医师资格考试提交证明(8篇)
1.医师资格考试提交证明 篇一
2014年德安县医师考试报名审核提交材料
德安县医师考试报名审核提交材料及排列顺序(所有材料用A4纸按顺序装订,上交材料一式两份)
一、报考临床执业助理医师
①报名表(盖单位公章)②试用期满合格证明(盖单位公章)③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⑤毕业证书网上查询结果。(专科及以上学历:“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打印“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中专学历:“江西省职业教育信息网”打印查询结果、外省中专提供学籍证明)
⑥相片(小2寸彩色白底近照3张(与网上报名时上传的照片同版))⑦医师资格考试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盖单位公章)
⑧个体诊所需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二、临床助理执业医师报考临床执业医师
①报名表(盖单位公章)②试用期满合格证明(盖单位公章)③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⑤毕业证书网上查询结果。(专科及以上学历:“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打印“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中专学历:“江西省职业教育信息网”打印查询结果、外省中专提供学籍证明)
⑥相片(小2寸彩色白底近照3张(与网上报名时上传的照片同版))⑦医师资格考试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盖单位公章)
⑧助理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⑨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⑩个体诊所需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三、直接报考临床执业医师
①报名表(盖单位公章)②试用期满合格证明(盖单位公章)③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⑤毕业证书网上查询结果。(“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打印“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⑥相片(小2寸彩色白底近照3张(与网上报名时上传的照片同版))⑦医师资格考试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盖单位公章)⑧个体诊所需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四、公卫类考生提交材料同临床类考生
五、口腔类考生提交材料
同临床类考生,但所在试用医疗机构应具有口腔诊疗科目,并提交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七、报考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临床类别)
①报名表(盖单位公章)②试用期满合格证明(盖单位公章)③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⑤毕业证书网上查询结果。(专科及以上学历:“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打印“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中专学历:“江西省职业教育信息网”打印查询结果、外省中专提供学籍证明)
⑥相片(小2寸彩色白底近照3张(与网上报名时上传的照片同版))⑦医师资格考试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盖单位公章)
⑧任职时间证明⑨考生本人签署的知情同意书 ④考生与报名所在乡镇卫生院签订的考试合格后执业至少满5年的合同
2.2013年执业医师注册提交材料 篇二
填表说明
一、提交材料:
1、《申请授予医师资格审核表》2份(医政科提供)(照片上加盖所属单位公章)
2、《医师(士)专业技术资格审核表》1份(医政科提供)
3、分数单复印2张加盖单位公章(粘贴在《申请授予医师资格审核表》反面的上方,分数单原件交回医政科。
4、身份证复印3张加盖单位公章(二代身份证复印正反两面)(2张粘贴在《申请授予医师资格审核表》反面的下方,1张交回医政科。
5、照片一律用近期免冠小二寸近照(共三张),其中两张贴《申请授予医师资格审核表》,剩余一张用小袋封装后订在一份《申请授予医师资格审核表》上。
以上表格5月26-27日交医政科202室
二、填表说明:
1、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应与网上报名时相同。出生日期应包含年、月、日,不得简化。
2、申请类别:临床、中医(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
申请级别: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
3、《医师(士)专业技术资格审核表》上不需单位盖章。
(该同志从2013年12月取得医师(或医士)专业资格。)
4、填表日期一律为:2014年5月21日
注:凡注册人员于5月27-28日上午持《江苏省医师执业注册健康体检表》到老中医院进行健康体检。
三、医师注册所需材料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医政群共享下载打印,填写后交行政审批中心卫生窗口)
2、《江苏省医师执业注册健康体检表》1份(医政科提供,交行政审批中心卫生窗口)
3、、单位《医疗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交行政审批中心卫生窗口)
4、、单位聘用证明1份(注明聘用科目,交行政审批中心卫生窗口)
5、注册体检费100元(个人交体检医院)
6、除以上表格所需要粘贴的照片外,另外每人交近期免冠小二寸近照1张(用小袋封装,照片反面写上姓名)
以上表格5月30日之前交行政审批中心卫生窗口
3.需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篇三
1、本人的户口簿原件及A4复印件
(1)家庭户的居民,提交整本户口簿;集体户的居民,提交本人页原件及加盖保管部门红章的首页复印件;无法出具户口簿的,可以到公安部门出具户籍证明代替,户籍证明的内容应包括:本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住址、出证机关、出证日期,并加盖户口专用章;(2)户口簿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住址准确无误;婚姻状况与本人实际相符,不相符的应当到公安部门变更,内容为:“未婚”、“离婚”或“丧偶”;(3)户口簿首页套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户口专用章,承办人签字或盖章,填写签发日期,加盖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专用章;常住人口登记卡应加盖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专用章;(4)户口簿污损、残缺不能辨别或丢失的,应当到公安部门更换户口簿或出具户籍证明。
2、本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A4复印件(1)身份证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应当与户口簿一致;身份证签发后于户口簿的,住址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应当到公安部门更正户口簿或换发新身份证;(2)身份证超过有效期或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到公安部门换发新身份证;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使用有效的临时身份证代替。
3、军人提交本人有效的军人身份证件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A4复印件)、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军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中的内容应当准确无误并一致;有误或不一致的应当变更正确且一致。
4、三张大二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照片为5.0cm×3.8cm,同一底版、双方合影的证件照,不得使用合成照、生活照或艺术照等。
5、北京居民同外国人、华侨、出国人员、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在中国内地结婚,双方当事人应当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请具体咨询北京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6、各种证明材料规定有效期的,以其规定为准,未规定有效期的,自出具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
4.医师资格考试提交证明 篇四
一、提交材料:
(一)法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材料。
1、变更法定代表人: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签字表;
3)医疗机构人事主管部门任免文件;
4)法定代表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
7)法定代表人健康体检表。
8)医疗机构聘用证明
**所有复印件均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本医疗机构公章。
2、变更负责人:
1)医疗机构人事主管部门任免文件;
2)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负责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
**所有复印件均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本医疗机构公章。
3、增设诊疗科目
1)业务用房的平面图及产权证明;
2)拟设诊疗科目医护人员执业证书复印件;其他卫生技术人员上岗证复印件;
3)与拟设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清单。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
**所有复印件均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本医疗机构公章。
4、变更医疗机构名称
1)相关批准文件;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
**所有复印件均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本医疗机构公章。
5、变更床位(牙椅)数。
1)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是否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意见。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
**所有复印件均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本医疗机构公章。
6、诊疗科目变更:需提供“许可证”正副本。诊室设置平面图,设备清单,执业人员聘用书、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身份证、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
5、变更执业地址:需提供“许可证”正副本;选址可行性报告,用房产权证或租赁证明,诊室设置平面图。
1、《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表》(下载打印 一式两份)
2、《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原执业机构公章或机构主管部门公章)
3、原《医师执业证书》
4、根据不同变更情况,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执业范围的,应提交拟变更的执业范围相应的高一层次毕业学历或者自治区卫生厅指定培训机构培训满二年或累计满二年的考核合格证明、拟执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证;
(2)跨类别变更执业范围还应提交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证书》(验证后返回)及其复印件(加盖原执业机构公章或机构主管部门公章)
(3)执业地点从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注册的医疗机构(辖区内,下同)变更到其他非本级注册的医疗机构(辖区外,下同)的,应提交能装载信息的软盘或U盘(存入信息后退回);须同时变更执业范围、姓名、身份证号码的,本级只签署执业地点变更意见,其他变更由新注册机关依法办理。
(4)从辖区外的医疗机构变更到辖区内的医疗机构的,应提交原注册主管部门导出的医师执业信息(存在软盘
或U盘)、变更通知单、拟执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确认)及近期二寸免冠正面照片1张;
(5)在辖区内医疗机构间变更执业地点的,应提交拟执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确认);
(6)已注册执业医疗机构名称变更,需办理医师执业变更注册的,提交已变更名称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复印件及机构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7)在医师定期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或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由其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向考核机构提出进行提前考核,需核查《医师执业证书》考核记录。
5、执业机构没有公章的,还应提交书面说明。
6、集体办理变更执业注册的提交机构出具的申请报告附变更注册人员名单。
(一)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注册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注册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注册部门通报。
5.医师资格考试提交证明 篇五
一、如贵司在本年内首次与我司签订合同(按公司规定,乙方资料需每年更新一次),则需提交以下材料方可办理合同盖章,否则印章管理员有权不予办理盖章业务:
(1)合同对方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资质证书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非法定代表人在合同内签字时,须提供此授权签约文件)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5)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如收到甲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则需提供)注,以上证明书和授权书需提供原件,其余可提供加盖公章后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一、关于合同需盖章位置的提醒:
(1)合同付款方式处;
(2)合同乙方收款开户行及账号处;
(3)合同“乙方(盖公章处)”处;(合同法定代表签字处上方)
(4)合同法定代表签字处;
(5)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签字处;
(6)廉洁协议签字处;
(7)合同其他备注需盖公章处。
(8)合同需盖公章,如贵司盖“合同专用章”,则需提供“合同专用章”在公安机关的备案证明或者提供公章授权合同章的证明书。
二、盖章注意事项:
(1)乙方盖公章处需乙方填上电话号码、邮箱、地址等;(2)乙方盖章时,不能填写合同签订日期。
授权委托书
今委托(公民身份号码:)为我(单位)的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单位)签署我司与贵司之 及相关协议等文件。我(单位)对代理人签署的相关文件均予以承认,并同意承担法律责任。
附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资料:
1、在我单位的任职证明书
2、身份证复印件
3、其他:
委 托 人(盖章/签名): 受 托 人(签名):
受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委托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受托人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兹证明
系我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其身份证号码为: ;其在我单位任职 ;其任期自 年 月 日日止。
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始至 年 月 特此证明。
6.医师资格考试提交证明 篇六
一、委托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如下证明材料:
1.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必须为原件);
●中国大陆的申请人提供:二代公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或军官证或中国护照)、户口簿。●港、澳、台同胞提供:身份证、回乡证(或台胞证)。
●外国人提供护照。
2.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要求同上,如提供原件确有困难,可提供清晰的复印件);
3.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委托书所涉及的房产权属证明(房产证、土地证、房屋买卖合同等)原件或复印件,购买房产的须提交认购书、定金合同或拟购二手房产证复印件等能反映房产详细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4.申请办理以按揭贷款、抵押贷款、出售房产等处分房产为内容的委托书公证
●申请人未婚:国内居民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其他申请人提供未婚公证书 ●申请人已婚:
(1)若该房产为夫妻共有财产的,须提供结婚证,夫妻双方需同时作为委托人或由夫妻一方委托给夫妻另一方处分房屋。
(2)若该房产为夫或妻其中一方的婚前个人房产,除了提供结婚证外还须提供产权人一方的婚前婚姻状况证明(婚姻登记机关出具)、非产权一方表明对房产产权归属的态度(亲自到公证处表明或提供经公证的声明书)
(3)若该房产为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委托人主张房屋归其个人所有的,除了提供结婚证外还须提供书面的夫妻财产约定公证书予以证明。
●申请人未再婚的:
(1)丧偶后未再婚,提供原结婚证、配偶死亡证明、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丧偶后未再婚证明或提供丧偶后未再婚公证书
(2)离婚后未再婚,提供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离婚后未再婚证明或提供离婚后未再婚公证书
5.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申请办理房产委托书公证书的提交享有监护权的证明材料(详见监护人公证办证须知),全部监护人需同时到公证处共同办理,若全部监护人不能共同到公证处办理的,须提供其他监护人同意处分房屋的声明书公证书。
6.公证员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委托人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委托人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书。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要求同上)。
3.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要求同上,原件或复印件)。
4.提供委托事项所涉及的有关财产权属及其他权益证明。5.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注意
●以上证明材料中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婚姻证明材料必须提供原本或正本。●委托人应当提供已草拟的的委托协议或委托书。
●受托人应是能执行受托事项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委托人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7.医师诊断证明管理 篇七
关于印发《营口市医学诊断
证明书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卫生局,市管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加强对《医学诊断证明书》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全国医院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我局组织制定了《营口市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与我局医政科联系。联系人:刘黎明,联系电话:2167318。
附件:医学诊断证明书式样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
主题词:医学诊断证明管理规定通知
抄报:省卫生厅
抄送:市政府法制办、各有关部门
营口市卫生局办公室2010年4月14日印发
营口市《医学诊断证明书
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条 《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医疗单位出具的、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医疗机构在患者就诊后对疾病诊断、治疗等的证明,也是司法鉴定、因病退休、工伤鉴定、残疾鉴定、保险索赔等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第二条为加强对《医学诊断证明书》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医院工作制度与医院工作人员职责》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签发、使用与管理《医学诊断证明书》时,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各市(县)、区卫生局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书写、签发《医学诊断证明书》的监督与管理。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执业的医疗机构,均应使用全市统一规格的《医学诊断证明书》。
《医学诊断证明书》共两联,第一联由签发单位留存,留存时间同病历保存期限,以备核实、查询,第二联交患者留存。
第五条《医学诊断证明书》的签发是医疗机构的法定执业行为,医疗机构应指派专人负责《医学诊断证明书》的签发和管理;《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书写是医师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医疗机构应采取措施加强对具有法定资格的医师书写《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培训、考核和管理。
第六条各级各类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在签发和管理《医学诊断证明书》时,住院患者可由本单位医疗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签发(加盖医学诊断证明专用章),门诊患者可由医疗业务管理部门或门诊部负责签发,其它类别医疗机构由单位负责人指定的执业医师或专业管理部门签发。严禁将《医学诊断证明书》的签发权转交非医疗业务管理部门(窗口)负责。
医院医疗业务管理部门应做好全院《医学诊断证明书》书写的日常管理、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和定期评价等工作。
第七条《医学诊断证明书》签发单位要设专人管理《医学诊断证明书》和医学诊断证明专用章,并建立《医学诊断证明书》使用管理制度和编号登记制度,要专人专册专用。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医学诊断证明书》,不得使用非法印制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各医疗机构严禁使用非本单位的《医学诊断证明书》,严禁本单位空白的《医学诊断证明书》流失。
第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医院工作制度与医院工作人员职责》等规定,医疗单位在签发《医学诊断证明书》时,必须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㈠医师未经亲自诊查患者,不得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师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师应对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内容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医生不得为自己及直系亲属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师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时必须亲自签名盖章。
㈡《医学诊断证明书》不是医疗机构必须为每名就诊者常规出具的医疗文件,必须做好对申请者的审核工作:
⒈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须提交公检法机关、交通事故处理部门等执法机关的介绍信、并审核公检法具体办事人员资格后方可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凡涉及司法部门处理的案件中的医学诊断问题,应以司法部门经过组织(委托)鉴定后的意见为最终诊断。
⒉因病退休、伤害、残疾、保险索赔、申请生育二胎等情况应接到有关部门的介绍信,并附有患者本人委托书、身份证明及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方可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⒊患者本人要求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必须持有单位或居住地社区(街道、村)介绍信、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㈢具有签发《医学诊断证明书》资格的医师根据患者申请或有关部门要求书写《医学诊断证明书》,书写后的《医学诊断证明书》的第一联由书写医师保存,定期到医院业务管理部门登记更换并接受审核。
㈣书写后的《医学诊断证明书》的第二联由患者本人或代理人送医院签发部门,由《医学诊断证明书》签发部门的管理人员核对书写医师签章、诊断疾病类别等是否规范后登记、留存证明材料,将《医学诊断证明书》交患者本人或代理人。
㈤门诊患者须在就诊3日内、住院患者应在出院后1周内向经治医师申请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第十条医生书写《医学诊断证明书》过程中,对门诊患者必须认真书写“通用门诊病历”,并做好登记。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应由医院组织会诊,经过讨论后慎重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不得出具法定诊疗科目以外的《医学诊断证明书》,传染病、职业病、婚前医学检查、不孕不育、精神疾病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应由法定的医疗机构出具。
第十二条书写、签发《医学诊断证明书》过程中,书写医师、签发人员必须查验患者的《身份证明》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如军官证、户口簿等,并与患者相对照。
第十三条如患者为外国人,其姓名、年龄、国籍、民族、身份证号应与其护照内容相一致;台、港、澳居民已获得外国国籍的应当填写相应国籍,未获得外国国籍的一律填写“中国”籍,其后标注(台、港、澳)字样。
第十四条《医学诊断证明书》遗失的,应予以补发。补发《医学诊断证明书》只适用于2010年5月1日以后签发的《医学诊断证明书》,2010年4月30日之前签发的《医学诊断证明书》,一律不予补发。申请补发《医学诊断证明书》必须在开具时间1年内年提出,一律由原签发单位补办并注明“补发”字样。补发时必须携带患者《身份证明》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如军官证、户口簿等,补发单位必须与患者核对,并查验原始记录。补发《医学诊断证明书》的相关资料由补发单位登记备案,存档保存。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诊断证明书》无效:
㈠《医学诊断证明书》被涂改,字迹不清或项目不全,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㈡《医学诊断证明书》未加盖签发单位诊断医学证明专用章;
㈢医师或医疗机构出具其法定执业范围、诊疗科目以外的《医学诊断证明书》;
㈣伪造的或非法印制的《医学诊断证明书》;
㈤出具者未签字、盖章或缺少其一的《医学诊断证明书》。
第十六条《医学诊断证明书》签发单位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必要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医疗单位签发《医学诊断证明书》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指的可以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师为执业医师或在乡镇卫生院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
8.出入境提交健康证明的通知1 篇八
各销售单位:
我室接到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乌鲁木齐机场办事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卫生部、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出入境提交健康证明的通知》和《关于来华外国人提供健康证明问题的若干规定》等规定,申请来华定居,或任职、就业、学习在华居留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属于法定健康检查对象;经批准出国劳务、留学、探亲、定居及其他出境一年以上的中国公民或在境外居住一年以上回国的中国公民为法定的健康检查对象;国际通行交通工具上的中国籍员工以及在国境口岸和出入境交通工具上从事食品和饮用水的从业人员为法定的健康检查对象。具体办理可到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所属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实施健康体检。经与机场卫检沟通进一步明确如下:需要办理卫检证明的人员:
1.申请来华定居,或任职、就业、学习在华居留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外国人;
2.经批准出国劳务的中国公民(一般为劳务派遣工,多为团队)
3.经批准出国留学的中国公民
4.经批准出国探亲的中国公民
5.经批准出国定居的中国公民
6.经批准其他出境(指在国外设立有办事处、公司等驻外机构的管理人员而非劳务工性质)一年以上的中国公民。特别说明的是如何判定该旅客出境一年以上的依据可以根据签证和出入境章子来判断。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护照类型为免签护照(例如前往哈萨克斯坦持绿皮公务护照),可根据出入境章子判断,如果是多次往返的可不需要办理卫检证明;如一年只出入境一次(在国外停留1年)的需要办理卫检证明;
2)一般持有一年内多次往返签证的,也可按照以上方法判断。
7.在境外居住一年以上回国的中国公民
8.国际通行交通工具上的中国籍员工
9.在国境口岸和出入境交通工具上从事食品和饮用水的从业人员
销售管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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