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代理销售的合同(共12篇)(共12篇)
1.商品代理销售的合同 篇一
订货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税务登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货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税务登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商品价格
一、商品的价格:
进货价格:乙方以□1.出厂价□2.批发价□3.供货价,并给予单面折扣_________%为甲方的进货价格。
售货价格:由甲方参考乙方提供的建议零售价及市场价格自行决定。
二、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交盖有乙方公司公章的商品报价单。乙方若调高商品价格,必须提前5日向甲方发出书面的“商品报价变更通知单”通知甲方,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按新的商品报价单执行,否则甲方仍然有权按原商品报价单约定的价格向乙方发出订货单订货,乙方仍然有义务按原商品报价单约定的价格向甲方供货。
三、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交盖有乙方公司公章的生鲜食品报价单。乙方若调高商品价格的,必须提前_________日向甲方发出书面的商品报价变更通知单通知甲方,并经订货书面确认后方可按新的商品报价单执行,否则甲方仍然有权按原商品报价单约定的价格向乙方发出定货单订货,乙方仍然有义务按原商品报价约定的价格向甲方供货。
四、乙方保证不得以高于其向_________地区同等级超市出售的商品的价格向甲方提供商品。如果乙方比其向甲方提供的商品报价单更低的价格或更优惠的条件向_________同等级超市出售同种商品的,则甲方有权根据乙方出售给_________同等级超市同种商品的价格之最低者,相应调低向乙方所下订货单上的商品价格,并据此计算向乙方支付货款的金额,对于已支付的货款,则由乙方退还由于上述价格差异而多支付的货款给甲方,或者由甲方从尚未支付的其他货款中扣除。
第二条订货
一、甲方将根据乙方提供的商品报价信息,就每一个特定商品的订货提交订货单,订货单上明确商品名称,规格,数量,包装,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时间等条款。
二、甲方有权在订货单发出后的3个工作日内撤回或修订订单。
三、乙方收到订货单后,若对订货单上的价格,数量等条款有异议,应于收到订货单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未书面通知的则视为完全同意订货单的条款。
第三条商品要求
甲方向乙方采购的商品包括该商品本身以及该商品的包装,简介,使用方法说明书,警示说明书,保证(修)书,售后服务卡等其他有关资料和该类商品所须之随附义务。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商品及其销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地区,行业标准及双方确认的其他标准或样品,完全符合本合同以及甲方提交的订单要求,并保证:
一、产品质量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
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二、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的标识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4.限期使用的产品,在显著位置清晰的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三、乙方保证不存在以下欺诈行为
1.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2.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3.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4.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
四、乙方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保证立即告知甲方,并采取防止危害的措施。
五、乙方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真实,没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没有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六、乙方提供的食品符合卫生标准,提供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符合营养,卫生标准,提供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
七、乙方提供的商品没有侵犯他人专利以及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等侵犯他人专利权。
八、乙方提供的商品没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九、进口商品:
1.乙方提供的进口商品,必须向甲方提供中国________出入境检疫局出具的监管证,同时提供海关卫生检测合格证明及商检报告
2.乙方必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且每批次商品应当有对应的卫生附表。
3.每个最小包装上必须粘贴进口商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cio标志),并按国家相关规定在商品包装上贴有详细的产品中文说明、代理商名称、地址及电话。
十、乙方提供的商品产地若属__________________以外地区,除向甲方提供当地相关证明、检测报告外,还须向甲方提供进京销售证明及_________市相关检测单位的检测报告。
十一、乙方提供的所有商品应当印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条形码及中文标识。且乙方将商品发送到甲方指定地点前,商品外包装上已印好或贴上符合国家规定的可用条形码及中文标识,若乙方将商品发送到甲方指定地点时未能完成上述工作的,则甲方有权拒绝收货。
十二、乙方提供的所有商品清洁,整齐,包装完好,适宜销售,送货时不得有任何包装破损或潮湿,变色,凡有保质期的商品如果保质期大于六个月的,乙方商品送达甲方指定收货地时其商品保质期距到期日的时限不得少于保质期规定的一半,否则甲方有权拒收,如果商品保质期小于六个月,则不应少于其保质期的三分之二,否则甲方有权拒收。
十三、乙方因违反以上第一款至第十款的承诺而侵犯消费者的人身与财产安全、知情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乙方提供给甲方的商品收到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损害而向甲方要求赔偿的,甲方赔偿后,有权向乙方追偿。甲方追偿的金额包括:
(1)甲方赔偿给消费者的全部金额
(2)甲方因赔偿事件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修理费,退还商品运输费,鉴定部门的鉴定费,检验检疫部门的检验费,仲裁费,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交通费。
(3)甲方所支付资金的利息,利息的起算时间从每一笔资金支出的当天算起,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300%计算。如果因此而影响甲方的商业信誉,导致甲方的客流量减少,销售额下降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要求赔偿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十四、乙方因违反本条第三,六,七,八,九,十款的承诺,导致其提供给甲方的商品被国家执法部门扣留,查封,没收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已支付的货款,停止向乙方支付尚未支付的所有货款,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而受到的一切损失。
十五、甲方有权对提供生鲜食品的乙方的卫生情况,运输条件,产品质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如果乙方的食品生产经营过程,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具,设备等不符合法定以及双方约定的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十六、如乙方有违反上述所做的承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停止向乙方支付尚未支付的所有货款,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而受到的一切损失。
2.商品代理销售的合同 篇二
通常情况下的商品销售,在确认销售收入时,企业应按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的价款,加上应收的增值税额计入“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同时结转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贷记“库存商品”等。但是,有时企业为了促进销售、增加收入或尽快收回货款而采取一些措施,比如商业折扣、销售折让、现金折扣等,也不可避免的发生销售退回事项,这些都为会计核算增加了细节,所以,对这些情况的会计处理应区别对待。
一、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这种情况下,由于企业不知道债务人是否会在规定折扣期限内付款,所以,销售方在确定商品销售收入时不考虑可能发生的现金折扣,即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同样,购货方在购入时也不考虑可能获得的现金折扣,待现金折扣实际发生时,再冲减当期财务费用。
例1:甲公司2008年1月1日向乙公司销售其生产的商品一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为5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85000元。该批商品的成本为350000元。双方协议,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现金折扣,如果乙公司能于2008年1月15日(含2008年1月15日)之前支付货款,则甲公司给按售价总额的1%给其现金折扣,如果超过这个期限支付货款,则不予以现金折扣。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①2008年1月1日,确认销售收入
②假设甲公司于2008年1月10日收到货款
二、商业折扣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这种情况下,价格上的折让已经确定,企业在销售时,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
例2:某商家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7%。为了扩大市场,促进销售,将其产品八折销售。商品原价200元/件,成本150元/件,共20件,款项已收付。
则该商家销售实现时的账务处理为:
三、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对于销售折让,企业应分不同情况处理:1.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在发生商品销售折让时应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2.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应对以前年度(报告年度,下同)损益进行调整。
例3: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所得税税率为25%,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其2008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009年4月10日,所得税汇算清缴为2008年3月15日。2009年1月10日,收到甲公司通知,要求乙公司对其2008年11月销售的产品给予折让,原因是甲公司发现产品有质量问题。该产品售价为30000元(不含税),乙公司同意甲公司的要求,给予甲公司10%的销售折让,并办理了销售折让的相关手续。
则2009年1月10日乙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四、销售退回
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回。销售协议中没有附有销售退回条件,企业销售时并不考虑会发生销售退回,即按销售时的价格确认收入。发生销售退回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1.对于未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企业应按计入“发出商品”科目的商品成本金额,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即做与发出商品时相反的会计分录。2.对于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退回的,企业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同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成本。如果该项销售退回已发生现金折扣的,同时调整财务费用;如果该项销售退回允许扣减增值税的,应同时调整“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的相应金额。3.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处理,冲减以前年度(报告年度)损益等。
例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所得税税率为25%。2008年12月10日,甲公司销售一批商品给乙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4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68000元。该批商品成本为300000元,货款已收讫。2009年1月10日,乙公司发现该批商品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退货。甲公司同意了乙公司的要求,并于1月14日收到乙公司退回的商品,同时支付了相关款项。假设该销售退回对甲公司具有重大影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该销售退回发生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则甲公司的账务处理为:
①2008年12月10日
②2009年1月14日
3.商品销售非常法则 篇三
商品营销的成败不但与该商品的性能、质量、价格有关,与有店铺的销售策略、销售方式等有着密切关系。
因此,质量和价格都很不错的商品,若销售策略不当,照样不被消费者所接纳;店铺的服务质量、销售策略都无可非议,如果商品的质量、性能、价格等方面不如人意,同样也不会得到消费者的认同。
经营的商品在价廉物美的情况下,起绝对作用的将是店铺的销售策略。
经笔者归纳、分析,以下销售策略值得大家借鉴:
1、高价促销法
一般情况下,商品的价格应该就低不就高,但这个世界上常有一些事情会同人意料。
美国亚利桑那州曾发生过一件有趣的事情。一家珠宝店采购到一批漂亮绿宝石,由于数量太大,老板担心短时间内卖不出去,影响资金周转,便决定只救微利,以低价出售。
老板本以为价谦物美的绿宝石很快就会被抢购一空,结果却事与愿违,销售情况十分不妙。此时老板急着到外地去谈生意,临行时下令,若销售仍然不见起色,就以1/2的价格卖掉。
过几天老板回来,发现绿宝石已被抢购一空,再查价格,不禁喜出望外。原来,店员们把老板留下的指令误认为是按1至2倍的价格卖掉。他们都没有想到,价格提高后,购买者反而越来越多,本以为会积压的绿宝石却成了抢手货。
这个例子表明:薄利多销未必一定正确,有时间高价策略把而会促进销售。因为有些消费者习惯把价格同商品的品质联系起来思考,认为“一分钱一分货”,价格越低的商品其品质一定不怎么样,而高价商品之所以价格高,一定有其内在的原因。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就高不就低,常常有一种通过购买高价商品来显示自己的社会地位的心理。这种销售方法适用于以老客户为主的商店。为了巩固老客户、争取新客户,就要长期保持自己的服务形象,不能因为现在生意好就怠慢顾客,也不能因为某种商品供不应求就降低进货等级,以图短期效益的增加。
我们常会看到这种情况:有的店铺因某种商品积压变质而遭到损失,老板便将损失转嫁给消费者。这种坑害消费者的做法只能使自己在消费者心目中失去信誉,失去老顾客,更争取不到新顾客。
2、加工销售法
加工销售法就是对某些滞销商品按顾客的要求进行改造或深加工,然后再投放市场。
比如有些大量采购的商品,由于顾客无法接受大包装的商品数量,因而形成滞销,这时如果你将大包装商品拆散成小包装,就有可能使积压品变成畅销货。这样的案例比如纸巾、奶粉等。
3、易地销售法
商品有时候会有地域特征,在一个地方销售不出去的商品,换一个地方就会畅销;在一个地方畅销的商品,换一个地方就成了无人问津的“死货”。
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因为每一个地方都有可能具有不同的消费习惯或消费档次,比如在低收入人口集中的地方卖高档次商品,超过了顾客的消费能力,因此滞销的可能性就相当大。反之,结果也大同小异。网点销售法在国外称为“三角销售法”。做法是如果某种商品有三个商店销售,那么,就要求三家要呈三角形布局。这样一来既有助于三家店铺形成良性竞争的格局,也能使消费者不致漏网,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潜力。
4、赞助销售法
这一方法是生产厂家“出血”,赞助商店举办有影响的文化,教育、体育等竞赛、比赛活动,扩大商店和商品的知名度,以利商店销售商品。这种方式最为常见,也最被商家看好,比如可口可乐赞助奥运会。
5、服务销售法
这一办法的核心是培育消费者的消费需求,通过举办培训班、讲座、现场咨询、技术辅导等方式让顾客了解商品的使用,解除消费者的后顾之忧,从而促使消费者购买商品。
比如花店举办“插花艺术培训班”,美容美发店举办“美容知识讲座”,化妆品商店在卖出商品后为顾客免费做美容护理等方式都能够有效地提高商品的销售或增加店铺的营业额。
4.商品销售合同 篇四
二、本次支付:全款( ) 定金( ) 订货时交付_________ 元, 余款_________元。
三、双方约定送货日期为: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四、双方约定送货地点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买方中途解除合同,定金不予退还;卖方中途解除合同,定金双倍返还。
六、合同中已标明的瑕疵处理品、一次性处理品、玻璃制品、易碎品不在三包范围。
七、本合同签订日期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5.简单商品销售合同 篇五
甲方(采购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供应方):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并根据以下各项条款达成一致而签订。
一、货物情况
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供货时间与地点
1、供货时间为签订合同之日起__________日历日内。
2、供货地点为甲方所在地__________。
三、包装要求
1、乙方提供的所有单独包装的货物均应具有原始的完好的标准包装。如遇交付货物有质量问题,甲方有权拒绝或要求更换。
2、每个包装箱内的清单、使用说明书、质量证书、保修卡等所有资料应齐全。
四、付款
1、合同付款货币为人民币,总额为__________元整。
2、乙方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交货。交货后乙方应把下列单据提交给甲方,甲方于收货后__________日内付清上述货款:
(1)发票。
(2)质量证书。
(3)详细配置、数量清单。
(4)验收证书。
五、伴随服务
1、乙方随同货物交付提交所供货物的技术资料。应包括每套设备的中文技术文件。
2、乙方在交货时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行、维护对甲方人员进行培训。
3、伴随服务的费用含在合同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
4、乙方提供_____个月的保修服务。
六、质量保证
1、乙方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最新的、投标文件所述同一产品,并完全符合投标文件关于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
2、在质保期内,如果货物数量、质量或规格与投标不符,或证实货物有缺陷的,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
3、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__________天内应免费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__________天内没有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七、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应按规定的时间付款。
2、如甲、乙双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付款,将受到以下制裁:加收误期赔偿或解除合同。
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任一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付款、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在情况发生后_____天内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对方。对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付款时间。
4、除合同条件第八条规定外,无责方可要求违约方赔偿,赔偿费按货物总价以每天的__________计收,直至交货或付款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误期货物或服务合同价的__________。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无责方有权解除合同。
八、不可抗力
1、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乙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乙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他双方商定的事件。
2、如果乙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履行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在_____天内以书面形式将情况通知甲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九、争端的解决
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执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__________天内仍不能解决,双方应将争端提请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其他事项
1、本合同_____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份,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2、除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情况之外,本合同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3、合同特殊条款是合同一般条款的补充和修改。如二者相抵触,以特殊条款为准。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简单商品销售合同范本2
甲方(采购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供应方):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采购节水灌溉设施达成如下条款,双方明确各自的权利及义务,共同遵守执行。
一、乙方向甲方采购的产品如下
序号产品:_____________
名称规格型号单:_____________
位数量单价:_____________(元)
复价:_____________(元)
合计:_____________
货物总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
二、交接货物时间
乙方向甲方采购的产品由甲方按乙方的需求进度交货,乙方需求计划应在每批供货前拾________天以书面形式(传真确认)通知甲方。
三、运输方式及交货地点
交货地点为___________,由乙方自提,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负责办理由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货物运输事宜,其产品损耗及保险费用由甲方承担;
四、质量标准、产品验收方式及异议期限
产品质量标准按企业标准执行,乙方收到货若对产品有异议应在________个月内提出
五、结算方式
合同签定后乙方需向甲方支付________元(约占产品总金额的________%)预付款,甲方产品生产完毕,乙方把剩余货款付清给甲方后,甲方安排发货给乙方
六、违约责任
1、甲方或乙方未按上述规定履行其义务,应承担违约部分货款总额________%的违约金。
2、任何一方不履行义务,经他方要求拒不改正的,他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七、纠纷处理方式
未尽事宜双方协调解决,如有纠纷甲乙双方应尽力协调解决,协调未果在合同签订地进行诉讼或仲裁。
八、其它
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双方签名盖章生效。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执行。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简单商品销售合同范本3
甲方(采购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供应方):_________________
为了规范产品交易行为,保护供需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保证正常交易程序,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产品供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施工中,使用供方的砂石料,供方保证分批按需按时按规格向需方供应砂石料。
二、交货时间、地点及方式
1、交货时间:由需方电话通知,按工程进度需要进场,但必须提前通知所需数量。
2、交货地点:恩施市板桥镇云龙河水土治理工程。
3、交货方式:供方负责汽车运输到需方指定工地,运费、材料费及卸车费均包含在单价内。
三、价格、结算和付款方式
1、石子每立方_____元整,沙子每立方__________(单价一次性包死)。
1、结算以实际供货数量现场签证单据为准计算。
2、付款方式:水土治理工程完成_____%时,付乙方实际供货量的_____%,水土治理工程完工后付到实际用量_____%,余款_____个月内全部付清。
四、技术要求
供方应严格按照甲方要求的产品标准供应,不符合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总包单位及需方要求的,供方必须清除现场,结算时不予计量。
五、验收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除合同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终止合同的;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甲方验收质量及方量时,供方必须配和,如遇问题双方协商解决。
七、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
八、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
本合同产生争议,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积极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合同期限
材料款结清,合同自动失效。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经签字、加盖双方印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方_____份、乙方_____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6.商品房代理办证合同(范本) 篇六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河南方迪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授权乙方独家代理楼盘商品房办证事宜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代理范围
第二条代理内容
⒈办理房地产权证;⒉代缴办证所需税费。
第三条代理费用:200元/房证
第四条代理方式
由甲方负责预收客户办证各项费用及资料,乙方负责办理房地产权证。
第五条甲方权责
⒈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购房客户明细表,并保证其准确无误。内容包括:购房人姓名、购房人联系电话、房地产坐落(详细地址)、建筑面积(以测绘图为准)、用途(商业或住宅)、购房总价值等。
⒉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购房客户相关资料。内容包括:购房人身份证复
印件4份及手章、分割证原件、购房合同原件、购房发票(办证联)原件、代理委托书。属按揭贷款购房客户提供资料中: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办证联)
可以为复印件。
⒊甲方将预收客户的各项费用转账至乙方指定账户,并提供预收费用客
户的上述所需资料。
指定账户:河南方迪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开户行:商行新街口支行
账户:***967
⒋甲方有义务通知并向客户解释办证相关事宜。
第六条乙方权责
⒈乙方须保证甲方提供客户资料的安全性,不得外泄。
⒉乙方负责核实甲方提供资料的有效性,如有异议及时通知甲方并联系
客户补充相关资料。
⒊乙方负责按甲方提供的客户明细资料核实每户办证所需费用后,交与
甲方确认,由甲方预收办证所需各项费用。
⒋乙方负责代缴办证各项费用、领证、结算及出具各项收费发票。属全
额付款客户,将房地产权证原件、办证费用票据、手章和清单交与甲方。属按揭贷款客户,将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办证费用票据、手章和清单交与甲方。
第七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履行期间,因甲方单方原因或因提供证件资料不符合规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客户提出异议的,由甲方负责客户的解释与赔偿,并赔偿乙方总代理费用的10%。因乙方原因不能继续代办,应全额退还未办理客户的代理费,并赔偿甲方退还代理费用的10%。
第八条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九条双方另行商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
生效。
甲方(签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月乙方(签章):联系人:联系电话:日
委托代理商品房办证合同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河南方迪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授权乙方独家代理楼盘商品房办证事宜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代理范围
第二条代理内容
⒈办理房地产权证;⒉代缴办证所需税费。
第三条代理费用:200元/房证
第四条代理方式
由乙方直接预收客户办证各项费用及相关资料,办证后交与客户。
第五条甲方权责
⒈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购房客户明细表,并保证其准确无误。内容包括:购房人姓名、购房人联系电话、房地产坐落(详细地址)、建筑面积(以测绘图为准)、用途(商业或住宅)、购房总价值等。
⒉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购房客户相关资料。内容包括:购房人身份证复
印件4份及手章、分割证原件、购房合同原件、购房发票(办证联)原件。属按揭贷款购房客户提供资料中: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办证联)可以为复印件。
⒊甲方有义务通知并向客户解释办证相关事宜。
第六条乙方权责
⒈乙方须保证甲方提供客户资料的安全性,不得外泄。
⒉乙方负责核实甲方提供资料的有效性,如有异议及时通知甲方并联系客户补充相关资料。
⒊乙方负责按甲方提供的客户明细资料预收客户办证所需各项费用后,代缴办证各项费用、领证、结算及出具各项收费发票。属全额付款客户,将房地产权证原件、办证费用票据、手章交与客户。属按揭贷款客户,将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办证费用票据、手章交与客户。
第七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履行期间,因甲方单方原因或因提供证件资料不符合规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客户提出异议的,由甲方负责客户的解释与赔偿,并赔偿乙方总代理费用的10%。因乙方原因不能继续代办,应全额退还未办理客户的代理费,并赔偿甲方退还代理费用的10%。
第八条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九条双方另行商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联系人:联系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7.商品代理销售的合同 篇七
在企业商品销售过程中, 销售折扣与折让、销售返利是经常遇到但又容易混淆的问题。它不仅涉及会计核算中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同时涉及有关税务处理, 情况复杂, 手续具体, 在企业销售商品会计核算中有一定的难度。商品销售折扣根据其发生的时间和目的不同, 又具体分为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两项内容。销售返利, 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销售折让。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和销售返利, 都与企业销售商品相关, 但其作用又各不相同, 企业应灵活加以运用, 正确组织会计核算。
销售折扣是指企业为了促进商品销售而给予的价格扣除或者为了鼓励债务人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及早付款而给予的债务扣除。根据给予折扣的目的、发生的时间、折扣的内容等方面的不同, 销售折扣实际上具体包括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两种情况。
(一) 商业折扣。是销售折扣的一种具体折扣形式, 它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时为了鼓励客户买商品, 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扣除, 是企业商品促销的一种有效手段和措施。从发生的时间看, 商业折扣是在商品销售时发生, 开具销售凭证之前;从给予的目的看, 商业折扣是企业为了鼓励客户多购买商品, 促进商品销售而发生, 是企业薄利多销经营理念的具体体现。
由于商业折扣实际发生在开具商品销售发票之前, 因此其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相对简单。企业给客户开具商品销售发票时, 要列明原始售价、商业折扣的比例和金额以及折扣后售价金额。会计核算只需要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 不需要单独记录商业折扣。但实际工作中应注意商业折扣在商品销售发票中的体现问题, 要在销售凭证中把商业折扣的比例和金额列出来。
(二) 现金折扣。与商业折扣不同,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及早付款而给予的债务扣除, 其目的不是商品促销, 而是企业加快销售资金回笼的具体手段和措施。从发生的时间看, 现金折扣并不是在商品销售时发生, 而是发生在商品销售以后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间;从给予的目的看, 现金折扣是为了鼓励债务人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之内及早付款, 以便早日收回销货款, 加快资金周转, 减少坏账发生的可能性, 而不是鼓励客户多购买商品, 促进商品销售而发生。现金折扣不是商品促销手段, 而是加强应收账款管理, 促进应收账款及时变现的一项有效措施, 现代企业也应该积极加以运用。但应注意的是, 在确定现金折扣条件时, 应通过财务计算, 找出不同付款期间的最佳折扣比率。
由于现金折扣实际发生在销售商品之后的货款结算期间, 与销售商品价格和销售发票本身没有实质关系。所以, 企业销售商品时, 尽管销售合同中带有现金折扣付款条件, 但是对于货款结算期间才有可能发生的现金折扣也不予考虑, 按照销售发票中列明的实际销售价格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和相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如果在付款期内实际发生了现金折扣, 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作为企业的“财务费用”核算。即企业实际收到扣除现金折扣后资金时, 根据收款通知做如下处理:借记“银行存款” (实际收到金额) 、“财务费用” (给予的现金折扣) 科目, 贷记“应收账款” (应收的金额) 科目。
这里需要探讨的是现金折扣入账的原始凭证问题。根据会计核算客观性原则的要求, 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 如实反映会计信息。在带有现金折扣付款条件的销售中, 如果债务人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付款并发生了现金折扣, 企业应根据销售合同, 自制现金折扣证明单据并连同带有现金折扣条件的销售合同一并作为入账的原始依据。
二、销售折让
如前所述, 销售折让与销售折扣是看似相近但又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所谓销售折让, 是指企业将商品销售给购货方以后, 因为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 经购销双方协商同意之后, 销货方在原售价基础上给予购货方的价格减让, 既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商品促销, 也不是加强应收账款管理, 加快资金回笼的措施, 而是为了避免发生销售退回而采取的措施。
从时间上看, 销售折让发生在商品销售以后;从给予的目的看, 是为了防止发生销售退回。因为一般情况下, 当商品质量、规格等如果与合同不符, 作为购货方是要拒绝付款退回商品的。如果这样, 对于销货方来讲销售将不再成立, 这是一般企业都不愿意看到的。所以, 作为销货方, 在出现商品质量问题以后, 要积极与购货方沟通, 主动在商品价格上给予一定的减让, 即及时给予销售折让, 尽量避免发生销售退回。
销售折让是商品销售以后又发生的价格减让问题, 势必涉及到商品销售凭证 (销售发票) 的金额变动。但在实际工作中, 有时销售折让发生时销售发票已经开具并且已经确认了销售商品收入;有时可能还没有开具销售发票且没有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因此在具体工作中, 销售折让的会计处理一般要分清以下两种情况:
(一) 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 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的销售商品收入, 如果符合增值税有关规定, 其销项税额也可以调整。
1. 如果发生销售折让时, 购货方已经将专用发票认证抵扣, 销货方就不能随意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冲销销售商品收入和销项税额, 而应由购货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其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给其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销货方见到购货方转交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后, 可以据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将销售折让金额及其相应的增值税用红字开具, 并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和开具的红字发票作为原始凭证, 冲减当期的商品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
2. 如果发生销售折让时, 购货方还没有将专用发票认证抵扣, 并且是在专用发票开具的当月, 销货方可以直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并将开具的红字发票作为原始凭证, 冲减当期的商品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
3. 如果发生销售折让时, 购货方还没有将专用发票认证抵扣, 并且是在专用发票开具的认证期限之内, 但不是开具发票的当月。销货方应出具发生销售折让具体原因、金额等内容的书面材料,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可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并将开具的红字发票作为原始凭证, 据以冲减当期的商品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
4. 如果发生销售折让时, 购货方还没有将专用发票认证抵扣, 但已经超过专用发票认证期限的, 不能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给予购货方的销售折让全部冲减销售收入, 不能对销项税额做出调整。此时据以进行账务处理的原始凭证不涉及发票, 而只能是交易双方销售折让的协议等。
(二) 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企业没有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有些情况下, 企业先将商品发送给购货方, 但并没有给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也没有确认销售商品收入。但购货方验收商品后发现商品质量等方面存在问题, 而要求给予价格减让, 且销货方同意给予。这种情况可以视为特殊的销售折让, 因为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也没有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所以不涉及对销售商品收入的调整问题。业务部门只需按照减让后的实际价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会计处理时将其作为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原始依据, 不需要对减让的价格单独进行处理。
三、销售返利
销售返利是工商企业之间在商品购销过程中出现的一种销售折让的特殊形式。它是指企业商品销售中, 由于购货方 (经销商) 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 销货方给予购货方 (经销商) 相应价格折让行为, 销售返利, 是企业促销的一种手段, 更是对购货方 (经销商) 的一种销售让利。销售返利的业务本质是商品销售折让, 并不是对购货方单纯的资金奖励, 所以企业应作为销售折让处理。
对于销货方来讲, 销售返利发生在商品销售之后。所以, 年度内企业销售商品时, 应按照合同价确认销售收入, 不得从销售总额中扣除预先承诺的销售返利。年度终了, 企业在收到购货方 (经销商) 转交的《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之后, 根据销售返利合同计算出返利金额, 给购货方 (经销商) 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 做如下账务处理: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返利价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 (根据返利价格计算的增值税额) 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 (返利金额) 科目。
需要说明的是, 销售返利一般发生在年度终了资产负债表日之后, 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所以, 因返利而减少的报告年度“商品销售收入”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核算。
购货方 (经销商) 收到销货方给予的销售返利时, 根据取得的红字专用发票及收款通知, 做如下账务处理:借记“银行存款” (返利金额) 科目, 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已销商品分摊的返利价格) 、“库存商品” (未销商品分摊的返利价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 (根据返利价格计算的进项税额) 科目。
8.商品代理销售的合同 篇八
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完美公司)享有第1332692号“完美”注册商标专用权,授权其关联公司扬州完美公司用于所生产的完美芦荟胶。完美芦荟胶的正规销售渠道为专卖店直营销售。2010年,完美公司发现红孩子公司经营的红孩子网站(网址为www.redbaby.com.cn)也宣传、销售完美芦荟胶。2010年8月17日,完美公司从红孩子网站购买了两支完美芦荟胶,并交由扬州完美公司进行质量鉴定,扬州完美公司后出具《鉴定报告》称该芦荟胶属于假冒商品。2010年9月14日,完美公司再次从红孩子网站购买一支完美芦荟胶,并委托公证处对购买过程进行公证保全。所购芦荟胶生产日期显示为2010年6月10日。
2012年,完美公司将红孩子公司诉至法院,认为红孩子公司通过其网站销售假冒商品,侵犯了其享有的完美商标专用权,要求法院判令红孩子公司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等。
红孩子公司否认红孩子网站销售的完美芦荟胶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表示即使是假冒商品,其并不知情,且有合法销售来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诉讼过程中,红孩子公司申请其供货商D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D公司则出具了其上家销售商资质证明、购货凭证等,坚持其向红孩子网站所供完美芦荟胶为正品。
訴讼中,完美公司向法院申请对其2010年9月14日购买的完美芦荟胶之真伪进行鉴定。法院要求完美公司提交用于鉴定的相应检材,但完美公司仅能提交其自行保留的“样品”,无法取得当前市场上销售的或中立第三方机构留存的与所购芦荟胶同期生产的正品芦荟胶。而且,经了解,一些完美专卖店还表示卖家需要保持所售商品都是新品,即使未售完的“陈货”也会及时处理,不会保留。最终法院以缺乏鉴定所需的客观检材,未准许完美公司的鉴定申请。
完美公司坚持主张红孩子网站所售芦荟胶为假冒商品,有以下四项依据:一是扬州完美公司所作的《鉴定报告》;二是比较完美公司提供的正品芦荟胶与从红孩子网站所购芦荟胶,存在包装上细微差异;三是完美公司申请证人出庭证明红孩子网站销售的芦荟胶为假冒商品,该证人为完美品牌某直营店负责人;四是红孩子网站售价低于直营店售价。海淀法院在审理中对上述依据逐一分析认为:《鉴定报告》为扬州完美公司出具,该公司为完美公司关联公司,鉴定主体存在瑕疵;完美公司及其证人均认可涉案芦荟胶在这几年中存在一些小变化,包装上的细微差异不是认定商品假冒与否的依据,证人也未能明确陈述所购芦荟胶与正品芦荟胶的差异;因销售渠道多样造成正品的市场售价高低不同的情况并不鲜见,通过产品售价来推断红孩子网站所售芦荟胶为假冒商品缺乏说服力。
海淀法院一审驳回了完美公司的诉讼请求,完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北京市一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近年来,电子商务发展如火如荼,电商网站已成为市场中日益活跃的销售主体。传统的销售模式和渠道受到了极大挑战,许多有着既定销售途径的商品也频频出现于电商网站中,往往真假难辨。
以往诉销售商侵权的商标纠纷中,争议双方通过明显的外观差异比较、销售商自认等方式通常对涉诉商品为假冒商品不持异议,仅从主观上对侵权不知情或客观上有合法来源进行抗辩。电商网站多以销售品类全、价格低的正品作为宣传卖点,通常不会主动承认所销售的商品为假冒商品。商标权人要是认为电商网站侵犯其商标权,首要前提是证明该网站所销售的商品为假冒商品。
本案中,完美公司提出通过比对商品外观、销售价格以及鉴定结论三个方面可证明红孩子网站销售的芦荟胶为假冒商品。需要指出的是,外观比对有一定的主观性,一般是权利人认为不同,销售商认为基本相同。而且,销售商往往提出其非生产者,无法注意到细微的外观差异。另外,市场交易频繁活跃且流通渠道多样化使得再严格的价格管控机制都无法避免价格差异,单纯的销售价格差异无法成为认定商品是否假冒的充分条件。因此,完美公司提出的前两种途径都存在局限性。
在涉诉商品与正品不存在显而易见的外观差异且销售商不承认销售了假冒商品的情况下,对涉诉商品进行质量鉴定是判断其真伪的最直接方式。此类质量鉴定可以在司法程序中进行,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选定的机构进行。本案若能取得有效的鉴定结论,则红孩子网站所销售的芦荟胶是否是假冒商品的问题即可迎刃而解。
完美公司不仅自行做了质量鉴定,还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完美公司自行所做鉴定等同于其单方提交的证据,需要争议对方进行质证,无法直接成为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该鉴定结果由于鉴定机构资质、中立性存疑等原因无法被法院采纳。
司法鉴定需要满足检材客观性的条件:一是红孩子网站所售芦荟胶之客观性,即被鉴定的商品确系来自被诉销售商。完美公司于2010年9月14日通过公证购买的方式从红孩子网站购买的芦荟胶具备这一条件。
二是用于比对的正品具有客观性。本案最终没有准许完美公司鉴定申请的原因就是无法取得与检材进行比对的正品。完美公司所购芦荟胶生产于2010年6月,而完美公司也承认其芦荟胶的包装、配方、执行标准等是不断变化改进的。因此,可用于比对的有效正品也应于2010年6月左右生产。但完美公司于2012年才将本案纠纷诉至法院,再要取得2010年6月左右生产的完美芦荟胶存在困难:一则该商品不在中立的第三方机构留存备案,二则无法从当前市场上取得该时间段生产的完美芦荟胶。完美公司提供了其自己留存的“样品”,但该“样品”同样由于其单方提供而缺乏客观性,不被争议对方认可。所以,法院最终因缺乏鉴定所需的正品芦荟胶,无法通过鉴定方式来确认红孩子网站所售完美芦荟胶为侵权产品,从而认定完美公司未能举证证明红孩子网站销售了侵权商品,驳回了完美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本案反映出证据对定案结论的重要意义。完美公司之所以败诉,主要原因在于无法证明红孩子网站销售了假冒的完美芦荟胶,举证不能的关键则在于无法提供鉴定所需的客观检材。就护肤品、食品等时间性要求较高的商品,客观检材如何取得,需要权利人充分发挥积极性,一方面要在准备诉讼阶段及时保全相应证据,若完美公司能在公证购买红孩子网站的芦荟胶时,也从公开市场公证购买用于比对的正品芦荟胶,则能避免在事后无法找到同一时期的芦荟胶,缺乏比对检材的尴尬。另一方面要及时维权诉讼。虽然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还可以因法定事由中止或中断,但考虑到取证需要,还是应尽快诉讼以防止出现事后无法取得正品检材的问题。即使在诉讼中取得了所需检材,因商品本身有保质期,诉讼中委托司法鉴定也需要花费时间,一旦鉴定时超过商品保质期,也无法得出有效结论,不利于维护自身利益。
(作者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
9.商品代理销售的合同 篇九
开发商(甲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代理商(乙方):※※怡禾地产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为提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之《★★大厦》(暂名)的投资效益,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对该项目的行销策划代理销售事宜达成以下条款,签订本合同。
一、1.2.标的 甲方全权委托乙方独家代理《★★大厦》整个项目的行销策划及商品房销售。《★★大厦》坐落※※市定淮门大街与江东北路交汇东南口处,住宅及商办部
分可销售面积约为52000平方米,商业部分可销售面积约为9000平方米。3.二、期限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的合作内容完成止,开盘日期由乙方根据市场情况向甲方建议,经双方协商后,由甲方书面确认。
三、费用标准和底价
1、项目全案销售代理费:标准为全部合同销售额的 0.8%,如整体项目的销售佣金不足人民币 2600000(大写:贰佰陆拾万元)元由甲方补足2600000元(大写:贰佰陆拾万元)。
2、溢价分成标准:溢价指乙方实际合同售价超出双方约定的销售底价部分,双方约定本项目主楼部分平均底价为5400元/平方米,裙楼部分平均底价为9000元/平方米;
1)溢价5400—5500元/平方米的部分,甲方按溢价部分的10%的标准支付给乙方;
2)溢价5500元/平方米以上的部分和裙楼溢价部分,甲方按溢价部分的30%建筑面积考核指标以政府管理部门批准之实际可销售建筑面积为准。
标准支付给乙方。
四、销售指标
1、乙方按双方约定的平均底价编制每套销售单位之房价窗口表,作为本合同附件存档。该窗口表作为乙方销售的最低价格依据,并作为双方结算代理费的依据。甲、乙双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变更上述底价和窗口表价格,或低于该价格销售。
2、销售进度:
1)项目正式开盘后第90天,且项目工程进度由正负零至主体12层以上,乙方应完成整个项目20%的销售额度。
2)项目正式开盘后第91—180天,且项目工程进度达到20层以上,乙方应完成整个项目15%的销售额度。
3)项目正式开盘后第181—270天,且项目工程进度达到封顶时,乙方应完成整个项目20%的销售额度。
4)项目正式开盘后第271—360天,且项目工程进度达到高层外装修完成时,乙方应完成整个项目20%的销售额度。
5)项目正式开盘后第361—450天,且项目交付时,乙方应完成整个项目20%的销售额度。
3、甲方应在本合同项下的项目开盘前提供《工程进度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甲方应遵照执行。若甲方未能按《工程进度表》完成工程进度,甲方不得追究乙方因此无法完成销售进度的责任,并且乙方可按合同第八条第2项第4款之规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4、销售款项:
乙方工作人员不得经手客户交纳的购房款项,所有的销售款项必须由甲方指派的财务人员收取,并由甲方出具收据或者正式的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
五、费用支付
当乙方与购房客户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契约》,并按合同之规定收到该销售单
位的全部购房款时,乙方所售的面积计入销售进度及销售业绩,甲方并按此业绩向乙方支付代理费和溢价提成。
1.代理费及溢价提成的支付:
1)乙方应于每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将当月的销售业绩确认交给甲方报备;
2)甲方应于每月7日前将上一工作月的销售代理佣金以及销售溢价分成的7
0%一次性支付于乙方;剩余的30%作为预留,当预留部分超出40万时,甲方应于次月7日前连同当月的销售代理佣金及销售溢价分成一次性支付于乙方。
2.保证金:为体现乙方对于项目销售的信心,同时体现项目销售代理行为的合法性,乙方应于甲方获得政府房管部门合法销售许可证后7日内支付人民币400000元(大写:肆拾万元),甲方于乙方完成整个项目95%的销售目标后连同当月的销售代理佣金及溢价分成部分一次性返还乙方。
3.奖励及惩罚措施:
1)乙方在合同约定的时段内完成整个项目50%的销售目标,甲方给予乙方人民
币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作为奖励。
2)乙方提前三个月完成合同约定的销售目标,甲方再给予乙方人民币200000
元(大写:贰拾万元)作为奖励。
3)如乙方连续两个时段均未完成上述合同约定的阶段性销售目标,甲方可暂不
支付30%的预留部分;
4)如乙方第三个时段仍然未完成上述合同约定的阶段性销售目标,甲方可单方
终止合同,乙方应于接到书面通知后三日内办理完毕移交手续并撤离售楼处。
4.甲方介绍成交及甲方自行洽谈并成交的销售房屋(包括甲方用工程款、材料款抵扣所成交的房屋),应由乙方办理签订认购书及《商品房买卖契约》,并计入乙方销售业绩,甲方仍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乙方代理费及溢价分成。
5. 如因乙方采用欺骗客户的方式,促使客户成交及签约,并造成客户退房的,该退房单元不计入乙方销售业绩,甲方不支付乙方该退房单元的销售代理费及溢价部分,且因此产生的甲方支付给购房客户的违约赔偿金由乙方承担。
六、甲方责任
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与该物业销售有关的所有资料与图纸,并制成《项目执行
手册》交予乙方。同时应全力协助乙方的代理销售工作。
2. 甲方须保证该物业按预定工期计划施工及相应的质量配套标准。
3. 甲方应指定1名工作协调人,经该工作协调人代表甲方负责对乙方提供需确
认的各项事宜进行签字审核、汇报确认。
4. 根据乙方提交并经甲方认可的广告、促销费用开支计划表,及时下拨销售所
必需的广告宣传费及促销费用。
5. 提供符合双方共同协商确定的售楼接待场所(含配套办公桌椅)及样板屋(含
配套家具),承担水电、电话、安全等费用。
6. 《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契约》的内容必须经甲乙双方商讨并由甲方书面签
章确认;如乙方在销售过程中需对有关条款进行改动时,须由甲方书面签章确认。《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契约》由甲方加盖公章后供乙方销售中使用。
7. 《商品房买卖契约》由甲方领取后交乙方在销售中使用。由乙方指定人员在“代理人”栏中签字,报甲方审核后,由甲方法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七、乙方责任
1.乙方确保为甲方进行合法、有效、规范的行销策划代理服务。
2.为增进双方紧密合作,秉承“共同甲方”精神,乙方须设立专门项目部负责
项目之策划销售代理工作。
3.乙方提交市场调研与市场分析资料,研究确立本案目标市场定位;参与项目
前期的市场定位、规划建筑设计流程,根据需要参与甲方与有关部门的工作例会,并提供相关顾问建议,协助甲方把握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市场效果。
4.乙方提供项目示范单位之空间展示设计概念方案、工地现场包装设计及把握
方案艺术效果。
5.乙方负责制订并执行可行的行销方案,包括广告、宣传、促销及售楼进度,以及根据市场状况拟定价格表。
6.乙方负责拟定项目广告宣传、市场推广之相关计划、方案,负责项目核心价
值挖掘,广告卖点荟萃并指导艺术设计制作,如售楼书、POP、海报、直邮卡、宣传单页、平面广告、电视广告、户外媒体、展示布置、楼宇VI视觉系统包装等。
7.乙方负责乙方所有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及福利。
8.乙方不得擅自低于底价销售。若未经甲方同意低于底价销售,乙方应从代理
费中减扣以补足差额。
9.乙方应根据项目销售的实际情况进行工作,乙方提出的行销方案需经甲方确
认后方可实施,否则产生的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八、合同终止与违约责任
1、合同终止条件:
1〉
2〉 楼盘售完、手续理清,合同自行终止; 乙方已按本合同规定完成销售目标,甲、乙双方均可终止合同。
2、除有以下约定条件外,任何一方不得提前终止合同,否则视为违约。
3、若甲方违约,甲方应于三日内结清已销售部分的乙方销售代理费和溢价分
成,同时还应按本项目未销售面积×5400元/m2 × 5‰计算销售代理费作为违约金支付给乙方,延期支付应按照应支付款的3‰/日支付滞纳金;若乙方违约,乙方应办理移交手续并撤离售楼处,同时还应按本合同约定时段的未完成销售部分的销售面积×5400元/m2 ×5‰ 计算作为违约金赔偿甲方,延期支付应按照应付款的3‰/日支付滞纳金。
4、甲方若延期支付代理费及溢价分成,应按照应支付款的3‰/日支付滞纳金;
延期支付超过三十天,经乙方书面通知后,仍未能改善时,乙方可提前终止合同,甲方应于三日内付清乙方已销售部分的代理费及溢价分成,并承担违约责任。
5、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将本合同约定的楼盘以任何形式转让、转包给第三方。
若有此情况发生,甲方可终止合同。乙方应于接到书面通知后7日内办理完毕移交手续并撤离售楼处,并承担违约责任。
6、合同期内,如发生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当事人一方不能履行
或不能全部履行合同的,应及时向对方通报,经有关主管部门证实以后,可不承担违约责任,并允许双方协商一致时解除合同,甲方须支付乙方已完成部分的全部代理费及溢价分成。
九、其它条款
1、本合同如有不妥之处或未尽事宜,双方可进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
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如履行中产生纠纷,双方应本着友好的态度互相谅解,协商解决,如协商不
成,可以直接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3、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每份皆具有同等之法律效力。本合同
自双方签章后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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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商品代理销售的合同 篇十
(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XXXX号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被告的委托,就其与原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考虑:
一、贵院依职权追加深圳市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为本案被告,程序不合法,且依据不足。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规定: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但是,贵院追加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为本案被告时,并未通知我方当事人,故程序不合法。
2.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不属于本案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与本案的诉讼标的并不具有共同性或不可分性。案外人李某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我方当事人与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在本案中不存在连带责任关系,故贵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追加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为本案被告,依据不合法。
3.《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庭审中明确提出,不要求某房地产经纪公司承担责任,贵院依职权追加被告,剥夺了原告的处分权。
二、经贵院要求,我方当事人补充提供的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与我方当事人签订的《营销顾问合同》,与本案无关。该证据不能作为我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的依据。
1.上述《营销顾问合同》中的法律关系与本案争议的标的并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和买受人为我方当事人与原告,故《营销顾问合同》与本案并不存在直接关联。且案外人李某并非该合同的一方,我方当事人与李某也不存在代理关系,故该证据不能作为我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的依据。
2.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与我方当事人虽然存在代理关系,但是双方的代理合同,即《营销顾问合同》第六条和第九条明确约定,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不得收取
客户任何款项。而且事实上,涉案款项并非某房地产经纪公司收取。故即使依据该合同,我方当事人也不应当承担责任。
三、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庭审中明确提出,其并未授权案外人李某收取涉案款项,对李某是否收取了涉案款项也不知晓。故无论李某是否收取了涉案款项,均是其个人行为,并非职务行为。
1.本案原告提供的主要证据《收据》,该《收据》上没有某房地产经纪公司或我方当事人的盖章,故李某是否收取了涉案款项,只有原告一方的陈述,无法确认;
2.即使李某收取了涉案款项,由于其并未获得某房地产经纪公司或我方当事人的授权,其收取涉案款项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并非职务行为,故应当由李某个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获得了或可能具有收取涉案款项的授权,且与房屋买卖交易惯例或双方交易中的行为均不相符合。涉案商品房买卖属于数额较大的交易行为,原告作为买方,应当尽到更为充分的审慎义务。
此致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
11.商品代理销售的合同 篇十一
2012年3月以来,房地产市场回暖趋势明显,时近年底更是轮番上演土地、售房高潮,在此背景下,消费者预期被改变,甚至出现了恐慌性购房、千人排队购房等现象。以上种种房地产市场的非正常现象,为2013年的房地产市场蒙上层层面纱。
市场分析人士认为,去年底多部委的及时表态除了强化当前楼市的政策执行信号,也是对今年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基调的一个表态,确定2013年房地产政策总指导方针,防止未来市场出现报复性反弹。业界普遍认为,2013年房地产调控政策将适度偏紧。在执行原有政策之外,或以市场监控、预期管理、土地供给、房产税等多项关键要素形成“组合拳”,进行楼市调控。
去年年底“量价齐升”现象明显
2012年上半年房地产市场一度低迷,并殃及全国范围的土地市场,土地流标和底价成交比比皆是。但是一季度结束后,楼市开始逐渐复苏,成交量的提升开始带动价格小幅上涨。进入第四季度后,楼市“量价齐升”尤为明显。
2012年12月26日,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发布的研究报告显示,11月份30个典型城市商品住宅成交面积为2125万平方米,同比增长84.1%,持续9个月同比上升。同时,商品住宅成交量在11月达到年内最高点。
在价格上,2012年11月份30个典型城市商品住宅成交均价为9449元/平方米,环比增长3.0%,同比增长6.3%。易居方面分析指出,尽管高库存令不少开发商不敢轻易上调价格,但年末商品住宅价格依旧保持稳中缓升的态势。
2012年下半年市场成交情况明显好于上半年,业内普遍认为是购房需求受到抑制后在年前集中释放的结果。
其中,近期来自北、上、深、广等一线城市个别楼盘提价、抢房以及地王等现象,引发购房者对房价可能暴涨的恐慌情绪进一步蔓延。易居方面的数据显示,11月份,一、二、三线城市商品住宅成交量环比增幅分别为22.4%、18.4%与-2.5%,同比增幅分别为112.2%、79.5%和75.7%。
此前统计局发布的2012年11月份70大中城市房价数据也是佐证:该数据显示,11月份70个大中城市中,新房价格上涨的城市有53个,比上月增加了18个。环比价格上涨的城市中,涨幅进一步扩大。
由于去年11月房价上涨明显加速,超过70%的城市价格出现了环比上涨。业界有分析指出,房价已经在当前的一二线等主要城市开始率先反弹。
基于2012年楼市成交量整体上升以及房价的波动情况,业界关于“房价将于来年进一步暴涨”的预期逐渐加剧。来年的调控政策趋势正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问题。
今年市场趋势整体好于去年
自2012年3月起,我国房地产市场现回暖迹象,成交量节节攀升,房价随之走高。我国房地产市场2013年将会呈现怎样的趋势?
中国某研究院认为,一方面,2013年宏观经济将企稳向好,城镇化、经济体制改革等中长期政策继续推进,为中长期经济和房地产业发展提供动力。另一方面,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2013年将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因此,在房企资金链有所好转的背景下,稳健且适度向好的货币环境继续为房地产行业带来利好。
全联房地产商会名誉会长聂梅生在接受采访时表示,2013年房地产市场整体形势将好于2012年,将不再拘泥于商品房,而是向城镇、新经济产业地产等新领域转型。
中国某研究院认为,在宏观经济平稳增长、货币政策保持稳健、房地产调控政策继续从紧的背景下,2013年全国房地产市场将呈现“销售量价增速略有提高,投资增速趋稳,新开工止跌反弹”的特点。
从需求来看,2013年全年商品房销售面积增速将略有提高,呈现上下半年增速前高后低特点。他们预计,2013年上半年商品房销售面积同比增长14.8%,销售额同比增长23.9%;下半年增速明显回落,销售面积同比增速降至0.7%,销售额同比增速降至8.2%。
但是,21世纪不动产分析师张磊认为,2013年一季度将呈现明显的成交清淡现象,价格也不会有明显回升。他指出,在继续限购、限贷的背景下,我国主要城市的购买需求,仍主要由刚性需求担当。但是,由于2012年11月、12月的年内第二波成交高峰,是在某种恐慌性情绪下发生的,透支了2013年的部分需求,因此,2013年1月、2月将再现环比下滑现象。
聂梅生也指出,2013年暴涨的可能性不大,现阶段虽然商品房价格较调控初期稍涨,房企资金链也较为宽松,但是多数开发商涨价动力并不足。
中国社科院城市与竞争力研究中心主任倪鹏飞预计,2013年住房市场总体趋势稳中有进,大稳定中有小震荡。
调控,有望用“组合拳”治理楼市
前不久落幕的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上,住建部定调2013年房地产市场调控,住建部部长姜伟新表示,2013年将继续严格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和限购措施,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住房需求,支持合理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同时,各省市要编制好实施好住房发展和建设规划,引导和稳定社会预期。
“2013年房地产市场调控将在继续维持关键性调控的基础上适度偏紧。”中国某研究院认为,虽然房地产调控政策趋于稳定,但是若房价继续上涨且涨幅超出政府容忍范围,可能出台更严厉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聂梅生指出,最近一轮楼市调控政策已持续超过两年半,政策效应有所递减。由于我国购房需求量仍然较大,但以现阶段限购、限贷的调控方式很难完全抑制投机性需求。因此,在执行原有政策之外,还应逐步采用市场手段调控房地产市场,并加强对市场预期的引导,完善土地供应制度,以市场监控、预期管理、土地供给等影响房地产市场的多项关键要素形成“组合拳”调控楼市。
事实上,未来房地产调控“组合拳”已经初显。针对近日来多发的“地王”现象,国土部就出台新政,表示将重点监测房价、地价异常波动城市,并针对大房企和大地块建立跟踪督察制度。
除此之外,为避免出现所谓的“地王”误导市场,国土部要求各地对总价较高的地块实行分割处理,划为多宗地供应;对地段较好、单价较高的优质地块,综合采用多种竞价方式或招标出让;对那些可能出现过度竞争的地块,选用“竞地价、竞配建”等多种竞价方式。
住建部则在限购、限贷政策的基础上,要求2013年各地要继续“编制和实施好住房发展和建设规划,引导和稳定社会预期”。
住建部部长姜伟新表示:“2013年继续在市场准入、销售、租赁、估价等环节强化监督,加强预售监管,加强房地产领域诚信体系建设。与此同时,要密切监测市场形势,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发布有关信息,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系统,做好政策储备。”
除此之外,为外界瞩目的房产税试点扩围信号明显。姜伟新透露,将会同财政部、国税总局研究扩大房产税试点相关事宜。
12.论季节性商品销售时机的选择 篇十二
季节性商品的销售旺季, 一般只能维持一个季度左右, 在销售旺季的时候, 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打折促销非常有必要, 可以避免囤货积压。特别像服装之类的消费品, 其流行性因素很强, 一旦造成积压, 来年再卖, 未必能适应市场趋势, 反而难以取得不了好的销售业绩。
因此, 销售人员应该审时度势, 对季节性强的商品应该制定合理的销售策略。但是如何对于一些将要过季的商品进行销售策略的抉择呢。这是本文将要重点分析的问题。
1 评估销售利润的两种方式
在消费品行业中, 现行的评估利润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会计利润, 一种是经济利润。会计利润英文为:Accounting Profit, 简称AP, 这是一种简单的计算方式, 是将销售的收入减去商品的成本之后所得的利润, 这是一种建立在公认会计原则基础上的计算方式, 遵循了权责发生制原则和稳健型原则。会计的利润仅仅扣除了成本或者说是债务利息, 并没有考虑到权益资本成本的利益。
会计利润的计算公式为:
另一个要提到的利润为经济利润, 英文为Economic Profit, 简称EP。他与会计利润相对称, 与会计利润不同的是, 经济利润考虑到了机会成本 (资本占用率成本) 的因素, 他是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减掉了机会成本的金额, 从而所得的最终利润即是经济利润。所谓的机会成本, 即是英文:Opportunity Cost, 简称OC, 不是指的实际货币开支, 而是指因为选择了某个项目投资而放弃了某个项目业务之外的最好业务成本, 在本文中就是指因为积压的衬衫库存而放弃了用这项资金去投资其他消费品的机会所得到的损失。
经济利润的计算公式为:
而在大多数情况下, 企业或者经营者在分析利润的时候, 一般都以会计利润为基础, 而不考虑经济利润。但是也有比较大规模的商场, 会经过详细的考虑和综合评估, 还考虑用哪种方式。下文就通过以上的例子和计算方式, 来对方案一和方案二的会计利润和经济利润进行详细的计算举例。
2 会计利润和经济利润的举例比较
下文中会计利润简称AP, 经济利润简称EP, 机会成本简称OC。此处先对方案二的下一季度销售进行说明, 到下一季度销售, 其资金占用的季度为3个季度, 而此时的资本报酬率不再是20%, 而是15%。下面, 我们来开始计算:
方案一和方案二的会计利润为:
AP1=销售总收入-营业成本=170×200-200× (100+10) =12000 (元)
AP2=200× (200-5) -200× (100+10) =18100 (元)
根据以上的结果, 如果按照会计利润来计算, 商场将选择方案二更加的合理。但是对于上述结果的分析, 忽略了很多的客观因素以及潜在的因素考虑, 我们下面再来根据经济利润为基础进行计算, 若计算结果为正值, 则表示企业获得了盈利, 若计算结果为负, 则表示亏损。根据上述问题, 针对方案一和方案二, 首先对其存在的机会成本进行分析:
OC1= (200-5-170) ×200/1.15=4348 (元)
OC2=200×200×15%=6000 (元)
根据式2-4, 方案一和方案二的经济利润分别计算结果如下:
EP1=12000-4348=7652 (元)
EP2=18100-6000=12100 (元)
为了便于比较, 两方案都设定基准视点, 则方案二的经济利润为12100/1.15=10522。很显然, 方案二的经济利润依然大于方案一的经济利润, 所以, 商场综合考虑, 会选择方案二。这与会计利润的分析完全一致。但是, 当在实际的计算过程中, 会计利润的计算结果和经济利润相矛盾时, 从经济学角度更加全面的分析, 我们会选择采取经济利润的方式更加的合理。经济利润的方案考虑到了会计利润的方案以及其他更多的因素。
3 对上述问题的进一步分析总结
在上述问题中, 若商场预计这些衬衫库存到明年初夏时候的销售价格为220元每件, 则方案一和方案二的会计利润分别为:
AP1=170×200-200× (100+10) =12000 (元)
AP2=200× (220-5) -200× (100+10) =21000 (元
而方案一和方案二的机会成本分别为:
OC1= (220-5-170) ×200/1.15=7826 (元)
OC2=220×200×15%=6600 (元)
则经济利润为:
EP1=12000-7826=4174 (元)
EP2=21000-6600=14400 (元)
同样根据上文, 以现在为基准时点, 方案二的经济利润为14400/1.15=12522 (元) 。显然方案二的经济利润大于方案一。由此可见, 当销售旺季的时候, 选择方案二并且把价格调整为220元更加有利于商场的盈利。由此可以看出, 经济利润的分析结果更为准确。
但是, 商场何时应该进行立即降价促销, 何时进行库存到旺季销售, 这是一个需要精确计算的过程。
4 结语
根据上文的分析, 本文认为商家在对过季商品进行处理的时候, 应该注意遵循经济利润和会计利润的规律, 在销售决策前, 先对经济利润和会计利润进行详细的预测和计算, 最大可能地选择经济利润而非会计利润。因为经济利润的分析包含了会计利润以及会计利润没有考虑到的机会成本, 因此这个经济利润的计算方法更为合理。在对经济利润进行计算的时候, 其销售决策的最关键点在于对下一年该商品的价格进行合理准确的预测, 预测的数据, 能够对下一年经济利润和会计利润起到关键性的影响。其预测方法可以根据来年的潮流趋势, 消费者的消费层次以及年龄群等等。合理的预测对P1的计算结果显得尤为重要。所以对于下一年度不同结果的预期, 就能产生不同的P1值。
摘要:季节性商品的销售业绩一般与一年四季的季节气候变化有关, 消费的时间一般都局限在商家对过季商品进行处理的时候。应该注意遵循经济利润和会计利润的规律, 在销售决策前, 先对经济利润和会计利润进行详细的预测和计算, 最大可能地选择经济利润而非会计利润。在对经济利润进行计算的时候, 其销售决策的最关键点在于对下一年该商品的价格进行合理准确的预测, 预测的数据, 能够对经济利润和会计利润的计算结果起到关键性的影响。
关键词:季节性商品,会计利润,经济利润
参考文献
[1]杨君昌.微观宏观经济学[M].立信会计出版社, 1999.
[2]张培刚, 历以宁等编.宏观经济学与微观经济学[M].人民出版社, 1982.
[3]Akerlof.G.The Market for Lemons:Quality Uncertainty and Market Mechanism[J],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1971,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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