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岗(6篇)
1.离岗 篇一
襄樊市创业政策文件汇编
时间:2010-11-11 11:16来源:未知 作者:admina 点击:
170次
襄樊市创业政策文件汇编 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全民创业的意见(试行)襄发 [2008]16 号(2008 年 12 月 10 日)坚持以创业带动就业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
襄樊市创业政策文件汇编
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全民创业的意见(试行)
襄发[2008]16号(2008年12月10日)
坚持以创业带动就业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重要内容,是推动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大举措。抓好全民创业工作,对于增强我市经济活力,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发挥就业倍增效应,加快省域副中心城市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鼓励和扶持全民创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培育壮大创业主体
(一)扶持初始创业。凡我市以自主创业方式实现就业或再就业的科技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和农村劳动者等七类人员,从事初始型创业活动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均属创业扶持对象,可享受《再就业优惠证》中有关鼓励创业的扶持政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可将应享受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对领取低保金创业、家庭人均收入达到或超过保障标准的人员,实行低保渐退制(即在保障期结束后,可继续享受6个月的低保待遇)。
(二)鼓励科技人员创业。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以各种形式在我市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参与企业技术创新。市属科研机构、高校和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离岗留职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允许其5年内回原单位竞争上岗,并享有与连续工作的人员同等的福利待遇;5年后与原单位脱钩的,按政策为其补办相关保险手续。
(三)抓好回归创业和农民就业创业工作。按照《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回归创业工程的意见》的要求,积极为回归创业者提供用地、税收、金融、财政、用工、维权等方面的帮扶,营造宽松的发展环境。对从事种子、种苗产业或其他新品种生产的,提供政策性农业保险,对从事规模种植、养殖的,无偿提供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农业综合开发以及农村公用事业建设。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创业。政府设立的各类人力资源市场要向高校毕业生免费开放,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职业介绍费、求职登记费、报名费、入场费等;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在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接续等方面提供服务,并免收两年档案托管费。
(五)鼓励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创业。凡符合条件提前退休的,可以提前晋升工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把离岗创业作为培养锻炼干
部的有效形式,允许机关工作人员离岗创业,5年内保留薪级,发基本工资,5年内回单位工作的,比照机关同类人员由单位统筹安排岗位。辞去公职创业的,按工龄每满1年发给本人1个月上年月平均工资(含津贴)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并按有关政策为其补办相关保险手续。
二、拓宽全民创业空间
(六)放宽注册登记条件。除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外,其他前置审批一律取消。企业申请登记涉及前置审批暂时无法提交审批文件、证件的,除涉及公共安全外,可核发筹建登记的营业执照,在取得前置审批手续后,再办理营业执照的变更。对大中专毕业生以及下岗失业人员、老弱病残人员等弱势群体申报个体工商户登记,除经营前置审批的事项外,实行6个月试营业;6个月后继续经营的,核发正式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经批准的临时商业用房可视为有效经营场所,租房协议可作为有效的经营场所使用凭证;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有困难的,可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实地调查,经核实后确定申办者经营场所。申办企业时,可提交经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出具的使用证明进行场所登记。允许经过分割的同一法定地址注册多家企业。凡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后,允许以家庭住所为经营场所。从事个体工商业、创办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一律不受注册资本限制;开办科技型、环保节能型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出资额可为注册资本总额的10%,首期实收资本最低可为3万元;投资设立其他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允许在2年内分期注入资本,首期注入资本放宽到注册资本总额的20%。投资人可以用专利技术、科技成果、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林权证及其它法律未禁止的非货币财产作价为注册资本金。创业主体可自行选择规范的企业名称、字号,凡依法申办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均可冠市名,鼓励并全程帮助各类主体申请冠省名和国家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七)打造创业平台。市、县(市、区)创业孵化园要全力支持创业者入园创业,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利用存量用地和闲置厂房等,因地制宜实施规划、改造、再利用,搭建创业平台,充分整合利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现有促进创业的各类服务资源,鼓励、引导和扶持民间资本投资兴建科技创业园、回归人才创业园、专业领域创业园以及下岗职工创业和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妇女创业中心等创业平台。各级政府要在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提供支持和服务。加快规划和建设各类特色鲜明、布局合理的商业街区,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引导服务。对有合法产权的经营场所和证照、连续经营两年以上、年纳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可以设立集体户口户头,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其配偶、子女户口可以迁入投资所在地;民营企业跨地区聘用高校毕业生,可凭聘用合同和单位购买的社会保险证明办理落户手续。对到我市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创业人员,为其子女入学提供优质义务教育服务。
三、落实创业扶持政策
(八)建立健全担保体系。市和县(市、区)以工业经济部门为主体,通过财政注资、个人融资、企业参与等投入方式,组建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以市场运作方式为创业者提供担保服务。鼓励法人资本、民间个人资本和外商资本,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设立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和企业间互助担保机构。鼓励金融机构根据担保机构的信用等级,合理确定放大担保倍数,对A级以上信用担保机构应放大担保贷款5倍以上。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免征3年营业税。进一步简化小额担保贷款手续,鼓励担保机构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初始创业者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扶持。创业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办理房产抵
押手续时,免予评估,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各种管理费、服务费和证照费一律免收。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公司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最低担保额要降至10万元。大力推广信用联社联保贷款模式,引导农户、商户加入行业协会获得贷款支持。创新信贷产品,重点推广林权质押贷款、应收帐款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金融新产品。
(九)加强金融支持。银行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地方商业银行增资扩股,督促各商业银行设立专门部门负责小企业贷款工作,加强小企业贷款业务专项指导和分账考核,增加中小企业贷款和授信额度,提高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比重。金融机构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可发放信用贷款,对负债率低、产品技术含量高、有市场潜力、管理规范的企业适当放宽对抵押或担保的要求。鼓励企业通过委托银行的方式把多余资金放贷给需要资金的其它企业。鼓励和支持银团联合贷款、银团协议存款,最大限度地将存款转化为我市的贷款,支持和协调银行间贷款规模互相调剂。鼓励向外地银行转让票据业务,并争取总行回收票据,腾出贷款规模。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开发性金融信贷支持,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国有商业银行要加大对县域经济发展的信贷投入,设在县域的金融分支机构要将当年新增存款(剔除缴存资金外)的80%左右用于当地信贷投放,农业发展银行当年新发放贷款要全部用于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并逐年增加。加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加快村镇银行的组建步伐。各县(市)区、开发区要积极筹办小额贷款公司,多渠道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各商业银行要进一步简化贷款手续,创新金融产品,疏通结算渠道,为中小企业提供便捷的金融服务。鼓励、支持有实力、有信誉的企业经有权机关批准面向社会发行债券、实行股权融资、项目融资。鼓励发展信托、租赁、财务公司、抵押、典当等机构。加大对自主创业人员的小额贷款支持,额度一般为5万元左右,贷款期限一般为2年以内,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创业的,可按人均不超过5万元发放。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节能环保型、劳动密集型企业,要提高贷款额度。对创业业绩突出、个人信用记录优良的创业者实行授信制度,可发放100万元以上的信用贷款。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享受最高1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优惠政策。具有市直公务员、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身份以及经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认定的效益较好的企业员工,可以为创业人员反担保10万元、3年以内的短期贷款。
(十)实施财政扶持政策。设立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和扶持初始创业过程中减免的行政事业性相关费用补贴、税收的返还、创业补贴、奖励等政策落实。从2009年起,市财政整合专项资金集中用于扶持中小企业成长、创业服务体系建设等。
(十一)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本意见第(一)条中列举的七类创业人员从事初始型创业的,除可享受市政府招商引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外,并对每户每年以8000元为限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期限为3年。由个体工商户新发展成为私营企业的,在2年过渡期内,经企业申请可实行核定税收管理方式征税。对从事销售业务的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不足5000元、从事劳务月收入不足3000元的,免征增值税。对缴纳增值税的出口企业,依法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对专门从事农业排灌、植物保护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配种和疾病防治的创业企业,免征营业税。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
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和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按13%抵扣进项税额。对创业者创办高新技术产业、环保节能节水及垃圾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农林牧渔生产、农机作业及维修、农技推广、安置“四残”人员的企业,在所得税和增值税上给予优惠。
(十二)扶持创办高新技术产业。对专利人获得的发明专利及实用新型专利在本市推广的,由同级政府全额补贴专利人3年内按年缴纳的专利年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其作价金额可占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单位以职务技术成果出资设立科技型企业的,可将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入股部分中20%至40%的股份奖给技术成果的主要完成者和实施者。科技人员个人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年纳税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科技型企业的经营者和技术骨干,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2万元以上的,3年内按个人所得税当年市、县(市、区)所得的50%给予奖励。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留学归国人员和科技人员新创办的科技型企业予以重点支持,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对企业研究开发的属高新技术范畴的新产品、新工艺,市政府予以奖励。
(十三)加大用地协调力度。对创业者利用符合土地规划的临时加工场所用地办理用地手续的,免收土地管理费、耕地恢复保证金。对创业者使用自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免收土地登记费。允许通过迁村腾地、用地置换、宅基地换房等方式盘活农村非农建设用地,腾出来的土地优先用于创业。兴办规模化养殖场用地,凡不涉及建设永久性建筑的,视同农业用地,使用完后依法恢复原状。从事现代农业产业化项目,享受农用电价。建设廉租厂房的,经批准可优先获得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
四、建立健全创业服务体系
(十四)加强创业辅导体系建设。各级创业服务局要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市场动态、技能培训、融资辅导、用工信息等创业服务以及个性化、专业化的开业指导和咨询服务,建立创业者信息管理服务系统,设立创业服务热线,提供及时有效的后续服务和跟踪指导,注重对创业失败者的指导和服务,帮助他们重树信心,再创新业。鼓励建立为各类创业主体服务的商会、协会、同业工会等自律性组织,加快发展法律服务、验资评估、产权交易、信息咨询、管理咨询、知识产权代理等各类创业中介服务机构。对从事初始型创业的,行政服务中心免费提供企业开办、项目建设等全方位、全过程投资手续代办服务。
(十五)实施创业培训工程。全市城乡劳动者可在市内经认定的“湖北省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并享受“市创业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免费咨询指导及个性化服务,接受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及论证、开业指导、项目进展跟踪等“一站式”服务;培训合格并成功创业的人员,可凭《创业结业证书》及《工商营业执照》享受一次性创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市直1200元/人,县(市)1000元/人]。
五、营造良好创业环境
(十六)优化政务服务环境。进一步推进行政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市直部门“一个窗口对外”的审批工作机制。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确需保留的收费项目,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行政服务中
心窗口等及时全面地向社会公布。加大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理力度,对可通过市场机制运作的有偿服务项目,一律下放到社会中介组织,在行政审批中不得指定中介服务组织。
(十七)优化执法环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转变观念,一切以发展为中心,支持创业者发展壮大。要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检查,除食品药品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政法机关和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及上级安排的突击性检查等应急公务或突发性事件,可先检查后备案外,其它检查必须事先报市政府审批。不得随意以检查、收费、罚款等理由约见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慎重对涉案企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限制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对市场主体或企业财产慎用侦查强制措施。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冻结、没收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合法财产,不得查封经营场所。切实规范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实行违规违法预警提示制度,及时告知创业主体可能或已经发生的轻微违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提醒其主动改正,做到“首过不罚,首罚从轻,送法上门,帮扶为主”。严厉打击危及投资人及其合法财产安全的行为,加强对经济犯罪案件多发领域的专项治理,及时侦办黑恶势力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妨碍企业经营发展的案件,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依法保护创业者的合法权益。
(十八)抓好各项创业措施的落实。市纪委、监察局、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创业服务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监督检查各部门落实支持鼓励全民创业政策措施的情况,及时处理创业者的投诉。对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以及“吃拿卡要”、滥用自由裁量权等行为的公职人员,一经查实,要在全市通报批评、严肃处理。要把鼓励和支持全民创业措施的落实情况列入市委、市政府对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的目标考核内容。
(十九)营造良好的创业氛围。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要开辟公益性专版(栏),开展创业标兵评比和宣传表彰活动,尤其要注重对初始创业者、创办个体私营经济者的宣传表彰。加大创业文化、事迹、法律法规、政策信息等宣传力度,促进全市上下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破除官本位意识和安于现状、小富即安等心态,倡导敢闯敢试、迎难而上、锐意进取的创业精神,努力在全市形成鼓励创业、支持创业、投身创业、褒奖成功、宽容失败的新风尚,使想创业、敢创业、善创业、创大业成为全市上下的共同追求。要推荐更多的个体工商户、初次创业者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等,让他们有更多的机会参政议政,得到社会各界的理解和尊重。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加强组织协调和检查考核。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统筹全民创业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以及检查督促和考核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把促进全民创业作为一项战略性工作,落实扶持政策,改善创业环境,推广经验典型,切实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意见精神,制定促进全民创业的实施细则,认真履行职责,提高效率,主动服务,共同推进全民创业。
襄樊政办发〔2008〕55号
市政府办转发市工商局关于促进全民创业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工商局《关于促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
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支持配合工商部门实施。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关于促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意见(市工商局2008年5月21日)
为进一步支持全民创业,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工商局《关于突破性做好市场主体准入工作促进市场主体又好又快发展的决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降低准入门槛
1、放宽投资主体资格限制。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创业,对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的,只需提供身份证明或主体资格证明即可,不再对其投资主体资格进行限制性审查。
2、放宽名称登记。全部取消冠省、市名的注册资本限制性要求,凡达到法定设立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的企业法人,可根据企业的意愿,直接冠用省、市名。
对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并经登记机关企业登记重大(疑难)事项审查小组审议通过,可予核准。
3、放宽企业登记。对企业申请登记涉及前置审批暂时无法提交审批文件、证件的,除涉及安全、环保、节能审批外,可核发有效期3个月、经营范围为“xxx项目的筹建”的营业执照。
4、放宽住所登记。申请企业登记时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有困难的,可由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方面出具使用证明。
申请个体登记时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有困难的,除涉及前置许可外,可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实地调查,经核实后确定申办者经营场所。
5、放宽出资方式。经法定机构评估,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书面约定,创业人员可以科技成果、经合法方式取得的荒山、滩涂、水域使用权、采矿权、出租车经营权等非货币方式出资。
6、放宽企业出资期限。创业人员共同投资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下、实行分期出资的有限公司,投资人确有理由不能按期出资,经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书面承诺的,可申请延期1年缴付。
7、放宽企业集团登记。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子公司3家,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即可申请登记企业集团。
农业产业化企业、科技型企业、先进制造业企业组建企业集团,核心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子公司3家,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即可申请登记企业集团。
8、放宽名称使用权。申请人经合法授权许可,允许使用授权人的字号或注册商标作为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企业注销后未满一年的字号,经原企业投资人同意,可作为新申办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
二、简化办事程序
9、创业者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核准办结。
10、注册登记实行“七二一”模式。即极大限度地简化注册登记程序,要求
做到70%以上的登记事项实行一人审核办理,一审一核事项不超过20%,重大(疑难)事项需集体研究审核的控制在10%以内。
1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企业登记申请受理后,能够当日办结的当日办结,确实不能当日办结的,3个工作日内办结。当日办结率达70%以上。
12、对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日办结,当日办结率达100%。
13、下放农民专业合作登记权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登记,申办者可向经营所在地工商所(基层分局)申请,由工商所(基层分局)受理、初审,报所属县(市、区)局(分局)核准。除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外,申请材料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当日办结,当日办结率达100%。
14、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申请材料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当场办结。在自营场所宣传自己商品或服务的,不需办理户外广告登记。
15、企业法人设立的仓库、生产车间、办事处,不单独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不办理工商登记。
16、简化商品展销会登记审批程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举办的商品展销会免于登记,承办方只需将参展经营者的审查情况报举办地的县(市、区)工商局备案。其他商品展销会登记委托举办地的县(市、区)工商局办理。
17、对不涉及前置许可、无需提交审计报告的企业年检,一般当场办结。需要对年检材料中进行实质性内容核实的企业年检,5个工作日内办结返照。年检机构当场年检返照占受理年检企业数的比例要达到70%以上。
18、下放个体工商户贴花验照权限,由工商所(基层分局)直接对辖区个体工商户开展贴花验照,贴花验照当场办结率达100%。
19、建立网上登记、年检平台。申请人可以从网上获取登记、年检信息,下载相关表格,申报登记、年检材料,工商部门确定专人及时上网查看回复,在网上审查办理。
对连续3年以上正常参加企业年检、无违法违规行为,且经营情况、商事信誉良好的企业,经认定可免予年检。
20、创业者申请办理企业设备、原辅材料、产品或商品等动产抵押登记的,资料齐全,登记机关应当即受理,当场登记办结。
21、探索开展股权出质登记,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3个工作日办结,免收登记费。
三、优化服务措施
22、进一步推进“一流登记窗口”建设,全面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做到“登记零过错、办件零违诺、干部零违规、用语零违禁、服务零投诉、规费零错收”。
23、开展注册登记“四通三办”服务,即凡符合法律规定的,确保畅通;基本符合规定,又不违反原则的予以变通;与有关规定要求有差距的帮助疏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加强沟通。实行“放下就走,办好来拿;来了就办,办了就走;要办就说,办好送去”的便捷服务。
24、开展注册登记延时服务。对已受理的登记事项,在工作时间尚未办理完结,确需当日办结的,应服务对象要求,登记窗口提供延时服务,直至该事项办理完毕。
25、开展注册登记无假日服务。申请人因故无法在正常工作时间前来办理而急需申办的登记事项,可事先派人或电话预约工商登记窗口工作人员,工作人员
无论是否节假日,按预约时间在窗口等待办理,提供无假日服务。
26、对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辖区工商所(基层分局)应确定专人作为联络员,为合作社提供全方位跟踪服务。辖区工商所(基层分局)应设立合作社维权服务站,为合作社提供维权服务,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为合作社在信息交流、法律维权等方面提供服务。
27、征收个体户管理费要坚持“程序上实行阳光定费,标准上只降不增、逐年下降”的原则,逐步减少市场主体的赋费负担。
对大中专毕业生、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除经营前置审批的事项外,实行6个月试营业,试营业期按阳光定费程序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28、对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工业项目企业,对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到即办,当场办结,做到“简程序、快速度、零收费”。
29、加大市场主体争创名商标的服务力度,实行专人专职,通过择优扶强、突出重点、定向培育、跟踪服务,引导企业树立商标意识,争创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和市知名商标。
30、加大商标维权力度,重点打击“涉命”、“涉农”、“涉名”、“涉外”四类商标侵权行为,对侵权行为严厉查处,公开曝光。
31、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工商部门可为其提供合同签订方的登记信息、信用信息等查询服务,保障交易安全,防止欺诈行为,确保合同履约。
32、合同当事人为维护各自利益出现纠纷时,工商部门要利用合同行政调解职能,积极进行协调和调解,减少合同当事人的损失。
33、对首次违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一般违法违章行为,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除涉及食品安全、前置许可以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点行业外,及时采取责令改正、限期办理等措施,帮助其规范发展,免于行政处罚。
34、充分发挥个体私营者协会作用,积极协调私营企业、劳动部门等社会各界,每年举办1-2次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招聘洽谈会,提供就业岗位,促进全民创业。
35、实行市场主体发展情况分析报告、发布制度。市、县(市)、区两级工商部门每年定期分析市场主体发展情况,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同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众发布,为创业人员投资、择业提供参考。
36、把促进全民创业纳入目标管理,全面落实工作责任制,实行半年一检查、年终一考核,将落实效果作为评价各级工商部门执行力的重要内容。
襄 樊 市 工 商 局
关于促进全民创业若干意见主要内容的说明
《若干意见》是襄樊工商部门在贯彻落实省局有关决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立足职能、开拓创新、促进全民创业的突破性举措。《若干意见》从放宽主体条件、降低准入门槛、简化准入程序、优化服务措施等方面提出35条具体意见。
1、《若干意见》对降低准入门槛、放宽准入条件等作了具体规定,突破了相关法律法规对投资主体资格、注册资本、经营场所等方面的限制。
一是第1条明确提出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创业,对只要具备合法身份的各类人员,均可根据自己的意愿,投资创办各类市场主体,并不再对投资主体资格进行
审查。投资主体不再受身份限制,最大限度鼓励全民参与创业。
二是第2条、第8条放宽名称登记,《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中规定“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现在对企业有这种需求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核准,如我们市外商投资企业所用名称的“襄阳鲁花”。另外,对注销后的企业字号,改变了以往企业注销满三年后才能重新启用该字号的规定,现在只要由原企业投资者也就是字号所有人同意,就可以成为其他市场主体的名称字号。
三是第4条改变了以往办理登记注册,除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外,还需提交所租赁房屋的权属证明的规定,出租方有的没有房屋权属证明,有的不愿提供,这往往是申办者在申请登记中的一大难题。现在对申请注册提交经营场所权属证明困难的,只须相关部门出具证明和由工商干部实地调查即可,缓解了创业者经营场地验证难的问题。
四是第5条突破了法规规定的出资方式,对以往没有明确可作为出资的几种方式(如科技成果、荒山、滩涂、水域使用权、采矿权、出租车经营权)作了扩大性明确规定,以便更多非货币形式的要素资本能够进入到创业出资领域。五是第6条放宽企业出资期限,对注册资本实行分期出资的有限公司,考虑到公司运营初期,资金匮乏,我们打破了《公司法》规定的分期到位资本必须在2年内全部足额到位的规定,提出对投资人确有理由不能按期缴付,经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书面承诺的,可延期1年缴付。
六是第7条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注册资本由原来最低3000万元降为1000万元,子公司由至少5家降为3家,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资本由原来最低5000万元降为3000万元。同时对农业产业化企业、科技型企业、先进制造业企业组建企业集团,我们在突破《公司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标准,确定了核心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子公司3家,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即可申请登记企业集团,支持、帮助企业做大做强。
2、《若干意见》对简化办事程序、下放审核权限、提高办事效率等作了具体规定,突破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市场主体审核方式、审核时限、登记方式等方面的限制。
一是第10条提出对企业登记实行“七二一”模式,并要求一人审核率达到70%以上,由以往一人受理、一人初审、一人审核的繁琐程序,改为现在一人完成受理、初审及审核程序,极大限度地简化注册登记程序。
二是第11条、第12条提出,对企业登记由以往全部5个工作日办结改为现在的70%以上当日办结;对个体工商户登记由以往的10个工作日改为现在的全部当日办结。这对相关的《登记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发照时限是一个较大的突破,也是我市登记注册的又一次大提速。
三是第13条提出,对申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由辖区工商所受理,报所属县(市、区)局(分局)审核。我们按照宜放则放的原则,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审核权限下放到辖区工商部门,改变了以往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集中在市、县行政服务中心登记,申办者可以直接在辖区工商所登记,方便农民办理。
四是第15条,突破了以往企业法人设立的仓库、生产车间、办事处,不论是否从事经营活动都必须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注册的规定,只要不单独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可以不办理工商登记。
五是第16条减化了商品展销会登记程序,变工商登记为备案制。商品展销会申办者不再经过省级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局受理、审查、发证的程序,而由上一级
工商部门下放权限,委托县(市、区)工商局直接办理,举办者只需向举办地的县(市、区)工商局实行备即可,免于工商登记。(原规定:县级政府举办的向举办地工商机关办理登记;地、省政府举办的向省工商机关办理登记;异地举办的由举办单位所在地工商机关核转后举办地工商机关办理登记。)
六是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缩短了个体验照、企业年检时限,改变了以往企业年检验照全部在5个工作日办结的规定,现在当场年检率返照达70%以上,个体当场验照办结率达100%。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经认定可免予年检。
七是第20条、条21条扩展了动产抵押物的登记业务,启动了股权出质登记工作,以帮助创业者拓宽融资渠道,服务市场主体融资发展。
3、《若干意见》中,我们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思路,突破自我,综合运用登记职能、商标职能、合同职能为全民创业做好延伸服务。
一是第22条提出进一步推进一流窗口建设,这是我局在去年对企业登记实行一流窗口创建的基础上,今年对全市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窗口也实行一流窗口创建,对窗口工作人员、硬件设施、服务环境统一标准,统一要求,为全民创业提供良好的办事环境。二是第23条、第24条、条25条,提出了优化工商职能服务的其他相关措施,突出了服务的针对性、实效性,如“四通三办”、延时服务、无假日服务等,多方位解决创业主体在办理工商业务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三是第26条提出了加大农民维权力度,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种新的主体形式,通过优化工商职能服务,为合作社提供维权服务。同时在有条件的地方,组织、整合合作社,成立行业协会,帮助合作社自身促进行业自律、提供信息交流、防范市场风险。
四是第27条为了减轻创业者负担,扶持投资者创业,我们提出了对个体工商户征收个体户管理费要坚持“程序上实行阳光定费,标准上只降不增、逐年下降”的原则,逐步减少市场主体的赋费负担。同时扩大了对重点扶持对象的优惠政策,对弱势群体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6个月试营业期间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五是第28条为了积极响应市政府号召,优化工业项目审批流程,提出对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工业项目企业,当场办结,一律实行零收费。
六是第14条、第29条、第30条、第31条、第32条中,放宽广告登记,对自营场所宣传自己商标或服务的,免除相关广告宣传登记;同时发挥商标广告职能,指导、帮助企业注册商标和争创知名、著名、驰名商标,促进创业主体扩大营销,提高声誉;运用合同管理职能,为企业签订合同提供对方的查询服务,防范创业风险。
七是第33条提出首次违规不处罚,对首次一般违法违章行为,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及时采取责令改正、限期办理等措施,免于行政处罚,帮助其规范发展。
八是第34条提出发挥个私协会作用,首次把个私协会举办就业招聘洽谈会作为硬性指标列入,通过此项措施,实实在在帮助更多想创业的人找准、找好自己的位置。
九是第35条提出市、县(市、区)两级工商部门每年定期分析市场主体发展情况,同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众发布。把部门内部掌握的数据资料,由以往简单的数据分析改为现在的纵向、横向全方位分析、对比,通过科学分析,对我市市场主体发展情况有一个科学的总结和预测,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为创业
人员投资、择业提供参考。
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全市全民创业政策解读、落实意见和承诺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全民创业的意见(试行)》(襄发[2008]16号)文件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市全民创业近期工作方案》的要求,现就我局管理的内容提出相关政策解读、落实意见和承诺如下:
一、《再就业优惠证》中涉及的政策解读、落实意见和承诺
(一)政策解读 符合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全民创业的意见(试行)》(襄发[2008]16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可享受《再就业优惠证》中有关鼓励创业的扶持政策,„„”,《再就业优惠证》办理、社会保险补贴执行政策为:
1、《再就业优惠证》办理。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8]60号)第四条第(二十)款“全省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湖北省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证》,作为劳动者处于就业或失业状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参加和享受社会保险、计算劳动工龄的凭证,免费向劳动者发放。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并做好登记统计工作。就业失业登记的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制定”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停止办理《再就业优惠证》。
2、社会保险补贴。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8]60号)第二条第(十二)款规定“鄂政发[2006]1号文件规定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继续执行,审批截止到2008年底,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6]1号)第二条第(五)款“„„。同时,对上述企业中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录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部分由本人负担。社会保险补贴可实行‘单位先缴后补’和‘按人核定直补’两种办法。„„”。二)落实意见
1、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就业管理局办理《湖北省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证》。
2、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和办法按鄂政发[2006]1号文件执行,到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所或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
(三)承诺
1、资料、手续齐全的人员,即到即办。
2、符合规定的,资料、手续齐全的人员,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创业政策解读、落实意见和承诺
(一)政策解读
符合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全民创业的意见(试行)》(襄发[2008]16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可将应享受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其执行政策为:
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8]60号)第三条第(十六)款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应享受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二)落实意见
本人持《工商营业执照》、《湖北省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证》、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就业管理局办理。
(三)承诺
资料、手续齐全的人员,当月申报次月按所在地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领取。
三、高校毕业生创业收费政策解读、落实意见和承诺
(一)政策解读 符合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全民创业的意见(试行)》(襄发[2008]16号)第一条第(四)款规定“政府设立的各类人力资源市场要向高校毕业生免费开放,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职业介绍费、求职登记费、报名费、入场费等;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在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接续等方面提供服务,并免收两年档案托管费”,其执行政策为:
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四章第三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二)落实意见
本人持《毕业证》、《身份证》和《湖北省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
(三)承诺
资料、手续齐全的人员,即到即办。
四、创业培训政策解读、落实意见和承诺
(一)政策解读 符合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全民创业的意见(试行)》(襄发[2008]16号)第四条第(十五)款规定“全市城乡劳动者可在市内经认定的‘湖北省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并成功创业的人员,可凭《创业结业证书》及《工商营业执照》享受一次性创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市直1200元/人,县(市)1000元/人]”,其执行政策为:
1、按照市人民政府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襄樊市“3+1”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襄再就办[2008]3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各地所有定点培训机构和有条件的职业教育机构,都要面向城乡创业者大力开展创业培训”。
2、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8]60号)第二款第(九)条规定“„„.对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的,按每人12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补贴。„„”,从2009年1月1日起,创业培训补贴标准1200元/人。
(二)落实意见
1、本人凭有效证件到市内湖北省技能培训定点机构(襄樊市高级技工学校、襄樊市第二高级技工学校、襄樊市第三技工学校、襄樊市汽车工业技工学校、襄樊市服装技工学校、襄樊内燃机车厂技工学校、宜城市技工学校、枣阳市技工学校、谷城县技工学校、老河口市技工学校、襄樊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襄阳区劳动就业训练中心、南漳县劳动就业训练中心、宜城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保康县劳动就业训练中心、枣阳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谷城县劳动就业训练中心、老河
口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襄樊兴鸿翔职业培训学校、襄樊市贝尔电脑培训学校、襄樊市中原职业培训学校、襄樊市名流美容美发学校、襄樊市新长虹职业技能学校、襄樊市双清荣保健刮痧学校、襄樊市先达电脑培训学校、枣阳市星光职业培训学校、谷城县中山职业技术学校、襄城区劳动就业训练中心、樊城区劳动就业训练中心、高新区劳动就业训练中心、襄樊职业技术学院、湖北轻工技校襄樊分校)参加创业培训。
2、培训结业后,由技能培训定点机构申报,本人凭《创业结业证书》及《工商营业执照》领取。
(三)承诺
1、资料、手续齐全的人员,即到即办。
2、资料、手续齐全的人员申请后,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给予补贴。
五、小额担保贷款反担保政策解读、落实意见和承诺
(一)政策解读 符合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全民创业的意见(试行)》(襄发[2008]16号)第三条第(八)款规定“„„。进一步简化小额担保贷款手续,鼓励担保机构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初始创业者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扶持。„„”,担保机构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执行政策为:
1、按照人行武汉分行、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武银[2009]9号)第四条第(二)款“„„。对信用社区推荐的,可取消反担保;对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完成创业计划书并经专家论证通过、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可取消反担保;对创业人员已有良好信用记录且经营正常的,取消反担保。„„”。
2、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8]60号)第二条第(八)款规定“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军队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以及在本地创业的农村劳动者,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提高到不超过5万元。经信用社区推荐的,可取消反担保。对利用小额担保贷款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均作为微利项目,在贷款期限内均给予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的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二)落实意见
1、本人到所在地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办理反担保手续。
2、本人到所在地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申请小额贷款担保。
(三)承诺
资料、手续齐全的人员申请后,经考察,7天内办理担保手续;资料、手续齐全的人员,反担保手续即到即办。
六、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解读、落实意见和承诺
(一)政策解读 符合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全民创业的意见(试行)》(襄发[2008]16号)第三条第(八)款规定“„„。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签
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享受最高1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优惠政策。„„”。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8]60号)第二条第(八)款规定“鼓励各级担保基金为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按照《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进创促就业的通知》(武银[2009]9号)第三条第(一)款“„„。各地可将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是指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其中超过100人的企业当年新招用的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15%即可)贷款额度适当提高,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中央财政和小额担保贷款所在地财政个承担一半。„„”(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二)落实意见
经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认定,到所在地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申请。
(三)承诺
资料、手续齐全的人员申请后,经考察,7天内办理手续。
七、鼓励科技人员创业的医疗、工伤保险政策解读、落实意见和承诺
(一)政策解读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符合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全民创业的意见(试行)》(襄发[2008]16号)文件规定的“市属科研机构、高校和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离岗留职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人员,其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执行政策为:
(1)按照《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意见〉的通知》(襄樊政发[2004]3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调整市区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标准。将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标准由原来按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调整为按7%缴纳,参保职工个人缴费标准不变。”(2)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大额医疗服务费补助工作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05]1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凡参加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均应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第二条规定:“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7元。”
2、工伤保险
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作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襄劳社文[2007]66号)文件规定:除“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外”,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及国家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非营利组织签订劳动合同的各类用工对象均应参加工伤保险。
(二)落实意见
1、离岗留职期间,由其所在单位继续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大额医疗费用救助保险费)或工伤保险费代扣代缴业务。2、5年后与原单位脱钩的,由其本人持解除劳动合同等资料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个体接续手续。
(三)承诺
1、资料、手续齐全的人员,即到即办。
2、切实保障符合规定的离岗留职人员离岗留职期间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待遇。
八、鼓励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创业的医疗保险政策解读、落实意见和承诺
(一)政策解读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符合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全民创业的意见(试行)》(襄发[2008]16号文件规定的“党政机关机关的工作人员”,其城镇职工职工医疗保险执行政策为:
1、按照《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意见〉的通知》(襄樊政发[2004]3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调整市区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标准。将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标准由原来按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调整为按7%缴纳,参保职工个人缴费标准不变。”
2、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大额医疗服务费补助工作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05]1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凡参加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均应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第二条规定:“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7元。”
3、按照《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襄樊市市直机关医疗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襄政发[2002]63号)文件规定:“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由用人单位按上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4%缴纳,由财政负担。”
(二)落实意见
1、离岗留职期间,由其所在单位继续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大额医疗费用救助保险费和公务员医疗补助保险费)代扣代缴业务。2、5年后与原单位脱钩的,由其本人执解除劳动合同等资料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个体接续手续。
(三)承诺
1、资料、手续齐全的人员,即到即办。
2、切实保障符合规定的离岗留职人员离岗留职期间的医疗保险待遇。
九、鼓励科技人员创业的养老保险政策政策解读、落实意见和承诺
(一)政策解读 符合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全民创业的意见(试行)》(襄发[2008]16号)文件规定的“„„市属科研机构、高校和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离岗留职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5年后与原单位脱钩的,按政策为其补办相关保险手续”、“„„。辞去公职创业的,按工龄每满一年发给本人一个月上年月平均工资(含津贴)的标准发给一次性补助金,并按有关政策为其补办相关保险手续”人员,其城镇养老保险执行政策为: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的规定:
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其中,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在进入企业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根据本人在机关(或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其原所在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补贴的标准为:本人离开机关上月平均基本工资×在机关工作年限×0.3%×120个月。
公务员进入企业工作后再次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原给予的一次性补贴的本金和利息要上缴同级财政。其个人帐户管理、退休后养老金计发等,比照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职工的相关政策办理。
按照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鄂劳社发[2007]59号)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原正式职工进入企业工作的,从进入企业之月起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按国家政策规定可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为视同缴费年限。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补贴,按劳动保障部、财政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规定办理。其基本养老金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
机关事业单位原正式职工辞职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湖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鄂劳社文[2003]189号)的规定在个人服务窗口参保缴费的,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按国家政策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为视同缴费年限。其中,原已辞职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养老保险个人服务窗口参保,应按规定补缴从辞职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月至参保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其基本养老金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
(二)落实意见
1、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原正式职工进入企业工作的,由企业携带该人员与原单位之间的解除劳动关系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工龄认定表等相关证明文件,办理新增人员登记及手续。其中,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社保补贴的办理可由原工作单位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向财政部门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将所需资金直接划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同时将补贴明细传递至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经办机构据此办理个人账户记账手续。
2、机关事业单位原正式职工辞职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以灵活方式就业的,由本人携带与原单位之间的解除劳动关系文件、身份证、工龄认定表等相关证明文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新增人员参保手续。
3、公务员进入企业工作后再次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由企业办理中止参保手续,其原享有的一次性补贴由经办机构划转至同级财政。
(三)承诺
上述事项办理完成时限均为三个有效工作日。
襄樊市人事局
关于襄发[2008]16号文件
相关政策解读及实施办法和服务承诺
为鼓励和促进全民创业,结合人事部门工作职能,现就襄发[2008]16号文件中有关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大中专毕业生创业的有关规定进行解读,并提出具体实施办法和服务承诺。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创业的有关规定解读及具体操作办法
(一)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创业
1、政策解读
襄发[2008]16号文件规定:“鼓励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创业。凡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可以提前晋升工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允许机关工作人员离岗创业,5年内保留薪级,发基本工资,5年内回原单位工作的,比照机关同类人员由单位统筹安排岗位。辞去公职创业的,按工龄每满1年发给本人1个月平均工资(含津贴)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并按有关政策为其补办保险手续。”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指襄樊市所有机关和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符合提前退休条件”,指工作年限满30年的,或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
“可以提前晋升工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指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凭同级组织、人事部门的备案手续,提前办理退休,按现任职务和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龄,依据政策规定将其本人工资一次性调整到位,并按调整后的工资额作为计发退休费基数,生活补贴按退休人员标准计发;今后如遇国家调整退休人员退休费标准,按国家规定的正常退休人员调整退休费标准。
“5年内保留薪级,发基本工资”,指工作人员离岗创业5年期内保留其本人档案工资,同单位在职人员一样参加正常工资晋升,发给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不含津补贴);
“5年内回原单位工作的,比照机关同类人员由单位统筹安排岗位”,指离岗创业人员在离岗创业期间无违纪违法行为(以党纪政纪处分、法律法规处罚为依据),并按有关规定参加单位考核,确定为称职(合格)等次的人员,5年内要求回原单位工作的,方可比照机关同类人员安排相应工作岗位;
“辞去公职”,指根据本人意愿,按照有关规定,辞去现任职务,并与单位解除人事关系,不保留原有身份;
“上年月平均工资(含津贴)”,指本人上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加上当地规定的津补贴、奖金的总和除以12个月的工资额。
2、实施办法
(1)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离岗创业,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党政机关离岗创业人员审核备案表》(式样附后,下同),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作为创业期间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和后续管理的依据。
(2)党政机关凡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创业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办理相关手续。
(3)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离岗创业,5年内回原单位工作的,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注销离岗创
业备案手续。
(4)离岗创业人员所在单位,应对本单位离岗创业人员进行跟踪管理,及时了解本单位离岗创业人员现实表现和创业状况。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每年由本人所在企业或本人创业注册地基层党组织,出具书面鉴定材料,参加所在单位考核,无违纪违法行为的,一般确定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按国家工资政策参加本人档案工资晋升,发给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创业成绩突出的定为优秀等次,不占单位优秀比例;做出重大贡献的(以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表彰为依据),还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给予嘉奖。(5)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辞去公职创业,本人先填写《机关工作人员辞职申请表》一式二份。市直机关的工作人员,由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县级以上机关批准,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县(市)区的机关工作人员,由本人申请,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县(市)区委、政府批准。辞职创业人员所在单位凭同级组织、人事部门的备案手续,到同级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障部门为辞职创业人员办理一次性辞职补偿金和相关养老保险手续。补偿金标准按本人工龄每满1年发给1个月上年平均工资(含津补贴)的标准计发。
(6)党政机关离岗创业人员5年优惠期满不回原单位工作的,参照前款(5)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本人不提出办理相关手续的,由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辞退手续,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二)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创业
1、政策解读
襄发[2008]16号文件规定:“市属科研机构、高校和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离岗留职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允许其5年内回原单位竞争上岗,并享有与连续工作的人员同等福利待遇;5年后与原单位脱钩的,按政策为其补办相关保险手续。”“事业单位”,包括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科技人员”,包括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技能岗位工作人员;“离岗留职”,指经所在单位同意,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备案,保留本人身份,并与单位签订创业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与原单位脱钩”,指本人与原单位解除工作关系(或聘用合同),并办理辞职手续。
2、实施办法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请离岗创业,先由本人填写《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人员审核备案表》,经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每年须向其所在单位报告创业情况,并与所在单位在岗人员一样参加本单位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晋升本人档案工资的依据。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5年创业期内及创业期满,要求回原单位工作的,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注销离岗创业备案手续。(4)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创业和5年创业期满不回原单位工作的,由本人填写《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人员辞职申请表》,经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办理辞职手续,与所在单位解除人事关系;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要与所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由所在单位发给本人一次性辞职补偿金。补偿金标准按其工龄每满一年发本人1个月上年月平均工资。工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满5年,不回原单位工作,本人又不按上述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由原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辞退手续;实行聘用制的,由单位直接解除其聘用合同。
(三)关于大中专毕业生创业
1、政策解读
襄发[2008]16号文件规定:“政府设立的各类人力资源市场要向高校毕业生免费开放,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职业介绍费、求职登记费、报名费、入场费等;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在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接续等方面提供服务,并免收两年档案托管费。”
“各类人力资源市场”,含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各级人才市场和人才交流场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含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机构和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指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
2、实施办法
自主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凭当地有关部门提供的自主创业相关证明材料,由本人创业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负责落实相关人事优惠政策。
二、人事部门服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创业的承诺
1、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大中专毕业生中的创业人员,人事部门按照上述规定的程序和具体操作办法,及时给予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供方便、快捷的各项人事服务。
2、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人员,在5年创业期内,按照国家允许评审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和职责权限,实行特殊评审。凡符合工程技术、农业技术、图书、档案、群众文化、艺术专业等中级职称晋升学历、资历条件的,没有初级职称的,可以越级晋升中级职称,免外语、计算机考试和专业水平能力测试,随时申报,市人事职改部门随时进行考核评审认定发文,并免收职称评审费用;凡符合工程技术、农业技术、会计、经济、卫生、社会科学研究等各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晋升资格条件的,按照省职改部门的统一安排和职称工作相关政策规定,积极给予推荐评审。
3、党政机关离岗创业人员,5年创业期满,回原单位或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其创业期间所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有效。
4、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突出成绩,并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申报省级以上专家;市级专家评选时,每年拿出一定的名额用于离岗创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评选表彰。
5、吸纳机关、事业单位离岗参与技术创新的科技人员多的企业;同等条件优先申报博士后工作站和博士后产业基地。
6、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建设,建立大中专毕业生创业示范基地,鼓励并积极引导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就业。
7、大中专毕业生在我市自主创业不受生源地限制,自主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实行人事代理的,5年内免收人事代理和档案托管的各项费用;择业期由国家规定的2年延长到5年;办理起点职称,免试外语、计算机;免费提供各种就业信息和相关政策咨询服务。
8、外地或市辖县(市)区生源地毕业生,在市直自主创业的,按照本人意愿,可通过人事代理的方式,在本市市区或到本人创业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并免收市人才中心举办各类招聘会及求职登记的各项费用。
9、文中所列各种表格,均可登录“襄樊人事信息网”,点击
“表格下载”栏目下载(网址:http://)。
附:
1、《党政机关离岗创业人员审核备案表》
2、《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审批表》
3、《机关工作人员辞职申请表》
4、《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人员审核备案表》
5、《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人员辞职申请表》
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一、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鼓励全民创业
1、对所有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对个体工商业户从事销售业务月销售收入不足5000元、从事加工、修理修配等劳务的月收入不足3000元的免征增值税;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2、为进一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降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和小规模企业征收率,鼓励企业增加投资
1、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固定资产(除自用消费品外),只要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准予直接抵扣。
2、从2009年1月1日起,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标准由年销售额100万元下调为50万元,商业企业由180万元下调为80万元。同时,对小规模工业企业征收率6%、商业企业征收率4%统一下调为3%。
申请资料: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时,应提供下列资料:(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报告。(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分支机构在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时,还须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批准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影印件),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总机构董事会决议复印件。(3)纳税人已签订的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供货企业提供的货物购销渠道证明(仅限新办商贸企业)。
(4)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仅限出口企业)。办理地点:纳税人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
3、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
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4、对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5、对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工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鼓励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推动我市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升级换代
1、对国家扶持的高新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后,企业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2、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
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申报资料:
1、填写《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提供软件企业的认定证书
办理地点:主管税务机办税服务大厅
3、对软件开发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实行下列优惠(1)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2)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4)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6)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7)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8)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享受自获利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10)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软件开发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单纯从事软件贸易的企业不得享受。(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服务。
(4)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5)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6)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软件收入的8%以上。
(7)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信息产业部委托认定机构认定的证书、证明文件。(2)以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3)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和人员等基本条件,其生产过程和集成电路设计的管理规范,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4)自主设计集成电路产品的收入及接受委托设计产品的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0%以上。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必须是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的重点软件企业名单之内,并取得经中国软件协会认定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证书。
新办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是指2000年7月1日以后新办的企业。所称的获利,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税法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或超过规定的弥补年限)后有利润的纳税为开始获利;所得税减免税的期限,应当从获利起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而推延。
4、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5、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结转抵扣。
6、在一个纳税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鼓励企业开展综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走可持续发展的新型工业化道路
1、纳税人生产销售再生水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2、对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污水处理劳务等免征增值税。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3、对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以掺兑比例不低于30%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应当符合GB10621—2006的有关规定。
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
4、对以退役军用发射药(退役军用发射药在生产原料中的比重不低于90%)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以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副产品,是指石膏(其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硫酸(其浓度不低于15%)、硫酸铵(其总氮含量不低于18%)和硫磺],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在生产原料中所占的比重不低于80%),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等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的产品范围: 砖类
(1)非粘土烧结多孔砖(符合GB13544—2000技术要求)和非粘土烧结空心砖(符合GB13545—2003技术要求)。
(2)混凝土多孔砖(符合JC943—2004技术要求)。
(3)蒸压粉煤灰砖(符合JC239—2001技术要求)和蒸压灰砂空心砖(符合JC/T637—1996技术要求)。
(4)烧结多孔砖(仅限西部地区,符合GB13544—2000技术要求)和烧结空心砖(仅限西部地区,符合GB13545—2003技术要求)。
砌块类
(1)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GB8239--1997技术要求)。
(2)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GB15229—2002技术要求)。
(3)烧结空心砌块(以煤矸石、江河湖淤泥、建筑垃圾、页岩为原料,符合GB13545—2003技术要求)。
(4)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符合GB/T11968—2006技术要求)。
(5)石膏砌块(符合JC/T698—1998技术要求)。
(6)粉煤灰小型空心砌块(符合JC862—2000技术要求)。
板材类
(1)蒸压加气混凝土板(符合GB15762—1995技术要求)。
(2)建筑隔墙用轻质条板(符合JG/T169—2005技术要求)。
(3)钢丝网架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JC623—1996技术要求)。
(4)石膏空心条板(符合JC/T829—1998技术要求)。
(5)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简称GRC板,符合GB/T19631—2005技术要求)。
(6)金属面夹芯板。其中: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JC689—1998技术要求);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符合JC/T868—2000技术要求);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符合JC/T869—2000技术要求)。
(7)建筑平板。其中:纸面石膏板(符合GB/T9775—1999技术要求);纤维增强硅酸钙板(符合JC/T564—2000技术要求);纤维增强低碱度水泥建筑平板(符合JC/T626—1996技术要求);维纶纤维增强水泥平板(符合JC/T671—1997技术要求);建筑用石棉水泥平板(符合JC/T412技术要求)。
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混凝土砖、烧结保温砖(砌块)、中空钢网内模隔墙、复合保温砖(砌块)、预制复合墙板(体),聚氨酯硬泡复合板及以专用聚氨酯为材料的建筑墙体。
5、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综合利用生物柴油,是指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柴油。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70%。
享受上述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的有关规定,申请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申报资料:(1)《税务认定审批确认书》(2)《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
(4)《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及复印件
办理地点: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大厅
6、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对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8、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结转抵免。
五、鼓励企业发展农业产品,降低农业生产成本,促进农业产业化,提高农业生产者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
1、对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和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按13%的税率抵扣进项税额。
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2、对从事生产销售农膜,生产销售的氮肥、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申报资料:填报《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办理地点: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大厅
3、对饲料免征增值税。饲料产品免税范围包括: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和浓缩饲料。
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应取得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名单由省级国家税务局确认)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并将饲料产品合格证明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申报资料: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并附送有认证资质的饲料检测机构出具的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办理地点:纳税人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大厅
4、对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所得税。
5、对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及内陆养殖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鼓励企业投资基础项目建设,改善社会环境
对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七、鼓励企业安置 “四残”人员,减轻社会负担、维护社会安定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按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员的人数限额减征。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减征的增值税的具体限额,为所在县、区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企业所得税采取成本加计扣除的办法,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资格确认: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规定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2、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资格确认应报送的资料:
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下简称“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2.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复印件;
3.为残疾人缴纳“四险”等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复印件;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凭证复印件;
5.在职职工及残疾人名册,残疾人身份证和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复印件
6、《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7、《税务资格认定调查报告》(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
上述增值税优惠实行按月退还,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指纳税,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内以后月份退还。
申请退税需报送的资料:
1、当月入库增值税的相关凭证及复印件;
2、当月职工名册及残疾人工资表和由银行等金融机构签字盖章的代发工资清单;
3、为残疾人缴纳“四险”等社会保险费凭证及复印件
4、《减免退税核实报告》(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
5、《湖北省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即征即退申请审批表》
八、鼓励企业出口创汇,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 对出口货物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对出口的凡属于已征或应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外都属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在商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报送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2)《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情况调查表》;(3)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纳税人提供);(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主管国税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海关进出口企业代码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纳税人提供);
(7)退税专用账户账号;
(8)代理出口协议(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纳税人提供);(9)增值税纳税人类型证明;
(10)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1)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申请资料。
出口货物退免税办理程序:出口货物退免税办理程序包括企业申报、税务机关审核、审批及国库退库四个环节。对外贸易经营者在货物出口后,应及时收集退免税单证(主要包括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外销发票,代理出口证明等)每月按期向税务机关申报;税务机关审核、审批后报国库退库,退税款可即时到企业帐户。
襄樊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鼓励和扶持全民创业的实施意见
为鼓励和扶持全民创业,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国税工作实际,提出实施意见:
一、宣传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全民创业
充分运用各种新闻媒介广泛宣传税收优惠政策,对所有的税收法规、优惠政策、办税流程、办税手续、执法程序、处罚标准等税收政策信息,一律在办税服务厅以及纳税人较为集中的地点场所和互联网襄樊市国税局网站、襄樊市政府网站公开,方便纳税人及时查阅,使纳税人在税法遵从上有确定性。我局拟在今年4月组织开展以“情系民生促发展”为主题的大型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宣传月活动,让创业者了解税收优惠、熟习税收优惠,享受税收优惠,坚定创业的信心和决心。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全民创业
(一)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鼓励全民创业。对所有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对个体工商业户从事销售业务月销售收入不足5000元、从事加工、修理修配等劳务的月收入不足3000元的免征增值税;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降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和小规模企业征收率,鼓励企业增加投资。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固定资产(除自用消费品外),只要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准予直接抵扣。从2009年1月1日起,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标准由年销售额100万元下调为50万元,商业企业由180万元下调为80万元。同时,对小规模工业企业征收率6%、商业企业征收率4%统一下调为3%。
对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工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鼓励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推动我市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升级换代。对国家扶持的高新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2010年以前,对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的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结转抵扣。
在一个纳税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鼓励企业开展综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走可持续发展的新型工业化道路。对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污水处理劳务等免征增值税。对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以掺兑比例不低于30%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以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等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结转抵免。
(五)鼓励企业发展农业产品,降低农业生产成本,促进农业产业化,提高农业生产者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对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对从事生产销售农膜,生产销售的氮肥、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对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所得税。
对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及内陆养殖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鼓励企业投资基础项目建设,改善社会环境。对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鼓励企业安置
“四残”人员,减轻社会负担、维护社会安定。增值税由税务机关按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员的人数限额减征。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减征的增值税的具体限额,为所在县、区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企业所得税采取成本加计扣除的办法,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三、优化税收服务措施,助推全民创业
(一)畅通缴税渠道。在搞好上门申报的基础上,大力推行网上申报和网上认证,个体工商户缴税可以根据意愿实行“银税联网,批量划转”,按照“属地管理、就近纳税”的原则,同一县市的纳税人可以就近自主选择纳税地点,以方便纳税人办税。
(二)简化办税流程。凡纳税人申请办理的所有涉税事项,一律由办税服务大厅统一受理,实行“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理、窗口出件”的工作流程,切实解决纳税人办税多头跑路、多处找人的问题。
(三)降低办税成本。对工业项目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证免收工本费,其费用由国税部门担负;对下岗职工再就业和大学生创业的,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全市普通发票工本费在过去的基础上继续下调;所有提供给纳税人的各种报表资料一律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下放管理权限。将生产性出口企业退(免)税的审核,全部下放县市区局管理;将就地纳税企业的所得税的减征免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抵免、应纳所得税额的抵免以及新税法实施后仍需继续执行到期的原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审核审批,全部下放县市区局管理;将市直属局管辖之外的非居民企业的税收管辖权按属地管辖的原则,全部下放县市区局管理。市局重点负责对涉税管理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督导,以减少管理环节和管理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五)加快退税进度。对福利企业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及外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由按季退税改为按月退税;企业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实行按季退税;生产企业按月办理出口退税,外贸企业按次办理出口退税。
关于贯彻落实襄发【2008】16号文件的实施意见
襄樊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全市全民创业近期工作方案》的要求,我局就贯彻落实襄发【2008】16号文件第十一条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鼓励全民创业的国家现行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一)自主创业
高校毕业生、下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等个人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
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在2009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根据湖北省的政策规定,我省对下列6类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5、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享受期满仍未再就业,以及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后仍未再就业的城镇其他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
6、乡镇机构改革分流需要安置的人员。
根据政策规定,前4类人员发放A类《再就业优惠证》,第5、第6类人员发放B类《再就业优惠证》。持B类《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不享受税收减免政策,但可以享受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
(三)从事个体经营达不到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月营业额5000元的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在鼓励创业和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中,最直接的、范围更大的税收优惠政策要数起征点政策。目前国家对增值税、营业税都规定的有起征点政策。起征点的意思就是对增值税、营业税纳税人,如果当月营业额达不到规定的数额,就可以不缴增值税、营业税。
居民个人从事房屋出租业务也适用起征点政策。也就是说,个人把房屋对外出租,如果月租金达不到起征点,那么房租收入就不用缴纳营业税。
(四)军转干部自谋职业
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五)随军家属自谋职业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六)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征营业税。
(七)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八)三峡坝区移民就业享受国家有关下岗职工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二、优化纳税服务的措施
尊重纳税人社会主体地位,以优化纳税服务为宗旨,简化税收行政程序,创新纳税服务方式,减轻履行纳税义务的负担,提高办税效率,为市场主体发展营造宽松和谐的经营环境。
(一)办理税收减免 按照规定申请减、免税,一般情况下,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的,从受理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由襄樊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的,30个工作日内回复;数额较大、情况复杂的,40个工作日内回复;需要呈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的,按规定时限提前报送。
(二)审批事项办理
对纳税人提请的各类涉税审批审核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理。对属本级机关审批权限的,应及时办结。不属本级机关审批权限的,应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及时上报。
(三)税务公开
推行税收执法公示制度和政务公开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公开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公开税收政策法规、公开地税机关的职责与义务、公开税收执法程序、公开核定税负、公开税务违法违章处罚标准、公开服务承诺和廉政纪律、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对个体工商户严格按照“业户自报、典型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布”程序实行电子定税,纳税定额的核定及调整,在各办税服务厅及基层税务所向纳税人公布,严禁违反规定对应该公开的事项不公开。
(四)简化税务登记程序
新开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只要办理了工商注册登记,即可先行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再补齐需要报送的其他资料。
(五)在没有实行联合办证的地方,凡在国税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共管户,在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时,只需提供办证的所需资料和国税部门所发登记证件(正副本)的复印件,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
(六)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申请办理减免退税、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领购发票、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停歇业及其他有关税务事项时,不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和办理税务登记过程中已附列的有关资料。
(七)纳税申报
改进和完善办税服务设施和功能,逐步扩大电子申报、邮寄申报、委托代理申报等多元化的申报纳税的范围,实施“一窗式”服务、“一站式”办税,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满足纳税人办税需求。
(八)纳税辅导
认真落实服务承诺制度,及时为纳税人提供政策咨询,为纳税人解疑释惑,排忧解难。对纳税人咨询不能解答的,应认真记录,并及时转办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作出答复。
(九)简便征收
在偏远地区的“双定户”采取简并征期的办法申报纳税。
(十)纳税信誉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纳税人,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协查等检查外,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检查,放宽发票领购限量。
(十一)税务检查
在地税系统实行“一家查账多家认账”的税收检查办法。避免多次重复检查,提高税务检查质量和效率,减轻企业负担;新开办的企业,在开办初期由企业自行申报,不入户检查。
(十二)税务处罚
对税收违法行为轻微,以教育方式能够纠正的,不给予行政处罚。
(十三)免费服务
为纳税人提供的纳税所用表、单及政策宣传单、册、书等一律免费;通过市局税收短信平台向纳税人发送的短信一律免费。
(十四)税收绿色通道
在办税服务厅设置“绿色通道”窗口,为来我市投资企业、A级纳税人、残疾人及下岗失业人员等及时办理涉税事项。
(十五)权利保护 严禁对纳税人实行歧视性税收政策。纳税人对作出的税务决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作出的除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依照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因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纳税人可以就直接损失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十六)廉洁从税 严格遵守税务人员廉洁自律各项禁令。禁止下列行为:利用职务之便向纳税人借钱借物、推销商品和强迫代理;违反规定接受纳税人的财物、礼金、有价证券和参加由纳税人付费的外出旅游活动;利用职务之便在纳税人处低价购买商品、兼职取酬、入股分红和报销各种费用;利用职务之便向纳税人拉赞助、搞摊派;利用办税之机在纳税户吃、拿、卡、要、报。
对损害政风行风建设、违反廉洁从税规定的当事人,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一般干部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先待岗3个月;是领导干部的,先免职再按有关规定处理。
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解读 人民银行襄樊市中心支行
根据2008年8月中央三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国家对现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进行了调整。武银发(2009)9号文件也就如何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提出了在我省的贯彻意见。人民银行襄樊市中心支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上级精神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襄银发〔2008〕99号),现就有关政策介绍如下:
一、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对象。由原来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其他城镇失业人员和自愿到县级以下的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扩大到本市具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残疾人从其规定)。符
合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其他城镇失业人员和自愿到县级以下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需向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提供下列资料:
(一)、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
1、个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2、《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3、特殊行业许可证原件;
4、《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5、小额贷款担保申请书;
6、襄樊市小额担保贷款人员申请(见附件2);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
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须提供《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城镇复员转业退伍军人须提供复员转业退伍有效证件原件,其他城镇失业人员须提供《湖北省城镇劳动者失业证》原件,自愿到县级以下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须提供《毕业证书》原件。
上述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人员所在社区为经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认定为信用社区的,须提供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承诺书》原件。
符合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进城(镇)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和在所在地创业的农村劳动者,需向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提供如下资料:
(二)、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进城(镇)务工的农村劳动者。
1、个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2、《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3、《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4、在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的《求职登记表》原件;
5、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原件;
6、襄樊市小额担保贷款人员申请书;
7、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基本情况及担保申请书;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
(三)、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进城(镇)务工的农村劳动者。除应按本《通知》第1款提供所要求的各种有效证件外,还应提供单位《法人代码证》原件、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兴办实体的有效证明。
(四)、在所在地创业的农村劳动者。
1、个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2、《承包合同》或《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3、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有效证明或《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4、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原件;
5、襄樊市小额担保贷款人员申请书;
6、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基本情况及担保申请书;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
(五)、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农村劳动者,除应按本《通知》第3款提供所要求的各种有效证件外,还应提供单位《法人代码证》原件、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兴办实体的有效证明。
二、扩大微利项目范围。对利用小额担保贷款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或组
织起来就业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均作为微利项目。
三、增加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从2008年5月1日起,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自主创业者个人,贷款额度提高到不超过5万元。对符合贷款条件人员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开办企业的,提高到可按人均不超过5万元发放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性小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
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按照国家、省、市小额担保贷款有关规定,简化担保程序,缩短担保时间,降低反担保门槛,利用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及时为创业者办理担保手续。积极与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协调配合,做好小额担保贷款的发放、本息回收和贴息工作。
四、抓好信用社区创建促小额担保贷款发放。通过信用社区创建活动,建立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和信息通报网络,简化符合贷款条件人员的小额担保贷款的申报、审核和发放程序,结合创业培训,建立贷款项目评估、风险控制、工作协调机制,努力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五、积极推进取消或降低反担保。对经信用社区推荐的,可取消反担保;对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完成创业计划书并经专家论证通过、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可取消反担保;对创业人员已有良好信用记录且经营正常的,取消反担保。同时要积极扩大担保人范围,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提供反担保外,经营良好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收入稳定的企业员工也可提供反担保。积极与当地工会组织加强沟通协调,充分利用工会组织网络优势和已建立的帮扶工作平台,发挥工会社团法人担保基金的杠杆作用,逐步扩大担保范围试点,积极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走出一条创业促就业的新路子。
六、进一步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合力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要进一步加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办落实,定期召开由劳动保障、财政、人民银行及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等部门共同组成小额担保贷款联席会议,共同协商解决业务开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小额担保贷款具体办理程序为:具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首先到劳动局下属的小额贷款担保中心领取申请表格,经审查合格,获取小额担保贷款中心的担保后,再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市建委促进全民创业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全民创业的意见(试行)》和《关于2009年加快发展的意见》文件精神,市建委将以服务全民创业、服务全市大局、服务建设事业发展为己任,从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入手,为创业者提供服务。现结合建设工作实际,制定如下促进全民创业政策措施:
1、全面放开建设市场。简化手续,降低门槛,进一步放开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市政工程、建设监理等市场,欢迎广大创业者参与城市建设。
2、全面放开市政公用行业经营市场。在全市供水、供气、污水处理等具有自然垄断性的行业全面实行特许经营,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通过公开竞标获取特许经营权。
3、加大建筑企业培育扶持力度,不断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明确市场定位,培育市场主体,营造建筑业良好的外部环境,培育一批实力雄厚、市场竞争力强、资产规模大和融资能力强的建筑企业,着重培育龙头企业,使之成为带动我市建筑业水平迅速提高和开拓省外市场的主导力量。
4、大力拓展建设行业劳务市场。通过深化行业改革拓展就业领域,增加就业岗位。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和以人为本的理念,为人民群众创业、就业创造良好的环境。对吸纳、聘用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达到一定数量的新办公司,优先办理资质申报;为劳务承包企业在联系项目、培训劳务人员、办理有关手续等方面提供周到快捷的服务;对创业人员申报的项目,只要符合相关政策规定,优先从速办理相关手续,并限时办结。
5、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在企业资质年检时,将企业资质支付信用情况作为考核企业诚信的重要内容;对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恶劣影响的,暂停其投标资格。
6、大力开展以市场为导向的就业、创业培训。针对建设行业与市场联系紧密,市场需求量在创业和就业领域较宽的特点,积极组织好建设各行业的培训,在各类培训中优先照顾下岗失业人员、创业人员和农民工。
7、加快企业资质办理速度。需要上级部门审批的企业资质,确保在7日内完成初审并负责向上级部门申报;凡由市里负责的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年检工作,集中办理,急事急办。
8、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力度。重点支持和推进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城市产业的形成和发展。
9、实行首错帮助、改过免罚和重大行政处罚审查备案制度。对企业轻微违规按照首次不处罚的原则,责令责任方限期改正,未按要求改正的再进行处罚。重大处罚决定坚持集体讨论从严审查,在下达处罚决定书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备案。
10、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严格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完善并落实好政务公开制、全权委托制、联办传递制、限时办结制和批后审查制等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的规章制度。以襄樊市建设信息网为主要平台,将行政审批事项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进行公示,为申请人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为企业和公民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襄樊市建委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公 开 承 诺
1、坚持实施政务公开制度。中长期发展规划、招投标工程项目和政策措施,以及各单位的工作职责、办事依据、程序、过程、结果、服务承诺、违诺违纪的投诉处理途径等,及时、真实、完整地公布。
2、全面实行首问责任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和全程跟踪服务制度,简化办事程序,提供优质服务。
3、完善集中审批和许可制度。审批事项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受理,集中审批。设立首席代表,实行全权委托、流程管理,建立电子监察网络,增强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4、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行为。收费依据、项目、标准公示,在行政服务中心集中收取,进入财政专户。严格“收支两条线”,收缴分离、罚缴分离、收支脱钩。
5、实行首错帮助、改过免罚制度,坚持依法依规依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轻
微过错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未按要求改正的再处罚;情节不是特别严重、罚款标准有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执行。
6、严格控制涉企评比、培训、考察等行为。涉企评比不收费,培训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7、严格遵守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二条禁令。(1)严禁乱收费、乱罚款;(2)严禁行政不作为,无故拖延审批时限;(3)严禁向企业摊派赞助款或者强迫企业订购报刊、杂志、图书、音像制品等;(4)严禁执行公务时要求企业承担费用、派车接送或者接受宴请;(5)严禁到企业报销应由个人或者单位支付的费用;(6)严禁强迫企业参加学会、协会或者培训班、学习班并收取费用;(7)严禁以考察、学习、培训等为名,要求企业出资、陪同外出旅游观光;(8)严禁向企业借款、借物、推销商品或者强迫企业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9)严禁索取、收受企业财物;(10)严禁在企业兼职取酬,享受福利待遇;(11)严禁为企业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商业保险机构或者要求企业在指定的媒体发布广告;(12)严禁为单位、个人或者他人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8、加强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管理。路灯大面积熄灯故障,24小时内处理完毕;群众投诉,24小时内处理完毕。主次干道亮灯率95%以上,小街小巷有灯必亮。
9、加强城市道路和排水设施维护管理。主次干道路完好率95%以上,小街小巷道路完好率90%以上;下水道畅通无堵塞,路面无积水、无溢流,大部分路段雨停两小时后路面无积水;排水检查井、收水井盖被盗或损坏,发现后二小时内更换;公共下水道堵塞投诉,一天内答复、五天内处理完毕。
10、提高天然气服务质量。热线服务电话24小时公开,管线泄漏20分钟内现场处理;维修服务30分钟内现场处理。
11、提高城市公共供水服务水平。用水报装办理手续三日内安排施工;管线维修按市区每公里10分钟、郊区每公里5分钟的时间到现场处理,一般情况小修不超过24小时,大修不超过36小时,特殊情况连续不间断抢修;计划性停水提前24小时告知,大范围停水在新闻媒体上公告。
投诉电话:326047
5建委行政执法服务承诺内容
一、不利用职权在被监督单位吃、拿、卡、要、报。不准接受执法对象的任何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二、严格执行公开办事制度,按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及时办理行政许可。不无故拖延各种手续的办理时间。
三、不参与执法对象的经济活动,不与执法对象建立任何经济关系,不利用执法监督权力向被监督单位推销商品。
四、严格执行建设法律法规和收费政策,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罚。不得乱收费,乱罚款。
五、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须由二名以上监督员参加,一律出示执法证件。
六、接到群众投诉举报,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或移交其它部门进行处理。
七、秉公执法,依法行政。不得执法不严,违法不纠,徇私舞弊,放任违法行为。
八、监督举报电话3239717。
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全民
创业及加快发展的工作措施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全民创业的意见》(襄发【2008】16号)和《关于2009年加快发展的意见》(襄发【2008】17号)文件精神,为大力推进全民创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单位工作措施:
一、认真落实(襄发【2008】16号)文件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实现我局城市规划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三步走”的战略部署,进一步优化办事程序,为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加快“审批提速工程”步伐。本着依法、高效、便捷的原则,实现规划行政许可管理法制化、科学化、公开化。坚持“一个窗口”对外的审批机制,全面施行收费公示制度,将所有报建项目在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转变观念,一切以发展为中心,支持创业者发展壮大,优化执法环境,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的文件精神,不得随意以检查、收费、罚款等理由约见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切实规范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对效能地下、服务质量差以及“吃拿卡要”、滥用自由裁量权等行为,施行责任追究,同时在局系统开展三个一活动:即一张笑脸对人,一声热茶相敬,一声问候暖心,使全体干部职工在服务质量上有新的突破,为推进全民创业搞好规划服务。
二、建立我局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抽一名王玮副局长为牵头人,负责对涉及本部门政策的解读及咨询接待活动,建立责任、有序、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
三、认真落实(襄发【2008】17号)文件精神,抓紧规划,加快解决涉及群众利益的难点热点问题,落实一批提升城市功能的重点工程及创业项目,重点落实(襄发【2008】17号)文所涉及的问题:(1)做好汉江航道综合治理工程规划(2)服务好崔家营航电枢纽工程建设(3)做好“一江两河”堤防整治工程规划(4)做好引丹工程的规划,为引丹工程做好服务(5)规划开发一批节能环保、功能完备的商住小区。(6)为一批重大产业项目(神龙公司、东风公司)搞好工业审批(7)为军民结合产业化基地建搞好规划服务(航宇公司、新东方公司、航天42所等单位)(8)抓紧编制磷化工产业发展规划,做好泽东化工公司等单位整体搬迁工作(9)为区域性物流中心建设搞好规划(余家湖物流园等物流项目)(10)规划建设中心商务区,提升园区服务功能设(11)为文化旅游及招商引资工作提供规划服务,完善《襄阳古城旅游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12)加快民生工程建设,对安居工程、农村饮水工程等项目加快审批速度。对以上政府强调重点项目,施行提前介入,贴身服务,跟踪管理。
关于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
《关于鼓励和扶持全民创业的意见》的意见
襄樊市环保局
市委、市政府以襄发[2008]16号发布了《关于鼓励和扶持全民创业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为了更好地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市委、市政府《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环保工作实际,现就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意见》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组织学习,领会《意见》精神
各科室、各二级单位召开全体干部职工大会,传达市委、市政府《意见》和局务会议精神,务必使全体职工知晓并深刻领会《意见》精髓。在此基础上,各单位应在年初政治学习期间,安排时间专题学习《意见》,讨论贯彻落实市局关于落实《意见》的具体做法,各单位须在2月底前将本科室、本单位的落实意见报市局。
二、明确责任,强化措施
根据市委、市政府《意见》,结合环保工作实际,经局党组研究和局务会讨论,制定以下意见:
1、优化环保审批服务环境。进一步推进我局派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规范化建设,所有涉及环保许可事项均由环保“窗口”受理并发出。局属各业务科室须严格按市颁布的审批流程优化方案,在规定的时限内高效、快捷地办结相关审批事项。
2、优化执法环境。环境监察支队、中队要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转变观念,增强服务意识。在日常环境执法监管中,应充分利用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除因上级安排、群众投诉和环境突发事件等原因外,不得随意以检查、收费、罚款等理由约见企业法人和负责人,必要的进厂公务应履行先检查后备案。对有违反环保法规行为,若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后果的企业,做到“首过不罚,首罚从轻,送法送门,帮扶为主”。排污收费按国家规定如实核算,依法征收,征收就低不就高。
3、降低中介服务和事业性收费。局属环保科研所的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服务收费和环境监测站的企业委托监测事业性收费均按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下限减半收取,收费标准予以公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由业主自主选择有环评资质的机构开展。
4、开辟环保审批绿色通道。对中央政策支持,符合扩大内需要求,争取中央、省资金的项目,超前服务,提前介入,在业主提交符合法规规定的报告及资料时,当即办结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验收审批。对上市或再融资企业,符合国家上报的环保核查有关要求,及时出具核查意见。
5、加强产业发展指导。对申报新项目的创业业主,跟踪服务,引导业主选择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小的项目,规避投资国家禁止或限制的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低效率的项目。积极向企业提供最佳环保实用技术,帮助企业积极争取中央、省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和环保治污补助资金。
三、加强领导,抓好落实
市环保局成立以局党组书记、局长彭占银任组长,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李爱国,副局长邓家顺,副局长付睿,纪检组长王世芳任副组长,局机关各科科长、局属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支持企业发展和鼓励全民创业领导小组(不另行文),全面负责组织协调和检查督促工作。局办公室、监察科负责监督检查各科室、二级单位支持鼓励全民创业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上报有关信息,及时受理各类反映工作作风的投诉。法规科与新闻媒体加强联系,及时宣传报道支持企业的做法和先进事例,在《襄樊环境动态》上开辟专版,定期发布工作动态。
关于鼓励和扶持全民创业的承诺
襄樊市环保局
根据市委、市政府襄发[2008]16号《关于鼓励和扶持全民创业的意见(试
行)》精神,结合环保工作实际,现就襄樊市环保局鼓励和扶持全民创业承诺如下:
1、优化环保审批服务环境,进一步推进我局派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规范化建设,所有涉及环保许可事项均由环保“窗口”受理并发出。恪守2008年全市工业类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规定时限,在项目业主提交符合法规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资料状况下,环境影响登记表类项目即办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类项目1天办结审批,并将此规程扩展至非工业类项目领域。在项目业主提交符合法规规定的验收监测资料状况下,1天内办结验收审批。
2、优化执法环境。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转变观念,增强服务意识。在日常环境执法监管中,充分利用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除因上级安排、群众投诉和环境突发事件等原因外,不得随意以检查、收费、罚款等理由约见企业法人和负责人,必要的进厂公务履行先检查后备案。对有违反环保法规行为,若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后果的企业,以教育促其及时改正,做到“首过不罚,首罚从轻,送法送门,帮扶为主”。排污收费按国家规定如实核算,依法征收,征收就低不就高。
3、降低中介服务和事业性收费。局属环保科研所的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服务收费和环境监测站的企业委托监测事业性收费均按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下限减半收取,并将收费标准在行政服务中心和市环保网站上公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由业主自主选择有环评资质的机构开展。
4、开辟环保审批绿色通道。对中央政策支持,符合扩大内需要求,争取中央、省资金的项目,超前服务,提前介入,在业主提交符合法规规定的报告及资料时,当即办结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验收审批及其它事项审批。对上市或再融资企业,符合国家上报的环保核查有关要求,及时出具核查意见。
5、加强产业发展指导。对申报新项目的创业业主,跟踪服务,引导业主选择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小的项目,规避投资国家禁止或限制的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低效率的项目。积极向企业提供最佳环保实用技术,帮助企业积极争取中央、省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和环保治污补助资金。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落实鼓励和扶持全民创业的承诺
为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全民创业的意见(试行)》精神,大力推进全民创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市国土资源局郑重承诺:进一步加大用地协调力度,凡襄发[2008]号文明确的初始创业、科技创业、回归和农民就业创业、高校毕业生创业及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创业办理用地手续,参照工业项目办理程序进入市国土资源局办事绿色通道,实行一站式全程代理服务;不涉及永久性建筑兴办规模化养殖场需占用农用地,使用结束后能依法恢复原状的,视同农用地,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迁村腾地、用地置换等方式盘活的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创业;建设廉租厂房经批准优先获得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二级市场授让国有建设用地不受原出让合同转让条件限制;二级市场授让国有建设用地免收土地交易服务费;办理抵押贷款,免收土地登记费;办理临时用地免收土地管理费和耕地恢复保证金;
市农办落实16号文件的措施和承诺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全民创业的意见》(襄
发[2008]16号),市农办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1、积极宣传政策。向全市广大农民宣传16号文件精神,让市委、市政府支持创业的优惠政策家喻户晓;向市直农口各单位传达16号文件,鼓励机关工作人员、农业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人员离岗创业。
2、组织技能培训。依托全市140多所职业学校、技校,组织县(市)区和市直成员单位开展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确保完成全年10万人培训转移任务。针对本地企业用工合理设置培训专业,实行定向培训、定向输出,满足创业者的招工和人才需求。
3、引导回归创业。开展慰问农民工活动,利用亲情乡情招引,鼓励务工经商人员回乡创业,树立农民工回乡创业的先进典型,今年3月份组织一次评选表彰活动。
4、支持涉农项目开发。鼓励创业人员进入农业领域投资开发,支持发展规模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加工业,对注册资本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优先认定为“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每年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一次评比表彰。
5、提供担保贷款服务。在控制好风险的前提下,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公司放宽条件,为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及其他创业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最低担保贷款额降至10万元,力争全年担保贷款总额突破3亿元,缓解创业人员“贷款难”的问题。
市农业局关于农民创业的有关政策及服务承诺
一、政策解读
我局在农民创业服务上主要涉及到国家“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政策,其主要内容如下:
阳光工程是由政府公共财政支持,主要在粮食主产区、劳动力主要输出地、贫困地区和革命老区开展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到非农领域就业前的职业技能培训示范项目。按照“政府推动、学校主办、部门监管、农民受益”的原则组织实施,旨在提高农村劳动力素质和就业技能,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实现稳定就业和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央人才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对做好该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对培训工作做出了具体部署。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农业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建设部从2004年起,共同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简称为“阳光工程”)。总的目标是:2004-2005年,重点支持粮食主产区、劳动力主要输出地、贫困地区和革命老区开展短期职业技能培训,探索培训工作机制,为大规模开展培训奠定基础。培训农村劳动力500万人;2006-2010年,在全国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建立健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机制,加大农村人力资源开发力度。培训农村劳动力3000万人;
2010年以后,按照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把农村劳动力培训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层次,使农村劳动力的科技文化素质总体
上与我国现代化发展水平相适应。
1、培训对象及时间。以农村户口、年龄在16—55周岁、在农业生产第一线从事劳动或普通初、高中毕业回乡青年为主的广大农村新增和存量劳动力为培训对象,允许广大返乡农民参加再次转移培训。
2、培训内容。阳光工程培训重点转向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于广大农民的增收,服务于本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需要。大力推动就近就地培训转移,计划安排要向沼气能源建设、农机作业手、农产品加工、水产品加工、畜产品加工、动植物病虫害防疫、机防手、农业产业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等服务于农村第一产业的二、三产业的培训岗位进行倾斜。在大力发展劳务经纪人、境外转移、劳务品牌培训的同时,加强用工量大的建筑、家政服务、餐饮、制造、电子、缝纫、保安等行业技能培训,并开展城市生活常识、基本权益保护、安全生产知识、艾滋病防治、法律法规知识、农村土地流转等方面的引导培训。
3、培训管理。各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订单培训的形式,面向社会招标确定项目实施单位。培训单位根据用工需求,制定培训计划,安排培训课程,组织开展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
4、资金管理。培训经费实行政府和农民个人共同分担的机制。政府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扶持资金和地方财政扶持资金组成。政府补助资金通过培训券方式或培训机构降低收费标准方式直接让农民受益,不用于培训单位基本建设、培训条件建设和技能鉴定。
5、监督检查。建立行政领导责任制,明确职责,逐级落实责任。向社会公布培训单位、培训任务、培训专业、收费标准及资金补助等情况,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培训项目法人责任制,承担项目的培训单位对项目的申报、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开展培训项目检查验收,重点检查农民培训台账、农民转移就业台账和补助资金使用情况。
6、组织领导。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农业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和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成立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负责制定政策、综合协调和项目监管。各地在党委和政府统筹领导下,成立阳光工程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的阳光工程各项工作。
二、服务承诺
1、扩大培训范围,加大培训力度。继续抓好农民转移就业“阳光工程”培训工作,积极争取国家、省下达我市更多培训计划。一是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农民创业培训”项目资金40多万元,开设3—4个创业班150-200人。大力开展新型农民培训,达到5万人;二是开展农村留守农民的培训。围绕当地优势产业(包括农业产业、工业产业、工商运输服务业等),采取带专家、带技术、带设备等上门培训方式,使农村留守人员切实学得一技之长,掌握一门实用技术,就地劳动致富,有效解决农民创业后顾之忧;三是抓好返乡回归农民的培训。充分发挥阳光工程品牌基地的作用,有重点地做好返乡回归农民工创业培训,加大沼气能源建设、农机作业手、农产品加工、畜产品加工、动植物病虫害防疫机防手、农业产业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等培训岗位,以服务地方经济和就近就地就业。
2、总结创业典型,引导农民创业。组织全市农业系统搞好创业农民情况调查,分门别类建立创业农民档案,为科学指导农民创业打下基础。同时,认真总结全市现有的农民创业典型,近期力争总结整理出100个农业各行各业的创业成功典
型,并在襄樊电视台《垄上行》栏目播报,每周一期,宣传农民创业致富典型、宣传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发布有关农民创业信息等,指导和引导农民创业。
3、做好跟踪服务,提供技术支撑。对从事农业领域(种植、养殖)创业的农民,实行农业专家对口联系服务制度,在种养技术方面向农民创业倾斜,全心全意搞好跟踪服务。
为实现以上承诺,我们将狠抓建章立制,着眼长效管理。一方面,向社会公布咨询服务电话和监督电话,设立投诉意见箱,接受社会监督。另一方面,实行目标责任制和工作督查制,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定期检查,定期考核,确保各项承诺落到实处。并实施责任追究制,对违反承诺的科室和单位,对服务态度差、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的人员,对影响农民创业软环境的行为,将严肃查处、决不姑息。
围绕“五个一”做好青年创业工作
共青团襄樊市委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全民创业的意见(试行)》(襄发[2008]16号)和《关于2009年加快发展的意见》(襄发[2008]17号)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团市委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2009年服务青年创业“五个一”计划:
一是做好一批宣传引导工作。2008年团市委联合相关部门评选出了十大“襄樊青年创业新锐”,今年,我们将组织这些 “襄樊青年创业新锐”进乡村、进校园开展巡回报告会。让企业家结合自己创业的亲身经历和体会与大学生、青年农民工、下岗青年作经验交流。宣传他们自强不息、艰苦奋斗的创业事迹,引导广大青年学习创业典型,走自主创业之路,激励广大下岗青年下岗不失业,创业走新路,帮助青年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创业观,同时,我们还将在大中专毕业生中开展“青年创业计划大赛”、“大学生创业孵化工程”等活动,促使全市青年掀起青春创业的热潮。
二是开展一系列创业培训工作。
1、举办青年创业讲师论坛。今年我们将组织动员一批有创业成功经验的企业家和有丰富理论知识的专家学者,定期为有志创业的青年举办青年创业讲师论坛,为他们讲解创业政策、项目选择、企业管理、财务法律、创业心理等方面的知识,同时进行案例分析讲座、创业诊断等活动,使他们在创业过程中能够多积累经验,尽可能的规避风险。
2、开展创业技能培训。今年我们将积极争取政府有关部门支持,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在全市各县(市)区和重点企业建立了“青春富康行动培训基地”、“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并由劳动部门在政策上和资金上给予一定的扶持。团市委将大力开展共青团农村青年春季培训行动,积极整合社会资源,与职业技术学校、华府阳光培训学校等培训机构联合开展专业技术集中培训。同时,我们要求各县(市)区团组织充分发挥县(市)区技校、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和各类社会培训机构的作用,为青年进行创业技能培训,开展就业创业咨询活动,培养一批创业带头人,预计今年将培训10000名农村青年。
三是搭建一个青年创业平台。今年来,团中央号召共青团在全国各地建立“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建立“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是共青团服务青年就业创业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促进青年就业创业可发挥积极的促进帮助作用。第一,可以帮助青年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就业创业能力。第二,为企业搭建了一个选人用人的平台。第三,广泛动员社会资源,缓解就业压力,营造关心、帮助青年就业创业的浓厚氛围。团市委将积极动员广大的优秀企业参与到建立“青年就业创
业见习基地”这项工作中来,目前我们上报的企业已有11家被团中央命名为首批“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这些基地将为青年提供165个见习岗位,每月发放一定的生活补助,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在见习期间为他们提供一定的技能培训,见习结束后可以优先录取见习人员为正式职工,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做好见习人员和基地做好沟通对接工作。今年,我们还将再建40个省级“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为青年提供近一千个见习岗位,通过几个月的见习期学习,将为广大的青年朋友提高就业技能,积累创业经验打下良好的基础。
四是为青年创业贷好一批资金。
1、大力实施返乡农村青年创业田园小康项目。今年年初,团市委积极安排部署返乡农村青年创业田园小康项目,要求给县(市)区做好宣传、申报工作,目前申报工作正在进行中,2月底将对申报对象进行审核。团市委通过实施该项目,着力培养一批农村青年经纪人、农业产业化带头人和农村青年创业带头人,发挥农村青年在发展县域经济和发展现代农业过程中的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
2、积极开展大学生村官“扬帆计划”。春节前,襄樊市委组织部、团襄樊市委对我市25名2008年大学生“村官”申报的创业项目进行了考核,并及时省委组织部、团省委推荐20个项目。上月,我市有6名大学生村官的项目通过审批,下一步,为确保本市首批这6个“扬帆计划”创业项目取得收益,市委组织部、团市委将做好后期的服务工作,将聘请种养殖、技术等方面的专家与选聘生结成帮扶对子,定期进行创业技术指导;联系已取得成功的“田园小康项目示范户”不定期为大学生“村官”传授种养殖的经验。
3、大力推进“农村青年诚信创业计划”。团市委今年将依据联合襄樊市农村信用社下发的《关于“深化农村青年诚信创业计划”》的通知,继续广泛宣传“农村青年诚信创业计划”,为农村青年提供5至100万的创业贷款,着力解决农村青年在创业中遇到资金困难。团市委将通过新闻媒体、印制宣传册大力宣传,利用村团支部、农村青年中心、青春富康行动培训、就业基地等多种渠道发布信息,让广大青年充分了解、积极参与“农村青年诚信创业计划”。截止目前,全市共建立项目库72个、1274户,帮助创业青年累计发放借款笔数1225次、金额3240万元。
4、全面实施“金穗创业行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服务农村青年自主创业、增收成才,进一步拓宽农行服务“三农”领域,市农业银行、团市委面向全市农村青年实施“金穗创业行动”,为农村青年创业搭建方便快捷的“银团合作”新平台。“金穗创业行动”以“金穗惠农青年卡”为载体,将为农村青年提供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帮助农村青年立足乡土自主创业。团市委将积极联系市农行,沟通协商“金穗惠农青年卡”的具体运作方式,实行费用优惠,降低创业成本。即“三免一减一优惠”,免工本费、交易明细折工本费、小额帐户服务管理费,年费10元减半收取,通过农信社异地取现手续费按照总额的0.8%收取,最高不超过20元。同时联合市农行抓紧时间筛选条件符合的授信人员,及时发放“金穗惠农青年卡”,探索惠农卡的运行规律和特点。目前我们已经挑选了6名农村创业青年将首批“金穗惠农青年卡”发放到位,共计金额18万。
五是做好一个创业人才项目库。我们将继续完善青年创业项目库的建设,由各乡镇团委根据各地实际推荐10个操作性强、风险性相对较小、门槛相对较低的创业项目,存储在项目库中,将成功实施的项目作为重点推荐,对于可行性较强的我们推荐给金融机构和劳动部门,为这些项目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并组织青年创业专家指导团,与创业青年结成对子,为青年开展面对面的创业指导。同时争取政府有关部门为青年创业提供政策、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截止目前,项目库共帮助创业青年累计贷款笔数390次、金额1240万元;建立农村青年诚信创业项目数据库72个,纳入青年1274人。总之,今年团市委将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鼓励和扶持全民创业的工作大局,落实“五个一”工作计划,发挥共青团自身优势,为广大青年朋友的成功成材提供更加全面的服务。
关于支持服务全民创业的实施意见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襄樊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全民创业的意见》(襄发〔2008〕16号)文件精神,现结合全市质监系统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自觉服务全民创业
以创业带动就业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重要内容,是推动全市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大举措。抓好全民创业工作,对于增强我市经济活力,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发挥就业倍增效应,加快省域副中心城市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市质监系统必须充分认识推动全民创业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质监工作服务于全民创业的观念,教育和引导各级质监人员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全民创业的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上来,紧紧围绕全民创业、富民兴市、加快发展的大局开展质监工作。要克服落后的思想观念,切实制定支持全民创业的具体措施,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全面发挥质监职能作用,为推进全民创业作出积极贡献。
二、落实创业政策,积极促进全民创业
认真落实有关优惠政策,鼓励全市系统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把离岗创业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有效形式,允许机关工作人员离岗创业,5年内保留薪级,发基本工资,5年内回单位工作的,比照机关同类人员由单位统筹安排岗位。辞去公职创业的,按工龄每满1年发给本人1个月上年月平均工资(含津贴)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并按有关政策为其补办相关保险手续。凡符合条件提前退休的,可以提前晋升工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
三、提高服务水平,优化政务服务环境
各级质监部门和单位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全民创业,一切以发展为中心,营造良好的政务服务环境。一是严格行政审批,公开审批内容,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开辟全民创业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实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大事先办。二是全面实行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和限时办结制,注册性审批7个工作日完成,一般性审批3个工作日完成,日常性审批随到随办。三是深化政务公开,打造阳光型机关。将职责范围、办事程序等群众需要的信息,采取上网、上报、上墙、上电视、上电子触摸屏、设置热线服务电话等方式,全公开,真公开,不断提高办事和决策的透明度。四是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收费标准,所有检验检测项目一律按标准规定的下限执行,个别项目可适当下调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借机设卡,搭车收费,不得将企业自愿接受的咨询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
四、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规范执法行为
要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检查行为,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随意以检查、收费、罚款等理由约见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慎重对涉案企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限制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冻结、没收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合法财产,不得查封经营场所。切实规范执法人员的自由
裁量权,实行违规违法预警提示制度,及时告知创业主体可能或已经发生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提醒其主动改正,做到“首过不罚,首罚从轻,送法上门,帮扶为主”。严厉打击“假冒伪劣”行为,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依法保护创业者的合法权益。
五、搭建服务平台,实施创业培训工程
要加快创业服务体系建设,着力搭建创业辅导、政策咨询、技能培训、质量检验、信息服务等创业服务平台。大力培育技术市场,加快建立公共质量服务平台。特别是要高度重视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充分利用有关政策支持,组织开展适应劳动者就业、创业和襄樊产业发展需要的技术人员培训,如组织开展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技能培训、企业质量检验人员技能培训、企业管理人员质量知识讲座等。通过大规模定向培训各类技术人员,为产业发展、企业用工提供合格的技术人才。
六、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追究
市局成立推进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陈运喜同志任组长,副局长江宏亮同志任副组长,市局执法科、质量科、计量科、标准科、特设科、办公室、监察科、人事科、市稽查分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市局办公室牵头,其它相关科(室)配合。领导小组将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监督检查全市系统落实支持鼓励全民创业政策措施的情况,及时处理创业者的咨询投诉。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行政执法过错或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制,对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以及“吃拿卡要”、滥用自由裁量权等行为的人员,一经查实,要严格落实责任追究。
全民创业意义重大,各单位要把支持和服务全民创业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落实扶持政策,改善创业环境,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主动服务企业,共同推进全民创业。
襄 樊 市 教 育 局
关于贯彻落实襄发[2008]16号文件精神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全民创业的意见》(襄发[2008]16号)文件精神,营造良好的创业氛围和环境,市教育局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解放思想,形成全民创业的共识
市委、市政府提出“鼓励和扶持全民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重要内容,是应对当前金融危机、推动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扩大就业、确保增长、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积极行动。市教育局将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全民创业意见》,在市直教育系统内组织广泛深入的学习,认真领会和解读文件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并形成三项共识:
一是全民创业是发展之基、富民之源、活力之本、繁荣之路,其突出特点是全民性,即凡是有创业能力和创业潜力者,都可以去创业,政府为其提供能创业、创成业的便利条件,全社会要营造创业光荣的舆论氛围,激发创业、创新、创造活力,积极支持和鼓励全民创业。
二是全民创业是在市委、市政府领导和组织下的有领导、有组织、有目标、有任务、有条件的创业行动,鼓励和扶持全民创业,不是随意中止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去创业,而是统筹考虑,兼顾工作的连续性,在保证机关单位
正常运转的情况下,积极鼓励和扶持想创业的人投身创业行动。
三是全民创业需要各部门及全社会的支持,这项工作不仅仅是经济部门的职责,教育部门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任务。为此,教育部门不仅要在内部动员符合条件的党政干部和科技人员积极投身创业行动,而且要结合教育自身工作特点为全民创业提供良好服务,主动思考,打破惯性思维定势,克服守旧思想,放宽视野,提高眼界,在鼓励、扶持、服务上想办法,要急创业者之所急,主动为他们解决子女就学等后顾之忧。要想创业者之所想,积极为离岗创业者提供技术服务和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创业本领和技能,增强创业的成功率。
二、采取措施,营造鼓励创业的良好氛围
(一)鼓励和支持系统内部机关干部和科技人员离岗创业。制定《市教育局关于在市直教育单位开展离岗创业活动的实施意见》,鼓励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和市直学校校办企业科技人员离岗创业。
(二)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创业人员到教育领域创业。
(三)保障教育公平,解决为创业人员子女的就学问题,解除创业人员的后顾之忧。
(四)充分利用教育资源,积极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指导和技术支持。
三、结合实际,为创业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一)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支持创业人员到教育领域创业,对创业人员涉及教育部门的行政审批,一律简化程序,减少时间,降低费用,提高办事效率。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度,为全民创业提供零障碍服务。
(二)为创业人员子女就学提供优质服务。对投资创业人员的子女在市区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市、区教育局根据“义务教育就近划片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享受同等的义务教育收费政策。对在我市进行创业,且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创业人员,可根据其意愿积极协调解决其子女到我市优质学校就学的要求。
对创业人员的子女愿在我市范围内接受普通高中教育的,中考成绩达到优质高中指令计划录取分数线者,保障录取;中考成绩达到优质高中择校计划录取分数线者,优先录取。对创业人员的子女需在市内转学就读普通高中的,按照“三同”(同类学校、同类计划、同类收费)的原则,安排就读学校,各普通高中学校将认真做好接收工作。
对创业人员的子女愿意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市区各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免试入学,随到随学。也可实行弹性学制,分阶段学习或者半工半读,达到规定学分,颁发中等职业教育毕业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三)在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开办全民创业知识讲座,培养学生的创业、创新、创造意识和能力,鼓励学生毕业后积极创业。
(四)根据全民创业的需要,及时指导大中专学校调整课程计划,开办创业人员技能培训班,开设创业人员和市场急需的专业,为创业主体服务,为市场服务。同时,加强对返乡农民工、下岗职工进行针对性的创业培训。
(五)支持襄樊学院、襄樊职业技术学院等地方高校兴建大学生创业园,为大学生创业搭建良好的平台,努力为全市全民创业活动提供技术指导和智力支撑。
四、加强领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为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市教育局成立落实全民创业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李
菲
副组长:张家琦、徐晓旭、李维艾、朱启龙
成员:伍倜、付拥军、王道智、王强、王怀波、何涛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人事科,办公室主任由傅拥军同志担任。办公室具体负责相关工作的协调联系、督办检查、跟踪服务等工作。对办事效率低、服务质量差、创业者投诉多及“吃拿卡要”等防碍、破坏全民创业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市妇联开展妇女创业就业
行动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全民创业的意见(试行)》,根据全市总体要求,结合妇联组织职能,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全民创业”的号召,大力开展“妇女创业就业促进行动”,通过加大宣传教育、组织引导、培训服务等工作力度,鼓励、引导和帮助广大妇女创业就业。全年培训城乡女性2000人;帮助800
名农村妇女劳动力转移就业;鼓励一批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女性创办企业;帮助一批打工返乡妇女和下岗女工创业就业;引导一批“双学双比”女能手向企业化、产业化经营方向发展;组织和引导一批女企业家结对帮扶女性创业就业;鼓励和支持女知识分子、女科技人员、女大学生积极参与创办企业。努力在全市形成“百万妇女大创业”的生动局面。
二、工作措施
(一)发挥组织优势,动员各级妇联组织积极参与全民创业行动。三月初召开动员大会,下发《关于组织开展女性创业就业行动的实施方案》,对全市妇联系统开展女性创业就业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动员各级妇联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的号召,发挥妇联职能,教育引导和组织广大妇女参与全民创业行动。
(二)大力宣传,营造良好创业就业氛围。加强政策宣传,统一思想认识。三月初,召开“三八”纪念大会、组织广场宣传活动,向广大妇女宣传市委全民创业重大部署和相关政策,教育引导广大把思想统一到市委的重大部署上来。加强典型宣传,激发创业热情。“三八”期间,表彰一批妇女创业就业先进典型,并在电视、日报、电台等宣传媒体开设“巾帼风采”栏目,宣传先进典型的事迹,通过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激发广大妇女创业热情,引导妇女积极投身创业行动,营造全民创业浓厚氛围。
(二)开展培训,提高妇女就业创业能力。实施领头雁培训计划,培训妇联干部。三月下旬,举办妇联干部培训班,对100名村妇代会主任进行为期一周的培训,帮助她们学习政策、领会精神、转变观念、带头创业。使她们成为政策的宣传员、创业的带头人。开展创业就业培训,提高妇女创业能力。下半年,联合劳动部门举办一期家政服务员培训班,对150名有创业就业愿望的女性进行家政技能培训;联合农业、科技部门组织专家团,对农村妇女进行农业产业化知识和技能培训,指导和帮助打工返乡妇女、“双学双比”女能手创办企业。
(三)搭建平台,帮助妇女创业就业。在襄樊妇女网上开辟专栏,发布女性创业就业信息,搭建信息平台;组织女企业家与有创业愿望的女性联谊恳谈活动,开展创业帮扶活动,搭建帮带平台;创建襄樊市巾帼家政服务中心,联合有意向 的企业建立妇女创业就业培训基地,搭建女性创业就业平台。
(四)彰显优势,培育一批创业就业带头人。在农村,围绕市委提出的“推进农业产业化建设”,进一步深化“双学双比”活动和“巾帼示范村”创建工作,依托“妇”字号科技示范大户和示范基地,培育一批以女经纪人、女致富带头人、女能手为重要骨干的农村女性创业人才队伍,充分发挥她们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示范带动作用。继续开展“千名农村妇代会主任访万家”活动,宣传创业政策、传播创业就业信息,带动千家万户农村妇女创业就业。在城镇,进一步深化“巾帼建功”活动,创新活动内容,拓展活动领域。调动女干部、女科技人员、女大学生的创业激情和潜能。发挥女企业家的辐射引领作用,为创业女性提供支持和帮助。同时注意发现、培养、树立一批妇女自主创业、艰苦创业的典型,推广妇女创业取得的成功经验。年底评选表彰一批女性创业典型,带动更多妇女参与创业。
(五)加大维权服务力度,解决女性创业就业者后顾之忧。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全民创业的各项措施,为妇女创业就业争取更加宽松的政策环境;开展普法宣传培训,提高妇女法律素质,帮助妇女学法、守法,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建立20个市级维权服务站示范点,完善维权服务措施,健全妇联信访制度,为女性创业提供优质的维权服务;加强留守儿童爱心服务站建设,启用“爱心一日捐”善款,争取企业和爱心人士援助,建立第四批留守儿童爱心服务站,资助300名贫困学生,解决创业就业妇女的后顾之忧。
四、组织领导
成立市妇女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妇联主席宋双伟任组长,副主席姚燕妮、肖艳芳任副组长,发展部部长牛书壮、办公室主任司应奎、维权部部长武涛、宣传部部长张春艳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妇联发展部。
襄樊市公安局关于鼓励和 扶持全民创业的户口政策解读
根据襄樊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全民创业的意见(试行)》(襄发[2008]16号)精神,现就有关鼓励和扶持全民创业的户口政策解读如下:
一、关于为民营企业设立集体户口问题
(一)基本条件:
有合法产权的经营场所和证照、连续经营两年以上、年纳税额5万元以上。上述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二)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
2、经营场所的房产所有权证书(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
3、营业执照(同上);
4、缴纳税费凭证(同上);
5、企业法人代表的居民身份证(同上)。
(三)办理程序:
由企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材料,报县、市公安局审批。
(四)企业法人代表的配偶、子女要求随迁户口的,按配偶、子女投靠的有
关政策规定和程序办理。
二、关于民营企业跨地区聘用高校毕业生入户问题
(一)所需材料:
1、本人入户申请;
2、与企业签订的聘(录)用合同(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
3、企业为其购买的社会养老保险凭证(留存复印件);
4、普通高(中)等学校毕业证书(留存复印件);
5、企业或居委会同意入户证明;
6、迁入人的户籍证明(应届毕业生提供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
(二)办理程序:
由企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有关申请材料,经县(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
三、关于优秀农民工在就业地落户问题
(一)办理对象:
凡2008年11月1日以来,受到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表彰的优秀农民工,根据本人意愿,可以在就业地落户。
(二)所需材料:
1、本人入户申请;
2、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留存复印件);
3、受表彰的荣誉证书(留存复印件);
4、本人的户籍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5、在就业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提供合法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有关证明;无合法固定住所需要在亲戚朋友家中搭户的,提供户主同意搭户的意见书(注明成员关系)和住所详址以及户主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三)办理程序:
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经县(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
(四)优秀农民工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其他直系亲属申请随迁落户的,按投靠落户政策办理。
襄 樊 市 司法 局
关于服务全民创业的实施意见
市委、市政府在我市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作出推动全民创业的重大决策,对于促进襄樊崛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要认真学习贯彻《关于鼓励和扶持全民创业的意见(试行)》和《关于2009年加快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找准服务全民创业的切入点,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努力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现就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服务全民创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司法行政工作服务全民创业工程的总体目标
司法行政工作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构建安全稳定、诚信有序、公平公开的创业环境,起着重大影响和积极作用。在全民创业的热潮中,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要牢固树立“发展为重、服务为先”的理念,主动把司法行政工作融入到服务全民创业的大局中去,为全民创业提供广泛的法制宣传、优质高效的法
2.离岗 篇二
1 基本资料
我院于2010年4月建立ICU, 床位数6张, 护理人员6人;截至2014年3月, 床位增至10张, 护理人员10人 (最多时13人) 。在此过程中, 护理人员流失情况:辞职去其他医院6人, 怀孕转科室5人, 辞职转行1人, 辞退1人。开科时的6人现仅剩3人。现10名护理人员基本情况:年龄23~37岁;本科3人, 大专7人;主管护师3人, 护师1人, 护士6人。
2 护理人员流失原因分析
2.1 护理人员严重不足
卫生部规定ICU护士与床位之比为2.5∶1, 我科为1∶1, 人员配比存在较大差异。我院规模小, 护理人员缺乏, 后备力量薄弱, 遇突发事件时人员超负荷工作。ICU患者病情复杂, 变化快, 抢救多, 随时可能发生呼吸心搏骤停等, 导致护士排班随时变更, 护士24小时处于待命状态, 手机不能关机, 长此下去缺乏自己的空间和生活, 导致身心焦虑、疲惫, 缺乏幸福感。
2.2工作压力大, 待遇相对低
I CU集中了全院的先进抢救设备和危重患者, 技术要求高, 各项成本高, 回收慢。危重患者加重了护理工作量, 而护士的付出与收入待遇不成正比, 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往往受到挫伤。
2.3 护士兼顾护工, 影响护理质量
危重患者需随时清理分泌物、排泄物, 由于护工缺乏、责任感不强, 相当一部分护工的工作转由护士承担, 造成时间和精力的消耗, 负担加重, 不利于优化护理工作, 提高质量。
2.4 老护士压力加大
I CU护士的频繁流动, 特别是非在编人员, 同工不同酬的待遇, 使得人心涣散。留下来的老护士既要从大局出发承担带教新护士的工作, 又要承担繁重的临床护理, 管好自己负责的患者, 责任和压力均重大。
2.5面临的职业危害
IC U护士平时的工作要接触各种抢救用的仪器、设备、药品、患者, 时刻受到物理, 化学, 生物、噪声的伤害, 但防护措施却很少, 护士经常在应急的状态下完成抢救工作, 持续的紧张和疲劳, 容易产生消极、悲观、抑郁等情绪, 影响心理健康[2]。年轻护士一旦结婚怀孕, 就申请调离ICU, 从而影响护士队伍的稳定。
2.6重医轻护观念
由于一些人的重医轻护观念, 护士经常承受患者或家属的不合理要求和对护士工作的发难。个别医生与护士配合不协调, 言语中流露对护士工作的不尊重。
3 对策
3.1 合理配置护士与排班
(1) 护理部应采取有效的措施留住护士, 挑选应激能力、学习能力、稳定性相对较强的护士进入ICU, 已婚已育者应占一定比例。 (2) 组织全院护士到ICU轮转学习, 以备随时调配。对于原条件较好的岗位调动, 需事先做好该岗位人员的思想工作, 做到人性化调配, 争取其对ICU工作的认同感, 防止粗暴安排。 (3) 组织全科护士讨论排班问题, 集思广益, 排班时兼顾个人困难, 保证相对充分的休息时间, 以保持充沛的工作精力。 (4) 采取激励机制, 调动护士的积极性;调整人员薪酬待遇, 提高护士岗位的荣誉感和归属感。
3.2 培训有责任感的护工
培训护工的责任感, 指导他们对患者的生活护理, 让他们承担科内环境卫生和患者清洁及整理工作, 将护士从照顾患者的生活琐事中解放出来, 用更多的时间做好专业护理、学习专业知识, 给他们创造深造的机会, 鼓励他们不断更新知识, 建立起对护理工作的认同感和成就感。
3.3 帮助护士排解压力
管理者应了解护士的心理动态和需求, 鼓励其释放心理压力;合理安排工作量, 根据个人特点合理分组。保护技术骨干的积极性, 建立奖励机制, 非编制内人员实行同工同酬或采用其他补偿方式。
3.4 强化护士的自我防护意识
医院应建立完善的个人保障措施, 提供保护用具, 化学品及锐器等集中处理。改善科室环境, 创造安静清洁的休息环境。设立专门的心理咨询门诊或热线, 提供专业的心理咨询指导。工作之余组织集体活动, 释放压力。护士通过各种学习娱乐活动, 充实和调整自己, 释放不良情绪。
3.5 尊重护士, 提高待遇
护士离职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医院的福利待遇与承担的工作量和职业压力不成正比, 医院应根据护士工作得不到尊重或受到歧视问题启动社会支持系统, 强化护士工作的重要性, 增强医护团队合作的意识, 定期组织医护座谈会, 及时解决医护间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提高护士的地位和待遇。
总之, 临床护士的身心健康是当今医疗行业的一个值得关注的重要问题, 应引起全社会的重视。ICU护理人员的素质是影响ICU护理质量的关键因素[3], 管理者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保护他们的身心健康, 为他们构建一个安全、稳定的工作环境, 保证护理队伍的稳定性。
参考文献
[1]王华东, 曹文杰.重症监护病房 (ICU) 特点及要求[J].中国社区医师, 2012, 14 (7) :382.
[2]姜欣.ICU工作环境对护士的影响及防护[J].医学信息, 2013 (21) :509.
3.离岗人员再就业机制建设问题研究 篇三
关键词:离岗人员;再就业;机制;研究
一、离岗人员再就业的重要意义
(一)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做好再就业工作,是关系离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生活的根本大计,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措施。
(二)实施再就业工程是解决离岗人员出路问题的根本途径。
(三)再就业是配合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手段
这个问题能否有效解决,直接关系到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国有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以及国有企业市场竞争能力的提高。
(四)再就业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步骤
积极促进离岗人员再就业,对于更好地保障其基本生活,缩小社会救济人群规模,促进经济发展,扩大就业和增加社会保障资金来源,调整和规范离岗人员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加快离岗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的并轨步伐,提高我国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的社会化水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五)实施再就业工程是创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稳定和谐的内外部环境,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前提,做好再就业工作,是保持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创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二、离岗人员再就业情况分析
(一)从离岗人员总体情况来看,离岗人员普遍存在“两高三低”现象:即年龄高、女职工比例高,文化低、技能低、竞争就业能力低。
(二)从劳动力市场供求总量来看,随着人口出生高峰导致的就业高峰的到来,导致劳动力急剧增加,造成就业压力增大。另一方面由于结构调整、技术进步等原因,经济增长创造的就业岗位正在相对减少,就业弹性下降。
(三)从劳动力市场结构性矛盾来看,随着新成长劳动力进入劳动力市场,近年来出现了青年就业难问题,据统计,35岁以下求职者占七成以上,与过去35岁以上失业人员占多数的情况形成了鲜明对比。而且,这些求职者文化程度较高,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占1/3。这种情况使劳动力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
(四)离岗职工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竞争力较弱,加上有些地方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落实不到位、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等原因,离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难度进一步加大。
三、建立健全离岗人员再就业要工作机制的途径
(一)要建立离岗再就业稳定领导责任机制,为再就业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各级党委要严格落实一把手责任,统一思想,把离岗再就业列入重要日程,明确目标和责任,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纵向上要形成多个层面的领导责任层次,横向上分系统明确稳定工作的责任人和责任目标。真正实现稳定责任共负,风险共担,让有就业愿望和能力的离岗人员实现再就业。
(二)要建立离岗再就业稳定工作信息收集机制,打牢稳定工作的基础
建立以各级党委牵头,各部门参与的离岗再就业稳定工作组织网络,应用计算机和信息管理的手段,定期收集各单位离岗人员的基本情况,建立离岗人员档案库,做达到“六清”,即家庭状况清、实际收入清、解困需要清、技术特长清、生活变化清、思想状况清。建立信息员制度,具体负责收集离岗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定期对收集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决策依据。
(三)要建立离岗再就业工作稳定预警机制,为做好稳定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要按照“预测、预防、预警”的要求,建立起预警制度和预警责任制,实行动态预警管理,实施“点、片、面”相结合管理模式,做到责任到人,随时掌握特困人员的生活情况及思想状态。各职能部门要根据离岗人员档案,定期进行走访和召开座谈会,掌握他们的动向和思想动态,及时把各种影响稳定的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四)要建立技能培训机制,为再就业人员提供技能扶持
要把创业培训纳入推动就业与再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劳动就业等部门要广开就业门路,拓宽经营领域,挖掘就业潜力,增加有效用工岗位,要组织多工种技能培训班,建立多种形式的生产自救基地,为离岗职工提供职业咨询、职业介绍、就业指导、法律咨询等服务,认真组织好技能培训,提高其再就业的能力。
(五)要建立社会化就业机制,扩大离岗再就业的覆盖面
要采取“走出去”与“请进来”的办法,努力扩展用工渠道,提供用工信息,积极寻找社会就业岗位,挖掘搜集社会用工岗位,筛选推荐适合离岗人员再就业。要积极鼓励和帮助离岗人员自主创业,对自主创业者在设备、房屋、产品市场服务等方面给予大力扶持,帮助离岗人员及时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实现再就业的广泛性。
(六)要建立离岗再就业宣传教育机制,增强实效性
一是要突出针对性,要把离岗再就业人员最渴望了解知道的问题作为重点,通过定期印发宣传提纲、下基层宣讲等渠道,把上级的政策、文件精神原原本本地传达到每一名离岗人员,使他们政策清、措施明,确保政策信号到基层不衰减,政策精神到基层不变样。二要突出灵活性,运用好恳谈会、热点分析会等有效手段,针对离岗人员关心的问题和思想疑虑,深入浅出,把道理讲清楚。三是运用网络技术,及时将再就业人员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思想动态分析、管理方法和经验进行登载,增强做好再就业工作的实效性。
(七)要建立救助帮扶解困机制,维护离岗再就业人员的权益
4.退休离岗寄语 篇四
人与人相处,贵在知交,人与人相处,贵在真诚。在过去的岁月里,您与我们全体同事在多年的工作、学习中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当您即将离开工作岗位、离开我们一起工作学习的环境时,我们才真正察觉到那一份难舍的深重。我们常说相聚是缘,能在一起共事本身就是一种缘分,尽管这种缘分平时不被我们看重,但是,当离别真到来的时候,在我们每个人的内心深处,都会燃起一种难以割舍的情怀。人总是要往前走的,往事知足心常乐,人到无求品自高,某某单位工会委员会全体会员借此机会,衷心预祝***同志能够适应新环境、开始新生活!
感谢***同志这么多年来对单位的发展和建设所付出的辛勤努力,在这,我们由衷的道一声您辛苦了!谢谢您所付出的一切!对您即将开始的新生活,我们也衷心的祝福!祝福您在今后的日子里:儿孙膝绕、家庭幸福、健康快乐!希望您在闲暇之余能够想起我们这个大家庭,这里永远是您的娘家!希望您能够常回来看看,给予我们指导和帮助,留下您宝贵的经验,我们永远需要您!我们将接过您留下的接力棒,更加努力地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县委、政府分忧解难,为老干部工作转型发展积极贡献力量!
5.职工离岗创业合同 篇五
乙方:
根据《 》 (甘政发〔 〕 号)文件第六条:鼓励事业单位人员创业之规定。现乙方自愿申请离岗创业,另谋职业,经本单位同意,允许乙方离岗创业。
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离岗创业期限:从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共为 年。
二、离岗创业期间,甲方保留乙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并连续计算其工龄,如遇工资调整,按规定给乙方调整档案工资。
三、乙方离岗创业期间,保证主动与甲方保持经常联系,否则,不良后果均由乙方自负。
四、离岗创业后,不享受单位任何福利待遇和各种资金补贴、优惠待遇。
五、三金的交纳。在乙方创收期间,养老金、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金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均由乙方负责交纳,并且每半年向甲方交纳壹次(其中每年6月30日前壹次,12月31日前壹次),乙方要按时交纳,若因乙方本人原因延迟交纳或不交,造成损失和后果均有乙方承担。
六、离岗创业期间,乙方必须遵纪守法,各类安全由乙方自己负责。乙方不得以某单位职工身份从事任何活动,不得以某单位名义在外从事经营服务等活动,若因个人经营服务活动或其它种种原因带来的民事、刑事及经济责任,均由乙方本人自负。乙方一切言论和行为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单位的一切规章制度;如从事非法活动,按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处罚。
七、离岗创业期满,乙方愿意回原单位工作,须在一个月前提出申请,以便甲方按时予以安排工作;离岗创业期满后一个月内,乙方未申请回原单位办理任何手续的,甲方按规定给乙方作自动离职处理,并与单位解除一切关系。
八、本协议在履行期间,协议条款如与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有抵触,按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执行。
本协议自离岗创业期限起算之日起生效,在协议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协议,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上报主管部门。
甲 方:单位(盖章)
代表人:(签名)
乙 方:(签名)
6.离岗创业协议书 篇六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地址: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经乙方本人申请,甲方同意乙方离岗自主创业,经甲、乙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协议,以共同遵守:
一、离岗创业期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二、离岗创业期间,停发乙方的工资待遇,保留人事关系,档案工资正常晋升,创业所得收入归个人所有。乙方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和职业年金个人负担部分由其个人支付。甲方可以代为乙方按月缴纳以上费用,乙方必须按人事处核算标准提前十日向财务处预交全年所需费用,否则单位停止缴纳以上费用,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乙方自负。
三、离岗创业期间,乙方必须遵纪守法,不得做有损学院、教师声誉的言行,其个人的人身安全及由其个人不良行为产生的影响均与甲方无关。乙方的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四、离岗创业期间,乙方人事关系暂归人事处人才储备中心管理,须每年六月、十二月底向甲方书面汇报一次离岗创业情况,并接受核查。
五、离岗创业期满,乙方愿意回甲方工作的,或乙方提前结束离岗创业申请返回甲方工作的,可以恢复上岗并连续计算工龄,但须提前一个月书面提出申请,以便甲方安排工作;期满后一个月内,乙方既未办理辞职手续,又未办理返岗手续的,甲方将视为其自动离职,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解除聘用合同。
六、乙方因个人原因被行政、司法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及双方聘用合同。
七、本协议在履行期间,协议条款如与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有抵触,按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执行。
八、如有未尽事宜,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持有一份、备案一份,乙方持有一份,经过甲方行政负责人审批后双方签章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