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2024-07-02

校车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精选7篇)

1.校车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篇一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国家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国务院决定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许可由工商登记前臵审批改为后臵审批。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许可由工商登记前臵审批改为后臵审批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通告》第4项第1个子项,项目名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许可审批。

一、监管任务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有权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属地监管,由地方政府统一负责,落实部门监管责任。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行使市场执法监督指导、协调跨区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职责。

(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托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政审批信息管理平台,及时提取和梳理工商登记相关信息,并推送到省局相关处室。相关机构发现工商登记主体经营活动属于列入相关许可目录范围并属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应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的联络信息,告知相关许可事项的法律依据和申办指引,指导办理许可事项并实施监督。

(三)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承办部门应将行政许可文件通过行政审批信息管理平台抄送工商登记机关,并将配套监管信息上传至市场主体登记及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四)省局相关处室应当加强对获证市场主体的证后监督检查,对重点检查、巡查与本部门监督直接相关的各项行政审批办理情况,做好核查与登记。发现未办理行政审批、有效期届满或已被撤销、吊销、注销等情况,应当及时监督查处,在监督记录中注明,并在发现后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交换至市场主体登记及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以便其他相关监管部门跟进核查处臵。

建立健全平台共享信息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的监管工作机制,对涉及市场监管的部门数据及时汇总,并分类匹配与交叉核对,利用不同监管部门开放共享的监管记录,及时汇整相应市场登记主体的有关信息,实施有针对性和预见性的现场核查,并及时交换相应数据,提高监管和执法效率。

(五)在对市场主体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市场主体办理本部门的审批许可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应进行核查登记并经该市场主体确认,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市场主体登记及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行政审批信息管理平台,方便其他相关监管部门跟进核查处臵。

二、监管重点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年度监管应明确责任事项,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管的重点:1.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是否依法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事项变动是否合法;2.网站主页是否正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证书编号;3.网站名称、机构名称、网站域名、IP地址、法定代表人、服务性质是否与《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相符;4.网站主体是否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5.网站是否配备2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法律法规的人员;6.网站是否具备电脑、服务器等必要且运行良好的设施设备;7.网站是否具备健全的网络安全保障措施,是否制定并认真执行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8.网站是否具备并有效执行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有效的管理措施;9.发布的药品广告是否与批准的一致,并标注广告批准文号;10.网站是否违规违法发布虚假药品、医疗器械信息和广告。

三、监管措施

(一)加强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信用档案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单位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单位,通报上级主管部门。

(二)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网上巡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网上巡查,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巡查结果,不得免检。

(三)实施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单位责任约谈。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过程中存在网络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纳入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安全信用档案。

(四)畅通无证无照经营举报渠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公布本部门的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咨询、投诉、举报。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对举报人采取保密措施,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五)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单位违规活动进行处罚。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相关法律法规查处无证经营行为。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单位违规经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罚。

(六)明确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要求。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协同监管机制

(一)实行证照审批信息联动共享。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推进全省商事主体登记信息推送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证照联动审批监管平台”建设,消除信息碎片化、孤岛化现象,实现部门间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对已领取营业执照并需取得许可的商事主体,各级工商部门要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证照联动审批监管平台”及时推送相关信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认领工商部门推送的信息,并督促商事主体申办许可,并将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信息,推送给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确不具备许可条件不能颁发许可的,应当告知工商部门,同时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要求其到工商部门依法办理注销或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二)落实信息公示责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商事主体的行政许可、资质资格、行政监管、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公安、通信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日常监管信息。

(三)建立联动监管机制。按照“权责一致、权责匹配”的原则,健全行业监管、属地监管、综合监管相协调的市场监管机制,全面构建企业自律、行业自治、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联动监管体系。

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公安、通信管理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监管机制。在查处过程中发现有超出本部门监管权限的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做好登记备案,及时将相关信息进行共享,方便相关监管部门跟进处理。发现涉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五、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许可,或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不发放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发放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加强对日常监管人员的监督,主要是对监管人员是否定期赴现场检查、是否严格监管、是否认真填报检查事项进行监督问责。

(三)监管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实施“先照后证”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联席会议机制,强化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和督促落实。及时清理、修订、完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加快制定完善配套措施,落实监管责任。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情况实行目标管理和考核,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监管工作高质、高效、持续推进。

(二)加强宣传培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监管执法人员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等的培训、考核,并取得执法资格。无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监管工作。坚持文明执法,结合监管工作开展宣传教育,引导群众正确理解和支持改革政策。

七、主要监管依据

(一)《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

(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局令第9号);

(三)关于贯彻执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4‟340号);

(四)关于加强互联网药品销售管理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223号)。

2.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篇二

目录

1.学校(幼儿园)安全事项监管 2.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事项监管 3.民办幼儿园事项监管 4.民办学校事项监管

5.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事项监管 6.校舍建设项目事项监管 7.教育经费事项监管 8.规范案件查处 9.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一)学校(幼儿园)安全事项监管

为加强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的安全管理,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学校构建安全工作保障体系、落实各项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学校健全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排除校园安全隐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学校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巡查:对学校(幼儿园)的消防、交通、食堂、卫生、学生用车(船)、安全防范等情况进行经常性地上门巡查。

2.专项督查:对学校(幼儿园)存在的消防安全、食品卫生、校车安全管理、学校及周边环境等突出的安全隐患,联合安监、消防、卫生、公安(交警)、交通、乡镇街道等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每年组织不少于4次。3.全面检查:对学校(幼儿园)的组织领导体系、安全制度建设、安全和法制教育、安全常规管理工作、安全预警机制、安全应急处置能力等情况进行全面的评估检查,评定平安校园等级。每年组织1次。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二)监督检查措施

1.制订学校(幼儿园)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2.推进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全员管理责任制,召开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分管领导工作会议,督促学校(幼儿园)落实安全责任并签订安全责任书。

3.通过“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等和举办校园安全培训班等方式对各类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宣传培训,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

4.开展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5.全年不定期开展校园及周边安全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监督检查实施计划。

(二)组织人员开展监督检查。

(三)向被检查的学校(幼儿园)下达通知或到校后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在检查中发现学校(幼儿园)存在的一般安全问题,可以当场整改的则责令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下达《隐患责令整改通知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并实行跟踪督查。

(五)在检查中发现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被检查学校立即停止相关活动,并督促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抄告有关部门。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学校(幼儿园)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检查人员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2.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3.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4.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5.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二)校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或者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事项监管

为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到招生政策公开、招生纪律明确、招生程序严密,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二、监督检查内容

各校招生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湖南省义务教育管理条例》、《湖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鹤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存在未依法按照建立、保存招生记录和档案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招生过程中违反招生程序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违反学籍管理办法的行为;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学校。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30%。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20%。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二)监督检查措施

1.属地监督管理:对所辖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进行日常巡查;

2.开展执法检查:每年组织开展招生工作专项整治;根据我县实际,重点实施城区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的监督抽查检查;

3.例行监测抽样:对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开展日常监测抽样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科学制定招生政策,并将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程序、录取结果、监督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开,并通过多种途径加以宣传,提高招生政策的知晓度。

(二)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长签订招生责任状,明确招生纪律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向被检查学校(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在检查中发现学校存在的一般问题,可以当场整改的则责令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并实行跟踪督查。

(五)在检查中发现学校存在严重违规招生行为的,要责令被检查学校停止违规招生行为,并督促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抄告有关部门。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学校有违反招生政策行为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公办学校违反招生政策行为予以专项调查,将结果纳入学校年度考核,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降等处理;

(三)对民办学校违反招生政策行为予以专项调查,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发现被检查学校(人)涉嫌廉政问题的,及时移交纪检部门;

(五)发现被检查学校(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三)民办幼儿园事项监管

为促进本区民办幼儿园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幼儿园办学行为,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幼儿、家长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学前教育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鹤城区教育局审批许可的民办幼儿园。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印刷品等媒介,向社会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

(二)聘用的幼儿园管理人员和教师资质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三)是否根据评定的等级收取学费,幼儿园并在物价、教育部门备案;

(四)新办、延续、更改、终止等事项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五)是否建立园务管理制度,维护教师、幼儿、家长的合法权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是否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确保教学质量等情况;

(七)是否建立安全应急管理制度,是否配备相应的人防、技防、物防力量,是否定期开展校园安全自查;

(八)财务管理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所幼儿园。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5次,每次检查面不少于30%。3.全面检查:每年年末组织1次。对全区所有民办幼儿园办学行为及办学水平进行年终目标管理考核。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二)监督检查措施

1.专项检查:对民办幼儿园的基本情况、教育教学、园务管理财务管理、卫生保健、安全工作、家长工作等情况日常进行专项检查。每学期开学由区教育局职成办制定具体检查计划,每次检查有记录,年度有总结。

2.年度检查:区教育局对辖区民办幼儿园的园务管理、教育教学、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全面的评估检查,并与奖励挂钩。结果上报教育局,由教育局将过程性考核与年度考核汇总形成最总考核成绩按照等级进行奖励。

3.评定等级:根据幼儿园等级评估的标准,申报相应的等级,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认定。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监督检查实施计划。

(二)组织人员开展监督检查。

(三)向被检查的民办幼儿园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在检查中发现民办幼儿园存在的一般问题,可以当场整改的则责令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并实行跟踪督查。

(五)在检查中发现民办幼儿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严重违规办学行为的,要责令被检查幼儿园停止办学行为,并督促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抄告有关部门。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下列违法行为,由鹤城区教育局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1.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办学;

2.在发布招生简章或广告前,未向鹤城区教育局备案的; 3.未将收费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 4.擅自增设教学点的。

(二)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令其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法行为不属于鹤城区教育局管辖的,及时移送由管辖权的部门依法查处,其中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四)民办学校事项监管

为促进本区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维护民办学校和学生、家长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鹤城区教育局审批许可的民办学校。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民办学校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印刷品等媒介,向社会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民办学校聘用的管理人员和教师资质是否符合学校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学校新办、延续、更改、终止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民办学校是否建立校务管理制度,维护教师、学生、家长的合法权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民办学校是否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确保教学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民办学校是否建立安全应急管理制度、是否配备相应的人防、技防、物防力量、是否定期开展校园安全自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对民办学校的财务管理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人。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4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人。3.全面检查:每年年末组织1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人。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二)监督检查措施

1.专项检查:对民办学校的基本情况、教育教学、校务管理、卫生保健、安全工作、家长工作等情况日常进行专项检查。

2.年度检查:教育局对民办学校的校务管理、教育教学等情况进行全面的评估检查,并将过程性考核与年度考核汇总形成最终考核成绩进行奖励。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监督检查实施计划。

(二)组织人员开展监督检查。

(三)向被检查的民办学校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在检查中发现民办学校存在的一般问题,可以当场整改的则责令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并实行跟踪督查。

(五)在检查中发现民办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严重违规办学行为的,要责令被检查幼儿园停止办学行为,并督促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抄告有关部门。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民办学校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办学,由鹤城区教育局责令立即停止办学,根据相关制度处以处罚,并抄报同级登记管理机关。由此造成他人损失的,由民办学校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鹤城区教育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根据相关制度处以处罚。

(二)民办学校在发布招生简章或广告前,未向鹤城区教育局备案的,由鹤城区教育局责令立即停止,并根据相关制度处以处罚。

(三)民办学校未将收费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鹤城区教育局将抄告价格主管部门,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相关制度处以处罚。

(四)民办学校受到鹤城区教育局或相关部门处罚仍未改正,由鹤城区教育局强制责令停业整改,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发现鹤城区教育局工作人员在民办学校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事项监管

为规范民办教育培训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维护民办教育培训教育机构和学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区民办教育培训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鹤城区教育局审批许可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印刷品等媒介或者是否以刊登、播放、设置、张贴、散发、邮寄等方式向社会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

(二)聘用的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资质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三)收取的学费(或培训费)、住宿费标准是否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四)同其他教育机构合作办学是否法定要求;

(五)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地址、法定代表人、校长等事项变更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六)是否建立民主管理制度,维护教师、学员的合法 权益;

(七)是否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确保教学质量等情 况;

(八)是否建立应急管理制度,是否配备相应的人防、技防、物防力量,是否定期开展校园安全自查情况;

(九)财务管理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巡查: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招生、教育质量、财务管理、师生权益保障、校园安全等情况进行经常性地上门巡查。每年每校不少于3次。

2.专项督查: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存在的消防安全、食品卫生等突出的安全隐患,师资聘用、财务管理等社会关注度高的管理难点,联合消防、卫生、住建、税务、乡镇街道等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每年组织不少于4次。

3.全面检查: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内部管理、招生、教学、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全面的评估检查,评定等级,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每年组织1次。

(二)监督检查措施

1.日常巡查: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招生、教育质量、财务管理、师生权益保障、校园安全等情况进行经常性地上门巡查。

2.专项督查:对民办存教育培训机构在的消防安全、食品卫生等突出的安全隐患,师资聘用、财务管理等社会关注度高的管理难点,联合消防、卫生、住建、税务、乡镇街道等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3.全面检查: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内部管理、招生、教学、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全面的评估检查,评定等级,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监督检查实施计划。

(二)组织人员开展监督检查。

(三)向被检查的民办培训学校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对检查内容逐一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发现问题,制作并送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五)监督检查人员跟踪督查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抄告有关部门。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下列违法行为,由鹤城区教育局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1.与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 2.未将合作办学协议报鹤城区教育局备案的;

3.在发布招生简章或广告前,未向鹤城区教育局备案的; 4.未将学费(或培训费)、住宿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

5.擅自增设教学点的;

(二)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令其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法行为不属于鹤城区教育局管辖的,及时移送由管辖权的部门依法查处,其中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六)校舍建设项目事项监管

为了校舍建设项目资料存档完善,使硬件建设与教育教学服务相适应,保证项目建设质量按规范实施,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达到预定绩效目标,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鹤城区教育局新建、危改工程以及通过招生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兴建的幼儿园和中小学校舍建设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被检查项目履行行政许可手续情况进行服务和督查。

(二)对被检查项目是否按时间节点开工和达到形象进度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被检查项目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环境污染,各部位,各工种,各流程的质量管控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被检查项目的主材质量是否以次充好进行检查。

(五)对被检查项目施工保养、成品保护是否到位进行检查和指导。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巡逻:每年开工的全部项目每月至少巡查一遍。根据工程时间节点,安装阶段加大巡查密度。

2.专项督查:每个项目不少于3次,每项必查。3.全面检查:每年至少2次。

(二)监督检查措施

1.日常巡查。针对校舍项目的施工进度,使用不同的时间段和步骤开展督查和服务工作,做到每个项目有A、B岗对接服务、指导、管理和督查。

2.听取汇报。在施工现场,直接听取施工队、监理和现场业主代表的汇报和说明,分项一一说明、指导。

3.实地察看。对照图纸、项目工程清单、招投标文件等内容,管理校舍建设项目的具体细节是否符合要求。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针对校舍项目的施工进度,使用不同的时间段和步骤开展督查和服务工作,做到每个项目有A、B岗对接服务、指导、管理和督查。

(二)项目实地察看,听取施工队、监理和现场业主代表的汇报和说明,分项一一说明、指导。

(三)关键是对照图纸、项目工程清单、招投标文件等内容管理校舍项目的具体细节。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有违规行为,可能影响使用和安全功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采取补救措施;

(二)发现被检查人有违规行为,但不影响使用和安全功能的,按规定扣除项目资金并做好记录工作,在项目审计中体现;

(三)发现被检查人有违规行为,可能影响使用和安全功能的,经责令逾期不采取改正补救措施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七)教育经费事项监管

为依法规范教育经费监管行为,确保教育经费专款专用和安全使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区各学校。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所需教育经费是否实行预算编制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促进学校均衡发展。要求所有单独设置的中小学校均单独编制年度预算,并进行独立核算,建立独立的账务,编制独立的报表。除规定支出项目外,对教师培训经费等部分支出项目明确足额安排。

(二)学校是否制定教育经费管理、报销、内控、审批等相关制度。

(三)学校成立财务监督小组,学校领导班子、教师代表为小组成员,每学期对学校的收支票据进行审核,并将结果公示,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严格按预算执行,节约开支,使教育经费合理使用,有效管理教育经费,避免盲目浪费教育经费,做到合理合法。

(四)落实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全面、细致公开学校财务收支状况,公开预决算,公开“三公”等公务消费情况,加强对教育经费管理使用的检查监督。要求财务人员及时细致记账、编报会计报表、提供会计资料,不得故意拖延推诿。

(五)各类收入、支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六)定期对教育经费管理使用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重大问题给予通报批评。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巡查:每学期巡查两次,每次巡查不少于4所不同阶段学校。

2.专项督查:每学期不少于一次,每次检查面不少于3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一次,检查面不少于20%。上述指标与此同时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二)检查措施

1.针对人员经费,规范津补贴,保障职工应有权益,不挤占、挪用公用经费。

2.针对公用经费,严格按《湖南省公用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向社会群众、学校师生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3.针对基本建设投资,切实贯彻执行上级关于财政性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超概问题。

4.针对政府专项项目,专款专用。

5.根据公从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等情况制定教育经费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指定人员分片监督,教育局抽调其他股室人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

(三)向被检查学校时出示有效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对被检查学校教育经费管理情况实施做好单证,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学校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对设备、学生资助、非公教师补助等进行监督抽查;

(六)发现被检查学校存在违反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学校有违反教育经费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发现被检查学校相关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侦查。

(八)规范案件查处

一、立案标准

(一)违法行为有明确的涉嫌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查处:

1.违法行为符合《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鹤城区教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以下统称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违法行为量罚程度起点标准的;

2.违法行为情节虽不符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但有拒不改正、屡教不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之一的;

3.因当事人不配合执法检查、案情调查等原因,无法适用简易程序但能够适用一般程序完成查处工作的;

4.其他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

(二)因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不受本办法立案查处条件的限制;教育执法部门因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需要突破立案查处条件的,应当上报经局领导批准,并报局政策法规股备案。

二、报告程序

一般案件查处按本制度第(三)条查处流程执行。经审查确定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由局政策法规股、授权行政处罚部门分别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并于每年一月底、七月底前将每半年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目录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三、查处流程

(一)发现违法行为

1.教育执法部门指派2名或者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进行检查或者勘验,制作《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并交被检查人签名。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执法人员签名,并交当事人签名。不及时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公众利益或案件查处的,经教育执法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但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法定手续。

(二)立案阶段

1.立案。执法人员于案发之日起七日内制作《立案审批表》,并将已制作完毕的文书及掌握的案件来源相关材料一并上报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

2.审核。由承办机构负责人负责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报法制机构或者法制员审核。

3.审批。法制部门负责人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报教育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

4.批准。教育执法部门负责人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作出立案决定的,并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员。

(三)调查取证阶段

案件承办人员完成相关证据的收集,确认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四)陈述申辩或者听证阶段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复核。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法制部门或者法制员组织听证。

(五)处罚决定审批阶段

1.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案件承办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列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提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计算出罚款数额。

2.承办机构审核。承办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法制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制员审批。

3.法制审核。法制部门负责人或者法制员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4.集体讨论。符合重大案件情形的,进行集体讨论。集体讨论由教育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局教育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授权行政处罚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制作《案件集体讨论笔录》,列明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法制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制员的审核意见以及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最终作出结论意见。

5.批准。教育执法部门负责人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上传)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罚没款的数额。

(六)告知送达阶段

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交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签名的,由2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员注明情况。

(七)执行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执行

(八)结案

办理人员填写《教育行政处罚结案审查表》在3日内存档。

四、考核办法

将案件承办情况列入鹤城区教育年度行政执法责任书内容,考核结果作为所在执法机构目标责任制考核主要内容和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规范教育执法情况进行事中检查,每半年对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进行评查;发生错案的,依照《鹤城区教育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处理。

(九)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为规范全区教育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湖南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鹤城区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湖南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湖南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怀化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以及区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相关规定制订,具体标准公布在鹤城教育网。

三、有关措施

(一)局党委负责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行政处罚实施机构依照《怀化市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拟对当事人实施责令停止办学、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颁发证书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责令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罚时,提交局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三)从重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湖南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怀化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予以认定。

(四)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

3.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共8项 篇三

第一项 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检测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限值标准进行检测,并如实出具检测报告;

(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所使用的相关计量器具应当符合计量法律、法规和计量技术规范要求;

(三)按照规定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时报送排气污染检测信息;

(三)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一)现场检查。(二)台帐、资料核查。

(三)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工作中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调查处理。

采取日常巡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日常巡查每季不少于1次,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通过检测车间现场检查、视频实时监控、抽查暗访等措施,发现检测机构违反技术规范要求、程序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作出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备好检查工具和监测工具);(二)持有效执法证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三)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四)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五)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案卷移交法规科审查;不需要移交的,相关材料总结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2013年4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5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7号公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的规定,“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自治区确定采用的国家排气污染检测方法和排放标准进行检验,并出具真实、准确的检验报告;

(二)定期进行比对试验,开展内部检测线的比对和仪器设备的校准;

(三)不得从事机动车排 2

气污染治理维修业务;

(四)确保计算机网络畅通,数据传输符合有关要求;

(五)接受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按照第二十八条“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进行处罚。

第二项 对县(区)减排工作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区)人民政府

二、监督检查内容

完成年度污染减排工作实施方案中的工作任务,主要包括:(1)减排工程是否按期完成;(2)企业环保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3)辖区内造纸产量控制是否符合年度减排要求;(4)辖区内水泥熟料产量控制是否符合年度减排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减排半年度检查:通过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对上半年减排工程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考核;3

(二)减排年度检查:通过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全年减排工程项目完成情况、造纸产量控制及水泥熟料产量控制等指标进行考核;(三)五年减排核查:通过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十二五”期间减排工程项目完成情况、辖区环境质量改善情况进行考核。

采取日常巡查、专项督查和全面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日常巡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家减排单位;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面不少于10%;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抽查面不少于20%。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确定县(区)年度减排工作任务及五年减排计划任务;(二)结合国家核查对各单位辖区减排工程进行半年和年度减排核查;

(三)配合国家开展日常核查和每半年定期核查及年终核查核算;

(四)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督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每年初审查并确定县(区)减排工程年度计划;(二)每年结合国家核查对县(区)减排工程进行上、下半年各一次核查;4

(三)对年度减排工程未完成,或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考核机制。将污染减排作为县(区)综合考核评价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惩罚机制。对减排工程未按时间要求完成、减排工程建设和运行未按要求执行的县(区)进行通报、挂牌督办,并实行区域限批。

第三项:饮用水源环境安全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用于北海市县级以上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水库等地表水和地下水水源,及可能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污染物排放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开展对饮用水源水质监测工作;

(二)开展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及相关流域、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保护区内的各类标识、标牌及警示标志等设施完善情况,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应急预案落实情况,是否存在非法新建、改建、扩建影响饮用水源的建设项目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现场检查、定期巡查、定期监测、饮用水源执法专项检查、群众来信来访和举报等方式开展饮用水源的监管工作。

(一)现场检查辖区内饮用水源,全面掌握涉及饮用水源安全的排污企业和建设项目,及其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等;

(二)通过查阅排污企业和建设项目的台帐资料、在线监控、听取汇报等方式进行检查;

(三)对专项执法中发现存在问题的企业提出整改意见,尤其是涉及饮用水源水质安全的重污染企业,要实行限期督办,确保整治到位。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一律立案查处。

(四)定期开展饮用水水质监测。

采用日常巡查、专项督查和定期监测的方式进行。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不少于1个饮用水保护流域或者3家区域内企业;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面不少于30%。定期监测,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每季度不少于监测一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执法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资料;6

(二)责令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停止违法排污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三)检查企业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情况;(四)有必要的对饮用水水源、区域内企业污染物排放进行取样监测。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备好检查工具和监测采样工具);(2)持有效执法证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3)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4)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5)检查情况形成调查报告或汇总表;(6)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移交法规宣教科审查;不需要移交的,相关材料总结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涉及刑事犯罪的违法行为移送司法机关进行查处。

第四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落实情况。(一)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是否发生重大变化;(二)建设项目评价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三)建设项目是否执行“三同时”制度;(四)建设项目正式投产,需配套的环保设施是否通过验收合格。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建设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二)开展报告书项目的“三同时”跟踪管理,检查建设项目和配套的环保设施施工、建设、运行等情况;(三)开展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对投入试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

(四)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企业进行后督察,检查企业是否落实整改要求。

采取定期检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定期检查,报告书项目自审批后每三个月检查1次;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面不少于10%。

四、监督检查措施

要求建设单位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等开展治理设施设计、建设、使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要求建设单位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要求建设单位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备案。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备好检查工具和监测采样工具);(二)持有效执法证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三)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四)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9

(五)对需要立案查处的,向市环境监管支队通报办理,并将现场检查等案件材料移交;不需要移交的,相关材料总结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第五项 排污许可证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北海市环境保护局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排污单位许可证年度执行情况,主要核查排污单位年度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是否超过许可排放量和许可排放标准等相关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每年1月15日后进行排污许可证书面核查;(二)排放污染物情况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等方式;(三)排污单位进行排污许可证延续申请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采取日常巡查、定期督查的方式进行。每季度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不少于3家持排污许可证企业。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面不少于10%。

四、监督检查措施

书面核查上年度排污许可执行情况材料,现场核查企业排污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2)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4)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11

(5)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6)检查情况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上记录,相关材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不按照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由颁发许可证的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

第六项: 高环境风险辐射项目许可后续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高环境风险辐射项目单位以及辐射工作人员相关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高环境风险辐射项目单位以及辐射工作人员相关活动、辐射安全许可证制度的实施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北海市辐射环境与固体废物管理站对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等相关企业进行检查。

(二)随机开展每季度抽查。

开展放射源、射线装置和金属熔炼企业等电离辐射工作单位环境监督检查,确保重点单位2次/年,其他单位1次/年的监督检查频率。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加强在受理、审查、审批等环节的事中监管,加大许可审批工作和企业生产行为的过程性监管力度。

(2)配合自治区环保厅开展证前抽查或自行开展证前抽查,对发现不符合生产条件的单位,建议自治区环保厅不予发证,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并严肃处理。

(3)不定期进行获证企业后续监管督查,加强高环境风险辐射项目事后监管。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对获证企业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巡查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环保执法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出具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获证企业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

(2)自行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或配合参与由上级环保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专项检查行动。对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3)获证企业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之日起,每年度应当向市环保局提交年度评估报告。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下一年度提交年度评估报告。市环保局对企业的年度评估报告进行实地抽查。

(4)对发现不符合生产条件的企业,报自治区环保厅建议不予发证,并督促企业限期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高环境风险辐射项目的辐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报自治区环保厅建议取消辐射工作人员资格:(1)未按 14

相关规程从事辐射相关生产工作的;(2)未按规定对自身进行辐射防护和辐射剂量监测的;(3)企业检查人员未按相关规定进行检查的;未如实填写相关工作记录表格和工作检查表格的;(二)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9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规定定期提交年度评估报告的,当地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理。

(三)对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符合变更、注销等情形的,依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办理注销手续。

第七项: 固体废物管理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转移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活动是否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的规定;15

(二)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转移单位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转移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危险废物转移是否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进行。日常检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每季度不少于1次。其它单位每年不少于2次。专项检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每年不少于1次,其它单位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面不少于30%。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加强在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及转移等环节的事中监管,加大危险废物转移审批和企业实施的过程性监管力度。

(2)以现场检查为主,现场查看企业收集、暂时贮存是否按照要求进行,转移是否按照要求转移,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并严肃处理。

(3)不定期进行相关企业后续监管督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检查时,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资料、检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等方式,对许可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二)现场检查,必须由2名以上环保执法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出具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三)相关单位应当配合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警告。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对违反危险废物转移管理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项:规范案件查处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县(区)环境保护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各县(区)环境保护部门调查处理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监督检查。检查行政处罚案件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调查取证,证据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的依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按照规范存档。

三、监督检查方式

以开展案件评查工作的形式,对辖区内开展的案件材料进行评查。每年开展一次评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检查程序的合法性

包括取证人员的数量和资质,是否有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的记录,调查取证人员是否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和配合调查的义务。

(二)检查实体内容合法性(1)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

包括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客观联系,不同证据之间是否能够形成证据链。

(2)证据的真实性

证据是否存在伪造、变造、涂改、增减、篡改内容,证据制作修改的,是否有当事人签名或者压指印。

(3)证据的规范性

证据的构成要件是否齐全,是否有取证的事由、时间、地点、证据名称、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确认信息等要素,具体要求可参考《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指南》(环办〔2011〕66号)。

《调查询问笔录》应载明执法人员和被询问人基本信息;问答内容;被询问人对笔录的审阅确认意见;执法人员签名等内容。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应载明现场检查(勘察)的时间、地点、检查人和当事人基本信息;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工具、设施的名称、规格、数量、状况、位置、使用情况及相关书证、物证;现场拍照、录音、录像、绘图、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情况;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的事实;检查人和当事人的确认信息等内容;现场图示要注明绘制时间、方位。

环境监测报告,应载明监测机构的全称,监测机构的国家计量认证标志(CMA)和监测字号,监测项目的名称、委托单位、监测时间、监测点位、监测方法、检测仪器、检测分析结果,监测报告的编制、审核、签发等人员的签名和监测机构的盖章,并附取样记录。

鉴定结论,应载明委托人、委托鉴定事项、鉴定依据、使用的技术手段、鉴定部门、鉴定人鉴定资格、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4)案件调查报告的规范性

案件调查报告应重点稽查报告的完整性、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违法证据是否确凿、所提处理处罚建议是否合法四项内容。

完整的案件调查报告应包括案由、调查过程、主要证据、调查结论、提出的处理处罚建议等基本要素。调查的环境违法事实应具体、详实,且构成要件与适用法条的描述一致。收集的证据应足以证明当事人实施了相应的环境违法行为,且不同证据之间 19

能够形成证据链(无需所有证据类型齐全),所提处理处罚建议应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制定评查方案,安排评查人员);(二)持有效执法证、对案件了解并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开展评查,人数不得少于3人;(三)实施书面检查;(四)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五)对评查的结果进行通报,监督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4.校车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篇四

作者:朱光磊 宋林霖 《光明日报》(2015年08月19日 02版)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过推介天津海关对监管方式的创新,推动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通知》强调,这不仅主要适用于市场监管领域,而且将在各部门的检查工作中广泛运用,逐步推广。这一监管机制的重要创新,可以较好地解决监管人员与监管对象比例不平衡,监管中权力寻租,自由裁量权过大,以罚代管、推诿不管的不良习惯和作风,实质上是以机制创新推动体制变革,推动行政体制改革向“宽进”与“严管”并重的方向发展,具有非常重大的战略意义。

一、在“宽进”与“严管”、体制改革与机制调整的结合中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

近年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体可以看作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宽进”,核心内容是审批项目的减、并、合、放、转,目标是削减政府部门“管得太多、管得太细”的审批权。第二阶段是“严管”,通过一系列的机制设计与落实,让政府部门学会管、习惯管,学会用加强政府规制而不是强迫命令式的管,最终实现依法监管,管严适度。随着向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的方向发展,简政放权改革也就逐渐进入了“深水区”,改革的难度会更大,触及的利益主体会更多。监管方式的变革,会重塑行政文化,重构政府职责。因此,也就自然承载着推进政 1 府职能转变的重任,成了推动由“全能型政府”向有限政府、责任政府、透明政府和服务型政府转变的关键环节。

放到改革开放以来行政体制改革的历史中看,这一持续推进的过程还有一个明显的趋势性变化,这就是在不断转变政府职能的大背景下,由体制改革单边推进向体制改革与机制调整双向推进的方向转化。这一点在不断深化改革的当下表现得尤为明显。这次《通知》推动的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改革更多地带有体制机制综合调整的含义和特征。

体制改革是重要的,但并不是万能的,很多重要的体制改革最后还是要通过政府自身建设的完善来实现,要通过体制改革应与机制调整的平衡推进来实现,需要在体制改革和改革对象的自身建设、自我完善之间的相互补充、相互平衡中来实现。因此,我们一方面要坚定地抓体制改革;另一方面也要把机制建设放到突出的地位上来,强化“机制意识”。随机抽查,不涉及体制和机构问题,但是有效地调整工作机制,形式上是“抽查”,实质上是“普查”,巧妙地运用了“偶然之中有必然”的规律,是一项可复制的科学的机制设计。这是最近一个阶段,针对个别问题“一层层开会、一层层布置、一层层落空”现象的有力回应。这是更加注重政府职能转变与政府自身建设的产物,更接地气,更现实可操作,更具有全面推进服务型政府的特点。

二、在随机监管与结果公示相结合中推进透明政府建设

随机监管并不是随意监管,是在“偶然”中找“必然”。为此,《通知》中明确了几个基本但却十分重要的程序:

首先,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清单作为一种制度性授权机制,它要求对事务的办理流程、相关的法律依据、需要提交的证据材料、岗位的权责范围以及奖惩措施作出非常具体的规定,监管人员执法既不能越界,又可在权力范围内创新,规避了长期以来的“无限责任”与“任性权力”的问题,可以充分调动监管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创新精神,从而提高组织工作效率和应对环境变化的灵敏度。

第二,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通过摇号等非指定方式公开选择。这意味着被检查对象与检查人员的“互盲”,最大限度剔除制度中的人情因素,让企业克服侥幸心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减少收受贿赂的机会。同时,对于两类名录库都要及时更新,动态调整,这样才能保证抽查达到预期的效果。

第三,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不论是随机抽查还是常规检查,目的都是要用较低的行政成本达到高效监管的目的,让违法违规的企业越来越少,全面维护市场秩序。但是随机抽查如果抽样不合理,或缺乏代表性,抽查结果往往不能发现问题,甚至以偏概全,作出错误的情况判断。所以,应按照企业优、良、中、差的不同层次确定抽查对象的合理样本,避免重复检查和过度执法。

监管程序的重新设计,推进了透明政府建设,提高了行政效能。一方面,可以较好地解决监管者“乱作为”的问题。可以使监管者、被监管者、监管规则、监管范围、监管内容、监管标准等要素全部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运用现场监管者与监管对象之间的灵活匹配,消除了可能出现“潜规则”的灰色地带,防止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推卸责任等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可以较好地解决监管者“不作为”的问题。由于执法困难,部分基层政府存在着行政机关人员逃离执法岗位、执法人员不愿办案执法、机关人员不愿下乡检查,监管程序的随机透明,提升了权力行使的公信力,减少了公众对政策的误解,在处罚企业违规行为时,避免不必要的摩擦,降低了监管难度,使执法更为顺畅。

三、在联合监管与行政服务结合中,推进整体政府建设

我国正处于法制建设的初期阶段,有些地方公民守法意识淡薄,存在大量违法现象,管理工作难度大,仅依靠一个职能部门来管理,孤掌难鸣,难以达到预期效果。《通知》提出,探索开展联合抽查,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应一次查完,提高执法效能,降低企业成本。联合监管规模大、声势大,具有高效率、低风险的特点,易形成强大的高压态势,给执法对象以巨大威慑力。更为重要的是,一些政府部门的职能碎片化问题比较明显,“条块之间”的职能协调矛盾凸显,联合监管可以发挥各部门优势加大整治力度,政府为了完成共同的监管目标而实行的跨部门协作,从而使某一政策领域的不同利益主体团结协作,为公众提供无缝隙的而非互相分离的服务,有利于形成强化管理、依法行政的共识,协力整治重点难点问题。

四、在信用监管与数据共享结合中推进有限政府建设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通知》提出推进随机抽查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强调利用企业信用信息与抽查机制衔接,政府通过抽查的结果调整企业信用信息,而企业的信用信息库可以作为是否抽查和抽查频率的依据。企业信用体系的内容十分丰富,包括信用法律法规体系、信用服务机构、信用监管体系、失信惩戒机制以及信用文化教育体系等。其作用是通过信用信息的公开、传播与共享、失信联动惩戒,形成立体、全方位的监管体系,营造企业“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诚信市场环境,通过企业自律,行业自律,减少政府对企业的干预,降低行政成本,推进有限政府建设。

目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至中段,部分地方政府苦于由“重审批”转至“重监管”没有应对的良策,一些媒体和公众也担忧放松前置准入条件,会否出现监管真空。此刻及时发布《通知》,为宏观体制变革和机制调整,给出微观策略层面的指引,更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这样才会实实在在的全面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当然,随机抽查监管机制的提出,仅仅是建立高效监管体制的起点和一个方面,真正将各部门各行业事中事后的监管落到实处,是一项庞大的政府职能转变与工作流程再造工程,需要完善配套的法律制度、公务员行政能力的匹配与提升、地方各级政府的主动创新与积极作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政府监管体系任重而道远。

5.校车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篇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精神、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2017]55号)精神,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8]109号)中关于将“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事项实行严格市场准入的部署和要求,为进一步加强该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现制定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事中事后监管方案如下:

一、监管对象 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

二、监管措施

1.落实省局信用管理文件规定,记录对已把注册产品添加到生产许可范围内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失信行为,并按有关规定提供给省局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对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向省局行文建议吊销其注册证。

2.加强对已把注册产品添加到生产许可范围内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每年制定监督检查方案,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相关附录,对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照注册标准、是否在许可范围内组织生产,是否持续符合许可条件。

6.校车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篇六

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环环评[2018]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改革的有关要求,各级环保部门持续推进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制度改革,在简化、下放、取消环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同时,强化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是,一些地方观念转变不到位,仍然存在“重审批、轻监管”“重事前、轻事中事后”现象;一些地方编造数据、弄虚作假的环评文件时常出现;一些地方环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不落地,环评“刚性”约束不强。为切实保障环评制度效力,现就强化建设项目环评事中事后监管,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构建综合监管体系。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总体要求,以问题为导向,以提升环评效力为目标,坚持明确责任、协同监管、公开透明、诚信约束的原则,完善项目环评审批、技术评估、建设单位落实环境保护责任以及环评单位从业等各环节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机制,加快构建政府监管、企业自律、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确保环评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作用有效发挥。

(二)完善监管内容。加强事中监管,对环保部门要重点检查其环评审批行为和审批程序合法性、审批结果合规性;对技术评估机构要重点检查其技术评估能力、独立对环评文件进行技术评估并依法依规提出评估意见情况,是否存在乱收费行为;对环评单位要重点监督其是否依法依规开展作业,确保环评文件的数据资料真实、分析方法正确、结论科学可信;对建设单位要重点监督其依法依规履行环评程序、开展公众参与情况。加强事后监管,对环保部门要重点检查其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情况;对环评单位要重点开展环评文件质量抽查复核;对建设单位要重点监督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在项目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使用中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及各项环境管理规定情况。

(三)明确监管责任。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级环评审批部门在日常管理中负责对环评“放管服”事项和技术评估机构、环评单位从业情况进行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环境监察执法、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加强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落实情况的检查。环境保护部和省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运用环境保护督察等工作机制,对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环评制度情况开展监督。

二、做好监管保障

(四)依法开展环评制度改革。鼓励地方在强化环评源头预防作用的原则下,“于法有据”地出台环评“放管服”有关改革措施。上级环保部门对下级环保部门环评改革措施的依法合规性进行督导,对可能出现的偏差及时要求纠正,保证改革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行。下放环评审批权限,应综合评估承接部门的承接能力、承接条件,审慎下放石化化工、有色、钢铁、造纸等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项目的环评审批权,并对承接部门的审批程序、审批结果进行监督,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五)架构并严守“三线一单”。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环保部门要根据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简称“三线一单”)环境管控要求,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资源开发效率等方面提出优布局、调结构、控规模、保功能等调控策略及导向性的环境治理要求,制定区域、行业环境准入限制或禁止条件。各级环保部门在环评审批中,应按照《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号)要求,建立“三挂钩”机制(项目环评审批与规划环评、现有项目环境管理、区域环境质量联动机制),强化“三线一单”硬约束,项目环评审批不得突破变通、降低标准。

(六)实施清单式管理。落实分类管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编制应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不得擅自更改和降低环评文件类别。严格分级审批,各级环保部门开展环评审批应符合《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和各省依法制定的环评文件分级审批规定;下放调整审批权限应履行法定程序,对下放的环评审批事项,上级环保部门不得随意上收;环评文件委托审批应依法开展,委托审批的环保部门对委托审批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环境保护部分行业制定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原则和重大变动界定清单。鼓励省级环保部门依法依规制定本行政区内其他行业的环评文件审批原则。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和重大变动界定要求,统一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尺度。

(七)做好与排污许可制度的衔接。各级环保部门要将排污许可证作为落实固定污染源环评文件审批要求的重要保障,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查,结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和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核定建设项目的产排污环节、污染物种类及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等基本信息;依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质量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按照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环评要素导则等,严格核定排放口数量、位置以及每个排放口的污染物种类、允许排放浓度和允许排放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自行监测计划等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获得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的,根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条件有关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出具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意见。

三、创新监管方式

(八)运用大数据进行监管。环境保护部建设全国统一的环评申报系统、环境保护验收系统,并与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排污许可管理系统、环境执法系统进行整合,统一纳入“智慧环评”综合监管平台。强化环评相关数据采集和关联集成,制定环评监管预警指标体系,增强面向监管的数据可用性,建立源头异常发现、过程问题识别、违法惩戒推送的智能模型,实现监管信息智能推送、监管业务智能触发。各级环保部门要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实施智能、精准、高效的环评事中事后监管。

(九)开展双随机抽查。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环评事中事后监管抽查工作,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随机抽查工作。抽查重点事项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及审批情况、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及承诺落实情况、环境保护“三同时”落实情况、环境保护验收情况及相关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等。各级环保部门以环评申报系统、环境保护验收系统等数据库为依托,随机抽取产生抽查对象。每年抽查石油加工、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造纸、平板玻璃、钢铁等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数量的比例应当不低于10%。对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环境风险高的项目应提高抽查比例、实施靶向监管。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惩处问责。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十)发挥环境影响后评价监管作用。依法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建设项目,应及时开展工作,对其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台账记录和自行监测等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

四、强化技术机构管理

(十一)加强环评文件质量管理。环境保护部制定环评文件技术复核管理办法,上级环保部门可以对下级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开展技术复核。完善技术复核手段,采取人工复核和智能校核相结合方式,开展环评文件法规、空间、技术一致性校核。对技术复核判定有重大技术质量问题的,要向审批部门进行通报,对影响审批结论的,应要求采取整改措施。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及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十二)发挥技术评估作用。各级环保部门可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委托技术评估机构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评估。技术评估机构要改进技术评估方式方法,完善技术手段,为环评审批严把技术关,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并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

(十三)规范环评技术服务。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或者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能力的环评单位,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评单位应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确保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真实性和科学性。环境保护部制定环评技术服务行业管理办法,规范环评技术服务从业行为,依靠全国环评单位和人员的诚信管理体系推动环评单位和人员恪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制定建设项目环评单位技术能力推荐性指南,提出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评单位专业能力推荐性指标。

五、加大惩戒问责力度

(十四)严格环评审批责任追究。严肃查处不严格执行环评文件分级审批和分类管理有关规定,越权审批、拆分审批、变相审批等违法违规行为。在建设项目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标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采取的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或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或者环评文件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等情况下批复环评文件的,要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对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所列情形的,暂停审批有关区域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十五)严格环评违法行为查处。依法查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不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未落实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措施、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或使用、未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等违法行为。对建设项目环评违法问题突出的地区,要约谈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

(十六)严格环评从业监管。各级环保部门应建立环评单位和人员的诚信档案,记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差、扰乱环评市场秩序等不良信用情况和行政处罚情况,并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部定期对累积失信次数多的单位和人员名单进行集中通报。严肃查处环评单位及人员不负责任、弄虚作假致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失实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等行为;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等严重后果的,还应追究连带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环保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和人员不得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一经发现应严肃追究违规者及所在部门负责人责任。

(十七)实施失信惩戒。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31部门《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号)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及时将对建设单位、环评单位、技术评估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信息纳入全国或者本地区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落实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推动各部门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的有关单位及法定代表人、相关责任人员采取限制或禁止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或融资行为,停止执行其享受的环保、财政、税收方面优惠政策等惩戒措施。

六、形成社会共治

(十八)落实环评信息公开机制方案。各级环保部门应健全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机制和内部监督机制,依法依规公开建设项目环评信息,推进环评“阳光审批”。强化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约束,落实建设项目环评信息的全过程、全覆盖公开,确保公众能够方便获取建设项目环评信息。畅通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渠道,保障可能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公众的环境权益。

(十九)发挥公众参与环评的监督作用。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审批前,应采取适当形式,遵循依法、有序、公开、便利的原则,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对公众参与的真实性和结果负责。各级环保部门应监督建设单位依法规范开展公众参与,保证公众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进形成多方参与、社会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

七、强化组织实施

(二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对解决当前面临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环评源头预防效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环保部门务必充分认识强化环评事中事后监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正确处理履行监管职责与服务发展的关系,注重检查与指导、惩处与教育、监管与服务相结合,确保监管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环保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属地监管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划分,细化工作内容,强化责任考核,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着力强化工作执行力度。研究建立符合环评事中事后监管特点的环境执法管理制度和有利于监管执法的激励制度,强化监管执法,加强跟踪检查,切实把环评事中事后监管落到实处。

(二十二)做好宣传引导。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环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特别是新媒体鼓励全社会参与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形成理解、关心、支持事中事后监管的社会氛围。积极宣传环评事中事后监管的主要措施、成效,引导相关责任方提高环境保护责任意识,坚守环境保护底线,健全完善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长效机制。

环境保护部 2018年1月25日

7.校车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篇七

一、监管事项名称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二、监管对象

在**县行政区域内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货主。

三、监管依据

《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四、监管内容

(一)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是否证物相符并符合规定。

(二)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检查,是否来自封锁疫区,是否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是否染疫或疑似染疫,是否病死或死因不明,是否不符合农业部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规定。

五、监管措施

(一)专项检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货主的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监督检查。

(二)不定期抽查。采取不定期的方式,对部分动物及动物产品货主的生产、经营、运输活动开展抽查。

(三)受理投诉。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或依据职能移交执法机构进行处理。

六、监管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的有关规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以下处理措施:对有关动物和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依据职能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检疫,不具备补检条件的由相关执法机构予以没收销毁;对涉及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或依据职能移交相关执法机构处理。

七、监管科室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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