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2024-06-17

江西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精选10篇)

1.江西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篇一

关于转发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市、县建设局(建委)、园林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转发给你们,请在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工作中贯彻执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建设部的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一并印发给你们。从2010年2月1日起,我省城市园林绿化资质的申报将按照新标准和新规程执行。

附件:

1、关于修订《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城[2009]157号);

2、关于印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建城[2009]158号);

3、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3:

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城〔2009〕157号)、《关于印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建城〔2009〕15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细则。

一、资质申报

第二条 资质申报的项目包括资质设立(三级)、资质升级、资质延续及重新核定。

第三条

所有申报资质的企业在上报书面材料的同时须完成网上申报。其中申报一级资质的企业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的网站申报;申报二级资质的企业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资质申报系统申报;申报三级的企业在各省辖市指定网站申报。

第四条 申报一级资质执行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的要求。

第五条 申报城市园林绿化二级资质的程序:

1、企业向工商注册地的市或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县主管部门”)递交申报材料。

2、市、县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在附件目录页加盖原件核验章。

3、资质申报材料报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审核,同时将一份资质申请表报省辖市主管部门备案。省辖市主管部门应对申报企业市场行为进行核查,核查情况函告厅风景园林处。

4、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对资质的审核意见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如对公示意见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厅反映情况。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对企业陈述材料进行复审,并根据需要对被举报的企业组织实地核查。

5、公示期满后,对经审核符合城市园林绿化二级资质标准的企业申请事项,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公告。公告核准的企业,凭《申请材料接受凭证》,带原资质证书到厅行政审批办公室领取新的资质证书。

6、企业在领取资质证书后应将资质证书复印件报市、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申请城市园林绿化二级资质需提供的材料:

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

2、附件材料:

(1)、企业变更情况;(有变更的企业填写)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验资证明和企业章程;(3)、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4)、企业经理任职文件、职称证书、简历、身份证、毕业证书、劳动合同及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

(5)、企业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及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和缴费凭证;

(6)、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全部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及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和缴费凭证;

(7)、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全部中级以上技术工人的岗位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及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和缴费凭证;

(8)、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近三年代表工程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合同、竣工验收证明和结算书;

(9)、企业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七条 申请城市园林绿化三级资质的企业,向企业所在地的市(县)园林主管部门递交申报材料,经市(县)园林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各省辖市园林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省辖市园林主管部门应将三级资质批准结果每半年报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备案。

三级资质申报材料内容同第六条,其中附件材料的(3)、(8)、(9)项不需要提供,另提供企业近年财务审计报告。

第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按资质核准程序要求向发证机关申请资质延续。申请资质延续所需提供的材料与资质核准申请材料相同。在资质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无不良市场行为记录,经审核,其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3年。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按时申请延续的企业,发证机关依法注销其城市园林绿化资质。

第九条 因未按时提出延续申请被注销资质的企业,可在30日内申请对其原有资质进行重新核定。资质重新核定提交的申报材料同第六条。

第十条 资质申报材料的要求:

1、申报材料中申请表必须为原件,附件材料为复印件或扫描件,其中涉及到人员的材料必须是扫描件。

2、《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资料一套。附件材料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需有页码、目录及分隔页,采用软封面封底,胶装装订,在材料的脊背上标注申报企业的名称和申报事项。材料按照下列顺序进行排列:第一部分:综合资料;第二部分:人员资料;第三部分:工程业绩资料。

3、申请材料必须数据完整、填写规范、印鉴明晰、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扫描件和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

4、职称证书的颁发机关必须是相应的人事部门或人事部门授权认可的机构;非相应人事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需提供有效的授权证明。

5、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和财务决算报表必须是具有法定资格的审计事务所或会计事务所出具。

二、资质证书管理

第十一条 资质证书的管理包括证书变更、证书遗失补办。第十二条 资质证书变更

企业在取得资质证书后,有效期内发生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企业信息变化时,应当及时办理网上变更并同时递交书面材料。

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及说明;

2、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3、变更前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全部正、副本原件;

5、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企业改制、股权变更、重组或分立致使资质证书发生变更的,按照资质核准程序重新核定,提供以下材料:

1、二级资质同第六条(不需要提供业绩材料),三级资质同第七条;

2、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关于企业改制或股权变更的决议;

3、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批复文件。第十四条 证书遗失补办

资质证书遗失后需及时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在申请证书补办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资质证书遗失情况说明及补办申请;

2、企业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3、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三、资质监管

第十五条 资质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依法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撤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并在相关网站上公告:

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许可,涉及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和规定的;

2、依法可以撤销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企业,相应发证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法撤回其资质。被撤回资质的企业,可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和资质提出核准申请,相应发证机关根据申请对其资质等级进行重新核定。

第十七条 资质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依法注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收回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并在相关网站上公告:

1、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2、企业因破产、倒闭等原因依法终止的;

3、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 外资投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二级和三级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自2010年2月1日起实施。

2.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 篇二

关于修订《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

建城[2009]15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工程局:

为规范城市园林绿化市场行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市场监督管理,引导城市园林绿化市场健康发展,我们对《城市园林绿化 企业资质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建城 [2007]27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十月九日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一、一级资质

(一)资质标准

1、注册资金且实收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企业固定资产净值在1000万元以上;企业园林绿化年工程产值近三年每年都在5000万元以上。2、6年以上的经营经历,获得二级资质3年以上,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独立的专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

3、近3年独立承担过不少于5个工程造价在800万元以上的已验收合格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

4、苗圃生产培育基地不少于200亩,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园林绿化苗木、花木、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养护能力。

5、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或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会计师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总经济师具有中级以上经济类专业技术职称。

6、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园林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建筑、给排水、电气专业工程师各不少于1人。

7、企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包括绿化工、花卉工、瓦工(或泥工)、木工、电工等相关工种。企业高级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绿化工和/或高级花卉工总数不少于5人。

(二)经营范围

1、可承揽各种规模以及类型的园林绿化工程,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等各类公园,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等各类绿地。

2、可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中的整地、栽植及园林绿化项目配套的500平方米以下的单层建筑(工具间、茶室、卫生设施等)、小品、花坛、园路、水系、喷泉、假山、雕塑、广场铺装、驳岸、单跨15米以下的园林景观人行桥梁、码头以及园林设施、设备安装项目等。

3、可承揽各种规模以及类型的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程。

4、可从事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和经营。

5、可从事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培训和信息服务。二、二级资质

(一)资质标准

1、注册资金且实收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企业固定资产净值在500万元以上;企业园林绿化年工程产值近三年每年都在2000万元以上。2、5年以上的经营经历,获得三级资质3年以上,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独立的专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

3、近3年独立承担过不少于5个工程造价在400万元以上的已验收合格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

4、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或具有园林绿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会计师具有中级以上会计师职称,总经济师具有中级以上经济类专业技术职称。

5、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园林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人,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建筑、给排水、电气工程师各不少于1人。

6、企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包括绿化工、花卉工、瓦工(或泥工)、木工、电工等相关工种。企业高级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6人,其中高级绿化工和/或高级花卉工总数不少于3人。

(二)经营范围

1、可承揽工程造价在1200万元以下的园林绿化工程,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等各类公园,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等各类绿地。

2、可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中的整地、栽植及园林绿化项目配套的200平方米以下的单层建筑(工具间、茶室、卫生设施等)、小品、花坛、园路、水系、喷泉、假山、雕塑、广场铺装、驳岸、单跨10米以下的园林景观人行桥梁、码头以及园林设施、设备安装项目等。

3、可承揽各种规模以及类型的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程。

4、可从事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和经营,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三、三级资质

(一)资质标准

1、注册资金且实收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企业固定资产在100万元以上。

2、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独立的专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

3、企业经理具有2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或具有园林绿化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4、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

5、企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包括绿化工、瓦工(或泥工)、木工、电工等相关工种;其中高级绿化工和/或高级花卉工总数不少于3人。

(二)经营范围

1、可承揽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下园林绿化工程,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等各类公园,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等各类绿地。

2、可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中的整地、栽植及小品、花坛、园路、水系、喷泉、假山、雕塑、广场铺装、驳岸、单跨10米以下的园林景观人行桥梁、码头以及园林设施、设备安装项目等。

3、可承揽各种规模以及类型的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程。

4、可从事园林绿化苗木、花卉、草坪的培育、生产和经营。四、三级资质以下

三级资质以下企业只能承担50万元以下的纯绿化工程项目、园林绿化养护工程以及劳务分包,并限定在企业注册地所在行政区域内实施。具体标准由各省级主管部门参照上述规定自行确定。

五、相关注释

(一)省级主管部门:指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直辖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二)工程造价:以竣工造价为准。

(三)综合性工程:指工程建设内容除园林绿化植物栽植、整地外,至少含两种下列内容的园林绿化工程:园林绿化项目配 套的500平方米以下的单层建筑(工具间、茶室、卫生设施等)、小品、花坛、园路、水系、喷泉、假山、雕塑、广场铺装、驳岸、园林景观人行桥梁、码头以及 园林设施及设备安装项目等。单纯的绿化项目和绿化管理养护项目,如公路绿化、厂区绿化养护等,一律不算作综合性工程。

(四)园林景观人行桥梁:桥梁设计以游客通行和园林景观效果为主,设计负载在250公斤/平方米以下,并只限应急车辆通行的单跨桥梁。

(五)建筑专业:包括建筑、工民建和土木工程专业。

(六)园林专业:指与园林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及养护管理相关的专业,包括园林(含园林规划设计、园林植物、风景园林、园林绿化等)、园艺、城市规划、景观、植物(含植保、森保等)、风景旅游、环境艺术等专业。

(七)专业人员资格的认定:专业技术人员所学专业、职称证书专业原则上应与标准要求的专业一致,其它情况按下列原则认定:

1、申报人员所学专业与标准要求专业不一致,但职称证书专业与标准要求专业一致,则按照其职称证书专业认定。

2、申报人员所学专业与标准要求专业一致,但职称证书专业与标准要求专业不一致,经考核其个人工作经历符合要求的(中级职称人员需从事相关专业工作6年以上;高级职称人员需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按照其所学专业认定。

3、申报人员职称证书上未注明专业的,按照其毕业证书专业认定。

4、申报人员毕业证书专业、职称证书专业都与标准要求专业不一致,但就业后从事标准要求专业的脱产学习至少一年,并 取得相应结业证书的,经考核其个人工作经历符合要求的(中级职称人员需从事相关专业工作6年以上,高级职称人员需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按照结业 证书专业认定。

5、申报人员毕业证书专业、职称证书专业都与标准要求专业不一致,且达不到上述认定要求的,一律不予认定。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申请程序

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

事项名称 办理机构 办理地址 办理电话 办理时间 受理方式 办理程序

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城镇绿化处

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小黄庄北街1号 政务大厅 84236676、84236530

周一至周五9: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网上受理或书面申请

城市园林绿化一级施工企业资质初审程序

一、申 请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验资证明和企业章程;

(三)、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五)、企业经理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或简历,身份证和毕业证书,劳动合同,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和缴费凭证;

(六)、企业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和身份证,劳动合同,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和缴费凭证;

(七)、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全部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和身份证,劳动合同,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和缴费凭证,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人员需提供履历表,园林专业高级以上职称人员需提供职称评审表;

(八)、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全部中级以上技术工人的岗位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和缴费

凭证;

(九)、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近三年代表工程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合同、竣工验收证明和结算清单;

(十)、企业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需附企业固定资产明细)、财务决算报表和企业营业税票;

(十一)、企业苗圃基地自有土地证明,或企业苗木生产培育基地合同期五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和近一年租金支付凭证。

二、受 理

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政务服务厅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按照受理条件的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办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受理决定,并告知申办人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出具《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办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事项依法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受理通知书》,受理后及时移交审核人员。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三、审核

岗位责任人:城镇绿化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一)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核;对需要现场核实的,组织现场核查;

(二)对符合审核标准的,提出同意的初审意见,并与申请

材料报送复审人员;

(三)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初审意见,并与申请材料报送复审人员。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四、复审

岗位责任人:城镇绿化处复审人员

岗位职责: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一)同意审核意见的,签署意见并与申请材料报送审定人员;

(二)不同意审核意见的,与审核人员交换意见,将复审、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审定人员。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五、审定

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审定人员(主管局长)岗位职责:按照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一)同意复审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退审核人员;

(二)不同意复审意见的,与复审人员交换意见,签署审定意见并退回审核人员。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六、上报

岗位责任人:城镇绿化处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按照标准将申报材料和审定意见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七、告知

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政务大厅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结果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城市园林绿化二级以下(含二级)施工 企业资质核准程序

一、申 请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北京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验资证明和企业章程;

(三)、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五)、企业经理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或简历,身份证和毕业证书,劳动合同,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和缴费凭证;

(六)、企业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和身份证,劳动合同,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和缴费凭证;

(七)、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全部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和身份证,劳动合同,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和缴费凭证,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人员需提供履历表,园林专业高级以上职称人员需提供职称评审表;

(八)、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全部中级以上技术工人的岗位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和缴费凭证;

(九)、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近三年代表工程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合同、竣工验收证明和结算清单;

(十)、企业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需附企业固定资产明

细)、财务决算报表和企业营业税票;

二、受 理

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政务服务厅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按照受理条件的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办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受理决定,并告知申办人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出具《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办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事项依法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受理通知书》,受理后及时移交审核人员。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三、审核

岗位责任人:城镇绿化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一)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核;对需要现场核实的,组织现场核查;

(二)对符合审核标准的,提出同意的初审意见,并与申请材料报送复审人员;

(三)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初审意见,并与申请材料报送复审人员。办理时限:6个工作日

四、复审

岗位责任人:城镇绿化处复审人员

岗位职责: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一)同意审核意见的,签署意见并与申请材料报送审定人员;

(二)不同意审核意见的,与审核人员交换意见,将复审、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审定人员。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五、核准

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核准人员(主管局长)岗位职责:按照核准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核准。

(一)同意复审意见的,签署核准意见,退审核人员,制发许可证;

(二)不同意复审意见的,与复审人员交换意见,签署核准意见并退回审核人员。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六、核发

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政务服务厅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结果,按标准留存归档文件。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在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送达工作。

办理时限 收费标准 办理依据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1、《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十六条

2、《北京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

3、关于印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建城[2009]158号)、关于修订《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城[2009]157号)

3.江西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篇三

(三级或三级以下绿化企业资质)

申请人须如实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一份。(用Α4纸打印的文件)

2、城市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可上网下载(http://)或(http://)。(加盖公章)

3、企业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原件审核后当场退回、复印件加盖公章)

4、法人证书、代码证。(原件、复印件、企业具有4年以上的经营经历、原件审核后当场退回)

5、企业注册资金证明或验资报告不少于200万元,县级以上会计事务所出据。(原件审核后当场退回、复印件加盖公章)

6、企业章程。(复印件加盖公章)

7、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济负责人任职的文件、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社保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原件审核后当场退回、复印件加盖公章)

8、企业中级以上技术工种、级别情况明细表及社保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技术等级证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原件审核后当场退回、复印件加盖公章)

9、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专业人员明细表及技术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社保凭证等相关证书材料。(原件、复印件、原件审核后当场退回、复印件加盖公章)

10、企业近3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和财务决算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11、企业经营业绩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12、申请表内容填写真实、清晰,不应缺项。

13、企业申报的各种材料,除《城市园林绿地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外,其余3—11项材料须按目录顺序编印页码装订成合订本,不允许装订活页。(原件审核后当场退回,复印件装订成合订本)

14、合订本规格统一采用Α4纸,封面为铜板彩纸,封面名称:上方横排为“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用30号小标宋);中间竖排为“申报材料”(用48号黑体);下方横排落款为申报企业全称(用22号书宋),年月日(用22号书宋)。申报企业全称加盖公章。

4.江西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篇四

一、年检程序:

(一)年检企业在在网上下载《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检查表》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重庆市园林局公众信息网http://和重庆风景园林网);

(二)企业在市园林局资质办报送检查材料;

(三)市园林局资质办审查企业检查材料;

(四)登记变更事项和检查结果,对年检合格的企业给予登记注册;对年检不合格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视情况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注销资质证书;

(五)市园林局资质办领导审核签字;

(六)企业在市园林局行政服务窗口领取年检登记结果材料和资质证书副本。

二、检查时间

(一)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

(二)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

(三)超过规定时限1个月不报者,视为自动放弃年检,将在报刊和网上公告注销该企业资质。

三、年检报送资料

(一)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检查表一式2份。

(二)企业基本情况总结报告1份。主要内容:

1、经营管理及经济效益状况;

2、企业承担的工程项目和施工质量及安全生产状况;

3、企业管理和技术人员素质状况及参加专业培训情况;

4、遵守法律、法规和资质管理的情况;

5、企业获奖和其他应报告的情况。

(三)以下证明材料报送原件审查、复印件按以下顺序装订成册报送1套备查:

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2、本企业等级标准规定的中级以上工程技术和经济人员的职称证明、毕业证、身份证、劳务合同、社保证明。

3、本企业等级标准规定的中级以上(由劳动局或指定机关颁发的)技工岗位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保证明。

4、本承担过的主要园林绿化项目及质量证材料明(包括绿化工程项目合同、竣工报告、工程质量合格证明等);

5、经有资质的审计和会计师事务所盖章的企业财务报表。

6、企业外聘技术人员的劳务合同和原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

7、企业办公场地房屋产权证书及租赁合同。

8、企业名称、地址、法人、技术负责人变更的需持变更后的工商注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变更申请书。

四、获得市级以上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优秀奖励称号的可作为当年年检的业绩证明。

联系电话:89068663

5.江西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篇五

[字号:大 中 小] 2011-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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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园林企业:

为了加强规范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城建字〔2011〕35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2009年12月31日前取得城市园林绿化二级、三级资质证书,参加本次资质延续与换证的所有企业,需于9月1日前完成网上数据填写与申报;

二、未参与此次就位的所有二级、三级企业需在9月10日前完成数据填写;

三、自9月1日起,所有新申请三级企业资质、二级和一级企业资质升级的,需同时进行网上申报和纸质材料申报;

四、具体网上申报方法请登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网址:),点击导航栏中的“城市建设”后,再点击“山东省园林企业资质核准系统”即可进行登录。在登录界面,可下载企业管理版软件使用说明书,按说明书进行登录和有关操作。各园林企业请严格按照《通知》所列内容和要求执行,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企业信息网上申报工作。

特此通知。

附:《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联系人:田爱秋 电 话:***

6.江西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篇六

【题注】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根据建 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开发企业,是指在我省城市及村镇从事土地开发、房屋 及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开发经营业务,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第三条 凡在我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专营或兼营的各类开发企业都必须遵守本 办法。

第四条 陕西省建设厅归口管理全省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根据自有资金和经营管理能力,开发企业划分为一、二、三、四、五 五个等级。各级开发企业的资质标准如下:(一)资质一级企业:

1、自有流动资金20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

2、有职称的建筑、土木工程、财务管理、建筑或房地产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 不得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0人;

3、设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总工程师、高级会计师职称的总会计师、经济师以上(含经济师)职称的总经济师。工程技术、经济、统计、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

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4、具有五年以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经历;

5、近三年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面积,或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 投资。连续四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优良率达20%以上。(二)资质二级企业:

1、自有流动资金10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

2、有职称的建筑、土木工程、财务管理、建筑或房地产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 不得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得少于10人;

3、工程技术、经济、统计、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4、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经历;

5、近三年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面积,或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 投资。连续三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优良率达10%以上。(三)资质三级企业:

1、自有流动资金5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

2、有职称的建筑、土木工程、财务管理、建筑或房地产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 不得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得少于5人;

3、工程技术、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 应专业助理以上职称,配有初级以上职称的专业统计人员;

4、具有二年以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经历;

5、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面积,或累计完成与之相当的房地产开 发投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四)资质四级企业:

1、自有流动资金2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

2、有职称的建筑、土木工程、财务管理、建筑或房地产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 不得少于5人;

3、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 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五)资质五级企业:

1、自有流动资金不低于30万元,注册资金不低于30万元;

2、有职称的建筑、土木工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少于3人;

3、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的初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应有三年以上会计工 作经历。

上述各级别开发企业临时聘用或兼职聘用的技术人员不得计入公司技术人员总 数,不得作为技术、经济、财务等业务负责人。第六条 申报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章程和固定的办公地点;

(二)有独立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有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任命的专职经理,并配备有同企业等级相适应的专职技术、经济等管理人员;(三)有不少于等级规定的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七条 申报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二)企业资信证明;

(三)企业法人代表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务任命书和职称证件;(四)企业成立的批准文件;(五)企业章程;(六)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与申请资质等级人员数相应的专职技术、经济等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件;(八)办公场地的房屋权属证明或一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协议;(九)其他要求提供的文件、证明。第八条 开发企业资质审批程序如下:

(一)省属单位和中央在陕单位成立的开发企业直接报省建设厅审批;

(二)各地(市)的开发企业经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厅审批

(三)各县(市)的开发企业由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地(市)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复审后,报省建设厅审批;

(四)申报一级开发企业时,经按上述报批程序审查后,由省建设厅上报建设部 审批;

(五)外省单位在我省申报成立开发企业,直接报省建设厅审批;

(六)外省开发企业来我省进行房地产开发,应向省建设厅交验资质证明文件和 其所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书,经批准后,方可从事房地产开发;(七)经批准成立四级以上的开发企业,允许在我省境内跨地区经营,不再办理 资质审批手续,但应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第九条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开发企业,由省建设厅发给建设部统一制定的《资 质证书》。《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样法律效力。第十条 申报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凡资金、人员达到一、二、三级标准,而开 发经历和经营实绩达不到相应标准的,按降低一级的资质等级审批。

开发企业在资质审定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 关规定,办理开业登记。

第十一条 以某一开发项目为对象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的项目公司,不定资质等 级,由项目所在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项目规模审定其资金、人员条件后,报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一次性《资质证书》,并报省建设厅备案

第十二条 非生产型综合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自有资金达到两亿元以上,其中 自有流动资金达到一亿元以上;中央各部门所属工程建设公司达到建筑工程资质一

级,自有资金一亿元以上,其中自有流动资金达到5000万元以上,地方工程建设公

司达到建筑工程资质一级,自有资金5000万元以上,其中自有流动资金达到3000万

元以上;经报省建设厅批准后可兼营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但不定资质等级。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 证书》。

开发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在报纸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发。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应当在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30日内,向 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等级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 开发企业变更名称、法人代表、办公地址和主要经济、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开发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时,应当在向工商行 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的同时,注销《资质证书》。第十七条 开发企业的资质每年年检一次开发企业应提供下列年检文件:(一)公司经营报告;(二)财务报告;(三)统计年报资料;(四)开发工程质量证明文件;(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经过年检,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标准的开发企业,由原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吊 销《资质证书》。

第十八条 凡在规定期限内未上报年检资料的开发企业,取消其资质。第十九条 开发企业自开业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展开发经营活动的,取消其资

质。

第二十条 一、二、三、四、五级开发企业必须按照《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 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任务。各级开发企业可承担的任务规定如下:

(一)一级开发企业可承担20公顷以上的土地开发任务,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 上的居住区开发建设,以及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工业区、商业区的开发建设,建设

技术复杂程度不受限制;

(二)二级开发企业可承担20公顷以下(含20公顷)的土地开发任务,建筑面积20 万平方米以下(含20万平方米)住宅小区开发建设,以及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工业、商业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

(三)三级开发企业可承担12公顷以下(含12公顷)面积的土地开发,建筑面积12 万平方米以下(含12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房屋综合开发或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工业、商业建筑的开发建设,不得承担含有12层以上,跨度超过24米的建筑物的建设;

(四)四级开发企业可承担建设5万平方米以上(含5万平方米)的住宅组团的房屋

综合开发,或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商业建筑的开发建设,只允许承担七层及七层以

下民用建筑的建设;

(五)五级开发企业只限于在本地区范围内的村镇(不含县城)进行开发建设,可 承担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允许承担五层以下民用建筑。第二十一条 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

限期改正、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罚款。(一)申请资质等级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二)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的;(三)工程质量低劣的;

(四)擅自超越《资质证书》规定承担任务的;

(五)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通知

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上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

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7.江西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篇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51号

《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九日经第七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六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 侯捷 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

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以下简称供热)企业资质管理,保障向城市安全、可靠、持续稳定地供气、供热,促进城市燃气和供热行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城市中从事供气、供热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系指以自有设施向用户专门供气、供热的企业,包括气源厂、热源厂、燃气和供热输配企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资质,系指燃气和供热企业的设施水平、供气和供热能力、企业人员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等。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资质按供气、供热能力实行分级审批。

供气能力在20万户以上(含20万户)的燃气企业和供热能力在500万平方米以上(含500万平方米)的供热企业,其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也可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发证。

供气能力在20万户以下的燃气企业和供热能力在500万平方米以下的供热企业,其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资质审查,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城市燃气企业资质标准》和《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标准》进行。

第八条 申请资质审查的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资质申报表;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职务证明,安全技术负责人职务、职称证明;

(三)项目批准文件、施工图或者施工及安装竣工验收资料、工艺图、设备配置明细表、压力容器合格证、安全及消防设施资料等;

(四)气源及热源情况。外购气源和热源的企业应当提交供需协议书;

(五)其他有关文件。

第九条 新建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资质审查分初审和正式审查两个阶段。经初审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城市燃气企业试运行证书》或者《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试运行证书》(以下统一简称《试运行证书》)。企业取得《试运行证书》后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业登记。

企业试运行一年后,可向资质审批部门申请资质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发给《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或者《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统一简称《资质证书》)。审查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顿。

第十条 《试运行证书》、《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和出卖《试运行证书》或者《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 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分立或者合并,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原《试运行证书》或者《资质证书》作废。分立或者合并后的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应当重新申请资质审查。

第十三条 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安全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应当向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复审。经复审合格的,换发《资质证书》;复审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顿后重新申请资质审查。

第十五条 本规定颁发前已取得城市燃气或者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证书的,按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应当做好设施的维修、巡检,确保安全、可靠、持续稳定的供气、供热,提高服务质量。资质管理部门应当对燃气、供热企业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对检查不符合资质标准的,责令其限期整顿。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整顿后仍不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停止运营,同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因限期整顿或者停止运营所造成的损失,由企业自行负担。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质审批部门处以警告、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停止运营: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

(二)申请资质审查时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

第十九条 资质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失职、索贿受贿或者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八月一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

1、城市燃气企业资质标准

2、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标准

附件1:

城市燃气企业资质标准

1.为了规定城市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根据《城市燃气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2.燃气气源及质量:

2—1城市燃气包括以煤和重油、石脑油为原料制取的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和矿井瓦斯等。

2—2气源厂生产的燃气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GB13621—92《人工煤气》、GB9052.1《油气田液化石油气》和GB11174《液化石油气》、SY7514《天然气》、GB/T13611—92《城市燃气分类》等。

2—3城市燃气应具有可察觉的臭味,应符合GB50028—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要求。

2—4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要有稳定气源(指有储备设施或与有储备设施单位签订的代营合同),保障持续稳定地供应液化石油气。

2—5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凡液化石油气含有残液组份的,必须设有残液回收装置,回收残液。

2—6对于人工煤气的低发热值、杂质允许含量(包括焦油、硫化氢、氨、萘、一氧化碳等)每日每班要进行检测;对于天然气、液化石油气要定期进行成分分析检验。

2—7对于上述要求进行的各种检验或检测,燃气企业必须设有检测或检验装置,保证燃气质量。

3.燃气压力

从事燃气供应的企业,凡由管道输送的燃气,应根据其气源,对用户室内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与用气设备燃烧器额定压力,符合GB50028—93的规定要求。

4.燃气生产工艺

4—1以煤和重油为原料的人工煤气制气工艺、净化处理工艺、管网输配系统、储配站、调压站等,必须符合GB50028—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要求。

4—2天然气及矿井瓦斯等燃气的贮存设施、集输站场、处理厂、集输管线、管网输配系统等,必须符合GB50028—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石油化工部、煤炭部门的有关规定要求。

4—3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燃气企业,必须具备包括由运输、接卸、储存、灌装等完整生产工艺的液化石油气贮配站,方能在城市内设立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经营液化石油气,液化石油气贮配站必须符合GB50028—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要求。

任何没有上述完整生产工艺液化石油气贮配站的单位和个人、或利用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进行临时灌装的,不得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

4—4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及矿井瓦斯的生产、储存及输配等所有的设备,必须满足生产工艺的要求;储罐及所有的压力容器(包括液化气钢瓶)必须符合劳动部门关于压力容器的规定要求。

4—5液化石油气铁路槽车和汽车槽车应符合(82)劳锅字22号、(82)化调字第316号《液化气体铁路槽车安全管理规定》和(81)劳锅字1号《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

5.安全生产

5—1燃气企业的人工煤气厂、液化石油气贮配站场、天然气及矿井瓦斯集输站场的建设、生产和经营,必须严格执行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28—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第10号令《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要求。

5—2燃气企业的人工煤气厂、液化石油气贮配站场、天然气及矿井瓦斯集输站场的防火及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备,应符合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要求,防爆等级应符合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要求。

5—3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燃气企业要对储罐、液化气火车槽车及汽车槽车、钢瓶等压力容器,定期进行检验。

有条件的企业,应配备检验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钢瓶、储罐及压力容器的设施和专职检验人员。

5—4必须具有设备、设施运行及人身安全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及相关的安全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5—5生产岗位运行人员,必须按规定全部经过考核持证上岗。

5—6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企业要由负责生产的主管领导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设立安全管理机构;生产车间要由车间主任主管安全生产工作,并设专职安全员。

6.人员及其他

6—1燃气企业生产工人、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定员的标准要按建设部《城市建设各行业编制定员标准》[(85)城劳字第5号]的规定配备。

6—2燃气企业的专业性和安全性很强,必须配备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小型企业配备专业技术员,中型企业要有专业工程师,大型企业配备专业高级工程师。

6—3企业全部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厂规厂法、安全生产、生产管理基本知识的基础教育。

6—4企业要建立包括基建、生产运行、技术设备、物资、安全生产等完整的统计资料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

6—5企业要有营业章程和服务规范。

附件2:

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标准

1.为了规定城市中从事集中供热(以下简称供热)经营活动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根据《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2.热源

2—1热源包括热电联产、区域锅炉房、工业余热、地热、核能等多种方式。

2—2向市区供热的热电厂必须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的要求,凡属不按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的热电厂不得向城市供热;在合理的供热半径内(蒸汽网的供热半径宜控制在5公里以内,热水网的供热半径宜控制在10公里以内)只能建一个热电厂。

2—3区域锅炉房供热规模:特大城市锅炉单台容量在20吨/时以上,民用建筑供热面积应在25万平方米以上;大、中城市锅炉单台容量在10吨/时以上,民用建筑供热面积应在10万平方米以上;小城市锅炉单台容量在4吨/时以上,民用建筑供热面积应在4万平方米以上。

2—4工业余热要按照城市供热规划的要求,就近向市区供热。工业供热锅炉单台容量不得小于10吨/时。

3.供热质量

3—1热电联产供热,热力网供水温度一般控制在110~120℃以上,回水温度60~70℃;其供回水温差,直接连接不小于20℃,间接连接不小于35℃。

区域锅炉房供热,供热规模较小时,可采用95~70℃的水温;供热规模较大时,应采用较高的供水温度。

用户室内采暖温度应为18℃±2℃,不低于16℃。

3—2热力网供水流量要按CJJ34—90《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规定进行计算。

3—3热力网供、回水压力要符合CJJ34—90《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的规定要求,要保证热力网末端供、回水压差能满足用户系统所需的作用压头要求。

3—4热力网供回水温度、压力、流量等参数要在供热协议中明确规定,并要按供热协议要求实施,保证用户采暖效果。

3—5热力网补给水的水质要符合国家《民用锅炉水质标准》和《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的要求。

3—6热力站必须配置检测和调节供回水温度、压力、流量等运行参数的设施,实时检测与调节,保证良好的水力工况。

3—7要选择热力网中间及末端部位有代表性的住宅,分别取顶、中、低层不同朝向的房间,检测用户室温;每月检测户数(每户按50平方米计算)为:供热面积在100万平方米内按3%;101~500万平方米按2%;501~1000万平方米以上按0.5%进行检测。用户室温合格率应不低于98%。

4.供热生产工艺

4—1热电联产单机容量在12MW以上的热电厂,必须符合国家《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的要求;单机容量在12MW以下(含12MW)的热电厂和中低压凝汽式电厂改造为热电厂,必须符合国家《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的要求。

4—2区域供热锅炉房系统,必须符合国家劳动与机械部门的有关规定要求。

4—3热力网系统,包括热力管道的布置、敷设和防腐保温、热力站、阀门、补偿器等附件与辅助设施,必须符合CJJ34—90《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的要求。

4—4热力网必须配置检测、调节与控制等设备,满足热力网运行的要求。

5.安全生产

5—1必须具有设备、设施、运行人员及人身安全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及相关的安全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5—2生产岗位运行人员,必须按规定全部经过考核持证上岗。

5—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企业要由负责生产的总工程师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设立安全管理机构;生产车间要由车间主任主管安全生产工作,并设专职安全员。

5—4要保证供热设备、设施的完好,配备专门维修、抢修人员与专用设备,保证热力网可靠运行。

6.人员及其他

6—1供热企业生产人员、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定员标准要按建设部《城市建设各行业编制定员标准》[(85)城劳字第5号]的规定配备。

6—2供热企业技术与专业性很强,必须配备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小型企业配备专业技术员;中型企业要有专业工程师;大型企业配备专业高级工程师。

6—3企业全部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厂规、厂法、安全生产、生产管理基本知识的基础教育。

6—4企业要建立包括基建、生产运行、设备与设施、安全生产、物资消耗等完整的统计资料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

8.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办理指南 篇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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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

企业资质

杂谈

园林行业企业涉及到的资质类别分工程类和设计类两大块:

工程类的企业资质包括: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园林古建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文物保护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设计类的资质包括:

城市规划设计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风景园林设计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文物保护设计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由于经常有用户向一通园林导航网咨询有关资质办理的一些事宜,为方便大家,一通园林导航网就园林行业企业资质办理的一些常见问题参考有关政策规定整理了一些资料提供给大家,仅作为办理资质的参考,一些具体要求可以在办理之前咨询一些相关主管部门。本文首先介绍有关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资料,其他方面资质的资料一通园林导航网会陆续整理,提供给大家。

一、城市园林绿化资质的审批主管部门和一般程序:

一级资质由住建部审批;二级资质由省建设厅审批,报住建部备案;三级及以下资质由企业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建设厅备案。(一通园林导航网提示:各直辖市的办理机构和各省有些不同,分别为: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

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

(一)一级资质

1、资质标准

(1)、注册资金且实收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企业固定资产净值在1000万元以上;企业园林绿化年工程产值近三年每年都在5000万元以上。

(2)、6年以上的经营经历,获得二级资质3年以上,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独立的专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

(3)、近3年独立承担过不少于5个工程造价在800万元以上的已验收合格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

(4)、苗圃生产培育基地不少于200亩,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园林绿化苗木、花木、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养护能力。

(5)、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或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会计师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总经济师具有中级以上经济类专业技术职称。

(6)、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园林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建筑、给排水、电气专业工程师各不少于1人。

(7)、企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包括绿化工、花卉工、瓦工(或泥工)、木工、电工等相关工种。企业高级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绿化工和/或高级花卉工总数不少于5人。

2、经营范围

(1)、可承揽各种规模以及类型的园林绿化工程,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等各类公园,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等各类绿地。

(2)、可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中的整地、栽植及园林绿化项目配套的500平方米以下的单层建筑(工具间、茶室、卫生设施等)、小品、花坛、园路、水系、喷泉、假山、雕塑、广场铺装、驳岸、单跨15米以下的园林景观人行桥梁、码头以及园林设施、设备安装项目等。

(3)、可承揽各种规模以及类型的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程。

(4)、可从事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和经营。

(5)、可从事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培训和信息服务。

(二)二级资质

1、资质标准

(1)、注册资金且实收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企业固定资产净值在500万元以上;企业园林绿化年工程产值近三年每年都在2000万元以上。

(2)、5年以上的经营经历,获得三级资质3年以上,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独立的专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

(3)、近3年独立承担过不少于5个工程造价在400万元以上的已验收合格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

(4)、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或具有园林绿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会计师具有中级以上会计师职称,总经济师具有中级以上经济类专业技术职称。

(5)、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园林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人,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建筑、给排水、电气工程师各不少于1人。

6、企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包括绿化工、花卉工、瓦工(或泥工)、木工、电工等相关工种。企业高级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6人,其中高级绿化工和/或高级花卉工总数不少于3人。

2、经营范围

(1)、可承揽工程造价在1200万元以下的园林绿化工程,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等各类公园,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等各类绿地。

(2)、可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中的整地、栽植及园林绿化项目配套的200平方米以下的单层建筑(工具间、茶室、卫生设施等)、小品、花坛、园路、水系、喷泉、假山、雕塑、广场铺装、驳岸、单跨10米以下的园林景观人行桥梁、码头以及园林设施、设备安装项目等。

(3)、可承揽各种规模以及类型的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程。

(4)、可从事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和经营,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

(三)三级资质

1、资质标准

(1)、注册资金且实收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企业固定资产在100万元以上。

(2)、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独立的专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

(3)、企业经理具有2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或具有园林绿化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4)、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

(5)、企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包括绿化工、瓦工(或泥工)、木工、电工等相关工种;其中高级绿化工和/或高级花卉工总数不少于3人。

2、经营范围

(1)、可承揽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下园林绿化工程,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等各类公园,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等各类绿地。

(2)、可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中的整地、栽植及小品、花坛、园路、水系、喷泉、假山、雕塑、广场铺装、驳岸、单跨10米以下的园林景观人行桥梁、码头以及园林设施、设备安装项目等。

(3)、可承揽各种规模以及类型的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程。

(4)、可从事园林绿化苗木、花卉、草坪的培育、生产和经营。

(四)三级资质以下

三级资质以下企业只能承担50万元以下的纯绿化工程项目、园林绿化养护工程以及劳务分包,并限定在企业注册地所在行政区域内实施。具体标准由各省级主管部门参照上述规定自行确定。

(一通园林导航网提示:以上标准是根据住建部建,城[2009]158号《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整理的,应该是最新的。)

三、申请城市园林绿化一级资质所需提交的材料和要求:

(一)申请材料内容

企业申请核定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时,应提交下列材料。对要求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或扫描件)的材料,其中的复印件(或扫描件)需由省级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地级以上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与原件核对并加盖“与原件相符章”。

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下载地址)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验资证明和企业章程的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扫描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扫描件;

5、企业经理任职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职称证书原件及扫描件或简历,身份证和毕业证书的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企业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任职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和身份证的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全部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和身份证的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人员需提供履历表,园林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需提供职称评审表原件及复印件;

8、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全部中级以上技术工人的岗位证书、身份证的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9、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近三年代表工程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合同、竣工验收证明和结算清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10、企业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需附企业固定资产明细)、财务决算报表和企业营业税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11、企业苗圃基地自有土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企业苗木生产培育基地合同期五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和近一年租金支付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请材料要求

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资料一套。附件资料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需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要求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并按照下列顺序进行装订:

第一册:综合资料,含申请材料内容中第2-6、10、11项;

第二册:人员资料,含申请材料内容中第7、8项;

第三册:工程业绩资料,含申请材料内容中第9项。

2、申请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明晰、字迹清晰工整,扫描件和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

3、所有证件(包括资质证书、身份证、职称证书、岗位证书、毕业证书等)都需提供扫描件。

4、职称证书必须是由人事部门或人事部门授权认可的机构颁发的;非人事部门颁发的需提供有效的授权证明。

5、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和财务决算报表必须是具有法定资格的审计事务所或会计事务所出具的。

【一通园林导航网提示:申请核定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的企业应先向企业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或直辖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完成后由省级主管部门或申请企业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以上资料由http://一通园林导航网 园林行业一站通 整理仅供参考)

四、办理园林绿化二级及以下级别企业资质申报的材料各地可能略有差别,下面是北京市园林绿化管理局的要求提交的材料,企业在办理时可咨询当地主管部门:

(一)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验资证明和企业章程;

(三)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由人事部门或人事部门认可的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相关专业的毕业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参加社保的证明单;

(四)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中级以上技术工种岗位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参加社保的证明单;

(五)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的工程项目业绩的证明资料;

(六)由具有资格的审计事务所或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企业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9.江西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篇九

鲁建发[2005]11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

现将《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建设厅

二○○五年三月八日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规范城市房地产开发市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简称开发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级和暂定资质。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率达100%,优良品率60%以上。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20人(高级职称的8人),持有岗位资格证书15人(建筑、结构、房地产5人;会计4人;企业经理、项目和销售经理5人;统计1人)。

7、工程技术、销售、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质量投诉率(投诉房屋面积与总销售房屋面积之比)2%以下,质量投诉处结用户满意率100%。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率达100%,优良品率60%以上。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15人(高级职称的6人),持有岗位资格证书14人(建筑、结构、房地产5人;会计3人;企业经理、项目和销售经理5人;统计1人)。

7、工程技术、销售、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质量投诉率3%以下,质量投诉处结用户满意率100%。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1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8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率达100%,优良品率60%以上。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10人(高级职称的3人),持有岗位资格证书12人(建筑、结构、房地产4人;会计2人;企业经理、项目和销售经理5人;统计1人)。

7、工程技术、销售、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质量投诉率4%以下,质量投诉处结用户满意率100%。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四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已竣工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率达100%,优良品率60%以上。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8人(高级职称的2人),持有岗位资格证书10人(建筑、结构、房地产4人;会计2人;企业经理、项目和销售经理3人;统计1人)。

7、工程技术、销售、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质量投诉率低于5%,质量投诉处结用户满意率100%。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五)暂定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2、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8人(高级职称的2人),持有岗位资格证书10人(建筑、结构、房地产4人;会计2人;企业经理、项目和销售经理3人;统计1人)。

3、工程技术、销售、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4、有3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或与此相当投资额。

第七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审查时,应当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听取同级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明文件,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暂定资质。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二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的验资报告。

(五)企业税务登记证。

(六)企业固定办公场所证明。

(七)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八)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的任职文件,企业经济、技术、财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资格证件,劳动合同(加盖劳动局鉴定章),企业人员交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九)企业获得开发项目的证明文件(土地有效证件)。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受理许可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

第十条 建设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颁发《暂定资质证书》;对不符法定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准予暂定资质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二条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经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依法延续《暂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但延续期限不得超过2年,具体延续程序按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执行。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续。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1个月前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但最高等级不得超过三级。

第十四条 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第十五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资质申报表。

(二)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企业营业执照。

(四)企业固定办公场所证明。

(五)企业验资报告和企业资产负债表。

(六)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的任职文件,企业经济、技术、财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资格证件,劳动合同(加盖劳动局鉴定章),企业人员交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七)近年开发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施工、预售许可证,开发经营权证明,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资料)。

(八)企业经营统计年报。

(九)企业销售的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十)建设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开发企业资质由省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二级、三级开发企业资质由省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并征求开发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在省工商局申请注册的中央驻鲁单位、省直部门和名称冠以“山东”“齐鲁”字样的开发企业资质,由省建设主管部门直接审批发证。

四级、暂定开发企业资质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报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外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进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必须是一级资质企业;省内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必须是三级以上资质企业。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一级资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年检;

二、三级资质由省建设主管部门年检;四级、暂定资质由市建设主管部门年检。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参加资质年检。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结果要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据各自资质等级,按照下列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按照建设部《房地产开发资质管理规定》可以在全国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级资质开发企业可承担20公顷以下的土地和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居住区以及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工业、商业等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可以在全省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三级资质开发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区的土地、房屋以及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工业、商业等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可以在全省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四级资质开发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区的土地、房屋以及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工业、商业等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仅能在所在地城市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暂定资质开发企业可承担的开发项目规模,原则上按与其注册资本和人员结构等资质等级条件相应开发企业可承担的开发项目规模来确定,仅能在所在地城市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2年,年检合格的,到期按照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规定换发新证。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房地产资质证书。

房地产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在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补领。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时,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后的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资质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经批准超越资质等级和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资质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出现因基础设施不配套等严重问题的,依据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注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九 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依据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依据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10.江西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篇十

(2013.12.28)

一、申报要求及程序:

(一)企业在“重庆风景园林网”资质中心下载2013年11月26日印发的《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管护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渝园林发〔2013〕159号)文件对照填写申请表,并按照本指南须报送的材料准备相应材料。

(二)申报企业将资质申请表及各类证明材料装订成册报送到市园林局行政审批窗口。

(三)市园林局进行审批,通过审批的颁发资质证书;没有通过的将通知退件并说明原因,企业到重庆市园林局行政审批窗口领回申报材料。

二、申请资质的企业须报送下列材料

以下所有文件、资料、证件等材料均需提供原件核对(身份证除外),同时用A4纸复印(所有证照均需清晰彩印),按顺序装订成册报送一套备查(申请表单独装订成一册,同时准备电子文档一并上报;下述材料另行装订成册)。

基本资料:

(一)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园林绿化、环保、管护、市政、物业类)

(三)企业验资报告

(四)公司章程

(五)社保局提供的公司所有人员社保缴费证明原件及凭据(办理晋升、延续、就位时提供)

第一部分:管理人员资料目录及名单

(六)企业法人代表(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

(七)企业经理(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证明具备园林绿化日常管护经历年限的合同资料)

(八)企业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

(九)管护业务分管负责人(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

第二部分:企业高、中级技术人员资料目录及名单(按高、中、初级顺序填写,按绿化技师、花卉技师、绿化工、花卉工、植保工、育苗工、盆景工、草坪工、假山工、电工、其它工种顺序排列)

(十)高级技术人员证明材料(举例如下)

张三:(岗位工种等级证、绿化养护或花卉养护专项职业能力证、身份证、合同文件)

……………………………………………………

(十一)中级技术工人证明材料

李四:(岗位工种等级证、绿化养护或花卉养护专项职业能力证、身份证、合同文件)

……………………………………………………

(十二)初级技术工人证明材料

王五:(岗位工种等级证、绿化养护或花卉养护专项职业能力证、身份证、合同文件)

……………………………………………………(资料提供说明:同时具有绿化养护或花卉养护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人员,壹级资质中级绿化工或花卉工以上应有8人同时具备该证书,贰级资质中级绿化工或中级花卉工以上应有4人同时具备该证书,叁级资质中、初级绿化工或初级花卉工以上应有2人同时具备该证书。)

(十三)企业固定办公用房自有或租赁证明、照片3张及近一年缴费证明

(十四)苗圃自有或租赁证明、照片3张及近一年缴费证明

(十五)标准中要求的企业设备及工具的明细、照片及购买凭据

第三部分:承担过的主要园林绿化管护项目表及项目合同证明材料(壹、贰级按标准中第二条要求提供相应年限的合同资料证明)

(十六)主要园林绿化管护项目表

(十七)项目合同证明材料举例如下:

1、XX大学校园绿化管护合同 中标通知书(邀标书)管护合同(必须提供)收款(票据)证明材料(必须提供)实景照片6-8幅(必须提供)

2、XX单位绿化日常管护合同 中标通知书(邀标书)管护合同(必须提供)

收款(票据)证明材料(必须提供)实景照片6-8幅(必须提供)

(第3-6个合同同上类推)

三、报送资料地址及联系方式:

报送资料地址:市园林局行政审批窗口(资质接件窗口)联系人:刘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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