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指南

2024-08-31

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指南(精选9篇)

1.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指南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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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程序

(一)政府主管部门、政府授权部门、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的企业设立审批程序

由于政治、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不同,世界各国企业法人的登记主管机关不同,企业法人的设立程序也有所不同。一般而言,以市场经济为主的国家,往往强调企业的自主地位,允许企业依照法律直接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法人登记,通常很少设立审批程序。以计划经济为主的国家,往往强调国家的管理职能,要求企业在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法人登记之前得到政府许可,因而通常存在设立审批程序。

我国的政治制度是社会主义人民民主专政,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建国几十年来,我国的政治和经济制度稳固,但经济体制却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正处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刻转变过程中。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仍然占据主导地位的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它不可避免地要反映和体现计划经济的要求,所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之前一般还需要由政府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部门或行业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批。

1.普通设立审批程序。登记管理法规规定企业申请登记应提交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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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管部门的审批,主要是对企业的产品或经营业务是否符合社会需要和行业发展要求,以及能源、交通运输、原材料、资源供应等条件的审核。它不同于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其是否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营业条件。

(2)国务院规定对某些行业的企业实行集中的归口审批,不论哪个部门投资设立,不论什么类型的企业,都需经某个部门集中审批,这就是国家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制度。

2.专卖、专营审批程序。国家为了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往往对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商品实行专卖或专营。凡是经销或销售特定商品的企业法人,必须再增加国家授权部门对专卖或专营企业进行的资格审查程序。

3.无主管部门审批程序。没有主管部门的企业,可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但涉及行业归口审批和专卖、专营审批的,仍须先行办理审批。

4.有关部门审批程序。企业在申请开业登记时,除主管部门和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外,有时还需要经过其他一些部门审查同意。这些部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中称之的有关部门。如举办旅店业、饮食业、食品业、服务性行业等,除经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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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部门或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外,还应当经过当地卫生部门审查,卫生条件合格后,才能持有关文件、证件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登记管理制度也在不断改革,1992年9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了《关于改进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将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的审批限于外贸、金融、交通、航空、旅游、医药、建筑、出版等特定行业;除法律、法规规定实行专项审批或许可证的以外,不再将部门规定的审批和许可证作为登记注册的法定前置条件。这项改革,对搞活企业,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改革不彻底,前置审批只是得以简化,审批制的基本框架还没有被打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独立核准登记制还没有起来。二是改革不配套,有些方面改了,有些方面没改,改革没有形成体系,影响了改革的效果。另一方面,从国家管理经济的角度看,涉及国家经济命脉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不论市场经济发展到何种程度,审批制度仍是必不可少的。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打破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许多框框,确立了直接登记为主、审批设立为辅的原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出资人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企业制度与企业登记制度的关系,总的来说,是实体与程序的关系。企业登记制度是企业制度所决定的,企业登记制度必须与企业制度相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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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应。企业制度的改革和创新,会相应地要求企业

登记制度的改革和创新;企业登记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反过来也会积极地促进企业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因此,《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的主管部门、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的前置审批,随着企业制度的变化,必将会发生从许可制向准则制的变革。

(二)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程序

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程序是指企业法人在取得政府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部门或国家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件之后,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的程序。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企业申请登记分为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三种,登记程序也相应地分为三种:

1.开业登记程序。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程序是指有关法规、规章所规定的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应依照的步骤和过程。

(1)申请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有关文件和证件。

(2)登记主管机关接受申请登记的申请后,应从受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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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变更登记程序

(1)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分支机构等登记事项或因分立、合并、迁移发生变更,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程序是指有关法规规章所规定的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依照的步骤和过程。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法人和非法人企业以及经营单位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时,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没有主管部门和审批机关的,可直接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企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有关文件和证件。1992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关于改进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简化了变更登记注册程序,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时,除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济性质、增、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外,其他登记事项的变更,可不提交主管部门审批文件。

(2)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登记后30日内,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核准变更登记的决定。

3.注销登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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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程序是指有关法规、规章所规定的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应依照的步骤和过程。

(1)注销登记是指登记主管机关依法对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它原因终止营业的企业,收缴营业执照、公章等,撤销其注册号,取消其企业法人资格或经营权的执法行为。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应提交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②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③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务的文件。

(2)登记机关接受申请登记单位的注销申请后,应从受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通知其开户银行。

(3)非法人企业注销登记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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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三)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程序

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程序是指有关法规、规章所规定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法人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应依照的步骤和过程。

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法人和非法人企业以及经营单位申请登记的审批程序,大体可分为受、审查、核准、发照、公告五个步骤。

1、受理

(1)受理的概念及其条件:

受理是登记主管机关依法作出的接受企业登记申请的行为,是登记注册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是登记主管机关运用登记程序,承担登记责任的起点。

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受理决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要有管辖依据。登记主管机关只能在规定的管辖范围内,对申请人的登记申请作出受理决定。越权管辖属于无效管辖,越权受理也无效受理。一经发现,应立即纠正,并将已受理的企业登记申请移送给有权受理的登记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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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要有合法依据。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登记事由和提交的申请登记文件、证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要进行咨询性审查和情况调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和申请行为,有义务提出咨询指导意见,解答有关问题,使申请人的申请登记事由和申请登记文件符合法定要求。

③要有程序依据。登记主管机关为申请人按照提交的申请登记文件、证件、有关资料以及填报的《登记注册书》齐备、有效,应根据程序规定作出受理表示。对申请登记文件、证件不齐备、无效的,不予受理。但是,登记主管机关不能无故不予受理,亦不能未经受理,即进入审查或核准阶段。

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受理决定后,应在三十日内,做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因此,受理时间应当是准确的、公开的、双方认同的,并应当具有书面形式,以便明确登记双方的责任和作为双方诉讼的证据。

(2)受理的程序

申请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将申请登记报告及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送交登记主管机关后,登记主管机关应对其进行初审。提交的文件、证件齐备的方可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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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的内容包括:①申请登记单位是否属于登记注册的范围和管辖范围;②提交的文件、证件是否齐全、有效;③《登记注册书》填写是否准确、清楚。符合上述条件的,应予受理。

受理后,登记受理工作人员应在《登记注册书》有关栏目中签署予以受理的意见和受理时间。凡不属于本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应通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

2、审查

(1)审查的概念。审查是登记主管机关依照规定,对企业的申请登记事项进行审理、核查的程序性行为,属于登记注册程序中的重要环节。

所谓审理”就是对企业提交的申请登记的各类文件的全部内容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综合评判,没有问题的予以肯定,有问题的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驳回。

所谓核查”,就是根据企业的申请登记事由和提交的批件、证件、章程及其他有关材料,确认企业设立的条件和开展经营的依据。核查过程是登记主管机关具体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过程,是对企业的设立方式、组织形式、登记事项是否真实、合法的鉴别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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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注册程序中的审查与受理前的咨询性审查不同,前者是法定的程序性行为,后者是受理前的准备工作;前者对企业能否登记注册作出审查决定,给企业提供的选择余地较少,后者给企业提供咨询指导意见,解答登记注册问题,给企业提供选择余地较多;前者重点审查登记条件和登记事项,后者侧重于审查申请登记文件是否齐备、合法;前者有办理期限的制约,后者不受时间限制。相对而言,登记中的审查是比受理前的咨询性审查更重要。然而,受理前的咨询性审查也是十分必要的,它对于保证受理工作的质量,减少受理行为的盲目性,提高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具有重要作用。

审查包括程序性审查(又称形式审查)和实质性审查。程序性审查是对申请登记的企业提交的文件、证件是否齐全,是否依照国家的规定履行有关审批手续的审查。包括:①企业申请登记前是滞已完成政府有关部门和主管部门审批程序;②《登记注册书》的内容是否逐项填写和符合规定的要求;③批准文件、证件、资料是否完全齐备,是否符合规定的审批权限。如审查中发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可令其补充或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实质性审查是指登记主管机关在程序性审查的基础上,对申请登记单位是否具备登记条件,申请登记事项是否属实,提交的文件、证件是否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审查。包括:①审查申请登记单位是否具备条件,要结合实地调查,核实条件;②审查申请登记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

规定;③审查所提交的文件、证件、证明等资料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如审查中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可以令其补充或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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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对不具备登记条件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应予以驳回。

程序性审查和实质性审查是审查过程中的具体操作方式。程序性审查侧重对申请登记文件的格式、效力、数量等登记形式部分依法进行审查,发现在程序方面即手续上有缺欠、不完备的,及时通知申请人重报、补报。实质性审查对申请登记条件和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必要性和合法性依法进行审查,必要时还应组织实地调查。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裁量的办法加以解决。通过实质性审查,将最后确定企业是否具备法人条件、营业登记条件以及申请登记事项所涉及的企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通过实质性审查,还将初步确定企业的登记注册事项。在审查工作中,程序性审查与实质性审查并不是截然分开的,两种审查方法同重要,不可替代。

实地调查是指登记主管机关工作人员为保证登记事项的真实性而深入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进行的实地考察。主要是对企业开办条件进行核实,包括住所、经营场所、设备、设施、资金、从业人员、法定代表人资格以及环境等条件进行考察。实地调查是企业登记审批程序中的一个环节,它是为保证登记注册事项真实性所采取的必要措施。

(2)审查的程序。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人填报的《登记注册书》和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全面进行审核、检查,即审查企业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开办条件。审查是登记审批程序的中心环节。

审查应按程序性审查、实质性审查和实地调查的顺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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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审查内容包括:①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报告和有关文件、证件进行审查,看其是否符合登记管理法规的规定;②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进行审查,看其是否真实、完整、合法和有效;③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是否具有审批资格。对不符合规定和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审查工作人员应提出解决的具体意见和办法,并指导申请人提交所需文件和补办手续。

实质性审查内容包括:①企业组织章程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经过主管部门批准;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③企业经济性质是否与资金来

源、财产所有权、分配形式、管理制度相一致;④注册资金来源及构成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是否达到法定标准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⑤从业人员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是否达到法定人数和有与经营规划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及专职人员;⑥经营场所和设施是否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⑦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与其经营能力相适应。有专项规定的行业和经营范围,是否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经营范围用语是否规范等。

实地调查,核实工作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应及时到申请登记单位调查核实以下主要内容:①申请人所填住所、地址与实际住所、地址是否相一致;②生产经营场所(包括生产车间、库房、营业室等)及生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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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营设施与申报的情况是否相符合;③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与申报情况是否相同;④从业人员、专职人员与填报情况是否相一致;⑤注册资金是否真实;⑥财务、会计制度是否健全;⑦特殊行业是否具备生产经营或服务条件等。

实地调查核实工作人员经调查核实后,应在《登记注册书》有关栏目中填写实地调查核实情况,签署意见。

对经调查核实发现申请人所填事项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应将申请登记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予以驳回;对经调查核实,申请人所填登记事项符合实际情况,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应予核准。

3、核准

(1)核准的概念

核准是指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登记事由及登记注册事项审查核实后签署的同意核发执照的结论性意见,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同意企业登记的结论后,应负责通知申请人已经终结审查,同意登记,在指定期限内办理领取执照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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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的行政行为是登记主管机关的行为,在登记主管机关内部,以赋有审批职权的人员审批意见为准。审批人员签署的同意登记注册的意见,应作为具体经办人员向企业发出核准通知书的依据。

核准与审查在性质上有所不同。审查是登记主管机关经办人员个人的行为,个人向组织负责。经办人员审查不当,复审人员和审批人员可以纠正,也可以退回重审。核准是整个登记主管机关的行为,审批人员代表登记主管机关履行职责。因此一旦核准并通知企业后,就对登记主管机关发生制约作用,除非有特殊理由,原则上不能撤销核准意见。

登记主管机关记载在《登记注册书》上的核准意见,应存入档案备查。

(2)核准的程序

经处(科、股)长或局长审查和核定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准予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登记主管机关的处(科、股)长或局长对经调查核实的申请登记注册材料进行全面复审:①是否属于登记范围和管辖范围的企业;②受理、审查、实地调查工作人员产意见是否一致,意见是否具体、正确;③是否符合登记注册程序;④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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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对经审定认为应予核准登记注册的,处(科、股)长或局长应在《登记注册书》上签署准予核准的意见,由有关人员及时通知申请人。

对经审定认为不能予以核准登记注册的,处(科、股)长或局长应在《登记注册书》上注明不予核准登记注册的原因和理由,由有关人员填写核驳通知书,及时通知申请人。

4、发照

对核准登记的申请登记单位,应分别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在颁发执照时,登记主管机关应编制注册号,通知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领取执照,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备案手续。申请登记单位领取执照后,凭据执照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并向登记主管机关备案,按照核准的登记事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主管机关应将有关登记注册材料及时建立企业登记档案。

5、公告

对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统一组织发布企业法人登记公告,其他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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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发布企业法人登记公告。

登记主管机关对登记公告内容必须认真审核,应与核准登记事项的内容相一致,经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发布。有关审核资料存入企业登记档案。

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的基本形式为期刊或在符合规定的报纸上刊登。登记主管机关发布企业法人登记公告按规定的标准收取公告费。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及其他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营单位,可以参照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由登记主管机关组织发布《企业登记公告》。公告内容必须说明公告单位隶属的法人名称、住所。

民法法律常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赢了网建议大家遇到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必要时可寻求免费法律咨询的帮助。

来源:(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程序http://s.yingle.com/w/mf/2245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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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指南 篇二

(1)申请书。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中英文)、住所;是否在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东资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等方面达到开业的条件,以及对第一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及通过各项决议的相关情况的说明;拟开办业务及制度、系统的准备情况;内设机构、职工人数等事项。

申请书应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2)申请表。

(3)第一次股东(大)会、董事会通过的相关决议,(4)公司章程。应包括出资人3年内不转让所持货币经纪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的内容。

(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对拟设机构名称预核准登记证书。

(6)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7)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

(8)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详见“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部分。

(9)从业人员中曾从事金融业务工作或相关经济工作的人员比例。(10)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对公司各项业务和管理工作制定的全面、系统、成文的政策、制度和程序。

(11)公司管理信息系统及风险控制系统。

(12)公司的组织结构图,各部门职责分工授权及部门负责人背景介绍。

(13)公司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14)交易场所、交易设备和交易系统的安全性测试报告,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15)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所提供资料真实性的声明。(16)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17)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机构开业后续事项报告材料目录:

(1)完成开业登记程序、正式开始营业的报告。(2)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指南 篇三

4.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

身份证明复印件。

5.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1)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者产权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已申报预售合同或者预告登记证明复印件,《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派出所编订门牌的证明复印件。

(2)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由隶属企业签署的租赁(借用)合同复印件,和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产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其中,没有房屋产权证明,但符合《关于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场地证明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临时经营场所要求的,房屋产权证明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临时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3)租赁已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市场场地使用证明的市场铺位,提交由隶属企业签署的铺位租赁合同复印件和市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4)住所或经营场所位于区(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园或科技园等园区的,提交由隶属企业签署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和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

(5)属于军队房产的,提交由隶属企业签署的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复印件、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承租人转租军队房产的,还应提交军队出租单位同意转租证明复印件。

6.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8.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9.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合伙企业印章)。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本规范。

2.第7、8项材料按照《广州市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3.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

4.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指南 篇四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通信运营企业

分支机构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1〕第2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通信运营企业分支机构点多面广,分级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对通信运营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注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通信运营企业根据需要可以在省、市、县设立分公司及营业厅,通信运营企业的分公司经通信运营企业书面授权,可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其管理的营业厅或下属分公司的登记注册。

二、通信运营企业的分支机构名称按以下形式核定:

1.×××公司(母公司名称)××(省)分公司。

2.×××公司(母公司名称)××市分公司。

3.×××公司(母公司名称)××县分公司。

4.×××公司(母公司名称)××分公司××营业厅。

二00一年八月三日

5.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指南 篇五

时间:2009-03-26 09:36:08 作者: 来源: 阅读:41

许可事项名称

社会团体及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许可事项编码 HBXK08-02-0 省直管理部门 省民政厅 设定依据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50 号);

2、《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217 号)受理条件

一、成立

1、筹备及成立社团的条件

(1)拟筹备成立的社团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3)发起人在拟成立社团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

(4)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计算的,总数不得少于50个;

(5)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住所;

(7)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8)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活动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

(9)同一行政区域内没有业务范围或名称相同相似的同类组织;

(10)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成立社团分支(代表)机构的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

(2)有固定的住所;

(3)有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4)经社团理事会讨论通过。

二、变更

1、社团及分支(代表)机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

2、社团及分支(代表)机构所变更的登记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社团及分支(代表)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经理事会民主讨论通过;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三、注销

1、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自行解散的;

3、分立、合并的;

4、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实施机关办理程序

一、成立

1、申请。发起人持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向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政策咨询并获得名称预核准后,按规定准备相关材料。拟成立社团的,准备筹备登记材料,筹备经批准后,按要求完成筹备活动后,再申请成立登记;拟成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准备成立登记材

料;

2、受理。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发起人所提交的材料齐全、有效的,开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材料不齐全或不合规定的不

予受理;

3、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发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并对有关申请事项和申办条件进行核实;

4、核准。登记管理机关经审查核实后,作出是否准予成立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及时通知发起人;

5、发证、公告。对符合成立登记条件的社团或社团分支(代表)机构发给登记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二、变更

1、社团及社团分支(代表)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秘书长、会长(理事长)、副会长(理事长)、办公地址、业务主管

单位需变更的,应在其变更事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社团名称和业务

范围拟变更的,应先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政策咨询后再将变更事项提交理事会讨论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2、社团及社团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的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公告等程序与成立登记相同;

3、社团需注销的,应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和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业务主管单位应组成清算

组织对拟注销的社团进行财产清算。社团分支(代表)机构需注销的,应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社团及社团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的受理、审查、核准、发文(即注销证明文件)、公告等程序与成立登记相同;

4、社团章程变更的,应将章程草案送登记管理机关初审后,提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填写“社会团体章程核准

表”,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三、注销

1、社团及社团分支(代表)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秘书长、会长(理事长)、副会长(理事长)、办公地址、业务主管

单位需变更的,应在其变更事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社团名称和业务

范围拟变更的,应先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政策咨询后再将变更事项提交理事会讨论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2、社团及社团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的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公告等程序与成立登记相同;

3、社团需注销的,应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和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业务主管单位应组成清算

组织对拟注销的社团进行财产清算。社团分支(代表)机构需注销的,应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社团及社团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的受理、审查、核准、发文(即注销证明文件)、公告等程序与成立登记相同;

4、社团章程变更的,应将章程草案送登记管理机关初审后,提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填写“社会团体章程核准

表”,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实施机关办理时限

一、成立

1、社团成立登记办理时限

筹备阶段: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发起人(包括发起单位,下同)的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60日内办结,作出是否批准筹备的决

定;

成立阶段: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社团筹备机构提交的成立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是否

准予登记的决定。

2、社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登记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社团分支(代表)机构申请成立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变更

社团(含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

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变更备案,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后30日内办理完毕,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三、注销

社团注销的,由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组成清算组对社团财产进行清算。拟注销的社团应自清算结束后15日内由社团向登记管理机关

申请注销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应自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收费依据

计价费[1996]1602号; 发改价格[2003]851号; 鄂价费字[2000]9号; 鄂价费字[1993]99号。收费标准(元)申请费 10元; 登记费 90元; 变更费 40元;

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费 40元; 会费收据工本费 3.5元; 专用收款收据领证工本费 3元。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及样表下载 成立

一、社团筹备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3个以上发起单位或5个以上发起人签字(或盖章)的筹备申请书(一式两份);

2、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筹备的文件;

3、发起人和拟任社团秘书长以上的负责人基本情况。包括本人工作简历、职务职称、在其他社团兼职情况、奖惩情况以及身份 证复印件。上述材料应由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盖章予以确认;

4、单位发起的,应提供发起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性质、注册资金(企业)、业务范围、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联

系人、联系电话等;

5、《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

6、筹备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职称、联系电话等内容;

7、按照《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拟定的章程草案;

8、拟发展的会员名单(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总数不少于30个)。单位会员须具有法人资格。单位会员名单包括单位名称、法定

代表人姓名、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个人会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职务职称、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

9、社团的宗旨、性质、业务范围、会员分布、活动地域以及活动方式的书面说明。

二、社团成立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以筹备机构名义提交的社团成立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

2、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成立的文件;

3、经登记管理机关初审并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的社团章程(一式三份);

4、会员名单(个人会员不少于50个,单位会员不少于30个,混合计算总数不少于50个),单位会员名单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

表人姓名、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个人会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

5、不少于3万元的注册资金验资证明;

6、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

7、《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备案表》、《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登记表》、《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湖北省社会团体办公用房证明》,非行业协会性质的社团

如有副处以上现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团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还需填报《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

领导职务审批表》;

8、会长(法定代表人)、副会长、秘书长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社团分支(代表)机构设立应提交的材料

1、社团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的《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表》;

3、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理事会通过的会议纪要,内容须载明:经审议,同意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拟成立的分支

(代表)机构的职责和业务范围等;

4、办公场所使用权的证明,须载明办公场所的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面积等。属于自有产权的,要提供产权证明;属于

租赁的,要提供合法有效的使用权证明,并注明使用期限;

5、拟任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填写的《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负责人是党政领导干部的还须填写《党政领导干部兼职

表》(行业协会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除外);

6、拟任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7、分支(代表)机构设在异地的,还须有设在地民政部门的审查意见。变更

一、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变更

1、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的《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2、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对离任法人代表或秘书长任期内财务审计报告;

3、记录该变更事项“经理事会或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情况”的会议纪要(须加盖会章);

4、《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填写);或《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变更秘书长的填写);

5、非行业协会及参照行业协会管理的社团的法定代表人、秘书长拟由现任党政领导干部(省直机关副处级以上,省以下副科级 以上,下同)兼职的,须填写《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审批表》,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6、新任法定代表人、秘书长的身份证复印件;

7、《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

二、副会长变更

1、《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2、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的《社会团体变更备案表》;

3、非行业协会及参照行业协会管理的社团的副会长如由现任党政领导干部兼职的,须填写《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 务审批表》,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4、新任副会长的身份证复印件;

5、记录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情况的会议纪要(须加盖会章)。

三、社团名称变更

1、加盖会章的申请书一式二份。申请书中须说明变更的理由和政策依据,还须载明原名称社团的债权债务处置情形;

2、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3、记录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该变更事项的会议纪要(须加盖会章);

4、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

5、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6、《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7、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8、原社团名称的印章。

四、社团业务主管单位变更

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2、记录理事会通过该变更事项情况的会议纪要(加盖公章);

3、原任、继任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文件;

4、《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副本。

五、社团办公住所变更

1、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的《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2、记录理事会审议通过该变更事项情况的会议纪要(加盖会章);

3、《社会团体办公用房证明表》,租赁办公用房的还须提交租赁合同复印件;

4、《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六、社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

1、社团分支(代表)机构名称变更

(1)理事会审议通过分支(代表)机构名称变更的会议纪要(加盖会章);(2)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的《社团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表》;

(3)原《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正、副本;(4)原社团分支(代表)机构印章。

2、社团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变更

理事会审议通过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变更事项的会议纪要(盖会章);

(1)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的《社团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表》;

(2)《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正、副本;(3)《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4)非行业协会及参照行业协会管理的社团分支机构负责人是党政领导干部的,应填写《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 务审批表》,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5)新任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社团分支(代表)机构办公地址变更

(1)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的《社团分支(代表)机构变更备案表》;(2)社团分支(代表)机构办公用房证明;

(3)理事会审议通过变更分支(代表)机构变更地址的会议纪要(盖社团公章);

(4)社团分支(代表)机构证书(正、副本);

(5)社团分支(代表)机构办公地址设在异地须变更的,还须提交分支(代表)机构所在地民政部门的意见。注销

一、社团注销登记

1、社团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注销的会议纪要;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4、清算报告书;

5、《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登记表》;

6、社团公章、财务章、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印章;

7、财务凭证;

8、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正、副本)。

二、社团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

1、社团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理事会审议通过社团分支(代表)机构注销事项的会议纪要(盖会章);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4、《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表》;

5、被注销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代表)正副本;

6.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指南 篇六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相应中文译本。

4、第3项申请者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5、第4 项合同、章程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盖章的原件,应与审批部门批准的相一致。

6、第5项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内,且内容与拟设立企业申请的相关事项吻合。

7、第6项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资信证明,即资本信用证明书,由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

8、第6项法定代表人、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符合章程的规定。

9、第9项仅适用于依法实行实缴登记的企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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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第10项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

7.期货公司分支机构许可证办理须知 篇七

一、我局负责的有关许可证事项

根据《关于取消部分证券期货机构审批事项以及调整期货公司分支机构许可证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14]96号),自2015年2月1日起,期货公司许可证由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负责发放,期货公司分支机构许可证由各证监局负责发放。其中,期货公司分支机构发生以下涉及许可证事项由我局负责:

(一)辖区期货公司新设境内分支机构涉及的许可证颁发

(二)辖区期货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负责人涉及的许可证换发

(三)辖区期货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涉及的许可证换发

(四)辖区期货公司分支机构变更经营范围涉及的许可证换发

(五)辖区期货公司分支机构变更名称涉及的许可证换发

(六)辖区期货公司分支机构撤销涉及的许可证注销

(七)辖区期货公司分支机构许可证破损、遗失、灭失等事由涉及的许可证补发

其中,本须知中所称期货公司变更境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是指,期货公司在中国证监会同一派出机构辖区内变更营业部营业场所的情形。

二、我局具体办理流程

(一)申请

发生上述事项

(一)至

(五)的,备案申请人应当自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申领、换领分支机构许可证。

发生上述事项

(六)的,备案申请人应当依法终止经营活动,妥善处理客户资产,并自完成上述工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我局备案。

发生上述事项

(七)中所示分支机构许可证破损的,备案申请人应当及时向我局补领分支机构许可证;发生许可证遗失或者灭失的,备案申请人应当按照《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30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在公告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补领分支机构许可证。

申请人应通过我局期货行政许可网上审批系统(https://116.228.160.6:8080/frame)中“许可证发放申请”模块报送相关材料。上传文件均应为原件或加盖公章复印件的彩色扫描文件。具体材料要求见附件。

填报、上传文件完成后,点击【提交】按钮,系统提示提交成功。注意,点击【提交】按钮后将无法再作修改。

(二)补正与审阅

备案文件审阅中,因备案材料不全、重大信访投诉、监管措施等问题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我局将在系统中退回相关申请。申请人需按照补正意见,在同一单申请中重新填报、上传相关文件并提交审阅。

发现申请人申请事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我局有权责令更换或改正。

补正文件上传后,我局将依法进行接收、审阅。补正时间不计入许可证办理时限内。

(三)领取

自我局接收符合要求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我局未表示异议的,期货公司或分支机构可自行来我局领取办理好的许可证。其中,接收时间以我局内网系统记录的接收时间为准;如涉及补正,则接收时间以备案文件全部齐备的时间为准。

因新设境内分支机构申领许可证的,经办人应凭介绍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监管责任人处领取新证。

因分支机构变更名称、负责人、经营范围、营业场所以及许可证破损换领许可证的,经办人应凭介绍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监管责任人处领取新证。

因许可证遗失申请补领许可证的,经办人应凭介绍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告报纸原件到监管责任人处领取新证。

因分支机构终止注销许可证的,经办人应凭介绍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监管责任人处缴回许可证。

(四)缴回

因分支机构变更名称、负责人、经营范围、营业场所以及许可证破损换领许可证的,公司应在领取新证的同时缴回原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因分支机构终止注销许可证的,在备案文件齐备的前提下,我局未在5个工作日内表示异议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分支机构的工商注销登记,并自办理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工商注销登记证明向我局缴回许可证。

附件:

期货公司申领、换领、补领分支机构

许可证文件目录

一、期货公司新设境内分支机构涉及的许可证申领

(一)备案报告;

(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决议文件;

(四)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证明;

(五)分支机构从业人员名册及期货从业资格证明;

(六)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消防合格证明;

(七)首席风险官出具的公司符合相关条件的意见;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期货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负责人涉及的许可证换发

(一)备案报告;

(二)变更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文件及相关决议;

(三)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文件的复印件;

(四)变更后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期货公司原《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期货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涉及的许可证换发

(一)备案报告;

(二)关于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决议;

(三)关于变更后的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和业务设施符合《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14]第110号)的公司内部合规审查意见书。公司总部应在营业部迁址前对拟迁入的营业场所进行专项合规现场检查并出具合规审查意见书,内容包括变更营业场所的原因、内部决策程序、营业场所和业务设施主要情况及其是否符合《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要求等;

(四)对客户资产妥善处理的情况报告;

(五)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公告证明文件。公司应在拟迁出的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显著位臵张贴公告并保持至迁址完成,同时在报刊上至少公告一次;

(六)变更后的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以及符合消防要求的证明文件;

(七)变更后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期货公司原《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期货公司分支机构变更经营范围涉及的许可证换发

(一)备案报告;

(二)变更后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期货公司相关业务资格证明及期货公司对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的授权文件;

(四)分支机构原《期货公司营业部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五)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期货公司分支机构变更名称涉及的许可证换发

(一)申请报告;

(二)变更后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因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导致的)相关行政许可批复复印件;

(四)原《期货公司营业部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六、期货公司分支机构撤销涉及的许可证注销

(一)备案报告;

(二)公司决议文件;

(三)关于处理分支机构客户资产、结清期货业务并终止经营活动情况的说明;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的公告证明;

(五)首席风险官出具的公司符合相关条件的意见;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七、期货公司分支机构许可证破损、遗失、灭失等事由涉及的许可证补发

(一)申请报告;

(二)按照《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媒体上声明许可证作废的登载声明原件;

(三)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指南 篇八

险分析测试

第1题 以下哪些销售行为是错误的:

A、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委托某投资管理公司员工销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B、证券公司某柜台开户岗人员建立QQ

群,向网友推销金融产品

C、已取得基金销售资格的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人向客户推介基金

D、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某行政综合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向客户推介金融产品

选择答案:ABCD

第2题 证券公司在销售金融产品,履行信息披露责任时,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客户:

A、披露委托人提供的金融产品合同当事人情况介绍、金融产品说明书等材料

B、全面、公正、准确地介绍金融产品有关信息

C、充分说明金融产品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主要风险特征

D、披露其与金融合同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选择答案:ABCD

第3题 证券公司具备证券经纪业务资格或开放式基金销售资格,就具备了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不必再申请专门的业务资格。

A、对

B、错

C、D、选择答案:ABCD

第4题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可以自行选择适合本单位客户的金融产品尽心销售,不必征得公司同意。

A、对

B、错

C、D、选择答案:ABCD

第5题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营销人员,可以私下为其他单位代销金融产品。

A、对

B、错

C、D、选择答案:ABCD

9.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指南 篇九

注:

1、“原登记事项”和“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只填需变更的栏目。

2、本表未列出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或申请备案事项的,请在“其他事项”栏内填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姓名 : 委托事项及权限 :

1、办理(单位名称)的名称核准□、设立□、变更□、备案□、注销□、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撤销□、注销 □)、其他登记□_____________事宜。

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证照领证清单

注:领照人应为母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授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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