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学习培训制度

2025-03-17

行政执法学习培训制度(15篇)

1.行政执法学习培训制度 篇一

路政执法学习培训制度

一、为加强路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工作能力,规范执法人员培训工作,提高执法水平,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有效维护路产路权,特制定本制度。

二、执法人员的培训要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三、路政支队负责组织实施对分局范围内路政执法人员的培训管理工作,各路政大队负责本大队路政人员的日常学习培训工作。

四、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及行政复议法等国家行政法规。特别要注重对法制原则、执法程序和新颁布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和培训。

五、培训分为单项培训和综合培训两种。单项培训是指某一项专业法律法规、规章为内容的培训,单项培训可视工作需要随时举办。综合培训是比效系统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和队列训练为内容的培训,综合性培训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周。

六、对新聘用的路政执法人员,严格执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岗位工作规范,上岗前培训不少于一周。

七、积极参加上级举办的法律法规培训。

八、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行政执法学习培训制度 篇二

此次培训是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进一步提高安阳市散装水泥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全面推进安阳市散装水泥依法行政工作进程。

安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法规科科长任利民为大家讲解了我国法律界对行政执法工作的见解, 以及散装水泥实施行政处罚程序及文书制作。任科长以风趣的语言、鲜活的事例, 结合他多年法制工作的经验给大家上了一堂生动的行政法规课, 使参训人员切实增强了做好依法行政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进一步统一了思想, 提高了认识, 为今后严格规范执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此次培训将对广大行政执法人员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依法行政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 对于履行政府法制职能、促进政府法制工作再上新台阶具有重要意义。

3.行政执法学习培训制度 篇三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提高执法水平,促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根据交通运输部和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法规科技科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三条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培训分为资格培训和日常执法业务知识培训。

第四条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取得交通行政执法证件需要经过执法人员资格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基本法律知识、基本业务知识和交通运输执法职业道德等。基本法律知识指与交通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基本业务知识指与交通运输执法相关的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法程序、执法文书使用、执法案卷制作等。

第五条局法规科技科负责组织全市执法人员的资格培训、考核。

第六条日常执法业务知识培训的规定:

(一)各执法单位每年组织执法人员内部培训不低于90学时;

(二)根据市交通运输局的要求,各执法部门要安排有关人员,参加各单位里统一组织的业务知识培训和考核;1

(三)参加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包括《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和《水上安全监督行政执法证》。

第八条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从事交通运输执法工作必须具备基本资质条件和执法资质条件。

第九条交通运输执法人员的基本资质条件:

(一)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二)十八周岁以上,身体健康;

(三)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专以上学历;

(四)具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正式编制并拟从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

(五)品行良好,遵纪守法;

(六)掌握专业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律知识;

(七)通过交通运输执法法律知识、基本业务知识和职业道德培训,且考核合格;

(八)新录用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年龄需在45周岁以下。

第十条交通运输执法人员的执法资质条件:

(一)掌握本岗位业务知识;

(二)能够胜任本岗位工作,具备独立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新录用的交通运输执法人员执法见习期满一年,并经考评合格。

第十一条符合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基本资质条件和执法资质条件、执法见习期考评合格的人员,按照下列程序申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

(一)填写《交通运输执法证件持证人员呈报审批名册》,由各执法单位初审;

(二)各单位法制部门审核后,将《呈报审批名册》报;

(三)局法规科技科审核后,报省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对符合执法资格条件的人员制作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

(四)各单位到局法规科技科领取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二条不直接从事交通运输执法工作的人员不能申领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三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实行审验制度。审验内容包括证件持有人在考核中的执法工作、培训考核情况。

各执法单位按审验要求,将执法人员的交通运输执法证件报局法规科技科。法规科技科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执法证件进行审验。经审验合格的,方可继续从事交通运输执法工作。

第十四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遗失或破损的,应向局法规科技科提出申请,换领或补办证件。

证件补办期间,执法人员不得作为案件承办人从事执法工作。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

同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上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业务主管机构可以查验执法人员的执法证,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

对违反前款规定不出示执法证的,可以责令改正,并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执法证。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证限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适用,不得越权或在非公务活动中使用。

第十七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不得损毁、涂改或者转借他人。

第十八条任何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行政执法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买卖的以及未经审验的行政执法证。

违反前款规定的,非法的执法证予以没收,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经请示局领导研究决定由法规科技科暂扣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报省交通运输厅吊销其执法证件。

(一)内达不到规定培训学时、不参加县、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或参加培训但考试成绩不合格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经查证属实的;

(三)超越职权范围执法的;

(四)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的;

(五)触犯刑律的;

(六)有其它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条各单位政工科为下列人员办理人事手续的同时,应报市局法规科技科注销其执法证件。

(一)离退休的人员;

(二)因人事调动、调离执法岗位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未取得执法证件而擅自从事交通运输执法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

4.执法培训学习心得 篇四

确保依法治路的正常开展

路政管理部门是公路综合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维护路权、保护路产、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的行政执法机构,路政执法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路政部门社会形象和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为全面提高路政执法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按照分局党委关于冬季路政队伍教育培训的指示精神,对路政执法人员进行了培训。

一、以提高道德修养和执法业务培训为基础,加强法制教育,提高综合素质。

1、全方位多层次开展业务培训和业务考核,提高业务素质、执法水平、快速反应能力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是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的前提,路政管理工作作为一项繁琐、细致而又严肃、认真的工作,没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一定的工作技能,是不可能顺利完成的。为提高高速公路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有计划的开展培训,让每一位路政执法人员熟练掌握业务相关法规,认识执法工作的严肃性,正确运用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办事,培训工作既要“缺什么,补什么”,又要着眼于未来,针对工作出现的问题和不足之处,进行分析和探讨以适应现代化管理的需要,如开展突发事件,重大交通事故,特殊天气等特殊情况下如何进行路政管理的讨论活动,制定切实可行的特殊情况应急预案等,从而不断提高路政执法人员的业务 工作能力。

2、强化道德修养,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意识。路政执法人员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服务意识,直接关系到路政管理的各项工作环节的顺利实施,以及中心目标任务的完成。路政管理部门应不断加强政治思想工作,掌握执法人员的思想动态,因势利导,在路政执法人员的思想意识里,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立起爱岗敬业、奉献社会的精神,培养自己对工作岗位的深厚感情,干一行爱一行,爱一行钻一行,精益求精,乐于为人民服务,在工作中才会有所建树。这样才能打造出一支思想进步,作风过硬的路政执法队伍,为执法工作的不断进步提供有力保障。

3、加强执法培训,增强法制观念。路政部门既是行政执法部门,又是交通行业的窗口单位,路政人员的执法行为是否规范,关系到整个交通行业的形象问题。而作为路政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的具体执行和完成者——路政执法人员,在文化程度、政策法规理解以及工作技能上的参差不齐,必然导致整体执法质量的下降,更有可能出现失误或差错,这就需要加大执法培训投入,采取多种形势,联系实际以案施教,银古大队自组建以来,把对路政人员进行培训作为日常管理工作的重点内容常抓不懈,着力加强对路政执法人员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改进路政人员的工作行为,提高职业能力水平,以把执法培训转变成为了一种有效的管理手段,在工作中严格执法、办案准确、排障及时,为执法工作 的有序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4、加强法制教育,规范权力运行机制,这是依法治路对路政工作提出的要求。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约束,努力从体制上、机制上铲除腐败滋生和蔓延的土壤。开展法制教育,普及法律知识,以规范权力运行机制为目的,全面推行执法三分离、重大事项集体审批制度,进一步明确各岗位职责和权限,坚决杜绝一人包办、越权办理现象,使路政执法权力在有效地控制下规范行使。

二、确立法治先行的观念,坚持做到重依法、重公正、重基层、重领导、重合力、重保障、重监督,确保依法治路的正常开展。

1、以人为本、和谐执法。以依法办事为工作基础,努力实现观念、职能和管理的根本转变,把提高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作为依法治路的关键,要求队员践行“政治合格、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执法文明、监管有力”的建队宗旨。查处违章时,执法人员始终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在维护路权、保护路产的同时,处理好执法者与管理相对人的关系,寓管理于服务之中。

2、强化管理、监管到位。结合路政管理工作实际,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努力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公,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违法必惩。强化路政执法人员责任感,注入人性化的执法理念,提高办事效率,保证服务质量,为依法行政、依法治路提供可靠保证。强化军事化管理,通过对军训、操练、交接班、内务卫生、安全生产等方面参照制定一系列严格的制度,将岗位责任落实到人,提高政治、文化、业务、职业道德素质,锤炼路政管理队伍高度的组织纪律性和快速反应能力,提升路政执法人员严格执法、依法治路综合能力。

3、内强素质、外树形象。要充分认识改革大局的必然性和紧迫性,只有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振奋精神,团结拼搏,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素质,塑造良好形象,才能实现“一流的管理、一流的服务、一流的效益”,开创依法治路的新局面。

在新形势下路政执法部门必须进一步推进依法治路的进程,进一步加强路政执法队伍建设,全面提高路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全面运用新科学技术手段,提高执法效率,建立制约有效、责任追究的权力运行机制,从体制上、制度上强化执法规范,达到人员业务素质过硬、文化水平过硬、执法尺度过硬、队伍形象过硬、人员管理手段过硬。努力推动路政管理工作的大发展,为交通事业的和谐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路政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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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行政服务中心培训学习心得 篇五

今天早上,我们观看了翟鸿燊教授的一个讲座,讲座主题是《沟通》,翟教授讲沟通,强调高效沟通的重要性。首先,翟教授就鼓励听课的同学互相沟通,互相握手。他表示,沟通,是情绪的转移,信息的传递,感觉的互动。情绪非常重要,有好的情绪、好的氛围,才能有效沟通。

令我影响非常深刻是翟教授所讲的一下内容:第一:他说一个人要是把沟通、说服、演说能力练好了,对别人的影响力练出来了就能合纵连横,无中生有;就能化腐朽为神奇,化干戈为玉帛,化不能为可能——谈笑间樯橹灰飞烟灭。随后,他很自然地让听众给他鼓掌——这也是一种互相的沟通,鼓掌,不仅是给演说者的,也是表明自己的素质、状态,表明你很好,你还健在等等,这,就是沟通。第二:“口乃心之门户”。沟通最忌讳的,就是一脸死相。因为,一个人相由心生,口乃心之门户。管理、财务等可以找人代替,但是自己的格局、胸怀、境界,是不可替代的,这些提升了,高品质的沟通,自然就开始了。第三:“永远不要做气氛的污染者,永远不要做破场的事”,翟教授很多都是以自己的经历为例,说明,及时可能有点不愉快的事情发生,你转念一想,把心态调正,就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与人恭而有礼,四海之内皆兄弟”!第四:翟教授还讲了:正见、正思维、正语、正精进、正念等等,让我受益匪浅。这个视频讲座,信息量比较大,但是,翟教授讲得幽默而丰富,不感觉枯燥。如讲座中所说,以学为乐,以工作为乐,所以在整个学习过程中我非常开心。

感谢校长为我们组织了这一场收获丰富的学习培训。

李秀英

6.行政执法学习培训制度 篇六

(一) 行政申诉专员制度演进

欧盟行政申诉专员制度可追溯到1713年的瑞典皇家最高监察专员制度, 起初仅在瑞典地区实行。1919年, 芬兰效仿瑞典设立行政申诉专员, 使得该制度在斯堪的那维亚地区推广。两国对申诉专员职权监督范围限定并不严格, 比如瑞典申诉专员监督对象不仅包括行政机关, 还包括司法机关以及军营等。因此被归类为古典行政申诉专员制度, 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设立的行政申诉专员制度一般被称为现代行政申诉专员制度 , 主要监督行政机关。1954年, 丹麦议会任命了第一位行政申诉专员, 并逐渐形成自己独特的模式。与瑞典、芬兰这两个较早设立该制度的国家情况不同的是, 丹麦是现代福利国家中第一个设立行政申诉专员制度的国家, 其采取更为积极的态度促进公民权利的实现, 并充分尊重司法独立, 一般情况下, 监督职权并不涉及法院及其相关人员。后来的国家多借鉴了丹麦的经验建立行政申诉专员制度或类似制度。

(二) 欧盟行政申诉专员制度设立

1.设立过程

1973年丹麦和英国加入欧盟后, 在欧洲议会首先倡议设立欧盟行政申诉专员制度, 而这一想法并未获得当时的欧洲共同体委员会和部长理事会的赞同。1990年5月, 西班牙政府提出“欧洲公民权”的概念, 并建议设立欧盟行政申诉专员。1990年12月在罗马召开的首次政府间峰会上, 设立欧盟行政申诉专员的提议再次被重视。1991年3月, 丹麦政府以其国内行政申诉专员制度为蓝本正式提出设立“欧盟行政申诉专员”的草案, 欧洲议会接受了丹麦政府的建议, 将设立行政申诉官员的条文放入“欧洲议会”一节, 使行政申诉专员成为议会附属机构。

2.制度法律基础

1992年2月7日 , 《欧盟条约》 (MastrichtTreaty, 也称为马斯垂克条约) 被正式签署, 成为欧洲联盟建立的基础。条约第24条将“向行政申诉专员提起申诉”规定为欧盟公民的一项权利。并具体在《欧共体条约》中添加了第21条和第195条, 据此创设欧盟行政申诉专员制度。根据《欧共体条约》第195条第四款, 欧洲议会于1994年3月9日制定了《欧盟行政申诉专员法》 (Statuteofthe European Ombudsman) , 该法于2002年3月14日, 2008年6月18日经过两次修正。根据《欧盟行政申诉专员法》第14条规定, 应制订欧盟行政申诉专员法相关的实施细则。因此, 欧盟行政申诉专员于1997年10月16日进一步通过了《欧盟行政申诉专员执行职务的规定》, 后于2003年1月1日对该实施细则进行了全面修订。此外, 欧盟在2000年12月尼斯所举行的会议中制定了《欧盟基本人权宪章》, 第41、43条分别规定了“获得良好行政”“向行政申诉专员提起申诉”的公民权利。欧洲议会于2001年9月6日通过《欧盟良好行政行为法》要求欧盟所属的各机关团体的行政机关及它们的公务员应该尊重它们与民众之间的关系。据此, 欧盟行政申诉专员制度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了《欧盟行政申诉专员法》、《欧盟行政申诉专员执行职务的规定》以及《欧盟良好行政行为法》。

3.申诉专员及其内部机构、人员设置

根据《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95条第1款的规定, 由欧洲议会选出欧盟行政申诉专员专员一名。虽然担任行政申诉专员的是个人, 但是代表的是一个机构。欧盟现任行政申诉专员是曾做过新闻记者的原爱尔兰行政申诉专员埃米莉·奥雷利 (Emily O'Reilly) 女士, 2013年7月3日在欧洲议会投票选举中胜出。申诉专员下设秘书处、AB两个工作部门以及资料备案办公室, 秘书处负责为申诉专员提供政策建议并进行整体工作规划和协调;AB两个部门负责受理申诉和开展调查的具体工作, 各由一名主任和两名具有律师资格和语言学资格的工作人员监督指导。

4.与欧洲议会关系

欧洲议会作为欧盟唯一直选产生的民意机构, 相对于欧盟理事会 (相当于欧盟的“上议院”, 权力较大, 负责制定欧盟法律法规) , 相当于欧盟的“下议院”。行政申诉专员每年都会向议会作年度工作报告, 并且在处理不当行政行为遇到相关机关不配合或结果不尽如人意的情况下, 可以向议会提起特别报告。欧洲议会的政治性工作和其下属多个委员会的决议以及欧盟理事会制定法律的工作都不在行政申诉专员的申诉案件调查范围之内。当行政申诉专员不再符合任职条件或有严重失职的不当行为, 可以在欧洲议会的要求下由欧洲共同体法院解除其职务。从形式上看, 行政申诉专员就是欧洲议会的下属机构。但是, 申诉专员也具有较强的独立性, 而保持独立性也是欧盟行政申诉专员开展工作的重要前提。欧洲议会对其年度报告的审查与讨论也只是就申诉专员整体工作而言的。另外, 1999年12月13日欧盟部长理事会修改了欧盟财政管理的规定, 将欧盟监察专员的财政预算独立出来, 自2000年起单列为欧盟预算第八部分。

二、欧盟行政申诉专员制度运行与发展

(一) 不当行政行为与《欧盟良好行政行为法》

《欧盟基本人权宪章》第四十一条规定, 公民有获得正当行政行为对待的权利, 而调查申诉案件中相关机关的不当行政行为正是行政申诉专员工作的核心。2001年9月6日通过的《欧盟良好行政行为法》是申诉专员在处理申诉案件时判断一个机关的行为是否属于不当行政行为的重要依据。不当行政行为、良好行政行为以及违法行政行为的区别可以概括如下:良好行政行为必然合法而且令行政相对人或其他利益相关人真正信服;不当行政行为不一定违法, 但是却不能让行政相对人或其他利益相关人信服;而违法行政行为无论是否令行政相对人或其他利益相关人信服 (当然, 多数情况下也是不能让人信服的) , 都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因此, 行政申诉中被违反的相关事项并不必然是违法事项, 良好行政的原则范围比法律法规要广。《欧盟良好行政行为法》从第四条开始, 规定了一系列良好行政行为的标准, 任何一个行政机构或行政人员违反该法所规定的原则实施行为, 根据《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95条及欧盟行政申诉专员法, 都可以成为申诉人员向欧盟监察专员申诉的理由。

(二) 行政申诉程序

根据《欧盟行政申诉专员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欧盟的任何公民或在欧盟成员国居住或有注册办事机构的自然人或法人, 可以直接或者通过欧洲议会的议员, 向行政申诉专员提起有关共同体机构或组织在活动中存在失当行为的情况的申诉, 但不包括行使其司法权的欧洲法院及初审法院。申诉专员也可主动针对可能存在不当行政行为的欧盟机关开展调查。

1.申诉人提起申诉的条件

欧盟公民可以用十二种欧盟官方语言中的任何一种提起申诉;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应该明确, 申诉必须针对的是欧盟机关、部门或组织;申诉可以被提起的时限为申诉人知道自己权力或利益被侵害之时起两年内;申诉相关事项必须之前已经由正确的行政程序, 向被申诉机关或相关的机关、团体先行提出, 至少申诉人应与被申诉人有信函接触;对于欧盟机关与其公务员、雇员产生的纠纷, 除非穷尽一切内部行政救济, 否则申诉专员对此类人员提出的申诉不予受理;当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 申诉专员即停止受理。

2.申诉的受理

行政申诉专员在接到申诉后进行审核、注册和编号。受理通知应送达申请人, 同时应注明该项申诉的注册编号以及办理该案件的具体的法务人员。接收投诉之后, 一周内决定是否受理, 一个月内决定是否进行调查, 一年内完成调查。申诉是否应该得到受理, 主要参考的就是上面一节所讲到的六个申诉条件。另外, 针对由欧洲议会议员转交的案件, 申诉专员当然受理。

3.调查的开展

调查分为两种类型:申诉人提起申诉后的调查和申诉专员主动调查, 以前者较为常见。主动调查虽然在案件总数中占得比重较小, 但是意义重大且呈逐年增多的趋势, 如2011年, 在一个针对欧洲投资银行 (为欧洲经济共同体成员国合资经营的金融机构) 的申诉案件中, 虽然存在申诉人不适格的情况 (因为申诉人不是欧盟公民或居住者) , 但是申诉专员依然受理了案件, 并使用了主动调查权。最后促使欧洲投资银行同申诉人就一些特定事项达成了谅解备忘。调查的两种方式:询问、沟通式和审查式。

4.申诉的处理

针对不同的情况, 申诉专员会运用相应的处理方式。并在每年的年报中进行归类统计。

(1) 案件受理后, 如果申诉专员认为无需再做进一步的调查或是没有发现不当行政行为, 可以终止调查和申诉。申诉专员作出这样的处理决定总是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 既然申诉人提起申诉, 说明对相关机关的行政行为有不满, 无论这种不满是否有依据, 都要谨慎处理。因此, 2011年申诉专员采用了一种新的调查方式———澄清式调查 (clarificatoryinquiry) , 专门处理此类案件, 作为对于公民提请申诉阶段程序的细化, 对于那些在申诉专员看来好像没有相关理由对有关机构展开调查的申诉, 申诉人可以在此程序中再次澄清其申诉的理由, 并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据和支持其申诉的文件。

(2) 机关处理 (Casessettledbytheinstitution)

在申诉专员在受理申诉后, 通过申诉书副本等途径通知相关机关, 机关主动对相关问题进行处理和解决, 从而让申诉人得到满意的结果。这种方式对申诉案件的处理较为直接, 行政机关可以在申诉专员的提醒之下自觉认识到自己的行政行为的不妥之处并进行改进。

(3) 友善解决方案 (Friendlysolutions)

如果行政申诉专员发现有行政失当行为, 他应尽可能与相关机构合作, 以寻求友善的解决方法消除该失当行为, 并且也让申诉人满意。通常情况下, 申诉专员在发现不当行政行为之初, 通常会采用机关处理或者友善解决方案。申诉专员同欧盟各机关的合作对加强机关和公民之间联系尤为重要, 同时也会尽量避免案件进入司法程序, 使双方耗费更多的时间和费用。如果申诉专员认为该项合作已取得成效, 他应在作出合理决定的基础上结案, 并通知申诉人和相关机构这项决定。

(4) 严厉的指正 (Criticalremarks)

当相关机关不再有可能排除失当行政行为, 或是对于申诉专员来说已经没有必要排除不当行政行为时, 在个案不会产生广泛影响的情况下, 申诉专员会作出一个严厉的指正, 并通知申诉人和相关机关。严厉的批评指正是对申诉人所提出的申诉事项的确认以及肯定, 同时也向相关机关指出他们在工作中的不足, 敦促其避免在将来的行政活动中再次出现类似情况。

(5) 附有建议草案的报告 (Areportwithdraftrecommendations)

当相关机关有排除行政失当行为的可能, 失当行政行为的事例具有广泛影响的情况下, 行政申诉专员应向相关机构提出附建议草案的报告, 并将报告和建议稿的副本送达相关机构和申诉人。根据《欧盟行政申诉专员法》和《欧盟行政申诉专员执行职务的规定》规定, 相关机关要在三个月内向行政申诉专员递交一份详细的意见。这份详细的意见应当包括对行政申诉专员作出的决定的接受, 以及如何实施建议草案措施的说明。

如果行政申诉专员认为相关机关回复的这份详细的意见并不令人满意, 他可以就该失当行政行为的情况, 向欧洲议会拟定一份特殊的报告。这份报告同样也可以包含相关建议。行政申诉专员应将这份报告的副本送达该相关机构和申诉人。对欧洲议会做特别报告对申诉专员工作的开展具有特殊的意义, 这是申诉专员处理申诉案件的“终极武器”、“最后的实质性步骤”, 因为采用议会决议和使用议会权力对相关机构的政治评估具有重要影响。在议会处理特别报告期间, 申诉专员将向其提供一切信息和帮助。根据《欧洲议会程序法》规定, 行政申诉专员应通过欧洲议会“请愿委员会”向议会递交特别报告。

(6) 进一步指正 (Furtherremarks)

上述四种方式是《欧盟行政申诉专员执行职务的规定》中有明确列举的, 在实际工作中, 申诉专员还会运用一种被他称为“进一步指正”的方式, 该方式不仅适用于发现不当行政行为的情况, 也常运用于申诉人提起申诉后, 没有发现不当行政行为、无需再做进一步调查或是相关机关已经排除了不当行政行为的情况。

三、对我国建立人民代表大会行政申诉制度的启示

针对我国而言, 设立行政申诉专员制度是必要和可行的。习总书记讲话指出要“将权力关进笼子”, 对于合理限制权力, 特别是行政权力, 就需要构建根基独立于行政权力的监督主体。而现有作为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政府的监督虽然处于独立且有利的位置, 宪法也明文规定赋予此二者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力。但现实当中与法律预设有很大的不同, 人大监督行政权力的行使受到较多的限制, 很多方面流于形式。主要的原因之一就在于, 权力机关在现有程序性法律框架内对形式灵活多变的行政行为监督无法做到“以不变应万变”, 而设立附属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行政申诉专员机构, 能够同样以灵活多变的运行机制对应行政权力的行使。因此该制度有较强的启示意义和较高的借鉴价值。

(一) 设立人民代表大会行政申诉制度的宪法基础

我国宪法第71条规定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可设立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 做出相应的决议。这为建立人大行政申诉制度提供了现有最具说服力的宪法依据。而依照此条设立的机构在性质上属于临时性机构, 这似乎与行政申诉专员制度常设性有冲突。但是宪法第70条又规定了专门委员会制度, 这就为行政申诉专员制度成为人大常设机构预留了空间。我们不妨这样设想, 在推行人大行政申诉制度的初期, 人大可以基于试行的考虑, 针对实际情况先依据第71条设立类似机构。之后如果可行, 再依据第70条的内容, 将该制度上升为常设性机构, 从而保证国家基本政治制度的稳定性。

(二) 对设立人大行政申诉委员会制度的设想

1.制度构建

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皆可设立, 具体名称应定为“行政申诉委员会”, 这么做是为了和现行宪法的委员会制度相协调和衔接, 充分利用现有法律资源。根据宪法第70条和第71条, 参考欧盟行政申诉专员制度, 申诉专员参照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其人选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常委会可以补充任命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专门委员会还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若干不是人大代表的专家担任兼职顾问或专职顾问。其中, 主任委员任职直至法定退休年龄, 除非由于重大违法行为, 才能由人大决定进行罢免。主任委员的提名、任命要考虑到政治觉悟, 道德水平, 相应专业素质等因素。行政申诉委员会和行政申诉委员只对人大负责、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行政申诉委员的活动进行年终评议。委员会下辖秘书处、各工作部门。其中, 秘书处负责对公民行政申诉的接收、反馈, 资料整理与保存以及协调各工作部门工作的任务。尤其是在行政申诉的接受和反馈方面, 应予以相当的重视。各工作部门分类可以参照政府各行政部门门类进行, 从而便于处理针对不同行政部门的申诉, 做到“专业对口”。

2.行政申诉委员会的独立性

保证委员会的独立性是其开展工作的前提, 主要应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广泛而独立的调查权。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申诉委员会都可以进行全面而深入的调查。委员会可以就其关注的或是社会反映强烈的行政纠纷, 对行政机关或者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主动调查。二是实质而有力的建议权。通过调查, 认为存在不当行政行为, 且不存在违法性事项的, 委员会可以向该行政机关或其上级主管机关提出建议, 要求改变不当行政行为。如果造成行政相对方损害, 应要求负责机关进行赔偿。行政机关应该认真对待委员会的建议, 并配合委员会同行政相对人进行沟通协调。如果建议不被认真采纳或相对人申诉事项最终没有得到妥善解决, 可以将有关情况通过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布。申诉委员会在开展调查的同时应制作书面调查报告书, 在每年向人大报告工作时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总结。报告书、年度报告和总结可以作为人大代表或各机构对行政机关提起质询的依据。

3.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衔接与协调

如果行政申诉委员会制度得到设立, 实质上等于增加了一级行政申诉或复议的机关。特别是针对行政复议, 现有制度规定行政复议一般应向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提出。附属于人大的行政申诉委员会的设立, 实现了人大对行政权力在具体责任机构层面上的监督, 拓展了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机关体系内部进行复议陷入僵局之后, 陈情和申诉的平台和空间。

7.行政服务中心学习制度 篇七

2012 年,在县委、县政府正确领导 和各级 各部门大力支持下,县行政服务中心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 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全县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第一要务,创新工作机制,完善制度措施,狠抓督办落实,扎实推进各项工作,为转变政府职能、改进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创优经济环境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主要工作成效

(一)健全工作机制,提高 行政审批效能。年初,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积极争取县委、县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竹发[2007]3号)、《关于明确进入县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竹政文通知[2007]2号),并于4月16日召开了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会议。按照县委、县政府的总体要求和安排部署,县行政服务中心 坚持“便民、规范、廉洁、高效”的宗旨,建立健全审、督、查保障机制,积极推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不断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一是加强办事窗口的组织领导。19家窗口单位明确了分管领导、窗口负责人和窗口工作人员,明确了办事窗口职能职责、审批权限和行政审批科股室(二级单位)配合职责,并就提高窗口工作人员业务素质、服务水平和工作效能提出了具体要求,为加强办事窗口建设夯实了基础。二是规范行政审批事项进中心集中办理。19家窗口单位明确了进入县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302项,除有法律法规授权但暂未开展业务的行政审批事项外,基本做到了“应进俱进”。三是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流程。对进入县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办事流程进行了逐项规范。其中,程序简便的一般性行政审批事项71项,由窗口工作人员即收即办,现场办结;需现场踏勘、论证、上报省市审批的事项,由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完成所需条件、材料初审后,转窗口单位按办事程序在承诺时限内办结,最后由窗口向申请对象反馈结果(包括证照发放等),有效避免了办事群众在窗口、部门之间来回跑。四是统一刻制启用了行政审批专用章。除县经济局、财政局有法律法规授权但暂未开展行政审批业务,县发改局涉及行政审批事项全部以正式文件批复、上报,县计生局仅“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一项业务,发证时需加盖钢印,不需刻制行政审批专用章外,其他15家窗口单位统一刻制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五是加强行政审批网络建设。建成行政服务中心局域网,19家窗口单位都已通过“商密网”与中心局域网互联。六是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县财政局在行政服务中心加挂了“竹山县非税收入代收点”牌子。除县工商局、质监局、药监局按规定使用上级主管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外,其他窗口单位都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实行收(罚)缴分离,由县行政服务中心“一个口子收费”,基本杜绝了超标准、超范围和“搭车”收费。一年来,共受理各类行政审批事项 2 67 6 1 件,按时办结率达100%。

(二)创新服务方式,提高 行政服务水平。在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的基础上,按照“核心是服务,本质是为民”的要求,设身处地为办事群众着想,符合条件立即办,材料不全帮着办,外来投资优先办,重大事项联合办,多头审批协调办,上报审批协助办,群众有难上门办,不断创新服务方式,拓展服务领域,提升服务水平。一 是春节期间,牵头组织公安、劳动、卫生、计生等部门为外出务工人员免费办理各类证件12872件,积极促进了农村劳务经济开发。二是完善外商投资代办制度,先后为新合作鑫城超市等10多个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全程、无偿地代办所有行政审批手续,降低了客商投资成本。三是认真落实重点保护和跟踪服务制度。会同县经济局、发展和改革局、农办等单位把规模企业、民营大户、重点项目和农村经济示范户作为跟踪服务对象,先后协调解决康华建材、寿康永乐、白马服饰、秦巴钡盐等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实际困难和突出问题60多起,营造了良好发展环境。

(三)加大查处力度,创优经济发展环境。查处损害经济发展环境案件,督办落实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各项政策措施是县行政服务中心的重要职责。一 是建立健全经济发展环境督查制度和通报制度,会同县政府督查室进行了两次专项督办检查,重点检查各项优惠政策和“八项制度”落实情况,并予以通报。二是坚持“有报必接、有举必查、有乱必纠”,受理查处投诉21件,投诉查处率 100 %,做到了“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维护了投诉人合法权益,保障了公正执法,净化了经济发展环境。三是 严格执行检查报批制度和处罚备案制度。明确分管领导,指定专人负责,要求工作人员在接到“ 检查 申报书”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检查批复,发放“廉政检查卡”,并跟踪监督 ;对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 的查处事实、处罚依据 认真核实,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四)狠 抓 作风建设,不断 提升 服务形象。以 “干部作风建设年” 为契机,发放党员先进性承诺卡,积极 开展“十星级党员”评选 和巾帼文明示范岗、青年文明号、平安单位、文明单位 创建活动。坚持周四学习日制度,加强政策、法律法规的学习,有效提高了 干部 队伍的思想和业务素 质。坚持用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每周一召开例会长计划短安排,形成了真抓实干、和谐奋进的良好氛围。坚持经常 抓、抓经常,每月对窗口工作人员的工作纪律、服务态度、服务质量进行百分制考核,评选“流动红旗窗口”和“优质服务标兵”,并予以通报。一年来,全体干部和窗口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行为,无贪污受贿、无抹牌赌博、无超计划生育、无滥用职权现象,树立了 为民、务实、清廉的机关 形象,赢得 了广泛赞誉和普遍 好评。

二、存在问题

1、在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方面。一是少数窗口单位没有按要求将行政审批项目全部纳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继续搞“多头受理”、“双轨运行”,或把重要的审批环节下放到所属二级单位,规避监督。二是少数窗口单位对窗口工作人员授权不充分,影响了行政审批效率的提高。三是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涉及多个部门审批的项目以及需要特事特办的项目协调任务重、难度大。四是窗口工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工作积极性难以有效发挥。

2、在服务重点企业、重点项目方面。主要是少数部门执行县委、县政府已经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不坚决、不彻底,甚至人为设置障碍,政策效益难以有效发挥。还有少数部门对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八项制度”置若罔闻,利用行业管理职能和部门优势,频繁到企业生产经营场所检查,动辄处以罚款,对重大行政处罚不备案或者首违而罚,甚至混淆执法机关和协会组织职能职责,超标准、超范围和“搭车”收费。

3、在查处经济发展环境投诉方面。随着各部门依法行政意识和水平不断提高,经济发展环境进一步好转,加之市场主体担心打击报复,不敢、不愿举报、投诉,投诉量呈递减趋势。同时,对经济发展环境投诉案件的查处,多是对事不对人,有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

三、200 8年工作思路

2008年县行政服务中心工作思路是:认真贯彻落实全县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服务发展这一主线,突出健全体制机制、狠抓督办落实两个重点,打造行政审批、行政服务、投诉查处三大平台,做好规范行政审批、服务重点企业、查处投诉案件、加强队伍建设四项工作,建设学习、创新、服务、和谐、廉洁五型机关,全力创优经济发展环境。

1、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一是规范项目进驻。加大清理、督办、查处力度,认真落实竹政文通知[2007]2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到行政审批项目应进俱进,杜绝“多头受理”、“双轨运行”。二是督促窗口单位赋予窗口工作人员充分的审批和办理权限,实现权责统一,确保办事窗口既受又理,真正做到“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三是督促窗口单位加大行政审批科室股(二级单位)的衔接协调力度,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审批时间,避免办事群众在窗口、部门之间来回跑,逐步形成“部门围绕窗口转、窗口围绕群众转、一切围绕发展转”的行政审批工作格局。

2、进一步提升行政服务水平。一是按照“一门受理、统筹协调、规范审批、限时办结”的要求,对涉及多个部门审批的项目,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搞好并联审批服务。二是进一步完善投资代办制度,对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实行联合办理、跟踪督办、限时办结,全程、无偿地提供代办服务。三是会同县经济局等相关部门加强对规模企业、民营大户、重点项目的重点保护和跟踪服务,协调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提供全方位服务。

3、进一步加大投诉查处力度。一是加强督办检查,定期对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进行督办检查,重点督查各项优惠政策和“八项制度”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分析原因,研究对策,抓好整改。二是坚持坚持“有报必接、有举必查、有乱必纠”,认真受理查处行政审批和经济发展环境投诉,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对严重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个案,动真碰真,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净化经济发展环境。

4、进一步加强干部作风建设。以思想教育、建章立制、考核奖惩为抓手,转变工作作风,创新服务方式,完善服务措施,严格内部管理,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考勤情况、工作情况、服务质量、工作效率等方面的督办和检查,切实解决服务意识不强、办事效率低下等突出问题,力求在履行职责和改革创新有有新突破,在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上有新提高,努力打造服务品牌。

8.行政执法学习培训制度 篇八

2013年在昆明市劳教(强戒)所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根据我所印发的《昆明市劳教(强戒)所开展“大学习、大讨论、大培训”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以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先进人物事迹,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认真落实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扎实有序推进民警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高,现将此次活动学习心得汇报如下:

一、认真参加学习,努力提高政治素养。

作为一名人民警察,我深刻认识到思想政治素质是做好政法工作的基础和保障。做到认真参加学习,深入监管一线,抓好生产安全,落实各项工作制度,有效地带动其他民警工作积极性,确保所管安全不出问题。通过政治理论学习,能够更好的把握大形势大政策,明确政法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所担负的职责,对于指导日常工作有着异常重要的意义。政治上,始终保持高度的清醒和自觉,坚定不移的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政法工作的政治方向;全面准确领会科学发展观的深刻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提高自身执法能力,是完成各项工作的保障

二、是要切实增强法制观念。

法制观念是人们尊重并自觉服从法律的思想意识,这是作为一名人民警察必须严格执法、正确履行职责的思想基础。通俗的讲就是要发自内心地尊重法律,自觉遵守和服从法律,进而做到严格执行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因此,我一定要努力培养尊重和信仰法律的思想意识,做到不仅学法、懂法,而且又能自觉依法办事。不断的提高业务、能力和素质,尽快的适应当前严峻的监管形势,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三、是理论结合实践,努力提高工作实效。

“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是对十八大精神的进一步深化,是推动政法工作科学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的一次大促进。因此,要深刻学习领会活动精神,结合实际工作,全面加强业务素质,提高工作实效,扎扎实实的做好基层工作。为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构筑和谐融洽氛围,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四、自身存在的不足

1、由于从事戒毒学员的管理工作,工作中容易出理急躁的情绪,缺乏耐心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

2、身上仍然存在着工作态度不积极,缺乏进取心和主动完成本职工作的积极性,惰性较强。

3、由于长期在一线加班加点,身心较为疲惫,导致在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积极性不够。

以上是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整改的问题,相信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成努力提高个人素质、业务水平和工作积极性,为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做出贡献。

9.法国行政法院制度简析 篇九

一、法国行政法院的历史起源及发展

法国是世界上第一个确立行政法院制度的国家, 行政法院在法国的建立有着深厚的社会根源, 并非一蹴而就, 而是在历史长河中不断的演进而来的。

法国行政法院的萌芽产生于大革命时期, 三权分立学说是其理论源脉。当时的一些政治学家根据行政权与司法权相互独立的原理, 认为由行政活动引发的行政案件不能由普通法院来裁决, 即行政诉讼不应由普通法院来受理, 这就为法国建立专门的行政法院奠定了理论基石。法国大革命后, 资产阶级取得了政权, 在1790年的制宪会议上, 通过法律明确规定了普通法院不得受理行政案件, 这就为法国行政法院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撑。但当时的法国并未马上建立一个专门的行政法院, 一些行政争议案件暂由行政机关来裁决。法国行政法院的雏形直至拿破仑时期才得以出现。拿破仑继承了普通法院不得受理行政案件的思想, 并创设了国家参事院。1872年法兰西第三共和国颁布的《参事院法》更是赋予了国家参事院行使行政审判权的权力, 使之成为法律上的最高行政法院。随着社会的发展, 最高行政法院的职能逐渐专门化, 地位也日趋独立化, 逐渐形成了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并存的独特司法体系。

法国的行政法院制度自萌芽到雏形再到基本确立历经数载, 纵观其形成过程不难看出, 它既是分权学说的时代产物, 又是法国历史观念与社会发展整合的结果。二战后期, 随着社会形势的变革, 法国立足国情, 于1953年至1987年多次改革行政法院制度, 使其不断完善。

二、法国行政法院的组织体系及主要职能

在诉讼领域, 法国的普通法院主要受理民刑案件, 而行政法院则受理行政争议案件, 因此, 双轨制是法国诉讼制度的突出特点。依据管辖权限不同, 法国行政法院又可以分为普通行政法院和专门行政法院。

法国普通行政法院包括四类:最高行政法院、上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法庭和行政争议庭。

最高行政法院共分为两大部门, 行政组和诉讼组。前者又分为四个小组, 分别是内政组、财政组、社会组和公共工程组。后者人数较多, 负责的事务也较为重要, 如总结最高行政法院的活动, 对法律、法规、行政条例等提出修改意见, 还可对行政法院作出的判决提出执行措施意见等。最高行政法院的组成人员是从法国公务员中优先选拔出的精英人才, 主要行使三类职权。第一, 审判职能。对重大案件行使初审管辖权, 除了上诉行政法院审理的案件外, 行使上诉审管辖权, 另外还可行使复核审管辖权。第二, 对于政府制定的行政条例、提出的法律草案等, 最高行政法院可提出咨询意见, 供政府参考, 确保政府行政行为的公正性。第三, 指导下级行政法院的工作, 并监督其依法履行职能。

随着行政案件的增加, 最高行政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数量也与日俱增, 为了减轻最高行政法院的负担, 法国行政法院又增设了上诉行政法院。法国共设立了五个上诉行政法院, 对法官的资格要求较高, 需具有行政法庭一级法官以上资格, 六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及四年以上的审判经验。而且这些上诉行政法院仅仅在法律有明文规定时才可审理上诉案件, 其案件来源于地方行政法庭, 最高行政法院仍对部分行政案件保留了上诉审理的权限, 如对行政决定合法性的审查、行政条例越权之诉的上诉等等。

地方行政法庭的前身是省际参事院, 在1953年正式更名为行政法庭。行政法庭的组成人员以级别可划分为七级, 其职能包括审判与咨询两项, 但以审判职能为主。可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初审管辖权, 并规定了具体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范围。如当事人对案件的审理结果不服仍可向最高法院行使上诉权。

法国的行政争议庭主要管辖的是法国尚未建省的地区内所产生的行使争议案件, 目前, 行政争议庭主要设在一些法属的海岛上, 在其管辖的范围内仍享有审判职能, 当事人对其审理结果不服的也可上诉至最高行政法院。

法国的专门行政法院主要管辖的是一些特殊类型的行政争议案件, 法国典型的专门行政法院如审计法院、财政法院、补助金和津贴法院以及战争损害赔偿法院等等。由于专门行政法院审理案件的性质迥异, 差别较大, 其审理的方式和权限也各具特色。

三、法国行政法院的历史价值

法国行政法院制度的确立对法国本土及西方大陆法系其他国家行政法的发展都有着积极和深远的历史价值。

首先, 行政法院的建立对法国自身行政法的发展有着积极的功效。

法国行政法院建立之初, 曾受到英美法系一些学者的质疑, 他们认为行政法院不过是庇护政府官员的一种手段, 是官吏们的保护伞。然而, 法国的行政法学者们却以分权学说为依据, 凭借自己的独特见解, 为行政法院制度的确立寻找到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作为一个大陆法系国家, 依成文法审理案件是法国的审判传统。然而, 在行政法领域, 行政法院通过审判案例却创设出了许多行政法原则, 并广为适用。由此可见, 法国的行政法院对其行政法的发展与完善产生了重大影响。

与权力相伴而生的往往还有腐败与滥用权力, 控制权力不被滥用, 切实保障人权是各国法学界长期追求的价值目标。而法国的行政法院却更好的发挥了控制权力与保障人权的作用。行政法院在长期发展中已逐步实现了司法化, 独立性和专门性也日益凸显, 审判活动的公正性受到了人民的认可。行政法院在审判活动中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活动的非法侵害为宗旨, 更好的凸显了保障人权的功能。

此外, 法国行政法院的法官多来自于国家行政学院, 在担任行政法院的法官之前, 他们需要到基层行政法院进行学习与实践, 在积累一定审判经验后, 凭借扎实的学识和深厚的资历才可进入行政法院担任法官。由高素质的人才担任行政法院的法官, 又进一步的保证了行政法院审判活动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其次, 法国行政法院制度的确立对西方其他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的发展也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西方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中, 值得一提的是德国行政法院的建立, 早在19世纪初叶, 德国巴伐利亚邦就已经出现了行政法院的雏形。随后, 以奥托·贝尔和鲁道夫·冯·格耐斯特为代表的两大派系就行政案件应由普通法院来审理还是由专门的行政法院来审理, 展开了激烈的争讨。前者认为, 行政案件必须接受普通法院的司法审判, 后者则主张建立专门的行政法院。他们认为, 唯有这样才可以有效的减轻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干预, 也有利于实现行政行为的公正性。最终, 后者在这场争讨中取得了胜利。直到1952年, 德国柏林设立了联邦行政法院, 德国的行政法院制度才逐渐趋于统一。此外, 奥地利、意大利、瑞士、葡萄牙等国, 也纷纷效仿, 先后建立了适宜本国的行政法院制度。这样, 行政法院制度在西方大陆法系国家得以普遍确立, 从而极大的推进了各国行政法的发展与完善。

总之, 法国的行政法院制度是分权学说在行政法实践领域的有效体现, 既推动了法国本身行政法学的发展, 又为西方其他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学的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摘要:法国是世界上最先确立行政法院制度的国家, 该制度产生于法国特定的历史文化背景之下, 极大的促进了该国行政事业的发展。本文旨在通过对法国行政法院的发展、组织体系与主要职能的分析, 探究其对西方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发展的历史价值。

关键词:法国,行政法院,主要职能,历史价值

参考文献

[1]王名扬.法国行政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89.[1]王名扬.法国行政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89.

[2]陈娟.法国行政法院及对我国的启示[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 2005 (4) .[2]陈娟.法国行政法院及对我国的启示[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 2005 (4) .

10.教师外出学习培训外出培训制度 篇十

为了更好地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加快教师专业化成长,锻造一支优秀的教伍队,并使每次学习都能学有所获,学有所值。同时也为了更好地规范教师外出学习和培训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教师外出学习培训必须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文字通知,经中心学校统筹考虑安排,再由本校教务处按审批意见安排并作好登记。

2、教师外出学习时,必须提前调好课并向教务处汇报,以便教务处作好课程安排。

3、外出学习、培训教师必须遵守培训单位的活动安排,认真学习,作好笔记,并积极参加交流讨论,返校后将学习材料、学习笔记上交,并写好学习心得。

4、外出学习培训教师必须仪表端庄,举止文明,虚心学习,遵守社会公德,处处为人师表,维护学校声誉。不得借外出学习、培训之机公事私办,不得迟到早退。

5、外出学习、培训教师学习结束后要将学习情况向教务处进行汇报,教务处再安排适合的时间通过汇报课或讲座开展好二级培训。

6、外出学习、培训教师必须按时返回学校,学习培训费用在完成汇报、上交材料,检查学习或听课笔记本后,由教务处主管领导签字证明、校长签字审批,方可到中心校会计处报销。

7、对未参加学习、培训和学习、培训期间没有完成培训要求或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一律不予报销相关培训经费。对学校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的取消年终评优资格。

8、安排教师外出学习或培训,既是一种福利,也是一种任务,希望各校正确对待,认真执行。

一般情况下,中心学校尽可能多的安排学习培训,有名额限制或外出脱产培训时,按对应年级安排,同时优先考虑写了申请的教师。

西坪镇中心学校

11.公司学习培训制度 篇十一

第一条:为建立学习型组织,让员工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工作,以提高员工整体素质,为各岗位培养和输送德才兼备的优秀员工,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该工作主要由行政事务部负责,其他部门和人员应予以积极协助。

第三条:行政事务部主要权责:

1、评估员工的培训需求及培训费用;

2、制定公司的整体培训规划及月度、培训事项计划;

3、编撰有关的培训计划;

4、按计划组织、实施培训计划;

5、考核、总结、上报培训实施情况,并提出改进方案;

6、研究拟订、执行其它的人力开发方案。

各部门主要权责:

1、制定员工培训需求的分析报告;

2、制定、修改、呈报本部门的专项培训计划;

3、按计划实施内部培训;

4、编撰专门的培训教材;

5、检查、上报本部门的专项培训结果。第四条:培训类别分为:

1、新进人员的职前培训(主要征对成批招进的人员):

(1)新员工招录报到后应由行政事务部制订培训计划报经总经 理批准后负责安排培训内容、培训方式、授课人员、培训时间、培训地点等事宜;

(2)新员工的岗前培训目的是使新来人员在短时间内了解和掌握公司的各方面基本情况和本职工作的基本要求,使之尽快适应公司的工作环境,快速进入工作状态;

(3)岗前培训主要内容有:新员工欢迎辞、公司整体介绍、公司文化讲解、公司规定制度说明与解释、岗位责任说明、专业知识培训及其他工作要求等;

(4)新员工的岗前培训分别由公司总经理、行政部主管、相关部门主管及专业技术人员等来负责讲解和授课;

(5)人事主管和部门主管对新员工岗前培训进行双重考核,合格者继续留用,不合格者及时解除试用期合同。(6)若有个别新进员工的,应视其情况对其进行个别培训。

2、员工的在岗培训:

(1)员工在岗培训的目的是:使员工具备多方面的才干和更高的工作能力,为工作轮换和调整以及日后的晋升创造条件;减少工作中的失误、工伤事故和灾害的发生;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建立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氛围;

(2)新员工上岗后前二个星期为在岗培训阶段,由部门主管主要负责其培训工作,解除新员工在工作中的困难,及时纠正其不符合公司要求的工作行为;

2(3)公司根据企业发展和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老员工进行在岗培训,培训内容视情况需要而定,培训方式可以采用公司内部自己培训、送到专业院校或科研机构去进修学习、请专业人士来公司进行培训等多种方式;

(4)老员工每次在职培训都要进行考试考核以了解其培训状况,凡考试不合格者均要予以相应的处罚。

3、员工的专业性培训:

(1)专业性培训的目的是:根据各部门的计划实施培训,旨在提高员工专业水平;

(2)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员工必须持续提高专业知识,公司鼓励员工利用业余时间自学或接受与岗位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公司酌情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对学习成绩优异为公司创造经济效益者予以精神鼓励、物质奖励和薪资晋级、职位晋升等奖励;

(3)公司鼓励并支持员工利用业余时间自费参加与业务有关的各项成人教育和职业培训,公司在制度上承认员工在社会上有资质的机构院校获得的各种“资格证书”。

4、个人进修申请办法:

12.行政执法学习培训制度 篇十二

1 法律法规的学习是路政执法人员培训机制建立的前提

当今社会是法治时代, 对法律知识的熟练掌握是依法治路的前提,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山东省公路路政巡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出台, 公路管理法律体系越来越完善, 既给公路执法提供了可循之规, 又给路政执法人员带来了新的挑战, 只有建立和完善路政执法培训长效机制, 不断增强路政执法人员的法治国, 提高准确掌握和运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能力, 才能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政执法, 更好地保护公路路产路权, 保障道路安全畅通。

建立路政执法人员长效培训机制, 要注重路政法治建设。一是要更加关注执法工作需要。通过培训启迪执法人员树立与工作任务相一致的观念, 逐步形成符合时代特征、与实际工作密切结合的培训理念, 让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要结合实践中所发生的案例, 讲解路政法律知识, 可以邀请法律方面的专家对法学理论进行深入的擅述和剖析, 让执法人员深刻理解并加以运用, 更好的用法律武器保护路产路权。二是要更加关注执法队伍现实的法律需求。可以通过调研、问卷等方式了解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具体法律的需求, 寻找薄弱环节, 有针对性的确定培训计划和培训内容, 从而提高培训的时效性和实用性。三是要更加关注执法人员岗位需求。在制定培训内容时, 要充分调动执法人员的活力, 培训可以针对职称考试或者获取执法证件培训之类的项目, 使每位职工都能最大限度地实现自身价值, 提高执法人员参加培训的积极性。

针对法学理论的学习, 培训班要注重采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开展, 既有行政理论, 又有实践案例。通过分析案例, 不但能使授课内容更加生动、具体, 更加加深对路政执法理论的理解, 而且具有更强的操作性。对于执法人员的法治培训, 还要坚持三个原则, 首先是长期性原则。只有长期性的培训才能使路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得到提高;二是系统性原则。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应当有系统、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既要面面俱到, 又要突出重点;三是实用性原则。在执法过程中需要哪些法律法规条款, 就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

2 培养执法人员的服务意识, 促使其树立服务于民的思想定位

随着经济的发展, 人民群众的出行方式越来越便捷, 旅游、休闲、度假等通过自驾车出行的比例大幅增加, 这就直接导致路政执法的服务对象更加广泛, 而随着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提升, 对于路政执法的评判标准也越来越高, 除了保证公路通畅的要求外, 在此基础上, 还增加了安全、快速、舒适、便捷等更高层次要求。

建立和完善路政执法培训长效机制, 是树立良好的公路执法形象的根本途径。路政执法作为公路行业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窗口, 体现着公路行业在社会上的形象, 关系到公路系统在人民群众中的声誉。

对于路政执法人员的培训, 要注重培养其服务者的思想意识, 推进路政执法观念的变革, 中央提出打造服务型政府, 并全力推广这一执政理念, 而公路路政执法是国家行政执法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路政系统必须坚决贯彻中央的这一决定, 路政执法要贯彻三个代表的精神, 坚持执政为民, 公路执法权是人民群众赋予的, 一定要用来为人民群众谋福利, 从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出发, 做到以路政执法权力来惠民、便民, 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应的出行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问题。

路政执法人员, 必须要有能力处理好管理和服务的关系, 把对自身的定位从传统的管理者, 转化到服务者上来, 做到执法为民, 对路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必须要加强其服务意识, 提高其为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这也是路政执法人员职业道德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 公路路政执法长效培训机制要重视增强路政执法人员的公仆意识, 不仅使路政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得到提升, 也使其职业素质和服务意识产生质的飞跃。

在当今社会高速发展的时代, 经济腾飞对公路网络要求越来越严格, 人民群众对提高公路路政服务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迫切, “以人为本, 以车为本”是对路政服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只有建立和完善路政执法培训长效机制, 树立路政执法人员的服务意识, 提高路政执法人员文明执法、规范执法的能力, 才能真正打造让领导放心、让同事信赖、让群众满意的高水平执法队伍, 逐步达到“人、车、路”的和谐统一。

3 重视路政执法方式方法的培训

一是培养路政执法人员提高信息化建设的能力。现代科技成果在公路路政执法中的广泛应用, 可以为公路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路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机制, 要与时俱进, 充分利用大众传媒的作用。培训机制应当重视并大力推行便民执法和人性化执法。重视政务公开, 通过设立政务大厅、网上办公、设立举报中心等新举措, 及时获取路面信息, 提高工作效率, 探索成立路网运行调度中心, 提高服务质量。方便人民群众出行, 使公路路政服务能力和执法水平上一个新台阶。

培训机制还要重视新闻媒体覆盖面大、传播速度快的特点, 着重加强信息化培训, 促使路政服务信息网的建立, 在气候条件不利的情况下, 通过广播、网络等形式, 及时向社会公布路况信息, 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培训机制还要注重引导路政部门对服务内容进行升级, 适时增加信息查询、应急救援、安全保障、交通调度等新的服务项目。充分重视并发挥路政服务热线96660的作用, 及时解决车辆在公路上所遇到的各种问题。

二是要培养路政执法人员文明执法的能力。培训机制要把“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政执法”作为规范公路行政执法行为的根本要求, 路政执法人员培训机制, 就是要改变以往路政人员简单粗暴的执法方式, 促使路政执法人员文明执法, 通过开展调研等方式不断摸索路政服务的方法和思路, 总结经验和教训, 全面提高路政执法人员文明执法能力, 作为路政行政执法人员也要加强自身的学习, 增强上进心和责任感, 更加努力地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 跟得上时代发展的步伐, 在保证公路通畅的基础上, 追求安全、快速、舒适、便捷等更高层次要求。

三是培养公路路政执法人员良好的工作作风。在当今社会价值取向多元化的形势下, 执法人员的作风建设有着突出重要的地位, 培训机制要重视路政执法人员良好工作作风的培养, 作风能够决定事业的成败, 好的作风是一种重要的政治资源, 是一种强大的精神力量, 这种精神力量可以转化为丰硕的物质果实, 作风就是凝聚力, 作风优良的路政执法队伍, 有着极强的凝聚力, 否则就如同一盘散沙, 无法发挥其原有的力量。

13.学习培训制度 篇十三

一、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各种业务知识。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掌握较强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努力提高实际工作的原则性、系统性和创造性。

二、自觉遵守学习制度。除另行通知外,每月第一、第三周的周四为街道

党工委中心组学习日;每周二下午为机关工作人员集中学习(或例会)时间。学习日实行签到制度,任何人不得无故缺席。凡因公因事需请假,一律事先向负责主持学习的同志请假。

三、学习日由街道宣委、党政办或机关支部负责主持,并组织安排活动或

会议,负责记录、考勤。学习采用自学与集中学相结合、组织讨论与撰写心得相结合、电化教育等形式和方法。

四、党政办与机关支部配合,年初制订学习计划或方案,对各个时期上级

要求学习的中心内容及时做出计划调整和时间安排。

五、提倡刻苦自学与干部再教育,积极开展读书活动。街道党政领导要经

常督促和指导各自分管部门干部的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做好政治思想工作,并根据学习计划与安排,带头上好党课。根据上级组织的安排,分期分批选送有关同志参加各级举办的培训班学习,确保调训任务的完成。

六、凡布置的学习交流、心得体会、测试答卷,必须认真完成,对学习方

14.行政执法学习培训制度 篇十四

2011年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工作总结

2011年月日,市局下发了《关于在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开展行政执法业务培训和考试工作的通知》,接到通知后,我局早谋划、早部署,在月日下发的《关于2011年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计划的通知》的基础上,制定了学习培训计划,组织了综合知识的考试。现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培训工作领导

为全面提升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我局领导高度重视行政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成立了学习培训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有效地保障了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工作的有序开展。

组 长:副局长 副组长: 副书记

副书记

成 员: 政策法规科科长

超限站站长

路政站站长

运管站站长

出租站站长

二、明确学习方法,力保学习培训效果 我局以各行政执法单位组织自学为主,局组织集中辅导为辅的方法组织了此次学习培训工作。要求各单位要安排2-3名法律和业务水平较好的人员为学习辅导员,负责本单位的学习培训工作和查找、汇总存在的问题、难点。并于6月15日和6月22日邀请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就行政执法工作中的常见问题、经典案例、案卷制作进行了讲解,更加清晰明了地查摆问题,解决问题。

三、督查检查学习培训,组织执法考核

学习培训期间,我局政策法规科对各单位的学习培训情况进行了不定时的督导检查,对组织不到位、学习时间不保证、学习效果差的单位在全局进行通报。学习培训结束后,分九场次对全局360余名执法人员进行了考核验收,考核合格率98%。考核不及格人员待岗学习,待岗期间停发工资,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高度认识学习培训工作的意义

通过此次学习培训工作的开展,进一步提高了我局行政执法工作的水平,强化了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技能,同时,也查找出了我局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服务意识不强、案卷制作不规范等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局一定要将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当作重点工作来抓,制定相关制度,通过考核强化全局行政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正确处理好工学关系,使学习培训常态化、日常化、正规化、制度化。要经常性地邀请市局、政府法制办现场说法,帮助我局查改问题,规范我局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我局行政执法水平,促进我局行政执法队伍文明、规范执法。

15.论我国林业行政许可制度 篇十五

1 林业行政许可的概念

林业行政许可通常称之为林业行政审批, 是指林业行政管理机关 (或者其委托部门和法律授权的其他单位)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 依法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并赋予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作为国家行政许可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林业行政许可是国家对林业管理使用最频繁、最普遍的手段之一, 与个人或者组织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 贯穿于林业建设和管理的各个方面, 而《行政许可法》的颁布使林业行政许可的法治化、制度化又得到了进一步的巩固。

2 林业行政许可所遵循的原则

2.1 生态基本规律的原则

森林是陆地上最大的生态系统, 是人类生存和发展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根据生态学的观点, 森林在物种数量与物种消亡之间存在着临界阀限现象, 它遵循着“物物相关律”等生态学的基本规律。例如:长白山森林生态系统因引进了原来没有的有害生物———美国白蛾, 且没有捕食者, 造成美国白蛾种群大暴发而威胁该森林生态系统;又如长江、黄河上游的森林生态系统其功能主要是水土保持, 是绝对禁止采伐的, 而苏南的森林生态系统则可以适当提供木材。因此, 在森林资源和林业管理中, 必须按照自然生态规律的要求, 科学确定林业行政许可的审批事项, 对许可行为进行全过程监管, 以防止生态悲剧的发生。

2.2 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可持续发展是人类社会在几千年的探索实践中找到的一条维持地球生态系统繁荣稳定的发展道路, 也是对现代生态学、环境经济学以及环境伦理学思想理念的归纳。对林业而言, 就是要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森林资源, 不要超过森林资源的承载能力, 以实现森林资源的永续利用, 只有这样才能保障人类以后从森林资源利用中获得收益的权利和机会。并通过保障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保证人类自己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 在林业行政许可的设定和执行过程中, 要将生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作为所要实现的理想目标, 用新的发展观取代旧的发展观。

2.3 强度“行政干预”原则

随着我国市场化进程步伐的进一步加快, 自由竞争、自由经营等各种从事创造财富活动的程度也进一步加剧, 然而这些活动大多数是以疯狂掠夺自然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为代价来获取高额利润。在这个制度下, 人人只图急功近利, 不顾长远后果, 对利润的贪婪导致了对大自然的严重破坏, 造成了“共有物的悲剧”。

为防止利润趋使下对森林资源唯利是图的掠夺, 保护有限的森林资源, 维持森林生态系统的平衡, 当行政权对市场调控为适度干预时, 对林业行政许可应实行更为严格的“强度干预”原则, 以克服自由经济所无法触及的个人权利的滥用和资源破坏之流弊, 防止“共有物的悲剧”的发生。

除了以上的原则外, 林业行政许可还应该遵循许可法定原则、许可公开原则、许可公正原则、权利保障原则和及时便民原则等行政许可的一般原则。

3 林业行政许可的种类

开发利用森林资源的行为许可, 是指当事人被许可从事某种开发利用森林资源的行为或从事某种可能威胁森林资源安全的其他行为。一般来说, 林业行政许可中被许可行为具有短暂性和期限性, 有时还是一次性的。目前我国的林业行政许可大多属于这种类型, 这种许可又大致可分为以下3种:

3.1 森林资源利用许可

森林资源利用的许可往往是对森林资源的直接开发利用, 是以消耗森林资源为代价的, 主要包括林地征用、占用许可, 森林公园、苗圃、自然保护区等的设立和规划许可, 野生动物捕猎许可, 林木采伐许可, 野生植物 (含野生药材、天然种质资源) 采摘许可等。这些对森林资源的利用技术含量少、水平较低, 是对森林资源利用最多的许可, 也是在今后的林业行政许可中应最严格控制的许可。

3.2 经营、开发森林资源的资格许可

经营、开发森林资源的资格许可, 是指当事人的申请经审查同意后, 就可以在法律法规的允许下, 较长时期地从事某种经营或开发利用森林资源的行为。这种对森林资源的利用, 不再停留在对森林资源原始、直接的开发利用上, 走出了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新路子。主要包括:木材经营 (加工) 许可, 收购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许可,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 林木种子生产和经营许可, 自然保护区、林场等开展旅游等活动的许可等。

但这些方面的许可在制度上往往不够建全, 应该按照遵循生态规律及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不断完善上述审批事项, 规范利用许可, 维护森林生态平衡和实现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3.3 森林资源保护许可

森林资源保护许可是指为了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林业法律法规规定对一些有可能危害森林资源安全的行为实施许可管理, 主要有动植物检疫许可, 林区用火 (含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其他活动如实弹演习等) 许可, 购买猎枪、弹具许可, 外国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许可等。

4 林业行政许可存在的不足

改革开放以来, 虽然我国加强了对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 并修订了《森林法》及其配套法规, 但是, 现行的林业行政许可制度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 主要表现在:一是许可证的实施范围还不能满足森林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需要;二是多数许可证的发放程序还很不规范, 对许可证颁发程序监管不力;三是对依据许可证采取的行为还未建立起相应的管理与监督机制等。

正是由于我国林业行政许可制度还存在着以上缺陷, 加上其他方面的原因, 目前我国森林资源不合理开发利用的现象十分严重。不但毁林现象时有发生, 违法批地、占地屡禁不止;而且滥伐盗伐林木、非法捕杀、贩卖国家珍贵野生动物案件接连发生, 重特大案件还呈现上升趋势, 一些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旅游开发活动规划管理不当,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严重等。以森林资源为主体的自然资源不合理开发利用是造成当前我国生态环境恶化的主要原因。因此, 必须完善林业行政许可制度, 加强对森林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保护, 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5 对林业行政许可的思考

为了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 林业法律、法规规定对一些可能危害森林资源安全的行业实施许可管理, 这无疑是必要的。1973年, 联合国颁布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指出:“认识到许多美丽的、种类繁多的野生动物和植物, 是地球自然系统中无可替代的一部分, 为了我们这一代和今后世世代代, 必须加以保护。”而随着现代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和人类对生活品质要求的提升, 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也呈现出了新的特点:开发利用水平提升, 技术含量较高, 不再停留在对森林资源原始的、直接的开发利用层面上, 尤其是随着贸易性和非贸易性 (如交换、赠送、随身携带种苗进境) 引进种子、苗木的批次、数量增多, 国外危险性病、虫、杂草等有害生物传入我国的机会也相应增多, 潜在威胁越来越大。这样的例子在国内外已不鲜见, 如白千层 (Melaleuca quinquenervia) (为了重新造林, 1906年从澳大利亚引进, 现在已经占领了包括佛罗里达在内的广大地区) 、女贞 (Ligustrum robustum) (为了烧柴而引进, 现在已经取代了毛里求斯的Masc-arene群岛和Reunion的本土森林) 。而现行的林业行政许可制度在这方面往往不够健全, 应该按照遵循生态规律和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原则, 根据需要将活动依法纳入林业行政许可的审批事项, 同时不断加强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审批和监管管理, 不断健全林业行政许可制度。

同时, 也应该欣喜地看到, 作为一个对森林资源利用要求越来越多的国家和生物入侵的重要受害国之一, 国家对林业行政许可进一步加大了完善措施, 规范了森林资源开发利用行政许可, 如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办公室于2003年3月1日作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国家森林公园申报及审批程序的通知》;《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12月15日起施行;国家林业局于2003年4月14日首次发布了“林业危险性有害生物名单”, 公布了233种林业危险性有害生物, 2003年5月30日下发了《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和监管规定》, 加强了对国外 (含境外) 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村料的检疫管理。这些措施的实施不仅是对林业行政许可制度的完善, 且在更大程度上保护了森林资源, 维护了生态利益, 促进了林业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 应当认识到林业行政许可制度在保护森林资源、保障林业的可持续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更清醒地认识到要实现森林资源的永续利用, 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自然资源基础, 就必须加强林业行政许可制度建设, 不断完善林业行政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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