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

2025-01-10

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精选4篇)

1.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 篇一

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发挥党代表大会代表作用,坚持和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党内民主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中发[2008]8号)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省、市、县(市、区)党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按照党内选举的有关规定选举产生。根据新时期党员队伍结构变化,合理确定代表构成的指导性比例,适当增加生产和工作一线的代表名额。坚持标准,严格代表资格审查,保证代表的先进性和广泛性。

第四条 实行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党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与同级党代表大会当届届期相同。如下一届党代表大会提前或者延期举行,其代表任期相应地改变。代表在党代表大会召开和闭会期间,享有代表资格,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

第五条 实行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必须坚持扩大党内民主、依章依规办事,提高代表素质、发挥代表作用,积极探索创新、完善运行机制,紧密联系实际、注重取得实效。

第六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代表大会精神,认真行使职权,密切联系党员和群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

第七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要模范遵守党的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不得利用代表身份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八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有下列权利与职责:

(一)在同级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听取和审查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报告,以及提交大会的其他报告;

(二)在同级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讨论和决定有关重大问题;

(三)在同级党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四)了解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五)向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的委员会就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在履行职责、选人用人、党内重大问题决策、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情况进行监督;

(七)参加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的活动;

(八)受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的委员会的委托,完成有关工作。

第三章

第九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履行代表职责,主要是参加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条 实行代表提案制度。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党代表大会代表联名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同级党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提案。

(一)提案以十名以上(含十名)代表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应一事一案,有案由、案据和方案,并署上代表姓名。提出提案的代表可以要求撤回提案。

(二)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应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提案的受理、审查和立案,并将办理意见通知代表联络服务工作机构。对不符合要求的提案,不予立案,但应根据不同情况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通知提案人。

(三)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明确主办和协办单位。

(四)承办单位接到提案交办件后,应及时制定办理方案,部署办理工作,并于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代表,同时抄送代表联络服务工作机构。

(五)承办单位在完成当年提案办理工作后,应及时向代表联络服务工作机构作出书面报告。代表联络服务工作机构将提案办理情况汇总后,报同级党的委员会,并以适当形式向代表通报。

第十一条 实行代表提议制度。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代表大会代表可以由个人或者以联名的方式,采用书面形式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提出属于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提议;可以通过参加座谈、列席会议等方式,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党的建设等重大决策和党内重要文件的制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代表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的提议,由同级代表联络服务工作机构负责受理,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有关负责同志同意后,转承办单位办理。

第十二条 实行代表质询制度。党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就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党员和群众关注、反映强烈的问题,向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提出质询。

(一)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一个代表团或十名以上(含十名)代表联名,可以提出质询。大会主席团负责受理质询,并决定由受质询单位答复。

(二)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代表大会代表可以由个人或者以联名的方式提出质询。代表联络服务工作机构负责受理代表的质询,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有关负责同志同意后,由受质询单位答复。

(三)质询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并署上代表姓名。在作出处理决定前,提出质询的代表要求撤回质询的,对该案的处理即时终止。

(四)受质询单位应认真办理,并于接到质询交办件之日起一个月内向质询人作出书面答复,同时抄送代表联络服务工作机构。

第十三条 实行代表询问制度。党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就党的建设、经济社会发展等问题,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及其所属党组织或者有关部门、单位提出询问。询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询问的对象和内容,并署上代表姓名。

党代表大会召开和闭会期间,询问分别由大会主席团和代表联络服务工作机构受理,并根据询问的对象、内容,决定受询问单位。受询问单位应在接到询问交办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能够马上答复的应及时答复。

第十四条 实行代表视察、调研制度。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同级党的委员会应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党代表大会代表对重要工作进行视察,对涉及党的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重大课题进行调研。

(一)视察、调研活动原则上每年安排一次,主要是听取工作汇报,召开座谈会了解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有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实地考察等。

(二)视察、调研工作结束后,党代表大会代表应及时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五条 实行重大决策征求代表意见制度。党的委员会在重大问题决策前,应采用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函等形式征求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省、市、县(市、区)党代表大会召开前,党的委员会应当征求同级本届党代表大会代表和同级下一届党代表大会代表对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稿的意见。

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同级党代表大会有关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实行代表联系党员和群众制度。党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与基层党员和群众加强联系,了解党的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反映基层单位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建议。代表中的党员领导干部,每人还应有基层党建工作联系点。

第十七条 实行代表参加民主评议制度。党代表大会代表根据同级党的委员会安排,可以参加对本地区重要干部的民主推荐和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民主评议,参加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评议。

第四章

第十八条 省、市、县(市、区)党的委员会应当建立代表联络服务工作机构,设在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代表开展活动,做好代表日常服务工作等。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党的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应当加强与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注意听取生产和工作一线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应采取多种方式,有计划地组织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学习培训,增强其代表意识,提高其履行代表职责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在党代表大会各种会议的言论和表决,不受追究。

第二十二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安排的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时间保障。

第二十三条 代表联络服务工作机构工作经费、代表履行职责的活动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按照同级党的委员会安排开展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由同级党的委员会负责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四条 党代表大会应为同级代表统一制发代表证。

第二十五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要保障代表的知情权,按照党内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党的决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及党内其他重要情况。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党组织必须尊重和保障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对有义务协助代表开展工作而拒绝履行义务的党组织和党员,同级党的委员会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对妨碍代表开展工作或者对代表开展工作进行打击报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一般不补选。领导干部因工作变动,需要增补为党代表大会代表的,由同级党的委员会代表联络服务工作机构提出意见,征得本人所在党组织和有关选举单位组织同意后,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八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一)受留党察看及以上处分的;

(二)因出国(境)定居等原因被停止党籍,或者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三)辞去代表职务被接受的;

(四)因其他原因需要终止代表资格的。

第二十九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执行代表职务:

(一)组织关系迁出同级党代表大会所属范围的;

(二)调离同级党代表大会所属范围的;

(三)因其他原因需要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

第三十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终止或者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由所在选举单位或者基层党组织提出,由同级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决定,报上级党的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被终止的,不再恢复为本届党代表大会代表;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因组织关系迁回或调回同级党代表大会所属范围工作等,经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恢复执行代表职务。

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 党的基层代表大会代表参照本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区)可以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的相关配套制度,并报上级党的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8年8月14日)

2.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 篇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实施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苏发〔2001〕19号)、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有关部门协调与配合的意见》(经审办字〔2003〕3号)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新时期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完善干部监督机制的重要环节,是纪检、组织、监察、人事、审计等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级党委、政府的要求和上级部署,认真做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第四条市及市(县、区)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纪检、组织、监察、人事、审计等部门组成,上述单位的有关负责人为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审计部门为联席会议牵头单位,其负责人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应当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其职责。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精神,交流、通报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讨论确定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计划建议,研究解决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部门,负责处理联席会议确定的日常事务。

第五条纪检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需要,提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建议;向审计机关提供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有关情况、有关举报材料和其它相关情况;受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移送的案件线索,及时将移送的案件线索核查情况向联席会议通报;对下级机关执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规定以及利用审计结果等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组织人事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提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项目计划建议,经与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讨论确定后报本级党委、政府批准;实施审计前,向审计机关送达审计委托书;向审计部门通报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自然情况、任职经历等有关情况;积极运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必要时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情况向联席会议通报;对下级部门执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规定以及利用审计结果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审计机关的主要职责是:根据组织部门委托,依法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向党委、政府和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报送审计结果;向纪检监察机关及时移送审计查实的严重违纪违规问题和审计发现的经济案件线索;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向联席会议通报;指导下级审计机关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下级机关执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审计部门应配备与经济责任审计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市及各市(县)审计机关应设立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机构。

审计机关履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须的经费,应当列入本级预算,报同级政府审批后,由财政拨付使用。

第二章审 计 管 辖 与 权 限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审计管辖范围分级分层次组织实

施。

(一)市直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市(县、区)委书记、市(县、区)长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市委组织部委托市审计局组织实施。

(二)市(县、区)直党政机关、市(县、区)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市(县、区)级组织部门委托同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三)市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市(县、区)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四)各单位(部门)内部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单位(部门)内部自行组织实施。

(五)其它干部管理权限与审计管辖范围不一致的,由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部门和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协商确定审计管辖。实施审计时须办理有关授权手续。

第十条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任期内调任、晋升、转任、轮岗、降职、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的,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特殊情况下需要在离任后进行审计或暂缓审计的,以及需要在任职期间实施审计的,应当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意见,报经本级党委、政府批准后执行。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安排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一)领导干部任职的单位已经被撤并,有关当事人无法找到的;

(二)领导干部已定居国外或死亡的;

(三)领导干部已经离开任职岗位二年以上的;

(四)领导干部已经被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五)领导干部已经被提拔或者任用到可能影响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公正进行的岗位的;

(六)其它不宜安排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

第三章审 计 实 施 程 序

第十一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实行计划管理,体现“积极稳妥,量力而行,突出重点,保证质量”的原则。每年12月上旬,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应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提出下一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计划建议,经联席会议讨论确定,提交本级党委、政府审定后,列入审计机关工作计划。

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审计项目计划的,应按照上述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审计实施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织部门向审计机关送达审计委托书,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要求和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告知审计机关,并将审计委托书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二)审计机关选调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组长一般由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担任,必要时由审计机关主要领导担任。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时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自律、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

(三)审计组将组织部门委托审计通知书上的具体要求、审计组进点时被审计领导干部与被审计单位应提供的相关资料等内容告知被审计领导干部与被审计单位。

(四)审计组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进行审前调查,在调查的基础上按照《审计机关审计方案准则》的要求制定审计实施方案。

(五)审计机关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单位应当做好准备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六)审计机关有关领导应带领审计组进点并召开进点会。对市(县、区)党政领导和重要部门领导审计时,可与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联合组织召开由被审计单位的现任领导干部、被审计领导

干部及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领导等参加的审计进点会。由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工作要求,审计部门通报审计实施安排。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应根据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要求,在进点会上介绍本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或向审计组提交书面材料。

(七)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在收到审计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审计组提交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资料。并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八)实行审前公告制度。审计机关在审计进点时,向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发布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姓名职务、审计组人员组成、审计内容及期间、联系电话、意见箱设立地点及审计纪律等。

(九)审计组按照审计实施方案依法独立实施审计,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不得拒绝、阻碍,其它机关、团体、个人不得干涉。

第十三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向审计组提交本人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的书面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职责范围;

(二)任期主要经济工作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

(三)直接决定或参与决定的重大经济决策执行情况;

(四)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情况;

(五)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四条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提供与任期经济责任相关的资料。主要包括:

(一)本单位经济工作中的长期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二)主要经济工作目标、任务及其完成情况;

(三)预算和决算的编制,预算的批复、执行及调整资料;

(四)预算外资金、社会保障资金及其它专项资金(基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

(五)重大投资决策和国有资产处置决定及其实施结果情况;

(六)重要经济合同、协议以及重大担保、诉讼事项;

(七)监督部门对重大事项的检查结果、处理意见以及纠正情况;

(八)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文件、会议纪要(记录)、会计资料;

(九)工作计划与总结;

(十)审计组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对审计组要求提供的资料,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并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对提供虚假资料的有关责任人员,审计机关可建议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受举报掌握的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作为审计重点进行查证核实。如果与经济责任审计无关或超出审计执法权限的,应当按有关程序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在法定期限内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相关单位意见,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代拟审计结果报告。

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对于审计查出的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问题,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对领导干部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审 计 内 容 与 范 围

第十八条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以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为基础,围绕领导干部所负经济责任的相关事项确定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财政决算;

(二)预算外资金、社会保障资金及其专项资金(基金)的收入、管理、使用情况;

(三)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

(四)重大投资决策和效益情况;

(五)任期内与财政收支相关的主要经济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六)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七)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情况;

(八)其它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九条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范围:任期一届以上的以本届任期为审计时限;任期不满一届的以实际任期为审计时限。审计重点一般为任期内近三年,重大问题可以追溯其它和延伸其它相关单位。

第五章审 计 方 法

第二十条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相结合。审计机关在制定审计立项计划时,应当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事项统筹安排,避免重复审计;在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中,应当注意收集和保存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资料,建立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资料库;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充分利用以前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审计结果,已经过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除进行必要的补充审计和取证外,一般不重复审计。

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在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参考、利用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资料和审计结果;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可以组织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地区的国家审计机关人员或者所在单位的内部审计人员配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承担具体审计事项。

第六章审 计 结 果 及 运 用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及时向党委、政府、委托部门及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报送审计结果报告。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审计依据。包括实施该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法律法规依据和委托、授权等依据。

(二)审计基本情况。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单位的基本情况;实施审计的范围、内容、方法和审计过程情况。

(三)审计结果。包括审计方案中所列审计内容的查实情况。审计查明的情况与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工作目标及任期前情况的比较。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廉政规定的主要问题。

(四)责任确定。对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问题,划分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被审计领导干部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失职、渎职的行为等应当划分为直接责任;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应当划分为主管责任。

(五)审计评价。审计评价应当紧紧围绕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相关经济责任进行,与其不相关的经济责任不评价。应当依据审计报告所列的事实进行评价,审计证据不充分的事项不评价。审计评价应当既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工作业绩,又反映执行财经法规和廉政纪律规定方面的问题,避免相互矛盾。应当以写实的方式进行,既要明确、具体,又要客观公正。一般性问题可以不评价。

(六)必要的审计建议。

第二十三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从以下方面利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一)作为对领导干部追究责任的一项依据。对审计查实的违纪违规问题按规定应该对领导干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其它处理的,应当进行处理、处分,追究相应责任;

(二)作为查办经济案件立案的一项依据,对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经济案件线索应当予以受理;

(三)作为对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制定相应规定措施的参考依据;

(四)其它利用形式。

第二十四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从以下方面利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一)作为领导干部奖惩、任免及诫免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作为领导干部日常管理的一项依据。根据审计结果情况,对工作认真,成绩突出的,应通过一定形式予以表彰;对工作平庸,有一般性问题的,应当给予提醒谈话教育;对问题较多,但够不上党纪政纪处理的,应当予以诫勉谈话教育。

(三)作为领导干部考评的一项重要依据。

(四)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情况应归入干部个人档案。

(五)其它利用形式。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苏州市五部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3.论实行和完善党代表任期制 篇三

摘要:实行党代表任期制,是改革和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的重要战略举措,是新时期党内民主建设实践的客观要求,也是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党的自身建设的具体体现。实行这一制度,对于开辟党内民主理论发展的新境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实行和完善党代表任期制,必须明确和规范党代表的任期与职责、改革和创新党代表产生方式、建立健全党代表活动制度和党代表履职保障制度。

关键词:党代表任期制;党代会常任制;党内民主建设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选择一些县(市、区)试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党的十八大报告进一步强调,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提高工人、农民代表比例,落实和完善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试行乡镇党代会年会制,深化县(市、区)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实行党代会代表提案制。实行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是改革和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的重要战略举措,也是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党的自身建设的具体体现。

一、党代表发挥作用的历史考察

马克思、恩格斯从创建世界上第一个无产阶级政党——共产主义者同盟伊始,就一直重视并身体力行党代表作用的发挥,开创了以党的代表大会年会制为载体发挥党代表作用的制度。十月革命胜利后,以列宁为首的布尔什维克党始终坚持马克思、恩格斯开创的以代表大会年会制为载体发挥党代表作用的优良传统,在1918年到1923年间共召开了六次党的代表大会。在此基础上还开创了以党的代表会议年会制为载体发挥党代表作用的新途径。1925年以后斯大林抛弃了年会制,加强了个人集权制,党内民主严重不足,结果逐渐失去党心、民心,其教训是极其深刻的。

4.乡落实党代表任期制工作情况汇报 篇四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

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始终维护党的领导地位和领导权威,通过推行党代表任期制,进一步提高广大党员带头贯彻执行党组织的各项决定、决议,带头参加经济建设和各项重大活动的自觉性,切实增强各级党组织的凝聚力、创造力和战斗力。

(二)坚持扩大民主

建立健全党代表发挥作用的相关制度,充分发挥党代表参政议政、联系群众、视察监督作用,提高乡委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三)坚持与时俱进

以改革的精神、创新的勇气,加强对党代表任期制工作的研究、探索和总结,在确保党内活动健康、有序开展的基础上,不断创新活动载体,突出工作特色,提高工作实效

(四)坚持统筹兼顾

注重把党代表经常性发挥作用与落实中央及省、市委和县委安排部署、促进全乡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发展有机结合起来,把党代表任期制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有机结合起来,以党内民主推进基层民主,以党的先进性建设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结合实际定方案

为了更好地发挥党代表的参与决策、带头贯彻、督促落实和联系服务群众的作用,切实加强党内监督,促进党内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我乡多方面征求意见,研究制度政策,结合我乡实际因地制宜地制定了关于实行党代表任期制工作的制度。为使广大党代表充分了解、熟悉党代表任期制工作的主要内容、目的意义以及履行职责的具体主要途径,从年初开始,乡党委通过向全乡党代表寄送《致全乡党代表的一封公开信》、印发工作简报等形式,不断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党代表任期制工作的影响力,为党代表任期制工作的全面开展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建章立制重领导

切实做好我乡党代表任期制工作,加强对党代表任期制工作的领导,乡党委成立了由乡党委书记任组长,乡党委副书记、副乡长等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党代表任期制领导小组,负责研究、指导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工作的全面开展,解决任期制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为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乡综合办公室,负责任期制常务工作。另外,办公室下设综合小组和联络小组,从各办公室抽调一部分同志,负责组织党代表开展学习培训、视察调研、建议案办理、督查评议等具体工作。

为保证党代表任期制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乡先后出台了《xx乡党代表学习培训制度》、《xx乡党代表视察调研制度》、《xx乡党代表建议案办理制度》、《xx乡党代表督查评议制度》和《xx乡党代表接访制度》共五个相关配套工作制度,制作了建议案登记表,为党代表任期制的全面开展奠定基础。

四、教育培训强素质

为提高党代表素质,增强党代表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今年年初,乡党代表任期制工作领导小组举办了xx乡党代表大会代表学习培训班。培训班采取统一学习的方式,集中学习了我县关于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的有关文件,并就开展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工作作了具体安排。培训班上,xx乡委常委、乡委书记结合我乡实际,从提高认识、把握要求、扎实推进和加强领导四个方面就开展党代表任期制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培训班的举办,是对我乡党代表任期制工作的再动员、再部署、再宣传,对提高党代表政治素质、增强党代表的履责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在此基础上,乡党代表任期制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全乡各基层党组织要以党总支为单位,以党章、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等党建工作基本内容、党代表大会制度、党代表任期制、党内选举知识、法律法规知识、党代表履行职责及组织纪律方面的知识培训等为内容,采取集中培训、以会带训、专题辅导、经验交流、现场参观等多种形式,认真组织好乡、村两级党代表的学习培训工作,全面提高党代表素质,增强党代表参政、议政、执政能力。

五、丰富活动显民主

为了探索党代表发挥作用的有效途径,我乡结合实际,不断丰富党代表的活动形式,为党代表作用发挥搭建平台。

一是邀请党代表列席重要会议。在乡委召开全委会、常委会等重要会议、研究重大事项时,邀请有关领域的党代表列席会议;基层党组织召开党委(党组)会议时,邀请本单位或本辖区的党代表列席会议,并适时安排党代表发言,广泛征求代表意见和建议。通过邀请党代表列席重要会议,使党代表更多的参与到党内事务和重大问题的决策中来,有力的促进了党务公开。截至目前,我乡有30余名党代表先后参加了乡委全委会、常委会和基层党组织例会等。

二是积极组织党代表开展调研、考察、观摩等活动。为便于党代表开展活动,我乡按照便于集中、利于活动的原则,根据不同界别和地域,将全乡所有党代表划分为5个代表团,使党代表按代表团进行活动,为党代表向党组织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及时解决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创造了条件。各代表团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组织党代表深入农村、工矿企业,倾听民声、了解民意。有的还按产业链来划分代表活动小组,围绕油茶种植、林业发展、畜牧养殖等开展活动,增强了党代表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同时围绕辖区内党的建设、经济建设、新农村建设、重点项目进展情况等,联合乡人大代表一同进行考察、视察、调研,为推进各项工作献计献策,真正使党代表与人大代表一样,在任期内发挥经常性作用。

三是建立党代表阅文制度。为了有效解决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代表了解乡委决策渠道不畅的问题,乡委适时向党代表印发了有关文件。同时,乡党代表任期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基层党组织还专门设立了党代表阅文室,便于各级党代表对全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重点工作、工作计划和总结、人事任免等方面的文件进行阅知,进一步拓宽了党代表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四是实行党代表建议案办理制度。根据《xx乡党代表建议案办理制度》的规定,党代表大会期间的建议案,需经代表团充分讨论和酝酿,半数以上代表同意后方可提交大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凡确立的建议案,乡党委要在下一次党代表大会上通报办理结果。未经立案的建议案转为意见、建议,由乡党代表联络组整理、汇总后转综合小组,由综合小组分类交办、答复。闭会期间党代表提出的建议案,属于代表团提出的,由代表团形成规范的《乡党代表建议案办理书》,经乡党代表联络小组初审、报向委全委会立案后,由综合小组转交有关党组织或单位办理;属于个人提出的建议案,由党代表个人向党代表联络小组提出《乡党代表建议案办理书》,经党代表联络小组初核、报乡委全委会立案后,由综合小组转交有关党组织或单位办理。党代表提案、提议由党代表联络组登记并分类整理,由党委根据有关职能部门的特点,明确相应部门负责办理。未立案的转为意见、建议。办理结束后,由综合小组根据各承办单位办理情况在规定时间内负责向代表团或党代表个人做出书面答复。

六、发挥作用促发展

任期制的开展把党代表由“会议代表”变成了“任期代表”,由一次性发挥作用变成了经常性发挥作用。经过近半年的运行,目前,党代表的作用已日渐凸显,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是决策水平进一步优化。通过邀请党代表参加重要会议、参与重大事项,扩大了决策中的民主,集中了民智,确保了决策的科学性。我乡决定对炮火村、戈里村2个村级活动阵地进行翻建。针对炮火村、戈里村以前活动阵地地理位置不利于党员和群众参加活动的实际,乡党委组织党代表实地查看,经多方论证,最终决定另选地址新建活动阵地,得到了当地党员群众的一致首肯。

二是党代表素质进一步提升。过去,党代表只是在召开党代会时才行使一次权利,闭会期间存在着“被晾在一边”的冷落感和“不知怎样发挥作用”的茫然感,对发挥作用缺乏应有的热情。党代表任期制的开展,使党代表的作用不仅体现在开党代会期间,也意味着党代表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一样,在5年的任期内可以随时反映社情民意、参与决策、监督批评,可以让党代表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使党代表在思想观念上由“无所谓”转变为“有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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