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制度保障研究

2024-08-04

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制度保障研究(9篇)

1.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制度保障研究 篇一

经济纵横• 2009年第12期

农村小额贷

S公司发翻题研究

刘国防,齐丽梅

(武汉工程大学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73)(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培训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摘要:我国农村小额货款公司自2005年开始试点以来,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完善金融体系内部结 构、解决我国支农资金不足等问题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试点中的农村小额货款公司还存在法律地位 不明、资金来源不畅、监管体制不顺、内部管理不规范、风险控制机制缺乏等问题。为此,建议明确农村 小额货款公司的法律地位,改变其“只货不存”的模式,完善监管体制,营造同业协作的良好环境,加强 小额货款公司自身的建设,提高服务“三农”的能力,减轻税收负担,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关键词:农村货款公司;普惠金融;三农

中图分类号:F832.43 文

文献标识码:A 编

1007-7685(2009)12-0094-0

4为解决农户和小型企业贷款难问题,提高农 村金融服务水平,促进成村经济发展,并引导民间 金融逐步走上规范化发展道路,2005年底,中国 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同有关部门启动“商业性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以山西省平遥县作为 首批试点地区,在全国率先成立两家小额贷款公 司。2006年,试点扩大到山西、四川、陕西、贵州、内蒙古5个省、自治区,成立了 7家商业性小额贷 款公司。2008年5月,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 行联合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 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 性质、设立条件、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和监管等方 面做出了明确规定。随后,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 蓬勃发展起来。

一、各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现状

依法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 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我国农村小 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经历了 “试点、扩大试点、推 广”三个阶段。从全国各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行情 况看,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工作进展顺利,取得 了较好效果。

(一)发展速度较快

发展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不仅获得各省的高度 重视,而且得到民间资本的积极响应。《指导意 见》发布后,各省区迅速出台试点办法和扶持政 策,民间资本参与小额贷款公司的积极性也很高。由于贷款利率较高(不超过基准利率的4倍),而 且有转化为村镇银行的可能性,小额贷款公司对 民营资本具有很大的吸引力。特别是对那些从制 造业、房地产、股市撤离出来的闲置民间资本来 说,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是一个很好的投资机 会。[1]所以,《指导意见》发布后,民间资金较丰富 的江苏、浙江等省份迅速行动。如,2008年7月 20日、22日,江苏省首批2家农村小额贷款组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指自2005年开始试点的、专门针对农村中低收人群体提供小额信贷服务的 商业性贷款组织。根据《指导意见》的定义,小额 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

收稿曰期=2009-09-28

作者简介:刘国防(I960-),男,湖北天门人,武汉工程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金融高级经济师。研究方向:金融学、市场

营销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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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丹阳市天工惠农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和 兴化市永泰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相继开业。目前,江苏省已有15个县(市、区)首批获准参加 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据不完全统计,截至 2009年3月末,全国已开业583家小额贷款公 司,筹建573家。[2]

(二)运行良好

一是贷款方式灵活。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伊 始,即在贷款的运作模式方面狠下功夫,开始显现 比较优势。如,贷款对象锁定“大银行不屑做、不 愿意做”的农户和农村小型企业;放贷手续简便 快捷,担保方式灵活多样,甚至无需抵押担保;还 贷期限灵活,极大地迎合了农村经济主体资金需 求时间紧、期限短、季节性强的特点,深受农户和 小企业的欢迎,也给各地农村金融市场带来新的 气息。二是贷款质量较好。[3]小额贷款公司的投 资主体是私人资本,从一开始就非常注重风险控 制,并在防范金融风险上开展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因此,目前贷款质量较高,很少出现不良贷款。

(三)经济、社会效益初步显现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灵活的经营机制从根本上 满足了广大农户不同的贷款需求,对缓解县域和 农村资金困难起到重要的补充作用,弥补了商业 银行退出农村金融市场后形成的金融服务空白。另外,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相对正规支农渠 道而言,具有门槛低、手续简便的优势;相对民间 借贷而言,具有规范化、低利率的优势,成为农村 借贷户的首选。因此,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成立 与营运有利于民间借贷的规范化和金融业的适度 竞争。

二、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 题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为“三农”提供了 低成本、便捷、实惠的金融服务,促进了农业、农民 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支持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但发展中也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非金融机构”的定性是小额货款公司 困境产生的根源

《指导意见》将小额贷款公司定义为非金融 机构的“企业法人”。与此相对应的是小额贷款 公司成立的依据不是有关的金融法规,而是《公 司法》。而现行的《公司法》并没有对涉及贷款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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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纵横• 2009年第12期

业务的公司进行规定;我国的《贷款通则》则规定 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 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二者明显矛盾。这种定性及其矛盾反映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 范围、经营区域、监管体制等方面的制度设计上,并直接导致当前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困境。

(二)“只货不存”使资金来源不具有可持续

“只贷不存”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为吸取“农村 合作基金会”非法集资的历史教训,但制度设计 思路显然没有尊重金融发展的基本规律。国际 上,小额贷款组织业务范围一般是“贷款、储蓄、保险和汇款”等;“只贷不存”的规定使小额贷款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先天不足。由于不能吸收 公众存款,小额贷款公司往往很快面临无钱可贷 的困境。虽然相关规定指出了所有者权益、捐赠 资金、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资三条途 径,但毫无疑问,无论哪1 一种途径,都面临现实的 筹资难题。一般贫困地区的投资人本身并不富 裕,不可能不断筹集到大量资金;捐赠资金是我国 非政府小额信贷组织的主要资金来源,但也限制 了这些组织向商业化方向的发展。

(三)同业协作困难

由于不被承认为金融机构,农村小额贷款公 司在发生横向业务联系、开展同业协作时处处受 阻。如,小额贷款公司难以获得信贷征信系统的 服务,无法接入信用信息数据库来掌握客户在其 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情况、信用等级等详细资料,增 加了信贷风险。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时,无法获 得抵押登记部门给予金融机构的差别待遇,增加 了经营成本。在申请融资时,很难得到商业银行 的核准,限制了信贷业务的发展。

(四)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域限制造成各试点 单位无法实现规范化管理

从各省试点文件看,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区 域明确限制在县域之内,这就使各地的试点各自 为战,不利于吸收、累积和推广先进的管理经验。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小额贷款组织的管理有其自 身的规定性和历史的传承性。但从当前各地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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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看,几乎每一个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人及其 员工都是初次涉及这一新型金融业务,因此在管 理制度、业务流程、管理方法等方面都需要自己从 头摸索,不利于规范化管理和风险控制。

(五)市场定位偏离自身建立的初衷 从制度设计的初衷看,我国设立小额贷款公 司的初衷是为小企业、农户等群体提供信贷服务。但有三个方面的偏向扭转了这一定位。一是资本 的外来性。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在小额贷款 公司的注册资本问题规定上:有限责任公司不得 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低于1 _万 元,且必须一次足额缴纳,这实际上排除了贫困地 区农村农民依法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能性。所 以,许多地区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都是外来的。这些外来资本之所以敢于投资,完全是冲着《指 导意见》中“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 良信用记录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 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 定》改造为村镇银行”这一条。外来资本的弱点 在于他们无心扎根于当地。二是管理人员的外来 性。这是资本外来性决的。外来管理人员的弱 点是不熟悉当地民情,无法利用“软信息”来及时 发现市场机会与信贷风险。三是缺乏服务的专业 技术与经验。由于没有掌握诸如“无担保、无抵 押”、联保贷款、农户信用评级贷款等国际上成熟 的小额信贷专业技术,许多小额贷款公司并不具 备为农民提供金融服务的能力。为防范信贷风 险,在贷款对象选择上,无法完全按照国际小额信 贷服务的模式进行运作。

(六)收入来源单一,税赋相对较重

一方面,虽然相关规定允许小额贷款公司从 事贷款、中间业务、资产租赁、信用担保等业务,但 受资金及人才限制,当前试点中的小额贷款公司 业务品种普遍单一,资金运用受限,收人主要来源 于贷款利息。而且,由于我国农村项目的利润率 一般都较低,因此小额贷款的利率不能定得太高。另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的成本却比较高。据世 界银行估算,通常小额贷款的保本年利息率为 15%~20%。降低贷款利率,小额贷款公司将无 利可图;提高贷款利率,又难以找到优质的贷款投 向。此外,由于其性质不属于金融机构,小额贷款 —96 —万

方数据

公司必须按照工商企业来纳税,税赋明显比金融

机构重。

(七)缺乏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

尽管在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时,相关规定明确 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准备金制度和风险保障基 金等风险控制措施,但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基本上 没有建立具体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这表明,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控制意识淡薄,为今后的经营 埋下隐患。小额贷款公司面临三类风险:一是客 户的信用风险,即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风 险。农村地区贷款客户面对的是完全竞争市场,市场竞争较为激烈,经营风险相对较高;而单个农 户承受各种风险的能力较弱,农业受到自然风险 等因素影响较大。二是经营风险,即经营不善造 成的风险。当前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风险主要表 现在单笔贷款额度较大,风险过于集中;实际贷款 利率超过借款人的承受能力。三是非法集资的风 险。由于资金来源不畅,又缺乏退出机制,变相吸 引公众存款巳成为个别小额贷款公司生存的无奈 选择。

三、发展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建议(一)明确小额貨款公司的法律地位

应及时调整相关法规,将小额贷款公司直接 定义为“金融组织”,并将小额贷款公司成立的依 据落实到相关金融法规中。因为无论从国际上小 额贷款组织的兴起与发展趋势看,还是从我国小 额贷款公司的实践看,小额贷款公司都是从事金 融活动的企业组织。事实上,有些地方已开始做 这项工作。如,浙江省政府2009年6月出台的 《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就将小额贷款公司定性为“以服务„三农‟和小企 业为宗旨,从事小额放贷和融资活动的新型农村 金融组织”,这就扫除了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的 一些障碍。

(二)改变“只货不存”模式,拓宽筹资渠道 解决小额贷款公司后续资金不足的根本办法 是改变“只贷不存”模式。“只贷不存”不符合国 际惯例,不应成为我国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的模式。短期内,应拓宽小额贷款公司的筹资渠道。一是 扩大融资比例。对运营状况良好、风险控制能力 强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将融资比例放宽到资本金的100%。二是增加资本金,扩大经营规模。对 依法合规经营、效益较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在运营 资金不足时,允许其提前通过增资扩股增加资本 金。三是简化向商业银行融资的手续,择优向运 作良好、管理规范的小额贷款公司授信。

(三)明确主管机构,完善监管体制

在当前维持对小额贷款公司非金融机构认定 的前提下,应从有利于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 角度出发,加强监督机构的专业能力与力量配备。同时,要加强监督机构与银监局和人民银行等各 监管部门的密切合作与合理分工,发挥各自的管 理优势。此外,还应注意防止行政权力对小额贷 款公司的不当干预。从长期来看,一旦认定小额 贷款公司为金融机构,应立刻结束这种多重管理 的监管体制。

(四)营造同业协作的良好环境

一方面,要加大社会宣传力度,让社会各界加 深对发展农村小额信贷公司重要意义的认识。另 一方面,要积极营造小额信贷公司发展的政策环 境,让小额贷款公司享受“准金融机构”的待遇,获得同等的发展机会。

(五)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农村小额货款公司

治理结构

监管机构要加强培训与指导,将世界先进的 小额贷款组织管理理念及我国先期试点经验传授 给新开办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建立适合小额贷 款公司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劳动纪律制度及贷 款管理制度等。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 务会计制度,对会计科目的设置、会计报表的填 制、有关资产的分类和拨备、小额贷款的指标考 核、小额信贷组织的经营等提出原则性要求,制定 统一的规范,以利于风险控制。

(六)培育农村金融本土力量,提高服务“三

农”的能力

一是培养本土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投资者。要从有利于本土投资者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当 地的经济发展情况和小额贷款公司的特殊性,在 注册资金、资本构成、营业场所等规定上,适当降 低标准,从而降低组建成本和操作成本。二是要 培养农村金融本土人才。应改变传统的人才评价 观念,充分认识到小额贷款工作的特点,相信只有 熟悉农村的人员才能成为优秀的农村金融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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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加大业务创新步伐,扩展小额贷款公司金融 服务能力。要积极探索信用贷款、联保贷款、权益 质押等贷款方式的应用条件与实施办法;针对客 户需要适当提供技术培训、信息咨询等配套服务;积极开展农户信用等级评估工作,以约束和激励 贷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 发展。

(七)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减轻小额货款公司

税收负担

一是制定涉及营业税和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给新生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以扶持。二是允许小 额贷款公司按照银行同业拆借利率,或介于同业 拆借利率和贷款利率之间的利率向商业银行融 资。三是通过财政奖补资金核销小额贷款坏账损 失和补贴承贷人所承担的高额利息,促进小额信 贷的商业性和扶贫性工作的协调发展。

(八)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

一是建立农业保险机制,为农村小额信贷提 供保障。保险机构应在农村地区逐步开拓新的保 险领域,设计小额信贷保险等保险产品,在小额贷 款公司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时,为贷款农户提供 意外伤残及意外事故保险。同时,政府应加大对 农村保险的财政补贴力度。[4] 二是强化贷款规模 控制的内控机制建设,包括风险控制、业务操作流 程等制度建设,谨慎放贷。三是加强监管、防范风 险。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监督管理,防范非法集 资,确保小额贷款公司规范运营,实现经济效益和 社会效益双赢的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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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问题研究

文献链接

刘国防,齐丽梅

刘国防(武汉工程大学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73),齐丽梅(中国农业

作者: 作者单位: 刊名: 英文刊名: 年,卷(期): 被引用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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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LJ WANFANG DATA

银行长春培训学院,吉林,长春,130012)经济纵横。-::::

ECONOMIC REVIEW

2009(12)1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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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http://d.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jjzh200912025.aspx

2.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制度保障研究 篇二

我国现有的经济体制制度已有三十余载来, 不仅为社会财富带来了巨大的收益, 而且也使得农村的经济发展蒸蒸日上。但是, 由于各方面的因素影响, 导致金融市场的融资渠道在发展过程中也会受到相应的限制和影响。这其中包括了国家的财政政策调控, 还有国际金融环境的变化等因素, 而这些因素更多的影响到市场上的很多小型企业、个体商业户、及农民经济户的经济发展, 导致他们面临严重的融资困难。在这样的情况下, 结合实际情况解决农民的融资问题, 合理地根据国家政策将更多的经济资本引入农村金融市场, 改善融资困难的情况, 并同时促进农村的经济发展。因此于2005年以国家央行为主导, 首先对贵州、四川、内蒙古、陕西以及山西五个省区进行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试用。小额贷款公司开始运营以后取得了很好的收效, 而后在各个省区也相继开始了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 而后在相应的管理规定的应允下, 小额贷款公司可以转为乡镇银行, 而后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便如火如荼的在国内兴起, 截止2011年9月, 在全国已经形成有3791家小额贷款公司的规模。

二、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所面临的困境

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建立主要是企业法人, 自然人, 及其他的社会组织等。而小额贷款公司主要是通过引入民间资本进入金融市场进行资源的优化配置, 它不吸收公众存款, 经营小额的业务贷款, 采用公司的制度, 属企业法人。但是要判断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效果好便是其是否可持续发展。

在《指导意见》中就明确地表示, 小额贷款公司是单方的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 且运营中受《公司法》和《合同法》制约, 因为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 所以小额贷款公司在对资金的调剂过程中遇到了很多困难, 如不能凭借市场降低成本, 或者是资金调剂, 同时在扩大贷款能力的过程中也受到很大的限制, 而且小额贷款公司在盈利的过程中, 国家会按照普通的企业机构对其征收5%的营业税和25%的的所得税。这在一定的程度上限制和影响小额贷款公司的盈利和资金调剂地有效进行。

现在的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问题有很多, 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而言, 有后续保障资金才是最关键的, 在借贷的过程中, 也不乏出现借方所需资金过高的现象, 而要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扩大资金的贷放规模, 但是在《指导意见》里明确的规定, 不能变相吸收公众公款和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 所以在很多情况下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渠道。还有现在的小额贷款资金主要流向“三农”, 而我国农业存在的问题也会给小额贷款公司带来一定的风险。农作物的收成很多时候都是不确定的, 如果遇到自然自然灾害, 从很大程度的上就会间接影响到公司的经营利益。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道路选择

社会中存在的客观因素有很多, 小额贷款公司要走好可持续发展道路需要增强融资能力, 扩大融资渠道, 随着当前工作的不断深入开展, 市场上产品各种金融服务体系的越来越多样化, 资金的流通也逐渐活跃起来, 为小额贷款公司创造了良好的机会。但是小额贷款公司应客观合理地定位自己的市场, 结合自身的特点, 立足长远, 合法经营, 避免同正规金融机构竞争, 充分利用和发挥自己的优势, 做好可持续发展。通过长时间的摸索和适应社会市场的需求, 结合自身条件有效地对金融资源配置。

因为“三农”和小型企业是主要的功能市场, 所以很多时候会存在周期性的贷款回收, 而出现这种情况会导致公司的资金得不到及时的周转, 同时后存资金是小额贷款公司能继续营运的条件, 所以要尽可能地避免资金周转缓慢而带来的拮据情况。同时也可以在合法的条件下做尝试创新挑战, 不断的摸对新的模式敢于尝试, 创造与金融机构合作机会, 对扩大融资比列方面可以向银行请求认证, 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前景开拓一条绿色的道路。

对国家的《乡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而言, 小额贷款公司可以转制为乡镇银行, 但是不能只依赖于这一改制, 虽然这个改制会给公司的资金运转带来很大的便利, 但是小额贷款公司的长远发展更需要多元发展, 根据自身的情况有更好的改制才是最好的, 从目前情况来看, 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弥补金融机构的存在的欠缺, 做好在“三农”经济不够发展的地区的工作。对不同情况要有不同情况的变化, 找到符合自己可持续发展道路。

四、结束语

小额贷款公司未来的道路还需要更多地去探索和监制, 其存在的问题也需要根据实事来判断决定, 小额贷款公司对于市场和“三农”的经济都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但是要合理有效的解决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是小额贷款公司必须要走的路, 而如何走好一条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模式, 还需要配合相应规定和措施, 这样才能走一条绿色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摘要:在当下的农村金融市场上, 农村的经济建设和发展需要有更多的资金作保障, 而农业资金的大量需求使得农村信贷在供给上面临着很大的困难, 导致出现资金严重短缺等现象。为了解决农业资金短缺, 促进农村的经济繁荣增长, 小额贷款公司开始走进农村金融市场。2005年10月份开始分别在贵州、四川、内蒙古等五个省去投放试点, 并迅速展开运行。几年来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行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而且正迅速扩大规模。但是小额贷款公司在持续发展的路上仍受到很多制度和因素的制约, 只有深入了解制约小额贷款公司的原因, 为小额贷款公司开拓一条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才能从根本上更好地发展农村经济。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制度创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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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制度保障研究 篇三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

一、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及经营特点

1.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

2005年12月27日,山西省在全国率先组建了平遥晋源泰、日升隆两家小额贷款公司。平遥县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以来,深受广大农户和微型企业的欢迎,对全国小额信贷试点工作起到了示范作用,并引起了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性金融组织的关注。此后,小额贷款公司在全省逐步推广,特别是最近两年来发展迅速,较好地支持了山西省“三农”和中小企业发展。截至2010年5月末,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已扩大到11个市,共成立小额贷款公司204家,贷款余额达53亿元。

2.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特点

(1)投资主体、产权结构明晰。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为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不进行任何形式的内外部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以晋中市为例,29家小额贷款公司16.6亿元的注册资本全部为股东一次性缴纳,没有单位和个人的委托资金,出资比例清晰明了。

(2)服务对象以“三农”和微小企业为主。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重点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农村流通业、农村中介服务和其他农村社会事业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为贷款对象,同时也支持农民建房、购房、医疗等各种合理消费需求,更支持农民外出务工、自主创业、职业技术培训等创业贷款需求。2009年,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投向“三农”和微小企业贷款余额为26.5亿元,占其全部贷款余额的66.2%。

(3)利率定价灵活,注重可持续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实行市场化利率,自主经营,自主定价,控制在同期同档次基准贷款利率的4倍以内。小额贷款公司根据不同情况实行差别利率,对“急、频、短”的贷款实行较低利率。如大同市浑源县恒吉利小额贷款公司支持某养殖业农户,利率按7.29%执行,低于当地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对社会弱势群体主动给予利率优惠。如忻州市忻府区伟业小额贷款公司向搞种养殖业的贫困贷户承诺如能按期归还贷款本金给予免收50%利息的优惠。

(4)贷款手续简便,形式灵活。小额贷款的平均办理时间1—3天,且门槛较低,担保形式多样,除不动产、有价证券等担保外,还有信用担保、联保方式,有效满足农户贷款“临时性、数额小、周期长、风险大”等特征和私营小企业贷款“急、频、小”的特点。如大同市华北星小额贷款公司推出了信贷通、农贷通、商贷通、易贷通等一系列金融产品,运作灵活、放款高效、服务深入;侯马市融恒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保证贷款,只要由本市公务员、银行或铁路单位职工等提供保证,每人可保3万元,在手续齐全情况下,半个小时便可贷出。

二、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贷款发放的集中度高,存在变相超比例发放贷款的情况

调查发现,部分小额贷款公司违反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超比例发放贷款,贷款额度高达几十万、几百万,个别甚至达到上千万,违背了“小额”原则。还有部分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超比例发放贷款。如孝义宏达银小额贷款公司连续给孝义市金岩电力煤化工有限公司发放10笔、每笔金额为500万元的贷款,该项贷款已占到宏达银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0%。

2.贷款投向缺乏硬约束,容易发生市场定位偏离问题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各项制度虽已初步建立,但对经营方向、方式缺少硬性约束,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发生偏离。如多数小额贷款公司在成立之初明确规定服务对象以“三农”为主,在放款对象和运作上,“三农”贷款比例不得低于75%,自然人单户贷款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5万元以下农户贷款比例不得低于资本金总额的75%。但在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后,有的小额贷款公司以支持企业渡难关为由,大量发放企业贷款。如2009年末,大同矿区天诚小额贷款公司工业贷款余额达到1402万元,占其贷款余额的32.4%,农业贷款余额仅为12万元,占比为0.3%,这严重偏离了初始的市场定位。

3.审批机构不统一,监管主体模糊问题

目前,全省尚未明确统一的审批机构,各市(县、区)的审批机构也不相同。据调查,大体有三种情况:一是由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或小额贷款公司创建工作领导组负责试点审批和具体组织实施,大多数市(县、区)采取这种方式;二是由市金融办负责审批管理;三是由当地县(市、区)政府审批管理。由于政出多门,造成小额贷款公司在市场准入方面把关不严,重数量,轻质量的倾向较为严重,导致小额贷款公司机构审批数量快速增加,但实际开业运营的较少。截至2009年末,全省巳获审批的150家小额贷款公司中,未开业的有45家,占审批数的30%。在业务监管方面,由于银监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人民银行只负责政策引导、技术指导和运行监测,财政和工商部门缺乏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的手段和依据,行业自律协会不具备行政权力和监督职能,也没有承担和处置风险的能力,导致小额贷款公司“谁都管、谁都不管”。究竟由哪个部门监管、依据什么法律监管、怎样监管等问题亟须明确。

4.后续资金短缺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可持续性

人民银行、银监会于2008年5月4日颁发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在这种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過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等三种方式。从调查情况看,全省已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全部来源于股东的本金,后续资金匮乏,难以持续健康发展。特别是在当前山西省经济回升向好的形势下,由于各地资金需求量大,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快速发展,一些小额贷款公司开业时间不长,资金来源就出现了紧张。2009年末,平遥县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余额已占到其可使用资金的90%左右。可用资金严重匮乏,影响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快速发展。

5.管理机制不完善,风险防范重视不够

从调查来看,多数小额贷款公司未建立完善的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严密的内控制度,特别是对风险管理重视不够,一些管理人员金融知识缺乏,操作随意性大,违规操作问题比较严重。如有的小额贷款公司未经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就擅自变更注册资金。由于对风险缺乏足够的认识和有效的控制,小额贷款公司快速发展过程中潜在的风险隐患应给予密切关注。

6.未来的发展方向不明确。2009年6月,银监会发布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但这一制度安排并未得到市场认同。小额贷款公司要转制为村镇银行,就必须满足“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自然人及关联方持股不得超过1 0%”和“最大股东或唯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条件,这意是小额贷款公司股东普遍不愿接受的。因此,小额贷款公司未来发展走向何方,各方面意见仍不统一。

三、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的建议

1.明确主管机构,完善审批监管体制

针对当前小额贷款公司审批混乱、监管缺失的问题,建议省政府明确省金融办公室承担对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和管理职能,同时建立由人民银行、银监、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共同参与监管的联席会议制度,明晰各自职责,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监管协作机制。

2.加强政策引导,强化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定位

建议政府统一制定出台工商、税务等优惠政策,按照贷款投向“三农”的比例高低予以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或财政补贴。通过这种差别政策,用市场方式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强化服务“三农”功能定位。

3.完善管理机制,加强内控管理

建议省政府主管部门督促小额贷款公司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完善风险预警和处置机制,加强内控制度的建设,切实防范经营风险。同时,要统一业务标准,规范其操作流程,组织对小额贷款公司有关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

4.出台扶持政策,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

建议制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扶持政策,如在试点期间可比照农村信用社改革政策,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也可参照晋中市的做法,将小额贷款公司缴纳的属于地方留成的部分以先征后返的形式返还给小额贷款公司,增强其可持续发展能力。

5.采取多种方法,开辟后续资金来源渠道

4.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制度 篇四

安全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安全保卫工作,保障公司员工人身和资金财产安全,维护正常工作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安全保卫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领导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第二条 安全保卫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防抢劫、防盗窃、防诈骗、防治安案件和灾害事故发生,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公司员工人身和资金安全。

第三条 安全保卫工作,要认真落实责任制。总经理是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人。总经理要经常对员工进行安全防范意识和防范知识教育,组织防抢防暴防火预案演练,提高员工预防暴力侵害的能力。

第四条 公司的各种消防设施、防卫器具必须齐全有效,全体员工应熟知掌握其使用方法。

第五条 公司员工要增强防范各种案件和事故的意识和能力,熟知安全制度和防暴预案,能正确使用报警设施、防卫器械、消防器材。

第六条营业时间及办理业务过程中,注意做好“四防一保”,即:防诈骗、防抢劫、防盗窃,防治安案件和灾害事故发生,保证资金安全。

第七条 到银行或其他单位取送大宗现金,必须两人以上乘车押运,途中不得停车办理其他事宜。

第八条 对前来公司办理业务的客户,应给予口头警示防抢案件发生。

第九条 办公室管理

(一)办公室的门窗、锁及有关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安全要求,离开办公室必须做到:人走灯灭、关窗、锁门。下班前,文件必须入柜,切断室内电器设备电源。

(二)严禁私自安装电器设备,改装线路和使用非公用电器等,严禁动用明火。办公室、营业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禁止存放私人现金和贵重物品。

5.小额贷款公司档案管理制度 篇五

档案管理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公司档案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列入公司管理工作体系及各部门与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职责范围。

二、公司档案室所保存的档案系公司在筹建与运作期间各项重要工作与活动及业务经营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照片、声像及其它形成的原始记录材料。

三、档案工作由综合财务部统一协调,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具体负责。

四、所有档案,均实行集体统一管理,各部门必须于当年底前向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移交。凡属规定归档的文件资料,账册等要求完整、系统、准确,归档时必须填写移交清单,履行好交接手续。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要根据档案工作要求,进行严格把关。

五、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对本公司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进行收集、整理、分类、立卷,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对各级下发的密级文件及时进行登记;对本公司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依照保密范围的规定及时确定或变更密级;

六、档案的查阅或借阅工作一律由档案管理工作人员执行。严格调阅登记。密级档案的查阅或借阅,须经总经理批准,一般仅限在档案室内查阅。

七、严格遵守档案材料的复印、复制制度及有关规定。一般情况下,未经批准不得随便复印、复制档案资料;属保密范围的作废文件和资料,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专人监督于指定地点销毁或集中移交有关部门。

6.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制度保障研究 篇六

为加强风险管理工作,及时、真实地反映和了解信贷资产的动态风险状况,提高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信贷风险的反应速度和化解能力,为本公司有效控制和处臵信贷风险提供决策依据,特制订本报告制度。

一、风险预警的含义

风险预警是指通过贷款三查收集的资料信息,及时预测和发现各类贷款潜在的风险,分析风险因素,提出处理方案并实施。

二、风险预警应遵循的原则

1、全面覆盖原则。各业务部门在实施“信贷风险预警及报告”制度时,应覆盖公司全部的中小企业贷款业务和自然人贷款业务。

2、实事求是原则。各业务部门及信贷管理人员既要客观、公正地评价借款人,还要实事求是的分析和反映借款人的潜在风险及已经暴露的风险,绝不能为了个人利益和局部利益而隐瞒风险,知情不报,甚至欺上瞒下,违规操作。

3、及时通报原则。各业务部门在实际信贷工作中,如果发生了对本公司贷款安全回收有重大不利影响的突发事件,应立即在第一时间通报公司董事长、经理、股东和风险管理部门。

三、风险预警的要求

1、快速反应。由于宏观调控、政策调整、市场竞争、原材料涨价、企业融资困难等因素,借款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在不断发生变化,公司信贷资产也将面临各种风险,信贷人员要加强贷款三查与分析研究,密切关注各种潜在的风险隐患,及时发现并正确判断风险,快速反应,采取果断措施,保全信贷资产,将各种风险降到最低限度。

2、逐步前移。防范风险绝不是要等到借款人出了问题再采取措施进行处臵,而是要把风险防范逐步前移,善于在贷款各环节的日常管理工作中捕捉信息,掌握第一手资料,从中分析出潜在的风险,及时预警,及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

3、落实责任。信贷员是风险预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当借款人出现风险后,信贷员要及时将信息反馈给相关领导和部门。

四、风险预警的重点内容

(一)、当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时(包括但不限于),信贷员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本部门领导汇报,如果本部门领导在一天内无任何答复或反馈意见,信贷员可直接向公司风险管理部预警,并上报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信贷员先用电话向公司董事长、经理、股东和风险管理部口头汇报,三天内补报书面报告。〈1〉、借款人组织形式发生变化,如进行租赁、分立、承包、联营、并购、重组等;

〈2〉、借款人经营活动发生显著变化,处于停产、半停产或经营停止状态;

〈3〉、股份制企业主要股东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动。企业经营层或股东之间发生重大意见分歧或闹不团结,且依靠自身难以解决,给企业经营管理带来严重影响的;

〈4〉、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法人代表或主要股东(包括自然人的借款人)或高级管理人员被拘审、“双规”、监视拘留、逮捕的;意外死亡的;已确认失踪、或连续5天以上无法正常联系的;

〈5〉、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尤其是挪用贷款炒股票或房地产,给贷款偿还带来严重影响的;

〈6〉、借款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财务报表、业务信息及抵押担保有关信息的,或拒绝信贷工作人员调查及不配合调查的;

〈7〉、宏观经济、市场、行业等外部环境的变化,对借款人经营产生严重不利影响,并将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的; 〈8〉、发生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或其它垫款的;

〈9〉、借款人承接出口业务或大额订单,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保质保量发货,可能承担重大违约责任的;

〈10〉、借款人遭受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侵害,损失严重,或损失虽小,但短期内无法恢复正常生产的;

〈11〉、借款人抵(质)押、保证担保情况发生明显恶化的。①抵(质)押物严重损坏、缺损或流失的;抵(质)押品价值大幅度下降的;抵(质)押物被非法变卖的;抵(质)押物被人民

法院依法查封的;抵(质)押无效的情况等;②保证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明显恶化、保证能力严重不足的;

〈12〉、借款人通过不正当手段骗取贷款的、无正当理由拒不还款、恶意逃废金融债权的。保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担保责任的;

〈13〉、借款人或保证人发生重大涉案诉讼的; 〈14〉、借款人连续三个付款期或在合同期内累计六个付款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

〈15〉、对贷款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其他突发情况。当借款人发生上述情况之一时,个人类贷款应向借款人和保证人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可通过直接从借款人账户扣划或诉讼行使权利维护债权。

(二)、当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时,各信贷员必须在次月的5日前将所管的贷款企业发生的风险情况汇总,写出书面预警报告上报公司风险管理部。情况紧急时可随时单独上报。〈1〉、企业法人对外的股本权益性投资超过其净资产50%的;

〈2〉、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未按规定正常年检;

〈3〉、企业管理层主要成员(包括自然人的借款人)违法经营或经常参与黄、赌、毒,或夫妻感情及家庭出现严重问题的; 〈4〉、借款人贷款到期后经常发生借新还旧(经公司批准的

除外)、借款还款或已发生贷款逾期的;

〈5〉、由于市场因素及自身原因,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逐渐萎缩、恶化或产销利逐步下降及出现非正常亏损的;或借款人各项财务指标明显变差,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和净现金流量呈逐步下降趋势,甚至出现非正常流出的;

〈6〉、借款人项目建设与预定计划发生重大偏差或未获得有效批准手续的。项目建设资金未按预定计划得到落实的;

〈7〉、借款人开始变卖用于生产的设备和原辅材料,可能导致停产歇业的;

〈8〉、借款人设备利用率很低,开台率严重不足,可能引起大额亏损的;

〈9〉、借款人虽然生产经营正常,资产利润率较高,但净资产一直未有增加,贷款数额多年未有下降,明显存在经常性抽资行为(包括由于年终分红后引起流动资金不足)的; 〈10〉、借款人明显存在偷漏税情况或经税务部门检查确实存在偷漏税的;

〈11〉、借款人发生对贷款偿还足以带来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况。

上述风险预警的内容适用我公司现有各类贷款等业务。

五、风险预警报告(书面报告)的内容

(一)、单个借款人风险预警报告力求能充分说明问题,内容包括:

1、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基本构成、生产经营、财务及相关情况;

2、出现风险的详细情况,包括风险成因、目前事态、风险后果;

3、信贷员对此已采取的措施;

4、贷款情况及抵押担保情况;(包括贷款期限、五级分类形态、抵押物明细、保证人保证能力分析等)

5、信贷员下一步工作对策设想,需要公司帮助协调的事项;

6、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二)、汇总风险预警报告(书面报告)力求简单明了。内容包括:借款人名称、贷款数额、抵押担保情况、简要生产经营情况、发生的风险、已造成或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拟采取的措施等。

六、风险预警的工作要求和措施

〈1〉、加强领导,认真实施。做好风险预警,防范信贷风险是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的重要措施,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风险预警工作。公司总经理要经常督促信贷人员认真做好贷款“三查”工作,及时掌握借款人生产经营的动态情况,检查分析公司贷款面临的各种风险,及时预警,确保此项工作切实落实。

〈2〉、实事求是,如实反映。金融危机的传导效应目前正在逐步显现,信贷资产已进入了风险高发期,这一点必须引起信贷管理人员的足够重视。要密切关注宏观经济的走势、借款人企业 的产品结构和生产经营状况,实事求是地分析信贷资产已经存在的风险和潜在的风险,如实反映,如实预警。公司重申,坚决反对各部门为了本单位局部利益和个人利益,隐藏风险,有问题不报,弄虚作假,贻误防范和处臵信贷风险的最佳时机,如有发现,公司将严肃查处。对于发生的每笔风险预警,信贷员必须逐笔报风险管理部备案。对于发生的风险,如有备案记录,公司将按实际情况来认定各部门领导、信贷员是否尽职,是否免除相关责任。

〈3〉、落实“三查”,及时预警。要想风险预警取得实效,关键在于认真做好贷款“三查”工作,将风险防范逐步前移。信贷工作人员要真正做到贷前调查要实,贷时审查要严,贷后检查要勤。公司要求,信贷员在调查报告中都必须对借款人的风险情况进行提示,严禁弄虚作假。凡是贷后检查发现借款人存在上述重大风险情况的,公司风险管理部门要在第一时间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保障信贷资产安全。

〈4〉、执行措施,及时反馈。对于发生的风险预警,公司风险管理部将会及时介入调查,提出处臵意见,各业务部门领导、信贷员应认真落实公司提出的处臵意见,及时将落实情况书面反馈给风险管理部。

〈5〉、明确责任,加强考核。公司明确,信贷员是单个借款人风险预警的第一责任人,公司业务发展部部长是汇总风险预警的责任人(汇总预警的内容由信贷员提供),公司经理是公司风险预警的第一责任人。风险管理部具体负责风险预警工作的组织

和实施,对风险预警不及时、弄虚作假、隐藏风险、贻误时机,或虽已上报但未按计划措施落实的各业务部门领导、信贷员,风险管理部门向股东建议,取消对各部门的授权,并采取相应经济处罚。对工作不负责任,连续多次发生有问题不报、有风险不预警的各部门领导、信贷员,公司将解除劳动关系。

本制度由抚顺市信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

7.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制度保障研究 篇七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制约因素,指导意见,发展策略

2004-2012年, 连续8个中央一号文件将农村金融问题作为金融改革的重中之重。从小额信贷模式的广泛复制, 到2007年为“三农”服务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以下简称邮储) 成立, 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资金互助社在全国各地呈燎原之势, 再加之中国农业银行 (以下简称农行) “蓝海战略”的本位回归, 都表明农村金融格局出现新调整, 激活农村金融市场竞争的目的初见成效。但是, 金融市场多元化需求仍然没有得到充分满足, 供求结构性失衡顽疾依然存在。从发展进程看, 小额信贷主要分成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发展中国家试行的福利主义小额信贷组织;第二个层次是追求收入弥补成本, 实现机构的可持续发展;第三个层次是追求商业渠道资金, 实现盈利, 达到财务上的可持续。目前国内外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评价还处于初级阶段, 鉴于小额贷款公司在运作模式、组织形式、资本规模、业务种类、服务对象、风险特征等方面与商业银行存在差异, 因此积极探索适合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自身特点的评价体系非常重要。

小额贷款公司的作用

小额贷款作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的一种全新的金融资源配置手段, 已经引起了我国政府和民间的广泛关注。具体来说, 其作用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一) 推动了金融组织体系的创新

小额贷款公司本着“手续从简、利率从活、放款从快”的宗旨, 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 以方便快捷、灵活高效放贷方式得到市场的认可, 已成为金融组织体系的重要补充。据央行公布数据显示, 截至2011年12月末, 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4282家, 贷款余额3915亿元, 全年累计新增贷款1935亿元, 新增小额贷款公司1668家。无论从业务规模或扩张速度看, 同比上年均快速发展。2010年底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2614家, 2011年底则达到4282家, 增速高达64%。小额公司贷款余额则几乎翻番, 由1975亿元升至3915亿元, 增速高达98%, 不过略低于此前超过100%的增速。从小额贷款公司在全国推广情况来看, 经济发达地区如浙江等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大部分投向了中小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 欠发达地区则有很大部分投向了与三农有关的产业。

(二) 满足了部分民间资本的合理诉求

小额贷款公司在本质上属于一种小额信贷机构, 其市场定位应从事小额信贷业务。小额贷款公司其贷款门槛低, 手续简单、速度快、灵活的管理机制, 适应中小型企业信贷“快, 短, 频”的需求特点, 赢得了企业青睐, 为众多中小企业、农村企业、农户解了燃眉之急, 在当前经济背景下对缓解民企融资难题、稳定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更重要的是农户有了正确的金融意识, 培育了农村信用文化, 改善了农村金融生态。

(三) 遏制了民间非法借贷的蔓延

有利于民间借贷行为由“地下”转为“地上”, 将为民间融资行为提供可行的组织化通道。近年来, 由于地下钱庄及民间非法放贷活动较为活跃, 民间贷款利率普遍较高。而小额贷款公司执行的最高贷款月利率控制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以内。尽管这同商业银行的商业贷款利率相比仍然比较高, 相对于非正规金融的借贷利率水平而言, 这样的利率水平并不高, 远远低于民间高利贷的利率水平。利率定价的示范效应使民间借贷的利率水平得到了有效平抑, 压缩了高利贷的市场空间, 有效遏制了“地下”非法融资。作为一种介于正规金融机构与非正规金融组织之间的中间体, 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有利于培育多元化的金融市场竞争主体, 打破我国传统金融领域的垄断格局。

(四) 信用信息服务提供商

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小额分散、客户数量众多, 在小客户信息的收集与处理方面具有比较优势。在加入征信系统后, 既是信用信息的使用者, 又是信息的收集整理者和重要提供者, 可以为社会提供信用信息的专业中介服务。比如, 面向银行, 可以提供客户信用信息收集整理、客户分类及信用评级、增信和信用卡发行等服务。

小额贷款公司目前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业务具有手续简便、机制灵活、放款速度快等特点, 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规范民间信贷、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然而, 小额贷款公司在机构定位、监管体制、法律依据与核心规则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却影响其进一步的可持续发展。具体体现在如下几点:

(一) 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不明确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出, “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 (金融办或相关机构) 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理责任的, 方可在本省 (区、市) 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不难看出, 这一规定使得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依旧不明, 具体由哪个机构负责监管仍需由当地政府委派指定。《指导意见》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直接依据, 也只有一些粗线条的硬性规定, 操作性不强。因此, 在全国层面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规范监管体系, 特别是这种以政府部门主导的监管模式有悖于市场运行规则。从目前的试点情况来看, 各地方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机构也是五花八门:有发改委、财政局、金融办、工商局、公安局等部门, 有的地方政府还将银监会派出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纳为监管主体。如浙江温州市政府规定本地的小额贷款公司由金融办、发改委、工商局、温州银监局和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共同监管。如此多部门的分头监管容易造成小额贷款的监管出现混乱, 不仅使机构间在监管的共发地带相互“扯皮”, 而且会导致监管工作难以专业化与精细化, 无法及时发现监管对象的风险所在。其性质、职能作用和业务发展均处于模糊状态, 给金融安全带来隐患。当前小额贷款的主管机关多是政府相关部门, 但地方政府部门由于在金融监管手段、专业监管人才、金融业监管经验、资源等方面的单一或缺失, 难以避免地会出现监管“真空”现象。同时, 对于不同性质、类别、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的多头监管, 也会带来监管规则和标准的较大差异, 造成无序竞争、发展失衡和制度掣肘等严重问题。与金融监管部门相比, 地方政府更不具备监管优势, 小额贷款公司也就失去了基本的后台支持, 一有困难, 就有可能被地方政府一关了事。

(二) 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依据不足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人民银行没有充当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者, 而是采取旁观的协助者、配合者、信息的收集者角色。各地省政府部门却是充当监管者, 是小额贷款公司金融风险的处置者。从小额贷款公司运行的规则看, 有许多地方规定违反行政法原理、越权操作。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发布的《指导意见》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规定, 不属于法律、法规和规章, 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些规范性文件在我国立法层级中位次较低, 缺乏刚性、权威性不足、不规范等问题。同时, 对小额信贷公司的定位和缺乏统一规划, 政策不稳定, 不利于形成一个稳定的法律、法规体系。因此, 可以说目前的小额贷款公司运行处于无法律规范、无有效规则的状态。之所以出现这种格局, 原因在于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属于金融机构的法律性质不明, 各地政府急需稀缺的金融资源而冒险行动。《指导意见》中指出, 小额贷款公司是属于企业法人, 属于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 但没有指出小额贷款公司的企业性质是否属于金融性企业、是否属于金融机构。通常, 金融商事组织属于法定商人, 我国采用集中统一的监管模式, 商事组织的市场准入、运行、退出采用十分严格的管制措施。另外, 《指导意见》还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表面看, 对小额贷款公司主要资金来源、利率等有了规定, 但从法律角度看, 小额贷款公司在不吸收公众存款、不进行非法集资外, 仍可以从事大量合法的筹资活动。主要途径有:一是委托贷款资金;二是信托资金;三是证券非公开发行融资资金;四是民间借贷资金。《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只贷不存”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没有取得金融许可证, 这与《贷款通则》规定的贷款人必须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矛盾。此外, 在当前相关法规不完善情形下, 小额贷款公司由于趋利性的驱动, 存在变相吸收存款或增加利率, 甚至非法集资, 不排除存有群体性事件风险的可能。事实上, 即便用行政手段进行硬性限制, 人们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也会以种种潜规则绕过管制。

(三) 小额贷款公司主体身份及定位不明确

《指导意见》授权各地省级政府明确一个相关机构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主体。根据《立法法》, 作为与省级政府平级的银监会和人民银行显然无权通过这种授权。此外, 《指导意见》还授权由省级政府主管部门设置一项行政许可, 即规定:“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 经批准后, 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依照《行政许可法》, 这种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审批的行政许可, 在目前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国务院也未以发布决定的方式加以设定的情形下,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能设定这种作为企业设立登记的前置性许可。可见, 且别说这种授权是否于法有据, 单是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批准设立, 各地省级政府实际并不具备相应的权限。《指导意见》表明小额贷款公司并不是商业银行, 不适用《商业银行法》, 但是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的贷款业务本质上又是一种金融行为, 也不能完全适用《公司法》;同时小额贷款公司是盈利性的组织, 显然不能等同于政策性银行。这种不清晰的主体地位, 使小额贷款公司处在法律监督和监管部门的边缘, 致使小额贷款公司目前处于无有效规则的运行状态。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性质、市场准入与退出、监管机关、业务规则和监管措施等监管所必须明确的问题, 现有规则几乎空白。银监会、人民银行发布的《指导意见》既不规范、也不严密, 更没有法律效力。同时小额贷款公司是要实现利润最大化为其经营目标, 因此更不同于政策性银行, 不能接受相关的法律调控。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法律性质不明情况下, 具备法定监管资格和措施的银监会不是监管机关, 参与监管的机构却不具有相应的资格和法定的措施。另外, 2009年6月, 中国银监会颁布《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 表面上为小额贷款公司转变为正式金融机构创造了机会, 但实际操作难度却很大, 因为转制即意味着原有股东控制权的出让以及灵活的经营管理方式的终结, 这样的结果对小额贷款业的发展很难有什么实质性的影响。依据制度变迁的动力理论, 小额贷款公司改制的动力来自制度供给方的最大化收益。若按现有规定改制使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丧失了控股权, 那就意味着他丧失了最大的收益, 从而也就失去了自愿改制的动力;即便改制了, 由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控股, 其经营思路和服务对象也可能换位。因为新控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很难摆脱原有银行体系信贷制度的路径依赖特征, 即可能将许多农户和小型、微型企业拒之于融资门外。与此同时, 《暂行规定》确定的各项核心指标, 基本与大银行的考核指标相近。既没有体现区别政策, 又不符合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一般规律。

(四) 经营风险大, 信贷风险准备金计提比率偏低

小额贷款公司的客户主要限于中小型企业与农户。这些客户经营规模较小, 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 直接影响小额信贷的收回。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风险要高于一般银行, 但由于将小额贷款公司归类为工商企业, 在会计处理中导致的信贷风险准备金普遍偏低, 难以覆盖风险。当前, 小额贷款公司信贷专业技术缺乏、业务品种单一的特点比较突出, 风险控制能力较弱, 也影响了其可持续发展。此外, 缺乏符合小额贷款经营特点的信贷管理软件和客户评价系统支撑。在贷款担保方式上也仍然主要采取担保、抵押方式, 与“无担保、无抵押”的小额信贷运作特点存在明显差距。

(五) 缺少政府财政补贴的支持

目前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小型金融机构3年内可以享受其贷款余额的2%的财政补助, 但小额贷款公司被定性为经地方政府批准成立的非金融企业, 不在享受补助之列, 这就制约了它支持民营企业和农户融资业务的拓展的积极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 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予他人使用的行为。经营小额贷款业务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但是, 因为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自有资金, 资金成本无法列入正常的成本计算扣除;所以, 同样税率上缴营业税, 表面上合理, 实际上是极不公平的, 而这些民间贷款的利率, 最低也高于银行利率4倍以上, 有的甚至高出10倍。这也促使我们思考, 如果贷款利率大大低于“地下”金融, 也就是说资金回报率低于预想, 对小额贷款公司是否有吸引力?特别是小额贷款公司重点支持的是三农生产、小企业和困难企业, 这些贷款往往存在较高的坏账发生率。另外, 它必须按照一般服务业的标准照章纳税, 包括向税务部门全额上交5.6%的营业税, 按新企业所得税法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和从“股息、红利所得”中上缴20%的个人所得税, 另外还涉及诸如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税种。

提升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性发展的主要策略

针对上面的问题,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 促使小额公司持续性发展。具体来说:

(一) 明确银监会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和定位

在明确小额贷款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属性的基础上, 应明确认定银监会作为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惟一法定监管主体。原因如下。第一, 银监会是唯一合法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条, “银监会不仅负责对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而且负责对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且, 该法第19条也进一步要求, “任何单位或个人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都须经银监会批准”。因此, 由银监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监管是顺理成章的事情。第二, 银监会可以实施其他机构所不能行使的各种监管措施, 包括对被监管对象的询问、检查、复制、查阅与封存等, 是完全有能力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现有或潜在的问题加以追究与查处。第三, 银监会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完全可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与上述提及的那些不具备行政监督主体资格或不具有金融监管权限的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相比, 完全没有所谓的监管依据不足。

(二) 加强监管, 严控风险

以法律法规体系、社会监督体系、运营监测机制、进入退出机制“四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建设为突破口。具体地说:一是尽快颁布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法律法规, 指导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方向, 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 业务范围及融资方式等;小额贷款公司定位为特殊的金融企业, 通过列举方式界定其不能从事的业务范围, 放开其能够从事的业务范围, 这样就可以有效克服当前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遇到的问题。二是建立社会监管机制。小额贷款公司发起的形式是股东承诺制, 其合规经营主要依靠自我约束, 建议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 依靠自律组织自我监管, 既能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 又能减轻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压力。三是要统一制定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制度。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信贷绩效及风险预警指标体系, 全方位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运作的风险管理;要加大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力度,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小额贷款公司要学习借鉴国内外金融机构的先进管理经验, 按照现代金融企业的管理模式和商业银行运行管理要求, 加强对其经营情况的监督和管理、规范业务流程、防范信贷风险, 确保贷款业务的稳步健康发展, 不断地建立健全组织人事、财务管理、授权授信、风险防范、稽核监督等内控制度。四是加快金融机构破产法的立法进程, 将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与破产纳入到金融机构破产法规范中。

(三) 政府要创建有利于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环境

一是拓宽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渠道。建议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等有关部门研究出台更多的扶持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 对于那些经营优秀的小贷公司, 可逐步向其开放金融市场, 使其充分利用银行间拆借市场、再贷款、短期与中期票据、委托贷款等金融工具, 扩宽融资渠道。除严格禁止小额贷款公司吸收公众存款外, 允许其通过多种方式融入资金, 而不限于自有资金、捐赠资金和50%的净资本银行融入资金。二是尽快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管理系统, 降低其风险识别成本。探索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体系等基础性技术支持方式, 防范业务风险。三是要合理布局。控制小信贷公司区域分布, 避免恶性竞争, 力争在“数量, 规模, 风险”可控的基础上稳步发展。

(四) 鼓励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模式的创新

第一, 以贷款业务为主, 以咨询、租赁、信用担保、中间业务为辅, 挖掘客户资源、开发金融产品、向企业内部延伸的纵向一体化的发展战略;拓宽公司业务渠道, 从而弥补公司资金不足、因款项全部贷放出去而没有业务可做的困境。第二, 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可向金融公司和风险投资方向发展。金融公司既可防止吸收公众存款的社会风险, 又可通过吸收企业的大额存款以解决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渠道, 实现可持续发展。若转变为风险投资公司, 也是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路之一。第三, 构建和完善农村保险体系, 积极发展农业保险, 为小额贷款公司分担风险。借鉴美法等国开展农业保险的经验, 将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结合起来。针对目前农村金融市场的现状, 建议人民银行、银监会和保监会等监管部门研究推行“信贷+保险”的运作模式, 增强贷款农户的抗风险能力, 避免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因自然灾害、借款人意外身故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不良影响。第四, 小额贷款公司向村镇银行改制适应了我国发展多层次农村金融机构的趋势。现行制度规定将其控股权归银行业金融机构是不可行的。因此, 为了成功实现小额贷款公司向村镇银行改制, 政府有关方面应该允许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保留原有控制人的控股权, 银行业金融机构则可以以战略投资者的身份入股, 并指导其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和健全风险管理机制。

(五) 国家制定有针对性的财政、税收政策

小额贷款公司成立初期, 离不开政策的扶持。建议地方政府借鉴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发展担保公司相关经验。出台配套政策, 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风险补偿、税收减免、抵押物登记收费等相关扶持制度, 以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尽量降低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成本。当前, 建议政府要除减半征收小额贷款公司企业所得税外, 应全额减免三年营业税, 通过支持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推动当地经济的全面协调发展。

结束语

企业不是福利机构, 出于收益方面的考虑, 其必须加速资金的周转率。小额贷款公司为了提高效率和规模, 必将资金投资到那些回收快、上规模的企业, 挤占了用于农户和微小企业的贷款份额。国家作为监管者, 要制定政策作为调整投资的杠杆。由于当前政策不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开设分支机构、跨地区经营, 其触角难以深入到三农经济, 三农贷款所占的比重少。目前农村金融体系的架构主要以农行、农村信用合作社、邮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主, 以新型金融机构如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资金互助社为辅。尽管金融供给主体多元化, 但其实质还是原供给主体模式的复制, 目标客户的定位、产品的设计、定价以及贷款营销的模式等方面都趋同, 即同质化竞争。而同质化竞争的加剧导致的结果必然是资源流向高效率地区和行业、金融机构“草尖化”、中低收入的农民继续被边缘化、资金回流农村依然困难等。但随着试点工作的不断深入,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经验的不断积累, 政策的不断调整, 政府支持力度的不断加大, 小额贷款公司必将成为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推动农村经济和中小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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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如何加快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发展 篇八

【关键词】 发展现状 存在问题 对策

长久以来我国农业生产表现出资本有机构成本高、收益低,自然风险大等特征。加入WTO后,弱小分散的小农户面临国际市场的冲击更增大了市场风险。目前我国许多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仍处于“真空”地带,据统计, 截止到2011年12月末,全国小额贷款公司数量突破4000家,达到4282家,从业人员达到4.4万人。贷款余额3915亿元,利润总额78亿元,所有者权益达1600亿元。如何充分发挥金融在新农村建设中的特殊作用,并最终寻求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的有效途径,已成为金融部门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1.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特征

1.1资金来源的确定性。《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在运营正常以后,经过发起人同意,非发起人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可以投资入股。为防止小额贷款机构吸收公众存款,还界定只能向一个债权人负债,或者把来自一个委托人的转贷资金以及自然人或者法人的委托资金作为后续资金。

1.2贷款利率比较灵活。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现阶段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最高为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的4倍,这样的利率设定一方面是区别于高利贷利率;另一方面,为使小额贷款公司能获得可持续发展,利率应高于基准利率,不然小额贷款公司难以“生存”下去。各地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利率浮动范围内,制定适合当地的小额信贷利率。

2. 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2008年5月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正式开闸以来,全国各地的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迅速,对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也产生了一定积极效应。然而,随着试点的不断开展,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资金来源有限、盈利空间压缩、身份转化等问题也开始逐渐显露,同时市场对其热度也有所降温。

2.1资金来源有限

央行银监会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被明确界定为“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公司,使小额贷款公司在竞争中处于先天弱势。

2.2经营存在风险

资金大举进入小额贷款公司,风险也值得考量。目前中国的小额贷款公司刚刚起步。此外,大多数人认为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是自有资金,即使产生坏账也不会对社会产生影响。不过,随着银行贷款、信托等融资手段被采用,小额贷款公司对机构、社会的影响在逐渐增大。目前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融资的上限为注册资本金的0.5倍。相关人士甚至呼吁融资上限提高到3到4倍。在此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自身的风控水平将影响银行、信托等机构的利益。

2.3改制门槛过高,前景不明

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处境尴尬,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明确它的性质。小额贷款公司被界定为企业,在工商部门登记,其运营严格按照《公司法》的章程,但在《公司法》中又无章可循,造成试点公司经营业务单一, 主要业务是贷款,不能开展多樣化服务,而贷款普遍采取担保、抵押等形式。政策的缺失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拓展和长期战略制定造成了影响,不利于其可持续发展。

3. 力促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对策

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是个新生事物,初登金融舞台就遭遇了一定的挫折。站在完善自身经营和健全市场体制的角度,未来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应该采取如下措施。

3.1 扩大其融资范围

对运营状况良好,风险控制能力强的小额贷款公司,应适当放宽融资比例。例如,按照当前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可向两家以下金融机构融入不超过注册资本50%的资金,那放宽之后就可以提高到100%,或者更高一些。由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按市场原则和风险管理原则,自行商定融资比例。允许小额贷款公司采取为银行机构包收包放组合贷款,并承担贷款全部风险的形式,与银行机构联合发放组合贷款,以扩大融资规模。政策放宽了,但是服务“三农”的宗旨不能变。对于依法合规经营、且效益不错的小额贷款公司,遇到运营资金不足时,允许他们提前通过增资扩股增加资本金。

3.2减轻其税收负担

考虑到小额贷款公司属于新型服务型企业,承担了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的责任,依法依理均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建议制定涉及营业税和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给新生的小额贷款行业以扶持。例如,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税收征收可参照农村信用社改革时的税收优惠政策,按营业税3%征收,所得税三年内减半征收。还应该给予小额贷款公司相对的优惠利率,如可让小额贷款公司按照银行同业拆借利率,或介于同业拆借利率和贷款利率之间,向商业银行融资。同时,监管部门应逐步放开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限制,使其完全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

3.3完善法律法规,明确合法地位

目前我国虽然出台了《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贷款公司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指导意见》等规定,但是都没纳入法律的框架。借鉴玻利维(BancoSo1)阳光银行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建议国家制定《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法》、《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法》、《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在达到一定规模后吸收社会存款;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充足率、坏账准备金等在成立初期可以按央行公布的标准适当降低;对于发放给贫困农户的低息贷款国家给予政策性贷款利差补贴;允许申请央行再贷款、提供与其他商业银行同等的征信和支付结算体系等各种服务;建立风险管理指标体系,规范其内部管理等。

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改制成村镇银行,转变路径一定要清晰。虽然目前规定改制村镇银行必须由“已确定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人”,但具体持股比例却并未规定,如果主发起人持股20%,原有股东只需两家各持15%,即可重新夺回话语权,这样有利于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形成广泛的资金来源。

目前,我国处于经济转型期,如何促进“三农”问题的解决、加快金融对新农村建设的支持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2006年12月,银监会发布《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若干意见》,首次允许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进入农村金融领域,并提出要在农村增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三类金融机构。2008年5月4日,央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领域打开了一扇大门。从大的趋势来看,伴随着民间财富的增加和中国金融体制的逐渐开放,民间资本必定要逐渐地活跃起来并进入到金融领域中去。而小额信贷公司作为一项制度安排,恰恰适应了这一趋势,正是通过小额贷款公司这一“合法路径”,民间巨额资本进入到金融领域来,加快“三农”问题的解决,缓解目前我国农村地区“贷款难”的困境,从而为我国实现经济战略转型做出贡献。所以,我们要从各个层面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扫清道路,加快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夏灿华 《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与业务操作实务》 湖南人民出版社 2010.

[2] 吴晓灵 《中国小额信贷蓝皮书 》 经济科学出版社 2011.

[3] 姚名龙 《民营资本的金融突围》 浙江大学出版社 2011.

作者简介:孙吉乐,出生日期1983年01月籍贯山东威海。

9.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制度保障研究 篇九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公司集体财产、资金和职工人身安全,根据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安保工作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全体职工。

第三条 营业场内不得放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物品。

第四条 职工必须按时到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营业室,不得擅自离岗。

第五条 职工临时离岗,须按要求对所管物品入箱加锁保管,并退出电脑操作系统。

第六条 营业期间营业人员不准接受他人分送的药物、饮料、香烟、食品、饭菜、茶水等物品,不准外人寄放用途不明的物品。

第七条

中午休息时,必须把所有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印章、账册等全部入库保管,并有双人值班。营业终了,营业人员必须把所有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印章、账册、传票、押数机、电脑盘片等全部入库保管,并切断营业室电源,关好门窗。

第八条 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消防工作由单位负责人负责,各单位安全员为消防员,具体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工作。

第九条 定期组织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学习消防安全知识,使职工懂得火灾预防措施和扑救初起火灾的方法,熟悉消防设施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第十条 制定灭火预案,开展灭火演练,提高员工应急防范能力。

第十一条 注意安全用电,不准私拉乱接电线,照明线路不准搭接高功率电器,不准超负荷用电,不准增大熔断器保险丝容量,以防电器设备和线路超负荷引起火灾。

第十二条 确保走道、楼梯畅通,电源、水源总阀地点明确,便于操作。

第十三条 营业场、值班室、库房、档案室、电脑房、车库、食堂等要害部位必须按规定配备灭火器,并固定挂在明显位置,防止受潮又便于取用,并做到专人负责,定时更换。

第十四条 经常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制止、纠正违章行为,对已老化的线路要及时更换,消除火险隐患。

第十五条 发现火情,要沉着冷静,及时扑救,同时要立即报警,请求支援。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第一条 公司的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其任职资格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工作指引》的要求。

第二条 按照审贷分离的要求设置工作部门,确定各部门岗位,配备专门工作人员。

第三条 加强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技能和道德素养。第四条 落实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财务人员要有专业的财务会计管理经验。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加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根据《公司法》、《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依法对全公司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系统审计和监督,以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

第三条 公司所属各部门均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第四条 审计工作的任务是:确保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规制度以及财经纪律在公司的正确执行,强化公司内部管理,为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五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

(一)年度财务计划的执行和决算;

(二)财务收支、经济往来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对公司的经济效益审计(年度审计每年进行一次,半年进行监督检查;

(四)经济责任审计。

(五)内部控制制度的严密程度和执行情况审查;

(六)对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性进行审查;

(七)检查国家财经法规和企业财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八)对公司直属具有财务、金融、经济活动的职能部门进行年度预算指标或承包指标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九)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十)对国家税款缴纳的合理性、合法性及税收政策掌握和执行的完整性进行审计;

(十一)对企业财务风险预警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十二)公司领导和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审计事宜。第六条 内部审计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二)公司规章制度,董事会决议。

(三)公司经营方计、计划、目标。

(四)经营责任单位的经营责任制度、责任状及合同。

(五)总经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各种管理措施。第七条 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

(一)召开本公司、部门有关审计工作会议;

(二)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的事前审计;

(三)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月度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四)审核凭证、账表、决算,检查资产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五)参加有关会议;

(六)对审计涉及到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及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公司领导批准,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公司领导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九)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十)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并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审计机关反映;

(十一)对公司年度经济效益承包指标提出鉴证,承包状按审计结果兑现。

(十二)参与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

第八条 根据公司具体情况,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实施审计前,应提前三天书面通知被审计部门(领导临时决定的突击性审计任务除外)。

第九条 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提出改进的建议。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部门的意见,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部门。被审计部门必须执行审计决定,进行相应的财务调整工作。

第十条 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对拒不执行审计意见、审计决定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审计机构应向公司分管领导提出处置意见。

第十一条 被审计部门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正式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七天内向公司分管领导提出。分管领导应当及时处理,在领导未做出处理意见前,必须执行审计意见的审计决定。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种类

(一)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部门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二)专案审计。对被审部门及人员违反公司财经纪律问题进行审计查处。

(三)专项审计包括:

1、管理审计。对被审部门管理活动的效率性进行审计;

2、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的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

3、任期审计。对被审部门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

4、审计调查。对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第十三条 公司设立独立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在财务总监的直接领导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其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至少是会计师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内审人员在企业内部的技术职务资格的确认和公开聘任,根据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实行内审回避制度。凡有内审人员直接参与部门实际经济活动的,必须回避对该单位所进行的内审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建立特邀内审员制度,特邀内审员用于临时补充内部审计力量不足,协助解决内审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问题。特邀内审人员按照本制度规定在审计机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在内审人员不足时,由总会计师提出建议,报经总经理同意,正副董事长批准方可聘请特邀内审员。第十九条 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建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审计档案的归档、保管由内部审计人员负责。

第二十条 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二)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三)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反映被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总经理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六)审计处理决定及执行情况报告;

(七)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八)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九)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档案管理具体办法参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保密管理制度执行。如借阅审计档案,应经有关领批准。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通过后即生效。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信贷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公司信贷经营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第 实行审贷分离制度。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第五条 实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制度。信贷审查委员会由公司董事会成员、信贷负责人、财务负责人5人组成。

第六条 董事长对贷审会审议通过的信贷事项可以使用“一票否决权”,对贷审会未获通过的信贷事项,董事长不可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七条 实行信贷业务核准、审批、备案制度。第八条 公司的业务范围是办理各项小额贷款,不向股东及关联发放贷款,不跨区域经营业务。

第九条 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不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第十条 公司坚持为“三农”和县域经济发展服务原则。第十一条 发放贷款地,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受信余额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20%。贷款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银行结算渠道进行。

第十二条 贷款发放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县域经济发展的需求。

第十三条 借款人为农户的,应该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常年在本地居住的具有本地农业户口的农户;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好;

(四)遵纪守法,诚实正直;

(五)从事种养业或多种经营,具有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第十四条 农户以外的其他借款人应当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十五条 农户以外的其他借款人申请贷款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县域经济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三)公司和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比例;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贷款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或具有董事会授权或决议;

(四)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

(五)必须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

(六)除自然人外的贷款人,资本金比率及资产负债率要达到规定比例。

第十六条 实行信贷业务权限管理制度。由董事会统一制定各级信贷业务权限。

第十七条 董事会在核定权限内,对信贷管理部进行授权。

第十八条 信贷管理部在核定权限内,对信贷人员进行授权。

第十九条 贷款是贷款人根据客户申请自主提供的并按决定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贷款资金,一般为短期贷款,期限一年。

第二十条 贷款按方式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一)信用贷款是指以客户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二)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1、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2、抵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措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3、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第二十一条 办理信贷业务要按权限、按城区进行操作。第二十二条 实行贷款查询制度,贷款发放前要通过人民银行的银行信贷登记系统查询,若借款人有逃废债行为或有不良信用记录等不得为其发放贷款。

第二十三条 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流程:客户审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核准、与客户签订合同、提供信用、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管理、信用收回。

第二十四条 贷款的利率及计息。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资源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收息方式按月计息。第二十五条 经公司同意,客户可提前归还贷款,并按实际借款期限计收利。

第二十六条 合同管理。办理信贷业务对外签的各类合同要按规定使用统一制式文本,签定合同要保证合同文本之间的法律衔接,保证合同的合法、有效。

第二十七条 建立信贷台账,台账是记录每笔信贷业务的原始档案资料,信贷业务发生后,要逐户分别设立信贷台账。台账要定期和会计账目进行核对,确保账账相符。

第二十八条 贷后检查。信贷业务发生后,信贷管理部门要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经营状况等方面进行跟踪检查和定期检查,形成书面报告,必要时需向贷审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建立信贷风险预警制度。信贷管理部门要对客户的财务和非财务等因素包括管理人员、银企关系、债权债务关系、财务状况等进行监控,发现可能危及贷款安全情况,要及时向贷款管理部经理及董事长等董事长报告,在贷款事实风险形成前,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三十条 建立客户重大经营事项报告制度、对借款人发生的重大经营事项,要向贷款管理部及董事会报告。相关人员接到报告后,按管理权限及时制定应对措施。

第二十八条 信贷违约处理客户未按信贷合同的有关约定履行义务,公司要按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计收利息,并采取停止提供新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依法起诉等措施。

第三十二条 对大额贷款和重点贷款户的管理,对单户贷款余额在100万以上的贷款大户和重点贷款户,信贷管理部要制定有针对性地管理方案,并指派信贷中进行专户管理,制定并落实管理责任制,防止贷款出现风险。

第三十三条 信贷档案是信用提供、管理、收回全过程的真实记录,包括客户及担保人资料档案和信贷操作档案。信贷管理部门按客户管理建立信贷档案,客户及担保人资料档案主要包括客户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担保文件、分析报告、评估报告、信函等,信贷操作档案主要包括信贷业务调查、审查、贷审会审议、有权人签批等过程的有关资料。信贷档案要指定专人管理,人员变动要进行移交,实行信贷档案借阅、查阅登记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根据《企业财务通则》、《金融企业财务制度》、《公司章程》、《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小额贷款公司。

第三条 公司依法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财务管理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行为,如实反映经营状况,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财务工作实行董事长负责制,同时接受股东的民主管理和监督。重大财务事项、年度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按年向股东大会报告财务状况。

第五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金融政策,并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接受税务机关的税收、财务监督管理。

第六条

公司收入、成本的确定,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第七条

所有者权益是投资者对公司净资产的所有权,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第八条 公司的实收资本是指股东缴纳的股本金和公司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按法定程序转增形成的资本金。第九条 股东应按照出资比例或公司章程规定,分享收益和承担风险。

第十条 股东投入公司的资本,按实际投入额计价。公司对实收资本依法享有经营权。

第十一条 公司资本公积包括:在筹集资本过程中,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认缴出资额的差额;资本公积可以按法定的程序转增资本金。

第十二条 公司盈余公积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和公益金。法定盈余公积可用于弥补亏损和转增资本金。

第十三条 公司未分配利润是留于以后年度分配的利润或待分配利润。

第十四条 公司的负债包括各项借入资金、各种应付款项和其他负债等。负债按承担经济义务的长短,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其中:流动负债为期限在1年期(含1年)以下的各项负债;长期负债为期限在1年期以上的各项负债。各项负债按实际发生额计价。

第十五条 公司应配备专职出纳人员,负责现金的收缴、支出和存放同业存款的帐务核算及对账工作。

第十六条 办理现金出纳业务,必须做到钱帐分管,及时核对库款,账款相符。

第十七条 出纳长短款的处理按公司相关岗位责任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成本费用是指公司从事资本运作、咨询等业务和为股东、客户提供管理服务的费用。包括借款利息支出、汇款贴现差额支出、行政管理费用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费用支出、其他营业支出、营业税及附加支出、营业外支出、所得税支出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

(一)借款利息支出是指公司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在政策允许范围内融入资金发生的利息支出等。其中如有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利息,应逐笔计算应付利息,计入当年损益。

(二)行政管理费支出是指公司为履行对辖内分支机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的基本职能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1、宣传费。开展各项业务宣传活动支付的费用。

2、印刷费。印刷业务报表、文件资料等支付的费用。

3、电子设备运转费。购置计算机的配套设备、专用纸张、色带、软盘等费用。

4、保险费。向保险公司投保支付的保险费。

5、邮电费。电话安装费、月租费、电话费、线路租用费、邮费等支出。

6咨询费。聘请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问、律师等支付的费用。

7、外事费。按国家规定支付给出国人员的出国费用以及外宾接待费用等。

8、职工工资。职工、临时工的工资、各种津贴、奖金、补贴等。

9、职工福利费。职工的医药费、集体福利费等开支。

10、职工培训及教育费。对辖内职工进行教育培训的费用和培训基地的教育费开支。

11、工会经费。按有关规定列支的工会费用。

12、劳动保护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的劳动保护费。

13、劳动、医疗及失业保险金。职工异地安家补助费、六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金、离退休人员经费、按规定提取的职工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等费用。

14、公杂费。购置办公用品、订阅公用书报杂志等费用。

15、差旅费。职工因公出差、工作调动或探亲等报销的车、船、飞机费及出差补助费、住宿费等。

16、水电费。公用水电费支出。

17、会议费。各项会议费用,包括会议支付的伙食费、住宿费、场租费及文具、纸张等其他费用。

18、交通用具费。使用和修理维护工作车辆开支的费用。19租赁费。因管理工作需要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办公用房、电子设备、汽车及其他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租金。

20、修理费。包括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修理费用。

21、取暖及降温费。取暖和降温开支的费用。

22、固定资产购置费。因工作需要并经董事会批准后购置固定资产支付的费用。

23、低值易耗品购置费。因工作需要购置低值易耗品支出。

24、其他支出。经批准的其他支出。如业务接待费、安全防卫费、诉讼费、公证费、审计费等。

(三)营业费用是指公司在在办理科技支持等服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四)手续费支出是指公司在办理科技支持等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

(五)其他营业支出是指公司开展业务过程中不属于以上三项的其他成本支出,包括固定资产折旧、呆账准备、流动资产盘亏及毁损、投资业务发生的损失等。

(六)营业税金及附加是指公司按税法规定交纳的税金,如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资金、综合规费等。

(七)营业外支出是指公司办理其它事项时发生的费用,如非常损失、固定资产盘亏及清理损失、出纳赔款等。

(八)所得税是指公司按规定交纳的所得税。

(九)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是指公司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事项。第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分级授权的审批制度。第二十条 公司的经营性费用支出要与行政管理费分别核算。行政管理费应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专款专用、单独管理、单独建账、专户存放、专项核算的原则。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合存放,混淆核算,管理费帐户余额不得出现红字。管理费利息收入及上级部门下拨的管理费均应纳入管理费帐户核算。

第二十一条 公司利润包括营业利润、投资收益以及营业外收支净额。公司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在税前弥补;下一年度利润弥补不足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5年内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弥补。

第二十二条 公司依法纳税,税后可分配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按10%提取盈余公积;

3、按10%提取公益金;

4、按5%提取员工劳动分红基金;

5、按5%提取董事长基金;

6、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二十三条 财务报告是公司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二十四条 财务报表包括业务状况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其附表。

第二十五条 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列示的项目和内容,按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门要按季向公司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二十七条财务报告。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按年向股东大会以及有关部门提供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颁布施行。

贷款审批委员会议事规则

为了防范公司信贷业务风险,提高贷款审批效率,规范信贷审批人员的行为,依据《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1、公司贷款业务审批实行集体决策制,对信贷业务部与风险管理部共同审查通过的贷款项目,须提交公司贷款审批委员会审议。

2、公司贷款审批委员会组成人数为单数,由公司信贷业务部经理、风险管理部经理、财务部经理、分管信贷业务部领导、分管风险部领导等组成,总经理担任贷款审批委员会主任委员,主任委员负责会议召集和主持。

3、贷款审批委员会就贷款项目可以会议审议,也可以采取会签制审议,具体方式由主任委员决定。

4、委员对贷款项目有权提出口头或书面质询,业务部门及经办人员有义务解答。

5、委员对贷款项目审议后,必须书面表决是否同意,不允许弃权,但可以对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等方面提出自己的意见。

6、贷款审批委员会实行三分之二或五分之四通过制,审议结果分为同意、不同意、退回补充调查另议三种。

7、贷款审批委员会会务由综合部负责,综合部负责安排会议场所、发布会议通知、印发会议材料、做好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对审议通过的项目报请董事长签批。

8、贷款审批委员会直接对公司董事长负责,对审议通过的项目,董事长有权直接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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