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示例

2024-09-28

房屋买卖合同示例(精选17篇)

1.房屋买卖合同示例 篇一

bt置换合同示例

篇一:建设-转让(BT)合作协议书

白沙片区“七通一平”合作协议书

甲方:(授权方)

乙方:(投资方)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白沙片区“七通一平”项目采取“BT”(建设——移交)建设模式,即甲方授权乙方作为白沙片区“七通一平” 项目的投资主体,按照甲方的要求建设,并在建成后移交给甲方,甲方以政府回购的方式分期支付乙方的“BT投资额”的投资建设模式。就此项BT项目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基本概念界定

“BT投资额”,指由乙方投入BT项目建设并经甲方确认的全部投资,包括项目前期费用、工程堪察费用、工程设计费用、工程监理费用、工程管理费用、工程决算费用等。

“BT投资总额”,指BT投资额及BT项目融资中支付的利息成本。

“BT项目回购款”,指BT投资总额和乙方的投资收益之和。

第二条项目概况

1、 项目名称:泉州台商投资区白沙片区“七通一平”,详细规划指标由甲方确定,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2、项目内容:白沙片区位于台商投资区西部,是距离中心市区最近的片区,是台商投资区近期发展建设的城市生活区之一,规划面积约4.5平方公里。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配套“七通一平”基础设施(一平指土地平整,七通指通路、通电、通自来水、痛信、通雨水、通污水、通天然气等管道),总体规划设计以及项目建设的所有内容,具体内容由甲方确认的详细的建设方案确定,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3、 项目总投资额:项目工程建设总投资约105000万元,征地、税费约67500万元。

4 、 项目建设期限: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工程结算

1、工程结算执行定额:《福建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101-)、《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福建省综合单价表》(版)、《福建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401~407-2005)、《福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

(FJYD-201-2005) 、《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版)

2、本工程的费率取费标准按照其工程类别,以《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版),并执行所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政策性文件规定。

3、劳动保险费费率:劳保费费率按企业取得的劳保费核定卡中核定的标准计取。

4、材料价格:所有材料、设备价格执行施工当月的《泉州建设工程信息》发布的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市场信息(综合)价格及市场参考价。在《泉州建设工程信息》发布的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市场信息(综合)价格及市场参考价没有的材料设备价格,由双方进行市场调研,按双方确认后价格执行。

第四条 资金运作模式

1、 项目投资资金总额:项目工程建设总投资约105000万元,征地、税费约

67500万元,投资总额约172500万元。

2、 项目投资资金成本利息:本项目投入的`资金利息(包含工程建设资金,征

地、税费),按年利率 %计算,以实际到资日开始分段计息。

3、 本项目 可供开发用地作为还款保证地块,

按土地出让价款超出起挂价部分的 %作为乙方的回报。若因泉州市规划调整,需经投资方同意,置换同等级或高等级相同面积地块作为还款保证。

4、 投资收益:本项目按投资总额的 %作为投资方的投资回报

5、 投资回收期:本项目投资总额、利息、土地分红、投资回报按 年分批次

返还。

6、 配套资金:授权方向投资方提供总投资额50%的配套资金。

第五条项目实施责任

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1 甲方负责BT项目所占用土地的征用、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并保证不影响乙方的工程进度。如因前述原因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2 协助乙方获得实施工程所必需的法律、管理等方面的批准、许可、授权、税收减免;

1.3 甲方应为乙方在BT项目建设工程中的融资提供必要的协助;

1.4 甲方对BT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方案拥有最终决定权;

1.5 甲方应协助乙方实施工程项目,甲方有权对工程的设计、建设、安装、装饰、运营、维护等进行检查和监督;

1.6 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1 负责项目的规划、设计,并按照甲方确认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安装、装饰、维护;

2.2 全权负责项目的投资建设,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建设、安装、装饰工程的质量标准;

2.3 与设计公司、贷款人、建筑商、保险公司、监理公司等签订与项目有关的合同;

2.4 负责筹集项目建设所需的资金,确保BT项目按期完成;

2.5 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项目的投资决算

1 、在BT项目启动后,乙方投资于该项目的前期费用经监察小组确认后,可以计入BT投资总额;

2 、BT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_____个工作日内,双方应组成投资决算组。由投资决算组对BT项目实施工程中所涉及的工程堪察费、工程设计费、工程监理费、工程管理费、BT项目的融资利息等进行核算确认,确认结果计入BT投资总额;对BT项目的工程造价决算进行委托审计;

3、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_____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工程决算书,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工程决算书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由双方共同委托工程审计部门对工程造价决算进行审计。审计部门应在_____个月内提交审计结果,审计结果作为决算依据,计入BT投资总额。如果双方对审计结果有异议的,按照相关的法律程序进行。

第七条政府回购

1 、甲方承诺回购BT项目的所有权,回购期限为_____年。从工程竣工验收并经审计确认投资总额之日起计算。甲方按照分期付款的方式,每年向乙方支付当年的BT项目回购款;

2 、在回购期内,甲方应在每年的______月_____日 前向乙方支付当年的BT项

目回购款。具体的还款计划见附件。

3、 甲方以政府财政支付方式回购BT项目,因该支付方式而产生的税费问题,由甲方负责解决。

第八条项目所有权转移

1 、在甲方付清全部BT项目回购款前,乙方拥有本BT项目所有工程的所有权;

2 、在甲方支付完全部BT项目回购款之日起,甲方自然拥有本BT项目所有工程的所有权;

3 、在甲方取得本BT项目所有工程的所有权后,甲方有权办理本BT项目范围内所有建筑物的产权证书,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 、乙方未能按约如期完成BT项目时,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逾期一日,违约金为项目总造价的______;此违约金,甲方有权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回购款中扣除;

2 、乙方建设的BT项目工程质量不合格,而给甲方造成损失时,乙方应按不合格项目的投资总额赔偿甲方的损失;此赔偿金,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另行安排支付;

3 、甲方逾期支付当期回购款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应支付金额每日_____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其他约定的,违约方均应立即纠正违约行为,并向守约方支付BT投资总额的_______作为违约金。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1 、如在执行本协议或补充协议时产生争议,双方应努力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每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BT项目所在地法院处理。

2 、在诉讼期间,各方应继续遵守本协议的条款,有争议的条款除外。

第十一条其它约定

1、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发送并由对方书面签收。

甲方联系方式:

乙方联系方式: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 、本协议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2.房屋买卖合同示例 篇二

一、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概述

房屋居间合同是房屋居间人为委托人在房屋转让、抵押、租赁等活动中提供订立合同的信息、咨询或提供代理或策划的服务, 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房屋居间合同的特征:一是房屋居间合同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在合同中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提供信息服务的。二是房屋居间人在合同关系中处于介绍人的地位。居间人只需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中介服务行为, 而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或当事人一方。三是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具有诺成性、双务性和不要式性。四是房屋买卖合同具有有偿性。居间人提供服务后, 委托人要支付约定的报酬。

二、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现状。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房屋买卖二手市场入行门槛低, 造成大量谋求短期利益的中小型中介公司给市场带来负面影响。一方面, 房屋居间活动中缺乏完善的行业自律体制, 致使一些房屋经纪机构片面追求利润, 不讲职业道德, 不顾法律规定, 运用各种手段欺诈和胁迫客户, 严重损害了房屋居间行业的声誉和发展前景;另一方面,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只有合同法等几部法律规定, 法律制度不健全, 导致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出现许多漏洞。

(二)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在实务中的问题。

1.各方当事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商事活动中经常会发生法律无法预测到的新变化, 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 诚实信用原则发挥了作用。虽说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领域的基本原则, 但是因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及惩罚制度而被大多数人忽视。在房屋买卖居间法律关系中, “居间人关于订约事项, 应就其所知, 据实报告于各当事人。”在实践中, 委托人或买受人常常为了能以更高的价钱卖出房子或买到心中理想的房子而隐瞒一些重要事实。例如委托人可能隐瞒该房子是共有房子或者是已经抵押的房子。

2.居间人从事“行纪人”的行为。居间人与代理人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概念。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根据委托的需求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或者是达成交易。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只是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是促成合同订立的媒介服务, 居间人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在实践中, 一些不良中介公司常利用居间合同掩盖行纪的目的, 利用居间合同获取房屋买卖的差价。这样以居间为名行行纪之实的行为无疑给委托人和买受人都造成了经济损失。

3.居间合同中的“跳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 居间人在促成买卖合同成立时, 可以取得事先约定的报酬。如果没能促成买卖合同成立, 则只能要求委托人支付必要的费用。事实上居间报酬比必要费用高很多, 委托人与买受人恶意串通不达成买卖合同以达到不支付报酬的目的, 这就是“跳单”情况。这样的行为对居间人来说是很不公平的。如果居间人想通过起诉维权时, 又要提供证据证明“跳单”行为, 这对居间人极为不利。

三、完善我国的立法制度

(一) 建立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房屋买卖交易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降低了交易效率。实务中, 居间人要披露的信息很多。实践中不是说委托人没有尽到如实告知义务而免除了居间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居间人作为房屋买卖中介的专业人士, 应主动搜集尽可能多的信息并向委托人汇报, 这样不仅可以保障自身权利, 还能更好地履行合同。

(二) 明确禁止居间人从事行纪业务。

前文提到一些非法中介以居间为名行行纪之实, 这样的行为在法律是上绝对禁止。这些非法中介利用自身搜集到的信息以较低的价钱买下委托人的房屋后以高价售出赚取差价, 这样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也破坏了房屋买卖市场秩序, 应严格禁止。

(三) 完善报酬制度和赔偿制度。

关于居间人报酬取得问题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主流观点认为如果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 居间人仅取得支出的必要费用。要判断居间人取得报酬与否, 不能单纯地看当事人是否达成合意, 还要看合同是否能有效地履行。存在“跳单”情况下, 就不能以买卖合同有效成立为前提取得报酬来约束居间人, 因为这种行为是买卖双方的故意欺诈致使合同不能有效成立, 这种情况应该排除在外。在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是强势的一方当事人, 常出现居间人利用强势地位损害委托人权利的情况, 法律对这种情况的赔偿问题规定不明规, 应加强针对不同情况下赔偿问题规定, 这有助于房屋买卖市场秩序的建立。

四、结语

3.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 篇三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不仅仅应从宅基地使用权的案件上来把握,同时也应考虑签订合同的主体。主体不合法,同样会导致合同无效。

案情

1997年7月25日,睢志刚与毛瑞琴、毛永亮在中间人睢根上的说合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将位于河南省登封市中岳办事处新店村的一处房产卖予毛瑞琴、毛永亮。土地使用证上是睢志刚之父睢天庆的名字,当时双方约定价格为25500元,协议签订后双方款证交清。随后睢志刚即从该房屋内将东西搬走,毛永亮、毛瑞琴即搬入该房屋居住至今。睢志刚一直在郑州居住。2006年7月17日,睢志刚的父母睢天庆与耿姣以睢志刚、毛永亮、毛瑞琴不经自己同意,擅自出卖自己房屋,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利益为由,将三人诉至登封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三被告所订立的买卖房屋协议无效。

裁判

登封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睢志刚在与被告毛瑞琴、毛永亮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其身份特定,为两原告之子。且原告也曾给他人说过要卖房子,又有说合人睢根上从中说合,睢志刚又持睢天庆的土地使用证,因此,毛瑞琴、毛永亮有理由相信睢志刚有代理权,而且对此认为是善意且无过失。睢志刚以睢天庆的名义与毛瑞琴、毛永亮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在该协议签订后,原告曾回到该房屋将其物品搬走,即知道了睢志刚以其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而不作否认表示,原告以自己的行为承认了被告睢志刚的代理行为,因此,被告睢志刚代订合同的行为应为有效。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睢天庆、耿姣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睢天庆、耿姣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郑州中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除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外,另查明,被上诉人毛瑞琴、毛永亮庭审时向法庭提交了登封市新店村居委会2007年6月15日出具的证明一份,以证明双方之间房屋买卖关系存在的事实,同时证明二被上诉人居住的十年期间对房屋进行了几次翻修改造;二上诉人耿姣、睢天庆及被上诉人睢志刚已经于1998年将其户口迁出,地已收回,不再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同时二被上诉人还向法院提交了1998年12月5日被上诉人毛永亮与袁志红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一份,以证明其房屋已经卖给他人。上诉人耿姣、睢天庆对以上证据不予认可,认为居委会证明内容不实,房屋买卖协议是虚假的。

郑州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经过庭前多次调解,被上诉人毛瑞琴、毛永亮也向法庭提交了调解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调解工作的相关规定,法院调解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且上诉人耿姣、睢天庆也无证据证明原审法院审理的时间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故上诉人耿姣、睢天庆上诉称原审法院程序违法,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请求,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1997年7月25日,被上诉人毛瑞琴、毛永亮与被上诉人睢志刚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被上诉人毛瑞琴、毛永亮已经履行了支付房款的义务,并收到了上诉人耿姣、睢天庆的土地使用证,应属有效协议。二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睢志刚隐瞒实情,擅自出售其房屋,所得欠款自己挥霍,违法处分自己的宅基地和房产,事后上诉人未予追认,应当认定买卖协议无效的请求,因被上诉人睢志刚系上诉人耿姣、睢天庆之子,经过中间人说合将房屋卖给了属于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二被上诉人,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且签订协议后又将该房屋土地使用证交给了被上诉人毛瑞琴、毛永亮。二被上诉人在该买卖过程中属于善意无过失,有理由相信被上诉人睢志刚具有代理权。协议签订后,二上诉人将该房屋内的东西搬走,并于1998年将其户口从该集体经济组织内迁出,系以自己的行为对被上诉人睢志刚代理行为的承认。故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睢志刚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并无不当;上诉人耿姣、睢天庆的该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耿姣、睢天庆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妥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是一起农村房屋买卖纠纷,农村房屋买卖由于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对其效力的认定,司法实践中认定不尽相同,笔者认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有以下特点:其一,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在我国,土地分别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而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也因所有权的不同而分为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建设用地属于国家所有,宅基地则属于集体所有。其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农村居民,即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特定的成员,农村集体组织以外的人员不能申请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其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有限性,即宅基地原则上只能有宅基地使用权人利用宅基地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供其居住和使用,不能将宅基地使用权出让和转卖。另外,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性,即农村村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基本上是无偿的或者是交纳很少的费用。

正是基于以上的特点,加之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在农村一般一户只允许拥有一处宅基地。我国法律法规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采取了限制态度。如: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得抵押。”虽然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没有指明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出租、出卖。但其立法本意即在于保护农民宅基地的专有使用权。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进入城市,把大量的私有房产留在了农村以及其他原因,使一户拥有了多处住宅,这样就出现了大量的农村私有房屋买卖,本案即属此种情况。在此情况下,对该涉及到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就不能简单的一律按无效对待或仅仅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地随房走一律认定有效,而是应从宅基地使用权的特点上去把握。一般来说,确认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转让人拥有两处以上的农村住房;2.转让人与受让人应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4.转让行为已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因此,本案应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4.小区门禁系统合同示例_ 篇四

工程地点:淮安市深圳路

施工单位:淮安市xx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发包方:顶立建设集团淮安分公司(城东BT项目)(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淮安市恒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合同法》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严肃履行。

1.工程项目 城东BT项目工程门禁系统安装工程

1.1工程地点:深圳路以南城东BT项目二期工程

工程范围和内容:本项目包括:壹拾伍栋楼,共计43单元和户的门禁系统。

1.2工程造价:全部工程造价为人民币:贰拾参万陆仟伍佰元整,此工程造价包括布线、接线、设备安装及硬件调试,详细报价见附件一:《项目施工报价》。

2.工程期限

2.2 开工日期: 月 日至20 月 日完成;特殊情况下根据现场及建设单位要求作出调整。

2.3施工前各项准备工作,双方应根据本合同中规定,分别负责按照完成。

2.4在施工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可顺延工期,并以现场签证单的形式体现:

☆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而被迫停工者;

☆因甲方变更计划或变更施工图,而不能继续施工者;

3.物资供应

3.1包工包料工程,全部材料、设备由乙方采购供应到现场或指定的加工地点。

3.2由乙方负责供应的材料和设备的品种、规格、数量及进场期限(详见乙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3.3由乙方负责供应的材料和设备,如未按时供应、或规格、质量不符要求,经双方努力仍无法解决、因此造成甲方的损失,经双方协商解决。

4.工程款结算

4.1全部工程造价的结算方式按下列规定办理。

4.2本项目在线穿好其它隐蔽工程安装完毕甲方按照合同总额的30%支付给乙方做设备采购。

4.3本项目隐蔽工程全部完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后3天内甲方按合同总额的30%支付给乙方做主设备采购。

4.4本项目工程全部完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在3个月内付给乙方合同总额的35%;

剩余合同总额的5%甲方需在12个月内付清。

4.5乙方提出验收要求7天内甲方未组织验收的,应视同验收合格。

4.6乙方收到甲方工程款时应写收条给甲方。全部工程款支付完毕,乙方应提供发票给甲方并收回所有收条。

5.施工与设计变更

在施工中,如遇设计变更超出原设计标准或规模时,应在施工前,按审批程序重新报批,经审查、审核工程预算后,并由甲乙双方签字同意后,方可施工。否则,任何一方不得强行施工,门禁系统工程按图纸施工。

6.违约责任和仲裁

6.1由于乙方责任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日期竣工,按规范规定验收(以竣工验收合格日期计算)每逾期一天,应偿付给甲方按预算造价万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

6.2甲乙双方不得借故拖欠各种应付款项,如拖期不付,应偿付给甲方按预算造价万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

6.3实行合理化建议奖和提前竣工奖的,甲乙双方应根据有关政策的规定,另订协议。

5.普通买卖合同-买卖合同 篇五

产品名称,要按产品目录规定正确填写,不能用习惯名称或自己命 名。凡使用品牌、商标的产品应注明品牌或商标及生产厂家。

产品的品种是指大类产品的明细分类,同一大类产品,按其具体性能 和具体用途可分为小类。如金属切削机床,大类可分为铣床、车床、刨床 等,根据需要还可细分为小类,如铣床,可分为龙门铣床、仿形铣床、万 能铣床等,产品品种,反映了需方对产品的技术要求。产品的规格是同一 产品不同度量的标准,如粮食白酒是品名,45度、50度就是白酒的规格。在实际操作中,会遇到如何区别通用产品和专用产品的问题,解决的 方法是按照国家已有的规定和买卖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来划分,必要时可 由各有关生产主管部门认定。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

产品的技术标准,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无国家标准而有部 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无国家和部颁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在 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没有上述标准或虽 有上述标准,但需方有特殊要求的,按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 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对成套产品,合同中要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实际抽样检验质量 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术条 件后应封存样品,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检验的依据:

3.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产品数量的计量方法,按国家或主管部门规定的计量方法执行;国家 或主管部门没有规定的,按供需双方商定的计量方法执行。对机电设备, 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 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设备,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 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的设备清单。

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 划方法,有关主管部门有详细规定,在合同中应按照有关规定明确注明合 理的差额和计算方法。

4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产品的包装标准是由有关部门对产品包装的类型、规格、容量、印刷 标志以及产品的盛放、衬垫、封袋方法等统一规定的技术标准。

产品的包装,按国家标准或专业(部)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或专 业(部)标准的,可按双方商定的标准并在合同中具体写明。

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需方供应的以外,应由供方供应。可多 次使用的包装物,应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包装物回收办法执行;有关主 管部门无规定的,由双方商定包装物的回收办法并在合同中写明。产品包装费用也应写明由哪方承担。

5.产品的交货方式、运输方式

产品的交货方式根据《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有关规定一般应由供 方实行送货或代运。送货、代运确有困难或者需方要求自提的产品,经供 需双方商定,可以由需方自提。实行送货制的产品按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 办法执行。没有规定送货办法的,按双方的协|义执行。

需方如要求变更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 度)前40天通知供方,以便供方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需方派

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供需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 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买卖双方和 运输部门的责任。

运输方式一般由需方提出,供方代为办理发运,运费由需方承担。供 需双方通过协商台理选用运输方式,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总的要求是总 运费低,运速快,货物安全到达。如果由于供方的原因,选择了不合理的 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那么由此给需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供方负责赔偿。

6.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送货或代运的产品规定的交货日期,以甲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 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 交货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乙方的提货通知中, 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 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7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产品价格,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执行;不属于国家定价的, 或因对产品有特殊技术要求需要提高或降低价格的,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 格执行。

产品交(提)货时价格变化处理: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 (提)货期内,遇国家调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逾期交货的, 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 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 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甲乙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 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产品货款的结算: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 《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和《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选择产 品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结算方式、结算时间,并在合同 中注明,同时还要注明双方的开户(结算)银行和账户名称、账号。

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写明验单付款还是验货付款。验 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单位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 (承付期内法定假日顺延)。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10天,从运输部 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 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8验收方法

合同中应明确规定验收的方法,包括规定:验收时间;验收手段;验 收标准;由谁负责验收和试验;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主管产品 质量监督检查机关执行仲裁等。

9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需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应一面妥为保 管,一面向供方提出书面异议。需方按以下规定办理书面异议。

(1)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的,需方应在货 到后10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提出书面异议。

(2)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一般从运 转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异|义,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提出 异议的期限外。

(3)需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 定。

(4)如因需方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 出异议。

(5)供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义后,应在10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 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

(6)在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只、发货和到货 日期;说明不符合规定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商标等,以及检验方 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对不符合规定的产品提出具体处理意见,以及 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

10.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及其他条款

其中农副产品买卖合同的基本内容略有不同:

(1)农副产品名称、品种、数量、定价、交售时间

(2)农副产品的质量和质量标准

(3)产品交(提)货时间、方式、地点

(4)验收

(5)检验和检疫

(6)超欠幅度、合理损耗、正负尾差及计算方法

(7)包装、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

(8)货款结算

6.房屋买卖合同 篇六

甲方(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 房屋共有人: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 乙方(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

根据《合同法》、《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下列房地产买卖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____,位于第_________层,共_________(套/间),房屋结构为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为_________;该房屋内部附着设施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所有权证号为_________。第二条土地使用权性质

该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_________。第三条房屋价格

经双方协商,该房屋售价为_________元整。第四条付款方式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_________币)_________元整,并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将该房屋全部价款付给甲方。

第五条交付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________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交给乙方,并应收到该房屋全部价款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将该房屋付给乙方。

第六条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时或不付清房款。甲方有权按下述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1)终止合同,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于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据实赔偿。

(2)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3)同时适用定金条款处罚。

甲方未按时或不交付房屋及产权证书按上述条款对等原则承担违约责任。第七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在乙方实际接收该房屋之___日起,甲方协助乙方向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如因甲方的过失造成乙方不能在双方实际交接之日起_________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___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已付款的_________%赔偿乙方损失。

第八条保证

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如有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易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税费缴纳

因本房屋所有权转移契税和房产证登记费等税费,双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自行承担。

第十条费用交接时间

水、电、气、物业等各项费用的交接日期为______年___月___日。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二条补充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

本协议内容对房屋共有人具法律约束力,房屋共有人应在本协议上签字。乙方对甲方履行本协议义务,视同已完成对房屋共有人的履行。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登记机关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7.房屋买卖合同示例 篇七

合同解除权包括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如果合同中约定“贷款出现问题时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则该约定有效, 买方可依约解除合同。但目前鲜见合同中能有如此约定。《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权, 列举了如下情形:不可抗力、预期违约、迟延履行、严重违约、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政策调整造成贷款失败, 不符合“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条件, 因此不属于不可抗力。

那么是不是合同无法解除了呢?我们来考察一下“情势变更”这一重要的原则。

2009年4月24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二十六条规定,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 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 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2009年7月7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 将以上规定较为明确地解释为“情势变更”原则。“情势变更”, 也称“情事变更”, 一般指订立合同的基础或环境发生根本变化, 如果继续维持原合同的效力将显失公平, 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那么, 宏观政策调控导致贷款失败, 是否属于“情势变更”?

依据民法理论, 认定“情势变更”一般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须有情势之变更, “情势”, 泛指一切与合同有关的客观事实, 如战争、经济危机、政策调整等;2.情势变更须于合同成立后至债务关系消灭前发生;3.情势之变更须未为当事人所预料而且未有不得预料之性质;4.情势之变更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之事由而发生;5.因情势变更使合同履行显失公平, 维护原有合同效力对于债务人而言不可承受。

按照以上理论, 宏观调控造成贷款不成的, 是否符合“情势变更”条件, 略有疑问。一般认为应属“情势变更”。但依据以上《合同法》司法解释 (二) , 以“情势变更”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条件则是:1.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2.签约时无法预见;3.非不可抗力;4.不属于商业风险;5.继续履行明显不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严格遵循以上条件认定, 则贷款问题是否构成“情势变更”存在较多疑问。首先, 宏观调控是否无法预见?宏观调控一般针对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而实施, 关于楼市的调控政策亦是如此, 近年来历次调控政策都是针对房价过快上涨的。在房价高企的现状下, 调控政策是否完全无法预见, 值得深究。其次, 调控下出现贷款问题, 并没有使继续履行显失公平, 在房价没有太大波动的情况下, 继续履行仍然是公平的, 只是履行非常困难, 甚至无法履行。但不管法理上是否成立、逻辑上能否圆满, 不能让合同成为沉重的负担甚至无法摆脱的枷锁, 赋予履行不能的购房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应是合情合理的选择。

但结合一些案例和司法意见, 我们认为, 贷款失败后, 解除合同的条件是:情势变更+履行不能, 合同约定可以解除的不受此限。

二、解除合同后是否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以“情势变更”的理由解除合同, 还需要承担责任吗?我国的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 理论上也是众说纷纭。有人认为, 以“情势变更”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有:相互返还原物;在原物不存在时, 进行价格补偿。即当事人通过适用情事变更原则解除了合同后, 不需要承担损害赔偿, 因为情事变更原则本质上是一种免责条款。有人则认为, 因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都规定, 一方当事人即便合法地解除合同, 也应当向对方当事人赔偿损失, 法律规定可以免责的除外。目前在不少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中都存在规定情势变更原则的条文, 但在这些条文中并不包括在变更或者解除发生情形下该当事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的内容。既然如此, 依前述一般规则的精神, 一方当事人即便根据情势变更原则单方解除合同, 显然也应当向另一方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 “合同解除后, 尚未履行的, 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 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 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可见, 合同解除后, 当事人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最高法院在一个公报案例中认为, “合同解除导致合同关系归于消灭, 故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 而是返还不当得利、赔偿损失等形式的民事责任”。意谓合同解除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只应赔偿损失。

2003年3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 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从以上规定看, 如果政策调整导致贷款不成 (贷款不足另当别论) 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出卖人应当将房款本金或定金返还, 并且还包括利息。从返还利息这一点看, 该条规定隐含的意思是买受人解除合同属无过错, 可以免责。

但该规定只适用于新房买卖即买受人与开发商签定的买卖合同, 并且是政策调整导致贷款不成 (未能订立贷款合同) 的情况。贷款成数不足及二手房买卖则不能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在“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合理调整双方利益关系”一节规定:“在调整尺度的价值取向把握上, 人民法院仍应遵循侧重于保护守约方的原则。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并非简单地豁免债务人的义务而使债权人承受不利后果, 而是要充分注意利益均衡, 公平合理地调整双方利益关系。”就是说, 情势变更解除合同, 不等于买受人可以完全免责。

结合有关司法解释和案例等, 我们可以大致得到该类合同解除后的处理思路:

交易主体一方为开发商的新房买卖中, 政策调整导致贷款不成 (未能订立) 时判令解除合同, 返还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 买方不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导致贷款不足 (成数不足) 而解除合同的, 性质相同, 原则上应参考以上标准执行。

二手房买卖中, 贷款失败解除合同后, 买方不必依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但要依据合同的具体条款 (是否约定贷款不足时买方自行补足, 是否约定特定解除下承担赔偿责任等) 、双方利益平衡 (房价涨跌损益、一方已付出税费、中介费等) 及履行中表现出的诚信状况、过失大小等综合判断是否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

参考文献

[1].史尚宽.债法总论.台湾荣泰印书馆.1954.7

[2].郑金雄黄毅.房贷新政导致无法贷款退房纠纷如何适用法律.人民法院报.2010.8.23

[3].李芹曹力张璇.购买第三套房贷款暂停情势有变更合同可解除.人民法院报.2010.8.23

[4].张淳.对情势变更原则的进一步研究.南京大学学报 (哲学人文社会科学) .1999.1

8.房屋买卖合同示例 篇八

1.农村宅基地、房屋流转交易(买卖合同效力认定)中存在的缺陷

目前,我国农村宅基地、房屋流转交易的市场已经慢慢发育并初步形成,允许农村宅基地的自由流转反映了当前新农村建设发展的客观经济实际,农民之间,农民与城市居民之间的宅基地、房产交易在实践中大量存在。目前宅基地市场交易混乱,除了国家立法层面上的原因之外,根本原因在于国家对土地交易一级市场的垄断,加剧了宅基地资源的稀缺性,不利于规范经济交易行为。总体来说,目前我国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房产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建立在自然经济的基础之上的,与当前市场经济环境已经不协调。

2.完善农村宅基地、房屋交易制度及认定此类合同效力的策略

2.1加强立法并规范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促进农村房地产交易的稳定 针对目前宅基地管理方面的立法滞后且法律效力低,以及新形势下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应加强宅基地立法体系建设,尽快出台关于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土地登记等效力位阶较高的规范性文件,形成一整套规范的宅基地使用权管理制度,同时,也保障了农村房屋交易的安全及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稳定农村房地交产易市场。

2.2允许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进入交易市场、公开交易 应当建立新的流转模式,保持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取消原有的限制流转的相关规定,对手续齐备、建造合法的农村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產权证》等证书,允许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与城市商品房、房改房一样,合法进入土地交易市场。消除隐性交易,促进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行为,形成统一的土地交易市场。

2.3建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期限与有偿使用制度 目前,农村宅基使用权期限没有明确规定。建立起宅基地有期限使用制度就完全可以对期满不再需要的宅基地使用权予以收回,避免浪费土地,可以参考城市国有土地上的住宅用地使用权期限的规定,进一步确定立法。建立一定范围内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由于农村宅基地本身具一定的福利性和社保性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无偿使用,如果入市交易,必将成为有偿转让,这就需要有补偿机制来平衡。在立法中明确规定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补偿金或使用费,详细规定金额、确定用途等。视流转对象(包括本集体成员、非本集体成员、城镇居民)、宅基地的位置等不同因素,确定所应缴纳的补偿金或使用费。

2.4农村宅基地进入交易市场公开交流转后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此类房产买卖合同的效力应当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卖房人的现有居住条件,该房产项下的土地使用权性质,房产交付的实际情况,房产的增值效应等几方面进行研究。另外,要充分考虑认定合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利益影响尤其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差异受到的损失,来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摘自《汕头日报》

9.房屋买卖合同 篇九

出售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

买受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甲方房产一事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3、甲方保证所售房屋建筑面积同产权证记载相符;并提供齐全办理权属变更的全部手续;

4、甲方存有公共维修基金的,根据聊城市规定,在房产过户之后公共维修基金归乙方继

续使用。第七条 甲乙双方应相互配合向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所申请办理上市批准及房屋买卖

权属过户相关手续,按有关规定申领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上述手续时产生的税费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八条 乙方交付甲方定金后,双方依据合同法定金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悔约应当双倍返

还乙方定金,乙方悔约定金不予返还。同时,甲乙双方如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导致合同履行迟延或无法履行,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他方造成的损失。因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违约方每逾期一日应赔偿相当于成交价格的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附于本合同后,补充协议和其它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条 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身份证号: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签订日期:年月日

补充协议

甲方(卖方):乙方(买方):

甲乙双方就坐落于聊城市东昌府区聊城大学西校东苑教工宿舍5号楼1单元402室房产买卖及其他事项,经协商达成以下补充协议:

1、经甲乙双方协商约定,该房屋产权过户定于2009年8月1日到2009年9月30日进行。

2、由于甲方新房正在建造之中,不能马上搬迁,经甲方要求,双方协商,乙方同意甲方在聊城大学西校东苑教工宿舍5号楼1单元402室继续居住;待新房装修完毕后,甲方应马上搬出交房,居住期暂截至到2009年10月30日,非人为原因可适当延长。甲方居住期间产生的水、电、煤气、供暖、物业等各项费用由甲方承担,在此期间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房租等费用。2009年11月1日起,如甲方有继续居住要求,可向乙方提出,经进一步协商后,另行约定。

3、由于该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暖气费、有线电视费等在甲方工资中扣除,乙方购得该房屋后,应在每年公历一月向甲方预先支付当年的上述费用2000元(大致合计)。每年度一月上旬结算上一年度的费用,费用结算以相应管理部门的项目费用清单为准,多退少补,上年度费用结算完后,乙方应再预先支付当年费用。如乙方在居住期间经有关部门同意,上述费用与甲方工资脱离,乙方自行缴纳,甲乙双方应按多退少补原则进行结算,结清脱离前的费用。从结清之日起,该条款终止。

4、由于该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暖气费、有线电视费等在甲方工资中扣除的原因,所以乙方今后再次出售该房产时,必需通知甲方,经三方或双方协商,协调好上述费用后方能出售。如乙方在居住期间经有关部门同意,上述费用不再从甲方工资中扣除既与其工资脱离,从脱离之日起,该条款终止。

5、双方约定甲方于2011年4月30日前将落户于聊城市东昌府区聊城大学西校东苑教工宿舍5号楼1单元402室的户口迁出(由于户口非人为原因不能及时迁出)。

6、本补充协议一式两份,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卖方):(印)身份证号:

住址:

日期:

乙方(买方):(印)身份证号:

住址:

10.房屋买卖合同 篇十

乙方:

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甲方将坐落在出售给乙方,该房屋性质为政府安置,甲方自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房屋概况:

乙方购房层次第五层,另注标准层第三层房屋一套,三房二厅一厨二卫,总面积120平方米,包含公共楼梯。总价值人民币仟元整(¥元整),甲乙双方商定以套计算,面积办证为准,互不追责。

二、其他约定:

1、房屋内墙粗胚粉刷,外墙瓷砖、油漆,楼梯扶手,楼梯间进户门,水电线和管到户门口由甲方负责。水电开户,铝合金、防盗网等费用由乙方承担。本套房屋进户门由乙方承担。

2、楼梯卫生、楼梯声控灯由本层的住户自己负责,为维护众人利益,购房户不得在楼梯和休息平台堆放杂物及交通工具,另购房户未经甲方同意不得私自发改造房屋结构。

3、甲方提供现在的办证资料,办理房产证,所有税费水电开户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付款方式:

1、签字即房屋买卖合同生效。

2、乙方付首付拾万元整。

3、甲方在做到乙方本层砖结好,乙方再支付拾万元整。

4、余款在主体完工后乙方一次性付清,剩余贰万元在房产证办理过户后付清。

四、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签字合同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不能违约,违约方赔偿另一方壹万元整。

2、在不可抗拒自然灾害的情况下,不算违约。

五、另行约定(约定事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柴火间(3—4平方米)甲方提供给乙方永久性使用,但柴火间不予办证。

2、沙石要吊到本层楼。

3、甲方在20xx年年底交房给乙方使用。

甲方:

乙方:

11.房屋工程合同管理问题分析 篇十一

关键词:房屋建设;合同管理;项目工程;风险

在合同订立之后,合同的主体要按照合同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还有相关的全部的条款进行实施,也就是全面的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样才能达到合同的客体所提出的目标。所以,在合同签订之后,合同的主体中的任何一方都应该在合同实施的过程中对其他方进行交底、纠正、检查、监督实施、总结等工作。我们把对合同的内容进行谈判、交底、合同签订、履行、纠编、监督检查、结束总结等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全部的环节的系统管理称为对合同的管理。在对合同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合同的主体中的任何一方都对合同中的内容负有管理以及监督履行义务的责任,并同时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

一、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

1、合同的主要内容。一个完备的有效的合同必须包含三个要素:合同的主体、合同的客体、合同的内容。合同的主体应该要表明企业的全称以及地址、企业的法人代表、联系方式等等能够说明企业的真实的情况。合同的客体就是指合同的双方都要达到的一个目标,包括很多方面,例如:对于时间的要求、质量的要求以及费用的要求等等。对于房屋建设工程施工的合同来说,合同的客体主要就是指合同中约定的双方为了同一栋房屋的完成。合同的内容要说明双方的义务和权力,主要是人员的安排以及签订合同的双方如果违约应该承担的责任、合同开始生效的时间、条件以及地点等。

房屋建设工程所涉及的合同的种类特别多,包括土地转让合同、地址勘察合同、项目咨询合同、设计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委托监理合同、材料供应合同、委托检验合同、设备购买合同等等一个房地产建设项目的开始,就是由这些不同种类的合同的签订和管理的开始;当这些合同完结的时候,也就是这个工程结束的时候。所以房屋建设工程的合同管理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在整个过程中,要把全部的过程都记录下来,这样可以方便以后的查询和总结的工作。

2、了解相关的情况以及重要性。对于相关材料的了解,我们通常是以收集资料为主要的方式,以房屋建设工程项目为例,我们应该特别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1)对合作对方的了解。这个主要是对即将合作的对方的规模、近年来的营业额、管理的模式和水平、施工的技术、施工的设备以及机具等各个方面的了解。从以上方面可以客观的评价一个施工单位的信誉、经济实力、企业发展的前景以及履行约定的能力。对于一些信誉好,履行能力强,合作系数比较高的合作企业,对日后实现合同的目标可以奠定坚实的基础。

(2)了解合作方的财务状况。合作方的财务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因为合作方的财务情况能够直接的反映出这个企业的真实的经营情况以及综合的实力,这是对于签订合同并履行约定的一个有力的后盾的支持。

(3)了解后期的服务。了解合作方的后期服务的质量对于合同的履行也是不能缺少的一个重要的内容。所谓后期的服务主要是指保修、维修以及是否及时等会直接的影响其在社会中的信誉的一些因素,还包括后期的服務态度、产品质量的好坏等等。这些都是对于一个企业的信誉的客观体现。

(4)合同风险的分析。在了解以上的相关信息之后,我们就要根据一些以往的经验以及对未来的一个预测来对签订的合同所能产生的风险进行一个量化的分析,尤其是对质量、安全、人和国家的法律、地方的法规等各个可能会对合同的执行所产生的风险的评估,然后根据具体的分类来确定哪些是可以回避的风险。

二、合同管理的主要依据

1、以合同条款为根本的依据。主要是说把合同的谈判、订立、执行以及检查等各个环节都做到位,只有这样才能在项目的全过程中做到真正的有效的控制。从房屋建设的项目实施开始,就要开始合作方的情况作全面的了解,只有这样才能正确的选择合作的伙伴,也就能保证后期合同的履行。

2、关注法律法规以及市场的变化。这是合同管理中另一个比较重要的依据。在合同签订以后,要及时的发现一些变化,这样就可以对一些风险进行预控。

三、结语

为了适应经济快速的经济发展,近年来我国的房建工程建设也有了很大的进步。现在人们对项目的管理越来越重视,但往往忽略项目管理中最基础的合同管理。合同是一个项目进行的依据,只有严格的按照合同来执行,才能保证企业的根本利益。所以我们必须对合同的管理给予足够的重视。本文就合同管理的内容以及依据做了简要的论述。希望项目管理人员可以在原有的管理體系的基础之上加强对合同的管理,以确保企业的经济效益,进而推动我国房建工程的发展。

12.房屋买卖合同示例 篇十二

关键词:特殊动产,多重买卖,变动规则,适用前提

一、对第10条的理解

(一)适用前提

1. 客体为特殊动产

我国将船舶、飞行器和机动车等交通工具定义为特殊动产,因其价值远大于动产,在法律上视作一种准不动产。其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法而非生效要件,这是考虑到特殊动产仍具动产属性,物权变动并不是在登记时生效。但是,法律对其规定有登记制度,其物权变动若未登记,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

2. 须为有效的买卖合同

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即使出卖人的特殊动产已经发生物权的变动,再出卖给后买受人构成无权处分,也不影响合同有效性。《合同法司法解释》第15条也承认多重买卖合同有效性。但是如果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符合《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合同的构成要件或第54条规定的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构成要件,可能导致无法适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

3. 均须实际要求履行合同

《合同法》第110条规定了“对方可以要求履行”的除外情形,在该情形下买受人不可请求实际履行。特别是如果买受人出现第3款“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的情形,出卖人可拒绝其继续履行的要求,即该买受人与其他买受人不构成竞争关系。除非出卖人在该情形下仍然同意履行,否则无需依照《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

(二)物权变动规则

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规则可以“交付生效,登记对抗”概括。

1. 交付生效

《物权法》第24条规定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对抗要件。不登记,物权也能发生变动。从《物权法》可得出第23条普通动产物权变动在交付时生效。而法律对特殊动产未做出特别规定,因此不适用第23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仍应依照第23条,以交付为生效要件。

但是登记未交付的特殊动产物权是否变动?

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第4款可看出,司法解释坚持“交付生效”的观点,登记只是用来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即使已经完成了登记,只要未交付,所有权就不发生变动,只有交付才能发生变动。在交付和登记并存时,交付效力优先于登记效力。

2. 登记对抗

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第2款,特殊动产登记效力优于合同效力。其依据是《物权法》第24条:特别动产物权变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如前文所述,如果仅完成登记而未交付的买受人其实并未取得物权,不存在适用第24条的适用前提,而登记本身也无法使未取得所有权的买受人取得优先权。

那么,赋予登记未交付的买受人优先性,可能是出于保持登记制度的权威、鼓励登记、以及因动产流通性引起的管理成本等出于政策利益的考虑。

二、第10条之瑕疵

(一)忽视当事人主观意思

《物权法》在物权变动中强调动产交付主义和不动产登记,而《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加强了这一倾向,这与民法意思自治原则似乎不相吻合。可以看出,第10条并不倾向于分析买受人的主观意思。根据该条,登记未交付的买受人与交付未登记的买受人两方,就算后方明知前方完成登记,只要不达到恶意串通或第三人积极侵害债权的程度,仍然能够请求更正登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对于当事人主观意思的忽视,可能因为主观状态的证明在实践中很难做到。但由于学界证明责任理论的进步,现在能以分配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的承担来解决。司法解释这种处理未免显得太过生硬,可能会有碍司法公正。

(二)观念交付的适用

交付既包括现实交付,也包括观念交付,即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

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两者问题不大,交付都可以对抗登记,具有优先效力。

而占有改定则存在一定问题。举例说明:A、B采取占有改定的方式,约定由出卖人A继续占有标的,后买受人C难以知晓A、B完成交付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交付的效力明显过大,对善意第三人C太过不理,影响交易秩序。

所以《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交付优先于登记,不利于保持交易秩序,保护善意当事人。这种规定会导致在特殊动产的买卖中,当事人注重交付,忽视登记。

三、与《海商法》的联系

我国《海商法》对于船舶所有权的变动规则只规定了:船舶所有权的变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然而对于船舶所有权何时发生变动的法律效力以及交付与登记在船舶所有权变动中的效力先后顺序并未规定。《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对此予以确定,并且确立交付效力优于登记效力的原则。

参考文献

[1]程啸.论动产多重买卖中标的物所有权归属的确定标准——评最高法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9、10条[J].清华法学,2012.06.

13.房屋买卖合同示例 篇十三

二手房屋买卖合同(无中介版)

卖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卖方: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电话:______________;手机: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电话:______________;手机: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买方付款方式如下:

本合同签订后,买方向卖方支付全部购房款___________________圆整,(小写________________元整)。卖方收到购房款以后,必须按照买方要求的时间、地点配合买方办理更名过户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否则买方有权退房,卖方承担全部损失和价款支付之日起每天_____的利息。

1、卖方与买方共同对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进行验收,记录水、电、气表的读数,并交接附件一中所列物品;

2、买卖双方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上签字;

3、移交该房屋房门钥匙;

4、按本合同规定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5、本合同规定的相关费用的支付和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过户;

6、本合同规定的其他应完成的事项。

本条规定的各项手续均完成后,才视为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

(2)逾期超过30日后,买方有权退房。买方退房的,卖方应当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3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方全部已付款的5%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2、逾期付款责任

买方未按照 附件一 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

(一)房屋附属设施设备:

1、供水:【自来水】【矿泉水】【热水】【中水】:___________

2、供电:【220v】【380v】【可负荷_________kw】:____________

3、供燃气:【天燃气】【煤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外供暖气:【汽暖】【水暖】【供暖周期】:_________________

5、自备采暖:【电暖】【燃气采暖】【燃煤采暖】:_________________

6、空调:【中央空调】【自装柜机_______台】【自装挂机_______台】:_________________

7、电视馈线:【无线】【有线(数字、模拟)】:_________________

8、电话:【外线号码_________________】【内线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互联网接入方式:【拨号】【宽带】【adsl】:_________________

10、其他:

(二)房屋家具、电器、用品情况

1、双人床:

2、单人床:

3、床头柜:

4、梳妆台:

5、衣柜:

6、书柜:

7、写字台:

8、沙发:

9、茶几:

10、椅子:

11、餐桌:

12、电视柜:

13、电视:

14、冰箱:

15、洗衣机:

16、热水器:

17、空调:

18、燃气灶:

19、排油烟机: 20、饮水机:

21、电话机:

22、其他:(三)房屋配套物品

1、【房屋钥匙】【单元门钥匙(或磁卡)】【信箱钥匙】【水门钥匙】【电门钥匙】【暖门钥匙】【燃气门钥匙】;

2、【《住宅使用说明书》及《住宅质量保证书》 】、【《家装装修施工合同》及装修材料的发票】;

3、【水ic卡】【电ic卡】【气ic卡】;

14.私有房屋买卖合同 篇十四

买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将房屋卖给甲方事宜。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的坐落、面积

1.乙方售给甲方的房屋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面积___________

2.房屋产权证号为____________

第二条房屋由乙方售给甲方,全部价款共计人民币:_________元。

第三条 本契约签订之日起_________内,甲方应将上列价款付与乙方,乙方收到全部价款后,应将房屋在一个星期内腾出交给甲方。

第四条 本契约签订后,甲方应向房屋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产权归甲方所有。

第五条 甲方应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管理的政策和规定,未经市有关部门及乙方同意,不得对上述房屋加层和改建。

第六条 本契约签订之日起,在两年内属于原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保修;属于人为的损坏由甲方自行负责。

第七条 本契约一式三份,乙方一份,甲方两份.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15.房屋买卖合同示例 篇十五

(一) 违约, 是违反合同规定的情况

根据《英国法律辞典》的权威解释, “违约是指无论是行为亦好, 遗漏亦好, 凡是不履行契约里所规定的都叫做违背契约。”[1]著名民商界学者高尔森教授认为:“只要是合同的一方在缺乏正当合法理由的情况下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就叫做违约。”[2]但是也有的学者认为, 违约不仅包括违反约定义务, 还包括违反法定义务, 其定义应该涵盖免责事由。

(二) 违约救济

是指在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义务的情况下, 另一方当事人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 以保障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维护其合法权益为目的而采取的各种措施的总称。“依《布莱尔法律辞典》的解释, 救济一词指实现权利、或补偿权利侵害的手段以及运用这些手段的权利。”[3]

二、各国现行立法对违约救济的不同做法

(一) 大陆法系:以德国为例

大陆法系把实际履行作为主要的救济方法, 一方当事人违约, 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履行或请求法院判决其履行合同的特定义务, 而不允许以金钱或其他方法代替履行。

1.以德国《民法典》第

249条第1句, 一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债务人应当“回复再使其负担赔偿义务的事由不发生是原应存的状态”。这有一下两个方面的含义:

(1) 全部赔偿致害人应当赔偿因使负有赔偿义务的事件而发生的一切损害。这种赔偿全部损害的责任可能会特别的严苛 (assert ardently chart) , 法官可能会在仅损害被害人利益的情况下而给予致害人以减低。

(2) 回复原状 (Natural ersatz) 在有些情形下, 单单用金钱赔偿并不能使被害人的利益情况在具体组成上而非仅依价值受到保护, 这时需要对不具有财产利益的法益的侵害考虑在内。

2.其他种类的赔偿给付

(1) 回复原状费用的偿还。

(2) 回复原状的不能, 在此种情形下, 只有在被害人具有此种金额或价值利益的情况下, 其才能够由此得到救济。即, 非财产损失不产生金额利益。

(3) 不足赔偿的回复原状在回复原状的不能之外, 第251条第一款嗨提及了另外一种情形的金额或价值利益的赔偿:回复原状“不足赔偿债权人”, 比如草地因开采而下沉并变为沼泽, 并疏干将需要5年的时间。所谓的准全部损害也属于此一范畴。

(4) 过巨的回复原状费用 回复原状只有在支付巨大的费用时应当允许以金钱 (即以金额或价值利益) 赔偿被害人。

(二) 英美法系

合同法上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恢复原状 (restitution in interim或者full restitution) , 也就是说, 使无辜的当事人处于他未受到损害或损失时所处的状况。

(三) 损害赔偿的方法与范围

1.预期利益 (exception interest) 方法

合同性的损害赔偿通常是针对受害方预期的损失补偿。大多数情况下, 无辜的一方当事人通常会在合同履行后能够取得一定的利润, 法院对此他因此失去的利润, 以及由此在成的其它间接损失, 都会判令给予补偿。实践中, 法院根据不同的情况, 分别采用两种方法来计算预期的利益。①计算价值的差额;②计算修复的成本。

2.依赖利益方法

在某些情况下, 原告很难估算出, 加入合同得以顺利履行他将能获得多少利润, 或者, 预期获得的利润可能具有很大的投机性。这种情况下, 一般以依赖利益或者信赖损失。

3.附带损失与返还

(1) 附带损坏:间接损失, 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给无辜的一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中, 有些损失与违反合同有关, 只要在这些损失与违反合同之间能够建立起因果关系, 那么应当获得补偿。

(2) 返还主要是废除性违反合同的必然结果, 原告如果接受了违反合同, 并且返还了他已经获得的利益或者愿意这么做, 那么, 他已经支付给被告的东西, 就有权请求被告予以返还。这种情况在消费合同中尤其常见。

4.利息

只要当事人能够预料到违反合同产生这种利息和费用的可能性, 法院就可能会判决给与赔偿。但是, 在合同法上也有一些例外情形, 根据判例, 这类情形主要有3种:一是合同的目的就是提供安宁和快乐的享受;二是合同的目的就是要解除痛苦和麻烦;三是违反合同带来的生活上的不便直接造成的精神痛苦。在这几种情况下, 可以给予精神补偿。

(四) 损害赔偿的限制

限制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损害赔偿的范围受到间接原则的限制;二是原告或者无辜的当事人必须合理的减轻对方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即减损义务。

1.间接规则 (rule of remoteness)

这个原则阻止无辜的当事人附带损失扩大的太远, 从而给被告施加不合理的负担, 损害会变得太间接, 与最初的违反合同之间的联系太远了。

2.原告减轻损失的义务

原告也不能坐视违反合同造成的损失不断扩大, 原告有义务采取合理的步骤减轻可能造成的损失。原告如果未采取合理的行动减少损失, 由此造成 (或增加) 的任何损失, 均不能请求被告给予补偿。

3.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能会在合同中包括一种条款, 明确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时, 应当如何得愈补偿, 这就是违约金条款 (liquidated damages clause) , 只要当事人一开始就确定了这种不履行协议的后果, 并且真正企图估算可能发生的损坏, 这种约定通常都是完全可以接受的协议。

参考文献

[1]【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M].杜景林, 2004.

[2]【英】P.S.阿蒂亚.合同法概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82.

[3]何宝玉.英国合同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16.约定赠与子女房屋的合同可否撤销 篇十六

[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羅文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自己所有的房屋赠与儿子罗志浩的行为是否有效?首先,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是一方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合同即成立。但合同成立并不表明合同生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以交付赠与标的物为生效条件。其次,我国《合同法》第187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的规定,本案中要使罗文赠与房屋的行为生效,须得在房屋产权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故本案中的赠与合同虽然成立但却未生效,罗文并没有丧失对其房屋的所有权。再次,《合同法》规定,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外,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此,本案罗文可以撤销对罗志浩的赠与,要求返还房屋。

点评律师:张立君

17.农村房屋买卖合同 篇十七

出售 方: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购买 方: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出售方与购买方就位于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上玉路56号的房屋买卖事项(因出售方急需长期流动资金),经双方充分、平等,友

好协商一致,自愿达成本合同。

一、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为上饶市信州区合法常住居民。

二、房屋情况:

1、本合同交易的房屋位于上饶市信州区的上玉路56号,建筑面积约为

______平方米,房屋结构为大门朝东坐北朝南。

2、该交易房屋由出售方全额出资建造,使用的土地为______村集体土地,并征得其他村民和村集体同意,可以长期占有、使用。该房屋在交易前

为出售人完整所有、占有、使用,并可以出售转让该房屋。

三、为保证本合同切实履行以及房屋的交付使用,出售方保证并承诺如下:

出售人自愿根据本合同条款将本合同项下房屋售予购买方,对此不反悔;

本合同项下房屋质量符合居住需要,不存在任何质量瑕疵;本合同项下

房屋与他人及村集体不存在经济纠纷,出售方仅将该房屋售予购买方;

该房屋售予购买人后,该房屋(包括土地、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所有权

益归购买人,例如可以获取的征地补偿、拆迁补偿等;出售方愿意积极 配

合购买人办理房屋产权的相关手续以及愿意积极配合购买人争取和维护

对该房屋的权益。

四、房屋价格:

1、本合同项下房屋交易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万元,为固定不变价格。该价

格包括了该房屋使用所占土地的费用、房屋建造的费用、附属设施的价值、合理的增值价值以及应当缴付的相关税费。

2、购买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当天,一次性将现金

人民币万元支付给出售方,出售方开具收款收据以为

凭证。

五、出售方因本次房屋出售事出紧急,故一时未找到新的居住场所,且出售方同

购买方双方关系较友好;所以购买方同意把本协议购买之房屋暂时借给出售方居住,但最长居住期限不得超过______个月(自本合同签订之日算起);且出售方只限于享受暂时居住权,该房屋的其他一切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该房屋的转让权出售权和征地补偿、拆迁补偿权全部归购买方独享。

六、购买方根据第四条支付清购房款之日起,出售方应交付本合同项下房屋以及

相关资料;购买方支付价款后不能正常占有(双方另有商议的除外)、使用该房屋及独自享有该房屋的转让权出售权和征地补偿、拆迁补偿权的;出售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暨(购买方一次性全额返还购买方:购房本金共计人民币万元及支付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购买方一次性全额返还购房本金及违约金之日止,按总购房款计量每日千分之二的违约金。

七、出售方、购买方双方同意上述协议,各无异议,不得反悔。如果双方就本合同事项发生争议,双方无法协商解决时应当首先请求本村村委会、所在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了可上诉当地人民法院仲裁。

八、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每份共二页;双方每人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摁手印

之日起生效,并持续有效。

九.本合同条款中若有无效条款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实施。

出售方(签字)::年月日

购买方(签字):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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