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参保单位工伤事故备案管理试行办法
1.湖南省参保单位工伤事故备案管理试行办法 篇一
湖南省公路建设施工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公路建设施工单位行为,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促进公路建设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招标投标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结合我省公路建设市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管理是指省交通厅组织对全省公路建设活动中施工单位的从业行为进行考核评价,建立信用档案,并定期发布信用信息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施工单位是指从事我省新建、改扩建公路项目的施工单位。包括公路工程总承包三级和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交通安全设施专项资质、机电工程专项资质、房建工程、绿化工程等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公路建设的施工单位。
第四条 信用评价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交通厅统一领导全省公路建设市场施工单位信用评价和管理工作,包括建立信用档案,审定、发布信用评价等级信息等。各市(州)交通局、省行业管理局、质量监督和造价管理等部门负责各职责范围内的信用评价工作。各项目业主负责本项目施工单位信用评价的基础考核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第二章 信用评价
第六条 公路建设施工单位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五个级别,即:好、较好、一般、较差、差,分别以AA、A、B、C、D表示,各信用等级的含义见附件一。
第七条 信用评价标准按照“公开、公平、量化、便于操作”的要求,在附件二的基础上,由各评价主体根据本办法结合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考核评价细则,确保信用评价考核工作及时、准确、有效。
第八条 施工单位信用评价按综合评分Z结果确定信用等级,综合评分与信用等级对应关系如下:
AA级:Z≥95; A级:95>Z≥85;
B级:85>Z≥70; C级:70>Z≥60;D级:Z<60
第九条 公路建设施工单位信用评价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评价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和7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列入信用D级,进行全省通报,并上报交通运输部。
(一)出借、借用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承接工程的;
(二)存在围标、串标行为的;
(三)以弄虚作假、行贿或其它违法形式骗取中标资格 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非法转包的;
(五)被司法部门认定有行贿受贿行为,并构成犯罪的;
(六)由于施工单位的主要责任,在建项目发生下列质量、安全事故之一;或瞒报、虚报事故情况的:
1、工程倒塌、报废,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2、工程存在永久性缺陷,影响正常使用或需降低标准使用,修复、重建费用在500万元以上的;
3、一次责任事故死亡10人以上的(含10人);
4、一次责任事故重伤50人以上的(含50人);
(七)由于施工单位原因,竣工验收中合同段工程质量等级不合格的;
(八)由于施工单位原因,导致目标工期无法实现或工程进度严重滞后,限期整改不到位,被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九)其他被限制投标,在限制投标期限内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发生一次,信用等级降低一级,直至降为D级。
(一)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中伪造材料的;
(二)将承包的工程违规分包的;
(三)在确定中标后随意放弃中标的;
(四)施工单位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或由于拖欠农 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五)交通运输部、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求企业自主填报并向社会公开的企业重要信息,如主要施工人员、身份识别代码、业绩、施工能力等,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的;
(六)在建项目发生不廉洁事件,被通报批评的;
(七)由于施工单位的主要责任,在建项目发生下列质量、安全事故之一的:
1、工程倒塌、报废,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
2、工程存在永久性缺陷,影响正常使用或需降低标准使用,修复、重建费用在300万元以上的;
3、一次责任事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含3人);
4、一次责任事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含10人);
(八)交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例行检查、省级质量监督部门组织综合督查发现较大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工程进度严重滞后、施工单位挪用建设资金,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后且被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九)工程交工验收后,施工单位不履行缺陷责任的处理、不按时整理和提交相关竣工资料、不配合业主进行结算等职责的;
(十)存在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的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在其信用等级有效期内,凡出现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情况的,一经核实,其信用等级即时调整,直至列入D级。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破产的,其信用等级自然失效;资产被冻结的,暂时不予评定其信用等级。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信用等级实行累积制,本次信用评价考虑前两次信用评价结果。无在建工程项目导致信用评价中断一年以上,按首次进入我省公路建设市场施工单位对待,对其信用等级重新评定。
第十五条 首次进入我省公路建设市场投标的施工单位,其信用等级不予定级,投标时不奖不罚。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信用评价按综合评分Z确定,综合评分Z的计算见公式(1)。
Z=0.6Za+0.2Zb+0.2Zc(1)式中:Z——累积后本次信用评价综合评分;Zb——上次信用评价综合评分;Zc——上上次信用评价综合评分。
注:第一次信用评价按Z=Za计算;第二次信用评价按Z=0.8Za+0.2Zb计算;第三次及以上信用评价按公式(1)计算。
其中:Za为本次信用评价综合评分,见公式(2):
Za=ZⅠ×70%+ZⅡ×30%(2)式中:Za——本次信用评价综合评分;ZⅠ——高速公路信用评价综合评分;ZⅡ——普通公路信用评价综合评分;
ZⅠ, ZⅡ=∑(PiZi)/∑Pi(3)Pi——各项目施工单位的合同价;Zi——各项目施工单位的综合评分。
施工单位信用评价分为守法评价K1、履约信用评价K2、质量安全评价K3(考虑精细化管理季度考核评分)、进度费用评价K4;工程造价控制评价K5和廉政建设评价K6六项信用评价子项,各项目从业单位综合评分Zi按公式(4)进行计算。
Zi=0.12K1+0.12K2+0.40K3+0.12K4+0.12K5+0.12K6(4)第十七条 信用评价资料的上报。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信用评价由项目建设单位于每年7月底前和次年1月底前报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于每年8月31日前和次年2月28日前完成对全省在建高速公路施工单位的信用考核评价,签署意见后报厅。
普通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信用评价由项目建设单位于每年7月底前和次年1月底前报项目所在市(州)交通局,市(州)交通局于每年8月15日前和次年2月15日前完成对所辖项目施工单位的信用考核评价,签署意见后送省公路管理局;省公路管理局于每年8月31日前和次年2月28日前完成对全省在建普通公路施工单位的信用考核评价,签署意见后报厅。
省交通厅组织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公路管理局、厅质监站、厅造价站组成信用考核评价组,于每年9月底前和次年3月底前完成对全省在建高速公路、普通公路项目施工单位的信用考核评价、汇总、审定和发布工作。
第十八条 信用评价资料的汇总。同一施工单位的信用 评价存在两个及以上合同段时,不同评价主体的信用评价取加权平均值计算,权重按涉及项目的合同价确定。施工单位任一合同段有第十条行为之一的,对其不进行加权平均,信用等级直接定为D级;施工单位任一合同段有第十一条行为之一的,在该合同段信用评价评分不计入加权平均,信用等级(未计入该合同段的信用评定等级)降低一级,直至降为D级。
第十九条 在对施工单位的信用评价考核过程中,各评价主体负责收集、整理、归档、保全不良行为事实的证据和资料。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各评价主体的监督、检查,考核人员有徇私舞弊、行贿受贿、滥用职权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相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及奖惩
第二十条 省交通厅在湖南省交通厅网站建立信用档案和信息发布平台,对施工单位的信用评价等级,在湖南省交通厅网站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第二十一条 公示期内,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施工单位可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或投诉,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书面申诉或投诉后30日内完成复查并作出答复。公示期满,省交通厅对施工单位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公布。第二十二条 信用评价期限自施工单位参加项目投标活动起,至合同段交工验收止,在缺陷责任期内存在违背本办法相关条款情况的,适用其条款规定。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参与我省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资格审查或投标时,按照其信用等级分别予以奖罚。评为D级或连续三次评为C级的施工单位,在其信用等级有效期内,参与我省公路建设项目投标资格审查不予通过。具体的奖惩措施见附件一。
第二十四条 公路建设项目业主在组织招标时,均须将省交通厅发布的公路建设施工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作为资格预审或评标的依据之一,按附件一的奖惩措施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载明。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公路建设项目招标,贷款方或者资金提供方对招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特殊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组成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成员中以最低成员的信用等级作为联合体的信用等级。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
1、施工单位信用等级含义及奖惩措施
2、湖南省公路建设施工单位信用评价表 本文档系网络所得,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本人定尽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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