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消毒剂申报(4篇)
1.进口消毒剂申报 篇一
租赁进口货物申报流程
一、背景
1、界定
租赁进口货物是指经营租赁业务的企业与外商签订国际租赁合同后,由境内企业租赁进口的货物。
在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和“监管方式代码表”中,租赁期在一年及以上的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代码“1523”,简称“租赁贸易”。
租赁期在一年及以上的进出口货物分期办理征税手续时,每期征税适用监管方式代码“9800”,简称“租赁征税”。
租赁期不满一年的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代码“1500”,简称“租赁不满一年”。
2、适用范围
符合以上界定的货物进口时,适用本流程。经营租赁业务的企业进口自用的设备、办公用品,加工贸易租赁进口的机器设备,补偿贸易租借进口的货物不适用本流程。
3、注意事项
(1)租赁货物属于海关监管货物,租赁进口货物自进境之日起至租赁结束办结海关手续之日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租赁进口货物租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申请办结监管手续,将租赁进口货物复运出境。需留购、续租租赁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报办理相关手续应当不迟于租赁进口货物租期届满后的第30日。
(2)“租赁贸易”(1523)期满复运出(进)口的货物,监管方式为“退运货物”(4561),“租赁不满一年”(1500)期满复运出(进)口境的货物,监管方式为“租赁不满一年”(1500)。(3)许可证件及通关单问题。
租赁贸易(1523、1500)进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凭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许可证件验放。
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范围内的进出口货物,凭货物报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进口旧机电产品,凭与进口旧机电产品相符的进口许可证件和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应当在备注栏标注“旧机电产品”字样)验放。
(4)属地申报。纳税义务人进口租赁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申报进口及申报纳税手续。
二、申报流程
1、申报
详见本网“企业海关进口申报流程”。含企业申报、海关接受申报、海关审核电子数据报关单、递单(递交书面单证)等一般进口申报流程。注意事项:
(1)分期支付租金的租赁货物首次进口的,应填制两份报关单:一份监管方式为“租赁贸易”(1523)或“租赁不满一年”(1500),申报租赁货物的全值,用于监管和统计;另一份监管方式为“租赁征税”(9800),供征税部门计征税款。此后各期按合同约定的租金征税时,监管方式均为“租赁征税”(9800)。
(2)分期支付租金的租赁货物各期按合同约定的租金征税,报关单“关联报关单”栏目填报与分期支付租金相关的首次进口租赁货物的报关单号。
(3)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租赁货物,应当向海关提交租赁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海关认为必要时,纳税义务人应当提供税款担保。(4)续租租赁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向海关提交续租合同,按规定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2、查验
对需要查验的货物,转查验部门实施现场查验。申报人应派员到场协助查验,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查验结束后,签名确认查验结果。
3、税费缴纳
海关对应税货物打印并签发税款缴款书,对超出规定期限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的进口货物征收滞报金,打印海关行政事业性专用票据。纳税义务人到指定银行缴款(符合条件的可进行网上支付)。
(1)一次性支付租金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申报租赁货物进口时办理纳税手续,缴纳税款。分期支付租金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申报租赁货物进口时,按照第一期应当支付的租金办理纳税手续,缴纳相应税款;在其后分期支付租金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报办理纳税手续应当不迟于每次支付租金后的第15日。纳税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纳税的,海关按照纳税义务人每次支付租金后第15日该货物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征收相应税款,并自本款规定的申报办理纳税手续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申报纳税之日止按日加收应缴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海关对留购的租赁进口货物,按照审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海关接受申报办理留购的相关手续之日该货物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计征应缴纳的税款。
(3)纳税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申报办理留购租赁进口货物的相关手续的,海关除按规定计征应缴纳的税款外,还应当自租赁期限届满后30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申报纳税之日止按日加收应缴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纳税义务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办理续租租赁进口货物的相关手续的,除按规定征收续租租赁进口货物应缴纳的税款外,还应当自租赁期限届满后30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申报纳税之日止按日加收应缴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租赁进口货物租赁期未满终止租赁的,其租期届满之日为租赁终止日。
(4)勘探开发石油(天然气)租赁进口《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规定》项下《免税清单》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放行、结关
详见本网有关流程,与一般进口申报流程一致。
5、签发证明联
租赁进口货物(1500、1523、9800)属于有条件对外付汇范围,可以签发进口付汇报关单证明联。
租赁进口货物申报流程图示
文章来源:深圳海盛贸易网:http://
2.进口化妆品申报要注意哪些问题 篇二
哪些化妆品需要注册?
关于化妆品的定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规定化妆品的定义为:“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品。”(注:牙膏、沐浴露等产品也已纳入化妆品管理)。符合上述定义的都属于“化妆品”。
关于化妆品的分类。中国将化妆品分为两大类:特殊类和非特殊类,非特殊类也就是我们日常所说的普通类。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共五大类:发用类、护肤类、彩妆类、指(趾)甲类和芳香类;特殊用途化妆品共九类: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目前,所有进口化妆品(无论特殊或非特殊)、国产特殊类上市前都需要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SFDA)进行申报备案。
关于化妆品的审批机构。SFDA保化司主管全国化妆品注册管理工作,并负责对进口化妆品的审批。所有进口化妆品在递交审批之前。还要先到指定机构进行化妆品申报前置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向SFDA提出进口化妆品的申报审批。
关于化妆品批件。SFDA对国产特殊用途用途及进口化妆品(包括特殊类和非特殊类)实行申报审核制度:进口特殊类化妆品需领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进口非特殊类化妆品需领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以下均简称《批件》),否则不得在中国大陆市场上销售。批件的有效期为四年,期满之后需进行再注册(续证)。
关于申请人资格。进口化妆品的申请人应为中国境外化妆品生产企业(非个人)。申请应具备的先决条件:
在生产所在国被允许生产和销售,并且可获得自由销售证明文件; 在中国大陆地区有行政许可的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法人,分支机构或境内代理,可变更); 申请产品如为化妆品OEM形式也可。
关于进口化妆品关税。目前我国对进口化妆品征收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计算公式如下:
(1)关税(实征关税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率(一般护肤品6.5%,彩妆及香水10%)(2)增值税=(完税价格+实征关税税额+实征消费税税额)*增值税率(17%)(3)消费税={(完税价格+实征关税税额)/(1-消费税税额)}*消费税税率(4)总税款=关税款+增值税+消费税
申请人需具备什么资格?
国外化妆品进口行政许可的备案(审批)要求有在华责任申报单位,因此,如果是境外企业作为申报工作的主体,首先要做的就是找到一家合适的境内合作单位或成立中国境内办事机构。
如果是境内经销商为主进行申报工作,那么建议要和国外生产企业签订较长期限的产品代理合同。签订合同的同时,应了解外方是否能够提供产品相关技术文献(如完整配方、工艺、质量标准等)、证明文件(如自由销售证明等)以及必要的检测用样品(有的产品成本比较高昂),国外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比较重视,如果事先未达成协议,中途对方不予提供某些重要文件及信息,申报工作就会半途而废。另外,对某些欧洲国家的产品还需确定外方是否同意进行动物实验,因为欧洲国家是不提倡动物实验的,而在SFDA审批过程中,动物实验是必做项目。
最后,如果你有相关经验,准备自行完成申报过程,推荐阅读天健华成原创文章《进口化妆品注册申报手续完全指导手册》;如果出于精力等各方面考虑希望寻找一家代理机构,那么建议阅读《如何选择申报代理机构?》一文。
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应先行备案
此处所指的备案,系指进口化妆品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以下称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备案,主要是进行授权书备案,这是进口化妆品行政许可批文正式申请的第一步。只有备案通过之后,才能继续下面的样品检测、送审等程序。
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备案何时进行? 在首次申报前,即之前从未在国内进行过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机构(以下称受理机构)进行授权书备案。
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备案时应提交什么资料?
1.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原件及相关公证材料原件;
2.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如变更在华申报责任单位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1.拟变更的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原件及相关公证材料原件;
2.拟变更的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申请人撤销原在华申报责任单位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什么是授权书?
授权书是指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授权给在华申报责任单位从事其产品申报申请的凭证。授权书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1.授权书由申请人和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共同签署(申请人由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均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并经公证机关公证;授权书为外文的,还应译成中文,并对中文进行公证。
2.授权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授权单位名称及地址、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名称及地址等(参考模版见附件)。
3.授权书不设授权有效期。
检验需要的资料、周期和费用
授权书备案完成,生成带有条形码的产品配方后,就要按相关要求准备样品及资料进行送检了。
一、进口化妆品送检需提供的资料 ①《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申请表》(SFDA官网下载)
②带有条形码的产品配方 ③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④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 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各申请材料上加盖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公章。同时提供一定的检测用样品。
(天健华成提示:企业切勿担心准备材料麻烦而听信某些代理公司代为准备的话,国家对材料造假的处理非常严格,一旦发现造假,将在1年内不准申报)
二、进口化妆品检验项目
按照《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规范》要求进行样品检测,具体检测项目包括:(1)微生物检测。(2)卫生化学检测。(3)毒理学安全性实验。(4)人体安全及功能测试。根据产品功能的不同,选做本检测项目,主要是特殊类产品,如防晒、育发等。
三、进口化妆品的检验时长
进口普通类化妆品检验周期,一般30-60天内完成。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各项试验的检测周期,一般在80天内完成。防晒类产品如果加做SPF值、斑贴试验及PA试验,时间需要适当延长。育发类、健美类、美乳类产品需要在人体试用实验安全性评价,整个检测周期约为150天。
进口化妆品的检测费用
进口化妆品的检测收费标准根据申报的类别而有所不同:
普通化妆品一般在4000-7800,多数都是5800元/个;特殊类化妆品因会增加人体试验而稍高,大多在15000元以上,但一般不超过38000元。比如防晒类的一般都要做斑贴试验、SPF值试验、PA+++试验,都要单加费用。健美、美乳类检验费为31800元,育发类的检验费为35800元,费用较高的原因是其中包含了人体试验的费用。
送审资料有哪些要求?
样品检测完成后,接下来就是根据《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国食药监[2009]856号)等法规整理送审文件,装订成册后向SFDA行政受理服务中心提出受理申请。
一、申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应提交的资料项目(1)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表;(2)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3)产品配方;
(4)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5)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6)经SFDA认定的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7)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料;
(8)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及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9)化妆品使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10)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11)可能有助于备案的其他资料。
另附许可检验机构封样并未启封的市售样品1件。(说明:委托天健华成申报,只需提供其中部分内容)
二、申请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应提交的资料项目
申请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的,除了提交以上非特殊产品应提交的资料外,还应提交:
(1)生产工艺简述和简图;
(2)申请育发、健美、美乳类产品的,应提交功效成份及其使用依据的科学文献资料。
送审的其他要求及具体规定,可参考天健华成旗下的中国注册申报网
距离成功一步之遥
以进口非特殊化妆品为例,SFDA受理机构在接收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资料时,应向申请人出具“申报资料签收单”,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或补正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受理机构应当出具“申报资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1、进口化妆品进行补正的原因有哪些?
SFDA给出的进口化妆品进行补正的原因,一般是申报的资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通常可分为两类原因:一是进口化妆品(非特殊类)的形式文件与申报企业的各类文件信息、样品信息不一致;二是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的技术、工艺、配方等不符合我国有关化妆品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2、补正材料有哪些要求?
(1)针对“行政许可技术审查延期通知书”提出的评审意见提交完整的补正资料,补正材料须逐页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
(2)接到“行政许可技术审查延期通知书”后,申报单位应在一年内提交补正资料,逾期未交的,视为终止申报。如有特殊情况的应提交书面说明。
3、什么是简化申报? 以往提交的产品文件、材料中均不含禁用物质、限用物质未超标且卫生安全性检测结果合格的产品,再次提交文件材料时,直接提交有关产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即可(相关要求见“小贴士”)。
4、什么样条件的申请人能使用同一产品名称重新申报?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延续化妆品行政许可证批件(备案凭证)有效期的(2)终止申报后再次申报的
(3)主动申请注销原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的(4)不予以行政许可后再次申报的(注:应含禁用物质、限用物质超标或卫生安全性检测结果不合格等涉及产品安全性的原因未获批准的产品,不得再次申报)
补正资料被SFDA认可后,即进入正常的行政审批流程了,你可以在申报网站后台查看到“待制证”的信息,恭喜你!马上就可以拿到化妆品的身份证了!
如何选择化妆品申报代理机构?
3.进口消毒剂申报 篇三
作者:北京天健华成来源:中国注册申报网
针对首次进口化妆品的企业对申报流程比较陌生的情况,北京天健华成化妆品注册部特编写《首次进口化妆品申报注册备案指南》系列文章,以飨读者。本篇为系列文章之一,主要介绍首次进口化妆品时申报所要了解的基本资料背景。如欲了解更多信息,可以登陆中国注册申报网。
一.申请人提交材料目录:
(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
(三)产品配方;
(四)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五)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的,需同时提交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六)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
(七)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八)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及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九)化妆品使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
(十)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
(十一)可能有助于行政许可的其他资料;
(十二)生产工艺简述和简图;
(十三)产品技术要求的文字版和电子版。
另附许可检验机构封样并未启封的市售样品1件。
天健华成:申请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应提交的资料,与进口非特殊类化妆品基本一致,只是申请育发、健美、美乳类产品的,还应提交功效成份及其使用依据的科学文献资料。如果您还有其他化妆品批文注册申报方面的疑问,可以登录中国注册申报网寻找答案或者联系北京天健华成注册部,会有专业注册人员为您解答。
二.对申报资料的要求:
(一)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
1、提交申报资料原件1份。天健华成:特殊类产品还应提交复印件4份。
2、除检验报告、公证文书、官方证明文件及第三方证明文件外,申报资料原件应由申请人逐页加盖公章或骑缝章;进口化妆品(新原料)申报资料原件还应由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逐页加盖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公章或骑缝章。
3、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使用明显区分标志,按规定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
4、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5、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
6、所有外文(境外地址、网址、注册商标、专利名称、SPF、PFA或PA、UVA、UVB等必须使用外文的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7、终止申报后再次申报的,还应说明终止申报及再次申报的理由;不予行政许可后再次申报的,应提交不予行政许可(变更/延续)决定书复印件,并说明再次申报的理由,同时还应提交不予行政许可原因是否涉及产品安全性的书面说明。
8、产品配方应提交文字版和电子版。
9、文字版和电子版的填写内容应当一致。
10、生产和销售证明文件、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不同国家的生产企业同属一个集团公司的证明、委托加工协议等证明文件可同时列明多个产品。这些产品如同时申报,一个产品使用原件,其他产品可使用复印件,并书面说明原件所在的申报产品名称;这些产品如不同时申报,一个产品使用原件,其他产品需使用经公证后的复印件,并书面说明原件所在的申报产品名称。
11、产品技术要求电子版应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行政许可网上申报系统填写。如果您还有其他化妆品批文注册申报方面的疑问,可以登录中国注册申报网寻找答案或者联系北京天健华成注册部,会有专业注册人员为您解答。
(二)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
1、逐项提交各项资料。
2、应按照申请表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申请表各项。
行政许可申请表保证书应由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或进口化妆品新原料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该生产企业的签字人或其授权的在华申报责任单位的签字人签字;无公章的,应在保证书生产企业签章处予以注明。
行政许可申请表承诺书应由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该单位的签字人签字并加盖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公章。
授权委托签字时,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公证件及其中文译文,并做中文译文与原文内容一致的公证。根据《资料要求》第二十四条的要求,在每次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或经公证后的复印件,并书面说明委托签字授权书原件所在的申报产品名称。授权委托签字的内容不应包含于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中。
3、产品配方应包括许可检验机构对进口产品配方的确认证明,其确认日期应与检验样品的受理日期一致。
4、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应包括在原产国执行的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外文版及中文译文)及产品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的承诺。
5、因体积过小(如口红、唇膏等)而无产品说明书或将说明内容印制在产品容器上的,应在申报资料中产品包装部分提交相关说明。
6、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1)检验申请表。
2)检验受理通知书。
3)产品使用说明。
4)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微生物、卫生化学、毒理学)。
5)如有以下资料应提交:
① 人体安全性检验报告(如人体试用试验);
② 其他新增项目检测报告(如化妆品中石棉检测报告等)。
天健华成:特殊类:③ 防晒指数SPF、PFA或PA值检验报告;
(2)使用境外实验室出具的防晒指数(SPF、PFA或PA值)检验报告的,应当提交如下资料:
1)出具报告的实验室已经过实验室资格认证的,应提交资格认证证
书;
2)出具报告的实验室未经过实验室资格认证的,应提交实验室严格
遵循《良好临床操作规范》(Good Clinical Practice, GCP)或《良好实验室操作规范》(Good Laboratory Practice,GLP)的证明
3)其他有助于说明实验室资质的资料。
凡首次提交境外检验报告的,应提交上述资料的原件或经出具报告的实验室所在国(地区)行业协会、中国使(领)馆、公证处认可的复印件的确认件(含翻译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后,再次申报时只需提交复印件。
境外实验室检验报告应当提交原件,系列产品符合抽检要求的,至少一个产品提交原件,其他产品可提交复印件,并说明原件所在的申报产品名称。如果您还有其他化妆品批文注册申报方面的疑问,可以登录中国注册申报网寻找答案或者联系北京天健华成注册部,会有专业注册人员为您解答。
使用境外实验室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当同时提交由相关实验室出具的送检样品与检验报告相对应关系的证明文件。
境外实验室出具的检验报告中已明确送检样品与检验报告相对应关系的(如境外实验室出具的检验报告中已注明产品名称,且产品名称与送检样品名称一致),不须另行出具送检样品与检验报告相对应关系的证明文件。
(3)申请变更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报告中的生产企业名称、生产企业地址、产品中文名称的,相关许可检验机构应分别出具相应的补充检验报告并说明理由。
7、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由产品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出具。无法提交文件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复印件应经出具机构或我国使(领)馆确认。
(2)应载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出具文件的机构名称并有机构印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及文件出具日期。
(3)所载明的产品名称和生产企业名称应与所申报的内容完全一致;如为委托加工或其他方式生产,其证明文件所载明的生产企业与所申报的内容不一致时,应由申请人出具证明文件予以说明;必须配合使用的多剂型产品可仅提交产品进口部分的生产和销售证明文件。
(4)生产和销售证明文件如为外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由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8、申报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除按以上规定提交资料外,还应当分别提交下列资料:
(1)申报产品以委托加工方式生产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1)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书。
2)进口产品应提交被委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或符合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法规要求的化妆品生产资质证明文件。
3)境内生产企业委托境外企业生产的进口产品可不提交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及产品原包装,应提交产品包装设计。
4)被委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或符合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法规要求的化妆品生产资质证明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 由认证机构或第三方出具或认可。无法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复印件应由中国公证机关公证或由我国使(领)馆确认。
② 所载明的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应与所申报的内容完全一致。
(2)实际生产企业与化妆品生产企业(申请人)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应提交实际生产企业与化妆品生产企业(申请人)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证明文件和企业集团公司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文件。如果您还有其他化妆品批文注册申报方面的疑问,可以登录中国注册申报网寻找答案或者联系北京天健华成注册部,会有专业注册人员为您解答。
9、多个实际生产企业生产同一产品可以同时申报,其中一个实际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应按上述规定提交全部资料,此外,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1)涉及委托生产加工关系的,提交委托生产加工协议书,进口产品还应提交被委托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或符合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法规要求的化妆品生产资质证明文件。
(2)生产企业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提交生产企业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证明文件及企业集团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文件。
(3)其他实际生产企业生产产品原包装。
(4)其他实际生产企业产品的卫生学(微生物、卫生化学)检验报告。
(5)其他实际生产企业化妆品使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如果您还有其他化妆品批文注册申报方面的疑问,可以登录中国注册申报网寻找答案或者联系北京天健华成注册部,会有专业注册人员为您解答。
10、符合以下包装类型的样品应按下列规定申报:
(1)一个样品包装内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独立小包装或能分隔的样品(如眼影、粉饼、腮红等),且以一个产品名称申报,应分别提交产品配方和检验报告;非独立包装或不能分隔的样品,应提交一份检验报告,各部分应分别提交产品配方。
(2)样品为不可拆分的组合包装,且以一个产品名称申报,其物态、原料成分不同的,应分别提交产品配方、检验报告。
(3)两剂或两剂以上必须配合使用的产品,应按一个产品申报。根据多剂型是否混合后使用的实际情况,提交混合检验报告或分别提交各自剂型的检验报告。
(4)同一生产企业申报的2个或2个以上原包装外文名称相同,但外观形态不同的进口产品,应在申请表和生产销售证明文件外文名称中增加表示产品外观形态的词语,以示区别,并附相关说明。如果您还有其他化妆品批文注册申报方面的疑问,可以登录中国注册申报网寻找答案或者联系北京天健华成注册部,会有专业注册人员为您解答。
11、多色号系列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当基础配方相同,并申请抽样进行毒理
检验时,可作为一组产品同时申报。每个产品申报资料中均应附上系列产品的名单、基础配方和着色剂一览表以及抽检产品名单。
12、境内企业委托境外企业生产加工的进口样品,按国产产品提交送审样品。说明:本文系北京天健华成化妆品注册部最新版《进口化妆品注册申报及备案指导手册》的摘选,阅读全文请登录中国注册申报网。
4.进口消毒剂申报 篇四
条件:第一次申报未通过的原因不涉及产品安全性
再次申报材料:
1、书面要求退回申报资料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化妆品行政许可
申报受理规定》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2、在不予备案决定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再次申报且未提出书面
要求退回申报资料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表原件
首次申报资料的复印件(除申请表)
提交申报资料复印件与首次申报资料原件一致的保证书(复印件应逐页盖章)可以不再提交送审样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一步简化有关进口非特殊
用途化妆品申报资料要求
为进一步简化有关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资料要求,切实提高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效率,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有关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资料印发通知。
通知明确,不涉及产品安全性原因首次申报未获备案需再次申报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要求提交相关资料。申请人在不予备案决定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再次申报且未提出书面要求退回申报资料的,在提交的资料中,除申请表外,可提交其他首次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同时应提交申报资料复印件与首次申报资料原件一致的保证书,复印件应逐页加盖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公章或骑缝章,可以不再提交送审样品。再次申报仍不予备案的,按照《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办理。
本通知自2010年12月1日起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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