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代理业务发展战略

2024-11-15

地产代理业务发展战略(共9篇)

1.地产代理业务发展战略 篇一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对其开发之“ ”(以下简称“该项目”)进行营销策划及代理销售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项目概况

1.项目座落:

2.可销售总建筑面积为平方米(该面积为暂定面积,实际面积应根据预售许可证确定)。

3.开盘条件:该项目开盘应以甲方与银行签妥按揭协议、工程进度至建筑主体地上一层且售楼处装修完成并交付乙方使用为前提条件。

第二条:乙方营销策划及销售代理范围

乙方营销策划及销售代理范围包括该项目预售证确定之所有可销售范围。 (不含地下及车库面积)

第三条:合同履行期限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项目全部竣工(以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为准)为止。

第四条:营销策划及销售代理形式

乙方为该项目境内外独家营销策划单位及境内外独家销售总代理。

第五条:甲、乙双方应将下列证件之复印件加盖公章后交由对方留存备案:

1.甲方:

a 营业执照及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b 该项目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___)

c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d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施工许可证

f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g银行按揭贷款协议

h 施工进度表

i 该项目审批后总平图

2.乙方:

a 营业执照

b 资质证书

第六条:乙方提供营销策划服务的内容

1.《前期策划方案》具体内容包括:

1)市场调研报告;

2)产品定位、规划建议;

3)建筑比例、户型设计;

4)推广主题、项目包装建议。

2.于项目开盘前30日向甲方提供《营销策划总体方案》,具体内容包括:

1)价格制定策略;

2)广告策略;

3)推广活动计划及实施方案;

4)媒体整合推广方案及销售计划。

3.广告策划执行方案具体内容包括:

1)广告宣传主题卖点;

2)广告宣传计划并组织实施。

4.承担该项目所有概念的策划、推广及平面设计工作,具体内容包括:

1)本项目的VI设计(包括项目标识、灯杆旗、彩旗、指示牌、信纸、信封、手提袋等);

2)项目包装设计;

3)售楼书、折页、海报等销售资料的设计。

5.策划、实施各种促销活动。

6.提供销售服务,具体内容包括:

1)每周向甲方汇报销售工作进展情况,并应甲方要求对该项目销售进度进行统计;

2)为甲方提供《预订书》及《认购书》文件版本;

3)协助甲方与客户签署《预订书》、《认购书》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向客户收集银行按揭资料;

4)指示客户将购房款项汇入甲方指定帐户。

第七条:乙方代理销售目标

第一阶段(截至该项目所有建筑主体完成三分之二之日):乙方销售面积应达可销售总建筑面积的40%;

第二阶段(截至该项目所有建筑封顶之日):乙方销售面积应达可销售总建筑面积的60%;

第三阶段(截止该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乙方销售面积应达可销售总建筑面积的90%。

注:上述乙方销售面积系指:乙方通过与客户签订《认购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所销售房产面积之和(但客户于签订《认购书》后,就所认购房产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则不重复计算该套房产面积)。甲方自行或委托他人通过与客户签订《认购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的房产面积亦应计入乙方销售面积。

第八条:销售价格

甲、乙双方应于该项目开盘前编制《销售底价明细表》,《销售底价明细表》经甲、乙双方共同签章后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代理费用及代理费用的支付方式、支付条件

1.代理费用计提标准:

乙方的代理费用包括基本代理费及超价提成,其中基本代理费按已售房产金额的2%计取;超价提成按已售房产合同金额与底价金额差额部分的40%计取。

2.支付方式:

甲方可按阶段考核乙方,基本代理费分别结算:

1).前期策划工作阶段,甲方预付项目前期产品策划费用、销售预热期策划、广告设计费用合计每月5万元给乙方,乙方具体工作、服务内容见本合同第六条之2、3、4、5、6款,即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甲方每月5日前预付5万元给乙方,直到项目正式开盘销售为止。

2).在乙方完成第一阶段销售目标之前,甲方每月暂按已售房产底价金额的1.5%向乙方支付基本代理费,此时乙方先返还前期甲方预付费用。

3).在乙方完成第一阶段销售目标之日起三日内,甲方将之前已售房产的基本代理费补足至底价金额之和的1.8%。

4). 在乙方完成第二阶段销售目标之日起三日内,甲方将之前已售房产的基本代理费补足至底价金额之和的2%。

5). 若乙方完成销售目标后继续销售剩余房产的, 甲方按已售剩余房产底价金额的2.5%向乙方支付基本代理费。乙方每月应编制《销售代理费月结算表》,并于次月3日前提交给甲方。甲方应在收到《销售代理费月结算表》之日起三日内将应付基本代理费一次性全额支付给乙方,乙方在收款后开具发票给甲方。

3. 超价提成的支付方式:

甲方应于每月3号之前,将上月产生的所有乙方应收超价提成一次性全额支付给乙方。

2.地产代理业务发展战略 篇二

(一) 房地产贷款持续增加

2016年2月末, 河南省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余额为7596.2亿元, 同比增长28.7%, 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13.7个百分点;占各项贷款的23.3%, 占比较去年同期上升2.5个百分点。1~2月份, 房地产贷款新增349.6亿元, 同比少增25亿元;占各项贷款增量的31%, 占比低于去年同期3.3个百分点。随着房地产市场去库存力度的加大, 加之春节效应的带动, 全省商品房销售平稳, 二手房交易显著增加, 个人住房贷款需求较旺, 带动个人住房贷款持续增加。2月末, 个人住房贷款4971.6亿元, 同比增长30.3%, 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15.3个百分点;1~2月份, 个人住房贷款新增251.6亿元, 同比多增41.1亿元。

(二) 房地产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的利率水平均有所下降

1. 从利率水平看。

50%的受访机构反映2016年房地产开发贷款利率低于上年同期, 47.7%的受访机构反映与上年同期持平;75%的受访机构反映2016年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水平低于上年同期, 22.7%的受访机构反映与上年同期持平。

2. 从浮动幅度看。

72.7%的受访机构反映房地产开发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无变化, 22.7%的受访机构反映上浮幅度收窄;50%的机构反映幅度没有变化, 27.3%的机构反映上浮幅度收窄, 15.9%的机构反映下浮幅度扩大。

(三) 房地产资产证券化业务稳步发展

2015年7月以来, 部分银行与信托公司合作办理了房地产贷款的证券化产品。2016年2月末, 证券化的房地产贷款余额为3.3亿元, 较年初增加0.5亿元。目前, 银信合作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商业银行作为推荐者, 由信托公司按照自己的风控标准对房地产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二是信托公司作为业务通道, 由商业银行按照行内风控标准对房地产企业提供融资。上述两种模式涉及的房地产资产均为优良的信贷资产, 风险相对较小。

二、房地产贷款质量相对较高, 潜在的风险值得关注

2015年12月末, 河南省金融机构房地产不良贷款余额为23.9亿元, 同比增长1.8倍;不良率0.3%, 低于各项贷款平均不良水平2.7个百分点。近年来, 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贷款实行名单制管理, 严控房地产开发贷款规模。同时, 房地产开发贷款多有房产土地作为抵押品, 因此, 违约风险相对较低。44家受访的金融机构中, 86.4%的机构反映房地产开发贷款质量基本稳定, 13.6%的机构反映不良率上升;77.3%的机构反映机构逾期90天以上的房地产开发贷款占比稳定, 20.5%的机构反映占比增加。72.7%的机构反映个人住房贷款质量稳定, 27.3%的机构反映不良率上升;77.3%的机构反映逾期90天以上的个人住房贷款占比稳定, 22.7%的机构反映占比增加。60家受访的房地产企业中, 67.1%的企业能按时还款, 6.8%的企业适当延期后能按时还贷。

从房地产企业的融资渠道看, 河南省房地产业对银行信贷的依赖度相对较高。选择银行贷款、企业内部借款及房地产信托作为融资渠道的受访企业占比分别为53.7%、16.7%及10.2% (图1) 。河南省部分三、四线城市去库存进程较为缓慢, 个别县市去库存周期甚至超过36个月。加上银行持续收紧三、四线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贷规模, 部分房地产企业资金链条日益紧张, 个别企业甚至涉及民间高息融资, 因此, 房地产信贷资产中潜在的风险值得关注。调查中, 40%的受访企业反映资金紧张, 45%的企业认为资金基本能满足需求。问及资金紧张的原因时, 分别有32.7%、29.1%及23.6%的企业选择融资难度增加、销售资金回笼不畅及在建项目占用资金较多等因素。同时, 15.9%的受访金融机构预计2016年房地产开发贷款的不良率将有所上升, 22.7%的机构预计2016年个人住房贷款的不良率将小幅上升。

数据来源:河南省房地产专项调查。

三、未来金融机构对房地产开发贷款的投放更加审慎, 对住房贷款的投放态度较为积极

(一) 金融机构对房地产开发贷款的投放更加审慎

调查中, 81.8%的金融机构认为当前房地产库存高, 尤其是商业地产的需求减弱, 导致其去库存周期加长。因此, 金融机构对房地产信贷将会更加审慎, 部分金融机构减少了房地产项目储备。受访的44家金融机构中, 有17家金融机构减少房地产业务开发贷款已受理的项目储备, 8家机构增加项目储备。2016年, 部分商业银行明确房地产信贷的投向重点为房地产市场发展较为平稳、房价收入比相对较低、潜在需求较大的中心城市;审慎投放非住宅类房地产开发贷款, 严格按照国家及总行相关要求审慎投放土地储备贷款和商用物业抵押贷款, 严格房地产开发贷款的担保要求。

(二) 在控制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同时, 金融机构对个人住房贷款的投放态度较为积极

4.5%的受访机构反映其对房地产开发贷款的投放态度较为积极, 68.2%的机构反映将更加审慎;54.5%的受访机构反映其对个人住房贷款的投放态度更加积极, 18.2%的机构反映将更加审慎。调查显示, 金融机构投放态度差异化的主要原因:一是伴随着降低首付比例、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等政策措施的落实, 商品房销售趋于稳定增长。1~2月, 河南省商品房销售面积为519.7万平方米, 同比增长11%, 高于上年同期增速10.1个百分点;1~2月, 全省商品房销售额为240.1万平方米, 同比增长9.9%, 高于上年同期增速7.9个百分点。二是2015年末, 河南省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6.6%, 比2014年末提高1.4个百分点。随着新型城镇化进一步发展, 郑州等中心城市住宅的刚性需求将不断释放, 而非住宅类由于受经济形势的不景气, 企业和个体经营困难等因素影响, 购买需求会进一步降低。

摘要:随着房地产去库存政策效果的逐步显现, 全国房地产业交易活跃服有所回升, 带动房地产信贷规模持续扩大。本文以河南省为例, 描述了当前金融机构房地产信贷现状, 并分析了信贷资产质量及未来的发展趋势。为了更能如实的反映现实情况, 本文抽取了郑州、洛阳、平顶山、鹤壁、濮阳、许昌及驻马店等市的金融机构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了问卷调查, 共收回房地产企业有效调查问卷73份、金融机构调查问卷44份。

3.地产代理业务发展战略 篇三

近年来,我区房地产投资逐年增长,对自治区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做出了贡献。

(一)房地产业的发展在增加就业、拉动全区经济增长等方面,成效明显。

1998年至2002年,自治区GDP年均增长1208%,固定资产投资年均增长2818%,房地产投资年均增长4485%。五年间,房地产投资分别占全区GDP的191%、229%、323%、425%和418%,分别占全区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651%、756%、1051%、1323%和1013%。

房地产业的发展不仅拉动了自治区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而且在增加就业和吸纳农村外来人口务工方面也做出了积极的贡献。据不完全统计,1998年我区房地产就业人数约103万人,2002年增加到约19万人,解决了部分人员的就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城镇的就业压力,增加了农闲进城务工人员的收入。而房屋销售也从1998年1155亿元增加到2002年的489亿元,增长了3倍多。商品房销售增加的同时也拉动了建筑材料等一大批相关产业的发展,对我区经济发展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二)内蒙古房地产市场的特点

1、房地产开发投资结构基本合理

截止2002年底,全区累计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35456亿元,其中商品房屋开发28233亿元,占房地产开发总投资的7963%。在商品房屋的开发建设中,商品住宅完成投资25376亿元,占商品房屋开发总投资的8988%。

2、住宅建设步伐加快,对经济贡献率提高

“九五”至“十五”前两年,全区住宅建设投资平均每年增长1456%,按照住宅建设投资每增加10个百分点,拉动经济增长1个百分点测算,七年间,平均每年拉动经济增长约15个百分点。截止到2000年底,全区实有住宅居住面积689811万平方米,人均923平方米,实现了人均居住面积9平方米的小康目标。到2002年底,全区实有住宅建筑面积1514391万平方米,比2000年底净增114127万平方米,年人均增加近1平方米。

3、商品房屋特别是商品住宅预售情况较好

截止2002年底,全区累计预销售商品房屋200279万平方米,占同期竣工总量的837%,其中预销售商品住宅16557万平方米,占同期竣工商品住宅总量的8846%。

4、我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为社会提供产品的过程中,其自身实力也有了一定的积累。

据调查,2001年,在房地产开发投资中,开发商自筹资金的比例为5025%,增幅比1998年提高1978个百分点。这表明,我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逐步适应市场机制的过程中,其自我发展的能力也在增强。

5、居民购买商品房的潜力仍然很大,经济适用住房受到中低收入家庭的青睐。我行2002年的一次问卷调查显示,如果能及时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有80%以上的月收入1500元的家庭,准备在五年内购买价格在每平方米1000元左右的商品房。包头市的调查结果显示,平均价格在每平米1100—1450元之间的经济适用住房,利用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销售,中低收入家庭(稳定收入的工薪阶层)基本能够接受,销售较好,入住率较高,空置率仅为5%左右。1998年至2002年,我区经济适用住房投资在住宅投资所占的比重基本保持在65%左右,1999年高达70%,说明经济适用房及小高层住宅仍是我区房地产业今后投资和发展的主要方向。

二、我区房地产市场存在的问题

(一)房价相对偏高。我区商品住宅价格水平和全国相比属于低价位,每平米800—2200元左右,2002年平均价1029元/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只有901元/平方米。单纯看房价并不高,但由于我区城镇家庭可支配收入仅18456元(2002年底统计数字)。房价与收入比达62倍,超出3—6倍的合理范围,中低收入家庭难以承受,影响房屋销售。

(二)政策不到位。为降低房价,鼓励住房消费,自治区政府出台了住宅建设税费减免政策,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还没有完全到位,该减的没有减,价格降不下来,加之目前区内缺少专业性的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物价部门难以履行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审定职能,致使经济适用住房的售价与商品住宅的售价差别不大,造成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政策效果不能完全体现。

(三)房地产市场秩序有待进一步规范。据调查显示,在我区的房地产企业中,92%是四级以下的低等级资质的房地产企业,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房地产开发商在房屋出售后,未能完全按照购房协议条款执行。虚假广告、面积短缺、合同欺诈等问题的存在,致使购房者利益受到侵害。

(四)债务链条延伸,影响了房地产市场的规范运行。目前,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形势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占用施工企业资金的现象在全区乃至全国也比较普遍,这加大了施工企业的负担,也是形成施工企业拖欠民工工资的重要原因之一。

(五)空置房占用资金较大。据统计,2002年全区空置商品房22344万平方米,按每平方米1100元的平均开发价估算,相当于有246亿元资产闲置。按2002年银行贷款占当年房地产投资总额1882%的比例计算,有463亿元的银行房地产贷款沉淀,占2002年全年房地产贷款的328%。如果空置房一旦形成积压,则会给开发商及其他投资者造成较大的资金损失。

(六)住房二级市场放而不活。自治区住房二级市场虽已放开,但各地普遍存在住房二级市场不活跃的问题,原因主要是由于旧住宅设备简陋、配套不全、物业管理不完善。另外,住宅的市场供求信息不畅,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少,中介市场服务力量薄弱,也是住房二级市场不活跃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我区房地产贷款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随着国家扩大内需和促进个人消费信贷政策的不断出台,人民银行在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利率的同时,相应调低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促进了住房金融的进一步发展。1998年,全区各金融机构发放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为1304亿元,到2002年12月末,余额已达到725亿元,增速很快。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上升,引导了房地产投资向更加理性的方向发展。到2002年12月末,全区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余额14108亿元,当年新增2308亿元,当年支持60241户居民购房59333套,面积达64057万平方米。

截止到2003年6月末,全区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余额15316亿元,比2002年末增加816亿元,增长563%。全区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7606亿元,其中,抵押贷款5697亿元,保证贷款1907亿元,分别占比7490%和2510%。2003年1—6月,全区商业银行发放经济实用住房贷款234亿元,完成年度贷款计划的4423%。

四、《通知》对我区房地产市场和经济发展的影响

(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目的旨在抑制部分地区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商品房屋空置面积增加、房地产投资增幅过高,防止房地产市场过热,防范信贷风险。目前,我区房地产各相关主要指标,基本保持在较为合理的范围之内,表明我区商品房屋开发不存在投资过热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是一年以上房屋空置率属正常、合理范围。截止2002年底,全区空置商品房屋22344万平方米,占当年竣工商品房屋总量的4067%,其中空置商品住宅15816万平方米,占当年竣工商品住宅总量的3705%,均超过了20%的合理比例。但在空置的数量中,空置一年以上的只有5542万平方米,占当年竣工商品房屋总量的1009%。说明在空置的房屋中,除少量高级住宅及别墅外,大部分没有构成积压,是在正常销售内的合理存量。

二是开发商对银行贷款的依赖程度有所下降。2002年,开发商利用商品房集资、收取定金和预收款等形式筹集的资金比2001年增长近21个百分点。与此同时,随着民间资本大量进入房地产市场,开发商对银行贷款的依赖程度逐步下降。在房地产开发投资中,商业银行的房地产贷款占比从1998年的288%下降到2001年的15%,2002年回升到1882%。

内蒙古房地产市场虽然总体上不存在过热问题,但是,有些问题也不容忽视。我们认为,房地产信贷政策出台对我区房地产市场产生的影响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通知》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银行贷款,其自有资金(指所有者权益)应不低于开发项目的30%”,而我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有资金仅占总投资的1924%,而这1924%的自有资金也不完全是所有者权益。据对商业银行调查,全区权益类自有资金达到30%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数量很少,相当一部分达不到要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很难从银行获得信贷支持。

2、《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的个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目前,我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定金及预收款占总投资的2649%,此项收入的减少,将直接制约房地产项目的工程进度。

3、《通知》规定,“商业银行要严格防止建筑施工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垫资房地产开发项目。承建房地产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只能将获得的流动资金贷款用于购买施工所需的设备(如塔吊、挖土机、推土机等)”。据房地产开发统计有关数字表明,“九五”期间和“十五”前两年,全区房地产开发企业每年新增资金来源中,三大资金来源占6455%(开发企业自有资金占1924%,银行贷款占1882%,定金及预收款占2649%),其余3545%资金来源中,据调查相当一部分为施工企业垫资,而施工企业的垫资中,大部分又为银行贷款。因此,这项规定将直接减少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可用资金。

4、房地产业是我区的支柱产业之一。2002年,全区建筑业增加值15883亿元,占GDP的917%;全区房地产开发投资7246亿元,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1013%。人民银行加强房地信贷业务管理,在抑制房地产市场结构性过热的同时,也将对我区经济产生一定影响。不过这种影响是暂时的,而且力度也不会很大。如果出现象1992年那样严重的房地产泡沫后再去调控房地产市场,对经济的冲击会更大。

(二)《通知》出台对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房地产开发商优胜劣汰将起到积极作用。

1、对首次买房的消费者是利好。对多数购房者来说,最希望购买到价格合适、没有太大风险的住房。《通知》对于首次购买商品房的普通消费者来说,无疑是一个利好消息。人民银行为降低居民贷款买房风险,采取对楼房封顶以后才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的举错,让老百姓购房更有安全感。对中低收入的购房者,《通知》作出了十分明显的倾斜:贷款应重点支持符合中低收入家庭购买能力的住宅项目,对大户型、大面积、高档商品房、别墅等项目应适当限制。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重点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购房需要。商业银行应进一步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覆盖面,扩大住房贷款的受益群体,中低价住宅也将成为银行信贷支持的重点。

2、对房地产开发商将优胜劣汰。《通知》提高了房地产开发商的入市门槛,一批实力不济的开发商因此可能会被淘汰,同时,也为信誉好、资质高、实力雄厚的开发企业提供了发展的机会和空间。通过规范管理,我区将涌现一批实力雄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也势必对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五、建议

(一)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改善住房消费环境

建立健全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和商品房销售的系列配套法律规定,对房地产业进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对不法开发商要加大处罚力度,清理房地产开发市场的混乱因素。要对所有开发的商品房进行统一的评估和认定,并定期发布有关信息,指导开发商建房和居民购房,研究和解决“非典”时期在住宅设计和物业管理方面暴露出来的问题。在居民与开发商发生纠纷时,应由专业的仲裁机构解决。

(二)加速培育和发展房地产二级市场

目前,我区的二手房市场尚未全面启动。通过开放和完善二级市场,使房地产的一、二级市场互补,既可以激活住房市场,促进空置商品房的消化,改善居民居住环境,减少大量闲置资本的浪费,还可以使房屋资源得到充分合理的利用,从而不断地活化资金,为住房金融提供资源。

(三)商业银行需要正确调整信贷思路,继续改善信贷投资结构,将新增贷款主要投向于需求性房地产,重点支持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以及个人住房消费信贷业务,与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形成良性互助。在进一步改善住房金融服务的同时,要加强对住房开发贷款对象的资质、信用等级、自有资金比例和开发商必须具备的“四证”进行严格的审查,对房地产贷款使用情况进行连续的监督,通过建立健全房地产贷款的定期通报、预警制度,减少房地产信贷的风险,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用途的监督,对违反信贷资金使用用途,垫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施工企业,商业银行今后将不再提供相应的信贷支持。

4.房地产招商代理合同 篇四

商业项目全案策划及独家招商、销售代理合同

协议双方:

甲方名称: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名称:北京中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0号联合大厦10层

联系电话:010—65951688

本合同术语解释:

1)该项目:商业项目(暂定名)。

2)报告:全案策划内容,该报告内容详见附件一。

3)代理佣金:甲方按合同规定付给乙方之全案策划费用及招商、销售代理费用。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相互协商的精神,就该项目之全案策划代理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名称及标的物地址

1.项目名称:

2.地 址: 街 号,占地面积约为 万平方米,规划总建筑面积约 万平方米,可销售面积约为 万平方米(以有关部门许可或批准的内容为准)。

第二条:委托要求

1.该项目的战略策划方案应具有高起点、高品质、高水准,具有独特个性和可操作性;

2.方案的运作要建立在以地块为基础的资源整合基础上,要求方法科学、数据真实;同样具有高起点、高品质、高水准的特点,具有与本项目相谐调的独特个性;

3.通过方案的实施能够使甲方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一定的社会效益。

第三条:委托内容

1.甲方委托乙方就该项目进行全案策划、独家招商、销售代理工作,乙方所出具报告及服务内容以本合同附件一所列之内容为准;

2.在乙方提交报告、已经提供甲方认可的策划方案的基础上,如甲方需要,乙方将应甲方要求聘请有关专家(主要为房地产资深人士、商业经营行家等)与甲方通过会议进行交流、讨论与确认,以使最终成果更科学、更切合实际;甲方须承担聘请专家所需之全部费用;

3.本条第1、2款所述之乙方提供该项目之报告及策划方案的形式包括:

3.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正式报告2-4套;

3.2 如甲方须增加报告份数,则以整套500元,每本200元计算(此费用为现金形式支付,乙方不负责提供发票);

3.3 乙方待甲方所支付应收之策划费全部到帐后,应向甲方提供报告之电子版2-4份;

3.4 项目整体功能规划、店铺分割等草图部分(设计建议草图(仅供参考),并提供电子文件)。

(二)第四条:本合同期限

1.本合同之策划部分有效期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即二零零四年 月 日至二零零四年 月 日终止;

2.本合同之招商、销售代理期为招商及销售工作正式开展之日起计算,共计 月,即 日;

3.合作期限结束时,双方可再次洽谈延长合作期限事宜,并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签约。

第五条:工作人员组成1.乙方针对该项目成立专门的专案小组全程操作本项目,专案小组人员由市场分析人员、经济分析人员、商户研究人员、市场营销人员组成,该专案小组人员包括本合同附件二所列之工作人员,乙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增加辅助工作人员;

2.乙方应当将专案小组成员名单及资历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更换所派工作人员的,应于实际更换前三个工作日内,提前通知甲方并说明原因。

第六条:甲方责任及权利

1.甲方须根据本合同之第八条向乙方支付有关的服务费用;

2.甲方应按乙方合理要求及时向乙方提供该项目之有关资料(见附件),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为乙方顺利进行分析研究、策划工作提供方便。甲方必须提供的资料,以已经向计划管理部门、建设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提供的,以及已经自勘察、设计、施工或者其他单位所获得的范围为限。甲方不能提供的部分,乙方应当自行收集。甲方提供之资料准确性、精确性不足的,乙方应当自行补充调查;

3.甲方指定专人作为本协议的甲方代表负责本项目策划工作。乙方应当向甲方以及该代表进行密切联系,加强沟通。甲方以及甲方代表应当为乙方开展本协议约定的工作提供方便。甲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该代表人通知乙方。如有变更,应提前七日向乙方书面通知;

4.甲方代表以及甲方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有权参加由乙方为本项目工作主持的会议,对乙方提供之项目及策划方案进行交流、讨论与确认;

5.对乙方提供之报告进行审查验收,审批乙方提供的广告宣传计划以及营销计划,与乙方沟通协商;

6.对乙方建议的招商、销售价格表、付款方式、销控方案、策划及宣传推广方案进行修改,并经双方协商后执行;

7.合同签订后,如甲方还需乙方提供合同约定外之服务及支持,则甲方须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乙方则根据其服务内容及工作量向甲方收取相应费用;

8.甲方负责办理该项目的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预售所需的全部文件;

9.有关现场售楼处、样板间、户外广告(围墙、指示牌、广告牌、车身广告等)、模型、效果图、楼书、折页、展板、dm、海报、展销会包装、推广活动、电台广告、报纸杂志广告及软性文章等的委托制作费用及发布费用均由甲方负责,有关委托制作及发布合同的谈判乙方配合甲方完成。上述广告和宣传的内容属于乙方提供策划咨询服务的范围。

(三)第七条:乙方责任及权利

1.乙方须根据本合同之第八条向甲方收取有关的服务费用;

2.乙方将组成四至六人的专案小组进行本项目的策划工作(辅助人员不计在内),全程与甲方密切联系,加强沟通;并调动公司重要部门和优秀专业资源全力配合;

3.甲乙双方合同签订后,乙方应立即有效的开展工作,但如甲方在合同签订后三日内首付款仍未到帐,则乙方有权暂停工作,直至甲方应付款到帐为止,而由此产生的相应损失,乙方不予负责,且有权向甲方收取相应滞纳金;

4.乙方应本着客观的原则,按附件一(商业项目全案策划纲要)的规定以及甲方提出之有关项目策划工作的合理要求完成策划工作,并尽力提供准确的资料以供参考。策划报告以附件一之内容为标准。报告要详细、切实可行、富有创新性和个性,保证本项目的开发质量;

5.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甲方提交项目前期发展策划报告(包括市场调研报告、市场定位报告);

6.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甲方提交项目产品定位报告;

7.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甲方提交项目营销、招商推广策划报告;

8.乙方在提交策划报告的各种文件时,应同时提供内容一致且相应的电子版文件;书面文件均至少要一式两份;

9.乙方提供有关策划报告后,有责任向甲方详细解释、解答报告有关内容;

10.乙方应通观全局,对项目可预见和不可预见之问题及时给甲方提供预警性提示及解决方案,以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11.乙方有责任根据项目进展的实际需要对已经完成的策划进行修改,防止由于策划瑕疵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或者导致甲方错失商业机会;

12.乙方应组织专案组定期与甲方就本项目举行例会,例会时间根据项目进展的需要由甲、乙双方合理确定;

13.乙方应组织专案组为甲方选择设计方案提供顾问服务。顾问期至策划报告书提交完毕后方可结束;

14.乙方应制订详细的营销策划执行方案,密切配合并代理甲方实施策划方案,同时协助相关专业设计单位准确执行策划方案;

15.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甲方可提议召开项目报告及策划方案的交流、讨论与确认会,乙方在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出席,甲方须承担聘请专家之全部费用;

16.乙方亦应积极参与甲方或甲方与其他合作单位的会议,并就本项目提出有益的建议;

17.乙方应协助甲方设计、执行和各种媒体发布或制作的工作;

18.乙方所制定的所有方案均需由甲方最终确定认可后,方可执行;

19.乙方保证全部文件均以快捷方法予以及时处理;

20.甲方同意在所有该项目的宣传品上印刷乙方为全案策划公司,并配有乙方的公司名称及商标标识;

21.乙方委派所有工作人员的 费用全部由 负责承担。本项目售楼处、样板房及办公家具、办公用品由甲方提供,折旧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策划服务费用

1.本合同签订之乙方应收取的全程策划代理佣金,具体金额与结算细则如下:

1.1 策划费用合计:人民币 万元整(小写:rmb 元)。

1.2 策划工作进程:

1.2.1.乙方应于XX年 月 日或之前,完成报告第一部分(市场调研、市场定位),并就报告第一部分所涉及的内容与甲方举行专题会议进行商讨后向甲方提交正式报告;

1.2.2.乙方应于XX年 月 日或之前,完成报告第二部分(产品定位),并就报告第二部分所涉及的内容与甲方举行专题会议进行商讨后向甲方提交正式报告;

1.2.3.乙方应于XX年 月 日或之前,完成报告第三部分(营销、招商报告),并就报告第三部分所涉及的内容与甲方举行专题会议进行商讨后向甲方提交正式报告。

1.3 策划费用的结算:

1.3.4 本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须向乙方支付策划费用,计人民币 万元整(小写:rmb 元);

1.3.5 在乙方提交第一部分正式报告后(即市场调研、市场定位),并经甲方签收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甲方须向乙方支付策划费用,计人民币 万元整(小写:rmb 元);

1.3.6 在乙方提交第二部分正式报告(即产品定位),并经甲方签收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甲方须向乙方支付策划费用,计人民币 万元整(小写:rmb 元);

1.3.7 在乙方提交第三部分正式报告(即营销、招商推广报告),并经甲方签收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甲方须向乙方支付策划费用,计人民币

万元整(小写:rmb 元);

1.3.8 乙方在双方合同签订后须按本合同所规定期限向甲方提交阶段性报告书,甲方也应依合同所限定日期向乙方支付相应费用;

1.3.9 如甲方无故拖延付款期限,则乙方有权自报告应收费用之日起,向甲方以所欠金额5‰/每日计算收取滞纳金;

1.3.10 如甲方拖欠款项超过一百日,则乙方可视甲方违约,同时停止一切相关之工作,并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并向甲方收取所欠款项及滞纳金。同时甲方应向乙方补偿因欠款所导致的一切相关损失(其中包括因项目而产生的律师费、交通费等各项相关开支)。

(四)1.4 策划费用之招商部分补充条款:

1.4.1 乙方将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完成项目招商推广报告,但由于涉及后期招商等操作问题,因此待乙方代理之物业招商率达到50%时,并经甲方确认后的七个工作日内,甲方须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万元整(小写:rmb 元),本部分费用为策划费用,甲方须按时支付乙方,以推动双方工作的顺利进展;

1.4.2 待本项目招商率达到80%时,甲方应根据乙方工作完成时间、程度等因素,甲方可自行决定考虑奖励人民币 万元整(小写:rmb

元)予乙方,奖励幅度可适当上调;

1.4.3 甲方应付乙方之策划、招商代理费用通过以下指定账号支付:北京中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4001XX70058-24 北京市商业银行红星支行。

2.乙方需在甲方向其支付策划费用的同时,向甲方开具正式发票。乙方因收取策划费用所应缴纳的所有税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3.甲方应按照上述约定条款日期向乙方支付策划费用,逾期支付的乙方将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甲方应支付未支付乙方的策划费用的万分之二)的比例向甲方收取滞纳金。同时,乙方在上述款项支付后方才进行下一阶段之工作。若因甲方延期付款导致乙方延迟完成工作,将视为甲方之责任;

4.甲乙双方结算时,发生的汇款费用和银行手续费由汇款方负担;

5.乙方负责项目广告、宣传、推广之策划方案的制定;甲方负责按照乙方营销推广方案内容聘请适合项目之专业广告公司进行广告设计,聘请广告公司之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招商、销售服务费用

1、招商费用、目标、范围的确定:

1.1 招商费用:乙方将收取甲方以本项目商业物业租出楼面面积相当于首年月租金之180%,即1.8个月的租金作为招商代理服务佣金;

1.2 招商范围:自本合同正式签订之日起,乙方负责本项目之全部招商工作;

1.3 招商过程中甲方应对乙方之商户进行确认,并向乙方提供商户之签约文件一份(注:复印文件即可),以做乙方建档之用;

1.4 本项目如需引入外埠之商户,乙方应将目标意向客户列出以书面形式提交给甲方。如过程中产生各项差旅费用(即乙方及目标商户所发生的)则由甲方支付;

1.5 租金价格:

1.5.1 乙方招商之租金限定标准,待项目价格定位后甲乙双方拟定补充协议共同确定;

1.5.2 本项目在招商过程中所成交商户租金支付方式以扣点及流水倒扣等方式约定的,则甲方对乙方之佣金结算须以双方开盘前之定价形式为标准依据;

1.5.3 成交商户所租用之铺位如未明确定价,则甲方以本项目中最高租金单价与最低租金单价之和的平均值作为结算依据;

1.5.4 招商过程中如乙方租赁之租金水平高于甲乙双方确定之租金水平,则甲方将给予乙方相应奖励,具体奖励条款待项目价格定位完成后甲、乙双方拟定补充协议确定。

(五)2、招商销售费用结算:

2.1 招商及销售费用的结算为月结,甲方每月5日前向乙方结清上月相应之招商销售代理佣金;

2.2 甲方如在合同规定日期十日后仍未向乙方支付佣金,则乙方有权以合同金额之5‰/每日向甲方收取滞纳金;

2.2 甲方如在合同规定日期三十日后仍未向乙方支付佣金,则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视甲方为违约。同时有权向甲方收取合同中招商及销售面积所余部分应付佣金总额的1/2代理费用以作甲方单方面之补偿;

2.3 招商代理佣金的结算以客户与甲方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并交纳定金为依据。

3、招商补充条款:

3.1 为保证策划与招商工作的统一性与连续性,招商工作需严格执行策划报告之内容;

3.2 待项目整体策划工作完成,甲乙双方拟定补充协议确定项目招商原则,项目招商工作均按照招商原则执行;

3.3 若乙方客户在签署合约后悔约,客户所付定金由甲方没收并按甲、乙双方对半比例平均分配,而其成交业绩依然符合并计入乙方之成交标准。

3.4 甲方在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必须出台《客户签约标准》,其中包括客户要求、签约价格等描述。若因甲方超出约定日期后出台,则乙方招商服务期顺延相应天数。乙方招商客户达到以上标准,或虽未达到,但甲方给予书面认可,则视为该客户招商成功,甲方必须指定相关负责人员为乙方签订《商户租赁合同》,签约日期为乙方正式书面通知甲方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如甲方未经乙方同意,无故推延签约日期而导致乙方客户流失,则甲方仍应支付乙方就该客户应得佣金并计入乙方业绩。

3.5 甲乙双方达成共识,并由甲方出台《客户签约标准》后,乙方有权代甲方向达标商户口头承诺进驻许可。

3.6 甲乙双方签约后5日内,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商户租赁合同》范本。

3.4 独家招商之补充条款

3.4.1 乙方将每隔__________周向甲方提交意向客户之列表文件,甲方应在收到后二日内向乙方提供书面确认函;

3.4.2 乙方应及时将市场信息及利于本项目之定价方案向甲方汇报,甲方在了解后应即时做出相应调整决定,以便适应市场之需求;

3.4.3 如甲方建议定价与市场偏离较大,且导致对乙方之招商任务的把握度出现问题,则乙方须将合理的市场依据作为调整定价之支持提交甲方,如甲方仍不予采纳,则双方应在友好协商下将乙方佣金及任务重新调整作为双方合作的基本支持;

3.4.4 甲乙双方在达成定价标准后,乙方应及时开展工作。但如甲方因自身原因频繁、大幅更改定价,而导致乙方人力、物力大量消耗、且工作无法实施,甲方须给予乙方相应补偿,或就本合同制定一次性补偿费为____________元;

3.4.5 若甲方或与之相关人士欲入驻本项目,则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乙方根据项目总体要求对该商户进行入驻评定,并最终做出成交决定,成交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佣金的1/2作为服务费。

3.5 非独家招商之补充条款

3.5.1 乙方将每隔__________周向甲方提交意向客户之列表文件,甲方应在收到后2日内向乙方提供书面确认函。如部分商户未得到确认,则甲方须以书面形式或合理证据向乙方提出合理解释,否则如该商户在日后成功入驻签约,则甲方须支付合同中应付佣金的1/2给乙方;

3.5.2 为保证本项目对外形象的统一,招商过程中甲方应给予乙方公平之对待,此“公平”特指:报价、租期、免租期等各项招商条款;

3.5.3 甲方应在对外公开报价前向乙方以书面形式通知报价内容,如甲方未以此形式及时通知而造成乙方一定损失的,则甲方须以乙方受损店铺应得佣金的1/2向乙方支付;

3.5.4 对于甲方洽谈中之客户名称及相应条款应定时向乙方汇报,以增加招商之透明度;

3.5.5 若乙方已洽谈上报之商户因某种原因直接与甲方进行商务接洽,甲方有义务通知乙方继续跟进。若甲方违反此项规定且该商户成交入驻,则甲方须按应付佣金的1/2向乙方支付客户之代理费用;

3.5.6 如乙方在已引入商户等待签约期间,甲方在未通知乙方、且未说明其原因的情况下就同一铺位与另一商户签约,则甲方须支付该铺位应付佣金的1/2给乙方作为补偿。

(六)3、销售费用的确定

项目商场内部商业物业之销售代理佣金:乙方销售代理佣金为所售商业物业价目表成交额的1.2%。

4、销售费用结算:

1.自该项目商业物业正式销售至本合同终止时止,乙方须于每月月底向甲方提供当月销售报表;

2.销售代理佣金的结算为月结,甲方每月五日前向乙方结清上月销售额之相应代理佣金;

3.销售代理佣金结算以客户与甲方签订《 商品房销售合同》并交纳首期款,且完成贷款所需的全部文件及手续为依据;若客户选择分期付款方式以与甲方签订《 商品房销售合同》并交纳首期款为依据;若客户选择一次性付款方式以客户交纳全款的50%以上为依据。

第十条:违约责任

1.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因不履行本合同中所规定的任何责任或义务,而使对方造成损失的,须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相应损失;

2.因一方未遵守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或未履行本合同中的任何责任或义务,守约方在提前七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违约方后,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的履行。守约方因违约行为而受到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合同有效期间,因不可抗力(系指如洪水、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及战争等人力无法抗拒、不能预料又不可避免的事件;但无支付能力、破产等不视为不可抗力)而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在取得有关部门的不可抗力的认定后不视为违约,但是应当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立即向对方通知,并于七日内向对方出具合法、有效的证明;

4.如因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乙方需求的合理文件致使乙方不能按期完成工作的,乙方对甲方不负赔偿责任,同时甲方应按本合同第八条的规定向乙方支付应付费用。

第十一条:保密及知识产权

1.乙方应保守甲方提供的和本项目有关的商业秘密(包括数据、图纸、客户名单、经营策略等),除工作小组及公司领导级外,非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有关资料、信息擅自泄漏给他人,不得将策划工作中的有关资料与内容使用于本项目以外的用途;

2.乙方违反上款规定,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律师费。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凡因执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商议不成时,应向乙方所在地之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以法院最终判决为终局,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三条: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陈述并保证

1.甲方系依中国法律合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为该项目之合法所有者,已取得了或保证在正式开盘前取得销售该项目之一切必须的合法授权和许可;

2.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有关该项目的一切政府批文、物业状况、说明、设计、装修标准等文件和资料均真实、正确、合法、有效,无任何虚假或非法之处;

3.甲方保证为乙方完成物业的宣传和销售工作提供支持与帮助,合理协调并及时通报乙方有关工作进展;

4.若因物业本身之缺点、缺陷或甲方之原因导致与第三人发生争议、引起诉讼或提起仲裁,则甲方保证积极解决上述争议、诉讼或仲裁并承担应诉义务,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

(七)第十四条:乙方在此不可撤销地陈述并保证

1.乙方系依中国法律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

2.乙方依照中国法律及项目所在地的有关政府部门的规定已经取得代理房地产销售之资格证书;

3.乙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忠实于甲方利益,并保证其委派、聘请的工作人员在代理以及服务中忠实于甲方利益。

第十五条:其他

1.“ 商业项目(暂定名)全案策划纲要”为本合同附件一;

2.乙方工作人员之组成要求为本合同附件二;

3.本合同与本合同的附件为不可分割的完整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可生效;

5.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或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的规定如有不同,以补充合同为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北京中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章)(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5.房地产全程代理合同 篇五

依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原则,就甲方拥有产权的房屋委托给乙方全程代理出租,具体协议如下:

一、房屋的位置、面积、间数及用途:

该房屋位于北京市 区 小区 号楼 单元 号

室 厅,合计平方米,委托乙方全程代理出租事宜。

二、委托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其中包含 天作为乙方全程服务工作日。

三、付款金额及方式:

委托期内乙方应按约定缴纳房租,租金为每月 元,付款方式为 付。

四、甲方权利:

1、有权检验入住者的身份,并监督乙方的正常操作程序;

2、甲方有权在代理期限内检查房间及设施(必须与乙方联系后共同进行);

3、代理期满后,有权要求乙方归还房屋及相关设施。

五、乙方权利: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保证委托房屋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出租条件;

2、乙方在出租房屋时有权请求甲方携各种有效证件到场,甲方应予以协助;

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将屋内原损坏的设施修复并能正常使用;

4、如有需要,乙方可与甲方协商增添屋内设施。

六、甲方义务:

1、应向乙方提供委托房屋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资料及证明文件复印件;

2、应对乙方方便出租该房屋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3、房屋产权变更,应通知乙方,变更后的产权拥有人自然成为本合同甲方;

4、委托期内,不得再将该房屋委托他人或自行出租;

七、乙方义务:

1、未经许可时必须按本合同所规定的期限支付甲方房租;

2、必须按合同规定按时缴纳水、电、燃气、电话费;

3、应认真完成甲方委托事项,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与他人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八、定金条款:

在定金规定的期限内,接受定金方如不订立合同,应双倍返还定金,给付定金方如不订立合同时,无权追要定金;合同履行时定金抵作合同房款。

九、违约责任:

1、委托期内,甲方不得收回该房屋,否则视为违约,应退还未满期限租金并支付乙方搬迁费和两个月的房屋租金作为违约金。

2、委托期内,乙方因特殊情况中途退租,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并支付甲方两个月的房屋租金作为违约金。

3、委托期内,乙方因改变房屋结构或造成房屋损坏的,乙方必须修复或赔偿甲方损失;

4、房屋因自然损坏,由甲方负责修缮;因使用不当而损坏,由乙方负责修缮。

5、甲方不得在解除本合同后半年内与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时租用该房屋的客户私自订立合同,否则视为违约,甲方须赔偿给乙方两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

十、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拒造成损失或因政府命令、禁令致使本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双方都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一、争议的解决:

在本合同履行当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二、补充规定:

1、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文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任何一方不得单方修改或取消;

2、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补充,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补充条款:

甲方(签字): 乙方:北京军港精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地 址: 经纪人签字:

电 话: 公司电话:

身份证号: 业务电话:

6.房地产项目代理合同 篇六

5.1权利

5.1.1对乙方相关工作进度和质量进行监督,提出要求。

5.1.2有权随时了解乙方开展工作的状况和进度,提出要求。

5.1.3对违反协议或对乙方单方有利的事项,有权拒绝执行。

5.1.4可对协议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供双方协商以完善双方的合作。

5.2义务

5.2.1

5.2.2在本协议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真实的,合法的该宗土地使用权属文件及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加盖证明其真实性的甲方公章)。在双方合作过程中,根据办理情况,及时向乙方提供与该项目有关的各项合法手续及文件(复印件加盖证明其真实性的甲方公章),并为有关手续或文件的办理,以及对该项目开发过程和进度的影响负完全责任。

注:甲方保证所提供的上述资料真实、合法有效。若业主的物业实际情况与甲方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或因开发手续产权问题等原因出现的任何纠纷,均由甲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处理。

5.2.3乙方提出的有关营销方案及其他需要甲方确认或回复的书面材料,甲方收到后以高效率的工作方式回复。除双方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以外,其回复时限不能超过3个工作日,如超出3个工作日而未回复,视为甲方同意。

5.2.4负责在该项目正式开盘以前,办妥本项目销售所必需的相关批准文件和手续,并落实为客户办理相关的银行按揭购房事宜及商品房备案手续。

5.2.5按双方已确定的营销方案高效率地组织工程实施,保证进度、保证工期,保证该项目按国家规定和《商品房买卖合同》所约定期限按时交房,保证项目的工程质量符合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

的质量标准(该质量标准应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合格或合格以上标准),保证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所约定的时间为购房者办理房屋产权证,以维护甲、乙双方的共同信誉及利益。

5.2.6甲方提供现有销售大厅及办公设备供乙方使用。负责销售中心的建设与装修及布置,提供完整的房屋销售场所、样板意境区、项目模型、售楼资料、环境包装。办公设备:电话3部,电脑2台(配套包月不定时网络设备);复印机、打印机各1台;以上所有设备、设施的耗材费、使用费用及办公区内的水、电等办公费用由甲方承担。

5.2.7负责《商品房买卖合同》用印及购房者预交的购房定金、房款等费用的收取。

5.2.8

5.2.9负责销售接待中心的保安工作及保安人员费用。

5.2.10积极配合乙方的工作,为营销代理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尽一切力量配合乙方,使项目策划、销售、得以顺利进行。

5.2.11按国家法规政策要求,及时落实物业管理方案。

5.2.12在委托期内,遇向客户交房,甲方及甲方所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应积极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履行为客户交房义务,以免对乙方的销售工作构成影响。

5.2.13就本合同所委托事项,向乙方出具书面的授权委托书。

5.2.14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方式、比例向乙方支付策划、销售代理佣金和溢价销售奖励。

5.2.15根据客户合理要求,经甲方同意所作出的必须变更而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2.16甲方对乙方的商业秘密负有完全的保密责任,其保密期限为永久。乙方的商业秘密是指:甲方知晓、且乙方未正式公开的有关乙方的重要信息。

5.2.17甲方对其因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索赔、要求行为、责任和法律程序负责。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6.1权利

6.1.1按本协议有关约定向甲方收取前期费用、销售代理佣金及本协议所约定的销售溢价部分奖励金额的提取。

6.1.2乙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甲方提供相关资料的配合。

6.2义务

6.2.1按照甲方的需要,负责制定该楼盘策划、销售代理方案;建立强有力的团队,实施销售代理等工作。在营销工作中,乙方均以重庆市大泽置业代理有限公司名义进行推广。

6.2.2执行经甲方确认的广告宣传计划,按计划统一安排使用宣传推广费用。

6.2.3

6.2.4乙方须按照甲方的业务要求忠实地在委托权限内办理委托事务,不得擅自变更甲方的业务要求,不得超出甲方委托的权限范围开展工作。

6.2.5乙方提供的所有销售人员须经培训后方可上岗。

6.2.6销售代理工作

6.2.6.1在协议期内,乙方应指派效益。并负担其工资、奖金、福利等。

6.2.6.2制订开盘计划,并于计划规定的时间开始执行。

6.2.6.3统一管理双方在销售现场的工作人员,并负责维持现场秩序,使之符合楼盘形象。

6.2.6.4负担现场销售接待中心的电话、饮用水费用。

6.2.6.5负责收取购房户购房所需的一切资料,负责收取购房户应交以及为其办理所有权证所需的全部资料,协助催收购房户应交的房款及有关各项费用。

6.2.7其他

6.2.7.2本协议签定后,乙方应按月向甲方提供《工作总结、计划》、《销售月报表》。

6.2.7.3乙方应尽全力完成住宅(商铺)销售,提出系统的销售策略建议,并对销售人员进行相关的培训。

6.2.7.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协议之任何权利、义务或责任予以转让或转移给未经甲方书面指定的第三方。

6.2.8根据甲方的要求或认为有必要时,及时向甲方报告委托代理事务的处理及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可能的结果。本合同终止时,书面向甲方报告委托事务和结果。

6.2.9乙方及乙方的工作人员对甲方的商业秘密负有完全的保密责任。其保密期限为永久。甲方的商业秘密是指:乙方知晓、且甲方未正式公开的有关甲方的重要信息。

6.3.0乙方对其因违反本协议约定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索赔、要求行为、责任和法律程序负责。

第七条 双方的声明和保证

除双方在本协议内所作的其他声明和保证外,每一方向另一方声名如下:

7.1享有充分的权利和授权签署、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已为此取得了所有必需的政府和公司批准。

7.2本协议构成合法、有效的义务,且该义务对双方均具有强制约束力。

7.3 甲方须保证该项目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工程实施的优良品质、否则,由甲方为此承担相应责任。

7.4乙方保证对所代理房屋以合法的标准程序进行销售,诚实经营,绝不搞坑蒙拐骗,不做任何损坏甲方企业形象的事,否则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和协议终止

8.1违约责任

8.1.1甲、乙双方均保证,如因单方违反本协议中各项规定而造成不良后果,除违约方承担相应责任外,还应负责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8.1.2若甲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支付该项目的应付乙方的销售代理佣金,每逾期一日,甲方向乙方承担应付款项万分之5滞纳金,逾期10天未支付时,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如甲方要继续履行合同,乙方同意甲方要求,则合同继续履行,但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应付款项百分之十的违约金。若乙方连续二个节点未完成甲方委托的任务,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双方协议范围内合作关系。

8.1.3如无甲方授权,乙方任何人员不得收取购房预订金、定金、房款及违约金款项。若乙方擅自收取上述款项,应由乙方向甲方退还(交纳)所有收取的款项,并承担实际收取的上述款项的百分之十的违约金。

8.1.4本合同签订后,如无本合同约定的单方终止合同的情形出现,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终止合同,否则应当给另一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万元整(大写: 万元整)。

8.1.5若因甲方开发资质在申办过程所导致该合同不能履行,则按该合同8.1.4款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甲方也可通过其他方式履行该合同义务同样有效)。

8.2协议终止的权利

8.2.1倘若发生以以任何事件,任何一方均可终止本协议:

● 另一方由于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其义务长达六(6)个月。

● 由于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致使本协议的执行已在任何实质方面失去实际的商业可行性。

● 本协议合作期限约定责任结束。

8.2.2倘若发生以下任何事件,任何一方均可单方终止本协议。

8.2.2.1甲方有权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终止协议,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 乙方不按协议规定履行其职责或义务,并且当乙方收到甲方要求其限期履行职责的书面通知后

三十(30)天内,仍不改正的情况下。

8.2.2.2乙方有权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终止协议,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

● 依本协议约定甲方不按期提供相关资料,并且在乙方发出缺陷清单后三十(30)日内,仍未补齐。

● 甲方不执行本协议第四条规定,拖延支付相关费用达20日。

● 乙方向甲方递交营销方案及重要工作函件7日内未得到答复。

8.2.2.3甲方有权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终止协议,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 依本协议约定乙方连续两个节点均未完成任务。

● 乙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向客户乱承诺,导致客户投诉,经甲方指正后仍不予纠正,累计达

三次,乙方除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外,甲方可终止本合同。

● 乙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自身责任(包括乱承诺)导致诉讼纠纷,由乙方完成承担所有的诉讼费用及败诉的责任。由此给甲方造成名誉的损失也由乙方全部承担。

8.3协议期限届满

倘若甲方与乙方协议期限届满后继续委托他方代理,则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约权,相关协议另行协商制定。

8.4协议的终止

在本协议到期时,双方若同意终止本协议,双方应通力协作妥善处理终止协议后的有关事宜,并按本协议第8.5条结清与本协议有关的法律经济等事宜。本协议一旦终止,双方的合作关系即告结束,甲乙双方不再互相承担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但甲方未按本协议的规定向乙方支付应付费用的除外。

8.5协议终止时的手续

8.5.1按照本协议规定提前终止协议,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均不妨碍协议双方对已履行部分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8.5.2当协议届满或终止时,按下述条款办理:

8.5.2.1乙方应立即将持有与甲方业务有关的票据、备忘录、记录稿件、客户资料或其他文件交还给甲方。

8.5.2.2按照本协议规定,甲方应于终止本协议之日起五日内将佣金(按第四条规定应支付尚未付清部分的费用)支付给乙方。

8.6协议的变更

双方同意可签订变更或补充协议,其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附则

9.1甲、乙双方向对方发出的函件、方案等文本应具备以下的形式为有效

9.1.1每页盖有有关公章或合同章的文本(原件)。

9.1.2通过甲、乙双方指定的传真机发出的每页盖有有关公章或合同章的传真文本。

9.1.3通过甲、乙双方各自授权的项目负责人签收、签发或签署意见的文本、方案、函件、图件等文本(原件)。(甲方授权 ),(乙方授权 )

9.2甲乙双方来往的函件、方案等文本的以下方式为有效交付

9.2.1通过甲、乙双方各自指定的代表签收的函件、方案等文本(甲方指定为签收代表;乙方指定 为签收代表)。

9.2.2通过甲、乙双方指定的传真机发出、接收的函件、方案等文本。(甲方指定的传真号

为 ;乙方指定的传真号为: )。

9.2.3甲、乙双方任何方的上述代表、传真机号发生变化,应在变化前的三个工作日前通知另一方。

9.3“全程营销代理商”名义。

9.4 甲方同意乙方可自行根据需要将本合同中乙方的部份事项(仅限市调、广告、方案)委托给第三方专业公司。

9.5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9.6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向合同签订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9.7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各执两份。

委托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甲方律师:

经办人:

地址:

联系电话:

开户行:

帐号:

年 月 日 代理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律师: 经办人: 地址: 联系电话: 开户行: 帐号: 年 月 日

房地产项目代理合同范文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办公地址: 邮编: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办公地址: 邮编:

为适应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需要,经过双方友好协商及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甲方同意委托乙方以代理出售方式营销策划本项目,并就下列条款达成协议:

鉴于甲方系《 》(暂定名)项目(以下称本项目)的合法开发建设单位,本项目位于 区 路 号,总建筑面积约平方米。其中委托可售建筑面积平方米,共计 套。除非另有特别约定,本合同所有面积和技术指标最终以实测面积为准。

第一条:乙方责任

(一)、乙方全面负责销售房屋的行销企划和销售策略的制定和执行。乙方策划设计的广告、海报和楼书等对外发布的内容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后由甲方负责发包制作发布。

(二)、乙方自行承担本公司销售人员的薪资福利。

(三)、乙方负责预售合同的按时签订和贷款合同的抄写工作,负责收齐客户贷款所需全部资料送达甲方。

(四)、乙方不得超越甲方的授权向购房者作出任何承诺。在销售期间,严格按照市房地局网上销售规定,不得违规销售,乙方不得做出任何有损甲方形象的行为,如由此而产生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对购房人的知情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应依法维护,不得侵犯。

(六)、乙方应具备销售代理合法资质,并提供销售代理合法资质的相关文字资料于甲方备案,乙方向甲方保证不会发生因乙方的原因导致不能代理销售的情况。

第二条:甲方责任

(一)、甲方保证对委托出售之房地产有出售之权利,且产权清楚,并依约配合交房,否则,由此给买方所造成的损失,概由甲方负责赔偿,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二)、甲方承诺有权委托乙方代理销售策划本项目,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并赔偿乙方经济损失。

(三)、为促进销售,买方需办理购屋贷款时,甲方需配合办理。

(四)、在委托期间内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委托部分销售代理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五)、甲方委托价格,当作为商业秘密,不得对外泄露。

(六)、甲方委派现场收款人员及档案管理人员壹名。

(七)、本项目之广告费由甲方支出,包括售楼中心广告布置、楼书、DM等一切销售道具之费用,费用预计为总销售额之。

(八)、甲方免费提供经装修房屋予乙方做售楼接待场地,并承担销售现场的各预算费用包括网上销售设备、宽带费用、水电费、电话费及其他办公费用。

第三条:委托价格

(一)、委托产权价格均价人民币 元/㎡。

(二)、一房一价单价表由乙方制定,但需保证上述均价,一房一价表经双方盖章确认,作双方结算溢价之依据(实际房源成交价格对应一房一价表,超出部分称为溢价)。

(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销售价格不得低于上述约定。

第四条:委托期限和开盘

(一)、销售期限

本项目销售期限于网上开通并以甲方书面通知可签预售合同之日起至取得入住许可证 个月止。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同意可以延长合同期限。

(二)、开盘条件

销售物业的正式开盘有待于下列条件的同时成熟:

(a) 甲方已取得销售物业的预售许可证。

(b) 售楼处已按双方确认的标准完成了装修布置。

(c) 样板房已装修并配置全部家具。

(d) 双方已经确定全部房源的销售价格。

(三)、销售指标

每期房源开盘销售期限内乙方应合计成功销售可售建筑面积的 %以上。

第五条:建材设备及工程建设进度

甲方同意本项目在销售中向客户承诺的建材设备、装修标准及工程建设进度(见附件)。

第六条:楼款之收取

甲方负责销售物业的房款收取。乙方不能以甲方的名义向购房者收取任何钱款。甲方在销售现场设专人负责收取房款,开具收据或发票,乙方协助办理上述事项。乙方已与购房者草签的买卖合同,须经甲方专职人员审核批准后盖章,开具购房发票。甲方应在开盘前与银行签订按揭合作合同,按揭贷款应解入甲方在按揭银行开设的专户(以下简称按揭帐户)。

第七条:佣金计算方式

(一)、甲、乙双方商定,佣金结算底价为本合同第三条约定以补充协议为准,按成交价之 %支付佣金,作为乙方广告企划费及营销代理佣金;超底价部分 : 分成,即甲方 %,乙方 %。

(二)、若因甲方原因造成底价以下成交---乙方成功接待客户,并已书面约定成交价,通过关系甲方给客户折扣,并致低于底价成交,甲方应按底价考核,并按成交价 %支付佣金,无溢价分成。

(三)、甲方客户低于一房一价底价成交的,按成交金额之 %给付乙方佣金。

(四)、客户定房后又退房的,所收违约金双方各50%分成。

(五)、客户如在本代理合同有效期内预交定金,虽预(出)售合同于本代理合同有效期后签订,按 %支付佣金。

第八条:佣金支付方式

(一)、客户签定预(出)售合同,且首期款到位、客户贷款资料初审通过后即可结算佣金,佣金每月结算一次(每次按 %结算,其余销售指标完成一次付清),每月三日前,乙方即送交甲方上月佣金请款明细,甲方应在五日内核准并结清上月佣金,每延误一日按万分之三每日支付滞纳金。

(二)、佣金款之支付应以人民币为准(外币以国家当日牌价算)。

第九条:经甲方与客户签定预(出)售合同后,双方以所定之合同内容相互负责,与乙方无涉。

第十条:通知与联络

甲乙双方确定的联络地址为:甲方地址: 甲方邮编: 乙方地址: 乙方邮编:

上述地址为双方约定的送达地址,如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否则原联系地址仍视为有效的送达地址。任何一方邮寄函件的,发出后第五日视为送

达。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如乙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销售指标,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扣除未付佣金及溢价(即总额之 %)。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一)、当上海市或本项目现场发生非双方责任而导致的人力不可抗因素,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即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二)、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双方应即时协商善后事宜,并采取措施使双方的损失不再扩大。否则,扩大的损失应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三条:争议

如果双方之间发生了关于合同或因之而引起的任何类别的争端,经双方反复协商仍无法达成友好解决时,可直接向本合同所约定办公地所在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第十四条:变更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订立补充合同;当本合同有关条款须修改时,双方亦可另行签订变更合同。

(二)、补充合同、变更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变更合同所更改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余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五条:附则

(一)、本合同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签定日起生效,非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或解除本合同;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有增减条款,均应经双方书面同意后始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7.房地产经纪代理行业变革的方向 篇七

行业内的变革首先由传统的经纪公司向互联网方向转型开始,并且这几家带头转型的公司一方面资金实力雄厚,另一方面酝酿已久,各方面准备已经非常充分,此时出手只是适逢绝佳时机。接着是更多的经纪公司开始在内部管理体制上主动求变——多数都是选择采用合伙人或者类似的企业治理结构,或者是大幅度提高经纪人佣金分成比例。再往后就是外来资本强势进入,并且选择注资的都是具有革命性思维模式和经营模式的经纪公司。

其实,行业内公司的变革也好,外来力量助推的变革也好,其所作所为都并非空穴来风,走的依然还是经历了一百多年发展的美国房地产经纪行业已经走过的路,只不过我们的行业过去曾经对美国同行们的做法有些抗拒(而这种抗拒其实很大程度上来自于对美国模式的理解不充分,例如我们的经纪公司很担心所谓的独立经纪人模式会消灭经纪公司,但实际上所谓独立经纪人仍然是依托品牌经纪公司存在的),或者是因为路径依赖和惰性——十多年的房地产行业持续景气使得房地产经纪代理行业衣食无忧,不需要主动求变。

另一方面,我们欣喜地看到,无论是行业内公司的变革还是外来资本推动的变革,都准确地把握了房地产经纪代理行业的本质,并且是在理解行业本质的基础上推动面向未来的发展,用通俗的话说就是在走正道,代表了房地产经纪代理行业变革的方向。具体来说,就是对外充分认识到经纪代理公司的存在价值就是满足客户的需求,而当客户的需求改变或者升级的时候,行业提供的服务也需要相应改变或者升级;对内则充分认识到房地产经纪人是公司最核心的资本,公司必须善待经纪人,承认经纪人是公司的主人(表现在公司治理结构上就是让经纪人成为公司的合伙人或者是更紧密的利益相关人)。更进一步,在有了上述对外和对内两个核心认知的基础上,结合互联网时代的特点,公司的经营模式和经营架构也从传统的门店揽客方式向充分利用网络信息发布和收集的互动模式转变。

8.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变革与创新 篇八

屈指一数,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竟然已经在本专栏用了8期的篇幅讨论房地产经纪业务或产品的问题,原因应该还是在于:这个问题的确是房地产经纪行业的核心问题,并且是至今仍然困扰着这个行业或者说仍然有待厘清的问题。

本期专栏继续关注这个问题,是因为在实践中继续观察到房地产经纪同行还在不断探索和创新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变革。

近年来,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各种创新探索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面向互联网的业务发展。几家大型专业的房地产中介门户网站已经使得相当部分的房地产经纪业务转移到互联网上。严格说,这些门户网站并不属于房地产经纪公司,他们只是为房地产经纪公司提供网络通道服务。当然,很多房地产经纪公司始终担心这些门户网站公司有朝一日变成真正的房地产经纪公司,此乃题外话。而很多房地产经纪公司自身也越来越注重互联网的利用,把自己公司的官网逐步打造成了公司的网上门店。更有甚者,有些公司就此转型,开始专注于网上房地产经纪业务。然而,从笔者在广州范围内观察到的情况来看,这样的转型要么不成功(前两天就有同行告诉我,他的房地产网络公司两年已经亏掉了200万元),要么还正在起步(这样的公司在广州至少有四五家)。但笔者认为他们的探索精神非常值得鼓励和赞扬,而且可以说他们的探索代表了房地产经纪业务变革的一个重要方向。其实,互联网公司是一个“烧钱”的行业,这已经是十几年来大家有目共睹的事,所以这样的变革需要资本的支持。而据笔者了解,嗅觉灵敏的资本已经开始关注到这方面的变化,有投资人表示愿意在这类网站的建设上大手笔投入。如果不用自有资金去炒楼,房地产经纪行业本来是一个轻资产的行业,但也正是因为这个行业更多地依靠人力而不是资本,所以在从业人员普遍素质还有待提高的情况下,这种依靠人力资本的行业是不容易提升到比较高级的形态的。而现在资本开始介入,或许是一个良性信号。

二是放弃佣金收入,只收取服务费。最近不止一家广州本地较小型的房地产经纪公司提出不向客户收佣,而是免费为买卖双方提供撮合信息。多数业主和买家可能是第一次买卖房屋,缺少相关专业知识,既不太了解市场行情,又很少了解交易过户方面的知识。于是经纪公司在买卖双方有初步意向之后,就开始为双方提供专业知识解答服务,并收取服务费。而当买卖双方达成协议之后,经纪公司继续根据双方的需求提供代办交易过户手续,并收取手续费。

据调查,很多客户是因为觉得房地产经纪人提供的服务不值,所以才“飞单”。经纪人主动放弃佣金,转而用专业的服务来换取服务费和手续费,一方面降低了买卖双方的交易成本(经纪人也会相应减少收入),另一方面也让买卖双方能够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适合的专业服务。当然,这条路能不能成为房地产经纪的主流业务形式,还有待观察。

三是提供更多的相关服务或者延伸服务。例如,有些单店的小型房地产经纪公司,长期驻扎在某个居民小区,乃至和小区内的一众业主成了街坊,相互知根知底,同时发展了一批专业的购房者(往往是投资客)。在购房者资金周转不灵的时候,这类经纪公司会提供短期借款,其获利往往颇丰,同时也解了购房者燃眉之急。然而,这样的发展方向是不是已经属于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异化了,暂且存疑。

除了在服务内容上跳出传统的房地产经纪业务,一些大型公司开始更多地选择在服务质量上下功夫。最近和一些大公司的老板谈,他们现在越来越意识到员工的专业技能和服务质量是公司应对市场低迷的重要竞争力,所以更加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而这些,无疑代表了行业发展方向。

作为一个社会地位尚待提高的行业,房地产经纪行业经常被认为是“钱景”光明而“前景”堪忧,这从行业从业人员的流失率上就可以看出。因此,行业变革与创新需求是十分迫切的。

9.地产代理公司简介 篇九

广州永诚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广州永诚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于9月试业,同年11月正式成立营业,公司拥有一批优秀的地产经纪(全部取得执业资格证),永诚地产已正式进入轨道,正处于迅速稳定的发展中阶段,将陆续在广州、广东乃至全国各地开设分公司,以便能为更多顾客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

广州永诚地产以现代网络服务平台与传统实体店铺相结合,致力为客户提供透明、迅捷、周到的一手及二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范围涵盖住宅、别墅、豪宅、商铺、地皮等。 广州永诚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直营分行,遍布天河各区重要的地产成交活跃地段。广州永诚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秉承“永以为信,诚以待人”的服务宗旨,以诚信服务,品质第一的服务态度,精心打造品牌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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