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体系法规自查

2024-09-17

社会保障体系法规自查(共10篇)(共10篇)

1.社会保障体系法规自查 篇一

关于2011年度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自查报告

县劳动监察大队:

根据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工作的补充通知》精神,我单位对2011年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2011年,我公司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并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具体采取了以下措施:

1、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制定了《苏源选矿劳动保障规章制度》,以便更好地落实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招收、聘用职工的情况。2011年,公司员工人数共16名,无新招员工。

3、订立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情况。本公司用工16名,全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4、遵守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根据国家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公司管理规章制度中明确表示女职工拥有产假休假的权利,依法保护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使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得到落实。

5、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我公司从管理人员和后勤员工,一律实行计时工资制度,每天工作7小时,每周上班6天,休息1天。

6、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我公司于次月15日前给员工发放工资,无拖欠、无跨月,不无故克扣员工工资。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全体员工的月平均工资达到1800元以上,高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

7、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8、遵守职工培训和劳动保障部发布的《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情况。①拥有安全资格证书的矿长作为主要指导人,驻守矿山,对一线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指导,面对面、手把手的教给员工业务知识。②每一位新招聘的员工,通过老工带新工的办法,进一步从行为规范和业务技能上得到提高。③实行“能者上,庸者下”的用人机制,坚持从员工中选拔人才,充实到各级管理工作岗位上。

9、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严格遵守这一规定,从来不使用童工,也不招聘未成年工。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①根据劳动力市场价格,提高工资待遇,从2011年元月份起,月平均工资额超过1800元。

(二)自我评价

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在企业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实现企业与职工互动、真诚合作、共谋发展,是我们一直为之努力的大目标。

1、制度工龄工资,每年工资涨幅10%,稳定员工队伍,增强了企业凝聚力。

2、2011年以来,坚持以人为本,善待每一位员工,及时处理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各类问题,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没有发生一起职工上访、闹事事件。

3、通过将自评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会议经无记名投票测评,综合满意率达89%以上。

二、存在问题(无)

三、限期整改计划。(无)特此报告,请审查。

尼勒克县苏源选矿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2.社会保障体系法规自查 篇二

一、常熟市居民基本 (农村合作) 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情况

我市2003年开始由传统农村合作医疗转型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并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基础, 发展建立覆盖全市非就业人群的城乡统筹的居民基本 (农村合作) 医疗保险。全市居民基本 (农村合作) 医疗保险参保率持续稳定在高位水平, 政府补助力度不断加大, 筹资标准逐步提高, 卫生服务利用不断加强, 病人流向占比合理, 居民受益保障水平得到提高, 制度优势逐步显现, 深受城乡居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

我市根据国家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了《常熟市居民基本 (农村合作) 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及其《常熟市居民基本 (农村合作) 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常熟市居民基本 (农村合作) 医疗保险就医转诊管理办法》等20多个配套文件, 形成了完整制度框架。近年来, 随着政府补助标准和保障水平的稳步提高, 全市居民基本 (农村合作) 医疗保险基金规模不断扩大, 我市切实加强居民基本 (农村合作) 医疗保险基金管理, 保障基金安全, 提高基金使用绩效。

(一) 加强参保缴费管理

明确制度覆盖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所有农村和城镇居民, 加强医疗保险证卡管理、经办机构认真核实身份, 做好缴费、制 (发) 卡和就医结算工作, 各镇在每年6月30日前, 及时将当地财政补助资金足额划拨至市财政专户。

2011年1月, 市卫生局、市人社局等部门联合制定《关于本市范围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建立了居民基本 (农村合作) 医疗保险与职工医疗保险的信息沟通机制。通过加强参保人员身份信息比对, 消除参保人员重复享受待遇现象。

(二) 规范合理使用基金

每年补偿方案的调整, 均在综合分析历年补偿方案运行和基金使用等情况的基础上, 结合筹资标准的提高, 进行科学测算, 受益面的扩大和保障水平的提高尽可能与基金承受能力相适, 至2013年末全市基金累计尚有300多万元结余, 基金运行总体平稳。

我市从2006年开始, 规范市外就医转诊备案制度, 完善急诊、异地居住就医等管理办法。全市市外医疗机构住院人次占比稳定在3.5%左右。

(三) 加强对定点服务机构的监管

严格定点服务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建立由经办机构与定点服务机构的谈判机制, 规范和强化协议管理, 明确违约责任和处理办法。定期开展对定点服务机构的考核评价, 将费用增长幅度、平均住院床日、住院 (门诊) 人次占比等指标纳入考核内容并加强监测预警, 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接受舆论监督。对医疗机构挂床住院、虚报门诊人次等情况, 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四) 全面实施支付方式改革

我市从2006年7月开始, 开展住院按病种结算试点工作, 2012年1月开始, 居民基本 (农村合作) 医疗保险全面实施支付方式改革, 门诊实施总额预付、住院实施按床日和按病种付费的混合支付方式, 医疗机构覆盖率达到100%、住院病种和病例覆盖率达到100%。通过支付方式改革, 增加医疗机构控费意识, 引导医疗机构建立费用分担和约束机制, 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五) 严格执行基金财务会计制度

我市2006年开始, 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市财政局设立新农合基金专户, 市经办机构设立居民基本 (农村合作) 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 居民个人缴费、镇财政资助资金直接划入市财政专户, 市经办机构按月填报用款申请, 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 由财政部门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支出户, 向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垫付的医药费用, 向事后审核参合居民支付补偿费用。按年度编制基金预算,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制度。2006年以来, 常熟市审计局、省审计厅 (委托苏州市审计局) 和国家审计署分别对我市居民基本 (农村合作) 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进行了年度审计, 强化外部监督。

(六) 建立健全市镇两级经办机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我市市级成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在乡镇机构改革中将合管所与公共卫生管理中心合并, 成立公共卫生和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隶属于各镇人民政府。乡镇一级经办机构与乡镇卫生院机构和医疗服务做到完全分离。市镇两级经办机构设置了财务、审核、稽查等岗位。规范统一审核流程。事后审核采取分级负责、市级定期复核办法。通过现场调查、电话查询、入户回访等方式, 对需要事后审核的尤其是发生大额医疗费用的参保患者进行跟踪核查。

(七) 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

2007年4月, 我市建成农村合作 (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信息化管理系。2011年开始, 全市加快推进区域信息平台建设。实现了在全市域范围内, 参保者刷卡就医, 即时结报 (包括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补助) 。将各项政策转变成管理软件, 通过计算机管理, 实现了实时监控。高效信息化系统保证了居民基本 (农村合作) 医疗保险制度运作的效率和可靠性, 为实现精细管理提供了技术保障。

(八) 做好不同制度的有效衔接

我市新农合在2006年开始, 将参合对象扩展到了本市城镇居民, 2007年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纳入新农合并轨运行。2009年全市以新农合为基础, 有效整合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少年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学生医疗保险等资源, 建立了覆盖全市城乡所有非就业人群的居民基本 (农村合作) 医疗保险新制度。

2004年开始建立医疗救助制度。新农合和以新农合发展建立的居民基本 (农村合作) 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制度实现了无缝衔接。

2012年开始在巩固完善居民基本 (农村合作) 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 组织实施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我市以新农合为基础发展建立的居民基本 (农村合作) 医疗制度覆盖了全市所有非就业人群,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又为基本医疗保险作了有效补充, 再加上医疗救助基金为贫困对象兜底, 从而形成了具有常熟特色的“三位一体”城乡统筹的医疗保障体系, 实现了全民基本医保新格局。

二、自查存在薄弱环节

1.我市市镇两级经办机构岗位设置由于受到人员配置不足影响尚不规范, 主要是市级经办机构稽查人员、乡镇经办机构财务人员配备不足, 存在职责分工不明确情况。

2.全市居民基本 (农村合作) 医疗保险制度建设重点需要在内部工作制度特别是稽查、审核、责任追究等方面建章立制, 坚决在制度上堵住基金不合理流失的渠道。

3.我市制定有三级公示制度。但近年来, 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少数乡镇经办机构公示制度执行不规范。全市未能很好建立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诚信记录制度。

4.定点医疗机构监管工作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强。部分医疗机构逐利行为未能得到有效遏制, 医疗费用增长幅度居高不下。

三、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的打算

1.以本次新农合制度建设回头看活动为契机, 针对检查发现的薄弱环节, 我市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 提高管理水平。

2.完善经办机构内部制度建设, 建立起有效的管理经办制约机制。

3.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 特别是对民营医疗机构和市属医院的管理, 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4.加快新农合信息化建设, 实现新农合管理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 从技术上堵塞新农合资金管理存在的漏洞。

3.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自查报告 篇三

一、 中央、省社会信用体系推进情况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地各部门积极探索,扎实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一是编制完成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xx-)》。20xx年6月,国务院发布实施了规划纲要,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主要原则,提出了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四大领域34项具体任务。20xx年12月,省人民政府印发了《湖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xx-20)》,对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指导意义。二是建立健全了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体系。20xx年,国务院明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人民银行共同牵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部际联席会议共有36家成员单位。同时,国家发改委在财经司设立了信用处,专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工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牵头部门是省发改委,成立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并于20xx年将省信用办升级为常设机构,下设3个组,分别是信用信息管理组、信用建设综合组和信用环境建设组,每个组配备组长、副组长和成员。三是初步搭建了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20xx年6月,“信用中国”网站开通运行,网站将发布党中央、国务院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地方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意见和规章制度和违法失信“黑名单”等不良信用信息,共收录1398万条信用记录。目前,国家启动了“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先导工程”项目,加快建设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省信用办耗资1.5亿元,搭建全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将于年底前基本投入使用,并表示为了避免形成新的信息孤岛,各地市州不再单独设立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省信用办于11月30日,召开了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联络员第三次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部署了下一阶段信用信息汇集系统及信用信息归集等相关工作。四是建立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联动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关于印发<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等,对诚实守信者予以激励和鼓励,对违法失信者予以惩戒和约束。省信用办及时将文件通知转发各地市州,组织开展信用建设工作。

二、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起步良好,进展顺利。一是加强顶层设计,协调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机制初步建立。建立健全组织领导体系。20xx年3月,我市成立了襄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明确了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全市47个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我们设立了综合规划、信用法制建设、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企业信用建设等10个专责小组,明确各自职责任务,合力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同时,按照市政府主要领导指示精神,正在筹备成立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常设机构,各地各部门也正在抓紧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领导重视、多方参与的工作格局逐步形成。组织编制专项规划。20xx年4月,《襄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xx-年)》(襄政发[20xx]10号文件)印发实施,这是我市首部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专项规划。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抓好规划落实,我们组织起草了《襄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以襄政发[20xx]13号文件印发实施,并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全市“三个一”改革范畴(一枚印章管审批、一个机构管监管、一支队伍管执法)。同时,组织开展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三五”专题研究,为我市确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运行机制奠定了基础。

二是加强制度建设,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制度框架初步形成。建立联动监管机制。我们先后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召开了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座谈会,对建立“诚信红黑名单”制度,形成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联动监管机制等提出明确要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向纵深推进。《襄阳市诚信“红黑名单”制度》、《襄阳市诚信企业嘉许制度》、《襄阳市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襄阳市市场主体信用协同监管与约束实施意见》等相继出台,体现了部门联动惩戒的工作思路,对不同等级的失信行为实施分等级惩戒,对信用记录良好的市场主体,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使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组织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工商局等12家单位召开了全市“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研讨会,联合签署了《襄阳市“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行为采取限制高消费、市场准入、银行限贷等信用惩戒措施。以市信用办的名义转发了省信用办《关于印发<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明确了联合惩戒的范围、对象、惩戒措施、责任部门,有利于构建以诚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对市工商局制定的《襄阳市市场主体信用协同监管与约束实施意见》提出了中肯的意见,部分意见被采纳,建立了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约束机制,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组织开展信用信息“双公示”。以市信用办的名义,向领导小组成员和各县(市)区政府转发了《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组织开展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双公示”工作,建立了信用信息“双公示”工作联络员制度,将定期收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内容,在“诚信襄阳”网站公示。

三是梳理数据基础,“襄阳信用网”初步建成。做实“诚信襄阳”网。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其中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公共服务平台是硬指标,由于省信用办明确表示地方不再单独建设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我们多次配合市文明办开展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做实“诚信襄阳”网。我们在市发改委门户网站开辟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栏,聘请专人设计了“襄阳信用网”,全面梳理数据基础,调整数据目录,开通了工作动态、信用公告、诚信红黑榜、金融征信、组织领导等栏目,坚持定期更新栏目内容,逐步完善企业信用查询和重点人群查询功能。并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为契机,加大诚信宣传教育,向市直各部门发通知,请各部门将涉及的信用信息收集上报,在“诚信襄阳”网站公示。目前,“襄阳信用网”正在加大与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信用信息互联共享,企业和个人失信黑名单信息及时公开和曝光,已成为我市信用信息发布的窗口和诚信襄阳的展示平台。加强与金融部门对接。我们在建设汉江金融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中积极作为,多次参加市金融办组织的金融信用服务平台建设座谈会,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建议,搭建与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对接的桥梁。加强与人民银行金融征信库对接,及时掌握基础底数,对接上报个人公积金缴存信息等。为营造市场行业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组织市工商局、市广播电视台起草了《关于在全市开展评选诚信企业的活动通知》,拟联合发文后在全市举办诚信企业评选活动,届时广播电视台将全程跟踪播报。

四是创新方式方法,襄阳高新区试点示范工作稳步推进。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我市积极争取襄阳高新区列入了全省信用体系建设区域综合性试点。根据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示范工作的要求,我们突出襄阳特色,结合高新区学习上海自贸区“先行先试”改革试点工作,制定出台了襄阳高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实施方案,要求统筹推进包括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在内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征信系统建设,建立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重点探索信用建设在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努力实现社会信用信息的联动综合运用,为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创造示范。高新区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快。20xx年12月,高新区启动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工作,经过公开招投标,信用信息平台规划设计工作由北京航天世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实施,造价36.2万元。20xx年上半年,高新区对该公司提交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了2次专家认证,并提交高新区党工委会议研究讨论,待该规划设计方案完成后,将根据方案对外公开招标平台建设单位。

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下一步工作安排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涵盖社会经济生活各个领域,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政府的重视和参与是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前提,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主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抓好省信用办第三次联席会议精神落实。我们将深入贯彻落实省领导小组联络员第三次工作会议的精神,扎实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各项工作,及时研究制定部门和行业的信用建设具体实施意见,加大诚信文化宣传力度,积极培育诚信道德,在全社会形成“守信为荣、失信可耻”的道德风尚。

二是充分发挥综合试点示范带动作用。在全市范围内复制推广高新区“三个一”改革经验,积极营造公开、公平、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和营商环境。进一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区域性综合试点工作方案,围绕产业转型升级,创新社会管理,服务民生等需求,重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引进和设立独立于市场交易双方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建立以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人为对象的征信系统,根据市场需求对外提供专业化的征信服务。建立和完善失信惩戒和和守信激励机制,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对失信主体纳入行业“黑名单”进行联合惩戒。

三是加快探索对信用信息的应用。建立健全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和公共信用信息应用清单,探索和扩大信用档案和信用报告在市场监管、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城市管理、社会治理、公共服务、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等领域的运用,探索建立采信第三方信用产品和服务的制度安排,促进信用信息产品应用的社会化和市场化。对信用良好的企业实施绿色通道等便利措施,对失信企业进行惩戒约束。按照信用等级评价对企业在市场准入、货物通关、贸易管理、金融业务、资质评定和资源分配等方面实施不同的管理措施,企业法人、自然人等市场主体可以通过信用信息平台查询信用信息,了解交易对象信用状况,鼓励市场主体自觉提升自身信用。

四是培育壮大知名专业信用机构。第三方信用评价及信用监督工作能够有效遏制失信行为的发生,要进一步引入第三方信用中介机构参与信用评价,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资格预审、评标的重要依据。对实力较强、规模较大的第三方信用中介机构给予扶持指导,帮助其做大做强,推动其成为全国性和区域性的专业服务机构龙头企业,提升影响力。同时,鼓励成立全市信用信息协会,助推全市社会信用建设。

五是加紧申报筹备信用建设常设机构。按照市政府主要领导指示精神,加紧筹备成立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常设机构,安排专职工作人员,加强对企业、个人、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社会成员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明确一位政府领导和联络员,及时加强与省信用办联系沟通。同时,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加快建立相应的社会信用体系管理机构,落实经费保障,确保专职工作队伍,扎实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4.两项法规贯彻执行情况自查报告 篇四

**纪检组:

自两项法规贯彻执行工作开展以来,作为**中层党员领导干部中的一员,本人一直积极学习宣传两项法规,并积极对照自身廉洁自律情况,积极整改自身存在的不足,按照*****号文件(《******》)的精神和要求,8月19日—8月26日按检查内容所列内容和要求对照自身开展了自查自纠工作,现就自查自纠情况汇报如下:

一、作为**中层党员领导干部中一员,自两项法规贯彻执行工作开展以来,我积极学习两项法规相关知识,并在加强自身学习的基础上在本科室组织职工认真学习两项法规相关知识,深刻认识到两项法规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体现,是促进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举措和制度创新。作为海南烟草一名普通的中层干部两项法规制度既加强了对我的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又注重了对我合法权益的保护,对于我们全面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提高管党治党的水平,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党的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自任营销中心主任一职以来,本人严格按照局(公 司)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要求自己,从未收受任何形式的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未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本企业有业务关联的企业投资入股或者占有干股坐收红利,从未参与过赌博、或其他公款高消费娱乐活动。

三、自任职以来,本人一直严格遵守信访举报制度,严格按制度办事,自任职以来,未收到任何形式的信访举办及案件。

四、自两项法规贯彻执行工作开展以来,作为中层党员领导干部的一员,积极组织在本科室建立健全两项法规相关配套制度措施,并完善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清理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五、自工作开展以来,本人一直严格遵守 “八个严禁”、“52个不准”“39个不得”,并在日常生活中及时进行对照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度纠正和整改。

六、严格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按时、如实、全面地向上级机关报告规定事项。

七、下一步努力方向

(一)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加强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为进一步提高政治敏锐力、政治鉴别力和政策水平,增强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坚定性。认真学习两项法规及相关知识,通过加强理论学习,夯实自身的思想政治基础,筑牢反腐拒 变防线,增强抵御各种腐朽思想侵蚀的免疫力。

(二)坚持廉洁从政,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从思想源头上下功夫,按照 “八个严禁”、“52个不准”“39个不得”的要求,做到头脑清醒、政治坚定,做到清正廉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以身作则,严格按照规定和制度办事。一是在实际工作中,我始终按照工作权限和工作程序履行职责,不讲无原则的话,不办无原则的事,坚持公平正直,不徇私情,珍视和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勤勤恳恳地做好各项工作,始终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公平办事,公正做人。二是坚持严以律己,不搞以权谋私。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首先不做。三是在各项工作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事。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一定会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强化廉政自律工作,努力克服自己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以两项法规要求为准绳,更加廉洁从政、克己奉公,勤政为民,更加坚定地与各种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虚心听取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批评意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蓬勃朝气、昂扬锐气和浩然正气,为*****的发展和壮大贡献自己的力量。

自查人:***

5.两项法规自查自纠工作情况报告 篇五

“两项法规”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按照《中共陕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党组纪检组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贯彻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烟工纪„2011‟7号)要求,技术中心认真组织学习,全面安排部署,着重对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开展了督促、检查,严格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业。现将贯彻执行“两项法规”自查自纠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大宣传教育,纵深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为加强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全面推动廉洁从业,部门领导高度重视,及时召开了全体人员专题会议,组织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实施方案》,重点学习了“8个严禁”、“52个不准”、“39个不得”的具体要求,并结合部门工作实际,部署执行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将党风廉政教育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注重领导干部的带头表率作用,深入推进“两项法规”的宣贯、教育工作。部门通过板报宣传、党员民主生活会讨论、及时总结汇报等多种形式加大学习力

度,确保自查面达到100%。通过加强学习教育,有效提高了部门党员领导干部和各研究室负责人的思想理论素养与执行民主公开的自觉性,增强了廉洁从业的政治观念、组织观念和纪律观念。

二、严格贯彻执行,确保专项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长期以来,技术中心始终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从业摆在日常工作的突出位置,加强教育,加强监督,严格防范。本次“两项法规”自查自纠,将检查范围从部门副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扩大至各研究室负责人,结合“小金库”专项治理等活动,把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同步推进,加强对材料选型、香精香料选择、检测仪器购置等重要领域、关键环节、重点工作的监督检查,增加办事决策透明度,真正做到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切实将贯彻两项法规与推动部门各项工作任务有效融合。

三、加强制度管理,切实督促规范作风建设

把两项法规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与配套制度的建立健全紧密结合,抓好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落实,以管理制度督促和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廉洁从业,努力提高拒腐防变能力。始终坚持以制度为保障,严格按公司规定、按程序做好事、管好人,用制度规范权力运作,确保权力运行始终处于公开、透明的良性循环中。特别是在材料选型、香精香

料选择和检测仪器购置过程中,坚持设计招标,公开评审,择优选用;在试制烟管理过程中,严格按照《陕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试制(产)烟管理办法》,规范试验程序,健全试验记录,建立试制烟入库、出库台账,坚持试制烟使用审批程序,做到账目清楚、账务相符。

四、全面监督检查,深刻剖析纠正处理

按照《实施方案》要求,部门党员领导干部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开展自查自纠,部门也先后对×名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了违规收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违规在和企业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企业有业务关联的企业投资入股或者占有干股坐收红利、利用职权侵害公共利益和企业利益,参与赌博、公款高消费娱乐等情况。从本次“两项法规”专项监督检查和自查情况来看,我部门副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和各研究室负责人都围绕检查内容进行了自查剖析,并形成了自查自纠剖析材料。在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中,能够按照“两项法规”的规定,严格自律,并按规定按时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做到了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切实杜绝了公车私用、私设“小金库”、铺张浪费、“节日病”、违反规定收送现金、公款旅游、婚丧喜庆大操办等违规现象的发生。

6.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初探 篇六

1 十堰市动物防疫法制化建设概述

十堰市根据国家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体系建设要求, 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相应的政策和措施。2006年市政府发布了《十堰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现已做了修订;市政府与各县 (市) 政府签订了《动物防疫与畜产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状》;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畜牧业的意见》中, 明确了动物防疫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同时要求市级相关部门每年安排100万元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专项资金滚存使用。近年来在全市的兽医管理体制改革中,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执法监督、技术支撑和技术推广体系已经建立、健全;市、县2级动物卫生监督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均升格为副处、副科级别;动物防疫工作通过普法宣传、依法实施、严格执法, 已基本迈入法制化轨道;动物防疫法制化建设, 为全市畜牧业发展和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多年来, 全市实现了畜牧业稳步快速增长, 畜禽发病死亡率稳定控制在省定标准以下, 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 未出现畜产品安全事件。

2 动物防疫法律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动物防疫法制化建设虽然从有法可依到依法行政已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但通过多年的法律实践, 发现还有很多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的地方。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可以分为2个方面。

2.1 法规缺失

1) 《动物防疫法》出台后, 相关的配套规章和细则未及时跟进, 举例如下。

《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执业兽医注册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但目前注册办法尚未出台。

《动物防疫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在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目前, 国家和省级农、财2部门仅对极少数疫情制定了补偿办法, 但多数疫情的补偿办法都缺乏明确规定;同时, 补偿标准是2005年制定的, 畜产品价格发生较大变化后, 一直未修订补偿标准。这都导致地方在处置疫情时难以操作、把握, 以致影响疫情处置的彻底性。

《动物防疫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依法实施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 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但截止目前该办法一直未出台, 而实际工作中免疫应激是困扰基层动物防疫员的一大难题, 救治费用、补偿费用不落实, 反响强烈。

《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和第七十七条规定了“兴办动物饲养场应当向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以1 000~100 000元的罚款”。但实际上, 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而兴办动物饲养场的情况非常普遍, 关键是如果某场不具备条件却又建起了, 是应当取缔还是一罚了事?如果要取缔, 目前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 以致现实中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饲养场、加工厂比比皆是。

2) 应当通过立法解决的问题。

以养犬为例, 近年来城市养犬以及狂犬病问题已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养犬除关乎到治安之外, 还威胁到公共卫生安全。我国每年由狂犬病导致死亡的超过2 400人, 仅次于印度, 居全球第2位。因此, 目前对犬的防疫管理力度还远远不够。动物的狂犬病被列为二类疫病, 在发生狂犬病后, 虽然地方上采取了扑杀措施, 但不能解决根本问题, 关键在于狂犬病的免疫。《湖北省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 (修订草案) 规定“城市饲养犬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免疫接种”, 但是狂犬病尚未列入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这就意味着狂犬病的免疫必须是犬主自愿、费用由犬主承担, 对控制狂犬病流行起不到有效的作用。在城市养犬成为社会性问题的情况下, 我国部分大中城市出台了《城市养犬管理办法》, 而绝大部分城市和广大农村的养犬管理还处于法律真空状态。

2.2 执法不严

较完备的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体系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后, 必须认真落实“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然而, 或许是畜牧业在相当长时间内追求的是数量增长型, 政府及管理部门侧重于培植和扶持, 加上市场准入门槛较低, 当畜牧业数量指标上去了、向质量型转变时, 相关部门一时未能突破思维定势, 导致在某些方面执法软弱、监管不力, 当前突出表现为对中小规模养殖场的失控。在政策、市场的吸引下, 现在各地中小规模养殖场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按照《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 兴办养殖场必须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和备案, 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畜禽代码。但现实情况是, 绝大部分中小规模养殖场没按规定操作。究其原因, 一方面, 中小规模养殖场的业主单纯追求经济效益, 存在“我建场、我经营”、“我的地盘我做主”的思想, 不愿接受监管和束缚;另一方面, 执法部门有畏难情绪, 很多中小规模养殖场虽然不具备动物防疫条件, 但是已经建了, 不好处理, 要么勉强发个动物防疫合格证, 算是纳入监管范围, 要么不发证、不处理, 默许其存在。

另外, 相关部门在实施强制措施时力度不够。动物疫控机构按照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注射、抽血监测时, 往往遭到拒绝。根据《动物防疫法》规定, 针对这种行为可以进行处罚, 但是由于动物疫控机构不具有执法权, 也没有请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配合的意识, 所以遭到拒绝时只好“绕道而行”。

3 强化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的建议

3.1 加强普法宣传

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 必须以法律宣传为先导;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尤其要将普法宣传放在首位。在现行法律种类、法律条文日益增多的情况下, 一方面, 畜牧兽医工作者和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要深刻领悟本行业法律法规的精神和要义, 熟悉涉及动物防疫的法律细则和条款;另一方面, 要将动物防疫法律知识向广大人民群众 (尤其是畜牧生产、加工、经营等从业者) 普及。动物防疫法律宣传要借鉴其他部门法律宣传的经验, 抓住重点、关注焦点、突破难点, 利用标语、墙报、媒体等多种载体, 坚持长抓不懈, 不断提升宣传效果。

3.2 完善法规体系

一是动物防疫法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要及时出台, 增强可操作性。建议国家农业部进一步梳理动物防疫法律法规, 凡《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及《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中, 应当制定实施办法 (细则) 的, 全部纳入立法计划, 排出时间表, 抓紧拟定草案, 充分征求意见 (特别是基层执法工作人员的意见) , 力争配套法规科学、全面、实用;具有立法权的省市也要不等不靠, 及时出台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办法和细则, 勿使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体系出现断档和空缺。二是根据社会发展变化, 对于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补充立法或出台司法解释;一些需要修订的规章要及时修订;一些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可上升到法律条文中。

3.3严格执法监督

7.社会保障体系法规自查 篇七

近年来,xx区委组织部坚持把贯彻执行有关党内法规作为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践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的首要任务,强化举措、创新方法,在“深学”、“实做”、“严督”三个方面狠抓落实,推动党内法规制度落实落地。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以“深学”为基,铸牢政治之魂。区委组织部始终把学习作为贯彻落实党内法规制度的根本之策。一是率先带头学。每一项与组织工作相关的党内法规制度出台后,部务会都在第一时间跟进学习。并通过组工大讲堂、“三会一课”、机关学习会等平台,组织全体组工干部采取读原文、析原理、大讨论、谈体会等方式深入学习,以实际行动为全区各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带好头、做标杆。二是专题培训学。全年共举办了1期科级干部主体培训班、2期(春季、秋季合并)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培训干部150余人,邀请了教授学者及处级干部对新出台的《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等8部党内法规进行了专题辅导;筹备下半年举办1次区直单位党务干部专题培训班,重点学习党务知识;利用每月党建工作例会,采取以会代训,重点辅导了《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等15部党内法规;依托省、市级调训,积极选调100余名优秀村党组织书记参训,对全区243名村党组织书记全员轮训,有效增强了村干部的综合素养,增强了基层党组织书记的政治意识、规矩意识和法规制度意识。三是宣传引导学。结合每月10号“党员活动日”制度,编印《每月一学》发放到每个支部,实现了一村一手册,把精神食粮及时送到广大一线党员身边,做到党性教育常态化长效化,切实营造了大抓学习、广抓宣传、深抓贯彻的良好氛围。

(二)以“实做”为要,转化具体之行。始终把研讨整改作为贯彻落实党内法规制度的重要举措。一是深入研究、查缺补漏。研究室牵头,成立部机关党内法规研究小组,中央出台每一项党内法规后,研究小组第一时间跟进学习,并召集相关股室,结合实际,集体研究相关落实办法,查找现行办法与新法规不适应的地方。二是结合实际、建章立制。今年以来,根据相关党内法规,先后出台了《2020年xx区区直机关培训计划》《xx区干部纪实实施办法(试行)》、《关于学习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关于建立党委(党组)书记及班子成员党支部工作联系点的通知》三是创新举措、强化落实。在农村基层党支部创新开展了每月10号“党员活动日”活动,创新开展了“万名党员过集体政治生日”主题党日活动,大力开展支部结对共建活动,让区直单位和街道社区结成对子,推动机关在职党员“双报到”,主动融入社区服务、创文创卫等中心工作,并建立完善考核评价体系,把区直单位党组织、党员参与社区工作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单位评优评先、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等相关规定和机构改革精神,及时做好区直单位机构改革党组设置工作;坚持把疫情防控狙击战场作为锻炼干部、发现干部、使用干部的主阵地,在医疗卫生领域提拔1名表现优秀的副科级干部,向上级推荐1名医疗卫生领域专业技术人才优先晋升职称;按照新的职务与职级并行政策,全区完成公务员职级套转650人,并且积极向上级申报转任、补登、调任公务员200余人次,为广大干部落实待遇提供了政策保障。开展了农村发展党员违规违纪问题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

(三)以“严督”为保,确保落实落细。始终把督查考核作为贯彻落实党内法规制度的重要保障。一是强化督导。通过定期督查、专项督查等形式对各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学习贯彻落实党内法规制度情况开展督查,有力确保了各项制度执行到位。先后通过“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指导组,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指导组,党组织书记专项述职指导组对各基层党组织贯彻执行党内法规制度情况进行了常态化督查。二是强化测试。结合主题教育,通过开展党内法规知识竞赛、“xx党建”微信公众号学习强国专项答题等方式,进一步提高党内法规制度知晓度。三是强化考核。把党内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纳入区管领导班子考核体系和基层党组织书记述职评议的重要内容,推动各级干部切实扛起贯彻落实党内法规制度的责任。

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是部分党员在思想上还缺乏重视,学风不踏实。思想上对法规制度的学习不够深入,集体组织学习活动虽然能按时参加,但是平时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不强,学习内容不系统不全面,联系实际不够深入;二是缺乏对党内法规制度的深入理解和详细解读,对于新的党内法规的具体内容还缺乏详细的解读与理解,工作上、认识上还多停留在初级阶段。对法规中的内容未能及时、准确把握,尤其是其中的一些新变更内容掌握得不够全面、深入;三是对学习贯彻党内法规工作的监督考核机制有待健全,对于自学内容和延伸学习内容不能有力的监督和指导;四是宣传教育形式比较单一,缺乏创新,重形式,轻内容,重会议培训,轻长期教育。

三、整改方向

(一)强化组织学习。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确保政令畅通、步调一致。要把组织部门的党内法规列入理论武装工作的重要内容,熟练掌握、严格遵循,认真研究部署,大力推进落实,切实统一党员干部思想,坚决践行“四个服从”,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把旗帜鲜明讲政治体现到工作全过程。把党内法规的学习融入到加快振兴发展大别山革命老区实践中来,强化党内法规的学习贯彻落实,通过党员领导干部率先学、分类指导重点学、结合实际常态学、灵活方式全员学等多种途径,不断创新学习方式,掀起学习的新热潮。

(二)创新宣传方式。通过“党员活动日”、组织生活等平台,学习党内法规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会上领导进行深入解读,与会人员进行经验交流发言,会议实行互动式问答,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另外,还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开设专版、专栏、专题,加大党内法规宣传力度。

(三)抓住重点群体。要以“关键少数”带动“绝大多数”。班子成员要以身作则,严格自我要求,强化斗争精神,发挥好示范引领作用,自觉抓实抓细分管领域的政治能力建设,推动层层压实责任,自觉对标对表党中央要求,带头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积极推动分管领域、联系单位贯彻落实,切实提高贯彻执行党内法规制度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8.劳动与社会保障政策法规试卷 篇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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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工业大学试题纸

(一)题号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总 分

得分

2010-2011学年第一学期《劳动与社会保障政策法规》试卷(A)

一、单选题:(1×15=15分,答案填在下面表格里)

1、年满()周岁的公民具备劳动行为能力。

A、14;B、16;C、18;D、20。

2、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

A、由劳动者承担责任,该用人单位不承担

B、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劳动者不承担

C、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该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D、用人单位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劳动者承担连带责任

3、劳动合同最长试用期不得超过()。

A、一个月B、两个月C、三个月D、六个月

4、年龄达到()且精神正常的公民,应当对一切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A、10周岁;B、14周岁;C、16周岁;D、18周岁。

5、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表述是()。

A、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B、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C、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轻的为一级,最重的为十级。

D、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6、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探亲假为一次,假期为()。

A、20天B、30天C、45天D、75天

7、未成年工是指年龄在()的劳动者。

A、未满18周岁B、未满14周岁C、未满16周岁D、16-18周岁

8、领取失业救济金,必须在失业前至少缴纳保险费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

A、1年,12个月B、1年,24个月C、1年,18个月D、2年24个月

9、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D)。

A、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

B、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天内

C、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

D、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

10、干部退休年龄男女分别为(B)岁。

A.60,50B、60,55C、55,45D、50,4511、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工资补偿标准是()。

A、100%B、150%C、200%D、300%

12、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A、24,B、48,C、12,D、7213、《劳动法》规定,“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这一规定体现了劳动者享有()

A、自主择业权B、平等就业权C、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D、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14、下列关于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表述,错误的是()

A.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开始于16周岁

B.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只能由劳动者本人亲自实现

C.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未成年人和妇女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

D.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可以分割的,如退休人员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时间是()

A.2007年7月1日B.2007年11月1日C.2008年1月1日D.2008年7月20日

二、多选题(2×10=20分,答案填在下面表格里)

1、下列说法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是。

A、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B、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的可以约定服务期。

C、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D、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

2、《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办法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A.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B.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C.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D.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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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工业大学试题纸

(二)3、有()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A、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B、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C、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D、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4、有()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D、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5、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情况下可以即时辞职。

A、在试用期内B、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C、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D、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6、关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是()。

A、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B、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C、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D、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7、下列劳动争议(),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A、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B、追索工伤医疗费,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C、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D、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8、下列情况下发生的伤害不属于工伤。

A、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B、醉酒导致伤亡的C、自残或者自杀的D、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9、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形中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A、患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B、因工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C、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D、女职工在孕、产期、哺乳期内的10、符合法律规定代扣工资的行为包括。

A、余额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B、代扣部分不超过当月工资的25%

C、个人所得税及社会保险费可以代扣D、法院判决、裁定的扶养费、抚养费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2分,计6分):

A、劳动合同期限;B、竞业限制;C、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D、生死条款;E、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F、劳动报酬;

G、社会保险;H、试用期;I、保证金;

J、保密条款;K、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包括()。

2、上述条款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

3、上述条款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不得有关于()的约定,即使有这些方面的约定,也是无效的。

四、填空题(每题2分,计10分,正确答案填在空格内)

1、一般民事案件诉讼时效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或者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劳动争议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应当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日内提起,引起二审。

3、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

4、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年。

5、女职工产假为,哺乳期为。

五、名词解释(每题4分,计12分)

1、劳动合同

2、竞业限制

3、失业

五、简答题(每题8分,计16分)

1、未成年人特殊劳动保护的内容包括哪些?

2、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应综合考虑哪些因素?

六、案例分析(29分)

1、(10分)甲公司与王某于2006年10月5日签订了一份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2006年11月2日王某到甲公司正式报到上班。其后公司发现王某不能胜任工作,提出解除与王某的合同,王某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2007年3月5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2007年3月15日公司反悔,拒绝履行和解协议。2007年5月25日王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超过仲裁申请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王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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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工业大学试题纸

(三)问:(1)(3分)甲公司与王某何时建立了劳动关系,为什么?

(2)(3分)公司能否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为什么?

(3)(2分)王某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与公司达成的和解协议,为什么?

(4)(2分)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王某提起的诉讼?

2、(9分)刘某在2006年1月与某厂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2008年1月,该厂为刘某提供了一项为期6个月的专项培训,培训费用为2万元。双方就此达成补充协议。约定刘某培训结束后,应为该厂继续服务5年。刘某如违约,应承担违约金2万元,并退回用人单位在其培训期间支付的工资9000元。问:(1)(5分)若刘某接受培训后回厂工作。工作2年后,刘某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刘某最多应当承担多少违约金?刘某是否还应退回培训期间的工资?为什么?

(2)(4分)若刘某接受培训后未回厂工作,而是去了另一家公司。因为刘某的不辞而别给该厂带来损失5万元。该厂除请求刘某支付2万元违约金外,能不能请求刘某赔偿损失,为什么?

3、(10分)李某大学毕业后与甲厂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李某工作内容为化验员,工作时间为每天10小时,每个月休息两天,该厂为李某偿付李某就学期间的贷款2万元,自2002年8月30日起至2007年8月29日合同期限为五年,李某不得解除合同,否则应赔偿损失2万元。李某试用期为半年,半年后若经考核不合格,再延长试用期半年。工资待遇为1000元/月,试用期间为800元/月,考核不合格延长试用期期间工资为600元/月。李某上班后,经6个月试用后考核不合格,延长试用期中遇2003年5•1节,厂里安排其加班(5.1-5.7)。延长试用期期间,李某提出合同违法无效,要求厂方将订合同时扣押的毕业证和学位证退还李某,李某另谋生计,甲厂不允许。后李某于2003年9月与乙公司订立劳动合同。问:

(1)(4分)李某与甲厂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哪些内容违法?

(2)(3分)请为李某算一下“5•1节”期间的加班工资是多少?

9.近十年我国企业档案法规体系探析 篇九

一、企业档案法规体系层次

(一) 行政法规。

2014年, 国务院通过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对企业信息公示主体的公示内容及其监管进行了系列规定, 为企业信息公示的真实性和及时性提供了保障, 从而为社会全面获取企业信息提供了保障, 使企业信息能够充分发挥社会价值。其中, 企业信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 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实为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过程的企业档案, 尤其是企业信用档案。而企业信息公示, 实则是企业档案的主动公开。由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以社会为依托, 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监管, 故由此形成的相关材料也应纳入企业档案范畴。笔者认为, 该项条例的施行关键在于社会信用档案体系的建立。

(二) 部门规章。

2012年, 国家档案局制定的《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将企业阐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企业”, 规定企业文件材料包含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及企业演化过程形成的各类文件材料, 具有一定广泛性。同时, 部分文件材料的管理和保管期限的设置可在规定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等内容, 体现相对的灵活性。2015年, 国家档案局经科司制定《金融企业业务档案管理规定》, 限定了金融机构范围及对相关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职责, 具体规定了业务文件材料、档案的管理事项。该文件主要针对金融企业业务档案, 强调应维护有关国家秘密业务档案的安全, 旨在维护金融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 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三) 规范性文件。

2005年, 国家档案局提出《关于加强企业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意见》, 对企业档案信息化建设做出引导的同时要求加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等的规划指导, 是国家档案信息化建设政策的具体体现。同年, 国家档案局印发《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驻外机构和境外企业档案工作的意见》, 以“归档材料齐全完整、整理科学合理、保管相对集中、利用方便安全”为基本要求, 对改善驻外机构和境外企业档案工作与国内脱节的现象起到积极作用。2006年, 国家档案局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促进民营企业档案工作发展的意见》, 对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联等有关机构对民营企业档案工作的鼓励支持和引导提出意见, 对民营企业自身提升档案管理水平提出意见, 对民营企业的档案工作具有一定的引导、促进作用。

二、企业档案法规体系内容特点

(一) 覆盖范围广, 着眼于特殊企业。

近十年的企业档案法规在内容上覆盖了各类在档案工作上具有明显特征或倾向性的企业。如《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驻外机构和境外企业档案工作的意见》针对驻外机构和境外企业发布, 《关于促进民营企业档案工作发展的意见》针对民营企业发布, 《金融企业业务档案管理规定》针对金融企业发布。其中, 驻外机构和境外企业在档案工作的社会背景方面具有一定特殊性;民营企业为主导的非公有制经济的档案工作具有一定特殊性;金融企业在国民经济中起到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 其档案工作具有一定特殊性。对于这些具备特殊性的企业, 国家档案局及其相关部门给与了充分的重视, 通过企业档案法规的形式予以引导和规范。此外, 部分法规范围涵盖了所有企业, 如《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关于加强企业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意见》等。

(二) 宏观指导与具体实践相结合, 注重具体实践。

由上文可知,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行业标准的内容在宏观指导与具体操作相结合的情况下, 更偏重对具体实践的指导。2014年制定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作为行政法规, 其法律效力相对较高。但不难发现, 其中详细列出了工商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及企业应当公示的具体内容;部门规章中《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不仅列出了企业应归档的文件材料, 还列出了企业可不归档的文件材料, 并对保管期限做了较为明确的分类;规范性文件内容尽管相对简单, 但多为具体实践提供了指导。因此, 企业档案法规虽然总体上是对企业档案工作的宏观性指导, 但由于企业档案法规层级从行政法规到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其法律效力逐渐递减, 纲领性作用弱而实践性强, 因此其中不乏对企业档案工作实践的指导。

(三) 重视企业档案信息化建设。

自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推动国民经济信息化以来, 历次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均强调信息化与工业化的互相促进、融合发展。企业档案蕴藏着丰富的企业信息资源, 故企业档案的信息化建设是企业信息化建设的关键。2005年国家档案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 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指导方针提出了《关于加强企业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意见》;2014年, 国务院发布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以国务院令的形式保障了《条例》对企业信息公示的效力。此外, 其他法规也涉及档案信息化建设, 如《金融企业业务档案管理规定》提到了电子业务档案的归档与管理, 以及业务档案的检索利用等。在如今的信息时代背景下, 在国家大政方针政策指导下, 从近十年来企业档案法规体系来看, 已经对企业档案的信息化建设表现出了充分的重视。

三、企业档案法规发展趋势

(一) 企业档案法规体系数量呈金字塔型。

企业档案法规体系主要是由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组成, 其法律效力逐层递减, 其数量将保持递增。仅从效力角度来说, 行政法规这类法律效力较高的法规在制定时需得到更全面的考量, 而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发相对容易一些。因此, 企业档案法规体系呈金字塔型。其中, 行政法规位于金字塔的顶端, 法律效力相较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高, 但数量相较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少;部门规章处于金字塔的中间, 法律效力和数量都介于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二者之间;规范性文件处于金字塔的低端, 法律效力相较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低, 但数量相较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多。总的来说, 行政法规仅次于档案法律之下, 其内容多具纲领性;部门规章在指导具体实践中应用较多;而规范性文件则更加贴近实践。

(二) 企业档案法规的制发主体以国家档案局为主, 呈多样化趋势。

在企业档案法规体系中, 尽管档案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但正如上文所述, 企业档案法规体系呈现金字塔的形状, 档案行政法规处于金字塔的顶端, 相对来说数量较少。因此, 观察企业档案法规的制发主体, 关键还是要看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发主体。据此可知, 企业档案法规的制发主体以国家档案局为主, 制发主体多样化。国家档案局为企业档案法规的主要制发者, 这是毋庸置疑的。因为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均由国家档案局或联合相关部门制定。而制发主体的多样化, 主要体现在联合发文的规范性文件上, 各类专业主管机关或部门均可能成为制发者。如《关于促进民营企业档案工作发展的意见》, 就是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三) 内容与实际情况相适应, 具体与灵活相结合。

企业档案法规呈现与政策、与企业实际相适应的趋势。一是与政策相适应。企业档案法规的制发, 既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 也要以当前的大政方针为导向, 因此企业档案法规实际上体现的就是我国当前的方针政策。二是与企业发展实际情况相适应。企业档案法规的制发考虑到了整个国民经济发展情况的大背景之下企业的发展情况, 也考虑到了不同所有制、不同行业领域等背景下的各类企业的发展情况, 以及因企业规模等因素造成的企业档案管理水平的差异等。因此, 企业档案法规的制发与企业的实际发展情况相结合, 既提出了对企业档案工作实践的具体指导意见, 同时也给予企业一定限度的自主选择的空间。如《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就对应当定期保管的档案以十年为最低限度, 明确给予了企业选择保管时间的自由。

参考文献

[1]国家档案局.国家档案法规体系方案[S].2011-6-14.

[2]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S].2014-08-07.

[3]国家档案局.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S].2012-12-17.

[4]金科.加强基础建设促进企业自律——解析国家档案局10号令[J].中国档案, 2013 (3) :18.

10.中外建筑业法规体系的比较分析 篇十

摘要:建筑业法规是规范建筑行业行为、保证建筑工程质量的有利武器,在综述中外建筑业法规现状的基础上,比较分析中外建筑业法规体系的情况,提出了借鉴国外成功立法经验、推动中国建筑业法制建设的相关建议。中国建筑市场将面临历史上重要的发展机遇。我们应当加强建筑立法体系的研究与完善,为建筑市场体系创造良好的建筑市场环境。

关键词:建筑业;法规体系;比较分析

一、中国建筑业法规的现状

中国的建筑法规体系从1949年开始制定,直到1994年才初步形成较为完整的法规体系。在制定法规体系的过程中,不仅结合了中同建筑业的现实特点,同时大量吸收了国外先进成熟的立法经验,所以中国整个建筑法规体系与国外基本上是一致的。日前中国已有建筑业法规存在以下特点:

1.《中华人民共和罔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成功地构筑了中国建筑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建筑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得到了确认,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有法可依。但是,在建筑部门的具体应用中,该法逐渐显露出原则性过强而适应性和可操作性小强等一些缺点。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它在建筑工程质量监管方面的规定比《建筑法》更加具体化,可操作性较强,其明确提出了“准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分解了没计、施工、监理、勘察等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的责任,加大了质量管理的处罚力度,并首次把政府监督的验收评定等级改为竣丁验收备案制度。

3.验评标准、设计规范、施工规范、强制性标准条文等规范标准层出不穷,不断更新,但官方色彩比较浓厚,与实际结合不够紧密,执行起来不到位、不具体、可操作性差。

4.在整个建筑法规体系中,对建筑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中检测机构、监督机构及认证机构不同的权力和义务没有完全明晰。在建筑法律的实施过程中。没有专门机构针对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分析,因此法规的修订完善工 作比较滞后。

二、国外建筑业法规的情况

西方发达国家十分重视建筑法规的立法工作。虽然建筑法规的具体内容各不相同。但当前西方各国的法规内容大体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规划法、建筑法、建筑标准、建筑工程人员资格评定制度、材料、构件、设备生产的许可授权及产品检验制度。

德国的建设法规体系包括《联邦建筑法》、《建筑产品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条例标准。《联邦建筑法》是德国建设管理 的根本大法,《建筑产品法》对建筑产品质量保证的范围、形式、内容、程序进行了具体规范,明确规定了建筑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中检测机构、监督机构及认证机构不同的权利和义务。

日本的建设法规体系非常完备而严明。《建筑业法》主要针对建筑业许可、工程承发包、合同纠纷处理、施工技术确保、建筑工程监督、建筑业审议会、法律责任及其惩罚标准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建筑基准法》在建筑物占地、结构、用途、面积、防火、环保等方面进行了严格限制。

新加坡政府在对项目实施进行管理时依据的法律法规体系相当完善,其法律法规体系主要由三个层次构成:第一层是建筑管理法.该法规定了建筑市场及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二层是建筑管理条例,这些条例根据建筑管理法制定.并对具体情况进行了进一步的说明;第三层由一些针对具体方面的规定组成。这些法律法规不但明确了管理原则、方法,同时对违反规定的处理也有明确的条文。

三、中外建筑业法规的比较

与国外先进国家建筑立法情况相比,中国的建筑立法确实还存在很大差距。

1.国外的立法程序比较科学,中同的立法程序随意性较大。,在国外先进国家.一般是由议会授权政府或专业机构制定建筑法律,对建筑业某些问题的宏观方面进行规范,然后根据法律的授权条款由授权机构制定相关条例以对法律进 一步细化。

在中国,常常是先制定暂时规定、通知、决议等,然后再根据这些暂行规定、通知、决议等的执行情况进行修改,最后上升为法律。与国外立法模式相比,中国的这种立法模式存在较大的缺陷。

以《建筑法》的制定为,《建筑法》草案由建设部请建筑业界的有关专家和学者探讨后草拟。然后交国务院法制局进行修改定稿,最后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这个程序导致《建筑法》草案存在许多问题。建设部草拟《建筑法》时,缺乏有法制经验的专家;而在修改定稿阶段。国务院法制局又缺乏建筑业的专家。

2.国外的法规体系相当完备,中国的法规体系尚不完善。在欧美等国,建筑法规体系相当完善。例如,德国的《建筑产品法》和美国的《统一建筑条例》中都有非常详细关于建筑产品质量的内容,国外对于建筑工程立法的三个层次相互呼应。相互补充。建筑法律主要是明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与监督的基本框架,明确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程序以及质量监督和控制中政府、业主和生产者的职责和义务;建筑条例是对法规的补充和完善,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关于建筑的有关规范和标准则是具体针对某一部门、某一专业,对某些具体的技术活动进行权利、责任的界定,指导各项技术活动有效有序地开展。

相对而言,中困在这方面还较为薄弱。《建筑法》作为中国建筑业的一项基本法律,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生产及相关业务的企业和机构所必须遵守的法律,但与其配套的实施细则尚不完善。同时,中国建筑法规的执行力度 也远远不够。

3.国外非常重视立法研究,中国对立法研究重视程度不够。国外先进国家非常重视建筑立法的研究。例如,在1927—1928年,法国曾经发生过很多建筑物倒塌的事故,政府立即针对事故进行立法研究,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法规,对建筑行为加以规范和指导。

长期以来,中国对建筑立法研究不够重视,并且关于立法规范化、立法表述、立法技术、立法程序等方面的理论极其缺乏,由此导致了中国制定的法规条款常常出现以下问题:一些条款的内容在语言表达上不够明确、不够具体,过于笼 统、抽象、原则,使人们在执行、使用和遵守时难以准确把握;某些条款政策性色彩过浓,可执行性较差;一些条款语言不够精练;一些条款的规定相互矛盾、冲突,在执行、使用、遵守时无所适从;一些条款的规定不完整,只有行为模式,没有后果模式,无法兑现这些条款的授权性规定,也无法处罚触犯这些命令性、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一些条款的规定滞后问题严重,如加以实施往往会阻碍建筑业的发展。因此,中国无论是在建筑行业的法规体系方面。还是在整个国家的法规体系方面都应该加强立法理论的研究。

4.行业协会和学会在国外立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中国建筑业方面的行业协会和学会比较缺乏。在建筑业发达的国家.行业协会和学会对建筑业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他们具有一大批既懂法律又懂建筑专业知识的人员,这些人 不仅对建筑业进行行业管理,还制定各种行业规范,有些还参与建筑业法规的制定。他们常年研究建筑法规的制定方法。在立法技术、立法人员等方面都有非常丰富的经验,由他们参与制定的法规一般专业件较强且法律用语比较规范。由行业协会或学会制定的建筑法规规范与标准一般都比较严谨、准确,并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在中国,建筑业方面的专业人员、组织和行业比较缺乏,并且建筑专业人员的权威性不高。中国加入WTO后,在建筑业方面真正通晓并应用国际通用准则的专业人员和企业少之又少,这也正是我们与国外先进企业的最大差距。中国的行业规范与标准一般都是由建设部委托相应的有关机构进行编制的,这种方式的缺点是一些规范质量较差,不够严谨、不够准确。因此。建议今后中国要加强、引导.培植中国建筑行业协会和学会,使其在法规的制定下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5.国外立法动态性强,中国立法比较滞后。建筑法规是一个专业性较强、涉及面较广、非常复杂的法规体系,而建筑业的发展变化较快。因此,建筑法规的制定应该贯彻动态创新的原则,不断随着形势的发展而发展。在国外。建筑法规的修改是非常频繁的,他们一般都有一些常设机构对法律的执行进行跟踪调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修改。而在中国却没有这种专门机构,一般是当一个法律出现了许多问题,才进行一次大的修改.这种方式导致法律滞后于建筑业的实际发展需要,对其发展不利。

四、借鉴国外成功经验,推进中国建筑业法制化建设

1强化立法意识。建筑法规是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促进建筑业顺利发展的有利武器,国家和各级政府部门、建筑业各部门要尤其重视建筑立法工作.加强立法宣传,让从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人员牢牢树立起法制意识,形成人人遵法 守法、依法管理的良好氛围。

2.完善立法程序和立法体系。建议建设部有关部门与法制局的有关部门组成一个专门的立法小组,由具有法制经验的专家和建筑业知识的专家共同讨论研究,根据中国建筑业发展的实际和国际通用准则,进一步完善编制《建筑法》。要尽快制定、修订、完善与《规划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建筑法规相配套的法规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中同的工程建设法律体系。对于工程建设法律责任的惩处,法律准则必须度量明确、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真正做 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力争从根本上铲除建筑工程建设中的各种弊症和隐患。

3.加强建筑专业人员素质的培养提高。科学合理的建筑质量管理法规制定需要一批有既懂法律知识又懂建筑专业知识的专家。,在中国,这样的人才还相当缺乏。因此,应当加大力度,通过进修培训等各种途径培养这方面的人才。创造良好环境。让他们研究建筑法规的制定方法,制定出适合中国国情的、专业性较强且法律用语比较规范、可操作性强的建筑质量管理法规。参考文献:

【l】李勇胜.中外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体制的比较研究【D】.杭州:浙江大学,2005. 【2】刘祖和.国外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经验借鉴【J】.工程质量,2006,(7):22—25. 【3】丁士昭,徐友.全国际建筑业管理体制法制机制研究报告【R】.建设部文献,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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