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公司签订合同范文

2024-12-26

装修公司签订合同范文(共16篇)(共16篇)

1.装修公司签订合同范文 篇一

签订劳务派遣合同要注意的作者:武汉劳务派遣文章来源:http:///

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时候,大家要多加注意,它关系到我们经济利益,马虎不得,以下这些都是在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时要注意的:

第一,明确规定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防止派遣公司不签、迟签劳动合同;

第二,明确规定派遣公司有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并承担没有依法缴纳的法律责任,防止派遣公司不缴、漏缴社保;

第三,派遣公司如果拖欠克扣工资会导致员工难以安心工作,用工企业在派遣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派遣公司发放工资的日期,并规定未经用工企业同意,派遣公司不得以任何名目直接扣除员工工资;

第四,双方可以约定派遣员工在哪些情形下叫以退回劳务公司及员工退回方式;

第五,双方可以约定工伤事故、劳动纠纷如何处理,费用如何分摊;

第六,双方应当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用工企业在派遣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派遣公司违约应承担所有损失并且用工企业有权解约。

2.装修公司签订合同范文 篇二

施耐德电气中国项目服务部总监高飞克表示:“施耐德电气的解决方案体现了从初步计划到整体工程实施的丰富的项目管理能力, 将帮助首钢京唐钢铁公司提高生产管理效率。同时, 我们会努力将这种生产指挥中心系统的解决方案推广到整个行业。”

Ampla系统将作为支撑首钢京唐钢铁公司生产调度指挥的基础平台, 涵盖从原料到冷轧全生产线的数据和监测。具体包括生产过程可视化 (关键作业实绩, 设备运行) 、生产过程可追溯 (生产管理报告) 、自动化、SAP以及APS集成等。从而通过更及时、更准确的质量报告为提高和控制质量提供更好、更明智的决策依据。

施耐德电气生产执行系统 (MES) 团队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更高效、更可靠的解决方案, 从而达到能源使用效率最大化的目标。采用Ampla系统之后, 通过这个一流的控制平台, 首钢京唐钢铁公司将获得更高的生产效率。

3.签订合同不容欺诈 篇三

事发后,农贸公司立即通知收购站,要求派人前去协商处理。谁知收购站以有合同为由,拒绝协商。于是,农贸公司只好状告到法院,要求收购站退还全部货款并偿还利息,并承担往返运货费、仓库保管费等。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因收购站在茶叶中掺杂使假,却说茶叶质量达到特、甲2个等级,此属欺诈行为,故订立的合同无效。又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的约束力”,及该法的第五十八条规定,“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据此,法院作出判决:合同无效,10吨茶叶退还收购站;同时,收购站还应退还某农贸公司的全部货款及利息,并承担返货运费及仓库保管费等。

4.装修公司签订合同范文 篇四

六月是全国安全生产月,为规范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行为,切实维护职工安全健康合法权益,红八号集团按照《劳动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所有子公司全面推行《员工劳动安全协议》制度。

近年来,红八号集团快速发展,房产开发、建筑建材、星级酒店等集团五大产业都是劳动安全问题较为突出的行业,2012年,集团员工突破千人,尤其是近期,我市及周边地区重特大安全事故频发,造成的人员和财产损失令人震惊,更加突显出劳动安全问题的重要性。

凡事预则立,为确保企业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2013年,红八号集团工会在县安检、劳动、技术监督等部门认真调研学习后,决定通过签订集体合同这一“牛鼻子”,来维护职工的安全健康权益。即由工会牵头,集团全体员工与所在子公司签订专项合同——《员工劳动安全协议》,让职工与企业的权利、义务一目了然,有章可循,强化了工会组织对劳动安全的监督检查力度。

《协议》由集团法律咨询室资深律师起草,又经集团总经理办公会、集团工会委员会充分讨论形成,共18条,涉及劳动安全责任、劳动条件、劳动保险、劳动安全教育培训、劳保用品、劳动和工作纪律、休息和休假制度等方面,内容非常具体详实,操作性强,并有严格的监督执行体系。7月,集团工会还将派出专项工作小组,到各子公司进行督导、巡视和抽查,确保《协议》落实到位。

5.公司签订合同管理制度 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依法治理企业,促进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规范对外经济行为,提高经济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以公司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的,应当签订经济合同。

第三条 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包括的合同有设计、销售、采购、借款、维修、保险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

第五条 除即时清结者外,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则必须采用标准文本。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 与外界达成经济往来意向,经协商一致,应订立经济合同。第九条 与铁塔采购方签订合同时,合格格式应符合铁塔采购方要求; 第十条 与钢材供应商及镀锌、运输厂家订立合同前,必须了解、掌握对方的经营资格、资信等情况,无经营资格或资信的单位不得与之订立经济合同。(1、签订钢材供货合同及镀锌协议时供货方应提供年检过的营业执照,产品许可证、材质单,检验报告及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及环保证书;

2、运输协议须提供运输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司机驾驶执照、从业资格证书等证明证件;安装队应提供登高架设人员上岗证及意外伤亡保险等证明)

第十一条 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方能对外订立书面经济合同。

第十二条 对外订立经济合同的授权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和业务委托两种授权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别指定的重要人员采用固定期限委托的授权方式,其他一般人员均采用业务委托的授权方式。

第十三条 授权委托事宜需授权人员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填写授权委托书,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授权生效。

第十四条 经济合同必须具备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方可加盖公章或合同章。经济合同可订立定金、抵押等担保条款。

第十五条 对于合同标的没有国家通行标准又难以用书面确切描述的,应当封存样品,有合同双方共同封存,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分别保管。

第十六条 每一合同文本上或留我方地合同文本上必须注明合同对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银行账号,如不能一一注明,须经公司总经在我方所留的合同上签字同意。

第十七条 公司总经理对合同的订立具有最终决定权。

第十八条 对外订立的经济合同,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并且原则上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我方才予以签字盖章,严禁我方签字后以传真、信函的形式交对方签字盖章;如有例外需要,须总经理特批。

第十九条 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二十条 合同盖章生效后,应交由合同管理员按公司确定的规范对合同进行编

号并登记。

第二十一条 合同文本原则上我方应持单份,至少应持二份,合同文本复印件由财务部、办公室、具体业务部门等各部门分存,其中原件由办公室留存。如有两份原件时,财务部分存一份;

第二十二条 非书面合同代用单也视作书面合同,统一予以编号。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三条 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实际、全面地履行,第二十四条 综合办公室和财务部门应根据合同编号各立合同台帐,每一合同设一台帐。

第二十五条 有关部门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通知法律顾问。

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门依据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应当拒绝付款:

1.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且未采用非书面合同代用单的; 2.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

3、未提供资信证明及相关证明证件的;

第二十七条 付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财务部门应当督促付款单位出具代付款证明。

第二十八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对方所开具的发票必须先由具体经办人员审核签字认可,经总经理签字同意后,再转财务审核付款。

第二十九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人员应妥善管理合同资料,对工程合同的有关技术资料、图表等重要原始资料应建立出借、领用制度,以保证合同的完整性。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依照合同的订立流程经业务部门、财务部门、综合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方可。

第三十一条 我方变更或解除合同地通知或双方的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按规定经审核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二条 有关部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须在三天内向公司总经理汇报。

第三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复应符合公文收发的要求,挂号寄发或由对方签收,挂号或签收凭证作为合同组成部分交由办公室保管。

第三十四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与原合同有同样法律效力,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范围。

第三十五条 合同变更后,合同编号不予改变。

第五章 其他

第三十六条 合同作为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

第三十七条 业务部门、财务部门、综合办公室应当根据所立合同台帐,按公司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汇总各自的工作范围内的合同订立或履行情况,并向总经理汇报。

第三十八条 各有关人员应定期将履行完毕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关资料(包括与有关的文书、图表、传真件以及合同流转单等)按合同编号整理,由总经理确认后交档案管理人员存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遗失。

第六章 责任

第三十九条 凡因未按规定处理合同事宜、未及时汇报情况和遗失合同有关资料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四十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6.房屋装修合同的签订 篇六

一、在签订合同时应详细注明施工工期

例如,几次验收程序、详细制作过程的说明、甲乙双方各自提供的材料的明细表和日期等。

同时,还应约定好违约金的赔付比例。在约定装修的材料标准时,一定要非常细致,包括外墙、内墙、顶棚、地面、厨房、卫生间、阳台等,每个部位使用材料的品牌、型号都要清楚标明,不能笼统地用“国内名牌”、“国际名牌”之类的字眼。

二、合同要由法定代表人签订

如有委托代理人的,需要复印委托书,同时向装饰公司索要工商执照的复印件和资质证明的复印件,这两个复印件都应该加盖公司章,还要索要项目经理和工程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司正式职工的工作证复印件以及联系电话。

三、预算项目变更时,双方应该重新签订协议签合同就要“一个萝卜一个坑”,昨天的预算拿到今天就不管用了。

四、其他房屋装修合同签订时的注意事项

1、合同主体要明晰

合同中应首先填写甲方、乙方的名称和联系方法。此处应注意一个细节,很多公司只盖一个有公司名称的章,您必须要求装饰公司将内容填满,并进行核对。您还应注意签订合同的装修公司名称,是否与合同最后盖章的公司名称一致。

如果不符,必须问明二者之间的关系,并在合同上注明。如此做的理由是一旦发生纠纷,一定要有装修公司比较完整的法人登记情况,以备将来投诉或起诉,省去查询的麻烦,而且能够找到确切的责任承担者。

2、工程监理人的确定。

合同中规定了可以实行工程监理,“工程监理”是指监理人受消费者即甲方的委托,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监督和管理的活动。“监理人”是指取得监理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监理事务所或单位。由此可以看出,作为工程监理人,其身份是独立于装修公司之外的。

有些家装市场承诺可为消费者提供免费监理,其对装修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是否有效及其作用还有待商榷。

3、相关的书面文件要齐全。

经双方认可的工程预算书以及全套设计、施工图纸,均为合同的有效构成要件。有些装饰公司在与消费者签订装修合同时,这些书面文件不齐全,给以后进行家装工程带来了隐患。

消费者应把以上三项文件及支付费用的单据妥善保存。

4、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合同中规定了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甲乙双方应做的工作。对于消费者来讲,尤其应注意合同中规定的下列几项:为确保建筑物安全,不能拆动室内承重结构。如果拆改原建筑物的非承重结构或设备管线的,应负责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如果在施工期间,该居室仍被消费者部分使用的,消费者应负责做好施工现场的保卫及消防等项工作。

在不妨碍施工队正常作业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随时对工程的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5、要在合同中加入增减项。

目前在装修工程的实际履行中,增加施工项目的现象很多。一些装修公司开始有意把报价做得很低,然后在开工后逐步增加,让消费者无法再找另外的装修公司,只好同意他们的要求,使得最后的装修总价远远超出初始报价,所以消费者在合同签订时,如果经过多方了解,再自己将所支出的费用结合居室面积及施工项目是合理的前提下,对工程项目变更应谨慎。

7.就业困难,更要谨慎签订合同 篇七

很明显, 答案是否定的。同《劳动法》相比, 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给刚刚踏进社会的大学毕业生们提供了方向引导和利益保障。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由于确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权利、义务的协议, 是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之一。《劳动合同法》规定, 劳动合同需在一个月内以书面合同的形式签订, 已经存在劳动关系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不超过一年的, 用人单位每月需要付给劳动者两倍的工资;如果超过一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 除劳动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 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作为刚踏入社会的大学毕业生, 缺乏社会经验, 通过书面劳动合同确定其与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关系, 是维护自己合法利益的最有效的方法之一。

在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过程中, 大学生应注意:

(一) 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应该仔细阅读相关的条款

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其中必备条款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共同的责任。所以大学生在就业签约时, 应该根据自己的切身利益, 仔细阅读条款的每项内容, 认真权衡利弊, 对于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与订立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 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尽可能降低就业风险和维权成本, 更不能在签定劳动合同时听之任之, 对自己的权利毫无主张。

(二) 区分非法的劳动合同

缺乏社会经验的大学生还要擦亮眼睛, 识别出各种非法的劳动合同:

1、口头合同:

一些用人单位与求职者口头约定, 并不签订书面正式文本。一些涉世未深的大学毕业生极易相信那些冠冕堂皇的许诺, 以为对方许诺的东西就是真能得到的东西。可是, 这种口头合同是最靠不住的, 因为并不是人人都是“君子”, 如果碰上对方是“小人”, 那些许诺就会变成五颜六色的“肥皂泡”。

2、格式合同:

一些用人单位按照合同示范文本事先打好聘用合同, 表面看起来, 似乎无可挑剔, 可是具体条款却表述含糊, 甚至可以有几种解释。一旦发生纠纷, 招聘方总会振振有词地拿出这种所谓规范式的合同来为自己辩护, 最后吃亏的还是应聘者。

3、单方合同:

一些企业利用应聘者求职心切的心理, 只约定应聘方有哪些义务, 如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要承担怎样的责任、毁约要交纳违约金等等, 而关于应聘者的权利几乎一字不提。这是最典型的不平等合同, 如果接受这样的合同, 可以说是后患无穷。

4、“生死合同”:

一些危险性行业的用人单位为逃避该承担的责任, 常常在签订合同时, 要求应聘方接受合同中的“生死协议”, 即一旦发生意外事故, 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有的求职者为了得到工作, 违心地签了合同, 却不知这样做的结果也许是用人单位更无视劳动者的安全, 如果真的发生了意外, 也许连讨个说法的机会也没有。

5、“两张皮合同”:

有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劳动部门的监督, 往往与应聘方签订两份合同。一份合同用来应付劳动部门的检查, 另一份合同才是双方真正履行的合同。而双方真正履行的那份合同, 是不能暴露在阳光下的, 因为那份真合同一定是只利于用人单位的不平等合同。

(三) 不能把就业协议书等同于劳动合同

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正式工作之前, 由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共同签署的, 是学校制定就业方案、用人单位申请用人指标的主要依据。签约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 也是一个法律行为。协议一旦签定, 对签约的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但很多毕业生在签约的时候并没有将其视为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律行为, 或是仅仅将其视为是一纸约定, 对其法律效力估计不足。现实生活中使用的很多就业协议书存在问题, 很多协议书内容过于简单。内容一般只涉及到学生情况简介、本人意向, 用人单位意见和学校意见, 在具体的程序上也就是本人签名、单位盖章和学校院系毕业办盖章。协议书根本就没有明确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各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什么情况是违约, 违约后谁承担责任, 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而这样的情况, 一旦违约, 最容易受害的是毕业生。相对于劳动者个体来说, 用人单位掌握着几十、几百甚至上万个社会资源, 对他来说, 只是失去了一个劳动力, 还有很多可供挑选。但对毕业生来说, 可能就是失去了几十个上百个工作机会。更有一些公司, 利用这样的空子, 在权利义务都没有明确的情况下, 把毕业生违约的条款写得很清楚, 把违约金设得很高。这样很容易使在意识、力量等方面相对薄弱的毕业生陷入被动的境地。介于当前的情况, 对毕业生来说, 最实际的做法就是在签约时, 先充分了解用人单位, 将具体的权利义务约定清楚, 特别是要将违约责任约定清楚, 将就业的风险尽可能地降低。

(四) 不能自以为是地耍“小聪明”

任何法律都要遵循公平的原则, 《劳动合同法》不只是维护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伞”, 它同样也保护合法用工的用人单位!因此大学毕业生不能在签定劳动合同时耍“小聪明”!

1、由于担心找不到工作, 或者对用人单位不十分了解, 或者多家用人单位同时与之见面, 眼花缭乱到不知选择哪一家, 便与多家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 以便在其中选择一个。大学生这种“骑驴找马”的心理是较普遍的。这样做的结果是只能满足签约者中的一方需求, 对其他签约方则构成违约, 《劳动合同法》对这种行为进行限制并给予惩罚, 大学生抱着这种“骑驴找马”的心理走上“毁约”之路, 将面临着承担违约金的后果。

2、有的大学生为达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目的, 故意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导致双方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 用人单位并不需要为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此外, 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证明或者向用人单位提供虚假的就业信息, 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也可能因欺诈而无效。

3、有的大学生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该劳动合同无效!如果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无法正常工作的, 还应该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4、有的大学生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 拒不改正的, 劳动者要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

8.如何选择签订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 篇八

案例:

宋某在北京工作已经3年了,一直在某公司做销售员。公司和她签订劳动合同时说,由于她没有北京户口,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只能签订劳务合同。不料,她突然患病住院,医药费花了几万元。这时她才想到自己还没有办理社会医疗保险。她找公司要求按医疗保险的相应标准报销医药费,公司却回答说,你与公司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公司不承担医药费。

分析:

在建立劳动关系时,一定要看清与单位建立的是什么关系。劳动合同受《劳动法》的保护,劳动者享有劳保待遇;劳务合同却是一种民事合同,受《民法通则》与《合同法》调整,提供劳务者不能享受劳保待遇。

国外公司办事处与中籍职工只能签订劳务合同

案例:

刘小姐是新加坡某公司驻京办事处员工,月薪四千元。当时,刘小姐是看到该公司在网上的招聘广告应聘进入办事处的。工作四年后,此办事处又招进了一批年轻的员工,这些员工的月薪只有两千多元。为了减少开支,公司解聘了刘小姐。刘小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经济补偿,结果被告知不予受理。

分析:

国外公司办事处在国内没有用人权利,不能与中籍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如果办事处想招聘职工,必须通过外企服务公司才行。所以,在此关系中,职工必须先与外企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再由外企服务公司与国外公司办事处签订劳务输出合同。如果职工直接与国外公司办事处建立了“劳动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这种合同本身是无效的,在实践中劳动仲裁机关不受理此类纠纷;在法院诉讼阶段,法院把这种关系认定为一种劳务关系,而劳务关系是得不到经济补偿的。

退休后只能成立劳务关系

案例:

李师傅退休后又被单位返聘,但是他发现单位不再给他上各种劳动保险了,就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庭认为李与单位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劳务关系,于是驳回了李师傅的仲裁请求。李师傅不服,起诉到法院,但一审二审都被驳回。

王师傅退休后被某公司聘用,当时约定的是月薪8000元。2003年4月至8月这五个月的工资报酬公司一直拖欠不给。于是王师傅直接向法院进行起诉,要求支付劳动报酬。单位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公司与王师傅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劳动关系,应该先经仲裁才能诉讼,请求法院驳回王师傅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师傅已经退休,退休后与单位不能再形成劳动关系,而应是一种劳务关系。所以法院驳回了单位的管辖权异议,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分析:

在我国现行劳动法实践中,退休后的职工再与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一律以劳务关系对待。虽然这一点在理论上还有争议,但目前仍然是实践中的惯常做法。

事实劳动关系可以转化为劳务关系

案例:

李先生与北京某有限公司维持了3年的劳动关系,但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此期间,李先生的月薪是8000元,但是每月都扣发20%作为风险抵押金。2003年9月,李先生跳槽,并去区人民法院起诉该公司,要求公司返还风险抵押金。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李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关系,应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才能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没有提交劳动合同,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劳动合同主要条款的存在,所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劳务关系,驳回了被告的管辖异议。

分析:

事实劳动关系本来是一种劳动关系,但是由于它没有书面合同,所以劳动关系中的很多权利义务无法确定,这固然对单位有很多好处,可同时对单位也有很多弊端。对此种关系,劳动者可以随时要求终止,单位也无法证明两者之间具体关系的性质。如果劳动者要求以劳务关系的性质来对待的话,用人单位将会很被动。

9.签订装修合同应该注意的事项 篇九

条款一:保修期缩水“从竣工验收之日计算,保修期为二年”

这是典型的保修期缩水,在装修合同中主要以保修期不明晰或笼统写成保修一年或两年出现。工商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按照国家规定,住宅室内装修装饰工程的最低保修期为两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为五年。”

条款二:工期规定未明确“工程有效期为60天”

工期牵涉到是否违约,而计算方式不同会造成不同的结果,“工期由双方协商,一般为60天。但工期是按工作日还是按日历天数计算应该事先商定。”

条款三:转嫁纳税义务,消费者有权索取发票,是维权依据

在交款之日,消费者陈先生索要发票被拒,“要发票就得自行承担税费。”对此,工商局工作人员说消费者有权索取发票,而且也提倡以发票作为维权依据。

条款四:增加额外条款“合同签订后,甲方工程减项超过总工程款5%,须向乙方支付减项总额8%的变更费。”

施工过程中,消费者可能因为装修变更造成减少施工项目,而有的合同要求消费者支付该项目减项费。但实际操作方式应该为施工方已经付出的劳动收取减项费。

除此之外,工商局工作人员还特别提到,应该注意企业逃避保修责任的条款。若出现消费者在多少天内未结清工程款,将失去免费保修资格等条款,应该予以拒绝。

如何破解装修中的陷阱

陷阱一:工艺说明模糊不清。装修公司或工头报价时由于业主更多地会关注单项的价格,而经常忽略工艺说明,尤其是用什么材料、什么规格、什么等级以及甲醛、苯含量等方面的规定。

破解一:一定要当面核实清楚材质、规格和等级,并落实到纸面上,作为合同的附件出现,以免自己后悔莫及,打起官司或申辩的时候没有证据也说不清楚,任由装修公司随意提供不合格、不环保的材料。

陷阱二:单项面积上做手脚。一般业主也是关注单项的价格,至于实际的面积一般是大致估计,实际上这一块也是装修公司或工头做手脚的地方,如果每项面积都稍微增加一些,单项价格又高,那么少则几百,多则几千就出去了,你讨价还价的最后成果均烟消雾散,落得一身被欺骗的感觉。

破解二:单项价格谈定了以后,一定要不怕辛苦,和装修公司或工头一起把单项的面积尺寸丈量一下,并记下来,落实到纸面上,并算清楚单项的总价格是多少,作为合同的附件,以免到时就面积和尺寸的大小扯皮。

陷阱三:在最后提供给客户的报价单上做手脚。一般情况下,装修公司或工头与业主之间在最后签定合同前都会来回就报价单修改3-4回,关注的焦点从单价到面积、总价和工艺说明,如果谈得差不多,对方会给业主一个最后给定的样本,要求业主确认并签合同。这时一定要注意不能想当然和以前谈的一样,一些奸诈的装修公司或工头就会在工艺说明或面积上做些手脚,简化一些工艺或者说对某些材质进行偷换。

破解三:在签定合时,一定要亲自逐项比较和核对相应的条款,是否跟装修公司或工头谈妥的最后条件一致,不能忽略任何细节,不给奸商留下任何可乘之机。

陷阱四:材料进场时提供劣质产品。虽然在合同上和报价单上写得很清楚,该用什么材质、什么规格、什么等级的产品,但一些抱有侥幸心态的装修公司或工头总会铤而走险,改头换面来个以假蒙真,如果业主不细心、不关心的话,劣质材料就这样偷偷进场了。

破解四:材料进场的时候,最好要自己亲自到场,带上合同和报价单,并请懂行的人或监理到场一起验收。并在合同签定时规定,工头进任何一种材料必须提早24/48小时通知业主本人或监理,否则材料出现任何问题责任和误工均由装修公司或工头负责。一定要坚持原则,不行就是不行。

陷阱五:材料陆续进场时先进部分好的材料让你验收以求蒙骗过关,趁业主不在进劣质材料。工人进场的时候工头肯定会进一部分材料,并要求业主到场验货。有一开始就按合同规定来的,但也不可避免出现一些黑心的工头,先进一些好材,趁业主不在偷换一些劣质材料,有的干脆不先告诉业主装修进程,先让劣质材料使用在隐蔽工程里。

破解五:要不定时地出现在工地上,避免装修工头摸清了你的时间规律,有请监理的最好要求监理天天有1-2个时间在工地上。另外,适当“贿赂”小区的门卫和保安,请他们注意,如果有批量的材料出场的话必须签字说明或者打电话向您请教是否放行?

陷阱六:装修工头的水电工是全能工。装修公司自己的水工和电工都是同一个人,而且更有甚者还是瓦工呢。其实他们既没有上岗证,也没有过多的专业水平。

破解六:只要有足够的时间,一定要请一个有专业水平和上岗证的水工、电工,而且最好分开请。专业本来就代表了一种保障,水电是隐蔽工程,出了问题,麻烦就无穷大了。

陷阱七:装修公司或工头随意有“创新”和“必须”,要求增加工程。有些装修公司或工头在报价的时候会故意把一些明显要的工程舍弃掉,等签了合同报完价后再“增添”项目,提醒你当时忘了写了,这个时候的单价就不是由业主说了算了,而是由他说了算,而且报的价格往往横向比比较高。

破解七:签合同前多征求已经装修过的人,或者是监理或者是横向比较其他装修公司的报价单,看看有没有必须要的工程确被有意删减掉的。当然自己也不要随意增加可有可无的项目,因为这个时候装修公司或工头总会狠宰业主一把。

陷阱八:装修公司或工头总会劝说业主多做一些木工活,打柜啊,吊顶啊,做门啊什么的。因为对他们来说水电工和木工活是他们赚钱的大头,所以他不劝说你才怪。

破解八:业主一定要按照实际情况来定夺,千万不要耳根太软。对于家具活,除非业主家的户型不规则请装修公司或工头做外,能在家具厂买尽量在家具厂买,一是家具厂经过多种工序,不会轻易变形;二是木工活在业主家干的话,占场地、脏乱,而且油漆味浓,家具易变形;三是材料好不到哪儿去。

陷阱九:装修工头或工人总会在你在的时候差遣你买这买那,占点小便宜。其实很多零件都是算在工程款里面的,装修工头苦于找不到机会宰业主,一旦有机会,尤其是当业主在购买合同规定的材料时,他总会给你下单子,什么暗盒不够啦,电线不够啦,需要2条木线啦,等等,因为分次要,所以业主也觉得钱不算多,回头算帐不够意思,尤其是男性业主,一般就不会计较。

破解九:装修工头或公司才不会傻到让业主占他的便宜,但他们绝对会逮着机会占空子,所以虽然遇到这种小零配件缺失,钱也不多,但代买就是代买,账还是要算清楚的,遇到爱贪便宜的工头,最好每次买完后留下发票或收据,免得到时有口难开,有口难辩。

陷阱十:不经业主同意随意卖所谓的“废物”。这点主要适用于旧房,因为新房没有什么可东西可以卖给收废品的人。也许卖掉的东西不是很值钱,但不经业主同意随意卖就是原则性问题了。

破解十: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必须提早跟工人或工头说清楚,要卖所谓的废品可以,但是得跟业主打招呼,这是规矩,也是规定。

陷阱十一:提早要中期款,得注意其动机。刚开工没几天,工头总会说要进材料,没有钱了,而且中期工程已经到了,催着业主付中期款。负责的工头是不会这么做的,可心怀鬼胎的人却经常使用这一招。我家就遇到了这样的骗子。

破解十一:签合同的时候最好通过钱来限制工头,这已被多次验证是最有效的。而且把什么环节、什么标准交什么钱规定好,免得相互间有歧义,付款比例最好按照3:3:3:1比例,这样即使有问题也可以及时停手。

陷阱十二:离间计。装修公司或工头总会逮着夫妻业主中好说话的一位,讨要工程款、降低工艺要求甚至进行挑拨离间。任何人都是会看眼色和脸色的,装修工头更是这样啦,碰到不好说话或要求严的业主总是想方设法地避免直接接触,而是直接找好说话、脾气好的另外一位业主,并坚持自己的意见达到自己的目的。

破解教训十二:据说装修有三大规律:钱基本花光、人基本累死、夫妻感情基本破裂。好象事实上都或多或少有些印证,除了最后一条有点严重外,夫妻吵架是难免的,其中有人为制造的原因。所以在面对装修公司或装修工头前后说话不一致的情况下,夫妻间必须达成口头协议,任何事情有商有量和互通信息,免得事后后悔莫及。

装修合同的签订

在签订装修合同前,双方先会对报价和设计方案进行协商。目前装修公司的报价方式有两种:一是消费者报出预算,由装修公司结合要求进行设计和报价;二是消费者提出居室装修的具体要求,由装修公司报价。对于设计方案及图纸的确定也是有两种情况:一是甲方自行设计的,需提供施工图纸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预评价计算书;二是甲方委托乙方设计的,乙方需提供施工图纸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预评价计算书。在消费者与装修公司达成初步默契之后,装修公司就要了解具体要求,并进行实地测量。然后,公司会根据设计图制作一张详尽的报价单交给消费者,上面列有非常具体的用料和施工量。拿到这份材料之后,消费者首先要看设计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可以请设计师来解释这份设计方案,比如说一些空间的处理,材料的应用等。消费者还需仔细考察报价单中每一单项的价格和用量是否合理。在认可了报价之后,正规的装修公司就会和消费者签订施工合同书。

(1)、装修合同应当具备那些内容呢?

1、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2、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3、设计方案的选定;4、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5、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6、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7、合同变更子口解除的条件;8、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9、合同的生效时间;10、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2)、在订立合同是应当注意下面几个问题。

1、合同中必须写明装修的具体要求和完工日期。

2、装饰装修工程项目的质量要求和质量验收方式,由消费者与装修公司在签订书面合同中约定,同时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3、装修公司要按照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对于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要负责返修。消费者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的规定。消费者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修公司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4、在合同中必须注明使用的装饰材料的具体品牌或型号。

5、工程竣工后,消费者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

10.签订装修合同前应当注意的问题 篇十

二、参观装饰公司正在施工的装修现场,检查工地施工工艺以及工人的素质,还应该着重检查施工工地的管理、卫生和防火情况。

三、对装饰公司提供的设计方案要有详细的设计样图。预算报价,客户应该严格审定,如有可能找相关专家咨询。如果委托装饰公司选择建材的话,装饰公司一般会提供预选的材料样品,客户应该保存以便日后检查对照。

四、在签订合同时,应详细注明施工工期、几次验收程序(包括材料、隐蔽工程、局部和整体验收等)、详细制作过程的说明、甲乙双方各自提供的材料的明细表和日期等,同时还应约定好违约金的赔付比例。在约定装修的材料标准时,一定要非常细致,包括外墙、内墙、顶棚、地面、厨房、卫生间、阳台等,每个部位使用材料的品牌、型号都要清楚标明,不能笼统地用“国内名牌”、“国际名牌”之类的字眼。

五、验收方式可在合同上约定由政府质检站来验收,这样你就可以不为请质检站而另付费用。

六、合同要由法定代表人签订,如有委托代理人的,需要复印委托书,同时向装饰公司索要工商执照的复印件和资质证明的复印件,这两个复印件都应该加盖公司章,还要索要项目经理和工程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司正式职工的工作证复印件以及联系电话。

七、交付的工程款要由业主亲自交到公司财务,并索要建筑安装专用发票,尽量防止出现其他人代收工程款的情况。

八、工程完工后不同的项目有不同的保修期,客户可依具体情况与公司商议,保留原证件或扣留部分工程款作为装修的质量保证金,九、上述装修合同有三种形式:即承包人包工包料,部分包料,承包人包工、住户自己包料,在装修中还应注意以下几种情况,装修公司包料的,要向其索要购买的材料明细表、合格证、发票;业主自己包料的,选用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志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装修材料。

十、另外,在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检测不合格的,如属承包人的责任,承包人应返工,并承担相应损失。

11.签订工程合同的风险的探讨 篇十一

关键词:工程合同;风险;对策

一、施工图、洽商资料等收集、保管不力,丢失而导致的结算风险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一定要派专员负责收集、保管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发来的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的文件、协议、通知等书面资料和施工图纸,因为,这些都视为备案合同的组成部分和补充。否则,将会增大承包人工程款的结算风险。

例如,某大型施工企业,为许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一幢15层的商品住宅楼房,双方签订了书面的施工合同。竣工结算产生纠纷,施工企业认为:原合同 1200元每平方包干,现在严重亏损,因为原来是粗装修。施工过程中,开发公司不断提高装饰部分的设计标准,成品是精装修,所以要按1520元每平方结算。开发公司认为:原合同承包价就是精装修,不存在从粗装修变更为精装修的重大变更,部分小的变更是有的,因此,拒绝大幅度调价。本案的关键之一是建筑企业要拿出签订承包合同时的施工图,来证明在签订合同时施工范围是粗装,现在竣工是精装。但是,施工企业称:当初的施工图在施工中已自然磨损了,现在手中没有;开发公司却称:当初的设计与现在的竣工图是一致的,而且我方没有提交施工图的义务。承包人律师到政府相关部门调取施工图时,得到的答复却是:由于该工程性质是民资,所以备案时要求不严,资料上交不全,施工图未存。

相应的防范对策:承包人应派专人、负责收集、保管与施工相关的所有图纸,设计变更资料、洽商文件、会议纪要、通知等,一切由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签发的来往手续,均应妥善保管,以防丢失。因为,这些都是维护承包人合法权益的重要证据。

二、发包人不要随意变动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监理工程师

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期限长、双方来往手续多等合同本身的特点,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原备案合同中注明的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以及监理工程师,中途往往发生人员变动。上述人员变动时,发包人往往仅口头通知承包人。当竣工结算产生纠纷时,承包人手持仅有个人签名而无发包人或监理单位盖章的文件,要求增加工程款或要求工期顺延时,却遭发包人的刁难拒绝。此时,举证责任就转移到承包人,承包人要举证证明在相关文件上的签名者,系发包人所派的现场代表,或系监理单位新派的监理工程师,否则,该文件的有效性不能确认。此节势必增加了承包人的举证难度,导致承包人的合法利益往往受损。据笔者所知,标的越大的建筑工程,特别是发包人系开发公司的情形,上述人员的变动频率越高。

防范对策:化解此风险的对策很简单,即在发包人派驻工地代表人员每次变动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对方索要《人员变动通知书》,并要求对方加盖单位印章。

三、工程因某些自然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风险

工期延误,往往是发包人对付承包人企图少付、拖付工程款的惯用手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13.1条规定,因7种原因之一造成工期延误的,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其中“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工期应顺延。但该条在实践中往往发生争议。

防范对策:承包人在月底报送当月已完成工程量时,可同时用摄像器材对建筑物施工进度状况进行拍摄,固定证据。一旦产生纠纷,承包人可用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证明承包人的施工进度和发包人不及时给付进度款的违约行为存在,从而证明工程延期系发包人不及时给付进度款所致,承包人不应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

四、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风险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往往要求订立“工程逾期竣工一天,承包人承担违约金一万元”的条款,以约束承包人。这样的逾期竣工违约金条款,并不能说是无效的。发包人往往用追索承包人逾期竣工违约金来抵冲、对抗承包人索要工程的请求。

防范对策:为了避免承担高额的逾期竣工违约金,除了注意抓施工进度、避免出现工期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延误外,可以在合同中确定一个违约金最高限额;比如,约定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金以不超过工程总价款的百分之三为限。

五、工程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价款调增却得不到保护的风险

在合同履行中,工程设计变更是常事;因工程的设计变更,势必引起工程价款的变动,但是,由于合同中程序性条款,往往导致承包人得不到因工程设计变更而本应相应调增的那部分价款。其原因是,示范合同文本通用条款第31.2条规定,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设计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由于承包人未充分注意此条款,施工中只知道按新的设计去施工,却未及时提出变更价款书面要求。等到竣工结算再提出时,已超过合同约定期限,不诚实的发包人往往抓住此点对此部分调增的工程价款不予支付,造成承包人的损失。

防范对策:可在设计变更确定后14日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并要求对方签收;也可以在合同專用条款中约定:关于因设计变更引起的价款调增部分,承包人可以在竣工结算时一并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要求。

合同签订是在法律保护范围内的,那么施工企业应与挂靠项目经理签订正式规范的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办理养老保险手续,使企业与该项目经理之间建立名符其实的劳动关系;同时完善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条款,明确项目经理有如实列支生产成本,不得挪用工程资金等义务。明确只有在如实支出各项生产成本之后,若有盈余,项目经理才有权自主分配。上述条件具备后,如果项目经理仍发生挪用工程款等行为,施工企业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可通过刑法的手段、保护施工企业合法权益的情形下,项目经理依法办事的意识定会大大加强。

除此以外,承包人还可能面临工程质量风险、违法转包工程风险、签订阴阳合同的风险等等,在此不再一一列举。总而言之,承包人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把好合同签订关、合同履行关、合同竣工结算关,依法、依约规范自己的行为和对方的行为,善于用法律武器及时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2.合同签订中怎样做好纳税筹划 篇十二

目前许多纳税人在签订合同时, 往往比较注重合同的格式及研究法律文书的表述方式, 以免引起法律纠纷, 但却忽略了合同与税收的关系, 及合同中是否存在税收风险。为了帮助相关纳税人减轻税收负担、防范涉税风险, 笔者试图从以下五个方面来阐述合同签订中不同税种的纳税筹划。

一、关于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在销售合同签订中, “销售折扣”和“折扣销售”对纳税人缴纳增值税产生不同影响。销售折扣是先销售后折扣, 即通常所说的“现金折扣”, 它是一种理财方式, 是企业为了提前收回货款而给予客户应收款项上的减免, 应在实际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折扣销售又称商业折扣, 先折扣后销售, 也就是通常说的“打折”, 会计上按照折扣后的金额来确认销售收入。

从企业税负角度考虑, 折扣销售方式优于销售折扣方式。如果企业面对的是一个信誉良好的客户, 销售货款回收的风险较小, 则可考虑通过修订合同, 将销售折扣方式改为折扣销售方式。这样, 企业便可达到少缴纳增值税的目的。

例1:青岛佳惠制衣有限公司为一般纳税人, 2012年7月, 该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约定不含税销售额为100 000元, 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期为40天。如果对方可以在20天内付款, 将给予对方3%的销售折扣, 即3 000元。根据这种情况, 请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方案一:采取原合同规定的销售折扣方式。

折扣额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 则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100 000×17%=17 000 (元) 。

方案二:修改合同条款, 变“销售折扣”为“折扣销售”。

即该公司将合同金额降低为97 000元, 相当于给予对方3%折扣之后的金额。同时在合同中约定, 对方企业超过20天付款加收3 510元滞纳金 (相当于3 000元销售额和510元增值税) 。这样, 企业的收入并没有受到实质影响。

如果对方在20天之内付款, 可以按照97 000元的价款给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则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97 000×17%=16 490 (元) 。此时, 与方案一相比, 方案二少缴纳增值税510元 (17 000-16 490) 。

如果对方没有在20天之内付款, 企业可以向对方收取3 510元滞纳金, 则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97 000×17%+3510÷ (1+17%) ×17%=17 000 (元) 。此时, 方案二与方案一的增值税税负是相同的。

由此可见, 通过纳税筹划后的方案二可以少缴纳或晚缴纳增值税。因此, 青岛佳惠制衣有限公司应当选择方案二。

二、关于营业税的纳税筹划

物流业具有季节性, 在淡季时, 物流企业往往有大量机器设备闲置。所以物流企业通常将这些机器设备出租, 收取租赁费。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租赁业务应该按照“服务业———租赁”税目缴纳5%的营业税。然而, 如果企业能够将租赁变成异地作业, 则物流企业可以按照“交通运输业———装卸搬运”税目缴纳3%的营业税。二者的最根本的区分标准在于租赁业仅出租机器设备, 而装卸搬运的异地作业则应该同时“出租”机器设备和操作人员。因此, 可参考如下案例:

例2:潍坊顺风物流公司有两台大型装卸设备闲置, 2012年8月初, 以每月5万元的价格出租给永盛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半年。该物流公司应当收取租金300 000元, 按照“服务业———租赁”税目缴纳5%的营业税。永盛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需要支付30万元的租赁费, 同时需要安排两名操作人员, 两人半年的工资为5万元。请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方案一:签订普通租赁合同。

顺风物流公司应纳营业税=300 000×5%=15 000 (元) ,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5 000× (7%+3%) =1 500 (元) , 合计纳税=15 000+1 500=16 500 (元) 。不考虑其他成本费用, 该物流公司的纯收入=300 000-16 500=283 500 (元) 。

方案二:将租赁合同变为异地作业合同。

由顺风物流公司派遣两位操作人员并支付5万元的工资, 为永盛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装卸服务, 同时收取35万元的服务费。则顺风物流公司应该按照“交通运输业———装卸搬运”税目缴纳营业税, 该公司应纳营业税=350 000×3%=10500 (元) ,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0 500× (7%+3%) =1 050 (元) , 合计纳税=10 500+1 050=11 550 (元) 。该物流公司的纯收入=350 000-50 000-11 550=288 450 (元) 。

由此可见, 通过纳税筹划, 顺风物流公司减轻了税收负担4 950元 (16 500-11 550) , 增加了纯收入4 950元 (288 450-283 500) 。同时, 永盛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由于不需要自己安排操作人员, 也省去了很多麻烦。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三、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相同数额的劳动所得, 如果所属的税目不同, 则要承担不同的税收负担。我国现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是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税率为3%~45%。而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是20%的比例税率。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签订了存在雇佣关系的劳动合同, 这为纳税人带来了很大的筹划空间。

例3:刘辉2012年9月从单位获得工资2 600元, 同时, 他又到另外一家外资公司做兼职, 合同约定兼职工作期限为1年, 每月收入为2 400元。合同没有约定刘辉和外资公司的关系, 外资公司以劳务报酬的形式为刘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这种情况, 请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方案一:刘辉与外资公司签订劳务合同, 确立劳务关系。

刘辉取得的劳务报酬每月应纳税额= (2 400-800) ×20%=320 (元) 。同时, 刘辉所在单位以工资、薪金所得的形式为刘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由于刘辉工资收入未超过免征额3 500元, 因此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方案二:刘辉修改与外资公司的合同, 使二者为雇佣关系。

由于刘辉在两处获得收入, 他须自己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每月应纳税额= (2 400+2 600-3 500) ×3%=45 (元) 。

由此可见, 通过纳税筹划, 方案二每月少缴纳个人所得税275元 (320-45) 。因此, 刘辉应当选择方案二。

四、关于房产税的纳税筹划

房产税的征收方式分为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前者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 即依照房产原值一次性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税率为1.2%;后者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税率为12%。房产税两种不同的计税方法必然导致应纳税额的差异。企业可以比较两种计税方法下房产税税负的大小, 通过签订不同性质的合同来改变收入的性质, 转变房产税的计税方法, 尽可能降低房产税税收负担。

例4:济南好威尔机械有限公司有4栋库房闲置, 2012年欲将闲置的库房对外出租。房产原值共计4 000万元, 年租金收入为600万元, 当地政府规定的扣除比例为30%。根据这种情况, 请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方案一:签订库房租赁合同, 将其对外出租, 其计税依据为租金收入。

该公司应纳营业税=600×5%=30 (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0× (7%+3%) =3 (万元)

应纳房产税=600×12%=72 (万元)

合计纳税=30+3+72=105 (万元)

方案二:签订仓储保管合同, 将单纯的库房出租改变为提供仓储保管服务, 其计税依据变为房产余值。

该公司应纳营业税=600×5%=30 (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0× (7%+3%) =3 (万元)

应纳房产税=4 000× (1-30%) ×1.2%=33.6 (万元) , 合计纳税=30+3+33.6=66.6 (万元) 。

由此可见, 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纳税38.4万元 (105-66.6) 。因此, 好威尔机械有限公司应当选择方案二。

五、关于印花税的纳税筹划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 同一凭证, 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 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 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因此, 当纳税人要签订的合同涉及若干经济业务时, 应当分别记载金额或者分别签订不同的合同。

例5:新华制药厂和利达包装有限公司是长年业务合作单位, 2012年5月, 新华制药厂的一批药品需租用利达包装有限公司的仓库保管一年, 约定仓储保管费为120万元;另约定新华制药厂购买利达包装有限公司的包装箱500个, 每个0.2万元, 合计100万元。在签订合同时, 两家公司签署了一份保管合同, 其中约定了上述保管和购买包装箱的事项, 但未分别记载相应金额, 仅规定新华制药厂向利达包装有限公司支付款项220万元。根据这种情况, 请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购销合同、仓储保管合同的印花税税率分别为0.3‰和1‰) 。

方案一:签订合同时, 上述两项交易未分别记载金额, 则应当按照较高的税率合并缴纳印花税。

两家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印花税=220×1‰=0.22 (万元)

合计缴纳印花税=0.22+0.22=0.44 (万元) 。

方案二:签订合同时, 上述两项交易分别记载金额或者签订两个合同, 就可以分别适用各自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

两家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印花税=120×1‰+100×0.3‰=0.15 (万元) , 合计缴纳印花税=0.15+0.15=0.3 (万元) 。

由此可见, 通过纳税筹划, 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纳印花税0.14万元 (0.44-0.3) 。因此, 应当选择方案二。

通过以上五个案例的分析可知, 合同类型的选择、合同条款内容的表述、合同金额的确定等都会对企业的税收负担产生影响。这就要求纳税人在合同签订之前进行合理筹划, 正确设计合同中的各种涉税条款, 争取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最大限度地降低税收负担, 防范涉税风险, 实现税后利益的最大化。

【注】本文系2012年山东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自筹经费项目“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应用研究” (项目编号:J12WF78) 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翟继光.新税法下企业纳税筹划.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 2010

13.签订房屋装修合同注意事项 篇十三

房屋装修合同注意事项九:争议解决办法未约定

家装消费者在发现装修质量有问题时,应及时与装修公司协商解决,但大多数消费者在房屋装修合同中没有约定出现争议后的解决办法。

房屋装修合同注意事项十:协商解决不成解决办法

1、向消费者协会反映,请求消协帮助处理此事。

2、如果是在家装市场签订的合同,应要求市场处理此事。

3、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情况,请求工商部门协调处理。

4、向所在地家装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协助处理。

5、如双方合同中约定仲裁,影响约定的仲裁机关提请仲裁(约定的仲裁机关必须写明全称)。

14.签订装修合同的11个注意事项 篇十四

己买,我们也没有办法,只好自己出钱买了。在装修过程中,我们不断付钱给他们,一共付了24500元,只剩500元作为尾数没付。”11月初,房子装修基本完工了。该公司将决算书交给了金女士,价格比预算多出了2400元。比较预算书和决算书,金女士发现,这2400元钱加得不是很合理。“比如阳台的木格玻璃门,最初我们要求做成4扇的,后来该公司说做成两扇也不错,我们就同意了,他们说两扇和4扇的价格差不多,就算860元钱。后来做的时候,我们觉得还是4扇比较好看,就要求做成4扇的,那时候他们还是说价格差不多的。可在决算书上却加了一倍的钱,要补860元,我觉得这个钱加得太不合理了。在决算书中,木材面哑光漆的面积比预算书超出很多,要补496元钱,他们的解释是预算是按图纸面积算的,决算是按板料算的,所以不一样。另外,由于我们中间要求取消吊顶,换成石膏阴脚线,说好补差价127元,并在合同上写明了,但是他们现在要求我们补450元,这也是不合理的。”金女士说,“还有一些电器配件,我去市场问了,发现该公司的报价要高出市场价很多。”

装修项目变更要签订协议

发现了决算书里的种种问题后,金女士拒绝支付超出预算的2400元钱,但该公司却坚持要她付清款项。事情就此僵住。

杭州铭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张经理表示,预算表是按照设计图纸做的一个预算价格,由于实际施工工程中往往会有项目增减,所以决算和预算难免有点出入。有时候价格方面可能说得不是很清楚,导致了结账时双方意见不一致。“我们会和金女士进一步沟通,按照实际工程量来算钱。”张经理说。

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陈钟律师指出,金女士已经签订了装修合同,装修公司应严格按合同的约定装修。如果中间有变更,双方应该签订书面协议,重新约定,作为决算时的凭据。现在因为对变更项目没有明确约定,双方只能协商解决此事。如果协商不成,那么需要通过有关部门做价格鉴定,按照实际施工量来结算。

签订装修合同要谨慎

现在家装市场极容易出现工程纠纷,如转包、挂靠公司、装修质量、拖延工期、预决算争议等情况。陈律师提醒消费者,为防止这类纠纷的发生,业主一定要签订《家居装饰合同》来保证自己的利益,签订合同时,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多加注意。

一、选择正规的家装公司,签订合同之前,业主应先审查装饰公司的手续是否齐全。

二、参观装饰公司正在施工的装修现场,检查工地施工工艺以及工人的素质,还应该着重检查施工工地的管理、卫生和防火情况。

三、对装饰公司提供的设计方案要有详细的设计样图。预算报价,客户应该严格审定,如有可能找相关专家咨询。如果委托装饰公司选择建材的话,装饰公司一般会提供预选的材料样品,客户应该保存以便日后检查对照。

四、在签订合同时,应详细注明施工工期、几次验收程序(包括材料、隐蔽工程、局部和整体验收等)、详细制作过程的说明、甲乙双方各自提供的材料的明细表和日期等,同时还应约定好违约金的赔付比例。在约定装修的材料标准时,一定要非常细致,包括外墙、内墙、顶棚、地面、厨房、卫生间、阳台等,每个部位使用材料的品牌、型号都要清楚标明,不能笼统地用“国内名牌”、“国际名牌”之类的字眼。

五、验收方式可在合同上约定由政府质检站来验收,这样你就可以不为请质检站而另付费用。

六、合同要由法定代表人签订,如有委托代理人的,需要复印委托书,同时向装饰公司索要工商执照的复印件和资质证明的复印件,这两个复印件都应该加盖公司章,还要索要项目经理和工程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司正式职工的工作证复印件以及联系电话。

七、交付的工程款要由业主亲自交到公司财务,并索要建筑安装专用发票,尽量防止出现其他人代收工程款的情况。

八、工程完工后不同的项目有不同的保修期,客户可依具体情况与公司商议,保留原证件或扣留部分工程款作为装修的质量保证金,九、上述装修合同有三种形式:即承包人包工包料,部分包料,承包人包工、住户自己包料,在装修中还应注意以下几种情况,装修公司包料的,要向其索要购买的材料明细表、合格证、发票;业主自己包料的,选用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志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装修材料。

十、另外,在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检测不合格的,如属承包人的责任,承包人应返工,并承担相应损失。

15.浅谈签订施工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篇十五

在当前建筑业市场经济环境下, 施工企业承担的风险是很大的, 而合同是施工企业一切风险的源头。由于建筑市场供求关系严重失衡, “僧多粥少”导致了过渡竞争甚至恶性竞争, 这种无序竞争使得施工企业风险无处不在并越来越加剧, 许多业主利用施工企业急于揽到工程业务的迫切心理, 在签订合同时附加某些不平等条款, 致使施工企业在承接工程初期时就处不利的地位, 甚至陷入合同陷阱。如果合同签订不良, 势必会造成以后工程项目实施中的被动, 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因此, 本人认为施工企业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注意如下问题。

1 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合同签订前进行合同评审

由企业经营部门牵头组织法律事务、质量安全、办公室、人力资源、财务、总工程师室、工会等相关部门对要签订的合同进行事前评审。并由各个职能部门对其所涉及的内容进行有效的评价, 提出对合同内容的增减意见, 同时, 要充分掌握和了解并熟悉各种相关联的资料。这是因为签订一项施工合同, 所涉及到的面很广, 既有技术问题, 也有经济的和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 在签订合同前必须做好合同评审工作, 对合同条款要进行逐条的分析研究推敲, 文字表达一定要明晰, 不能含糊不清或者模棱两可。为了能获得比较理想的效果, 能较好地避免经济纠纷的发生或者说能够有效地控制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施工企业在正式签订施工合同之前, 应该组织相关部门对所涉及的单位进行考察, 搜集和掌握他们的各方面资料。当然还应该包括施工所在地的有关政策规定等等。如业主的信誉和实力, 包括业主的资金状况、注册资本及工程项目资金到位情况、投资主体、资产负债情况, 以及工商、银行、税务及合作伙伴对其的评价等, 并对业主提供的相关基础性资料进行认真研究, 只有掌握和分析了各种资料后, 才能对其作出正确的评价, 才能使签订的合同更加合理, 才不致于上大当、吃大亏。

2 进行风险分析

承包任何工程项目, 风险和利润都是同时存在的。为了避免和减少由风险带来的损失, 施工企业应在投标报价之前、投标过程中及签订施工合同时, 全面认真地对以下各种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进行有效地分析。

(1) 业主风险分析。因为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自始至终离不开施工企业与业主的紧密合作, 有的业主实力较弱, 相应地工程项目的风险也就加大;有的业主虽然有一定实力, 但信誉较差, 与这样的业主合作风险控制就更加慎重。在现在的建筑市场体制下, 有的业主利用机制的不健全, 采取发布虚假工程信息, 虚假发包, 签订虚假施工合同等形式, 骗取施工企业的履约保证金;也有的业主在工程项目无建设资金的情况下, 以签订不合理合同的手段, 套取施工企业垫资施工等等, 与这样一些业主合作如果我们不把好风险控制关。那么企业存在的风险是相当大的。

(2) 项目风险分析。工程项目就其本身来说有的施工条件好有的施工条件坏, 这也是关系到施工企业风险的重要因素。施工企业应对工程项目进行策划定位, 在招投标前就对工程所处地段、市场环境、报批手续以及开工前的必要条件是否具备、相关的证件是否办理齐全, 土地款是否已经付清, 工程建设资金是否到位等相关的情况进行考察了解分析。如果还有那些没有到位的, 那么应该考虑一旦合同签订或者工程开工会有什么样的风险, 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等等。

(3) 法律风险分析。主要是合同条款的潜在风险, 在当前建筑市场机制不完善的今天, 还存在着许多问题, 如工程质量问题, 工程款的支付问题, 原材料价格的确定问题等, 都与合同履行不良有着密切的关系。许多业主认为自己是卖方市场, 在签订合同时附加某些不平等条款, 设置合同陷阱, 使企业蒙受重大损失。还有很重要的一点, 那就是在合同上有没有做文字游戏, 语言表达是否清楚, 工程节点是否明确, 是否有存在着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东西, 合同纠纷处理的管辖地及管辖范围是否明确, 法律概念是否清楚等等, 都应该进行好好的评价分析。因此说, 施工企业对合同签订前进行风险分析评价, 是企业有效地控制和规避潜在的风险, 减少不必要损失的有效方法。

3 争取合理的合同条款

对施工企业来说, 采取合理的合同条款, 是减少经营风险和获得盈利的重要方式。由于施工合同内容较多, 涉及面广, 包括技术性条款、商务性条款、法律性条款等。因此, 施工企业在合同谈判时, 要掌握和使用好自愿与对等原则, 因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 对合同中的条款要有针对性地确定哪些是可以让步的, 哪些是不能让步的, 要很好地把握好底线, 要做到既有原则性, 又有灵活性, 讲究合同在谈判过程中的技巧;要慎重分析研究各种风险因素和避免承担不合理风险的条款, 要细微严密, 尽可能面面俱到地仔细斟酌每一条款, 要考虑到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和一切容易引起纠纷的因素。施工企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为自己采取合理条款:力求使风险性条款合理;防止潜在的损失条款放入其中;避免有名无实的条款;避免限制自己权利的条款;拒绝那些霸王条款、不平等条款以及一些概念不清表达不明确的、模棱两可的条款。

当然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中应该把握的远远不至这些, 以上谈的只是我们施工企业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该注意和必须重点把握的几个问题, 写它的目的就是想让我们的建筑施工企业能在“僧多粥少”的市场环境下, 认真做好防范工作, 重视工程合同的签订工作, 消除经营隐患, 促使企业又快又好的发展, 同时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 吸引更多的人去研究探讨这方面的问题, 使我们的建筑市场机制更加完善, 竞争更加有序。总之, 建筑施工企业只有签订合理的施工合同, 才能使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达到减少风险和降低损失的目的, 才能确保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获取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柯华庆.经济合同法基本原理[M].中国法制出版社.

16.借用他人名义签订借款合同的后果 篇十六

2003年6月9日,被告李强借用王权之名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A县支行订立《个人生产经营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40万元。还款期限为2004年6月3日,借款年利率为6.9%。被告李强以其所有挂靠于某市融通运输有限公司的卧铺客车(价值68万元)作为该笔借款的抵押物。融通运输有限公司与原告双方于2003年6月3日在《动产抵押清单》上盖章,并约定该清单作为借款合同的附件。原告按该借款合同将40万元贷款发放给被告李强,被告李强获得贷款后,将此款用于了通达公司的生产和经营。

2004年6月3日,被告李强又以王权的名义与原告的双江营业所办理了《借款展期协议》。协议约定,将原告借款合同借款金额40万元的借款期限从2004年6月3日展期至2005年5月20日,展期期间借款年利率为7.1%。

2005年12月30日,原告(甲方)与被告李强(乙方)达成《债务落实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为:李强于2003年至2004年,为了扩大其客运业务经营规模,借用他人的名义向中国农业银行A县支行贷款共计18笔,金额共计510.7万元。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乙方自愿承担所有的贷款及其所产生利息的全部偿还责任。乙方必须对其所承担偿还责任的贷款提供足值、有效的抵押物作抵押担保。本协议签字之日的次月起,乙方必须按月偿付甲方贷款本金不少于10万元,并按季支付所承担全部贷款的相应利息。贷款期限及利率仍按原借款合同约定执行,贷款逾期的执行利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008年4月29日,被告通达公司给原告作出承诺。其主要内容:通达公司以王权等18户的名义,于2003年6月至2004年6月间在农行双江营业所申请借款18笔,金额共计545万元,现有贷款余额489万元,表内应收利息105万元,以上借款均已逾期,所借款项实际用于通达公司作为固定资产投入和流动资金使用。为了保障农行债权,公司承诺“以上借款由通达公司承担所有债务,同时将以我公司的固定资产房产作为担保抵押,从2008年6月份起每月由我公司偿还贷款5万元,并承担以上借款合同中的所有法律条款及履行偿还义务”。截至2008年4月20日,该借款合同涉及的借款本金39.5万元及利息99842元未偿还。

原告农行A县支行起诉要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39.5万元及资金利息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王权因法院无法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法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因逾期未到庭应诉,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经审理后判决如下:由被告通达公司、李强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9.5万元,利息99842元,从2008年4月21日到付清之日的利息按照农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利息,被告王权不承担责任。

争议的焦点问题

关于借款合同的效力

本案涉及的《个人生产经营借款合同》是由银行与王权签订,但是王权并不是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真实承受人,尤其是该借款合同上并无被告王权或其受托人的签署,因此被告王权与原告没有成立合同关系。相反,本案被告李强承认自己以被告王权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了《个人生产经营借款合同》并获得贷款40万元。被告李强将该笔借款用于其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即被告通达公司。那么,这种当事人的变化是否影响合同的效力?本案受案法院并没有因此认定借款合同无效,而是通过否认名义借款人王权作为合同当事人并将实质借款人李强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方式,肯定了借款合同的合法有效。

法院的理解是否存在明确的法律依据?笔者认为,我国《合同法》并未直接规定借用他人名义签署合同的效力问题,但是从法理上来看,如果有关合同的实质权利义务承受人认可并接受有关合同当事人的地位,则支持该合同的有效性更有助于有关纠纷的解决。当然,从借款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银行角度来说,如果王权的偿还能力和信誉明显优于实际的借款人,且名义借款人知悉实际借款人借用其名义签署借款合同的事实,则名义借款人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合同的效力并不因此而受到损害,而是实际承受借款人义务的当事人认定可能更为复杂。

关于实际借款人与名义借款人的过错及其责任

从代理关系角度看,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由此可知,如果名义借款人知悉实际借款人用其名义向银行借款且不反对,则存在其“默认”的问题。我国《合同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如果实际借款人借用他人名义,有着明显的欺骗银行的意图,且发生有关贷款资金的违法使用并导致银行资金的损失,则实际借款人可能构成骗取银行贷款的刑事犯罪行为。此种情形下,既有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也有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例如,借款人的身份虚假,系冒用他人名义或使用伪造的身份证明、购车证明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一般认定为无效合同。该类案件因有贷款诈骗犯罪嫌疑,法院往往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审理,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我国《刑法》对贷款诈骗罪开始有所规范。《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仅规定了“贷款诈骗罪”,即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认定为有罪并处以刑罚。但实践中,难于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有些案件虽然给金融机构带来了较大损失,但由于不能定贷款诈骗罪,致使此类案件呈现高发趋势,甚至成为某些人打法律擦边球的手法。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充分考虑了实践中以欺骗手段获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及其后果,对于虽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给金融机构造成了损失,扰乱了正常金融秩序,骗取了金融机构信用与贷款,使金融资产处于非正常的高风险之中,可认定为犯罪。本案虽然存在实际借款人借用他人名义向银行借款,但是实际借款人一方面承认了自己的实际用款人身份,同时积极采取措施主动承担还款义务,且尚未给银行带来较大损失,因此不宜追究实际借款人的刑事责任。

银行有无过错及其责任应如何承担

发生名义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的分立,银行是否存在过错?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由于实际用款人对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义务的认可和接受,使得法院并未就银行的过错问题作出分析和认定。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涉及名义借款人承担责任时,银行是否有过错以及该如何承担相应责任的问题则无法回避了。从我国《贷款通则》等监管规章来看,本案借款合同的贷款人以及实际借款人均有违反相关规定的问题。根据《贷款通则》第十九条规定,借款人应当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应当向贷款人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七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第三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贷款通则》第二十七条贷款调查规定:“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该文件第三十一条还就贷后检查做出如下规定:“贷款发放后,贷款人应当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和检查。”这些规定,充分表明了银行对借款人及其借款用途负有审查的职责,如果银行不认真履行和这些职责,则银行的行为构成违规的情形,不仅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还可能遭受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关于承诺函的效力

针对《个人生产经营借款合同》的履行,原告与被告李强签订了《债务落实协议》,被告通达公司出具了《承诺书》。这两个法律文件实质上将实际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纳入了借款法律关系中,并确立了李强和通达公司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人地位。由于这两个文件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况且,案件审理中原告与被告李强、被告通达公司对欠款本金及利息均无异议,且被告通达公司和李强同意按《债务落实协议》和《承诺书》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对银行的几点启示

从本案来看,虽然银行没有在借用他人签订借款合同的纠纷中发生严重的损失,但是银行应该总结该案的教训,有必要注意以下事宜。

第一,银行充分认识虚假借款人引发的重大风险。实际借款人与名义借款人的分离,不仅可能导致银行的民事法律责任,还可能导致银行的行政法律责任。银行不能为了业务的拓展而放任不具有借款主体资格或不符合借款条件的主体借用他人名义向银行借款。否则,银行不仅可能遭受贷款被骗的问题,而且将因自身的放任行为承担有关民事和行政法律责任。特别是当存在第三人担保或者保证保险等贷款保障机制时,一旦发生借款人身份虚假,则担保人或保险人将会据此抗辩银行存在违规行为,并因此免除或者减免担保人、保险人的法律责任。从一些银行前几年发生的较大面积的虚假个人消费贷款案件来看,银行为此付出的成本是高昂的。

第二,银行应谨慎履行审查借款人及其借款用途的义务。鉴于我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对银行审查借款人及其借款用途做了明确的规定,银行应该认真审查有关信息和材料,防止出现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分离的情形。对于存在委托代理关系的借款当事人信息审查,更有必要认真核实代理关系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防止发生超越代理权、滥用代理权的情形。

第三,出现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相分离的情形时,银行应该积极采取措施,与相关当事人协商,促成实际借款人承担借款合同项下名义借款人的权利义务。对于名义借款人确属不知情且无任何过错的,银行应该积极争取实际借款人的认可,及时变更借款人身份,以便向实际借款人追偿贷款。如果银行无视此类问题的后果,不及时采取挽回损失、纠正错误的措施,而是采取将错就错的手段,把虚假的名义借款人的不良信用信息报告记载到了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数据库,则可能引发该名义借款人的抗辩,甚至给银行造成更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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