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公司章程参考(共9篇)(共9篇)
1.合伙企业公司章程参考 篇一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格式化公司章程填写说明
1、本章程仅适用于中外合资的有限公司。
2、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选择设监事会的,将“监事”章节删除;不设监事会的,将“监事会”章节删除。
3、本章程中股东自行约定的事项不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4、本章程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不得手工填写。
5、本章程供参考,股东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订,但章程中应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3条所列事项。
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各方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和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共同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订立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中文):
;
公司名称(英文):
; 公司注册地址:。
第三条 公司股东各方为:
甲方:,注册国家(地区)/所属国别(地区),法定地址: ; 乙方:,注册国家(地区)/所属国别(地区),法定地址:。
(注:若有丙、丁„„ 方,依此类推。)
第四条
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公司。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的投资总额为。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其中:
甲方认缴出资额为,出资方式为:,占注册资本的 %;
乙方认缴出资额为,出资方式为,占注册资本的 %。
(注:若有丙、丁„„ 方,依此类推。如有专项规定不需列明投资总额的,则删去投资总额项)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缴付期限:。
(注: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行业外,公司股东可自行约定出资期限,并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八条 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须经合营他方同意。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董事会由 名(注:3-1
3人)董事组成,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其中甲方委派 名,乙方委派 名。(注:若有丙、丁„„ 方,依此类推)。董事长一名,由 方委派,副董事长 名,由 方委派。董事每届任期三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注: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由他方担任)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以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会议和表决。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四条 下列事项需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决定:
1、公司章程的修改;
2、公司的中止、解散;
3、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4、公司的合并、分立;
……(注:事项内容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增加)
第五章 监事
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名(注:1-2人),由股东共同委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经共同委派可以连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向董事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注:可以约定其他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职责)
第十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八条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监事会
第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共 人(注:不少于3人),包括 名股东代表和 名公司职工代表(注:职工监事比例不得低于1/3)。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共同委派,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向董事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注:可以约定其他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职责)
第十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 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任期 年,并由合营各方分别担任。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公司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可以约定其他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职责)
第二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的,经董事会决议可以随时解聘。
第七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注:董事长或总经理二者选其一)担任。
第八章 公司劳动管理及财务等其它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员工雇佣、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和劳动纪律等事宜。公司支持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设立工会组织。
第二十三条 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执行财务、会计、审计、外汇、统计、保险等制度。
第九章
期限、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四条 公司经营年限为 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股东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在距合营期满六个月前,向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注: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对合营期限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年限届满;
(二)董事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2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二)、(四)、(五)项而解散的,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以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用中文书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及其修改须经董事会同意,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后生效。
第三十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
本章程系股东各方自愿选择的格式化章程文本,当事各方承诺已知晓文本全部内容,除下划线处填入的文字和根据说明需要删除或修改的条款外,其余文字和条款未作任何改动。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2.合伙企业公司章程参考 篇二
有一个普遍的观点是合伙制企业的所得税负担低于公司制企业。理由是, 对作为合伙企业的投资人 (合伙人) 只征收“一道”所得税, 公司制企业征收“双重”所得税, 所以合伙制企业的组织形式明显要比公司制企业的组织形式具有税收优势。这种观点只是看到了事情的表象, 没有考虑到新设企业的盈利模式和经营范围和企业注册地, 更没有充分认识到我国目前关于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基本上没有系统配套的财税法律和税收政策给企业带来的诸多困扰。同时, 由于合伙企业在我国企业总量中所占比重甚微, 这方面的财税法律和政策也处于研究探索和完善阶段。目前关于合伙企业税收法规, 国家层面的主要有:《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发[2000]16号) 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财税[2000]91号) ;后来在执行时打了一个补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国税函[2001]84号) 以及新合伙企业法实施后又打了另一个补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9号) 。
一、生产经营所得
由于收入或所得的类型不同, 适用的税种和税率也会不同, 在这种收入类型下, 合伙企业以每一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00]91号文规定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 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 对个人投资者分得的部分, 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于法人和其它组织,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一般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率。
举例:现有两名自然人拟设立一家企业甲, 假定无论是公司制企业还是合伙制企业, 生产经营所得均为5000万元 (即税前利润) 一年。
方案一:在上海设立公司制企业甲, 则先缴纳企业所得税1250万元 (税率按25%计算) , 税后利润3750万元在分配给个人时, 再扣缴股东20%税率的个人所得税, 计750万元。合计的所得税税额为2000万元。则其所得税综合税负为:25%+ (1-25%) ×20%=40%, 且一般相对固定不变, 即不随公司的收入或利润的变化而变化。
方案二:在西部地区设立公司制企业甲, 则先缴纳企业所得税750万元 (所得税税率按15%计算) , 税后利润4250万元在分配给个人时, 再扣缴股东20%税率的个人所得税, 计850万元。合计所得税税额为1600万元。则其所得税综合税负为:15%+ (1-15%) ×20%=32%, 且一般相对固定不变, 即不随公司的收入或利润的变化而变化。
方案三:设立合伙企业甲, 则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假定上述5000万利润由两名自然人合伙人平分, 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率为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则应缴个人所得税为:[ (25, 000, 000×35%-14750) ]×2=17, 470, 500 (元) 。所得税综合税负为34.94%。且随企业的利润的增加而无限接近35%。
二、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所得
在这种收入类型下, 合伙企业因合伙人的种类不同, 在纳税上有所差别。
1.合伙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机构投资者的, 依据 (财税[2008]159号) 文的规定, 缴纳企业所得税。”
2.合伙人为个人投资者的, 依据 (国税函[2001]84号) 文的规定,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 不并入企业的收入, 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合伙人为合伙企业的, 由该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按照5-35%税率 (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缴纳个人所得税, 或公司合伙人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投资人转让股权所得
在这种收入类型下, 合伙人的纳税情况同样与合伙人种类有关。
1. 合伙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机构投资者的, 应就这部分收入按照自身所得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合伙人为个人投资者的, 如果自然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权益, 由此而产生的利得是作为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财产转让所得”税目征收20%个人所得税, 还是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目适用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目前政策并不十分明确, 各地税局也有不同理解和要求, 实务中存在不同的做法。
3.合伙人为合伙企业的, 由该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按照5-35%税率 (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缴纳个人所得税, 或公司合伙人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关于税前扣除和税收优惠政策的比较
公司制企业与合伙企业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分别各自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试行) 》, 在税前扣除和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存在很多差别。主要有:
1.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的折旧年限缩短为4年, 电子设备缩短为3年。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还有加速折旧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号) 规定, 企业购买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以分2年摊销, 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于税前扣除。然而, 目前有关计算合伙企业合伙人应税所得的上述税前扣除政策未作相应调整, 一般运输工具和电子设备的折旧年限仍不得短于5年, 而购入软件的摊销年限只能对应于不得短于10年的规定。
2.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 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 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显然, 创业投资企业如果属于公司制企业, 便可享受此税收优惠政策;而创业投资企业如果属于合伙企业性质, 则不能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3.目前, 按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150%在税前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也是针对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的, 有限合伙企业同样不能适用该项政策。
4.关于资产减值准备金的扣除问题。财税[2000]91号文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而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相比之下, 前者的规定更加严格。且不说合伙企业投资人的风险和责任较重, 而且合伙企业本身可能从事高风险经营项目, 如风险投资。如果对合伙企业计提的任何准备金都不得扣除, 很可能导致合伙企业应税所得与损失状况在不同纳税年度之间的分布失衡, 特别是前期出现高额所得, 后期损失实现, 该损失又不能向前结转退税, 往往导致对投资人征税的公平性有所缺失。
5.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率降至15%, 小型微利法人企业所得税率降至20%, 且适用范围有所放大 (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15%) , 但对合伙企业不适用。
很显然, 上述主要差别, 是由于两部法规的不协调不衔接, 对同一征税对象 (应纳税所得) , 因纳税主体不同, 对合伙企业来说, 造成了不公平的税收政策。
五、结论
综上分析比较, 即使在法定税率 (25%) 地区, 合伙企业的税收优势也不一定高于公司制企业, 甚至有时候会处于税收劣势, 要针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首先, 如果公司制企业的股东是自然人, 企业实现的所得在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后, 只要不向个人分配税后利润, 股东层面的个人所得税便可向后递延, 现时所得税负只有25%。公司可留存这部分个税资金用于再生产经营。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都要按占伙比例或按合伙人人数分配所得, 按照五级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当个人所得超过10万元后, 累进税率便达到35%。可见, 合伙企业看似只征收一重所得税, 但边际税率较高, 且合伙企业实现的所得无论是否向自然人合伙人分配, 都不能延迟纳税义务。
其次, 如果公司制企业的股东又是法人公司, 企业实现的所得在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后,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分配给法人股东的红利属于免税收入。而合伙企业分配给作为有限合伙人的公司制企业的红利, 须并入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从这一角度看, 两者税收负担并无明显差别。更进一步说, 如果作为有限合伙人的公司制企业又是由自然人投资设立的, 有限合伙人未来向其自然人分配利润时, 仍然无法回避“第二道”所得税即要缴纳个人分红所得税, 此时仍存在“双重”征税情况。
再次, 如果一家法人公司A投资于有限责任公司B, B公司专业从事投资业务, B公司又投资了一家境内C公司, C公司向B公司的分红属于股息性免税收入, B公司再将这部分收益分配给A公司, 同样属于免税收入。另外一种情况:如果一家法人公司A投资于有限合伙企业B, B专业从事投资业务, 投资于一家境内C公司, C公司向B企业的分红在B企业固然不产生企业所得税问题, 但B企业再将这部分收益分配给A有限合伙人时, 必须计入A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在后一种情况下, 有限合伙企业各纳税环节的综合税收成本反而会高于公司制企业。
六、建议
1.对从事实体业务, 有生产经营收入的企业, 主流的企业组织形式仍然是公司制企业, 特别在低税率地区或企业未来有资质有能力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 毫无疑问, 公司制法人企业组织形式是决策者优先选择。
2.对不从事实体业务, 依靠股权投资获得权益性投资收益的企业, 如私募股权基金 (PE) , 是选择成立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还是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 应按不同的投资者类型区别对待。
(1) 机构投资者
对机构投资者而言, 如果投资一家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 其通过基金从事创业投资的收益虽然无需在基金环节缴税, 但必须在投资者环节缴税。如果投资一家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 其通过基金从事创业投资的收益虽然需要在基金环节缴税, 但基金将税后收益分配给这类投资者时即可作为“免税收入”。可见, 对这些有纳税义务的机构投资者而言, 如果不考虑税收优惠因素, 其投资于公司型基金或是合伙型基金的税负实际上是相当的。如果考虑到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可以享受所得税抵扣, 投资者最终承担的税负很可能会较低。因此, 机构投资者更适合于投资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
(2) 个人投资者
对个人投资者而言, 如果投资于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基金, 即自然人合伙人 (包括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 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适用20%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相比较投资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 其税收优势还是比较明显的。
摘要:合伙制企业和公司制企业的所得税各有优势。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政策, 在税务实践中, 各地也基于不同的解释和当地政策, 也有不同的操作口径。本文结合有关税收政策以及一些特殊地区或特殊产业享受低所得税税率 (15%) , 对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的所得税问题进行分析, 以帮助企业决策者做出决策, 选择哪种企业组织形式才能处于税收比较优势地位, 并分析探讨其中亟需解决或需完善的政策问题 (在此不考虑投资人是境外企业或境外自然人的情形) 。
3.合伙企业清算报告参考样本 篇三
合伙企业清算报告
根据本合伙企业 年 月 日召开的全体合伙人决定,本清算人成员自 年 月 日正式确定,现将本清算人成员确定后开展的清算工作报告如下:
一、清算工作的步骤
(简要写明清算工作的全过程,包括分为几个阶段进行清算,每个阶段做了哪些工作等等)
二、公告情况
本合伙企业已于 年 月 日在《 》上刊登了注销清算公告。
三、资产及负债清理情况
1、截止 年 月 日止,共有总资产 万元,总负债 万元,净资产 万元。
2、各项税收、职工工资结清情况: 各项税收、职工工资已结清。
3、债权债务已清理完结。
四、剩余财产的分配情况
1、偿还债务后剩余的净资产为 万元。
2、上述剩余净资产已按出资比例返还给各出资人。特此报告。
(企业全称)
(加盖合伙企业印章)
全体清算人成员签字:
本合伙企业清算人成员出具的清算报告已经全体合伙人审议确认,报告不含虚假内容,如有虚假,全体合伙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
1、清算报告应当自注销清算公告之日起45天后作出。
4.合伙企业公司章程参考 篇四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出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一人 出资设立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公司依据《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设立,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第二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条 公司依法制定章程,章程对公司、出资人、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五条 公司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安全保护和安全生产,并采取措施对职工进行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二章 公司名称、住所及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名称:吉林省XXXXXX有限公司。
第七条 公司住所:长春市XXXX。
第八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九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 公司注册资本: 7000 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出资人认缴的出资额。
出资人如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出资人的姓名、住址、证件号码
第十二条 出资人,住址: 长春市,身份证号。
出资人承诺只投资设立此一个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且不再投资设立其他的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这次设立的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也不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章 出资人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及义务
第十三条 出资人的出资方式为。
第十四条 出资人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
出资人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时间为年月日之前。第十五条 出资人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
第十六条 出资人不按法律和本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足额缴纳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随时将出资人的姓名及出资额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对抗第三人。第十八条 出资人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2、依法足额缴纳出资额;
3、以其缴纳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4、公司设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出资人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指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其报酬事项;
3、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批准监事的报告;
5、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决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8、决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
9、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条 出资人对第二十条所列事项作出的决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由出资人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1人,由出资人指派。执行董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二十二 执行董事对出资人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出资人决议、向出资人报告工作;
2、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6、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9、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经理1名。根据经理的提名,可设副经理。经理和副经理均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
第二十四条 公司经理对出资人和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出资人和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 1 名监事,由出资人指派。
第二十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任。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出资人决定的执行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对执行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向出资人提出提案;
5、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执行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二十八条 监事列席执行董事办公会议和经理办公会议,并对有权对执行董事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二十九条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协助工作。
第三十条 监事每年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议。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一律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议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会议的议事程序为:由有关监事提出议案,监事进行充分讨论,然后采取举手同意的方式进行表决。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议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七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执行董事,经出资人出具任职决定、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所列行为的,必须按本章程规定程序,解除其职务。第三十四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与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无条件归公司所有。
第三十五条 法定代表人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资人决定不予赔偿或者不予全部赔偿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法定代表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损害出资人利益的,出资人有权要求其给予答复;法定代表人不予答复或者出资人对其答复不予接受的,出资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本章对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和履行义务的各项规定,同样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及利润分配
第三十八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于第二年2月底之前送交出资人。
第三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本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必须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出资人决定,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的所余利润,全部归出资人所有。
第四十条 出资人、执行董事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违法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法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增公司注册资本。但是资本公积不得用于弥补公司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并须在增加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中记载。
第四十二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验资、评估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决定。
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和减资
第四十三条 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可以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
第四十四条 公司合并的,必须由合并各方签订协议;公司分立的,必须相应分割其财产。
公司合并、分立和减少注册资本的,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自作出相应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四十五条 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相应的注册登记。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至 20 年,设立日期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而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出资人决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或裁定予以解散。
第四十八条 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事由出现而需要解散公司的,可以通过合法的程序修改章程而使公司存续,但必须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记。
第四十九条 公司非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而解散的,必须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依照《公司法》和本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末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一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五十二条 清算组依法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但是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后,应制定清算方案,并视具体情况,报出资人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五十三条 在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法清偿前,出资人不得动用。
第五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必须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五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由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并视具体情况,报出资人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报出资人确认的,还必须经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查证。
清算组持上述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六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本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必须报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同时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出资人。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非由执行董事兼任的经理、副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以及能够对出资人、执行董事、监事产生影响的主管负责人。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置备于公司,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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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合伙企业公司章程参考 篇五
合伙,是指两个人以上按合伙协议,各自出资,共同经营组成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作为一种企业,是合伙人组成的团体组织,是营利性的商事主体。公司是指一般以盈利为目的,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或某些目的而成立的组织。根据现行的我国公司法,其主要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与合伙企业二者的区别如下所述。1)法律地位不同
合伙企业法律地位的集中表现是其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不具有法人地位,其与独资企业一样,也是非法人企业。而我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都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是法人企业。2)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的责任不同
合伙企业在对外财产责任上,由合伙的非法人地位决定,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须承担连带无限责任。而公司则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责,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拥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负责,二者承担的都是有限责任。3)信用基础不同
合伙是典型的人合企业,合伙人之间存在着密切的信赖关系,合伙企业的成立与维持主要依赖于合伙人之间的相互信任,而对外的信用基础主要在于每个合伙人的诚信问题。对于公司而言,公司股东之间的人身联系较为松散,公司的设立与存亡主要基于资本的联合,对外的信用基础主要在于公司本身的财产和经营状况,而不是股东的个人信用问题。4)表决方式不同
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经营管理,其决议方式由合伙协议加以规定。而公司的管理权是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由法定公司组织机构统一行使的,每个股东个人并不享有对公司事务的直接管理权。5)利润分享的标准不同
合伙企业合伙人的盈亏分配通常是按出资比例。但就法律规定而言,其分配完全可以由合伙合同约定。而公司的盈亏由公司法统一规定,基本的法律原则是按股东出资比例或按股东持有的股份分配。6)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不同
设立合伙企业没有规定最低注册资本额,而公司则根据其经营性质和行业不同分别规定了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额为10万元—5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额是1000万元。7)投资者是否能以劳务出资
合伙企业的出资方式较为灵活,允许以劳务作为出资,而公司的出资方式不允许以劳务出资。
8)是否实现了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不同
合伙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不设立专门机构,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每个合伙人对企业事务执行享有同等的权利。而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分离的,公司设有严密的组织机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分别执行不同的职权,公司股东一般不直接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9)企业是否应交企业所得税不同
我国企业所得税仅对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征收。合伙企业为非法人企业,因此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投资人转让投资的限制不同
公司股权转让只要股东过半数同意,而合伙人转让份额需全体合伙人同意。
11)成立基础不同,。
公司成立的基础是公司章程,而合伙企业成立基础是合伙合同。公司章程的内容是公开性的公文,而合伙合同是不公开的。12)规模大小不同
企业的规模一般比较小,而公司的规模是比较大,其股东和公司职员较多。
13)企业财产的归属不同
6.合伙企业公司章程参考 篇六
一、设立依据
所谓设立的依据,即设立该种企业组织形式的法律规定。
1、有限合伙企业: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修订,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7年修订)。
2、有限责任公司: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
二、出资人数
1、有限合伙企业:应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合伙人出资设立,至少应当有1名普通合伙人。
注:《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
2、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人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
注:《公司法》第二十四条
三、出资方式
1、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普通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注:《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六十条、六十四条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此外,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注:《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可见,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出资方式上更为灵活,突出表现为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而且货币出资的比例没有要求。
四、注册资本
1、有限合伙企业:没有注册资本的要求,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数额履行出资义务。
注:《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六十条、六十五条
2、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财务分析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注:《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小结: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注册资本制,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有限合伙企业实行承诺出资制,合伙人如何出资,取决于协议约定,没有强制性规定。
五、组织机构
1、有限合伙企业:未对最高权力机构予以明确,原则上合伙企业重大事务由全体合伙人通过合伙协议、合伙人会议的方式共同决定;执行机构为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三条、八十二条;第六十七条
2、有限责任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股东组成的股东会;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注:《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七条、五十一条
六、出资流转
1、有限合伙企业:
(1)原则上,合伙人入伙、退伙及财产份额对外转让均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可以继承,有限合伙人资格一般可继承,普通合伙人资格一般不能继承;
(3)合伙人可以在合伙协议中对合伙人的入伙、退伙、财产份额继承及对外转让作出更严格的规定。
注:《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六十条、七十三条、八十二条
2、有限责任公司: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3)原则上,股东资格及股权均可以继承;
(4)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做更严格规定。
注:《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七十六条
七、对外投资
1、有限合伙企业:可以向其他经济组织(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合伙企业等)投资,原则上无限制。2009年11月20日之前,受政策限制,合伙企业在成为上市公司股东方面存在一定障碍。随着修订后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于2009年12月21日施行,这一障碍已不复存在。
注:《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六十条、七十三条、八十二条
2、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向其他经济组织(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合伙企业等)投资,原则上无限制,但须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注:《公司法》第十六条
八、税收缴纳
有限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在税收缴纳方面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所得税上:
1、有限合伙企业:无需就合伙企业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由合伙人就个人从合伙企业获取的利润分配缴纳所得税。
注:《合伙企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项,《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就企业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还需要就个人从公司获取的利润分配缴纳所得税。
注:《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七项
因此,仅就所得税缴纳而言,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相比,不存在双重税负。
九、利润分配
1、有限合伙企业:原则上,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注:《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六十条、六十九条
2、有限责任公司:原则上,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分配利润前要先提取法定公积金。
注:《公司法》第三十五条、一百六十七条
与有限责任公司相比,有限合伙企业在利润分配方面更能体现其“人合”的特点,更具有灵活性,且无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强制性要求。
十、债务承担
1、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注:《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
2、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注:《公司法》第三条
7.外资、内资企业公司章程 篇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令和条例规定,在中国厦门独资设立厦门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厦门XXXX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XXXXX 住所:XXX市XX区XXX路XX号XX楼XX单元;
公司以住所作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公司经营场所如与住所不一致,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经营场所备案或申请分支机构登记。
第三条 公司的投资者为:XXXXX 第四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对本企业的责任以认缴的注册资本为限。
第五条 公司为中国企业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宗旨为:利用投资者原有的营销渠道和广泛的国内客户联系,开展出口贸易服务,开拓国内外市场,满足消费者需求,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第一类医疗器械批发;经营各类商品技术的进出口(不另附进出口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八条 公司的投资总额为XX万美元,公司的注册资本为XX万美元。第九条 公司投资者出资如下:外汇现金XX万美元
第十条 公司注册资本首期于营业执照发放后三个月内缴纳注册资本的15%,其余注册资本在2年内缴清。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出资后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应由股东会研究决定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于相应登记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公司任何之个人不得已任何形式侵吞、转移、占有公司之资金和财产
第四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委派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十)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一)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十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作出上述事项变更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经股东继续委派可连任。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议;
(二)制订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可由执行董事兼任,也可由执行董事另外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第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监事依《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五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第二十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如下:
(一)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二)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现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或其他禁止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公司股东应当免去其职务。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六章 财务、会计与税收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令和财务制度规定办理。第二十三条 公司会计采用日历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一切记帐凭证、帐簿、报表用中文书写。第二十五条 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它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计算。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的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币帐户。第二十七条 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第二十八条 公司财务会计帐册上应记载如下主要内容:
(一)公司所有的资金收入、支出数量;
(二)公司所有的物资出售及购入情况;
(三)公司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四)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
(五)股东认为其它应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头三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核签字后,提交股东通过。
第三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管理条例和制度,定期按时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报送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等。
第三十一条 公司经营、财务管理应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工商、税务、海关等机关的监督,并提供方便。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中国的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办理。公司应自行解决外汇平衡问题。
第七章 利润分配 第三十四条 公司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及福利基金。提取比例和使用由股东决定。公司净利提取上述三项基金后为可供分配利润,归投资者所有。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上一个会计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使用利润。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可按外汇管理条例汇往境外。
第八章 职工
第三十七条 公司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外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办法办理。
第三十八条 公司所需职工,经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同意由公司公开招收,通过面试,择优录用。
第三十九条 公司有权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对违纪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予以开除,并报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公司与每个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职工的工资待遇、福利、奖惩、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具体情况在劳动合同中加以具体规定。
第四十一条 公司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活动,公司为工会活动提供方便。
第九章 保险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在中国注册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条例投保。
第十章 期限、终止、清算 第四十三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XX年。自工商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四条 公司经营期满者需要延长时,应经股东做出决议,在经营期满前一百八十天向原审批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五条 公司如发生下列情况,可提前终止经营:
(一)公司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二)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造成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三)公司未达到经营目的,又无发展前途。
(四)公司提前终止经营,需由股东做出决定,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四十六条 公司经营期满或提前终止经营时,股东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并及时公告。
第四十七条 在清算完结前,除了为执行清算外,对企业财产不得处理。
第四十八条 清算结束后,应向审批机构提出报告,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第十一章 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商事登记机关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并公示报告。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指定联络人,负责向社会披露应当公开的公司信息,接受有关行政部门询问调查。联络人信息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备案,联络人变动的,应向商事登记机关重新备案。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股东决定,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用中文书写。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厦门市人民政府授权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于XXX年XX月XX日在中国厦门市签订。股东: 8
8.××公司企业年金理事会章程 篇八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理事会定名为“天津市万顺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年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
第二条 理事会是本公司企业年金最高决策和内部管理机构。理事会受广大员工委托,作为本公司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代表广大员工对本公司企业年金进行决策和管理。
第三条 理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等法规的规定,并遵循员工及企业利益至上原则、规范审慎原则进行企业年金的管理和营运。
第四条 理事会接受企业年金行业监管机构、职工代表大会的指导和监督。第五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全体理事是企业年金基金的共同受托人,全体理事共同承担受托人职责。
第六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按照受益人利益最大化处理企业年金管理事务。
第七条 理事会是非盈利机构,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理事会理事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
第二章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第八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的受托职责主要包括:
(一)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
(二)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策略;
(三)编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根据合同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督;
(五)根据合同收取企业和职工缴费,并向受益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
(六)接受委托人、受益人查询,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供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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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七)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有关的记录至少15年;
(八)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企业和职工可授权企业年金理事会行使以下职责:
(一)订企业年金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报劳动保障部门 备案;
(二)及时收集并审核企业与职工的信息及变更情况;
(三)建立企业年金的协商机制;
(四)组织企业年金的相关培训,向职工解释说明企业年金方案;
(五)确定当年公司企业年金的缴费比例;
(六)负责审定有突出贡献或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及受到各类处分的职工增加或减少企业年金的公司缴纳比例;
(七)受理职工的支付、转移申请;
(八)企业和职工授权企业年金理事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理事会的组织机构及人员组成
第十条 企业年金的管理机构是公司企业年金理事会,由公司领导、人事部、财务部、职工代表等组成,其中职工代表不少于总人数的1/3。
第十一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代表理事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对下属机构进行授权;
(四)、检查理事会决议及有关制度的执行情况。第十二条 理事会设副理事长1名,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并可根据理事长的授权全部或部分行使上述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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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秘书1名,可由1名理事兼任,负责会务、议案的提交、联络、起草理事会文件、起草与受托机构的协议、有关投资的日常工作及对受托机构的日常监督等。
第五章 理事会的内部管理
第一节 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议的决策实行投票表决制,每位理事拥有一票表决权,每一票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实行定期会议制度,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例会,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每期会议须超过半数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指定副理事长或其他理事主持。
第十六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应在例会召开之前5个工作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及讨论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各理事。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出席人数不得少于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一。
(一)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出现重大亏损;
(二)委托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及中介服务机构在企业年金管理过程中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委托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及中介机构经营出现危机;
(四)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六)监督管理委员会提议时;
(七)出现可能使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应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表决或根据事先接到的会议通知中的讨论事项,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署名后提交给理事会。第十九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应当由全体理事半数以上投赞成票通过;特别决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全体理事投赞成票,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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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通过。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由理事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企业年金计划方案的修订;
(二)选择、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及中介服务机构;
(三)投资策略的制定;
(四)理事的增补、更换与罢免;
(五)企业年金理事会章程的修改;
(六)审议通过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管理制度;
(七)受托管理合同、账户管理合同、托管合同及投资管理合同的重大变更;
(八)普通决议认定会对企业年金计划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议对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形成书面决议,并由参加投票表决的理事签名。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理事姓名及人数;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四)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五)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三条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员签名,并分发给全体理事。作为理事会档案保存,保存期为十五年。
第二节 机构设置及工作制度
第二十四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应设立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一名,理事长与副理事长由全体理事选举产生,理事长对理事会的运营负全面责任,理事长不能行使职责时,由其指定的副理事长或其他理事代为行使。第二十五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应下设办公室、投资决策委员会及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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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兼任。理事会办公室应至少包括2名专职人员,理事会办公室负责人应由理事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与修订企业年金理事会管理制度,提交理事会审议;
(二)拟定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及中介服务机构的方案,提交理事会议审议;
(三)组织实施企业年金理事会议审议通过的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及中介服务机构的方案;
(四)监督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及投资管理人及中介服务机构职责履行情况,并拟定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及中介服务机构评估报告,提交理事会审议;
(五)执行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六)负责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及投资管理人及中介服务机构协调;
(七)解答企业和职工有关企业年金的咨询;
(八)建立与维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业务档案;
(九)拟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提交理事会议审议;
(十)编制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告,提交理事会审议;
(十一)拟定理事会议议题,提交理事会审议;
(十二)承担理事会议的会务工作;
(十三)理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第二十八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应明确规定理事会办公室及其负责人的权限,理事会办公室负责人在权限范围内直接行使决策权,对超越权限的事项应向理事长或其授权人汇报,必要时提请理事会议表决通过。
理事会办公室负责人应至少每月一次向理事长或其授权人汇报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第二十九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可由理事及理事会办公室人员组成,也可外聘专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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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参加,但其负责人应由理事兼任。委员会委员不得少于3人,且总人数不得为偶数。理事会可以书面授权投资决策委员会,行使最高投资决策权。第三十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职责:
(一)拟定投资决策制度和投资风险管理制度,并提交企业年金理事会审议;
(二)按企业年金理事会授权制定投资策略,并按权限提交企业年金理事会审议;
(三)组织实施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策略,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控;
(四)每月向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长或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情况;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出现重大亏损时,应及时向理事长或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五)根据市场变化、政策变化和投资需求变化等情况,及时调整企业年金基金调整策略,并及时按权限提交企业年金理事会审议;
(六)及时分析投资管理人提交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出具分析意见,并及时向企业年金理事会报告;
(七)协助监督委员会监督投资管理人的履约行为;
(八)企业年金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 监督管理委员会由理事组成,并至少包括一名职工代表理事,委员会委员不得少于3人,且不得为偶数。企业年金理事会可以授权监督管理委员会代为行使监督权利。第三十二条 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检查企业年金理事会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二)对选定的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及中介服务机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编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监督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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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业年金理事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三条 监督管理委员会应至少每季度向理事会提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监督报告,出现可能造成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损失的事项时,应及时向理事长或其授权人报告。
第三节 人员管理
第三十四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无违法及重大违纪记录;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
(四)具有行使职责所要求的独立性;
(五)具备行使理事职责所必需的知识与经验;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十五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应当诚实守信,谨慎、勤勉地履行义务,最大限度地保障委托人及受益人的权益,并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
理事对企业年金受托管理事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六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少于最低人数限制的,应增补理事。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可以向企业年金理事会提出书面辞职。
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在任职期限内调离企业的,其理事资格自行终止,企业年金理事会可另行补选理事。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可根据需要增选新的理事。
对于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企业年金理事会提出罢免要求。
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理事有权在理事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的罢免须由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第四十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有下列行为的,撤销其理事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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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法及重大违规行为;
(二)利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为其谋取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不再具备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理事应具备的条件;
(四)企业年金理事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专职人员由企业年金理事会聘任,企业年金理事会应明确制定专职人员的岗位职责,专职人员直接向理事会办公室负责人汇报工作。
第四十二条
专职人员应诚实信用、履行尽职、勤勉、谨慎义务,严禁利用企业年金基金为自身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四十三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应制定专职人员及理事的考核办法,定期对专职人员及理事进行考核评估,对不合格的及时进行更换。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修改本章程,须理事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后15个工作日之内发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自
年
月日起实施。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9.合伙企业公司章程参考 篇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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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企业合资组建)
此范例根据《公司法》的一般规定及公司的一般情况设计,仅供参考,起草章程时请根据公司自身情况作相应修改!
XX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XXXX中心、XX综合商社双方出资设立XX有限公司,特于200X年XX月制订并签署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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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公司名称: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北京市XX区XX路XX号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水泥、建筑装饰材料、机械设备、汽车(不含小轿车)、汽车配件、饲料及原料、日用百货、服装鞋帽、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家用电器、针纺织品、办公用品及自动化设备、五金交电、橡胶与橡胶制品的销售;汽车维修;物业管理;室内外装饰装修;服装、汽车配件的生产、加工;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涉及专项审批的经营期限以专项审批为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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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XX综合商社出资额64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3.3%
出资方式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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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中心出资总额560万,占注册资本的46.7%
其中:实物出资70万元,货币出资490万元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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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来源:(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企业合资组建)http://s.yingle.com/cm/307276.html)公司经营.相关法律知识
跨国并购中的法律问题和风险如何识别应对 http://s.yingle.com/cm/6595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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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同章和公章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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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有时间限制吗
http://s.yingle.com/cm/659538.html 注册资本的几种出资方式
http://s.yingle.com/cm/659537.html 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如何变动 http://s.yingle.com/cm/659536.html 公司制度的作用有哪些
http://s.yingle.com/cm/659535.html 公安办理非法集资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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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变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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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yingle.com/cm/659519.html 股权强制执行工作的形式有哪些呢 http://s.yingle.com/cm/659518.html 投资入股参与接受分配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http://s.yingle.com/cm/6595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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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起诉网贷公司吗,具有哪些危险 http://s.yingle.com/cm/659516.html 有限责任公司解散的情形有哪些 http://s.yingle.com/cm/659515.html 总公司可以撤销分公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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