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断经营权合同

2024-07-02

买断经营权合同(精选10篇)

1.买断经营权合同 篇一

场内市场买断经营的合同书

甲方:

乙方:

为实现集团20xx年分权、分责、分利的三分创新经营目标,划小核算单位实行厂内市场,买断经营,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买断经营模式

甲方与乙方就生产运营中心的肥料产品形成厂内市场的买卖交易主体,并以双方确定的厂内市场价格进行交易,按照质量标准及保质期上线原则承担各自经营风险。

1.甲方按照购进的原料、包装、能源等各种物料的平均价格(详见原料、能源、包装物价格表)向乙方提供生产物料,由乙方自行组织生产,自行承担生产物料耗用、损耗、丢失、损坏等责任。自行承担产品质量(外观、养分、水份、板结、重量等)等风险。

2.乙方以厂内市场价格(具体见厂内市场价格表)向甲方供应肥料系列产品(具体以甲方订单为主),产品质量(外观、养分、水份、质量、重量)指标以质检报告为依据,判定产品质量合格与否,养分指标必须满足单一养分含量,重量必须高于标识重量,产品板结、色泽及粉尘指标(以双方确定的保质期限为评价标准),大肥以保质期4个月为标准,底肥宝以8个月的保质期为标准。

二、买断结算方式

(一)、每月26日为结算日,乙方需彻底停产对当月领用、耗用物料以及生产车间、滚筒、除尘室等处结余物料,当月交入甲方库中的成品进行彻底盘查,并由库管和生产车间负责人核查当月的成品入库、原辅料及包装物的领用数量,双方签字认可后交财务。在卖出及买进过程中,双方凭成品买断表及原辅料、包装物、能耗买断表进行决算,双方可以实物互抵。

具体的买断决算公式:乙方的经营毛利=成品买断金额-原辅料领用表-包材领用表-能耗耗用表-当月甲方垫付的所有费用。

(二)、根据买断决算书,清算经营者的净利润,清算依据为:

1.优先支付当月的工人工资及社保,以工资表为据。

2、支付管理人员的.管理工资及社保,以工资表为据。

3、弥补上月度的亏损后剩余部分为经营净利润。

4、净利润当月兑现70%,剩余30%年末兑现。

5、净利润由乙方自行分配。

6.结算相关说明

(1).包材属产品质量本身问题,交旧换新,除此,均计入成本。

(2).车间的维修费、零星材料,叉车、铲车、油耗及水电煤等费用均核算到制造成本,公司不再另行承担。

(3).车间生产计件工资由经营者参照公司前期工资标准可自行调整。生产车间重要岗位员工社保及三险费用由生产经营者自行承担,餐费补助由甲方承担。

(4).如当月出现亏损,盈利部分不足以支付工资及相关费用时,可由甲方以垫资方式垫付,待次月盈利后从乙方盈利中扣除。(垫资资金需由乙方向财务出具借条)

(5).原料生产粉尘损耗及氨基酸母液增加重量,待实际运行1-2月后另行计算确定。

(6).车间员工劳保由甲方每月在结算次日按500元标准计发口罩、手套、洗衣粉。如不足或超额领用由乙方自行购买。

(7).车间员工工装甲方每半年按乙方人数计发一次,期间人员交替更换由乙方出资购买。

(8).如甲方使用乙方铲车、叉车及维修工则按成本价向乙方缴费。

三、买断经营期限

买断经营期限暂定为一年,即20xx年2月25日至20xx年2月25日止。在经营期内任何一方无权终止合约,期满后可根据双方意愿续签或终止合同。

四、相关配套制度及保证措施

1.制度执行

甲乙双方的厂内市场买断经营方案是在满足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的基础上进行的,乙方在做好自身生产的同时,必须遵循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分工不分家。(详见公司制度手册)

2.安全生产

一般性安全事故由乙方负全责,重大安全事故,保险公司承担之外的部分,由甲乙双方按比例承担,甲方40%,乙方60%。

2.买断协议(精选) 篇二

甲方:***市***酒店有限公司

乙方:***市***副食商店

根据市场情况,甲乙双方在互惠互利、双方共同发展的原则下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向甲方提供费用,买断甲方下属所有***酒店酒水专供权。

二、乙方严格按照国家统一制定质量标准,提供合格产品,并出具相关质量证明,若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乙方承诺包换包退,并承担甲方一切损失。

三、乙方所供产品保证市场最低价格标准。

四、甲方在收到货品时应出示正规入库单。

五、甲方必须按协议定时与乙方结清货款,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借口打折或者扣点。

六、甲方要确保乙方产品合理库存,并及时通知乙方送货。

七、为确保产品质量,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从非正常渠道进货,如违约,甲方承担一切后果。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3.工龄买断协议书 篇三

根据省、地、县有关文件精神,经与本公司职工协商达成买的工龄协议如下:

第一条:买断工龄基数

元,每年工龄为

元。第二条:买断工龄人员姓名:

,工龄

年,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分)。

第三条:买断工龄截止期为

****年**月**日。第四条:买断工龄后的原川口贸易公司职工,自行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的各种手续。

第五条: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

贸易公司

买断工龄职工签名

****年**月**日

4.经营权质押合同 篇四

住所地:(股东个人):

身份证号:

反担保人(以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

鉴于甲方在乙方与贷款人通过xxx网签订的《网络借款电子借条》(标流水编号为:)中以担保函的方式为乙方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约定当乙方在还款期限届满而不履行还款义务时,贷款人或其债权受让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即甲方清偿该项债务,甲方在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乙方行使追偿权。

现甲方为确保该追偿权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乙方向甲方提供反担保,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抵押担保的债权: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甲方就上述《网络借款电子借条》(以下简称《电子借条》主借款协议)约定之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超息(超过借款期天数产生的利息)、罚息(未还本金百分之五每日)、催收费用(未还本金金额的1%)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向贷款人履行保证义务后所产生的对乙方的债权。

二、担保形式及期间

乙方根据本合同以抵押的方式向甲方提供担保,担保期间自被担保的主借款协议成立之日起至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

三、债务履行期限

乙方应于甲方根据上述《电子借条》约定向贷款人或其债权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后3日内向甲方偿还其已经承担的全部担保款项。逾期未履行的,参照本合同的第五条、第八条执行,林场经营权详见《林场经营权抵押清单》(附件1)。

四、抵押财产的抵押登记

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十五日内,到相关权属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有关手续。

五、抵押权的实现

若甲方代偿后3日内未得到乙方的清偿,则甲、乙双方应在甲方代偿后的10日内,协商将抵押的林地经营权进行折价处理、公开转让或出租;林地经营权采取折价、公开转让或出租等方式所得实际价款应当优先清偿甲方的债权。若该所得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则归乙方所有,不足的部分,由乙方承担补足责任,乙方不能及时补足的,甲方可就不足部分进行诉讼追偿。

若在前述约定的10日内双方未就抵押权的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则甲方或其债权受让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的经营权年限,以拍卖、变卖所得偿还债务。

六、甲方权利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作为抵押权人,享有如下权利:

(1)甲方有权就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的现实状况及使用情况进行相应调查,并要求乙方提供相应权证、审批表;

(2)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甲方未受清偿的,甲方可以向乙方行使抵押权,即与乙方协商以上述抵押财产以折价或者以转让、出租等方式所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3)若本合同项下抵押权由于乙方对抵押财产的权利灭失而消灭,甲方有权以乙方所得的赔偿金作为抵押财产行使抵押权;

(4)在抵押期间,甲方有权决定是否同意乙方转让抵押物的`请求,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对抵押物进行任何处分;

(5)甲方有权转让本合同项下债权,无须取得乙方的同意,但应依法通知乙方,通知可以以电话、邮件及其他任何方式进行。

2.甲方作为抵押权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1)甲方在乙方履行偿还义务后,不得再向乙方行使抵押权;

(2)甲方依本合同约定向乙方行使抵押权,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应归还乙方;

七、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作为抵押人,享有如下权利:

(1)甲方依本合同约定行使抵押权后,乙方有权要求归还抵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后超过债权数额部分的价款;

(2)乙方在取得甲方同意并告知受让人后,可以转让抵押物;

2.乙方作为抵押人,应承担如下义务:

(1)乙方应依据本合同约定及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林场经营权进行转让、出租、抵押或以其它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资产;

(3)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就本合同项下之抵押物为除本合同项下之债务以外的任何债务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

(4)乙方承诺在本合同签订前,未对抵押财产进行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形式处置抵押财产,并愿意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同时保证不自行且不准许他人在所抵押的林地内毁林开垦、采矿、采砂、采土等行为。

(5)乙方若因姓名、住址、邮箱、联系电话、紧急联系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可能引起相关通知无法送达,应在3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未通知甲方的,乙方同意甲方自相关通知行为发出时,即视为已送达至乙方。

八、违约责任

乙方在发生下列事件之一时即构成违约:

1.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时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2.乙方没有履行或遵守本合同中的任何一项义务或规定;

3.乙方明确表示不偿还其到期债务或以其他行为表明不偿还的;上述违约事件发生后,甲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主担保合同下担保款项的20%;另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损失。并由此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咨询费、差旅费等由违约方承担。

九、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电子借条》主协议成立之日起生效(即一旦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电子借条》后,本合同便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电子借条》无效或失效的,乙方仍应在上述《电子借条》无效或失效后造成的相应的后果承担担保责任;本合同的某些条款或某些条款的部分内容在现在或将来无效的,该无效条款或该无效部分并不影响本合同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或该条款的其他内容的效力。

十、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或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某一条款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附则

本合同的附件作为本合同完整组成部分,不可分割。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翼龙贷网备案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股东签字:

5.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篇五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甲方:(农户)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同意,特签订土地经营流转合同如下:

一、甲方同意位于长治县苏店村快速通道路东()亩土地经营权流转给乙方经营。

二、乙方经营土地必须合法经营,土地主要用于种植或养殖,不得改变用途。

三、甲方在合同期内不得对乙方提出任何无理的条件和要求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予赔偿。

四、合同期定为20年,即2014年4月1日起 至2034年4月1日止,乙方支付给甲方土地经营流转费,支付方式为五年一期,流转费为每年每亩人民币壹仟元整。一期费用即2014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1日。合计:人民币元整。

五、乙方有权享有流转土地使用、受益、经营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商品的权利,甲方无权干涉。

六、因国家公用事业项目需要征用该土地时,乙方有权向征地方提出要求,给予地表附着物有关赔偿的经济损失,土地使用权归甲方。合同终止。

七、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方一份,三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乙方:

见证方:

6.林地经营权转让合同 篇六

甲方:吴荣锋身份证号:

赖纪斌身份证号:

乙方:李茂林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协商决定,甲方将本人2010年11月26日与鱼梁村枧潭组签订的《林地使用权、经营权租赁合同》其协议书中山场林地使用权与经营权转让给乙方所有,特订立如下合同条款:

一、山场地址座落在横水镇鱼梁村,山场名称:杨梅塘店背,山场面积28亩,四址界线:东至高坌林场防火线;南至当埂;西至以窝心蕉树上第一土坎左右两边上至山脊;北至当埂。

二、转让方式: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贰万柒仟陆佰元整(¥:27600.00元),甲方将本人于2010年11月26日与鱼梁村枧潭组签订的《林地使用权、经营权租赁合同》以及所有相关凭据给乙方,乙方取得上述28亩山场的林地使用权,经营权及转让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三、经营期限按甲方原定期限为准,超出部分按原合同另计价。

四、付款方式:自签订合同之日一次性付清,甲方不得向乙方收取任何费用。

五、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与鱼梁村枧潭组签订的《林地使用权、经营权租赁合同》所有条款执行,甲方应协助乙方履行协议书中所有权利和义务。

六、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7.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篇七

住 所: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 址: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入股面积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 亩土地向乙方入股,从事(主营项目) 农业科技园艺开发、推广、培训、服务及农业种植和养殖生产经营。前述入股土地折合成股份后为股。

二、入股期限 入股期限为:自建立果园起至乙方停止经营为止。

三、股权分红与支付方式

乙方以货币形式支付。即合计需由乙方支付甲方股权红利。乙方支付总利润40%给所有土地户,甲方按入股面积收取分红。

四、支付时间

上述股权红利支付于产生利润年的12月31日支付。

五、 权利和义务的特别约定

1.甲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收取股权红利;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转入股的土地。

2. 甲方应协助乙方按合同规定行使土地使用权,帮助协调本村、组集体织与其他承包户之间发生的用水、用电、治安等方面的纠纷;不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 按照合同约定,无偿提供通往承租地的道路及所需房屋等设施。

六、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1.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

2.订立的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

3.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4.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5.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七、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 元。

2.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赔偿乙方全部损失。乙方违背合同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赔偿全部损失。

3.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而定,可由甲、乙双方协商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裁决,也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八、解决争议条款

因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或解除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关调解解决。 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可以向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 其他条款

1、 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可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 乙 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住 址: 地 址:

8.商铺经营权转让合同 篇八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店铺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将自己位于________的店铺(转让给乙方使用,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二、乙方与甲方已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到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年租金为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租金为一次性交清,并于约定日期提前______个月交至甲方。店铺转让给乙方后,乙方履行原有店铺租赁合同中所规定的条款,并且定期交纳租金及该合同所约定的应由甲方交纳的`水电费及其他各项费用。

三、转让后店铺现有的装修、装饰及其他所有设备全部归乙方所有,租赁期满后房屋装修等不动产归出租方所有,营业设备等动产归乙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原有租赁合同执行)。

四、乙方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大写:________),上述费用已包括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五、甲方应该协助乙方办理该店铺的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的过户手续,但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接手前该店铺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六、如乙方逾期交付转让金,除甲方交铺日期相应顺延外,乙方应每日向甲方支付转让费的千分之______作为违约金,逾期____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且乙方必须按照转让费的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导致转让中止,甲方同样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乙方支付转让费的______%作为违约金。

七、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但遇政府规划,国家征用拆迁店铺,其有关补偿归乙方。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

9.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 篇九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1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标地物:

甲方将其集体经营的位于 新城办金州村二组,东至赵广英西至山墙

二、转让期限:

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为一次性长期。国家二轮土地承包期限届至后如果不进行调整为永久长期,如果进行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期限顺延。

三、转让价格:

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款为:贰拾捌万元(¥:280000.00)人民币。

四、转让金的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

本合同生效后五日内乙方一次性以现金方式支付。甲方收到转让金时须向乙方出具收款收据。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付时间及方式:

本合同生效后五日内甲方将所转让的土地交付于乙方。

六、用途:

乙方转让土地后有权自主经营,从事农业、林业、养殖业、修建临时房屋、圈舍等,甲方不得干涉,如果要建房,乙方必须办理相关手续,甲方给予积极配合。

七、特别约定:

本合同生效后,由该土地所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都由乙方承担和享有。涉及村、镇、企业、国家等对该土地进行征用、征收、拆迁等,所给付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均归乙方所有,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八、违约责任:

本合同是甲、乙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严守恪行。如果违约,违约方给付守约方违约金人民币壹拾万元,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时还应当赔偿损失。

九、本合同双方代表签字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村委会备案一致,具备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2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前提下,经甲乙双方商议协定,乙方同意将自己承包的水田承包使用转让给甲方,并达成协议:

一、乙方土地四边界限及面积

乙方承包水田地理位置位于芒璋中心小学教师住房背后,东至:封波富英交界田埂为界限;南至:雷光荣旁边为界;西至:芒璋中心小学教师住房旁为界;北至:水沟旁交界为界限。其面积为:1.5亩。

二、转让期限:永久性

三、转让费:1.5亩土地转让补偿费标准为:壹拾捌万肆仟元整(184000.00)。转让费因学校资金紧缺,将分批付清(以领款收据为准),一年内付清。

四、互转方式

经甲乙双方商议并达成协议:乙方自愿将自己所承包水田1.5亩的承包权转给甲方。

五、甲乙双方责任

1、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转让土地使用权归甲方,乙方无权干涉其互转让后甲方对土地的使用权。

2、转让土地如有土地纠纷,由乙方全权负责解决,与甲方无关,若使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以转让费的50倍赔偿给甲方。

3、若乙方非法干预甲方使用权,分期付款期限内不得提高转让

价格,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按合同法给甲方赔偿转让费和建设所投入资金的50倍。

4、本村组所征收土地转让费由甲方承担。

5、土地转让后。办理该宗土地使用手续费由甲方承担

六、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芒章村村民小组一份,芒章乡村委会见证存档一份。

七、此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附:第一次付款领条

领条

今领到芒章中心小学支付土地承包权转让款(永久性转让)三万元整(30000.00)。(下欠154000元整)

领款人:

20--年4月3日

证明人:

20--年4月3日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3

甲方(出让方):

地址:

乙方(受让方):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规定,经 村 村民小组同意,本着自愿、平等、有偿、诚信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就承包土地经营权、林地转让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订立以下条款。

一、土地转让期30年,甲方共出让土地经营权1.4 亩,出让金250元/年;

付租方式:一年付一次,每年农历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在承包区域内,如乙方需在耕地上建房,甲方不得干涉,待承包期满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其恢复;

三、承包期满后,如果乙方需要再继续承包,甲方只能要求在土地承包金上按当年土地流转的市场价格调整而定,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继续承包。

四、在承包期内,如果乙方因经营不善无法继续经营,乙方在付清当年承包金后可随时撤出;

五、假如遇到国家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征用承包区域内的土地,土地征用补偿费以及原有未采伐的林木补偿费归甲方所

有,凡是乙方承包后修建的设施及种植的植物补偿费都归乙方所有。

六、承包区域内的任何东西,在乙方同意的情况下,甲方方可进入采集使用。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4

甲方(转让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住所: 联系方式:

乙方(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住所: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经发包方书面同意,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自愿将位于 乡(镇)或街道 村或社区 村民小组或居民小组的 亩承包地的承包经营99.9%转让给的乙方,转让土地为农业用途,主营项目是 生产经营。

二、转让期限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期限不得超过二轮土地承包期限剩余年限。

转让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转让费及支付方式

转让费为人民币 元,(大写:);

转让费于 年 月 日前全部支付完毕。

四、转让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于 年 月 日之前将土地交付乙方。

2.甲方将股份99.9%转让给乙方,(甲方0.1%乙方99.9%)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3.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依法享有对转让地块的使用权、收益权、流转权、经营权和产品处置权。

4.甲方经营期间的所有债务与纠纷在转让之日起跟乙方没有任何关系,甲方负责处理所有债务与纠纷。

五、违约责任

1.乙方不按时支付转让费,每日按应支付金额的 ‰承担违约金。

2.甲方不按时交付土地,每日按转让费的 ‰承担违约金。

3.因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4.一方当事人违约,经催告后仍不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违约方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其他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协议,其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3.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协商后又反悔的,可以请求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以及达成调解协议后又反悔的,可以向成都市金堂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成都市金堂县(市、区)人民法院起诉。

4.本合同一式 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5

甲方: 法人代表: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定,乙方张桂秋户将自家各下承包四类荒地一节,永久性一次出售给甲方,张鸿生名下公司,用于建设冷库项目。具体达成协议如下:

一、地点、面积:此地块位于大丽路95里桩处,四至:南至 张鸿生,西至 张鸿生,北至 张鸿生,东至 李友源,面积连埂子:总计一点七亩。

二、价格:价格按国土局征地价:每亩28000.00元/亩结算:计1.7亩:总计合计价格肆万柒仟陆佰元(¥:47600.00元)

三、付款方式:甲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付给乙方柒仟陆佰元(¥:7600.00元)其余肆万元二〇一三年年底一次性付清。

四、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平等互愿情况下达成协议,如其中某一方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将按本金的五倍赔付给另一方。

合同签字后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或解除合同如其中一方违约将负法律责任,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村公所存底一份。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10.法律维权:买断工龄 违法! 篇十

编者按 “买断工龄”,通俗地讲,就是企业让那些几乎干了一辈子的员工拿点“遣散费”走人。

前几天,某国有大型石化企业的孙先生愤愤地告诉记者,该企业因机构精简、准备上市等原因正与一大批员工办理实质上是“解除合同”的“买断工龄”手续。

一位已经“买断工龄”的许先生离开公司后才发现,留下来的员工待遇更好了,想回来却发现手中捏着自己已经签字的协议,上面并没有“买断工龄”的字样,欲告无门,后悔莫及!

然而,劳动者须明确的是“买断工龄”是违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16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制度,缴纳社会保险费”(72条)。可见,企业必须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保险费。如果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员工即使不能迅速重新就业,也能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待遇,而不存在员工离开单位就没人管的问题,因此也就无须“买断工龄”。但现在仍有一些国有企业无视国家政策法规的明文禁止,在安置富余人员时还采用“买断工龄”的做法。针对这一现象,为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时,严格禁止企业采取“买断工龄”形式将员工推向社会。

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1999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也强调:“确保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出售方应在申请出售前征求职工对出售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的意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把职工推向社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等一系列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已经颁布和实施,我国已基本建立起一套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之后,“买断工龄”一词就应该退出历史舞台,在现实生活中也不应该发生“买断工龄”这类事情了。

时至今日,“买断工龄”是国家政策法规明令禁止的,如果仍有企业在通过“买断工龄”的形式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说明这个企业没有依法为其员工缴纳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员工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当依法对企业进行制止和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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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断工龄”是改革开放初期我国一些国有企业在改革过程中安置富余人员的一种办法,即参照员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工作岗位等条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经企业与员工双方协商,报有关部门批准,由企业一次性支付给员工一定数额的货币,从而解除企业和富余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把员工推向社会的一种形式。

在当时,企业与员工之间一般没有劳动合同,所有国有企业的正式员工都是“终身制”,我国的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建立,国有企业员工的医疗、养老保障完全依赖于企业,员工离开企业则不能享有医疗、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障,同时,一些国有企业在合资、改制过程中,又急需解决大量富余人员的安置问题。因为社会保障渠道单一,员工离开企业难以生存,企业不能无条件地把员工推向社会。但如果企业继续负担大量富余人员的医疗、养老问题,企业将被托垮。面对这些不能退休、不能继续留在企业、企业又不能妥善安置的富余人员,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一些国有企业采取了“买断工龄”的形式,解除了富余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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