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建筑防火设计

2024-08-06

高层建筑防火设计(精选8篇)

1.高层建筑防火设计 篇一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没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版)局部修订的条文,自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1、3.0.2、3.0.8、4.1.2、4.1.3、4.1.12、4.2.7、4.3.1、6.1.1、6.1.11(1、2、3、5、6)、6.1.16、7.4.2、7.4.6(1、2、7、8)、7.6.1、7.6.2、7.6.3、7.6.4、9.1.1、9.1.4(1、2、3)、9.4.1、9.4.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五年七月十五日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28号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第4.1.5A条、第4.1.5A.1条、第4.1.5A.2条、第4.1.5A.3条、第4.1.5A.4条、第4.1.5A.5条、第4.1.5A.6条、第4.1.5B条、第4.1.5B.1条、第4.1.5B.2条、第4.1.5B.3条、第4.1.5B.4条、第4.1.5B.5条、第4.1.5B.6条、第4.1.6条、第6.1.3A条、第6.2.8条、第7.6.4条,自205月1日起施行。此次局部修订的条款内容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该规范中相应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现予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年4月24日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20号自一九九九年五月一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条文的规定同时废止。现予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3月8日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8号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研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9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现予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6月24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建标[1995]265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45―82同时废止。在执行本规范个别规定如确有困难时,应在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的主持下,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当地消防监督机构协商解决。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五年五月三日

法律说明

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45―82同时废止。

总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1.0.2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3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1.0.3.2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1.0.4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1.0.5 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1.0.6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术语

平面布局

一般规定4.1.1 在进行总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城市规划,合理确定高层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高层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注:厂房、库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甲、乙、丙类液体的划分,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4.1.2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与高层建筑贴邻布置时,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内,并应采用防火墙与高层建筑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

规定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布置在高层建筑中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4.1.2.1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房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00m时,可设置在屋顶上。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等于0.75的可燃气体作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4.1.2.2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上的门、窗等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0m的窗槛墙;4.1.2.3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的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窗时,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20h的防火门窗;4.1.2.4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00m3,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锅炉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4.1.2.5 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隔开;4.1.2.6 油浸电力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电力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4.1.2.7 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的规定。油浸电力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4.1.2.8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和除卤代烷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4.1.2.9 燃气、燃油锅炉房应设置防爆泄压设施和独立的通风系统。采用燃气作燃料时,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6次/h,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采用燃油作燃料时,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3次/h,事故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6次/h。4.1.3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高层建筑和裙房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4.1.3.1可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二层,不应布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柴油的闪点不应小于55℃;4.1.3.2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4.1.3.3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8.00h的需要量,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4.1.3.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除卤代烷1211、1301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4.1.4 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高层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4.1.5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4.1.5.1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O。4.1.5.2 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4.1.5.3 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4.1.5.4 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4.1.5A 高层建筑内的歌舞厅、卡拉0K厅(含具有卡拉0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宜靠外墙设置,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其最大容纳人数按录像厅、放映厅为1.0人/O,其它场所为0.5人/O计算,面积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它场所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当必须设置在其它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4.1.5A.1 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4.1.5A.2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O;4.1.5A.3 一个厅、室的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小于50O,可设置一个出口;4.1.5A.4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4.1.5A.5 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4.1.5A.6 疏散走道和其它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4.1.5B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4.1.5B.1 营业厅不宜设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4.1.5B.2 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4.1.5B.3 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4.1.5B.4 当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0O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4.1.5B.5 应设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4.1.5B.6 疏散走道和其它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面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4.1.6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当必须设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应设置单独出入口。4.1.7 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00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4.1.8 设在高层建筑内的汽车停车库,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规定。4.1.9 高层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4.1.10 高层建筑使用丙类液体作燃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4.1.10.1 液体储罐总储量不应超过15m3,当直埋于高层建筑或裙房附近,面向油罐一面4.00m范围内的建筑物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4.1.10.2 厂房中的中间储罐的容积不应大于1.00m3,并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单独房间内,该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4.1.11 当高层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作燃料时,应设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4.1.11.1 液化石油气总储量不超过1.00m3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可与裙房贴邻建造。4.1.11.2 总储量超过1.00m3、而不超过3.00m3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应独立建造,且与高层建筑和裙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4.1.11.3 在总进气管道、总出气管道上应设有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4.1.11.4 应设有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4.1.11.5 电气设计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4.1.11.6 其它要求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4.1.12设置在建筑物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4.1.12.1应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4.1.12.2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4.1.12.3燃料供给管道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

防火间距4.2.1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4.2.2 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相邻,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00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4.2.3 当较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00m。4.2.4 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00m。4.2.5 高层建筑与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化学易燃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5的规定。4.2.6 高层医院等的液氧储罐总容量不超过3.00m3时,储罐间可一面贴邻所属高层建筑外墙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4.2.7高层建筑与厂(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7的规定。4.2.8 高层民用建筑与燃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和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消防车道4.3.1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高层建筑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距离不宜超过80m。4.3.2 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4.3.3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消防车道。4.3.4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m。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00m,消防车道上空4.0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4.3.5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18m。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消防车辆的压力。4.3.6 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0m。4.3.7 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

耐火等级

3.0.1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应符合表3.0.1的规定。3.0.2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两级,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A确定。3.0.3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必须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表3.0.2相应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3.0.4 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层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3.0.5 二级耐火等级的高层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O的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难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烧体。3.0.6 二级耐火等级高层建筑的裙房,当屋顶不上人时,屋顶的承重构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不燃烧体。3.0.7 高层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g/O的房间,当不设自动灭火系统时,其柱、梁、楼板和墙的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第3.0.2条的规定提高0.50h。3.0.8建筑幕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3.0.8.1窗槛墙、窗间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外墙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烧材料。3.0.8.2无窗槛墙或窗槛墙高度小于0.80m的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0m的不燃烧体裙墙或防火玻璃裙墙。3.0.8.3建筑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3.0.9 高层建筑的室内装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筑构造

防火和防烟5.1.1 高层建筑内应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表5.1.1的规定。5.1.2 高层建筑内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4000O;地下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2000O。5.1.3 当高层建筑与其裙房之间设有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其裙房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O,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1.00倍。5.1.4 高层建筑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廊、敞开楼梯、自动扶梯、传送带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本规范第5.1.1条的规定。当上下开口部位设有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或水幕等分隔设施时,其面积可不叠加计算。5.1.5 高层建筑中庭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5.1.5.1 房间与中庭回廊相通的门、窗,应设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5.1.5.2 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应设乙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分隔。5.1.5.3 中庭每层回廊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5.1.5.4 中庭每层回廊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5.1.6 设置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超过6.00m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0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O,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防火墙和楼板5.2.1 防火墙不宜设在U、L形等高层建筑的内转角处。当设在转角附近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0m;当相邻一侧装有固定乙级防火窗时,距离可不限。5.2.2 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当水平间距小于2.00m时,应设置固定乙级防火门、窗。5.2.3 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5.2.4 输送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其它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当必须穿过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其周围的空隙填塞密实。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5.2.5 管道穿过隔墙、楼板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其周围的缝隙填塞密实。5.2.6 高层建筑内的隔墙应砌至梁板底部,且不宜留有缝隙。5.2.7 设在高层建筑内的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通风、空调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1.50h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5.2.8 地下室内存放可燃物平均重量超过30kg/O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电梯和管道5.3.1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井壁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气孔洞外,不应开设其它洞口。电梯门不应采用栅栏门。5.3.2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管道井,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5.3.3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其电缆井、管道井应每隔2~3层在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应在每层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其空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填塞密实。5.3.4 垃圾道宜靠外墙设置,不应设在楼梯间内。垃圾道的排气口应直接开向室外。垃圾斗宜设在垃圾道前室内,该前室应采用丙级防火门。垃圾斗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能自行关闭。

门窗安全5.4.1 防火门、防火窗应划分为甲、乙、丙三级,其耐火极限:甲级应为1.20h;乙级应为0.90h;丙级应为0.60h。5.4.2 防火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在关闭后应能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用于疏散的走道、楼梯间和前室的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的功能。双扇和多扇防火门,还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常开的防火门,当发生火灾时,应具有自行关闭和信号反馈的功能。5.4.3 设在变形缝处附近的防火门,应设在楼层数较多的一侧,且门开启后不应跨越变形缝。5.4.4 在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的场所,可采用防火卷帘作防火分区分隔。当采用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当采用不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卷帘两侧应设独立的闭式自动喷水系统保护,系统喷水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0h。5.4.5 设在疏散走道上的防火卷帘应在卷帘的两侧设置启闭装置,并应具有自动、手动和机械控制的功能。

屋顶安全问题5.5.1 屋顶采用金属承重结构时,其吊顶、望板、保温材料等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应采用外包敷不燃烧材料或喷涂防火涂料等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0.2条规定的耐火极限,或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5.5.2 高层建筑的中庭屋顶承重构件采用金属结构时,应采取外包敷不燃烧材料、喷涂防火涂料等措施,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h,或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5.5.3 变形缝构造基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电缆、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在变形缝内。当其穿过变形缝时,应在穿过处加设不燃烧材料套管,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套管空隙填塞密实。

安全疏散

一般规定6.1.1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6.1.1.1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O,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6.1.1.2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单元之间的楼梯通过屋顶连通,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户门为甲级防火门,超过十八层,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十八层以上部分每层相邻单元楼梯通过阳台或凹廊连通(屋顶可以不连通),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部分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大于1.2m且为不燃烧体墙的单元式住宅。6.1.1.3除地下室外,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时,且相邻两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表6.1.1规定的公共建筑。6.1.2 塔式高层建筑,两座疏散楼梯宜独立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剪刀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6.1.2.1 剪刀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6.1.2.2 剪刀楼梯的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墙分隔。6.1.2.3 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可设置一个前室,但两座楼梯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6.1.3 高层居住建筑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当确有困难时,部分开向前室的户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6.1.3A商住楼中住宅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6.1.4 高层公共建筑的大空间设计,必须符合双向疏散或袋形走道的规定。6.1.5 高层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表6.1.5的规定。6.1.6 跃廊式住宅的安全疏散距离,应从户门算起,小楼梯的一段距离按其1.50倍水平投影计算。6.1.7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m;其它房间内最远一点至房门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15m。6.1.8 公共建筑中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60O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90m。公共建筑中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75O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6.1.9 高层建筑内走道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高层建筑首层疏散外门的总宽度,应按人数最多的一层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首层疏散外门和走道的净宽不应小于表6.1.9的规定。6.1.10 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但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0m。单面布置房间的住宅,其走道出垛处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0m。6.1.11 高层建筑内设有固定座位的观众厅、会议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其疏散走道、出口等应符合下列规定:6.1.11.1厅内的疏散走道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80m计算,且不宜小于1.00m;边走道的最小净宽不宜小于0.80m。6.1.11.2厅的疏散出口和厅外疏散走道的总宽度,平坡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65m计算,阶梯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80m计算。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均不应小于1.40m。6.1.11.3疏散出口的门内、门外1.40m范围内不应设踏步,且门必须向外开,并不应设置门槛。6.1.11.4 厅内座位的布置,横走道之间的排数不宜超过20排,纵走道之间每排座位不宜超过22个;当前后排座位的排距不小于0.90m时,每排座位可为44个;只一侧有纵走道时,其座位数应减半。6.1.11.5厅内每个疏散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6.1.11.6厅的疏散门,应采用推闩式外开门。6.1.12 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规定:6.1.12.1 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且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设有防火门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分别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6.1.12.2 房间面积不超过50O,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房间,可设一个门。6.1.12.3 人员密集的厅、室疏散出口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6.1.13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6.1.13.1 避难层的设置,自高层建筑首层至第一个避难层或两个避难层之间,不宜超过15层。6.1.13.2 通向避难层的防烟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但人员均必须经避难层方能上下。6.1.13.3 避难层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员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00人/O计算。6.1.13.4 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但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6.1.13.5 避难层应设消防电梯出口。6.1.13.6 避难层应设消防专线电话,并应设有消火栓和消防卷盘。6.1.13.7 封闭式避难层应设独立的防烟设施。6.1.13.8 避难层应设有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其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00h,照度不应低于1.00lx。6.1.14 建筑高度超过100m,且标准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O的公共建筑,宜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6.1.14.1 设在屋顶平台上的停机坪,距设备机房、电梯机房、水箱间、共用天线等突出物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6.1.14.2 出口不应少于两个,每个出口宽度不宜小于0.90m。6.1.14.3 在停机坪的适当位置应设置消火栓。6.1.14.4 停机坪四周应设置航空障碍灯,并应设置应急照明。6.1.15 除设有排烟设施和应急照明者外,高层建筑内的走道长度超过20m时,应设置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设施。6.1.16高层建筑的公共疏散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不应采用侧拉门、吊门和转门。人员密集场所防止外部人员随意进入的疏散用门,应设置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器具即能迅速开启的装置,并应在明显位置设置使用提示。6.1.17 建筑物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的防火挑檐。

楼梯间和楼梯6.2.1 一类建筑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建筑以及塔式住宅,均应设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6.2.1.1 楼梯间入口处应没前室、阳台或凹廊。6.2.1.2 前室的面积,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0O,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0O。6.2.1.3 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6.2.2 裙房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建筑应设封闭楼梯间。封闭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6.2.2.1 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当不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规定设置。6.2.2.2 楼梯间应设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个启。6.2.2.3 楼梯间的首层紧接主要出口时,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防火措施与其它走道和房间隔开。6.2.3 单元式住宅每个单元的疏散楼梯均应通至屋顶,其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6.2.3.1 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可不设封闭楼梯间,但开向楼梯间的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且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6.2.3.2 十二层及十八层的单元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6.2.3.3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6.2.4 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通廊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超过十一层的通廊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6.2.5 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应符合下列规定:6.2.5.1 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内墙上,除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和本规范第6.1.3条规定的户门外,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6.2.5.2 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有影响疏散的突出物。6.2.5.3 居住建筑内的煤气管道不应穿过楼梯间,当必须局部水平穿过楼梯间时,应穿钢套管保护,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6.2.6 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楼梯外,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位置不应改变,首层应有直通室外的出口。疏散楼梯和走道上的阶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但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不超过10°,且每级离扶手0.25m处的踏步宽度超过0.22m时,可不受此限。6.2.7 除本规范第6.1.1条第6.1.1.1款的规定以及顶层为外通廊式住宅外的高层建筑,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不宜少于两座,且不应穿越其它房间,通向屋顶的门应向屋顶方向开启。6.2.8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的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6.2.9 每层疏散楼梯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各层人数不相等时,其总宽度可分段计算,下层疏散楼梯总宽度应按其上层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6.2.9的规定。6.2.10 室外楼梯可作为辅助的防烟楼梯,其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0m。当倾斜角度不大于45°,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小于1.10m时,室外楼梯宽度可计入疏散楼梯总宽度内。室外楼梯和每层出口处平台,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在楼梯周围2.00m内的墙面上,除设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疏散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且不应正对梯段。6.2.11 公共建筑内袋形走道尽端的阳台、凹廊,宜设上下层连通的辅助疏散设施。

消防电梯6.3.1 下列高层建筑应设消防电梯:6.3.1.1 一类公共建筑。6.3.1.2 塔式住宅。6.3.1.3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6.3.1.4 高度超过32m的其它二类公共建筑。6.3.2 高层建筑消防电梯的设置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6.3.2.1 当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0O时,应设1台。6.3.2.2 当大于1500O但不大于4500O时,应设2台。6.3.2.3 当大于4500O时,应设3台。6.3.2.4 消防电梯可与客梯或工作电梯兼用,但应符合消防电梯的要求。6.3.3 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6.3.3.1 消防电梯宜分别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6.3.3.2 消防电梯间应设前室,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0O;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0O。当与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时,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0O;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0O。6.3.3.3 消防电梯间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在首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的通道通向室外。6.3.3.4 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具有停滞功能的防火卷帘。6.3.3.5 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6.3.3.6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其它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隔开,当在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6.3.3.7 消防电梯的行驶速度,应按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超过60s计算确定。6.3.3.8 消防电梯轿厢的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6.3.3.9 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应采取防水措施。6.3.3.10 消防电梯轿厢内应设专用电话;并应在首层设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6.3.3.11 消防电梯间前室门口宜设挡水设施。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排水设施,排水井容量不应小于2.00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

灭火

一般规定7.1.1 高层建筑必须设置室内、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7.1.2 消防用水可由给水管网、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利用天然水源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的消防用水量,并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7.1.3 室内消防给水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其水压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灭火设施的要求。室外低压给水管道的水压,当生活、生产和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不应小于0.10MPa(从室外地面算起)。注:生活、生产用水量应按最大小时流量计算,消防用水量应按最大秒流量计算。

消防用水量7.2.1 高层建筑的消防用水总量应按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高层建筑内设有消火栓、自动喷水、水幕、泡沫等灭火系统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灭火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7.2.2 高层建筑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不应小于表7.2.2的规定。7.2.3 高层建筑室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7.2.4 高级旅馆、重要的办公楼、一类建筑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等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其它高层建筑,应设消防卷盘,其用水量可不计入消防用水总量。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7.3.1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应布置成环状,其进水管不宜少于两条,并宜从两条市政给水管道引入,当其中一条进水管发生故障时,其余进水管应仍能保证全部用水量。7.3.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高层建筑应设消防水池:7.3.2.1 市政给水管道和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7.3.2.2 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二类居住建筑除外)。7.3.3 当室外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当室外给水管网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一类建筑的财贸金融楼、图书馆、书库,重要的档案楼、科研楼和高级旅馆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3.00h计算,其它高层建筑可按2.00h计算。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按火灾延续时间1.00h计算。消防水池的总容量超过500m3时,应分成两个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7.3.4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或取水井,其水深应保证消防车的消防水泵吸水高度不超过6.00m。取水口或取水井与被保护高层建筑的外墙距离不宜小于5.00m,并不宜大于100m。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7.3.5 同一时间内只考虑一次火灾的高层建筑群,可共用消防水池、消防泵房、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的容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幢高层建筑计算。高位消防水箱应满足7.4.7条的相关规定,且应设置在高层建筑群内最高的一幢高层建筑的屋顶最高处。7.3.6 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本规范第7.2.2条规定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经计算确定,每个消火栓的用水量应为10~15L/s。室外消火栓应沿高层建筑均匀布置,消火栓距高层建筑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并不宜大于40m;距路边的距离不宜大于2.00m。在该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室外消火栓的数量。7.3.7 室外消火栓宜采用地上式,当采用地下式消火栓时,应有明显标志。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7.4.1 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应与生活、生产给水系统分开独立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布置成环状。室内消防给水环状管网的进水管和区域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引入管不应少于两根,当其中一根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进水管或引入管应能保证消防用水量和水压的要求。7.4.2消防竖管的布置,应保证同层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达到被保护范围内的任何部位。每根消防竖管的直径应按通过的流量经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100mm。以下情况,当设两根消防竖管有困难时,可设一根竖管,但必须采用双阀双出口型消火栓。1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2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O的塔式住宅。7.4.3 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分开设置,有困难时,可合用消防泵,但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报警阀前(沿水流方向)必须分开设置。7.4.4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阀门的布置,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停用的竖管不超过一根。当竖管超过4根时,可关闭不相邻的两根。裙房内消防给水管道的阀门布置可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阀门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7.4.5 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水泵接合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7.4.5.1 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应按室内消防用水量经计算确定。每个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应按10~15L/s计算。7.4.5.2 消防给水为竖向分区供水时,在消防车供水压力范围内的分区,应分别设置水泵接合器。7.4.5.3 水泵接合器应设在室外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距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距离宜为15~40m。7.4.5.4 水泵接合器宜采用地上式;当采用地下式水泵接合器时,应有明显标志。7.4.6除无可燃物的设备层外,高层建筑和裙房的各层均应设室内消火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7.4.6.1消火栓应设在走道、楼梯附近等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消火栓的间距应保证同层任何部位有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7.4.6.2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应通过水力计算确定,且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不应小于10m;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不应小于13m。7.4.6.3 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且高层建筑不应大于30m,裙房不应大于50m。7.4.6.4 消火栓栓口离地面高度宜为1.10m,栓口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相垂直。7.4.6.5 消火栓栓口的静水压力不应大于1.00MPa,当大于1.00MPa时,应采取分区给水系统。消火栓栓口的出水压力大于0.50MPa时,应采取减压措施。7.4.6.6 消火栓应采用同一型号规格。消火栓的栓口直径应为65mm,水带长度不应超过25m,水枪喷嘴口径不应小于19mm。7.4.6.7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每个消火栓处应设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设有保护按钮的设施。7.4.6.8消防电梯间前室应设消火栓。7.4.6.9 高层建筑的屋顶应设一个装有压力显示装置的检查用的消火栓,采暖地区可设在顶层出口处或水箱间内。7.4.7 采用高压给水系统时,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当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应设高位消防水箱,并应符合下列规定:7.4.7.1 高位消防水箱的消防储水量,一类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8m3;二类公共建筑和一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12m3;二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0m3。7.4.7.2 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应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当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07MPa;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15MPa。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上述静压要求时,应设增压设施。7.4.7.3 并联给水方式的分区消防水箱容量应与高位消防水箱相同。7.4.7.4 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用的水箱,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7.4.7.5 除串联消防给水系统外,发生火灾时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高位消防水箱。7.4.8 设有高位消防水箱的消防给水系统,其增压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7.4.8.1 增压水泵的出水量,对消火栓给水系统不应大于5L/s;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应大于1L/s。7.4.8.2 气压水罐的调节水容量宜为450L。7.4.9 消防卷盘的间距应保证有一股水流能到达室内地面任何部位,消防卷盘的安装高度应便于取用。注:消防卷盘的栓口直径宜为25mm;配备的胶带内径不小于19mm;消防卷盘喷嘴口径不小于6.00mm。

消防体系7.5.1 独立设置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在高层建筑内设置消防水泵房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甲级防火门。7.5.2 当消防水泵房设在首层时,其出口宜直通室外。当设在地下室或其它楼层时,其出口应直通安全出口。7.5.3 消防给水系统应设置备用消防水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其中最大一台消防工作泵。7.5.4 一组消防水泵,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或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水量。消防水泵房应设不少于两条的供水管与环状管网连接。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其吸水管应设阀门。供水管上应装设试验和检查用压力表和65mm的放水阀门。7.5.5 当市政给水环形干管允许直接吸水时,消防水泵应直接从室外给水管网吸水。直接吸水时,水泵扬程计算应考虑室外给水管网的最低水压,并以室外给水管网的最高水压校核水泵的工作情况。7.5.6 高层建筑消防给水系统应采取防超压措施。

应急设备7.6.1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00O的卫生间、不设集中空调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7.6.2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00O的卫生间、普通住宅、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7.6.3二类高层公共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7.6.3.1公共活动用房;7.6.3.2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7.6.3.3自动扶梯底部;7.6.3.4可燃物品库房。7.6.4高层建筑中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空调机房、公共餐厅、公共厨房以及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千赫多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房间等,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7.6.5 超过800个座位的剧院、礼堂的舞台口宜设防火幕或水幕分隔。7.6.6 高层建筑内的下列房间应设置除卤代烷1211、1301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7.6.6.1 燃油、燃气的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宜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7.6.6.2 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宜设水喷雾或气体灭火系统。7.6.7 高层建筑的下列房间,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7.6.7.1 主机房建筑面积不小于140O的电子计算机房中的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纸介质库;7.6.7.2 省级或超过100万人口的城市,其广播电视发射塔楼内的微波机房、分米波机房、米波机房、变、配电室和不间断电源(UPS)室; 7.6.7.3 国际电信局、大区中心,省中心和一万路以上的地区中心的长途通讯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7.6.7.4 二万线以上的市话汇接局和六万门以上的市话端局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7.6.7.5 中央及省级治安、防灾和网、局级及以上的电力等调度指挥中心的通信机房和控制室;7.6.7.6 其它特殊重要设备室。注:当有备用主机和备用已记录磁、纸介质且设置在不同建筑中,或同一建筑中的不同防火分区内时,7.6.7.1条中指定的房间内可采用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7.6.8 高层建筑的下列房间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但不得采用卤代烷1211、1301灭火系统:7.6.8.1 国家、省级或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的特藏库;7.6.8.2 中央和省级档案馆中的珍藏库和非纸质档案库;7.6.8.3 大、中型博物馆中的珍品库房;7.6.8.4 一级纸、绢质文物的陈列室;7.6.8.5 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内,面积不小于120O的音、像制品库房。7.6.9 高层建筑的灭火器配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8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排烟设施

8.1.1 高层建筑的防烟设施应分为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8.1.2 高层建筑的排烟设施应分为机械排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8.1.3 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8.1.3.1 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8.1.3.2 面积超过100O,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8.1.3.3 高层建筑的中庭和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8.1.4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火、防烟措施。8.1.5 机械加压送风和机械排烟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8.1.5.1 采用金属风道时,不应大于20m/s。8.1.5.2 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15m/s。8.1.5.3 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自然排烟8.2.1 除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8.2.2 采用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8.2.2.1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2.00O,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0O。8.2.2.2 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00O。8.2.2.3 长度不超过60m的内走道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走道面积的2%。8.2.2.4 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8.2.2.5 净空高度小于12m的中庭可开启的天窗或高侧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中庭地面积的5%。8.2.3 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利用敞开的阳台、凹廊或前室内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自然排烟时,该楼梯间可不设防烟设施。8.2.4 排烟窗宜设置在上方,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

机械防烟8.3.1 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8.3.1.1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8.3.1.2 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8.3.1.3 封闭避难层(间)。8.3.2 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消防电梯间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由计算确定,或按表8.3.2-1至表8.3.2-4的规定确定。当计算值和本表不一致时,应按两者中较大值确定。8.3.3 层数超过三十二层的高层建筑,其送风系统及送风量应分段设计。8.3.4 剪刀楼梯间可合用一个风道,其风量应按二个楼梯间风量计算,送风口应分别设置。8.3.5 封闭避难层(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层净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30m3/h计算。8.3.6 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楼梯间和合用前室,宜分别独立设置送风系统,当必须共用一个系统时,应在通向合用前室的支风管上设置压差自动调节装置。8.3.7 机械加压送风机的全压,除计算最不利环管道压头损失外,尚应有余压。其余压值应符合下列要求:8.3.7.1 防烟楼梯间为40Pa至50Pa。8.3.7.2 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封闭避难层(间)为25Pa至30Pa。8.3.8 楼梯间宜每隔二至三层设一个加压送风口;前室的加压送风口应每层设一个。8.3.9 机械加压送风机可采用轴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风机位置应根据供电条件、风量分配均衡、新风入口不受火、烟威胁等因素确定。

机械排烟8.4.1 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8.4.1.1 无直接自然通风,且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或虽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60m的内走道。8.4.1.2 面积超过100O,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无窗房间或设固定窗的房间。8.4.1.3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或净空高度超过12m的中庭。8.4.1.4 除利用窗井等开窗进行自然排烟的房间外,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O或一个房间面积超过50O,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2.高层建筑防火设计 篇二

现代高层建筑由于越来越高, 200-300米高层建筑屡见不鲜。这些高层建筑物受烟囱效应作用影响很大, 一日发生火灾, 所产生的危害和后果要比普通建筑严重得多, 尤其是建筑内的楼梯间、管道井、电缆井、排气道、垃圾道等各种竖向管井, 就像一座座高耸的烟囱, 构成了迅速燃烧、蔓延扩大的重要途径, 很短的时间就会将整个大楼就变成一片火海。而在火灾发生过程中, 受烟气危害直接造成人员死亡的比例要占总数的70%以上, 因此, 当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 如何保证高层建筑减少产生烟气或者不产生烟气, 并将火灾烟气控制在一定的空间内并且以最快的速度将其排除到建筑物外的安全空间是建筑消防设计重要的课题, 而且非常值得研究。

一、高层建筑火灾的特点

1.火势蔓延快:烟气在没有阻挡的情况下, 火灾造成的烟气在水平向扩散速度为0.5-3米/秒, 而沿楼梯间和竖向管道井扩散速度可达3-5米/秒, 这个速度加之东北的烟囱效应和正负压效应速度更加可怕。

大型综合建筑内, 房间用电量大, 装修标准高的单位, 难免采用可燃易燃材料装修, 这样就增加了火灾荷载, 必然加速了火灾的蔓延。,

2.烟囱效应形成立体火灾:火灾烟囱效应在高层建筑的竖向管道井、玻璃幕墙缝隙、共享空间、阳光大厅等部位产生, 并加快烟气的蔓延速度同时, 火灾的蔓延途径还会沿外墙窗口向上升腾、弯曲, 更甚者还会跳跃式向上蔓延, 尤其是保温板作为外墙的节能建筑。

3.疏散特别困难:由于多数大型商业建筑物高、楼层多, 垂直疏散距离较远, 需要疏散的时间长。在疏散人员较多时, 由于火灾惊慌难免发生挤伤、踩踏等事故, 并日还需要对重要的物资进行疏散, 在占用疏散通道的同时也增加了疏散难度, 延长了疏散时间。

4.扑救难度大:由于各地实际情况, 消防设施的配套建设不能跟上本地的经济发展的步伐, 消防设施已经远远不能满足扑救本地火灾的需求。

二、高层建筑、超高层建筑防排烟系统的设计思路

1.防排烟设计中需要考虑的因素:最优方案是采用自然排烟方式进行排烟, 可开启的外窗面积达到《高层民用建筑设讨防火规范》 (GB50045-95) 的相关要求。但是一般高层建筑规模较大, 内走道的可开启外窗面积往往不能达到走道面积的2%。这时需要增设防排烟设施。封闭楼梯间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时采取相应的防烟设用来解决防排烟的问题。

2.防排烟部位的设定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 中对高层建筑防排烟部位进行了规定, 其中需要排烟的部位主要有3个方面, 一是长度超过20米的内走道;二是面积超过100平方米, 且经常有人停留或者可燃物较多的房间;三是高层建筑物的中庭和经常有人停留或者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需要设置防烟设施的部位也有3个方面, 一是不具备自然排烟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二是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 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三是封闭避难层 (间) 。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 防烟、排烟分别需要采用机械方式或者自然排烟设施。高层建筑防烟分区划分方法主要有按用途划分、按面积划分和按方向划分3种。按用途划分是指根据建筑物中办公室、卫生间、起居室、厨房及客房等每个部分的不同功能来对其进行防烟分区的划分, 这样的划分方法既合理又方便。最常用到的划分方法是先将高层建筑划分为停车库、办公用房或居住用房、电梯、电梯前室、楼梯、疏散通道等, 然而将各个划分部分作为防烟分区。按面积划分是指将建筑内面积划分为若干基准防烟分区。而为了各层的防烟分区能采用一套防排烟设备并加以连贯, 即使防烟分区的形状和用途不同, 但它们的面积需要基本一致。按方向划分是指结合高层建筑中上层部分与底层部分用途的不同, 根据各个房间的用途先沿垂直方向按楼层划分防烟分区, 再沿水平方向按面积划分。按防排烟方式主要分为3种: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机械排烟、自然防排烟。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的主要目的是:采用送风机给特定的部位或空间加压送风, 以防止火灾产生的有毒有害、高温烟气进入某空间, 把烟气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保证人员不受火灾产生的烟气威胁, 避免人员伤亡。

机械排烟的工作方式有局部排烟方式和集中排烟方式两种, 前者是给某个需要排烟部位设置的独立排烟机直接进行排烟。后者是需要由多种设备组成才能进行排烟。在采用机械排烟系统时, 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排烟量, 一般一个防烟分区排烟或净空高度在6米以下的不划分防烟分区, 排烟量应按每平方米不小于60立方米/小时计算;负担两个以上 (包括两个) 排烟分区的排烟量每平方米应按120立方米/小时以上计算。在布置排烟口时, 应特别注意排烟管道采用的材料必须是非燃料材料;机械排烟的地下室应与送风系统同时设置, 且送风量应大于排烟量的50%;机械排烟系统与通风、空调系统宜分开设置。

自然防排烟方式是没有机械通风设备, 主要靠的是自然力的作用来使防烟楼梯间和走道内等部位不受火灾产生烟气地入侵。该方式具有简单易行、造价低、经济且不受电源中断影响等优点。该方法主要是在靠建筑物外墙、阳台或凹廊、前室开窗排烟的防烟楼梯间及不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等处设置排烟竖井和过风竖井类的室外防烟楼梯间。

总之, 对于高层建筑的防排烟设施在建筑设计时必须考虑城市的消防能力, 工程造价控制建筑施工成本、施工中严格控制工程质量、验收中严格进行消防测试、投入使用后对消防负责人要认真培训, 高度重视消防安全。

防排烟系统、喷淋系统在火灾防范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旦在火灾中防排烟设置、喷淋系统不能正常启动, 那么将可能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和巨大的经济损失。随着建筑高层化的发展趋势, 高层建筑的防排烟系统设计将面临着新的问题与挑战, 因而, 设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进行设计、科学合理地设置防排烟系统、喷淋系统, 保证各类人员安全疏散和火灾扑救, 使损失达到最小化。

摘要:现代大中型城市发展的趋势是城市规模越来越大, 楼盘面积越来越大, 单体大型性建筑越来越高, 多种使用性质的综合楼越来越多。大型化、高层化和多功能化等特点的高层建筑在城市建设中越来越多。

3.高层建筑防火设计 篇三

关键词:建筑防火设计;防火分区;问题思考

随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建筑物的结构不断复杂化,对于防火设计也有了进一步的要求。在建筑物中进行合理的防火分区划分,能够在火灾发生的时候起到阻止火灾继续蔓延的作用,将火势起到一定的控制作用,有利于为灭火人员的灭火工作以及对于人员的疏散争取到更多的时间,从而最大程度的对于人员伤亡以及财产的损失降到最低。但若存在建筑物中火灾分区划分不合理的情况,则会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也不利于火势的控制。因此,火灾分区的划分在预防火灾事故的过程中起到极大程度的作用。

一、建筑防火分区方法

在建筑物的内部采用耐火楼板、防火分隔墙等分隔构件进行建造即可形成防火分隔区。该措施能够在火灾发生后的一段时间内防止火势向其他区域的蔓延,对于火灾的发生地区进行限制。

防火分区的建造是为了防止火势的蔓延,在此过程中其功能可以划分成两类:竖向防火分隔墙以及水平防火分隔墙。竖向防火分隔墙的建造是为了防止多层建筑物中层与层之间的竖向火灾蔓延,其应用耐火性良好的楼板在垂直方向建造,对于每个楼层进行防火分隔。水平防火分隔物则是为了防止火灾的水平蔓延,应用耐火性良好的防火门以及防火墙进行活在区域的分隔,水平的和竖直的防火分隔墙共同构成了不同的防火分区。

二、建筑防火分区划分中的常见问题

(一)防火分区面积超过规定范围

影响防火分区的面积大小的因素有很多,例如:建筑物的高度、建筑过程中使用的材料、火灾蔓延的速度以及消防设施的建设。我国对于防火分区的面积在防火规范中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现实的建筑过程中,大多存在防火分区的实际面积大于规定的面积。建设单位以及其设计者假借性能化评估之名,将火灾分区的面积扩大,大量超出正常要求范围,但却并无实际的评估数据作为支撑其观点的依据,从而造成火灾分区的面积不符合规定,失去了火灾分区的原本意义,没有为居住人员的安全做充分的考虑。

(二)防火分隔构建选用不合理

在一些特殊场合的防火隔离分区建设中,其区域的划分与实际情况起到一定程度的冲突,从而造成了建造过程中所使用的不见不合理等现象的出现。例如,在选用防火卷帘作为分隔材料时,防火卷帘应符合耐火极限的判定条件,但许多地区实际选用的防火卷帘不具备冷却水幕的保护,或者最具备但是保护的时间却没有达到要求。在装设防火卷帘的建筑中,有些也不符合规定,没有将其控制装置安装完全。防火卷帘应具备自动、电动以及机械等方式的控制,但实际的建筑过程中,大多只具备一两种控制方式,造成材料选用以及安装过程中不够完善。

(三)分隔构件的耐火极限低

2001年修订后的规范明确表示,公共娱乐设施与其相邻地区的墙壁用那个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不燃烧墙体,但实际生活中,大多地区却只采用了不合规的纸面石膏板作为隔离墙。公共娱乐设施存在更大的火灾隐患,因此应充分对于火灾分区以及墙壁的选址进行重视,从而对于人们的生命安全以及财产安全进行保证。规范规定,纸面石膏板的选材必须是双层双面的,填充岩棉必须超过7.5cm,才能保证耐火时间达到2.0h以上,但应用中的大多填充颜面厚度没有达到规定标准,有些地区甚至更加偷工减料,为降低建筑成本,只采用单层石膏板,从而造成耐火时间短,达不到规范要求。

(四)存在隔而不断问题

部分建筑在表面进行防火分隔后,并没有在隐蔽地区进行有效分隔,从而造成了隔而不断现象的发生。一旦失火,火势从该区域进行蔓延则会引起诸多问题。例如,在吊顶的场所中,不符合防火墙砌至梁板底部的要求,闷顶内部依旧连通,失火后,则会在吊顶内蔓延,防火分区则失去了其原有的作用,不能对于火势的蔓延进行有效控制。

三、对防火分区设计的探讨

(一)建筑中庭防火分区设计

为了美观,一些建筑物在设计过程中,将上顶采用玻璃屋盖进行采光,该方法的采用易造成超过规定的防火分区面积,因此,一般规定中庭四周设置防护卷帘,或将中庭的门改为材质为防火材料的防火门,该做法,不仅不会对于原有的美观程度有所影响,还进一步的提升了其安全性,形成了符合规定的防火分区,也可在上方铺设雨棚,进行雨雪的遮挡,还可将其作为天井考虑,也促进了厌恶的排出。

(二)对大空间建筑设施防火带进行防火分区

防火带即为防止可燃物品的区域,该区域的建筑构件应采用不可燃材料,并有效的对于防烟、防火措施进行应用,防止火灾在其中蔓延,从而形成一个有效的防火区域。在一些电影院。体育场以及候机厅和大商场中,对于防火分区以及防火带的建筑要求十分高,防火带的宽度在附近不存在可燃物品的地区至少要达到6m,存在可燃物品的地区要达到9m。

防火带主要用于人员的疏散,并且主要用来对于车辆进行疏散。从防火带区域通过,可直接看到出口,防火带的通道建设主要为直线,缩短了距离,也防止迷宫效应的发生,不为人员带来心里的恐惧。

(三)对建筑物进行性能化防火建设

建筑性能花防火设施是指建筑达到应有的防火标准后,还应充分的对于其耐火等级,其中的消防设施等条件继续宁充分的考虑,从而进行防火分区的合理划分。建筑防火性能化设计是通过对于其建筑的综合防火性能评定,从而找到最合理的防火安全模式,以达到将人员伤亡以及财产损失降到最低的目标。

在工程的实践中,有可能所采用的方式与当前消防技术有所冲突,并且,当前的采集等手段发展还不够完善,因此,在其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制定的规范,将性能化设计充分引入到防火建设中,将国家的指令作为建设的基础,从而有效的对于火灾分区设置中的不合理进行调整,提升人员在建筑物中居住以及办公的安全性,有效的将火灾发生率降到最低,并且尽量避免人员的伤亡以及财产的损失。

四、结语

防火分区的划分以及分割法的设计以及防火材料的采用对于火灾的防范有着重要的作用,并且在效果设计中也起到了重要的关注。随着当前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建筑师创新意识的不断培养,一些异于往常的特殊建筑功能要求也在不断的涌现,因此工程设计人员要不断的对于火灾分区进行新的了解,促进行业规范的进一步完善,也对于消防员的救火有了进一步的难度要求。在建筑过程中要不断做到与时俱进,并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要求进行火灾分区的划分,不得偷工减料,更不能为降低建筑成本以及建筑过程中的难度,从而选取不符合对定的防火材料,给人们造成安全隐患。

建筑防火分区是建筑防火中的一项极为关键的技术措施,防火分区的划分对于灭火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在工程防火中越来越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值得我们去进一步的关注,但在实际生活中,我们还应将国家的规定与实际情况相结合,根据建筑空间的特点灵活的将各种方法进行应用,从而将火灾的分区进行合理有效的划分。

参考文献:

[1]钱明成.建筑防火设计中有关防火分区问题[J].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2014(9):97-98.

[2]张萌蕾.建筑防火设计中有关防火分区问题[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5(16):4529-4529.

[3]邢军.建筑防火设计中有关防火分区问题的几点看法[J].土木建筑学术文库,2011,15(1):601-602.

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篇四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一、高层建筑防火类别的界定

1.一类高层建筑是指:

(1)高级住宅,以及19层和19层以上的普通住宅;

(2)重要公建,包括医院、高级旅馆、藏书100万册以上的图书馆及书库,以及重要的办公、科研、档案楼;

(3)省(含计划单列市)级以上的广电建筑、电力调度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4)高度超过50m的一般公建;

(5)每层面积超过1000m2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

(6)每层面积超过1500m2的商住楼。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二、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一)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按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的不同分为4级。新建的永久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一般不应低于二级,故应重点掌握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的有关防火规定。

(二)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构件除二级吊顶可采用难燃材料外,其余全部应为非燃烧体。

(三)钢材的耐火极限仅为0.25h,用于一、二级建筑时必须增加防火保护层(吊顶除外)。

(四)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的耐火极限取决于保护层厚度。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构件耐火极限仅为普通钢筋混凝土构件的1/2左右,在一级耐火建筑中要注意增加保护层厚度.各种砌体墙与混凝土墙耐火性能很好,可作防火墙用;承重砌体的耐火极限较非承重砌体有很大降低。

(五)一类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其他建筑可为二级。汽车库一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2000m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三、总图布置

(一)防火间距

1.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一般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与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防火间距分别为7m和9m。

2.高层建筑主体之间不应小于13m,主体与裙房之间不应小于9m,裙房与裙房之间不应小于6m。

3.两栋建筑相邻,较高一面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较低一面为防火墙,其屋顶承重构件耐火极限不低于1h且不设天窗时,防火间距不应低于3.5m,对于高层建筑则不宜小于4m。

4.数座成组布置的6层以下住宅,总占地面积不大于2500m2时,组内建筑间距不小于4m。

5.一、二级汽车库之间以及车库与一、二级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l0rn。

6.停车场的汽车宜分组停放,每组停车的数量不宜超过50辆,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二)其他总图规定

1、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室外疏散小巷宽度不应小于3m。

2、高层主体底部至少有一长边或1/4周长不应布置高5m以上、深4m以上的裙房,且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3、为方便消防车从城市道路进人街区内开展消防作业,沿街建筑不宜过长,以保证消防车车道的间距不大于160m。当建筑物沿街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底部的消防车道。此外,沿街建筑的底部还应设置间距不大于80m的人行通道,以方便街区内人员的紧急疏散。

4、高层建筑四周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如有困难,可沿高层建筑的两长边设置消防车道.第1页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四、建筑布置

(一)托幼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在4层及4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内。

(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在首层和二、三层,并宜靠外墙布置,不应设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当设于地下时,不应在地下二层及其以下,且其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应大于10m,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m2,并设自动报警、灭火系统和防、排烟设施。

(三)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一、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他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m2,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幕布、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并必须设置自动报警和灭火系统。

(四)地下商店不宜设置在地下三层及其以下,且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应有防、排烟设施;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

(五)消防控制室应设在首层或地下一层,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邻近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入口;消防控制室可设置在值班室、变配电室等房间内。

(六)高层建筑内设置燃油、燃气锅炉房或油浸变压器室时,其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应超过6t,且单台锅炉蒸发量不应超过2t,变压器总容量不应超过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超过630kVA;此类设施不应与人员密集场所贴邻,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用甲级防火门;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应设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防火挑檐;变压器下应设事故储油设施,油浸电路设备室应设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应设置自动报警、灭火系统;人防工程内不得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他油浸电气设备。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五、安全疏散

(一)安全出口的个数

1.建筑物每个防火分区、一个楼层、一个大房间以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安全出口数不应少于2个。

2.建筑规模较小、使用人数较少,可以只设一个安全出口的例外情况:

(1)一个房间面积不超过6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门。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托幼除外):非高层建筑中,由最远一点到房门口直线距离不超过14m,且人数不超过80人,高层建筑中,面积不超过75n/时;可以只设一个净宽不小于1.4m的外开门.(2)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房间面积不大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0人时;可设一个门。

(3)

二、三层建筑(医疗托幼除外)

一、二级耐火,每层面积不大于500m2,二、三层人数和不超过100人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

(4)塔式住宅:9层及其以下,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可设一个楼梯;10至18层,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大于650m2,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5)非高层的单元式宿舍,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人数不超过30人,可设一个楼梯。

(6)单元式住宅,一般只有一座楼梯和安全出口。但超过6层时,各单元楼梯均应通到平屋顶,且从第十层起每层相邻单元应设有连通阳台或凹廊。7至9层的单元式住宅,如户门用乙级防火门时,楼梯可不通至屋顶。

(7)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开有防火门时,两个防火分区可各自设一个安全出口,而将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在高层建筑中,此项规定的适用前提是,这两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一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面积的1.4倍。

3.观众厅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剧院、电影院、礼堂观众厅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容纳人数超过2000人时,其超过2000人的部分,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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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应超过400人。体育馆观众厅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宜超过400-700人,规模较小时取值宜接近下限,规模较大时取值宜接近上限。

4.面积不大于500m2的地下、半地下室,人数不超过30人时,其垂直金属梯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多个防火分区时,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往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5.人防地下室每个防火分区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且室内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不大于l0rn,容纳人数不大于10人的防火分区,当设有直通地面的竖井金属梯时,可只设一个安全出口或一个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门。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大于3人的防火分区,可只设一个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门;改建工程的防火分区,可设置不少于两个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门,但应设置在不同方向,且相邻防火分区安全出口的设置必须符合规范。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经常停留的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只设一个疏散出口。

6.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或通往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门,宜按不同方向分散设置,受条件限制而只能设在同一方向时,两个出口间距不应小于5m。

7.每座高层建筑通向屋顶的楼梯不宜少于2个,且不应穿越其他房间,门应向屋顶方向开启。

8.汽车库人员安全出口与汽车疏散出口应分开设置。每个防火分区人员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但同一时间的人数不超过25人以及Ⅳ类汽车库可只设一个。

9.汽车疏散口不少于2个,但Ⅳ类汽车库、设双车道的Ⅲ类地上汽车库以及设双车道且停车数少于100辆的地下汽车库可设1个。两个汽车疏散口间距不应小于l0m,毗邻设置时用防火隔墙隔开。

10.停车50辆以上的停车场,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

(二)安全疏散距离

1.非高层建筑(一、二级耐火、封闭楼梯间)

(1)双向疏散时:托幼25m,医疗、学校35m,其他40m。

(2)袋形走道时:托幼、医疗20m。学校、其他22m。

(3)开敞外廊时增加5m,设自动喷淋时加25%。

(4)非封闭楼梯间时,双向疏散减5m,袋形走道减2m。

(5)楼梯底层应设直接对外的出口,层数不超过4层时,可将对外出口布置在离楼梯间不超过15m处。

(6)任何情况下,房间最远点到房门的距离不应超过袋形走道时的规定最大疏散距离,即20~22m。

(7)地下车库疏散距离不大于45m,自动喷淋时不大于60m;底层车库疏散距离不大于60m.

2、高层和地下建筑

(1)双向疏散时:医院病房部分24m,教学楼、旅馆、展览楼、医院其他部分30m,其他40m。

(2)袋形走道时:医院病房部分12m,教学楼、旅馆、展览楼、医院其他部分15m,其他20m。

(3)地上人员集中的大厅(观众厅、展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阅览室等)内在一点到最近疏散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m;其他房间不宜超过15m。

(三)疏散宽度

1、各类民用建筑底层疏散外门、楼梯、走道的各自总宽度应按规范规定的疏散宽度指标计算确定。楼梯按每层人数计算总宽,底层外门按最大层人数计总宽。疏散走道和楼梯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1.1m,不超过6层的单元式住宅中一边设栏杆的疏散楼梯最小宽度可为1.0m。

2.人员密集场所观众厅内疏散走道宽度按通过人数0.6m/每100人计算,最小净宽1m,边走道不宜小于0.8m。观众厅疏散门不应设门槛,宽度不应小于1.4m,紧靠门口1.4m范围内不应设踏步。门必须外开。

3.高层建筑的疏散宽度,每100人不小于1m,底层外门按人数最多一层计。外门最小宽度:住宅1.1m,医院1.3m,其他1.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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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走道最小宽度:单面走道比外门大0.1m,双面走道比外门大0.2m。

4.人防工程的疏散宽度要求:

(1)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总宽度应按该防火分区设计容纳总人数乘以疏散宽度指标计算确定。地下室埋深小于l0m时,每100人不小于0.75m;埋深大于10rn时,每100人不小于lm;并且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大于250人;改建工程可不大子350人,但应布置在不同方向。

(2)安全出口门、楼梯、走道最小净宽要求:

门和楼梯,一般1m,医院1.3m,人员集中处1.4m。

走道单面布置一般1.2m,医院1.4m,人员集中处1.5m;双面布置一般1.4m,医院1.5m,人员集中处1.6m,旅馆、餐厅可1.3m。

(3)地下街防火分区内疏散走道最小净宽应按通过人数乘以疏散宽度指标计算,或不小于两端疏散口最小净宽之和的较大者。相邻两疏散口之间的疏散走道通过人数宜为两个疏散口之间设计容纳人数;袋形走道的通过人数应为走道末端与相邻疏散口之间设计容纳人数。疏散宽度指标:埋深不大于l0m时,为每百人0.75m;埋深大于l0rn时,为每百人1.0m。地下商店营业部分疏散人数,可按每层营业厅和为顾客服务用房的使用面积之和乘以人员密度指标计算。人员密度指标为:地下一层0.85人/m2;地下二层0.8人/m2。

(4)设有固定坐位的观众厅疏散要求与一般观众厅相同。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六、疏散楼梯和消防电梯的设置

(一)非高层的病房楼、有空调系统的多层旅馆、汽车库、设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超过3层的建筑和超过5层的其他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均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包括底层扩大封闭楼梯间)。高层建筑裙房和除单元式、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建筑应设封闭楼梯间。地下车库和地下室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不大于10m的地下设施应设封闭楼梯间。

(二)一类高层建筑和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不含单元式、通廊式住宅)、高层汽车库以及塔式高层住宅应设置防烟楼梯间。地下设施,包括商店,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电影院,礼堂,使用面积超过500m2的医院、旅馆,使用面积超过1000m2的展厅、体育场、舞厅、餐厅等,当其地下使用层超过2层或使用层与室外地坪高差超过l0m时,应设防烟楼梯间。

(三)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否则应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四)单元式住宅的疏散楼梯要求:

1.7层以上,每个单元都应通至平屋顶。

2.7至11层可不封闭,但开向楼梯间的房门应设乙级防火门且应直接采光通风.3.12层至18层应设封闭楼梯间。

4.19层及其以上应设防烟楼梯间。

(五)通廊式住宅,6至11层的应封闭,超过11层的应防烟。

(六)每座高层建筑通向屋顶的楼梯不宜少于2个,且不应穿越其他房间,门应向屋顶方向开启。

(七)下列高层建筑应设消防电梯:

1.一类建筑

2.塔式住宅

3.12层及其以上的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

4.32m以上其他二类建筑

(八)消防电梯台数,按主体最大楼层建筑面积计:

≤1500m2时一台

≤4500m2时二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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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4500m2时三台

消防电梯可与客梯或工作梯兼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七、建筑构造

(一)防火墙

1.耐火极限为4h.2.应直接设在基础或钢筋混凝土框架上,高出屋面不小于0.4m(当屋面为耐火极限不小于0.5h非燃烧体时,可砌至屋面板底)。

3.防火墙上不应开门窗,必须开时,用甲级并能自行关闭;不应设排气道,必须设时,两侧墙厚不小于0.12m。

4.建筑物内防火墙不应设在转角处,否则内转角两侧门窗洞口水平距离不小于4m。

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最近距离不小于2m,设耐火0.9h非燃烧固定扇的采光窗时不受此限。

(二)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防火隔墙

住宅单元之间,舞台与观众厅之间(包括闷顶内)、放映室、手术室、住宅内的托幼、空调机房、通风机房、厨房、门厅、后台、消防控制室、消防设备间、电梯井及机房。

(三)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

1.防火门、窗的耐火极限:甲级:1.2h,乙级:0.9h,丙级:0.6h.2.防火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在关闭以后能在任何一侧手动开启。用于疏散走道、楼梯间和前室的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的功能。双扇和多扇防火门还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常开的防火门,当发生火灾时,应具有自行关闭和信号反馈的功能。

3.设在变形缝附近的防火门,应设在楼层数较多的一侧,且门开启后不应跨越变形缝。

4.在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的场所,可采用防火卷帘作防火分区分隔,其耐火极限不低于3h,或在卷帘两侧设自动喷水系统保护。设在疏散走道上的防火卷帘应在卷帘两侧设置启闭装置,并应具有自动、手动和机械控制的功能。

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版 篇五

日前,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为国家标准,自5月1日起实施。新国标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基础上做出了补充和完善。

近日,新版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出台,自205月1日起实施。

新规范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版本)),新规范与上述两规范的的相比,主要变化有以下几点:

1.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2.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范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 3.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4.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有关内容;取消消防给水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 作出规定;

5.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

6.补充了利用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和展览厅的设计人员密度;

7.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 的防火间距;

8.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新版“规范”要求:建筑外墙上门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h,即30min。

6.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条件: 篇六

1.填报《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应填报《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2.建筑工程所在单位地形图(1/1000),工程概况及简要说明;

3.建筑工程项目1/500实测总平面图一式两份,计经委立项批文,城建规划部门勘测红线图一份;

4.国家、省级重点工程项目及其他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项目应送消防设计专篇

5.设计任务书、说明书、工业建筑应有生产工艺流程,使用的原材料和半成品、成品的理化性质、数量和运输、储存方式等资料;

6.全套土建、结构、水、电、暖通及消防系统图纸; 7.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必须由法定资格单位承担。图纸必须有设计证号、设计单位名称及设计人员、审核人员的签名,盖设计专用章,并出具《工程消防设计自审表》; 8.设计单位相应资质证书复印件。

(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条件: 1.填报《建筑内部装修防火审核申报表》;

2.经原土建设计单位签证认可的装修平、立、剖面设计图纸,装修节点详图,水、电、暖通及消防系统图纸;

3.原建筑物平面图,消防设施布置图; 4.装修材料的防火性能及有关证明;

5.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必须由法定资格单位承担,图纸必须有设计证号、设计单位名称及设计人员、审核人员的签名,盖设计专用章,并出具《工程消防设计自审表》; 6.原建筑消防审核验收意见;

7.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相应资质证书复印件。审批期限: 建筑消防设计、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审批期限从受理图纸、资料之日起,如图纸、资料齐全,一般工程应在10个工作日之内,国家、省级重点工程以及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应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可以延长至30个工作日。如图纸、资料不齐,应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发出《补送图纸资料通知书》,通知申报单位补送,审批期限从补齐图纸、资料之日算起。

(三)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条件:

1.已竣工的建筑工程经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初验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公安消防机构提交要求组织消防验收的报告,并填报《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3.消防给水、消防车道检查报告。

4.消防工程施工企业的消防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5.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消防安全质量验收合格的报告。

6.公安消防机构的审批文件,包括:施工图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装修工程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其它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

7.消防设计专篇及消防设计变更技术联系单。

8.消防产品生产许可证明复印件、建筑防火材料、构件和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合格证明。主要消防产品、设备的生产单位对其产品、设备的数量、型号及施工安装质量的确认报告。

9.地下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消防设施系统调试报告;施工单位出具的消防设施联动测试报告;操作维护管理手册。

建筑工程内部装修消防设计审核报建程序

发布日期: 2008-11-3 信息提供单位: 宝安政府在线

一、建设单位应到业务窗口领取《广东省建筑工程内部装修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并如实填写。

二、内部装修审核报建时应提供的资料:

(一)使用单位申请报告;

(二)《广东省建筑工程内部装修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一式一份),申报表的申报日期应到业务窗口受理后填写;

(三)由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的工作人员持所在单位的法人身份证明书及委托书,并应提供经办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装修工程所在建筑物的《建筑工程初步设计(简易审批)消防审核意见书》或《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六)设计图纸应为正式蓝图并加盖设计单位的出图专用章。

三、所有证明文件和存档的图纸资料均为A4纸规格(图纸可折叠),并应按照第二条所述内容和顺序将证明文件和图纸资料装订成册,并应编制档案目录。

四、持第二条所述资料到业务窗口办理报建登记,领取“消防业务受理回执”。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

7.浅谈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 篇七

1 高层建筑火灾的特点及隐患

1.1 人员多、疏散难

现代高层建筑的层数多、垂直距离大, 内部人员密集, 一旦发生火灾, 由于人们的本能, 逃生和恐慌心理在此时都显现出来, 大家都一窝蜂的涌向安全通道, 这时极易出现拥挤、踩踏情况, 使安全疏散成为一个较难解决的问题。

1.2 火灾蔓延快、火势猛

由于高层建筑内井道较多, 如电梯间、楼梯间、管道井、电缆井等, 一旦起火这些井道犹如一个个烟囱, 具有明显的助火效应, 它们不仅使大火蔓延途径增多, 而且会使火苗、烟气迅速遍及整幢大楼。

1.3 高层建筑火灾持续时间长, 危害面大

高层建筑内设备及构件多, 加之如果装修材料使用的大量是新型高分子复合材料, 就更加重了火灾负荷, 同时会产生大量的有毒烟气。在长时间高温作用下钢筋混凝土构件和钢结构均会因强度和钢度遭受破坏而出现建筑物的局部倒塌, 往往会造成更为严重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现代城市规模日益扩大, 人口众多, 建筑物密集, 发生火灾易波及到周围其他的建筑物。因此, 针对高层建筑的自身火灾隐患特点及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安全关系, 应对高层建筑进行合理防火设计, 以免发生火灾时, 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

2 高层建筑防火设计的几点思考

2.1 高层建筑的防火间距和防火分区要设计的合理

防火分区和防火间距是建筑防火设计中必须考虑的问题, 尤其是在高层建筑防火设计中, 合理的防火分区可效地把火势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阻止火势蔓延, 减少火灾损失, 并为火灾时人员逃生、消防扑救提供时间。防火分区[1]是指采用防火分隔措施划分出的、能在一定时间、空间内防止火灾向该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区域。防火分区一般分为垂直分区和水平分区两部分, 大多采用防火墙、防火卷帘以及钢筋混凝土的楼板来实现。垂直防火分区应以一定耐火极限楼板及窗槛墙作耐火分隔, 对贯穿部分, 如中厅、自动扶梯、楼梯、电梯等, 而且须有相应耐火封闭措施。水平防火分区是指用防火墙、防火门和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将各楼层在水平方向上分隔出防火区域, 以此来阻止火灾在楼层水平方向的蔓延。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除安全疏散门以外的其他门、窗、洞口, 可燃气体管道严禁穿越防火墙;建筑面积超过防火分区面积的较大空间和敞开式楼梯间及自动扶梯在适宜位置设防火卷帘, 防火卷帘由钢板或铝合金制作, 平时不影响建筑内空间使用, 发生火灾时可以自动落下将火势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防火间距是指相邻两栋建筑物之间, 保持适应火灾扑救、人员安全疏散和降低火灾时热辐射的必要间距。防火间距应保证建筑物在发生火灾时, 其相临建筑在辐射热的作用下, 不加任何保护而又不被火侵入。高层建筑的主楼与主楼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主楼与裙楼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9m。

2.2 合理设计安全疏散楼梯

楼梯是垂直疏散通道的重要途径, 自动扶梯、电梯、扇形楼梯不能作为疏散楼梯使用。高层建筑的楼梯间形式应该设计成防烟楼梯、封闭楼梯间和室外楼梯, 这样不但能保证发生火灾时人员疏散到楼梯间在一定的时间内是安全的, 又能阻止火势蔓延。每个防火区应设置不少于两部的疏散楼梯, 疏散楼梯应分散布置, 这样有利于人员朝多个方向疏散, 避免火灾时人流拥挤的现象, 也可以防止两个疏散楼梯同时被烟火封堵的现象发生。楼梯间在各层的位置不应改变且应设有直通首层室外的安全出口。室外楼梯可作为辅助的防烟楼梯, 且具有良好的自然排烟条件。为了防止火灾时火焰从门内窜出而把楼梯烧坏,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规定室外楼梯和每层处平台, 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h。

2.3 设计好高层建筑的防排烟系统

发生火灾时, 一方面是火焰伤人, 另一方面火灾引发的大量烟气也是造成人员死亡的重要原因。为了有效控制火灾烟气的流动蔓延, 减少扑救工作难度, 应合理设计高层建筑的防排烟系统。设计时应首先划分防烟分区, 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每个防烟分区的面积不应超过500m2, 当用隔墙或挡烟垂壁划分防烟分区时, 每个防烟分区应分别设置排烟口, 排烟口应尽量设在防烟分区的中心部位, 至该防烟分区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 同一分区内设置数个排烟口时, 要求所有排烟口能同时开启, 排烟量等于各排烟口烟量的总和[3]。防排烟系统的另一方面是设计排烟风道, 排烟风道也不能穿越防火分区, 而且必须用耐火材料制做, 要求安装牢固, 并具有良好的气密性, 厚度按排烟风道不同风速选定, 竖直穿越各层的竖风道宜设在管道井内或采用混凝土风道[3]。防排烟方式常用的有自然排烟、加压送风排烟和机械排烟, 在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楼梯间、前室设置独立的机械防烟系统, 分别给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井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加压送风, 以造成一个压力差, 防止烟气侵入这些通道, 以保证火灾时这些安全疏散设施的安全。

2.4 合理的设计消防电梯和避难层

当发生火灾时为保障消防人员安全, 必须切断电源, 平时使用的工作电梯全部停止运转, 只有靠消防电梯才能及时进行扑救活动。此时消防电梯则成为运送消防人员、消防器材尽快抵达火灾现场, 抢救伤员撤离的一种交通工具, 同时为扑救火灾赢得时间。消防电梯井应单独设置, 并且要分别设置在不同的防火区内;消防电梯数量也应结合高层建筑的面积合理设置。消防电梯还应在井底设置排水设施, 避免火灾时大量水流进电梯, 使消防电梯不能使用。

高层建筑楼层多, 人员密集, 火灾时很难保证人员能在较短时间撤出现场。加之火场各种意外堵塞等情况, 高层建筑防火设计时有必要考虑在适当的位置设计临时避难的防火避难层。避难层的设置, 可以缩短避难人员的垂直疏散距离, 发生火灾时不用完全撤离火场, 而只需走几段楼梯即可到达安全区避难。两个避难层之间不宜超过15层, 疏散楼梯必须设计在避难层转换, 但经转换后的疏散楼梯间不能改变方向, 而需直达室外地面。避难层净面积应能满足避难人数要求, 一般按5人每平方米计算。避难层应设消防电梯出口、消防专线电话、并应设有消火栓和消防卷盘。避难层的建筑装修材料应采用非燃烧体, 严禁可燃气体管道穿过避难层。

3 结语

高层建筑火灾虽然危害很大, 但我们的社会要发展, 经济要繁荣, 只要大家都能够提高消防意识, 加上相关部门的科学管理和建筑消防设计的研究发展, 相信一定可以更好的减少火灾的发生, 并将火灾发生所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

摘要: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一直是消防工作的一个重点和难点之一, 本文分析了现代高层建筑火灾的特点, 并针对其提出了高层建筑防火设计的几点思考。

关键词:高层建筑,防火设计

参考文献

[1]包世华.高层建筑设计[M].清华大学出版社, 1994.

[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8.浅谈建筑防火设计 篇八

关键词:建筑;防火设计;安全疏散

引言

建筑防火设计在安全工程专业里面不可缺少,它的依托课程为防火防爆技术课程。该课程内容主要为火灾防治的基础原理和技术方法以及爆炸基础、爆炸灾害防治技术与方法。火灾防治部分包括火灾燃烧基础、火灾预防、烟气控制与火灾扑救;爆炸灾害防治部分分为非人控爆炸基础与灾害控制技术和人控爆炸基础与灾害控制技术等内容。针对学生在做这方面的本科毕业设计考虑问题不周的情况,笔者对此进行了比较详细的阐述。

建筑设计防火应采用的技术措施,其按工种概括起来有五个方面:建筑防火;消防给水、灭火系统;采暖通风、空调系统防火,防排烟系统;电气防火、火灾报警控制系统;建筑物的防雷措施等[1]。

1 建筑防火

建筑设计防火的主要内容如下:

1.1总平面防火。它要求在总平面设计中,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地形、地势和风向等因素,进行合理布局,尽量避免建筑物相互之间构成火灾威胁和发生火灾爆炸后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并且为消防车顺利扑救火灾提供条件。总平面设计防火主要是按照常年风向设计各个不同功用的建筑物之间不要发生火灾蔓延,另外对于产生有害气体的建筑物不要安排在整个厂区的常年风向带上。各建筑之间在布置时需要考虑防火间距,防止火灾在相邻的建筑中蔓延。厂区在总体布置上还要考虑消防车道的布置。

1.2建筑物耐火等级。划分建筑物耐火等级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防火技术措施中最基本的措施。它要求建筑物在火灾高温的持续作用下,墙、柱、梁、楼板、屋盖、吊顶等基本建筑构件,能在一定的时间内不破坏,不传播火灾,从而起到延缓和阻止火灾蔓延的作用,并为人员疏散、抢救物资和扑灭火灾以及为火灾后结构修复创造条件。对于新设计的房屋,应该是依据它的功能要求——包括建筑的高度和面积、对生命财产及政治影响程度来确定其级别,并按该级别的要求如楼梯电梯的设计要求、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结构抗震要求等等来进行设计。

1.3防火分区和防火分隔。在建筑物中采用耐火性较好的分隔构件将建筑物空间分隔成若干区域,一旦某一区域起火,则会把火灾控制在这一局部区域之中,防止火灾扩大蔓延。防火分区以及防火分隔主要是采用防火墙、防火卷帘门、防火水幕带。厂房的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防火卷帘门的设计要符合《钢质防火卷帘通用技术条件》(GB14102-93)规范,进行合理的布置。

1.4防烟分区。对于某些建筑物需用挡烟构件(挡烟梁、挡烟垂壁、隔墙)划分防烟分区将烟气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以便用排烟设施将其排出,保证人员安全疏散和便于消防扑救工作顺利进行。

1.5室内装修防火。在防火设计中应根据建筑物性质、规模,对建筑物的不同装修部位,采用相应燃烧性能的装修材料。要求室内装修材料尽量做到不燃或难燃化,减少火灾的发生和降低蔓延速度。

1.6安全疏散。建筑物发生火灾时,为避免建筑物内人员由于火烧、烟熏中毒和房屋倒塌而遭到伤害,必须尽快撤离;室内的物资财富也要尽快抢救出来,以减少火灾损失。为此要求建筑物应有完善的安全疏散设施,为安全疏散创造良好的条件。在防火设计中要设计必要的安全通道、安全门,要设置安全标志以及应急照明。在疏散设计中还必须考虑消防电梯的设计。

1.7工业建筑防爆。在一些工业建筑中,使用和产生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可燃粉尘等物质能够与空气形成爆炸危险性的混合物,遇到火源就能引起爆炸。这种爆炸能够在瞬间以机械功的形式释放出巨大的能量,使建筑物、生产设备遭到毁坏,造成人员伤亡[2]。对于上述有爆炸危险的工业建筑,为了防止爆炸事故的发生,减少爆炸事故造成的损失,要从建筑平面与空间布置、建筑构造和建筑设施方面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必要时在建筑物上设置泄爆孔,减少爆炸带来的损失。

2 消防给水、灭火系统

其设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室内消防栓给水系统、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雨淋喷水灭火系统、水幕系统、水喷雾消防系统,以及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卤代烷灭火系统和建筑灭火器配置等。要求根据建筑的性质、具体情况,合理设置上述各种系统,做好各个系统的设计计算,合理选用系统的设备、配件等[3]。

3 采暖、通风和空调系统防火,防排烟系统

采暖、通风和空调系统防火设计应按规范要求选好设备的类型,布置好各种设备和配件,做好防火构造处理等。在设置防排烟系统时要根据建筑物性质、使用功能、规模等确定好设置范围,合理采用防排烟方式,划分防烟分区,做好系统设计计算,合理选用设备类型等。在建筑防火设计中,这部分主要考虑防排烟系统,在建筑中采用机械排烟还是自然排烟或是两者结合。

4 电气防火,火灾自动报警控制系统

要求根据建筑物的性质,合理确定消防供电级别,做好消防电源、配电线路、设备的防火设计,做好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设计,采用先进可靠的火灾报警控制系统。火灾自动控制系统是现在建筑中不可或缺的部分,这部分要根据相关的规范合理设置感烟传感器、感温传感器以及响应设施。

5 建筑物还要设计安全可靠的防雷装置

建筑物防雷设施应包括接地体、引下线、避雷网格、避雷带、避雷针、均压环、等电位、避雷器等八个技术环节[4]。从设计到施工应分为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是随建筑物一体化施工的直(侧)击雷防护设施,其设计的目的是保护建筑物本身不受雷电损害以及尽最大可能去减弱雷击时对建筑物内的电磁效应,同时为建筑物内部设备的感应雷防护提供必要的基础条件,它的特点是与建筑工程的土建部分同步进行。第二阶段设计的目的是保护建筑物内的弱电设备安全,如通信系统、计算机系统、家用电气等,即建筑物防雷设施的感应雷防护部分,它的特点是与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同步进行。在第二阶段中应特别强调的是在安装计算机、通信设备等抗干扰(或过电压)能力比较低的电子设备前,首先必须弄清设备安装所在建筑物的直击雷防护设施的基本情况,包括:接闪器、网格、防雷接地体的形式及工频电阻值、等电位连接、引下线分布、动力进线形式、高低压避雷器安装等情况;高层建筑还要了解均压环和玻璃幕墙接地的形式及过渡电阻值等基本设计参数,才能确定机房的位置、缆线的分布、接地系统的形式和限压分流等技术方案。否则,脱离实际的设计将带有很大的盲目性。

以上五个方面是建筑防火设计的主要内容,参阅相关的法律法规,充分考虑每个方面的内容,才能将建筑防火设计做得更加完整,内容更加全面。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Z].北京:2006.

[2]李峰.建筑防火设计中容易忽视的几个问题[J].消防科学与技术,2002,(03).

[3]付闯.高层建筑防火设计与消防问题分析[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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