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检报告建议标准

2024-11-25

体检报告建议标准(精选11篇)

1.体检报告建议标准 篇一

中国产业信息网-免费调查分析报告

中国物联网标准化现状及发展建议报告

物联网已成为发达国家的国家发展战略。美国已将物联网的“智慧地球”战略上升到国家战略;欧盟制定了促进物联网发展的十四点行动计划;日本的U-Japan计划将物联网作为四项重点战略领域之一;韩国的IT839战略将物联网作为三大基础建设重点之一。发达国家一方面加大力度发展RFID(射频识别)、传感器核心芯片、下一代网络技术等物联网核心技术,另一方面加快标准制定进程,谋求在未来物联网的大规模发展及国际竞争中占据有利位置。因此,我国高度重视物联网标准问题,力争主导国际标准的制定。

目前我国的物联网标准研制处于初始阶段,物联网国家标准的制定主要由中国物联网标准联合工作组进行统筹组织,该联合工作组包含全国11个部委及下属的19个标准工作组,其中电子标签标准工作组和传感器网络标准工作组(WGSN)是我国物联网标准研制的核心力量。此外,物联网标准制定方面还有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CCSA)泛在网技术工作委员会(TC10)、中国RFID产业联盟等一批产业联盟和协会,它们积极开展联盟标准的研制工作,推进联盟标准向行业标准、国家标准转化。

《2012-2016年中国物联网市场分析预测与投资方向研究报告》显示:我国处于物联网标准化的初始阶段,现阶段主要任务是进行国内外物联网相关标准全面梳理,开展物联网标准化体系架构建设。物联网标准体系影响着整个物联网发展的规模、内容和形式,体系的全面性、先进性直接影响着物联网产业的发展方向和发展速度。

我国《物联网“十二五”发展规划》指出“以构建物联网标准化体系为目标,依托各领域标准化组织、行业协会和产业联盟,重点支持共性关键技术标准和行业应用标准的研制,完善标准信息服务、认证、检测体系,推动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标准成为国际标准。”在“十二五”规划的指导下,在不断完善我国物联网标准化体系的同时,推进我国物联网标准化工作,建议如下:(1)把握国际物联网标准发展趋势,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紧跟相关物联网国际标准发展,深入

研究国际物联网标准工作,如参与ISO/IEC JTC1的传感器网络标准工作组、ITU 的SG13工作组的泛在网络标准研究、IEEE 802.15.4工作组的短距离通信标准研究等。结合我国物联网关键技术项目研究以及物联网应用示范项目的开展,制定相应的物联网基础技术标准和应用标准。(2)重点突破,提高我国在物联网国际标准化的影响力。借鉴韩国利用国内移动通信的发展优势为突破口,把RFID和移动通信结合起来主导国际标准的制定的做法。找准我国的物联网技术存在的突破方向,有计划地开展标准研制工作,形成标准体系,提高我国在物联网国际标准化的影响力。

(3)加快共性关键技术标准的建设。加快对物联网标识和解析、应用接口、数据格式、信息安全、网络管理等基础共性标准等基础标准的立项和研制。以标准为纽带,产学研结合,在最大范围内形成合力,推动物联网标准研制和产业发展。

(4)明确我国采用国际标准的存在的专利风险,开展国家标准研制工作。对物联网国际标准开展知识产权分析,通过分析,一方面可以选择合适的技术路线避免不必要的专利技术使用,即进行专利规避设计;另一方面可以评估国外相关专利许可费用将会对我国自主制造相关芯片、设备成本的影响,尽早与各专利权人进行接触,达成妥协,力争使国家标准涉及的专利许可总体费用维持在一个制造厂商可以接受,有利于符合国家标准产品推广应用的水平。

(5)推进联盟标准建设,推动联盟标准向行业标准、国家标准转化。从物联网RFID标准的发展可以看出,各种区域、国家、行业组织制定了与RFID相关的区域、国家及行业组织标准,并通过不同的渠道提升为国际标准。联盟标准既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补充,又是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有效方式。

(6)建立标准技术公共服务平台,为物联网标准化以及标准的应用推广提供保障。公共平台的建设,一方面为标准研制过程中,对各个标准提案中进行定性和定量的评估提供技术手段,为标准融合方案和参数的确定提供技术支持,尤其是在物联网设备互联互通的接口协议标准的研制过程中,需要对协议关键技

术的性能进行全面的分析,提供支持。另一方面,公共平台的建设在标准推广应用的时候,提供协议、接口、中间件一致性、互操作性等的测试,为我国RFID标准的应用推广提供保障。

2.体检报告建议标准 篇二

关键词:职业性镉中毒,健康监护,镉及其化合物,职业卫生标准

职业性镉中毒的体检与诊断是一项专业性、政策性、原则性强的工作, 诊断的正确与否既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也影响到用人单位的人员调配乃至经济发展。《职业性镉中毒诊断标准》 (GBZ 17-2002) 及《镉作业人员体检规范》 (下称规范) 的颁布和实施[1,2], 为镉的体检与诊断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技术保障。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 对镉作业人员体检时由于选择“选检项目”等的不同以及因诊断医疗机构对“规范”、“标准”的理解不同, 致使所作出的结论不尽相同, 易导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体检结论产生异议、劳动者投诉及申请职业病鉴定等问题。作为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应体现科学性和先进性, 注重可操作性。而职业病的早期发现更离不开职业性体检工作, 因此结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职业体检规范与职业病诊断标准之间应保持标准的完整性和有机联系。现就标准应用中几个常见问题进行讨论, 并提出建议。

1镉作业职业体检规范存在问题的探讨

1.1 强制体检项目的不合理

按照我国《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 188-2007) , 镉及其无机化合物作业的必检项目是血常规、尿常规、尿镉、尿β2微球蛋白。体检时, 尿β2微球蛋白 (简称β2MG) 是必检项目即强制性的体检项目, 而视黄醇结合蛋白 (简称RBP) 是选检项目, 即可检查亦可以不检查的项目。而《职业性镉中毒诊断标准》 (GBZ 17-2002) 中尿微球蛋白与尿视黄醇结合蛋白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 任其一超标都影响最后的诊断结果。笔者结合日常体检和诊断经验, 两者结果的阳性率 (超过标准的诊断值1 000 μg/g) 没有一致性, 袁华敏等[3]研究表明β2微球蛋白 (β2MG) 与视黄醇结合蛋白 (RBP ) 在重金属中毒病例中不具有直线相关关系。不同的慢性轻度中毒病例, 存在个体差异, 在疑似职业性慢性轻度镉中毒病例中大部分是视黄醇结合蛋白 (选检项目) 超标, RBP检测的意义更大, 更实用。在实际体检中如果选检项目视黄醇结合蛋白未检, 在尿镉超标、尿微球蛋白正常的情况下, 很容易将一部分职业性轻度镉中毒的病人误诊为观察对象, 造成假阴性, 达不到到早期发现病人目的。对诊断的45例职业性轻度镉中毒病人β2MG与 RBP结果的分析表明, RBP的阳性率高于β2MG, 见表1。镉作业人员必检项目的内容将直接影响到职业性镉中毒患者的发现。目前的GBZ 188-2007《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应对镉及其无机化合物的体检项目修订, 将视黄醇结合蛋白改为必检项目。

注:SPSS统计软件分析:McNemar Test 二项分布精确概率计算, n=45, P<0.05, 接受H1。

1.2 尿镉检测的质量控制不完善

根据诊断标准, 诊断的客观指标都来自于生物材料尿样。尿镉是否超标对体检与诊断结论为观察对象或中毒起决定性作用。尿镉结果的准确性受多方面的影响:样品的采集、保存、检验方法等, 本文重点讨论样品的采集。在工作中, 因尿样的检测结果直接影响到职业病的诊断和处理, 大部分患者能按要求留尿标本, 但也有少部分患者因某些原因弄虚作假, 尿样加含镉的原料或以镉超标病人的尿样冒名顶替, 增加了工作的难度和处理的公平性。为此, 尿样的采集成了尿镉检测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为保证尿样标本的代表性和真实性, 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①做好采样前的思想动员工作, 解释相关指标的意义等;②确保标本来源的可靠性, 体检尿标本时由厂方、体检机构共同把关, 仔细进行人员核对;③防止标本的污染或作假;留尿时先洗手, 并确定人员现场采集。将尿样的采集规范到体检与诊断“标准说明”中。

2镉中毒诊断标准存在问题的探讨

2.1 观察对象定义不合理性

尿镉测定连续两次在5 μg/g肌酐以上, 尚无慢性镉中毒的临床表现。但在实践中尿镉波动大, 同一个体连续3 d的尿镉测定结果可相差很大, 几次测定尿镉可能出现的“高-低-高”或“低-高-高”等问题。如周丽等[4], 对镉超标人员复查时发现, A工人的3 d尿镉是4.81、8.62、5.96 μg/g肌酐, B工人的3 d尿镉是6.45、1.48、5.83 μg/g肌酐, C工人的3 d尿镉是3.49、4.34、5.44 μg/g肌酐。按照现有的标准似乎不应按观察对象处理, 但根据尿镉结果结论为观察对象更趋于合理。以“尿镉连续两次在5 μg/g肌酐以上”依据不合理。

2.2 慢性轻度镉中毒关键诊断指标存在的问题

根据 GBZ 17-2002《职业性镉中毒诊断标准》, 患者只要有明确的镉作业接触史, 连续2次尿镉测定在5 μg/g肌酐以上, 具有尿β2微球蛋白含量或尿视黄醇结合蛋白含量任何1项升高者, 即可诊断为“职业性慢性轻度镉中毒”[1]。对于尿β2微球蛋白含量或尿视黄醇结合蛋白超标次数诊断标准没有明确的规定:超标1次还是连续超标2次以上或者连续检查累计超标几次没有规范。而工作中经常遇到门诊检查尿β2微球蛋白或尿视黄醇结合蛋白含量超标, 而住院观察恢复正常, 其可能原因:尿液标本的种类 (门诊大多为随机尿, 住院病人为晨尿) 、体检人员的饮食、体位、情绪、运动等导致生化结果的波动。上述情况必然影响诊断机构的诊断:判断为观察对象还是慢性轻度中毒, 标准无相关的解释, 从而影响诊断医师最后的诊断结果。虽然尿β2微球蛋白或尿视黄醇结合蛋白含量二者的超标都反映了肾小管的早期损害, 但尿β2微球蛋白和尿视黄醇结合蛋白的结果受其影响因素多。一般情况下, 尿视黄醇结合蛋白比较稳定, 不受pH、血压的干扰, 很多疾病如高血压、糖尿病、尿路感染等也会引起尿视黄醇结合蛋白升高;而尿β2微球蛋白受pH影响较大, 在酸性环境中不稳定, 本身波动较大, 健康成年人上限为300 μg/g肌酐, 诊断值为1 000 μg/g肌酐。除职业因素外, 引起尿β2微球蛋白增高的常见原因有:高血压、药物 (庆大霉素、解热止痛药) 、强体力劳动、激烈运动等。肝脏疾病、自身免疫性疾病及肿瘤等肾外因素也可致尿β2微球蛋白增高[5,6]。但实践工作中发现诊断病例β2MG超过诊断值的少, 阳性率低。45例诊断病例中β2MG超过诊断值 (诊断值1 000 μg/g肌酐) 的仅3例, 阳性率仅6.67%。

2.3 慢性重度镉中毒的理解歧义

除慢性轻度中毒的表现外, 出现慢性肾功能不全, 可伴有骨质疏松症、骨质软化症, 即可诊断为慢性重度镉中毒。慢性肾功能不全的代偿期是否考虑为慢性肾功能不全没有解释, 主观认为慢性肾功能不全应与临床症状相结合。单纯的慢性肾功能不全不在概念之内。而“可伴有骨质疏松症、骨质软化症”可理解为这两项指标在诊断慢性重度中毒时为非必需指标。

3标准修订的建议

2002年颁布的《职业性镉中毒诊断标准》 (GBZ 17-2002) 及2007年颁布的《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 188-2007中的内容之一) , 为镉的“第二级预防-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提供了技术和法律保障。但是为提高镉相关职业卫生标准的准确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保证职业体检与相应诊断标准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特建议对《职业性镉中毒标准》 (GBZ 17-2002) 进行修订:观察对象参照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推荐的办法, 连续3 d测定尿镉有2次或3次超标可列为观察对象[5];慢性轻度中毒:参照《职业性苯中毒标准》 (GBZ 68-2008) [7], 尿镉超标的同时, 建议住院观察1个月, 每周检查2次, 符合尿β2微球蛋白含量或尿视黄醇结合蛋白反复超标者 (3次以上) 诊断才成立;慢性重度中毒诊断条件:增加慢性肾功能不全的解释说明, 应不包括慢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标准中“可伴有骨质疏松、骨质

软化症”在标准说明中有解释, 为诊断的非必需指标。对镉作业健康监护的体检规范应在现有必检项目血常规、尿常规、尿镉、尿微球蛋白的基础上增加视黄醇结合蛋白, 保证体检与诊断的连续性。为了确保职业体检与诊断结果的准确性与可靠性, 应加强尿镉采集的质量控制, 将诊断标准中“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内容增加尿镉的质量控制, 即尿镉检查结果不规律, 波动性大, 受运动和食物等多方面的影响, 考虑到尿镉的自然波动, 收集尿样时, 应用广口聚乙烯塑料瓶收集一次晨尿约100 ml, 特别注意采样过程中的污染问题, 尿样采集后, 宜尽快送检, 并连续测3次。为保证β2MG和RBP在镉中毒诊断意义上的一致性, β2MG的诊断值1 000 μg/g肌酐应适当降低。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GBZ17-2002职业性镉中毒诊断标准 (S) .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 2002.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GBZ188-2007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S) .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 2007:14-16.

(3) 袁华敏, 李毅刚, 丁献山.尿β2MG、RBP水平与重金属中毒分析 (J) .实用预防医学, 2011, 18 (5) :929-930.

(4) 周丽, 徐新云, 杨荣兴.镉作业工人尿镉和尿蛋白变化的检测分析 (J) .职业与健康, 2008, 24 (9) :2012-2013.

(5) 黄金祥, 何凤生.职业中毒 (M) .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 2010:151.

(6) 黄金祥, 何凤生.职业病医师培训教材 (第2版) 第2篇:职业中毒 (M) .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 2009:175-178.

3.体检标准,谁的地盘谁做主? 篇三

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全检中心主任曾光烈主任告诉记者,在公立医院的体检中心,能够从事体检报告解读和结论的医生要求必须是专家级的医生,与医生本人的职称无关。而到了民营体检机构,这个标准则变得参差不齐。成都某体检中心要求解读医师具有副主任医师(副高级职称)以上级别,另外一家成都知名民营体检机构对解读医师的资质要求则为中高级职称以上。据曾光烈主任透露,目前对于解读医师的资质,并没有太统一的标准,各家医院都是按照自己的医疗水平来进行安排,普遍来讲,公立医院会比民营医院标准略高。

在体检仪器的购置上,各家机构都是根据自己的需求,从准确性、精密度和检测速度方面进行自主选择,相比一些操作规范尚有指南可循的检测方式和手段,检测仪器的购置显得更为自由,“我们都会选择最先进的仪器和设备,一般都是进口的。”成都几家大型民营体检机构在体检设备购进规则上,给出了几乎相同的答案。

对于检测数值范围的设定,体检机构会在常规的医学标准基础上,根据仪器所使用的国内和国外不同标准做一些微调,“毕竟每家使用的仪器不同,所以也不可能要求都是按照同样的数值设定。而且不同试剂也会出现不同的检测效果,这个目前没法统一。”成都美年体检医院销售总监顾渭红解释说。

检测结果受各种条件影响

对于同一消费者在不同体检机构的体检数值出现不同的问题,各家体检机构则给出了“试剂不同”或被检查者自身各种情况影响的解释。

“碳13目前作为诊断手段,是用来检测幽门螺杆菌的医学实验,这个检测跟肝功检查不太一样。如果被检查者在检查前喝了可乐,就会直接影响肝功检查结果,但是如果被检查者在检查前半个月内服用过消炎药,然后接受检查,那么碳13检测结果很可能就会呈现出已经患胃炎或者是消化性溃疡甚至是胃癌的情况。可是很多人可能很容易记起自己接受体检前几天内是否饮用过可乐,却比较难回忆起半个月前是否吃过消炎药。所以这个时候发生纠纷,其实我们就很冤枉。”成都美年体检医院销售总监顾渭红举了这样一个例子来进行说明。

不过,是否需要在体检中使用质量统一的试纸和试剂,则各民营体检机构都没有给出明确的回答。在可以直接影响到检测数值的范围设定上,也没有明确的参考参数规定,到底是根据什么来设定的,体检机构并没有回答。

在就这个问题对公立医院进行采访时,记者则得到了不一样的说法:“有一些体检项目,可能不同医院会采用不同的检查方式,比如说甲胎蛋白的检查中,就有发光法、酶标法等几种不同检查方式。虽然方法不同,不过每种检查方式都有各种不同的规定参考值,并不是随意浮动的。”

体检机构谁来管?

民营公立都归卫生局管

记者从市卫生局相关负责人处了解到,体检在卫生局管辖内有明确的类型划分,一种是公立医院的体检部门体检,一种是针对招聘等方向的强制性体检,而体检机构的体检则游离在这两个分类之外,成为无人监管的边缘部分,所以针对这方面的规定和法规也暂时空缺。虽然监管分类中没有给体检机构做出明确划分,但对于民营和公立体检机构的开业条件,卫生局有明确要求。一个体检机构要想开业,必须经过以下两个步骤:第一步,从所在地的卫生行政审批部门获得设置许可,然后才能在相应地区开始建设或装修一个体检机构的硬件设施;第二步,从所在地的卫生行政审批部门获得职业许可。所谓职业许可,是指需要达到当地卫生局规定的在区县级地点开设体检机构的规模和配套医务人员数量等标准要求。

对于监管和投诉,卫生局的工作人员表示,如果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和体检机构发生了纠纷,不管体检机构是公立还是民营,均可向当地的卫生局提起投诉,卫生局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和审批,并由当地的卫生执法大队执行解决。每家公立和民营的体检机构都要接受当地卫生执法大队的检查和监管,因此消费者不用担心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后没有相关部门监管和解决。

而关于解读体检报告的医师资质,卫生局也有明确规定:“中级以上职称的医师才有解读资质。”

体检仪器参数没有明确标准

卫生局工作人员同时表示,体检机构仪器检测中的参数设置,和一些体检项目的健康范围设定,并没有严格的标准,只是有区间范围。至于详细的监管和执行标准,目前该工作人员并不清楚有这方面的规定,对于记者从网上查到的《2012年最新体检中心(机构)运营管理规范与健康体检项目服务标准操作指南》,对方表示没有听过,“应该不是国家强制执行的,只是参考类型的指南。”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公立医院的检查器械,其各种定期检查维护都是由医院自己负责,也就是说基本上是自检,此外,质监部门每年会对公立医院的各种器材能否正常工作做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而对民营体检机构进行直接监督和检查的是四川省临床检验中心下设的室间质评机构。所谓室间质评,是指由多家体检机构分析同一标本,并由外部独立机构收集和反馈体检机构上报的结果,以此评价体检机构操作的过程。通过体检机构间的对比,判定其校准、监测能力以及监控其持续能力。

4.司法警察体检标准 篇四

司法警察隶属于司法部门,包括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两大类。如果在满足了司法警察的报考条件,并成功完成考试之后,还需要满足司法警察体检标准,今天乔布简历的小编就和大家探讨一下司法警察体检标准有哪些:

第一条

裸眼视力低于4.8,则不合格。法医、物证检验、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裸眼视力低于5.0,不合格。

第二条

色盲,不合格。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三条

面容受损,包括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有疾病特征的面部(如五官畸形、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第四条

文身,不合格。

第五条

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六条

耳语单侧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第七条

嗅觉迟钝,不合格。

第八条

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第九条

中国民航空中警察职位,身高170-185厘米,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IVb级体检合格证(67.415﹙c﹚项除外)的医学标准,合格。

第十条

海关海上缉私船舶驾驶职位、海上缉私轮机管理职位、海上缉私查私职位、出入境边防检查船舶驾驶职位,还需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

5.体检报告建议标准 篇五

以上项目也可自选组合联系电话:69423220——3000鲍护士长***张主任

顺义区医院健康体检中心体检项目收费标准

以上项目也可自选组合联系电话:69423220——3000鲍护士长***张主任

另外可检查的项目有:

联系电话:69423220——3000鲍护士长***张主任

顺义区医院体检项目收费标准

内科:3元女性另加: 透视:5元妇科:20元 心电图:20元病理:20元 B超:40元(黑白)90元(彩色)乳腺扫描:20元

血常规:20元妇科B超:30元(黑白)尿常规:7元90元(彩色)血糖:4元

血脂四项:30元

肝功二项:8元肾功能(三项):16元

1.奥抗:7元2.乙肝五项:35元抽血费: 8元

合计:1.男 166元2.男196元女 256元女286元注:均为黑白B超价

另有:恶性肿瘤因子67元肝功十项60元便潜血15元头颅CT220.59元正位胸片108.38元幽门螺旋菌试验:100元骨密度40元脑功能检测 100元乳腺钼钯照相:180元

TCT(妇科细胞检查)150元

膀胱、前列腺B超:30元(黑白)

90元(彩超)注:可根据本单位或个人情况增减项目

肿瘤标志物收费标准

男性全查项目:

AFP(甲胎蛋白)50元CA19-995元CEA40元 PSA(总)80元 PSA(游离)90元 合计:325元

女性全查项目:

AFP(甲胎蛋白)50元CA19-995元CA12595元 CA15395元 CEA40元

6.高考体检标准及限制条件 篇六

高考体检时间

高考体检检查的时间,各个地区是不一样的,这个并没有绝对固定的时间,主要是大约在高考前一个月左右进行各个学校的安排,进行体检工作。主要是针对性的进行抽血化验,同时也需要测量血压、身高、体重,也需要进行传染病等方面的检查,进行胸片检查。对于身体有严重疾病的学生,是不能够从事一些有特殊职业的报考。

高考体检标准及限制条件

高考体检标准及限制条件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可以不予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高考体检项目

高考体检考生要经过眼科、外科、内科、耳鼻喉科、口腔科、放射、检验等科室系统的体格检查。

体检主要检查七个方面的项目,包括:

眼科,有视力、色觉、眼病的检查。

内科,包括血压、发育情况、心脏及血管、呼吸系统、神经系统、腹部脏器等。

外科,包括身高、体重、皮肤、颜面部、颈部、脊柱、四肢、关节等。

耳鼻喉科,包括听力、嗅觉等。

口腔科,包括唇裂、口吃等。

7.2012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 篇七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 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2012年公务员体检对视力的要求:

【对公务员的视力要求】:

★1.公务员体检要求左右裸眼视力均在4.6以上的职位:公安、法律、法医等。★2.公务员体检要求左右裸眼视力均在4.8以上的职位:公安系统、监狱劳教单位人民警察。

2012公务员体检时需要注意的地方:

1、申请公务员资格人员,必须进行公务员录入体检。

2、公务员录用体检要在录用主管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常年承担包括公务员体检在内的各专项体检业务)

3、体检时必须使用《公务员录入体检表》。(可直接由网上下载)

4、体检表上须贴近期2寸免冠照片一张,并加盖公章。

5、体检时应如实填写个人疾病史,并主动告知体检医师。

6、体检时应在医师指导下检查所有体检项目,勿漏项,以免影响录取。◆

7、被检者如对体检结果有异议,可提出复检要求。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8、体检前三天内,保持正常饮食,勿饮酒,避免剧烈运动。

8.中国民航飞行员体检标准 篇八

(不适用于其他国家,不适用于港澳台地区)新标准对视力的要求为,任何一眼裸眼视力达到0.7或以上,双眼远视力达到1.0或以上。如果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0.7,则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裸眼远视力不低于0.3;矫正视力不低于1.0;屈光度不超过正负3.00D(球镜当量)。新标准还明确规定,做了角膜屈光手术的一律当作视力不合格。

男生身高不足170厘米或超过187厘米;

体重不足50公斤;

骨与关节疾病或畸形; 明显的“O”型或“X”型腿;

久治不愈的皮肤病,如头癣、湿疹、牛皮癣、慢性荨麻疹等; 6 慢性肠胃道疾病; 肝炎或肝脾肿大,HbsAg阳性; 8 肾炎或血尿,蛋白尿; 精神病家族史,癫痫病史; 10 颜面五官明显不对称; 11 晕车、晕船; 12 口吃; 耳朵流过浓,听力差,经常耳鸣; 14 视力低于0.7(C字表); 肺结核; 较重的砂眼或倒睫; 直系亲属(三代内)有被关、管、杀或参加邪教组织者

中国民航飞行员身体条件(不适用于其他国家,不适用于港澳台地区)1.基本条件:

报考者身高须在165-185厘米之间;体重在50公斤以上;平静血压不超过18.4/11.7千帕(138/88毫米汞柱);按空军“C”字型视力表,申请者双裸眼视力分别要在1.0以上,无色盲和色弱;身体上没有文身和刺字。

2.凡有下列病史或体征者不宜上站报名体检:

9.舟山公安局警务辅助人员体检标准 篇九

(试行)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杂音;

(二)频发期前收缩;

(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第三条 单侧矫正视力低于4.8,不合格。第四条 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能录用。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 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标准体重计算方法:

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 [实际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 ÷标准体重(千克)×100% 第五条

色盲,不合格。

第六条 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第七条 纹身,不合格。

第八条 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第九条 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第十条 嗅觉迟钝,不合格。

第十一条 乙肝病原携带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十三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十四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第十五条 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十六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第十七条 恶性肿瘤,不合格。

第十八条 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九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二十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第二十五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第二十七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10.体检报告建议标准 篇十

(修订)的通知

新教师„2010‟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卫生局,各地、州、市教育局、卫生局,有关厅局教育处(中心),各高等学校,新疆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卫生厅各直属医疗机构:

2010年2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根据文件相关规定,现重新修订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简称•办法‣),请遵照执行。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修订)的通知‣(新教师„2009‟6号文件)废止。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

一、为了顺利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参照高等师范院校、中等师范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二、参加体检的人员范围:根据我区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第八条规定,申请各类教师资格的人员,均需参加体检。

三、体检机构:由各级教师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负责体检。

四、体检要求:

1、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工作是一项很重要和复杂的工作,各级有关部门要做好宣传教育和组织工作。在体检时,要做好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工作,并负责解决体检中的疑难问题。

2、承担体检任务的医院要安排好一名业务副院长负责,并选调政治思想好、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业务水平高的各科医师、护士和工作人员组成。人员安排要注意新老搭配,检查队伍要相对稳定,便于体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3、体检前应组织全体检查人员认真学习国家的有关规定和“体检标准及办法”等,对负责体检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奖惩制度。

4、体检过程中,体检表、检验单应指定专人传递和集中保管,不准让申请人员自带。进行X光胸透时,要指定专人组织,排好顺序逐个对照检查,以防漏检或作弊。

5、参加体检的各科医生对本科所检的项目负责。不要漏填或错填。发现阳性体征,一律如实记入体检表内,不得随意涂改。如确需更正的,应在更改的结果上面横腰划一条横杆,使原来更改的字迹能清晰

可见,然后在右边写上更改后的论断或数据。主检医生在更改后要签全名,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以示负责。疾病名称、化验结果及体检结论,均应用中文填写。

6、体检中若发现有疑难问题,应采取集体会诊或进一步检查后再下结论。若因设备条件限制或会诊仍难判断者,到教师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的上级医院复查。复查时,只限单科复查,并用原体检表。复查时要指派专人陪同,上级医院对体检的诊断结论否定时,要在诊断证明书上详注复查结果。资格认定申请人员自行取得的任何检查材料,均不得作为资格认定健康状况的依据。

7、体检工作人员要准备好当日检查所需器材、药液和试剂。器械应及时消毒,仪表要每日校正,试剂要保证其浓度,确保检查结果的准确。

8、主检医师及时综合各科检查结果,全面检查无误后认真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填写在结论栏内。医院根据体检综合情况,对申请教师资格人员健康状况下定“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加盖公章,并通知申请人员领取体检表。

9、对申请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是一项严肃的工作,体检时对各个环节都要把好关,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弄虚作假者,除取消本人认定资格外,对责任人要严肃处理。体检医院出现严重问题时,教师资格管理机构要及时取消其体检资格。

10、负责体检的医院要紧密配合,提高效率。体检时间一般不超过七个工作日,情况特殊者要及时

告知申请人员。

五、体检标准按照本办法附件一的内容执行。

六、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由自治区教育厅和自治区卫生厅负责解释。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

附件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

体检的结论分合格、不合格两种。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体检不合格。

1、器质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频发性期前收缩、心电图不正常)。

2、血压超过18.66/12KP(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KP(86/56毫米汞柱)。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KP(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KP(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KP(90毫米汞柱),低于6.66KP(50毫米汞柱)。使用降压药物后无治疗效果、达不到规定血压范围者。

3、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作:

(1)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一年无变化者。(2)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4、支气管扩张病,未治愈者。

5、申请教师资格人员须以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方式评价肝脏功能(ALT,简称转氨酶),转氨酶合格者,合格;不合格者须进一步检查,确定为各种急、慢性肝炎的,不合格;经检查排除急、慢性肝炎者,合格。

6、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血液病(单纯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7、慢性肾炎,未治愈者。

8、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夜游症。

9、肝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

10、类风湿脊柱强直;慢性骨髓炎。

11、麻风病患者,未治愈。

12、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人除外)。

13、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者(体检实施中遇此情况,用标准对数视力表中相应的小数记录法,记录两眼视力之和再折算成5分记录数值)。

14、两耳听力均低于2米。

15、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用;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厘米;脊柱侧弯超过4厘米,肌力二级以下;显著胸廓畸形。

16、严重的口吃,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疾病之一妨碍教学工作者。

17、五官不端正,面部有畸形,有较大面积(3cm×3cm)疤、麻、血管瘤或白癜风、黑色素痣等。

18、除以上各项外,有影响健康和教学工作的疾病不适宜从教者。

说明:

1、“既往病史”一栏,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如发现有隐瞒严重病史,不符合认定条件者,即使取得资格,一经发现取消教师资格。

11.2013年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 篇十一

第一条器质性心脏病(如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者除外。

体检时,遇有下列情况,可录用: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

(三)心率每分钟50次至110次。

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可录用:

收缩压12.00—18.66Kpa(90mmHg—140mmHg);

舒张压8.00—12.00Kpa(60mmHg—90mmHg)。

第三条严重血液病,不录用。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可录用。

第四条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不录用。

(一)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

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不录用。

第六条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录用。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可录用;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可录用。

第七条急性肝炎恢复后,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持续正常半年以上者,可录用。

乙型肝炎病毒或丙型肝炎病毒标志物阳性,包括乙肝表面抗原(HBsAg)、乙型肝炎e抗原(HBeAg)或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抗-HCV)、丙型肝炎病毒RNA(HCVRNA),但ALT、AST正常者可录用,即奥抗阳性但肝功正常,乙肝病毒DNA测试表明病毒不复制者,可录用。

第八条各种病因引起的肝硬化,不录用。

第九条无肝炎病史,查体肝在肋缘下2cm以内,但质软无压痛,肝功能正常;或脾在肋缘下1cm以内;或肝脾同时触及,经B超检查正常者,在排除其他器质性疾病后,可录用。

第十条各种恶性肿瘤,不录用。

第十一条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录用。急性肾炎、急性肾盂肾炎经治愈后达1年,无症状和体征、尿蛋白阴性,尿镜检正常者,可录用。

第十二条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克山病、无脉症等,不录用。

甲状腺机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可录用。

第十三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录用。

第十四条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不录用。

第十五条血吸虫病未治愈,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录用。第十六条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症,不录用。第十七条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录用。

第十八条颈强直、斜颈、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录用。

第十九条先天或后天性原因引起的永久性肢体残缺、畸形,影响机体功能(经治疗无明显功能障碍者除外);严重跛行;着装后脊柱侧弯、驼背等影响功能者,不录用。第二十条反复发作或B超提示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录用。

第二十一条血管闭塞性脉管炎、雷诺氏病,不录用。

第二十二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不录用。

第二十三条双眼矫正视力小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录用。

第二十四条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双耳在3米以内(可戴助听器)耳语听不见者,不录用。

第二十五条严重口吃、明显吐字不清或明显发音功能障碍等,不录用。

第二十六条重度(III度)龋齿或缺牙超过12颗以上以及重度牙周病未经治疗修复,不录用。

第二十七条颌面部畸形或缺损伴功能障碍,唇腭裂,面瘫,眼、耳、鼻、颌骨缺损及颞下颌关节强直伴小颌畸形,不录用。

上一篇:感受新变化600字作文_小学生作文下一篇:涉法涉诉信访信息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