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银行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所需资料

2025-01-27

委托银行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所需资料(9篇)

1.委托银行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所需资料 篇一

宁波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业务简介

为方便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推出“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委托提取”)业务。

可申请委托提取业务的对象:取得中心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职工,且签约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为正常缴存的。

办理方式:贷款职工与中心签订委托提取协议后,在贷款清偿前的每个月,中心将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中,不大于上月已归还贷款本息额的住房公积金,直接划入住房公积金贷款人的指定账户内。签约办理程序:① 单位开具《宁波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申请书》; ② 携带借款合同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宁波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申请书》、还贷卡(须为借记卡)或还贷存折原件及复印件、有共同提取人的还需结婚证或户口本等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③主借款人及所有共同提取人一并到中心办事大厅面签委托协议;

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业务需注意事项:、委托提取签约生效后,办事大厅不再受理已签约职工的还贷提取业务,如有以前未提取的,应先作提取,再签约。

2、委托提取业务采取的是报销制,例如:刚发放贷款的职工与中心签订委托提取协议后,第一个月必须自己进行还贷,中心在第二个月的15号左右对职工上个月的还贷金额进行划转,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大于还贷金额的全额划转,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小于还贷金额的留存 2分后划转(有按月补贴账户的职工,公积金账户和按月补贴账户各留存2分余额)。

3、配偶纳入同一套房屋还贷提取时,必须和主借款人一起到中心作委托提取关系人的增加,办事大厅不再受理已签约房屋的还贷提取业务。

2.广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所需材料 篇二

公积金网站链接地址:

一手房按揭(还款期)

1、房屋买卖合同或房产证(如房产证抵押在银行,可叫银行复印盖章等同原件)

2、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

3、购房发票(如不见,可去房管局的档案室借出复印,但是可能要收费,具体费用参考房管局的相关收费标准)

二手房按揭(还款期)

1、房产证

2、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

3、契税完税证明

一手房一次性付款(不超过自支付最后一笔房款之日起两年)

1、房产证或房产交易登记部门登记的购房合同

2、购房发票

二手房一次性付款(契税完税证日期两年内)

1、房产证

2、契税完税证明

一次性购买征地补偿增大住房面积的(支付房款之日两年内)

1、房屋拆迁安置协议

2、购买增大住房面积发票

购买拍卖房(支付房款之日两年内)

1、房产证

2、契税完税证

房屋租赁提取(半年内提出申请)

1、已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2、房租发票

3、房管部门出具的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的证明

4、签署《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承诺书》

自建房提取(批文有效期内)

1、镇(乡)以上规划部门出具的同意用地的证明或房产证

2、镇(乡)以上规划部门同意建房批文

3、购买建材的发票或收据

翻建、加建自住住房(批文有效期内)

1、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翻建、加建的批文

2、房产证

3、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或收据

大修自住房(批文有效期内)

1、镇(乡)以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或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

2、房产证

3、修缮费用发票或收据

离、退休(女50,男55)

1、离、退休证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市级以上医院证明或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开立的证明

2、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外地户籍离职提取

1、户口迁出或已经迁入当地的证明

2、离职证明

出境定居

1、签证

2、护照

失业(男45,女40,连续失业满一年)

1、失业(劳动就业)手册或个人缴交社保清单

死亡

1、死亡证明或已注销的户口证明

2、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法继承证明

3、继承人的身份证

以上提取均需要提供

1、原单位盖章的提取申请表(一式三份)

2、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储蓄卡、折(广州的建行、中行、工行、广州银行)

注:另2010年7月份后(新系统上线后)有提取过的,再次提取时只需要提供原件,不需要提供复印件;而首次提取则需要提供上述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业务办理网点:

中心各办事处、管理部:

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经办网点:

工商银行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经办网点:

中国银行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经办网点

3.北京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 篇三

【北京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

职工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租房申请提取,应提供如下材料:

(1)提取申请书;

(2)出租房屋税收委托代征点或税务机关开具的租房费发票;

(3)房屋租赁合同;

(4)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

(5)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提取申请人银行储蓄账户。

职工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外租房申请提取,应提供如下材料:

1.提取申请书;

2.所在单位出具租房证明;

3.提供已按照房屋所在地管理规定纳税的证明及租房费发票;

4.房屋租赁合同;

5.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

6.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提取申请人银行储蓄账户。通过账户所在单位经办人到缴存管理部办理提取手续。

职工以租房为由申请提取,应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1.每3个月可以提取一次,每次可提取申请日前3个月内的住房公积金,且每月提取的额度不得超过缴存上限,也不得超过月房租费。

职工租房自住,其配偶也可以申请提取。配偶提取时,除按照上述规定外还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

2.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状态,职工申请提取,管理部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前的3个月缴存额度为标准,为职工办理提取。

提取材料的提交

职工首次提取时,应当按照本条及有关规定提交提取材料,房屋租期一年以上的,职工首次提取满十二个月后,再次提取时须重新提交提取材料。管理部在职工每次提取时,须在租房费发票上记录提取日期和金额。

温馨提示:

1、以上信息为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1月20日公布的信息;

2、201月28日,《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发布,根据新规定,放宽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不需提供完税证明、租赁合同备案、租金发票等,只需提供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或无房证明即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北京相应细则尚未出台。本地宝将第一时间为您更新。

【20北京公积金提取政策】

一、此次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以下简称放宽提取)目的是什么?

此次放宽提取,主要目的是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2015]19号)精神,简化因租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手续,更好地服务广大缴存职工。

二、此次放宽提取,明确因租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是什么?

职工本人及配偶在北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商品房,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三、此次放宽提取,明确因租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金额是多少?

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职工租住商品住房,只提供无房产证明的,每人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1500元。

四、此次放宽提取,明确因租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频率是多久?

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职工可每年提出一次提取申请,提取资金每季度转入本人指定银行账户。提取满一年需继续提取的,职工应重新提交申请。

五、此次放宽提取,相比以往简化了哪些申请材料?

职工无房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支付房租费发票或收据,按实际房租发生额支取本人及配偶名下住房公积金。

职工租住商品住房,无须再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房租费发票,只需证明确属无房的,便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六、此次放宽提取,为何将租住商品房提取限额定为1500元?

根据本市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为满足广大缴存职工的基本住房需求,将本市无房职工租住商品房提取公积金的限额定为每人每月1500元,如夫妻二人同时支取,每户每月支取限额为3000元。相比其他省市规定,目前北京确定的提取限额排在全国前列。

七、此次放宽提取,租住商品房的职工如何出具无房证明?

4.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须知 篇四

2013年06月03日来源: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心(下称管理中心),将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资金划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行为。

二、委托提取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签订委托协议时,委托人贷款购房还款期限还有一年以上。

(二)委托人在管理中心缴存公积金,并领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三)委托人与管理中心签订委托提取协议,并授权管理中心或管理中心委托银行,在归还住房贷款有效期内,每年通过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委托人住房贷款还款信息。

(四)住房贷款银行在成都市范围内。

三、委托提取时间

委托提取,一年一次。每年提取时间(下称提取时点)为首次还款月份的次月。在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市中心)贷款的,贷款月份5-10月的在每年12月份划款,其它月份在每年6月份划款。

四、委托提取额度

(一)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的,按提取时点前一月实际偿还贷款本息乘以12计算。

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法的,按贷款合同约定还款期的第六月还款本息乘以12计算。

最小提取额度,以百元整数为单位计算

(二)委托人上住房公积金账户结息余额不足提取的,提取到账户余额的百元位,其余部分可从配偶上住房公积金账户结息余额中提取。

五、签订委托提取协议程序

(一)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凭“住房公积金专管员证”到管理中心领取《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协议书》(下称协议书,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

(二)委托人如实填写加盖单位公章的协议书到管理中心签订协议,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购房合同原件;二手房产权证原件或复印件。

2、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近三个月还款明细原件。

5、委托人身份证原件,主借款人到场并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联名卡原件。

(三)委托人将签订后的协议书交一份给单位留存。

六、协议变更

协议中的任一信息发生变动,委托人应在发生变动后一月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确认手续。

七、委托人只能选择一种提取方式,办理了委托提取,就不再在柜台办理偿还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八、委托人提前还款的,须在提前还款后一月内向管理中心申报,并提供银行提前还款的通知单和收据。

九、下列情形,委托提取业务自动终止:

(一)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无余额或注销。

(二)委托人无贷款余额且提取时点前12个月无还款记录。

(三)在银行征信系统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系统中无法查询贷款信息。

十、委托人请求终止委托提取,须向管理中心书面申请同意后终止。

十一、委托人提供虚假信息材料骗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必须全额追回;造成严重后果和经济损失的,管理中心应按相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连带责任。

5.委托银行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所需资料 篇五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还贷委托提取协议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经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下称还贷委托提取)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授权乙方查询本人房产信息、征信报告信息、个人住房贷款信息以及个人住房贷款合同的履行情况。

甲方以配偶的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sz.loupan.com)的,由甲方征得配偶同意授权乙方查询其配偶的房产信息、征信报告信息、个人住房贷款信息以及个人住房贷款合同的履行情况。甲方以配偶的个人住房贷款向乙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即视为甲方已经获得配偶的同意,有权对乙方作出上述授权。

甲方已征得个人住房贷款共同借款人的同意,在甲方还贷委托提取期间,除配偶、未成年子女外的共同借款人不再申请还贷提取。

乙方承诺对甲方或其配偶授权查询的信息、数据保密,并保证仅用于与本协议有关的用途。

二、甲方每月可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由乙方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审核确定。

本协议中所述等额本息法,每月应还款额依据下述公式得出: 1)1()1(..NLLLAX

X-每月应还款额;

A-(贷款金额或剩余贷款金额):职工申请时乙方通过贷款合同获得的贷款金额或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报告等途径获得的剩余贷款金额;

N-(贷款期数或剩余贷款期数):职工申请时乙方通过贷款合同获得的贷款期数或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报告等途径获得的剩余贷款期数;

L-(贷款月利率):每年1月1日执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月基准利率,乙方可根据贷款合同中利率浮动的约定进行确定,且每年1月1日根据调整后的贷款月基准利率重新计算当年每月应还款额。

2三、纯公积金贷款采用上月实际还贷额。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部分采用上月实际还贷额,商业贷款部分采用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等额本息法计算每月应还款额或采用上月实际还贷额。

四、甲方委托乙方于每月月底前在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如甲方与配偶同时委托乙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甲方应当向乙方确定甲方及其配偶的按月还贷委托提取顺序,如甲方与配偶非同时委托乙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顺序以甲方及其配偶签订《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还贷委托提取协议》的先后顺序为准。甲方或其配偶如需要变更提取顺序,可由任一方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提取业务信息变更的相关手续。

五、甲方在20日前(含20日)签订本协议的,乙方自当月起每月将核定的可提取额转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储蓄账户;甲方在 20日后签订本协议的,乙方自次月起每月将核定的可提取额转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储蓄账户。

甲方签订本协议当月发生过其他形式提取(除大病、低保、社保存量提取外),乙方自次月起每月将核定的可提取额转入职工住房联名卡储蓄账户。

六、还贷委托提取期间,甲方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保留《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的最低留存额。

每月发生提取时甲方的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须充足。若甲方在每月20日后(含20日)出现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则当月可能导致不发生还贷委托提取或提取额不足。

七、甲方、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上月实际还贷额;甲方、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职工申请提取当月应缴存额的60%,且职工每月提取额不得超过上月实际还贷额。甲方、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于2010年9月30日之后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则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还贷。

八、还贷委托提取的房产仅限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

九、甲方申请提取须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首次提取月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等途径提供的符合提取条件的还贷月份为准,并不早于本协议签订之月。

十、还贷委托提取期间,甲方如需办理其他类型的提取业务(除大病、低保、社保存量提取、提前还贷提取外),须先办理终止本协议的手续。

十一、还贷委托提取期间,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含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部分)如发生提前还贷导致少提住房公积金的,甲方可在提前还贷当月或次月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前还贷提取业务,一旦本人、配偶或其他人发生前述提取业务,本协议自动终止。如有需要,甲乙双方可重新签订还贷委托提取协议。再次签订还贷委托

3提取协议时,甲方须另行提供由贷款银行出具的剩余商业贷款金额和剩余贷款期数的相关证明。

十二、甲方如同时存在偿还多套住房贷款情形的,甲方只能选择其中一套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十三、甲方提交的资料和所填写的信息应当完整、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与事实不符的情况。因提供虚假资料和错误信息或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而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乙方可因此解除本协议。

十四、还贷委托提取期间,住房公积金政策发生变化的,本协议将按公布的新政策执行。

十五、还贷委托提取期间,发生任一下列情况后,甲方或其共同委托人应及时到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变更或终止本协议手续:

1.甲方婚姻状况发生变化,共同委托人发生变更的;

2.甲方个人公积金账号或联名卡储蓄账号发生变化的;

3.甲方家庭房产套数发生变化的;

4.甲方因个人住房贷款提前还贷、缩期、展期等原因影响每月提取金额的;

5.乙方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甲方或其共同委托人未按前款及时办理变更或终止本协议手续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甲方及其共同委托人承担。

十六、还贷委托提取期间,甲方需要终止还贷委托提取的,应当凭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到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终止本协议手续。甲方或其共同委托人均可申请终止任一方与乙方签订的《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还贷委托提取协议》,或申请同时终止双方与乙方签订的《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还贷委托提取协议》。终止申请当月生效,终止申请前乙方已按本协议发出委托提取支付指令的,在支付指令执行后生效。协议终止后,符合提取条件的,可与乙方重新签订《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还贷委托提取协议》。

乙方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等渠道核实住房贷款本息全部还清的,或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数已到期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乙方通过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业务与管理系统核实纯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部分已结清,则本协议自动终止。针对组合贷款中未结清的商业贷款部分,甲乙双方可重新签订还贷委托提取协议。

十七、还贷委托提取期间,甲方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本协议自动终止,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十八、还贷委托提取期间,因甲方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储蓄账户问题导致提取资金无法入账的,甲方应及时恢复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储蓄账户为正常状态,并及时到

4乙方各区管理部办理重新支付手续。如甲方在次月20日前(含20日)仍不能恢复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储蓄账户为正常状态的,乙方可视情况选择终止本协议。

十九、本协议中共同委托人是指针对同一笔个人住房贷款,与甲方共同委托乙方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的缴存职工。

二十、甲方提交的《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提取申请表》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二十一、本协议有效期两年,期满如双方未提出终止,本协议自动延期。二

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二十三、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经乙方受理甲方委托提取还贷申请后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盖章)

6.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实务 篇六

(2015年6月)

温馨提示:

1.提取公积金原则由缴存人亲自办理。如需代办(要保管好联名卡密码),提交缴存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签名并按手印)、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以配偶的购建房资料申请提取公积金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3.我中心认为有必要的,可要求提供以下所列资料以外的其他证明资料。4.服务热线:12329

一、基本资料(必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缴存人身份证(原件、正反面复印件)、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二、根据以下不同的提取情形,提交相应资料。注:属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申请购建房提取的,购建房时间须在2015年5月1日后方可受理。

(一)购买商品房的,提供:

1.基本资料;

2.购房合同(原件);

3.预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 4.《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提取额度:办理住房贷款的,不超过购房首付款;无贷款的,不超过实际购房所支付的价款。

(二)购买在建集资房、在建市场运作房的,提供:

1.基本资料;

2.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原件、复印件); 3.政府房产或房改部门出具的购房资格证明(原件、复印件); 4.预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所购住房的价款。属一次性付款的,一次性提取,过期不再补提;属分期付款的,一年只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的额度不超过未提取期间支付的房款。

(三)购买单位腾空房、已竣工集资房的,提供:

1.基本资料;

2.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原件、复印件)。3.《出售国有住房核定产权通知书》或《公有住房出售评估表》(原件、复印件)。4.预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所购住房的价款。

(四)购买二手房或拍卖房屋的,提供:

1.基本资料;

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3.契税发票(原件、复印件);

4.付款凭证(原件、复印件)。5.如房屋所有权证标明为“单独所有”,房屋产权人的配偶就购买该房产申请提取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及双方在服务网点就此面签知晓协议。

受理时限: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时间起两年内。一次性提取,过期不再补提。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所购住房的价款。

(五)购买危旧改造房或拆迁安置房,属危旧房改造回迁或被拆迁后安置的,提供: 1.基本资料;

2.原拆迁合同或协议(原件、复印件); 3.新购改造房或拆迁安置房合同(原件、复印件);

4.当地政府房改部门开具的购房资格确认书(原件、复印件); 5.补缴房款收据或发票(原件、复印件)。

属非危旧改造户或非拆迁户的,提供:1.基本资料;2.购买危旧改造房或拆迁安置房合同;3.当地政府房改部门或房产部门开具的准购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4.预付款收据或发票。

受理时限: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提取额度:不超过超面积房款或超补偿房款实际支付部分。

(六)购买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等)支付首付的,提供: 1.基本资料;

2.保障性住房认购协议书(原件、复印件);

3.(1)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购房准购证(原件、复印件);

(2)购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提供:①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待购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②与售房单位签订的选房确认书(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认购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两年内。

提取额度:不超过认购协议书约定的首付款额。

(七)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

1.基本资料;

2.土地证或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房开工证(原件、复印件);

5.属农村宅基地建房的,提供乡镇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宅基地使用批复和准建(准翻建)证明(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房开工证》)、《土地证》(或《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证》)或准建(准翻建)证明取得时间起两年内。每年可提取一次,过期不再补提。

提取额度:不超过建造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

(八)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

注:一个家庭如有一套以上住房同时还贷的,每年只能选择其中一套申请还贷提取。1.基本资料;

2.借款合同(原件、复印件;在我中心贷款的,提供原件);

3.还款凭证(最近三个月还款凭证,如有部分提前还贷或结清贷款的,还须提供部分提前还款凭证或结清贷款凭证,由银行会计柜台或个贷部出具,提供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贷款本息未结清期间至贷款本息全部结清后一年内,每年或每隔几年提取一次。提取额度: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未提取期间偿还的贷款本息之和。属第三次及以上的住房贷款申请提取的,提取额度计算起始时间为2015年5月。

(九)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提供: 1.基本资料;

2.租金缴交凭证(原件、复印件);

3.与房屋产权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受理时限:自发票日期起一年内。

提取额度: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额为未提取期间实际支付的租金总额。

(十)租赁商品住房的,提供:

1.基本资料;

2.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

3.所租赁住房的产权证复印件;

4.个人无房声明(面签); 受理时限: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每年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首次提取额计算起始时间为2015年1月,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未提取期间的租金总额,同时不超过下列最高限额:(1)未婚职工在市区内租住的每月480元,在县域租住的每月340元;(2)已婚家庭在市区内租住的每月840元;在县域租住的每月590元。

(十一)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

1.基本资料;

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3.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危房鉴定达C、D级)(原件、复印件);

4.有资质的土建设计部门的大修方案(收原件);

5.有资质的土建施工单位的大修施工预算书和施工合同(原件、复印件);

大修认定: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工程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上。

7.委托银行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所需资料 篇七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款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办理条件: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相关

证明材料原件。相应证明材料包括:

一、职工凭证明材料领取并填写:

1、《阿克苏地区职工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销户提取)

申请书》

2、《阿克苏地区职工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二、职工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1)、购买本地自住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提交: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复印件(《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一年内办理,超过一年期限不予受理);

(2)、购买异地自住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提交: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复印件;无房产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需提交购房契税完税发票原件、复印件;房产公司的购房账号证明原件、复印件(《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一年内办理,超过一年期限不予受理);

(二)、购房改房的提交:房改部门审定的房价计算表原件、复印件(房价计算表审定日期一年内办理,超过一年期限不予受理);

(三)、单位集资建房的提交:单位集资房协议或单位分房证明(集资房协议或证明应注明职工购房详细地址、总房价、已交房款金额、房屋面积、具体栋号单元号房间号等信息)、房改部门对单位职工集资建房审核意见(名单)、首付款收据原件复印件(单位集资建房单位前期需提供:集资建房立项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土地证原件、复印件)(单位集资建房支取公积金按照房改部门对单位职工集资建房审核意见(名单)日期,在两年内办理,超过两年期限不予受理);

(四)购买二手房的提交:交易后买房人的房产证、契税完税发票原件、复印件(交易后买房人房产证办证日期一年内办理,房产证办证日期超过一年期限不予受理);

(五)自建住房的提交:《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城乡抗震安居工程档案资料》、《土地证》原件、复印件《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城乡抗震安居工程档案资料》办证日期一年内办理,办证日期超过一年期限不予受理);

(六)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交:维修自住住房申请、维修项目预算、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原件、复印件;

(七)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交:《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表》原件、复印件(职工每年可一次或分次提取公积金用于提前归还住房贷款本息额,夫妻双方累计支取额不得超过本年应归还贷款本息额。);

(八)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提交:《加盖商业银行业务公章的银行住房贷款余额表》(余额表应注明借款人姓名、还款期次、每月应还款额、贷款余额)、《个人住房借款合同》、《购房合同》原件、复印件(职工每年可一次或分次提取公积金用于提前归还住房贷款本息额,夫妻双方累计支取额不得超过本年应归还贷款本息额。);

(九)租住廉租住房的提交:职工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的租住协议(职工支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廉租房房租租金)。

(十)离、退休的提交: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原件、复印件;

(十一)职工死亡的提交:医院的死亡证明或户籍管理部门户口注销证明、继承人合法继承的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

(十二)出境定居的提交:户籍管理部门的户口注销证明、出境定居证明原件、复印件;

(十三)调离本地区户口迁出的提交:正式调动手续或户籍管理部门户口迁出证明原件、复印件;

(十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交:《伤残职工登记表》、《劳动鉴定审批表》、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原件、复印件;

(十五)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提交:低保证明、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原件、复印件。

8.委托银行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所需资料 篇八

2010-04-15 10:37:07| 分类: 默认分类 | 标签: |字号大中小 订阅

开滦集团公司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业务操作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归集、提取操作程序,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集团公司总房地字[2006]242号关于《开滦集团公司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操作规定。

一、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

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业务包括: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合并与分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与注销、新增职工开户、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变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变更、住房公积金转移、个人账户封存与启封、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补缴。

按照《开滦集团公司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由各单位工资、财务、公积金管理部门共同负责管理。工资核算部门于每月发放工资时,根据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连同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一并填写《住房公积金扣缴变更表》(见附表1)和《住房公积金扣缴汇总表》(见附表2),将《住房公积金扣缴变更表》、《住房公积金扣缴汇总表》及电子文档提供给公积金管理部门,作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管理的依据。将《住房公积金扣缴汇总表》提供给财务部门,作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依据。每年一月份变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时工资核算部门还应填写《住房公积金扣缴明细表》(见附表3)及电子文档提供给公积金管理部门。

(一)账户设立

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包括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登记。

1、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登记

(1)单位账户设立登记统一由集团公司房地产管理部办理(以下简称房地产部)。新增单位开户时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职工花名册等资料向房地产部提出开户申请,并填报《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一式两份(见附表4),盖章后上报房地产部。

(2)房地产部对单位开户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同意后在《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填入单位编码并盖章,其中房地产部留存一份,返回单位一份,然后为其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登记手续。

(3)单位编码由房地产部统一设定,每个单位只能有一个单位编码。各单位开户后根据需要自行设定单位内部的部门编码。

2、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登记

(1)新设立的单位在房地产部开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公积金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资料及“人员花名册”为每个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用于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的情况。

(2)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坚持唯一性原则。即职工个人账号实行全集团公司大排序,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账号。

(二)账户的合并、分立

1、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合并: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缴存单位的公积金账户,调整为一个公积金账户。账户合并时,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由合并单位和被合并单位共同持集团公司合并的文件到房地产部办理账户合并手续。被合并单位账户同时被注销。

单位公积金账户合并的操作程序如下:

(1)被合并单位的公积金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文件办理批量转出,并打印《住房公积金内部转出清册》(见附表5)一式三份,盖章后,房地产部一份,合并单位、被合并单位各一份。

(2)合并单位的公积金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文件和被合并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内部转出清册》作批量转入业务,同时打印《住房公积金内部转入清册》(见附表6)一式二份,与《住房公积金内部转出清册》认真核对一致后,加盖公章上报房地产部一份,单位留存一份。

2、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分立:指将原缴存单位公积金账户,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公积金账户。单位分立时,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和新分立单位共同持集团公司相关的文件到房地产部办理账户分立手续。单位公积金账户分立的操作程序如下:

(1)单位分立时,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和新分立的单位共同持集团公司相关的文件到房地产部办理账户分立手续。新分立的单位应办理开户登记,填写《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房地产部审核同意后为其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及单位编码。(2)原单位公积金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文件,办理住房公积金转出业务,打印《住房公积金内部转出清册》一式三份,盖章后上报房地产部一份,转出单位、转入单位各一份。

(3)新分立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转入业务,打印《住房公积金内部转入清册》一式二份,与《住房公积金内部转出清册》认真核对一致后,加盖公章上报房地产部一份,单位留存一份。

3、职工个人账户的合并。各单位原则上不得出现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重号,如出现重号,持《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合并申请表》(见附件7)到房地产部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合并手续。

(三)个人账户注销

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是指住房公积金账户上无住房公积金余额,且单位和职工不再该账户上缴存住房公积金,而将该账户取消的行为。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办理完外部转移或按有关规定已全部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且以后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随职工最后一次办理提取业务时随机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四)变更业务

1、新增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开户登记

已在房地产部开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新参加工作或从集团公司系统外部调入职工时,公积金管理部门依据工资部门提供的《住房公积金扣缴变更表》对新增职工办理职工个人账户的设立手续。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账号坚持唯一性原则。

2、缴存基数变更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变更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月平均工资。

(2)各单位工资核算部门应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于每年1月份发放工资以前,为本单位职工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并计算职工个人及单位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提供给本单位公积金管理部门。其中工资核算部门为职工计算月平均工资时,按职工本人上年实际开工资月数计算,计算月平均工资时四舍五入到元,计算职工及单位月公积金缴存额时精确到分。并填写《住房公积金扣缴明细表》及数据的文档资料提供给本单位公积金管理部门。(3)各单位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对工资核算部门提供的《住房公积金扣缴明细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进行核对,无误后将其导入住房公积金管理程序,同时打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核对表》(见附表8)并与《住房公积金扣缴明细表》进行核对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3、缴存比例变更

集团公司所属各子、分公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变更,由房地产部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设定。其他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变更时,需向房地产部上报公积金缴存比例变更的文件进行备案后,由房地产部设定。

4、住房公积金的转移

住房公积金转移分为内部转移和外部转移。内部转移指住房公积金在开滦集团公司系统内部单位之间职工调动的转移,转移时只改变单位编码,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号不变;外部转移指调出集团公司系统外或从集团公司系统外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转移。

职工在集团公司范围内调动工作的,分别由调出、调入的单位公积金管理部门,依据工资核算部门提供的公积金扣缴变更表作内部转移业务。内部转移时,职工调出单位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将调出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到职工调入单位。职工调入单位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对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进行核实后确认转入。

职工调出集团系统时,职工住房公积金需要办理外部转出,办理外部转出时,调出职工需持有关工作调动的证明,以及调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的内容包括管理中心开户银行名称、银行帐号、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等情况,到职工调出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职工调出单位公积金管理部门对调出职工提供的资料要进行认真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调出职工身份是否属实、转出金额是否正确、转出资料是否真实齐全等。(1)内部转移操作程序如下:

① 职工调出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内部转出业务时,根据工资部门提供的《住房公积金扣缴变更表》对转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封存,然后办理转移手续并打印《住房公积金内部转出清册》一式二份,加盖公章后上报房地产部一份,单位留存一份。

② 职工调入单位收到转出单位的信息后应及时与有关部门进行核实,无误后,对该职工调入信息进行确认并办理转入手续。打印《住房公积金内部转入清册》一式二份,加盖公章后上报房地产部一份,单位留存一份。

③ 发生内部转移业务时,必须先办转出再办转入,转出单位与转入单位之间要及时联系,同步办理转出转入业务。(2)调出集团公司系统外操作程序如下:

① 职工持有关工作调动证明、本人身份证和调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到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移手续,审核无误后办理转出手续,打印《住房公积金转出提取申请书》(见附表9)、《住房公积金转出提取清册》(见附表10)各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房地产部一份,单位留存一份,同时将有关证明资料上报到房地产部。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原工作单位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封存户暂时封存。② 房地产部收到《住房公积金转出提取申请书》、《住房公积金转出提取清册》及有关证明资料,审核无误后,办理住房公积金转出业务,打印《住房公积金转出提取清册》一式四份,盖章后返回单位及职工各一份,房地产部两份,通过银行将调出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调入单位所属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时将调出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

(3)由集团公司系统外调入操作程序如下:

① 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由调出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入集团公司时,职工需将调出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交到调入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调入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依据相关资料为该职工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将职工调出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上交房地产部。

② 集团公司外部调入职工,其转入的住房公积金一律汇入集团公司住房公积金账户。

③ 房地产部收到汇入的住房公积金后,通知调入单位为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及时将转入资金计入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5、封存和启封

(1)封存:指职工因故停止缴存公积金,将其公积金账户由正常汇缴状态调整为停缴状态。职工发生转移、销户提取业务时,必须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应在住房公积金汇缴的当月依据相关证明办理职工个人账户封存手续:

① 职工本人及单位因故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② 职工与单位中断工资关系仍保留劳动关系的;

③ 职工因单位撤消、解散、破产等原因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尚未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的;

(2)启封:指职工公积金账户由停缴状态调整为正常汇缴状态。

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因各种原因停发工资的,待恢复职工工资时,单位和职工个人缴交的住房公积金缴交的住房公积金也随之恢复并启封。(3)操作程序如下:

① 单位公积金管理部门依据工资部门每月提供的《住房公积金扣缴变更表》对职工个人账户作“封存”或“启封”业务,同时打印出《住房公积金封存办理明细表》(见附表11)、《住房公积金启封办理明细表》(见附表12)、《单位住房公积金变更汇总表》(见附表13)各一份由单位留存备查,并与《住房公积金扣缴变更表》核对一致。

② 因单位撤消、解散或破产而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从停缴住房公积金之月起,各单位填报《住房公积金封存明细表》,房地产部依据各单位填报的《住房公积金封存明细表》将该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统一封存在原单位名下。③ 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期间按规定计息,符合住房公积金转移或提取条件的职工,各单位按规定办理相关的转移或提取手续。6、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个人的月缴存额分别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相应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集团公司系统以外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个人的月缴存额分别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相应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集团公司系统内部调动的职工,调动当年其住房公积金仍按原标准缴存。

目前集团公司规定职工个人的缴存比例为6%,单位缴存比例为15%,其中职工本人上月平均工资高于集团公司上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职工,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月平均工资×6%+集团公司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9%。

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由各单位工资、财务、公积金管理部门共同负责管理。其中,工资核算部门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扣缴工作;财务部门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工作;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管理工作。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职工所在单位工资核算部门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并于扣缴的第一个月连同单位缴存部分填写“公积金扣缴明细表”和“公积金扣缴汇总表”,于每月发放工资后及时提供给本单位公积金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从第二个月起,“公积金扣缴明细表”改为“公积金扣缴变更表”。财务部门根据工资核算部门提供的“公积金扣缴汇总表”负责将职工个人及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与公积金管理部门核对无误后,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上交房地产部。公积金管理部门依据工资核算部门提供的“公积金扣缴明细表”、“公积金扣缴变更表”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增加、转移、封存、启封等业务,记录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月缴存情况并与财务部门上交的住房公积金核对一致。

住房公积金采取单位按月汇缴办法。各单位公积金管理部门凭当月《住房公积金扣缴变更表》作职工个人账户的新增、封存、启封等变更业务,并打印《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见附表14)一份,由单位留存。然后将职工扣缴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公积金一并记入职工个人账户后,作当月公积金汇缴业务并打印《住房公积金汇缴书》(见附件15)并与本单位财务部门对账,核对无误后将本单位汇缴的住房公积金在每月28日前上交到房地产部。(1)汇缴程序如下:

① 各单位公积金管理部门依据当月工资部门提供的《公积金扣缴变更表》作公积金变更业务,打印《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份并与工资部门提供的《公积金扣缴变更表》核对无误后单位留存。

② 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完公积金变更业务后,办理公积金汇缴业务,打印《住房公积金汇缴书》一式四份,与本单位财务部门上缴的资金核对无误后加盖公章,在28日前上报房地产部两份,本单位财务、公积金管理部门各一份。③ 房地产部依据单位上报的《住房公积金汇缴书》与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中的汇缴金额、以及财务进账单进行核对,无误后确认分配记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房地产部以银行实际收款日作为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账户的入账日期,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存款利率计息。若单位汇缴款少于《住房公积金汇缴书》的汇缴金额,则不予分配,并通知单位及时补缴。7、住房公积金的补缴 补缴指缴存单位对职工以前漏缴、少缴或欠缴的公积金进行一次性的缴存。(1)补缴程序如下:

①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时,应责成有关部门编制住房公积金补缴明细表、住房公积金补缴汇总表。公积金管理部门依据住房公积金补缴明细办理补缴业务,打印《住房公积金补缴书》(见附件16)、《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见附表17)。其中《住房公积金补缴书》、《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各一式四份,与本单位财务核对无误后加盖公章,上报房地产部二份,本单位财务一份,公积金管理部门一份,并将补缴的公积金上交到房地产部。

② 房地产部依据单位上报的《住房公积金汇缴书》、《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与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中的汇缴金额、以及财务进账单进行核对,房地产部以银行实际收到日确认为职工个人账户的入账日期,无误后确认分配记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住房公积金提取包括部分提取和销户提取。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必须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的要求,然后由职工所在单位开据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的证明,职工持单位开据的证明及提取住房公积金材料的原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向本单位公积金管理部门申报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金。

各单位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对提取职工,提供的所在单位证明及有关提取资料的原件进行审核,单位审核的内容包括:职工身份是否属实、提取原因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职工账户与本人是否相符、提取金额是否正确、提供的证明资料是否真实有效、原件与复印件的内容是否一致等。

对审核合格的,由各单位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并将提取证明资料的复印件上报房地产部。由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员将有关资料上报房地产部。房地产部接到单位上报的提取申请和有关证明后,应当对职工的提取条件、证明资料、申请人的身份等进行复核,查验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提取条件,提取金额是否正确等。

房地产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完成复核、批准的工作,如果申请人提供的证明不全,应当允许申请人补齐。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及时办理支付手续,并将资金拨付到各单位的财务部门。各单位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及时与本单位财务部门核对下拨款情况,并负责及时将款项发放给职工本人。不符合提取条件的,应告知不准提取的原因。

房地产部审核同意后,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并将资金划拨到各单位财务部门,由各单位公积金管理部门及时通知职工本人领取,并负责将职工签字后的提取明细返回房地产部。严禁各单位截留或挪用下拨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款。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向本单位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3).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4).离休、退休的;(5).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7).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8).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9).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10).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11).因单位解散、破产或辞职、被辞退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12).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一)部分提取

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以及享受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并支付房租的可以部分提取个人账户的金额。

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除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外,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同时提供相应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原则上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提取购房合同签定之日或批准建造、翻建、大修住房之日以前的住房公积金,但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费用。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购房款收据或房屋所有权证。如以配偶名义购房须同时提供结婚证,结婚证丢失的可提供能有效证明夫妻关系的其他证件。

职工购买二级市场住房的,提供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明。如以配偶名义购房须同时提供结婚证,结婚证丢失的可提供能有效证明夫妻关系的其他证件。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住房座落在城镇的,提供县级以上规划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工程预(决)算报告;住房座落在农村的,提供村级以上批准建房证明、宅基地证明和工程预(决)算报告。

大修自住房的,住房座落在城镇的,提供县级以上房管部门的房屋安全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和工程预(决)算报告;住房座落在农村的,提供村级以上大修住房证明、宅基地证明和工程预(决)算报告。

2、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在还款满一年后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在还贷期内,贷款本息完全清偿前,职工及其配偶可以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但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一年的偿还贷款本息之和。贷款满一年后未提取的,可在持续还贷年限内,历年累加计算提取用于还贷的住房公积金。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还款证明。如以配偶名义购房须同时提供结婚证,结婚证丢失的可提供能有效证明夫妻关系的其他证件。

3、职工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职工及其配偶可以每三个月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但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期间应支付的房租。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提供由工会开据的特困职工证明、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支付房租证明。

(二)销户提取:

离休、退休的;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因单位解散、破产或辞职、被辞退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符合上述条件的职工,可以全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同时被注销。

对于销户提取的,应结算公积金利息,即上年结转的按三个月定期整存整取利率计息,当年缴存的按活期利率计息。凡当月汇缴公积金的职工当月不能办理公积金的销户提取手续。

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除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外,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同时提供相应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离休、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或人力资源部门开据的离、退休证明。

2、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管理部门的户口注销证明。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合同)登记表)、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及其复印件和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4、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户籍管理部门的户口迁移证明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5、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职工户口簿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6、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司法部门的判决裁定书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7、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入伍、入学等相关证明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8、因单位解散、破产或辞职、被辞退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职工,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合同)登记表)及居委会出具的未重新就业证明。

9、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供身份关系证明、合法继承或遗赠证明、职工死亡证明;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法院宣告死亡证明。

继承人的合法继承证明为公证处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书、调解书或死亡者单位出具的认可继承人提取公积金的证明。

(三)提取程序如下:

1、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对提取职工提供的所在单位开具的证明及有关提取资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打印《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申请书》(见附表18)、《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清册》(见附表19)各一式两份,或《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申请书》(见附表20)、《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清册》(见附表21)、各一式两份,其中,一份加盖公章后连同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复印件或原件上报房地产部,一份单位留存。

2、房地产部接到单位上报的提取申请和相关资料后,应当对职工的提取条件、证明资料、申请人的身份等进行复核,查验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提取条件,提取金额是否正确等。

房地产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完成复核、批准的工作,如果申请人提供的证明不全,应当允许申请人补齐。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及时办理支付手续,并将资金拨付到各单位的财务部门。各单位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及时与本单位财务部门核对下拨款情况,并负责及时将款项发放给职工本人。不符合提取条件的,应告知不准提取的原因。

3、房地产部对各单位上报的提取申请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与公积金管理系统中的资料进行核对,无误后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并打印《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清册》或《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清册》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作为财务拨付资金的依据,一份存档备查。并将资金拨付到各单位的财务部门。

4、公积金管理部门从公积金管理系统中接到房地产部批准提取职工明细资料后,在部分提取查询中打印《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清册》或《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清册》一式三份,一份单位留存,一份提供给单位财务作为发放依据,另一份待职工签字后返回房地产部。各单位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及时与本单位财务核对下拨款情况,并负责及时发放职工本人。

三、住房公积金的结息对账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职工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存款按国家规定计息,当年缴存的按活期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按三个月定期整存整取利率计息,结息日为6月30日。

其中,当年缴存的按活期利率计息,目前活期存款年利率为0.72%;上年结转部分按三个月定期整存整取利率计息,目前三个月定期整存整取的年利率为1.8%,职工所得利息不交利息所得税。

住房公积金结息工作由房地产部统一完成,记息时间为7月1日至7月10日。结息结束后,各单位公积金管理员必须在7月10日至7月18日以前打印《职工住房公积金对账明细表》(见附表22)并装订成册,同时打印《职工住房公积金对账单》(见附表23)及时发给职工本人。

四、公积金年终结转 结息结束后,由房地产部系统管理员统一对职工个人账户存款进行结账并结转到下一。即将本年存入的住房公积金、本年结息与上一的公积金余额相加后结转到下一的年初余额。并备份上一的数据。

五、资金预算管理

房地产部对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收支实行预算管理,各单位依据本月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收支情况,预计下月资金收支计划,并于每月30日前向房地产部上报下月资金预算。

六、档案管理

各单位要按月对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以及提取时留存的各种有关资料、表格及年终台账等进行整理装订并妥善归档保管。附表1: 《住房公积金扣缴变更表》 附表2: 《住房公积金扣缴汇总表》 附表3: 《住房公积金扣缴明细表》 附表4: 《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 附表5: 《住房公积金内部转出清册》 附表6: 《住房公积金内部转入清册》

9.委托银行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所需资料 篇九

为进一步减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水平,方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成都公积金中心从2009年5月起开展委托提取协议签约工作。成都公积金中心将通过与职工签订委托提取协议的形式,在职工每年偿还住房贷款后,按照协议约定的提取时间,通过计算机系统将核定提取的公积金划入职工的公积金联名卡储蓄账户,免去职工排队,在单位、中心、银行之间往返办理提取手续等问题。

一、签订委托提取协议的条件

1、在成都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领取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职工;

2、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尚未结清的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

3、委托人(委托人是指所有借款人和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房屋共有人)均到场签订委托提取协议。

二、签订委托提取协议时需提供的资料

1、购房合同或购房备案表(购二手房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

2、住房贷(借)款合同复印件;

3、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结婚证复印件;

5、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6、最近月份还款明细(还款存折需提供复印件)。

三、办理委托提取签约的方式

1、职工可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的同时签订委托提取协议。

2、职工备齐相关资料直接到成都公积金中心服务窗口签订委托提取协议。

四、办理委托提取签约地点

要办理委托提取协议签约的职工请到成都公积金中心三楼服务大厅委托提取办理窗口和各区(市)县管理部服务窗口办理。

五、注意事项

1、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联名卡号、移动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到成都公积金中心办理更改手续;

2、委托人对划转入联名卡储蓄账户的资金,如有疑问,应及时告知成都公积金中心查询;

3、签订委托提取协议但不符合提取条件的委托人(如只是共同还款人但不是房屋共有人的职工),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4、委托人签订了委托提取协议的,不能再在柜台办理因偿还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5、以同一笔住房贷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所有委托人,在选择委托提取或柜台提取方式时,必须统一选择同一种方式。

上一篇:科室医院感染工作总结下一篇: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