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人员工作制度

2025-03-07

法律援助人员工作制度(11篇)

1.法律援助人员工作制度 篇一

我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律制度

【提要】实行国家公职人员财产收入申报制度被公认为是防止利益冲突的行之有效的方法之一,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之一,也是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通行的做法。在我国公职人员财产公开的讨论已经持续多年,探讨得越深入,社会的共识越趋于一致,财产早一日公开,对于公职人员的腐败便可以早一日进入有效治理的状态。本文拟从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建立的重要性及其他国家现有的财产申报制度,提出现阶段我国该项规定存在了缺陷,并针对缺陷进行一步分析原因,进而提出完善我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财产申报 腐败 监督

公职人员尤其是官员阶层控制着大量的社会资源,不公开他们财产的变化,便不能证明他们是否廉洁自律或监守自盗。在这个意义上,公职人员财产公开的程度和水平,便与整体的官德水平和政治文明的水准直接产生了联系。而且发达国家的实践也证明,财产公开执行较好的国家,官员的清廉程度也高,反之,公职人员财产越是不够透明,腐败现象也就越严重。

一、构建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必要性

第一,财产申报制度对腐败人员具有强大的警示作用,在世界许多国家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财产申报制度对于腐败人员可以起到早期警报的作用,根据申报情况可以看出一个公务员的持续消费水平和生活方式是否与其之前或现有的收入水平相符合,从而便于及早发现潜在的腐败行为。这样,既给欲腐败公务人员心理上造成无形的压力,增大腐败行为的风险和成本,使他们心存忌惮,不敢轻易尝试腐败,又能使有关单位尽早发现公务员的腐败行为,尽早解决,减少腐败分子的腐败行为对国家和人民公共利益的侵害。

第二,构建和完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是有效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的需要。让公务员定期申报个人及家庭财产,使腐败分子的赃款无所遁形,可以为更好地惩处腐败分子提供制度支持。使公务员个人及其家庭的财产状况能够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那么一旦有公务员出现与其正当收入水平严重不符的财产变动情况,相关部门就可以立即要求申报人作出解释,如果作不出合理的解释就可以以此为由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三,构建和完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我国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都属于人民,政府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代表人民行使权力,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因此,政府一切活动的目的,只能是为全体人民的福利而做,而决不是为某些团体、组织或某些个人牟取私利。

第四,建立和完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市场经济是竞争的经济,是法治经济。而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却会严重地破坏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竞争原则,阻碍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进程,造成社会不公平,严重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实行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从法律上增加欲腐败者腐败行为的风险和成本,就可以减少甚至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同时也有利于净化社会风气,稳定市场秩序,优化经济环境,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协调发展。

第五,建立和完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可以有利补充我国行政监督体制。权力天生具有被滥用的潜在可能性,因此对权力及拥有权力的人进行监督是必要的。建立和完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以财产及其变动状况作为切入点,对公务员进行切实有效的监督,将是对行政监督体制的一个必要且有力的补充。

最后,构建和完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可以维护国家公务员形象,保护其合法财产权益。公务员的财产申报可以更加全面地反映公务员任职期间的经济状况特别是其任职以来的财产增加情况。通过财产申报,可以保护公务员的合法财产,维护某些在任职前就拥有大量财产的公务员的声誉和利益。

二、国外公职人员财产公开立法

1、美国:官员财产状况供大众查阅。美国官员财产申报有法可依。1978年,美国政府颁布了《政府官员行为道德法》,1989年,又修订为《道德改革法》。这一法律是美国财产申报制度的蓝本。它规定:总统、副总统、国会议员、联邦法官以及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大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在任职前报告自己的财产状况,上任后还须按月申报。同时,财产申报不只限于申报者本人,还必须包括其配偶或受抚养子女的有关情况。除在国家安全部门工作或其他不宜暴露身份的官员外,各受理申报的机关均须将财产申报资料公开,供大众查阅复印,以便接受社会监督。

2、韩国:4级以上公务员都要进行财产登记。1981年,韩国制定了《公务员伦理法》,规定了公务员财产登记与公开制度。经多次修改后,现在,韩国4级以上公务员都要进行财产登记。而在一些特殊部门,诸如税务、会计等,范围扩大到了7级以上。按照该法,公务员须从财产登记义务发生日起1个月内,通过公职伦理综合情报系统,向所属部门登记财产,并每年定期申报变动情况。

3、英国:财产申报立法最早。作为对财产申报立法最早的国家,英国的相关法规更人性化,鼓励官员诚实申报而非动用惩罚手段。1883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世界首部关于财产申报的法律《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法律规定,如果官员个人财产与其正常收入之间存在差距,就必须作出解释和说明。如不能提供合法所得的证据,就会被认定为灰色收入,进而被治罪。

4、日本:资产公布存漏洞。日本在1992年通过了《为确立政治伦理的国会议员资产公开法》。该法规定“新当选议员有义务公布所持有的资产,具体包括建筑、土地、高尔夫俱乐部会员权、定期存款和证券等”,申报内容包括工资、存款利息、稿费和演讲报酬以及房地产所得等,由国会向国民进行公开。但是,和其他国家相比,日本的申报制度并不严格,存在着许多漏洞。

三、我国现阶段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存在的缺陷及原因

目前,我国已经颁布实施的申报制度主要有:1995年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XX年的《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从实践来看,这些申报制度都存在缺陷,造成财产申报流于形式:一是财产申报范围不全,一般只包括常规可见收入,申报数据根本不能准确反映官员财产状况;二是财产申报的时限和种类不全,没有形成包括初任申报、日常申报、离职申报的完整体系,腾挪空间太过宽泛;三是受理机构设置不合理,由申报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接受申报,难以真正承担起财产申报登记的稽核职能;四是申报结果缺乏法制监督保障,现有相关文件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对违规行为的处置也有很大随意性。

笔者认为,从上述缺陷可以看出,我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之所以发展缓慢,存在以下几方面的原因:一是财产报告规定仍然没有成为一项规范的国家法律制度,约束乏力;二是对财产报告规定的规范不全面、不具体,操作性不强;三是财产报告对象范围过窄,只限于在现职省部级领导干部中试行,由于直接涉及高级领导干部的利益问题,易产生抵触心理,难以有效贯彻执行;四是对报告的情况没有严格的核实,没有在条款中严格规定必须对报告情况进行核实,只是提到“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对领导干部的家庭财产报告,可以核查”,这就显得弹性有余而刚性不足;五是只有报告规定,而没有公布报告情况的规定,社会公众无法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

四、完善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的建议

1、对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进行立法。进行立法不仅是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发展完善的需要,也是法治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通过立法,才能赋予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法律的权威性、规范性和强制性,使之有法可依,排除各种干扰,克服各不同地区在施行过程中的随意性,确保全国自上而下统一实行这一制度,也使得人民群众能有效依法监督这一制度的实行。一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立法程序,在广泛听取各种意见和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制定相关法律条文,使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在民主的基础上更具权威性;二是对相关法律条文从内涵到文字表述都要科学论证,仔细推敲,使之更加严密,更具规范性;三是全面规定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立法的内容,除了财产申报和公开的范围、形式和法律责任等核心内容外,还包括目的、指导原则以及具体的程序等,并使它们相互衔接,构成完整配套的法律体系;同时还要使之与其它相关法律相协调,使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立法在内容上更加全面,更具系统性。

2、扩大申报对象的范围。根据国家的公务员管理体制的特点,从领导职和非领导职这两大类公务员完全不同的地位出发,抓住领导职岗位在各单位政风建设中所发挥的关键作用。另外,我们还应该考虑行政权力的监督机制不完善的现实情况,特别是在县级以下的基层官员,虽然行政级别很低;但是在所管辖的领域内仍然享有不容置疑的权威,能够直接主宰基层民众的利益分配问题。如果利益分配出现不公正问题,基层民众往往缺乏有效的制衡手段。所以,我们必须彻底改变以往只关注县处级以上官员的做法,尽量扩大申报的范围,要求所有领导职岗位都必须申报家庭财产,而不论其处在机关还是企事业单位。至于非领导职岗位,则主要考虑具体负责事项的重要性。

3、健全监督机制。公务员财产申报的有关资料应当向社会公开,全面接受社会的监督。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有效顺利实施,在很大程度上要依靠一定的监督机制。因此,在《公务员财产申报法》中应进一步建立健全以行政监督为主,司法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为辅的多层次监督体系,加大监督力度,并使监督的作用能够真正落到实处。

4、增强惩处力度。对拒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财产的公务员,采用党纪、政纪等处分;对于多次谎报者,应免去去领导职务。借鉴国外通行做法,可以考虑条件成熟时在我国刑法中增设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拒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财产罪等项,可以强化行为人依法申报的责任。

2.法律援助人员工作制度 篇二

关键词:法律视野,高校编外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一、加强高校编外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必要性

(一) 高校实现育人目标的客观需要。

新世纪以来, 高等学校持续多年扩招, 规模上实现了跨越式发展, 本科高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一般都在万人以上, 数万人规模的高校已比比皆是。但是, 伴随着在校生规模的快速扩张, 就全国而言, 高校的事业编制数量增幅却远远滞后, 事业编制得不到及时补充, 编制内新增教职工的通道几乎被封堵, 为了维持基本的教学、生活秩序, 不少高校自行聘用了大量的编外人员充实到教学、科研、管理及教辅岗位。皖北部分高校的编外人员数量甚至已达到教职员工总数的40%。高校的根本任务是育人, 高校新增教职员工的根本目的也是育人, 无论是教学、科研、管理还是服务岗位, 都存在育人的职能。为了保证人才培育的质量, 高校有责任对编外聘用人员的综合情况 (特别是道德水准) 进行全面考核, 而查阅应聘者的人事档案就是考察的重要环节。同时, 通过建立编外人员人事档案并给予同工同酬待遇, 将有利于增强他们的归属感, 调动其工作积极性, 进而提高育人的质量和水平。

(二) 高校保证工作连续性的需要。

编外人员分布在高校的教学、科研及管理等各个岗位, 而相关工作都有较强的连续性, 如:科研连续的试验数据积累, 教学工作一般以学期或学年为周期, 学生班级管理的周期为4至5年等等。一方面高校的许多工作需要连续进行, 另一方面多数编外人员又来自地方人才市场, 相对于编内人员, 流动性较强。如果高校加强了这部分员工的人事档案管理, 按规定建立用工台账, 全面落实各项社会保障政策, 可以减少编外人员的无序流动, 也不至于出现“人走断线, 工作中断甚至终止”的尴尬局面。

(三) 法律视野下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国家要求用工单位依法用工、规范用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 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的颁布实施, 有力地加快了高校编外用工规范管理的步伐, 使得那些本来游离于《劳动合同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如高校, 也纳入到《劳动合同法》的管理范畴。一方面法律对不按照要求管理的用工单位, 规定了严格的罚则, 另一方面编外人员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逐步增强。用工单位不但要依法依规与编外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而且需要将其存入编外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 用于编外聘用人员调出时社保关系接转及劳动争议举证。实践证明, 规范地为编外人员建立人事档案, 及时将包括劳动合同在内的档案材料归到人事档案中去, 是有效防范和化解劳动纠纷的重要举措, 也是构建和谐校园、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

二、当前高校编外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 高校缺乏为编外聘用人员建档的内部动力。

高校普遍存在未将建立编外聘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统一列入学校档案事业规划之中, 特别是列入编制内人员档案建设规划中。甚至认为, 编外人员的人事档案大多数托管于各类人事代理机构, 用人单位仅作为档案材料的产生地和中转站[1]。高校编内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在国家一系列规范化文件的指导下, 均按照统一标准予以建设, 同时国家和省级层面还建立了定期对干部人事档案进行检查评估制度, 保证了相关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但是, 在对待编外人员的使用与管理上, 高校往往只是分配工作任务并在任务完成的基础上发放相应的报酬。有些高校甚至连聘用 (或劳动) 合同也未签订;有的高校即使签订了聘用 (或劳动) 合同, 因为当事人保管不当, 在维权等情况下需要提供这些材料时也无从查起。由于高校大量编外聘用人员没有建立人事档案, 导致这批人员在流动时, 新的用人单位难以了解应聘者的工作经历、现实表现、能力与水平, 难以做到人岗匹配。另外, 由于没有档案材料作为支撑, 作为当事人来说, 应聘到新单位后, 工龄达不到连续计算, 甚至社保手续也难以续接。高校在编制数不足, 现有管理队伍又跟不上事业发展步伐的情况下, 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工作思路, 缺乏为编外聘用人员建档的内部动力。

(二) 相关政策法规不配套。

政府档案主管部门及人社部门对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建档工作未引起高度重视。对高校在建档问题上, 针对编制内、外人员事实存在的差别化对待的情况熟视无睹, 认为编外人员流动性大, 没有档案无所谓。正是在这种指导思想的指导下, 各级档案管理部门在对高校人事档案检查、评估工作中才没有把编外人员档案及档案建设工作纳入工作范畴。换句话说, 就是档案管理部门, 对高校编外人员的档案及建档工作不作任何要求, 尽管这部分人员在高校人员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 承担的工作任务也越来越多。

(三) 编外聘用人员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存在困难。

高校教学、科研岗位中聘用的编外人员, 不少是受过高等教育的高技能、高学历人员, 他们了解人事档案对于个人的利用价值会不断凸显, 所以, 他们会选择将自己的档案委托地方人才交流中心代理。由于作为用工单位的高校, 对于这部分人的档案建设采取消极的态度, 导致年度考核、聘用合同 (含续聘合同) 、工资审批表等档案材料得不到及时收集和补充归档。由于档案材料不全且收集滞后, 不能保证档案的现实性和真实性, 难以反映当事人的现实状态, 导致档案的利用价值难以得到体现, 甚至根本无法提供使用。

(四) 高校及其所聘编外工作人员存在维权风险。

伴随着《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的相继实施, 国家对用工单位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 对编外人员的权利保障也更加全面。高校过去那种粗放式的用工模式 (甚至连聘用合同也不愿签订) 必须彻底加以改变, 否则将面临劳动执法机构执法和编外聘用人员维权的双重法律风险。高校即使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了所有应尽的义务, 但是如果没有及时、规范地建立编外人员人事档案, 一旦遇到用工纠纷将出现难以举证的局面;同样, 编外人员要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人事档案无疑也是最好的原始凭证。

三、规范高校编外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思路

(一) 法规配套, 提高高校编外人员人事档案建设的水平。

政府要加强立法, 规范包括高校在内的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档案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要根据分工, 加大执法力度,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项检查。档案主管部门主要督查编外聘用人员人事档案的建档率、档案材料收集是否齐全、及时, 档案整理、转递、保护、提供利用等环节是否符合规范;人社部门主要通过检查编外聘用人员人事档案来考察高校用工管理是否合法, 对编外聘用人员的各项权利是否给予了充分保障。

(二) 转变观念, 重视编外聘用人员档案的管理工作。

国家以立法的形式赋予编外人员更大的维权权利, 法律规定了编外聘用人员在社会保险、劳动报酬、工作条件、劳动保护、职业危害防护、休息休假等诸多方面应该享有的权利。高校作为用工单位, 要在依法规范用工的同时, 高度重视编外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尤其是负责高校人事档案管理的部门在实施该项工作时应参照编内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要求, 把编外聘用人员的档案建好、管好、用好, 充分开发档案信息资源[2]。这样, 高校在用工期间一旦出现编外聘用人员用工纠纷, 就可以调用编外聘用人员档案中的原始材料作为解决用工纠纷的重要依据, 达到保护高校和编外聘用人员双方合法权益的目的。

(三) 广泛宣传, 不断提高档案意识。

首先要提高高校领导及管档部门工作人员对加强编外聘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从高校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高度, 从强化人才队伍建设的角度, 从构建和谐育人环境的实际, 多视角、多维度地提高认识, 强化管理。切实将强化编外聘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统一列入学校档案事业规划之中, 特别是列入编制内人员档案建设规划中。

其次是不断提高编外聘用人员的档案意识。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因势利导, 开展档案工作的宣传活动, 要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多层面深入宣传《档案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及其相关政策法规, 讲透建立编外聘用人员人事档案在维权和享受社保权益等方面的极端重要性, 提高编外聘用人员的档案意识。

(四) 区别情况, 有针对性地开展档案服务与管理工作。

1. 对于自愿将人事档案交地方人才服务机构托管者

高校应为这部分人员建立人事档案副本, 并将聘用期间形成的档案材料及时、完整地移交给相应人才服务机构归档。除按照中组部规定的干部人事档案归档范围收集相关材料外, 特别是要加强对聘用合同签订及其变更情况资料的收集, 注意对编外聘用人员参加社保资料的收集归档。

2. 对于无档者及愿意移交档案者

对无档者, 应及时给予建档。建档立卷方法:以个人为单位, 一人一卷, 每人分别给予一个固定唯一的号码作为全宗号, 并以此作为档案检索的标识。[3]通过组织填写履历表、验证相关原始证书、文件, 向原毕业学校或原工作单位索要等方式, 收集反映本人基本情况和相关业绩的原始资料;在此基础上, 按照规范要求, 将聘用期间形成的档案材料及时、完整归档。

对于愿意移交本人人事档案者, 要向档案寄存部门函索档案, 通过机要转移档案。接到档案后要检查档案材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对缺少单位印章或缺少档案材料形成时间等不规范的材料要与档案材料形成单位联系完善;对档案材料收集不完整的部分 (如工资变动审批表、年度考核材料等) 要请当事人协助, 向有关单位收集。

(五) 档案提供利用及转递要规范、及时。

建档的最终目的是使用档案。对于申请查阅档案的个人和单位, 只要手续齐全, 除按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外, 高校管档部门还应提供查档便利。

对于因合同终止、工作调动或其他情况离开现工作单位而需要转递档案的, 高校应积极予以配合, 在保障档案安全的前提下, 及时转递档案。

参考文献

[1]谢莹, 谢贤.事业单位编内人员与编外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之比较分析[J].黑龙江档案, 2012 (1) :82.

[2]初爱华.规范非固定人员人事档案管理[J].兰台世界, 2008 (8) :21.

3.法律援助人员工作制度 篇三

1 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设置的法律依据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设立。

《种子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

2 法律法规对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格的要求

《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测工作。

《种子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计量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按照《产品质量法》、《种子法》、《计量法》的规定,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要开展种子质量检验工作,除具备相应检测条件和能力外,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考核认定和质量认证,合格后方可开展检测工作。

3 法律法规对种子质量检验人员的资格要求

《种子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种子检验员。种子检验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文化水平;(二)从事种子检验技术工作三年以上;(三)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种子检验员是指《种子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中从事种子质量检验工作的人员。

由以上法律法规可以看出: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中,从事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工作的人员,即为种子检验员。

4 法律法规对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质量要求

《种子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证明的,与种子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并依法追究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及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种子检验员从事种子质量检验技术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程和标准,遵守检验机构的有关规定,提供准确、清晰、明确、客观的检验数据。

《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在检验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机关可以给予表彰奖励。种子检验员出具虚假数据或结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考核管理机构取消种子检验员资格,收回种子检验员证。

《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进行检测,保证检验工作科学、公正、准确。

《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检验机构和参与监督抽查的工作人员伪造、涂改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结果和结论的,按照《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4.法律援助人员工作制度 篇四

----王兴伟

为了进一步提升公司法律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推动公司法律工作再上新台阶,贵州电网公司法律事务部主办了《法律工作培训班》,由贵州电网公司培训与评论中心岗位培训部承办。于2011年9月22日在培训与评价中心八楼8105教室举行了开班典礼,法律事务部的杨亚静副主任出席了开班仪式,并做了重要讲话。杨亚静副主任强调了本次培训的重要性,培训特别聘请了财经学院的慕德鸣、周剑云两位专家及法律事务部的老师讲授相关的法律知识,是一次难得的学习机会。我有幸成为其中的一名学员,深感此次培训的重要性,在培训我将认真学习,把握住这次机会并让自己的法律知识得到相应的提升。本次培训时间是9月21日报到,9月22日至23日学习,包括9月22日晚上的时间都用上了,学习时间非常的紧凑。培训的内容为:

1、民事诉讼程序相关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法》;

2、《贵州电网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3、《贵州电网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4、《贵州电网公司法律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参加的学员均为公司系统单位法律工作人员(专、兼职),具体分配如下:

1、各地市供电企业:贵阳供电局2-3人,其他供电局1-2人;

2、各县级供电企业:1-2人;

3、其他单位:1-2人。从报到的情况统计,参加培训的人数为124人。在培训学员的热烈的掌声中,法律工作培训班圆满开班,在这两

天的学习中我深刻体会到了,法律对一个企业的重要性,我们国家是一个法制社会,我们的工作中方方面面都牵涉到法律,怎样在工作中知法、用法、守法很关键。两天的学习让我初步地了解到了工作中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各种法律法规在工作中应当怎样去宣传怎样在工作中去应用,通过听取老师的讲课及与其他地区、市、县学员的讨论后,我深感自身的不足,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不断地学法、懂法、用法,争取用我所学到的相关法律知识为公司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通过这次培训,我学到了有关法律的许多新的职业知识与技巧。同时也认识到在今后的工作中必须做到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吃苦、特别能奉献。在这次学习中我了解到法律的重要性,在工作中更加明确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运用,我们不但要学会使用法律,更要学会用法律的相关手段来维护公司及个人的合法权益。在此,特感谢局领导能给我此次学习的机会,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不会辜负领导对我的希望,我将会把此次学习到的知识运用到相关工作中,为公司发展、进步贡献出自己的力量!

5.法律援助人员工作制度 篇五

人事争议诉讼遭遇“法律障碍”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及法律救济路子被“消灭”

――析北京海滨区人民法院第一例人事争议诉讼案民事裁定之违法性

四川精济律师事务所 何宁湘律师

【案情】

前解除公职14年后对簿公堂 法院受理多年前人事纠纷案 ( www.sina.com.cn 01月31日12:04 北京日报 北京法院网同时 )

本报讯(通讯员李东民)昨天,海淀区法院受理了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后的第二起人事争议纠纷案件。此时距原告从1990年底被解除公职,到20初案件提起诉讼并被受理,已经经历了近14年的时间。

原告称,其于1982年分配到北京某大学,担任图书馆西文图书的采编工作。1988年8月,经被告批准,自费出国学习。1991年12月回国后,被告以暂无工作岗位可供安排为由,未给安排工作,也未给任何待遇,原告多次申请未果。月,被告告知原告,其公职已于1990年3月17日被解除。2003年11月3日,原告收到了被告寄发的失业人员告知书,得知自己的人事档案已寄送海淀区某街道劳动科,且未上任何保险。原告在2003年11月24日,向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12月19日,该仲裁委员会向原告下发了不予受理案件的通知书。

原告一纸诉状诉至海淀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北京某大学作出的`解除其公职的决定。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注:据本案原告称:本案系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另一起因原告刘某(系某著名学府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不服人事争议仲裁起诉案之前立案。

该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庭审理后一直未作出判决或裁定。当事人用电话就已超过审限问题询问承办法官,法庭未作任何解释却将该案由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改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然后法院通知证据交换,连同简易程序中的两次证据交换,该案共进行了三次证据交换,后该案再次超过审限,法庭对此未作解释。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法庭依据职权前往北京市海淀区北下关街道调查收集证据。

年8月2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2004)海民初字第30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注:原告)起诉。

【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海民初字第3078号

原告:×××,×,×××年××月××日出生,汉族,原北京理工大学干部,住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号。

委托代理人:×××,×,北京科兴双旺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北京理工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

法定代表人:匡镜明,校长。

委托代理人:孙树理,北京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文祥,男,北京理工大学人事处副处长,住北京理王大学1 34单元1402号。

原告×××与被告北京理工大学人事争议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称,1982年我大学毕业后被分配到北京理工大学,从事图书馆西文图书的采编工作。1988年8月经北京理工大学批准后,我自费出国学习。1991年12月我回国后即回到北京理工大学要求安排工作。但北京理工大学告知我学校现暂无岗位可供安排。在多次找北京理王大学协商未果的情况下, 我只能长期在外兼职,在此期间北京理工大学未给我任何工资待遇,也未给我明确答复。2003年10月,我得知北京理工大学已于1990年3月17日解除了我的公职,但北京理工大学在与我的多次交涉中,从未提及此事,亦未向我送达过任何解除公职的文件。2003年11月3日我收到了北京理王大学寄发的失业人员告知书,北京理工大学将我的档案转到了北京市海淀区北下关街道,社会保险均未缴纳。2003年11月24日我向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同年12月19日仲裁委向我下发了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现我起诉要求:

一、北京理工大学从北下关街道取回我的人事档案,并给我安排工作;

二、北京理工大

6.法律援助人员工作制度 篇六

一、本试卷共80道题,总时限为60分钟。

二、请在机读答题卡上用蓝色墨水笔或签字笔严格按照要求填写好自己的姓名、考试课码、报考单位、准考证号,并用2B铅笔涂写准考证号栏。

三、请仔细阅读下面的注意事项,这对考试成功非常重要:

1、题目应在答题卡上作答,不要在题本上作任何记号。

2、监考人员宣布考试开始,你才可以开始答题。

3、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你应立即放下铅笔,将试题本、答题卡都留在桌上,然后离开。如果你违反了以上任何一项要求,都有可能影响你的考试资格。

4、试题答错不倒扣分。

5、特别提醒你注意,涂写答案时一定要认准题号。

6、严禁折叠答题卡。

一、是非判断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对下列命题作出判断,你认为正确的在答题卡上涂A,错误的涂B;全部涂A或B,均记为0分。)

1、《唐律》处理“公罪”与“私罪”的原则是:公罪从重,私罪从轻。

2、法与国家是基于相同的原因、条件和发展趋势而产生发展的。

3、判例在当代中国的任何地方都没有法律约束力。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由国家主席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错

5、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不接受其他机关的领导。

6、对于有关的犯罪与刑罚,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做出补充性规定。

7、国家为了社会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8、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9、某商店的营业员将价值150元的手表误以为250元出售,这是显失公平的行为。

10、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不同诉讼阶段的两种不同的称谓合同约定期限不明确的,当事人一方随时可以要求对方履行或向对方履行。

1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12、遗嘱是被继承人的一种单方法律行为。

13、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14、渎职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15、玩忽职守罪的犯罪客体是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

16、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17、某夜,刘某(16岁)入室盗窃时见室内一女子正处熟睡状态,遂起歹意欲进行强奸,正当该女子奋力反抗时,其丈夫王某下夜班归来,随手操起一钳子猛击刘某脑后,致使其当场死亡,王某的行为是防卫过当。

18、某日晚上,某甲到某工厂行窃,正要把东西拿走时,突然发现有人来,他便放下东西悄悄离去。某甲的行为是犯罪中止。

19、具体行政行为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奖励、行政立法。

20、对行政处罚不服,当事人有权要求进行听证。

21、行政法和刑法、民法一样,有一部系统、完整、统一的法典。

22、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享有原告所享有的诉讼权利,承担原告所应承担的诉讼义务。所以是本诉中的原告。

23、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

24、第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

25、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6、对于依照法律规定不公开审判的案件,法院可以公开宣告判决。

27、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不同诉讼阶段的两种不同的称谓。

28、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29、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也可以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30、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30分。下列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均只有一项最符合题意,请将所选答案前的字母涂在答题卡上。)

31、“皮囊袋”是()朝初期为了严惩贪官污吏而采取的酷刑。

A、金B、元C、明D、清

32、立法机关第一次以修正案的方式对宪法进行修改是()。

A、1954年宪法B、1975年宪法C、1978年宪法D、1982年宪法

33、我国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实行()。A、首长负责制B、民主集中制 C、上级领导下级D、双重领导体制

34、行政法规的制定机关是()。

A、全国人大常委会B、国务院

C、国务院各部委D、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级人民政府

35、下列命题中说法错误的是()。A、公民权利,法不禁止即自由 B、行政权力,法不授予则禁止 C、公民权利,法不授予则禁止

D、政府职权,均应有法律上的来源

36、行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

A、不能是违法行为B、只能是民事法律行为 C、只能是表意行为

D、既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违法行为

37、属于不当得利的是()。

A、养子女对生父母所支付的赡养费 B、售货员多找了10元钱

C、时效届满,债务人向债权人所作的给付D、邻居帮自己带了1天的小孩

38、属于效力待定法律行为的是()。A、重大误解的法律行为 B、显示公平的法律行为 C、恶意串通的法律行为 D、无权处分行为

39、担保物权不包括()。

A、抵押权B、留置权 C、质权D、土地使用权

40、某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某丙,其后某丙死亡。一年后乙确知甲仍然在世,经通信联系后遂向法院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依照法律,该撤销宣告后,甲与乙的婚姻关系()。

A、即自行恢复B、并未自行恢复

C、视为自行恢复D、一经甲同意即自行恢复

41、周某的叔叔于1988年4月5日病故。叔叔临死前立有遗嘱,将自己的全部财产留给周某。周某知道遗嘱内容,心里很高兴,但却一直表示出无所谓的样子。过了3个月,周某也未明确表示要不要叔叔的遗产,周的行为()。

A、视为接受遗赠B、推定接受遗赠

C、视为放弃接受遗赠D、推定放弃接受遗赠

42、刑事强制措施适用的对象是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实现合同规定的任务。这是合同的()原则的基本要求。

A、自诉人 实际履行B、原告约定履行 C、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全面履行D、证人协作履行

43、下列不能作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是()。A、损害事实B、损害后果

C、因果关系D、侵权人过错

44、下列不属于知识产权的是()。A、商标权B、著作权 C、专利权D、商业秘密权

45、下列关于()是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点。的叙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都是资合兼人合性公司 B、股东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C、均具有开放性

D、均具有较强的适应性和灵活性

46、不属于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是()。A、罪刑法定原则B、过错责任原则

C、罪责相适用原则D、适用刑法平等原则

47、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A、希望B、不希望 C、否定D、希望或放任

48、对共同犯罪描述错误的是()。

A、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B、必须要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C、必须要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D、教唆犯依照主犯处罚

49、对滥用职权罪描述错误的是()。A、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B、最高可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 C、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D、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50、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负刑事责任。

A、抢劫罪B、盗窃罪

C、交通肇事罪D、过失致人死亡罪

51、下列不属于自首的是()。

A、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接受国家审查、裁判的行为

B、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的行为

C、犯罪事实被发觉前,犯罪人主动向司法机关告知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表示愿意接受审判的行为 D、向公安机关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又逃跑的52、甲趁夜深人静时窜入一村民乙屋中盗取现金1万元,刚要离开,被惊醒的乙发觉,甲为逃脱而将乙打伤。甲的行为构成()。

A、抢劫罪B、故意伤害罪

C、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D、抢夺罪和故意伤害罪

53、司法工作人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应当依法追究而不追究,不应当追究而追究,或者作出枉法裁判的行为,应判处()。

A、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B、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C、徇私枉法罪

D、行政执法人员循私舞弊罪

54、法庭审判的核心阶段是()。A、开庭B、法庭调查

C、当事人最后陈述D、评议和宣判

55、下列可以公开审理的案件是()。A、贪污案件

B、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C、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D、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

56、数罪并罚时,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

A、无须执行B、可以不执行C、可以执行D、仍须执行

57、属于自诉案件的是()。

A、渎职犯罪B、对单位行贿罪 C、挪用公款罪D、重婚罪

58、在下列人员中,无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A、被害人的朋友B、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C、被害人的近亲属D、自诉人

59、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能作为证人的是()。

A、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B、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C、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D、未成年人 60、不属于仲裁基本原则的是()。

A、独立仲裁原则B、一裁终局原则 C、处分原则D、不公开审理原则

三、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40分。下列每小题备选答案中,至少有一项是符合题意的,请将所选答案前的字母涂在答题卡上。错选、少选或多选均不给分。)

61、宪法规范的主要特征表现在()。

A、根本性和最高性B、纲领性和广泛性C、原则性和概括性D、适应性和稳定性 62、法律的效力层次应当遵循的原则有()。

A、上位法优于下位法B、特别法优于一般法C、新法优于旧法D、宪法至上63、依法行政原则的内容包括()。A、职权法定B、效率优先

C、法律优位D、职权与职责统一 64、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包括()。

A、法律监督B、侦察、批捕和公诉 C、参加民事诉讼D、监督行政诉讼 65、法律事实是一种()的事实。

A、规范性B、能用证据证明C、具有法律意义D、对法律关系不产生影响 66、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不能确定实际死亡时间的,按如下原则推定()。A、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

B、各自都有继承人,并且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

C、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为同时死亡D、年长的先死亡

67、下列属于财产所有权继受取得方式的有()。A、孳息B、买卖 C、添附D、继承 68、下列哪些行为构成抢劫罪?违反合同应当承担责任的形式有()。

A、聚众夺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的违约金B、携带凶器抢夺的罚金C、、犯盗窃罪,为抗拒抓捕当场以暴力相威胁的,定金D、强拿硬要的。继续履行 69、根据我国民法,下列行为中可适用无过错原则的有()。

A、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害

B、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中造成损害C、高度危险作业造成损害D、饲养的动物造成的损害

70、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有()。A、国务院《关于实施行政诉讼法的通知》

B、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编写《行政诉讼案例选编》C、律师的代理词

D、李教授所著《民法基本问题研究》

71、不作为犯罪的特定义务来源主要有()。A、法律的直接规定

B、所承担职务的要求或所从事业务的责任 C、基于道义而产生 D、由先行行为引起的下列哪些行为构成抢劫罪?下列选项中,针对哪些行为,72、我国的刑罚体系中,主刑包括()。A、财产刑B、生命刑 C、资格刑D、自由刑 73、下列情形中,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判刑的有()。A、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B、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C、强奸致被害人死亡的D、抢劫致人死亡的 74、贪污罪构成特征的描述,正确的是()。A、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B、主观方面是故意C、客体具有双重性

D、客观方面要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75、属于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包括()。A、张某使用已经作废的信用卡购物

B、李某借用杨某的信用卡买房 C、赵某在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

D、孙某拾得刘某信用卡并以刘某的名义使用下列选项中,针对哪些行为,76、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的区别是()。

A、审理对象不同B、期限不同C、审理的法院不一定相同D、提起理由不同

77、下列事项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有()。

A、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B、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C、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D、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78、正确表达追诉时效的命题有()。

A、超过法定追诉期限,司法机关不得进行追诉 B、已经追诉的,应撤销案件或不起诉,或终止审判 C、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的有期徒刑,经过10年不再追诉

D、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下列选项中,哪种行为 79、行政诉讼法特有的原则有()。A、调解原则

B、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C、被告举证责任为原则,原告举证责任为例外 D、辩护原则

80、对于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B、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C、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但人民法院无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7.浅论企业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篇七

关键词:法律责任,会计法律责任,责任界定,责任对策

任何一种专业性职业, 为了保证其工作质量和水平, 都强调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在我国一般性的企业都设有会计部门或者会计人员, 除了部分会计制度不健全的小规模企业没有专门的会计人员外, 大多数企业都设有会计部门或者会计人员。目前, 企业会计人员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地位越发重要, 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因此, 如果现行的关于会计人员法律责任的规定不能有效约束会计人员的行为, 就会造成会计人员的违纪、违法, 给国家、企业、投资者等利益相关方造成损失。本文通过分析会计人员法律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 探寻在这方面的完善之策。

一、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明确规定, 会计人员应严格执行《会计法》, 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合法、准确、完整, 保障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会计人员如有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登记账簿, 随意更改会计处理方法, 不如实提供会计资料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 毁损、灭失会计资料等等, 应按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和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应追究刑事责任。

二、会计人员履行法律责任现状分析

1.会计人员对自身的法律责任认识不够。一是很多会计人员对会计的基本职责、业务规范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知识比较贫乏, 从而导致在会计工作方面出现一些偏差。二是会计人员自我保护意识较差。有些会计人员会认为只要做好份内的事, 便尽到了职责, 其他一些问题无关紧要, 以致于在处理会计事务过程中缺乏应该有的责任意识, 认为自己和企业负责人是从属关系, 会计人员在法律责任方面的自我保护意识差。三是会计人员在思想上抱着侥幸心理。四是公共财产意识不强。比如会计人员在很多消费场所如果索取消费发票, 就可以通过自身的行为来影响周围人员, 不让经营者逃避税收征管, 从而更好地健全和完善国家税收。

2.一些会计人员存在拜金主义。会计人员存在拜金主义具体有两个方面原因, 即内在原因和外在原因。内在原因是由自身原因而引起的:一是个人抗金钱的诱惑力太弱。二是个人的价值观扭曲。三是较强的虚荣心和贪婪的个性使然。外在原因为非自身原因引起的:一是行业诱惑力较强。二是周围人员的消极负面影响。

3.会计行为不规范, 会计监督体系不完善。一是会计行为不规范, 假账严重。会计人员身处企业财经管理的关键环节, 在一些不健康的消极环境影响下, 其价值观念受到影响, 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在会计界突出表现为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假账盛行。会计人员在调节企业经济关系时往往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虚假的会计信息所带来的经济后果很严重。二是企业内部控制不完善。许多小企业往往是老板一个人说了算, 坐支、白条抵账或者私设小金库的现象较多。企业内部控制不健全, 管理的弱化也会导致一些经济犯罪。三是会计监督不完善, 有法不依。某些单位负责人法制观念薄弱, 甚至直接干预会计工作, 会计人员行为受到企业负责人的阻挠, 这种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

三、加强会计人员法律责任的对策

1.加强行风建设, 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会计人员和企业负责人虽是从属性质, 会计人员服从于企业负责人的领导, 但是对于制造虚假的会计信息, 他们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一是应不断加强会计诚信理念及责任感。会计人员应具备强烈的责任感, 不失原则, 不谋私利。二是提高会计人员专业知识水平, 使他们的知识不断更新和提高, 能够适应社会发展要求。三是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管理。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 做到从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簿等每一个环节都符合会计规范的要求。会计职业道德责任规范是会计职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目的在于强化会计职业道德, 将会计职业道德责任机制和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相结合, 不断加强对会计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素质的检查, 促进会计人员思想水平不断提高, 激发会计人员的道德责任感, 从而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

2.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提高会计行为责任。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如此有利于会计工作的开展, 同时也有利于明确会计人员的职责权限和相互之间的责任内容。一是加强会计内部管理制度, 进一步规范和管理企业内部会计活动的各项内容。加强内部监督机制, 使会计人员按规定的程序规则办事, 即使有一些不良动机, 其行为也无法实现。若内控不严, 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客观上就给会计人员违规提供方便。二是明确企业内部会计相关人员的具体分工和职责, 不能越权, 不能兼职;企业的内审部门应对本公司会计内控做好监督工作, 定期审核会计报表等资料, 使会计信息更真实可靠。三是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稽核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来加以制约。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可以规范会计行为, 防止工作差错和舞弊;完善企业会计内部监督体制, 明确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 防止会计人员职权太过集中, 导致违反会计法的规定。采取一整套能有效强化内部控制体系的方法和措施, 进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 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从而减少会计行为责任的发生。

3.完善会计法律制度, 加强对违法人员的惩治力度。完善会计法律制度, 应依据《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的要求制定会计制度, 建立账簿, 设置科目, 编制报表等。广泛实施《企业会计制度》, 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必须考虑与会计信息有一定利益关系的人员对会计信息的影响, 制定相应的措施限制其行为。产生虚假会计信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有关部门执法不严。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人员未受到应有的处罚, 从而导致会计信息造假泛滥。我国的旧《会计法》对企业制造虚假会计信息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对违法人员的惩治力度不够, 导致少数人铤而走险。而新《会计法》对于违法会计行为的惩治, 增加了行政制裁的形式和手段, 比旧《会计法》在违法惩治力度上更加全面。

四、结束语

8.法律援助人员工作制度 篇八

关键词:刑法第93条;依照法律;从事公务;逻辑关系;范围

刑法第93条规是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这对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犯罪的主体认定具有总则性的指导的作用。深入分析和正确理解其范围,具有理论和实践上的双重意义。

一、“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刑法第93条的逻辑关系

刑法第93条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定义,共有两款规定。根据此两款的规定,可将国家工作人员分为两类四种。两类分别是第1款规定的严格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和第2款规定的“准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是上位概念,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是下位概念。在准国家机关的三种情形中,前两种情形已较明确,只有第三种“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作为兜底条款的范围具有很大争议性。

刑法第93条的两款规定以及第2款规定中的三种情形,都具有内在的逻辑关系。在国家工作人员的两类四种情形中,“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第二类“准国家工作人员”中的第三种。只要属于前三种应当排除在“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范围之外。

二、关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范围的几种观点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作为一种概括性的规定,导致有诸多不同的认识。以下是几种较有代表性的观点:

第一種观点认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①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②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政协委员;③履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④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1]

第二种观点认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①各民主党派的专职工作人员;②人民陪审员;③农村的村民委员会、城镇的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的工作人员;④由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的人员;⑤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的人员。[2]

第三种观点是目前最具权威的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具体包括:①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②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③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④其他由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

以上三种观点虽有重合之处,但其内涵与外延又各不相同。各种观点均有合理之处,但是均不能尽其全面的表达“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范围,应予尽可能全面的解释其范围,对于本来就是兜底条款的规定既不能再次以兜底性条款解释之,也不能仅以现在的实务现状据以定之,而是既明确现有范围又为新的适用留有解释的余地。

三、“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范围

1.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

各级人大代表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这些权利都事关国家事务,权利的行使就是依法从事公务。与人大代表类似,政协委员也有其本职工作,不全属于政协机关在编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政协委员也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2.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和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人民监督员

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均规定,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依法参加审判活动是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人民陪审员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群众代表,其从事审判活动当然是依法从事公务,理应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3.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规定,村委会成员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是其法定职责,其协助人民政府所开展的工作具有政府行政管理的性质。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城市居民委员会的情况与农村村民委员会相似,协助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居民委员会等城市基层组织人员是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4.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人民政协机关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我国《宪法》确认的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中国共产党行使国家的领导权,直接领导国家事务;各民主党派、人民政协行使政治协商权、民主监督权、参政议政权,这些权力均有宪法的明确规定。因此,在中国共产党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5.依法履行职责的清算组成员

清算组是指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鉴于清算组是根据《企业破产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成立的,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成员也是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的,清算组的职责法律也有规定,在清算组成员依法履行职责时可将其认定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6.其他由法律授权或依法接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行政处罚法》第17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如《保险法》规定: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也确认:其他由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认定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参考文献:

[1]陈兴良.规范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670

[2]刘生荣,张相军,许道敏.贪污贿赂罪[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30

作者简介:

9.法律援助人员工作制度 篇九

业科目考试大纲(法律类)

一、考试目的

考查考生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监管工作所必需的法律专业知识和相关知识的应用能力。

二、考试内容与试卷结构

考试形式为笔试,考试时间120分钟,满分100分。

报考法律类职位的考生参加本类别的专业科目考试。法律类专业科目考试试题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一)证券期货基础知识

1、单项选择40题

2、多项选择15题

3、不定项选择5题

(二)专业知识—法律

1、单项选择40题

2、多项选择15题

3、不定项选择5题

三、答题要求

考试均采用客观性试题,要求考生从每题所给的选项中选择答案。考生必须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在试题本或其他位置作答一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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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样题

(一)单项选择(每题给四个备选项,其中只有一个选项是正确的,应试人员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并按要求在答题卡相应位置填涂,多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面哪种情况不是公民获得物质帮助权的条件()? A:公民在年老时 B:公民在疾病时

C:公民在遭受自然灾害时 D:公民在丧失劳动能力时 答:(C)

(二)多项选择(每题给四个备选项,其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选项是正确的,应试人员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并按要求在答题卡相应位置填涂,多选、少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面哪种情况是公民获得物质帮助权的条件()? A:公民在年老时 B:公民在疾病时

C:公民在遭受自然灾害时 D:公民在丧失劳动能力时 答:(ABD)

(三)不定项选择(每题给四个备选项,其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选项是正确的,应试人员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并按要求在答题卡相应位置填涂,多选、少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面哪种情况是公民获得物质帮助权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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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民在年老时 B:公民在疾病时

C:公民在遭受自然灾害时 D:公民在丧失劳动能力时 答:(ABD)

五、考查知识点

考生应掌握证券期货基础知识(可参考财金类考试大纲)和以下法律专业知识:

(一)证券期货法律

1、证券法

(1)证券法的适用范围及基本原则(2)证券发行的条件、方式(3)证券上市和暂停、终止交易(4)证券交易的信息公开和禁止行为(5)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和程序

(6)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7)证券公司的组织形式、设立条件、业务范围和基本业务规则(8)证券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及监管(9)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性质、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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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证券违法的法律责任及市场禁入制度

2、基金法

(1)证券投资基金的种类、特征、组织形式及基金财产的性质(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3)基金的组织形式

(4)公募基金的募集及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交易(5)公募基金的运作和信息披露

(6)公募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7)公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及行使(8)私募基金

3、期货条例

(1)期货的概念、特征及其种类(2)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期货业协会(3)期货交易的基本规则

(二)公司企业法律

1、公司法

(1)公司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2)公司的设立、登记、章程、资本及股东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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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东及其权利、义务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4)公司的组织机构、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5)股份发行及股权、股份的转让

(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义务(7)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制度(8)公司债券

(9)公司的变更、合并、分立(10)公司的解散、清算

2、合伙企业法

(1)合伙企业的概念、特征和种类(2)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3、企业破产法

(1)破产的概念、破产原因和破产案件管辖

(2)破产的申请和受理、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共益债务(3)破产重整、和解及破产清算(4)上市公司破产重组的相关司法政策

(三)民事经济法律

1、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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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2)民事法律行为、代理的概念和特征、诉讼时效与期限

(3)债的发生原因、债的分类和履行、债的保全和担保、债的移转和消灭

2、合同法

(1)合同的概念、特征和分类(2)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

(3)合同的变更、转让、终止和违约责任

3、物权法

(1)物权的概念、效力、类型、物权变动和物权的保护(2)所有权、用益物权的概念、特征和内容(3)担保物权的概念、特征、种类和内容(4)占有的概念、性质、种类、取得和消灭

4、侵权责任法

(1)侵权行为和归责原则

(2)侵权责任的概念、构成、方式与适用(3)侵权责任的免责和减轻

(4)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各类侵权行为与责任(5)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相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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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金融法律

(1)商业银行业务及基本规则、对存款人的保护(2)保险的概念、保险合同的分类、订立和履行

(3)票据的概念、种类和特征、票据权利的取得、消灭和行使(4)信托设立、信托财产、信托当事人

(5)反洗钱制度的概念、基本原则和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

6、其他经济法律

(1)市场竞争原则、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2)垄断行为及其认定规则、调查程序

(3)劳动者的权利、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劳动争议

(四)行政刑事法律

1、行政法

(1)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机关、实施程序、费用及行政许可的撤销、注销(2)行政强制的种类、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

(3)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实施机关、管辖及行政处罚的决定、执行程序(4)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的申请、受理和决定

(5)国家赔偿的范围、请求人、义务机关及赔偿程序、方式、计算标准(6)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责、权限和监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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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刑法

(1)犯罪的概念和分类、犯罪构成、犯罪排除事由(2)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3)共同犯罪、单位犯罪和罪数形态(4)刑罚种类、裁量、执行和消灭

(5)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及其追诉标准、相关司法解释(6)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及其追诉标准、相关司法解释(7)贪污贿赂罪、渎职罪

(8)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

(五)诉讼法律和其他法律制度

1、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主管与管辖、当事人、民事证据、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起诉和审判

2、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管辖、审判、执行以及证券行政处罚案件的相关司法政策

3、刑事诉讼的管辖、回避、辩护、强制措施、立案、侦查、审判和附带民事诉讼

4、仲裁的概念和特点、仲裁机构和仲裁协议、仲裁程序

5、人民调解的概念和原则、调解程序、调解协议

6、国家的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机构

7、立法体制、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

8、信访渠道、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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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程序

10.法律顾问人员求职简历 篇十

向大家介绍下法律顾问的简历模板

基本信息

真实姓名:

应届毕业生求职网

性别:

 

年龄:

26 岁

身高:

163CM

婚姻状况:

未婚

户籍所在:

山东郓城

最高学历:

硕士

工作经验:

无经验

联系地址:

山东省

浏览次数:

 

刷新时间:

 

有效期截至:

 

求职意向

最近工作过的职位:

 

期望岗位性质:

全职

期望月薪:

~3000元/每月

期望从事的岗位:

教学管理人员,职业技术教师,中学教师,兼职教师,律师,法务人员,法律顾问,公务员

期望从事的行业:

专业服务(咨询/财会/法律),教育/培训,学术/科研,政府部门/事业单位

技能特长

技能特长:

1.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并获得国家司法职业资格证书(A类);

2.接受过全方位的`大学基础教育,受到良好的专业训练和能力的培养,有扎实的理论基础;

3.通过在烟台市芝罘区法院为期6个月的实习,取得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4.诚实正直、责任心强、富有良好的敬业精神和团队精神;

5.具有亲和力,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较强的团队协作精神。

教育经历

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大专)

起止年月:

-09-01至-07-01

学校名称:

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

专业名称:

法律

获得学历:

大专

潍坊学院(本科)

起止年月:

2008-09-01至-07-01

学校名称:

潍坊学院

专业名称:

法学

获得学历:

本科

烟台大学(硕士)

起止年月:

2010-09-01至-07-01

学校名称:

烟台大学

专业名称:

法律硕士(法学)

获得学历:

硕士

11.法律援助人员工作制度 篇十一

关键词:运政执法;法律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这是法规所赋予的神圣职权。《国道条》第五十五条还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其工作人员的法制、业务素质”。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法制和道路运输管理业务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这就是对运政执法人员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造就和提高运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对于实现依法行政,促进和保障运输市场的加速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运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及其性质

一个合格的运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较强的法律意识,养成用法律规范自己一切行为的习惯,学会用法律来治理运输市场秩序,管理运输市场工作的方法。运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就是运政执法人员关于法律现象的心理、思想观点和知识的总和;就是运政执法人员对现行法律的理解、认识、愿望和态度;就是运政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义务和人们行为是否符合法律以及对法律本质、作用的看法和评价等。总之,是我们运政执法人员对于宪法、法律、法规的一种有意识的反映态度。

我们运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必须是社会主义的法律意识,社会主义的法律是根据社会主义社会的客观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的要求,由社会主义的立法者通过一定的程序而制定出来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法律是能够真实地反映社会主义社会的客观发展规律,并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上层建筑,是巩固我们社会主义建设成果和保障改革开放的有力武器,社会主义法律所反映的是工人阶级和全体人民的意志。因此,运政执法人员必须把党性原则、组织纪律观念和法律意识融为一体。形成强烈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在当前的形势下,就是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创造优良的运输市场环境。

二、加强运政执法人员法律意识的必要性

1.加强运政执法人员法律意识是历史发展的需要,运政执法人员是法律的具体实施者,法律、法规所调整的各种关系,都要通过其具体工作来实现。这一种特殊的使命,决定其特殊的地位,也决定其必须增强法律意识,因此,加强运政执法人员法律意识,是保障其代表国家行使人民所赋予的权力,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成为人民爱戴的“运输卫士”的前提。反之,这很可能利用自己的特殊地位和身份,以合法的面目出现,进行违法乱纪的活动,损害公民、集体和国家的利益,如:谋市运政稽查支队的有些执法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和当地的一些“黄牛”相互勾结、相互利用、相互得利的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对此,加强和提高运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是历史赋予的光荣使命,也是法律赋予的权力,更是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必然要求。

2.加强运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是落实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内容和要求的需要。随着道路运输管理法制建设不断加强,决定了运政执法人员提高法律意识的必要性,“有法必依”是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的中心环节,我们执法人员法律意识的强弱,又是能否“执法必严”的关键。只有运政执法人员模范地执行法律、法规,把自己置于人民公仆的地位,自觉地在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活动,才能维护好运输市场的秩序。如:我们在现场执法过程中,发现有一辆大客车没有按规定的线路运行,被管理相对人和我们说说好话,打打招呼时,就这样,我们的执法人员怕得罪人,甚至有“好人主义”的思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这样一味退却或回避就可能从眼皮底下溜走,如果这样下去,久而久之,就会使运输市场秩序形成恶性循环。因此对这样的经营者不仅要批评教育,而且要依据法律、法规及其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以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3.强化运政执法人员法律意识是加速发展道路运输业的迫切需要。发展道路运输业,搞好道路运输市场管理,不仅需要经济手段,而且还需要法律手段,这就需要有一批素质高、法律意识强的运政执法人员,来治理和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如果我们的执法人员自己不懂法,不知法,不守法,缺乏足够的法律意识,必然会出现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的现象,甚至执法犯法,损人利己,其表现为:

(1)有些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不够深入、透彻、缺少深层次的钻研和学习,没有真正的把握法律、法规之要领,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只限于本部门的一些法规,而缺少对国家的基本行政法律的学习,以此对公民的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如:在上路检查“黑车”时,不问其是否无证经营就到车内到处乱翻乱找,有的甚至打开驾驶台上的抽屉翻阅各种记录本(记事本),这些都是侵权行为。

(2)执法文书制作不够规范。制作执法文书是我们每个执法人员的必备条件,有的对法规的熟悉程度不够,有的工作不够严谨或受文化程度的限制,造成文书制作不够完整,甚至出现错填,办案质量不够高,本该清楚的事实,材料却不能够反映,造成被动。

(3)有少数执法人员放松世界观的改造,有贪婪的心理,受腐蚀被拉下水,如:谋市运政稽查支队的少数人,目无法纪,法律意识淡薄,知法犯法。尽管是少数个别人的事,但却败坏了我们整个运政队伍的整体形象。

诸如以上等事实说明,不加强运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工作中就会出现这样那样的偏差,就难以适应加速发展运输业的迫切需要,为此,提高运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是加强运政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非常必要。

三、如何加强运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施行。它既是我国民主与法律建设的重要步骤,也是推动整个运政执法管理活动制度化的重要措施,是促进运输行政行为科学化、程序化、法制化的重要手段,对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改进工作作风,加强队伍廉政建设和提高行政执法效率都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同时,也是对我们运管机构的一个检验。就我处近年来执法的情况看,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发生行政诉讼案件,更没有行政败诉案件。当然,今天没有,不等于说明天也没有,因此,为了确保行政执法在行政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依法行政,必须把提高运政执法队伍法律意识的工作抓好。如何保证运政执法依法进行,本人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强化法规培训,开展业务研讨和法律知识竞赛。运政执法人员应对法学基础知识和专业法规进行系统的理论学习。作为一名执法者,只有在自己了解、掌握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才能够做到在自身守法的基础上全面领会其精神实质,在实际工作中运用自如。法学是一门科学有其本身的规律,而作为运政执法的部门法规更有其特点。在学习过程中不仅要把握法学一般规律,更重要的是要掌握运输法规的特殊性,及其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在联系和外在区别。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区分合法与违法的界限,正确适用法律、法规,量罚准确,程序合法,从而达到依法行政。对执法人员要做到有计划地开展模拟办案,学术交流,业务研讨,专题讲座,知识竞赛等活动,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的内在素质,不断总结实战经验,真正做到与时俱进,适应改革开放,依法治国的需要。

2.加强运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要树立好两个观念:一是公仆观念,作为运政执法人员要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时刻把自己看成是人民的公仆,是为人民服务的勤务员,运政执法人员和人民群众的关系是公仆与主人的关系,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运政执法人员手中的权力是人民给的,是代表人民为人民谋利益而不是为个人谋私利,因此,运政执法人员培养自己法律意识,必须增强全民意识,树立公仆观念。二是要树立守法观念。法律是普遍的规范,人人都要严格遵守法律,运政执法人员只有牢固树立守法观念,才能提高法律意识。

3.加强运政执法人员法律意识,必须把法律意识体现在实际行动上,集中到一点,就是依法行政。我认为要从以下方面表现:(1)严格依法办事,把自己的言行和自己所做的事纳入法制轨道。(2)建立、健全各种与法律有关的规章制度,严格限制和克服官僚主义,特权思想,事事按法律、法规办事,处处体现法律意识,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克服只重视传统习惯的行政管理,而忽视按法律手段处理问题的偏向。(3)严格按照法律程序监督检查,促进执法工作正常化、制度化、完善承诺制,推行公示制,执法人员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结果,亮证执法。(4)接受党纪、政纪和社会监督,促进和加强廉政建设,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清廉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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