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经营性贷款额度

2024-06-09

个人经营性贷款额度(精选9篇)

1.个人经营性贷款额度 篇一

个人商务贷款

★授信对象:对于同时满足以下标准的,可作为我行个人商务贷款的授信对象:

1.年龄在18周岁(含18周岁)至65周岁(不含65周岁)之间(以业务申请时,申请材料签署日期为准),在贷款行所在地(指二级分行所在行政区域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为一级分行所在行政区域,下同)内有固定住所、有常住户口或居住一年(含一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在贷款行所在地内拥有合法的经营实体(本人及配偶出资比例占30%以上(含30%),或借款申请人实际控制该经营实体,下同);经营实体原则上须正常生产经营一年(含一年)以上(以实际经营年限为准,下同);借款申请人在设立本经营实体前有本行业从业经验、生产经营情况良好,贷款担保足值可靠的,经营实体经营期限可放宽至6个月(含6个月)以上。

3.借款申请人为用款经营实体实际控制人(指本人及配偶出资比例占30%以下或非企业股东、合伙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列示的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借款申请人或其配偶为该经营实体最大股东(合伙企业应为普通合伙人,个体工商户为营业执照所列示的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的亲属(仅包括子女、本人的父母、配偶的父母、本人的兄弟姐妹)。经营实体最大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借款申请人或其配偶应同时为法人股东的实际控制人。(2)借款申请人(含配偶)及其相应亲属占该经营实体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以上股份或投资份额。

(3)借款申请人实际经营该经营实体,且对经营实体全部资产和收入有绝对控制权和支配权。绝对控制权与支配权主要表现为:对经营实体的资产具有使用、支配、处置的权力;对经营实体主要购销渠道具有控制力;对于该经营实体人事安排具有决定权;对于该经营实体的收益具有所有权与支配权。

★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的客户应具备以下条件:

1、借款申请人生产经营稳定、持续,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具有合法有效的生产经营手续。

3、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无赌博、吸毒、酗酒等不良行为和不良社会记录,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所经营的经营实体在我行、人民银行的个人/企业征信系统、其他相关信用系统的信用记录符合我行的准入标准。

4、能提供我行认可的合法、有效、可靠的担保。

5、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该账户在贷款发放前开立即可,下同)。

6、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产品要素:

1、贷款金额:我行通过综合评价借款申请人的经营收入状况、实际资金需求、资产负债及担保等情况,为申请人核定授信金额,包括授信额度和非额度的单笔授信,授信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2、期限:授信额度使用期为5年,额度项下单笔业务支用申请日须在额度使用期内。额度项下单笔业务最长期限为5年。

3、贷款利率:实行风险定价和综合收益定价原则,根据我行利率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目前我行个人商务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35%。

4、还款方式(可以采用以下一种):

(1)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在贷款期限内按月(季)等额偿还贷款本息。

(2)按月(季)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还款法,即在贷款期限内按月(季)偿还贷款利息。贷款到期时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仅适用于贷款期限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3)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在贷款宽限期内只偿还利息。对于贷款期限在3年以内(含3年)的,超过宽限期后按月等额偿还贷款本息,宽限期不超过6个月(含6个月)。对于贷款期限在3年以上的,超过宽限期后按月等额偿还贷款本息,宽限期不超过12个月(含12个月)。

(4)一次性还本付息法,即到期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仅适用于贷款期限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贷款。

(5)固定周期结息、按还本计划表还本,即贷款按周期结计正常利息,到期前按还本计划还本。

(6)固定周期结息、任意还本,即贷款按周期结计正常利息,到期前任意还本。相关要求同

(五)。对于具体业务涉及还款方式和要求的,以我行相关规定为准。

★担保管理:可以采取抵押(个人及第三方自然人名下房产、土地使用权)、质押、保证等多种担保方式,也可将多种担保方式进行组合。

★申请提交材料清单:

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申请提交材料清单

一、借款人(含配偶)身份证明资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二、借款人(含配偶)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若借款人户籍为异地的,还须提供能证明其在本地居住满一年相关材料,如:租赁合同、缴费单据、经营记录等)

三、借款人婚姻关系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一)已婚,提供结婚证;

(二)未婚,并签署未婚声明

(三)离婚,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四、借款人还款能力证明材料:(提供根据需要以下一种或多种)

(一)经营性收入证明资料(银行对帐单,或所经营企业利润证明资料及借款申请人应分配比例的证明资料)

(二)工资性收入证明资料

(三)租赁性收入证明资料

(四)资产证明资料:

1.金融资产证明:股票、基金、债券、存款等金融资产权利凭证、银行结算帐户明细记录等

2.非金融资产证明: 房产、汽车及其他非金融资产的权利凭证等 3.其他可以证明还款能力的资料

五、担保资料:

(一)抵押物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地产等抵押担保的,)

(二)提供其他辅助担保方式的,还需提供相应证明资料。

(三)抵押人及共有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若房产或土地存在租赁行为的,且剩余租赁期限超过1年的,还需由承租人出具《承租人承诺函》原件。

六、经营资格资料(验原件、收复印件,可接受副本):

(一)营业执照(当地特殊情况可不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不提供)

(二)税务登记证明(若有)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若有)

(四)公司章程(若有)

(五)贷款卡(若有)

(六)经营场地使用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等,若有)

(七)经营特种行业的,需提供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或主管机关的批文

七、经营状况证明资料:(根据需要提供一种或多种)

(一)近一年来任意三个月的纳税证明

(二)销售等业务合同或单据

(三)银行对账单或流水,对于申请金额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贷款,必须提供半年(含半年)以上的企业账户或个人(含配偶)账户现金流水。

(三)企业最近季度及近二的财务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八、贷款用途资料:

购销合同(含交易对手营业执照)、租赁协议、合作协议、增值税发票等,根据需要提供一种或多种。

九、其他资料: 房产评估报告

2.个人经营性贷款额度 篇二

近年来,我国企业融资问题一直是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在企业面临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的同时,银团贷款作为一种全新的贷款渠道在全球快速发展。图1显示了1988~2015年我国企业银团贷款总额的变化情况。可以看出,自2001年以后,我国企业通过银团贷款的总额快速上升;虽然在2010年出现了下降的趋势,但是在2011年又出现了回升。

银团贷款(syndicated loan)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银行联合贷款给一家企业的贷款行为。银团贷款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在同一笔银团贷款中不同的银行提供的贷款利率、贷款期限等均是相同的(Hitchings,1994)。而在整个银团中银行被分为牵头行和参与行:其中牵头行负责与借款企业协商达成银团贷款合约(Ryan,2009)。也就是说,银团贷款合约的签订内容主要由银团牵头行和借款企业共同协商决定。

银团贷款通常包括三个方面的关系:银团、借款企业和借贷行为。在银团贷款中,银团与借款企业之间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而信息不对称又会进一步影响银团贷款的定价。银团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包括地理层面和借贷历史层面)会对两者间的信息不对称产生影响,进而影响银团贷款的利率和期限。

首先,地理层面关系对借贷行为的影响因素包括外国银行与银企之间的距离。在银团中外国银行对银团贷款的影响并没有一致的结论:Giannetti&Yafeh(2012)认为,银团贷款市场上银行与企业之间文化差异越大,银行提供的贷款将会越少,而贷款利率也会越高。另一些学者认为在银团贷款中存在本地偏好(home bias)现象(Giannetti&Laeven,2012;Carey&Nini,2007)。然而,Pessarossi等(2012)通过研究中国企业银团贷款后认为,与中国本地银行相比,外国银行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并没有加剧。Haselmann&Paul(2011)研究欧洲银团贷款市场后发现,外国银行更倾向于贷款给质量较低的企业,但是银团贷款利率较高。在银行与企业之间的距离上,Berger&Udell(2002)认为银企之间的距离会增加软信息(soft information)搜集成本;Knyazeva&Knyazeva(2012)认为银企之间的距离会增加贷款成本以及提高对抵押物的要求;而Carling&Lundberg(2005)基于瑞典银行企业贷款数据的分析结果表明银企之间的距离并不会直接影响公司贷款合同。

其次,借贷历史层面关系对借贷行为的影响,较多的研究支持借贷历史关系会降低贷款利率的观点。Boot&Tha⁃kor(1994)通过理论模型分析,认为银企之间借贷历史关系会降低贷款利率。Bharath等(2009)利用美国企业银团贷款数据分析了借贷历史关系与借款合同之间的关系同样支持这一结论,此外,他们认为借贷历史关系同样会缩短银团贷款期限。Berger等(1995)认为银企关系持续时间越长,贷款利率将会越低,对所需的抵押物要求也会越低。Bouaiss等(2011)研究了危机时刻银企关系与银团贷款之间的关系:企业与银行先前建立了关系,在危机中将会获得更低的利率和更长的期限。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这些研究均为对欧美等国家成熟市场的经验,这与我国新型银团贷款市场中的结论可能存在差异。而国内学者对银企关系的研究更多地集中在单个商业银行贷款上(邓超等,2010;何韧等,2012;尹志超等,2015)。

在不同分位水平下,银团贷款市场中的银企关系、贷款额度与借贷行为之间也可能呈现出不同的影响机制。Besley(2012)研究了抵押贷款市场中借款人的风险异质性,认为贷款额度越高,贷款利率也会越高,即利用OLS分析贷款额度、银企关系与借贷行为可能会低估贷款利率。因此,有必要引入分位数回归进一步对该问题进行分析。

银团贷款作为一种发展迅速的贷款形式,被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业运用。在银团贷款形式快速发展的环境下,我国企业应如何把握银团贷款这一渠道?企业借款额度是否会对借贷行为产生不同的影响?企业与银团之间的关系是否会影响借贷行为?本文将结合我国企业银团贷款数据,利用OLS和分位数回归等方法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

二、变量说明及数据来源与模型构建

(一)变量及数据来源

从地理层面和借贷历史层面这两个视角对银企之间的关系进行定义。由于银团贷款中牵头行保留了银团贷款中较大贷款份额(Sufi,2007;Ivashina,2009),而且牵头行在借贷合同中具有决定性作用(Gadanecz,2004),因此,本文主要考虑银团中牵头行与企业之间的地理层面和借贷历史层面上的关系。根据Armstrong(2003)和Champagne&Kryzanowski(2007)关于牵头银行(Lead category)与参与银行(Participant category)的分类,在银团的构成上牵头银行包括牵头行(Lead)、管理行(Manager)、组织行(Arranger)、承销行(Un⁃derwriter)、高级牵头行(Senior lead)、主干事行(Mandated or senior arranger)、代理行(Agent)、账簿管理行(Bookrunner)、联席主承销行(Co-lead manager),参与银行包括参与行(Participant)、宣传及协调行(Publicity,Offshore booking and Global coordinator)。

反映地理层面上银团与借款企业之间关系的变量可划分为两种,一种是一个银团牵头行按照贷款额度加权得到外国银行的个数(foreign),另一种是银团牵头行按照贷款额度加权得到距离的替代变量(distance)。距离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银行获得企业风险暴露相关信息的难易程度,银行与企业之间的距离越远,银行对企业风险评估的难度越大。

在借贷历史层面关系上,本文也选取了两个变量。第一个变量是借款企业是否第一次利用银团贷款,如果是第二次(或两次以上)利用银团形式贷款,可以视为存在历史关系型银团贷款(BST=1)。由于企业已经通过银团贷过款,那么再一次通过银团进行贷款时,新的银团可以根据该企业的历史银团贷款信息对该企业的风险进行评估(或者是纠正第一次贷款中对该企业的风险评估),进而重新决定银团贷款的价格和期限。第二个变量是借款企业是否第二次(或两次以上)从某一家银行组成的银团进行贷款(BSFB)。当新的银团中有一家牵头银行已经做过牵头行并有对该企业贷过款的历史,那么该变量取值为1,否则取值为0。其他相关变量的定义如表1所示。

数据来源于汤姆斯路透LPC Dealscan,本文选用的样本为1988~2015年我国企业银团贷款融资的所有数据。由于样本存在部分缺失值,为了避免数据中信息的遗失,笔者采用多重填补(Multiple Imputation)对缺失值进行处理。

(二)模型构建

为了研究银团与企业之间的关系、贷款额度与借贷行为[贷款利率(spread)和贷款期限(maturity)]之间的关系,本文采用分位数回归来分析三者之间的关系。本文建立的模型如(1)式和(2)式所示:

其中:relationship包括外国银行的个数(foreign)、距离的替代变量(distance)、企业在通过该笔银团贷款之前是否已经通过银团贷过款(BST)以及企业从特定银行组成的银团中第二次贷款(BSFB)。Zit为控制变量,主要包括贷款合同信息、借款企业信息以及银团信息这三个方面。其中贷款合同信息方面包括贷款额度(loan_size)以及是否需要抵押物(secured_need)等;借款企业信息包括贷款目的(分为Deal_purpose1,…,Deal_purpose18,共18个虚拟变量)、企业所在地区(location1,…,location4)。银团层面的信息包括银团牵头行中上市银行的数量(bank_type)、牵头行家数(lead_number)和牵头行贷款额度占银团贷款的比重(lead_share)。

三、实证分析

(一)单变量分析

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如表2所示。从表2可以看出,我国企业银团贷款平均利率高于LIBOR利率144.604个基点,银团贷款平均期限为3.920个月。在银团构成中,按照贷款额度加权得到牵头行中外国银行平均约占52.1%,这说明在我国企业银团贷款中超过一半以上的牵头行为外国银行。从BST和BSFB的数据来看,我国企业银团贷款中约有52.4%为再次通过银团贷款,而从特定银行为牵头行组成的银团贷款的比例约占34.2%。

进一步地,分析再次贷款是否会影响贷款利率和贷款期限。表3A列示了我国企业再次通过银团贷款与第一次银团贷款之间借贷行为的差异。结果表明,企业第一次通过银团贷款的利率要高于企业再次通过银团贷款的利率。而从贷款期限来看,企业第一次通过银团贷款的期限没有显著长于企业再次通过银团贷款的期限。表3B列示了我国企业再次从特定银行牵头的银团贷款与非该类企业借贷行为之间的差异。结果表明,企业再次从特定银行牵头的银团贷款获得的贷款利率要低于非再次贷款企业,而在贷款期限上没有显著的差异。

(二)贷款额度与借贷行为

为了研究企业贷款额度对其贷款利率和贷款期限的影响,利用分位点回归分析不同贷款额度分位数下贷款额度与借贷行为之间的关系,并与OLS回归结果进行对比。回归结果如表4所示,表4A中(1)~(5)列分别表示在0.1、0.25、0.5、0.75和0.9分位水平下贷款额度对银团贷款利率的影响,表4A中第(6)列为OLS回归结果。首先,从第(6)列OLS回归结果可以看出,随着贷款额度的增加,银团贷款的利率将会提高。但是,表4A中第(1)列的结果显示,在0.1分位水平下,贷款额度与银团贷款利率之间并没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关系。这说明在贷款额度较低时,贷款额度与银团贷款利率之间没有显著的影响关系。在0.25、0.5、0.75和0.9分位水平下,随着贷款额度的增加,贷款额度对贷款利率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表4B中列出了贷款额度对银团贷款期限的影响。从回归结果可以看出,无论是通过OLS分析还是分位数回归,均可得到银团贷款期限会随着贷款额度的增加而延长的结论。

注意:本文表4~表8括号内数值为标准差,∗∗∗代表p值小于0.01,∗∗代表p值小于0.05,∗代表p值小于0.1;限于篇幅,Deal_purpose1~Deal_purpose18的回归结果予以省略,如有需要可向笔者索取。

(三)企业银团关系与借贷行为

为了进一步研究银团中牵头行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对借贷行为的影响,笔者对银企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划分,分为地理层面的关系和借贷历史层面的关系。

1. 地理层面的关系。

(1)银团牵头行中外国银行所占比重是否会对借贷行为产生影响?

表5列出了银团牵头行中外国银行所占比重与中国企业之间银团借贷行为的关系。其中表5A显示了银团牵头行中外国银行所占比重与贷款利率之间的关系,表5B显示了银团牵头行中外国银行所占比重与贷款期限之间的关系。

在表5A第(6)列中,OLS回归结果显示:在均值水平下,银团牵头行中外国银行所占比重越大,企业通过银团贷款的利率就会越低。表5A第(1)、(5)列中显示,在0.1、0.9分位水平下,银团牵头行中外国银行所占比重没有给银团贷款利率带来显著影响。但是表5A(2)~(4)列中在0.25、0.5和0.75分位水平下,银团牵头行中外国银行所占比重会显著降低企业通过银团贷款的利率。

从表5B银团牵头行中外国银行所占比重与贷款期限之间关系的OLS回归结果可以看出:在均值水平下,银团牵头行中外国银行所占比重会延长银团贷款期限。而通过分位数回归结果可以看出:在0.1分位水平下,银团牵头行中外国银行所占比重对银团贷款期限没有显著影响;在0.25~0.9分位水平下,银团牵头行中外国银行所占比重会延长银团贷款期限。

(2)银团中牵头行与贷款企业之间的距离会影响借贷行为吗?

表6A和6B分别为银团牵头行与企业之间的距离对我国企业银团贷款利率和期限影响的回归结果。表6A第(6)列中OLS回归结果显示:在均值水平下,银团牵头行与企业的距离对贷款利率没有显著影响。而从分位数回归结果来看,在0.1、0.25、0.5和0.75分位水平下,银团牵头行与企业的距离对贷款利率也没有显著的影响;但在0.9分位水平下,银团牵头行与企业的距离会显著降低银团贷款利率。

在表6B第(6)列中的OLS回归结果显示:在均值水平下,银团牵头行与企业的距离会显著延长银团贷款期限。进一步地,从(1)~(5)列中分位数回归结果来看,在0.1分位水平下,银团牵头行与企业的距离对银团贷款期限没有显著的影响;在0.25、0.5、0.75和0.9分位水平下,贷款银团牵头行与企业的距离会正向影响银团贷款期限。

2. 借贷历史层面的关系与借贷行为。

在银团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历史关系上,可将借贷历史分为:企业是否再次通过银团贷款、企业是否再次从某一特定银行牵头组成的银团贷款。表7为企业再次通过银团贷款对借贷行为影响的回归结果,表8显示了企业再次从某一特定银行牵头组成的银团贷款对借贷行为影响的回归结果。

(1)企业再次选择银团贷款会影响借贷行为吗?

表7A第(6)列的OLS回归结果表明,在均值水平下,企业再次通过银团贷款会降低银团贷款利率。同样,表7A中(1)~(5)列显示了在0.1、0.25、0.5、0.75和0.9分位水平下企业再次通过银团这一渠道融资时,将会获得更低的贷款利率。在贷款期限方面,企业再次通过银团贷款却出现完全不同的结果。无论是OLS回归,还是分位数回归,均表明企业再次通过银团贷款并不会对银团贷款期限产生显著影响。

(2)企业再次从某一特定银行牵头的银团贷款是否会影响借贷行为?

表8A第(6)列OLS回归结果显示:在均值水平下,我国企业再次从某一特定银行牵头组成的银团贷款会降低企业的借贷利率。从分位数回归结果来看,在0.1和0.25分位水平下,企业再次从某一特定牵头银行组成的银团贷款不会对贷款利率产生显著影响。而在0.5、0.75和0.9分位水平下,企业再次从某一特定银行牵头组成的银团贷款会显著降低贷款利率。

表8B第(6)列OLS回归结果显示:我国企业再次从某一特定银行牵头组成的银团贷款对贷款期限并没有产生显著影响。在表8B(1)~(5)列中的分位数回归结果表明,在不同分位水平下,我国企业再次从某一特定银行牵头组成的银团贷款对贷款期限并没有产生显著影响。

四、进一步分析:企业特征与银团借贷行为

(一)金融类企业与非金融机构通过银团获得贷款是否存在异质化

本文进一步对企业进行分类,考虑了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在银团贷款中存在差异的可能性。

图2A显示了在不同分位水平下金融机构(实线)与非金融机构(圆圈)在银团贷款中贷款利率的异质性。可以看出,在不同分位水平下金融机构通过银团形式获得贷款的利率要低于非金融机构。图2B为不同分位水平下金融机构(实线)与非金融机构(圆圈)在银团贷款中贷款期限的异质性。

在图2B中,趋近于0以及1分位水平下,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通过银团获得贷款的期限没有显著差异,但是在0.1~0.9分位水平下,非金融机构通过银团贷款获得的贷款期限往往更长。

(二)西部与中、东部地区企业通过银团获得贷款是否存在异质化

考虑我国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很大差异,本文进一步分析了我国西部与东部以及中部地区企业通过银团形式获得贷款是否存在异质性。

图3A显示了在不同分位水平下,西部地区企业(实线)与东部和中部地区企业(圆圈)在银团贷款中贷款利率的差异。可以看出,在不同分位水平下,西部地区企业通过银团获得贷款的利率均要高于非西部地区企业。

图3B为不同分位水平下,西部地区企业(实线)与非西部地区企业(圆圈)在银团贷款中贷款期限之间的差异。可以看出,在较低(<0.1)分位水平下,西部地区企业通过银团获得贷款的期限较长;而在0.75~0.9这一区间的分位水平下,西部地区企业获得银团贷款的期限较短。

五、稳健性检验

对比表7和表8中的结果可以发现,表7和表8中的结论存在共同的特征,即:企业通过银团再次融资,无论是通过先前合作过的银行还是没有合作过的银行,均会降低其贷款利率,但是对贷款额度没有显著的影响。那么,这里就出现了样本选择性偏误。企业再次从特定银行牵头组成的银团贷款是否会影响贷款行为的结果受到了企业再次选择银团贷款这一选择的影响。因此,这里参照Heckman(1979)的两步方法来解决这一问题。其中,参与决策方程主要是企业再次选择通过银团贷款(BST)受到各个企业特征变量影响的方程,而回归方程是借贷行为受到各个自变量影响的方程。

Heckman两步法的回归结果如表9所示。从表9可以看出:在剔除企业再次通过银团贷款这一选择问题对企业再次从特定行牵头组成的银团贷款产生的影响以后,表8回归结果中的结论仍然成立。也就是说,企业再次从特定银行牵头组成的银团贷款会降低其贷款利率,但对贷款期限没有显著的影响。

六、结论

本文利用1988~2015年银团贷款数据分析了银企关系、贷款额度对我国企业借贷行为的影响。与传统银团贷款中的分析有所不同的是,受到Besley(2012)研究的启发,本文考虑了贷款风险的异质性,利用分位数回归与OLS两种方法同时对该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结论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在较低分位水平(0.1分位点以下)下,贷款额度与银团贷款利率之间不存在显著影响关系;而在0.25、0.5、0.75和0.9分位水平下,随着贷款额度的增加,贷款额度会对贷款利率呈现出正向的影响,银团贷款期限均会随着贷款额度的增加而延长。

第二,在银企关系(包括地理层面和借贷历史层面)对贷款利率和贷款期限的影响上。首先,在地理层面上。在0.25~0.9分位水平下,银团牵头行中外国银行所占比重会降低企业通过银团贷款的贷款利率,同时会延长银团贷款期限。牵头行与银团企业之间的距离对银团贷款利率的影响并不显著,但在0.25、0.5、0.75和0.9分位水平下均会正向影响银团贷款期限。其次,在借贷历史上。企业通过银团再次融资,无论是通过先前合作过的银行还是没有合作过的银行,均会降低银团贷款利率,但是对贷款额度没有显著的影响。

第三,企业特征的不同在银团贷款中也存在差异。金融机构通过银团获得贷款的利率要低于非金融机构,但是贷款期限通常较短。西部地区企业通过银团获得贷款的利率均要高于非西部地区企业。

随着银团贷款的发展,银团贷款逐渐成为我国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面对国内融资难、融资贵的现状,我国企业可以通过建立长期的银团贷款关系来降低融资成本,利用贷款额度来调整银团贷款期限。但是,西部地区企业获得的贷款利率要高于非西部地区企业,这显然不利于解决“一带一路”走出去企业的融资问题。因此,对于“一带一路”走出去企业,通过银团贷款可能面临较高的融资成本,为了应对这类问题,建议政府提供必要的财政政策支持。

3.缴存比例和贷款额度偏低 篇三

缴存比例较低

自1999年以来,上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一直未作调整,保持在单位和职工个人各7%。北京自2008年7月1日起,将个人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统一为12%,广州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为5%~20%,相比较而言,上海处于较低水平。

除基本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外,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也有一定的比例限制。如现有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办法规定,补充住房公积金的个人与单位缴存比例均为缴存基数的1%~8%(取整数),补充公积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基本公积金缴存的不足。但是,目前上海市能够享受到补充公积金政策的市民并不多。近期发布的《2008年一季度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运行分析报告》显示,享有补充公积金政策的职工人数在全部缴存人数中的占比仅为11%。

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这份报告也指出,有可能逐步提高基本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像北京一样一下子调高到12%并不现实。

决定公积金缴存额的另外一个因素是缴存的基数。按照现有的政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是以个人上年度的平均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与此同时,对于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上限也有一定的规定,为上年度上海市平均职工工资的300%。如2007年7月~2008年6月,基本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基数是以2006年度上海市平均职工工资2464元来确定,基数上限为2464元×3=7392元,缴存的上限为7392元×14%=1034元(包括个人与单位缴存额)。每年的6月份,公积金管理中心会根据上年度职工月收入的统计数据对缴存基数及上限做出调整,实际缴存额的调整将从7月份开始。

公积金贷款上限50万元

住房公积金的基本用途在于增加住房福利,特别是在房价居高,商业住房贷款成本逐步攀升的环境下,使用优惠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人们最为关心的一个问题。目前,上海市规定,以户为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额度达到了50万元。

但能够申请到这一额度需要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

首先,按照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要想贷到50万元的最高额度,必须限于第一次购买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不过,由于对第一次购买自住住房的审查存在着一定的难度,在实际执行中,管理中心操作的办法为:贷款人及其配偶或是共同贷款人,从未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也没有动用过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进行过“冲还贷”,那么这样的贷款人基本上可以视为“第一次购房”,也就满足了申请最高额度的第一个条件。

在公积金可贷款额度的计算中,分作基本公积金可贷款额度和补充公积金可贷额度两个部分。其中前者的上限为40万元,与以往以户为单位的可贷额度计算方法所不一样,从2007年9月1日开始,上海的公积金政策以户作为基础,配偶、参贷人将分别计算额度,并进行累加,但最高不得超过40万元。按照现行的公积金管理办法,一般只要连续缴存基本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基本公积金账户的缴存余额达到了5000元,就可以获得20万元的基金公积金可贷额度。如果缴存余额小于5000元,则按缴存余额的40倍作为可贷款的额度。分别计算出的可贷款额度累加起来,不超过40万元的部分就是基本公积金的可贷额度。举个例子来说,丈夫与妻子属于符合条件的第一次购房贷款人,丈夫的基本住房公积金账户上余额为几万元,而妻子由于公积金缴存较少,目前的账户上余额为4000元。那么夫妻俩的可贷额度就是36万元,其中丈夫的可贷额度为20万元,妻子的可贷额度为4000×40=160000元。

除基本公积金可贷额度外,对于拥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贷款人,也可以计算出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可贷额度。具体的计算办法是,将贷款人补充公积金账户的余额乘以15,不高于10万元的部分便是他的可以获得的贷款额度。与基本公积金可贷额度一样,贷款人和配偶、参贷人的补充公积金可贷额度也可以累加,但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而对于不满足上述这些条件的贷款人,一般可以申请到的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上限为20万元(没有补充住房公积金)或30万元(有补充住房公积金)。

“年冲”和“月冲”提取公积金

房价较高、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较少,因此在购房的过程中,普遍被使用的方法是“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的组合方式。和其他城市相比较,上海的市民在购房时使用组合贷款没有特殊的限制,几乎所有的楼盘销售和符合相关条件的二手房交易中,都可以自由地进行贷款的组合,贷款银行也没有限制。

使用公积金的账面余额或是月缴额进行公积金的“冲还贷”,也是很多购房人进行公积金提取的方式。一般来说,“冲还贷”有两种形式,年冲和月冲。办理年冲的时间为每年的4月和9月,届时贷款人可以利用公积金账户上的余额冲抵贷款的本金;而月冲是指贷款人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协议后,将公积金账户与贷款账户相联接,使用贷款人及共同贷款人公积金账户上的余额或是月缴存额抵减每月的应还款额。无论是年冲还是月冲,贷款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向公积金中心进行申请。但是在使用“冲还贷”的业务时,冲还的部分必须满足公积金贷款优先的原则,也就是先冲抵公积金贷款的本金或是月还款额,剩余的部分才能进行商业贷款的冲抵。

可申请低息装修贷款

使用公积金贷款进行住房的修建、装修,也是住房公积金的一项用途。

不过,记者了解到,申请公积金住房装修贷款也有多重的限制。一是在贷款的额度上,除了受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制约外,公积金装修贷款业务中规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装修贷款不得超过1000元。如以一套建筑面积为120平方米的房产来计算,最高可贷款的额度为12万元。二是公积金住房装修贷款主要面向于新房,二手房的购房人很难申请到这一贷款。此外,公积金装修贷款的附加费用较高。由于这一装修贷款中需要引入担保公司的参与,贷款人还需向担保公司缴纳一定金额的担保金,尤其对于可贷款面积较小的住房来说,把担保、金的费用计算在内,大大提高了住房装修贷款的成本。

有望用于支付房租

4.个人经营性贷款额度 篇四

>借款申请人因经营需要,特向我行申请个人消费额度贷款万元,期限三年。该笔贷款由提供本人的房地产作抵押。根据信贷管理的要求,为防范风险,我行组织信贷人员对借款申请人及抵押物状况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具体调查情况如下:

一、借款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男,现年31岁,湖南省县人,大专文化,身体健康,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县镇,家庭住址:路,家庭电话:,手机号码:,申请人系我县城镇开发公司停薪留职干部,其妻谭,现年31岁,湖镇人,高中文化,户口所在地县城关镇,身份证号码:,身体健康,系博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借款申请人家庭共三人,一女,在读小学,属未成年人。

>谭自参加工作以来,一直在县城镇综合开发公司工作,具有丰富的行业经验及管理能力。从1999年开始,其停薪留职独集和与他人合资先后开发了县平头住宅四栋、西路综合大楼,县重点工程巷步行街等工程项目,累计完成建筑面积2平方米,工程量万元左右。其承包的工程质量都是优良工程,社会声誉较好,经过几年的发展,现已拥有个人资产近250万元。

二、借款用途:

>2003年5月,谭与园房地产开发公司签定了一份施工合同,合同要求主体及部分安装工程按图纸要求以元/m2承包金穗大楼工程项目,该项目基本情况如下:

>工程名称:大楼

>工程地点:开发区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承包范围:土建、水电安装

>工程建筑面积:m

2>工程总造价:万元

>根据施工合同规定,其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方式为

1、工程发包方在承包方正式施工并完成隐蔽工程及主体第一层后支付万元整,第二层否第七层每完成一层支付20万元。

2、装修工程:水电安装、粉刷、铝合金门窗安装完毕付万元,打灶、铁门安装、刮胶、屋顶水泥装修完工后发包方支付30万元整,工程验收合格后结付80万元整,余款按集资价格抵付四套房子给承包方。8万元作保证金,验收合格一年,房屋未出现质量问题,余款半年内付清。

>目前,该项目主体工程已完成,外墙装饰,室内水电安装及抹灰刮胶也在同时进行。整个工程已投入资金270万元,发包方按合同已支付200万元,承包方谭已垫资70万元,要完成该工程谭需再投入60万元,而工程余款的拔付工等整个工程验收合格后才能拔付,因此该借款人资金周围困难,为了不影响工程进度、按期履约,特向我行申请45万元个人消费费额度贷,由借款人本人提供自有房地产作抵押。

>县博桂园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大楼项目住房已100%预售完,1-2层业门面已预售40%,预定金额达314万元。足已支付谭工程款。

三、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及银企关系

>借款人谭是我县晓有名气的建筑商,其为人诚实,重合同守信用,自九十年代末期就停薪留职下海从事奸诈建筑行业,从一个国家干部到今天拥有数百万家产的建筑商,他深知企业的艰辛,深知个人资信的重要性。据调查,其开始下海时的原始资本是靠民间借贷来筹资,从建筑市场反馈的信息来分析,其本人多年来从没有借贷纠纷等现象出现,这说明其个人信度较高,借款人已凭自己稳健的工作作风、诚信的个人资信、优良的工程质量开辟了自己的市场,在我县的建筑行业中占有一席之地。

>借款人及家庭成员一直都在我行府前街分理处存款,是我行的老客户,从客户提供交记录看,其交易频繁、交易量较大,近几年来其所做工程款的拨付大部分在我行办理,是府前街分理处较大的储户。

四、抵押物情况

>借款以自有门面及房产作抵押,抵押物位于县城关镇环城西路,一宗是门面,建筑面积为207.25平方米的酒店,另一宗是第4层层住宅一套,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抵押物地处较繁华地段,地理位置较好、变现较易,酒店出租给他人经营,年租金收入3万元,住宅自祝抵押物初评价值万元。抵押物产权手续齐全,房产证号为:字第01013141号,宜房权证城关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宜国用(2003)字第号,宜国用()字第00037号,抵押率低于%,符合我行个人消费额度贷款抵押的要求。

五、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分析:

>借款人的还贷来源主要是工程收入及门面租金收入:

1、工程收入:20万元/年

>从借款人近几年的承包合同分析、借款人业务发展较好、诚信度较高,每年的工程量都在200万元以上,目前建筑行业的平均利润为10-20%左右,按此利润测算,借款人每年可实现纯利润在20万元以上,金穗大楼的工程可实现利润30多万元。

2、门面年租金收入:2600元/月×12个月=3.12万元/年

>从以上收入来源可以确定,借款人年收入可达23万元,第一还款来源充分,第二还款来源,抵押物产权明晰,手续齐全、变现较易,且具有一定的增值空间。

六、风险防范

>该笔信贷业务第一还款来源充足,第二还款来源稳定可靠,贷款的风险相对来说较校但建筑行业拖欠工程款是值得关注的问题,因此要加强贷后管理,督促借款人工程款资金结算通过我行,随时掌握借款人的资金流向及财务状况,发现风险,及时收回贷款,确保我行信贷资产安全。另外要求借款人办理抵押物登记过户手续和财产保险手续,明确我行为第一受益人,加强对抵押物的监控管理,尽量将贷款风险控制在萌芽状况。

七、结论

5.个人经营性贷款额度 篇五

这个中心是为大学提供贷款服务的专门机构,目的就是向金融机构推荐符合自主创业条件的大学生,向大学生免费开展担保业务,及时发放创业贷款,提供了专业化、信息化和精细化的绿色服务通道。为深入推进大学生创业贷款工作,我市同时出台了包头市大学生创业贷款新八条政策。按照新政策,大学生创业贷款1人担保贷款额度由5万元提高到10万元,2人担保贷款额度提高到20万元,创业贷款时间由2年延期为3年,并可申请第二轮贷款,创业贷款单笔最高额度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此外,大学生创业贷款参加创业培训不再作为硬性要求,市级以上创业园孵化基地可以为入驻大学生创业贷款提供集中统一担保,具备条件的个人、企业、团体都可为大学生创业贷款提供担保金或抵押、质押,大学生返乡创业经当地旗县级财政部门出具担保函可申请创业贷款10万元至50万元,大学生创办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符合条件的最高可申请200万元创业贷款,并给予全额贴息。

除了大学生贷款之外,包头市创业担保贷款云平台也面向社会大众,用“互联网+创业贷款”的全新管理模式运营。创业者通过登录包头市创业担保贷款云平台或手机公众微信号在线申请创业贷款,足不出户即可完成整个贷款流程。

6.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 篇六

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经营性贷款操作与管理,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经营性贷款指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或其企业生产和经营活动中临时性、季节性等流动资金周转以及购置、安装或修理小型设备和装潢经营性场所所需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第三条 个人经营性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不得将贷款用于股票等证券投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指本行,借款人指符合本行贷款条件的小型私营企业主(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自然人。

第二章 借款人条件

第五条 申请个人经营性贷款,借款人必须从事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具备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还贷有保障等基本条件外,同时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经本行个人信用等级评定为“一般”及以上的中国公民,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口碑,为其经营业务的实际拥有者或控制人;

(二)借款人年龄和贷款期限相加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

(三)借款人为小企业主的,其家庭资产规模不低于100万元,其中实物资产不低于50万元,在西安市内有固定的居所;借款人为小企业主之外其他自然人的,要求至少应有一年以上行业经验,贷款投资对象和所支持行业符合国家政策并具有良好发展前景;

(四)具有西安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有固定住所及联系电话;

(五)能够提供证明其贷款合法用途的有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如购销合同、合作协议、装修合同、购销发票等;

(六)在本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七)若小企业主所经营的公司已在我行申请用于公司经营用途的贷款,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控制人或股东不得在我行申请相同用途的个人经营性贷款;

(八)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 个人经营性贷款的最高额度不得超过正常生产或经营活动所需临时资金总额的70%。

第七条 设定抵押权的房产作为抵押物担保的,不超过经贷款人认可的抵押物价值的一定比例。

第八条 个人经营性贷款最长不超过3年,并根据借款人偿还能力及资金运用性质确定。

第九条 个人经营性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期限贷款利率浮动执行。在贷款期内,若遇法定利率调整,本行对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按合同利率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执行浮动利率,按年调整。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条 个人经营性贷款可采取房屋抵押方式、保证方式、质押方式和信用方式。

第十一条 房屋抵押应满足以下条件:

(1)房屋所有权人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企业。

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房屋不得为个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

(2)抵押房屋须在西安市内,具有完全产权、能够在房屋管理部门上市交易;

(3)抵押房屋以住宅为主,抵押房屋已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房屋类型以配套设施完善、变现能力较强的高品质住宅和已形成商业环境的商业用房为主,商业性房屋应有良好平稳的现金流入预期;

(4)对标准化厂房、仓库、低端住宅、一般地段的商业网点、写字楼和酒店房屋要谨慎介入;对于高价住宅、高档别墅应控制抵押物成数审慎介入;严禁介入面临拆迁的房屋以及其他依法不得抵押的房屋;

(5)抵押担保要取得产权共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含出租房屋的承租人)的同意。

(6)以普通住宅抵押率最高不超70%;以高档住宅(房价高于当地平均住宅价格三倍以上)、高档公寓、别墅作抵押的,抵押率不超过60%;以商业用房(含写字楼、商铺)、商住两用房或标准化仓库、厂房作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50%。

(7)抵押房屋价值按照本行入围的房地产评估公司估价执行。第十二条 保证方式分为法人机构保证和自然人保证。

1、法人机构保证

专业担保机构的进入,必须按照本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准入审批;经销商、服务提供商提供保证的,要求经销商、服务提供商具有较强实力和品牌影响力,在当地和所从事领域中具有绝对经营优势;

2、自然人保证:要求自然人具备良好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第十三条 质押方式:如经营权质押、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

第十四条 经总行审批的信用方式及其他担保方式。

第五章 贷款受理和调查 第十五条 接受咨询

贷款经办行客户经理向借款申请人提供业务咨询和产品介绍,通过与客户的交流与沟通,了解客户贷款需求,根据其年龄、职业、收入来源等,向客户介绍我行的个人经营贷款业务办理流程及应提供的资料。

第十六条 贷款受理

借款人填写《个人借款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资料

借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本)、有效居住证明和婚姻证明及个人征信查询授权书等。

(二)经营资料

1、一般借款人提供以下资料:

(1)近半年银行流水记录、其它财产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权证、机动车登记证、金融资产凭证)等一项或多项足以证明借款人收入和经营情况的材料,必要时提供个人所得税单和缴纳社保记录;(2)贷款用途的证明材料,如交易合同、采购协议、投资项目说明及成本收益测算等资料;

(3)本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2、小企业主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企业(公司)章程;(2)企业验资报告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说明;

(3)企业主要产品或服务介绍、企业组织架构介绍、主要管理人员工作经历证明;

(4)企业经营资格证明,如代理授权书、特许经营权证明等;(5)企业连续经营记录,主要包括不低于1年的银行流水账单记录、前二年及最近一期的企业财务报表,必要时需提供企业完税证明凭证;

(6)实物资产清单等;

(7)贷款用途的证明材料,如企业交易合同、采购协议、投资项目的审批文件及成本收益测算等资料;

(8)本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担保资料

1、以房屋抵押方式申请贷款的,需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明、抵押房屋共有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含承租人)出具的同意设定抵押权的书面证明、我行认可的房屋评估机构对所抵押房屋出具的评估报告或询价报告;

2、以法人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需要提供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能够反映企业经营业绩的财务报表等资料;

3、本行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第十七条 贷前调查

(一)商圈(企业集群)的调查

重点加强对整个商圈经营环境和经营状况的总体调查,包括该商圈的经营品种、经营规模、商圈覆盖范围、市场影响力、商圈的替代性、主要商品原产地来源、商品成本优势、商铺产权方式、商圈内商铺的流动程度、商铺租金价格、管理者情况、普遍的交易结算方式等,从总体上评价该商圈的长期风险和竞争优势。

(二)对借款人的调查

1、对单个借款人身份合法性,资料真实性的调查;

2、对借款人公司和产品进行安全、污染、能耗方面的评估,考察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标准;

3、对借款人历史经营状况调查,重点分析借款人的从业经历、经营合法合规性、公司业务、工艺流程、经营盈利状况及所在行业的前景和风险等;

4、对借款人还款来源调查,通过银行账户流水账单、税单调查其平均的资金流量,估算平均经营收入,评估客户还款资金来源的充足性;

5、对贷款用途调查,主要了解贷款资金用途是否真实、合理;是否符合相关政策、是否用于股票、期货等高风险投资;

6、对担保人资格和担保能力进行调查;

7、对抵押房屋的调查,主要调查核实抵押物产权的真实性、合法性,特别要严格审查抵押物评估报告,主要包括是否根据物业类型采取多种方法进行评估及评估的技术线路和方法是否得当;商业用房的各项参数(预期收益、收益期限、资本化率)设定是否合理,数据采集是否有充足的依据;用于比较的样本是否合理;估价报告是否根据房屋的具体条件(包括楼层、朝向、结构、成色、交通、配套等)进行价格区域因素修正等,同时参考二级市场成交案例,分析抵押物的变现能力等;以抵押房产租金收入作为还款来源的要重点调查租赁合同的真实有效性、同地段同类房产的市场租赁价格、租赁房产所处地段未来发展前景及对租赁价格的影响等情况。

第十八条 调查报告的撰写。结合贷前调查的情况,客户经理分析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第二还款来源和贷款风险收益等,撰写调查报告,报告应涵盖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职业、收入等基本情况;

(二)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

(三)偿债能力分析;

(四)结论。是否同意发放本笔贷款,以及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等。

第十九条 贷款资料采集

贷款经办人员查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相关记录并对贷款申请资料审核无误后,由个贷录入人员将相关数据和信息录入系统。

第六章 贷款审批和发放

第二十条 审批人接受贷款资料后,在授权范围内对贷款进行审批,对贷款资料的完整性与合规性负审批责任。审批人要判断贷款是否合法合规、风险识别是否全面、贷款风险是否可控。审批人审批同意的,在《秦农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

第二十一条 对于超授权的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经办行贷款审查人审查同意的,在《秦农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后,上报总行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二条 采用房屋抵押方式担保的,抵押房屋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利证明实物需移交会计人员入库保管。

第二十三条 经有权人审批同意后,贷款行与借款人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和相关的担保合同并采集影像资料,落实贷款担保手续后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本行根据借款人指定的贷款用途,将贷款资金划付到借款人或供货方指定结算账户中,贷款的支付采取受托支付的方式但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五条 采用受托支付的,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本行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

经办行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第二十六条 受托支付完成后,应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存相关凭证。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借款人申请可以采取自主支付方式:

(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三)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八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本行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本行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本行应当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贷款发放后,经办行要定期做好贷后检查工作,定期了解借款人联系方式、居住地点、经营状况、收入情况、家庭重大变化、抵押物、执行合同用途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其他融资和负债等情况,随时监测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形态变化,如发现重大风险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并及时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十条

经办行要将贷款申请资料、调查报告、合同文本、担保资料、收贷收息凭证、贷后检查资料以及相关附件实行编号登记,建立信贷档案。

第三十一条

个人经营性贷款应对以下内容重点进行监测:

(一)借款人逾期超过1个月或多次出现在逾期催收名单中;

(二)借款人企业经营状况恶化或家庭发生变故的,保证人经营状况恶化的;

(三)借款人所属行业或企业易受国家或当地政策影响的;

(四)当地或特定区域内的抵押物价值发生较大幅度波动的;

(五)其他我行认为应予重点监控的对象。

第三十二条 对于无法有效催收或借款人无力偿还等形成不良的贷款,贷款经办行要及时进行双人调查,制定并实施切实可行的催收方案。经办行要落实贷款监测、贷款检查、不良贷款催收工作。对逾期及不良贷款定期发送《个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及时组织催收,并向总行报告。

第八章 贷后收回

第三十三条 一年期(含一年)内的贷款可采取按月(季)付息、到期还本的方式还款;一年期以上的贷款可采用按月(季)付息,分期还本的方式还款,本行要与借款人商定合理的还款计划。

第三十四条 贷款正常收回时,本行核心业务系统从借款人的还款账户中自动扣收或借款人以现金、转账等方式到我行柜面归还当期贷款本息。借款人书面申请提前还款,本行同意办理的,由贷款管理人员书面通知会计人员进行提前还款账务处理。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我行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质物或提前收回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的应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一)借款人提供虚假证件、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二)借款人未经贷款人同意,将已设定抵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三)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资金的;

(四)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

(五)有严重违规经营行为的;

(六)影响贷款人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九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对客户经理虚报、漏报、瞒报客户真实情况,或未按规定认真调查、玩忽职守、谋取私利、造成资金损失的,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 对出现下列情况的支行,总行将根据有关规定,视其严重程度降低或取消其授权权限,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超越权限范围进行授信业务,或未落实授信审批条件即发放贷款的。

(二)擅自改变贷款方式、合作条件的。

(三)擅自超出贷款担保额度办理业务的。

(四)有意逃避授权监督的。

(五)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7.个人经营性贷款额度 篇七

据了解,目前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已超过2万亿元,在满足正常提取、贷款并留足备付准备金的情况下,初步估算结余资金超过4000亿元,沉淀资金数额巨大。特别是去年下半年以来,随着楼市行情遇冷,多地发放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和贷款人数出现双下降。在此背景下,中央相关部委多次明确支持首套房购房需求,而上调公积金贷款额度正好是支持了刚性需求者的首套房购房需求。

但与近期正如火如荼地进行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的二三线城市相比,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至今未有任何动作。依照我国公积金管理制度,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的调整权限在地方政府,调整主要依据是当地平均收入水平、公积金缴纳额度、房价变化情况。许多公积金管理人士认为,上调公积金贷款额度只是公积金支持首套房购房需求的开始,未来将有更多城市调整公积金政策。不过,亦有分析人士对上调公积金贷款额度表示担忧:当前既要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又要防止一些地方以保刚需为名,变相松绑楼市调控,甚至违规操作,扰乱市场预期。

上调公积金贷款额度刺激刚需入市

二线城市的典型代表武汉市近日公积金政策的调整最为引人关注。由于新政策规定,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贷款人最高可以申请到八成的贷款。因此,购买者只需支付两成首付,贷款人就可以轻松买房了。据了解,凡在武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以上的在职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按照规定,借款人单方正常缴存公积金,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50%。

而根据新规定,单方缴存的职工购买首套住房,包括一手房、二手房,且住房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额度上限上升至80%,最高不超过60万元。而在未调整前,必须夫妻双方缴存才能申请最高60万元的贷款。与此同时,原规定月按揭还款额不能超过职工月收入的35%也调整至45%。

无独有偶,近期上调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城市还有蚌埠、克拉玛依、呼和浩特、郑州和信阳等诸多二三线城市,调整额度均在15%-25%之间。蚌埠从4月1日起,职工夫妻双方均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35万元;购买二手住房及在市辖三县购买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由25万元提高到30万元;新疆克拉玛依个人在公积金中心的最高贷款上限由50万元增加到70万元;滨州将住房抵押贷款的最高额度及最长期限由现在的25万/15年提高至30万/20年,以提高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能力;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日前公布,为更好地支持和满足缴存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或改善型住房需求,自4月20日起,夫妻双方在市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正常缴纳公积金的,单笔最高个人贷款限额从40万元上调至45万元。此外,信阳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原来的个人16万元、夫妻双方28万元分别提高到26万元和38万元。

经历了近两年从紧的楼市调控,当前我国房价上涨过快势头得到抑制,投资投机需求大幅降低,部分地区房价出现了下调。中央有关部门明确表示要进一步巩固调控效果,同时今年要完善居民购买首套自住普通商品住房贷款优惠政策,支持居民的合理购房需求。

据了解,目前已有广发银行、花旗银行等多家银行开始下调首套房贷款利率。市场分析人士认为,首套房贷利率的变化等只能看作是总体调控从紧背景下的一次微调。而这次微调的指向十分明显,就是对自住需求的“宽松化”政策。说到底,调控的基调没有变化,只不过是更加强调了差异化信贷的政策而已。伟业我爱我家集团副总裁胡景晖表示,在“限购限贷”大方向不变的情况下,引导合理的自住类改善类需求释放,是为了保持市场的稳定。

调控意识到误伤刚需之后的各方动作

对刚需的护卫正从各个层面形成:包括首套购房的优惠政策常态化趋势,也包括各地对公积金贷款额度的提高。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楼市调控的放松。即便是开发商,也对楼市调控不放松坚信不疑。保利地产董事长宋广菊表示,房地产调控不会重走2008—2009年的老路,“去投资化”的措施将常态化、制度化。

动作一:政府各种政策微调护航刚需

首先是货币政策微调。随着一季度住房贷款额度的重新发放和首套房八五折利率的出现,再加上开发商的促销配合,终于促成了3月份各地成交的“小阳春”局面。同时,与刚需联系紧密的公积金贷款额度,在二三线城市不断上调,包括南昌、沈阳、克拉玛依等,上调幅度基本在15%—25%之间。据《中国经营报》报道称,住建部筹划刚需购房优惠制度化,优惠或常态化。虽然目前这一消息并未得到住建部证实,但是这一消息并不出人意料,也与当前调控趋势并行不悖。

对于政府的种种动作,有专家认为政府救市已经开始,而一些购房者开始恐慌,怀疑是否下一轮的暴涨又将来临?中国房地产经济研究院院长谢逸枫表示,多个二三线城市提高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和年限,其主要目的是支持和鼓励刚性需求购房,也是地方政府曲线救市的策略之一。他甚至表示:“二季度后房价回涨,开发商好日子已经来临了,危机过后就是春天。”

动作二:地产商去投资化是常态

开发商很期待政策对刚需的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调控的放松,更不是所谓的“救市”,即便是开发商,对此也未有任何期待。在中大EMBA的一次演讲中,宋广菊表示,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通胀仍存在不确定因素,但是“稳增长不会再次通过松绑房地产达到目的”。宋广菊表示,这一轮政府对宏观经济的把握比较成熟,“此次不松绑房地产,皆因不愿重走2008—2009年的老路”。因为2008年彻底放松楼市之后,导致市场在“大落”之后出现“大起”,房价高涨,负面影响延续至今。宋广菊认为,“房价合理回归”这个目标导向决定了中央对房地产调控不会放松,“去投资化”的措施将常态化、制度化。

但经济下行的风险决定了货币政策微调红利将会持续释放。宋广菊说:“这将会使房地产行业继续享受货币政策的微调红利,尤其是针对刚需的信贷支持在目前得到了额外的强调,为未来市场创造了可利用的宝贵政策条件。”

动作三:部分银行对大型项目融资开始提速

近日,中国建设银行广东分行相关部门对外发布消息称,该行今年4月以来信贷增速有所提高,其中从去年至今年4月,该行在广州地区累计办理综合型融资产品684.65亿元,其中包括广州地铁100亿元中期票据、南方电网50亿元超短融资等大型项目的融资。此外,由于部分银行近期也纷纷推出了房地产贷款利率优惠活动,因此相关银行个人房地产按揭贷款业务也增长较快。

中金公司4月23日发布宏观经济报告称,预计2012年4月份货币政策将继续维持总量宽松,货币供应量将保持适度增长,4月份人民币新增贷款为9000亿元左右,高于全年平均分布值。分析认为,鉴于4月以来由于存款流失与外汇占款减少造成的流动性趋紧局面,不排除央行会在4月末或5月初下调存款准备金以释放流动性。

专家呼吁防止以保刚需为名的违规操作

在房地产市场出现一定复苏的环境下,也有一些新情况值得关注和警惕。

有分析人士指出,针对购房者,一是警惕“伪刚需”。比如尽管有多套房产,但将房产转移到亲属名下,或家庭有多套房,但都不在成年子女名下,买房人巧借政策,成为刚需。二是关注投资需求再度大规模入市,近期北京市场一些豪宅销售十分火热,这既表明不少投资需求看好楼市,而且从理论上讲,豪宅的买家应有多套房产,那么在限购令的背景下其买房的途径值得深究。三是警惕很多地方一直存在的代办社保或买卖户口等违规行为近期再度活跃,这些违规操作变相打开购房通道,扰乱市场预期。

针对开发商,一是关注开发商不拿地、不开工、缓施工等情形,对于一些拿地不动工的项目,必须严肃处理;二是对于一些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项目,应保持关注,对其存在的违规销售行为进行追查。

针对地方政府应该看到的是,许多城市的土地出让金占其财政收入的四成甚至更多,在土地利益冲动下也有一些城市出台救市举动,对此应坚决取缔,追究责任。

专家建议,目前既需要坚持调控政策不动摇,也需要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以及房产税推进等工作,建立楼市长效调控机制,使房价回归到合理水平。

全国房地产经理人联盟副主席贾卧龙表示,随着刚性需求的持续释放,楼市成交又渐显疲态。地方政府必然会采取各种“微调”措施,以提高刚需购房能力。

对此,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房地产研究所所长张东表示,房地产调控政策主要在于抑制投资投机性需求,且支持自住性购房需求。当前,楼市渐入拐点,有能力购房的人群不能买房,而刚性需求却面临较大的购房困难。从这个角度看,公积金限额的调整对楼市的发展将是一个利好消息。张东认为,这样的微调是必要的,也正是房地产调控朝着精细化、科学化方向发展的表现。

中国指数研究院华中分院副总经理姚锐指出,当地公积金新政策实施后,将会带来一定的首套房购房需求。但对楼市的整体成交量影响有限,短期内难有较大变动。

8.个人经营性贷款调查报告样本 篇八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1、借款人身份介绍

借款人xxx,女,42岁,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家庭住址:xx省xx市xx区xx园210楼3门201室。配偶: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二人自结婚以来,夫妻关系和睦,家庭生活稳定。现在xxxxxx水产品批发市场共同经营冷冻水产品生意,商户性质为个体工商户。

借款人较早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持有、我行双币贷记卡、借记卡,存有定期储蓄存款。

2、借款人资产负债状况

借款人现拥有个人资产450万元,每年实现租金收入18万元。本市xx区别墅一套,占地面积208平方米,价值230万元(附房产证、土地证);xx道步行街有商业门市房1套,建筑面积180平方米,价值220万元,现租给xx医院使用,合同租期为10年(2006.9.1-2016.8.31),年租金收入18万元(附产权证、土地证、租赁合同)。

经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借款人在他行原有个人商用房贷款1笔,金额80万元,期限5年,现已结清,无不良纪录。

二、借款人的经营状况

借款人从1992年在xxx市场经营冷冻水产品生意,主要以批发带头虾、去头虾、虾肉为主,以供应饭店水产品为辅。在十几年的经营过程中,借款人诚信经营,形成了一定的业务规模,建立了稳定的进货渠道和销售渠道。其中批发客户35个,主要有大连的xxxxxx、xxxxxxx,沈阳的xxxxxx,秦皇岛的xxxxxxx。零售客户38个,主要有xx、xxx、xxx、xxx等。在xxx水产批发市场租用80平方米冷库两处,存货共20多个品种价值200多万元(详见库存清单)。从借款人提供的储蓄存折、银行卡等账户的业务流水计算,平均每月销售额为120万元,月净利润为10万元左右,现有职工8人。今年1-7月份已实现销售收入800万元,实现净利润70万元。

其水产品进货渠道主要是北京、广东等地。这些产品销往我市xx、xxx、xxx、xxxxx等大型饭店、酒店及二级批发商。借款人所经营的冷冻水产品在我市规模较大,占据一定的市场份额,具有良好的信誉。

三、借款人的财务状况

借款人自90年代初在我行开立账户,办理结算业务,没有违约记录。由于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纳税主要为定额税,年纳税1.2万元。故无法从借款人的财务数据上做具体分析,只能从其销货清单及进货单据来分析其具体经营状况。通过票据的具体查看,借款人依法经营,纳税及时。首先从今年前7个月的销售情况来看,已累计实现销售收入800万元,实现净利润70万元。其次从借款人签订的商业门市租赁合同查看,借款人每年实现租金收入18万元,这也是一笔比较稳定的收入。另外,根据其存货清单及实地调查,存货量约200多万元,结合经营水产品收益、租金收入,借款人每年创造效益130万元左右。以上数据可看出该借款人销售能力较强,具备还款能力。

四、借款用途和原因

借款主要用于采购水产品,增加商品库存量。由于水产品销售旺季较强。“十一”前后已经进入销售旺季。老客户的需求量稳定增长,新客户不断增加。2008年新增客户有xxx、xx等大、中型饭店、酒店。随着新客户的增加,需要增加购货量和库存量,计划采购各类水产品(主要为虾)150万元左右,借款人已自筹资金60万元,其余90万元从我行贷款解决,期限一年,以销售收入和利润偿还银行贷款本息。

五、抵押物状况

借款人以本人坐落于xx区xx道xx步行街2号的商用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做为本笔贷款的抵押物。该房产是两层框架结构的临街商用房产,建成于2004年,建筑面积180平方米。房产证号:xx市房权证字第513050292号;设计用途:商业,产别:私有房产。土地使用权证号:xx国用(2005)第0028号;使用权面积:62平方米,用途:商业,使用权类型:出让,终止日期:2044年8月16日。抵押物临近xx道,地理位置优越,交通十分便利,升值速度较快,具备较强的变现能力。经xxxxxx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评估时点房产现值:189.9万元,平均单价为10550元/平方米;评估时点土地现值:30.38万元,平均单价为4900元/平方米,房地产合计价值为220.28万元,抵押率40.86%,符合我行的贷款规定。

该房产现出租给xxx使用,承租人用于经营xx医院。租期10年(2006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年租金18万元,承租人同意我行处置该房产时放弃承租权。

六、结论

经调查,借款人xxx经营稳定、销售良好、为人正直、品德良好、具备偿还能力、第二还款来源也较为充足,并已在我行开立存款结算账户和xx借记卡账户,符合我行个人短期经营性贷款条件,同意向其发放贷款90万元,期限一年,利率执行基准利率上浮40%,即10.458%,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发放此笔贷款可为我行增加利息收入90万元×10.458%=9.4万元,以商品销售收入及利润偿还借款本息,以xxx个人名下的商用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做为本笔贷款的抵押物。

客户经理声明:我作为借款借款人的客户经理,已按规定要求对该客户进行了面签、笔录工作,对该客户身份、借款意愿、借款用途、借款交易的真实性进行了认真核实,并告知借款人贷款责任,对该客户贷款的有关情况作了全面调查和了解,所呈报借款人的所有资料均真实、准确、有效,所作评估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以上报告内容真实,发放本笔贷款业务安全可靠。同时,我声明该借款人不是我的关系人。

妥否,请零贷会审批。

xxxxxxxxxxxx支行

9.个人投资经营贷款 篇九

个人投资经营贷款是指中国银行发放的用于解决借款客户投资经营过程中所需资金周转的贷款。借款客户指中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即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贷款限额

个人投资经营贷款的金额起点为3万元人民币,最高金额不得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贷款期限

个人投资经营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含3年);

●为帮助您顺利办理贷款,中国银行提醒您提供以下资料

如果您申请个人投资经营贷款,应向中国银行提交书面借款申请,填写有关申请表格,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资格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营业执照等;

2、贷款用途证明文件,如购销合同等;

3、经营企业的财务报表(或经营收入证明)、税单及其他还款能力证明等;

4、担保所需的证明文件。抵(质)押担保须提供抵(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价值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质)押证明;信用担保须提供保证人同意履行连带责任保证的文件及有关资信证明材料;

5、具有固定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证明;

6、借款申请书(内容应包括借款人简历、工作业绩、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还款来源、担保情况、申请借款的金额和期限);

7、不低于投资项目总投资额的30%的自有资金或付款证明;

8、中国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借款客户所提供文件资料应真实、合法。

●贷款的担保

您应在签订借款合同之前提供中国银行认可的财产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必须签订书面担保合同。

一、以抵押方式申请贷款的,抵押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以房地产进行抵押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借款人必须将房产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其抵押率一般不得超过50%,同时,借款人在获得贷款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

二、以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质物仅限于商业银行开立的储蓄存单、国债等价值稳定、且易于变现的有价证券。银行存单和国债质押率不超过90%,其它有价证券质押率须视其价值分别确定。借款客户借款人提供的质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需要公证的,借款客户(或质押人)应当办理公证手续。

三、以第三方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您应提供中国银行可接受的第三方保证。第三方提供的保证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全额有效担保。

用于抵(质)押的财产,需要估价的,可由中国银行进行评估,或由中国银行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估价。

(质)押担保期间,未经中国银行同意,借款人或抵(质)押人不得将抵(质)押物重复抵(质)押或转移、出租、变卖、馈赠。对质押的有价证券未经质押权人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

如果您和保证人发生隶属关系、性质、名称、住址、户籍、婚姻状况等发生变化时,应提前30天通知贷款人,并与中国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修正文本和保证合同修正文本。保证人失去保证能力、保证人破产或保证人分立的,您应及时通知中国银行,并重新提供足额担保和签订保证合同。

●贷款保险

借款客户应根据中国银行的要求办理抵押物保险,保险期不短于借款期限,投保金额不低于贷款本金和利息之和,保险单应注明中国银行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单不得有任何有损中国银行权益的限制条件,投保所需一切费用由借款客户负担。在贷款未偿清期间,保险单正本交中国银行执管。

在保险有效期内,借款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中国银行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由借款客户负担;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毁,借款客户应及时通知中国银行,并落实其它担保。●贷款的发放

借款合同签订后,中国银行应通知借款客户在指定时间到中国银行开立有关帐户,办理用款手续。

在抵/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中国银行将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将贷款划至借款客户在中国银行开立的帐户或指定的经销商帐户,并由中国银行监督使用。

●贷款的偿还

借贷双方应对贷款偿还方式和还本付息计划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贷款期限在半年以内(含半年)的,您可采用按月偿还贷款本息或到期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方式。贷款期限在半年以上的,您可采用按月偿还贷款本息方式。●贷款重整

如果您因种种原因不能按原计划偿还贷款本息,可与中国银行协商进行债务重整,即调整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等。贷款重整原则上不超过一次。

贷款展期

如果您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息,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中国银行申请展期,具体展期条件按中国银行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展期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展期协议须经抵(质)押人、保证人书面认可,并办理延长抵(质)押登记、保险手续。同时,借贷双方必须签订展期协议。

●相关费用

个人投资经营贷款办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抵押登记费、保险费、律师费、合同公证费、鉴证费、评估费、契税、印花税等有关税费由借款客户承担。

然而,银行毕竟是商业机构,发放贷款首先考虑的还是资金的安全。出于贷款资金安全的考虑,往往把门槛稍微抬高了一点,或者说严格了一点。贷款评估十分严格是创业贷款的特征之一。银行向个人或企业提供贷款一般需要质押、抵押、担保三种条件。广发行的个人助业贷款细则规定:贷款必须抵押,抵押的范围包括动产、不动产抵押,定期存单质押、有价证券质押、流通性较强的动产质押,符合要求的担保人担保。而且发放额度根据具体担保方式决定。就是这抵押让创业者望而却步。质押、抵押通常很难获得100%的贷款,而担保则要交给担保公司一笔不菲的费用。申请者除了要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还必须能够提供银行认可的抵押担保。事实上,许多申请贷款的个人和中小型私营企业一般都过不了银行评估这一关。担保公司不是“救命稻草”贷款起点金额为5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流动资金贷款最长不超过1年。利率以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在最低下浮10%(含)最高上浮30%(含)的幅度内浮动……

如果你能提供银行规定的资料,能提供合适的抵押,得到贷款并不困难。一般在提供完备的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之后,一个月内就可以取得资金。但在诸多证明材料中,比较棘手的是抵押物证明,也就是担保证明。如果你有等值的财产作抵押,问题可迎刃而解。但关键是,对于创业人士来说,恐怕没有那么贵重的抵押物。要解决这个问题,你只能找专业的担保公司了。但是,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为你提供担保的担保公司也不会轻易放过你,担保公司还要向你收取巨额的担保费用,因为按照有关规定,担保机构要向贷款者收取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这无疑又增加了创业者的负担。而现实生活中,由于担保公司所负担的责任重大,不少公司还会收取其他名目的一些风险补偿金,这也成为阻碍个人创业贷款的一项重要因素。并非人人适合走创业贷款之路有人认为并不是每个人都适合走贷款融资的道路。我们为此走访了广东发展银行的有关专家。据专家介绍,他们认为此看法是正确的,特别是刚进行创业,在这一行业无创业经验,难免会有经营风险。对于那些有一定经营经验,且经营效益较好,所经营业务范围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银行可以考虑给予贷款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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