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背景下劳动合同订立的法律风险及防范(精选6篇)
1.新法背景下劳动合同订立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篇一
涉外合同法律风险及防范
文:孙荣达 杨亚丽
《孙子兵法 谋攻》中曾言:“不战而屈人之兵,善之善者也。故上兵伐谋,其次伐交,其次伐兵,其下攻城”。这一点同样适用于涉外合同法律风险防范之中,合同在签订之初就应该通过“谋”略,未雨調缪,将可能发生的风险消除在未然之时,从而通过合同的签订,保证自身利益能够实现最大化,使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我方一直占据有利地位。在合同发生纠纷之时,才能够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效果。本文通过总结涉外合同风险并分析风险防范的措施,来展开全文。
一、涉外合同的定义和特征
(一)涉外合同的定义
所谓涉外合同,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即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客体或者产生、变更、终止合同关系的法律事实中任何一个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
(二)涉外合同的特征
1、涉外经济合同具有涉外因素,涉外因素是指:合同主体,一方或多方为外国人(含港澳台),这里的“人”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2、行为或法律事实发生于境外。
3、涉外经济合同一般涉及承运人、外国银行、海关、商检、保险公司等多个部门;从合同订立到履行要涉及本国法、外国法、国际
法等一系列法律规定。
4、涉外合同种类繁多。涉外合同既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涉外借款合同、涉外工程承包合同、涉外劳务合作合同,也包括对外加工装配合同、补偿贸易合同等,其中涉外买卖合同最为常见。
二、涉外合同中法律风险及防范
(一)、信用证“软条款”的风险及防范
1、信用证“软条款”的定义
信用证的“软条款”是指不可撤销信用证中规定有信用证附条件生效的条款,或者规定要求信用证受益人提交某些难以取得的单证,使受益人处于不利和被动地位,导致受益人履约和结汇存在风险隐患的条
款。
2、“软条款”常见的类型
信用证规定必须在货物抵达目的港经买方检验合格后方才付款。在此种情况下,信用证项下银行的付款保证已无从谈起,实质上将信用证付款方式改成远期承兑交单的托收业务,卖方承受了全部收汇的风险。
无明确的保证付款条款,或对银行的付款、承兑行为规定了若干前提条件。如明确表示开证行付款以买方承兑卖方开立的汇票为条件。这样,当买方拒绝承兑卖方开立的汇票时,银行就拒绝付款。或者表示货物清关后才支付、收到其他银行的款项才支付等。
(3)有关运输事项如船名、装船日期、装卸港等须以开证申请
人修改后的通知为准。
(4)设置不易被察觉的陷阱,使卖方难以取得合格的单据,从而保留拒付的权利。例如在海运单据中规定将内陆城市确定为装运港。
(5)信用证前后条款互相矛盾,受益人无论如何也做不到单单一致。
3、信用证“软条款”的防范措施
(1)慎重选择贸易伙伴,注重对开证进口商的信用审査。进口商设置软条款的主要目的就是控制信用证的议付,实际上已经把银行信用转化成了进口商自身的商业信用风险,因此选择具有良好信誉的进口商能从一定程度上避免软条款的现象。
(2)建议进口商开立信用证条款应简洁、清楚。笔者认为,最简单的、条款清楚、简洁的信用证就是最好的、最不容易出现问题的信用证。条款简洁、清楚的信用证对出口商来说,审核简便,理解清晰,不容易出现条款理解上的歧异和误差,因此也不容易出现软条款。
(3)尽量不接受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不得已接受时一定让对方将其内容如实告知自己,看自己能否做到,能够做到的努力去做;否则,一定要求对方修改信用证。
(4)注重审单人员的培养。笔者接触过很多类似的案例,对于那些生产型出口企业和一些中小型外贸企业来说,目前严重缺少这方面的专业人才,导致业务人员或者对信用证完全不熟悉的人员在从事信用证单证工作时,往往是出现软条款后无法识别,导致法律风险产
生,最终造成巨大损失。因此加大对企业内部审单人员的培养,是长期防范信用证风险的一个重要措施。
(二)、无单放货的风险及防范
1、无单放货的定义
通常是指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或其他负有凭正本提单交货的义务人)应提货申请人的请求,凭其提供的副本提单(和/或保函〉交付货物,而无法再向持正本提单的人交付货物的行为。
2、无单放货的风险
无单放货最大的风险在于承运人将货物交给非提单持有人,真正的提单持有人无法提到货物。
3、防范措施
(1)对买方的资信进行调査。在出口业务中,外贸企业一定要首先对买方的资信进行调查审核,选择资质好信誉高的企业作为自己的贸易伙伴。在签订合同时,尽可能选择对己方有利的支付方式,比如预付货款方式,选择信誉高的银行作为信用证的开证行,并采用D/P方式成交等。
(2)采用电子提单。它是一种利用电子数据交换系统对海上运输中的货物所有权进行转让的程序。国际海事委员会制定的“电子提单规则”第9条规定:“„„交货时,只要收货人出示有效文件,经承运人核实后即可放货。物权所有人凭承运人给予的密码向承运人发出交货指示,承运人凭该交货指示放货。”
(3)谨慎选择贸易术语。出口方企业尽量签订GIF或CFR合同,2001年2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了《关于规避无单放货风险的通知》,指出,目前有60%-70%合同中货运代理人与进口商串通搞无单交货,使我国出口企业货款两空。因此,建议外贸企业在签订出口合同时应尽量签CIF或CFR,力拒FOB合同。
此外,还可以通过采取凭银行保函交货、购买“出口信用保险”和使用海运单的方式,来避免无单放货的风险。
(三)链接条款的风险及防范
1、链接条款的定义
本文的“链接条款”是笔者对一些涉外合同文本中包含某些网络链接地址情况而给出的定义。一些涉外合同条款并没有在合同中规定具体内容,而是给出一个网络链接,然后规定合同相对方应该按照网络链接中规定的内容,履行相应的义务。通常给出链接条款的一方是处于强势地位的出口商,例如微软、谷歌以及苹果公司等。
2、链接条款的风险
链接条款的风险主要在于链接中的内容一般是这些强势公司的网页中的内容,随着网页的更新,链接中的内容页随时改变。这样会使一个涉外合同变成一个内容在随着网页内容的更新而时时变动的“动态合同”。由此而导致的风险就是这些内容在不断发生变化,加大了对合同相对方履行合同的难度,可能稍有不慎,就会违约,甚至违约行为发生后,都无法察觉自己已经构成违约。
3、链接条款的防范
链接条款的法律风险在实务中,笔者一般建议合同相对方在签订
合同的同时,将合同签订时的链接条款打印出来,作为确定的纸质文本,附于合同正文之后。这样就能避免合同内容随着网页内容的更新而时时发生变化的情况出现,使合同的内容固定下来,这样就不会使相对方因为链接条款中内容变化而对合同履行无所适从。
三、结语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量的增多,涉外合同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要性必然会更加凸显。只有充分重视涉外合同可能带来的巨大风险,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方式去化解风险,才能真正做到“伐谋”的境界。
孙荣达,澳大利亚阿德莱德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国际业务部负责人。
杨亚丽,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律师助理。
文档出自: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专刊》
网址:http://
2.新法背景下劳动合同订立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篇二
关键词:合同风险,合同订立,工程合同
在建筑工程中, 发包人可以将施工、安装和材料设备的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也可以将勘察、设计、施工、安装和材料设备的采购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据此, 工程总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 就是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然而, 在复杂多样的建筑市场环境中, 为了追求商业利益最大化, 很多人千方百计的在合同中做文章, 经常会埋下一个个陷阱。当事人一不小心掉进去, 不但可能失去本应该得到的利益, 还有可能会因此而承担法律责任。因此, 在项目开始前, 订立合同阶段, 就应该开始防范合同风险产生。
1 合同风险防范的重要性
所谓的风险, 是指危险发生的意外性和不确定性, 以及这种危险导致的损失发生与否及损失程度大小的不确定性。建设工程项目由于投资的巨大性、地点的固定性、生产的单件性以及规模大、周期长、施工过程复杂等特点, 比一般的产品生产具有更大的风险。
为有效地控制风险并尽可能减少风险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影响, 在工程合同订立时, 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对建设工程项目风险进行全面分析、研究, 然后通过工程合同的定义和分配, 将建设工程项目风险转化为工程合同风险。工程合同风险应根据一定的风险分配原则在工程合同当事人双方之间公平合理地进行分配。通过有效的工程合同风险分配, 能够有助于工程合同当事人双方根据自己的风险控制优势, 有效地将工程合同风险对建设工程项目所造成的影响控制在最低限度, 以确保工程合同的顺利履行和建设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
2 订立工程合同的形式和程序
2.1 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
工程合同形式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具体体现, 建筑工程合同必须采取要式合同的, 而是要求以书面形式订立, 并且要使用国家推荐使用的建筑工程示范合同文本。这是《建筑法》、《合同法》对建设工程合同形式上的要求, 是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进行监督管理的需要, 也是由建筑工程合同履行的特点所决定的。
2.2 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程序
第一, 要约邀请。建筑工程合同订立之前的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都属于要约邀请, 从招标公告刊登或发布之日起就具有了法律约束力。
第二, 要约。在招投标中, 投标人的投标行为属于要约。要约邀请和要约的最大区别在于, 要约必须是具体的、明确的、完整的提出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三、承诺。对招标投标而言, 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就是承诺。承诺一经作出, 合同即告成立。
第四, 签订合同。要求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 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3 订立合同中存在的风险种类
3.1 外界环境风险
由于环境的变化使实际成本的风险和工期风险加大。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忽然变化, 例如, 新的法律颁布, 国家调整税率或增加新税种, 新的外汇管理政策等。在国际工程中, 以工程所在国的法律作为合同的法律基础, 这本身对承包商就有很大的风险。
3.2 组织成员诚信风险
业主企业的经营状况恶化, 濒于倒闭, 支付能力差, 资信不好, 口碑不好, 曾经出现过恶意拖欠工程款, 撤走资金或临时改变投资方向, 改变项目目标的情况。还有就是业主的工作人员存在私心和其他不正之风等。承包商在投标报价和工程采购、信誉差、不诚实, 有欺诈行为。设计单位设计错误, 工程技术系统之间不协调、设计文件不完备、不能及时交付图纸, 或无力完成设计工作。
3.3 管理过程风险
业主的项目决策错误, 工程相关的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分析错误, 进而造成项目目标设计错误。业主对投资预算、质量要求、工期限制太紧, 必然导致施工方无法按质, 按量完成合同。在工程中起草的招标文件、合同条件不严密、错误、大量歧义, 或者过于苛刻的单方面约束性的、不完备的条款。工程范围和标准存在不确定性。
4 订立合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措施
4.1 业主的风险防范
第一, 认真编制好招标文件和相应的合同文件。合同中应该明确划分出签订合同时可能预见到的事件的责任范围和处理方法, 以减少执行合同过程中的争议与纠纷。业主不能故意告知承包方虚假情况, 或者隐瞒真实施工条件, 诱使承包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一旦构成故意的欺诈行为, 会导致合同无效。
第二, 在评标之前必须组织资格预审, 坚决剔除没有资质或假借资质的投标人, 并且做好评标、定标工作。再评审的时候应特别注意对报价的综合评审, 不能一味的追求最低报价。
第三, 要在合同中利用经济担保、法律责任等手段约束承包者的履约行为。要求投标人必须出具投标保证金, 避免投标人在投标解决随意撤消投标, 中标后不与其签订承包合同等行为都会给业主造成损失。
4.2 承包商的风险防范
第一, 在订立合同过程中, 环境风险一般不以承包商的意志为转移, 当然, 更不会以业主的意志为转移。因此承包商和业主在订立工程合同之前必须要认真了解双方情况, 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订立程序、合同主要条款、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的效力、免责条款、合同变更等情况, 必须都加以探讨。
第二, 在投标前, 承包人针对工程价款, 必须保证在合同签订以前进行认真的预算, 不能故意抬高报价也不能压低报价。要在合同价格区间内报价, 避免将来因为材料、人工费用的变化使自己陷入僵局。如果刻意压低报价, 谋求中标, 如果合同一旦签订, 会立刻使自己陷入不利地位。
第三, 订立合同过程中, 发包人和承包人要在双方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订立, 发包人不可以提出不平等条款强加另一方, 也不能强迫对方同自己签订合同。认真贯彻平等、自愿的原则, 必须体现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 不可以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
第四, 合同订立过程中, 针对双方的诚信问题, 要做好对业主的资信调查, 同监理处理好关系、合同章写明仲裁条款、利用各种可能突破保护主义的封锁、严格制订合同条款、堵住各种支付漏洞等。
总之, 工程承包建设过程的风险是不可避免的, 准确地预测风险和周密地防范措施是不可缺少的。那么在签订合同过程中, 只要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 充分利用客观因素, 就有可能走在风险前面, 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
参考文献
[1]朱宏亮.工程合同管理[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北京, 2011.40-42.
[2]丁会仁.合同管理[M].中国法制出版社.北京, 2012.422-423.
3.浅析企业采购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 篇三
合同是企业在生产与经营过程中与其他市场主体间发生经济法律关系的重要纽带。采购合同是《合同法》上买卖合同中我方作为买方的一种表现形式, 尤其对于新产品处于研发试验阶段或即将批量生产的企业, 采购合同更是大量生成。从合同产生、履行到终止, 都充满着诸多风险, 如企业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不注意防范和控制, 将会引发诸多的合同纠纷, 甚至给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一、采购合同存在的主要风险
采购合同的法律风险, 是指企业在订立、履行采购合同的过程中, 未来实际结果与预期目标发生差异而给企业造成损害的可能性。它往往是由于合同主体外部的合同法律环境发生变化, 或由于作为合同主体的企业及其员工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造成的。目前企业采购合同主要存在对方当事人缔约能力风险、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风险、采购合同的内容中出现漏洞、恶意履行、招标法律风险等, 这些风险潜伏于采购合同从项目立项到合同履行完毕的整个过程中。
二、采购合同签订前的风险及其防范
(一) 审查相对方主体资格
采购合同签订前, 应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认真审查, 判断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主体分为自然人和法人两类。对自然人而言, 须查验其身份证确认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于公司法人, 要查验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特殊行业的资质许可证书以及有效的合同签订授权证明等。特别要专注其基本信息, 如法人代表、地址及年检情况。如发现可能发生伪造资质证明、虚报注册资本或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可能影响供应商履约能力的情况, 应到工商局等部门查询该企业的基本状况。
(二) 调查相对方履约能力
在合同签订前, 须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对对方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 掌握对方的履约能力, 如调查该企业的行业地位, 商业信誉、产品的销售渠道和市场份额, 企业的履约记录、企业财务报表上体现的盈利能力、是否受到任何行政处罚及处罚是否影响企业的商誉或履约能力等, 为避免合同风险提供有力保障。对于金额较大的合同, 最好要求对方提供担保。
(三) 规范招投标管理
为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抑制腐败等, 往往采取招标方式进行, 但也存在如掌控市场信息不足、信息不对称、采购企业信息泄露、市场价格变动等法律风险。
因企业采购招标法律风险后果非常严重, 可以通过以下努力来降低和控制:1.充分认识自身资源、承接能力, 量力而为, 坚持“有所为, 有所不为”的竞争心态。企业决策时应根据经营需要采取合理的方式如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两阶段招标采购等。2.应在招标文件中尽量排除可能预见的法律风险, 准确、全面、合理地表达采购人的需求。3.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 完善相应数据库。加大对招标委托代理公司管理力度, 制定科学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引入招标委托代理机构竞争机制;建立并完善评标专家库。
三、采购合同签订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采购合同的签订过程实际是合同双方谈判并编写合同条款的过程。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 审查合同主体及授权代表是否明确
首先应审查合同中企业名称表述是否与实际名称一致。如合同中双方的企业名称表述出现错误, 则被错误表述的一方可能会被认定为不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将无法要求其承担合同义务。审查合同还应审查法定代表人是否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是否为企业授权委托书所委托授权的代理人。如主体为自然人, 姓名应当与其身份证上的姓名一致, 同时写上身份证号码。
(二) 审查合同名称和内容是否一致
《合同法》规定, 合同类型不同, 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 最后的法律效果可能完全不同。对于某些根据合同文本可能会对合同的类型和性质做出两种以上判断的情况, 合同名称的准确尤为重要。因此, 审查合同必须保证合同的名称与合同的内容完全一致。
(三) 审查标的物是否明确且免于权属争议
合同中对标的物的约定是否具体明确决定合同是否有效, 审查合同时应当明确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性能、成分、适用的质量标准、大小、重量、面积、形状、单价和总价、折扣等。须明确约定产品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 生产厂家, 数量等详细内容, 尽可能把产品的各项属性写进合同。
购买产品还须注意对方是否是该产品商标的合法持有者, 并在合同条款中要求对方保证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 且一旦出现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造成己方损害的情况, 应要求对方予以全额赔偿。
(四) 审查质量标准是否明确
在合同中, 为防止质量方面的争议发生, 首先应在合同中约定所适用的客观标准, 如约定有几个标准的情况时, 应明确在几个标准的要求不一致时哪个标准优先的问题。如果没有具体质量标准, 则应在合同中具体详细地约定合同产品的质量要求, 并尽量避免以某一方的主观判断为标准。在供应商为外商的情况下, 更应明确约定依照哪国国家质量标准, 因为一国国家强制性标准 (如果有) 仅约束国内企业, 对国外企业并无直接约束力。
(五) 审查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全面
违约责任是保证合同权利得到救济的主要条款, 应在采购合同中做出较为详尽的规定。审查违约责任条款应注意审查有无不平等的违约责任条款和加重己方责任的违约责任条款。在约定责任承担方式时, 应当明确约定一方不履行合同具体条款或者不在约定的时间内履行的, 对方应承担多少违约金或约定明确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合同中一般只能在违约金和经济损失中选择其中一种, 否则可能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比如约定定金条款, 应注意定金与“订金”的区别。“订金”在法律上, 不具有担保功能, 不能要求双倍返还的, 还应注意定金与违约金不能相竞合, 否则这样的约定会因为与法律相抵触而导致无效。
(六) 审查争议解决条款的约定是否对我方有利
诉讼是最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如没有争议解决条款将自动适用诉讼方式解决。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纠纷。因此, 采购方可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对自己有利的法院管辖合同争议。但也应注意不可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如约定仲裁, 仲裁条款应包括以下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由何仲裁机构仲裁, 特别注意国内仲裁委并非按照行政区划划分, 如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不能写成“上海市仲裁委员会”, 否则约定不明, 仲裁机构将不予受理仲裁争议。
(七) 审查商业秘密保护条款是否完备
如合同履行涉及技术资料的交换, 建议在合同文本中增加商业秘密保护条款, 规定双方互相对方承担保密责任, 而且保密责任期限一般应持续到合同终止或因任何原因解除后的一定期限, 如是关键技术秘密, 还应承担终身保密的责任。
四、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控制
很多企业重视合同签订, 但对合同履行重视不够, 导致合同签订与执行脱节。为防止上述情况出现, 防范法律风险, 笔者建议企业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对采购合同的管理:
(一) 建立健全采购合同管理的机构与制度
企业应配备管理采购合同的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管理合同, 制定采购合同管理的制度, 建立健全采购合同计划、采购合同登记、汇报检查制度, 统一保管合同, 统一监督和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利用ERP管理软件等电子技术手段管理合同, 及时发现问题, 及时采取措施处理违约, 提出索赔, 解决纠纷, 保证合同的履行。
(二) 建立合同履约预警机制
对合同量较大的企业, 依靠专人跟踪合同履行的效果是无法保证的, 合同履行的每个节点不可能做到无一遗漏。因此, 需要采用有效的信息化手段对合同的履行进行动态管理, 实现履行节点化预警管理, 即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 系统自动报警, 相关人员可以及时掌控信息, 及早采取措施, 预防风险的发生。
(三) 合同履行过程中往来函件的保存
有些采购合同文本并不是单一的一张纸或完整的合同文本, 而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协商往来的各种函电、邮件等构成, 合同管理员应在合同审核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合同进行整理, 按照合同的业务种类和履行期限进行归档, 登记入册, 开列出合同履行的备忘录。
(四) 合同核对与合同履约台账管理
采购合同签订后, 合同管理人员应认真审核合同, 一方面是审查合同文本在法律上是否存在错误或疏漏, 如有, 要及时告知企业相关负责人, 以免造成损失;一方面要检查合同文本是否存在文字、措辞方面的错误或笔误, 告知企业相关负责人, 与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重新修订合同文本, 消除笔误。
负责采购的部门应建立合同履约的管理台账, 对双方的履约进程逐次、详细地进行书面登记, 并实时更新, 同时保存好能够证明合同履约的原始凭证。
五、关于加强合同风险防范的几点建议
加强合同风险防范要做到合同风险涉及到哪一层级, 法律风险防范就要延伸到哪一层级;合同业务领域拓展到哪里, 法律风险防范就要跟到哪里。要自上而下完善组织体系, 形成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
首先, 企业应成立一个合同管理部门, 统一归口审核和管理, 形成各业务部门 (各单位) 分口管理的模式。合同管理部门对企业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负有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职责。具体操作上, 对合同实行分级、划块管理, 各业务部门 (主要有供销、基建、技改等) 和所属各部门 (单位) 作为合同二级管理单位, 负责本部门 (单位) 的合同签订和履行, 并向法律顾问定期汇报有关合同的执行情况。
其次, 建立健全企业各项合同管理制度。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 制定各项合同管理制度对企业合同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制度的行为及时制止、纠正, 并严格考核, 对合同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不断修改、完善各项合同管理制度。
第三, 加强对外签署合同的审批流程。一般情况下, 一份合同的签署, 应该由以下几个步骤组成: (1) 业务部门与对方初步洽商、草拟合同; (2) 业务部门经理审核业务可行性、风险; (3) 法律部门审核法律风险, 出具《法律意见书》; (4) 财务部分出具分析意见; (5) 分管领导审批; (6) 董事长根据企业发展战略角度进行取舍、审批; (7) 签署合同; (8) 登记存档; (9) 履行合同。
第四, 注意合同管理台账问题。企业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台账, 记录公司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终止等状况, 反映企业合同关系变化, 保证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合同基本情况台账 (总账) 、合同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台账、企业各部门签约情况的台账、非诉处理的合同纠纷台账、诉讼处理的合同纠纷台账、其他专项合同或者协议台账 (如知识产权、投资、担保、货物、服务等类别) 。
第五, 推行项目法律顾问全程参与模式。拟定合适的项目法律顾问工作方案, 采用项目跟进和部门派驻纵横结合的工作方式, 持续向前沿业务部门派驻专门法律顾问, 紧密配合项目业务开展, 提供一线法律支持。项目法律顾问要从项目立项、招投标过程的法律分析到合同项目谈判、合同签订、合同法律审核、合同履行, 进行全过程全方位跟进。力争通过项目法律顾问的全程参与加快项目进度, 把控法律风险, 保证项目的合规性, 有效发挥法律顾问的保障作用。
总之, 企业如能参照本文所述, 做到认真审查供货商的资质, 签订内容明确、合法有效的采购合同, 同时加强合同管理, 依法及时处理合同纠纷, 并在合同管理的过程中不断完善深层次机制, 一定能及时有效地防范采购合同的法律风险。
摘要:合同是企业在生产与经营过程中与其他市场主体间发生经济法律关系的重要纽带。为了提示企业防范和控制采购合同风险, 本文针对采购合同签订前、签订中及签订后三个环节简单介绍一下风险防范问题。
关键词: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参考文献
[1]张舒先.合同主体的法律风险及防范[J].现代经济信息, 2010 (12) .
[2]罗猛, 孙红梅.浅析船舶企业签订订单法律风险防范[J].经济研究导刊, 2011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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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谭玉川.军工单位采购合同法律风险控制探析[J].国防科技工业, 第50期.
[5]廖林.浅谈项目管理中合同法律风险防范与制[J].技术与市场, 2011 (4) .
4.企业劳动用工法律风险防范浅析 篇四
随着《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及《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相继出台,我国劳动关系走向了法制化轨道,对企业在劳动用工方面的要求更加严格,一些潜在的劳动用工隐患浮出水面。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关系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关涉企业平衡健康可持续发展,也关涉到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和谐社会建设。因此,企业管理者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劳动用工法律风险意识,规范劳动用工管理行为,加强对劳动用工的法律风险防范。
1 企业劳动用工面临的主要压力
1)国家法律层面的压力。贯彻实施《劳动法》有利于改善企业管理,但对企业在用工成本、用工方式等方面也带来很大影响,要求企业加强依法用工和管理,注重规范化操作,避免劳动用工法律纠纷。以前那种在劳动用工上简单化、随意化的做法,将使企业面临着付出违法成本的风险。
2)企业员工层面的压力。随着我国普法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劳动者掌握的法律知识大大增加,维权意识不断加强。员工会去思考企业的规章制度是否合法,用工合同是否存在不平等条款,企业做出的决定是否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等。这些将对企业原有的政策规定形成冲击,对企业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提出更高的要求。
3)企业发展层面的压力。企业规范管理加快发展,必须通过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激发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促进职工整体素质的提高。在推进企业用工制度改革中,要妥善处理企业内部各级各类人员利益的均衡,建立完善科学合理的工资调整机制,完善企业用工政策措施,释放人力资源潜力潜能,增强企业发展活力,为企业实现战略目标任务提供坚实的人力资源保障。
2 企业劳动用工法律风险分析
1)试用期内劳动合同与社保缴纳问题。法律规定,在试用期内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这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仍受法律保护,企业在终止劳动关系时要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支付补偿金。因此,企业应当同试用期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规定相关条款要为试用期的员工缴纳社保费用。
2)企业随意调动员工的工作岗位问题。根据企业生产需要,企业有权调动员工的工作岗位与薪酬标准,但如果企业认为自己有权随意调动岗位薪酬,那就错了。调动岗位薪酬是劳动合同的变更行为,企业无权单方面作出决定,应该与员工进行协商,以避免双方因此发生争议[1]。
3)竞业限制的不平等问题。合同约定员工有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义务,双方在终止劳动关系之后的一定期限内,员工不得自营或与原企业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服务。在合同约定条款中只对员工有义务,而企业无相应的内容条款,这种只约定单方义务的条款有违于法律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应当视为无效[2]。
4)对员工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对于严重违反企业管理制度的员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企业加强管理、促进生产的有效措施。但在实际操作中,所谓“严重性”缺乏明确标准,且如果没有相应的可以证明企业进行了相关教育谈话、加强学习培训的记录,在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中企业将处于不利地位[3]。
3 企业劳动用工法律风险防范的主要措施
1)强化风险意识,提高风险应对的自觉性。增强风险意识,是完善风险防范机制的思想基础。只有风险意识增强了,才能在制度设计和管理行为层面真正有效地规避和化解风险。干部职工要做到依法办事,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企业稳定。劳动用工风险存在于用工管理的各个环节,无论是新进、在岗、离职的三个阶段,还是劳动管理过程中的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福利和社保、规章制度等,都存在劳动用工法律风险源。因此,要认真梳理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具体条款,明确法律责任。要自觉应对风险,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有了风险,要积极自觉应对,认真及时加以调适解决。提高应对风险能力,前提是加强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客观分析风险产生的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应对措施,从而降低风险带来的损害。要建立应对风险的相关制度,成立专门的处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责与流程,为化解与处理风险提供组织保障。
2)加强制度建设,有效减少风险的发生。加强劳动用工规章制度的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企业用工需要,加强与劳动用工有关的各项制度建设,形成完备健全的劳动规章制度体系,做到有规可依、依规办事,从而有效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减少劳动用工风险。重视岗前培训,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将有关制度整理成册,组织员工进行学习。加强劳动用工工作自查自纠,加大自我监督约束力度,组织力量对本单位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以及劳动保障等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和纠正劳动用工方面存在的漏洞和问题,把可能发生的劳动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有效减少劳资矛盾与纠纷。完善劳资关系相关协调机制。坚持以人为本,民主管理决策,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行使管理职权,尊重职工对企业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作用,进一步拓宽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渠道。企业规章制度程序和内容合法,保证在贯彻执行过程中不打折、不走样。要借助行业工会组织的作用,了解掌握职工思想动态,引导职工理性表达利益诉求,防止过激过度反应,防止为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建立劳资纠纷调解机制,做好劳动争议沟通协调工作,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中的各类矛盾,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3)加强重点管理,提升管理效果。一是强化合同管理。合同签订要遵守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注意劳动合同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完善合同管理相关制度,加强合同管理的程序化规范化;完善与劳动合同制度有关的规章制度,合同履行与日常考核、劳动报酬、绩效管理紧密衔接。二是严格入职管理。职业健康危害是企业用工风险之一,对于具有传染疾病的员工,企业如未能及时查明而员工自己也加以隐瞒,会导致员工出现恐慌。企业应组织员工进行身体检查,由医院出具可否录用的意见。在未出体检结果前,企业不告知录用结果。三是重视日常管理。加强劳动用工过程管理,严格依照管理制度,执行有关劳动纪律,规范劳动关系,降低法律风险。四是完善台账管理。在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要树立证据意识,建立各种劳动关系管理台账,杜绝或减少因用工管理不到位和用工台帐保存不规范而带来的法律风险[4]。
4 结语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开启了我国依法治国的新时代。在劳动法律法规不断完善,职工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的背景下,企业用工法律风险防范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广大企业要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水平,进一步强化劳动用工依法管理理念,促进企业和谐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摘要:文章通过对企业劳动用工常见法律风险的分析提出了相应的防范措施,以期减少劳动用工风险,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发展。
关键词:企业,劳动用工,法律风险,防范
参考文献
[1]徐桂芬.论企业在劳动用工中的法律风险防范[J].中国科技博览,2012(21):246-247.
[2]郭丽楠.企业劳动用工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探析[J].决策与信息(下旬),2013(7):67-68.
[3]刘行星.企业常见劳动纠纷及法律风险防范[J].南方论丛,2013(4):43-45.
5.新法背景下劳动合同订立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篇五
市场经济即是法律经济、契约经济。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更是通过合同来确定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 并以此约束对方进行经济活动, 达到交易目的。企业经营管理的成败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合同的签订和管理, 然而, 由于企业因未能建立和完善一套与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相适应的合同管理体制, 造成合同法律风险接连发生, 而法律风险一旦产生, 企业自身又没有掌控和处理的措施, 往往会给企业带来难于挽回的损失。
1 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的概念及特征
企业合同法律风险是指在市场交易过程中, 由于外部法律环境、社会环境发生变化, 或由于企业自身在内的合同主体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而对企业造成负面的法律后果的可能性。其特征除了具备风险所共有的客观性、偶然性、可变性等特征外, 还具有以下特征: (1) 企业合同风险产生的缘由是市场交易和企业运营的各种因素所致, 带有明显的复杂多变性; (2) 企业合同风险存在于市场交易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全过程; (3) 企业合同风险发生导致的后果是企业承担合同法律责任; (4) 合同法律风险是可以避免、可以预防、可以控制的。
2 存在着的主要法律风险问题及成因
2.1 缔约过失。
据调查统计, 缔约过失责任占合同法律风险的25%以上。主要反映在没有对合同签订者进行主体资格、资信、授权、有效合法性等方面进行审查, 致使当事人主体不合格、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或是没有履行能力造成合同签订无效或不能履约;自身没有建立授权制度, 或是对联系业务的经营人员的相关授权不明确, 造成未经授权者也对外签订合同, 所导致的货款结算、物资采购结果往往是对企业不利;不懂得签订合同前也有“先合同义务”如互负保护对方利益的义务、诚实信用义务, 片面认为承担责任是“有合同才有义务”。其原因在于法定代表人、相关负责人合同法律意识差, 而且没有意识到缔约也是关键的一环, 从而埋下合同法律风险。
2.2 不签书面合同现象突出。
据权威部门发布, 62%的中小企业仅凭对方的电报、电话、发货通知单就进行交易, 签订合同的金额不足经济往来总额的40%。因企业盲目轻信“口头承诺”, 轻视书面合同, 一旦一方陷入经济困境或失信, 便纠缠不清;没有正式书面合同, 形成各执一说而没有任何凭据, 双方的权利义务不能明确, 给合同履行带来隐患, 也不利于见薄法庭证据采信, 法律风险极为严重严重。其原因是主观上混淆了要约、要约邀请的规定, 既有出于信任对方的可能, 也有图省事的可能, 没有重视交易中书面承诺的价值。
2.3 合同签订不规范、约定不明确。
许多企业在经济交往中, 也注意签订相关的合同, 但却没有使用成文的格式合同文本;双方合意的目标指向物也没有一个明确的约定, 含糊不清, 对合同标的约定不明确, 主要条款不完善, 责权利表述不明确;对于效力待定合同的生效条件没有明确;以上这些合同极容易造成约定、履行不完全, 甚至陷入欺诈圈套, 致使合同无效, 或是引发合同纠纷。其原因在于当事双方没有注重使用规范格式合同, 不熟悉《合同法》的主要条款、责任和规定, 没有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商讨来订立合同条款。
2.4 合同管理不完善, 履约效果差。
企业基本上没有把合同管理纳入经营管理之中, 没有建立相应的合同管理机构或管理制度, 更为突出的是企业的公章和空白合同等重要的法律文书没有专人管理或被他人盗用、借用。签订前没有进行合同评审;签订后认为“合同一签就完事”, 没有专人来做履行监控或只是流于形式;在履约当中, 对于遇到的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商业风险时, 管理者不能与业务职能部门进行沟通协调, 没有具体执行和监控, 而且在发生合同纠纷时束手无策。其原因在于企业不重视合同管理, 特别是履约管理。
3 加强合同签订与管理, 降低法律风险, 提高履约率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 经济全球化加快, 市场竞争愈加激烈, 市场竞争环境不断变化, 企业面临更多的机会和风险。合同法律风险与自然风险、商业风险相比, 其发生的概率有时更高, 负面影响可能更大, 但相比之下, 法律风险是最具有可控。如果我们能够重视和加强合同签订和管理, 对其存在着的法律风险进行管理, 构建起事先防范和过程控制为主, 以事后救济为辅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制, 通过发现、识别、分析、控制、监控和处理好各项法律风险, 制定和实施相应的应对措施, 并按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那就可以最大程度回避和防范合同法律风险。
3.1 提高合同的法律意识和管理意识。
合同已不再是简单的要约、承诺、签约等内容, 不仅是经济责任, 更表现为法律责任;企业要重视宣传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和法律责任, 当事人如违反合同约定的内容, 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业务人员加强法制教育和监督;加强“标的、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8大权利义务条款、“先合同义务也是法定义务”等主面内容的学习和培训, 明确以上属于合同法强制性规定范畴, 特别是先合同义务是以过错而不是以合同为要件的, 从而彻底走出的认识误区;同时, 要建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和实行专员负责, 健全一系列管理和授权制度, 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科学的管理。
3.2 规范合同签订, 杜绝缔约过失责任、要约与承诺、合同成立与生效等法律问题的产生。
本着审慎性的原则, 对合同进行法律审查。一是注重签订前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审查, 以及授权委托是否真实有效;如果是重大合同应先按招标程序进行要件审查, 防范签订前的法律风险。二注重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审查。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否正确完整合法;是否包含了基本条款约定, 明确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办法。三是注重审查形式要件的完整性。最好在格式文本上进行充分商讨。签订时双方代表是否亲自签字、加盖公章;要件是否齐备, 有附件的是否签章、签时间、有两页以上的是否加盖骑缝章等等。
3.3 建立预警机制, 对合同进行创新性法律风险管理。
合同签订后, 应及时了解和掌握合同履行的情况, 建立合同档案和报表制度, 做好履行的监控工作。但是, 市场千变万化, 风险无时不在, 为此, 下列四点合同法律风险预警机制具有创新性和全程监控的作用, 一旦发生与监控有所偏离, 就马上启动风险处置预案。一是证据预警;主要是在无收发货记录或合同收发记录有瑕疵, 有造成合同效力、履行、货款清收等负面影响时, 合同管理人员及时提出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债权确认文书等方式予以补救的措施。二是时效预警;主要是指距最后一次付款接近两年、此后无书面催收记录也未达成书面还款协议时, 合同管理人员及时向具体业务人员提出通过公证催收等手段进行弥补时效的措施。三是质量预警;时常提醒义务人员在合同约定检验期限内, 或在合理期限内、质量保证期内, 最晚在收到货物两年内对货物质量进行检验并就质量问题及时提出问题, 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的措施。四是偿债预警;如有逾期货款的, 负债方有改制、合并、分立、破产、隐匿财产行为, 可能影响合同履行时, 企业要通过实施不安抗辩权、代位权、诉前保全、起诉等权利谋求司法救济, 运用法律武器进行自我保护, 从而有效控制法律风险。
摘要:市场经济即是法律经济、契约经济。笔者针对当前企业合同签订与管理中存在着的法律风险, 提出一些合同管理的有益探索, 从而避免和防范法律风险。
6.新法背景下劳动合同订立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篇六
1 买卖合同纠纷
某总承包公司承接北京某经济适用房工程。他们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将部分工程全部“分包”给某建筑公司,并在合同中约定由双方共同成立项目部管理该工程。分包公司接到工程后,由于管理经验不足,经营不善,长期拖欠多个材料商的材料款。部分材料商采取了堵路、打架、封门等过激行为,对工程的施工造成了影响。总承包公司为了按时竣工,决定终止和分包公司的合同,但分包公司的材料商没有拿到材料款不同意分包公司退场。为了平息材料商的过激行为让分包公司退场,总承包公司在分包公司与其部分材料供应商之间的对账单上签了“以上欠款由×××(分包负责人)工程款中扣除”字样并且加盖项目部章。随后,分包公司又与材料供应商联合起来隐瞒了他们双方签有书面买卖合同的事实,以材料商名义起诉总承包公司。法院审理认定该协议是债务转移协议,判令某总承包公司偿还材料款。
这个案件反映出以下几个问题:
1)订立合同时没有收集相应的材料。总承包公司清退分包公司时签订合同没有收集相应的材料。在分包队伍与其材料商的对账单上签字同意,意味着对账单上载明的供货数量、金额、买卖双方的关系均认可,但是总承包公司一没有索要买卖合同、二没有债权债务形成的过程记录。在没有明确债权依据和债权形成的情况下签字同意,是十分盲目的。
2)订立合同,措辞不严谨。“以上欠款由×××(分包负责人)工程款中扣除”,这句话的法律意义有多种不同的解释:a.债务转移协议中新债务人认可债务的承诺;b.担保协议中担保人的保证;c.第三人代为履行协议中第三人对债务的认定。庭审中,总承包认为是第三人代为履行,并且是附条件的代为履行,也就是说对分包公司还有工程款可支付的情况下总承包代其支付材料款。总承包观点未被法院采信,法院认为该协议是债务转移协议,也就是说分包公司和其材料商的债权债务关系自然终止,取而代之的是总承包与材料商之间形成新的独立的债权债务,和总承包公司对分包公司有无工程款可支付无关。法院正是根据这一观点判令总承包公司支付分包公司材料供应商的材料款。
3)总承包在分包与其材料商的对账单上签字同意后,就应暂停对分包公司支付所有款项,直到与分包公司结算对账完后,确定还应支付其工程款才能继续支付。而事实上,签字后没有停止对分包公司付款,造成工程款的超付。
4)总承包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分包单位的一切债务在债务人无能力或无法偿还时均由总包承担。
2 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某公司承建了某工程,工程总价款为6 000万元,公司将工程土建基础工程分给了某分包负责人,工程价款约为200万元,同时某公司向无工程承包资质的个体户×××收取管理费5万元,某公司没有按协议规定支付给×××剩余工程款。×××索要未果后,将总包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立即偿付工程款及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判令总包公司支付工程款。另外依据某总承包公司在该工程中肢解转包工程,并且转包给没有资质施工的事实,裁定对总包公司罚款3万元,没收非法所得5万元,总包公司承担诉讼费。另外法院根据《建筑法》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总包公司暂时保留资质1年,3个月内禁止参与工程投标的行政处罚。
这个案件反映出以下几个问题:
1)对工程进行非法转包,违反了《建筑法》严禁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某公司与×××之间的分、承包关系一经查明,法院即可进行处罚,包括管理费在内的公司赢利的非法所得均可没收,并且可以做出罚款处罚。此类分包给不具备资格的当事人的工程案例相当普遍,不引发官司则已,一旦打起官司,处罚很难避免。2)该工程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挂靠项目如果过程监控不当,管理工作不到位,极其容易出现问题。类似挂靠工程案例很多,对这类工程的管理应特别谨慎,要使用过硬、诚信度比较高,长期以来和公司有良好合作关系的合作方。各管理单位要对此类工程加强过程的监督和检查,使得项目切实受控,规避风险。3)通过此案例,可以使我们了解到违法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分包合同无效,同时还要受到罚款,甚至降低资质、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3 人身伤害赔偿纠纷
某总承包公司与潘某签订分包协议,将工程劳务分包。潘某代表某建筑公司与民工李某等签订了劳务合同,雇请李某等在项目上务工。李某在施工时不慎从脚手架上坠地受伤,经法医鉴定为二级伤残。李某家人向项目部索要赔偿未果,遂将总承包公司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总包、分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40万元及法律援助服务费2万元。该案经过两次庭审调查,事实已经基本清楚,李某的受伤事实以及损失计算依据也经过法院认可,最终法院判决赔付30万元及诉讼费1万元。
该案主要反映了以下几个问题:
1)缺乏基本法律常识。李某是分包方的劳务民工,事出后总分包没有与当事人直接对话,达成共识调解。
2)审查分包方不严谨的问题。潘某系盗用某建筑公司的名义并私刻公章与总承包公司签订分包合同,而总承包公司未审查是否得到分包公司的授权即与之签订合同,造成劳务分包合同及后来签订的关于李某人身损害赔偿的协议无效。
3)在避免和防止因工伤引起经济损失方面,推行保险制度也是一个可行的避险办法。在工地职工必须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同时还要对分包方职工和雇用的民工也要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4)关于分包合同无效导致总包方不可免责的问题。签订分包合同时,没有从法律角度认真检查分包方是否具备合同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严格要求审核合同主体。签订合同时极不规范,没有充分意识到合同的法律效力,还有人以为只要在合同中把风险条款明确到分包方,就可以规避风险,其实不然。作为总承包方有很多法律责任是不能免责的,如果分包方没有资质或者个人借用单位营业执照、资质的手续不齐签订的分包合同,而导致分包合同是无效合同或者分包方无力承担赔偿责任,一旦出现工伤事故,总承包方必然卷入诉讼之中,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4 防范合同履行的法律风险
合同风险管理中,条款内容不恰当或与法律法规相违背时,可能造成巨大风险。这种风险危险性较大,所以风险管理需要专业知识、需要法律知识。
工程风险与工程项目全寿命过程是紧密相关的,因此需要建筑全过程的资料证据。因此,我们在工程运作和合同签署中一定要注意保留以下证据:1)工地会议记录和工程来往信件,都必须保存妥当,直到合同全部履行完毕、所有索赔项目获得解决为止。2)各种施工进度表,包括业主代表和分包编制的进度表。3)施工日记、各种验收报告,在施工中发生和索赔有关的事项,都要及时做好记录。按年月日顺序号存档,以便查找。4)工程照片需有专人管理,照片都应标明拍摄的日期。5)收集记录每天的气象情况。6)整理保存工人和雇员的工资与薪金单据、材料物资购买单据,按年月日编号归档。7)完整的工程会计资料,包括工卡、材料购买定货单、收讫发票、收款票据、账目、财务信件等。8)所有的合同标书文件、图纸、设计变更、施工记录、材料设备进场报表及账单等需归类保存入档。
只要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切实加强现场项目管理,做好工程资料、证据,必将最大限度地规避合同履行风险,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摘要:为了增强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对几个典型案例进行了分析,阐述了施工企业如何防范合同的法律风险,从而有效规避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预防发生法律纠纷。
关键词:合同,法律风险,工程风险,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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