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形式论文(精选4篇)
1.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形式论文 篇一
照有关文件规定,“对分流进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人员,原主体企业要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对分流进入改制为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人员,原主体企业和改制企业可按国家规定与其变更劳动合同,用工主体由原主体企业变更为改制企业”。三是理顺隶属关系,是指除了全资子公司外,不论主业还是辅业,改制后与原主体企业除了产权关系外,不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建立以资产关系为纽带的母子公司管理模式,原主体企业仅以出资额为限对改制企业行使股东权利、承担出资人责任。五、推进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必须注意解决四个难题这次我们矿区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既是思想上的一次深刻变革,也是挑战企业管理模式的一次全新的革命,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企业的长远发展,关系到企业员工的切身利益。因此,这次分离改制只能成功,不能失败。联系当前我们矿的实际,必须注意处理和解决好以下几个难题:1、解决好观念转变的难题。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和指南,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必须树立正确的观念。首先要承认国有资产也是商品,具有普通商品通过流动才能实现增值的特性。要勇于承认企业国有资产现状,承认其中存在的大量非经营资产和不良资产,要允许国有资产按照市场价值合理流动。同时,承认国有企业职工的剩余价值索取权。其次,要彻底改变以稳定为借口,不思进取的想法,树立“不在安逸中变革、就在安逸中死亡”的理念。如果主、辅业继续捆绑在一起,主业与辅业将会因营养不良而难以壮大,就像温水里的青蛙那样,虽然可以享受暂时的安逸享乐,但不远处就埋伏着巨大的危险,待到想跳出危险时,已经有心无力,只能等待死亡的来临。2、解决好身份置换的难题。解除国企职工身份,职工最担心的是三个问题:一是分流以后有无活干,有无工作岗位的保障;二是分流以后有无生育、工伤、养老、医疗等保险;三是自己得到多少补偿。因此,解决身份置换的难题,应注意以下六个问题:一是明确身份置换对象。员工身份置换的对象主要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册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大集体职工,根据有无集体资产情况灵活处理,已退休人员及社会聘用员工、临时工等不属于置换身份对象。二是身份置换与资产置换同步进行,妥善安排职工出路。三是明确进入改制企业劳动关系处理方式。四是充分利用国家政策,主辅业共同解决补偿金等问。五是为职工做好社保接续。原主体企业要按规定妥善处理拖欠职工的集资款、工资、医药费和欠缴社会保险费等债务问题。改制企业要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六是通过协商,采取适宜方式妥善处理停薪留职、挂名、长期放假、长期外借、因私出国、长期病假、长期学习、女工哺育假期、企业人员参军入伍、特定下岗等特殊群体人员的身份置换问题。3、解决好新企业与原主体企业关系处理的难题。在分离改制过程中,原主体企业要指导、协助分离辅业处理好四个问题:一要处理好分离辅业定位和重组优化问题,要按照市场导向原则,必要时先重组整合,辅业具备满足市场需求的基本能力和自负盈亏的生存能力后再分离;二要处理好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障签章和社保关系接续来源问题;三要处理好债权债务问题;四要指导分离辅业做好治理结构建设和股权结构设置。在辅业分流改制后,要明确原主体企业和辅业均是法律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相互之间的交易要依照市场规则进行。同时双方应当建立以合作协议为纽带的业务关系,给予一定的内部市场保护。4、解决好与当地政府关系处理的难题。国有企业辅助分离分流辅业改制的实施离不开产权管理主体的支持,也离不开所在政府的支持。一要解决企业办社会问题,即将企业自办的普通中小学校、公安、消防、居委会等社会职能单位(资产和人员)移交当地政府管理;二要解决好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党团组织、工会等关系管理问题;三要解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问题,原则上应由主体企业管理,并逐步实行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社会化。
2.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形式论文 篇二
思想政治工作在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中的作用
思想政治工作历来是我们党的政治优势,是党发动和组织群众战胜前进道路上的.艰难险阻最终取得胜利的法宝.当前,兖矿集团正在深入推进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不仅能够实现企业的稳定和保护广大职工群众的合法利益,而且能够保证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作 者:沈成 作者单位:兖矿集团三十七处刊 名:煤炭企业管理英文刊名:COAL ENTERPRISE MANAGEMENT年,卷(期):“”(3)分类号:F4关键词:
3.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形式论文 篇三
国务院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资产处置核
销操作指引》的通知
(国资发产权〔2009〕7号)
各中央企业:
现将《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资产处置核销操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一月二十日
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资产处置核销操作指引
第一条 为了积极推进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进一步规范资产处置核销的申报与审核,根据《关于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分配〔2003〕21号)、《关于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9号)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5〕250号)等有关法规,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申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资产处置核销的改制单位应当属于经国资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审核批复的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单位;处置核销的资产、改制企业人员范围应当符合已经批复的主辅分离总体方案及各批次实施方案中原则确定的范围;支付的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补助金、一次性移交社保机构人员费用以及内部退养人员相关预留费用的标准应当符合本指引第一条所述法规及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
1员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并与已经批复的主辅分离总体方案及各批次实施方案中确定的标准基本一致。
第三条 中央企业在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过程中,如果对第二条所述批复
方案有重大调整和修改的事项,应当报我委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自行调整和修改的,在资产处置核销中不予确认。
第四条 中央企业对实施改制单位的相关文件材料审核汇总后报送我委,同
时应当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一)国资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主辅分离总体方案及各批次实施方案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二)经中央企业出具的关于本批改制单位的改制具体实施方案的批复文件,同时应当明确纳入改制的三类资产范围、数额、处置方式、主体企业需要补足资产的数额及具体方式、涉及职工人数以及各项支付、预留费用的标准以及移交社保机构的费用等。
(三)中央企业申报资产处置核销的请示,并附汇总的《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三类资产处置情况表》(详见附件)。在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资产处置核销过程中的特殊事项和问题、改制单位实施情况与所批复方案相关数据对比情况、变动原因等,应当在请示中作出具体说明。
(四)分户的改制单位应当包括以下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3.三类资产(含主体企业补足资产)的清查报告和认定证明文件;4.改制时点的审计报告;5.改制时点的资产评估备案表;
6.资产处置的专项审计报告,应当具体说明改制单位改制时点的资产剥离、划入补足、土地使用权的处置等情况,具体载明改制单位实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补助金、移交社保机构人员费用、内退人员预留费用的标准和总额,所涉及的人员并与本企业、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对比情况等;7.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及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议;
8.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和经济补偿金、补助金标准的审核意见;9.债权债务承继方案和主要债权人同意函;
10.改制单位为公司制企业的,应当提交同意改制与资产处置核销的股东会决议。
改制单位为非企业法人的,应当由主体企业提供有关情况说明并参照上述要求准备相关文件资料;对于采取进场交易方式处置改制单位资产的,还应当提交中央企业确认的产权转让协议或经我委确认的中央企业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
11.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 我委对中央企业报送的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资产处置核销请示的审核
程序为:
(一)相关厅局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中央企业所报送的文件材料进行集中会审,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二)对于符合相关法规及本指引规定的,应当在集中会审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的起草上报工作。
(三)对于基本符合相关法规及本指引规定但在集中会审中发现有尚需说明或完善的问题的,应当将书面审核意见转交中央企业;中央企业应当完善有关问题并提交书面说明。在确认有关问题已经完善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的起草上报工作。
(四)对于不符合相关法规及本指引规定的,应当将书面审核意见转交中央企业,同时将所报送的文件材料退回中央企业,待修改完善后重新上报。相关厅局对于中央企业重新报送的文件材料应当按上述程序重新组织集中会审。
第六条 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资产处置核销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改制单位是否属于经国资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批复的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单位。
(二)改制前后资产剥离、处置是否有中央企业批准同意的书面文件,是否
符合有关法规。
(三)三类资产(含补足资产)及其处置方式是否得到中央企业认定与确认。
(四)改制时点的审计报告、经备案的评估报告与所批复的主辅分离总体方案、各批次实施方案确定的基本原则、所确定的三类资产范围是否基本一致。
(五)各项支付、预留以及移交社保机构的费用是否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专项审计报告中的审计意见是否为无保留意见。
(六)改制单位土地使用权是否纳入主辅分离范围,在辅业改制过程中如何处置,是否存在改制企业无偿占有、使用国有划拨土地的情况;
(七)职工安置和补偿标准是否经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是否经改制单位全体职工或职代会审议通过。
(八)资产处置情况与申报冲减权益金额是否吻合。
(九)清产核资结果、自列损益金额与冲减权益金额是否有重复核销问题。
(十)改制单位为公司制企业的,是否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规。
对于采取进场交易方式处置改制单位资产的,还应当审核具体程序和方式是否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
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三类资产处置情况表
单位:××××集团公司单位:万元
注: 1.该栏目填列时包含由主体企业补足部分中需评估的单项非货币性资产或独立核算单位资产、不需评估的货币性资产以及一年内新购置的非货币性资产的数额
4.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形式论文 篇四
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劳社部发[2003]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经贸委:
现将《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臵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切实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中分流安臵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等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臵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分流中劳动关系处理工作
(一)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以下简称“改制企业”)应当在工商登记后30日内,与原主体企业分流到本单位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二)对分流到国有法人绝对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应当采取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改制企业签订新劳动合同的方式变更劳动合同,由改制企业继续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改制企业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就劳动合同期限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中尚未履行的期限;原劳动合同未履行期限短于3年的,应延长至3年。
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职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对分流到非国有法人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原主体企业应当与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企业应当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由改制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应不短于3年。
(四)对分流到国有法人绝对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对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条件的,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应当将职工在原主体企业的工作年限与到改制企业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生活补助费的办法按照《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280号)执行。
(五)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单位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可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六)企业改制分流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原主体企业或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实行内部退养。
职工在改制前已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一般由原主体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的内部退养协议。由改制企业履行原内部退养协议的,应当在改制分流总体方案中明确。
(七)企业改制分流时,已经与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不能再回原主体企业参加改制。
(八)企业改制分流时,原主体企业要妥善处理好拖欠职工的工资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债务。具体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02]313号)执行。
(九)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再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时,符合《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适用范围的,有关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二、关于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国有企业改制分流方案工作(一)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
辅业改制分流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和《关于中央企业报送主辅分离改制分流总体方案基本内容和有关要求的通知》(国经贸厅企改[2003]27号)的有关要求,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改制分流的方案进行审核备案。
(二)审核备案范围包括:国有大中型企业利用非主业资产、闲臵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
(三)国有大中型企业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审核的内容:
1.国有大中型企业确定的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臵富余人员的工作原则,主要措施;改制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臵意见。
2.吸纳原主体企业富余人员情况。包括:改制后企业职工总数,分流的富余人员数及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
3.劳动关系处理情况。包括:改制为国有法人控股的企业与职工变更劳动合同情况(人数及劳动合同期限);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的企业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周情况(人数及劳动合同期限),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情况(人数、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总额及资金来源)。
(四)国有大中型企业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内容:
1.债务偿还情况。包括:原主体企业拖欠分流安臵富余职工工资、医药费等债务情况及偿还办法。
2.原主体企业偿还欠缴分流安臵富余职工的社会保险费情况。3.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情况。包括:原主体企业为分流的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改制企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情况。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有关部门同意改制的批复,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分流安臵人员方案的决议。
(五)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办法:
1.中央企业所属企业改制分流总体方案经国资委、财政部和劳动保障部联合批复后,由集团公司组织实施。中央企业在组织实施中涉及向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备案的内容,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并备案。其他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分流方案中涉及向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备案的内容,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相应办法。
2.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收到中央企业实施改制分流的具体方案后,应当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出具审核意见书。
3.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向中央企业出具的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交被审核企业,一份报劳动保障部备案。
三、有关要求
(一)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富余人员过程中劳动关系处理工作的指导,对企业制定职工分流安臵方案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进行协调,指导和帮助企业完善安臵方案。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改制企业按照劳动法律法规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用工行为,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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