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种苗生产(精选13篇)
1.林木种苗生产 篇一
林木种苗生产实用技术——种子贮藏
来源:齐鲁苗木网作者:山东省林木种苗协会秘书长 闫大成种子采集并经脱粒后,除少数要求采后即播外,一般贮藏至播种季节使用。多数秋采,冬藏,春播。贮藏是任务就是要最大限度的保存种子的发芽力。种子含水量是决定贮藏方法,影响贮藏效果的主要因素。种子的贮藏可分为干藏法和是仓发。一般种子标准含水量低的适合干藏,标准含水量高的适于湿藏。声场上种子数量较大时的贮藏方法是:
干藏法:此法简单易行,适合可以干藏的种子。这种办法贮藏时间短,对于大多数树种来说,秋季贮藏,在来年春季就须播种。另外油脂性种子,种壳紧密的种子如刺槐、松类等,由于种子自我保护好,也可采取这种简单方法贮藏较长时间。具体方法是:将种子自然干燥,然后装在布袋、麻袋、木桶、筐、缸等容器内,放在低温、干燥、通风、阴凉的地窖、地下室、仓库或专门的贮藏室内。易遭虫蛀的种子如刺槐、皂荚等,可用石灰粉、木炭屑等拌种,用量约为种子重量的0.1-0.3℅贮藏期间内每周或每隔10天定期进行种子情况检查,如发现种子发热、潮湿、霉变、虫蛀等应立即采取干燥、通风、摊晾等措施。
湿藏法:凡含水量较高、用干藏法效果不好的树种,如橡栎类、栗、核桃、银杏等种子,需将种子贮藏在湿润低温、通气环境条件下贮藏,叫湿藏法。此法一般是将种子与相当于种子容量1-3倍的湿沙或其他类似物混拌,然后埋藏于排水良好地下,这种方法就叫做沙藏法或混沙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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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林木种苗生产 篇二
林木种苗是林业生产最基本的生产资料, 种子的优劣与余缺, 直接影响造林绿化的进度、林分的质量和国土绿化总目标的实现。我国是森林资源短缺的国家, 国土绿化、改善生态环境的任务十分艰巨。近年来, 党中央、国务院对林业高度重视, 大大加快了森林资源培育和生态环境建设的步伐, 特别是西部大开发的战略中把生态环境建设作为切入点, 退耕还林、荒山荒地造林和天然林保护任务十分繁重。在新形势下对我国林业建设提出的新课题、新要求。林业要发展, 种苗要先行。因此, 培育和生产品种对路、数量足够、质量优良的林木种苗的任务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艰巨。加强种苗工作, 加速种苗体系建设, 对加快林业建设步伐, 提高林业建设质量, 保证造林绿化和生态环境建设的顺利进行。
作为林业技术人员要充分认识种苗工作的重要性, 只有认识真正到位, 才有可能把种苗工作真正抓好。种子的生产和苗木的培育是造林营林的第1道工序, 造林绿化种苗必须先行。种苗具有生产周期长的特点, 无论是种子生产还是苗木培育都需要一定的时间, 苗木培育从种子准备到苗木出圃至少需要2a以上的时间;种子成熟需要的时间就更长。选育一个优良无性系或家系少则7~10a, 多则20a以上。就林业工作而言, 在其他方面的工作有点失误, 可以经过努力挽回, 但在种苗问题上, 若有失误, 几年、十几年乃至几十年都调整不过来。因此, 对种苗工作要精心组织、精心部署、精心安排, 为实现再造秀美山川, 扎扎实实地打好种苗基础。今后种苗工作要思想早发动, 工作早部署, 项目早安排, 物质早准备, 科技早到位, 为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 加快生态环境建设夯实林木种苗工作。
2 郧西县林木种苗生产情况
郧西县近几年每年育苗至少166.67hm2, 容器育苗50万袋。生产各类盆景1万余盆, 扦插各种花卉小苗2万余株, 核桃13.33hm2, 杨树10hm2, 刺槐46.67hm2, 香椿70hm2, 城镇绿化苗木13.33hm2。在育苗总面积上, 有中国骨干苗圃六官坪林场、佘家湾林场育苗72.67hm2, 个人或者合伙育苗66.67hm2, 乡村集体育苗16hm2, 其他国有部门育苗6.67hm2。全县林木种苗和花卉市场流通方面也在逐年增长。郧西县今春销售林木种子1.25万kg, 种条70万根, 植树造林用苗235万余株, 从县外购苗近70万株, 外销香椿、刺槐等苗木近百万株。
3 主要对策措施
3.1 强化基地管理, 实现集约经营
种苗生产基地要按照分类管理、分区指导的原则, 不断提高基地的集约经营水平, 逐步做到“管严一块, 管活一块, 放弃一块”。“管严一块”就是对生产急需的主要造林树种的种苗生产基地扩大规模, 充实技术力量, 加大资金投入, 提高科技含量、集约经营水平和建设质量。良种生产基地要抓好树体管理、土壤管理、花粉管理、病虫害防治、采收加工、种子质量, 逐步实现高标准、高投入、高产出。“管活一块”就是对暂时用种苗量不大的种苗生产基地, 不作为当前种苗生产基地的建设重点, 维持一定规模的投入, 强化内部管理。对这样的种子生产基地要积极引导、扶持, 面向市场搞一些多种经营项目, 以短养长, 以副养主;苗圃可拿出一部分土地, 自主经营, 但要做好信息指导和技术服务。“放弃一块”是指对生产用种已经过剩的种子生产基地和已不适宜生产苗木的苗圃, 在经过认真调查和必须的审批程序后, 允许其改变用途。总之要积极探索种苗生产基地放开管活的有效方法, 只有坚持“有所为, 有所不为”才能真正达到保证建设重点, 提高集约经营水平的目的。
3.2 完善法律、法规, 加大执法力度
依法治种是种苗事业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种苗法规建设和种苗行政执法, 主要应抓好3个方面的工作:加快地方法规和标准的制定。随着林业分类经营和林业建设分区突破战略的不断推进, 种苗建设必然要与之相适应相衔接, 这就要求各地按照分类经营、分区指导的原则, 结合实际, 尽快制定和完善种苗地方法规和标准。着力抓好现有法规、标准的宣传、贯彻执行。包括种子生产和经营许可制度、林木良种审定制度、种苗质量检验检测制度以及维护种苗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合法权益的法规规定。加大种苗行政执法力度。种苗行政执法内容较多, 涉及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持有者的依法生产经营、种苗质量的监督检验、良种的管理等方面。当前提高种苗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水平是抓好种苗管理的紧迫任务, 林业主管部门要制定计划, 分期分批培训执法人员, 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
3.3 加强信息交流, 保证良种供应
各级林业站要做好种苗、造林和计划等有关的协调工作, 切实抓好资金、造林任务和种苗生产供应的衔接。种苗部门要认真分析本地种质资源的数量和质量, 科学预测种苗产量和种苗市场需求, 根据树种结实情况和苗木生长情况搞好主要造林树种的种子采收和苗木供应, 真正做到有计划有目的地采种、育苗。
种子贮备是保证种子供应的一项重要措施, 尤其对结实间隔期长、丰欠年明显的树种是极为有效的一项措施。各地要充分发挥林木种子冷库的作用, 积极筹措种子贮备资金, 对重点生态工程急需的主要造林树种, 在结实丰年有计划地组织多采种、多贮备, 以丰补欠, 稳定供应。
3.谈谈我国的林木种苗管理 篇三
【关键词】林木种植;种苗管理;影响因素;管理策略
林木种苗是植树造林的物质基础和重要保障。新中国成立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林木种苗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在行业管理、法规标准制定、质量监管、良种选育和技术推广以及种苗供应宏观调控等方面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体系,初步建成了以种苗生产基地为依托,以良种繁育中心、良种基地和国有苗圃为龙头的林木种苗生产和良种繁育、示范、推广体系。多年来,为保障林业和生态建设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1 影响我市造林质量的几个因素
1.1 林木良种
林木良种是提高林分质量和林木生产率的主导因素。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市积极开展林木新品种引进工作,先后成功地引进了中林杨、三倍体毛白杨、四倍体刺槐、千头椿、苏柳、冬枣等一系列速生、抗逆性强的品种,丰富了造林树种,为我市林业高效生产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经过十几年的推广应用,我市造林良种使用率达到90%以上,极大地改变了一些传统老品种生长慢、小老树难成材的局面。据调查,7年生中林杨树胸径可达到28cm ,极大地缩短了林木生产周期,特别是胶合板小径级木材的应用,有力地促进了速生丰产林的快速发展。但是,在林木良种推广中也存在着品系过杂和良莠不齐等问题,导致在造林生产中使用假苗、劣苗现象时有发生。
1.2 苗木质量
春季是我市的主要造林季节,这个季度造林任务重、时间短,再加上春季干旱多风,苗木质量就更为重要了。随着生态建设任务的加重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影响,我市林木种苗生产由单一的国有苗圃、乡镇集体苗圃生产逐步形成了以国有、集体、个人、林业系统及非林业系统等多种形式的苗木生产体系,在全市6667hm2育苗面积中,个人育苗面积占80 %以上。然而,受资金、育苗技术等因素的影响,个人苗木生产品种多为扦插繁殖的速生杨、柳树种,树种结构不合理,而且生产地点分散,生产作业不规范,机械化生产作业率低,导致单位面积高质量苗木产苗率低。加之起苗环节多为人工作业,苗木根系不能很好地保证标准,从而影响造林的成活率和林木质量。另外,在我市也不同程度的存在“人情苗”“关系苗”等问题。
1.3 设计施工
我市虽然多为平原地区,但由于海拔低、地下水位高,因而造林地条件各异。要保证高质量造林,就必须科学规划设计,在生产中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做到“适地适树”。然而在实际生产中,由于种种原因,仍存在先施工后设计,不设计也施工等现象,严重影响造林质量。其次,造林生产多靠义务植树和行政推动,专业队伍施工比例过低。
1.4 管理检查验收
“三分造,七分管”是林业生产的准则,其管理不仅包括新造林、中幼林抚育管理,更主要的还包括完整造林档案、完善的新造林检查验收制度和成林核查制度。我市造林地多以道路、渠道两侧防护林带为主,面积小且分布零散,受人为活动影响较大,在管理中,虽有交通便利的优势,但也有易受人畜伤害的劣势。
2 种苗管理的对策
2.1 依法制种,建立良好秩序
建立以“依法治种”为主的综合管理体制,深入贯彻国家和省市的种子法规,建立健全种苗管理的地方法规和完善相应政策。同时还应建立县级種苗管理、执法与监督机构,发挥执法与管理职能,严厉打击违法案件。
实行种子提前预定、统购政策,保证种苗的品种和质量,逐步实行造林良种化、育苗标准化、管理法制化。
2.2 加强领导,把种苗管理工作摆在林业基础位置抓实抓好
健全的组织体系和强有力的领导是搞好林木种苗工作的重要保证。各级领导一定要重视种苗工作,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快种苗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为种苗行业办几件实事。各级领导还要成为种苗繁育的专家,懂得育种知识和经营筞略,提高决策能力。
2.3 抓好林木种苗的预测和生产计划管理
为避免种苗的大起大落和资金的浪费,生产用苗应实行种苗生产与造林任务提前衔接,层层签订供需合同,即造林部门提前2~4d向种苗管理部门提供造林用苗计划,种苗生产部门按造林计划准备种子和苗木。
在种苗生产的计划安排上,要以国有苗圃为主,充分发挥其技术、土地、经营等方面的优势,以有“种苗生产许可证”的集体、个体为辅,由种苗管理部门负责技术指导,统一种(苗)来源,确保种苗品种、质量。这样从本县内调用生产用苗,在保证品种质量的同时,还可以减少苗木运输时间,从而进一步提高苗木成活率。
2.4 加强培训,提高种苗管理、生产、经营人员的从业水平
针对不少种苗管理、生产、经营者不熟悉、不了解林木种子和苗木的质量标准的现状,省林木种苗管理总站和各市州林木种苗管理站计划在两年内将市县分管局长和从事林木种苗管理、生产、经营的业务骨干普遍培训一次,不参加培训的或者培训不合格的不能上岗。
2.5 建立种苗质量管理的约束机制
实行种苗质量合格证制度。坚持每年春秋两季的种苗查评和标签制度,按种苗质量查评结果发放种苗合格证,无种子合格证的不发苗木合格证,并吊销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
种苗质量管理还要走联合执法的道路。即种苗管理部门要与木材检查站、森防站、林场管理站、林业总站联合起来,没有苗木合格证森防站不给开苗木检疫证;无苗木检疫证木材站不予放行;无苗木合格证的造林地块,场管、总站不予验收,造林经费不予拨付。这样层层把关,让假种、劣苗自然淘汰,使种苗管理走向正轨。同时建立苗木质量档案,坚持春秋两季苗木查评,记录各苗圃Ⅰ、Ⅱ级苗所占比例,这样,只查档案便能了解全县苗木的品种、质量、数量等情况,便于苗木管理和使用。
2.6 提供优质服务,为种苗发展保驾护航
种苗管理部门要改变传统的管理方式,转变作风,经常深入基层,了解种苗生产中的问题,帮助农民解决苗木生产中遇到的技术难题,传授科学育苗知识,并与林业科研院所建立关系。同时还要加强信息交流,尽快把新技术、新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使种苗生产更好地适应市场发展。
参考文献:
[1]赵永来,郭佐世.青海省种子产业化现状及发展对策[A].论中国种子工程——全国种子工程学术研讨会论文集,1996.
4.林木种苗生产中的问题及对策探究 篇四
摘要:林木种苗是林业生产中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其数量和质量直接影响着林业重点项目的建设。近几年,国家加大了林木种苗投入,建设了一批林木种苗项目,大大提高了林木种苗生产能力和水平。本文对当前林木种苗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结合当前林业生产的形势,提出了发展林木种苗生产的主要对策。
关键词:林木种苗;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 S75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0432(2014)-09-57-2
生态建设和林业建设的快速发展,对林木种苗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林木种苗不仅要满足数量需求,更要满足品质优良化、品种多样化的需求,但要培育出生长快、产量高、经济效益好的优质林木种苗,任务仍十分艰巨。
1林木种苗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1.1造林模式相对滞后
树种选择不当,林木种苗缺乏生产标准化。为降低造林成本,大多数林木种子靠群众漫山遍野采集,或选用普通种子进行育苗,导致苗木质量低下,对造林成效造成严重影响;由于整地不科学,不能做到因地制宜、适地适整、适树适整,整地质量低劣,改善立地效果差;造林初植密度小,栽植质量差,苗木生长量小,存活率低,林分质量差;幼林抚育和管护环节不到位。由于水源、运输、劳力、财力等因素,抚育管护缺失等问题严重影响苗木的存活。
1.2种苗生产结构不合理
一是苗木年龄结构不合理,城市绿化使用苗木大多数为常绿大规格苗木,而当前大苗生产量小,且培育周期较长,部分大苗掌握在少数育苗户手中,造成大苗紧缺,价格偏高。另外还表现在规格上的参差不齐;二是种苗生产与造林用苗不适应,一二级良种壮苗供不应求,成为制约种苗生产与造林用苗的瓶颈。
1.3林木种苗市场混乱
随着目前林木种苗市场的快速发展,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力量薄弱,质量意识差,致使种苗市场紊乱,种苗引种和推广还处于无序状态,存在着林木生产无证经营,随意命名品种和品种炒作的现象,假种苗、劣种苗在部分地区充斥市场,严重影响了造林质量和经济效益,损害了造林者的合法权益。
1.4宏观监管力度不够
目前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有约1/3实行自收自支和差额补贴,有的种苗行业管理人员的工资得不到落实,他们不得不从事经营创收,导致种苗质量监督及行政执法力度不够,严重影响了种苗执法、技术监督、信息引导等工作的开展。
1.5国有苗圃管理落后
当前,大部分国有苗圃经济效益不高,经营管理不善,有的管理人员观念陈旧,素质不高,缺乏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导致苗圃的经营管理状况很差,国有苗圃的示范带动作用未能充分发挥。
1.6林木种苗机制不活
种苗基地和集体苗圃没有摆脱计划经济体制束缚,市场竞争力弱,缺乏内在的发展动力,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难以发挥骨干作用。
2林木种苗生产的对策探究
2.1积极探索先进造林模式,提高造林效果
根据造林地的具体情况选择林地清理方式,清理和整地时间安排在冬季或造林前3个月进行。按照当地海拔、气候、土壤等情况,采取沿等高线带状清理林带,穴状整地打塘种植的方式,选择的树种以马尾松、八角为主。整地规格为马尾松株行距2×2.5米、坑规格30×30×30厘米,八角株行距4×4米、坑规格40×40×40厘米,初值密度通常马尾松133株/亩,八角42株/亩,定植前一个月进行回坑施基肥,马尾松每亩用基肥约26.6公斤,八角每亩用基肥约10.5公斤。在次年1~3月,选择阴天、雨后初晴或毛雨天气栽植,裸根苗要进行浆根,做到“穴大根舒、深栽压实、苗木端正”,容器苗需拆除容器袋,用手托出营养泥,小心放入穴内,然后覆土压实。在抚育管理环节,造林后连续抚育三年,每年夏秋结合追肥进行松土除草抚育一次,采用穴状抚育,可适当修枝、施肥,施肥量为马尾松每株施复合肥约200克,八角每株施复合肥约250克,成活率低于85%时应及时选用同龄健壮的一级苗木进行补植。
2.2科学规划种苗生产,提高种苗培育质量
林业的可持续性发展需要科学的规划设计,可持续性发展的前提是做好种苗的培育工作,提高种苗培育质量,通过宏观调控措施和信息引导,保持种苗供需总量的基本平衡,以免造成种苗过剩和资源浪费。
2.3调整种苗生产结构,缓解种苗供求矛盾
种苗的供求随着林业的发展而变化,应该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地发展种苗的培育工作,要发展名特优品种,保证种苗的质量,根据不同地区的气候差异,选择不同的树种和草木进行搭配。一是注重外来优良品种,丰富树种资源。优良的外来树种包括广义上的变种、种源、无性系等,具有重要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二是注重新品种选育。要想促进苗圃的长期发展,使新品种达到“人无我有,人有我新,人新我优”的效果,就必须注重新品种选育和保护,尽量培育出更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品种,确保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三是注重培育乡土树种。因为其长时间适应了当地的环境气候,具有较强的抗逆性,人们掌握乡土树种的培育技术,容易被市场接受。乡土树种因为就地取材,栽种的成本低、成活率高、效率好。
2.4实行科研与生产相结合,提高种苗的科技含量
林木种苗生产要实行科研与生产相结合,提高种苗的科技含量,一是要大力宣传有关林木种苗的科技知识,使优良品种推广到造林地;二是要培育更多优良林木品种,使林业生产应用良种率有一个较大幅度的提高,让林木种苗生产上一个新的台阶。
2.5规范林木种苗市场,确保种苗质量
一是实行种苗供应招标制,避免在种苗选择上使用“关系苗”、“人情苗”,保证在工程造林中使用合格苗、优质苗;二是严把种苗质量关,从根本上保障林业建设工程高标准、高质量实施;三是坚决制止种苗市场垄断、哄抬种苗价格的行为。通过苗木价格听众会,确定合理的苗木价格,有效地维护了用苗单位的利益,保障了苗木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2.6加强质量监督,提高种苗质量
应把林木种苗质量监督作为种苗管理的重点,必须常抓不懈。一是严格种子生产和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发放制度,淘汰一部分不合要求的种苗生产者和经营者,净化苗木生产和经营环境,使每个种苗生产者和经营者都做到凭证生产和经营;二是加强种子采集、加工、调制、贮藏等生产环节的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从源头把好质量关;三是严格实行林木种苗质量检验制度,认真填写种子、苗木质量检验证书,全面实行种苗标签制度,加强监督和检查,层层把好质量监督检验关,杜绝质量不合格林木种苗用于工程造林。
2.7发挥国有苗圃辐射作用,实现质量和效益双收
针对目前种苗市场竞争激烈的局面,国有苗圃要依靠基础设施优势、技术优势和信息优势,发挥龙头和骨干作用,与其他个体育苗户结成利益共同体,实现利益共赢、风险共担,使林木种苗向科学化、产业化、现代化方向发展。
2.8创新机制,促进种苗产业发展
深化国有苗圃改革,通过兼并、联合、股份制改造等方式,建立市场竞争机制,提高种苗质量效益。鼓励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的主体参与林木种苗生产建设,对不同所有制苗圃实行同等的市场准入、国家投资、信贷等政策,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促进林业产业化发展。
3结语
随着林业生态建设的发展,林木种苗需求量逐渐增大,给种苗生产带来了机遇。我们应以科技为动力,以市场为导向,优化生产结构,选育推广优良品种,在种苗生产基地建设上,继续发展国有苗圃育苗生产基地建设,大力发展社会育苗,形成以国有苗圃为主,社会育苗为辅的苗木生产体系,为造林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参考文献
5.林木种苗工试题 篇五
林木种苗工培训结业考试试题
(考试时间90分钟 总分:100分)
姓名:
得分:
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题有4个选项,其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请将正确答案填在括号内。每题2分,共计30分)
1、在选择优良林分的基础上,经留优去劣的疏伐改造而营建的采种林分是:()
A.母树林
B.采穗圃
C.无性系种子园 D.实生苗种子园
2、常绿阔叶树移植,一般采用:()。
A.带土球起苗 B.裸根起苗 C.截根起苗 D.带宿土起苗
3、种质资源保存的方式中,属于离体保存的形式是:()。
A.植物园 B.种质资源库 C.自然保护区 D.种子贮藏库
4、种子的安全含水量高于气干含水量的树种是:()。
A.云南松
B.桉类
C.油茶
D柏类
5、不属于种子长期休眠的原因是:()。
A.种皮坚硬B.温度低C.种皮不透水D.种皮不透气
6、辅助用地一般占苗圃总面积的()。
A.25%
B.30%
C.20%
D.15%
7、达到形态成熟的种子具有的特点是:()。
A.呼吸作用强
B.含水量高
C.种皮坚硬、致密,抗旱力强
D.种子不饱满
8、种实调制时,种子干燥可以采用晒干法的树种是:()。
A.栎类
B.云南松 C.油茶 D.杨树
9、室内温度保持在18~30℃的温室是:()。
A.中温温室 B.玻璃温室 C.低温温室 D.高温温室
10、母树林营建的主要技术措施是:()。
A.肥水管理B.疏伐C.子代测定D.松土除草 11.种子干燥时可采用日晒法的是()
A、松类种子B、栎类种子C、肉质果类种子D、特小粒种子
12.肉质果类取种的方法是()
A、日晒 B、阴干
C、堆沤
13.下列种子组合全有生理后熟现象的是()
A、桉树、桂花、银杏
B、杉木、桂花、银杏
C、杉木、马尾松、侧柏
D、桂花、银杏、假槟榔
14.下列种子组合全没有生理后熟现象的是()
A、桉树、桂花、银杏
B、杉木、桂花、银杏
C、杉木、马尾松、侧柏
D、桂花、银杏、假槟榔 15.优良林分中优良木所占的比例至少应达()
A、10%
B、20%
C、30%
D、40%
二、多项选择题(下列每题有多个选项,选对3分,少选得1分,多选、错选不得分,共计30分)
1、用芽接法繁殖苗木,嫁接时期一般以什么季节为宜。()
A、秋季
B、夏季
C、冬季
D、春季
2、种子形成要经过那几个阶段才能完成()
A、花芽分化 B、传粉受精
C、幼果发育 D、种子成熟
3、影响林木结实的因子有()
A、气候
B、天气
C、光照
D、土壤
4、造成种子减产的因素有()
A、病菌
B、昆虫
C、鸟兽
D、不合理的采种
5、种子园的区划包括()
A、种子园
B、子代林
C、道路
D、防火林
6、林木物候期观察的时期包括()
A、展叶期
B、开花期
C、种子成熟期
D、落叶期
7、种子采集前的物质准备包括()
A、采种
B、采种人的培训
C、库房
D、定山
8、苗圃中常用的有机肥有()
A、堆肥
B、绿肥
C、人粪尿
D、饼肥
9、根据种子的特性,种子贮藏方法可分为()
A、干藏
B、土藏
C、沙藏
D、湿藏
10、种子的湿藏有很多种,主要有()
A、露天埋藏 B、室内堆藏 C、沙藏 D、流水贮藏
三、判断题(下列判断正确的请打“√”,错误的请打“×”。每题2分,共计20分)
1.()苗圃地以南坡、西南坡或西坡为宜。
2.()选择苗圃要综合考虑各项条件,相对而言,土壤条件和水源更为重要。
3.()中小型苗圃道路系统的设置一般设有一级道路、二级道路、三级道路和环行路。
4.()生产中常用5~10%的硫酸亚铁溶液对土壤进行灭菌。5.()成年期健壮树木上采集的种子质量好。6.()一般不宜从孤立木上采种用于育苗。
7.()同一株优树上的枝条繁殖的苗木属一个无性系。8.()同一株优树上的种子繁殖的苗木属一个家系。9.()树木的种子通常在形态成熟后采集。
10()大叶栎、桂花、银杏等大粒种子宜用立木采摘法采集,柳杉、紫薇、柳杉等小粒种子宜用地面收集法采集。
四、简答题(每题10分,共计20分)
1、种子的级别有哪些?
6.林木种苗工程管理办法 篇六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苗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为进一步加强林木种苗工程管理,确保建设质量和成效,我局制定了《林木种苗工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1年12月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林木种苗工程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投资安排的林木种苗工程项目。
林木种苗工程包括:国家级林木种苗示范基地、省级林木种苗示范基地、林木良种繁育中心,林木良种基地、林木采种基地、苗圃、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室)、林木种子加工贮备设施设备和林木种苗信息化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林木种苗工程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 林木种苗工程的各类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建设项目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五条 林木种苗工程项目的审批主要依据是国家、省级林木种苗工程建设总体规划。林木种苗工程的建设项目坚持按项目投资、按规划设计、按设计施工、按标准监督检查验收的原则,实行监理制、招投标制,进行规范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林木种苗工程实行国家林业局、省、地、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四级管理体系。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项目法人责任制。
第七条 国家林业局成立林木种苗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研究部署工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协调计划、财政等有关部门,解决工程实施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
各地要加强对林木种苗工程的领导,成立林木种苗工程领导小组,安排、审议、协调工程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林木种苗工程总体规划编制、项目审查、审批,林木种苗工程项目实施的指导、组织、管理、检查、验收、监督等,并负责国家级、省级林木种苗工程实施的科技和管理干部的培训等工作。
第九条 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林木种苗工程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的编制、林木种苗工程项目的审核,项目总体设计的审批以及本辖区林木种苗工程项目实施的指导、组织、管理、检查、监督和培训工作。
第十条 地、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林木种苗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和技术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建立国家、省、地、县四级林木种苗工程信息管理系统,对工程实施进行监管,由国家林业局统一组织建设。信息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技术档案、工程实施进度、资金使用、信息反馈等报表、报告及总结等。
第三章 设计与施工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按国家批准的建设项目组织设计,严格按设计组织施工。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对工程设计文件审核,对工程施工等进行指导,保证设计与施工质量。
第十三条 林木种苗工程设计实行招投标制度、设计质量负责制。
第十四条 总体(初步)设计应按照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核批准,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十五条 总体(初步)设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指导思想及设计原则,建设内容、规模与布局,培育工程规划设计,基础设施与设备建设规划,投资概算及安排,项目的经营与管理,效益估算和位置图、场区布局图、各单项工程设计图等。
第十六条 作业(施工图)设计应按照总体(初步)设计编制,由直接管理项目建设单位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作业(施工图)设计的主要内容分别是:
国家级林木种苗示范基地、省级林木种苗示范基地:基本情况,设计原则、依据,作业区划〔包括种质资源收集区、采穗圃,播种区、无性繁殖区、移植区、试验示范区、工厂化育苗区(包括温室区、大棚区、组培区、全光雾扦插区、炼苗区)等〕,辅助生产工程设计〔包括土壤改良、土建、给水工程(水源工程、引水工程、灌溉系统工程、喷灌工程)、排水工程、道路工程、供电通讯工程、防护工程和生产配套设施(包括生产、加工机械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工器具设备、科研设备、生产用房及现代化育苗设施)等〕。
林木良种繁育中心、林木良种基地:基本情况,设计原则、依据,建设项目及规模,生产基地区划,土建工程、设施、设备规划,建园技术设计(包括无性系来源及数量,无性系配置,定植密度,嫁接方式,补植补接,子代测定试验方法,栽培技术要点等),经营管理措施(除草、施肥等土壤管理、树体管理,留优去劣及抚育疏伐管理,病虫害防治、隔离带及防火保护管理等)。
林木采种基地:基本情况,设计原则、依据,生产作业区设计〔包括面积规划、种子生产能力、基地林分管护措施(疏伐、卫生伐、施肥抚育)、病虫害防治技术措施等〕,土建工程设计(包括晒场、种子仓库、种子加工精选室、检验室等),种子加工处理设备及处理能力,种子检验仪器设备等。
苗圃:基本情况,设计原则、依据,圃地工程(即生产用地建设工程,将苗圃划分为播种区、无性繁殖区、移植区、试验示范区、工厂化育苗区等),辅助生产工程(包括土壤改良工程、给排水、道路、供电通讯、防护工程和生产配套设施等)。
林木种子加工贮备:基本情况,设计原则、依据,林木种子库面积、贮藏能力,晒场,种实处理机具、加工设备及处理能力,种子检验仪器设备,供电设施及供电能力等。林木种子低温库还应包括:制冷方式和温度、湿度控制范围,低温库主体工程设计(包括检验室、种子加工调制室、主控机房、配电室、给排水工程、中转库等,制冷设备机组及制冷能力等)。
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室):基本情况,设计原则、依据,主体工程设计包括检验室、软X射线室、贮藏室、标本室、超净工作室、准备室及办公室和检验仪器设施、设备等。
林木种苗信息化项目:基本情况,设计原则、依据,主体工程设计包括机房、办公室等,硬件、软件和网络结构等。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依据批准的设计文件,严格按照技术规程实施,不得二次转包,保证施工质量。土建、设施、设备等大型单项工程实行招投标和监理制,其标准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由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变更,报原批准部门重新审批。
第四章 计划与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安排和实施情况,组织编制下一项目建设投资建议计划,在每年9月底前上报国家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审核平衡后上报国家计委申请下达项目投资计划。
第二十条 未经国家林业局和国家计委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投资计划。确需调整,需报国家林业局和国家计委批准。
第二十一条 全国重点林木种苗建设项目以国家投入为主,地方必须安排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建立严格的检查和审计制度,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变资金的性质和用途。
第二十三条 林木种苗工程管理费由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解决,用于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对项目建设的监管。
第二十四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承建单位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及时准确地掌握资金到位、使用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逐级报送月、季、会计报表和信息资料。
第二十五条 实行建设项目法人代表责任制和工程主管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对违规使用资金的,要追究法人代表、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监督
第二十六条 建立林木种苗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制度,包括现场监督、情况报告监督、审计监督和追踪评价监督制度。
第二十七条实行国家林业局、省、地、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四级监督制度。
国家林业局对建设项目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地、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1—2次监督检查。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通报监督检查结果,并逐级上报。
第二十八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应每季度向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报送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情况和其它需要上报的情况。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将本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在下一的3月底前上报国家林业局。
第二十九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林业局给予通报批评,视情节轻重,对项目采取缓建、停建调控措施,并建议有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项目责任人(主管项目行政领导、项目法人代表)的责任。
一、投资计划下达且资金到位一年以上无正当理由尚未开工或建设严重超工期的;
二、擅自调整投资计划,或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的;
三、配套资金未按计划落实的;
四、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和内容的;
五、建设项目质量和标准未达到规定建设标准的;
六、项目责任人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
七、未按规定报送财务和建设情况的。
第三十条 任何建设单位或个人都有权直接向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反映项目建设中出现的资金违纪、建设质量等问题。国家林业局和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鼓励社会各界对林木种苗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六章检查验收
第三十一条 林木种苗工程建设项目的检查验收分为单项验收、阶段验收与竣工验收。
单项验收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已完成的某一单项目(如种子库、渠道、晒场、温室等),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
阶段验收是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按实施计划完成的任务组织的验收。
竣工验收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建设期限和内容完成后进行的验收。国家级、省级林木种苗示范基地由国家林业局组织竣工验收,其它林木种苗工程项目可由国家林业局委托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 阶段和竣工验收时,要成立检查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由林木种苗管理、造林管理、计划资金管理、审计和有关科研等单位的人员组成。
验收的主要内容:项目建设任务完成的质量、数量、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建设项目的效益。
第三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建设项目批准的或全部建设任务,通过自查,认为质量、数量符合要求,提出阶段或竣工验收申请,并向检查验收小组提供以下书面材料:项目建设工作报告;项目建设技术报告;完整的档案材料,包括有关文件、技术资料、图表及会计账目等必要的说明材料。竣工验收还应提交有资质的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 检查验收小组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各级下达的计划;国家、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程,采取内业(即技术档案、会计账目及规章制度等管理情况)与外业(生产建设情况、土建和设施、设备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验收。
第三十五条 验收小组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评定等级后形成验收报告,并由验收小组各成员签字。
验收报告的内容包括项目建设概况,验收情况、评价及等级,对项目建设的意见和建议。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的竣工验收,要及时将验收报告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三十六条 根据建设项目任务完成的情况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三十七条 对建设项目任务完成好、质量高的单位和贡献突出的个人,国家林业局和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给予表彰奖励;对于项目任务和质量完成差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要求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林木种苗工程申报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家林业局规划、项目和资金管理规定》(林计发〔2001〕203号)执行。
第三十九条 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森工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7.林木种苗营销体系构建 篇七
1.1 现代化营销观念不强
林木种苗营销观念基本上还停留在传统的推销阶段, 尚未建立以顾客为中心的营销体系。林木种苗营销仍然以传统的营销模式为主, 采取的是区域范围内广告宣传、顾客上门买货的营销方式, 绝大多数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的企业未能够建立明确的营销战略, 企业的营销策略缺乏针对性、实效性。
1.2 营销管理水平较低
林木种苗生产企业的营销管理水平不高:一是营销决策水平不高。林木种苗生产企业的管理者大多属于技术型人才, 对林木的种植、育苗等工作流程比较熟悉, 但是营销决策能力有限, 不具备制定系统的、科学的营销战略规划能力。二是营销体系不健全。部分林木种苗生产企业并未设立专业的市场营销部门, 营销流程不规范, 企业的营销活动未能够真正地做到以满足市场需求为导向, 营销执行力较差。三是专业的营销人才匮乏。导致林木种苗生产企业的营销策略明显滞后于市场竞争的需求, 营销计划的执行效果较差。
1.3 营销渠道比较单一
绝大数林木种苗生产企业都存在营销渠道比较单一的问题, 营销渠道的设计不够合理、科学, 分销渠道的效能比较低, 渠道覆盖范围十分有限, 现代科技发展成果利用率不高。
1.4 营销价格机制僵化
追求经济利润的最大化是企业存在的主要目的, 但是, 这并不意味着每时每刻企业都必须以实现经济利润最大化为主要目标。灵活运用营销价格机制, 建立自己的客户群, 提升客户的忠诚度、满意度是企业战略发展目标得以实现的有效保障。实践中, 绝大多数的林木生产企业营销价格机制存在僵化的现象, 对潜在的目标客户、竞争对手分析不全面, 就盲目地根据成本+利润的模式确定产品售价, 价格竞争力不高。
2 林木种苗营销体系的构建
2.1 树立现代化的营销理念
构建现代化的林木种苗营销体系, 首要地就是要树立现代化的营销理念, 这是营销模式创新、营销渠道创新的基础。首先, 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市场营销理念, 以满足客户的价值需求为导向, 将客户的利益、价值满足作为企业营销的核心, 提升客户满意度。其次, 树立整体营销理念, 林木种苗产品营销是一个系统的、复杂的过程, 依靠传统的销售员“推销”模式效果极差, 要树立整体营销理念, 成立专业的营销部门, 以营销部门为核心, 建立全员参与的营销体系, 建立内部营销、市场营销、关系营销、社会营销为一体的营销模式, 实施整体营销。最后, 树立生态营销理念, 林木种苗产品有害生物病发情况对种苗的质量、后续的生长都会造成严重的影响, 树立生态营销理念, 实施差异化营销, 是林木种苗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有效策略。
2.2 明确定位, 实施品牌营销
企业根据林木种苗的种类、质量确定市场营销目标, 明确市场定位, 制定具有针对性的营销策略组合, 实施品牌营销, 这对于提高林木种苗产品的品牌知名度, 促进潜在市场的开拓具有重要的作用。当前, 林木种苗生产企业数量众多, 产品质量参差不齐, 品牌影响力差别较大, 这就给企业品牌营销策略的实施提供了有利环境。首先, 塑造、打造自己的品牌, 通过各种媒体加大品牌宣传力度, 让更多的消费者认识、了解该品牌, 比如, 可以采取网络宣传、参加各种形式的展销会等形式向潜在的消费者“推销”产品, 提高产品的品牌知名度。其次, 提高林木种苗产品质量, 无论多么完美的营销方案都必须以产品的质量作为基础, 产品质量是品牌营销策略实施的基本保障, 因此, 企业必须要按照品牌化经营模式来优化林木产品品种, 提高林木种苗质量, 提升客户忠诚度、满意度。
2.3 拓宽市场营销渠道
以实体营销为主, 充分利用现代科技发展的成果, 创新营销模式, 拓宽营销渠道, 探讨实施电子商务营销的可行性。当前, 互联网几乎已经覆盖了世界上每个角落, 作为新兴的“第四媒体”, 互联网营销具有传播速度快、营销成本低、不受时空限制的优势, 建立林木种苗信息网站, 搭建企业营销电子商务平台, 一方面能够将企业林木种苗生产信息及时地公布, 通过网络传播给需求者, 另一方面还可以及时、准确地把握市场需求变化发展趋势, 了解客户消费需求的变化, 以便为企业林木种苗的种植、生产提供决策依据。
2.4 构建价格营销体系
当前, 林木种苗市场竞争异常激烈, 价格战是林木种苗生产企业常采取的营销策略。但是, 盲目地使用价格战往往会使企业陷于两败俱伤的境地。林木生产企业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胜, 就必须构建完善的价格营销体系, 首先, 常规林木种苗采用渗透定价模式, 渗透定价是在对主要竞争对手的销售价格、企业的生产成本全面研究分析的基础上来制定的低价营销策略, 目的是提高市场占有率, 薄利多销, 使竞争对手望而却步, 提升企业品牌的影响力。其次, 新品种采取撇脂定价模式, 新的林木种苗品种是企业实施差异化营销的“法宝”, 企业可以利用新品种的稀缺性, 采用撇脂定价模式, 提高产品的售价和企业盈利能力。最后, 采取价格浮动营销策略, 根据市场对林木种苗产品市场需求的变化, 在需求量较大的季节 (即销售旺季) 制定相对较高的售价, 而在市场需求低谷时则降低产品售价。
2.5 构建市场信息体系
林木种苗生产企业要完善市场信息体系建设, 及时收集市场需求信息, 并将这些信息反馈给企业的决策者、管理者。市场经济体制下, 企业是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 信息资源对企业的发展具有决定性影响, 构建完善的市场信息体系有助于企业的决策者及时掌控市场上消费者需求的变化、主要竞争对手采取的竞争策略, 便于企业制定自己的营销策略组合, 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3 结语
随着林木种苗行业竞争的加剧, 企业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建立自己的竞争优势、占得先机, 就必须构建适合企业发展的营销体系, 实施差异化营销策略, 以满足客户对林木种苗产品的基本需求、期望需求以及潜在需求, 逐步建立起企业的客户群体。
参考文献
[1] 杨建华.关于构建我国新型农产品营销体系的思考[J].经营管理者, 2009 (3)
8.试述林木种苗的产业化发展对策 篇八
林木种苗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是确保造林绿化质量的关键。我国林木种苗事业经过多年的努力已经取得了长足发展,为保降林业和生态建设的顺利进行,作出了重要贡献,保证了生态建设的需要。但是我国的林业种苗业还存在诸多问题,本文指出我国林木种苗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并系统地分析了产业化发展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林木种苗业 问题 对策
一.林木种苗业存在的几个问题
1、种苗总量严重供过于求,结构性矛盾突出
目前,我国国有苗圃已达到9000多个,从事苗木生产的个人和企业超过了30万户,生产能力不断增强,总量上已经远远超过了市场需求量。根据国家林业局场圃总站2005年雨季林木种苗供需情况通报,今年雨季种苗的剩余比例为70%:种子方面,雨季直播造林和育苗共需林木种子486万公斤,可供林木种子761万公斤,剩余种子200万公斤左右;苗木方面,雨季植苗造林共需苗木18亿株,实际可供应苗木70多亿株,剩余苗木50多亿株,大部分主要造林树种苗木均有剩余。
同时,由于苗木结构品种与生产需求不对路,以及苗木生产区域结构的不合理,种苗供需的结构性矛盾显得尤为突出。原因主要是服务体系不健全,信息不畅,种苗生产的盲目性依然很大,不能与市场需求很好地衔接。
2、生产单位经营运行机制缺乏效率,信息化建设缓慢
目前我国大部分苗圃没有建立起自己的管理信息系统,仍然沿用旧的管理模式,工作效率低,增加了苗木成本和管理难度,缩小了苗木利润空间。目前,集成的苗圃管理信息系统还没有一个苗圃能实现,即便是入库和销售以及相关数据处理大部分也是用手工或半手工来处理或进行帐本登记。随着苗圃生产能力的提高,种苗品种增加和交易量增大所产生的大量数据给传统处理方式提出了巨大挑战。
另外,苗圃信息化建设的滞后也使得苗圃自身无法与各级种苗信息网链接,这势必又造成了种苗的市场信息不畅,生产者找不到市场,需求者找不到苗源。这种信息阻断的情况无疑将成为制约种苗业发展的瓶颈。
3、科技研发与经济建设脱节,科技成果转化率低
据国外统计资料,发达国家经济增长的60%是依靠科技进步取得的。而在我国每年取得的500多项林业科技成果中,能够得到推广应用的不足10%,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林业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水平相当低。现在仍有相当数量的科技工作者脱离生产实际搞科研,使得许多科技成果仅能够停留在实验室阶段。根据去年的统计数字,我国林木种苗的的基地供种率和良种使用率分别为37%和43%,今年春季全国调度数据显示,大部分省区良种使用率偏低,个别省区仅为2%。
“科技链与产业链没有很好的结合”,取得的科技成果一直以来主要是靠主管部门通过行政手段进行推广应用,科研部门重研究轻推广,主动与生产单位结合的少。科研工作不能面向生产和市场需求,市场观念和商品意识淡薄,很难形成市场科研开发市场的良性循环。
二、林木种苗产业化发展对策
推进林木种苗产业化发展,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和要求,建立和完善4个体系。
1.生产供应体系
生产供应体系是林木种苗产业建设的主体。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以市场为导向,以国有种苗基地为骨干,国家、集体、个人多层次、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种苗生产供应体系。今后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对国有苗圃进行产权改革和产业化重组,将其纳入市场经济轨道,主要是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建立能按市场法则办事,彻底抛弃“等、靠、要”的思想,真正成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独立享有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实现经营管理机制由事业性管理转变为以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市场经济运行体制,自觉适应市场竞争要求。并在市场竞争中做强做大,正发挥国有苗圃的龙头和示范带动作用。
二是建设种苗生产龙头企业,龙头企业是种苗产业化的核心,它对于促进种苗产业化经营,推进种苗商品化、专业化进程,形成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具有关键作用。因此,要加快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的种苗业开发,大力培育区域性种苗业骨干龙头企业,建设包括国有种苗基地和非公有制种苗基地在内的多种类型的大型龙头企业。
2.行政执法和质量监督检验体系
种苗行政执法是种苗生产和经营有序进行的保障。种苗行政执法主要是指健全种苗执法体系,包括法律法规的制定、明确执法主体、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种苗案件查处等内容。种苗行政执法主要是创造公平有序的经营环境,打击无证生产和经营,维护种苗生产者、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科技创新和新技术推广应用体系
种苗产业是技术密集型的产业,种苗科技含量的高低是林业整体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林业三大效益的发挥,因此,依靠科学技术不断提高种苗的科技含量,是林木种苗发展的重要保证。一是要加强科技研发攻关,根据“相持阶段”生态环境建设最终苗木的使用方向,发展林木种苗定向培育技术,采取相应的培育措施,使种苗在形态、生理等方面满足生态建设要求;二是努力提高种苗科技成果的转化率。
4.社会化服务体系
社会化服务体系是一个复杂的、多层次的系统,可划分为四个子系统,即行政服务体系、信息服务体系、中介服务体系和市场体系。种苗行政服务主要是提供法律、政策、资金和规划、项目审批等方面的服务,对种苗产业发展进行宏观调控;信息服务包括各级种苗信息网的建设,提供生产和供求关系的信息服务,加强种苗生产的信息引导,减少或避免盲目生产和供求失调带来的损失;中介服务由行业协会或社会团体等相关中介机构负责,以营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为目的,為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提供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的社会化服务;市场体系的建设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种苗产业发展的必然要求。建立林木种苗交易市场,通过展览会、信息发布会等多种形式,为种苗供需双方提供交易场所和信息交流机会。
第一,转变职能,改善行政服务。林业主管部门要理顺管理体制,转换职能,由行政管理转向全社会公共服务,由单纯的业务指导、行政型控制转变到依法行政、发挥引导、规范、监管、服务上来。主要做好宏观调控,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通过制定有关政策和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引导种苗产业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发展。
9.林木种苗执法检验知识问答 篇九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所指林木种子是指什么?
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2、《种子法》立法的目的是什么?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水平,推动种子产业化,促进种植业和林业的发展。
3、林木种子用种质量纠纷如何解决?
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经营者赔偿后,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因使用种子发生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的方式是什么?
根据《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抽查暂行规定》的规定,林木种苗质量监督实行国家级和省级两级监督抽查制度。国家级抽查由国家林业局委托国家林业局南方、北方林木种子检验中心进行。省级抽查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级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
5、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是实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干部林木种苗质量管理责任制,加大造林使用林木种苗监督抽查力度,不断提高林木种苗质量,要严格市场准入制度,杜绝关系苗、人情苗,切实繁殖腐败行为。
二是实行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标签制度。凡是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营的林木种苗应附有标签。
三是实行林木种苗质量检验制度。在种苗调拨和出圃前,要按照国家或地方有关标准进行质量检验、并填写种子、苗木质量检验证书。
四是实行林木种苗订单制度。
五是实行林木种苗使用责任追究制度。六是实行林木种苗质量案件上报追踪制度。
6、林木种子生产档案应当记载哪些内容?
《种子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商品种子生产者应当建立种子生产档案,载明生产地点、生产地块环境、种子来源和质量、技术负责人、田间检验记录、产地气象记录、种子流向等内容。
7、苗木标签应标明哪些内容?
苗木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等事项。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销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中文标签。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必须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应当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
8、哪些是假、劣种子? 下列种子为假种子:
(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
(二)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
下列种子为劣种子:
(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
(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三)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
(四)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
(五)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
9、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具备哪些条件?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二)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三)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
(四)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10、申请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具备哪些条件?
申请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三)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0.林木种苗建设内容及设计标准 篇十
蓟县是具有30多亿年自然历史、8 000年人类文明史、自然环境优美、自然资源丰富、人文景观荟萃、文化底蕴厚重的中国历史文化名县。
蓟县林业担负着打造京津绿色生态屏障、护卫京津生态安全和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重任。多年来,蓟县林业结合实施大绿工程、生态环境重点县建设工程、山区综合开发工程和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围绕增资源、护水源、阻沙源、拓财源的目标,林业事业实现了历史性跨越。
一、苗圃建设内容
1、前期准备工作:
前期的准备工作包括踏勘、测绘地形图、土地调查、病虫害调查、气象资料收集等。
(1)踏勘
由设计人员会同施工和经营管理人员到已确定的圃地范围内进行实地踏勘和调查访问工作,概括了解圃地的现状、地权地界、历史、地势、土壤、植被、水源、交通、病虫害以及周围的环境、自然村落等情况,并提出规划的初步意见。
(2)测绘地形图
平面地形图是进行苗圃规划设计的依据。对设计直接有关的山、丘、井、房屋、坟墓,重点是高坡、水面、建筑道路等,对于苗圃规划设计直接有关的各种地形、地物应尽量绘入。对圃地的土壤分布和病虫害情况亦应标清。
(3)土壤调查
根据圃地的自然地形、地势及指示植物的分布,选定典型地区,分别挖取土壤剖面,观察和记载土层厚度、机械组成、酸碱度(pH值)、地下水位等,必 4 要时可分层采样进行分析,弄清圃地内土壤的种类、分布、肥力和土壤改良的途径,并在地图上绘出土壤分布图,以便合理使用土地。
(4)病虫害调查
主要调查圃地内的土壤地下害虫。并通过前作物和周围树木的情况,了解病虫感染程度,提出防治措施。对于园林植物病虫害发生有密切关系的植物,尤其要进行细致调查。
(5)气象资料的收集
掌握当地气象资料不仅是进行苗圃生产管理的需要,也是进行苗圃规划设计的需要。如生长期、早霜期、晚霜期、晚霜终止期、全年及各月平均气温、绝对最高和最低的气温、表土层最高温度、冻土层深度、年降雨量及各月分布情况、最大一次降雨量及降雨历时数、空气相对湿度、主风方向等。
2、生产用地规划
生产用地面积占苗圃总面积的80%左右,为了方便耕作,通常将生产用地再划分为若干个作业区。作业区可视为苗圃育苗的基本单位。
(1)播种区
培育播种苗、扦插苗、压条苗、分株苗和嫁接苗的区域,是培育苗木的关键区域,应选择圃地内自然条件最有利的地块,要求背风向阳、土质好、灌溉方便,必要时可做适当的土壤改良或架设高阴棚遮阴等工作。
(2)移植区
培育各种移植苗的区域,由繁殖区中繁殖出来的苗木,需要进一进培养成较大的苗木时,则应移入移植区中进行培育。,一般可设在土壤条件中等的地块,要求大而平整的地块,依照苗木的不同习性进行合理安排,成片种植,乔灌木达配,常绿与落叶树间作、集中管理、工厂化生产、为培育优良苗木打好基础。(3)育苗区
培育植株的体型、苗龄均较大并经过整形的各类大苗的耕作区。在大苗区培育的苗木出圃前不再进行移植,且培育年限较长。该区域定植的苗木应宽松,通风透光性都很好,可在树下进行套种,做到充分利用每一寸土地。大苗区的特点是株行距大,占地面积大,培育的苗木大,规格高,根系发达,可以直接用于园林绿化建设。
3、辅助用地规划
苗圃辅助用地包括道路系统、排灌系统、防护林带、管理区建筑用房、各种场地等,辅助用地是为苗木生产服务所占用的土地,又被称为非生产用地。进行辅助用地设计时,既要满足苗木生产和经营管理的需要,又要少占土地.(1)道路系统
苗圃道路系统的建设要应从保证运输车辆、耕作机具、作业人员的正常通行考虑,合理设置道路系统及其路面宽度。苗圃道路包括一级路、二级路、三级路和环路。
一级路(主干道):是苗圃内部和对外运输的主要道路,多以办公室、管理处为中心。设置一条或相互垂直的两条路为主干道,通常宽6—8m。
二级路:通常与主干道相垂直,与各耕作区相连接,一般宽4m,其标高应高于耕作区10cm。
三级路:是沟通各耕作区的作业路,一般宽2m。
环路:设在苗圃四周防护林带内侧,供机动车回转通行使用,设计路面宽度一般为4—6m(2)灌溉系统 苗圃必需有完善的灌溉系统,以保证水分对苗木的充分供应。灌溉系统包括水源、提水设备和引水设施三部分。
水源:主要有地面水和地下水两类。
提水设备:现在多使用水泵,可依苗圃育苗的需要,选用不同规格的水泵。
引水设施:引水设施分为渠道引水和管道引水两种。明渠,即地面引水渠道。管道灌溉,主管和支管均埋入地下,其深度以不影响机械化耕作为度,开关设在地端使用方便之处。(3)排水系统
排水系统对地势低、地下水位高及降雨量多而集中的地区更为重要。排水系统由大小不同的排水沟组成,排水沟和灌溉渠往往各局道路一侧,形成沟、路、渠整齐并列格局。(4)防护林带系统
设置防护林带是为了避免苗木遭受风沙危害,降低风速,减少地面蒸发及苗木蒸腾,创造适宜苗木生长的小气候条件。防护林带的占地面积一般为苗圃总面积的5%—10%。(5)管理区建筑用房系统
11.林业种苗管理及生产措施 篇十一
关键词 林业;种苗管理;生产措施
中图分类号: S723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673-890X(2014)24-0-02
1 研究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升,人们对环境保护问题也开始重视,林业建设就成为了其中的重中之重。贵州林业发展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八山一水一分田”给予了贵州林业发展的美好前景,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和环境保护观念的兴起,林业建设就成为贵州的必然选择。而种苗管理又是林业建设和发展的重要步骤之一,所以贵州的林业部门应当不断更新科技以加强林业种苗管理体系,针对主要的种苗选育进行深入研究,对其进行改良和创新,以增强种苗的适应性,从根本上提升林业种苗的科技含量。当前,贵州大部分地区的林业种苗生产和管理过程中均存在着较多的问题,因而首先需要对林业种苗生产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最终提出林业种苗生产及管理措施。
2 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2.1 供给大于需求
当前,贵州大部分地区的种苗市场的生产和供给带有一定的盲目性,许多种苗基本上已经达到了供给产量大于需求产量。
2.2 质量低劣
林业种苗的质量较为低劣,主要是种苗的优良程度较低,良种的供给和使用率只达到了大致30%和20%左右,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均存在着极大的差距。另外,种苗市场缺乏完善的生产标准,导致种苗质量参差不齐。种苗生产缺乏科学合理的技术标准。
2.3 市场混乱
当前,贵州的种苗市场法律不健全,社会服务体系不完善,种苗质量管理手段滞后。经营者各自经营,不能形成组织导致市场管理具有一定的困难。因而,种苗市场无证经营、品种炒作、造假和恶意虚假宣传等现象尤为严重。且种苗行业监管机制不健全,缺乏行之有效的行业机制。
2.4 结构不合理
当前,种苗市场的结果极为不合理,主要为:种苗的品种结构失调,市场上的品种需求与供给不相符,市场需要的特级品种供给不足,而一般品种却供给过量。同时,观察城市苗木绿化需求,当前苗木年龄的供求结构失衡,大苗供给短缺而小苗却过剩,就导致出现了年龄结构不合理的问题。
3 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3.1 缺乏专业人才
目前,贵州地处山区,自身的发展受到一定的限制,本身就极易造成人才流失。而林业种苗管理中最大的问题是缺乏专业的人才进行指导,当前主要是采用放养式的管理方式。种苗管理者大多数并不是专业科班出身,只知道挖坑种树且十分辛苦,并不能科学有效地提升种苗的存活率。这不仅造成了林业建设成果不显著还浪费了生产的时间。因为地区偏远和该行业待遇较差的特点,管理人员极为缺乏,专业人才供不应求。
3.2 缺乏资金
种苗管理是一项长期管理行为,周期长,风险大。短时期内很难得到回报,因而就造成了资金短缺的问题,致使该行业设施较为落后,人才缺乏的问题。人才的队伍不能得到充实也就极大制约了林业种苗的管理。
3.3 缺乏市场调查
当前,种苗管理工作效率较低,相应的服务体系不够完善,信息失真。贵州地区的种苗市场信息失真的问题会导致种苗管理者难以较为准确地获取市场需求,常常会导致某些产品缺乏而另外的产品却过剩的问题。失真的市场信息会造成种苗单调,供给与需求不相符,林地绿化质量低下等问题。
3.4 生产与管理能力差距较大
一般来说,树种与树种之间具有很大的差距。同一时间内,每一个树种的培养是不同的,但是种苗培育方面却具有十分大的问题,导致种苗市场需求与种苗选择存在着差距。
4 管理及生产措施
4.1 紧抓质量关
种苗行业应当改变放养式的管理模式,谨遵科学发展的观念,走持续发展的道路,将种苗生产和管理模式细致化,科学化。通过科学恰当的管理观念和技术,更好地为种苗生产和管理服务。
4.2 加强信息交流
信息交流对于种苗市场而言是十分重要的,是保证市场信息流通和管理效率的有效平台。所以,贵州当地政府应当加强对信息交流平台的构建,促进种苗行业交流,建立综合的服务体系。同时,还应当充分发挥计算机的智能化优势,利用电子信息技术使种苗生产和管理过程更为专业化和效率化,帮助市场形成良好的管理模式。
4.3 因地制宜的生产模式
种苗行业应该改变自身靠天吃饭的粗放型生产模式,不仅需要改变当前种苗市场中不考虑当地资源环境,盲目跟随潮流的现象,还需要能够因地制宜,根据不同地区的发展状况和资源状况实现种苗的生产模式。
4.4 重视种苗技术管理
选取优秀的种苗品种,通过先进的科学技术对种苗进行培育,把种苗质量放在第一位,以便树木能够更快更好地生长。同时,对劣质品种进行淘汰,为种苗培育奠定良好的基础。对品种进行选择之后,还需要对培育技术进行提升和管理,使种苗能够健康生长。
4.5 建立完善的种苗管理机制
在对种苗管理技术进行完善的同时,还需要对管理机制进行改革,将种苗管理机构的人员编制和经费等落到实处,使得种苗管理机构的服务质量得到提升,对管理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管理服务的培训,提高人员的服务意识,加强执法力度,对种苗行业的业务和创新能力进行提升。
4.6 进一步发展苗圃
进一步促进林业种苗的全方位发展,通过内部整合机制进一步理清管理机制,促进合作沟通,发展合作机制,扩大种苗管理的市场规模,合理对其未来市场进行规划。
12.林木种苗培育技术及发展趋势探讨 篇十二
关键词:林木种苗,培育技术,发展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 特别是生态建设和林业建设的快速发展, 对林木种苗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林木种苗不仅要满足数量需求, 更要满足品种多样化、品质优良化的需求, 质量需求成为社会进步和林业发展对种苗的第一需求。因此, 必须高度重视和加强种苗工作, 在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进程中, 要优先发展种苗, 要赋予种苗建设的重要基础地位。
1 我国树种培育的现状
虽然我国林业育种事业起步比较晚, 但近年来发展很快。特别是在一些重工业区树种的培育工作中有了很显著的成果。南方一些地区在20世纪60年代就开始进行对杉木子代的测定、杂交培育试验和种子园建设, 并进行了系列改良品种工作等, 杉木系列树种现在已进入第三代育种阶段。我国是杨树种植大国, 因为杨树具有成林快轮伐期短的特点, 因此, 是我国人工造林产业化的优选树种之一。各个种植地区在杨树育种方面都做了大量工作。近20年来, 杨树优良新品种层出不穷, 据不完全统计, 杨树的材积平均生长量提高到20%以上, 木材的密度也有所提高, 纤维含量也有所增加。桉树的种植育种工作很复杂, 我国仍以常规育种工作为主, 引入分子遗传工程研究后, 主要以无性系育种和抗性育种为重点研究目标, 在国家近年的林业科技攻关项目里, 也有计划有目的地开展了优树选择和杂交育种、无性系抗性育种、无性系繁殖以用无性系测定等研究, 他们还培植了一批母树林, 实生和无性系种子园以及桉树种质基因库。这些措施的有效实施, 极大地增强了市场竞争力。
2 林木种苗培育技术
2.1 育苗程序
美国在容器苗的培育上有一整套育苗程序, 他们将脂松容器苗分为幼苗建成期、高生长时期和木质化期3个生长时期。在种子催芽, 育苗基质制备, 容器的选择, 播种与覆盖, 浇水与施肥, 基质p H值及盐渍化控制, 苗木封顶控制, 炼苗, 育苗环境控制, 出圃或再培养等环节上都做得非常细致, 获得了理想的育苗效果, 培育的脂松苗木规格整齐, 活力旺盛。
2.2 种子处理技术
近年来国外推出了一项农场式的林地经营政策, 在低海拔地区耕地以外低产的农田上经营以阔叶树为主的森林, 其主要目的是改善环境质量, 增加休闲用地面积, 同时能够生产更多的木材。许多学者对欧洲白蜡、英国栎、欧洲甜樱桃等乡土树种种子的发育特征、休眠特性、贮藏特性、萌发特性等进行了深入细致地研究。针对不同的树种制定出了适宜的种子处理技术体系, 从种子采收时间, 贮藏条件, 处理时间和方法, 种子处理环境控制, 播种时间, 萌发环境控制等方面形成了一系列准确又规范的技术。
2.3 体胚苗生产技术
美国惠好公司具有完整、系统的针叶树体胚苗生产技术, 他们利用优良品种的针叶树种子为材料, 通过成熟的体胚发生系统产生体胚, 经严格筛选后采用包衣技术将规格基本一致的体胚制成人工种子, 便可以在温室内或大田上进行播种育苗, 我国对林木体胚苗的研究目前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 但大部分树种还处于体胚发生系统的建立过程中, 少数树种虽然初步建立了体胚苗生产体系, 但仍需要进一步完善, 要在实践中利用种子包衣技术大规模生产种子或苗木还尚需时间。
2.4 苗木施肥技术
苗木施肥过程是一个关键环节。据有关技术人员介绍, 一般对容器苗的施肥应采取精准的苗木鲜重控制机制, 这样可以在定期测定苗木的鲜重过程中, 根据不同时期苗木的增重情况确定施肥措施以及施肥的种类与数量, 以有效地掌握好施肥期和施肥方法。
2.5 做好灌溉水质控制
林业苗圃灌溉用水控制应该做到精准化, 具体的作法要定期测量灌溉水的p H值, 灌溉水金属离子的含量。
3 森林种苗培育的要点
3.1 认真做好种苗培育准备
针对生态公益林、用材林、经济林的实际情况, 认真研究今冬明春造林特点, 分析重建种苗需求, 适当扩大育苗规模。要充分发挥容器苗培育周期短、造林不受季节限制的优势, 提高造林种苗的生产能力。要积极推行订单育苗, 根据造林计划, 签订育苗合同, 不失时机地落实好造林苗的培育任务。重点容器育苗基地应按照与林业厅签订的容器育苗合同, 落实好具体生产任务。要大力推广芽苗移植、容器育苗等先进适用技术, 提高造林苗木质量和生产能力。
3.2 加强种苗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林业种苗主管部门对当年的种苗培育计划要早落实、早部署, 对种苗基地培育工作要加强技术指导和检查督促。受冰雪影响严重的种苗基地也要积极主动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汇报情况, 争取上级部门的支持, 加快基地的恢复重建。
3.3 加大种苗培育科技含量
实行科研与生产相结合, 提高种苗的科技含量, 是种苗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保证。近年来, 我们在种苗生产过程中, 加大了种苗生产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 先后推广了地膜覆盖育苗, 营养钵育苗, ABT生根粉, 根宝等育苗技术, 同时还加大新品种的引种示范工作, 逐步培育出适宜当地的良种壮苗, 为林业生态建设搞好技术服务工作。在抓好现有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同时, 国有苗圃与中国林科院联合开展种苗科研攻关项目, 重点研究课题为优良树种的繁育。
4 森林培育技术发展的趋势
4.1 森林的可持续经营战略
我国的森林资源经营目前已经进入了可持续经营阶段。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可分为4大经营模式, 其中包括森林的生态系统经营模式、生态为主的的林业产业模式等。森林培育在更加注重木材和非林业产品的生产、生物的多样性和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外, 还要不断调整和优化森林资源结构, 使森林具有保持水土的能力和森林服务功能。为建立一个可持续经营的森林支撑体系奠定基础。除此之外, 在一些森林产业服务技术上, 不利于优化环境的技术和物质将被逐渐淘汰, 如化学除草剂、化肥和农药等。
4.2 促进森林培育技术集约化
森林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 使木材等林业产品的需求大大增加。因此要求森林培育技术必须向集约化方向发展。即在充分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森林资源的基础上, 更集中合理地利用现代化管理技术, 充分发挥人的积极性。形成森林技术顺利地转向集约化。据悉, 发达国家早已有了短轮伐期工业人工林培育技术, 短轮伐期的技术包括遗传控制 (无性系造林) 、立地控制、密度控制、地力维持等, 短轮伐期的技术特点上生长周期短, 生长速度快。新的森林培育体系在短期内可以实现木材收获量大的效果。我国近年来也开始注重对这项技术的研究。
4.3 森林培育向定向化趋势发展
如何发挥森林的更大功能效益, 首先要在森林培育上应实行分类经营和定向培育。即森林在一个区域内划分成2部分:商品林和公益林。对于商品林又可以分成3大类:纸浆林木、建筑用材林木、单板用材林木等, 并及时形成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的相关生产加工企业。
参考文献
[1]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甘肃省张掖市林木花卉良种繁育示范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R]
13.陕西省林木种苗质量管理办法 篇十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全省林木种苗质量,强化林木种苗监督管理,确保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家林业局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抽查暂行规定》、《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建设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范围内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使用及管理等活动,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木种苗是林木种子和苗木的总称。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芽、叶等繁殖材料;苗木是指用林木种子繁殖的植物幼株。
第四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林木种苗质量的监督。各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承担林木种苗质量管理的具体工作。
各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应成立质量检验机构,专门负责本辖区内林木种苗质量的检验工作。第五条
主要林木的商品种苗生产者、林木种苗经营者应依法取得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对其生产、经营的林木种苗质量负责。
第六条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使用实行“一签两证”(即林木种苗标签、林木种苗质量检验证和森林植物检疫证书)制度。出圃、调运、使用的林木种苗应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的规定,妥善包装,附具“一签两证”。第七条
林木种苗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应分别建立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相应的档案。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阻挠林木种苗的正常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林木种子管理
第九条
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应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林木种子的生产、经营。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质量应达到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标准。
第十条
鼓励生产、经营、使用林木良种和林木种子采种基地生产的林木种子。
第十一条
从省外调入林木种子,实行林木种子调拨证制度。林木种子经营者从省外调入林木种子时,应经市、县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同意,到省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办理林木种子调拨证。
申请办理林木种子调拨证时,申请单位应提交有关材料,说明调拨林木种子的原因、种类、数量、产地、调拨时间等情况。
第十二条
全省飞机播种造林用林木种子(简称:飞播用种)应优先使用本省自产林木种子,实行统一经营、统一供应。
第十三条
省级飞播用种单位每年应委托市级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对飞播用种质量进行检验。
受委托的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抽样检验,同时封存一份样品用于复检或仲裁检验;在飞播开始前30天(春播马尾松除外)完成检验并出具林木种子质量检验证书。
第十四条
飞播用种实行凭证用种制度。由飞播用种单位提出申请,到省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统一办理《林木种子使用证》。申请《林木种子使用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飞播用种报告及省级飞播用种单位意见;
(二)种批质量检验证书;
(三)森林植物(种子)检疫证书;
(四)林木种子调拨证;
(五)省林业厅规定的其它相关材料。未按上述规定提交材料或材料不全的,不予办理《林木种子使用证》。未办理《林木种子使用证》的林木种子,不得用于飞播造林。
第三章
苗木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造林规划指导苗木生产。坚持就地育苗、就近调剂的原则,以县为单位,苗木自给率应达到80%以上。确需跨县(区)调运的,应事先征得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苗木调拨许可证。各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调入苗木质量的监管工作。
第十六条
大力推广应用生根粉、容器育苗等新技术,增强苗木培育科技含量,优先培育树种对路、品质优良的乡土树种和林木良种苗木。
第十七条
国家投资或以国家投资为主的林业重点工程项目苗木采购推行公开招标制度。公开招标时,应明确规定苗木质量标准,参加竞标的单位和个人应出具林木种苗经营许可证。第十八条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苗木质量标准公示制度。在造林作业设计完成后,造林开始前,将拟造林树种的苗木质量标准以行政村等为单元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第十九条
国家投资或以国家投资为主的林业重点工程项目造林苗木出圃或调拨前,应经县级以上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并对合格苗木出具质量检验证书。
苗木调运到造林现场后,由直接造林人员对苗木质量按照公示标准进行抽查验收,对达到质量标准要求的苗木签字认可,用于造林。直接造林人员有权拒收达不到质量标准要求的苗木。第二十条
国家投资或以国家投资为主的林业重点工程造林用苗木应当使用国家或地方标准规定的合格苗木。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应对造林地新栽植苗木质量及时进行检查,发现使用不合格苗木造林的,应限期重造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林木种苗质量的监督管理,逐步推行林木种苗质量信得过认证制度,建立健全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体系。
第二十二条
省级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受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全省范围内林木种苗质量的监督抽查和检验,受理因林木种苗质量发生纠纷时的仲裁检验。市、县级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可以受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辖区内林木种苗质量的监督抽查和检验。
第二十三条
各级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第二十四条
林木种苗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验制度。抽查的范围、对象、方法及结果判定等执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及规定。
国家或省级抽查后,应将抽查结果通报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实行省级以上抽查的单位和个人,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同一内不得另行抽查。
第二十五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提前下达林木种苗质量抽查任务。受委托的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应制定抽查方案,报经下达任务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抽查。受委托的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持《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进行抽查,不得预先通知被抽查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规定抽取样品数量,不得要求被抽查单位超数量提供,也不得向被抽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检验费用由委托单位提供。被抽查单位应无偿提供监督抽查所需林木种苗。
第二十七条
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应在检验结束后1个月内,将检验结果及时反馈被抽查单位或个人。
被抽查单位和个人对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抽查结果。
第二十八条
各级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收到被抽查单位和个人的书面意见后,应当在10日内书面答复,并抄报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必要时可由承检单位复检一次。第二十九条
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监督抽查检验过程应当有详细记录,检验数据和判定结果应当准确无误,严禁弄虚作假。
第五章
责任与义务
第三十条
林木种苗质量管理实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责任制。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有关责任制度,并由主要领导对本辖区内的林木种苗质量负总责。
第三十一条
各级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对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检验结果不真实的,吊销有关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的资格,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
林木种苗质量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凡因林木种苗质量造成经济损失或造林质量责任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
国家投资或以国家投资为主的林业重点工程使用苗木质量达不到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要求的,或未对苗木质量标准进行公示的,或证签不全的,一律视为苗木质量不合格,不予造林验收和拨付资金,兑现有关政策。
第三十四条
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依法对林木种苗质量进行抽查时,被抽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抽查。拒绝抽查的,林木种苗质量按不合格论处,并予通报。
第三十五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包庇、纵容生产经营使用假冒伪劣林木种苗的,或阻挠、干预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正常工作的,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
林木种苗质量案件实行上报跟踪制度。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应加大对生产经营假冒林木种苗、发布虚假收购信息案件的查处力度,及时上报查处结果,并进行跟踪检查。对查处不力或不如实上报的,应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七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严肃查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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