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聘用合同协议书(15篇)
1.解除聘用合同协议书 篇一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解除聘用合同协议书电子版 ——文章均为 WORD 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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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单位):
乙方: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 〔XX〕 号聘用合同。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工作需要,经漳平市 xx(指主管部门)和人事局同意,乙方调整 工作。甲、乙双方就解除合同,经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 年 月 日签订 〔XX〕 号聘用合同;二、甲、乙双方互免对方赔偿(补偿)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三、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签名(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放在乙方个人 。
甲方签名(盖章):
乙方签名: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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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 同志考上 , 经其本人提出解聘申请,根据《 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XX]35 号)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我校同意与 同志于 年 月 日解除 20 年 月 日双方签订的“特岗教师”聘用合同.该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及见证单位各执壹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甲方法人代表(签字)乙方(签字): 甲方单位公章: 甲方主管部门见证(公章):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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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部门(甲方):
职
工(乙方):
甲方因工作需要临时招用工作人员,乙方申请应聘。经研究,甲方同意招聘乙方为临时工,并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为个月 二、工作任务 乙方同意并
服从甲方的工作需要,在 岗位承担工作。
三、劳动纪律 甲方应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内,应自觉遵守国家和省规定各项劳动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台州学院临时用工暂行办法》等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积极完成工作。
四、劳动时间与劳动报酬 1、甲方保证乙方在工作期间实行五天工作制,每天工作 8 小时。原则上不安排乙方加班,如确因工作需要,经与劳动者协商后,可以适当加班,加班后用人部门应安排其调休,如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调休的,则给予 20 元/天的加班补助费。但每月加班最多不超过四天。
2、乙方基础工资标准为 元/月,岗位津贴元/月,试用期内享受上述工资的 80,合计为
元/月,行驶里程津贴为
元/公里。
3、甲方每月日前如期发放工资,由学校财务处统一发放。发放形式为
。(①领据领现金形式,②银行工资卡形式)。
五、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1、合同期内,乙方提出申请,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合同期满内不再续订的,甲方将从次月起停止缴纳乙方的保险金。
2、在合同期内,乙方因工受伤,,或患病、非因工受伤的(需台州市各公立医院证明),甲方将按照《台州学院临时用工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六、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国家有关劳动保护规定,包括有关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规定,切实做好乙方工作期间中的安全与健康。
2、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3、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为,可以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七、终止解除劳动协议条件 1、在合同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用人单位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学校规章制度的;
(4)无理取闹,打架斗殴者;(5)不履行合同,不按质量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或考核不称职的;(6)学校因教学、管理、技术条件等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原劳动协议无法履行或岗位编制调整需裁减人员;(7)严重失职,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8)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在合同期内,下列情况之一者,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1)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2)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临时工在孕期、产假期内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在合同期内,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人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1)被招工、招干或考入学校学习的;(2)用人单位不能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3)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临时工合法权益的; 4、任何一方需要解除劳动协议,应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另一方。
八、违反协议责任 一方违反协议,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其后果和责任,按有关政策予以适当赔偿。
九、调解与仲裁 双方履行本协议如发生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协商无效,当事人可在争议发生六十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
不服,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天内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或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本协议期限届满自行终止。
十二、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用工部门、临时工本人和学校人事处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用人部门负责人:
年月日年月日 人事处(盖章):
人事处处长:
年月日
2.解除聘用合同协议书 篇二
无效主义
无效主义是指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时,保险合同自始归于无效的原则。《法国保险契约法》第 21 条第 1 项规定:"因要保人之故意隐匿或虚伪告知时,倘其行为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人对于危险之评价者,保险契约无效。"无效说认为告知义务是保险合同的成立要素,因此如果告知义务人违反了告知义务,保险合同应该自始无效。我们知道,合同无效是自始确定无效。从无效的后果来看,当事人于合同无效时,需恢复原状,使得各方均处于订立合同之前的状态。对于一般的合同,如果存在财产给付和信赖利益损失的情况,双方应返还财产,有过错的一方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保险合同特殊之处在于,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只是做出了承诺,而并不存在给付财产的情形。既然合同自始无效,保险人从开始就确定地没有遵守其承诺的必要。如此,保险人仅仅向投保人返还其交纳的保险金就足够了。对于恶意投保人,其要承担向保险人赔偿信赖利益损失的责任。如为了订立合同而做的准备,支出的成本等等。但是无效主义不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和利益,即使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违反了告知义务并没有对合同造成任何影响,而愿意保留合同也无济于事。无效主义不利于鼓励交易。
意思合致说认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当事人对于合同成立有关所必要的危险程度及范围,必须有完全的意思合致,因此投保人应该就其所知道的一切重要事实告之,否则保险人对于自己所承担的危险,即不能明确地认识其内容为何,有悖于意思合致的要求,从而保险合同实质上发生错误,如果因为合同订立之时不告知的保险事故发生而造成了损害,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所以,保险合同的成立,以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危险程度及范围等,以意思表示完全一致为必要。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即是为了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既然当事人一方违反了告知义务,其结果就是合同双方对保险标有关状况的意思表示没有达成一致。这直接导致了合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效力。但是晚近以来,学说惯例和立法则认为,告知义务的目的,在于使保险人"得据以为危险估计之决定,及以定其保险费及保险金额之多寡。"意思合致说遭到否定的同时合同无效说也随之成为无源之水。
解约主义
解约主义是指保险人在他方违反告知义务后的一段时间内享有合同解除权。解约主义与无效主义的区别在于:在解约主义下,保险人享有选择权,或可以解除合同,或可以通过加收保险费或减少保险金额而使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大多数国家如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采用此种立法例。我国新订《保险法》规定了保险人的解除权。从新订《保险法》第16条规定来看,虽然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下,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都有权解除合同。不过在故意和重大过失两种情形下,解除合同的后果有着较大差异。
1、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在保险人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免除上,不论故意不实告知对合同解除前保险事故的发生有没有影响,也就是说保险人于此时并不需要证明不实告知与保险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其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即被免除。在保险费的退还上,于投保人故意不实告知的情况下,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是他的一项法定权利。
2、投保人重大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在保险人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免除上,只有在不实告知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才可以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免除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在保险费的退还上,在投保人重大过失不实告知的情况下,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从这一规定来看,对故意不实告知的情形,法律似乎是通过免除保险人的举证责任,并授予保险人取得保险费的方式来惩罚故意不实告知的投保人。
3、年龄误告的特殊规定。
不论是新订《保险法》的第 32 条还是先前的《保险法》第 54 条,都对人身保险合同中,年龄的不实告知做了特殊规定。新订《保险法》第 32 条第 1 款第一句前半段将保险人的解除权仅仅限制在了"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的情况。后半段规定了"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这一规定排除了故意与重大过失时免除保险人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情形,保险人仍然要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即使是在解除合同的情况,保险人也应该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该条第 2 款规定了在"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以有两种方式来平衡自己与投保方的利益:其一,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其二,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第 3 款规定了"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要将多收保费退还给投保人。但是从新订《保险法》第 38 条的规定来看,第 32 条关于在少交应付保险费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较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更具有可操作性和实现性。
(作者单位:北京市国脉律师事务所)
3.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 篇三
存根2012第 号
兹有本单位职工:姓名,性别,身份证号 码,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公司自 年 月 日起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特此证明。
(本证明一式两联,此联为单位联)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骑缝章)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2012第 号
兹有本单位职工:姓名,性别码,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公司自 年 月 日起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特此证明。
送 本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篇二:解除(终止)劳动劳动合同证明书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兹有本单位职工_____,性别__,年龄___,工作岗位_____,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__,现住址______________。劳动合同期限为__ 年,从___年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或______________)。
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劳动合同法》第___条第___款第____项规定,本单位解除
动合同。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劳动合同法》第___条第___款第____规定,该职工与本单位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为___年__月___日。
该职工本单位工作年限为___年___个月,发给___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
特此证明。
(用人单位盖章)(转载于: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劳动者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与该职工的劳
有关说明:
1、“劳动合同期限”请填写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2、“解除劳动合同”要在相关空格栏中写明原因: 本人意愿:①自动离职②因自动离职被除名③因本人原因并由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非本人意愿:①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②因用人单位原因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3、终止劳动合同要在相关空格栏中写明是“劳动合同期满”还是“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请及时将档案移交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同时通知劳动者在本证明开具之日起60日内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有关事宜。篇三: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
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
字第 号
根据《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第 条第 款
第 项的规定,我单位与 于 年 月 日解除聘用合同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篇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证 明 书 同志系我单位员工,性别,身份证号,年 月参加工作,年 月起在我单位工作,已签订劳动合同。现因(请选择如下其中一项打“√”):
□
1、协商一致解除(由用人单位提出)□
2、协商一致解除(由个人提出)□
3、劳动者单方解除
□
4、劳动者试用期内解除
□
5、用人单位裁员
□
6、因用人单位违法,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
7、因劳动者违法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
8、因劳动者非过失性原因,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法40条规定)□
9、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我单位决定从 年 月 日起与该同志解除劳动合同。特此证明。
员工签名:
用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证 明 书 同志系我单位员工,性别,身份证 号,年 月参加工作,年 月起在我单位工作,已签订劳动合同。现因(请选择如下其中一项打“√”):
□
1、协商一致解除(由用人单位提出)□
2、协商一致解除(由个人提出)□
3、劳动者单方解除
□
4、劳动者试用期内解除
□
5、用人单位裁员
□
6、因用人单位违法,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
7、因劳动者违法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
8、因劳动者非过失性原因,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法40条规定)□
9、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我单位决定从 年 月 日起与该同志解除劳动合同,工资发至 年 月份,特此证明。
员工签名: 用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证 明 书
同志系我单位员工,性别,身份证号,年 月参加工作,年 月起在我单位工作,已签订劳动合同。现因(请选择如下其中一项打“√”):
□
1、劳动合同期满;
□
2、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3、劳动者死亡或者失踪;
□
4、用人单位破产;
□
5、用人单位停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
□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我单位决定从 年 月 日起与该同志终止劳动合同。该同志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 元人民币,依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我单位依法支付其经济补偿共计 元人民币,工资发至 年 月份,特此证明。
员工签名:
用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篇五: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范本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xxx同志,性别,身份证号xxxxxxx,系我单位聘用职工,该同志与我单位协商一致,已正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4.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 篇四
根据《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浙政办发
〔〕117号)第( )条( )款,本单位于 年 月 日与 解除聘用合同(合同编号: ),特此证明。
(盖章)
年 月 日
根据《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第 条第 款规定,解除、终止与 的聘用合同,解聘、终止时间为 年 月 日。如有争议,可依据《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裁决。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5.解除聘用协议通知书 篇五
乙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要求解除与广州市xxxxxxxxxx有限公司的雇佣关系,解除雇佣合同的日期为: 年 月 日。
二、甲方已向乙方支付全部的雇佣费用,乙方不得再追究甲方任何赔偿。
三、双方承诺,除本协议约定外,双方无任何合同争议及纠纷,并特此声明,不再就有关雇佣关系的权利义务事项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向乙方追偿违约金,乙方向甲方追偿赔偿金)
四、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名盖章之日起产生法律效力。
甲方:广州市xxxxxxx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证号码:
6.擅自离职合同自动解除吗 篇六
我公司有一员工因与公司领导产生分歧,拒不完成公司交办的任何工作,公司因此一直未发放其工资,该员工与领导交涉不成后便擅自离开公司再未返回,不久公司收到其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工资报酬并且支付经济补偿金,申请书上载明其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公司未支付工资为由解除的劳动合同,但公司从未收到其任何形式的解除通知,请问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这笔经济补偿金?
专家回复:
贵公司不需要承担这笔经济补偿金。若员工以此索要经济补偿金,则必须能证明他已经告知过公司以此理由解除劳动关系。
从法律定义上来说,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具体到本案,员工是以自己一方的解除意愿为依据的,并未经过公司同意,这只是解除权的属性条件,若要对外产生法律约束力,员工的解除意愿还需要通过外在的载体进行表达才能产生效力,而该员工没有告知过公司,因此以上情形只能认为其从未向公司告知过本人行使过这一权利,声称的解除理由和解除后果自然也不能对公司产生法律效力。
换言之,第一,员工是否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解除权,取决于公司存在本条规定下的违法情形——这是解除权是否成立的条件;第二,员工需要证明其曾经以这一理由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这是解除权的行使生效条件,两者缺一不可。
7.解除聘用合同协议书 篇七
编号: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与乙方_________原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的合字第________号 _________合同,现因________使_______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该合同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予以解除。因解除合同给_____方造成损失计_________元,由_________方负责赔偿。赔偿金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 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分_______次付清,特此协议
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并经鉴证机关审查证明后生效。协议书一式_________份,由双方各收执________份,鉴证机关收存一份,送______________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鉴(公)证意见:
经 办 人:
鉴(公)证机关(章)
年 月 日
8.解除合同协议书 篇八
甲方:***********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身份证号:
因***县城市规划调整,甲方原公司住所地不能再进行汽车维修业务,故甲乙双方就原签订的《维修车间承包合同》解除事宜,签订本协议,双方自愿遵照执行。
一、双方自愿于
****年**月**日解除2014年5月31日签订的《维修车间承包合同》。
二、合同解除后,双方对原合同约定的未履行的承包期限不再履行,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三、合同解除时,乙方还欠甲方承包费
元(大写),折抵乙方原支付的保证金
元(大写)后实际欠甲方承包费
元(大写),于
****年**月**日前付清,如无法付清,自愿从
****年**月**日前按月利率2%承担欠款利息。
四、合同解除当日,乙方向甲方交付原承包的维修车间,双方当场清点附属设施及车间物品,并罗列清单签字,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物品或房屋损坏,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当结清合同解除前该车间发生的所有费用,甲方自合同解除之日起对该车间发生的费用承担责任。
六、本协议自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乙方签字后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9.解除劳动合同与仲裁时效 篇九
甲公司与王某订立派遣员工劳动合同书, 派遣王某至乙公司工作,合同有效期为2008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王某于2008年9月25日被乙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于当日离开乙公司。
王某于2009年11月8日向A市B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甲公司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恢复劳动关系。A市B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其请求事项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原告对此决定不服,向B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提起劳动仲裁的日期已超过1年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判决对王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庭审中,王某、甲公司、乙公司三方各执一词。
派遣员工王某称:
2008年9月25日自己刚一上班就被乙公司领导找去谈话,乙公司领导以所谓的公司内部组织架构调整,无法安排王某的工作岗位作为理由,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即刻办理工作交接,当天离开公司,自己迫于无奈只得当天离开公司。但自己从未收到甲公司和乙公司两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两单位既没有办理过退工手续,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之后与甲公司和乙公司多次电话交涉,而两单位却互相推诿,直到2009年11月1日才拿到甲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那么从2008年9月25日至2009年11月1日应视为劳动关系存续。认为甲、乙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关系此举不符合劳动法有关解除劳动合同条款,违反了劳动法强制性规定,属无效行为。因此要求法院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2009年11月1日才从乙公司处拿到甲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该日应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自己是2009年11月8日提起劳动仲裁的,所以并没有超过仲裁申请期限。
用人单位甲公司称:
我公司与王某订立的派遣员工劳动合同书的有效期为2008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派遣王某至乙公司工作。2008年9月28日收到乙公司退回派遣员工王某的通知,称公司内部组织架构调整目前无法安排王某的工作岗位,要求停止10月份社会保险,9月25日起退回到用人单位。我司遂于收到乙公司退回通知次日便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快递到乙公司,由乙公司转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我司已尽到及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员工没有收到与我司无关,且劳动争议的发生超过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的规定,一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要求驳回王某的诉求,维持一审判决。
用工单位乙公司称:
确认用人单位甲公司所称上述事实。员工没有收到解除合同通知系员工自己不来领取,并非公司有意不给,且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是用人单位甲公司的义务,王某与我司没有劳动关系,我公司没有义务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2008年9月25日已将王某退回用人单位甲公司,不应承担因解除劳动合同所引起的法律责任。最为重要的是员工在离职1年内没有及时提起劳动仲裁,是员工王某放弃自己劳动仲裁的权利,王某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尽管现在后悔了,但却已经过了仲裁申请期限。因此要求法院不支持王某的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争议应该说基本事实三方无多大异议,关键在于案件的程序争议,许多单位与员工长期以来对法律是重实体,轻程序,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这是法律规定,自然无异议。关键是在本案的事实基础上如何适用法律的规定。在此,我们先看下关于劳动争议时效的几个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当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年5月1日施行之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劳务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不能想当然地认为用工单位已将员工解除或终止,用人单位就没必要重复工作。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解除的主体不同,一般有员工单方解除即辞职,那就应该有书面辞职信;如是双方或三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有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书,如是单位单方解除,更应当有单位出具的解除合同证明并送达到员工。否则用人单位就像本案的甲公司一样无法举证员工已经收到解除合同证明。且不论实体问题即解除是否合法,单就程序问题就已经埋下了祸根。
由于劳务派遣员工一旦提起劳动争议,涉及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劳动者三方,对用人单位来说面临用工单位退回劳动者如何处理确实是个考验,对用工单位来说退回的风险同样存在,并非一退解千愁。用人单位不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时有发生,只要这份证明没有出具或没有送达到员工,对用人单位始终是个风险,而且员工一旦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会引起用工单位对用人单位的劳务服务质量的严重质疑,甚至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败诉的法律责任,这也为劳务派遣单位敲响了警钟。
10.解除工程合同协议书 篇十
乙方:------有限公司
丙方:-------工程有限公司
监理公司:-------监理中心有限公司
乙方于 200--年--月--日与-----有限公司(甲方更名前公司)签订了-----有限公司---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本协议书前甲、乙双方针对本工程签订的所有合同、补充协议书等合法有效文件(以下统称为“原合同”),现甲、乙、丙、监理公司四方就解除上述合同、补充协议书等原合同事宜经充分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均自愿同意解除“原合同”。
二、甲方、乙方和乙方的关联方针对本工程所签订的涉及到甲方义务等,包括但不限于执行中甲方的担保责任等内容,由乙方负责自行解决,并承担因此引起的所有责任及甲方因此所受损失。
三、乙方、丙方必须按业主、监理要求无偿提供完整符合工程竣工验收要求的承包范围内已完成部分的工程竣工验收所需资料:乙方负责完善XX年1月21日前施工工程部分的资料,丙负责完善XX年1月21日后施工工程部分的资料,乙方整理完善的资料由丙方负责检查和接受,并负责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监理公司对乙方、丙方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检查和监督,并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四、乙方“原合同”完成工作内容(-------------等)工程造价:
1、200--年---月---日前完成部分: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公司--------造价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结果下浮5%,作为乙方“原合同”此期间完成工作内容的结算。
2、20---年---月28日至20---年--月---日期间完成部分:按-----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审计结果,作为丙方完成乙方“原合同”此期间完成工作内容的结算。
五、工程款支付:
1、乙方、丙方必须对甲方前期已支付各项工程款(含针对本工程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20---年---月--日甲方给乙方冷却塔工程前期施工单位------工程有限公司的借款人民币-----万元)按其财务要求予以确认,并按要求开具正规税务发票,否则,甲方有权不支付有关工程款项。
2、本协议第五条第1款乙方“原合同”完成工作内容结算款的支付:
2.1该部分工程现存的质量问题,由乙方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整改。整改费用合计----万元(小写:------元),由甲方从乙方结算款中扣减后代为支付给相关单位。
2.2本协议第2.1条质量整改工作完成,并通过有关质量检测部门验收后,支付至最终结算款95%(本款项分两个月支付,每月支付一半);剩余5%为质量保证金,保修期按国家规定执行,在整体工程验收完两年后按实际发生的费用结算,余款无息返还乙方。质量保证金在乙方提供等额银行保函后,甲方可予先行支付。
3、本协议第五条第2款丙方完成乙方原合同工作内容结算款的支付:
3.1按甲、丙双方新合同及联合声明等约定支付条款支付。
3.2乙方承诺一次性返还丙方前期管理费、钢筋、资料完善等有关费用---万元(小写:----元),并由甲方从乙方工程款扣减后直接支付给丙方。
4、工程款支付时,乙方必须按甲方财务规定进行前期已支付工程款的确认并提供发票,且必须在乙方补齐前期已支付的各项工程款发票后才予支付后期各项工程款。
八、“原合同”履约保证金:在乙方按甲方财务要求确认并完成本协议约定内容后,与工程结算款一并无息返还。
九、乙方前期代付临时场地租赁费人民币-----元(小写:----元)由乙方提供相关票据后同工程结算款一并支付;乙方前期代付司法鉴定费用人民币-----元(小写:----元)按甲、乙双方于20---年----月21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承担比例(即双方各承担一半)同工程结算款一并支付。
九、20---年---月21日后,施工的------等工程所涉及的债权债务由-----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担,并承担因此引起的所有责任及甲方因此所受损失。
十、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一、本协议书一式十二份,甲方五份,乙方三份,丙方三份,监理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工程建设监理中心 乙方(盖章):
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章):
11.解除租赁合同协议书 篇十一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原于年 月 日签订的 合同,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该合同于 年 月 日予以解除。并就解除商铺租赁合同,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签字生效后乙方在天内将铺位退回甲方。如乙方不按时退租,每逾一天,需向甲方支付元的违约金。
二、乙方需交清租金、水电费等一切费用。
三、退租时原有水、电等应该保持正常,乙方不得损坏铺内设施和原装修,损坏应照价赔偿。
四、与相关费用结算清楚后甲方向乙方退回所收共计 元的押金。
五、因乙方未能按期办理完退租手续或给甲方产生任何损失,甲方有权用押金冲抵所欠费用或损失。
六、乙方退租给他人产生的任何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原于年 月 日签订的 合同,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该合同于 年 月 日予以解除。并就解除商铺租赁合同,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签字生效后乙方在天内将铺位退回甲方。如乙方不按时退租,每逾一天,需向甲方支付元的违约金。
二、乙方需交清租金、水电费等一切费用。
三、退租时原有水、电等应该保持正常,乙方不得损坏铺内设施和原装修,损坏应照价赔偿。
四、与相关费用结算清楚后甲方向乙方退回所收共计 元的押金。
五、因乙方未能按期办理完退租手续或给甲方产生任何损失,甲方有权用押金冲抵所欠费用或损失。
六、乙方退租给他人产生的任何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12.村委会不可单方解除承包合同 篇十二
某村村委会于1996年同9户村民签订了联产承包责任制合同,承包期15年,合同上盖有村委会和县政府的公章。随后,承包人投入大量物力和财力,将旱地改成水浇地。2007年初,村里开会宣布将原来承包的土地收归集体,村民重新分配承包土地。村委會是否有权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法院应当依法维护原合同的效力,发包方毁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因行政部门违法干预而毁约的,应由行政部门承担违约责任。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先由发包方赔偿,再由应负责的行政部门负责处理,发包方无力赔偿的,如果承包合同未到期,可以按赔偿数额抵除承包人应缴交的承包金额。”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村委会作为发包方,无权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如果村委会执意单方面解除合同,是违约行为,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承担。对村委会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的行为,承包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律保护他们的合法承包权。如果他们在经济上已受到损失,可在起诉书中一并提出,按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请求责任者赔偿。
(作者联系地址: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邮编:413000)
13.解除勘查合同协议书 篇十三
甲方:新晃山梓矿业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湖南恒炬勘查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于2014年1月17 日签订了新晃县鲍溪矿区重晶石铅锌矿《地质勘查合同》,根据该合同第六条第2款,合同生效后,甲方 1个月内或中途超过 1个月资金不到位,本合同自行终止。截止2014年3月23日,甲方未将合同的第一笔资金支付给乙方,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具体解除条款如下:
一、甲乙双方对解除合同行为予以理解,且自愿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违约责任;
二、该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另行与第三方签订相关合同。
三、自本合同之日起,乙方不再是新晃县鲍溪矿区重晶石铅锌矿普查勘查单位。
四、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代表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盖章):代表:
14.解除聘用合同协议书 篇十四
编辑为您准备了关于《解除合同协议书:解除买卖合同协议书》的文章,希望对您有帮助!
解除合同协议书:解除买卖合同协议书
甲方(原合同出卖人):
乙方(原合同买受人):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双方于 2007 年 9 月 24 日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该合同),编号为:
二、双方在签订本协议后,甲方同意乙方自动退房,解除该合同。甲方就签署该合同收取之楼款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返还乙方。
三、原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后随之作废。甲方在乙方签署本协议并到房管部门备案后,即可以任何方式处分该房屋。
四、订立本协议及办理有关手续所需之一切费用,包括手续费、费及政府有关部门之收费等,均由乙方支付。
五、在执行本解除协议过程中如产生争议,甲乙方双方应尽力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六、本协议由甲乙双方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后,经鞍山市 处 之日起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五份,甲方两份,乙方、市 处及房管部门各一份,五份协议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15.浅析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 篇十五
[关键词] 劳动合同;订立;解除
【中图分类号】 D9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3)12-061-1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自1995年实施《劳动法》,推行劳动合同制以来,劳动合同为劳动制度改革、稳定劳动关系、使劳动关系走向法制化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实践中,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时普遍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有些问题,非常值得我们去认真思考、研究。
《劳动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这就是说,在订立劳动合同之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二者可以自由协商劳动合同的内容。但在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往往将合同的主要内容制定成格式化、定型化的条款,而作为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劳动者很少有或根本没有修改权。劳动者往往只有缔约或不缔约的选择自由,而不像缔结一般经济合同那样,双方当事人均可以作出要约、承诺,即仅可以对劳动合同表示不接受,而不能提出反要约。这种局面实际上是与“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的法律精神不相符的。为了改变这种局面,我们可以首先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采取措施,尽量缩小劳动者与企业的不平等地位,另外,对企业适当增加税收,用于加大职业培训的力度。(2)通过进一步立法来防止企业控制权的膨胀。(3)强化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 通过工会与企业进行集体谈判,并签订集体合同将劳动关系的大部分内容确定于集体合同内。
一、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任何情况下,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给予了劳动者极大的单方解除权,目的是保护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者地位。但是,在当前的现实中,仍然有占很大比例的劳动者,他们在行使这种单方解除权,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说走马上就走,不按法律规定以书面形式提前30日通知企业,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或给正常生产经营带来了麻烦。为什么这些劳动者连30日都等不及呢?究其原因主要是:(1)这些劳动者的履约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他们已经养成了做事儿十分随意的习惯。(2)有些劳动者是因为受过企业的出资培训或住着企业分配的住房,当他们行使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时,需要按协议的规定,向企业赔偿培训费或退房。现实中他们往往是基于“跳槽”的目的要解除劳动合同,但又不愿意从兜里往外掏培训费,因此,他们常采取不辞而别的方法,来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目。
要想遏制当前的这种事态,可采用如下措施:(1)加強法制宣传和教育,不断增强劳动者的守法意识和履约意识。(2)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可在合同中明确违约责任。除了约定一方当事人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要给予赔偿外,最好还要约定违约金,使其对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约束作用。对于企业出资培训的职工,企业要在培训前,与职工订立培训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对原劳动合同需要变更的,要及时加以变更。同时,明确约定培训结束后,不按约定的期限为企业提供服务的,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以免事后扯皮。(3)规范企业行为,使个个企业都能遵守国家人才交流的规定,不采取不正当的手段,互相“挖”人才,做到“君子爱才,取之有道”,保证人才的流动有序性,从而改变劳动者随意“跳槽”的局面。
二、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赋予企业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比赋予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要小得多。立法上严格限定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但是一些企业,特别是某些非公经济性质的企业,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不依法进行。现实中,它们随意或武断地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举不胜举。如采取“买断工龄”的手段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以所谓“经济裁员”的名义大面积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滥用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等。他们的这些作法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产生上述情况的主要原因是:(1)某些企业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或内部结构调整中,为了轻装上阵、压缩人工成本,而不顾劳动者的利益,采取各种非法的手段,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2)企业未依法健全内部规章制度,他们往往只从本单位的利益出发(3)企业内部缺乏劳资抗衡机制。建议可采取如下对策来改变这种局面:(1)国家和地方应注重立法,对实施《劳动法》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地制定出相应的新法规、新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来调整和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使其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有序进行,杜绝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随意性。进一步发挥劳动监察和仲裁机构的职能,对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条款进行监督检察,及时对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予以纠正。(2)充分开拓、 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把工会履行职责的重点转移到维护劳动者权益上来,使企业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要听取并重视工会的意见。
通过上述方法相信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能更加完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能更加充分的得到保障。
作者简介:韩杰(1991-),男,汉族,河南新乡人,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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