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书及民事再审申请书(精选11篇)
1.申诉书及民事再审申请书 篇一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民事申请再审及刑事申诉案件受理流程
作者: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发布时间:2010-08-13 10:02:4
5一、受理流程
1、登记、编号:来诉人员请先到立案庭导诉台(位于省法院西北角外侧一楼)进行登记并领取编号条。未经登记,一般不予接待。
2、提交材料:
(1)申请民事再审的来诉人员持导诉台发放的编号条到立案二庭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大厅(位于四号楼一楼)提交申请再审材料。
(2)刑事申诉案件来诉人员持导诉台发放的编号条到相应地区的案件受理室向接谈人员提交申诉材料,接谈人员将听取您的诉求并进行法律解释。
第一组:负责信阳、周口、漯河、商丘、焦作、三门峡。接待室位于省法院西侧立案楼307室。电话:0371-65763637。
第二组:负责洛阳、鹤壁、许昌、濮阳、济源、郑铁。接待室位于省法院西侧立案楼202室。0371-65763622。
第三组:负责郑州、开封、南阳、新乡、安阳、平顶山、驻马店。接待室位于省法院西侧立案楼408室。电话:0371-65763648。
3、民事申请再审材料提交完毕后,请您安心返回。我们将对您的申请或申诉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我们将及时发送受理通知书或立卷审查。请保持地址确认书上填写的联系方式正常使用,以便接收我们发送的有关通知。如欲了解受理情况,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请拨打受理大厅咨询电话(0371-65755105、65755106),刑事申诉案件请与原接待人员联系。
二、案件受理后,我们将进行调卷等工作。由于案件较多,调卷需要一定期间,请您耐心等待。卷宗调齐并确定承办法官后,案件进入审查程序,承办法官将根据您提供的联系方式主动与您联系。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关于民事申请再审受理审查程序有关事项的提示
及承诺
作者: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发布时间:2010-08-13 09:58:2
3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各方当事人:
为方便您诉讼,保证您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特将民事申请再审受理、审查程序的有关事项提示并承诺如下:
一、申请再审人提出再审申请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应当属于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以申请再审的范围。(对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不予受理裁定申请再审和对维持原判的再审判决申诉的案件,由我院立案庭负责。)
二、申请再审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84条的规定,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申请再审人应提交证明生效裁判文书的送达回证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裁判文书实际生效日期的相应证据材料。
三、请申请再审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2条的规定并参照我院制订的再审申请书样式,规范书写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另加4份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建议用A4纸并同时提交电子文本。再审申请书不符合规范要求或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我们将退回请您补正。
四、请申请再审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3条的规定,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一、二审及再审裁判文书原件或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4份;原审主要证据复印件和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及再
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提交的材料(建议用A4纸)不符合上述要求或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我们将退回请您补正。
五、请申请再审人认真、详细地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如您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或按您确认的送达地址、联系方式无法向您送达传票,我们将按您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11条的规定,本程序中我们一般采取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诉讼文书。如按照申请再审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确认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诉讼文书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3条的规定,本程序可以采取审查申请再审材料、审阅原审卷宗、询问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或组织当事人听证等审查方式。阅卷审查的,调卷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八、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本程序中不停止原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执行。
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31条的规定,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后,申请再审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再审的,或不服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向作出驳回裁定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
十、您提交的申请再审材料经审查符合要求,我们将在法定期限内发送受理通知书;承办法官确定后,承办法官会根据案件审查情况按照您提供的联系方式与您联系。请您耐心等待并注意查收受理通知,按照法官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诉讼。如需咨询受理情况,可拨打咨询电话或上网咨询;如需了解案件审查情况,请与承办法官联系。
十一、我们郑重地向您承诺:我们将认真、细致、客观、公正地审查各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事实与法律依据,严格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保证公正、廉洁司法。欢迎您本着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
咨询电话:0371-65755105、65755106
2.申诉书及民事再审申请书 篇二
一、对申请再审理由第五款规定的研究
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五款规定“对案件审理需要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 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可以申请再审。上款事由涉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十八条明确规定,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 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据上述规定, 法院负有为当事人收集其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义务, 并在无法收集时负有对当事人说明的义务。如果法院尽其所能收集证据, 当事人因法院不能够收集到证据而申请再审就毫无道理, 再审也于事无补。《若干规定》第二条“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 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假设再审时把“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证据作为再审理由就既不合理, 也非事实。退一步讲, 如果允许当事人随意通过迟来的再审获得“迟到的正义”, 无异游戏诉讼。况且, 法院的生效裁判被推翻重来会丧失判决的既判力、确定性和预期性。
二、对申请再审理由中第六款规定的研究
第六款规定是“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本规定首先需要明确“原判决裁定”是一审、还是二审的判决裁定, 因为二者均可能引起再审。若一审生效的裁判因适用法律错误而导致再审, 当事人可以积极行使上诉权, 通过二审予以救济。当然, 一审案件产生既判力已经表明当事人没有通过上诉救济权利, 可认为是其真实意愿和选择, 因为每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人和选择人, 他人很难阻断其行使再审权。其次, 若二审生效裁判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导致再审, 应探究在什么情形下会发生一审、二审法院使用法律错误而导致再审?
总之, 该项规定关键应当明确, 第一, 在民事诉讼中有没有防止和救济法官错误适用法律的“阻隔”程序装置;第二, 有无预防错误适用法律做出生效裁判的救济程序 (立法职责) ;第三, 有无关于法官错误适用法律做出裁判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救济制度?如果有此规范, 完全不用当事人申请再审, 如果没有, 应完善民事立法, 如何可能由当事人申请再审救济呢。况且当事人的法定听审权、辩论权、质证权、律师代理权、上诉权, 以及上级法院、检察院与人大的法律监督权等, 均有保障诉讼程序合法可信和公正的作用, 如果法院错误适用法律裁判导致不公, 应当通过司法监督、上诉等“公法”救济程序矫正, 为何由当事人申请再审以“私力”救济呢?假如有前所未有的超出当事人、法院和法官知识经验范围的特殊案件在审理时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当事人申请再审又有何益。退一步看, 假设法官故意错误裁判案件而产生既判力并引起了再审, 那么再审、三审是不是多此一举呢?
三、申请再审理由第七款的研究
第七款规定“违反法律规定, 管辖错误的”法院应当再审。民事诉讼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等管辖方法。不论哪一级法院受理同一案件, 均应在遵循法治统一性下秉持“同样的案件同样处理”、“同等情况反复适用”原则。比如管辖规定的“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移送只能进行一次”、当事人可以约定管辖法院的规定中均蕴含了人民法院具有同等审判功能和公正处理案件的本意。所以即使法院“违反法律规定, 管辖错误的”的情况下不当受理并审理了案件, 也未必产生不公正审判结果。
四、当事人申请再审理由第十款的研究
第十款是“违反法律规定, 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本规定使人浮想联翩:什么情况下、什么审判主体能恣意剥夺当事人辩论权, 使案件产生既判力 (否则何来再审) ?会是合议庭、审判长、院长抑或其他权力主体?本问题产生前提是:首先法官在司法审判程序是否能真正独立地审理案件而不受任意干预;其次是社会组织或个人有无影响司法程序的机会与可能?抑或法律规范是否设置了足以消除不当干预司法裁判的保障机制。第三是法律是否为当事人提供了方便有效的诉权救济。如果回答是肯定的, 该款规定中申请再审就会被证伪, 因为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 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该规定明确排除了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司法审判权的干预。除非检察官、法院或法官无视司法公正和程序正义有意为恶, 不可能出现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生效裁判。既如此又何来申请再审?如果法院外因素剥夺当事人辩论权, 那是外部社会制度与法律执行问题, 非法院与当事人之力所能救济。第十款规定由此被证伪。
假如一、二审程序无法有效监督和保障审判不“违反法律规定, 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 再审程序如何能有效监督保障呢?可见问题的实质是民事程序效力维护性以及审判独立有效与否的问题, 实在无关乎再审申请权之有无。所以, 司法裁判“结果是否合乎客观真实无从检验, 只能由程序的正确来间接的支持结果的妥当性, 程序问题具有其重大的意义是显而易见的。”“审判结果是否正确并不是以某种外在的客观标准来加以衡量, 而充实和重视程序本身以保证结果能够得到接受则是共同的精神实质。”可见审判结果的可接受性并不在于多加几道过滤程序。
五、当事人申请再审理由十二款规定的研究
第十二款是“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该规定可以分为两部分来考察, 首先是“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情况, 其次是“原判决、裁定超出诉讼请求的”情况。法院在审查当事人诉求或诉讼焦点时有所遗漏的情况, 在实践上可以预料, 也可以依法救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在辩论或上诉过程中通过重申或强调被遗漏的主张和诉讼请求来提醒法官, 保护其诉讼利益。即使一审裁判后发现遗漏, 也可以通过上诉、复议或请求再审予以救济。当事人也不会听任诉讼请求被遗漏而不关注、不及时救济而延宕至再审, 因为再审不仅消耗法律资源, 也会减损当事人诉讼利益。明智的当事人不会无视法庭裁判遗漏诉求而不力争并寄望于再审。所以本项规定发生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即使有也可以用复议或抗诉等通常诉讼手段救济, 无需再审, 对发生概率很低且有诸多救济方式的情况重复救济, 本身就是对立法与司法资源的浪费。况且法院的裁判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从根本上违反“私法自治”、“严守中立”、“司法自我谦抑”和“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原则, 实质是民事审判与救济程序的逻辑性统一而不是再审救济问题, 而且设置一道又一道诉讼程序来保证先前程序的立法思想明显误入了“循环论证”的歧途。
有学者指出“法院的裁判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体现了司法对纠纷的最终解决, 涉及到国家的法律权威。因此世界各国都在不同程度上重视和维护法院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民事审判不能无条件地“有错就改”、“有错必纠”而轻易放弃对裁判既判力的维护。既判力是保证法院裁判效力的“防洪墙”, 能够防止司法判决被随意地推翻重来, 根本上维护着法院裁判的预期性和可信性, 从源头上过滤着再审案件案的不当滋生。如果两审终审制度无法保证法院的“审判能算数”、“生效能执行”、“结案能了事”, 再审程序即使转化为“第三审普通程序”也会突破法院裁判的终局性, 严重威胁社会对司法的信心与信仰, 并且从根本上丧失法律的正当性、效力性和可预见性等基本价值, 也不利于社会私法秩序的维护与再生产。当然无法否认“不正确的裁判也有被固定的危险, 然而, 如果没有既判力制度, 四处将会充满不可忍受的法律不安全的状况, 相对而言前一弊端要更小一些。”
摘要:本文以实践手段纾解再审程序与民事诉讼制度之冲突, 必先祛除再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再审条款之冗余与逻辑混乱, 调适再审程序功能扩张引起的民事诉讼基本功能与民事再审程序纠偏补缺功能之间冲突。
关键词:民事诉讼,再审程序,申请再审由
参考文献
[1]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M].王亚新, 刘军荣译.北京: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11:17.
[2]罗森贝克, 施瓦布, 哥特瓦尔德.德国民事诉讼法[M].李大雪译.北京:中国法治出版社, 2007, 11:1151-1152.
[3]傅郁林.审级制度的构建原理[J].中国社会科学, 2002 (4) :84-99.
[4]谷口安平, 王亚新, 刘军荣译.程序的正义与诉讼[M].北京: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11:4-5.
[5]谷口安平, 王亚新, 刘军荣译.程序的正义与诉讼[M].北京: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11:5.
3.申诉书及民事再审申请书 篇三
内容摘要:再审检察建议的效力和适用范围都是再审检察建议制度的重要内容。目前,再审检察建议的效力非常模糊,其适用范围也不够明晰,从而为再审检察建议的运用造成了诸多障碍。要发挥再审检察建议应有的作用,既需要检察机关重视和合理运用,也需要法院的支持和配合。本文通过分析再审检察建议的效力模式、适用范围法律规范及实践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完善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制度。
关键词:再审检察建议 效力模式 适用范围 问题和对策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对一些确有错误的法院民事裁判,不采用抗诉形式,而是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由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重新审理的监督方式。
一、再审检察建议的效力模式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再审检察建议的效力模式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效力模式的构建,主要有三类:一是赋予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同等效力,即检察机关向同级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后,法院必须启动再审。二是由法院一般部门(如审监庭)对再审检察建议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采纳,并进行回复。三是由法院特殊部门(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检察建议提出的理由是否成立,并作出决定。[1]第一类将再审检察建议等同于抗诉,实质上是赋予各级检察机关对同级法院有抗诉权,将导致检察权的膨胀,法院判决的既判力难以得到保障。[2]后两类均不具有程序上启动再审的强制性,法院具有实质上的审查决定权。二者的区别在于适用不同的审查程序,使再审检察建议获得不同的效力等级。2013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实施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监督规则》)明确了检察建议不具有与抗诉相同的效力、不得与抗诉同时使用的一般原则,否定了第一类效力模式,但其对效力模式的规定并不全面。
再审检察建议虽称之为“建议”,但并非毫无强制力,“建议”之前冠以“检察”二字说明这是一种行使国家权力的方式,应当具有国家的强制力。[3]这种强制力弱于抗诉,应当是一种程序性的效力,即人民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正式反馈给检察机关,没有依法反馈将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其强制力不在于必然启动再审程序,而在于必然启动法院对是否启动再审的审查程序。笔者认为,再审检察建议效力模式应包含两个要素:一是反馈机制,主要是法院方面的反馈,包括对再审检察建议的接收、审查、决定、回复等内容。再审检察建议的效力模式决定反馈机制的基本形态,反馈机制体现和巩固再审检察建议的效力。二是效力补强机制,由于再审检察建议的强制力弱,同级监督的实现还需要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措施予以保障。例如,《监督规则》第117条规定了跟进监督和提请上级院监督的两种后续监督方式来补强再审检察建议的监督效力。
(二)当前再审检察建议效力模式存在的问题
再审检察建议的效力模式不够明确完整,自身结构存在一些问题,由此衍生出一些在实际中运行的困难。
1.再审检察建议缺乏明确的反馈机制,对协调工作的依赖程度过高。再审检察建议具体适用的法律依据只有检察机关的《监督规则》,无法规范法院的反馈行为,由此产生了两个后果。一是实践中法院的反馈形式存在较大差异,受理再审检察建议的部门、审查机构的级别、审查方式、处理结果的回复方式以及再审后是否告知检察机关开庭、检察机关是否派员出席再审、再审结果是否送达检察机关等环节上,做法大相径庭。二是再审检察建议发挥监督效果,高度依赖“法检”之间协商沟通,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院的态度。有数据表明,检察机关与法院的沟通协调程度与再审检察建议的运行情况呈正相关。这可能促使民事监督的工作重心转向与法院的沟通协调,从而影响监督本质,也可能产生依附法院决定的现象。
2.缺乏跟进监督的具体规范。《监督规则》第117条规定,对检察建议逾期未回复以及检察建议处理结果错误的,检察机关可以跟进监督或者提请上级检察院监督。这样的做法存在四个实际问题:一是法院逾期未回复的如何认定,由检察机关与法院单独协商,还是由检察机关向法院发出催促期限作为判断依据。二是再审检察建议的处理结果错误与否由提出该建议的检察机关认定,还是由上级检察机关认定。三是跟进监督的方式是否包括所有的民事监督手段,能否重复运用。四是再审检察建议过多的依靠后续监督方式可能无法树立自身的权威性,降低当事人的信任度。
3.再审检察建议适用少,法院采纳率较低。以天津市为例,辖区内的各检察机关均使用过再审检察建议,2003年至2013年的11年间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共218件,其中基层检察机关提出201件,占92.2%,基层检察机关平均每年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8.3件。18个区县院中,11年间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5件以下的有13个院,占72.2%。可见,适用再审检察建议的主要是基层检察机关,但各基层检察机关提出的数量偏少,适用的情况参差不齐,不均衡。再审检察建议的采纳率也不高,采纳总数88件,平均采纳率40.4%,基层检察机关采纳总数83件,采纳率41.3%。采纳率为40%以下的有10个基层检察机关,其中采纳率是0%的就有6个基层检察机关。一些检察机关为了考核重数量轻质量,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缺乏针对性和说理性,影响监督效果。
二、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
一般而言,符合再审情形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调解书均可以适用再审检察建议,即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法院启动再审三者适用的基本情形是一致的。《监督规则》将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13种再审情形分成两类,将其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和“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两个情形设定为“应当提请抗诉”,其余11种情形则可以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以引导各级机关优先采用再审检察建议开展同级监督。同时,《监督规则》第84条规定了适用再审检察建议的例外情况,即适用法律错误的、枉法裁判的、经同级法院再审的、经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裁判的。除此之外,只要符合法院再审情形,即可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监督规则》第87条还对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的衔接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检察机关一般不得再向上级检察机关提请抗诉。为了避免两者混同,一般不允许在同一个案件上既发再审检察建议又提请抗诉,或先发再审检察建议后提请抗诉。但是由于再审检察建议强制力弱,如果法院置之不理或者拒绝启动再审,而案件又确有明显错误的,检察机关仍然存在向上级检察机关提请抗诉的可能。
(二)再审检察建议适用范围存在的问题
1.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的区分不明晰。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的区分与衔接应当明确、顺畅。《监督规则》虽然规定11种再审情形“可以”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但这是倡导性的,而非强制性规定,无法实质区分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另外,再审检察建议强制力弱,又缺乏反馈机制与跟进监督的规范,法院若置之不理或拒绝启动再审,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检察机关还可以视情况向上级检察机关提请抗诉,即再审检察建议还是要依靠抗诉作为后盾。这样做有把再审检察建议实际效力架空的嫌疑,导致实践中更倾向使用抗诉,闲置再审检察建议。
2.再审检察建议无法解决“倒三角”的问题。目前,基层检察机关适用再审检察建议范围狭窄,《民事诉讼法》确立“法院再审前置”,普通案件经过法院再审后,进入检察机关的案件会有所减少。同时案件一旦经过二审,因级别管辖会进入市级检察机关,而不是基层检察机关,基层检察机关的案源只有一审生效后再审的案件。《监督规则》还对受理一审未上诉案件做出了限制,基层检察机关能够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寥寥无几。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的办案压力仍主要集中在市级检察机关,基层检察机关适用再审检察建议无法帮市级检察机关减压,反而会将原本可以提请抗诉的案件留在市级检察机关。
3.对调解书进行监督的难题。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行政诉讼的目的是监督法院公权力行使,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不是介入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因此,《监督规则》规定了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可以适用再审检察建议进行监督,排除了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调解书。但在实际案件中,当事人双方的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较少,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却很普遍。尤其近年来大量涌现的虚假诉讼案件,当事人往往通过恶意串通达成调解,侵害案外人利益。在打击虚假诉讼的制度手段还不完善的情况下,案外人对以调解书为依据的执行有异议,可以就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再审,但却不能就该调解书向检察机关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监督,这种不对等安排也不合理。
三、改进再审检察建议制度的对策
(一)明确再审检察建议的效力,完善反馈机制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共同制定再审检察建议制度的司法解释,以提高其执行力。二是详细规定再审检察建议的接收部门、实体审查部门、审查方式、决定机构、审查回复时限和回复方式等。建议由法院立案部门负责接收,由审监庭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全面的书面审理,必要情况下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并在3个月内作出再审或者不予再审的裁定,审查结果应及时送达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检察机关。启动再审的,应将法律文书及时送达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检察机关,通知检察机关派员出庭。确保检察建议与审判监督程序的有效衔接,将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顺畅地转化为法院内部监督。
(二)明确跟进监督的规定
法院审查再审检察建议的期限以3个月为宜,逾期未回复的,检察机关应当先督促法院及时履行职责,告知合理期限内回复,若无回复可提请上级机关抗诉,依法监督该案。若法院处理结果错误,如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检察机关认为法院不予再审的裁定不当或法院再审后不纠正错误的,应当及时向上级机关备案,由上级机关作出抗诉或者其他处理的决定。明确对下级检察机关提请跟进监督案件的处理程序、监督方式和适用情形等,可以按照程序违法、结果错误、处理不当等分类,分情况选择提出抗诉、提出检察建议等。
(三)明确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
一是以监督力度与违法程度相适应为原则,进一步区分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的适用范围和衔接关系。再审检察建议应适用于能够通过再审程序予以纠正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同时案件的错误要比较明显,比较容易认定,这样有利于实现同级监督。如果违法情形严重则应适用抗诉。另外,可以根据实践中法院采纳率较高的案件类型拟定优先适用再审检察建议的情形,并由上级机关建立引导机制。二是制定再审检察建议的专项规范,明确案件的适用条件、处理流程、法律文书撰写等要求,杜绝造假和滥用。注重法律文书的说理性,真正引起法院的重视,提高采纳率。
(四)适当增加依职权发现的案件
《监督规则》第23条规定了民事诉讼监督的三种案件来源,其中第三种“依职权发现”可以充分发挥民事检察监督的能动性。检察机关应严格遵循《监督规则》的规定依职权发现案件,基层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办理其他案件、新闻报道、网络媒介等途径发现案件线索,增加案源。同时,应正确行使《民事诉讼法》赋予的调查核实权,在主动行使检察权时保持中立原则。对于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调解书,本文建议对此类案件适用再审检察建议进行监督。具体原因:一是法院调解已成为当事人恶意串通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惯用手段。对此类案件进行监督既能保障法院合法行使司法权,也能与法院一同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维护司法权威。二是对此类案件适用再审检察建议十分必要,如果仅适用普通的检察建议,只能对诉讼程序是否合法进行监督,而此类案件诉讼程序问题往往不是关键,关键在于原审中未出现的第三人提出了新的主张和证据,案件事实需要重新审理。如果监督方式无法对案件的结果产生实质影响,错误无法得到纠正,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障。三是增加对调解书的再审检察建议监督可以适当扩大案源,增加再审检察建议适用的机会。
注释:
[1]参见李德恩,李江宁,陈祺:《论再审检察建议的制度化》,载《吉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5期。
[2]参见张红卫,边明科,韩新举:《浅析增强再审检察建议效力模式之构建》,载《才智》2013年第2期。
4.民事再审申诉状经典版 篇四
年XX月4日出生,现羁押于银川市女子监狱。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XXX,男,汉族,XXXX年X
月X日出生,个体,住XXXXXXX号,电话:XXXXX
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XXXXXX 住所地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石嘴山
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XXX)XXXX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现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请求:
一、请求撤销XXXX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
二、本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原审判决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系合伙关系,以申
请人至今示履行约定的合伙义务,已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的合伙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合伙协议,但是本案的事实是XXX年XX月XX日申请人与XX及XX三.人共同签订了《合作开发协议》,申请人占有总股权的50%,.
被申请人雷刚与李红伟各占总股权的 25%,所以合伙人应为申请人、被申请人XX、XXX三人。原审判决在另一个合伙..
人李红伟即必要共同诉讼人不知情的.情况,却判决解除了三人的合伙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各合伙人解除合伙协议,必须经过清算程序,了结合伙事务。但是在没有经过合伙清算的情况下,原审判决就判令解除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雷刚的合伙关系,实属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二、原审判决程序违法。
本案涉案标的额为243万元,按照相关规定,本案的一审审理法院应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而不应当是XXX人民法院,原审法院判决程序明显违法。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再审,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X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5.申请再审、申诉的一般流程 篇五
一、再审、申诉的提起
1、谁可以申请再审、申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申请再审人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判决、裁定、调解书列明的当事人;
(2)对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案外人;
(3)上述当事人或案外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继受人。
2、申请再审、申诉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另外,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3、在何时申请再审、申诉?
(1)申请再审期限: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2)提出申诉的期限:申诉没有期限限制,如果当事人找到新的证据或事实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均可提起申诉。
4、向哪个部门申请再审、申诉?
再审申请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即向原审法院或者该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起。而申诉则可以向任何一个法院提出,此外,还可以向检察院、人民代表大会以及新闻机关提出。
5、申请再审、申诉应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再审、申诉一般应提交以下材料:
民事申诉状;
一审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
再审判决文书;
申请人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
代理人身份证明;
律师事务所函;
原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
支持申请再审事由的有关证据;
提供U盘。
6、申请再审、申诉时需要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再审、申诉的审查
1、审查的期限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
2、审查后的`处理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三、再审、申诉案件的审理
1、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2、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当事人认为还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的,还可以继续申请再审、申诉;
3、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当事人认为还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的,还可以继续申请再审、申诉;
6.民事再审申请书 篇六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______对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年____月_______日(____)字第______号______不服,请求再审。
申请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7.民事再审申请书 篇七
民事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雨寒,女,35岁,汉族,胜利石油管理局临盘采油厂供水大队,职工,住临邑县临盘镇宏达三区18号楼9号。电话***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魏宏刚,男,37岁,汉族,胜利石油管理局临盘采油厂车管大队,职工,住山东省临邑县临盘镇曙光小区23号楼10号 电话***
张雨寒因与魏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德州中院)于2007年7月18日作出的(2007)德中民一终字第65号民事判决,向贵院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撤销德州中院(2007)德中民一终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再审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2、本案产生的一审、二审和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
一、《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十二)项规定“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应当再审。
德州中院作出的二审判决超出了上诉请求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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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四)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应当再审。
鉴定人没有出庭接受质询,鉴定结论未经质证,不应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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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应当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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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再审。
再审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德州中院的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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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2款规定“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德州中院在审理该案时有以下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影响了案件的正确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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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请贵院站在“司法为民”“有错必纠”的公正立场上,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注意:向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申请人:
二00八年十月六日
附:
1、申请书附件 份
2、一、二审判决书
3、收条复印件
4、鉴定书
5、银行交易清单
注意事项:
一、民事再审应当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1、再审申请书。一个,就要交三份。都必须是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适用于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情况。如果当事人亲自去办,就要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并带原件让法官核对。如果是委托律师办理,则只要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法官核实律师证原件即可。)
3、营业执照。(适用于申请人是法人的情况。一份,复印件盖公司公章即可。)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适用于申请人是法人的情况。一份,要求原件。)
5、授权委托书。(一份,要求原件。)
6、代理人身份证明。(要求代理人带上身份证原件或者律师证原件,让法官核实。)
7、一审生效裁判文书。(一份,复印件即可。)
8、二审生效裁判文书。(一份,复印件即可。)
9、再审生效裁判文书。(如果有的话就提交。一份,复印件即可。)
10、原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一份,复印件即可。)
11、支持申请再审事由的有关证据。(一份,复印件即可。)
二、再审申请书注意事项
再审申请书一定要写清楚本案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第几款第几项的申请再审事由。最好把款或者该项法律规定的内容写上。比如,本案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四)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诉讼请求要写具体清楚,不能仅仅写撤销原生效判决之类的话。
三、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注意事项
1、每个星期三最高院立案庭全体参加学习,不接待当事人,所以不要在星期三去,否则白跑一趟。
还有,尽量不要在星期五下午去。有时法官也不接待了,会让你下星期一去。
8.民事再审申请书 篇八
申请人:杨XX,男,1950年1月9日出生,汉族,家住XX省XX镇新华路水利巷2号。联系电话:被申请人:王俊X、王文X、王心X案由:申请人杨XX因与王俊X、杨怀X、刘小X之丈夫杨治X(已故)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对X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xx年8月31日作出的“(20xx)X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不服,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1、请求XX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
2、请求依法纠正“(20xx)X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中的错误判决:依法判决王俊X、杨怀X、刘小X之夫杨治X(已故)与申请人杨XX在1994年11月12日签订的《关于承包XX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合同书》的有效合同继续履行,原审上诉人王文X(原一审第三人)将现持有的X木县XX乡大贝茆煤矿的.一切经营手续、证照(正、副本)立即移交申请人杨XX。
9.民事再审申请书 篇九
申请人(一审被告):虎XX,男,X族,生于1971年11月5日,住XX区XX小区对面,居民。
申请人(一审被告):文XX,男,X族,生于1980年8月8日,住XX区崆XX路2号XX家属院,居民。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平凉XX商业XX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住所地:XX省XX市XX区四十里铺镇XX村。
负责人:李XX,该XX行长。
再审申请人司XX与被申请人平凉XX商业XX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甘08X民初5XXX号民事判决书,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20xx)甘08X民初5XXX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再审法定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因原裁判认定事实不清,申请人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现申请人将事实理由详述如下,望贵院予以充分考虑:
事实与理由:
一、XX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甘08X民初5XX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以撤销。
申请人文XX为本案的名义借款人,并非本案适格被告,实际借款人是案外人焦XX。合同签订当天借款到账,案外人焦XX与唐X以共同担保人的身份与三申请人签订协议,约定由申请人文XX在被申请人处借款30万元,虎XX、司XX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其中文XX使用15万元,虎XX、司XX使用15万元。借款由焦XX实际占有,申请人司XX未在协议上签字,因对方索要好处费亦未实际使用该笔借款,同时司XX承担保证责任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理应由焦XX、唐X对该笔名义借款承担偿还责任。
原审法院在审理时,申请人文XX向被申请人披露了实际使用人,三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仅为借名义借款人的名义,这通过焦XX、唐X与三申请人签订的协议可以看出,名义借款人并未实际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也不享受借款活动的利益的,应认定实际使用人为实际借款人,由实际使用人承担偿还责任。
二、被申请人向原审法院起诉时,遗漏本案应当参与诉讼的两共同被告,现请求法院依法予以追加。
被申请人与名义借款人文XX及两担保人虎XX、司XX签订协议时,文XX的妻子张XX、虎XX的妻子任XX均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被申请人在起诉时遗漏两共同被告,无形中扩大了本案三申请人的偿还责任,现请求法院依法予以追加,在必须清偿时得以减轻各方的偿还责任。
三、焦XX、李XX从违法行为中不当获利,同时焦XX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理应由两人承担借款的偿还责任。
签订合同当日,案外人焦XX与唐X以共同担保人的身份与三申请人签订协议,借款由焦XX、李XX实际控制,申请人司XX并未实际使用。焦XX因涉嫌刑事犯罪,已被公安刑事拘留,案涉借款应由焦XX、李XX对该笔借款承担偿还责任。
四、李XX的行为涉嫌职务犯罪,理应由其承担借款的偿还责任。
李XX作为该行的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便利,冒名贷款,骗取国家资金的行为涉嫌职务犯罪,情节严重,发放贷款时,可能存在相关职务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严重损害了三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八项的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再审,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再审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10.民事再审申请书格式 篇十
再审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再审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申请再审的事由:
再审申请人不服XX人民法院XX年XX月XX日作出的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XX)XX字第XX号民事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X项、第X项规定的、及 等“应当再审”的事由,提出如下再审申请。
再审请求:
一、撤销XX人民法院(20XX)XX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产生的一审、二审和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十二)项规定“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应当再审。
XX中院作出的二审判决超出了上诉请求事项。
… … …
二、《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四)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应当再审。
鉴定人没有出庭接受质询,鉴定结论未经质证,不应采纳。
… …
三、《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应当再审。
…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再审。
再审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XX中院的二审判决。
… …
五、《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2款规定“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XX中院在审理该案时有以下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影响了案件的正确判决。
… …
综上所述,请贵院站在“司法为民”“有错必纠”的公正立场上,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11.民事再审申请书 篇十一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有才,男,汉族,1953年10月7日出生,河南省武陟县人,住河南省武陟县西陶乡古城村,身份证编号:***。
委托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喜上喜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仓库区五号路喜上喜加工大楼。法定代理人王守礼,总经理。
第三人:河南省食品公司中牟肉类联合加工厂。住所地:河南省中牟县解放路98号。法定代表人王运动,厂长。
原有才因与深圳市喜上喜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于2007年2月8日作出的(2006)深中法民一终字第2046号,现依法向贵院申请再审,请求事项如下:
一、请求撤销深圳中院(2006)深中法民一终字第204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二、请求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清偿债务人民币963585元;
三、请求判令本案产生的一审、二审和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应当再审。深圳中院作出的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有误。
第三人河南省食品公司中牟肉类联合加工厂自1995年开始向被申请人供应冻肉及副食品,至1998年双方中断贸易。1999年4月2日,第三人与被申请人经过对账,签订了一份《对账确认书》,内容为“经被申请人与第三人对账,被申请人欠第三人货款人民币1,424,906.64元,另外,第三人账上反映,被申请人已付款项人民币823,100元,有待提出证据后进一步确认”。双方对账后,第三人于2002年3月期间,派人向被申请人追索上述债务未果,之后第三人于2002年12月25日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被申请人清偿所欠货款。该案经开庭审理后,第三人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获得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准许,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27日制作了(2003)深罗法民二初字第280号民事裁定书。第三人因欠申请人货款,申请人与第三人于2004年10月8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第三人将被申请人所欠货款中的人民币963,583元转让给申请人。上述协议签订后,申请人于2004年12月6日向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提
出诉讼,要求被申请人清偿上述货款,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因无管辖权,将该案移送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申请人及第三人在起诉前未将债权转让的事实告知被申请人,该转让对被申请人不发出效力,申请人无权起诉被申请人主张权利。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7日作出(200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4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上述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三人于2006年4月4日通过特快专递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申请人再次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认定:本案属债务纠纷。《对账确认书》是被申请人与第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案第三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到期债权,经与申请人协商后,将部分债权转让给申请人,在通知被申请人后,即发生效力,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清偿第三人转让的债务,故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对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款项人民币963,583元的请求予以支持。
深圳中院也判定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即认定《对账确认书》是被申请人与第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案第三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到期债权,经与申请人协商后,将部分债权转让给申请人,在通知被申请人后,即发生效力,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清偿第三人转让的债务。
深圳中院与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的分歧在于《对账确认书》中的债权数额是否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
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等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第三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确认的所欠货款是1,424,906.64元,而被申请人已付款项823,100元,因没有证据,双方也没有一致确认,且被申请人在此之后也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支持,据此被申请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应认定被申请人未付该823,100元款项,被申请人欠第三人1,424,906.64万。其次,债权转让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自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因此当第三人于2006年4月4日通过特快专递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后,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人民币963,583元的债权。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确实拖欠第三人债务,其数额明确、合法有效;第三人将确定的债权转让给申请人,申请人因此向被申请人提出还款请求,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请贵院站在“司法为民”“有错必纠”的公正立场上,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原有才
×年 ×月×日
附:
1、再审申请书2份
2、一、二审判决书(复印件各1份)
3、《对账确认书》(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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