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制度改革(精选11篇)
1.金融监管制度改革 篇一
摘要:文章以英国为例,简述了1997年开始英国对其金融监管模式进行全面改革的原因措施意义以及其后在国际社会造成的影响,对我国完善和发展自有金融监管模式的启示
关键词:金融监管模式;改革;启示
一 英国金融监管模式的改革
金融监管模式是指一国关于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监管法规的结构性体制安排20世纪末,一些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为适应经济金融形势发展的需要,先后对金融监管模式作了重大改革,尤以英国最为典型,其改革对全球金融业的发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改革前的分业监管体制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新型化多样化电子化为特征的金融创新,改变了英国传统的金融运作模式发生在银行业保险业证券投资业之间的业务彼此渗透,使英国金融业多元化混业经营的趋势加强越来越多的非金融机构也开始经营金融产品和业务,混业经营的日益发展,使英国成为全球金融业混业经营程度最高的国家之一代写论文
然而,直到1998年之前,英国实行的仍然是以政府监管和自律组织自律相结合的分业监管体制在分业监管时期监管机构分别行使对银行业保险业证券投资业房屋协会等机构的监管职能,同时自律组织发挥了较大作用,三个证券自律组织分别负责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投资咨询机构的执业行为监管和审慎监管在英国分业监管使得一个金融机构同时受几个监管机构同时监管的现象大量存在,不仅成本增加,效率降低,监管者与被监管者间容易产生争议,分业监管体制的弊端显现无余随着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分业监管有效性的降低,特别是在巴林银行事件后,英国国内要求改革金融监管体制的呼声日益高涨在这种情况下,英国朝野上下对改革金融监管模式有了较为统一的认识
2.英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主要内容有:
第一,成立新的金融监管机构,决定由10家机构合并,组成单一的金融监管机构这10家机构包括证券与投资管理局(SIB)证券期货协会(SFA)私人投资监管局(pIA)投资监管组织(IMRO)格兰银行的审慎监管司(SSBE)注册互助委员会(RFC)房屋协会委员会(BSC)互助合作委员会(FSC)由贸易工业部划转到财政部的保险监管司以及伦敦交易所的英国发行上市监管部(UKLA)1997年10月,证券投资局更名为金融监管局(FSA),1998年起,英格兰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责移交给FSA,FSA依法行使监管权力FSA虽然要全面负责对拥有一百多万员工的英国金融业的监管,但其机构并不庞大,现有雇员仅二千多人,这主要依靠其先进的监管手段,因此使得监管机构降低了成本,效率却反而有所增加
第二,制定新的金融监管法律英国曾实施过较长时期的自律式监管体制,改革放弃了伦敦金融市场行业自律管理体系,重建全行业的金融服务监管体系;2000年6月,英国女王正式批准了《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这是英国自建国以来最重要的一部关于金融服务的法律,它于2001年12月1日正式实施后,取代了此前制定的一系列用于监管金融业的法律法规,堪称英国金融业的一部“基本法”该法明确了新成立的FSA和被监管者的权力责任及义务,统一了监管标准,规范了金融市场的运作
第三,制定新的金融监管规则根据英国《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的授权,FSA已经制定并公布了一整套宏观的适用于整个金融市场被监管机构的监管条例,主要内容有:(1)被监管者经营业务一定要诚实;(2)被监管者一定要尽职细心地以应有的技能开展业务;(3)被监管者在适当的风险管理机制下,一定要负责和有效地采取适当的谨慎态度组织和管理其业务;(4)被监管者一定要保持适当的金融资源和财力以应付可能的危机;(5)被监管者一定要遵守相应的市场行为准则标准;(6)被监管者一定要公平对待其客户,并对客户的利益给予应有的考虑和重视;(7)被监管者一定要对其客户的信息需求给予应有的重视,提供给客户的信息应该明了公平不能误导;(8)当被监管者对其客户的资产负有责任时,一定要做出适当的安排以保护这些客户的资产;(9)被监管者必须以公开及合作的态度接受法的监管,及时向FSA通报必须报告的情况
第四,确立新的金融监管理念FSA成立之初就表示将要采取崭新的监管方式,FSA负责人也十分强调FSA管理的“崭新性”与昔日英格兰银行证券与投资管理局等9个金融监管机构不同的是,FSA在监管中特别强调以下环节:节约有效地使用资源进行金融监管;管理层是否尽职尽责;加强金融监管的同时尽可能不压抑金融机构的创新活力;鼓励被监管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有序的金融竞争;保持英国金融业的竞争力及其金融服务和金融市场的国际化特征另外,在监管目标方面,FSA将通过积极关注金融发展动态,实现瞻前监管,帮助客户达成公平而合理的交易第五,建立新的金融监管制衡机制由于在新监管体制下,FSA拥有的权力非常之大因此,英国成立了专门的金融监管制约机构“金融服务和市场特别法庭”(FSMT),并于2001年12月1日与FSA同时开始运作该法庭主要审理发生在FSA与被监管机构之间且经双方协商难以解决的问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法庭对金融监管案件的审理采取闭门(对公众保密)审理公开审理两种方式,并以公开审理为主“金融服务和市场特别法庭”的成立,无疑能够促使FSA认真进行监管,有助于提高英国金融监管甚至整个金融业的法制水平此外,鉴于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密切联系及相互影响,监管职能从英格兰银行分离出去后,法律规定英格兰银行与FSA负责人交叉参加对方的理事会,实行互相介入,以保证二者之间的有效协调这种安排能保证FSA负责的金融监管与英格兰银行负责的货币政策,在重大的宏观层面上的决策能够保持较强的互通性
到2001年12月,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的正式生效,标志着历时4年的金融体系改革基本完成
二 新形势下金融监管创新的启示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为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2003年4月28日银监会的挂牌成立为一度关于央行拆分的争论画上了句号,我国由此成就了“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新格局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通过生效,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管理体制将进一步完善确立
伴随着新形势下金融监管体制的不断创新,我国金融监管从无到有发展很快,但是毕竟历史短暂,目前的监管远远不能适应金融业迅速发展确保国家经济安全的需要,甚至已出现了一定程度的“监管抑制”,与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水平更是不能同日而语特别是在加入WTO后,我国在融入国际社会的道路上又向前大大迈进一步,以“分业”为背景的中国金融业将直面以“混业”为背景的金融集团,今后中国的金融业将更加国际化,金融风险防范的任务更重借鉴英国等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改革的经验,笔者对新形势下金融监管创新总结出以下几点启示:
1.金融分业经营和监管已成为非主流的趋势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世界金融业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银行保险证券的界限逐渐模糊,出现了混业经营的趋势,金融分业经营和监管已经成为了非主流的趋势
对我国而言,虽然目前仍是一分业经营为主,但随着我国经济金融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中国金融业走向综合经营成为金融改革开放的必然结果和现实选择实际上我国金融业也已经出现了混合经营的苗头,金融保险证券业务已经不同程度交叉,金融业混业经营成为了大势所趋在新的形势下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怎么样适合金融机构混业经营趋势已成为完善金融监管职能的首要任务
2.营造金融混业经营的法律环境实行效能监管金融业的任何变革和创新都离不开法律制度的革新法律环境的营造因此如何营造中国的金融混业经营法律环境是一个重要问题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交叉经营业务出现即在分业监管的体制下正在滋生混业经营的现实,从而金融监管及金融法律法规提出了新的挑战加入WTO后,我国的银行市场开放将是全方位的金融市场国际化发展趋势日益明显,在金融开放的条件下外资银行机构不断进入,不仅会改变中国现有的金融机构,还会使现有的金融运行规则发生变化2003年12月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的修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管法》的出台,以及2003年4月28日银监会的挂牌成立无疑都是中国政府对金融领域的有效改革创新新修改的商业银行法增加了对商业银行加强监管的内容,同时对有关条文做出修改,以适应当前商业银行改革与发展的实际需要
“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新格局无疑是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又一次重大变革然而在现行分业监管过程中大多采取了机构性监管,实行业务审批制方式进行管理这样当不同金融机构业务交叉时,一项新业务的推出需要经过多个部门长时间的协调才能完成,比如开展股票质押贷款业务,需要在银行监管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之间协调,而不同部门对于同一业务的风险控制和管理意向存在较大差异,就会产生较高的协调成本此外有的新业务成为交叉性业务,如储蓄保险同时具有储蓄功能和保险功能对于这些新业务,既可能导致监管重复,也可能出现监管缺位因此在我国金融监管逐步由分业监管走向混业监管的过程中我们应当学习借鉴英国先进的监管经验实施金融效能监管以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避免重复监管和监管缺位,努力精简监管机构的人员配置,“一行三会”既要各尽其责各行其是也要相互配合提高效率,使得监管机构运作不但降低了成本,效率反而有所增加于是我国完善金融监管所思考的问题不是如何跟上全球金融业混业监管的浪潮而是如何在自有体制下改革和完善我们自己的分业监管模式,提高效率现阶段内如何做到效能监管便成为了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过程中首要思考的新课题
参考文献:
1.尹灼.英国新金融监管体系述评.农村金融研究,2004,(1):51-55.2.王君.金融监管机构设置问题研究.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1,(1):88-90.3.项卫星等.银行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分离.世界经济,2001,(6):91-94.
2.金融监管制度改革 篇二
关键词:金融机构,改革发展,监管制度,健全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2以来,我国出现经济过热和高通货膨胀,暴露了金融系统存在的严重问题,因此,我国政府深化了对金融体系的改革。1993年11月召开的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现有的专业银行要逐步转变为商业银行,并按需要有步骤地组建农村合作银行和城市合作银行。从此金融机构改革进行了实质性阶段。20世纪,我国推进了金融机构的改革发展和金融分业监管体系的形成。本文提出了我国金融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我国金融机构的改革发展和金融分业监管体系的形成
(一)实现国有商业银行改制
20世纪90年代,在不改变银行基本制度的条件下,改善国有银行经营的努力未能有效缓解银行体系资产质量严重恶化的问题。我国政府在2003年以国有商业银行改制为中心进行了银行业改革。(1)通过国家注资和不良资产剥离进行财务重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通过中央汇金公司这一专门设立的投资实体,国家合计动用790亿美元外汇储备对4家国有商业银行进行注资,并先后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剥离不良资产总计约19 000亿元。(2)通过股份化和引进战略投资者,改变产权结构和经营机制,健全公司治理。(3)充实银行资本金,强化市场约束,推进银行持续改革。同时,整顿中小银行金融机构、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推动政策性银行商业化改革等一系列金融稳定举措也相继展开。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机构及农村信用社等都加快了改革的步伐,通过坏账剥离、补充资本、转制及管理体制再造等多种方式化解金融风险,提升竞争力。特别是在农村信用社改革过程中,国家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体制、产权模式和组织形式进行了全面改革,积极探索实践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产权形式,组建了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在股权结构多元化的基础上,我国主要的商业银行已经初步建立起了相对规范的公司治理机制,一些上市银行设立一定数量的独立董事,并在董事会下设立了各个专业委员会,使决策规则和程序明确,运作逐渐规范,内部监督得以加强。信息披露也在向制度化和规范化迈进,信息透明度不断提高。
在以上改革的推动下,银行业体系的财务状况明显好转,存量风险基本化解,银行抵御风险能力显著提高,强化了我国银行业的公司治理,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银行的风险管理和服务能力。然而,目前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例如,改制上市后,商业银行在治理结构上仍不尽合理;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没有完全根据市场经济下的规则进行;银行的经营管理和行政体制仍然有政企不分的问题:大量信贷投向政府主导的地方融资平台或基础设施项目,其背后都能看到各级政府推动的影子;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能力依然薄弱,服务意识和创新能力仍待于提高。
(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新发展和监管的加强
非银行金融机构在规范的基础上有了新的发展。一是证券机构。证券机构长时期积累起来的问题暴露出来,甚至行业的生存也受到挑战。2005年7月,国务院转发证监会《证券公司综合治理方案》,要求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共同做好综合治理工作。虽然我国证券公司在总量上有了较大的增长,但相对国际大型投资银行,其规模仍然普遍偏小,盈利模式同质化,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有待完善,核心竞争力有待提高。二是保险机构。保险类金融机构在这段时期也得到了蓬勃发展。新型金融机构的出现,丰富了市场主体结构,也为各类企业增加了新型的融资渠道。
二、我国金融深化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加强银行业发展的对内开放和发展
发展非正规的民间金融机构,是活跃金融市场和规范非正规金融的需要。非正规金融虽有灵活多样的优点,但是往往利率高、风险大。所以,在发展正规的民间金融机构的同时,需要对多数地区的非正规金融合法化、规范化,同时,还需要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作为非正规金融重要替代物的小额信贷,具有重要意义。现在的问题,是要加大政府和社会各界对这一事业的支持,规范它的经营环境,使之更加迅速、健康发展。
大范围开放民营银行业可能会带来意想不到的结果。从实践上看,监管部门采取了循序渐进的思路,允许一些民营资本通过投资入股的方式进入城市商业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并出台多项措施,引导包括民营资本在内的各种资本到农村地区组建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小额贷款公司四类金融机构,并取得一定成效。
银行业对内开放,会产生一批中小银行。有必要引进一种保证银行稳定经营、缓解系统性风险的制度安排。长期以来,政府一直对个人存款实行全额担保,这对保护储蓄者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积极作用。但是,政府对个人存款的全额担保也弱化了存款人风险意识,削弱了银行面临的外部市场监督机制,不利于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沉重的财政负担使得政府在处理高风险银行时往往投鼠忌器,贻误了最佳处置时机,加大了最后的处置成本。同时,对机构存款的偿付政策一直不明确。实践中,倒闭的中小银行的机构债权人往往得不到政府担保,只能等待破产清偿。这不仅给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冲击,还加剧了银行体系的脆弱性。
建立覆盖所有存款人而赔付率有区别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对保护存款人权益,提高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有利,还有利于规范银行退出机制。建立对银行的约束和激励机制,在一定程度上防范风险,有利于推进金融业的稳健发展。所以,尽快推出以风险费率为基础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是必然的。
(二)推进证券市场的改革
我国证券市场发生诸多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国有企业产权不明晰造成的“所有者缺位”。近些年来,我国国有公司在海外金融市场上多次发生数额巨大的投机损失,其根源于此。金融界和理论界在分析了20世纪末期几起大的金融丑闻以后得出结论:外部监管(证监会和中央银行的监管)作用有限,企业会不会出现大的风险,关键在其内部监管。因此,必须在加强外部监管的同时,在建立起有效的公司治理的条件下强化企业的内部监管,并且把企业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两者紧密结合起来。
为完善公司治理,中国证券监管机构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并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明确了董事会对加强内部监管应负的责任,等等。这些措施,可以杜绝“内部人控制”或大股东控制过度等导致公司内部治理失效的问题,也可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夯实资本市场的基础。
证券发行体制采用核准制,和原来的行政审批制相比,有四方面的改进:一是在名义上取消了额度控制;二是取消了地方和主管政府机构的推荐职能;三是在名义上发行价格由发行人和承销商根据对市场情况的了解和机构投资者的询价协商确定;四是突出了强制性信息披露要求。但是,证券监管部门继续保留着不少行政性控制的权力,仍要由监管部门对某些证券所代表的权利能否在一级市场上交易首先作出价值判断。这很可能造成证券市场权力滥用和腐败行为。近些年来,中国股票市场仍然腐败大案要案频发,就是绝对不受约束的权力绝对地导致腐败的一个证明。目前,中国证券市场核准制的发行体制虽较之审批制有所进步,但还需要向申报注册制过渡。
证券市场合规性监管的首要任务,是严格执行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制度。证券市场产生“过度投机”的机制依然存在。从2006年开始,在货币大量超发、流动性严重过剩的影响下,中国股票市场的“过度投机”再次上演,使股票市场产生更大的泡沫。在资金投机性的推动下,很多股票在很短时间内涨幅高达五六倍甚至十多倍。但“泡沫”不久再次破灭,股票市场快速下跌,许多中小投资者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要拆除形成“过度投机”的机制,需要继续深化改革。
(三)进行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
金融业的发展史就是一部金融创新的历史。对银行业来说,金融创新是提高其竞争力和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基础,也是有效对冲和分散风险的手段。金融创新是我国银行业实现自身发展与应对外部竞争的客观要求与必然趋势。目前,我国初步形成了有利于金融创新的体制和监管环境,金融创新迅猛。
与行业先进水平相比,我国金融业的金融创新程度还远远不够,表现为金融创新层次低、创新发展不平衡、创新策略不对路、相关法规欠缺及风险防范缺乏等。同时,由于在产品定价和风险对冲方面缺乏相应的技术和经验,金融机构在新产品销售、资金运用和会计核算等方面还不规范,创新业务中还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
结束语
3.金融监管制度改革 篇三
金融消费者保护成为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内容
在众多的改革举措中,力度最大的当属美国。2009年10月,美国众议院通过了《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计划成立消费者金融保护署(CFPA),将目前分散在美联储、证券交易委员会、联邦贸易委员会等机构的监管职权集中到消费者金融保护署,致力于保护美国金融消费者免受不公平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滥用的侵害。CFPA的具体职责包括:负责在信用卡、储蓄、房贷等银行交易中保护消费者利益,防止各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制止“不公平的条款和交易”,要求所有放贷人必须向借贷人提供标准、简单的贷款合同,确保消费者获得清晰全面的信息,并将对条款复杂的贷款进行严格的审查。
根据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英国金管局(FSA)监管金融服务业的四个目标包括:维持市场信心;增进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了解;适度保护消费者;打击金融犯罪。针对金融欺诈,英国金管局提出了金融产品的“合适并且合理”(fit and proper)原则,并在金融危机后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第一,加强对贷款人的保护。2009年11月1日起,FSA加强了对银行以及房屋互助协会与客户日常接触的监管,从直接信贷、支付、存款账户到交易和利率变更。重点包括:一是信息披露前置,要求对潜在客户充分相关产品和服务披露信息。二是提前通知变更,对利率等关键条款的变更要提前通知客户。三是除非银行能给出充分理由,否则未经客户授权的交易无效。四是从2010年2月1日起,对活期存款支付利息。五是如果客户实际借贷金额超过其预期借贷金额,银行必须将超额部分归还。2010年1月,FSA出台了一系列措施确保按揭贷款人免受欺诈,包括:不得对提前还款收取费用和利息、要求公司必须考虑借款人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形、客户的还款必须优先用于偿还欠款而不是罚息等。第二,加强事后投诉处理的信息披露以及消费者赔偿。2010年1月,FSA宣布将要求银行、保险公司和养老金等金融机构在2010年8月31日前公布如何处理消费者投诉。在半年内收到500起及以上的金融机构,需要对如下问题进行两年一次的披露:投诉数量和处理数量、两个月内处理结束的投诉占比。FSA还提出加快银行破产后金融服务赔偿计划(FSCS)对客户的赔付期限,客户在7天内得到赔偿,并且简化赔偿的程序,要求不考虑存款人的贷款额度进行总额赔付,提前向客户说明参与赔偿计划的产品。第三,把是否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作为重要的评价指标。目前,平等对待客户(TCF)是FSA对零售金融产品的监管导向,将平等对待客户(TCF)计划融入整个监管框架。要求公司在2008年底满足要求。从2009年起,TCF被纳入英国金管局的ARROW评级内容。第四,加强事后追偿和惩罚。2009年7月英国财政部公布的《改革金融市场》白皮书提出,对那些给大量消费者造成损害的金融服务和产品,消费者有权向提供金融服务和产品的金融机构追讨损失。FSA对一些采取高压销售策略、不能公平对待消费者的公司进行惩罚甚至关闭,对证券欺诈加强消费者警示和案件查处力度。
为进一步保障消费者权益并且提升非上市投资产品的销售及营销的行业标准,新加坡金管局(MAS)加强对非上市投资产品之销售与营销的监管,包括未在许可交易所进行交易的债券(包括结构性票据)、单位信托(也被称为集体投资计划)以及人寿保单(包括投资挂钩人寿保单)。具体包括:金融机构要确保营销和广告资料提供公平及平衡的产品内容,向投资人提供所购买投资产品的及时且重要的更新信息等措施,并对复杂投资产品的销售制定了更严格的标准。2009年4月,MAS制定了关于确保董事会和高管在公平销售中责任的指引, 指引制定了衡量公平交易的标准。公平交易适用于投资产品的选择、营销、销售以及咨询,同时还适用于售后服务以及投诉处理。
香港证监会在2009年9月25日公布了《建议加强投资者保障措施的咨询文件》,在金融产品的售前阶段、销售产品过程中及销售产品后的披露方面均作出明确要求。在销售手法上,要求中介机构销售包含衍生工具的非上市结构性产品时,必须先了解客户对衍生产品的认识。同时为投资期长及缺乏二手市场的产品设置了“冷静期”,投资者若在此间改变投资决定,在扣除合理的行政费及任何适当的市值调整后,可退回投资本金和相关佣金。
保护投保人利益仍是保险监管机构的重要职责
在保险监管领域,金融危机后期各国监管机构也进一步加强了对投保人的保护。针对近年来投保人利益主要受到健康和医疗保险欺诈的问题,美国保险监督管协会(NAIC)特别加大了对该类问题的查处力度。2009年9月,英国金管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保护信贷保险(Payment Protection Insurance ,PPI)持有人的利益。该保险对贷款人意外失业或生病无力偿还贷款的情形进行保险,能够有效转移银行信贷风险。在金融危机期间,由于失业率上升,PPI的赔付率显著上升,如2008年10月上升了113%。但近年来关于PPI的销售误导问题比较突出,特别是一次缴费信贷保险(single premium PPI,即在贷款结束后需一次缴清保险费及由此发生的利息)。贷款人并不完全理解一次缴费信贷保险的赔付范围和保险费率,而且事后由于其条件苛刻很难获得赔付。FSA勒令停止了一次缴费信贷保险业务,并要求公司处理投诉并赔偿被误导的客户。
为更好地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2009年5月澳大利亚审慎监管机构(APRA)出台了一系列征求意见稿,拟按照审慎标准510、520、310等全面加强对人身保险公司的监管,这些审慎标准涉及审计、精算、公司治理等方面。针对危机对保险业的影响,日本金融厅也采取了一些措施。一是2009年6月8日,金融厅为了提高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修改了监管方针。二是为了防止再次出现大和生命保险类似的事件,金融厅将提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标准。2009年8月28日,金融厅公开向社会征求关于修改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的意见。三是对保险机构投资的金融产品风险进行更加严格的评估。2009年底,新加坡金管局提出了两项加强保护投保人利益的举措。一是提高保单持有人保护基金 (Policy Owners’ Protection Fund)的赔偿比例,对所有人身险、意外险和健康险的负债提供100%的赔偿。二是在寿险公司破产的情况下保持保单的持续性。
借鉴及启示
各国和地区监管当局采取的一系列改革举措表明,加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被置于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强有力的消费者保护措施有助于维护消费者的储蓄、促进对金融机构和市场的信心,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强化金融体系。总结上述改革措施,基本上围绕以下内容:
第一,销售环节的市场行为是重点。各国监管机构普遍要求金融机构加强销售售前阶段、销售产品过程中及销售产品后的披露。关于产品的说明要求简洁、易懂,要说明在市场双向波动的情况下可能的损益,同时产品条款的变更也要提前通知投资者。
第二,强化消费者投诉信息披露。一些监管机构还加强了消费者投诉信息披露,要求金融机构披露投诉处理进展。
第三,完善追偿和事后赔偿。赋予了消费者对金融机构的事后追偿权,完善法律救济,同时提高对消费者的补偿。
第四,加强消费者教育。各监管当局将继续强化消费者教育,对一些欺诈案件,监管当局在公开媒体及时予以警示。
这些措施不仅是未来一个时期,各国监管当局关注的重要内容,也为我国进一步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4.金融监管制度改革 篇四
一、AFP考试知识点:金融监管的基本概念
1、金融监管的定义:
-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法律制度和金融管理当局依法对金融 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活动的总称。
2、金融监管的主要目标:
-是确保金融机构的稳健运作,降低金融机构的个别风险和金融 市场的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业的稳定和安全。
3、金融监管的实施:
通过有关金融监管的规则、惯例、组织安排和政策等,约束金 融机构的行为,降低金融风险,保护债权债务关系,保证金融 交易的顺利进行。
4、金融监管的原则:依法监管原则、安全稳健原则、效率 监管原则、统一性原则。
5、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1)作为资本密集型行业,金融业容易造成自然垄断。
(2)金融产品或者证券产品的信息特性使交易双方 之间极有可能出现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影响金融市场的效率。
(3)由全部金融产品或者证券产品的集合所构成的 综合效用具有强烈的外部性,会影响到每一个金融产品或证券产品消费者(即投资者)的利益。
二、AFP考试知识点:金融监管体系一监管机关
监管机关:一行一局三会分业监管
1、中国人民银行 PBC
2、国家外汇管理局 SAFE
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CBRC
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CSRC
5、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CIRC
三、AFP考试知识点:金融监管法律法规
AFP金融理财师考试网(http:///afp/)
我国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由以下几个层次 组成:
■金融法律 ■金融法规 ■金融规章 ■规范性文件
1、金融监管法律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票据法、保险法、信托法
2、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一金融法规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金融机构撤销条例
3、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一金融规章
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
4、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一规范性文件
(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冋题的通知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 的通知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 关问题的通知
四、AFP考试知识点: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
从对象上看,主要是对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 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监管。
从具体内容看,主要是对市场准入、市场运作 过程和市场退出的监管。
1、市场准入监管
(1)监管机关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开始于市场准入的
(2)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负责受理银行、信托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和外资金融机构的设立申 请,并负责开业的审査批准。
(3)对市场准入的监管可以通过审批新设机构、审 核金融业髙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批金融 业务许可证、组织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等方式实 施。
2、市场运作监管
AFP金融理财师考试网(http:///afp/)
(1)在金融机构营业运作的过程中,为确保其合规、稳健经 营,金融监管当局依法对其进行监管。
(2)市场运作监管的内容包括:
业务范围、资本充足性、资产负债管理和利率风险、准备金管理和流动性风险、资产质量和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利率监管、合规经营
3、市场退出监管
市场退出的主要形式包括:
(1)破产清算:存款保险是破产清算的辅助措施。
(2)注资救助:容易引发道德风险。
(3)接管重组-兼并收购
五、AFP考试知识点:金融监管措施和手段
1、金融监管的主要措施
(1)监管法规:建立健全金融业务经营管理制度;
(2)审批程序:严格执行金融机构设立的审查批准 程序;
(3)非现场监管:通过报表制度建立风险预警机 制;
(4)现场检查:监督检查机构的经营状况,金融机 构的风险评估;
(5)危机管理:紧急介入问题金融机构,做出市场 退出安排。
2、金融监管的主要手段
■窗口指导 ■诫勉谈话 ■金融监管报告 ■监管通报
1、窗口指导
窗口指导是一种劝谕式监管手段,指监管机构 向金融机构解释说明相关政策意图,提出指导 性意见,或者根据监管信息向金融机构提示风 险。窗口指导是监管机构利用其在金融体系中 特殊的地位和影响,引导金融机构主动采取措 施防范风险,进而实现监管目标的监管行为。
2、诫勉谈话
AFP金融理财师考试网(http:///afp/)
被监管对象经营管理出现潜在的倾向性问题和风险时,监管机构针对所发现问题和风险约见 被监管对象的髙级管理人员进行谈话的监管行为。
3、金融监管报告
对被监管对象的数量、结构、分布、发展动态 和市场需求等情况的概述,还包括对被监管对 象主要风险因素和金融市场动态的分析与预 测;对被监管对象风险处置情况的分析和建 议;对被监管对象市场准入、退出和现场、非 现场监管工作的具体意见和建议等内容的综合 报告。
4、监管通报
监管机构在金融监管报告基础上形成金融监管 通报,主要指出被监管对象存在的问题,并提 出监管意见和要求。
六、AFP考试知识点:行业自律
1、中国金融业行业自律性组织通过会员单位制定 的公约有效地约束会员金融机构的行为,并规 范会员金融机构的运作,是监管当局实施金融 监管的重要补充。
2、我国主要行业自律性协会包括:
5.金融监管制度改革 篇五
摘要:自美国金融危机爆发以来,美国在金融监管的方面存在的弊端日益显现,此次危机体现出了微观审慎监管对全面控制金融体系稳定运行存在的缺陷,还有各个金融监管机构相互竞争,所采取措施无法合理协调,面对紧急情况不能及时作出反应等问题。我国的金融管理体制与美国的监管体系有一定的相似性,也存在较大弊端。文章以金融危机为分界点,探讨了美国在金融监管制度方面的变革,并结合我国在金融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提出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深化改革的启示。
关键词:金融监管;美国经验;启示借鉴
一、美国当前金融监管体系概述
在经济危机出现以后,美国颁布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明确了分业经营这种体系在美国本地的法律基底,同时也为美国金融业分类监管模式的确立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渐渐开始对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产生依靠、把中央银行作为中心、各个专业的金融监管机构作为个体而组成的监控体系,也就是双层多头金融监管体系,相对于以前的监管体系而言更加完善和细致。在1999 年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中混业经营再次回到了大众的视线之中,但是该法案并没有对金融分业监管体系进行系统的更改,未做到与其相适应。
而且监管的自主权掌握在各金融监管机构自己的手里,在各州或者联邦机构注册时能够更多的进行自主选择,与此同时也需要受到来自所注册机构的审查。可是,在当时的情况下,金融监管机构所需的费用要由监管对象来进行预判和支付,也就是说监管机构要想获得更多的行动经费就需要增加监管对象,不断扩大监管规模。而且在各种利益冲突下,监管机构很可能被利诱。这种不完善的监管体使过度竞争在监管机构弥漫开来,为了占据市场,增多了和监管机构之间的联系,建立起了纽带关系,相互粘连,“柠檬市场”的现象在监管机构之间扩散,优良的机构得不到机会,反而被制度不完善的机构抢占先机,监管力度整体下降,市场出现了各种风险。
二、美国的监管体制存在的弊端分析
(一)多头监管,监管出现重复
多头监管容易出现各监管区域重复,问题不断在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之间涌现,例如:成本过度消耗、监管效率下降。也由于金融监管机构所有的权利过于分散,没有权威的法律条文来保证金融市场的运行稳定。众所周知,混业经营是美国金融机构目前的经营阶段,许多金融产品之间有着各种联系,据分析,金融控股公司要想做到全方位的发展。可需要最少九家机构的控制与监管,但是这些机构没有统一的监管标准,对金融机构做出的要求各不相同,这就导致被监管机构缺少主动权。通常情况下他们想要顾及到各个监管机构提出的不同标准需在一定程度上牺牲部分资源的优化以及合理配置,这一举措在无形之中降低了金融机构的收益。当然对监管者也提出了较高的标准。他们应该将各个金融监管机构的不同业务进行合理调控与整合,这就需要相关人员对法律,审计信息等相关知识多多了解。美国的金融监管成本超过世界平均水平由此而生,灵活机动性也因此而失。简而言之,在面对跨行业服务以及新兴业务时这种多头监管的模式使得金融系统出现了较大的漏洞,监管视角较为狭小,市场在出现风险时容易失去控制,易造成金融市场的失控。
(二)混业经营,高成本管理
混业经营在管理方面存在较大难度、成本高,金融风险在不同业务之间互相传递的可能性增大,容易出现道德方面的问题,例如不能诚实守信的问题。在监督管理方面,混业经营具有许多的不确定因素,容易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因此混业经营自己就存在着诸多弊端,应得到改进与完善。
需要注意的是,美国金融监管体系逐渐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度,是由于在全球化进程中出现了创新大潮,监管模式的改变以及金融监管相互斗争的出现。在新一轮的经济危机中,监管机构之间存在相互竞争与监管机构之间相互套利,造成了美国监管机构拥有较低的对外竞争力,在国际上的经济地位有所下降。不同个体在金融市场中有不同的地位和作用使得他们对于自身的利益有各种要求,这也导致了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存在很多的利益纠缠,而监管机构也会想出各种办法用最宽松的监管制度来约束自己,来获得更多的属于自己的利益。监管机构和监管者之间在面对不同目标出现意见不统一的时候,能被双方都接受的解决方法大部分为采取拖延政策,解决问题的效率十分低下,阻碍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别人们所认知的就是美国的监管体系比较落后,欧洲比美国领先两年执行了巴塞尔协定。同时美国的监管体系繁琐复杂,有很多细则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造成金融机构新产品和新服务的推出越来越难,在全球化的进程中适应能力越来越低,增加了监管者和金融机构的对抗与冲突,而大幅减少了合作。
三、次贷危机后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主要内容
(一)建立保?o消费者的金融机构
使消费者在使用信用卡以及其他金融产品时,避免模糊带有欺骗性质的条款出现能够获得更多的准确完善的信息,切实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得消费者能够更加放心的消费,增加了市场上货币的流通量,带动了经济的增长,为国家的发展注入了活力,促进其可持续发展。该署设立在美联储下,由总统直接任命署长以保持其独立的监管权力。其监管的范围涵盖各类银行和非银行机构,特别是该机构可以自己独立制定相应的监管政策,拥有高度自主权,增加了权利的集中性,提高了监管效率。
(二)对企业高管的高薪进行监督与管理
降低了金融市场的风险性,也阻碍了高管对高薪的过度非法追求。美联储被法案授予足够的权利对企业的发展进行调控,实现经济的公平性;社会各界人士组成了薪酬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金融机构产生的不完善,缺乏细节的薪酬方案可以被直接制止,美国证监会也以对此次行为追查和索问,降低了对市场的危害性,同时也为股东提供了更多的发言权尤其是对待企业高管的薪酬问题上,例如可以对管理层提出合理化建议,拥有了实权,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空间。
(三)监管体制最优化模式的建立
在2008年3月美国财政部公布了 现代金融监管架构改革蓝图》,《蓝图》颁布引发了社会各界的热议,被称为“自20世纪30年代大危机以后规模最大的金融监管体系改革计划”,该法案提出了许多富有建设性的意见主要是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对象、监管基本要求、监管所拥有的权利等,而在这之上,又提出了三个不同方面的改革意见,也就是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短中期发展方向,长期的最优化监管体系框架的建立,主要在于推动美国的经济创新的发展与进步、增加金融业的竞争能力,并为其增添了诸多充满活力的因素。
(四)由功能性监管向目标导向性监管的转变――2010年《金融监管改革法案》
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在2010 年 7 月底发挥了作用,奥巴马的就职演讲中明确指出: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新自由主义已经失去了立足之地,要坚决抵制和调控,而这一想法逐渐由空想变为了现实,这与金融监管法案的颁布也有密切联系,自此之后美国政府对金融监管的宽松政策出现了巨大改变终结了利润对美国政府经济发展的主导,对金融监管组织的发展做出了调解,政府被赋予监督管理金融公司的权力,进而建立政府系统协调金融市场的体制,具有历史性的重大意义。
四、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从中获得的启示
(一)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与美国有很大的相似方面
在时代变迁中形成了中央进行统一管理调控的金融管理方式。但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金融机构体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中央和地管不统一,风险分担机制模糊,造成中央偏重风险防控,地方“重发展、轻监管”;二是中央分业监管体制下,交叉性金融业务和创新金融领域监管政策和综合统计需要增强,监管机制堵塞,不同金融业态监管成本落差明显,形成巨大监利空间;三是地方政府对金融机构干预过繁,造成金融监管环境的不同。结果,一方面,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增持续加,地方金融活动过度繁荣,降低了中央调控的有效性,给经济发展带了很大的风险在面对以上问题时,我国在推动经济发展过程中增强中央政府的管理与监督,也能够对政府的行为起到监管作用,降低风险。
(二)美国金融危机后的金融监管方案有两大特色
一方面加强了系统监管的完善性,另一方面加强对金融消费者起到了良好的保护作用。这两个方面所做出的革新只得我国借鉴。首先,把协调性加强,提高对系统风险性的重视程度。当今社会混业经营的情况已在各地金融公司中出现,各金融集团开始进行综合化经营,在某种程度承认了混业经营的存在。在金融危机中这些集团会面临更加严峻的形势,会出现更多的风险。金融风险未必全由大企业造成,多个小规模的企业组合在一起也可引发风险。某一金融机构为了将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内而出售一定的资产也是合理的,这也是微观审慎管理的一种做法,但是如果许多金融机构同时进行这种选择,则会导致风险最终的爆发。
(三)我国目前还处于较为初步的开放以及创新阶段
随着我国不断发展金融业,我国渐渐出现了混业经营发展的金融集团,像平安,中信等。混业经营发展已经成为时代的发展潮流鉴于此,我国要深化对金融监管的改革,与金融发展相适应,降低风险的产生。我们可以从美国的监管体制改革中寻找经验适当学习。颁布法律法规来控制金融监管,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寻,依法办事。当前我国的混业经营模式不断发展,我国也应该建立一些权力集中的监管机构,对此负责。依照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可以将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为最高监管机构。一方面人民银行对我国金融市场进行过统一监管,有足够的经验;另一方面人民银行得到国家的支持,有高素质人才和高端的机构设置。这样,在维护金融分业监管的框架下也能对其进行统一协调,提高监管效率,将风险控制在可控范围,与国情结合,从实际出发,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经济权益,做到经济发展与时代相适应。
五、结语
由次贷危机引发的此次全球性金融危机,促使美国政府推出了一个新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新法案对美国原来的双重多方金融管理体系存在的监管重复,监管真空,监管效率低下,监管存在漏洞并最?K导致金融体系系统性风险的缺陷进行了反思,作出了重大变革。总体来说,金融监管体制必须与金融发展水平相适应。本文以金融危机的发生为分界点,探讨了美国在金融监管制度方面的变革与创新,并概述了我国在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漏洞,为我国的体制创新改革提出了建议:首先,增强中央和地方政府间的协调性,重视系统风险;其次,借鉴美国对金融控股公司采取的监管措施,对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合理监管;最后,强化对金融业混业经营的监管,建议将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为最高监管机构,统筹协调各监管机构对金融创新展开有效监管。
参考文献:
6.我国金融制度改革与地方银行制度 篇六
一、我国金融制度改革
金融制度是一个国家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着经济的安全与健康发展新中国成立伊始国家就开始了着手建立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金融制度,几十年间我的
金融制度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在改革开放后,我国的金融制度也在不断的探索和变革之中。
改革开放前,我国的金融机构比较单一,银行只有中国人民银行一家,几乎包揽所有的银行业务,可以说是这一种“大一统”的制度。从 1979年2月起,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相继恢复设立,1983年9月1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明确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领导的、管理全国金融的国家机关,主要职责是进行金融宏观决策、加强信贷资金管理、保持货币稳定,不再针对企业和个人办理信贷业务。中国工商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分出后,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分设的二级银行体制自此初步形成,1994年,在四家专业银行政策性金融业务基础上,成立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大政策性银行,四大专业银行开始向商亚银行转变。在这期间,其他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也获得较快发展,1998年11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对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体制实行改革,撤销省级分行,跨省设置分行。同时,国家还对国有商业银行进行了改革,国有商业银行不再承担政策性业务,按经济合理、精简高效原则,对银行、证券、保险及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把中国人民银行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管理,划归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至此,我国逐步建立起了以中央银行为领导、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其它金融机构并存、政企职责分开的现代金融机构体系。
在我国形成现代银行体系的同时,国家对于信贷资金的管理也有统存统贷改为“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包干”,1998年,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取消对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规模的限额控制,逐步推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实行“计划指导、自求平衡、比例管理、间接调控”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在外汇管理体制和外汇信贷制度方面,我国也一改长期不变的政策,实行汇率并轨,实持以市场为基础、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体制。
随着我国金融制度的不断变革和发展,有关银行、金融的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制定与修改中。2003年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它与《中华人民共各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担保法》等金融法律法规为金融事业的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虽然我国已基本形成以中国人民银行为领导、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政策性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在内的种类齐全、功能互补的、政企职责分开的现代金融机构体系,但对于金融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仍在继续之中。“十一五”期间,金融体制改革的思路基本可以表述为:加快金融体制改革,完善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金融企业的资产质量、盈利能力和服务水平;推动多层次金融市场发展,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提高金融监管水平,建立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长效机制;改善金融生态环境,加强诚信建设,维护金融稳定;全面提高金融业对外开放水平,提升我国金融业竞争力;2007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提出当下加快金融体制改革的六项任务:一要深化国有银行改革。巩固和发展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成果。推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制改革。深化政策性银行改革,重点进行国家开发银行改革。二要加快农村金融改革。构建分工合理、投资多元、功能完善、服务高效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充论文下载分发挥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农村金融中的骨干和支柱作用,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增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三农”服务的功能。适当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鼓励各类资本进入农村金融机构。探索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新型金融组织,加大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积极解决农村贷款难问题。三要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和比重。稳步发展股票市场,加快发展债券市场,积极稳妥地发展期货市场。进一步加强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推进股票、债券发行制度市场化改革,切实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加强市场监管。四要深化保险业改革,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保险服务水平和防范风险能力。五要推进金融对外开放,提高开放水平。六要切实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健全监管协调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和安全。
2008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再次提出要加快金融体制改革,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加快农村金融改革、优化资本市场结构、深化保险业改革。深化银行业改革,重点是推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和国家开发银行改革。加快农村金融改革,重在强化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三农”服务的功能,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积极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优化资本市场结构,就要促进股票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着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建立创业板市场,加快发展债券市场,稳步发展期货市场。深化保险业改革,积极扩大农业保险范围,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同时做好金融防范工作,依法严厉查处各种金融违法违规行为。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和安全。
可以说,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是在坚持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和适应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之上所进行的一场革命性变革。纵观我国的金融业发展历程,发展是核心、改革是动力、稳定是保障的关系问题始终是一个战略性课题。金融体制改革中银行运行模式的变化所带来的金融规范等一系列制度环境的变化构成了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基础条件和土壤。无论是谈及“大一统”局面还是“分层管理、分级实施”的具体操作现实,我们都应该看到,中国的金融体制改革主要是在应对国际金融挑战的态势下内生力量推动的结果,是市场经济规律发展的客观要求。虽然与国外金融体制相比较,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步伐较为缓慢。但是更具有本土化色彩,更符合中国具体国情和中国特色,任何简单复制西方经验的做法是缺乏理性的。长期以来,二元对立的体制结构对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带来极大的行政障碍,即使在现代化的金融体制框架下也难免摆脱二元结构的影响。因此,从更为长久的意义来讲,中国的金融体制改革的路程还很长,任重而道远。
二、我国地方银行制度
改革开放前,我国的金融体系中银行只有一家即中国人民银行,在高度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金融管理和货币发行的机构,既是管理金融的国家机关又是全面经营银行业务的国家银行。这是一种自上而下的银行体制,地方上存在的银行都是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地方基本不存在其他银行机构。
从1979年开始金融制度的改革,中国人民银行逐渐转变为一个不再对企业和个人办理银行业务的、统一管理全国金融的国家机关,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集中力量研究和实施全国金融的宏观决策。随着中国人民银行政策性业务和商业银行业务的出让,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地方性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刁‘逐步发展起来。
地方性银行或称地方性商业银行,是指业务范围受地域限制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在我国地方性商业银行主要是指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以及新兴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虽然近年来我国地方商业银行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其在资产规模、机构数量和人员总数等方面还远不能同国有商业银行与股份制商业银行相比。
信用合作社是由个人集资组成的以互助为宗旨的一种合作性金融组织,简称“信用社”。其基本的经营目标是以简便的手续和较低的利率,向社员提供信贷服务,帮助经济力量薄弱的个人解决资金困难,以避免高利盘剥。农村信用合作社是由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自愿入股组成,由入股人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人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实行民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是由县内农村信用社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农村信用社服务的信用社的联合组织,同时,联合社对农村信用社实行管理,监督相协调。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主营业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办理个人储蓄,办理农户、个体户、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存贷款业务,代理银行委托业务及办理批准的其他业务。城市信用合作社是城市合作金融组织,是由个体工商户和城市集体企业入股组建、入股者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人提供金融服务、具有法人地位的金融机构。城市信用社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城市信用社联合社是由城市信用社出资组成的金融机构,是城市信用社的联合组织,是独立的企业法人。
联社对当地城市信用社进行行业归口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城市信用合作社的主要业务是:办理城市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实行承包租赁的小型国有企业的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办理城市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办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证券业务,代办保险业务及其他代收代付业务等。农村商业银行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入股组成的股份制的地方性金融机构。农村合作银行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入股,在合作制的基础上,吸收股份制运作机制组成的股份合作制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
城市商业银行是在城市信用社清产核资的基础上,通过吸收地方财政、企业入股组建而成的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因为城市商业银行也是属于股份制商业银行,所以其法定经营范围与国有银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是相同的,区别在于这些城市商业银行的主要功能是为本地区经济的发展融通资金,重点为城市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金融服务。城市商业银行也是属于股份制商业银行,所以其法定经营范围与国有银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是相同的。包含有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7.金融审计视角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篇七
收录日期:2012年1月16日
席卷全球的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 各国都在酝酿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改革。在经历金融海啸后, 各国经过对金融监管漏洞的反思, 金融监管体制的新一轮改革已经徐徐拉开大幕。作为在这次金融危机中金融体系受到影响较小的中国, 同样有必要重新审视自己的金融监管体系。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 为适应金融业的发展变化,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一直处于不断变化之中, 大体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92年以前的统一监管体制, 对金融业的监管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负责;第二阶段是1992年到1998年由统一监管向分业监管的过渡时期, 这一时期人民银行的统一监管职能被分拆, 逐步形成分业监管的格局, 其主要标志是证监会和保监会的建立;第三阶段是从1998年开始的分业监管体制时期, 2003年银监会从人民银行独立出来标志着中国“一行三会”分业监管机制的最后形成。
就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而言, 近几年随着金融全球化、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迅猛发展, 金融控股公司逐步形成并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金融业开放加快, 金融监管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分业监管体制已显现出明显的不适应, 其本身所固有的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
二、应加快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步伐
2009年后, 世界上金融最发达的国家———英国和美国分别都推出了自己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虽然抵御住了世界性金融危机的冲击, 被认为是有效的。但是, 必须认识到, 制度变迁对有效金融监管的需求是出于日渐强化的动态调整之中的, 监管领域积存的缺陷和弊端不仅会抑制以货币政策为主要内容的宏观调控的有效性, 也使其无法为我国金融业的发展提供相应的制度支持。而且在一定阶段里被认为是合适的制度安排, 在整个经济、金融环境发生变化时不一定还是适应需求和有效的。在混业经营已经成为大势所趋的情况下, 中国的监管机关也需要根据市场的变化做出必要的体制创新和改革以适应维护金融安全、推动金融创新、促进金融发展的作用。只有这样的动态发展监管体制, 才是真正符合需要的监管体系。因此, 在我国金融还相对安全, 但金融竞争力亟待提高的时候, 未雨绸缪, 加强对监管体制改革的研究, 是非常必要的。
三、从金融审计角度分析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完善
当前金融审计与金融监管一体化正成为国际发展趋势, 金融监管离不开金融审计, 金融审计也离不开金融监管, 金融审计始终是各国金融监管的重要力量。我国应当根据国情将政府金融审计纳入到金融宏观监管大体系之中, 加强与金融监管的协作, 充分发挥审计的独立性、综合性优势, 明确分工, 形成审计与监管合力, 促进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自觉履行各自的职责, 最终实现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审计目标。
1、在性质上, 政府金融审计突出监督职能, 而金融监管突出管理职能。
政府金融审计在金融监管体系中应当发挥监督职能, 保持特有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重点揭露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及大案要案线索, 揭示影响金融业健康发展的突出风险。金融监管是因对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需要而产生, 目的是促进金融机构的具体业务合法、运行稳健, 维护公众信心。因此, 金融监管应当在监管体系中对金融行业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更多地发挥管理的职能。
2、在职责上, 政府金融审计突出检查功能, 而监管机构突出处罚功能。
审计机关作为政府金融审计的主体, 既不参与金融政策法规的制定, 也不参与具体金融业务的经营和管理, 具有较高的独立地位。因此, 政府金融审计应当在监管体系中重点发挥检查职责, 对金融机构进行全面检查, 检查金融法规的执行情况, 发现金融机构的重大违法、违规事项, 分析原因, 提出建议, 并将审计发现的问题移交给金融监管当局去处置。金融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有千丝万缕的联系, 独立性难以保证, 其检查效果受到较多制约。因此, 应当针对当前违规银行机构和从业人员呈逐年上升趋势这一现象, 加大处理处罚力度, 建立健全处罚机制, 促进金融业合法经营, 增强金融机构的守纪意识和风险控制意识, 全方位构建金融风险持续监管的长效机制。
3、在作用上, 政府金融审计突出宏观性, 而金融监管突出微观性。
政府金融审计要充分发挥“免疫系统”功能, 应当突出金融审计的宏观性, 使金融审计工作与整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相适应。因此, 政府金融审计应当在注重发现和揭露具体问题的同时, 更加注重从金融体制、机制上研究和分析问题, 从源头上采取治本措施, 发挥金融“免疫系统”功能。
4、在目标上, 政府金融审计突出系统性风险, 而金融监管突出业务性风险。
政府金融审计应当保持超然独立性, 充分发挥审计检查、专项调查、风险评价等功能, 从国家宏观层面出发, 以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检查、审核和预警为核心工作, 通过开展延伸审计, 重点对金融机构的风险表现、风险形成、风险控制和风险管理过程、风险管理能力等方面进行检查、评价, 对系统性金融风险进行分析与预警, 发挥宏观监督的作用。金融监管则应当负责金融机构的日常管理, 通过现场检查或非现场监管的方法, 对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具体业务风险进行检查和评价, 及时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指导性建议, 加强对金融机构的业务风险管理。
从以上几个方面进行构建金融审计与金融监管协作框架, 重新整合了金融监管机构现有职责, 切实发挥了行业管理和常规风险监管职能, 对金融机构进行日常业务进行必要的监管。此外, 该框架建立健全了政府金融审计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交流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 强化了政府金融审计在金融宏观监管框架中独立性、综合性监督优势, 并依法对金融机构进行了系统性风险审计和对监管机构绩效进行再监督, 促进各金融机构和各金融监管机构更加有效地行使各自的权力、履行各自的职责。
摘要:近几年, 金融监管的绩效不尽如人意, 一些消极金融现象屡禁不止, 时有泛滥和反复。本文分析金融监管体系现状, 然后从金融审计角度对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进行论述。
关键词:金融,监管,体系构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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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贺强.中国金融改革中的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M].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8.
8.我国金融监管制度问题分析及建议 篇八
关键词:金融监管 金融制度 问题 建议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尤其在加入了WTO以后,我国金融机构传统的分业经营模式将会受到很大挑战。目前,由于我国处于制度转轨、经济转型的大背景下,尽管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已经建立,但并不完善。为使我国金融机构在良性的环境中健康发展,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必须进行改革。
1、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现状
维护金融业的稳定发展,促进金融发展和改革,我国金融监管工作也在不断地加强,金融监管体制逐步理顺。当前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基本特征是分业监管。中国人民银行着重加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负责金融体系的支付安全,银监会主要负责各类银行以及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而证监会负责证券、期货、基金监管,保监会负责保险业的监管。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从实际运行成效看,还是值得肯定的。但是,近几年特别是我国加入了WTO以后,我国金融机构传统的分业经营模式将会受到很大挑战。近年来,国外混业经营使得金融机构获得了前所未有的优势。随着金融全球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金融监管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这给我国金融业监管带来很大的考验,很多问题逐渐显现出来。
2、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2.1金融监管目标未随经济发展适时调整
金融监管是政府管制的一种行为,其目的是保护存款人利益,保障金融机构合法权益和金融市场的平等竞争,化解和防范各种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安全,促进经济增长。受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金融业出现了显性金融风险,人民银行在监管上侧重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稳定金融秩序,这在当时是必要的。但是,随着金融环境转好,监管目标应适时调整,将金融监管最终目标定位在保护存款人合法利益上。
2.2分业监管模式措施单一效果不明显
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监管模式。分业监管对金融业难以做到统一监管。金融监管责任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这四个部门共同承担,目前我国四个监管机构在法律上是独立的平级主体,由于各个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不同,相应的操作方式也不相同,监管信息不对称,由此得出的监管结论也可能不同。这些部门的职责缺乏严格界定,相互间缺乏协调,因而常常在实际操作中出现监管过程重复、多头、互相扯皮,有些处于监管部门边缘地带又出现监管缺位的现象,凸显出监管环节许多漏洞,跨业违规现象频发。
2.3金融监管独立性未真正得到有效实现
虽然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主体,独立性有所提高,但仍存在许多不足。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和执行政策、履行职责,多是服从政府的命令。尤其是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当实施金融监管和地方政府利益相抵触时,地方政府往往对监管施加压力,导致监管作用不能充分发挥。
2.4金融监管措施与金融创新不同步
一方面由于没有健全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机制,导致自我监管能力偏低。我国金融同业工会等行业自律性组织非常缺少。金融机构自律监管是抗御金融风险的基础和关键防线,当前我国的金融监管是以监管当局的外部监管为主,忽视了金融机构自身的内部控制,有效的自律监管还未形成;另一方面外资金融机构的涌入使现行金融监管体制力不从心。随着金融业的日益开放,很多跨国金融集团开始进入我国金融市场,国际金融创新业务的飞速发展,新型金融衍生工具不断出现,在运作初期由于对市场和产品认识不足,有可能增大金融业风险,又会使传统的金融监管制度、监管手段失效。
2.5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
我国金融法律法规体制尚不健全。虽然我国已有不少金融监管立法,但这些立法中原则性规定较多,缺少实施细则,可操作性差。随着经济发展和金融创新出现了新的经济领域和新的问题,例如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金融危机的应急处理法律机制,在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规定方面也是空白。
3、完善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建议
3.1改革金融监管模式
混业经营、统一监管已是国际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在这种新趋势下,单纯的分业监管体制已难以适应金融业发展。因此,我国应建立混业经营、统一监管的监管模式,不断改进和完善金融监管方式,提升金融监管的效率,维护金融体系整体稳定,减少监管真空,对跨领域的金融产品进行统一监管,使金融风险能够得到更好地防范和化解。确定监管内容合理性,鼓励金融创新,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通过技术援助、定期磋商、互访及共同参与制定国际监管规则等方式,加强与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提高我国的金融监管水平和有效性。
3.2完善自律监控机制
随着金融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对金融机构内控机制要求越来越严格。加快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是进行有效金融监管所不可或缺的方面。
3.2.1完善内控制度。各个金融机构应按照监管当局的金融政策和法律法规,设置合理内控机构,改善内控设施。监管当局应定期检查各金融机构内控机制的落实情况和有效性,督促金融机构内控机制真正发挥作用。
3.2.2建立金融同业自律机制。在金融监管当局的鼓励、指导及舆论的倡导下,根据金融机构的不同类型、不同地区建立不同的金融同业工会,创造一种维护同业有序竞争、防范金融风险、保护同业成员利益的行业自律机制。
3.3.3加强对监管者行为的规范和约束,建立对监管者的再监管机制。要求监管对象依法行事,同时监管当局的监管行为也应受到法律的约束。
3.3加强金融监管法制建设
随着金融业的不断发展,金融监管越来越受到重视,为了规范监管行为,实现金融监管稳定,应当加快对金融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建立与国际金融法规接轨的金融法律体系。
3.3.1建立监管法规。我国在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仍是空白,应尽快制定《金融监管法》、《期货交易法》、《存款保护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合作金融法》、《外资金融法》等法律法规。
3.3.2修改、完善現有法律框架。抓紧修改和完善《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等金融法规。
3.3.3制订有关法律的实施细则。制造一套较为完整的并与有关法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对一些不适应经济发展和金融发展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或废止,切实解决当前金融监管过程中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的问题。
3.4完善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
为了适应新的市场环境和技术发展的要求,或是为了避免风险,逃避监管,金融机构应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金融监管则是为了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为目的。金融创新和监管创新的共同作用,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发展,在二者的相互作用下,金融运行效率不断得到提高,金融系统的安全性不断得到增强。而我国的金融业还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金融产品创新、业务创新是金融业发展的趋势,因此金融监管必然要面对伴随金融创新而来的日益复杂的金融环境和金融风险的挑战,防范其带来的金融风险。
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金融制度也进行着相应的改革,金融监管作为一个国家金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在不断发生变化。我国金融机构和企业将更多地参与到国际金融市场中,随之而来的巨大系统性风险则需要我国依赖国际金融监管的协调与合作。
参考文献:
[1]李扬.金融危机背景下的全球金融监管改革[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10.
[2]谢伏瞻.金融监管与金融改革.北京市:中国发展出版社,2002.
9.金融监管制度改革 篇九
2.1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的人民币汇率制度
改革开放前的人民币汇率安排大致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管理浮动和盯住美元再到盯住一篮子货币。
2.1.1管理浮动制阶段(1949—1952年)
人民币诞生初期,计划经济体制尚未建立,人民政府宣布人民币不以黄金为基础,在实际操作中实行的是管理浮动制。人民币对美元汇率根据人民币对美元的出口商品比价,进口商品比价和华侨日用生活费比价三者加权平均来确定;这段时期,人民币汇率确定的依据是物价,其作用实际上是调节对外贸易,照顾侨汇收入。
2.1.2从盯住美元到盯住一篮子货币
由于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计划经济体制的建立,汇率已失去调节进出口贸易的作用,为了有利于内部核算和编制计划,人民币汇率坚持稳定的方针。1955年3月,新币代替旧币,直到1971年11月,人民币汇率在近16年时间里基本保持为1美元=2.4618人民币。国际上布雷顿森林体系处于鼎盛时期,主要西方货币之间的汇率大体稳定,人民币对西方主要货币也相应稳定。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后,人民币汇率的确定是选择我国在对外经贸往来中经常使用的若干种货币,按其重要程度和政策上的需要等,确定权重,根据这些货币在国际上的升降幅度,加权计算出人民币汇率。实质上是盯住了一篮子货币。这种盯住篮子货币的汇率安排,操作简便,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抵御或减少国际汇率波动对我国货币的影响,从而保持了人民币汇率的相对稳定,有利于对外贸易企业的成本核算,利润预测及减少汇兑风险。从1973年到1979年间,人民币货币篮子的权重,只有为数几次的调整。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人民币的主要功能只是起一种辅助性的计算单位的作用。它的变动,对我国外贸进出口的名义利润有较大影响;但由于外汇当局的调节,人民币汇率的变动对外贸部门的实际利润并不起作用。
2.2改革开放后的汇率制度
改革开放后,人民币汇率制度为更好的适应经济的发展,经历了计划内部双轨制和盯住美元的汇率制度两个阶段。
2.2.1计划内部的双轨制(1979—1993年)
1979年起我国实行外贸体制改革。为促进外贸的发展,实现贸易内部结算价和官方汇率并存的双重汇率,一种是使用非贸易外汇收支的对外公布的汇率(1美元等于1.5人民币作用,官方汇率),实际是按一篮子货币加权平均计算。另一种使用于外汇收支结算的贸易内部结算价(1美元等于2.8人民币,汇率),实际上按全国平均换汇成本加上一定利润算出的。因此,本阶段我国人民币汇率事实上实行的是计划内部的双轨制。内部结算价旨在纠正人民币汇率被高估的问题,发挥了汇率作为价格杠杆刺激贸易出口的作用,是当时改革开放后人民币汇率机制反映人民币汇率市场化方向的一种进步。
2.2.2盯住美元的管理浮动汇率制(1985—1993年)
在人民币实行双轨制的同时,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一直在进行。1985年1月1日起,我国取消内部结算价,恢复单一汇率,人民币汇率进入“官方汇率与外汇调剂市场汇率”并存时期。1986年,我国实行盯住美元的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将这种管理浮动的汇
率归属于较高弹性的汇率制度。此后,人民币汇率经过了几次大幅度下调,到1992年3月,人民币汇率已下调至1美元=5.74元人民币。这一时期,外汇调剂市场汇率主要按供求决定,但整个市场处于国家管理之中,必要时国家可采取行政手段对市场汇率进行干预。
2.2.3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1994—至今)
1994年1月1日起,人民币实现官方汇率与外汇调剂市场汇率并轨.并轨后的汇率向市场汇率靠拢,是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制。1996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宣布中国自12月1日实行人民币经常项目下的可兑换。亚洲金融危机后,鉴于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人民币成为了实际上的“盯住美元汇率制”,事实证明了这种汇率安排是合理有效的。至此,人民币汇率明确了进一步走向市场化,使十几年来的人民币汇率改革得到进一步深化,并取得了重大突破。
10.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 篇十
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金融创新过度及金融监管缺失是导致本次金融危机的重要因素。
本文以此次金融危机为引,思考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认为金融发展需创新与监管并举。
★ 金融产品调查报告
★ 创新产品设计方案
★ 金融产品营销策划书
★ 金融产品推广简历
★ 互联网金融产品营销策划书
★ 金融创新与银行监管的辩证统一关系
★ 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企业管理论文
★ 金融产品营销管理简历表格
★ 企业发展计划书
11.金融监管制度改革 篇十一
关键词 金融监管 金融创新 理念
近年来,随着国际金融业的发展浪潮持续高涨,制度创新、产品创新、交易方式创新、服务创新等前推后涌层出不穷,极大提高了金融效率,成为全球金融业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但是,金融业又是一个与国民经济运行息息相关的敏感性行业,现代金融业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越来越多样化的风险因素,这就使金融监管成为必然。次贷危机以后,加强金融监管已成为金融业界的主旋律;因此,如何在做好金融监管以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性的同时又能做好金融创新促进金融深化发展,已成为一个金融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
一、金融创新对金融监管的影响
金融创新使金融监管的有效性被削弱。金融创新模糊了各金融机构间的传统业务界限,各机构涉足领域广泛,进行大量业务与工具创新,增加表外业务,一旦创新活动突破金融机构原来的规定的行为边界,但监管当局也没有明文限制,这就使原有的监管法规效力下降、监管手段、监管方法过时,监管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监管有效性被大大削弱。如果新推出的金融产品超出法律规定的界限,但却被市场普遍接受,那么原来的金融法规就完全丧失效率。金融创新可能产生一些模糊的产权关系,导致风险监管失效。比如:某些以境外货币为基础的金融创新工具涉及货币所在国、交易发生国、交易者所在国等不同对象,各国对风险责任的认定不同,有可能导致这些金融创新没有任何约束。某些跨国金融机构的子公司的风险监管不确定是属于子公司所在国还是属于母公司所在国家。一些混合金融产品的创新涉及交叉性业务,比如储蓄保险既涉及储蓄业又涉及保险业,这样很容易导致监管重复,也可能出现监管“真空”。金融创新带来的风险使得当前金融监管制度往往已滞后金融创新的步伐,使监管的时效性大打折扣,这就迫切的需要金融监管进行改革,以适应时代的发展需要。
二、创新监管理念
金融监管应以市场法则为依据,以市场激励的方式来确立市场秩序。一个有效的金融体系确立是一个自然扩展的过程,它是随着一个国家要素禀赋结构、法律环境、企业规模、资金需求的不断变化而变化的。如何强化市场运作机制的功能是最好的金融监管。目前金融监管的关键是如何在观念上从以往的“命令与控制”转变到“市场激励”上,即金融监管,政府仅是市场裁判或规则执行者,而不是市场的参与者,更不是市场的主事人。
适应金融发展与金融创新的需求,积极调整金融监管目标。金融监管应该提高金融体系效率,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监管首先要真正保障投资人、存款人的利益,不再把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稳健运行作为单一的目标。
树立监管效率观念,努力降低监管成本。要改变监管不计成本的观念,实施监管时必须进行成本一效益分析,在监管制度的设计与监管执行中都坚持贯彻成本最小的原则,尽可能地降低监管成本,降低监管的资源占用。
增强监管风险意识。在监管过程中强调监管的依法性和有效性,坚持监管行为的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实施监管行为,确保监管行为自身的合法、合规性,防止金融监管违法、失当行为的发生。
三、创新监管方式
金融监管的工作不是以传统的方法来衡量而是以成本收益的方法来分析。如任何规章生效前要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只有收益超过成本的规章才能被通过;生效后每一年进行成本收益评估,掌握规章对金融活动行为所产生的实际影响,分析规章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经济绩效或金融监管目标。对金融监管机构的工作不是先设计标准,而是采取选择性的方法:如绩效标准,市场激励和信息战略。这种监管方法的改革要求废除那些限制市场效率、增加个人与企业负担、有失公平的和过时的规章制度。
强调金融机构内控制度的基础作用。要在努力调整金融机构产权安排的同时,积极建立金融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要把促进金融机构,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制度的弱点,和纠正内控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作为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内容,尤其是要加大对金融机构创新业务内控制度的检查监督力度,督促金融机构完善创新业务的操作制度,防止金融创新的衍生风险。同时金融监管当局要积极加强与金融机构内部稽核审计部门的联系,共同强化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建设。
积极建立市场约束机制。要进一步建立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金融机构有关经营情况公开性,同时要通过积极推行银行信用、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等一系列措施强化市场信用观念,提高信用意识,发挥市场制约作用,共同推进金融监管。
建立中央银行监管与委托监管相结合的方式,积极发挥中介机构作用,定期对金融机构实施外部审计,弥补中央银行监管在人力和技术上的不足,确保金融机构经营信息的真实性,发现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共同确保金融机构稳健经营。
四、创新监管手段
积极利用计算机技术,推进金融监管电子化进程,实现监管机关与被监管机构的电子联网,实时监测金融机构运营,确保及时、准确地获得有关监管信息,提高监管应变能力;建立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完善非现场监管运作体系,运用特制软件,对金融机构非现场指标体系进行分析对比,归纳管理,并最终形成对单个金融机构的风险程度判断,为进一步的金融监管提供依据。积极稳妥地建立金融机构资信评级体系,对金融企业定期进行资信评级并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布,发挥市场约束功能,实行区别监管,促进金融机构不断改进经营管理,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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