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会计师的职责范围(精选9篇)
1.总会计师的职责范围 篇一
总会计师工作职责
一、在总公司总经理的领导下,负责财务系统管理工作。
二、负责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模式和会计核算体系。
三、负责制定公司财务核算制度,内控制度。
四、负责公司计划编制及汇总工作。
五、负责成本费用控制,监督成本核算、压缩各项开支。
六、负责公司投资项目财务分析与监督工作。
七、负责公司的资金合理调配和资金使用审批。
八、负责公司会计人员的推荐、组织培训工作。
九、负责加强财务监督,督促财务人员严格执行各项财经法规,公司管理制度。
十、负责对所属公司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十一、负责各公司财务检查及各项计划指标进行情况的检查。
十二、负责做好纳税筹划工作。
十三、负责建立会计电算化,定期检查使用情况。
十四、负责向总公司经营班子提交汇总财务报告。
十五、负责计划各项指标执行情况的检查。
十六、完成总公司总经理安排的其他工作。
2.总会计师的职责范围 篇二
一、我国总会计师制度创建现阶段存在的问题
1. 职能部门监管不力, 法律法规执行力度难保障
从我国总会计师制度在实际工作当中的执行可以看出, 对总会计师制度的监管并不完善, 针对总会计师的政府各级监管部门的督导和监督并不十分严格, 导致很多企业或事业单位钻了政策中的空子, 虚设甚至不设总会计师一职, 没有将我国总会计师制度建设的本来宗旨发挥出来。
相关职能部门监管不力, 必然导致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与执行得不到保障。任何一项制度的实施与维护都离不开良好的监督机制, 借助于外力的监督是克服执行力惰性的有效手段。监管上的不力和执行上的缺位, 归根结底是认识上的模糊造成的, 因此必须加强我国总会计师制度的法律法规建设, 这是加强监管的基本保障。
2. 我国总会计师在企业管理层中的地位较低
很多相关资料十分形象地总结了“总会计师的悲惨现状”:一是“没有位”, 二是“不到位”, 三是“放错位”, 四是“排末位”。总会计师制度建设能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往往与公司治理环境密不可分。不难想象, “唯总经理是从”的总会计师通常都会走向两个极端, 要么是在企业管理中没有发言权, 要么与相比之下十分强势的管理者融为一体。在这种情况下, 总会计师恐怕只是一名为企业进行财务管理、账务管理的工作人员, 其管理职能、监督职能根本就更无从谈起了, 显然这种结果是完全违背了我国总会计师制度建设的初衷的。
一直以来, 虽然我国总会计师制度建设开始的比较早, 但实施情况并不理想。总会计师往往被看作是“游走于管理层边缘的人”。一方面总会计师被视为负责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角色, 另一方面总会计师在高级管理层中的发言权却没有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总会计师所处的位置往往十分尴尬, 看似身居高位, 是企业或单位管理者的一员, 却不得不对企业其他高层管理者负责, 逐渐丧失了总会计师本应具备的一些职能。从近年来的许多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可以看出, 我国总会计师的地位正在逐步得到重视, 法律制度的制定与完善是保障总会计师地位的非常重要的起点。
3. 对总会计师职责的划分不明确
尽管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制定过程中, 一直在不断强化总会计师的地位, 但在实际管理活动中, 许多企业或单位的总会计师仍然只是发挥了财务管理的基本职能, 而监督职能的发挥并不明显, 甚至处于睡眠状态, 这不仅体现了我国总会计师地位之尴尬, 也反映出了我国总会计师制度建设之尴尬处境, 总会计师难免在监督职能上有形同虚设之嫌。
现阶段很多企业或单位对总会计师制度的认识并不明确, 总会计师职责划分在实际工作当中常常是模糊不清的。传统认识中所赋予总会计师的职责仍然占主导地位, 而涉及企业经营战略、投资筹资、人力资源管理等新的、更广阔的领域的情况并不多, 或者说尚未正式被归入到总会计师职责中来。
4. 现有总会计师派遣体制机制不完善
《公司法》规定总会计师由公司总经理提名, 由董事会任免财务负责人, 《总会计师条例》也规定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 政府主管部门任免。现行的许多法律法规都把提名总会计师的权力赋予了企业或单位的负责人, 也就是说真正对总会计师的去留、人选具有决定权利的是本企业或单位的管理者, 使得董事会或政府主管部门具有的仅仅是停留于形式上的任免权, 这样的制度规定很明显根本不能将出资人与总会计师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体现出来, 总会计师的监督效用更是在这种体制下难以得到有效发挥。
从某种程度上讲, 真正意义上的总会计师与政府或出资人之间应当是一种委托代理的关系, 由政府委派总会计师到相关企业或单位, 这时总会计师应当同时担负两种责任, 一种是执行相关必要的财务管理职能的责任, 另一种是作为一种监督机制存在于相关企业或单位, 担负起监督职能的责任。由于现有的总会计师委派机制不完善, 使得政府等相关部门对于总会计师的委派流于形式, 总会计师的任免权在实质上仍然归企业或单位的负责人, 这一体制最终影响到了总会计师职能的发挥。
二、我国总会计师制度的改进措施
1. 总会计师制度自身的改进
(1) 宏观上完善对总会计师及其制度创建的认识
总会计师制度建设归根结底是一种管理规范, 是对“人”的约束, 因此涉及的情况相比于对“物”的规范更难以确认和计量, 抑或说更加难以公式化、模式化;对总会计师制度的建设应当立足于大管理、跨学科的背景之下, 而不能局限于狭隘的旧的会计概念之中。
好的会计制度应当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进步的, 止步不前、传统而守旧的观念已不适应这个时代的发展需要。要取得制度建设改革的成功, 一定要把会计上升到管理、战略, 甚至是关乎决策的高度上来, 还原总会计师真正应具有的职能和意义。
每一项改革的开始, 都要源自于观念的改变, 所以在思考对存在问题的改进措施时, 首先要在思维意识上理清思路、转变观念, 这对于我国总会计师制度的创建也不例外。在这里, 强调“创建”一词, 而不是单纯的“建设”, 是有意强调总会计师制度建设在改革进程中要发挥一定的创新性, 原有的制度存在不合理之处的经过大量论证可以舍弃或改进, 不能受定向思维的局限。
(2) 总会计师职能、权限、职责的改进
要进行总会计师制度建设, 首先要进行的是总会计师职能、权限、职责的规范。总会计师的职能要同时包括财务管理和委派监督两个方面, 二者缺一不可, 只有这样, 总会计师才能体现出其真正的价值所在, 才能体现出其既不同于其他管理者, 又不同于普通财务工作人员的特点。
企业或单位必须重视并维护总会计师的地位, 保障并维护总会计师作为一名高级管理人员、高层管理者的身份。财务管理是一个企业或单位的管理活动中非常重要的内容, 随着财务管理角色在企业中的地位的日益重要和优化, 总会计师制度建设也必须紧跟步伐, 符合财务管理乃至大管理的发展要求。
2. 公司治理的改进
(1) 优化机构组建方式
总会计师制度建设的初衷即是将财务管理职能和监督职能同时发挥出来, 绝不能仅仅只是将总会计师视为简单的“账房先生”, 因此, 在对我国总会计师制度建设改革的进程中, 应首先考虑采用外在机制进行总会计师的管理机制的构建, 从而建立一种来自体制外的监督力量。很大程度上, 来自于体制外的监督力量由于与体制内部各方利益关系较少。因此, 比来自体制内的监督力量更能发挥出监督的实际效用。
体制外的总会计师制度建设有利于充分发挥总会计师在企业和单位中的指导、监督职能, 外在机制对于监督职能的发挥的促进作用是十分突出和明显的。外在机制的功效在于有助于总会计师不受企业或单位行政管理者的任命, 也就不受其利益牵制, 从而能够更好的履行其监督和指导的职能, 这也不难从对高级管理者的绩效考核理论中给出答案。
(2) 优化公司治理环境
“公司治理结构”这一概念明确规定了公司的各个参与者的责任和权利分布。公司治理通常会涉及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层管理人员等, 总会计师作为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中的一员, 其职能、地位与公司治理环境有着密切的关系。良性的公司治理环境对总会计师制度有效性的发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 好的管理规范对于公司治理环境的改善也起着积极的作用。总会计师制度与公司治理环境之间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
无论对总会计师采用何种委派机制, 也无论总会计师这一岗位职能是居于体制内还是体制外, 总会计师终究是要置身于企业或单位之中的公司治理会影响到整个企业的运行模式, 并与企业文化的培养密切相关。良好的企业文化有利于总会计师在企业中充分发挥其职能的, 这一职能同时包括财务管理和监督指导两个方面。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会接纳来自外在机制委派的总会计师在企业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 总会计师人才战略及法规建设 (1) 总会计后备人才培养
总会计师制度建设最终要求财务管理职能的完善, 这在无形中也是提高了对担任总会计师人员职业素质的要求。在更加完善的总会计师制度的背景下, 总会计师不仅要具备传统会计领域的知识体系, 还要将知识层面上升到管理、法律、经济等综合学科的储备和学习上, 成为综合型的人才。
现有实践中, 大多数企业或单位对总会计师的基本要求是至少中级会计师以上职称, 这是对担任总会计师人员的职业技术资格的限制。由于总会计师在企业或单位中担负着最重要的财务管理角色, 承担着重大的责任。因此, 总会计师后备人才的培养与选拔, 在强调个人专业素养的同时, 要求财务管理者有开阔的眼光, 战略的思维, 以更好地位企业的整体、长远发展服务。
(2) 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法律是上层建筑范畴的事物, 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良性的法律法规建设对于总会计师职能的真正发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总会计师尴尬的现状, 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即是源自于相关法律法规在一些具体规定上的不明确。令人欣慰的是, 在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过程中, 相关部门正逐步坚定着提高并保障总会计师在企业和单位中地位的决心。因此, 我国总会计师制度建设离不开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这是制度上的根本保障之一, 是法律手段对总会计师制度建设的约束。
总之, 未来在加强总会计师制度建设的道路上, 一方面要继续致力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 将总会计师的财务管理职能和委派监督职能切实有效的发挥出来;另一方面可以尝试将总会计师制度的适用领域和内涵外延有所扩展, 使其在更广阔的经济发展领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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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总会计师的职责范围 篇三
【关键词】法人治理公立医院;总会计师制度;迫切性;必要性;作用
一、法人治理公立醫院的特性及建立总会计师的政策需求
1.公立医院法人治理是推进卫生事业单位改革需要建立的也是新医改下的产物,其是以财政补偿、编制创新、岗位设置、用人自主、监督评议为重点的外部保障机制与以运行管理、绩效考核、收入分配为重点的内部管理机制相结合的公立医院核心。
2.法人治理公立医院就其目的是构建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公立医院,同时提升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努力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特别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条例》规定: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设置总会计师;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
因此,积极推动在法人治理公立医院建立总会计师制度既是医院改革与发展地需要,也是提高医院经济管理水平的需要,同时又是医院持续、健康发展和贯彻执行《会计法》的需要。
二、建立总会计师制度的迫切性
随着国家对医院改革措施的逐步实施,医院如何合理地配置医院资源,降低医疗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果等方面还存在一系列问题,无论是承担的任务,还是面临的环境和形势,都迫切要求在医院设立总会计师制度,形成完善的经济管理体系,提升医院的市场竞争力。
1.一般财务管理人员不能为医院的经济决策提供科学、可行的参考意见:从医院的实际情况来看,院级领导大多数是医学骨干,他们身兼数职,既要从事业务管理,又要开展院务管理,而且在经济管理方面相对缺乏经济管理理论和具体经验。在新医疗卫生改革环境下,医院的融资、资金安排和运营及精细化管理方面相对薄弱。虽然院下设有财务科,由科长负责全院财务工作,但财务科主要是从事财务核算、预(决)算工作,无权参与医院基本建设、科研规划、医院融资及医疗设备及器材采购等各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不能发挥财务主管应有的作用。
2.医院经济活动日趋广泛繁杂,财务会计工作难度不断加大:现今人民群众对就医要求越来越高,能否提供优质服务,让病人能够在众多医疗机构中选择自己是医院发展的关键。医院经济活动越来越繁杂,在经济核算、资金组织安排、医保结算等方面比大中型企业还复杂,这些均反映了医院财务会计工作量在不断增加。因此,如何合理地整合医疗资源,合理组织收入,降低成本,增强医院竞争实力,满足辖区人民群众的医疗需求凸显出来。
3.医院的发展的基础是经费:从医院收入构成来看,经费来源主要有财政拨款(基本和项目),医院的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但财政拨款在医院总收入中所占的比例就新都区第二人民医院来说仅占17%左右,80%以上的经费要靠医院开展医疗业务服务来取得。因此如何开源节流,增收节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就尤其重要。
实施法人治理医院如果能够建立总会计师制度,将能较好地解决这些问题。新都区第二人民医院于2012年开始实施法人治理试点,构建了以理事会为核心的理事会、管理层和监事会法人治理组织构架,并经医院理事会决议通过于2014年实施总会计师制度,设立总计师1名,组织建立总会计师制度和职责,开展相应工作。
三、法人治理医院建立总会计师制度的必要性
建立医院总会计师制度是构建法人治理医院经济管理体制的需要,也是实现医院三重一大的保证。
1.建立医院总会计师制度是法人治理医院改革的需要:医院既是事业单位,又具有企业管理性质,现今医疗行业的竞争非常激烈,医疗机构呈多元化发展。目前公立医院均实施了药品零差率制度,以药养医的格局被打破,医院的赢利点减少了,建立总会计师制度可以充分发挥总会计师专才理财,在医院运营管理、医院精细化管理等方面进行科学的财务分析,并以财务管理创新性作为发展方向,以更好地推进成本费用预测、分析、计划、控制和考核,开辟财源,预防浪费,以适应医院深化改革的需要。
2.法人治理医院内部管理控制需要建立总会计师制度:医院内部控制管理的原则,就是要实行不相容职务分管制。建立总会计师制度,实施总会计师责任制后,医院不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权相关的副职,总会计师与行政后勤副院长等共同向院长负责,从而达到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加强了医院的内部监督管理。
四、法人治理医院总会计师的作用
法人治理医院是医疗卫生改革的新生产物,财务管理是个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总会计师可以有效地强化财务管理职能,有利于强化医院资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医院经营管理,有利于提高医院竞争力。
4.总会计师职能职责 篇四
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要求,按期编制财务会计报表。负责组建建立和健全公司的经济核算办法,及财务会计制度。
建立健全集团内部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建立健全集团内部各单位和各项目收入和成本,分析、反映其完成情况。
负责清理公司债权,督促各项目工程款欠款的催收。与法律顾问配合,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公司债权超过法律诉讼时效。
组织公司预算,做好收支编制并监督执行。
组织公司成本的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相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负责与银行联系,完成公司融资任务。
负责与政府财税部门联系,利用财税政策,规划好各项目的税收,合法、合理避税。
领导财务部门的培训和考核工作,提高财务部门人员的业务素质。
5.对完善我国总会计师制度的建议 篇五
根据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总会计师行业体制和机制建设调查结果和对中国石油石化行业总会计师建设情况的分析, 我国当前总会计师制度存在以下问题:
(一) 总会计师设置与定位问题。
由于《总会计师条例》与《会计法》在总会计师设置规定的不一致, 使实际工作中存在设置缺位、错位和不到位现象。《总会计师条例》对总会计师在企业中的地位明确不够, 有的单位没有把总会计师设在企业决策层, 而是放在执行层或排在末位, 缺少对企业重大决策的实际参与权, 职能往往被边缘化。
(二) 总会计师称谓问题。
目前实际工作中对企业财务最高行政负责人的称谓有总会计师、财务总监、首席财务执行官 (C F O) 等三个称谓。“总会计师”称谓主要在国有大中型企业和部分国有企业改制的上市公司使用;“财务总监”称谓主要在我国一些上市公司和一些国有企业以及部分民营企业等使用;“C F O”称谓主要在一些国际化背景的海外上市公司特别是I T行业的上市公司等使用。我国对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和“C F O”的功能、定位、作用等没有一个规范的界定, 使用混乱。
(三) 总会计师任免问题。
《总会计师条例》规定“企业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 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聘任;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不论何种类型的企业, 一律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或政府部门任命, 不符合目前多类型组织形式的企业实际情况;同时, 使总会计师与企业主要行政领导之间存在着先天的依附关系, 总会计师职责的发挥会受到极大阻碍。
(四) 总会计师职责问题。
《总会计师条例》中主要规定了总会计师的财务会计管理职责, 主要是以传统的会计核算、会计监督、财务收支、筹资与投资等为主, 没有资本运营、价值管理、风险管控、信息管理以及战略管理等方面的职责, 与当今经济发展对企业总会计师的要求以及企业财务管理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合。
(五) 总会计师权限问题。
《总会计师条例》中规定了总会计师具有财务会计工作的组织权、财务收支的审批权、重大财务事项的签署权及财务机构和人员的建议权, 这些权限基本限定在日常业务范畴, 权限涉及面过窄、层次过低, 缺乏战略财务管理决策权、经营活动监督权等基本权能, 起不到监督和控制作用。
(六) 总会计师监督管理问题。
《总会计师条例》只规定了总会计师的任免与奖惩, 但没有规定总会计师应承担的责任, 没有明确对总会计师的监督、考核与培养等。从实践来看, 也没有建立起科学的总会计师资质评定机制、培养机制和考核机制, 对总会计师管理还带有较强的计划经济时代工业经济模式的烙印, 跟不上经济形势发展的要求。
二、新形势对我国总会计师制度的要求
我国已经实现了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 基本建立起了现代企业制度, 特别是我国近年来大力推动科学发展和转变发展方式, 使总会计师面临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情况均发生了较大变化, 客观上对总会计师制度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一) 在总会计师职位设置方面,
要求从国有的和国有企业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和规模以上的事业单位。
(二) 在总会计师职权、定位、责任方面, 要求从法人治理结构和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角度重新进行界定。
在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框架下, 总会计师的职能作用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 对价值活动进行规划。
就是总会计师在制定企业长远价值目标中发挥的作用, 包括参与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 为企业发展战略提供财务支持;组织实施财务战略, 保证企业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
2. 对价值活动进行核算。
就是总会计师组建财务机构、领导财务团队对企业价值活动进行记账、算账、报账等会计核算工作, 通过对企业价值活动的会计核算, 编制财务报告, 为公司利益相关者提供财务信息, 为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供财务支持。
3. 对资源价值进行管理。
总会计师对企业资源的管理, 包括无形资源的管理和有形资源管理。无形资源的管理就是对利益相关者的管理, 包括股东、债权人、供应商、经销商、顾客、员工等的管理;有形资源的管理是对企业资产负债表上资产的管理, 包括现金资产和非现金资产。
4. 对价值活动进行控制。
为提高企业价值增值能力, 需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包括预算控制、成本控制、风险控制和流程控制 (内部控制) 等。
5. 对价值活动进行评价。
就是总会计师采用一定的技术和方法, 对企业的价值保值增值情况进行评价, 以确保企业价值目标的实现, 对企业的价值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与利益相关者进行沟通。
6. 对价值活动进行监督。
就是总会计师站在出资者的角度, 对企业的价值活动进行监督。
(三) 在总会计师任职条件方面, 要求总会计师按照满足现代企业价值管理的高度提升自身素质。
首先, 总会计师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这是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其次, 总会计师作为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企业战略和经营决策的参与者和实践者, 作为企业价值创造的中枢人物, 作为最高财务负责人和组织者, 要具有业绩管理、决策支持、财务战略、资源价值管理、相关关系维护等核心胜任能力;掌握战略管理、公司治理、价值管理、购并重组、财务分析、财务战略、风险管理、审计内控、成本管理、税收筹划、信息系统、资产管理等核心知识。
(四) 在总会计师管理方面, 要求建立起完善的总会计师监督、履职评估、资格认证、培养机制等。
对总会计师工作的监督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国家对企业设置总会计师的监督, 国家应该建立监督机制, 对应该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是否设置进行监督, 对企业配备总会计师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进行监督。另一方面是出资人对总会计师履职的监督。国家应该建立总会计师履职评估制度, 建立对总会计师的知识能力、工作状况、工作态度等方面的评估体系, 建立定期的考核制度, 加强对在职总会计师的培养;建立总会计师定期向股东会或者出资人、董事会、监事会和相关部门报告企业财务状况和经济效益情况, 达到出资人对企业财务事项的监督, 促进总会计师作用的有效发挥。
三、我国总会计师制度与国际CFO制度的差距和借鉴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必将实现国际趋同, 作为法人治理结构重要组成部分的总会计师制度, 必然与之相协调。为此, 笔者对国外C F O制度内容及特征进行了分析, 并将我国总会计师制度与其进行对标, 总结了两者的差距和对CFO制度的借鉴。
(一) 我国总会计师制度与国外CFO制度的对标分析
1.从设置方面看。在法人治理结构比较完善的美国, 突出企业价值增值管理, 充分认识到C F O在企业价值管理的重要作用, C F O倍受重视, 已经从外部法律强制要求阶段过渡到内部管理自我需求阶段, 各公司设置C F O相当普遍, 政府部门也设置了C F O。与其相比, 我国对总会计师的认识程度和设置范围上还有一定差距。
2.从任免与地位看。国外C F O的任免一般由董事长或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 董事会聘任。C F O在决策层面是董事会成员, 对股东或董事会负责, 是C E O的战略伙伴, 与C E O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是仅次于C E O的第二号人物;在管理层面是公司高管成员, 对C E O负责, 是公司的财务管家, 分别向C E O和审计委员会汇报工作。与其相比, 我国总会计师由企业行政领导人提名, 政府主管部门任免, 与企业主要行政领导形成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达到与总经理成为战略伙伴关系还有较大差距。
3.从职责方面看。国外C F O已将其关注的焦点由交易的过程控制, 转向提供决策支持和更深入地参与战略的制定, 肩负起“战略专家”和“财务管家”的双重职责;在业务范围上, 除负责管理传统的财务活动外, 还承担着战略决策支持, 资源价值管理、投资计划管理、资本运营、内部控制、风险管控、业绩评价等职责;在管理模式上, 通常在公司高管人员中设置对C F O负责的财务总监 (Controller) 、司库 (Treasurer) 和首席信息官 (CIO) , 并通过他们分别对公司管理控制系统、金融系统、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与其相比, 我国总会计师的职责范围要窄, 管理模式相对落后。
4.从权限方面看。国外CFO在公司治理和公司管理中的权力表现在与C E O在董事会上平等的决策权、与C E O统一的执行权和对经营者管理独立的监督权。与其相比, 我国总会计师的权力在层次上低、独立性弱、范围小。
5.从责任方面看。国外C F O作为董事, 承担着对股东外部受托的监督责任;作为经营者和管理者, 承担着对C E O负责的内部经营责任;同时受法律规范的约束, 承担着严厉的法律责任。与其相比, 我国总会计师内部管理责任高于外部受托责任, 强调经营责任而忽视了法律责任, 这些与国外相比都有一定差距。
6.从任职条件方面看。在美国等西方国家虽然没有出台强制性政策规定, 但一般都要求具有财务会计及相关专业学历和实务经验背景, 学历和经历要求比较高。与其相比, 我国总会计师强调政治素质, 对学历、资历、能力均比国外偏低。
7.从管理方面看。国外CFO由董事会进行考核, 并由董事会决定其薪酬, 并且给C F O较多的股权激励, 以调动其管理积极性, 发挥C F O在公司经营和公司治理方面的作用。在资格评定、职业道德规范、能力培养等方面主要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与其相比, 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的总会计师监督考核、资格认证、能力培养等机制。
(二) 对国外CFO的借鉴
总结国外C F O职业化发展的历程和经验教训, 对比我国总会计师制度,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以扬弃的科学态度加以借鉴:一是提高对总会计师在企业价值管理中的重要性认识, 扩大总会计师职位设置的广度和深度。二是借鉴C F O制度任免和定位的做法, 总会计师由出资人提名、董事会聘任, 并将总会计师纳入董事会成员和公司高管团队, 提升总会计师地位。三是在总会计师职权方面, 借鉴C F O的相应内容, 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角度来界定我国总会计师的职责和权限, 增加参与战略规划、负责投资计划和领导资本运营、内部审计等方面的权责。四是在总会计师责任方面, 吸取美国C F O制度的经验和教训, 在明确总会计师监督责任、经营责任的同时, 进一步加大法律责任。五是在总会计师任职条件的方面, 借鉴C F O制度注重学历和资历的前提下, 强调总会计师职业必须具有一定的财务管理专业学习和管理工作的经历、资历。六是借鉴C F O的做法, 总会计师的考核奖惩应该与聘任或者解聘体制相同, 由董事会或出资人考核奖惩并决定其薪酬。七是借鉴国外C F O的经验, 发挥总会计师协会的作用, 完善各种体制机制, 为总会计师法规的实施保驾护航。
四、完善我国总会计师制度的相关建议
(一) 完善总会计师法规体系的建议。
根据我国法律的体系, 建议我国总会计师法规体系由四个层次构成:一是《会计法》、《公司法》, 该层面是总会计师制度的根本, 是对总会计师设置等重大问题进行明确的依据;二是《总会计师条例》, 该层面是总会计师制度的主体, 对总会计师设置、职责权限、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责任以及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三是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制定的具体实施细则;四是在执行层面, 即企业制定的总会计师职责管理办法。
(二) 修订《总会计师条例》的建议。
1. 关于规范称谓问题。
建议在与国际C F O制度趋同的过程中, 考虑我国的文化背景、思想意识和传统习惯, 主体单位财务负责人称谓仍统一为“总会计师”名称为宜。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完善, 企业组织形式呈现多样化, 各具特色, 企业财务负责人的称谓也不能一刀切, 还应反映企业的组织特色, 因此, 对一些大型的中外合资公司其财务负责人可以称为CFO。
2. 关于定位问题。
建议在《总会计师条例》修订中应明确, 股份制企业必须将总会计师纳入董事会成员, 其他企业必须纳入党组或党委 (其前提总会计师是党员) 成员, 对董事会或出资人负责;在公司管理层将总会计师纳入高管团队。只有这样, 总会计师才能作为出资者的代表, 行使对管理层的监督作用;作为“财务专家”在企业价值管理中发挥核心作用。
3. 关于设置与任免问题。
在总会计师设置方面, 建议修订《总会计师条例》时, 在设置范围上应该由目前规定的国有和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 扩大到所有大中型企业及规模以上的事业单位。在总会计师任免方面, 建议修订《总会计师条例》时分类区别对待, 对于中央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总会计师的聘任, 由国资委组织, 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 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聘任, 其中已设置董事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对于设置董事会的非国有企业总会计师的聘任, 由出资人提名, 董事会考核并聘任;对于未设置董事会的非国有企业总会计师, 由出资人考核并聘任。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聘任程序相同。
4. 关于职责问题。
建议修订《总会计师条例》时, 在职责方面应体现公司治理和公司管理两个层面的要求, 明确总会计师的职责应界定在出资者监督职责、财会基础工作职责、财务战略决策职责、资源价值管理职责、流程系统管理职责、风险管控职责、业绩评价职责和协调利益相关者关系职责等方面, 并力求具体和可操作。
5. 关于权限问题。
建议修订《总会计师条例》时, 应赋予总会计师对公司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 对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活动的参与权, 对资金使用和调度、贷款担保、对外投资、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战略财务事项的决策权, 对重大的财务收支和大额资金支出的签批权, 对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的建议权等五项权利, 并力求具体和可具操作性。
6. 关于责任问题。
建议从法人治理结构的角度, 明确划分为法律责任和经营责任两类, 其中, 法律责任是总会计师依据《公司法》、《会计法》等法律规范的要求所承担的责任;经营责任是总会计师依据出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要求所承担经济责任, 明确总会计师在财务决策、日常管理和控制监督等方面应承担的领导责任、主管责任以及相关责任等。
7. 关于任职条件问题。
建议在修订《总会计师条例》时, 对总会计师的任职条件应综合考虑以下方面, 一是应该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二是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三是具有较强的综合能力。此外, 还应强调具有一定的财务管理专业学习和管理工作的经历、资历等。
8. 关于后续管理问题。
建议在修订《总会计师条例》时, 应明确总会计师考核奖惩条件, 增加总会计师履职评估、考核评价、学习培训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三) 健全总会计师管理机制的建议。
6.梁守槃——总设计师的自信和力量 篇六
我国第一种地地导弹总设计师:通过反设计学习自行设计的本领
50年前,当钱学森受命筹建我国第一个导弹研究院时,在哈尔滨军事工程学院担任教授会主任的梁守槃被点名调到北京国防部第五研究院,成为最初的十个研究室之一的发动机室主任,开始了他为祖国航天事业献身效力的历程。
梁守槃早年毕业于清华大学航空专业,1938年赴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深造,一年后取得航空工程硕士学位。1940年回国,尽管在贵定航空发动机厂谋得一个设计课长之职,但他主持设计的飞机发动机不能获得批准试制,无法实现他的“航空报国”的梦想。不想16年后,在新中国“向科学进军”的号召下,他却在新兴的航天领域找到了“报国”的用武之地。在国防部五院创建初期,没有资料、没有设备,只有30多位科技专家和156名刚毕业分配来的大学生,在钱学森的倡导下,梁守槃担任班主任,组织授课,进行培训,把大学毕业生们领进航天的大门,掌握火箭、导弹的基础知识,并自己动手,设计建造第一座火箭发动机试车台。后来,我国第一种自行设计的导弹发动机就是在这座试车台上进行试车,证明了试车台性能良好。
1957年,我国通过谈判争取苏联援助P-2近程地地导弹,1958年5月接收相应的资料。1959年3月梁守槃被任命为这个仿制型号的总设计师,负责仿制P-2导弹的技术抓总和技术指挥工作。他认为,仿制必须严格按图纸一丝不苟,但不能不动脑筋地全盘照搬,否则不仅学不到技术,而且还会被别人牵着鼻子走。他提出采取“反设计”的办法,按照已知的技术指标进行设计计算,然后将自己设计的结果与导弹实物相比较,以此检验设计是否符合实际要求。如果有误差有欠缺,就进行改进,最后达到实际效果。这样在完成仿制任务后,就可以独立自主进行设计了。
梁守槃总是相信中国自己的科技人员的能力,相信自己的智慧和力量,在同苏联专家的合作中坚持自己符合实际的技术见解。在研制导弹上的环形气瓶中,苏联专家提出只有进口他们国家生产的钢材才合格。梁守槃从分析工艺资料中发现,我国已可以经过回火工序得到热轧钢,中国热轧钢加工的环形气瓶完全符合要求,因此完全不用进口。在反设计中,梁守槃根据动态平衡分析,提出不需要原来那么大的尾翼,建议用调节控制系统的传动比实现动态稳定的办法,达到气动外形稳定的要求。苏联专家最后也点头同意设计用这个方法,取得了好的效果。
1960年,当P-2导弹仿制完成并决定对拆装的苏制导弹进行试验发射时,在苏联专家撤走前发生了采用何种推进剂的争论。苏联专家认为,中国的液氧含可燃物质太多,使用中有爆炸的危险,应使用苏联生产的氧化剂,但苏联又迟迟不供应给我们。梁守槃憋着一口气,不信中国生产的液氧就不行。他经过查找资料,一遍一遍计算和分析比较后,认为中国生产的液氧完全符合指标要求。他十分自信地指出:“说中国的液氧不行,是有人对原资料理解有误,把杂质的气态容积当作了液态容积,因而出了1000倍的差别。况且,十几吨液氧中的杂质,是不可能集中到一点同时氧化的。”梁守槃确信中国自己的液氧可以用,不会出问题。这个意见得到钱学森等的支持。果然,在这一年的8月12日苏联专家撤走后,梁守槃的意见被采纳,一个月后使用国产液氧作氧化剂的苏制P-2导弹发射成功。两个月后,1960年11月5日,我国依靠自己的力量仿制的第一枚1059地地导弹从酒泉发射基地升起,发射试验获得圆满成功。聂荣臻元帅在祝捷会上兴奋地说:“在祖国的地平线上,飞起了我国自己制造的第一枚导弹,这是我国军事装备史上一个重要的转折点。”梁守槃和广大科技人员、工人一起用自己的自信和努力,为中国导弹的发展迈出了可喜的一步。
第一个自行设计岸舰导弹总设计师:开辟反舰导弹自主创新的道路
我国地地导弹转入独立研制后,梁守槃作为总体设计部主任,对自行设计的新型号提出了增大弹体直径、延长发动机验证试车时间、修建全弹试车台等意见,以便考验导弹整体结构性能和各系统的相互协调情况,经过一些波折和反复,接受采纳了这些意见。在钱学森的主持和广大科技人员的努力下,经过失败和改进,1964年6月我国自行设计和研制的新型中近程地地导弹发射取得成功。后来,梁守槃还主持和承担了大推力火箭发动机和推进剂的研究课题,提出了可以不设计新的大型离心泵而用几个离心式涡轮泵并联的设想、可贮存液体火箭发动机试制双层金属容器的设想,在许多技术领域取得突破和成果,为航天技术的继续提高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965年4月,梁守槃被任命为海鹰2号岸舰导弹总设计师,率领科技人员走出了一条中国自己发展反舰导弹的路子。他主张,完成上游1号仿制后不必再搞仿制了,而应挖掘潜力,自行设计第一种岸舰导弹。设计中,梁守槃提出采取三项重大技术措施:一是将原来的悬挂式箱体改为承力式箱体,并将弹翼固定在箱体上,这样可以减轻结构重量,增加推进剂箱容积;二是由于加大了弹体刚度,弹身长度可以增加,从而加大射程;三是凡是可以沿用已有的引进设计,一律不改。经过科技人员和工人的共同努力,从开始方案论证、改造生产车间到发射第一枚岸舰导弹,只用了两年半时间,就达到了原定计划的要求。
1966年12月,由其他单位研制的同类型号海鹰1号岸舰导弹进行打靶试验,发现末制导雷达损坏而失败。梁守槃在参加总结会中经过分析认为,问题不在导弹本体上,而是出在发射环节上。后来他主持研制的海鹰2号导弹与海鹰1号共进靶场试验,梁守槃围着发射架转了几圈,然后回到住处进行计算和分析,认为导弹发射离轨时,因为原来的发射架过长,头部向上翘起,尾部下沉,导弹受到导向梁的牵引产生俯仰运动,使弹上雷达在弹内剧烈跳动,撞在壳体上面损毁。这样导弹发射出去后,自然不能跟踪目标沿预定直线飞行了。于是他提出用钢锯把导弹架的导轨锯去1.2米,有人不相信这么简单的办法就能解决问题。梁守槃说:试一下不就行了吗?结果是这样做了之后,居然发射成功了。后来,海鹰2号导弹也用这个锯短后的发射架发射,连续几发都成功了。人们赞叹真神,还真有一些传奇色彩。梁守槃说,那时我们的一些技术人员习惯按照仿制的办法,照本宣科地搞设计,加上缺乏工程经验,出问题、走弯路也在所难免。但我们必须有自信和创新的精神。他认为引进固然是好事,但引进不是目的,而是要在引进的基础上,把先进的技术与我们自己的东西结合起来,走自己的路。
在梁守槃的主持下,广大科技人员和工人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和创造能力,不仅解决了导弹产生俯仰运动导致振动损坏的问题,而且还攻克了末制导雷达天线回调角过小导致导弹提前入水的难关,研制成功了我国第一种具有创新意义的反舰导弹。我国的飞航导弹研制从此踏上了一条自主创新之路。
第一位海防型号导弹武器系统
总设计师:推动飞航导弹技术迈上新的台阶
1982年3月,梁守槃被任命为海防型号导弹武器系统总设计师,担负起整个飞航导弹的技术责任。在研制工作中,他与有关技术人员进行分析计算,试验验证,力求解决出现的各种问题,起草修改工作程序,按预定方案坚持下去,一定会取得有效的成果。
早在1962年,钱学森、梁守槃就提出用冲压发动机作为低空超音速反舰导弹的动力装置,1970年经批准开始自行研制低空超音速反舰导弹。梁守槃受命主持研制工作,他顶住压力和困难,几经挫折,实现了导弹超音速掠海飞行,研制成功第一种超音速低空飞行的反舰导弹。这种命名为C101的新型号在巴黎博览会上被誉为“最令人惊讶的超音速反舰导弹”。
我国的反舰导弹除从液体火箭发动机发展到冲压发动机外,还发展到了固体火箭发动机。但由于“文革”的影响,研制进展很慢。梁守槃不迷信引进外国产品和资料,他总是相信自己的力量。他认为我国的技术是可以过关的,不必花费更多的钱去买外国的东西,况且关键技术是买不来的。在C101导弹研制成功后,他又集中精力领导独立发展命名为C801的固体战术反舰导弹。这种导弹的研制成功,填补了这一领域的空白。梁守槃主持和组织研制成功了亚音速、超音速、小型固体三个系列的岸舰、舰舰、空舰多种海防导弹,这些导弹在参加多次国际防务展览中受到好评。1984年国庆节阅兵式上,当C801导弹方队通过天安门广场接受检阅时,外国记者见到这种导弹不禁惊呼:中国“飞鱼”!它被称为相当于法国著名的“飞鱼”导弹而迅速为世界瞩目,国外专家惊叹中国在海防导弹研制中取得了长足进步。
7.总会计师的职责范围 篇七
国资委令第13号 国资委
2006-4-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规范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促进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有效防范企业经营风险,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在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分工负责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工作,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一定程序被任命(或者聘任)为总会计师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工作职责是指总会计师在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以及企业投融资、担保、大额资金使用、兼并重组等重大财务事项监管工作中的职责。
第五条 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按规定建立和完善总会计师管理制度,明确总会计师的工作权限与责任,加强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职位设置
第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配备符合条件的总会计师有
效履行工作职责。符合条件的各级子企业,也应当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
(一)现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副院长、副所长、副局长),符合总会计师任职资格和条件的,可以兼任或者转任总会计师,人选也可以通过交流或公开招聘等方式及时配备。
(二)设置属于企业高管层的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等类似职位的企业或其各级子企业,可不再另行设置总会计师职位,但应当明确指定其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
第八条 企业总会计师的任免按照国资委有关规定办理:
(一)已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总会计师,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
(二)未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的总会计师,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
第九条 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各级子企业实施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委派等方式,积极探索完善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监督管理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第十条 担任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政治素养和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诚信至上、遵纪守法;
(二)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一般应当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等职业资格,或者具有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类似职称;
(三)从事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管理工作8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工作业绩;
(四)分管企业财务会计工作或者在企业(单位)财务、会计、审计、资产
管理等相关部门任正职3年以上,或者主管子企业或单位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工作3年以上;
(五)熟悉国家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企业所属行业基本业务,具备较强组织领导能力,以及较强的财务管理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总会计师:
(一)不具备第十条规定的;
(二)曾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重大违法行为,被判处刑罚或者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曾因渎职或者决策失误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对企业财务管理混乱、经营成果严重不实负主管或直接责任的;
(五)个人所负企业较大数额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六)党纪、政纪、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计师任职或者工作应当回避:
(一)按照国家关于干部任职回避工作有关规定应当进行任职回避的;
(二)除国资委或公司董事会批准外,在所在企业或其各级子企业、关联企业拥有股权,以及可能影响总会计师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重要利益的;
(三)在重大项目投资、招投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工作中,涉及与本人及本人亲属利益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结合董事会建设,积极推动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逐步规范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机构负责人的职责权限,促进建立分工协作、相互监督、有效制衡的经营决策、执行和监督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 总会计师的主要职责包括: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和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
第十五条 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运用现代管理方法,组织和规范本企业会计工作;
(二)组织制定企业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政策,确定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体系;
(三)组织实施企业财务收支核算与管理,开展财务收支的分析、预测、计划、控制和监督等工作,组织开展经济活动分析,提出加强和改进经营管理的具体措施;
(四)组织制定财会人员管理制度,提出财会机构人员配备和考核方案;
(五)组织企业会计诚信建设,依法组织编制和及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六)推动实施财务信息化建设,及时掌控财务收支状况。第十六条 企业财务管理与监督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企业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财务战略,组织拟订和下达财务预算,评估分析预算执行情况,促进企业预算管理与发展战略实施相连接,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工作;
(三)组织编制和审核企业财务决算,拟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组织制定和实施长短期融资方案,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开展资产负债比例控制和财务安全性、流动性管理。
(五)制定企业增收节支、节能降耗计划,组织成本费用控制,落实成本费用控制责任;
(六)制定资金管控方案,组织实施大额资金筹集、使用、催收和监控工作,推行资金集中管理;
(七)及时评估监测集团及其各级子企业财务收支状况和财务管理水平,组织开展财务绩效评价,组织实施企业财务收支定期稽核检查工作。
(八)定期向股东会或者出资人、董事会、监事会和相关部门报告企业财务状况和经济效益情况。
第十七条 企业财会内控机制建设职责主要包括:
(一)研究制定本企业财会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建立健全企业财会内部控制体系;
(二)组织评估、测试财会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三)组织建立多层次的监督体制,落实财会内部控制责任,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进行财务监督和控制;
(四)组织建立和完善企业财务风险预警与控制机制。第十八条 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监管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审核企业投融资、重大经济合同、大额资金使用、担保等事项的计划或方案;
(二)对企业业务整合、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改革改制等事项组织开展财务可行性论证分析,并提供资金保障和实施财务监督;
(三)对企业重大投资、兼并收购、资产划转、债务重组等事项组织实施必要的尽职调查,并独立发表专业意见;
(四)及时报告重大财务事件,组织实施财务危机或者资产损失的处理工作。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赋予总会计师有效履行职责的相应工作权限,具体包括: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参与权、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财会人员配
备的人事建议权,以及企业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
第二十条 总会计师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参与权是指总会计师应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者企业其他重大决策会议,参与表决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具体包括:
(一)拟定企业经营目标、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企业发展战略;
(二)制定企业资金使用和调度计划、费用开支计划、物资采购计划、筹融资计划以及利润分配(派)、亏损弥补方案;
(三)贷款、担保、对外投资、企业改制、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决策和企业资产管理工作;
(四)企业重大经济合同的评审。
第二十一条 总会计师对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具体包括:
(一)按照职责对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的重大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企业的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向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提出内部审计或委托外部审计建议;
(三)对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权是指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参与组织财务部门负责人或下一级企业总会计师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 总会计师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是指企业按规定对大额资金使用,应当建立由总会计师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联签制度;对于应当实施联签的资金,未经总会计师签字或者授权,财会人员不得支出。
第二十四条 企业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计师有权拒绝签字: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
(二)违反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三)违反企业经营决策程序;
(四)对企业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五条 总会计师对企业作出的重大经营决策应当发表独立的专业意见,有不同意见或者有关建议未被采纳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第四章 履职评估
第二十六条 为督促企业总会计师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应当建立规范的企业总会计师工作履职评估制度。
第二十七条 总会计师履职评估工作分为述职和任期履职评估。述职应当结合企业财务决算工作和下一财务预算工作,对总会计师履职情况予以评估;任期履职评估应当结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总会计师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八条 设立董事会的公司,总会计师应当在会计终了向董事会述职,董事会应当对总会计师工作进行履职评议,董事会评议结果及总会计师述职报告应当抄报股东会或者出资人备案;未建立董事会的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将述职报告报送出资人,出资人根据企业财会管理状况对总会计师工作进行履职评估。
第二十九条 总会计师述职报告应当围绕企业当年重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经营风险、内控机制等全面报告本人的履职情况,对本人在其
中发挥的监督制衡作用进行自我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做好对其各级子企业总会计师履职评估工作。
第三十一条 对总会计师履职情况评估,应当根据总会计师在企业中的职责权限,全面考核总会计师职责的履行情况,具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会计核算规范性、会计信息质量,以及企业财务预算、决算和财务动态编制工作质量情况;
(二)企业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资金管理和成本费用控制情况;
(三)企业财会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企业财务风险控制情况;
(四)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中的监督制衡情况,有无重大经营决策失误;
(五)财务信息化建设情况;
(六)其他需考核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为充分发挥企业总会计师财务监督管理作用,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企业应当保障总会计师相应的工作权限。
第五章 工作责任
第三十三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领导责任;总会计师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管责任;企业财务机构负责人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直接责任。对可能存在问题的财务会计报告,总会计师有责任提请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纠正,有责任向董事会、股东会(出资人)报告。
第三十四条 企业总会计师对下列事项负有主管责任:
(一)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企业会计核算规范性、合理性以及财
务管理合规性、有效性;
(三)企业财会内部控制机制的有效性;
(四)企业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财务会计事项。
第三十五条 总会计师对下列事项负有相应责任:
(一)企业管理不当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二)企业决策失误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三)企业财务联签事项形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第三十六条 企业总会计师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于企业出现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行为的,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存在严重缺陷的,应当依法追究企业总会计师的工作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在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中,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行为,总会计师不抵制、不制止、不报告的,应当依法追究总会计师工作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企业总会计师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
(一)企业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
(二)企业财务基础管理混乱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力的;
(三)企业出现重大财务决策失误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
第三十九条 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过程中,总会计师未能正确履行责任造成失误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撤职等处分,或给予职业禁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企业总会计师认真履行职责,成绩突出的,由本企业或者由本企业建议国资委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条 对于企业总会计师玩忽职守,造成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严重混乱的,或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其他渎职行为致使国有资产遭受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在追究总会计师工作责任时,发现企业负责人、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关责任的,一并进行工作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企业未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或者未按规定明确分管财务负责人及类似职位人员兼任总会计师并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的,或者企业总会计师未被授予必要管理权限有效履行工作职责的,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工作责任应当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各企业可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所出资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相关工作规范。
8.总会计师的职责范围 篇八
关键词:总设计师;设计协调;工程联系
中图分类号:F4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12 (2014) 04-0000-01
一、总设计师的作用
当今电子类厂房的设计项目对厂房工艺布局,洁净度等具有很高的要求,设计上的疏忽将造成工厂巨大的损失,所以电子类厂房设计项目的总设计师尤为重要。
根据业主的建设要求以及自己的知识背景、经验,总设计师全程参与并组织设计人员讨论拟定经济、合理、满足规范要求的设计方案并取得业主的认可。方案的好坏决定项目的成败,方案水平的高低,也反映了总师水平的高低。
总设计师负责确定设计输入并组织对设计输入的评审,确认其适用性和完整性,审查其内容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积极与业主进行沟通,了解业主的建设要求,收集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总设计师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对设计过程进行管理,监督检查设计各专业执行公司质量体系文件、项目质量计划的情况,确保设计产品和服务满足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
总设计师组织设计策划,并将策划结果编入设计计划。设计计划应符合项目质量计划的要求。根据合同规定的设计进度要求制定的设计计划和项目质量计划,对设计过程进行控制。文件的质量、内容和深度要符合国家和各省、市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总设计师的要求
总设计师的政策水平要高:要熟悉和了解国家颁发的有关基本建设的文件以及地方政府的特殊要求和规定。
知识面要宽:不仅要熟练掌握本专业的知识,还要了解设计院内土建、机电各专业的基本知识、了解各专业的规范,了解拟建项目产品的生产工艺和使用的原材料以及环境动力要求等。
协调能力强:方案讨论时要充分听取设计人员的意见,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规范(尤其是强制性规范)的规定。
任务明确:组织团队,以最低的成本,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业主提交优质的设计成果。
三、总设计师在设计项目的工作内容
总设计师要了解各专业之间的相互关系,这是制定计划的基本知识。按照与业主签订的合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进度计划,合理安排我们的人力资源。
总设计师在设计项目进行过程中,主要进行以下工作内容:
(一)资料收集
1.收集开发区的资料:建设场地的红线图,地形图、规划要点、市政工程管线接口等。
2.收集业主的工艺区划(建筑每层的功能)及各层高度、荷重等各项建设要求。
(二)落实人员
召开项目启动会议。内部启动会包括介绍设计内容和范围、进度要求等,满足设计院的贯标文件。各专业要配合概算专业做好投资控制。协调各专业完成最终的方案。按初步设计审批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
(三)制定计划
重点要求各专业按照计划协调内部的进度,统一图纸的图幅、电子文件名、项目名称、出图的清单。抓住各专业条件的节点,建筑、工艺条件要冻结,减少其它专业大的返工。根据项目的不同,有些项目可提供60%图纸、90%给业主确认,推动设计进展。组织各专业把好总校的关口。随时了解和掌握并协调各专业进度并更新进展信息,中小型项目落实到人,大型项目落实到专业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召开设计会议,解决设计中出现的问题。跟催进度不要怕得罪人,协调不了的问题要及时上报解决。
(四)工地服务
工地服务要及时,特别是土建施工阶段。业主施工的快不是坏事,设计方可以很快把钱收到。如果业主拖延时间,修改量可能会很大。
(五)尾款催收
尾款收取一定要在业主很需要总设计师的时候,比如解决工地问题,发图,加晒或者签字的时候。
四、总设计师的努力方向
总设计师要勤奋学习:国家的政策、各专业的规范都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学习。工作积极主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不时地了解设计进展情况,及时研究和解决遇到的问题,灵活处置随时可能出现的问题。
博采众长,互相尊重:“三人同行,必有我师”,充分发挥设计人员的特长和专业智慧,善于听取不同的意见。
讨论问题时,不要采用命令式、通谍式的刺激语言。气氛和谐,才容易解决问题。
五、总设计师的谈判技巧
总设计师在于业主进行谈判前,首先明确主谈人,一般主谈人为总设计师。主谈人一定要事先有所准备:如果对于拟建项目的产品如果不熟悉,应先通过网络等各种手段查找有关资料,了解产品用途、生产工艺、环境动力要求等,以便有的放矢。谈判过程中,其他与会者一般情况下不要随便插嘴,如果需要发言应征得主谈人的同意或用纸条提示主谈人(涉外谈判尤其需要)。谈判前最好根据会议的主题拟定发言提纲,发言时要主题明确、思路清晰、简洁明了。谈判时要集中精力听取对方发言人的讲话并作记录,切忌谈判时开小会,交头接耳。谈判中要做到“有利、有理、有节”,不卑不亢,以理服人,掌握分寸。
六、结束语
综上所述,要对电子类等生产环境要求较高的设计项目必须合理选择优秀的总设计师,以保证设计项目的设计质量。要当一名优秀的总设计师,需要不断的学习,不断的磨练,不断的知识和经验积累,持之以恒,百炼成钢!
参考文献:
[1]陆坤,奚大顺,李之权.电子设计技术[M].北京:电子科学出版社,1997:20-34.
[2]王有春,孙萌.电子报[M].成都:成都大学科技出版社,1992:80-82.
9.总会计师制度与CFO制度的趋同 篇九
在我国, 不同的单位对企业财务负责人职位的称谓不尽相同:没有上市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普遍设总会计师;由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上市的公司, 一般也设总会计师;民营和其他类型的上市公司一般设财务总监;有些民营上市公司只设财务部经理;还有一些具有国际化背景的海外上市公司与国际接轨, 设首席财务官 (CFO) 。
一、总会计师与CFO在企业中的地位
1. 我国总会计师在企业中的地位
总会计师的提法源自苏联的计划经济体制, 当时是一个既对国家负责, 又对厂长 (经理) 负责的职位。进入市场经济之后, 我国企业一般都是在“对总经理负责”这一含义上定位总会计师的职责。
《会计法》明确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总会计师条例》, 企业的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 由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聘任。现行法规对总会计师的定位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 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的工作, 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也就是说, 总会计师代表企业管理当局, 是经理级财务管理人员。尽管新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明确提出了总会计师是企业负责人之一, 但在现实中, 总会计师的地位现状还是令人担忧的, 似乎已经约定俗成, 总会计师在企业领导班子排名中居于末位。即使已享有领导班子成员待遇的党员总会计师, 往往也不能成为党组成员, 而且有的还把总会计师置于副总经理的领导之下, 造成总会计师地位的尴尬。如果配备的是副总会计师, 其地位还不如财务部门负责人。
2. 国外CFO的地位
在西方企业里, CFO一般由首席执行宫 (CEO) 提名, 董事会聘任, 对董事会负责, 在企业的行政体系里是仅次于CE0的第二号人物。由于CFO对公司财务报表的质量和财务控制负有委托责任, 通常在董事会中占据一席之地, 与CEO、首席运营官 (COO) 一起成为董事会中不可或缺的三个内部人, 即使在较小的公司, 也能列席董事会会议, 提供有关决策需用的财务信息。在一个集团公司结构中, 母公司所有的财务部门主管均对CFO负责, 并向CFO汇报工作。尽管不同企业的组织结构千差万别, 但子公司层次的财务负责人均直接或间接地接受母公司CFO的领导。
二、总会计师与CFO的职责、权限
1. 总会计师的职责与权限
(1) 职责。总会计师作为单位财务会计的主要负责人, 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和经济核算, 参与本单位的重大经营决策活动, 是单位负责人的参谋和助手。根据《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 总会计师的职责包括负责组织的工作和协助参与的工作两个部分。但在实际工作中, 我国大部分总会计师的主要职责是: (1) 完成利润。对于上级主管部门或母公司下达的年度利润目标, 总会计师必须组织企业采取措施, 确保完成目标。 (2) 应付检查。随着国家监管力度的加强, 企业所接收的来自外部的监督检查越采越多, 应付检查的任务往往落到总会计师头上。 (3) 承担风险。在经济转型时期, 企业面临较大的经营风险, 由于总会计师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重要地位, 使得他们在资产、投资和资本运营等方面承担着与一把手同样的责任。当企业在以上方面出现问题时, 最终被“打板子”的往往是总会计师。
随着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的推进, 以及企业在国际资本市场上融资的增加, 一些具有国际化背景的企业, 特别是网络公司与国际接轨, 设立了CFO, 代表投资方利益对经营层进行监控。这些企业的CFO职责主要包括: (1) 审核企业的重要财务报表和报告, 并与C E O共同确认其准确性后上报; (2) 参与制定企业的财务管理规定, 监督检查企业各级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 (3) CFO与CEO联签批准董事会规定限额范围内的有关企业经营性、融资性、投资性固定资产资金支用和汇往境外资金及担保贷款等事项; (4) 参与拟订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5) 参与拟订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或弥补亏损方案; (6) 参与拟订企业发行债券方案; (7) 参与拟订企业所属部门或二级企业的承包方案; (8) 审核企业新建项目投资的可行性方案; (9) 每半年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本企业的资产和经济效益变化情况, 对企业有关经营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我国CFO监控制度的特色是实行CEO与CFO联签制度。此外, CFO还必须定期向董事会全面地报告任职单位遵守财务会计及相关财经法律、法规的情况, 及时向董事会报告任职单位所发生的对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长期发展等方面有重大影响的经济业务事项, 如重要资产处理、重大的对外投资项目合并、收购、经营方向的重大调整等。
(2) 权限。根据《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 总会计师的权限是:有权组织本单位各职能部门、直属基层组织的经济核算, 财务会计和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主管审批财务收支工作, 除一般的财务收支可由总会计师授权的财会机构负责人或其他指定人员审批外, 重大的财务收支, 须经总会计师审批或由总会计师报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批准;签署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专题报告、会计决算报表、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等, 须经总会计师会签;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予以制止或纠正, 制止或纠正无效时, 提请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处理;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 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人选, 由总会计师进行考核, 依照有关规定审批。
而在实际工作中, 总会计师的实际权限大打折扣。由于总会计师在企业领导班子中的尴尬地位, 总会计师不能参与企业人事任免, 不能参与企业重大决策的讨论协商, 使其在企业中的实质性权利受到削弱和损害, 造成总会计师责任大, 权限小, 权、责、利极不相称, 影响了总会计师工作的顺利开展, 使他们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2. 国外CFO的职责和权限
(1) 职责。CFO的职责范围因其所处的企业、地区或国家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在美国, CFO在设计和实施企业战略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工作的压力主要集中在为企业寻求进一步的发展良机及相应的财务问题上。CFO引导股东价值创造, 安排、设计公司的薪酬结构, 并且与新的绩效考核指标联系起来, 尤其是股票价格, 基于现金流的股东价值创造在美国企业中非常常见。CFO在战略管理团队里所花的时间是最多的参与兼并重组, 制定战略计划。CFO作为企业最高管理层成员之一, 面对充满竞争的全新环境, 他们的职责已不再局限于财务筹划和会计核算, 其主要精力放在有关企业生存发展的重大问题的财务决策支持和企业绩效考核、员工激励与企业风险控制等方面。他们要为提高经营效率提供重要的信息, 与CEO一道规划并执行企业的战略。
一般来说, CFO承担的主要职责是: (1) 设计合理的方案使股东财富最大化; (2) 树立全球化的管理概念, 创建一流的财务管理业务支持系统; (3) 提出全新的财务理论, 更积极、更主动、更深入地参与决策过程和战略管理; (4) 安排、设计企业的薪酬结构, 并且把它与股票价格等绩效考核指标联系起来。
在国际著名大型跨国公司中, CFO将其关注的焦点由交易的过程和控制转向提供决策支持和更深入地参与制定全球战略。普华永道国际会计公司曾做过一个题为“CFO2000年调查研究”的项目, 这一调查覆盖了300家世界性的跨国公司。结果显示, 全球300家跨国公司的CFO均充分肯定了这一变革趋势, 其中34%的被调查者认为, 在过去的几年里提供决策支持已成为他们的首要任务, 而74%的人认为在未来几年里提供决策支持将成为他们工作的首选任务。
(2) 权限。CFO是由企业董事会聘任的, 代表企业所有者 (股东) 对企业财务活动和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控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直接对董事会负责。CFO的权限由其在董事会中的地位和其在经营管理层中的作用所决定。CFO代表董事会对管理层实施财务监控, 他们一般是企业董事会下相关委员会的主任或主要成员。对于CF0这样的高层领导, 由于其责任重大, 相应的权限也相当大。
一般说来, CFO拥有以下核心权力: (1) 是财务部门的最高首脑; (2) 对企业投资具有集中的控制权; (3) 对企业的信用风险和运作风险有独立的发言权; (4) 有建立相对独立的组织体系的权力, 以保障工作的独立性, 但并不孤立于企业整个组织体系。
三、总会计师与CFO的任职资格
1. 中国企业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
《总会计师条例》规定, 总会计师人选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 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 坚持原则, 廉洁奉公, 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 具备本行业的基本业务知识, 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等。然而, 在新形势下, 以上总会计师的任职条件已不适应现代的要求。面对经济全球化、知识经济与电子商务等的冲击, 当代财务管理的理论与方法已发生了巨大变化, 需要总会计师在知识经济、金融、计算机网络等方面具备相关的知识, 以适应新形势对总会计师的要求。
但在实际工作中, 一些企业负责人把总会计师置于两个极端:当“摆设”, 不讲究任职资格, 连一天会计也没当过的人都可被置于总会计师的位置上;当“财权”的代表, 选择“自己人”, 并不去考虑其是否有资格和任职条件。
2. 国外CFO的任职资格
十几年以前, 国外的CFO一般都要求具有会计专业学历和实务经验背景。现在, 由于CFO职责的扩展, CFO不再仅仅编写财务报告, 更重要的是参与战略决策, 因此对于CFO在会计资格方面的要求已大大降低, 更加强调管理专业背景。在20世纪90年代, 许多CFO逐渐脱离了财务工作, 参加更广泛实用的商业培训。一些CFO成为战略计划师, 在兼并活动中扮演重要的角色, 有的掌管信息技术, 有的设计复杂的财务仪器, 有的甚至负责协调与投资者的关系。
从国外看, 担当CFO的人大多是拥有多年在金融市场驰骋经验的人。在美国, 优秀的CFO常常在华尔街做过成功的基金经理人, 能够对世界各国的宏微观经济、行业以及具体企业做出经济分析。在《财富》500强企业中, 35%的CFO是MBA毕业, 获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CFO只占20%。
这种变化趋势给CFO制度带来的问题是:熟悉财务会计业务的CFO越来越少, 由于缺乏基本的会计知识, CFO对付近年来遇到的许多挑战的能力受到质疑。最近几年, 美国公司可谓丑闻不断, 继安然和安达信事件之后, 又出现了电信巨头世界通信公司、老牌工业巨人施乐各自高达数十亿美元的巨额会计丑闻。在每一起公司丑闻中, C F O都处于尴尬境地。CEO可以说:“我不知道发生了什么问题。”但CFO是财务调查的当然对象, 无法摆脱责任。
四、总会计师与CFO的管理
1. 总会计师的管理
我国目前的总会计师管理体制比较混乱, 主要原因是由于单位及企业设立层次不同, 所有制和干部管理权限不同所造成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列出了由国资委管理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名单, 进入名单的这些企业的总会计师由国资委管理;其他企业的总会计师, 受干部管理权限的限制, 有的归组织部门管, 有的归人事部门管。这样会出现两条线管理的现象。总会计师还有一个全国性的行业组织, 即中国总会计师协会, 其成员包括各单位的主管财务工作领导、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以及财务部门主要负责人, 目前总计有三万余人。
2. CFO的管理
一些发达国家都成立了CFO的全国性的行业组织, 并且有的已发展成为跨国性的组织, 每个国家的CFO在全球范围内寻求发展, 都希望自己的CFO组织成为全球性的。国际上目前比较权威的CFO的世界性组织是财务官协会国际联合会 (IAFEI) , 其宗旨是促进全世界会计人士在财务实务方面的广泛理解, 并加强他们之间的国际协调和进步;为会员和对此感兴趣的教育工作者在国际财务问题上提供咨询服务、加速货物、服务和现金在全球范围的流通。为了更好地实现上述目标, IAFE将采取任何可能的、适宜的行动, 努力促进全球财务实务中的道德建设。
在美国, 企业会计师的行业协会有两个:一个是管理会计师协会 (IMA) , 另一个是首席财务官协会 (FEI) 。IMA对会计资格进行管理。FEI是一个跨行业高级财务管理人员的职业组织, 是管理CFO的行业协会, 它设立了会员标准、道德规范、交流机制等, 发展到目前, 拥有91个分支机构和15000名成员。FEI向其成员提供很多有价值的服务, 例如建立成员网络联系、对新问题进行预警, 提供职业发展机会和推广服务, 主要成员有企业C F O、总会计师、财务执行官、税务人员、金融以及会计从业人员, 其中也不乏有很多助理总会计师、分支机构的C F O或会计师、助理财务执行官、税务执行官和CEO。
五、总会计师制度进一步与CFO制度趋同
全国人大常委、财政部原副部长、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前会长张佑才指出, 总会计师除了管会计, 同时也是“企业领导班子”的成员。总会计师既是建立现代企业的重要奠基者, 又是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者与控制者, 其作用不可忽视。
经济全球化和技术的发展, 使得企业不仅要参与区域竞争还要应付更加激烈的全球竞争, 公司的组织结构也在变得越来越复杂, 财务管理者要承担的角色首先是参与战略, 要从价值链管理的角度进行财务管理。价值链管理是基于价值链理念的一种管理思想, 是对企业价值链信息及其背后深层次关系的研究, 其目的在于实现企业的价值增值最大化及其合理分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 中国总会计师必须高度重视这一理念, 积极参与价值链管理。总会计师在其中的工作具体可表述为:通过收集、加工、存储、提供并利用价值信息, 实施对价值链的控制和管理, 保证价值链能够合规、高效、有序运转, 从而为企业创造最大化的价值增值及其合理分配。而EVA (经济增加值) 则是实践中人们发现的一个可供总会计师考评企业价值链管理目的实现程度的较好的工具, 可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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