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共10篇)(共10篇)
1.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篇一
贵州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1995年8月2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7号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16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6月24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场所治安管理,保障公众活动的正常开展,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
(一)影剧院、影视录像厅(室)、歌舞厅、卡拉 OK 厅、游戏室、游乐场、夜总会、文化宫(馆、站)、俱乐部等文化娱乐场所;
(二)体育场(馆)、游泳池(馆)、溜冰场,营业性的射击场、健身院(室)、武术馆等体育娱乐活动场所;
(三)桑拿浴室(豪华浴室)、咖啡馆、酒吧、餐馆、酒店、美容美发厅(室)、茶馆(室)、大中型商场等服务场所;
(四)公园、湖泊、风景游览区、开放寺庙、客运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及其广场;
(五)有固定设施规模较大的集贸市场、交易市场、专业市场和临时举办大型交易会、订货会、展销会、物资交流会的场所;
(六)其他供群众集聚进行社会活动,应当进行治安管理的场所。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督促公共场所建立健全治安保卫组织或配备安全保卫人员,指导制定安全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二)宣传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指导公共场所安全保卫人员的业务培训,支持和督促公共场所治安负责人和安全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三)检查公共场所的安全情况,发现危害治安安全隐患或者其他治安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并督促整改;
(四)及时调解处理治安纠纷,依法查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工商行政管理、文化、广播电视、体育、旅游、交通、城管、园林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管理公共场所。
第四条 开办公共场所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公共场所治安责任制,维护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
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场所的治安责任人,并按下列要求做好治安安全工作:
(一)根据公共场所的规模大小及治安情况,建立治安保卫组织或者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保安)人员,规模较大的公共场所应成立治安执勤室,维护治安秩序;
(二)制定治安安全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组织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检查危害治安安全隐患,并及时整改;
(三)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治安情况,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第五条 公共场所必须具备下列安全条件:
(一)建筑物和各项设施坚固安全,出入道口畅通,标志明显,便于疏散;
(二)制定安全、消防措施方案,消防设备齐全有效,放置得当;
(三)电器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夜间开放的公共场所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和停电时必要的应急措施;
(四)其他必要的安全条件。
第六条 举办超核定容量或在无核定容量的公共场所以及其他场所举办临时性大型文化、娱乐、体育、展览、展销、商品交易会等活动,主办单位应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提出安全保卫方案,在举办该活动10日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勘察现场,并在7日内给予答复。
举办前款规定的活动,必须在安全许可的范围内,明确治安责任人,有必要的维持秩序的人员和具体的治安安全保卫措施。
第七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对公共场所进行治安检查时,应出示治安管理检查证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接受持有治安管理检查证件的公安人员的检查。
第八条 公共场所的主管单位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的管理,经常检查公共场所的治安安全情况,督促公共场所建立健全制度,落实防范措施和整改、整顿措施。
第九条 认真执行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严格执行治安责任制,落实治安防范措施,预防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成绩显著的;
(二)及时、有效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有功的。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未经批准举办临时性大型文化、娱乐、体育、展览、展销、商品交易会等活动的,对主办单位可处以4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或停止举办。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治安责任制不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不力,致使场所内发生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或者提供色情服务的,对公共场所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警告、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在公共场所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娼、赌博、贩卖吸食毒品,制作传播淫秽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除对违法犯罪者、公共场所负责人、治安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处罚外,对公共场所处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处以罚款、责令限期整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裁决。
第十四条 罚款应开具贵州省财政厅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贵州省收缴罚没财物收据》。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共场所治安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省公安厅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篇二
中产阶级一词源于西方 ( middle class, bourgeois) , 在中文里可以理解为“中产阶级”、“中间阶级”、“中等阶级”、“中间阶层”、“社会中间层”等。 改革开放以来, 社会经济结构的转变, 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 决定了社会阶层结构的变化。我国大批年轻的高素质、高智力人群, 通过自身的努力, 步入富裕阶层, 甚至超越“小康”, 形成一个簇新且处于成长壮大中的社会群体——中国的中产阶层。
1.1 中国中产阶级概念的界定
中国的社会分层研究, 以及关于中产阶级研究整体而言秉承了韦伯的多元分层理论:即从经济、社会、政治三个角度来界定一个阶层。
在陆学艺教授主编的《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中, 研究者对中间阶层概念作出了界定:中间阶层, 是指以从事脑力劳动为主, 靠工资及薪金谋生, 具有谋取一份较高收入, 较好工作环境及条件的职业就业能力及相应的家庭消费能力, 有一定的闲暇生活质量;对其劳动、工作对象拥有一定的支配权, 具有公民公德意识及相应修养的社会地位分层群体。
在此笔者认为, 所谓中产阶级从本质上说是指那些受过中等以上的教育, 并且能运用自己的知识技能作为“软资本”来参与市场竞争, 并因此而取得竞争优势的人们, 经济上相对富有, 他们所受的教育, 他们的审美趣味, 生活态度与价值观念, 一般而言较为向上积极, 具有正面意义。
1.2 中国中产阶级的现状
(1) 我国中产阶级的社会构成:
首先, 我们关注的是中产阶级占现今全国总人口的比重。李强教授从职业的角度来划分中产阶级, 其认为目前中国的中产阶级大约占经济活动人口的5%, 人数大约接近1亿。李春玲博士则根据各项指标对中产阶级进行了综合衡量, 认为现代中产阶层占适龄社会人口的4.1%, 人数为3518.5万人 (加上传统中产阶级即个体工商户从业者比例为7%, 人数为6007.3万人) 。当然, 这些数据是2001至2002年间的数据, 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与高等教育模式的转变 (由精英模式向大众模式的转变) 一定程度上催生了中产阶级。至2009年, 中产阶级的比重有了较大幅度的上升。从此可以看出, 我国中产阶级的队伍规模正日益扩大, 占全国人口比重逐渐增大。
其次, 中产阶级从经济地位、政治地位和社会文化地位上看, 他们均居于现阶段社会的中间水平。
(2) 中产阶级的文化心理。
我国中产阶级又具有文化多元化的特点, 具有超前的消费观念, 而且还具备力争上游的奋斗精神。但是他们大多数靠较高的薪金为生, 有较大的家庭负担, 如住房费用、子女培养、保险等, 因此, 中产阶级心理上具有患得患失的特点。
(3) 中产阶级的生活方式。
中产阶级对房、车、电脑、教育等的消费需求越来越大。重视休闲是中产阶级的一个重要特征, 他们能充分利用闲暇时间来减轻工作上的压力。中产阶级的追求高质量的生活方式, 会在一定程度上使温饱或贫困阶层心里不平衡, 从而可能引发犯罪。
2 从中产阶级的阶级特征角度分析其治安需求
2.1 从中产阶级的阶级特征角度分析其被侵害的原因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社会不同利益阶层的冲突、摩擦和相互转化, 引起了人们价值观的巨大变化, 拜金主义思潮成为诱发犯罪的主要原因。
(1) 中产阶级大都出生于上个世纪60-70年代, 年龄在30-45岁之间, 有良好的教育背景, 不仅是专业知识深厚, 而且懂外语、会电脑, 竞争力强, 可以凭借个人能力进入高收入的行业, 获得丰厚的报酬, 财富状况良好。
根据2003年至2006年《中国法治发展报告》所述, 我国自1984年以来。侵财类犯罪增长速度较快, 目前已成为犯罪的主要类型, 其中尤以盗窃、抢劫、诈骗为烈。因此中产阶级作为高收入群体, 很容易成为此类犯罪的被侵害对象。此类犯罪的作案人员多为社会的贫困阶层, 无技术专长, 无稳定的职业收入, 劳动能力低, 其一般属于社会流动人口。其次, 由于经济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越来越突出。此类案件的侵害对象也多是是收入较高较稳定的中产阶层。例如, 1995年7月27日, 韩国驻北京大成公司代理商金某 (哈尔滨市人) 等五人因债务纠纷, 持2支小口径手枪闯入长春市金光贸易公司办公室, 将该公司经理的弟弟枪击致死的案件就是其中一例。
(2) 中产阶层多分布在专业技术领域。中产阶级所拥有的较高的社会地位、声望以及高品质的生活, 导致一些价值取向出现问题的个体或群体心里不平衡, 出现心理偏差, 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其强烈的物质占有欲望以及意图提升自己社会地位的欲望。中产阶级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都容易成为被侵害的对象。例如绑架案件, 以及入室盗窃和抢劫案件。
(3) 在地域上中产阶级多分布于沿海发达地区及经济发达的大城市。在如今全球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 多数涌入城市的流动人口无法就业, 强烈的冲击着社会的公共安全。鉴于流动人口的就业能力差, 在市场竞争中择业范围较小, 难以商品化, 为了满足生存需要, 进行的犯罪多与财产有关。其犯罪的侵害对象也就大部分锁定了集中在大城市的收入条件较好的中间阶层, 使得中产阶级的安全感系数有所降低。
2.2 从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分析中产阶级的公共治安需求
根据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 (Maslow's hierarchy of needs) , 人的需求分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归属需求、尊重需求以及自我实现的需要。人的安全需求为需求的初级阶段和低层次阶段。但在此需求层次理论中, 只有较低层次的需求得以满足, 高层次需求才能发挥激励作用, 所以中产阶级的治安需求对于其自我实现的需求来说, 是相当重要的。
首先, 由于中产阶级是一个相对富有并且为社会收入中等水平的群体, 所以其需求的生理需求层面一般来说都能得到满足, 从而促使他们对其他层面需求的追求。
其次, 中产阶级的精神实质包括追求社会安定、宗教包容、家庭完整以及追求高质量的生活等, 这些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品质。这些品质涉及到了中产阶级的安全需求 (追求社会安定和自身安全) 、归属需求 (家庭完整、宗教包容) 以及自我实现的需要 (中产阶级对高品质生活的追求) , 而安全需求则像是五大需求的一个门栓, 只有中产阶级的人身安全得以保障、社会趋于稳定, 其它的三个中产阶级所希求的更高层次的需求才能得以实现。
3 针对于中产阶级公共治安需求的治安对策
(1) 促进公民思想观念的变革, 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精神文化品位, 使其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的积极社会心态。
首先, 传统的道德规范在一部分人的头脑中产生了裂变, 其调节和约束作用趋之弱化, 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人们行为取向上发生异化, 同刑事犯罪活动作斗争的责任感、光荣感、使命感明显降低。这一方面助长了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一方面加大了打击、预防犯罪的难度。其次, 与道德观念裂变相联系的是人们的价值观念和价值取向的异化。经济领域高速发展, 但是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生活方式和社会价值观尚未真正确立, 致使部分社会成员价值观扭曲, 障碍增多, 失调加重, 不仅导致多种违法犯罪行为急剧增多, 而且滋生非法犯罪分子的土壤也有所扩大。
普及高等教育, 增强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 以及以新闻媒体等社会舆论宣传的方式来提高公民的道德素质, 将会对社会治安产生深远的影响。
(2) 稳定治安管理政策, 形成以人员控制为核心的治安管理机制。
首先, 由于中产阶级成长壮大对社会治安所产生的新的需求, 我们必须谋求一种长期相对稳定的、尽量超前的整体对策来满足此种需求。其次, 中产阶级良好的收入状况和较高的社会地位、声望往往使其成为侵财类案件和侵犯人身权利案件的客体。中产阶级的成长壮大, 在一定程度上冲破了原有的社会治安管理机制。新的社会治安管理机制尚未建立, 公安机关可以借助的维护社会治安的社会力量在数量上、素质上明显减弱。长期以来, 治安管理工作始终侧重于对场所和物品的管理, 对人的管理实际上一直处于从属地位。其实这是管理观念上的失误。众所周知, 无论场所还是物品都是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从属物, 即场所和物品都只能通过人的行为表现其社会属性。当我们强化对人的管理之后, 首先界定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然后是把人定位到了一个长期的管理环境中, 并通过对其进行经常的规范、教育、引导、控制, 使其稳定在守法层面上。这样, 中产阶级的安全需求就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保障。再次, 社区警务应该继续蓬勃发展。
(3) 缓解社会矛盾, 社会协调, 各司其职, 综合治理。
首先, 改革开放以来,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社会生产力得以大幅度提高, 商品经济飞速发展, 伴随而来的是激烈的竞争局面。加之当今全球金融危机, 众多企业破产倒闭, 部分职工失业, 社会闲散待业人员日趋增多。再次, 由于国家的法律制度还不臻于完善, 各种矛盾纠纷, 如合同纠纷、债务纠纷、产权归属纠纷等经济类纠纷大量增多, 导致社会矛盾的尖锐化, 对社会治安构成了较为严重的威胁。不同利益阶级的摩擦冲撞, 是诱发和刺激犯罪的重要原因。其中, 中产阶级作为一个相对富有, 拥有高质量的生活的新兴阶级, 是构成社会矛盾的不可忽视的群体。大力发展生产力, 减缓贫富差距, 缓解社会矛盾, 可以相对应的降低犯罪率, 也会相对应的提高中产阶级的安全感系数, 满足其治安需求。其次, 整个社会要协调起来, 分兵把口, 各司其职, 进行综合治理。改革当前的综治模式, 建立综治部门社会治安管控协调机制。通过综治部门的工作使公安、文化、工商以及行业保卫组织之间的职权和职能协调起来, 产生良好的治安效应。
(4) 对社会人财物的大流动进行有效的管理, 尽力掌握复杂的社会动态环境。
东部和沿海地区城市的迅猛发展, 以及一些中西部大城市的逐渐崛起, 使得大规模的人财物流动性增强。其猛烈地撞击着社会的方方面面, 导致刑事犯罪现象的客体发生了较大变化, 构成了更为复杂的动态社会环境。而作为在地域上多分布于沿海发达地区及经济发达的大城市的中产阶级, 这一复杂的动态社会环境对他们的安全需求构成了相对比较大的威胁。公安机关应该加强对流动人口及财物的管理, 针锋相对地做好工作, 努力创建一个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综上所述, 缓解社会矛盾、稳定治安管理政策、对社会人财物大流动进行有效管理是满足中产阶级治安需求的“铁三角”, 而改变公民的思想观念、提升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则是从精神层面抑制犯罪的重要的有效的途径。
4 结语
随着时代的发展, 国内的中产阶级也逐渐涌现并发展壮大。中产阶级的成长不仅能够改变“金字塔型”的不合理社会结构, 而且会为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为社会的稳定和文化的繁荣发挥重要的作用。所以成长中的中产阶级的公共治安需求, 我们理应充分的重视和关注。
参考文献
[1]陆学艺主编.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2:253.
[2]李强.关于中产阶级和中间阶级[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01, (02) .
[3]周晓虹.中产阶级:何以可能与何以可为[J].江苏社会学研究, 2002, (06) .
3.煤矿铁路治安隐患管理探讨 篇三
关键词:煤矿铁路;治安隐患;管理措施
一、当前煤矿铁路治安管理的特点
煤矿铁路运输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有:特定的时间和空间性要求;多个工种多个环节的结合部较多,高度关联;运输设备数量庞大,设备布局表现为延续纵深。煤矿铁路运输的这几个特点,使得煤矿铁路治安管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有:
系统性:煤矿铁路运输的安全问题覆盖到运输过程中的各个方面,主要包括设备、人员和环境以及管理等诸多因素,必须从整体角度出发,用系统工程的观点来加以分析和处理。
动态性:一般煤矿铁路运输过程线路较长,空间变化比较大,在这个过程中各种不可预料的影响安全生产的因素很多,给煤矿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增加了很大难度。
复杂性:煤矿铁路运输系统具有全天候和开放性作业的特点,受内外部环境和人员因素的影响较大,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二、当前煤矿铁路治安存在的隐患和现状
1、煤矿铁路运输作业人员因素
运输作业人员方面的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作业人员的专业素质不高,导致误操作,不遵守安全规章和作业标准等导致的事故;作业人员对运输管理不够全面和仔细,往往仅依赖于技术和设备的可靠性,导致安全事故;在设备维护方面,由于设备老化和维修不及时,很容易造成运输事故的发生。
2、煤矿铁路运输管理不足的因素
煤矿铁路运输内部不同的部门和工种之间的分工不够明确,运输系统各个部门间的配合不够完善和协调,容易发生运输安全事故。另一方面,由于运输线路长,容易受到极端气候的影响,从而很容易使铁路运输系统各个设备产生故障,严重影响作业人员的操作和管理工作,容易造成行车事故。
3、社会治安问题导致的煤矿铁路运输隐患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利益关系日益复杂,社会治安状况不容乐观,治安形势日趋复杂,特别是经济结构的调整和收入差距的拉大,使一些违法犯罪分子铤而走险,抢劫、盗窃、诈骗等刑事案件向企业蔓延,企业内部案件呈上升趋势。铁路运输线路长、停靠点多、覆盖面广,社会治安不好,人为破坏铁路行车设备等诸多问题时有发生,从而给行车安全带来巨大隐患。
4、煤矿铁路运输企业对运输安全重要性的认识不足
部分铁路运输企业只注重经济效益,而忽视对要害部位安全保卫工作的投入,使得企业内部的安全防范措施不足,存在很大的漏洞,造成企業内部和煤矿铁路运输过程中的要害和关键部位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这些关键部位一旦发生问题,不仅会影响煤炭运输企业的正常生产的稳定,还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三、提高煤矿铁路治安工作的管理和措施
1、加强对煤矿铁路运输安全重要性的认识
煤矿铁路运输企业一定要充分认识到运输工作安全和稳定的重要性。煤矿铁路运输工作是一个长期性和关键性的工作,需要和煤炭企业改革与发展相互关联起来,要意识到煤矿铁路运输工作对保持企业内部安全稳定,对于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性。要把煤矿铁路运输工作放到实际的工作中,建立健全专门的职能部门,组织专门的人员和队伍,充分调动广大企业职工的积极性,积极开展群防群治,把安全防范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2、健全和完善铁路运输安全的综合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完善健全的运输安全规章制度是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健全完善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制定和完善各项内部安全保卫制度,落实完善科学治安防范体系措施,努力实现运输安全保卫工作由被动处置转变为主动防范。采用各种形式,通过有效的宣传教育,让职工认识到规章制度是用血的教训换来的科学总结。
3、提高作业人员的素质,提升职工技术业务素质
煤矿铁路运输部门要建立健全作业人员素质培训系统,要努力组建以技术人员为主体的职工队伍,强化实战作业的技能培训和强化事件应急技能与事故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各个工种职工应急救援的业务能力。企业要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实际需要,尽快建立健全保卫机构,通过采取多种渠道和多种形式提高作业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
4、加强技防设施建设的投入
随着科技的发展,各种技防设施设备不断出现,可以很好的弥补传统管理方式存在的不足。在煤矿铁路运输企业不断发展和扩大的过程中,要积极探索煤矿铁路运输企业安全保卫工作新的模式,加强单位技防设施建设, 努力实现人防、物防、技防的有机结合。例如电视监控系统、红外线报警装置系统等技防设施的投入和使用,可以很好的提高日常的运输工作安全性。
5、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
依据煤矿铁路运输周期和作业方式,建立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共同构建周密的检查防线。要及时对可能威胁到铁路行车安全的设备进行检查,尽最大努力排除各种设备安全隐患。平时要及时做好设备的维护管理和使用工作,使得设备始终处于一个良好的运行状态,从而提高设备的先进性和稳定性。
四、总结
煤矿铁路运输部门要针对自身的实际状况和发展水平,建立适合自身的运输安全的综合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努力提高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加强技防设施建设的投入,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才能最大程度的保证煤矿铁路运输的安全,消除治安隐患。
参考文献:
[1]蔡鸿泰.煤炭铁路安全现状分析及对策. 煤矿现代化, 2008,(02).
[2]卢海明.做好矿区铁路运输管理工作的方法和建议. 企业导报, 2011.
4.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篇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和从事特种行业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场所是指:
(一)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停车场等交通运输场所;
(二)歌舞厅、游艺室、棋牌室、影剧院、体育场(馆)、滑雪场等经营性文娱、体育健身场所;
(三)公园、游乐场、展览馆、旅游景区(点)等风景游览场所;
(四)商店、市场等商品交易场所;
(五)网吧、信息港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六)饭店、酒吧、咖啡厅、茶馆、洗浴、按摩、美容美发、信息中介等服务场所;
(七)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的需要按照公共场所管理的其他场所。第四条本条例所称的特种行业是指:
(一)旅馆业;
(二)公章刻制业;
(三)典当业;
(四)开锁业;
(五)旧移动电话交易业;
(六)金银首饰加工、置换业;
(七)废旧金属收购业;
(八)机动车维修业;
(九)信托寄卖业。第五条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坚持管理与服务、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公安机关是本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工作,并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行政许可和备案审查;
(二)监督、检查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防范制度以及治安防范措施的落实;
(三)组织、指导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治安培训;
(四)检查治安情况,对存在的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五)及时查处治安案件,处置突发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第二章从业条件与许可备案
第七条开办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二)有符合条件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营业设施;
(三)场地应当与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保持安全距离,场地的布局和设施符合消防安全和其他有关安全的要求;
(四)有治安管理制度及相应的管理措施;
(五)不得与居民共用一个楼门通道。
在铁路、矿区、油田、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立废旧金属收购网点,禁止设立网点的区域由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划定,并抄告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八条利用开锁、公章刻制、信托寄卖、金银首饰加工、置换从事犯罪活动受到刑事处罚的,废旧金属收购业违反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情节严重的,不得从事本行业经营活动。
第九条开办经营性公共场所、机动车维修业、废旧金属收购业、信托寄卖业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有关闭、合并、迁移、更名、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注销、变更后十五日内书面告知公安机关。
开办非经营性公共场所的,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第十条公共场所、机动车维修业、废旧金属收购业、信托寄卖业备案应当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有关部门的审批手续复印件;
(三)场地平面图和应急疏散预案。
备案材料齐全的,公安机关应当出具备案回执。
第十一条符合旅馆业、公章刻制业、典当业开办条件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在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三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符合开锁业、旧移动电话交易业、金银首饰加工、置换业开办条件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二条旅馆业、公章刻制业、典当业有变更、注销情形的,应当经原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
开锁业、旧移动电话交易业、金银首饰加工、置换业有变更、注销情形的,经营者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许可的程序,按照《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执行。公安机关应当对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审核,不得收取费用。第十四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行业的管理,从其规定。
第三章治安责任
第十五条公共场所、特种行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治安责任人,其责任是:
(一)根据场所规模,配备专、兼职治安员或者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保安员,组织本单位的保安员、治安员接受治安业务培训;
(二)制定治安安全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检查治安隐患并进行整改,落实治安安全措施;
(三)配合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和处置治安灾害事故;
(四)发生治安灾害事故时,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部门救援、处理,组织抢救伤员、疏散群众,维护现场秩序。
第十六条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聘用的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境外人员还应当持有国家规定的其他证件。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需要聘用保安员应当从保安服务企业聘用。
第十八条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保安员、治安员应当接受治安业务培训。第十九条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从业人员在经营过程中,发现治安违法行为或者涉嫌犯罪的行为、违禁物品和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物品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治安员或者保安员负责维护公共场所、特种行业内的治安秩序,防范治安灾害事故、治安案件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应当佩戴明显标志,坚守岗位。
第二十条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为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封建迷信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
(二)不得影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生活;
(三)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不得超过规定要求;
(四)不得收购、窝藏、销售赃物;
(五)对公安机关下发的协查通知,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登记、保管和查对,严禁泄密;
(六)对本条例要求登记的项目,应当如实登记,并保存一年以上。
经营旅馆业、公章刻制业、典当业的,应当具备符合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设施。其他特种行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经营旅馆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旅客实行入住登记,查验有效身份证件,并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相关信息。无身份证件的,经负责人同意,并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二)洗浴等场所提供住宿服务的,超过零时对留宿人员应当登记,并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三)建立旅客会客登记、财物保管和值班巡查等制度;
(四)对旅客遗留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及时通知旅客领取或者送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五)三星级或者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饭店,应当在大堂、电梯、楼道、停车场等部位安装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安全监控系统,并将系统储存的信息保存三十日以上。
第二十二条经营公章刻制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规格、式样、文字和数量刻制;
(二)凭公安机关出具的准刻证明,对委托单位的名称、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以及所刻制公章的名称、数量、规格逐项登记,向公安机关报送相关信息,对登记的信息应当保存三年;
(三)指定专人负责承接、保管公章和作废公章的销毁工作,对逾期三个月不领取的,应当造册登记,送交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处理;
(四)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加工、制作公章。第二十三条经营典当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收当、续当、赎当实行查验登记、保管等制度,并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二)不得经营国家禁止典当的物品;
(三)不得收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持有的贵重物品。第二十四条经营开锁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二)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当到公安机关留存相关信息;
(三)建立开锁业务登记制度;
(四)到居民家开入户门锁,开锁人、申请人应当到辖区公安派出所登记,开锁人应当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营业执照(或者复印件),公安派出所查验、出具登记证明后,由物业(社区)管理人员或者居(村)民委员会人员到场,方可开启;
(五_)开启银行金库、机动车锁具、机关企事业单位门锁,应当通知“110”报警服务台,予以登记,并查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行车执照或者单位书面证明。
第二十五条经营旧移动电话交易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核准登记的交易场所外从事交易活动;
(二)建立移动电话交易登记、查验制度;
(三)不得收售无原始发票或者无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移动电话;
(四)不得收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持有的旧移动电话。第二十六条经营废旧金属收购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登记、查验、保管等制度;
(二)收购单位出售的油田、电力、电信通讯、水利、测量、矿山、军用和城市公用设施等报废的专用器材时,应当有出售单位的证明;
(三)不得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物品。
第二十七条经营信托寄卖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二)建立登记、查验、保管等制度,对寄卖人的姓名、住址、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情况如实登记;
(三)不得寄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持有的贵重物品。第二十八条经营机动车维修业的,应当如实登记下列内容:
(一)登记送修车辆的号牌、车型、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厂牌型号、车身颜色;
(二)车主名称或者姓名、送修人姓名和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驾驶证号码;
(三)修理项目,事故车辆应当详细登记修理部位;
(四)送修时间、收车人姓名。
承修更换发动机或者车身(架)、改装车型、改变车身颜色等项目的,应当查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变更登记审批凭证。
第二十九条经营金银首饰加工、置换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顾客的姓名、住址、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情况如实登记;
(二)不得加工、置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持有的金银首饰。
第三十条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依法建立的行业协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公共场所、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人民警察对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施行治安管理与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佩戴省级公安机关统一制发的治安检查专用标志。
第三十二条人民警察对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进行检查时,应当严格实行治安检查登记制度,填写省级公安机关统一制作的《行业场所日常治安检查记录簿》,由人民警察和被检查方在记录簿上签字备查。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实施管理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批准的辖区内实施检查,依法办理治安案件;
(二)对查获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应当带离现场;
(三)对扣押、收缴的物品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开具单据,并按法定的程序对物品进行处理;
(四)认真履行检查职责,了解、掌握辖区内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的基本情况;落实监督检查措施,避免发生重大治安灾害事故;
(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定期检查、个别抽查等不同形式,避免影响公共场所、特种行业正常合法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人民警察不得参与、变相参与娱乐服务场所经营活动或者为公共场所、特种行业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庇护。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经营者、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警告;警告后仍未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治安员或者保安员违反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影响周围单位和居民正常工作、生活,制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超过规定要求的;
(三)旅馆业留宿无身份证件的旅客,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第三十七条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从业人员发现违法或者涉嫌犯罪行为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三十九条除娱乐场所以外的公共场所和除旅馆业、典当业以外的特种行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现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行为、违禁物品、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除娱乐场所以外的公共场所、机动车维修业、废旧金属收购业、信托寄卖业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或者有注销、变更情形,未书面告知公安机关的;
(二)旅馆业、公章刻制业、典当业未配备符合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设施或者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相关信息的;
(三)公章刻制业无公安机关准刻证明刻制公章的;
(四)公章刻制业对作废的公章未按规定销毁或者未按规定送交公安机关处理的;
(五)旧移动电话交易业收售无原始发票和无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旧移动电话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旅馆业、公章刻制业、典当业、开锁业、旧移动电话交易业、金银首饰加工、置换业未按规定接受公安机关审核的;
(二)洗浴等场所提供住宿服务,在零时后未对留宿旅客进行登记的;
(三)旅馆业对旅客遗留的财物,未妥善保管或者未送交公安机关处理的;
(四)公章刻制业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加工、制作公章的;
(五)经营开锁业,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
(六)在核准登记的场所外从事旧移动电话交易的;
(七)废旧金属收购业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
(八)收当、寄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持有的贵重物品,收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持有的旧移动电话,加工、置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持有的金银首饰的;
(九)除旅馆业、废旧金属收购业、机动车维修业以外的其他特种行业,违反第二十条第六项规定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旅馆业、公章刻制业、典当业、开锁业、旧移动电话交易业、金银首饰加工、置换业有变更、注销情形,未按规定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的;
(二)治安责任人未依法履行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任的;
(三)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保安员、治安员,未按规定接受治安业务培训的。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聘用的从业人员、保安员不符合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
(二)三星级或者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饭店,未按规定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监控系统或者未将系统存储信息保存三十日以上的。
第四十四条废旧金属收购业违反第二十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机动车维修业违反第二十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开办特种行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的特种行业,责令停业整顿,逾期仍未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吊销其《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娱乐场所为第二十条第一项所列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至六个月;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其他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为第二十条第一项所列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废旧金属收购业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赃物以及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当处以拘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限期整改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停业整顿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五十二条人民警察违反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旅馆业是指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其他以洗浴、计时休息、酒店式公寓、办事处等形式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行业。
(二)开锁业是指经营以专业人员对锁具(含汽车锁、保险柜锁、门锁以及其他闭锁在标的物上的锁)进行技术操作,解除闭锁在标的物上锁具的闭锁状态或者对锁具进行修理的经营服务等业务的行业。
(三)旧移动电话交易业是指经营以二手移动电话和配件收购、销售、寄售、代购、代销等经营服务业务的行业。
5.天津市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 篇五
技术安全防范装置应当完好有效。
第十条 禁止在定员座位六人以下的客运出租汽车的车窗粘贴广告、太阳膜、反光纸和悬挂窗帘等遮挡物。
第十一条 公交治安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在车站设置治安民警办公场所,车站的经营者应当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二条 各种经营活动和机动车、非机动车的行驶、停靠,不得影响车站站区秩序。
第十三条 在车站站区内经营商业、旅店业、饮食业、文化娱乐业以及其他服务性行业的,应当遵守有关治安防范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章 运营的治安管理
第十四条 公共交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治安管理,维护车站、车厢的治安秩序,保护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
(二)运营时携带治安备案标志;
(三)发现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四)发现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进站、上车的,予以阻止,并报告公安机关;
(五)定员座位六人以下的客运出租汽车出市区运营时,到就近的出租汽车站或者治安检查站进行登记;
(六)发现乘客遗忘在车上的财物,主动送交失主或者交由公安机关处理,不得隐匿、侵占。
第十五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治安管理规定;
(二)携带、托运、寄存物品时,接受治安安全检查;
(三)精神病患者乘车时,应当有专人监护;
(四)定员座位六人以下的客运出租汽车出市区登记时,乘客随之登记。
第十六条 禁止利用公共交通车辆、车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由公交治安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轨道客运列车存在重大治安安全隐患的,由市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运营活动,并向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公交治安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公交治安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公交治安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公交治安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公交治安管理部门给予警告。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公交治安管理部门做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交通经营者是指从事公共交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本条例所称公共交通从业人员是指驾驶员、乘务员、站务人员。
本条例所称车站是指站区、候车室、售票处、行李房、小件物品寄存处。
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客运列车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有轨公共客运车辆。
6.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篇六
为全面加强娱乐场所治安管理,杜绝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正确执行《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确保社会治安环境得到进一步净化,近年来,东台市公安局采取五项措施强化娱乐场所治安管理。
一是集中开展宣传活动。精心组织安排,采取座谈会、上门宣讲、发放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对公共场所负责人着力宣传《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等法规,以提高广大业主安全经营、依法经营意识。
二是突出重点,做好工作配合。积极与工商、文化等部门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对娱乐场所情况进行全面细致摸底,认真分析研究,确定存在的突出治安问题,进行整改。三是结合日常监督,突出治安检查。深入开展以管理制度、安全制度是否健全,安全设施等防范措施是否落实到位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大检查,并严格督促整改安全隐患,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
四是突出查处各类治安案件。充分发挥职能,对娱乐场所内发生的涉嫌“黄赌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予以严厉打击,决不姑息放任。
7.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篇七
随着近年来我国司法社会环境的建设和完善,取缔这一概念在司法制度不断地实践中发展出来,成为多种行政法规法律设定的行政措施,涉及到我国社会各行各业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并在极大程度上影响着民众的日常生活和各项生产实践活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具体工作中,取缔已经成为执法机关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行政手段之一。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执法机关严格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结合具体的执行手段,使取缔这一行政措施更加切实可行,并符合法律要求。然而,在实施取缔行政手段时,还是会出现一些问题,由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个部门对于取缔这一法律概念的认知不一致,常常导致各种矛盾和冲突的发生,以至于降低了政府执法部门的工作质量和效率,并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我国建立法制社会、和谐社会的进程。因此,正确且全面的认识取缔的法律性质,并通过不断地实践和创新发挥取缔的有效作用,保障民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是新时期治安管理处罚工作的重要内容。
二、管理处罚中取缔的概念内涵与取缔的法律性质
从语义上来看,取缔属于官方或政府对某一事物采取的禁止或取消的措施。但从法律的视角来看,对取缔这一概念还缺少一个统一的解释和辨析,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在具体实施取缔这一行政行为时出现一些社会问题。目前,不同的学者们对于取缔的概念表述各有不同,在各种学术著作和研究论文中,专家学者们从不同视角和侧重点进行取缔概念的论述,但大体上都围绕着取缔的三个基本要素展开论述,表明取缔这一行政概念具有一定的法律属性。具体来说,这三个基本要素分别表现在:取缔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和行政主体;取缔的对象为非法机构、组织或非法行为;取缔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从上述专家学者的论述和公安执法机关的实际执法经验来看,取缔在治安管理处罚中的概念可以描述为公安执法机关依照相关法定程序,取消、禁止或终止对社会秩序产生威胁的相关非法机构、组织或非法行为,并使其从法律的意义上或事实上失去权利,保障其他机构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良好地进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开展治安管理的工作,预防、制止和处理有害于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方式[1]。
在进行了取缔这一行政措施概念的辨析之后,还应当明确取缔的法律性质。为了在治安处理处罚中正确实施取缔行政行为,必须首先科学合理地界定取缔的法律性质,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取缔行为的有效性。在我国现阶段,法学界对取缔的法律性质存有两种界定方式。第一种界定方式认为,取缔是一种行政性质的强制措施,各级执法机关通过禁止或限制非法机构、组织或非法行为的发生和存在而并不制裁相对人的手段,对非法机构、非法组织或非法行为采取强制并具有约束性的行政行为,以实现政府执法机关的行政目的,维护行政管理的秩序。第二种界定方式则认为,取缔是一种行政处罚手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取缔是一种罚种,然而《行政处罚法》对其他未列罚种做出了明确的兜底规定,取缔作为其中的一种,应当属于行政处罚的行为。但从长期的治安管理具体工作的实践过程来看,取缔与《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罚款、警告以及行政拘留等罚种还是有着明显的区别。在实际的治安管理处罚中,由于主体资格违法,进而引起其所从事的活动违法,实行取缔行为是取消和终止这一违法行为,这在本质上与在行政处罚有极大的不同,取缔行为限制了主体的权利而不是处分其权利,比如说,行政处罚是对相对人权利的最终处分,而行政强制措施则是对行政相对人的临时性限制,而不属于最终的处分。并且,取缔是一种中间行政行为而不是最终行为,由于行政处罚是一种最终的处分,这一行政行为表明某一行政违法的案件已经处于处理完毕的阶段,而行政强制措施作为一种临时性的措施,为保障最终行政行为的合理合法作出,通过这种对权利的临时性限制,达到取消和禁止违法行为的目的,以维护合法秩序,在这一过程中,行政违法案件尚未到达处理完毕的阶段。同时,取缔的非制裁性也表明取缔是一种行政行为而不是处罚行为[2]。
三、加强取缔在治安管理处罚工作中的具体适用对策
在进行了治安管理处罚中取缔的概念和法律性质的分析之后,应当结合社会形势的新变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统一规定取缔这一行政强制措施的实行方式,促进执法机关依照法律规范,正确形式取缔行为,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为在治安管理处罚中良好开展取缔行政措施,加强取缔在治安管理处罚工作的适用性,首先应当明确取缔的适用范围、适用程序,并明确正确开展法律救济工作,使得取缔在治安管理处罚中的应用更加正确、合理、合法,发挥好取缔的行政作用。
(一)明确治安管理处罚中取缔的适用范围
为了在治安管理处罚中正确使用取缔,应当首先明确取缔的使用范围,以合理地实施取缔这一行政强制措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中,取缔适用的对象是未经有关部门许可、擅自经营原本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由公安机关发布许可证的行业的主体,包括典当业、旅馆业、公章刻制业等多种行业。然而在我国现阶段,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实践过程来看,我国公安部规定的上述行业并不全面,结合社会综合情况,营业性的射击场以及爆破作业单位等行业,也应当包括在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经营的行业范围内,对于未经过公安部门的许可,擅自经营这两种行业的相关组织,应当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时采取取缔强制措施。在具体实施取缔措施时,一定要首先明确取缔在治安管理处罚中的适用范围,才能有效发挥取缔的作用和功能,保证治安管理处罚工作的质量,提高治安管理处罚的工作的效率,良好维护社会治安的秩序,保护各个行业的良性竞争发展。
(二)规范治安管理处罚中取缔的适用程序
在明确了取缔在治安管理处罚中的适用范围之后,还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条例准则,规范好治安管理处罚中取缔的适用程序,重视取缔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合理形式政府的行政权力[3]。
程序是非人情化的各项管理和决定,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取缔行为的行使具有一定的规范性,但是取缔的程序却缺少有效的规范,尤其缺少有关的法律规范。为了在行使政府行政权力时保障相对人的有关合法权益,应当首先严格规范取缔的程序,对其做出具体可行的规定,促使公安机关在实施取缔手段时,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合理进行取缔,既能有效禁止或消除非法组织、非法行为,又能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利。
在具体行使取缔手段时,必须履行公安执法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一般程序:一是受理,执法部门在日常巡视中发现或由群众举报等途径中发现违法机构或违法行为,首先需要尽快立案,进行受理程序;二是调查取证,公安执法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调查取证的程序,同时参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传唤相关主体,制作详细准确和全面的询问笔录,并向案件有关人员沟通了解相关情况,对相关机构和场所进行全面的检查,必要时扣押、查封与无照经营相关的合同、工具设备、产品等,并及时调查主体违法经营的时间长度、经营的规模等情况;三是告知,公安机关应当通过书面告知的方式,明确通知对行政相对人拟作的治安管理处罚内容和取缔措施,并将其作为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应当尊重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四是审批,公安机关在进行了受理、调查取证等取缔程序之后,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所在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报批,等待相关负责人的批准,并做出治安管理处罚和取缔的相关规定,进而执行取缔;五是送达与执行,在得到批准之后,公安机关应当尽快送达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依法执行取缔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安执法机关可以通过在经营机构和场所张贴公告等方式,对行对人予以公告,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行为,公安机关还应当依法没收和追缴被取缔者的非法所得。对于拒绝停止非法经营活动的相对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没收和追缴其经营场所中的设备等。对于已经取得营业执照的被取缔人,则应当尽快告知工商管理部门撤销其营业执照。
(三)完善取缔的法律救济工作
在实施取缔的强制措施之后,还应当结合相对人情况开展取缔的法律救济工作,并通过多种方式不断完善救济[4]。
法律救济的手段主要有三种:一是行政复议,即可以向做出取缔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构申请行政复议;二是行政诉讼权,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行使行政诉讼权;三是国家赔偿权,这一权利表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相关组织可以向国家要求一定的赔偿,行使取缔相对人的财产救济权。不过,这三种权利都是在公安执法机关做出取缔决定之后才能行使的权利,因此,在进行违法行为的取缔工作中,首先必须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取缔,及时有效地解决违法经营行为,提高治安管理处罚中取缔的质量和效率,并在最大程度上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四、结语
在治安管理处罚中实施取缔这一行政强制措施,首先应当明确取缔的法律适用范围,并严格规范取缔的程序。在具体执行的过程中,则需要遵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尊重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允许并采纳相对人的合理陈述和申辩,从而提高政府行政效率,从公民切实需求出发,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参考文献
[1]郭庆珠.当代中国行政取缔的法律治理[J].现代法学,2015,06:14-27.
[2]高长永.治安管理处罚程序中告知制度研究[J].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15,04:21-26.
[3]李春华,李文燕.治安管理处罚与刑罚协调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02:14-19.
8.新时期下社会治安管理状况研究 篇八
关键词:社会治安管理;违法犯罪;研究
中图分类号:D63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5)08-0061-02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开展,当前人们的温饱问题已经基本解决,农民纷纷进入城市发展,这样既繁荣了城市,也让农民收入增加。随着农村大量人口的进城务工,大量土地出现了闲置,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各种建设用地也逐年增加,大量农民因国家征收征用土地失去赖以生存的资料--土地,国家在土地赔偿金和补偿金方面不能令农民满意,他们进城务工却享受不到城市居民的待遇;在城市企业改制大量下岗的职工的生存发展也不容乐观,他们渴望获得好的生活,但目前的生存发展现状不能令他们不满满意;国家的用人机制改革也问题多多,体制内工作与体制外工作的待遇不均,引发种种纷争和矛盾。国家发展了,人们都希望能够得到改革开放带来的成果和实惠,这是公民的正常诉求,但是由于社会转型时期改革引发的种种问题得不到解决,就会上升为社会矛盾,各种矛盾如果还不能解决,就有可能导致社会的不安定,不稳定,社会治安管理状况就会出现问题。
一、新时期下全国违法犯罪状况
2008年—2012年是我国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国家改革开放深入推进,综合国力显著提高,但由于改革引发的社会矛盾也日益凸显。
2008年全国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数约480多万件,其中涉及杀人、伤害、抢劫、强奸重大犯罪案件48万多件,涉及盗窃、财产诈骗案件37万多件,涉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罪8万件;全国公安机关治安案件受案数约为800多万件,全国法院刑事案件一审收案数约为50多万件,全国职务犯罪立案数均保持在3万多件。2009年全国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数约约为510多万件,其中涉及杀人、伤害、抢劫、强奸重大犯罪案件49万多件,涉及盗窃、财产诈骗案件41万多件,涉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罪11万件;全国公安机关治安案件受案数约为1000多万件,2010年全国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数约590多万,其中涉及杀人、伤害、抢劫、强奸重大犯罪案件45万多件,涉及盗窃、财产诈骗案件48万多件,涉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罪12万件;全国公安机关治安案件受案数约为1250多万件,2011年全国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数约600多万,其中涉及杀人、伤害、抢劫、强奸重大犯罪案件41万多件,涉及盗窃、财产诈骗案件49万多件,涉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罪13万件;全国公安机关治安案件受案数约为1300多万件,2012年全国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数约620多万,其中涉及盗窃、财产诈骗案件49.5万多件,涉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罪36万件;全国公安机关治安案件受案数约为1380多万件。
从2008年开始到2012年,全国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数呈现上升趋势,受美国金融危机和世界经济增速减缓的影响,中国相当数量的出口外向型中小企業关停倒闭,大量劳动者失业,刑事犯罪案件处于高发时期,维护社会治安持续稳定的压力不断加大。由于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从政治、经济和民生方面都比较重视,公安机关对刑事犯罪严厉打击,破案率也不断上升,主要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法律惩罚,给犯罪行为侵害的受害人也得到相应抚慰,因而中国社会治安状况保持平稳,继续呈良性发展态势,人民群众安全感普遍增强。
二、影响社会治安管理状况的因素
社会治安管理是一项综合工程,它涉及多方面的问题,如何加强社会治安管理,首先得对症下药,在我看来社会矛盾是威胁社会治安管理状况的重要因素。找出引发社会矛盾的产生的原因就找到了解决问题的钥匙。我国目前的主要矛盾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与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具体而言:中国目前的社会矛盾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贫富差距正在不断加剧。
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中国也出现了严重的贫富差距问题。目前,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贫富差距最大的国家之一。国内外所有经济学者的研究结果一致表明,中国的基尼系数已超过国际公认的0.4警戒线。据世界银行的有关报告,中国社会的基尼系数已扩大至0.458;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统计数字显示,中国目前的基尼系数为0.45,占总人口20%的最贫困人口占收入或消费的份额只有4.7%,而占总人口20%的最富裕人口占收入或消费的份额高达50%;中国国家统计局前期公布的数据也表明,我国最富裕的10%人口占有了全国财富的45%,而最贫穷的10%的人口所占有的财富仅为1.4%。这些数字充分显示了中国贫富不均的严重程度,也显示出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成果未能被社会各阶层共享,而是绝大部分聚集在少数人手中。
贫富差距正在不断加剧,我国目前贫富差距扩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不同行业之间个人收入分配已经拉开,二是同行业内部不同企业之间职工收入差距已经拉开,即俗话说的“有同行没同利”,三是企业内部管理阶层与一般工人收入差距已经拉开。四是不同地区之间贫富差距悬殊。沿海高于内地,特区、开放城市高于非开放地区,城市高于农村。五是不同家庭积聚的生息资产相差悬殊。六是消费档次已经拉开。贫富差距急剧扩大引起利益结构失衡。各个社会阶层间利益失衡会引发或加剧阶级斗争,新富阶层通过合法与不合法途径占有大量财富,破坏了旧体制下的“平等”,趾高气扬的暴发户在其他社会阶层心目中树立的是“不义”形象;低收入阶层特别是求富无门的少部分人可能萌生反社会心态而爆发破坏性举动和越轨行为。地区间利益失衡,会导致人口大规模流动,恶化社会治安,损害农业基础。这些情况在我国目前已开始出现某些苗头。所以,贫富差距越大,对社会稳定威胁越大;社会不稳定反过来必然破坏经济的健康发展。这是第一点。第二,贫富差距扩大有导致两极分化的现实危险,从而直接威胁社会主义的前途和命运。虽然贫富差距扩大是通向共同富裕的必经之路,但并不意味着拉开贫富差距最后必然会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实际上,从拉开贫富差距最终过渡到共同富裕犹走直钢丝般艰难。如果我们不是非常慎重地对待这个间题,出现两极分化绝非是不可能的。贫富差距严重已经构成了社会治安管理状况的威胁。
(二)官民关系紧张。
从“贵州瓮安事件”到“云南孟连事件”再到“重庆出租车罢运事件”等群体性事件以及“邓玉娇案”的爆发,无论是暴力形式的,还是非暴力形式的,都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前官民矛盾、官民冲突加剧,以及官民关系一定程度的紧张状态。目前官民关系有些紧张,官民冲突有所加剧,这其中一部分原因是我们国家正处于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期,利益的多元化使得官民的利益关系出现了一些变化, 但最为主要的因素是缺乏解决官民利益冲突的正确途径和正确处理矛盾的完善机制。官民关系的良莠不仅是衡量社会稳定与否的方向标,同时也是导引时局转变之核心因素,而时局变化一定层面上又会为新的官民关系平衡奠定基础。
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教授指出,“政府官员出以公心,割舍那些与公仆身份不符的权力。政府改革的任务,不仅是要减少和消除对资源配置和价格形成的行政干预,使市场机制有可能充分发挥基础性作用;更艰巨的任务,在于建设一个能够为市场机制提供支持的法治环境,没有这样的制度平台,就难以摆脱公权不彰、规则扭曲、秩序紊乱、官民关系紧张的状态,难以使经济和社会生活进入和谐稳定的正轨。”目前官民关系紧张是社会不稳定一个重要因素。
(三)劳资纠纷难以解决。
劳资纠纷问题成为影响当前社会稳定的一个突出问题,近年来劳资关系比较紧张,劳资纠纷不断增多。鉴于职工集体上访、停工、罢工次数及涉及人数呈急剧上升趋势.如不采取相应的措施和办法解决,估计今后此类事件仍有继续上升和发展的可能,并将会影响社会安定。劳资纠纷主要是因为企业不景气,常因资金周转困难而拖欠工资,引发劳资纠纷。企业经营管理者素质低下,法制观念淡薄。对拒不执行劳动法规的企业或劳动者缺乏强制性措施.或者当企业经营亏损破产倒闭时,没有保证善后处理的办法,致使工人利益得不到保障,劳动者法律维权意识提高等引发了大量的劳资纠纷。如果大量的劳资纠纷不能得到有效解决,那必然会引发相关利益受损者的不满和愤怒,导致偷窃、抢劫等社会问题的频发,甚至引起示威游行或暴乱等暴力事件,这对当地的治安是一个巨大威胁。
(四)民众缺乏表达意愿的途径。
当前的我们正处在社会的转型时期,新的体制机制尚在确立或正在酝酿,以前因为旧的体制遗留下的问题日益显现,民众在遇到争议、纠纷或者不满意的时候,如何排解、发泄心中的不满、怨恨就显得非常重要。以往在乡土熟人社会,大家碍于面子一般都会选择妥协退让。目前的中国已经是市民社会,大家互不认识,基于一定的利益或者关系走到一起,如果发生争议、纠纷,如何解决就成为重要的事情,发生争议矛盾后协商已经不现实,调解因为对调解人不了解不信任,也可能达不到目的,诉诸法律途径解决成本代价太大,向政府诉愿,上访,又对政府的公信力质疑,所以目前民众缺乏表达意愿的途径,如果无法发泄不满,就可能对社会造成损害。
三、保障社会治安管理状况有序的途径
(一)建立和完善社会治安管理预警机制。
治安预警机制是应对治安危机,摆脱治安困境的防范未然之策。总结其对社会治安的功能,主要体现有三:一是预测、决策功能。正确的预警能够做出正确的行动决策,在应对治安问题时占据主动,避免被动;二是调整、检验功能。对新出现的影响治安的问题进行分析,做出进一步决策,使管理手段和处置过程更具有科学性;三是通报、指导功能。对治安问题出现的规律性、经验性因素予以及时总结、筛选并向社会通报,指导社会公众自防、自助、自救,提高公民的防范意识,減少被害因素,降低治安管理成本。
治安预警机制是治安管理行政机关提前预告危机、保障公民安全的的手段,它的确立对于打击、预防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不无裨益。因此,有必要以法制化的视角看待治安预警机制,建立完整的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体系和治安预警化解机制,应当加强和完善立法,形成高效、合理的预警长效机制。
(二)发展经济让人们富裕起来,有尊严。
目前我国出现的大多违法犯罪活动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因为这些人的经济能力、社会地位不高,没有享受到改革开放的成果,他们在生存线上挣扎,其实每一个人天生下来都不是先天的愿意违法犯罪的人,他们也有自己的梦想和愿望。在十八大结束后,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中国梦:我们的人民热爱生活,期盼有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环境,期盼着孩子们能成长得更好、工作得更好、生活得更好。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学有所教、老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上持续取得新进展,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在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基础上,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
国家大力发展经济,搞好经济,让成年人能够找到自己满意的工作,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更好的为国家、社会做出贡献,他们收入增长了,过上了有尊严的生活,就会大大减少社会的不和谐因素,减少违法犯罪的事件,社会治安管理状况也会更加有序、美好。
(三)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目前我国正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社会主义法治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最重要就是要依法治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四)要能够疏导和解决社会矛盾。
矛盾的出现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矛盾产生后不能躲避围堵矛盾,要设法疏导解决矛盾。作为政府与民众之间应当搭建沟通的平台,让公众能够去表达自己的意见,发泄自己的不满,政府应当建立多种机制疏导和解决社会矛盾。其中就包括第一要强化政府信息公开,完善公共决策的社会公示制度。第二要健全民意表达和回应机制,确保公众对热线接通率、回复率、问题办结率的满意度逐年提高。第三要健全矛盾疏导和化解机制,建立社会预警机制,抓好基层基础工作,建立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的矛盾疏导和化解机制;抓好非政府组织管理,加强重点特殊人群服务管理。第四要加强应急机制建设第五要加强和完善公共安全体系。做到上下齐抓共管营造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社会关系。
参考文献:
[1]简析贫富差距的原因及其对策http://www.china.com.cn/economic/txt/2005-12/21/content_6067856.htm
[2]贾来喜、李庭君著:《我国目前贫富差距扩大的成因与后果分析》,武警技术学院学报1996年3月第12卷第1期。
[3]张朝丽著:《官民关系之调查》,领导文萃2009年12月期。
[4]吴敬琏:抑制官员权力膨胀 避免官民关系紧张。http://npc.people.com.cn/GB/14840/8450908.html
[5]彭拥兵著:《论治安预警机制》,河南科技学院学报2006年月第1期。
9.内部治安管理办法 篇九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场部机关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保护机关工作人员的人生、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制止违法、打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贯彻预防为主,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第三条 成立机构,配备人员。建立制度后,将相关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一条 在场部机关成立保卫组,配备科组长一名(兼职),配备值班员两名。
第二条 保卫组场办公室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公安机关和场综治维稳委员会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办公地点设立在场办公室,值班地点和来访人员接待处,分别设立在办公大楼一楼大厅两边。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一条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制定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
第二条 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加强学习,充分理解和掌握本办法的内容,不断提高自身及值班人员的法律法规知识水平和事态处置能力,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维护本场机关的工作秩序,保障公私财产安全,保障全体工作人员的人生安全和自由的权利不受侵害。
第四条 制止发生在本场的违法乱纪行为,对局面难以控制的案件、突发的治安案件以及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保护受伤人员和物资,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
第五条 加强治安信息管理工作,全面掌握有关情况,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排查隐患,对上级部门提出的隐患治理改进建议,在规定的时间内解决并报告结果,对难以解决的,提出建议方案报上级批准后解决。
第六条 调解、疏导内部纠纷,消除化解不安定因素。帮助、教育本单位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协助公安机关对犯罪分子、劳动教养、和监外执行人员进行监督、考察和教育。
第七条 部署和检查保卫部门的工作计划,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坚持原则,吃苦耐劳,带领和督导下属全面完成各项治安保卫工作任务。
第八条防范为主,预案有备。保证24小时电话畅通,无论下班或休假,随时随地准备应对突发事件和其他重大事件的发生,一旦发生情况,能在最快的时间内赶到现场,根据情况,参照预案,进行处置。
第四章 门卫、值班、巡查制度
一 严格遵守和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各项工作制度,尊重领导,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坚守岗位,提高警惕,尽职尽责。
二 坚持原则,以理服人,对扰乱秩序、引发纠纷的人和事,善于管理,迅速处置,对违法活动敢于制止,对正在实施犯罪活动的现行人勇于抓获;对一切违法犯罪活动及时报警。
三 准时上岗执勤,着装整齐,仪表庄重,文明执勤,不脱岗、不串岗、不睡岗、不喝酒、不闲谈、不会客,不看书报、不看电视、不动用扣留物品。
四 礼貌接待来访人员,有问必答。根据需要,检查进入本单位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物品和车辆,发现异常情况及可疑人员,及时调查处理并向上级报告。
五 禁止推销、收废品及其无关人员进入办公楼。
六 每班在下班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治安防范巡逻,检查各办公室门窗是否关好锁好、是否关水关电、公私车辆(物品)是否停好锁好、是否有闲杂人等滞留、等等,并做好巡查记录,如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报告。
七 根据机关作息时间,白班人员提前30分钟上班,滞后30分钟下班,遇到不安定因素(如无理上访、闹事、纠缠领导等)的事情发生时,坚持处理完毕、人员疏散撤离、领导离开后,方可锁门下班。
第五章 消防管理规定
第一条 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一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巡查检查制度,每季度对各科室进行一次检查。
二 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对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由公安消防机关责令改正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写出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关。
第二条
安全疏散管理制度
一 单位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
二 严禁在工作期间将大门上锁。
第三条 消防控制管理制度
一 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
二 按时做好值班、设备情况、事故处理等情况的记录。
三 发现火灾时,迅速按灭火作战预案紧急处理,并对难以控制的火险及时拨打119电话并报告主管领导。
四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室内消火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保证处于完好状态;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上报领补充。
第五条 义务消防队培训管理制度
一 义务消防员在场防火办领导下开展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各项技术考核应达到规定的指标。一旦发生火警,立即赶仆现场,在防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实施扑火行动;
二 要结合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检查,有计划地对每个义务消防员进行轮训,使每个人都具有实际操作技能; 每年举行一次防火、灭火知识考核,考核优秀者给予表彰
三 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按照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四 每次组织预案演练前,应精心研究部署,明确分工,演练结束后应召开讲评会,认真总结预案演练的情况,发现不足之处应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从而提高防火灭火自救能力。
第六章 车辆交通管理规定
进入场机关大院内的机动车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靠右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不得逆行;
二、不得鸣号,特种机动车非执行公务不得使用警报器、高音喇叭;
三、必须在指定区域,按规定有序停放,不得乱停乱放,堵塞交通或占用消防通道;
四、货车、报废车、故障车等不得进入停放; 五、一楼大厅禁止停放摩托车、自行车及存放其它物品;
六、外来车辆自行保管,车辆及车内物品如有损坏或遗失,概不负责;
七、保卫值班人员要引导停车,说服制止违规行为。
机关各科室应协调一致、齐抓共管,加强治安防范和矛盾纠纷排查,及时化解各类不稳定因素,预防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加强对职工的法制宣传教育,鼓励职工自觉维护本场利益和工作秩序,同各种影响创建平安林场的行为作斗争。
10.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篇十
第五条 旅馆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应有本地常住户口或暂住户口。
第六条 旅馆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和实行治安承包责任制,把治安保卫任务分别落实到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二)有专人负责门卫工作,实行昼夜值班,查验来访人员的证件。旅客凭住宿证件出入。大、中型旅馆应设立会客室或接待室,会客应进行登记;
(三)指定专人负责旅客财物的保管工作。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保管人员应注意查询,严格手续,严防丢失和冒领,发现危险、违禁或可疑物品,应立即报告旅馆保卫人员或当地公安机关;
(四)旅馆工作人员应按住宿证件对号安排旅客住宿,按时查房查铺。严防不登记、冒名住宿和私换床位,严禁非眷属男女同居一室;
(五)应定期进行以防盗、防火、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为内容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六)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迹可疑人员和发生案件、事故,应立即报告旅馆保卫组织和当地公安机关,并采取措施控制罪犯,保护现场;危急事件应立即组织抢救。
第九条 旅馆工作人员应遵纪守法,文明服务,工作时应佩带标志。
第十一条 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认真查验旅客身份证件,夫妻包房还应查验婚姻关系证明,并按规定项目逐人如实填写旅客住宿登记卡(或登记簿),严禁漏项或由旅客自行填写。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旅馆召开会议,其住宿人员,由承办单位负责办理集体登记手续。
旅馆登记人员在住宿登记中发现涂改、伪造证件、冒名顶替的,以及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旅客住宿登记簿应妥善保管,随时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并建立档案,保存三年。
第十二条 租用旅馆客房设立常驻办事机构,须凭有关部门批准的证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在旅馆租房、包房经商的,应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和港、澳、台同胞,在旅馆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外国人在旅馆住宿的,应当出示有效护照或者居留证件,并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在非开放地区住宿还应出示旅行证,旅馆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上述旅客的住宿情况报告公安机关,非涉外旅馆不得接待外国人住宿。
第十四条 旅客在旅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住宿登记时,应当主动出示身份证件,如实申报规定的登记项目;(二)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和现金应当交旅馆寄存,军警、司法人员因公携带的枪支弹药和重要文件,应交当地公安机关或军事部门保管,确因追捕或押解人犯等原因必须随身携带的,应妥善保管,严防丢失和被盗。
(三)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和管制刀具;
(四)凭证出入,按时就宿,不准私自留人住宿或调换房间,转让床位;(五)讲究卫生,爱护旅馆设备和物品,严禁故意损坏旅馆财物;(六)不得酗酒滋事、大声喧哗,或者使用音响器材影响他人工作或休息;(七)协助旅馆维护治安秩序,发现违法犯罪活动,应及时报告旅馆保卫组织或公安机关,接受旅馆保卫人员或公安机关执勤人员询问,如实反映问题。第十五条 旅馆工作人员的治安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住宿登记、验证、会客、寄存等各项治安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维护旅馆治安秩序;(二)对违反住宿规定的旅客,应报告旅馆负责人,并根据不同情况及时处理;(三)对旅客遗留和超期寄存的物品,除危险品和违禁物品外,应逐件登记,妥善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者揭示招领。经招领三个月无人认领的,应登记造册,送交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对危险品、违禁品、可疑物品应当立即送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不得隐藏、扩散和传播。
第十六条 旅馆工作人员应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控违法犯罪分子,发现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不得知情不报隐瞒包庇。(一)正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有犯罪嫌疑的;
(二)发现同公安机关通缉的犯罪分子体貌相似或所携带的物品与公安机关通报查找的脏物相似的;
(三)持有伪造、涂改、过期证件或者证件与本人身份不符的;
(四)持有空白介绍信、印章或大量现金、票券、贵重物品,行迹可疑的;(五)携带枪支、弹药与其身份不符的;(六)其它行迹可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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