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防范及处理预案

2024-10-01

医疗事故防范及处理预案(共12篇)(共12篇)

1.医疗事故防范及处理预案 篇一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大学城医院**防范及**提纲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四条第二章医疗安全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第九条第三章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与**的防范第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一节医事法律法规教育培训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节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三节诊疗过程中医疗事故与纠纷的预防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4章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与**的处理第二十九条——第七十九条第1节处理原则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2节处理程序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三节报告制度及程序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四节病历复印及封存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五条第五节实物证据封存与送检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六节尸体解剖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三条第七节医疗争议的协商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八节医疗争议的第三方调解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九节医疗争议的诉讼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十节医疗争议处理结果的报告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五章奖惩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大学城医院**防范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卫生部、重庆市卫生局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第二条所有医务人员(包括医生、护士、技术员等)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院的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规范及常规,避免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医疗事故。第三条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与**时,应当按本预案的规定及时妥善处理。第四条本预案由医院医护科负责监督实施。第二章医疗安全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医院设立二级医疗安全管理体系:医院成立医疗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下设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在医护科(以下简称医患办);临床与医技科室成立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管理小组(以下简称质控小组)。重点在各临床与医技科室医务人员,由科主任全面负责本科室医疗安全管理和医疗风险控制工作。第六条科主任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科室医疗安全管理和医疗风险控制工作,制定并执行本科室预防、处理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与**的具体措施;

二、负责指导、监督本科室所有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尽力避免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与**的发生;

三、接受本科工作人员的汇报或医患办的通报,及时妥善处理本科室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与**;

四、对**中涉及本学科专业的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及该过错与损伤结果间有无因果关系做出判断;

五、负责指定并指导本科室参加医疗鉴定或司法诉讼的人员,在重大**中,科主任应亲自参加鉴定或诉讼工作。

六、适时分析、总结本科室医疗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整改,切实保障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第七条质控小组职责:

一、接受医疗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并负责对本专业学科工作人员进行医疗风险防范教育;

二、协助科主任、医患办处理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与**;

三、对本科室已经发生的**,与医患办工作人员共同完成事实调查、证据保全、沟通解释、协议制作等处理工作,并负责医患办与科主任之间的沟通工作;

四、对**中涉及本学科专业的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及该过错与损伤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做出初步判断;

五、与医患办工作人员共同完成医患沟通、鉴定质询以及应诉抗辩等各项工作。第八条医患办职责:

一、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以及**的防范预案和处理程序;

二、接待处理患者投诉,向患者提供**和医疗事故处理程序等咨询服务,及时调解**,化解医患矛盾;

三、负责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的报告;

四、配合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心、司法局司法鉴定中心做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工作,提交有关鉴定所需各种相关资料,协助完成调查取证、陈述及答辩等程序;

五、负责处理由本医疗机构承担的赔偿事宜,按照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六、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违反《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责任人提出相应的处罚意见;

七、定期对终结纠纷案例归纳总结,组织召开医院安委会会议,提交院长办公会,通报临床、医技科室处罚决定并督促其进行整改;

八、及时分析、总结医疗安全工作的成绩和问题,向院领导、有关职能部门和科室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医疗安全工作的优化。第九条医院安委会职责:

一、制定、完善并监督执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以及**的防范预案和处理程序以及其他医疗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二、参加全院医务人员医疗安全教育活动;

三、分析评估医疗事件:在**发生之初,与医护科医患办工作人员、科室负责人、科室质控小组以及当事医务人员共同分析医疗事件,讨论是否存在医疗缺陷或构成医疗事故,决定医疗事件的处理策略。

四、在**处理结束后,再次对医疗事件进行仔细分析、讨论,总结诊疗护理行为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防范建议,并对**进行定性、对责任人与科室负责人作出处罚决定。第三章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与**的防范第一节医事法律法规教育培训第十条医事法律法规教育、医疗事故预防与处理培训,基本内容:

一、法律部分的重点内容为:《刑法》中有关医疗事故罪的内容;《民法通则》中有关健康损害侵权的内容;《侵权责任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卫生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卫生部、国家药检局、重庆市卫生局和药检局的相关规章和制度。

二、业务部分的重点内容为:《诊疗护理常规》第十一条医事法律法规教育、医疗事故预防与处理培训对象、培训方式:全院所有医务人员,包括在编人员、聘用人员、规培人员、实习生等均须接受院级、科级培训。根据计划安排,培训方式包括岗前培训、行政例会培训、临床医技专科培训等,培训专家包括院内外的医学专家、法学专家、医事法律专家等。第十二条医院要求、鼓励、支持所有临床、医技科室根据各自学科实际进行各种形式的培训。第二节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第十三条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切实履行告知义务,保障患者知情同意权,及时完善相关医疗文书记录。第十四条告知内容:包括患者的病情、医学措施、医疗风险以及诊疗相关内容,例如病情告知,手术诊疗措施的风险告知,麻醉风险的告知,非手术诊治措施的风险告知(如有创检查、药品不良反应、化疗方案等),各种物理治疗风险告知,费用昂贵的自费治疗措施药物及医疗用品的告知。第十五条对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病人的告知:神志清楚、精神正常的18周岁及以上患者,可以直接告知患者本人;也可以告知患者委托的被告知人,但必须有患者本人签署的《病员告知委托书》。第十六条前款患者因患恶性肿瘤等疾病,告知患者本人可能产生不利后果的,应当告知患者近亲属或患者委托的其它被告知人,但必须有患者本人签署的《病员告知委托书》,医院只对有患者授权的人进行告知。第十七条对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病人的告知: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患者,应当直接告知患者的监护人。因患病等原因导致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思的患者,可以告知患者的监护人或其它近亲属,但对患者无法正确表达自己的情况应当作记录。第十八条特殊情况的告知和授权:对于必须紧急采取高风险的抢救性医疗措施的患者,患者本人无法进行意愿表示或为未成年人,且无亲属或与亲属无法联系的,医院领导授权有关医疗负责人(经授权的被告知对象可以是多人,但应当约定其中任何一人的签字均有法律效力)实施抢救措施;应当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完善全程医疗文书记录。第十九条告知方式,有口头告知、书面告知和见证告知三种:

一、口头告知适用于医院诊疗程序等一般性情况的告知。

二、书面告知包括门诊告示、急诊告示、留察须知、住院须知、病历记录等医院单方面出据的书面告知内容及有患者及其亲属签字的各种医疗法律文书。对诊疗措施及其风险以书面告知为主。

三、见证告知是指第三人在场见证的告知方式,当医院有告知义务但患者及其亲属拒绝在书面告知文书上签字的情况出现时可以适用。第三节诊疗过程中医疗事故与纠纷的预防第二十条诊疗过程中,医务人员避免医疗事故与纠纷的根本要领:工作认真规范,责任心强,服务态度好,时刻保持医疗风险防范意识。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医疗核心制度,切实保障患者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尽力避免各种医疗风险。第二十二条各科室必须建立健全并认真执行危重病人抢救制度;无条件地积极协助其他科室危重、疑难病人抢救工作。第二十三条各科室必须严格执行值班及交接班制度,严禁值班人员脱岗。第二十四条各科室应当完善并严格执行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各科室可以在参考权威的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的基础上,综合本科室的业务特点及临床实践,分步骤的制定主要疾病的诊疗护理流程——临床路径,以此规范医务人员的诊疗过程。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疾病会诊制度、复杂疑难及死亡病例讨论制度;各科室在诊疗过程中遇到非本科室疾病或复杂疑难病例时,应当及时请相关科室会诊或举行复杂疑难病例讨论会;会诊及复杂疑难病例讨论应当及时,不得延误患者的诊疗时机。第二十六条对患者实施任何诊疗行为,医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与临床经验;禁止无执业资质的医务人员在无上级医师或护师(士)指导的情况下单独为患者采取诊疗及护理措施。第二十七条各科室必须使用医院统一供应的药物和医疗设备,严禁科室或医务人员擅自使用非医院供应的药物和医疗用品用具;对于必须使用但医院没有的药物和医疗用品用具,科室应当请示医院医护科等职能部门并获得批准方能使用。第二十八条病历书写特别注意事项:

一、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如实书写病历;

二、严禁用涂改液、刮刀等用品涂改病历;严禁伪造病历;严禁销毁病历;

三、病历中涉及诊疗措施、不良反应的描述、医疗风险告知等客观事实部分出现笔误的,应当及时重新书写;不能重新书写的,应当在保持笔误部分笔迹清晰的情况下加盖更正印记并作更正说明;

四、病历中涉及病情分析、会诊意见、讨论意见等主观意见部分出现错误,上级医师可以在病历上直接作错误更正;

五、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第四章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与**的处理第一节处理原则第二十九条依据医事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第三十条对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须做到及时发现、积极补救,尽力避免对患者的损害继续扩大。第三十一条医务人员各尽其职,科主任必须认真负责妥善处置。第三十二条医护科(上班时间)、院总值班(值班时间)、后勤保障科以及其他职能部门及时介入,积极组织多学科、多部门协作进行医疗救治、医患沟通等工作。第三十三条处理**过程中,医护科应当积极组织安全委员会认真讨论、分析病历资料等,客观评估纠纷案例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并提出纠纷处理意见。第三十四条医患协商无法解决的**,应当积极劝导并认真配合患方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第二节处理程序第三十五条科室及时发现、积极处理。在医疗活动中,各级医生应当及时发现医疗过失行为,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尽力防止对患者的损害扩大;如果发生或可能发生**,当事人在积极医患沟通同时,须及时报告科室负责人(科主任、护士长)。科室负责人须积极组织医疗救治与医患沟通,妥善处理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以及**。第三十六条医护科等职能部门介入处理。重大医疗过失、医疗事故以及**发生后,科室负责人在积极处理同时,应主动、及时报告医护科(上班时间,电话:6571-5623、6571-5622)、院总值班(值班时间,电话:6571-5757)、后勤保障科(电话:6571-5119、6571-5698、6571-5697),相关工作人员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组织多科会诊等医疗救治、医患沟通,并维持正常医疗秩序。第三十七条院领导组织处理。医护科(上班时间)、院总值班(值班时间)、后勤保障科等职能部门,在进行积极处理重大医疗过失、医疗事故以及**的同时,报告分管/值班院领导。院领导组织多部门、多学科进行积极医疗救治、医患沟通,直接汇报或责成职能部门汇报区市卫生局、区市公安局等上级主管部门,征求指导与帮助,进一步妥善处理相关医疗事件。第三十八条司法途径处理相关**。凡医患沟通无法解决的医患争议、**,医院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建议患方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尸体解剖、**第三方调解委员会调解或直接提请司法诉讼。调解、鉴定或诉讼过程中,医护科负责组织相关科室积极进行有关材料及应诉准备,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或鉴定机构调查、取证、答辩、应诉。第三节报告制度及程序第三十九条医务人员报告科室负责人。临床与医技科室的各级医务人员(包括医生、护士、技术员等)发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与医疗事故,在积极处理的同时,必须及时报告科室负责人。第四十条科室负责人组织人员严格按卫生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卫医管发〔2011〕4号文件规定、“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大学城医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表”要求报告医护科等职能部门。科室负责人在积极处理重大医疗过失行为与医疗事故的同时,必须及时电话与书面报告医护科(上班时间)、院总值班(值班时间)、后勤保障科等职能部门。第四十一条医护科等职能部门报告院领导。在积极组织处理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以及**的同时,医护科(上班时间)、院总值班(值班时间)、后勤保障科等职能部门必须及时报告分管/值班院领导。第四十二条医院报告上级主管部门。院领导直接汇报或责成职能部门汇报区市卫生局、区市公安局等上级主管部门,征求指导与帮助,进一步妥善处理相关医疗事件。第四十三条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护科(上班时间)、院总值班(值班时间)应当在12小时内向区市卫生局等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的医疗事件;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重庆市卫生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四条事件总结与资料存档。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以及**处理终结时,医护科等职能部门应当书面总结相关材料存档。第四节病历复印及封存第四十五条下列人员和机构可以复印病历:

一、患者本人及其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三、公安、司法机关;

四、保险机构。上述人员或机构要求复印病历时应当提供合法证明。第四十六条下列“客观”病历资料可以复印:

一、门诊病历、住院患者的入院记录;

二、体温单、医嘱单、护理记录、手术及麻醉记录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

三、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

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第四十七条下列“主观”病历资料不允许复印: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二、会诊意见;

三、疑难病例讨论记录;

四、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等。第四十八条病历复印地点。患者复印病历资料统一在医院病案室进行,主管医务人员应当陪同患者复印资料,复印时患者或其委托人必须在场。第四十九条复印完毕后,由患者(或其家属)及病案室工作人员填写《客观病历复印单》,病案室的工作人员应在复印病历资料上加盖专门的复印证明章。第五十条复印按重庆市的有关规定收取复印费,拒交复印费的不得复印。第五十一条严禁档案管理人员及医务人员将第四十七条的病历资料复印给患者。第五十二条在复印过程中,医务人员与病案管理人员不得将病历原件交由患者掌握。第五十三条医务人员应当采取必要防备措施防止患者或其家属抢夺病历资料的原件,发生抢夺病历原件的情况时,应当及时向医院后勤保障科汇报或直接报警处理。第五十四条发生医疗争议或纠纷时,对不允许患者复印的“主观”病历资料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于医院医护科进行封存及启封。第五十五条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病历原件或复印件,由医院病案室保存。第五节实物证据封存与送检第五十六条疑似输液、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在当事科室医务人员和患者在场的情况下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封存的实物由医院临床科室保存。第五十七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第五十八条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及输血相关物品进行封存的,医患办(上班时间)或院总值班(值班时间)应当及时通知重庆市血液中心工作人员到场,由患者、医院和重庆市血液中心工作人员三方在《实物封存单》上签字后送有法定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第六节尸体解剖第五十九条患者死因不能确定或患者近亲属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第六十条尸检应征得死者近亲属同意并填写《尸检同意书》;同意尸检的,由医院或患者家属向**区卫生局指定的尸检机构填写《尸检申请单》,医院或患者近亲属要求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的,必须在《尸检申请单》中注明。第六十一条患者死因不能确定或患者近亲属对死因有异议的,但患者近亲属拒绝尸检或拒绝签字的,医院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可以请第三方到场作证,第三方可以是公安部门或律师。第六十二条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第六十三条患者在医院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周。患者亲属逾期不处理的尸体,医院填写《尸体处理申报表》,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医院可以按照规定处理尸体。第七节医疗争议的协商第六十四条**发生后,在医疗安全委员会有关专家分析讨论、初步判断存在医疗缺陷、可能承担侵权责任或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的条件下,原则上索赔金额______以内可以与患者亲属进行协商解决争议;协商由医院医患关系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第六十五条协商一致时,医院与患者亲属必须签署《医疗事件赔偿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医患双方的基本情况和**的原因、医患双方协商约定的协定条款、赔偿金额等,并由双方代表在协议书上签名或盖章。第八节医疗争议的第三方调解第六十六条发生医疗争议,医患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或患方索赔金额超过______,医患双方双方可以共同书面申请**第三方调解委员会或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解。第六十七条医院原则上不单方面申请**第三方调解委员会或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医疗争议调解。第九节医疗争议的诉讼第六十八条医疗争议医患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医患双方均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医院接到法院的诉讼通知后,医患办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医疗行政人员、涉及该案的相关科室负责人及直接诊治的医务人员进行案例讨论,提出应诉措施。第六十九条医护科医患办组织科室负责人、主管医务人员积极应诉。第七十条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应当及时向法院提供封存物品的检验报告;封存物品未经检验的应当向法院提出检验申请。第七十一条法院主持调解的,调解书的内容必须经过医院医护科的同意;医院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不得未经医院同意,擅自答应患者的调解要求。第七十二条对法院的判决,医院医护科在听取各方意见尤其是律师的意见后,报告院领导决定服判或上诉。第十节医疗争议处理结果的报告第七十三条医院在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医疗争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医患关系办公室向主管院领导汇报,根据院领导指示向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第七十四条医疗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医院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调解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调解书复印件;第七十五条医疗争议经人民法院判决的,医院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判决书复印件。第七十六条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由医患关系办公室负责,统一填写《医疗争议解决报告书》。第五章奖惩第七十七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医院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责任人与科室负责人经济处分或/和行政处分。处分决定必须经医院医疗安全委员会讨论后由医院院办公会通过。

一、因医务人员脱岗而造成医疗事故的;

二、科室间因推诿病人而失去抢救时机导致医疗事故的;

三、抢救患者,未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补记抢救记录而导致医疗事故的;

四、未对患者进行告知或虽进行告知但未获得患者同意而采取或变更诊疗措施导致医疗事故的;

五、因违反诊疗护理规范与常规造成医疗事故的;

六、未经医院批准,擅自使用非医院供应的药物和医疗用品用具的;

七、丢失、销毁、涂改、伪造或隐匿病历资料的;

八、发生或发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未及时处理或报告的;

九、在医疗事故、医疗过错鉴定程序中,因提供证据不符合规定而承担责任的;

十、诉讼程序中,在举证期限内,因未能及时提供证据而导致败诉的;

十一、鉴定或诉讼结果应承担明确责任的;

十二、其它经过医院安委会、医院院办公会讨论认定有医疗过错或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况。第七十八条对防范与处理医疗过失或医疗事故成绩突出的科室及个人,医院应当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精神与物资奖励。第七十九条违反医疗缺陷管理规定:**发生的经济赔偿处理,坚持风险责任按纠纷定性有区别共担的处理原则。对**经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讨论或上级有关部门鉴定为以下情况,处理方案如下:

一、无缺陷**:计入科室总支出。

二、一般差错:由科室承担2.5%,个人承担5%,其余费用计入科室总支出。视情节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

三、严重差错:由科室承担5%,个人承担10%,其余费用计入科室总支出。视情节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延缓职称晋升。

四、技术事故:由科室承担15%,个人承担15%,其余费用计入科室总支出。视情节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扣200~1000元,延缓职称晋升。

五、责任事故:由科室承担20%,个人承担30%,其余费用计入科室总支出。视情节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扣500~2000元,延缓职称晋升,停止处方权/手术权/报告权或低聘等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新技术相关医疗缺陷:经院方同意开展的新技术而发生医疗缺陷,除定性责任事故外,可减轻或免除处罚。

七、对不积极配合医务处纠纷处理的科室,扣科主任0.1~0.5奖金系数;对**频发的科室,科主任未认真进行分析、总结、整改,扣科主任0.5~1奖金系数。

八、特殊情况由院长办公会讨论后处理。

2.医疗事故防范及处理预案 篇二

当前, 我国经济社会正处于高速发展的大好时期, 对电力需求十分迫切, 国家电网公司作为全球最大的电力公用事业企业, 充分发挥坚强智能电网的战略支点功能以及公司对产业和社会的带动力和影响力, 制定实施电力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治理战略, 大力推进自身、产业和社会发展, 服务经济社会可持续的安全发展。而伴随“厂网分开”以及电力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 电网企业的内外运营环境也发生了重大变化, 因此安全生产将会面临新的挑战, 确保电网的安全和稳定运行显然已成为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中的最首要任务之一。而电力行业属于高风险行业, 电力的生产发、输和配用电需同时完成, 电力系统独有的物理联接自然属性与其内部运行的电气特点, 再加上电网随时可能受到外界不可抗力的客观因素影响, 电力事故时有发生, 这给电网的安全、稳定和可靠运行带来威胁。就此, 为了提高电网调度和变电站运行人员处理事故的迅速性和正确性, 本文就电网事故处理中应急处理预案的重要性作较为深入的研究。

2 事故应急预案对电网事故处理的必要性

目前电力系统应急管理工作存在如下几点问题:

(1) 尚未建立完善的电力系统应急预案体系。在每次灾害停电事故发生后, 电力部门才根据灾害程度和停电范围, 临时成立工作组进行应急处理, 进行灾后果补救, 没有一套成熟可行的应急预案;即使一部分已制定好应急预案的, 但预案可操作性和实战性不强, 亟待健全完善。

(2) 应急信息平台的建设较为薄弱。尽管各电力企业建立了相应的信息报告系统, 但其水平均不高, 基本上都是依托于电力公司的指挥平台。此外, 电力企业考核社会的联动手段不够强, 信息资源的共享比较弱。而在发生突发公共事故时, 大都是以部门作为单位来逐级进行汇报, 因此缺乏快捷有效的沟通渠道, 不能够在危急时刻进行统一调集与迅速汇总。

(3) 应急联动能力明显不足。在涉及社会公众或者其他单位电力的突发事故, 如重要用户停电和大面积停电以及重大设备事故等, 预案的启动与执行通常还是限于本企业, 没有较好的联动社会去开展综合的应急演练, 没有与社会较多用户建立起相应的电力应急预案。

3 预案在事故处理中的作用及注意事项

3.1 预案程序化和规范化

电网的处理预案规范化与程序化的会直接的影响到电网事故的处理速度以及其准确性。所以, 对于电网应急预案的规范性以及程序化应编写成事故处理指导书, 不仅实用而且规范, 这样就可以指导在发生事故时, 相关运行人员以及调度事故的处理行为。因此有了事故作业书的引导, 相关处理人员可以按照事故类型与安全自动装置和开关跳闸之后其停电的范围与保护动作等信息的情况, 在确定准确了事故信息之后可以准确的和快速的完成相应事故的处理, 并在启动预先编好的规范预案帮助之下, 能够及时恢复相关的供电。电网的应急预案在其事故发生之时作用是较为重要的, 因为其不仅起到的是预防作用, 还会有使运行人员与调度员能够有较为充分的思想准备。

3.2 按照预案开展反事故演习

要提高电网事故的处理能力, 其最好的方法就是进行必要的预案事故演习。所谓的预案也就是对事故的发生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把获得的经验进行总结, 并在此基础上充分利用指导性和针对性以及实用性都很强的预案, 以此来预防事故的再发生。因为运行之中的电网较为复杂, 有可能存有一些问题以及事故隐患, 并且电网的预案也不会是面面俱到的涵盖任何的处理措施, 也并不是预案启动了就可以能顺利指导事故的处理。所以, 只有通过电网事故的演习, 才有可能预防或发现电网中所存在问题和隐患, 以此来完善和检验事故的处理预案的实战性和可操作性。

4 电网事故处理中应急处理措施

4.1 健全电力系统应急管理规章

加强电力系统应急管理的规章建设, 逐步形成规范的各类电力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的规章制度体系, 依据有关法律、规章, 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和完善自身规章制度, 尤其是加强应急管理规定与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 切实做好电力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对潜在的事故, 要有针对的编制应急预案。在进行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 要注重全体人员的培训和参与, 让所有相关人员都能掌握危险源的特性以及应急处置方案和技能。

4.2 加快应急系统平台的建设

建立应急信息指挥平台以及电力应急通讯保障等的基础设施, 形成结构完整和标准统一以及符合国情等的电力应急信息指挥系统与电力安全实时监管, 实现监测监控和预测预警以及综合研判等功能。在电力应急指挥中心建成后, 要相应的建设区域电力应急指挥中心以及省级的电力应急指挥中心, 从而全面提升电力安全的监管水平与其综合的应急指挥能力。

4.3 提高运行人员对事故的处理能力

电网的应急预案实施, 其在一定程度上对变电站的运行人员起到帮助作用, 使得他们有了非常充分的思想准备, 这样也就有利于对事故的处理。然而, 对运行人员的处理能力而言, 还是有待进一步来提高的, 在经过一定的分析后, 所发生的电网事故也就是其设备上事故以及由于外力破坏所造成的整个系统或局部的电网停电事故。避免设备事故需要很多相关运行人员的仔细巡视, 也只有这样, 才有可能以最快的速度发现设备中的缺陷, 并及时的给出相关的报告。而提高运行人员处理事故的能力, 并达到避免或者及时的去处理效果, 有如下几点措施:

4.3.1 班组技术的培训

通常而言, 一个维护运行的班组, 其整体的水平就决定了班组在处理突发电网事故中的能力。因为, 当发生事故之时, 只靠某一人肯定是不行的, 所以, 需要大家共同行动起来, 相互配合和一同协作, 这样才有可能快速的处理好相关的事故。若业务不够熟练, 那么将无法将自己的看法提出来法, 这样也就起不到协助的作用。因此, 需要班组在不断对员工的文化水平以及业务知识进行提高的基础之上, 结合其实际情况来进行相关的技术培训, 这样才能够让员工可以更好的熟练和掌握其岗位的设备性能与相应的操作, 也才能够在发生电网事故之时充分发挥其自身的能动性。

4.3.2 组织相关的演习与预想事故工作

在对电网事故进行处理时, 其现场的情况一般都是极不稳定的, 因此需要快速、及时以及果断来对事故进行相应的处理, 这是对相关运行人员对应急事故进行处理水平的集中考验, 当然, 像这样的知识与经验, 除了要从现场的实践来进行积累外, 也要靠平时的事故预想以及演习来进行训练获取。因此, 在平时就应该有目的的做事故的处理演习, 这里就要求运行人员能快速作出反应, 并可以正确的对事故进行处理, 以此来锻炼他们的技术水平以及心理素质。

4.3.3 加强培养值班班长的组织和指挥能力

由于事故多数情况下是突发性的, 而对于心理素质不是很好的人员而言, 在事故发生之时, 其可能不太明确自己的职责, 这样就导致其无从下手。从而对事故的快速处理带来影响。所以, 在发生事故时, 值班班长就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此时, 他也等同电网事故的现场负责人, 其正确的指挥, 会让操作人员可以有条不紊的进行工作, 从而迅速的对电网事故进行控制, 减少停电时间与经济损失。而若值班的班长心理素质很差, 并且其指挥经验与能力明显不足, 这样其自己就会手忙脚乱, 造成事故处理不及时, 愈演愈大。所以, 在平时的工作之中, 有必要对值班班长加强锻炼和培养其良好的组织和指挥能力。

5 结束语

本文通过了解电网事故的预案, 知道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完善, 对于电网的正常运行是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的。并且从各个电网事故来看, 电网的经营企业的运行人员与管理人员都应加大其所管辖的设备与电网的薄弱环节所存在的问题的重视程度, 如果发生电网事故, 就应该可以做到沉着冷静应战, 做到临危不乱, 按照日常事故的应急预案来确保电网事故的处理是迅速和准确的, 以此防止电网的稳定被破坏或瓦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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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郭华, 李林峰.浅谈电网事故处理预案的定制管理[J].南方电网技术, 2008, 03:77~78.

3.如何依法防范和处理医疗纠纷 篇三

一、了解医疗事故构成的要件

医疗纠纷主要是由医疗事故引起的。那医疗事故构成的要件都有哪些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了医疗事故的概念: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从医疗事故的概念上,可以看出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至少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这里所说的“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1994年2月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这里所说的“医疗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如医师和护士等,他们必须在注册的医疗机构执业。

(二)客体,即过失行为损害的对象。医疗事故是过失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这里说的“人”应为从出生到死亡期间的人,《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这就是说,民事权利能力始于人的出生,终于人的死亡,在生存期间,人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这里的死亡时间应当是指生理死亡。在我国,生理死亡的具体死亡时间一般以医生签署的死亡证所记载的死亡时间为准。

(三)主客观方面,即行为人是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这里有两点应当注意:一是“过失”造成的,即是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而不是有伤害患者的主观故意;二是对患者要有“人身损害”的后果,这是判断是否医疗事故至关重要的一点。

(四)行为的违法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工作依据和“指南”。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自己的有关业务活动中应当掌握相应的规定,并遵循规定,以确保其行为的合法性。

(五)过失行为和后果之间存在因果联系。这是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一个重要方面。虽然存在过失行为,但是并没有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这种情况不应该被视为医疗事故;虽然存在损害后果,但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并没有过失行为,也不能判定为医疗事故。这种因果关系的判定,还关系到追究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责任,确定对患者的具体赔偿数额等。

二、妥善保管自己的病历资料

病历,是患者最直接最真实的医疗档案,要妥善保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明确指出,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是经医务人员、医疗信息管理人员收集、整理、加工后形成的具有科学性、逻辑性、真实性的医疗档案。

在现代医院管理中,病历作为医疗活动信息的主要载体,不仅是医疗、教学、科研的第一手资料,而且也是医疗质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综合评价的依据。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和患者都有举证的义务。病历资料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记录医疗行为和医疗过程的重要文书,是判定责任的重要依据之一。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危急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根据不同的工作流程和反应时间,病历分为住院病历、门诊病历、急诊病历和病历的质量评价四部分。一份好的病历,内容要真实完整,重点突出,条理清晰,有逻辑性、科学性,要使用医学术语书写,文字要通顺简练,字迹清晰,无错别字、自造字及非国际通用的中、英文缩写,涉及的数字要使用阿拉伯数字,重点内容以不同颜色书写或标记,病历内容不得随意涂改。

病历属于医药卫生科技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医药卫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对于档案、病历的保管均作出了规定。医疗机构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设置专门部门、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病历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等工作,并提供设备、设施等支持条件;建立病历保管、统计、借阅等相关管理制度,鼓励病历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相关资料。”病历是医学文书的重要组成部分,伪造、隐匿、销毁病历是一种违法行为。医师要坚持尊重科学、注重客观、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原则,如实记录病历。《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隐匿、伪造、销毁病历资料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处罚。同时,该规定对于调整患者行为同样适用。病历的一部分可以由患者保管,如未在医院建立档案的门诊病历。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这部分也不得涂改、伪造、隐匿、销毁,否则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医闹”为违法行为

近几年来,“医闹”事件甚嚣尘上,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遭遇谩骂、殴打,造成人身损害乃至死亡的事件屡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正常医疗秩序。其实,对于患者来讲,这样做是没有必要的,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才是最正确的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章第二条明确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不属于医疗事故不赔偿

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对患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唯一“归责标准”。医疗机构对非医疗事故责任导致的患者在接受治疗过程中的其他损害后果不承担责任。

这是一个严格的“过错赔偿原则”,医疗主体只对其因自己过错直接造成的患者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不能以无过错行为的公平分担原则,确定医疗机构对患者的某一特定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无论选择哪一种途径解决医疗争议问题,都不可以由医疗机构对不存在医疗过错行为的患者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在处理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时,医疗机构不能以无原则的 “赔偿”或“人道主义救助”息事宁人,有关部门也不能借口“公平分担原则”让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4.医院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 篇四

第十五条 告知方式有口头告知、书面告知和见证告知三种。

第十六条 口头告知适用于医院诊疗程序等一般性情况的告知。

第十七条 书面告知包括门诊告洋、急诊告示、留观须知、住院须知、病历记录等医院单方面出据的书面告知内容及有患者及其亲属签字的各种医疗法律文书。对医疗诊治措施及其风险以书面告知为主。

第十八条 见证告知是指第三人在场见证的告知方式,当医院有告知义务但患者及其亲属拒绝在书面告知文书上签字的情况出现时可以适用。

第四节 病情告知

第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治过程中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如实告知患者。

第二十条 对于患者不知情的恶性肿瘤等严重病情的告知,医务人员应当采取合适的告知方式,以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第二十一条 患者或其它被告知对象对告知过程中的医疗疑问及咨询,医务人员应当给予及时解答,解答过程应当耐心细致,态度友善,医务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回答问题或对患者及其亲属态度粗暴。

第二十二条 医务人员应当将重要病情的告知情况在病历中作记录;危重病情的告知必须有被告知对象的签字。

第五节 手术诊治措施的风险告知

第二十三条 手术诊治措施是指以非药物治疗为主的各种有创的诊断及治疗措施,包括外科的急诊、门诊及住院手术,各种组织器官的穿刺及活检,各种内窥镜的诊治,需要穿刺的各种血管内诊治等。

第二十四条 手术过程中可能有手术和麻醉方式变更、术中及术后均有手术风险发生的可能,故医院推行患者授权告知的知情权告知方式。

第二十五条 医务人员应当将疾病的诊断、手术方式、麻醉方式、手术和麻醉中可能出现的`医疗风险充分告知被告知对象。

第二十六条 告知后,患者或具法律效力的被告知对象应当在《麻醉知情同意书》和《手术知情同意书》等医疗文书上签字;

属于第十三条情况的,无被告知对象签字的,医务人员应当在病历上对请示答复的情况作记录。

第二十七条 手术过程中因为新的情况需要改变手术方案、麻醉方式或切除未告知组织器官等,医务人员必须将新的情况向被告知对象进行告知并取得其签字后才能进行手术;

但当出现危及患者生命安全的新情况,必须紧急采取新的抢救性手术治疗措施的,在告知的同时不应当停止新的抢救性手术治疗措施。

第二十八条 手术告知由主持该手术的第一主持医师总负责,手术告知的内容应当经主持该手术的第一主持医师的审查同意;

第一主持医师可以亲自或委派该手术组的第一助手医师进行手术告知并签字;

该手术组的第一助手医师在该手术告知的医疗文书上的签字,视为第一主持医师对手术告的内容已经知晓,并由第一主持医师对告知的内容承担责任;

非该手术组的医师一律不得在手术告知的医疗文书上签字。

第二十九条 各科室应当根据病种疾病及手术的特点制定个性化的《麻醉知情同意书》和《手术知情同意书》等医疗文书;

重大手术实行报告制度,各手术科室在实施重大手术前应填写《重大手术申请报告表》。

第三十条 医务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请示医院医务处对手术签字进行律师见证,是否同意由医院医务处决定。

第六节 非手术诊治措施的风险告知

第三十一条 非手术诊治措施是指对人体组织器官无直接器械创伤为主的各种诊疗措施,包括药物治疗及各种物理治疗等。

第三十二条 药物不良反应的告知

(一)对可能引起严重不良反应的药物,医务人员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并在门急诊病历或住院病程录中作记载。

(二)对于药典规定要做皮肤过敏试验的药物,医务人员应当详细询问患者的药物过敏史,并在病历中做记录。

5.医疗事故防范及处理预案 篇五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务院第351号令即《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保证医院各项诊疗工作正常有序,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病人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防范医疗纠纷(事故)的发生,及时了解医疗事故发生情况,并及时正确处理医疗纠纷(事故),减轻医疗纠纷(事故)的损害,特制订本预案。

一、组织机构

成立联合医院医疗纠纷(事故)处理领导小组 组 长:许建东 副组长:毛泉报 王红英

成 员:窦博文 于立波 刘希德 刘洪伟 管金龙 刘 静

二、防范医疗纠纷(事故)的主要措施

1、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2、医院不使用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医疗工作。助理医师及试用期人员要在执业医师指导下从事临床诊疗工作。医务人员要自觉遵守《执业医师法》,不超范围执业。做到依法执业,行为规范。

3、加强医疗文书书写管理,严格执行《福建省病历书写规范》按要求,认真及时书写医学文书并妥善保管好病历资料。不涂改、伪造、隐匿病历资料。

4、加强“三基”训练。在诊疗活动中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三级查房制、疑难病历讨论制、会诊制、危重患者抢救制、手术分级制、术前讨论制、死亡病例讨论制、分级护理制、查对制度、交接班制度、病历书写规范与管理制度。

5、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应尊重病人的知情同意权和选择权。主动加强医患沟通,随时将病人的病情及诊疗情况告知病人或家属,及时解答其咨询。

6、加强工作责任心,严格执行值班、交班制度,增强岗位责任意识,坚守工作岗位,严禁值班时间脱岗。不定期对各科室进行岗位纪律检查,发现问题,进行严肃处理。

7、医院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实行院、科两级负责制。定期检查医疗服务工作情况,发现问题督促整改。

三、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应急措施

1、发生医疗纠纷(事故或事件),当事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本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医务科报告。医务科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分管领导及负责人报告。

2、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务科应组织相关人员立即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避免或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

3、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当事医务人员和本科室负责人应立即将病人的病历及有关的各种原始资料、使用的剩余药物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并交医务科保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案及有关资料,妥善保管好原始资料。

4、医务科组织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小组,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进行调查、分析、并在此基础上,耐心细致地做好有关人员接待、安抚工作,解释、陈述对该事件的调查结果,并认真听取患方对此事件的具体意见和要求,同时向其宣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医疗纠纷处理的途径。

5、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通知其家属,在患者死亡48小时内进行尸检。尸检应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6、患方同意我院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小组,对事情发生的原因、经过、性质等的调查分析意见,并愿意协商解决的,可协商解决,由医务科负责协商处理手续。如患者不同意可告知其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7、患者或其家属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扰乱正常医疗工作秩序的,由保卫科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协助解决。

8、医疗纠纷(事故)处理终结后,医务科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医疗事故进行认真分析,总结事件性质、产生的原因,应吸取的教训等,并对医疗事件中相关责任,按照《医务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6.医疗事故防范及处理预案 篇六

为了加强学校安全工作,防范和减少在体育比赛、艺术会演、军事训练、科普学农、旅游考察等大型校外集体活动中发生传染病、食物中毒、交通事故及其他安全事故,提升学校对校外集体活动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师生身体健康及活动安全顺利,特制定本预案。

一、可能引发校外集体活动事故的原因:

学校未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带队教师疏于管理、学生不遵守活动纪律擅自自行活动或离队;租用的车辆车容、车况差、安全性能差、驾驶员疲劳驾车、超载、超速、随意变道、闯禁令标志或驾驶技术不熟练、应变能力差;活动场所的设施、设备、器械(具)等存在隐患,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及食品卫生标准等。

二、防范措施

1、学校和活动承办单位要加强对活动期间卫生防疫与安全工作的领导,成立专门的安全领导小组,明确相关责任,切实落实各项卫生防疫与安全措施。在组织、举行学生校外活动前,学校和承办单位应在卫生、公安、消防、交通、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制定计划、成立事故发生应急处理小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组织管理机构职责、具体应急措施。加强对活动全程的监督,确定信息报告人和信息报告的程序。

(1)、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组

长:石 强(校 长)

联系电话:***

副组长:王 东(副校长)

联系电话:*** 2133627 张玉其(副校长,分管安全)电话:***

2133627 吴小平(副书记)

联系电话:*** 2133627 侯红英(副校长)

联系电话:*** 2133627 赵 强(工会主席)联系电话:*** 2133627 成员:学校全体中层干部及各年级教研组长为成员 职责:(1)领导、组织、协调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和涉稳事件的疏导处理工作;(2)负责重大事项的应急决策;(3)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安全事故及影响重大的涉稳事件时,接受上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按照相应的预案组织应急处理工作,并及时向上级应急指挥部报告工作情况;(4)组织落实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2)、应急处理指挥办公室 主

任:王东(副校长)

副主任:赵益然(安办主任)

肖仕丹(安办管理员)

成员: 袁丽(政教主任)王海燕(校办公室副主任)余晓飞(少先大队辅导员)

职责:(1)负责校园安全及维稳工作的日常管理和落实应急处理指挥领导小组布置的各项任务;(2)负责与公安、治安、执法、卫生、交通等职能部门的联络。(3)负责正面对外宣传,做好突发事件材料的整理与上报工作。

3、现场处置工作组 组长:王东(副校长)

成员:赵益然(安办主任)

肖仕丹(安办管理员)

职责:(1)小组人员要随时待命,服从应急处理指挥领导小组的各项指挥部署。(2)发生安全事故或涉稳事件,迅速查明事故的性质、类别、影响范围等基本情况,制定解决方案;(3)制定并实施防止事故扩大的防范措施;(4)统一组织施救队伍开展具体工作。

4、后勤保障工作组 主

任:胡小锋(后勤主任)

成员:陈瑞(后勤副主任)

杨美德(会计)何绍玉(校医)

职责:(1)统一指挥后勤保障队伍;(2)筹措调集应急工作所需的物资和资金;(3)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做好家长的思想工作和接待工作。

五、应急处置反应

发生安全事故或涉稳事件后,应急处理指挥部应根据实际情况启动相应的应急反应。

1、应急处理指挥办公室值班制度。

重大活动期间,应急处理指挥领导小组成员实行电话值班制度,必须保持24时开机。

2、建立安全事故或涉稳事件“零报告”制度。

各值班小组负责人负责在每天下午6:00前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学校的安全或维稳情况。如遇突发事件或察觉将有安全事故或涉稳事件要发生,必须第一时间报到上级有关部门。

3、应急处理指挥领导小组收到发生安全事故或涉稳事件的信息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处置和防控措施,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2、学校要加强宣传,强化管理,严格纪律,实行全程带队的领队负责制。活动前,学校要专门开展预防传染病、食物中毒、交通安全及其他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参加活动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救护能力。要配备专职教师带管,一般20~30人配一名教师,并建立必要的组织网络和通信网络。参加集体食宿的所有人员在活动期间必须服从组委会的统一安排,未经组委会同意,不得擅自在外食宿。

3、学校和承办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并督促各项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大型活动需要的盒饭、点心、饮料等食品必须在卫生、工商等部门公示的专业企业中定购,保证外加工食品的卫生与安全。学校在组织学生异地参加军训、学农、游览、参观等活动时,对需在外就餐的,必须事先查看就餐地点,查验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包括食堂和小卖部等)以及从业人员健康和培训证明、饮水卫生合格证及检验报告等,并将就餐地点和人数告知当地的教育部门及卫生监督部门,经卫生部门认可后,方可组织学生就餐,确保活动的环境、饮食饮水的卫生安全。

4、学校和承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公路、铁路、民航、卫生、公安等部门,落实各项防范措施,确保参加活动人员途中和活动期间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防止交通事故和其他意外安全事故的发生。要精心选择活动的路线和车辆,确保途中交通安全。要认真检查活动场所,确保安全通道的畅通,防止人群拥挤踩踏事故的发生;确保有关设备设施符合卫生与安全要求,特别是公共场地的电器、消防设施、运动器材、高压、高温、水汽及参加活动人员生活设施等重点部位和环节的安全检查。

三、处理程序

一旦在活动期间发生事故,应遵循以下程序处理。

1、及时报告和报警。

(1)一旦发生事故,活动领导小组要立即向学校报告,学校领导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同时在第一时间内向教育局有关部门报告。

(2)发现传染病疫情或疑似疫情、疑似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学校应在事件发生的30分钟内电话上报区教育局办公室或基础教育科。

(3)校外集体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报警。

(4)报告中要具体汇报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情况、事故原因及处理情况。对于发生事故原因不明的可在后续报告中说明情况。事故处理的进展在后续报告中说明。

(5)区教育局立即派遣有关人员赴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及协助学校处理事件,并即刻报区政府、市教育局。学校应在事件发生90分钟 内向区教育局呈书面报告。处理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应随时报告。

2、学校和承办单位应根据现有条件和能力及时采取措施救护患病或受伤人员,同时以最快方式将人员紧急送至附近医院,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对患病或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同时通知家长。

3、学校和活动领导小组迅速收集有关事故信息,做好相应的记录及有关现场、证据的保存工作。活动的组织网络和通信网络应在第一时间发挥作用,在最短的时间内相互联系并及时作情况汇总。

4、启动应急处理小组:

(1)学校校外集体活动领导小组突发事件处理应急小组应各司其职,分工合作。

(2)学校和活动领导小组要立即组织力量疏散人群,有条件的要及时运送活动人员回学校或去安全的地方。

(3)及时联系患病或受伤人员的家属(学生家长),做好安抚工作。

(4)落实公安、卫生、教育等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措施,控制事态,减少社会影响。

5、如果事故是校方管理和学生自身原因引起的,可参照《校内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程序》开展工作;如果事故发生在车辆行驶中或车辆上,可参照《校车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理程序》开展工作;如果事故是由活动场所器械(具)、设施、设备引起的,学校要与活动场所、活动承办单位交涉,并配合进行善后处理工作。

6、学校要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做好随访工作。在发生传染病疫情或疑似疫情以及疑似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事件后要做好隔离和排摸 调查,以防病情蔓延和治疗延迟。安排专人做好患病或受伤人员家属(学生家长)的解释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区教育局。

7、及时通知保险机构介入。

8、必要时公安介入。

7.医疗事故防范及处理预案 篇七

关键词:学生,体育伤害事故,防范,处理措施

体育是组成学校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 它除了与学生的健康成长息息相关, 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民族与国家的未来, 曾经是社会各界关注的重点问题。但是, 最近几年学校为了避免发生伤害事故很少开展体育活动, 这样十分不利于学生身体素质的提高。学校应当向学生提供参与体育活动的机会, 尊重他们的权利, 科学控制体育伤害事故的风险, 并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类事故。

1、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防范措施

学校领导应当采用各种方法与措施, 使可能发生的体育伤害事件减少或消失, 或者尽可能降低发生事件引起的损伤程度, 也就是进行风险控制。

1.1、回避风险

对于投资主体而言, 回避风险意味着主动放弃风险, 从根本上避免风险发生。这种处理风险的方法比较消极, 因为除了风险会消失, 潜在的目标收益也会同时消失。因为一些体育活动对于参加的学生会造成较大的风险, 所以一些学校认为没有其他途径能够有效处理风险, 只能从根本上避免体育伤害事故, 也就是取消体育活动。该方法在回避风险的同时, 使学生参加体育活动的权利受到了严重损失, 所以除了一些十分特殊的情况之外, 学校不应当将该方法作为常态性方法。然而许多学校并没有考虑学生身体素质的培养, 盲目采用该方法取消了跳山羊、单双杠等事故发生率较高的活动, 这种因噎废食的方法显得过于简单粗暴, 但是也是学校在巨大压力之下的无奈之举, 但是为了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学校需要纠正这种做法, 尊重学生的体育权利。

1.2、控制损失

该方法要求学校通过制定并实施计划使发生事故的可能性降低, 实际损失减少。校领导与体育教师需要分析可能造成事故的各种原因, 以此为着手点, 对体育活动进行有效管理, 使事故风险降低, 或者对其损失加以控制。首先要培养学生在体育活动中的安全意识。安全意识淡薄是造成大部分学生非正常死亡的主要原因, 所以学校要在日常教学与考核中纳入体育安全意识, 引导学生注意安全问题。其次要完善学生伤害应急处理机制与卫生保健制度, 充分照顾特殊学生, 及时处理伤害事故。第三, 应落实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增加投入的体育教育经费, 加强器材和场地的维修、养护;制定体育设施和场馆的安全管理制度, 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落实门卫管理制度。最后, 要定期培训体育教师, 提高其安全意识、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1.3、风险转移

学校在学生体育伤害事故中将造成的后果与损失向其他个人或单位转移的行为就是风险转移, 目前有许多种转移方式, 但是以保险最为常见。学校无法彻底避免学生发生体育伤害事故, 所以必须提前制定责任承担方法, 最好的方法就是使用体育保险。由于目前在学生体育伤害事故方面的保险品种较少, 所以政府应当给出政策、立法支持, 提倡开发学生体育保险, 以便及时救济受伤后的学生, 减少事故对学校造成的损失。

1.4、风险自留

学校应当明确规定学生需要自己承担无法转移、无法避免的体育伤害事故中的风险, 这些损失发生频率很低, 而且伤害性不大, 例如学生不慎擦伤或跑步跌倒等, 如果要让学校承担损失是不合理的, 所以承担者只能是学生自己。

2、处理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措施

发生学生体育伤害事故后, 一些问题必须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比如谁来承担事故责任, 具体怎样分配等。但是目前在该方面的立法体系、制度等并不完善, 一些事故无法得到有效处理。根据多年的工作经验, 笔者认为完善法律法规需从以下几点入手。

2.1、完善处理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立法

目前在处理学生体育伤害事故方面尚缺少完善的立法, 处理时通常只是被简单的归为普通民事纠纷, 参考有关的法律法规, 如《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等采取处理措施。但是体育伤害事故在司法实践中因为事故主体的特殊性与其自身的复杂性, 很难考虑到各个方面, 并且保证处理措施的公平性。最近几年, 各学校中出现了许多学生体育伤害事故, 针对该现象有关部门应当尽快完善立法, 保障能够科学、合理、公平地处理学生体育伤害事故。

2.2、建立健全科学的归责体系

“以过错责任”是划分伤害事故的主要原则, 所以同样适用于学生体育伤害事故, 但是如何认定过错却仍然没有得到解决。因为大多数事故的受害者都是低年龄学生, 其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与较高的认知水平, 无法清楚地阐述发生事故的原因和自己当时的行为, 所以无法明确认定责任。社会与法律面对这种情况都会维护当事学生的权益, 因而将大部分责任交给了学校, 所以在一些事故中, 即使学生并无过错责任, 在公平责任原则的影响下还是承担责任。在处理学生体育伤害事故方面, 应当科学制定归责体系, 遵循过错责任原则, 并且对其适用条件进行严格限制, 并制定认定过错责任的方法, 以防因无法清楚认定责任而盲目应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与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分配事故责任。目前世界范围内许多国家在处理学生体育伤害事故时应用了甘冒风险原则, 也就是说行为人早已了其中的风险, 并且愿意冒险, 所以需要自己承担引发的风险。因为体育运动具有对抗性、竞技性, 所以如果在事故中并没有人存在过错, 学生需要自己承担风险, 之后可以利用体育保险制度将损失和风险转移, 这样在减轻教师、学校精神压力与经济负担的同时, 还能保证学生的权益。

2.3、制定国家赔偿责任制度

许多年来, 在处理学生体育伤害事故时, 责任的主要承担着都是校方, 而学校则因为责任过于沉重而消极对待体育教学。我国政府投资设立了公立学校, 同时政府还决定了学校投入的体育经费。假如学校将大量资金花费在体育伤害事故的赔偿中, 其投入在体育管理和体育设施方面的资金就会相应减少, 学生的在体育活动中的参与权利也会受到损害。除此之外, 学校实施教育管理权是受到政府委托的, 在这种情况下仅由校方承担责任是不恰当且不合理的。我国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 比如美国实施责任减免制度, 使校方责任尽可能减轻, 同时由保险公司或者国家有关行政部门程度减轻的责任;而英国则将赔偿责任的主体直接定为政府部门。虽然上述国家并没有采用同一种方式处理事故、分配赔偿责任, 但是其均将政府或国家作为赔偿主体, 主要通过国家经费赔偿, 并且结合社会保险金使学校的负担减轻。目前我国还没有完善的体育保险品种, 所以政府应积极采取措施, 构件国家赔偿责任体系, 帮助校方承担责任, 避免给学校过大压力, 保证其能够正常开展体育活动。

3、结语

总而言之, 学校的宗旨是培养学生各方面能力, 参加体育活动是所有学生的基本权利, 学校应当维护而不是剥夺学生的权利。所以学校应当端正态度, 不能逃避责任, 在开展体育活动之前全面分析潜在风险, 做到回避风险, 控制损失, 转移风险与风险自留, 在最大程度上减少学生体育伤害事故对学校的影响。另外要完善处理事故的立法, 建立科学的归责体系和国家赔偿责任制度, 从法律方面有效解决事故, 降低损失程度。

参考文献

[1]周建华.体育伤害事故防范与处理的法学解释——以“阳光体育活动”为例[J].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4, (01) .

[2]韩孝栋.从法律视角剖析高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归责与处理[J].搏击 (体育论坛) , 2010, (3) .

8.产科医疗纠纷及防范措施 篇八

doi:10.3969/j.issn.1004-7484(s).2013.11.739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11-6734-01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医疗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据统计,在所有医疗纠纷中,产科医疗纠纷的比例最高,并且出事后,多数患方不走法律程序,组织医闹,要求巨额赔偿,一旦达不到目的,便采取极端措施,或伤害医务人员,或聚众闹事。医疗纠纷已经成为扰乱医疗秩序、影响医院正常工作的一大难题。因此,了解医疗纠纷的发展趋势及产生原因,认真学习医疗纠纷的防范措施,对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和谐医患关系是非常必要的。

1 产科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

1.1 內在因素 在30多年的产科临床工作中,处理过大大小小的医疗纠纷,大的一次医疗纠纷是因羊水栓塞导致的胎死宫内,患方聚众医闹达十多天,最后院方赔偿十五万元了事;最小的一次医疗纠纷是因助产士对产妇过分热情,导致产妇误会,投诉助产士想索要红包,最后由院方赔礼道歉后平息;还有很多次医疗纠纷,通过参与处理,我认为产科最大的医疗安全隐患是我们自己本身,在我院的医疗纠纷案例中,医务人员本身的问题占了大多数,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1 医务人员的责任心不强 自律性差,上班时间离岗、脱岗、睡岗,或者上班时间玩游戏、煲电话粥、干私活。如:产妇找不到值班人员,导致孩子生到地板上。观察产程不认真,不按时听胎心,结果胎死宫内还不知道。产妇分娩后不认真观察,产后流血多没及时发现,结果导致产妇产后出血。等等。

1.1.2 专业技术水平较差 产科工作是“真刀真枪”的实干,容不得半点马虎和弄虚作假,来不得半点侥幸心理。一个工作能力强的人,产程处理得当,产妇的痛苦减少了,安全性及满意度也相应提高了。而一个工作能力差的人,处理产程拖拖拉拉,导致产妇过度疲劳、胎儿窘迫,孩子生下来抢救。接生手法不正确,导致锁骨骨折。对胎儿大小及产妇骨盆不能正确估计,导致巨大儿肩难产、臂丛神经损伤。保护会阴方法不当,导致会阴三度裂伤。清理呼吸道及新生儿复苏技能不熟练导致新生儿窒息等。

1.1.3 医患沟通交流不到位 产妇来医院就诊,带着两条生命,“生命之托,责任重比泰山”,沟通交流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首先做到倾听产妇与家属的诉说,了解其有何需求,对医务人员有多高的期望值,在第一时间里给产妇一种安全感。通过沟通,让产妇了解医务人员是值得托付的。各项治疗措施,产妇当下的情况和胎儿的变化随时进行沟通,如果做不到这些最基本的沟通交流,可能会引起医疗纠纷。例如:产妇入院时胎心很好,在分娩过程中出现了变化,助产士没有及时告知家属和产妇,孩子生下来窒息、抢救,然后输液,甚至转上级医院治疗,因此导致产妇及家属的不满。又如需要行会阴侧切前没有对产妇说明原因就切开了,事后引起产妇及家属不满等等。工作中因沟通交流不到位引起的纠纷时常发生。

1.1.4 医疗文书书写、各项登记记录不及时、准确 病历及各项登记记录是记录病情变化的第一手资料,也是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利,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的重要举措之一。病历书写及各项登记记录出现错误,主要表现在:病历书写记录不及时,事后凭记忆和想象补记。病历涂改:记录不及时认真,记错以后进行涂改,或者出现问题后急急忙忙修改。性别、床号、出生时间写错:把男孩写成女孩或者女孩写成男孩等,由以上原因导致诸多的医疗纠纷。

1.1.5 祸从口出 当着产妇或者家属的面传播医院内部信息,或者互相猜忌、贬低同行,或者暴露产妇的隐私,都有可能引起医疗纠纷。如:散布医院管理不到位;同行之间互相贬低,说自己如何如何水平高,而别人则如何如何不如自己,等等,一旦这个产妇出现异常,极易产生医疗纠纷。因此,必须严把语言关口,避免祸从口出。

1.1.6 熟人惹祸 相当一部分产妇是熟人、朋友或者直系亲属,对于这一部分产妇,有的医生或助产士则大包大揽,需要行剖宫产的不做剖宫产,需要行会阴侧切的不切,目的是为了给人家省钱,殊不知,一旦有事,这些亲属朋友便翻脸不认人。一些化验、检查、治疗,该做的不做,或者做了没告诉产妇及家属,自己包办代替了,好心办了坏事,因此,无论多么亲近的关系,一定按医疗规程去做,避免熟人惹祸。

1.2 外在因素

1.2.1 社会因素 整个社会大环境,对医疗事故认识、处理存在偏差,医闹现象成了一种社会风气,尤其近年来医闹现象成了大气候。

1.2.2 媒体、舆论导向 一旦出现医疗纠纷,媒体、舆论往往不论青红皂白,常常把病人作为受害者进行保护,医院经常是被抨击的一方。

1.2.3 政府投入和法律不健全 一方面政府对医院资金投入不足,民营医院是不投入的;另一方面,医院出现问题,发生医疗纠纷后,政府并不太保护,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依据,医务人员遭到威胁甚至殴打的现象时有发生。

1.2.4 患者及家属 由于社会的发展、信息的发达,患者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越来越强,对医院的期望值越来越高,几乎到了挑剔的地步,不出问题还想找点茬,一旦出问题更是大闹特闹。

2 产科医疗纠纷防范措施

2.1 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及诊疗规范 医院制定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医务人员进行培训,使医务人员对各项操作规程,工作职责有深刻的理解和掌握,明确自身职责,严格按照诊疗规范进行各项操作,严防医疗差错和事故的发生。

2.2 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水平 精湛的业务技术是医务人员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能力,拥有过硬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技能,对减少误诊、漏诊,避免不必要的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发生是很重要的。因此,我们每一位产科工作者应自觉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做到诊断及时准确,治疗抢救果断有效,以确保产科工作的安全性。

2.3 树立医疗安全意识,依法行医 医疗安全是当前医务工作的核心之一,增强法律观念是当前医疗环境的需要,我们每一位产科工作者必须熟悉并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做到依法执业,遵章行医。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历资料是医疗鉴定的资料主体,病历作为最重要的证据,包含了孕产妇、新生儿在医院的诊疗经过,这些资料必须真实详细。如果医疗文书书写不认真,病历存在涂改或记录不全,会成为患方在医疗纠纷或诉讼中取得有理的证据。因此工作中,要认真书写病历,完善各项化验、检查,签订各项治疗检查知情同意书,各种谈话记录内容要及时、具体、准确。在保护患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

2.4 掌握沟通技巧,提高服务质量,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 医务工作者应掌握与孕产妇及家属的沟通技巧,将诊疗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解释清楚,让产妇及家属对其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和预后有思想准备,避免临床工作中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做到微笑服务,视孕产妇如自己的姐妹,真诚地把最好的医疗技术和服务展现给孕产妇,取得她们的信任和配合。说话和交流的方式技巧是一门学问,一样话两样说,所谓恶语伤人,好话暖心就是这个道理。

2.5 正确应对产妇的不满情绪 由于孕产妇处于一个特殊的生理时期,身体、心理、情绪较正常人发生了很大变化,在分娩过程中,对医护人员会产生一定的期望或较高的要求,当这些要求和期望得不到满足或离要求有差距时,就会产生抱怨、不满情绪。因此,在对孕产妇诊疗、护理过程中,无论发生任何矛盾冲突,都要沉着、冷静,以礼相待,对孕产妇及家属的投诉应认真查明原因,给予耐心细致的解释,做好安抚工作,避免事态的发展。

9.医疗事故防范及处理预案 篇九

为了加强对放射科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的管理,防止发生医疗事故和医疗争议,根据相关的法规、制度,并结合放射科的特点,主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认识放射科工作特点

1、放射科工作量大,检查设备和种类多,各类检查和报告均限时完成,容易忽视检查和诊断细节,造成不同程度的技术和诊断缺陷,甚至误漏诊。

2、各种检查都有其适应症和禁忌症,禁忌症患者易因工作疏忽接受检查。

3、各类造影、增强所使用的碘剂可能引起不同程度的过敏反应。

4、不少放射检查需要预约进行,有些检查预约时间较长,可能引起病人及家属的不理解。

5、放射检查是整个诊疗工作的一部分,与其他环节相互影响。其他环节的问题也可能引起对放射检查的不理解或不满。

二、放射科常见的医疗事故争议

1、窗口的服务态度;

2、各类检查的误漏诊;

3、未能按限时要求检查或出报告;

4、同一病人前后报告不一致;

5、碘过敏反应。

三、放射科医疗事故争议的防范措施

1、科主任以身作则,做好各方面的工作,严格履行职责,遵守制度,优化工作流程,制定诊疗方案,对疑难病例及时组织会诊。

2、各专业组长做好本组内各方面的工作,对本组下级医师做好指导工作,遇到疑难病人及时提请全科讨论。

3、严格技术操作常规,牢固树立无菌消毒观念,熟练无菌技术,经常监督、检查,做到一丝不苟。

4、密切科室间的协作关系,放射科业务涉及全院各临床科室,及时与临床科室做好沟通工作,及时得到我科的一些缺陷,同时积极予以处理。

放射科医疗差错防范细则

随着放射诊断技术的不断发展,放射科的规模越来越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颁布对放射科工作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因而,如何避免和减少医疗差错和事故的发生已是科室管理的重要工作内容,也是每一名放射科医师必须重视的重要课题之一。作为一名放射科医师,防范医疗差错和事故做到以下几点非常重要。

一、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常规

首先,科室必须有严格的规章制度和完善的操作常规。科室的规章制度大致应该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行政管理制度,医疗质量控制和管理制度,奖惩制度,后勤支持制度等。具体而言,行政管理制度又包括考勤制度、科会制度、休假制度、科室文明建设管理制度等。这些制度对科室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起到了保障作用,对规范医疗行为、避免医疗差错和纠纷的发生也起了制约作用。

1.考勤制度: 上班时间必须坚守各自岗位,不准擅自离岗;凡需短时离开者,院内留行踪,院外必须向当班的组长或技士长请假并征得同意后方能离开,保证患者能随时找到相应的医师。放射科作为临床科室的“眼睛”,担负着大量急诊患者的影像诊断工作。按规定,为了对急诊患者进行及时、准确的影像诊断,放射科急诊报告必须在30min内完成。放射科急诊值班人员如果延误患者的检查时间,不仅导致患者治疗上的延误,还会引起医患纠纷。

所以规定参加急诊值班的医务人员必须24 h不离岗位。

为了减少误诊、漏诊,使急诊疑难病例能得到及时的诊断、治疗,科室建立各种应急制度与方案等,以防万一;特别是遇到突发重大事件,科室具有后备应急支援梯队,在最短的时间内赶到现场,及时处理急诊患者。

2.科务会议制度: 规定科室的每一个成员必须参加定期举行的科务会议,学习、贯彻、落实有关的医疗卫生管理法律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交流提高医疗质量、减少医疗差错的心得体会,从而有效地规范科室内全体成员的医疗行为。

3.医疗质量控制和管理制度: 包括二级阅片制度,所有诊断报告应经有影像诊断经验的高级职称人员或高年资的主治医师审核之后方能发出,作为保证报告准确性和减少医疗差错、事故发生的重要环节。科室的咨询制度,确保每天在第一线有足够的咨询力量,及时解决各种疑难的诊断问题。急诊是漏、误诊事件的高发区,为减少急诊漏、误诊事件,急诊读片报告制度规定,急诊摄片应由1名高年资医师进行读片,审核诊断报告,及时发现急诊的漏、误诊事件,在第一时刻发出急诊遗漏的诊断更正报告,减少医疗事故和差错。

4.辐射防护制度:

是放射科的规章制度之一,放射科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如做检查时,照射野应尽可能地缩小在检查范围。不受检部位(尤其是敏感器官)用防护衣掩盖,尽可能减少曝光量,使患者照射剂量减到最低程度。患者家属不得进人机房,遇到特殊情况,如患者需要扶持等,进人机房的家属也必须做好防护措施。这些制度既保护了患者,也避免了医疗事故的发生。影像检查应严格遵守检查的适应证和禁忌证,如早孕患者应尽量避免X线照射;需使用含碘对比剂的患者,在造影前须了解其有无对比剂过敏或尿毒症等,并行采取必要的过敏防范措施。医院需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告知患者检查的风险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在行食道、胃肠道钡餐造影等检查前也必须了解有关禁忌证,如胃肠道急性穿孔、急性肠梗阻等。需注射山蓑若碱(654-2)的低张造影患者,必须排除青光眼、前列腺肥大等疾病。只有严格遵守这些检查的适应证和禁忌证才能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

实际工作中,放射科很多医疗差错和事故的发生往往是由低级错误引起的,如摄片搞错部位、左右方向颠倒,搞错患者姓名、性别和年龄等。然而,常规中规定摄片前必须仔细核对患者姓名、年龄和摄片部位等;报告中首先要求患者姓名、性别和年龄的准确性。严格按照操作常规、按工作流程进行,这些差错都是可以避免的。放射科医师每天要处理上百份诊断报告,写错1、2个名字或性别似乎不可避免、情有可原,但是对患者来讲,这份报告是其唯一的检查结果,如果一份报告上连名字、性别或年龄都不正确,患者很可能对诊断结果的正确性产生疑问,常常不能原谅这些低级错误。事实和经验证明,只有用严格的规章制度和完善的操作流程来约束和规范医疗行为,才能避免和减少医疗差错和事故的发生。

二、做好与临床的沟通工作

放射诊断中避免及减少医疗差错和事故发生的另一重要环节就是要做好与临床的沟通工作,这体现在检查、诊断和随访等各个环节中。首先,在检查时要做好与临床的沟通。放射科是按照申请单完成各种检查的,而申请单来自于临床各科各种年资的医师。如何正确领会临床医师的医嘱,做好准确的检查,帮助临床医师达到诊断的目的,对放射科来说至关重要,也是避免纠纷和差错的途径。进一步提高影像诊断结果的正确性也是避免医疗事故的重要环节。影像诊断的正确性离不开临床病史的提供。所以放射科医师要提高诊断水平必须具备一定的临床知识。放射科医师不是算命先生,没有完善的病史是不能得出正确结论的。有时1个特殊病史的提供立刻使我们茅塞顿开,明确诊断。放射科医师要学会询问病史,学会与临床医师沟通,才能提高诊断水平,避免和减少医疗差错和事故的发生。诊断结果中该明确的要明确,不能明确的提出自己的意见,供临床参考。要提醒临床医师影像随访的重要性,很多疾病随着病程的变化其影像表现也在不断变化。比如有些骨折在初期X线片上不一定能发现明确的骨折线,但2周后X线摄片即能明确诊断。所以骨科医师必须结合临床体征给出正确的医嘱,告知患者随诊,这样就能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又比如超急性脑梗死在CT甚至MRI平扫上完全可以是阴性表现,临床医师可以根据患者的症状和体征,及时申请特殊的检查方法或及时随访,尽早明确诊断和治疗,避免医疗事故。

10.医疗事故防范及处理预案 篇十

(2012—2013)学年度

为强化学校安全工作,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广大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正常开展,维护学校稳定,确保发生安全事故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阻止事态恶化,把损失或伤亡减少到最小程度,落实责任,强化责任,追究责任。根据本校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处理指挥机构

1、领导小组成员及下设机构:

(1)领导小组:

组 长:陈凯烁 副组长:杨良思

成员:赖礼悦、吴俊芳、(2)抢险突击队:

队长:沈刘裕、沈炎光

成员:各班班主任。

(3)救护小组:

组长:王楚霞

成员:黄洁宇、曾卓勉

(4)食品卫生管理小组:

组长:沈纯彬

成员:林海虹、郭良奎

二、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报告程序

1、实行首见责任报告制。凡发现有安全隐患、可预见、已发生或正在发生的安全事故第一目击人,必须及时报告学校领导,情况严重的,学校在15分钟内报告教育组(电话:5215861)。

2、应急处理指挥领导小组的成员以及事故涉及的班主任、教师、直接责任人,要在最短时间内,到达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

3、对重、特大事故,学校应立即报告镇政府,县教育局、公安局110指挥中心,120救助中心。电话、口头报告在第一时间进行,书面报告在12小时内逐级上报。

4、报告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原因的初步判断、已采取的措施、控制情况、报告人、报告单位等。

(二)、学校对事故现场必须严格保护,阻止一切破坏现场的行为。因紧急情况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作出标记,详细记录。

(三)通讯联络

教育组办公室电话:5215861

校长电话:***

(四)、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后,在采取以上措施的同时,积极组织人员及时开展对事故原因彻底调查,做出初步结论。

三、事故处理与信息反馈

(一)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学校领导应组织相关人员,及时分析原因,总结教训,认真整改。

1、领导小组召开相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学校领导应组织相关人员,及时分析原因,总结教训,坚持原则,提出整改措施。

2、对发生突发事故时不报、迟报、漏报、误报信息,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在处理突发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指挥,不认真负责,或临阵脱逃救灾工作者,学校通过调查核实后,按照有关规定提交上级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对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部门责任人,按照有关制度规定进行处理,对问题严重的,提交上级部门根据事故的性质,依据国家有关安全责任追究的规定进行处罚。

4、学校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将事故原因、经过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5、召开总结、表彰会议。对在突发事故的抢救、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并向上级部门提出推荐表彰建议。

(二)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全面落实学校安全工作岗位责任制,健全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实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全方位管理

目标,杜绝安全隐患和事故的发生。

四、具体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一)、发生火警、漏电、房屋、围墙倒塌等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

1、发生漏电情况后,第一目击人要迅速用电话与杨良思同志联系,立即切断电源,或亲自关掉总电闸,有责任阻止任何人靠近漏电地点。

2、发生火警,第一目击人应大声呼喊报警,周围人员必须立即响应,自发地、果断地使用灭火器,水灭火。若有受困人员,要首先救出,同时,报告校长和任何一个联系方便,离现场最近的领导,接到报告者,必须无条件组织力量扑救。确保把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如果火势蔓延,立即拨打“119”救援。

3、围墙、房屋出现倒塌迹象时,目击人应采取措施,禁止人员靠近,并与沈刘裕同志联系(电话:***),出现围墙、房屋倒塌事故后,第一目击人迅速查看现场,若有人员受困、受伤应全力抢救并立即报告校长或救护小组负责人王楚霞同志,救护小组必须最短时间内赴现场救护。轻伤速与棉湖华侨医院联系,严重的与120急救中心联系,做到最短的时间内以最快的速度抢救伤员。

(二)师生饮食中毒事件的应急预案

1、凡就餐或吃了食品,喝了饮料,师生员工出现不明原因的肚痛、胸闷、乏力、昏沉、呕吐、腹泻等症状,本人、同伴、班主任或科任教师要立即报告校领导小组或救护小组。

2、迅速与棉湖华侨医院联系,采取有效措施救护;严重时与120急救中心联系,救护小组要积极送病人就医治疗。

3、食品卫生管理小组及时封锁食品或所涉及的门市部。

4、对食堂或所涉门市部中留样食品、蔬菜、饮料等样品实现封存。

5、校长办或教务处、安卫办就事态发展情况迅速与家长、家属联系,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6、总务处会同相关管理人员对食堂或所涉部门发生中毒事件进行调查。并书面报告教育局等上级领导部门。

(三)、不法人员,精神病患者进入校园实施暴力、抢劫制造噪音,扰乱教学秩序事件应急预案。

1、发现陌生人进入学校无目标乱转,目击者要积极报告门卫人员或离现场就近的任何学校领导。

2、接到报告者,要无条件地迅速组织人力,赶赴现场阻止事态发展。阻止无效时,应报告镇郊派出所或“110”,及时将其逐出校园。

3、阻止精神病人扰乱教学秩序或施暴的办法:首先进行耐心的劝阻,力争不激怒病人,在无效的情况下与其家人联系,联系不上时,可采取强硬措施拉出校园,锁好大门。

4、对付不法人员的办法:(1)组织多人力量进行阻止制服;(2)封锁大门要道;(3)与镇郊派出所联系;(4)记准不法人员外貌特征、口音特征,保护好现场,以利于追查或追捕。

(四)、在校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在校生突发摔伤、患病、打架等情况,现场的值班领导、值班教师或科任教师要迅速控制事态,采取果断措施,把影响限制在最小范围内。

2、根据事态发展情况,迅速报告学校突发事件领导小组。

3、如果伤情、病情紧急,迅速与棉湖华侨医院联系,并由救护小组迅速送往医院治疗。

4、迅速与家长取得联系,如情况许可由家长陪同去医院。

5、对女学生发生的突发事故,在就地自救或去医院途中一定要由女教师陪同。

6、记录有关与本事件相关过程及证人证言。

7、班主任及科任教师要对在校生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并书面报告校长或安全负责人。严重事故由校领导小组负责调查,并向上级报告。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

当社会上出现流行病疫时,凡师生中出现与该病相似病症时,班主任或科任教师要马上报告校长办公室,并及时与该家人取得联系,在家长的陪同下去医院诊治,被确诊是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时,要采取以下措施:

1、若某个班级出现三人及以上不明病因,相同症状的学生时,班主任应立即报告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学校要迅速如实报告上级有关部门(镇教育组、县教育局、县疾控中心)。

2、对该学生所在班级及任课教师办公室进行布控,对全校公共

场所,尤其是布控区域进行封锁。

3、坚决杜绝传染病学生带病来校。传染病学生来校上课时,必须有收治该生的医院出示该生已康复,证明不存在传染危害后,方可入校上课。

4、学校要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和指导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保护措施,确保疫情不扩散或把扩散范围缩到最小。

(六)突发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1、学校领导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立即启动紧急预案。

2、拨打“110”、“120”紧急求救,救护小组将重伤员送往医院。

3、封锁现场,派出警戒小组。

4、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5、通知家长。

6、学校安全领导小组要安排人员,做好善后工作。

7、查清事故原因,形成书面材料上报。

8、做好当事人工作,稳定思想。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做出适当处理。

(七)学校其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出现学生上下楼梯过程中拥挤踩伤、压伤事故时,第一目击教师或领导,无条件地进行阻止,阻止无效时,可采取强硬手段阻止。

2、第一目击教师和领导要迅速联系就近领导或教师组织力量阻止事态恶化。

3、若出现受伤者,救护小组立即送往棉湖华侨医院救护。

11.医疗事故防范及处理预案 篇十一

【中图分类号】R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2)09-0526-02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步提高,病历书写的法律地位不断得到重视和加强。为适应医疗服务市场新的形势,进一步规范护理病历书写及减少医疗纠纷,对存在的共性问题采取了防范对策。

1 护理文书中存在的问题

1.1护理记录相符性差。(1)医护记录不相符。如在同一时间护士记录为病人呼之不应,双侧瞳孔对光反射迟钝,而在医生的记录中则是浅昏迷等。这些情况常见于危重病人。由于对事物判断的不一致,医护间沟通少,护士与医生的记录就会出现差异,从而使病历所具有的法律依据作用大打折扣。(2)医嘱开具时间与护士执行时间不相符。医嘱是护士对病人实施治疗的法律依据,有时由于医生疏忽将时间开错,护士又忽视了医嘱开出的具体时间导致与事实的不相符。或是在执行临时医嘱时,护士执行签名时间和医生下达医嘱时间相隔过长,超过临时医嘱在短时间内给病人用上的要求。(3)病情变化时间、主诉等内容记载不同。一旦发生纠纷,这些存在缺陷的护理记录无法证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1.2护理记录内容不连贯,重点不突出。在临床护理工作中,护理文书记载了对病人治疗护理及抢救的全部过程,是重要的法律依据,也是我们澄清事实真相的有利武器。而有的仅仅延续上班的护理记录,对重点的护理内容没有反映,或记录内容不连贯,未能动态反映病人的病情变化及治疗护理效果。

1.3护理记录不及时、不准确、不真实。(1)记录不及时主要见于当病人发生病情变化未及时记录,待病情进一步恶化时再进行回忆性描述,由此导致记录与实际有出入。(2)记录不准确,如食量中等、体温正常、精神差、引流液少许、尿少、呼吸不规则等。体温、脉搏、呼吸、血压、瞳孔大小、压疮面积测量及呼吸机、监护仪上所显示的指标,一律数据化记录;排泄物、引流物、输液量、饮食量等,一律量化记录;调整特殊药物的滴数时有无医嘱,类似敏感的法律责任问题必须准确记录。(3)存在某个人的笔迹完成多人的护理记录,用字不规范,不按规定修改,字迹潦草,简化。随着举证责任倒置的施行,护理记录作为举证的内容之一,记录的严谨性十分重要。字迹潦草致签名、药名不易辨认;随意简化,如药名“硝酸甘油”写成“硝甘”、青霉素写成“PG”等;某个人的笔迹完成多人的护理记录,只求记录整洁美观,忽视记录的法律效应。记录缺乏严谨的科学态度,最终导致内容的不真实性。

1.4涂改。卫生部印发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吉林省医疗机构病历书写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中严禁涂改、伪造病历资料。有的护理人员为了保存页面的整洁就使用刀片刮去原有字迹或重新整页抄写,尤其是对一些关键词句或重要数字的涂改,给人的印象是企图改变或隐藏信息,一旦发生纠纷将在可信度上大打折扣。

2 书写规范对策

2.1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中“医疗行为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特别确认,如果护理记录仍缺乏应有的法律敏感性,那么作为承担倒置的举证责任方就没有有利的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管理者应组织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护理人员对护理记录的重视程度。护理人员应积极主动地应用法律手段来维护护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医院的正当权利。

2.2规范护理记录单书写标准。我院根据《规范》,使用了一般护理记录单和危重患者护理记录单。一般患者护理记录是对一般患者住院期间护理过程的客观记录,其内容包括病人的姓名、年龄、性别;主要的住院原因;医疗处理要点;入院时的生理、心理、社会文化方面的护理评估及评估时存在的护理问题;观察到的病情变化;拟采取的护理措施和效果评价,入院宣教、疾病健康指导、护理级别及饮食。记录从法律的角度规范护理记录的书写,遵照科学性、及时性、客观性、真实性、完整性、连续性,避免凭主观判断记录。危重患者护理记录是指护士根据医嘱和病情对危重患者住院期间护理过程的客观记录。危重患者护理记录应当根据相应专科的护理特点书写。内容有液体出入量、生命体征等,在因抢救急危患者而未能及时记录时,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h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2.3加强医护交流,避免记录不符。护理病历应与医疗病历记载一致,医生应认识到护理记录也病案的一部分,是护士为医生提供诊断治疗方案的重要信息来源途径。医疗护理记录的不符主要是因医护双方在收集病人资料过程中信息来源的误差而产生的。护士在发现医生的记录与自己的不一致时,应找医生予以核实,避免护理措施与医疗限制相冲突。

2.4加强护理文书质量管理。护士长要每天检查危重病人的护理记录和出院病历的质量,及时发现问题并修改,将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中。对存在的共性问题在业务学习会上讨论、规范,并指导正确书写,对不合格的病历要与经济效益、科室分数挂钩。

2.5妥善保管护理记录,严禁涂改。因为每种医疗文书都是医疗纠纷裁决中的证据,所以不管是医嘱记录单,或是医嘱本,还是交班报告都应长期保存。我院根据《规范》规定,护理记录中如需要进行修改,用双线划在需修改的地方,修改后能辨认原字迹,并签署姓名。

3 护理不安全隐患的防范对策

3.1 加強敬业精神的教育,培养严谨的工作,教育护理人员本着对病人生命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护理,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医疗安全和医护质量。从单纯被动受检变主动参与检查管理,使护理人员认识到“病人在心中,质量在手中”,提高其提出问题,解决问题的时效性。

3.2 加强责任心。护理人员责任心不强,工作不细是发生护理法律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护理工作面对着“人”这一特殊的对象,护理差错事故直接导致人的痛苦。

3.3 加强护理人员的职业道德培养:提倡“慎独”精神,尤其是夜间单独当班时,更多应深入病房,做到脑勤、口勤、手勤、脚勤。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与医生联系,严格执行医嘱,认真完成护理措施。并真实完整及时地将观察到的病情变化,采取的相应措施记录下来,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对防范和减少护理法律纠纷十分必要。

3.4 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预防和判定差错事故的重要因素。

3.5 防止习惯思维造成的差错。习惯性差错发生存在着严重的知觉定势心理,护士应加强心理学理论学习,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锻炼个人的有意注意的稳定性和注意的分配性,克服知觉定势心理,运用心理学知识进行自我心理调节和护理。

3.6 防止情绪因素所致的差错。正确处理好感情与工作、个人与集体的关系,以稳定的情绪面对病员,仔细认真对待每一项护理工作。

4 规范医护耦合性行为减少医疗纠纷

4.1 医护应明确分级护理的内容。医护双方共同明确分级护理的内容,才能使医生所想与护士所做保持一致,护理等级没有落实到位而成为引起医疗纠纷的原因之一。

4.2 医嘱开具时间与护士执行时间一致。护士应认真核对医嘱开出的具体时间,并认真三查七对,对可疑医嘱要问清后方可执行。长期医嘱签字时一定要注意签字时间与开具时间一致,避免因此引起的医疗纠纷。

参考文献:

12.医疗事故防范及处理预案 篇十二

关键词:医疗纠纷,处理,防范措施

医疗纠纷是指基于医疗行为,在医方(医疗机构)与患方(患者或患者近亲属)之间产生的因医疗过错、违约而导致的医疗损害赔偿及医疗合同违约等纠纷。本文通过对美国和日本医疗纠纷的特点、医疗责任保险、医疗纠纷范防等方面进行比较,提出对我国医疗体制建设的建议,以期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形成良性的医患关系。

1美日两国的医疗纠纷特点比较

日本医疗纠纷的发生率与其他国家相比偏低,医疗纠纷恶性暴力事件也很少见[1]。20世纪60~70年代,美国的医疗卫生行业逐渐走向市场化、商业化,医患关系也由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转变为商业关系,出于盈利的目的和对经济的追求,医生在这之间充当的就是“商人”的角色,患者对医疗过失的行为失去了信心。一方面,人们通过各种新闻报道得知部分患者在医疗诉讼获胜而得到巨额赔偿金的案例,于是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美国医疗纠纷的发生率不断激增[2]。同时期律师行业进一步商业化,律师鼓励人们诉讼维权,因为他们可以获利。另外,虽然美国人获得医疗保险有很多的途径,但是有大约15.00%的人没有任何医疗保障,他们只有在遭受很重疾病的时候才去医院就诊,这时面对严重的病情,患者的情绪波动较大,因此极易引发医疗纠纷。由于美国的法律体系比较完善,所以公民基本都是通过诉讼解决医疗赔偿,八成以上的医疗纠纷是通过调解解决的。

2美日两国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美国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保障范围比较广泛,而且法庭对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判决主要以是否具有侵权行为作为依据。美国的所有医院的医生都参加了“医疗责任险”,因此在发生事故时,他们都愿意依法解决。在出现医疗过失与赔偿的医疗纠纷时,私立医院由当事医生负责;而公立医院的医生,其医疗赔偿由医院和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会承担所有途径解决的医疗纠纷赔偿。据统计,从1991-2003年,美国平均每件医疗责任案件的赔偿金额是之前的2倍。在美国的所有地区中,有17个州的医疗责任险保费激增,25个州增幅较明显,只有少数几个州涨幅波动不大。目前,美国的医疗纠纷赔偿约达45亿美元。由于增速过快,导致医疗责任投保费也激增。有报道称,1991-2013年,医生们只得采取防御性医疗措施来应对医疗责任诉讼及医疗责任投保费大幅上升的情况。据统计,防御性医疗措施导致全国医疗卫生系统的支出增加了700~1 260亿美元。相关调查显示,出于担忧职业风险及医疗责任投诉,在美国,有将近1/12的医生不愿意当产科医生,很多产科和妇科的医生由于很多种原因变更执业内容,这里面就包括医疗责任投保费用过高。超过65.00%的神经外科的医生不敢再为儿童做手术,超过50.00%的整形外科的医生不敢再做高风险的手术。1973年,日本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正式被确立。截至目前,日本医师协会和对日本医生赔偿责任进行保险的公司并未对外公布实施该制度以来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数量。不过研究人员根据日本医师协会统计来分析,每年医务人员赔偿的纠纷数量不到1例。

3美日两国的医疗纠纷的防范措施

预防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发生,是全世界医疗卫生行业十分关注的问题,美日两国也采取了相应的防范措施,并取得了积极成效。

日本的医院管理十分精细、医疗保险体系和医疗纠纷处理制度相对也比较完善,这些都有助于其处理医疗纠纷。日本在医疗纠纷处理方面大致可总结为三个方面:(1)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日本的医务人员能够做到与患者及家属耐心地沟通,在理解患者心理状态的同时也获得了患者对其工作的支持。适度的心理辅导不仅可以使患者以正确的心态正视自己的病情,也加强了医患合作,使患者与家属更加愿意配合医生提出的治疗方案,从而大大减少了医疗纠纷的发生;(2)建立有效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日本的医疗责任保险分为两个:针对医生的执业险种主要是指日本医师协会(JMA)在1973年确立的医疗责任保险,它是一个介于第三方机构,也就是医疗责任审查这个委员会,该项措施的实施在缓解日本医疗纠纷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3)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律制度,医疗纠纷的赔偿金额是最主要的一个方面,在日本解决这个问题有3种途径。1通过法院调解、诉讼:医疗纠纷追究的主要类型为民事责任,但是重大的医疗事故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日本对医疗事故的刑事处罚规定为:处5年以下监禁或者并处4 460美元以下罚款;2通过医院跟患者之间:主要针对比较简单的纠纷案件;3通过日本医师协会解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日本大约90.00%可以通过这样的途径解决,可以避免医患矛盾的激化。美国从20世纪70年代起开始尝试使用替代性纠纷解决,以缓解日益严重的医疗纠纷。1974年,要求在解决医疗纠纷的时候要先考虑诉讼外解决的方式,但并不强制患者的选择,因此施行效果不佳,紧随密歇根州之后,美国25个州也相继立法。目前美国的医疗纠纷诉讼外解决已逐步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善的制度。1997年由美国仲裁协会(AAA)、美国律师协会(A BA)、美国医学会(AMA)三大组织联合发起成立了医疗纠纷解决委员会(Commission on Health Care Dispute Resolution,CHCDR),在1998年7月27日提交了一份报告,同时被三家机构采纳并作为一项政策[3]。报告还推荐了一系列的替代性的解决方式,更加快速地并且公正地处理医疗纠纷,缓和医患矛盾。

4我国医疗纠纷现状及美日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4.1我国医疗纠纷的现状及特点近年来,我国许多医院都注重以“病人为中心”、“以服务质量”为核心,积极构建良好的医患关系。医疗水平也普遍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称赞。但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医疗行业水平的提高更加寄予厚望,因而医患关系就变得更加敏感,医疗纠纷也呈现出新特点:(1)数量逐年增多;(2)院方败诉的案例逐渐增多;(3)赔偿金额数目逐渐增多;(4)处理困难逐渐增大;(5)社会影响逐渐增大。中国平均每年发生的医疗纠纷大概1 000万件。根据相关部门的调查资料显示,在医疗纠纷的发生中,有患者家属采取比较极端、不理智的暴力的解决方法去处理纠纷案件,双方应通过正规途径(法院、人民调解),达到院方、患者的和解。

4.2美日两国处理医疗纠纷相关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4.2.1我国医疗纠纷处理法律架构急待健全中、日、美在法律制度、社会制度、文化背景、经济发展水平及医疗服务体系方面存在巨大的差异,加之一些定义不清的概念,所以在对比美日两国的医疗纠纷处理方法时,往往达不成一个共识,实际上中、日、美三国在医疗纠纷处理上还是有许多共同点,我们应该从实际出发,借鉴他国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优秀经验的同时,不断完善和健全我国的法律体系。近年来,我国《侵权责任法》已经正式发布,相关法律法规已经接近完善,一系列的举措都体现了我国对医疗纠纷的重视。为了医疗纠纷防范的立法层面有一个更为坚实的基础[4]。

4.2.2加强医护人员的服务意识,提高医护人员的自身素质医护人员是在前线工作的人员,首先接触的是患者本身,所以提高医护人员的素质,可以控制以及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有利于医患和谐相处。因此,应该加强医护人员的素质教育,改变只注重提高业务水平的观念,以前,我国的医疗行业服务意识不足,导致医生的地位可能比患者高,是患者觉得自己比医生低一点,使患者始终没有得到被服务的感觉,所以这种关系导致治疗结果没有达到预期,会使患者感到自己受骗,为医疗纠纷的发生埋下了祸根。日本在医疗服务各方面,值得我们学习,并且应该努力去实践,真正做到“以病人为中心”。

4.2.3借鉴“监察人”制度推动医院管理、规范医疗纠纷解决机制近年来,我国卫计委采取了很多措施加强医院的内部管理,有效的减少了医疗纠纷的产生。如何可持续的推动医院管理和提高服务质量是我国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因此,我们正在借鉴美国医院管理中采取的“监察人”制度,不仅可以解决纠纷,也可以起到防范作用,还要从患者的角度来观察医院运行中存在的那些问题,与我国的制度还是有着区别,但是却能更好地反映问题本质。此外,“监察人”制度有利于利用社会资源改进医院管理。到目前为止,我国出台的《侵权责任法》是针对医疗纠纷产生的赔偿适用的法律法规。我们还要进一步借鉴和学习,其他国家先进的工作理念和健全的管理制度,使之在防范和处理医疗纠纷中能成为有效的后盾。

5小结

美日两国在处理医疗纠纷方面的经验值得我们去借鉴,但我们更要从我国的国情和实际出发,“以人为本”积极构建和谐的医疗环境,真正做到医患之间友好相处、相互理解,使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取得更大的进步。

参考文献

[1]刘绮莉.日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论争与评价[J].北京:经济研究参考,2013(59):32-39.

[2]李昌超,吕中伟.美国医疗纠纷替代性解决机制研析[J].北京:医院院长论坛,2013(1):55-62.

[3]邝琼芬.美国医疗纠纷替代性解决机制研究[J].前沿,2013(4):5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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