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服务工作经验

2024-12-21

行政许可服务工作经验(共11篇)(共11篇)

1.行政许可服务工作经验 篇一

§1 一般规定

安装作业资质

1、 作业队伍的资质:作业队伍必须持有注册所在地省级或同级部门办理的并在工作所在地等记的有效证件。

2、 作业人员的资质:从事该工作的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一定的资质并取得上岗证,并有多年工作经验,方可上岗。

3、 施工方案的审查

①施工队伍的审批必须是施工单位自审手续齐全(即有编制人、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的签名)

②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需要改动时,施工单位要报请建设单位审查同意,施工单位擅自改变,所发生的质量、安全、工期、措施费等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

§2 实施细则

在施工阶段,必须将经过施工主管部门批准的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报送建设单位,由工程师予以审定批准,审定承包企业制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是为了有效地控制项目投资,正确处理项目投资和工期、项目投资和工程质量的辩证统一关系,努力促使人力、设备、材料、技术等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提高综合经济效益。

施工组织设计是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施工准备和组织施工的重要依据。一经批准,就应作为指导施工活动的纲领性技术经济文件 ①建设进度安排上的均衡原则。按照工程项目合理建设的程序,排列施工的先后顺序,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各项单位工程的施工周期,做到使建设工作分期分批地进行,避免过分集中,有效地削减高峰工作量,减少临时设施,避免劳力、机械、材料的大进大出,保证建设按计划、有节奏地进行。

②作业的高效性。应广泛推行驶流水作业,如组织专业作业队或多工种的混合作业队,按照规定顺序不间断地在若干个工作性质相同的工作面上,流动施工,专业组由于操作专业化,有利于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提高机械设备的利用率。同时可保证工作面不空闲,工序作业不间断,实现均衡连续作业,有利于缩短工期,降低工程成本。

③进度安排时应考虑项目的配套建设。项目建设的最终目的是交付使用。投入生产,形成现实的生产力。只有配套建设,才能充分发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④重视施工准备工作,不打无准备之仗。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应考虑全局,抓住主要矛盾,预见薄弱环节。工程师审核企业资质、作业人员资质、施工组织设计时,要求根据客观条件,实事求是地作好施工全过程的合理安排。

2.行政许可服务工作经验 篇二

目前餐饮服务行政许可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食品安全缺乏足够的宣传力度

由于缺乏相应的社会宣传, 消费者缺乏食品安全相关知识, 无视餐馆卫生脏乱差现象, 难以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体系, 助长了没有许可证依旧正常营业的风气和卫生不合格餐馆经营者的违法行为。

无证经营意识普遍存在

部分餐饮服务经营单位业主缺乏必要的食品安全意识, 对监管部门存在抵触情绪, 经营资质不足, 对于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缺乏积极性, 无证经营现象普遍存在。

硬件设施投入较少

部分餐饮服务经营者有意愿申办许可证, 但受自身经济条件、经营方式及经营规模的影响, 在硬件设施上投入较少, 不能满足《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中相应的许可标准, 难以成功申办许可证, 部分小餐饮经营单位无法取得许可证又难以取缔的僵局由此出现。

监管困难

由于部分中小型餐饮业业主经营不善, 频繁发生转让店面现象, 由此导致《餐饮服务许可证》业主频繁更换, 且没有按照相应规定到监管部门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 给相关部门的监管造成了一定难度。

人力资源匮乏

近年来, 餐饮服务行政认可准入门槛逐渐提高, 小餐饮业需要多次进行整改和复核, 工作量逐渐增大。在此状况下, 对参与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提出了更为严格的业务要求及工作态度, 但目前部分工作人员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升, 且相关人力资源匮乏。

加强餐饮服务行政许可工作的对策

提高服务意识, 提高行政许可审批效能

为规范餐饮服务许可程序, 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 提高服务意识, 优化行政许可程序, 依法行使行政许可审批权, 保证许可证的申请、受理、核查、审核、审批以及送达等环节公开透明、规范合法。第二, 严格审查申报资料, 重点加强对名称、设施布局、人员管理、房屋租赁、厨餐废弃物管理等方面的审查工作,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出示一次性告知文书, 使办事群众了解达不到标准的地方。第三, 简化审批手续, 执行行政许可“两次见面终结制”, 即第一次告知办事群众需提交的材料和填写要求, 第二次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 告知办事群众对于基本设备、设施现场要求的相关规定, 明确各审批环节时限, 以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 缩短审批周期, 避免出现办事拖拉推诿的现象。第四, 根据餐饮服务许可要求, 加强行政许可指导, 制作餐饮服务行政审批流程图, 分类制作详尽示范文本, 使办事群众更加全面地了解许可标准和要求。第五, 严格依据《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等相关法律规定及规范要求, 加强现场勘验, 加强对场所环境、布局、消毒保洁设备设施等方面的核查, 提高现场核查质量, 对于不符合许可条件的, 本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 可责令限期整改, 并提出具体整改措施, 待整改到位后再发许可证。同时对于“三防”设施的安装、餐饮加工间与操作间的布局等加以指导, 提高审批通过率。如果申请人不按相关要求进行整改, 则不予通过许可, 并书面告知。对于许可审批情况应定期公示, 以便公众查询和监督。第六, 做好审批卷宗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并建立电子档案, 以实现行政许可档案的现代化管理。第七, 做好许可回访工作, 每个月定期总结分析, 并通过电话回访、现场跟踪等方式了解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办理效率、办理质量的评价和其对行政许可办理的意见和建议, 进行满意度调查, 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 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进。加强宣传力度, 提升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

采用多种形式, 如电视广播、报刊、墙报标语、宣传资料、知识讲座以及短信等, 面向社会大众大力普及食品安全知识以及食品法律法规、政策知识, 使民众对相关知识有基本了解, 以提高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防范食物中毒事故意识。同时, 强化餐饮服务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 使其明确知道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在从事餐饮服务前应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 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

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 全面提升监管效能

首先, 对于餐饮服务市场的准入应严格把关, 严格取缔卫生条件不符合要求的无许可证餐饮店, 餐饮店没有达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要求则不予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其次, 严惩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重点加强对学校食堂及学校周边餐饮店食品安全整治工作。再次, 加强与工商部门的协作, 对于无许可证、许可证过期的餐饮店应重点监管, 对其进行相关法规普及, 督促其申报许可证, 以确保合法经营。另外, 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分类管理, 积极创新监管模式, 积极鼓励社会大众参与到监督体系中, 不断强化许可证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结语

3.行政许可服务工作经验 篇三

关键词:公众参与;城乡规划;行政许可;问题;完善

目前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建设发展的新时期,随着人们对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需求不断增长的同时,对当前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也有了新的要求,这对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发展来说,是一个良好的机遇,而事物通常是具有两面性的,因此也是一种挑战。而公众参与城乡规划工作是对城乡规划法的贯彻和落实,也是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直接需求,因此是势不可挡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基础与核心就是行政许可管理工作,因此要对其引起高度的重视。

1、城乡规划管理应该遵循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

实施依法行政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依法行政是贯彻和落实依法治国方针的体现,只有实施依法行政,才能确保完善城乡规划制度,使得公众更积极全面的参与到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管理工作中,并保证他们的权利,只有实施依法行政,才能保证城乡管理规划的职能得以履行,并实现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调控。第一,在城乡规划管理中,从本质上看,无法保证行政机关和被管理者具有平等的地位,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或者是没有依法行使管理职权而导致了管理者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为了确保被管理者的合法权益能受到保护,避免管理行政机关出现滥用职权的现象发生,就必须规范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以及权限;第二,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所涉及的内容比较广泛,而且会涉及到很多的利益关系,光是通过行政协调是无法实现对各方面利益的合理调整权衡的,也无法保证公众的利益,因此需要借助法制手段来对各方面的关系进行调整,以使得公众的利益得到保证;第三,在城乡规划管理中,无论使用任何方法和手段,都要确保其和法律手段相结合,进而形成完整统一的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管理机制,才能从为管理的实施提供可行的依据。

2、完善的城乡规划行政许可行为的基本要求

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必须要以行政许可法作为基础,依据行政许可法中的相关要求,要明白规范的城乡管理行政许可行为的基本内容,这样才能确保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管理合理合法。

2.1确定城乡规划的公布及公共参与制度

要将公众参与作为一项决策制度来对待,而且公众参与的内容应该整个城乡规划管理的全部过程当中。这主要体现在第一,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编制当中,在这个阶段,可以以访谈或者是问卷调查的形式来征求公众对城乡发展现状以及未来发展的希望和建议,在编制时充分考虑他们的建议;第二,公众参与到对规划方案的评议和选择当中,这实际上也体现了公众参与政府决策中,也体现了民众在城乡规划管理中的权利,公众参与到对规划方案的评议和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保证城乡规划的公正和科学性;第三,公众参与到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中,一旦城乡规划方案得以确定之后,公众就需要对各种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确保行机关的所有行为严格遵循城乡规划方案中的要求,监督其依法进行管理;第四,公众要参与到城乡规划实施效果的信息反馈当中,城乡规划的实施需要较长的时间,整个过程中会涉及到很多方面的利益,是动态的,因此在整个过程中进行一些政策调整时难免的,这就需要公众可以随时向相关部门反馈各种信息,同时行政主体应该给公众提供一定的参与途径,以确保公众能真正的参与到整个城乡规划管理当中。

2.2公开行政许可申请和受理的基本条件

第一,《行政许可法》中明确规定了行政许可受理方面的内容,而且这些内容的核心就是公开,要求在城乡规划中,行政部门的应该广泛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所有的行为的决定和行为都是公开的,而且公众有权知道这些活动的内容;第二,《行政许可法》中明确的规定了行政许可受理的基本条件,所以说行政许可的条件是法律规定的,任何人和部门都不能擅自更改;

2.3要全面了解行政许可审查决定的标准和依据

以前行政主管部门一直强调城乡规划管理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对于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审查和决定通常都是通过内部讨论以及论证的方式来完成审查和决定。一旦建设单位的行政许可没有得到行政管理部门的许可,通常不知道什么原因也不知道如何处理,这实际上违背了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虽然城乡规划管理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但是城乡规划管理属于行政管理行为,因此要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要明确将审查的标准和依据制定出来,同时要对审查的结果进行详细的解释。

2.4要建立行政许可的听证制度

《行政许可法》中明确对听证的程序以及利害关系人制度进行了规定,如果行政机关发现行政许可中的事项和厉害关系人的重大利益有一定的关系,要让利害关系人知道,同时他们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2.5要对行政许可做出和实施的时限进行统一

第一,对“一书两证”审发的工作时限进行规定,《行政许可法》中明确规定了行政许可的最长时限为一个月。城乡规划管理工作通常具有较强的综合性,整个过程中会涉及到多个部门,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担任着审批的重任,所以在工作的过程中要将做好和相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进而保证审批工作的顺利完成;第二,对“一书两证”实施的有效时限进行规定,目前城乡规划法中并没有对“一书两证”的有效期限进行规定,所以管理起来和比较麻烦,为了方便管理,应该在地方立法中给予相应的规定。结合我国目前的发现趋势以及管理进行考虑,笔者认为“一书两证”的有效期限应该规定为两年,如果在规定的期限之内没有完成的,建设单位要提前一个月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等待其的决定。

3、公众参与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管理工作的意义

从我国目前的发展状况来看,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工作基本上指的就是城乡规划法中所指出的“一书三证”的许可制度。“一书三证”和“一书两证”的许可制度相比起来虽然有了一定的改善,过规定的内容也日趋完善,但是公众参与机制方面依然存在一定的不足,对后期实践工作也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由于公众参与机制的不完善导致了一系列问题的出现,比如很多工程得到了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同意之后,开始了施工,在施工的过程中以及工程完工结算中,对于一些移民拆迁的处理以及建设项目的有关问题方面都产生了一些纠纷,为了使得这些纠纷得以解决处理,无疑很造成很多行政管理资源的浪费。这都是在整个城乡规划工作没有让公众充分参与进来而导致的,如果让公众充分参与,提前听取他们的建议和期望,就不会造成后续这些问题的出现,所以这些问题都是由于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管理工作的不足之处,是由没有完善的公众参与机制而引起的问题。想要减少或者是避免这些问题的出现,就要建立完善的公众参与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管理中,广泛听取公众的意见,尤其是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和要求,尽量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出现,进而减少对行政管理资源的浪费,做到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确保整个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管理工作的公正科学,使得城乡规划行政许可观看的智能得以正常的发挥,为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促进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

4、公众参与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当前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管理工作虽然得到了一定的完善,但是在公众参与机制上依然存在很多的问题,这些问题或多或少对城乡行政管理部门智能的正常发挥起到了制约作用。

4.1法制保证存在一定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城乡规划法中只涉及到了城乡规划项目在景观相关部门完成对规划的编制人后得到城乡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之后就可以按照规划进行实施,但是没有对公众参与进行解释和阐述。而想要确保公众真正参与到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管理工作当中,避免出现一些列的问题和纠纷,就应该有完善的法律制度来保证。

4.2组织职能存在问题

在城乡规划行政许可信息的填报申请环节,各级政府机构多半拘泥于形式上的,光光是走流程。纵使相关正机构给公众提供了参与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管理工作的平台,但是并没有获得公众的信息反馈,所以对于城乡规划项目的水平和实施来说,公众的参与并没产生任何影响。综上所述,政府相关部门的组织职能依然不够完善,有很多的问题需要解决。

4.3技术方法存在一定的问题

该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是在城乡规划中,政府针对城乡规划项目所开展的以书面调查或者是交谈的方式来对公众的意见进行征求,但是主动性没有得到有效发挥;第二,政府部门对没有充分对各种辅助技术的应用,一些地方政府部门虽然针对城乡规划项目制作了三维虚拟图,但是三维虚拟图主要是针对项目的一些关键地段来制作的,不具有整体性,而且不能在公众参与的网络平台上发布出来,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公众参与。

5、完善公众参与背景下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管理工作的措施

正是因为公众参与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管理工作中存在一定的不足,为了确保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下文中将提出了完善公众参与背景下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管理工作的措施。

5.1要不断加大公众参与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管理法规的建设力度

为了确保公众参与城乡行政许可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以保证行政许可管理工作得到顺利的开展,就需要加大对公众参与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管理法规的建设力度,应该将对公众意见的征询以及听证等公众参与的方式都纳入与之相配套的法律当中。此外要给与公众真正行使监督的权利,,使其能对城乡规划项目进行全面的监督,以确保其权利得到真正实现。各级地方政府就够应该将公众参与背景下的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管理工作专项化,对在整个规划管理中参与方的利害关系进行详细的规定,以避免发生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使得各种行政资源得到合理的使用,不会造成浪费。

5.2构建完善的公众参与组织保障体系

在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管理中,政府在整个过程中都要起到主动性和服务性的作用,处理好自己主体参与者和公众之间的关系,以确保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管理工作得以高效实施。除此之外,政府可以创立一些相关的代理性机构组织,通过社会咨询的形式来广泛的获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从根本上保证公众参与机制在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管理工作中得到真正的实施。

5.3要将传统和现代的技术相融合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和进步,现代的信息技术给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管理提供了一些辅助的技术方法,但是公众参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管理得以实现主要还是需要政府提供的主导性技术作为保证。政府作为公众参与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管理工作中的主体参与者,要积极构建虚拟场景,以及网络平台等方式实现和公众进行更好的交流,将规划的内容告知公众,以得到公众的认可和支持,并参与到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管理工作当中,以推进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我国的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管理工作中,让公众参与是其发展的必然要求,公众参与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各级政府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方法,使得公众能真正的参与到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管理中,确保管理工作得以顺利的开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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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规划局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 篇四

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规划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局实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通知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规划许可的行政许可行为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局规划审批科负责政务大厅规划窗口的工作。具体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咨询、申请和初审,负责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现场勘察,组织审查论证,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局分管领导同意,或提交局务会讨论决定后,报局长审查。经市领导审定后,制作并发放本局行政许可证,同时负责行政许可信息的采集、汇总等工作。所有行政许可程序完成后,将汇总的行政许可执法案卷交由局规划档案管理科,局规划档案管理科应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整理归档。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理过程中的全部证据材料、本规程所列各项文书(按制式文书发出,由被送达人签署回执)及有关听证、复议、诉讼文书,均应存入案卷。规划档案管理科在整理档案时,如发现有上述资料短缺等问题,应当提出完善意见,经规划审批科完善后,整理归档。

第四条 本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和政策的审核,以及行政许可听证、复议、应诉工作。局纪检监察室负责行政许可的内部监督、信访举报的核查反馈。

第五条 政务大厅规划窗口接到审核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依法不需要取得规划行政许可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规划行政许可的,即时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二)对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行政许可,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三)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对属于本局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即时制作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发送申请人。

(五)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制作补正材料通知书,发送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六)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材料(或补正材料)齐全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在三日内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合法性、合

理性审查,并填写“行政许可准予(不予)受理审批表”,经局负责人审批后,在二日内根据审批意见制作准予(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政务大厅规划窗口对收件为复印件的,应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

第六条 规划审批科对经合法性审查后依法需要进行现场勘察的申请事项,应组织两名以上人员进行现场勘察,主要对申请事项的相关情况和对利害关系人、社会公共利益影响程度等情况进行勘察,并制作勘察笔录。

笔录应交当事人核对,并签名盖章,同时应制作送达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权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本局拟实施的行政许可,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规划审批科对在审查中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依法或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应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利的形式,可采取书面文书形式告知,或在建设项目批前公示中载明。利害关系人申请提出听证要求的,规划审批科应及时将听证申请转送政策法规科,由政策法规科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听证。

第七条 规划审批科审查规划行政许可申请,对依法需

听证、公示、检验、检测、鉴定、咨询评估、专家评审的,应当制作特别程序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所需时间。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第八条 规划审批科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制作延期通知书,发送申请人,说明延期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条 规划审批科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按局相关程序规定报审,并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和规划管理要求的行政许可申请,规划审批科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政务大厅规划窗口工作人员制作规划许可证书送达申请人。送达规划行政许可证书应有申请人签章的送达回执。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由规划审批科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不予行政许可告知书由规划审批科制作后,送达申请人。

第十一条 规划审批科按有关规定应将本局作出的行政许可内容在本局信息网站上予以公示。需现场设置规划公

示牌的,应告知申请人现场设置。

第十二条 被许可人提出变更行政许可要求的,重新进入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程序,需听证的应组织听证,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符合变更要求的,规划审批科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制作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书发送申请人;对不符合变更条件、要求的,应制作不予变更决定书,发送申请人。

第十三条 被行政许可人在行政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期申请的,规划审批科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满前提出是否准予延续的意见,按局有关程序要求报审,依法作出准许延续或者不予延续的决定,发送当事人。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四条 规划监察支队应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规划审批科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提出撤销、注销行政许可意见,按局相关程序性规定审查同意后,依法作出撤销、注销行政许可的决定书。

撤销行政许可涉及国家赔偿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生效的行政许可,制作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证书,发送

被许可人。

(一)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

(二)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为公共利益而实施新批准的城市规划。变更、撤回行政许可给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七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许可,依照责任追究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5.行政许可服务工作经验 篇五

公开工作的通知

市直有关部门:

为深入推进我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开工作(以下简称“双公示”),根据国家发改委、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和枣庄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相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双公示”工作通知如下:

1、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权的部门依据“信用山东”官方网站“双公示”专栏所公示的事项目录,按照全省最新统一模板(附件1、2),遵照表格中所显示的数据填报说明,将本单位双公示内容于每月28日前以电子版形式发送至市发改局,由市发改局统一推送至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报送枣庄发改委一并推送至“信用山东”网站。

2、国家发改委将于近期对“双公示”工作开展第三方评估,为做好评估准备工作,按照省、市工作要求,请于6月28日前将2017年1-6月份的双公示信息先行归集报送,并确定一名联络员具体负责双公示工作,将联络员信息(附件3)一并报送至市发改局。

联系人:盖 琳

联系电话:*** 5527275 电子邮箱:tzfgtgk@163.com 附件:

1、行政许可模板

2、行政处罚模板

3、联络员信息表

6.行政许可服务工作经验 篇六

一、许可程序: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程序分为受理、审查、复核、审批、告知五个程序,法定时限为45个工作日。

(一)受理

1、标准:属于《云南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规则(试行)》(云安监管[2004]94号)规定的申请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并符合《云南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规则》规定的基本要求。

2、岗位责任人:行政许可办公室受理人员。

3、岗位职责:查验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云南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规则》规定申请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更正后符合要求的,即时出具“予以受理”的《云南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受理情况通知书》;

(4)申请事项属于《云南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规则》规定申请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按照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予以受理”的《云南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受理情况通知书》;

(5)对已受理的申请,受理人员填写《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业务审查通知书》,与申请材料一并转业务处(室、科),进入审查程序。

(二)审查

1、标准: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规定要求。

2、岗位责任人:业务处(室、科)审查人员和负责人。

3、岗位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规定的要求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可聘请专业人员协助审查,需要到现场审查的,应当到现场进行审查,并填写《云南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业务审查意见书》。

符合条件的,提出“建议发证”的审查意见,与申请材料一并转行政许可办公室,进入复核程序;

不符合条件的,提出“建议不予发证”的审查意见,并说明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转行政许可办公室,进入告知程序。

(三)复核

1、标准:同审查标准。

2、岗位责任人:行政许可办公室经办人和负责人。

3、岗位职责:对审查人员的审查意见进行复核。

(1)复核合格的,提出“同意发证”的复核意见,与申请材料一并送分管局领导审批,进入审批程序;

(2)复核不合格的,提出“不予发证”的复核意见,并说明理由,进入告知程序。

(四)审批

1、标准:同复核标准。

2、岗位责任人:分管局领导。

3、岗位职责:对复核意见进行审批,作出“同意发证”或“不同意发证”的决定(不同意发证的,说明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退行政许可办公室,进入告知程序。

(五)告知

1、标准:

(1)及时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结果;(2)制发的证书、文书完整、准确。

2、岗位责任人:行政许可办公室受理人员。

3、岗位职责:

(1)经审批同意发证的,制作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相关证书;

(2)经审批通过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或竣工验收的,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3)对审查、复核或审批未通过的申请事项,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将审批文书、材料整理归档。

二、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工商核准通知原件及复印件;

3、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和被保险人名单;

4、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和被保险人名单;

5、企业足额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6、企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7、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8、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9、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证明文件;

10、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11、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

12、安全评价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13、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情况和监控措施;

14、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5、属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的审查意见(原件)和同意申报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意见(原件);

16、非煤矿山企业以及非煤矿山所属独立生产系统还应提交采矿许可证(或勘查许可证)、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露天和开采建筑材料的矿山除外);

17、应推行金属非金属矿山中深孔爆破技术和机械通风技术的企业,需提交经县(市、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批文。

(二)申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工商核准通知原件及复印件;

3、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和被保险人名单;

4、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和被保险人名单;

5、企业足额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6、企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7、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8、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9、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证明文件;

10、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11、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

12、安全评价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13、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情况和监控措施;

14、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5、属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意申报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意见(原件);

16、属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2)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3)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资质文件(复印件);

(4)设立安全、安全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审查安全许可意见书(简化程序的免于提交)和试生产备案告知书(复印件)。

(三)申请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工商核准通知原件及复印件;

3、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和被保险人名单;

4、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和被保险人名单;

5、企业足额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6、企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7、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8、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9、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证明文件;

10、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11、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

12、安全评价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13、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情况和监控措施;

14、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5、厂区设计图纸、特种设备检测检验合格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6、属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的审查意见(原件)和同意申报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意见(原件)。

(四)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工商核准通知原件及复印件;

3、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和被保险人名单;

4、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和被保险人名单;

5、企业足额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6、企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7、安全评价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8、经营或储存场所消防安全验收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9、经营或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10、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11、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12、应急救援预案;

13、属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意申报领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意见(原件);

14、属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2)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3)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资质文件(复印件);

(4)设立安全、安全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审查安全许可意见书(简化程序的免于提交)和试生产备案告知书(复印件)。

(五)申请一级经营(批发)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

1、《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工商核准通知原件及复印件;

3、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复印件和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复印件;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材料;

5、库区外部安全距离示意(或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或设计)图;

6、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7、配送服务能力及配送车辆情况或者委托运输的单位的情况说明及委托运输合同;

8、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仓储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合格文件;

9、企业储存仓库的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10、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和被保险人名单;

11、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和被保险人名单;

12、企业足额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3、企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4、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申请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表一式二份;

2、申请人免冠标准照片2张;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4、学历证书复印件或学历证明;

5、培训教育机构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6、申请人工作证复印件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职务证明。

(七)申请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表一式二份;

2、申请人免冠标准照片2张;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4、学历证书复印件或学历证明;

5、培训教育机构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八)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乙级)需提交的材料

1、《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申请表》;

2、机构法人执照正本复印件;

3、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文件(质量管理体系,按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要求编写);

4、工作设施、设备目录(包括办公设备、检测仪器仪表等);

5、《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有关专业背景材料(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

6、安全评价人员劳动关系的法定证明文件复印件;

7、技术专家聘用协议复印件;

8、技术专家简历和专业能力证明复印件;

9、安全评价技术负责人简历;

10、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安全评价技术负责人、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负责人和机构各部门负责人等任命文件;

11、法定代表人通过规定的培训、考核,取得相应资格的材料复印件;

12、申请机构为其专职评价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证明(事业单位也可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材料)复印件;

13办公场地证明文件;

14、取得安全评价临时资质的机构应提供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业绩和相关资料。

(九)申请乙级非煤矿山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及增加检测检验项目审批需提交的材料

1、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一式三份;

2、申请单位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仅在初次评审和复查评审时提供);

3、申请单位组织机构框图;

4、申请单位平面图;

5、申请单位现行有效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

6、典型项目的检测报告;

7、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8、营业执照复印件;

9、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申请三、四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需提交的材料

1、安全中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企业法人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专职(聘用)教师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复印件、专职(聘用)教师资质证书复印件、特种作业人员教学仪器设备目录清单。

(十一)申请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审批需提交的材料

1、可行性研究报告;

2、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3、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4、安全评价报告;

5、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6、符合“许可条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十二)申请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审批需提交的材料

1、设立审查:

(1)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一式三份,电子版一1份);(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工商预核准通知原件及复印件;(3)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原件及复印件;(4)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一式三份);(5)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一式三份)。

2、设计审查: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一式三份,电子版一份);(2)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3)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一式三份);(5)审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1)建设项目施工完成情况报告;

(2)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和设计能力说明材料;(3)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4)采取的安全措施;(5)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4、竣工验收: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一式三份,电子版一份);(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3)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一式三份);(5)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一式三份);(6)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一式三份)。

(十三)申请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

1、生产: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工商核准通知原件及复印件;(3)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情况说明材料;(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6)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技术和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7)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技术和管理人员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8)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9)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还应提交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免于提交第4、5、7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10)属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竣工验收审查意见和同意申报领取《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意见(原件)。

2、经营: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工商核准通知原件及复印件;(3)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情况说明材料;

(4)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和销售机构、销售代理商、用户等销售网络文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技术和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6)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技术和管理人员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7)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8)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免于提交第5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9)属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的审查意见(原件)和同意申报领取《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意见(原件)。

(十四)地质勘探单位申请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查阅原件,留存复印件);

3、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书复印件;

4、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5、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文本以及作业安全规程、各工种操作规程和其他规章制度的目录;

6、安全生产会议、安全培训、安全检查记录;

7、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8、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9、厂房、野外勘查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评价或评估意见。

10、对有职业危害的场所进行定期检测和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记录;

11、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和被保险人名单;

12、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足额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和被保险人名单;

13、企业足额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4、企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5、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

16、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文本。

(十五)申请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需提交的材料

1、《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可在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中心〈非煤矿山〉”栏目下载)一式三份;

2、企业法人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材料真实性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承诺书;

3、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查阅原件,留存复印件,领新证时交回原件);

4、采矿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7、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8、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和被保险人名单;

9、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足额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和被保险人名单;

10、企业足额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1、企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2、应推行金属非金属矿山中深孔爆破技术和机械通风技术的企业经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验收合格的批文。

13、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复印件;

14、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5、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

16、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17、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18、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19、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并通过评审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或专家组评估意见一份(符合安全标准化相关要求的企业提交现场审查评分意见)。

(十六)申请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需提交的材料

1、《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原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3、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4、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证明材料;

5、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和被保险人名单;

6、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和被保险人名单;

7、企业足额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8、企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的证明材料提取;

9、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演练记录及修订完善的应急预案;

10、州(市)安全监管部门出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未发生伤亡事故证明;

11、提交规划行政许可证明或符合《城乡规划法》的书面承诺;

12、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在有效期内进行改建、扩建的,应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

(十七)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换证需提交的材料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2、原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4、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5、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和被保险人名单;

6、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足额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和被保险人名单;

7、企业足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8、企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9、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成品油企业还须提交商务部门发放的《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10、州(市)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未发生伤亡事故证明;

11、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现状评价,提交评价报告:(1)经营剧毒品的;(2)发生死亡事故的;

(3)经营范围、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4)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十八)申请各类许可证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1、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

2、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查阅原件,留存复印件,领新证时交回原件);

3、原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仅加油站和油库);

5、变更企业名称的,需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工商核准通知原件及复印件;

6、变更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需提交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足额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足额提取安全费用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7、变更法人的,需提供新法人的安全资格证复印件;

8、变更企业生产或经营场地的,需提供新场地的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材料;

9、变更企业生产或经营范围的,需提交新增项目的安全评价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10、属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意变更意见,11、变更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场地、范围或产能,由属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2)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3)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资质文件(复印件);

(4)设立安全、安全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审查安全许可意见书(简化程序的免于提交)和试生产备案告知书(复印件)。

(十九)各类许可证遗失、损毁申请补办需提交的材料

1、许可证补办申请表一式三份;

2、原证件登记编号;

3、省级以上刊物登报申请原证件作废证明材料;

4、属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意补办意见。

(二十)申请各类资格证到期换证或遗失、损毁补办需提交的材料

1、资格证到期换证(或补办)申请表一式三份;

2、申请人免冠半寸标准照片1张;

3、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到期换证的,需提交安全资格证原件及到期换证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4、特种作业操作证到期换证或复审的,需提交特种作业操作原件及到期换证或复审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5、资格证遗失、损毁需补办的,应持原证件编号、单位证明和免冠半寸标准照片一张,由所在单位或属地(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到发证机关申请补办。

三、其他需注意的事项

(一)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下载(网址:)或由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政务务信息系统网站下载(网址:218.249.141.130);

(三)申请人提交的各项申请材料需独立成册,不能仅装订在安全评价报告中;

(四)申请人提交的各类原件及复印件(各种安全许可证除外),在受理时由许可办经办人查阅原件,留存复印件(所有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印章);

(五)安全生产各项行政许可均不收费;

(六)申请人可在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行政许可栏(网址:)查询行政许可审批情况;

(七)服务电话:0871—8025611

(八)监督举报电话:

7.行政许可撤回程序的研究 篇七

行政许可撤回, 或称行政许可的废止, 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 终止某合法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并加以废止的行为。1可以撤回的行政许可必须是:该行政许可决定成立之初并没有违反程序法或者实体法的规定, 但却因为客观情况变化, 继续维持该行政许可决定的法律效力, 已经不利于保障公共利益, 从而使得该行政许可丧失了妥当性。此时, 行政主体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废除此种行政许可决定的法律效力, 撤回该行政许可决定, 其法律效力自撤回之日起废止。在撤回之前, 该行政许可决定依然有效。而行政许可撤回的程序, 是指要撤回上述所说合法但已经缺乏妥当性的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定程序, 包括撤回行政许可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期间等。由于行政许可的撤回可能会侵害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那么行政许可的撤回程序必须有严格的限定, 否则行政许可的撤回就缺乏合理性和可可操作性。

二、我国行政许可立法对行政许可撤回程序的规定

我国《行政许可法》使用了“行政许可的撤回”这一概念, 该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 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2”。这一规定使行政许可的撤回与撤销区别开来, 并明确了行政许可撤回的原则和条件。行政许可的撤回必须要符合三个条件:一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 或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二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三是应当给予行政许可相对人补偿。这是行政许可撤回的前置性条件, 也可以说对行政许可的撤回作出了相应的程序性规定, 既要符合法定的理由, 同时给行政相对人予以补偿。但是当前对“公共利益”的认定在实践和理论中没有统一的标准, 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大, 在实际执行中很容易造成滥权, 与行政许可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相违背。缺乏对公共利益统一的认定程序对行政许可的撤回来说, 是不符合实际需要的。

对于行政许可撤回的具体程序, 《行政许可法》仅在监督这一章提到:行政许可依法被撤回的,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3但对撤回行政许可方式、顺序、期间, 目前我国行政许可立法还没有相关规定。行政许可撤回也可以说是一项具体行政行为, 理应依照行政行为的撤回程序, 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行政程序法》, 也缺失行政行为撤回的程序性规定, 因此可以说在行政许可撤回程序方面, 当前的立法是空白的。当前我国行政法领域主要是维系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平衡, 行政许可撤回是对公共利益的保护, 是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利益而保障公共利益的一种侵益性行政行为, 应当要有严格的程序规定进行规制。程序性规定的缺失或者不完备, 都容易造成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肆意扩大, 从而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规制行政许可撤回程序志在必行。

三、完善行政许可撤回程序建议

真正落实行政许可撤回制度, 遏制政府权力滥用, 需要构建一个完备的行政许可撤回的程序,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行政许可撤回程序:

1. 行政许可撤回的补偿规定。

行政许可法规定给行政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失的,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但是在行政许可领域, 目前我国并没有统一的行政补偿标准。因此有必要在行政许可立法中增加补偿的操作性规定4。可以从补偿的条件、范围和补偿请求权的时效这几个方面规定。德国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都在这一方面作了规定, 我国的行政许可法也可以借鉴其做法。

2. 增加听证程序。

既然撤回行政许可的行为是侵益性行政行为, 那么对它进行程序上的规制是有必要的。而在行政许可撤回的法定程序中, 很多国家都选择听证程序作为其必经程序之一。而我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四十七规定了听证程序适用的具体情形, 而不论何种情形, 听证程序都只适用于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前, 而不是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后。在行政许可撤回作出前没有经过听证程序, 就意味着没有给行政许可相对人提供一个机会阐明自己受保护利益的机会, 也没有给行政主体一个根据比例原则认定“公共利益”的机会, 而给行政主体恣意妄为提供了便利, 从而不利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行政相对人的利益。

3. 行政许可撤回的期限规定。

许多国家 (地区) 都对行政许可的撤回的期限作了规定, 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规定的撤回期限是1年, 而我国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规定的撤回期限是2年。5而我国没有规定撤回期限, 那就意味着行政主体可以依其意愿撤回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决定。此种做法侵害了行政相对人信赖利益, 违背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初衷, 同时也不利于维护行政法律关系的稳定性, 因此, 有必要规定行政许可撤回的期限。

摘要: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行政许可撤回这一制度, 但对于行政许可撤回的具体性程序规定在立法上并没有得到明确。本文将从我国行政许可撤回程序的立法现状出发, 来讨论如何完善行政许可撤回程序。

关键词:行政许可,撤回,程序

参考文献

[1]李诗林.论行政许可撤回的说明理由制度.西部法学评论, 2008年第4期

[2]《行政许可法》第八条

[3]参见《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 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 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 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 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 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 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4]王太高.行政许可撤回、撤销与信赖保护, 江苏行政学院学报, 2009 (02)

8.行政许可法要点解读 篇八

北京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云鹏说,因为行政许可过多,曾经导致他的业务因此作罢。有个国际企业集团曾意图收购北京某上市公司的股份,但由于该项收购行为需要得到中国证监会、商务部(开始时是国家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等多个主管部门的审批同意,但每个主管部门所依据的都是自己所制定的部门规章,这些规章又存在法律冲突,使得企业实在无所适从,并购的事情最终不了了之。

7月1日《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后,这一状况将得到改观。所谓行政许可,就是通常所说的行政审批,即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法律明确规定行政许可必须依法设定,第12条规定只有六类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第13条还规定,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事项,通过市场竞争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通过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以及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都不应当设定行政许可。

另外,针对政府部门政策常有朝令夕改的状况,《行政许可法》也规定,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不过,在一定条件下,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生效的行政许可。但是,因此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仍然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外商以及本土企业常常头痛的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地方保护主义,有些地方利用行政许可实行地区封锁、或损害外地企业利益,成为地方投资环境中的一大弊端。为此,《行政许可法》对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的行政许可进行了限制: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等。

权力“寻租”往往发生在“暗箱操作”中。一块地批给谁了?一个上市的药品是否经过批准?如果审批决定不公开、不透明,不但给了审批者随意行政的空间,也为权钱交易制造了机会。针对此项弊端,《行政许可法》第5条第2、3款规定:“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值得关注的是,不但政府部门本身的行政许可行为需要接受《行政许可法》的检验,政府部门所授权的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的行政许可和审批行为,也要受《行政许可法》的约束。如果被授权单位的行为存在着违反《行政许可法》的现象,那么受权单位就可能成为被告。

9.行政许可服务工作经验 篇九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对落实《行政许可法》的组织领导工作

《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不仅是对行政许可本身的规范和改革,也是对整个政府工作的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作为政府的重要经济执法部门,必须坚持“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基本原则。为此,我局成立了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领导小组,由局长刘国进同志任组长,主管领导为副组长,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法制办主任兼任。同时,印发专门文件,具体落实《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要求,主要任务是:首先,对属于行政许可范围内的涉税事项,严格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条件、程序、期限办理,做到规范、准确、及时;其次,对未列入行政许可范围内的涉税事项进行清理,对暂保留审批的事项,简化程序,规范管理;对应取消的事项,加强后续管理。再次,落实《行政许可法》“便民、高效”原则,对涉税事项必须简化程序、统一受理,提高办税效率、降低纳税成本,切实把《行政许可法》落到实处。

二、加强对《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和宣传工作

一是组织全员深入学习《行政许可法》。购买《行政许可法》、《税收与许可》辅导书籍750余套;邀请省、市国税局法规处领导进行4期《行政许可法》讲座和全员培训;组织了《行政许可法》全员考试,并在市局随机抽调一线干部进行的《行政许可法》考试中取得优异成绩。通过学习培训,使每一名税务干部明白,必须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否则就会违法,从而根本上扭转税务人员的部门特权思想,树立执法为民是责任、优质服务是义务的观念。二是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公示。以税企共铸诚信为前提,将有关税收政策和日常征管信息对纳税人全部公开,并将办税流程、资料文书、岗位人员和职责输入电子触摸屏,纳税人只要轻点触摸屏的多级菜单,涉税事项怎么办、哪个部门办、找谁办一清二楚。其次,将6类行政许可项目和常用的23类非行政许可但目前暂保留审批的项目上墙公示,对每项业务按即办事项和非即办事项进行分类,并明确受理窗口、纳税人需提供的资料、承诺办结的时限,以及该项业务的法律依据。三是对纳税人加强《行政许可法》的宣传。印制和发放《宣传资料》和《办税指南》11000多份。通过采取上述措施,使纳税人的知情权得到了充分保障,并将税务机关的执法和服务行为置于纳税人监督之下。

三、规范涉税许可和审批,推行“一站式”办税

“一站式”办税服务,是落实《行政许可法》要求,以办税服务厅为载体,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把所有的涉税受理审批事项集中到办税服务厅受理,实现“窗口受理、内部流转、严格审批、限时办结”。具体做法一是对现有的涉税审批事项进行清理,看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是否符合“简化审批、优化流程、提高效率”的原则。共计对118条审批事项进行了清理,对其按取消、保留和改革进行了分类,取消了56项审批,保留和改革了62项审批事项,按行政许可要求分为行政许可类(6项)和非行政许可类(56项)。二是梳理征管业务,简化办税程序。将纳税人的所有涉税事项划分为即办事项(26项)和非即办事项(36项)两大类。即办事项无需流转,由办税服务厅窗口当场办结。非即办事项,由大厅综合服务窗口受理,并对附送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及时受理,出具受理涉税事项通知书,注明受理日期、承诺办结期限,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下一个工作环节传递。对于纳税人申请资料不齐全、不准确的,能当场更正的允许纳税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出具补正材料清单,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待补齐后受理。对于不能办理的涉税事项以书面形式告知纳税人,并说明理由。目前办税程序已由632个环节减为245个环节,初步实现了“只进一扇门、只见一个人、不求任何人”的办税模式,从机制上彻底解决了纳税人多头跑、多次找的问题。三是科学制定工作标准,明确承办时限,列入目标考核。以往的工作流程只是明确征管业务的步骤,而这次落实《行政许可法》要求,既要制定每个环节的工作标准也要规定承办时限,使每个岗位的税务人员不仅知道干什么、怎么干,而且知道工作标准和承办时限,审批失误或超过时限将追究责任,努力实现“内部运转顺畅、管理科学严密”的工作目标。

四、多措并举,推行各种特色的纳税服务

纳税服务是落实《行政许可法》的有机组成部分。我局坚持“在执法中服务,在服务中执法”的原则,不断深化纳税服务。一是在办税服务厅实行延时服务和限时服务。于去年初在税务系统首次实行了7:00—19:00十二小时不间断的延时服务,办税服务厅内部人员实行两班倒。通过这项改革:首先是将有效服务时间延长了近一倍。其次是纳税人等候时间缩短了近一半;再次,限时服务落到实处。现在到大厅等候办事的时间一般不超过5分钟。二是实行预约服务和上门服务。对28户大型企业和用票、认证大户实行预约服务;通过避开高峰期、电话预约的方式,及时办理涉税事宜,这样可以解决其他小单位排队等候的问题。对防伪税控设备使用、多元化申报有问题或残疾人不方便到税务局办事的,只要纳税人说明情况,税务人员可上门服务。三是开展“专家”组服务和绿色通道服务。对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的单位实行“专家”组服务,“专家”组由专管员、科长和主管局长组成,对纳税人的急事和特殊涉税问题,“专家”可以简化程序,依法先核准、后补办手续。对有特殊情况的纳税人实行绿色通道服务,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尽量满足纳税人的合法要求。四是实行提醒服务和救助服务。对新办企业及时发放《办税指南》,对需纳税人报送、报告的涉税业务,最后一天通过电话提醒,尽量减少无意识违章和不必要的行政处罚。对涉税事项的听证和复议,以及涉及工商、地税等部门协调的,开展服务咨询,实行救助服务。五是实行首问负责制。开展全程服务、全面服务和全员服务。树立每个部门都是一个窗口、每个岗位都开展服务、每个干部都体现国税形象的观念,把纳税服务贯穿于税收征管全过程。

10.行政许可服务工作经验 篇十

第一条

为规范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行政许可工作,提高行政许可效能,严把药品、医疗器械市场准入关,保障人民群众用药、用械安全有效,依据《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理》、《食品安全法》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办、变更审核、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核发第二类和直接验配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零售第二类精神药品许可、医疗用毒性药品定点经营(零售)审批以及餐饮服务许可。

第三条 本规范第二条所列的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由窗口组织实施。

第四条 窗口所有行政许可和审批项目都应在向社会承诺的时限内完成。餐饮服务许可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一类医疗器械注册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他许可项目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不需现场审查的项目均应立即办理。

第五条

窗口前台负责行政许可和审批申请材料的受理。前台岗位设置工作人员2名,每周一轮换,当班的一周内不参加现场检查,在受理材料时要认真做好审查,保证申请材料的完整和规范。后台岗位设置工作人员2名,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后交前台办理,符合要求的进行受理,开具《药品监督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在合肥市行政服务中心并联审批系统进行收件登记。

对于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六条 窗口负责组织对行政许可和审批项目现场验收或审查,餐饮服务许可在机构改革结束前,现场审查由卫生监督机构组织实施,检查组不得少于2人,实行组长负责制。第七条 现场验收或审查的程序

(一)检查组成员到现场后,首先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告知申请企业来意。

(二)检查组组长介绍检查组成员,告知申请企业现场检查内容和检查程序,宣布检查纪律,听取申请企业筹备情况的简要汇报。

(三)实施现场检查。检查组成员根据组长分工,依据药品、医疗器械和餐饮服务相关现场验收或审查标准,逐项严格进行审查,记录存在的问题,检查结束后,组长对检查组成员意见进行汇总,作出现场检查结论。

(四)向企业反馈检查情况,在听取企业的陈述后,拟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原因。

第八条 根据现场检查情况,检查组认真填写相应的现场验收或审查表、现场检查笔录和《药品监督行政许可事项核查记录》,并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确定。

第九条 首席代表对检查组的现场检查意见和不需现场检查的即办件的复核意见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拟同意办理的,下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并交前台人员制证;对不予许可的,下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交前台人员办理退件。第十条 许可证的发放在窗口进行现场送达,并填写《药品监督行政许可送达回执》由申请人签字。

第十一条 窗口将每周办理的行政许可和审批材料进行整理后,于每周星期五移交相关处室,由处室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定,最终由处室进行归档。

第十二条 窗口在办理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中,如遇特殊情况时,需及时请示局领导批示后,方可办理。第十三条 检查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并遵守如下工作纪律:

(一)能正确理解和掌握验收或审查工作标准及相关规定,并准确运用于验收或审查工作实践;

(二)在执行验收或审查工作时应实事求是,严格执行标准,排除外界因素干扰,公正客观地做出验收或核查结论;

(三)不得接受行政相对人或利益关系人的礼品、纪念品、现金、有价证券等馈赠,不得参加行 政相对人或利益关系人安排的游览或经营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四)不得向行政相对人报销核查工作的任何费用;

(五)对验收或核查结果和企业的技术资料负保密责任;

(六)验收或核查工作期间不得携带无关人员。

第十四条

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将《现场审查人员行政执法遵纪情况反馈表》交管理相对人填写,并告之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该表寄送局纪检监察室。

第十五条 审批结束后,将审批结果在局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六条 局纪检监察部门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已许可单位进行复核,督察现场检查员有无违反现场审查标准进行审批和其它违规、违纪的现象。

第十五条 检查人员违反验收或核查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工作纪律,单位应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告诫直至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第十六条

经核查证实企业申请材料存在虚假等违规问题的,将不予其许可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十七条

11.我国行政许可后续监管问题探讨 篇十一

一、我国行政许可后续监管的不足及其成因

行政机关重许可,轻监管甚至只许可,不监管的现象是多年来始终影响我国行政许可制度有效运行的难题之一,受到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

《行政许可法》设专章对行政许可后续监管进行了规范,但大部分规定过于含糊和原则,内容争议大,可执行性弱。同时部分制度本身设计的不合理也使得现有监管体制的作用大打折扣。具体而言,我国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低效的原因主要在于现行制度中存在的诸多缺陷:

(一)行政许可后续监管的程序性规定过于模糊

《行政许可法》仅对行政许可的授予程序进行了规定,对后续监管的程序并未有涉及。该法规定的后续监管结果包括撤回、撤销、注销、吊销行政许可、罚款等,但法律并未规定作出这些决定的程序。第80条规定,行政许可监管机关对被许可人的违法违规经营有作出行政处罚的权力。此处只规定了行政机关的监管权力,但对权力行使的程序并未加以规范。这一立法空白使得监管对象在接受监管时都无法得到程序方面的保护,行政机关有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在实践中可能表现为过分监管和随意监管两个极端,并最终导致后续监管或是过犹不及或是轻描淡写,不仅使得行政许可后续监管无法真正落到实处,同时被监管人利益,尤其是程序利益无法得以实现。相关配套性法律法规,特别是行政许可后续监管程序方面有关制度的设定刻不容缓。

(二)多头监管体制缺乏协调

“九龙治水”的多头监管模式在行政管理体系中颇为常见,甚至已然成为主流的行政监管模式。如若各监管主体间能够彼此协调,真正形成监管合力,则能发挥良好的效果。然而,现实中“九顶大盖帽管不了一顶破草帽”的情形比比皆是,这主要是由于各主体间没有良好的协调机制,最终导致各部门为了各自私利或是相互推诿,或是彼此争夺情形的出现。如何优化监管分工,协调部门利益,是今后监管制度设计过程中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三)监管职能沦为“创收”工具

在许多监管部门的理念中,行政许可已异化为一种“恩惠”,而其所肩负的授予申请人行政许可职能则异化为一种“特权”。这就使得行政许可的授予与管理成为有些部门权力寻租的利器,在批准和监管过程中恩威并施、敲诈勒索申请人和被许可人似乎成为增加部门经费,甚至工作人员收入的有效手段。虽然《行政许可法》禁止在行政许可监管中收取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之外的费用,但一些部门的办公经费和人员福利很大程度上仍依赖上级部门返还的收费罚款。公权力来自于公民的让渡,政府行使职权的唯一目的只能是为公共利益服务,增加公民的福祉,任何谋取私利的企图和行为都是应该备受指责,并坚决予以杜绝的。

(四)后续监管未能制度化、常态化

《行政许可法》中仅原则性地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于是否应分别制定事前监管机制和事后监管机制、对后续监管机制设计的具体要求、对不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的责任未有涉及,这就使得“运动式执法”成风:行政机关并不制定并执行有计划的后续监管制度,只在各种特定节日到来之前或是发生重大事故之后进行行政许可的事后监管,规律性过于明显,使得所谓的监管流于形式。短时间内突击执法虽然能带来一定的社会效果,但其未做到制度化和常态化,使得其有效性大打折扣。

(五)行政许可机关后续监管责任承担机制不合理

其一,责任承担主体无法确定。在现行多头监管体制下具体由谁承担责任时常难以认定,直接导致了责任承担机制的无效化。况且,有时即使确定了责任人也很可能是为了平息社会怨气而寻找的“替罪羊”。其二,监管机制疲软。《行政许可法》确定的有权追究责任的主体是“上级行政机关和监察机关”,这种内部的、自我的监督机制有内化矛盾的倾向,“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时常发生。此外,由于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行政许可领域的专业化要求与日俱增,监察机关是否真正具有监管专业领域、专业问题的能力令人怀疑。其三,处罚的严厉程度不足。现有法律对于处罚措施仅原则性地规定了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两种,且仅适用于“直接負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方面,行政处罚的严厉性不强。另一方面,对于行政机关自身没有规定处罚措施。故不得不说现有行政许可机关后续监管责任承担机制的有效性有待提高。

二、改善我国行政许可后续监管的对策

(一)建立多头监管主体间的协调机制

在现有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中多头监管模式无法在短时间内完全改变的背景下,必须建立起行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以明确各监管主体在监管职责、监管标准、监管对象、监管程序等方面各自的范围和界限。通过该机制厘清现有监管体系,明确各部门机构权限功能和监管的侧重点,建立起高效的配合机制,避免交叉监管、模糊监管的现象发生,做到谁监管谁负责,从而真正使多元监管模式的优势得以充分发挥。同时应注意要及时将有关制度安排向社会公布,使被监管人和社会公众充分知悉,以确保行政公开原则的落实。另外还应设置有效的社会监督制度,使社会公众能对其进行有效监督,做到“权力在阳光下行使”。

(二)保证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与监管部门经济利益脱钩

一是要增加对监管部门,尤其是基层机构资金、人员和福利的保障力度,改善其生存环境和条件。二是要进一步规范对机关内部资金流动的审计和监管,加强对行政罚没收入的监督和管理,杜绝任何形式的罚款返还、“坐收坐支”,以彻底使罚款与部门利益分离,堵住部门通过后续监管“寻租”的通道。三是要充分发挥监察职能,并加大对部门利用后续监管权“创收”的整治力度,增加违法成本。

(三)建立固定检查和随机检查相结合的监管方法

制度化和常态化决不能指监管时间的制度化和常态化,否则无异于提示被监管者可以在不进行监管的时间内可以为所欲为,无视行政许可的标准和要求。合理的做法是,一方面,在相对固定的时间进行监管,如在一个季度、半年度、年底对被监管者进行检查,年检为其适例;另一方面,监管机关可以随机选取适当的时机进行“突击检查”,以督促和确保被监管者时刻符合行政许可设定的要求。

(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作用

行业自律虽然存在着自我监督的种种弊端,但其优势也是明显的,如专业性强、关注行业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活动开展灵活、监管成本较低、与被监管者联系紧密等。行政许可的后续监管主体不妨可以尝试与有关行业自律组织建立某种联动或者合作机制。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现有监管主体专业性匮乏、人手不足的“硬伤”,又有利于降低在长期监管过程中为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而带来的监管成本。与此同时,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能力也能够不断得以强化,充分发挥其实现并保障经济主体私权利、制约公权力的良性运作和构筑社会经济秩序的自我调控机制的内在价值。而行业协会的不断发展又可以提高公民自我協商、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意识,有助于公民社会的培育。

(五)加大处罚力度

1、针对被许可人

现实中许多行政许可机关的惯有思维是行政许可的重点在于严把准入关,如果被许可人不再符合授予许可的条件直接撤销许可即可,嗣后如其又能满足许可条件则可进行再次申请。但这种做法在事实上降低了被许可人持续保持许可条件的动力,故只有加大对此类在取得行政许可后恶意不保持许可条件的被许可人的处罚力度才能更有效地确保行政许可的效果,如建立完善社会征信体系,将类似行为记入被许可人的诚信档案并成为其再次申请许可时的不利条件,又如引入市场禁入制度,即对有关人员或者单位处以一定时期的市场禁入。只有增加违法成本才可能真正有效地杜绝类似违法行为的出现。

2、针对监管主体

通过建立健全严格的责任认定机制并增加处罚力度才能有效抑制权力行使的越界倾向。可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其一,制定对有关后续监管人员处以行政处罚的实施细则,明确不同行为对应的不同行政责任。其二,明确后续监管机关的责任承担。此处又应解决好两对关系:一是后续监管机关和其工作人员间的关系;二是后续监管机关和与其有共同故意和过失的被许可人之间的关系。对于前一对关系,建议构建“双罚责任机制”,通过加重现有对后续监管机关责任,在更好地约束机关的行为的同时,通过“倒逼机制”来督促机关中的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起到“敲山震虎”的效果。而后一对关系,引入“行政连带责任”,建立起后续监管机关和被许可人之间的连带关系。行政机关或其直接责任人在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以后,依法以共同侵权人各自在共同侵权中所起的作用确定各自应分担的份额,并向其他共同侵权人追偿。这种将后续监管机关和被监管者绑定的机制将有效促使行政机关积极有效行使其行政许可后续监管职能,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从而实现行政许可的目的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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