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夏季作息时间调整通知

2024-10-01

关于夏季作息时间调整通知(共10篇)(共10篇)

1.关于夏季作息时间调整通知 篇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 、国家税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引导合理消费, 经国务院批准, 现将化妆品消费税政策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 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

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 (进口) 环节销售 (完税) 价格 (不含增值税) 在10元/毫升 (克) 或15元/片 (张) 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二、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2.关于夏季作息时间调整通知 篇二

一、调整范围

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人员范围为:2014年9月30日前已按规定办理离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离休人员,包括符合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区企业中1949年12月1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通知》(桂劳社字〔2001〕87号)和《关于印发〈贯彻桂劳社字〔2001〕87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桂劳社养险字〔2001〕35号)规定享受相应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退休人员(以下统称企业离休人员)。

二、调整标准

企业离休人员每月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省部级正职及以上1400元,省部级副职1140元,厅局级正职900元,厅局级副职730元,县处级正职570元,县处级副职480元,乡科级及以下400元。

在按以上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对1934年9月30日前出生的企业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对1934年10月1日至1939年9月30日期间出生的企业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三、经费来源

本次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组织实施

本次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对广大企业离休人员的深切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严格按文件规定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务必于2015年9月底前将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足额发放到企业离休人员手中,确保调整工作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并于2015年10月19日前将调整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连同《企业离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情况表》分别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报告。

3.夏季作息时间调整通知 篇三

夏季作息时间调整通知 篇1

根据《中共清远市委办公室、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现行作息制度的通知》(清委办〔20xx〕48号)精神,我市市直及各县(市、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含高等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夏季期间(4月1日至9月30日)办公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夏季作息时间调整通知 篇2

二、每周休息安排由星期二调整为星期日,市场业务人员在每周一至周四酌情安排调休。

三、中午12点至下午14点为用餐、午休时间。此时间段无特殊情况不得外出,若因公外出或有特殊情况的,须经公司领导批准;

四、午休时间内若个人手头上没有急需完成的`工作可以适当午休,如果有市场需求或者紧急的工作,必须以完成工作为前提,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以中午午休为由推卸工作,一经核实,公司将追究当事人及部门经理(主管)的责任;

五、市场各区域业务人员必须在每天销售高峰时段到岗,请各区域经理加强考勤监督工作,公司人事部将联合营销中心人员不定期至卖场抽查;

最后,请各部门(区域)根据调整后的作息时间合理安排工作,请全体员工严格遵守考勤制度!

特此通知!

夏季作息时间调整通知 篇3

各供应商:

根据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机关执行夏季作息时间的通知》,我司从20xx年7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执行夏季作息时间:

上午办公时间:8:00-12:00

下午办公时间:15:00-18:00

10月1日起恢复执行秋(冬)季作息时间,上午办公时间:8:00-12:00,下午办公时间:14:30-17:30,不再另行通知。

夏季作息时间调整通知 篇4

集团各部门:

根据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夏季高温作息时间的通知,集团公司决定,从20xx年7月11日(星期一)起,调整夏季高温作息时间,上午为8:00―11:30,下午为2:30―18:00。

在夏季高温期间,请各部门遵照作息时间,保证工作正常运转。

江苏天园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4.夏季作息时间调整通知 篇四

进入夏季后,我市天气炎热,为确保学生安全上下学,在保证完成国家规定的课程计划的前提下,兼顾家长意愿,教育局经研究决定,对全市中小学生作息时间作出调整。调整后,早到校时间普遍延后,晚放学时间尽量提前。

为了落实好中小学生作息时间,特提出如下要求:

1、各校接到通知后,马上在学生中进行宣传,做到人人皆知,不留死角。各校立即以致家长一封信的形式,将现行作息时间第一时间通知家长,争得家长的理解和支持,致家长一封信在每名学生和家长签字后,星期五(17日)早返校时必须反馈到学校。

2、各校要教育好教师特别是班主任不准以个人或班级的行为要求学生早到校或晚放学。教育局将于下周一开始对各校执行情况进行连续跟踪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教育网上通报。对拒不执行和执行不好的学校予以通报批评。

5.学校夏季作息时间调整通知 篇五

经研究决定,从5月9日(星期一)起执行夏季作息时间表,请全体师生员工互相告知,认真遵守,保证正常的工作秩序。

特此通知。

夏季作息时间表

(5月9日起执行)

起床: 06∶30

早操: 06∶40――07∶00

早餐: 07∶00――07∶20

预备铃: 07∶25

第一节: 07∶40――09∶00

第二节: 09∶15――10∶35

第三节: 10∶50――12∶10

午餐: 12∶20――13∶00

午休: 13∶00――14∶30

预备铃: 14∶45

第四节: 15∶00――16∶20

第五节: 16∶35――17∶55

晚餐: 18∶00――19∶00

第六节: 19∶40――21∶00

预备铃: 22∶50

晚熄灯: 23∶00

机关上班时间

上午:08∶00――12∶00

工间操:09∶30――10∶00

6.关于夏季作息时间调整通知 篇六

一、将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 1%提高到13%;将部分竹制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 1%。

二、取消红松子仁、部分农药产品、部分有机胂产品、紫杉醇及其制品、松香、白银、零号锌、部分涂料产品、部分电池产品、碳素阳极的出口退税。

三、执行时间

1.以上商品出口退税率调整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2.对涉及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凡企业在2008年8月1日之前已经签订出口合同且价格不能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2008年8月15日之前持合同文本到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经备案的出口合同,凡在2009年1月1日之前报关出口的,准予按调整前的退税率执行。逾期未能备案的以及2008年12月3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一律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上述出口合同是指:合同签订日期、商品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内容明确,经出口企业和外商双方代表签字确认或盖章,符合《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有效的书面出口合同,对不符合规定的合同一律不予备案。出口合同一经备案一律不得修改。

7.关于夏季作息时间调整通知 篇七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3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我省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加调整的人员范围和调整时间

我省201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时间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按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实行普遍调整,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再对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年满70周岁以上的高龄人员实行特殊调整(详见附表)。调整基本养老金中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1.按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时,按各档对应的调整额增加基本养老金。其中,调整后上一档的基本养老金低于下一档基本养老金调整后上限的,按下一档基本养老金调整后的上限确定。

2.按缴费年限调整时,缴费年限15年以下(含15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人员,按每满一年增加2元调整,累计缴费年限尾数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3.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对符合特殊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再按特殊调整标准调整。

4.按高级职称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范围,是指退休前按规定获得正高和副高(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资格,并被单位按规定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其中,对2000年12月3I目前退休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科技人员再适当增加倾斜力度。

5.按高龄调整基本养老金,高龄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12年12月31日(按照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

6.上述第4、5项特殊调整可合并累加。

三、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发[2010]29号、赣府厅发[2011]37号、38号文件有关规定,选择一次性缴费32500元至10000元参保的超过退休年龄人员不参加本《通知》第二条规定调整,其调整基本养老金标准按全省城镇企业月人均调整水平扣除中央财政月人均调待补助标准后的60%加上中央财政月人均调待补助标准执行,即每人每月127元的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四、按照本通知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凡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予以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解决,基金支付仍不足的,由当地政府通过加强扩面征缴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解决。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五、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审批程序:原则上由单位申报,主管部门汇总,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可直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养老保险数据库中增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

六、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有关政策仍按赣府厅发[2008]11号文件的原则执行。

七、按照原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垦办、省外事侨务办公室《关于江西省农垦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劳社养[2003]55号)规定参保的国有农垦企业退休人员按本《通知》规定调整。

八、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尽快将调增后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2013年4月20日

8.夏季工作时间调整通知 篇八

近期,正处于三伏高温季节,日照时间长,气温高,使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易疲劳、易中暑,易发生事故。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指示精神,结合本项目施工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现就夏季施工作业时间调整通知如下:

一、上午:5:30-9:30

下午:5:00-9:30

希各现场管理人员、各部门、各班组的负责人要切实加强夏季高温季节的安全生产管理,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扎扎实实地做好夏季高温季节安全生产工作。要周密部署,充分协调,合理安排作息时间。高温时间段尽量不安排高空和露天作业,尽量减少金属焊割和动火作业等热点较高的作业。

二、要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在施工现场必须提供足够的茶水或清凉饮料,配备防暑降温用品和急救药品,积极开展防暑降温与中暑急救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工人合理安排饮食,合理安排作息时间。

三、加强施工用电管理。要严防火灾事故。加强对施工现场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氧气瓶、乙炔瓶使用时必须有防高温、防日晒等措施。

四、认真开展夏季安全生产检查。重点对高处作业、施工用电、垂直运输机械的安全进行检查,切实抓好夏季“五防”(防雷、防电、防暑降温、防中毒、防火灾)工作。对存在重大隐患和违章作业的要坚决责令其停工整改,加大处罚力度,遏止重特大事故发生。

五、加强夏季后勤管理工作。后勤管理人员必须做好食堂、宿舍、卫生间、冲凉房等生活设施的卫生管理,定期消毒灭杀蚊蝇等“四害”,监督检查工人食堂必须采购新鲜食品,保证饮食卫生,杜绝食物中毒事故等原因而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另:作业时间调整再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XXXXXX项目部

9.关于夏季作息时间调整通知 篇九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 ( 局) 、林业厅 ( 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 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 ( 林业) 集团公司:

由占用征收林地的建设单位依法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是促进节约集约利用林地、培育和恢复森林植被、实现森林植被占补平衡的一项重要制度保障。2002 年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 财综 〔2002〕73 号) 以来, 各地不断加强和规范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 对推动植树造林、增加森林植被面积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各项建设工程对占用征收林地需求不断增加, 但其支付的补偿标准明显偏低, 无序占用、粗放利用林地问题突出, 减少的森林植被无法得到有效恢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要求, 为加快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 建立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约束机制, 确保森林植被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保障国家生态安全, 现就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制定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一) 合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限制无序占用、粗放使用林地。

( 二) 反映不同类型林地生态和经济价值, 合理补偿森林植被恢复成本。

( 三) 充分体现公益林、城市规划区林地的重要性和特殊性, 突出加强公益林和城市规划区林地的保护。

( 四) 保障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民生工程等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控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 五) 考虑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森林资源禀赋和恢复成本差异, 适应各地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工作需要。

( 六) 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考虑企业承受能力, 并建立定期评估和调整机制。

( 七) 体现公平公正原则, 对中央和地方企业不得实行歧视性征收标准。

二、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应当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征收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保护管理等费用进行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 一) 郁闭度0. 2 以上的乔木林地 ( 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 、竹林地、苗圃地, 每平方米不低于10 元; 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 每平方米不低于6 元; 宜林地, 每平方米不低于3 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在上述下限标准基础上, 结合本地实际情况, 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征收标准。

( 二) 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 按照第 ( 一) 款规定征收标准2 倍征收。

( 三) 城市规划区的林地, 按照第 ( 一) 、 ( 二) 款规定征收标准2 倍征收。

( 四) 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 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 按照第 ( 一) 、 ( 二) 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 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 按照第 ( 一) 、 ( 二) 款规定征收标准2 倍征收。

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 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电网、油气管网等建设项目。公共事业建设项目包括: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建设项目。经营性建设项目包括: 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建设项目。

三、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 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法律、法规规定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的, 从其规定。

四、加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管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确保及时、足额征缴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规定, 擅自减免或缓征森林植被恢复费, 不得自行改变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要向社会公开各类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及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情况, 提高透明度, 接受社会监督。上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坚决查处不按规定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的行为。

五、做好组织实施和宣传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工作, 加强组织领导, 周密部署, 协调配合, 抓好落实。要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等渠道, 加强森林植被恢复费政策宣传解读, 及时发布信息, 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统一思想、凝聚共识, 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10.关于调整冬季作息时间通知 篇十

各项目:

目前气候已渐入冬季,为确保人员休息充足,精力充沛,同时为了保障人员上下班出行安全,公司结合实际情况研究,现对调整冬季作息时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作息时间: 上班时间:08:00—12:00; 下班时间:14:00—18:00。

二、实行时间:2016年10月1日起。

三、其它要求:

(一)各人员要进一步牢固公司信念和持续保持高度积极的工作态度,杜绝作息时间调整后出现麻痹大意和纪律松散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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