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与政府职能

2024-07-13

环境保护与政府职能(共12篇)(共12篇)

1.环境保护与政府职能 篇一

农业环境监测的作用与职能分析

农业环境监测是我国农业环境保护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农业环境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农业环境监测为农业环境管理服务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标准,为政府的环境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对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重要意义.因而农业环境监测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投入,是政府行为,具有法定性、社会性和公益性.

作 者:江振岳 余萍  作者单位:茂名市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站,广东,茂名,525011 刊 名:农业环境与发展 英文刊名:AGRO-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 年,卷(期): 26(6) 分类号:X8 关键词:农业环境监测   政府行为   农业环境保护  

2.环境保护与政府职能 篇二

1.原则推断

在两方博弈当中, 由于政府尚未引入, 公众的地位是环境保护的受益群体.公众的策略行为表现为是否参与环境保护行动, 因为没有政府的加入和法律的保护, 参与环保活动会给参与者带来一定的成本, 同时也会给参与者带来一些收益, 特别是由于环境状况的改善将会带来更加健康的生活.此外, 根据实际情况, 本文还假设公众个体是不同质的, 这种不同质表现在博弈模型当中, 被简化为参与环保活动成本方面的成本有所差异, 这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他们参与环保活动的积极性.

在两方博弈中, 企业掌握了环境保护活动是否有效的决定权.将企业策略行为可以简单分为排污或者不排污.排污则环境恶化, 不排污则环境良好.对于企业而言, 排污节省了成本, 不排污则会增加企业的额外成本.在两方博弈中, 排污也会有一定的成本, 会受到公众的指责, 但是由于公众的影响很小, 因此对企业行为的约束力较小.

2.计算方法

在上述原则的基础上构建起来的两方博弈如表1, 2.

在博弈中, 高参与成本公众的参与成本比低成本者低5, 而不参与获得的利益是相同的.企业排污与不排污所获得的利益相差达到100.但是根据两个两方博弈的结构, 无论是高成本参与者还是低成本参与者, 在企业选择排污的情况之下, 两种参与者都将选择“不参与” (分别获得20>10, 30>20) ;如果企业选择不排污, 参与者仍将选择不参与.反观企业, 无论参与者如何选择, 都将选择排污, 因此 (不参与, 排污) 形成了一个纳什均衡, 也是博弈的最终结果.由此可见, 在政府尚未参与到博弈当中时, 公众单方面参与环保活动的成本较高, 而对企业的约束较弱, 企业将选择对环境进行破坏而不治理, 公众参与环保活动的积极性也较低.

二、政府的介入:企业、公众与政府之间的三方博弈

1.原则推理

将上述的两方博弈扩展为三方博弈, 加入政府的作用, 将会对博弈的结果带来影响.政府在此时的作用是通过行政和法律手段改变企业排污和公众参与环保活动的激励.简化到模型当中, 即一方面政府承担着约束企业行为的功能, 政府可以对企业治理污染的行为加以奖励, 对企业污染环境的行为加以惩罚, 甚至可以通过行政和法律手段强制关停企业;另一方面, 政府能够奖励环境保护行动, 增加参与者的收益、降低参与者的成本, 政府通过奖励环保活动参与者金钱等方式, 提升参与者的积极性.实施的方式可以根据环保活动的效果、公众是否参与等, 例如参与者只要参与就可以得到奖励, 或者只有当环境保护活动起到实际效果后才给予奖励, 等等.

2.数学建模与分析

为了简化分析, 本文设置政府奖励参与者的模式为只要参与就给予奖励a, 公众参与环保活动的成本服从 (0, c) 的均匀分布, 而企业环境污染将会增加的成本取决于参与环境保护的人数n和制定的罚款比例r (如表3) , 公众总人数为N.

从博弈的结果来看, 公众参与环保活动的行为选择取决于收益的高低, 即当奖励的金额大于成本时, 公众将选择参与环保;企业方面, 只有排污的收益低于不排污带来的收益, 才会选择不排污.综合上述两点, 可以得到:

而公众参与的人数undefined, 而企业是否排污则取决于rn是否大于100, 也就是undefined是否大于100, 在这一指标的决定方面, 政府给予的奖励力度与不同公众的成本差异之比、公众的总人数和对企业排污惩罚的力度是决定最后环保效果的因素.

三、结 语

3.地方政府环境监管的失衡与平衡 篇三

关键词:地方政府;环境监管;失衡;环境保护

中图分类号:D63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11)01-0005-04

收稿日期:2010-09-28

作者简介:赵静(1976—),女,辽宁抚顺人,大庆师范学院法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环境法;段志辉(1975—),男,内蒙古人,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助理审判员。

基金项目:本文系黑龙江省教育厅基金项目“环境行政执法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1534001。

一、对环境事故频发的反思

2010年7月3日,福建省紫金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铜矿湿法厂发生铜酸水渗漏事故。9100立方米的污水顺着排洪涵洞流入汀江,导致汀江部分河段污染及大量网箱养鱼死亡。据初步统计,汀江流域仅棉花滩库区死鱼和鱼中毒约达378万斤,而引起公众普遍质疑的是这起污染事件实际发生在7月3日,9天后即7月12日才向公众公开披露。事件披露后,紫金矿业又曝出“封口门”,将此次污水泄露事件再次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

2010年7月16日18时20分左右,大连新港至中石油大连保税油库输油管线在油轮卸油作业时发生闪爆,引发管线内原油起火,致1500吨油入海。大连新港输油管线爆炸起火事故已造成附近海域50平方公里的海面污染。

2010年8月,陕西凤翔县“血铅事件”造成615名儿童血铅超标,其中166名儿童中、重度铅中毒。宝鸡市环保部门公布调查结论,一方面认定这次儿童血铅超标是由东岭冶炼公司造成的,一方面认定东岭冶炼公司废水、废气、固水淬渣排放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由此出现了“排污达标、血铅超标”之怪象。

这几起污染事件看似突发事件,其实不然,它是环保方面存在问题的一个集中爆发。究其根源在于地方政府的环境监管失衡导致了企业的违法行为,最终造成了以破坏环境为代价的严重后果。因此,明确地方政府的环境监管职责,分析监管失衡的深层次原因,通过地方政府对环境的监管解决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二者之间的矛盾,具有理论和实践的双重价值。

二、地方政府环境监管职责的基本内涵及功能

(一)地方政府环境监管职责的基本内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所谓负责就是要执行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和政策,做好环境监管。

地方政府环境监管职责是指地方政府作为环境资源的管理者,有权对本行政区域环境利用行为进行监督、管理,预防环境违法事件的发生,处理环境违法行为。

(二)地方政府环境监管的功能

⒈协调本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环境利益和经济利益、社会利益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因此,解决环境问题不能孤立地考虑环境利益而忽视对三者的协调。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利益协调、政策制定、产业引导、市场培育、经济刺激、提供服务、分配资源等监管方式协调本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⒉对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进行预先控制。环境污染和破坏一经产生,往往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无法消除,甚至再也无法恢复,所以,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的原则,对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进行预先控制。而政府对环境的监管在某种程度上能预先控制污染行为和破坏环境行为的发生,这样,在某种程度上能将损失减至最低程度。

⒊保护公众的环境权益,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环境权是公众有在适宜的环境中生存的权利。随着经济和工业的发展,公众的环境权益日益受到威胁,如果政府环境监管不当,公众自身环境权益受到损害而又无法通过正当途径予以解决,他们的环境诉求不受关注或无法实现,公众就会通过群体性事件这样极端的方式向政府施压以维护自己的环境权益。因此,政府的有效环境监管是解决问题的良策。

三、地方政府环境监管失衡的原因分析

(一)环境监管体制不健全

在当前形势下,健全环境监管体制是加强环境监管、严格环境执法的前提和基础。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分级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难以为强化环境监管提供有力的体制保障。在这种监管体制下,作为环保法律主要执行者的环保局不过是隶属于地方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其执法行为只能服从或服务于“经济建设”中心和“经济发展”大局,特别是当环境保护与经济增长相冲突的时候更当如此。而环保部门设在政府之中,财政和人事任免上均掣肘于地方政府,利益驱动及权大于法的现实环境常常会使某些地方政府主动放弃监管职能,而环保部门基于现行体制也往往无能为力。

(二)传统政绩考核观的局限

以往我们考察地方干部的政绩往往单纯根据GDP。正如国家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潘岳所说的:“这样的核算体系是以市场化的产出来衡量经济发展的。在这样一个体系中,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都是免费商品,其耗减和环境质量的下降不但不会减少GDP,治理污染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收益反而计入GDP,污染也成为了GDP增长点。”用单一的GDP核算体系来考察地方领导干部的政绩,会使决策者通过对自然资源的过度消耗来获得经济的高速增长,在这种GDP冲动下,对环境问题、生态问题、资源问题的考量就会成为奢谈,当地监管部门就会形同虚设。当然,造成地方政府在环保监管上和对监管者的监管上的集体失灵也就不足为奇了,而监管失灵的结局可能就是换来“带血的GDP”。

(三)环保问责制度流于形式,难以落实

早在2006年2月,监察部和原国家环保总局就出台了首个环境问责制度——《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拒不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等行为的,将受到警告、记过乃至降级、撤职等处分。但问责执行的情况却并不尽如人意,这个戴在地方政府环境监管部门头上的环境问责的“紧箍咒”并没有发挥其根本作用,使得地方政府的环境监管不免流于形式。

具体表现为没有一个有效的环保问责监督机制,没有一个明确的环保问责标准,问责程序缺乏可操作性。当出现环境问题需要追究政府相应领导者责任时,如何追究,是否追究都没有相应的公众来监督,最终大责小问,小责不问,使环保问责失去了权威性和震慑力,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四)环境保护基本制度没有得到根本落实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20多个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了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征收排污费、许可证制度以及突发性环境事件报告及处理等法律制度,但遗憾的是这些现有制度对新出现的环境问题似乎束手无策。究其原因,就在于现有制度没有真正落实到位。比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如果运用得当,可以使开发决策活动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减至最低程度,可以防止对环境造成更大的破坏。但在实践中,地方政府往往出于对当地经济利益的考虑,放宽环境影响评价的门槛,只做形式上的评价甚至根本不评价,最终导致环境质量下降,环境问题频出。再如突发性事件的报告和处理制度,如果严格按此制度的要求做,能够使环境污染和破坏的程度降到最低,但在实践中,这些制度往往得不到落实,这不能不说是地方政府环境监管失衡所致的“毒瘤”。

(五)环保部门的执法权限欠缺,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不够

在我国,环保部门并没有直接的强制执行权,面对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不能直接向违法企业举起“杀威棒”,而只能求助于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另外,法律规定的环保部门仅有的处罚权常常限于罚款,而在面对违法行为时力度又偏小,如同隔靴搔痒;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相较于违法企业从违法行为中的获利而言,如同九牛一毛, “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尴尬局面常因此而产生。

以上种种情况从不同层面反映了地方政府环境监管的失衡甚或不力的状况。地方政府环境监管的失灵,一方面折射出我国环境法律执行不力的软肋,另一方面凸显了我国在应对环境问题时的疲态。从长远看来,如果不从根本上解决地方政府环境监管失衡问题,不但会使我国的环境问题越发严重,还会导致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危机,最终影响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所以,完善地方政府的环境监管职责,从根本上解决监管失灵问题,已经刻不容缓。

四、完善地方政府环境监管职责的对策

(一)改革地方政府环境监管体制

建立以环保组织等社会组织监管为主导、政府监管为引导、公众监督为补充的环境监管体制。首先,建议改革政府监管模式,摒弃政府大包大揽,无所不至,将一些能由社会组织自行处理的监管职责交还给社会。比如交还给环保组织处理,而由政府承担引导职能。一方面,环保组织对环境的变化最敏感,最关注,由这样的社会组织承担监管职责,环境不会受到较大的破坏;另一方面,又避免了政府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的现象。其次,由于地方政府是地方发展的规划者、统领者,所以地方政府不能对环境监管放任不管,而是要强化地方政府的环境保护理念,发挥政府的引导、协调和适度干预的职能。另外,在政府改革中引入竞争机制,对因政府监管行为而致的环境改善和成本节约进行奖励,反之,则实行惩戒。实行激励与约束并行的政策,以改善政府被动消极的环境监管局面也不失为有效之举。再次,公众的监督应是加强地方政府环境监管不可忽视的环节。公众参与环境监管,可以有效制约行政权力,保证公众对政府行为的监督,保证权利救济的有效实现,体现最大限度的公众利益。所以,应从公众参与环境监管的方式、时机、程序、范围、效力、制度保障等角度规范公众参与环境监管,将环境监管真正落到实处。另外,由于现行地方政府环保部门仅是地方政府的职能部门,其行政权、财权、人事任免权等均不能独立于地方政府,在环境监管上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所以,应尽快改革环保部门的监管体制为中央垂直监管,建立独立于地方管辖的区域环保督查机构,强化对地方政府的监督,打破地方政府对环保部门的不当制约,让环保部门真正实现环保职能。

(二)将环保政绩考核真正落实到位

长久以来,我国考核领导干部的一个标准就是干部在任时的政绩,而政绩的最好体现都固定于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推动和促进上,因此导致了地方政府尤其是其行政首长忽略长期潜在的环境利益而追求短期的、明显的经济利益的后果,这样的负面影响造成了对经济的过度关注和对环保的忽视,而急功近利片面追求经济增长指标的政绩观导致的后果是使法治环境遭到破坏,最终损害的是人民群众的利益。忽视了环保的经济发展注定是不完全的发展,其必将因环境虚数而抵消经济发展的上升空间,长此以往,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将成为人们的奢望。所以,环保政绩考核就被推到了前台,成为解决问题的良策。但是,目前的环保政绩考核还只停留在口号的层面,如何考核,遵循什么标准、什么尺度、什么程序,考核的结果如何与干部个人发展挂钩都需要时间和实践的检验。因此,要想真正将环保政绩考核落实到位,建议应该自上至下全面启动“绿色”政绩考核,明确各级政府必须达到的刚性指标,完不成指标就应视作考核不及格,将考核结果与干部的薪酬、福利和升迁挂钩。只有在这样的考核压力下,环境监管才能发挥真正的作用,而不至沦为纸上谈兵。

(三)追究政府环保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我国《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地方政府要对本辖区内的环境质量负责。这也就意味着保护地方环境不被污染是各地方政府的法定职责。从不断发生的环境违法案件来看,有些地方政府不但没有履行法定“监护”职责,相反还频频充当违法企业的保护人。在新近出现的太湖蓝藻事件、紫金矿业污水溢出污染事件中,地方政府要么为违法企业充当保护人,要么在应履行监管职责时消极不作为,这也正是环境污染案件不能从根本上得到遏制的一个重要原因。

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因此,完善地方政府环境监管职责,必须加强对政府权力的监督和制约,通过完善行政程序和内外环境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自律和他律双重监督的作用,用法律责任规范政府行为。笔者认为,落实责任追究机制,具体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解决:

⒈内部监督。 在完善相应环境立法的前提下,在政府内部建立一个强大、权威、独立的环境监督管理机构至关重要,它不但可以监督政府的行为,而且可以对政府的环境行政违法行为实施有力的制裁;同时自己监督自己,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还可以在公众面前维护政府环境管理者和公众服务者的权威及形象。

⒉外部监督。主要是通过环保组织、舆论媒体、社会公众等途径监督政府的行为,对错误的行为及时通过各种渠道反映给政府相关部门,及早纠正政府对环境不利的行为。由于政府是推动环保进展的第一责任人,因此,在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时,理应追究地方政府环保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但目前我国关于如何追究政府环保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还欠缺法律规定,没有明确的问责标准、问责程序甚至问责体系,缺乏公众监督。脱离了监督的权力将是可怕的权力,具有摧毁一切的力量。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司法解释,对如何追究地方政府第一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提出具体、明确的司法指导意见。

(四)建立绿色GDP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

绿色GDP是一种新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它把经济活动过程中的资源环境因素反映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在过去的20多年里,我国GDP年均增长9.5%,但利用单一GDP来衡量经济发展,负面效应很明显。据多年计算的平均结果显示,在我国的GDP增长中,至少有18%是靠资源和环境的“透支”实现的。绿色GDP核算将自然资源耗减、环境污染与生态恶化造成的经济损失货币化,在检验社会生产力发展得失的同时,检验自然生产力的消长,可以督促决策者从根本上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解决资源、环境与经济相互制约的问题,构建与环境和谐的新经济体系。

可以说,绿色GDP是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处理经济增长、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三者关系的一个综合、全面的指标,具有引导社会经济发展不但注重眼前效益、更追求长远利益的导向作用。绿色GDP核算体系的建立将为环保政绩考核提供科学依据,绿色GDP核算体系建立后,一旦出现环境污染就可以顺理成章地问责官员的行政责任。因此,绿色GDP核算体系的建立,能够极大地提高政府环境监管的实效性。但建立绿色GDP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是一项开创性的工作,在世界上还没有成功的经验可以借鉴,因此,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五)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制度

我国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许可证、三同时、公众参与制度等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但综观我国环境保护现状,松花江污染事件、大连海域油管爆炸、紫金矿业污水溢出污染、湖南砷污染事件、陕西凤翔血铅事件、太湖蓝藻爆发事件等各地频出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无一不说明我国地方政府环境监管责任的缺失,其中,我国的环境法律基本制度没有得到落实不能不说是监管失守的一个深层次原因。因此,将现有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落实到位十分必要。具体涉及如下制度:

⒈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我国环境法律体系中贯彻预防为主原则的制度,是各国为协调和开发利用环境与资源活动中存在的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之争而确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可以让政府的环境决策更加科学和民主,可以保证政府以及企业对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行为的正当性,预防可能产生的环境风险。综观前述提到的几起环境污染事件,如果政府在开发利用环境资源之前,真正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要求进行充分论证,也许污染事件就不会发生。我国在2002年已经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因此,根据该法的规定,在实施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开发决策活动之前,贯彻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⒉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环境信息公开,就是在政府作出环境规划和利用行为前,应向公众公开相应的环境信息,给予公众以知情权,以实现环境决策的民主化和法制化。“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通过环境信息公开可以给违规者造成舆论压力,可以规范政府的环境利用行为,控制政府行政权力的不当行使。从某种程度上看,执行该制度,能够保证政府的环境监管行为更加有的放矢。具体可以通过公开审批程序、公布企业环境行为、公示建设项目、公布污染治理情况、举行“环评”听证等环境信息公开化工作,使公众了解环境信息。

⒊许可证制度。从西方国家的管理经验来看,许可证制度是环境管理的关键环节。政府部门通过对许可证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确保环境法律的执行,这是政府环境监管的最好体现。因为实施许可证制度便于把影响环境的各种开发、建设、排污活动纳入国家统一管理的轨道,把各种影响环境的排污活动严格限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使国家能够有效地进行环境管理;便于主管机关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灵活的管理方法,规定具体的限制条件和特殊要求,也能使主管部门及时掌握各方面情况,制止不当的开发规划行为;便于企业加强管理,改进技术和工艺;便于群众参与环境管理,对损害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李挚萍教授认为,许可证之所以可以作为管理的核心制度,基于其下列特性: 一是许可证制度具有强制性,二是许可证具有垄断性,三是许可证可以实行总量控制,四是许可证制度可以实行针对性管理。 因此,将许可证制度作为环境监管的核心,能有效发挥其作用。

完善地方政府的环境监管职责,政府还需要在相应层面上作出努力,而企业的合作和公众的监督也是不可或缺的。也就是说,只有国家、企业、公众共同努力,才能使环境监管职责真正落实到位,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6-09-08/content_5063570.htm[EB/OL].

[2]金瑞林主编.环境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3]李挚萍著.环境法的新发展——管制与民主之互动[M].人民法院学出版社,2006.

4.环境保护与政府职能 篇四

第一篇:支行长的角色定位与转换

1.银行的六项经营指标 2.支行长的角色定位与职责

3.三个经营表格:损益表/客户表/组织结构 4.体认接任网点公司业务营销管理的使命与目标 5.工作的转变 – 重新分配时间

第二篇:支行网点经营环境分析与营销战略规划实务

1.营销战略的宏观框架 2.经营环境的竞争力分析 3.市场细分与目标客群 4.网点经营战略与营销计划制定 5.与绩效目标结合的营销战略 第三篇:以顾问式整合营销拓展之公司业务

1.需求导向而非产品导向 2.消费者购买行为分析 3.影响需求的顾问式营销步骤 4.公司资金流管理的风险与商机 5.企业财务结构与运营解析 6.对公客户产品组合营销个案研讨 第四篇:支行网点运营管理与零售业务整合营销

1.网点运营由外而内的营销管理

2.推式营销-场外营销与渠道管理

-持续成长性的个人贷款业务营销实务理财协同营销实务 4.客户抱怨与危机管理 5.客户关系管理与经营 第五篇:公私联营与网点全员营销

1.对公与对私业务经营模式差异 2.公私联营经营矩阵 3.从对公业务出发拓展营销

-以公带私经营模式以私带公经营模式 5.公私联营全员营销管理实务 6.公私联营案例研讨

第六篇:营销过程与绩效达成管理实务

一、客户成功营销步骤

1.目标产业与经营客群 2.拜访企业客户前准备工作

3.接触企业客户的沟通技巧与访谈重点

4.挖掘与影响企业客户需求的访谈术 5.成功展示金融品的话术设计

6.消除企业客户疑虑转为成功销售的商机 7.促进成交的致胜关键

8.对公业务贷后管理与持续服务企业创造价值

二、支行网点的营销管理

1.营销步骤管理流程与追踪表单

2.营销量、成案率与实质收益贡献的管理 3.客户经理营销动能评估模式

三、支行网点绩效管理

1.营销团队绩效指针与目标管理 2.绩效目标的设定与执行

5.环境保护与政府职能 篇五

市政府:

2017年,我局紧紧围绕“生态领先、特色发展”的目标定位,以《法治政府建设纲要(2015-2020)》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镇江市2017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要点》,坚持依法行政,深化环境污染治理,强化环境执法监管,较好地完成了全年工作任务。根据《关于报送2017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情况报告的通知》(镇依法办[2017] 18号),现将我局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科学决策,着力提升环境质量

我局今年继续贯彻落实《关于印发《中共镇江市环境保护局委员会关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镇环党[2016] 24号),完善依法行政配套制度和深化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各级环保部门坚持把制度建设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环保的重中之重,建立健全依法行政的长效机制。

今年是263行动的首战年,也是大气、水、固废等污染防治的攻坚年。截至12月17日,我市PM2.5浓度为53.2微克/立方米,比2013年同期削减23.7%,达到国家“大气十条”考核削减20%的目标;空气优良天数比例为65%。截止11月底,国考断面Ⅲ类以上比例100%、省考断面Ⅲ类以上比例80%,均超过省下达目标的20个百分点以上。煤炭消费总量同比减少33.16万吨,同比下降1.75%,扭转了“只升不降”的增长势头。48项太湖治理工程完成22项,15个太湖流域重点考核断面有13个达标,水质达标率为86.7%,已经达到全年目标。建成生活垃圾分类治理示范小区21个,完成全年任务的75%,城市建成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设施覆盖率达到26.4%,句容垃圾焚烧发电厂点火运行。4条黑臭水体治理均按序时推进。《镇江市畜禽养殖布局调整优化方案》制定出台,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创建工作全面完成。削减危废库存量1.23万吨,较2016年削减20.7%;新增危废处置能力4.9万吨,总处置能力达到27.34万吨,基本满足了我市固体废物处置需求。

二、参与立法,引领推动环境保护

十九大报告指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我局作为《镇江市长江岸线资源保护管理条例》成员单位,我局高度重视,配合做好相关立法工作。从起草小组讨论会到征求意见稿再到草案多次修改,局法规处全面负责,各业务处室共同配合,多次参加讨论,不断补充相关文件资料,为地方立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支持。

12月20日,我局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法制办等11家单位。参加了检察院召开的公益诉讼工作联席会议,就如何加强检察机关与各单位的协调联动,形成全市公益保护合力进行商讨交流。我局表示将进一步强化与各级检察机关的良性互动、沟通协作,同时“谁污染谁治理”的策略从专业角度为行政机关近一步做好公益诉讼工作指明了方向。

此外,我局还办理了“镇江市环境公益诉讼资金财政专户”的设立事宜,为《镇江市环境公益诉讼资金管理办法(建议稿)》《镇江市快递管理办法(草案)》《江苏省水域治安管理条例(草案)》《镇江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镇江市政府部门涉企信息轨迹公式工作实施方案》《镇江市城乡供水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 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决定(草案)》等十七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提出了修改意见。

三、规范执法,加大环境执法力度

(一)更大力度促进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透明 一是严格执行环境信息公开规定。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能主动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能主动表明身份,接受社会监督。加强事前公开,在局门户网站公开环境行政许可流程、服务指南,提供材料下载,方便群众办事。规范事后公开,在局门户网站设立“镇江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明确责任人,按要求全面公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在局门户网站设立“环境违法行为曝光台”,曝光环境违法行为及其查处情况,公开市及辖市区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信息。二是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根据省环保厅部署,要求环境执法人员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时应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记录方式包括文字、音像、电子数据等。推行环保移动执法平台,今年,所有的环境现场执法必须使用移动执法系统,所有用于行政处罚案件的环境执法调查取证材料均应从移动执法系统产生。及时填报“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系统”,满足全省环境执法大练兵要求。

三是做好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明确法制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法制审核工作,重视发挥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对遇到的疑难问题及时向法律顾问请教,请其出具书面意见。目前,我局所有的行政处罚案件均需进行法制审核,有明确的审核流程、时限和具体审核内容。在法制审核过程中能牢固树立依法办事意识,对于执法行为不规范,处罚证据不充分的案件不予行政处罚。在审核过程中能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疑难复杂案件注意听取法律顾问意见,确保行政处罚案件质量。实施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试点期间,我局无行政复议案件,去年同期行政复议案件一件。

(二)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着力打好污染攻坚战 一是加强日常监管,大力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根据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组织环境执法大练兵活动,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砖瓦行业、长江经济带、打击固体废物非法转移等专项执法行动,积极参加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和太湖安全度夏交叉执法检查,获得环保部“每周一星”表彰。截止11月底,累计出动环境执法人员21141人次,检查企业8103厂次,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共287起,同比增长17.6%,建议处罚金额2030.3万元,同比增长50.7%。

二是深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联动。使用新《环保法》及配套办法查处案件194件,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16件、犯罪嫌疑人19名。市、辖市区两级各重点督办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形成更大的威慑。加大生态环境类案件查处力度,积极协助环保公益组织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三是大力推进污染防治。今年全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项目330项,全市火电机组实现超低排放改造全覆盖,改造后的排放强度比原来削减90%,达到燃气排放标准。制定下发《镇江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对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进行了空间位置遥感核实,开展农业用地土壤污染详查,开展搬迁关闭企业遗留地块排查,原江南化工厂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修复项目和句容市宝华镇原凯美科瑞亚化工有限公司污染地块修复项目正在有序推进中。

2017年我局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会一次,由市局分管局长作听证主持人。实行行政首长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我局今年有行政应诉案件1件,局领导亲自出庭应诉。我局通过环境行政复议做好环保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今年主办行政复议案件两件,决定不予受理1件,决定终止1件。

四、规范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我局不断强化环境管理机制创新,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取消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试生产审批,取消项目环境监测服务收费。进一步完善全市固体废物网上申报系统,全市304家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纳入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进行重点监管。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累计开展交易71次。全市40多家企业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核发火电、造纸等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131张,新区一家企业获发全国首张电镀工业企业排污许可证。

我局在市信用办的指导下,全面开展了环保系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并在制度建设、诚信宣传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提升。年初,我局针对下属7个辖市区印发了《2017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任务书》。要求系统内各单位、各部门做好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工作,及时公开评价结果。2016国控(省控)参评企业共58家,其中绿色17家,蓝色31家,黄色5家,红色3家,黑色2家;非国控参评企业共1071家,其中绿色302家,蓝色687家,黄色46家,红色30家,黑色6家。

我局高度重视信用制度建设工作,把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工作作为重要环境管理手段,对评为绿色、蓝色等级的企业,依照规定采取鼓励性措施。建立与其他有关部门的信用信息共享及失信联动惩戒机制,镇江银行业对于绿色和蓝色企业实施信贷倾斜政策,做到信贷规模优先、贷款利率优惠,对于黄色和红色企业采取督促整改、压缩信贷规模措施,严禁对黑色企业进行授信贷款。

5月10日,环保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来我市调研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工作情况以及企业环境信用为依据的绿色信贷机制,市环保局、市信用办、市银监局、工行镇江分行共同参加了本次座谈。研究中心对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在促进企业加强环保管理方面发挥的作用给予了高度评价。

此外,为推动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在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质等级评定等工作中广泛应用,促进企业主动提升环保信用等级,今年我局向省厅报送信用申请两份,同意修复一份。我局还积极配合环保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完成了两次企业环保信用评价调查。

五、增强观念,推进法治环境建设

局领导将学法用法作为局党委学习中心组集中学习例会的重要内容,研究和部署学法用法工作。局机关干部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学习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镇江市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实施方案》、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多部新出台的法律法规,领会精神实质,不断强化全市环保系统的依法行政意识和水平。

2017年,我局统一订购了《公务员以案释法读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释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释义》等普法教材,使普法内容适应新的形势,满足各处室工作人员的学法需求。开展环保业务知识精细学习活动,定期组织开展业务知识专题培训,举办环保大讲堂2次、组织市级层面专题业务培训10次,参加环保部、省环保厅组织的培训30人次。

今年我局以“6·5”世界环境日和“12·4”国家宪法日为普法载体,着力培育法治文化。发动 “江苏大学绿领巾 走进学府路小学宣传环保法律知识”、“宪法宣誓”等系列活动,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媒的作用,及时报道党和国家环保政策措施,宣传我市环保工作中的新进展新经验,加大微博、微信、移动终端等新媒体建设和应用力度,发布“环保普法”、“我问你答”等话题,及时宣传国家新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标准、规定。努力构建多层次、立体化、全方位的普法宣传网络,提高广大群众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知晓度。

12月26日上午,为进一步加大宣传和贯彻力度,环保部与全国人大环资委、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视频座谈会。我局作为镇江市分会场的组织单位,邀请市人大、法制办、发改委、经信委、公安局等相关部门领导共同参会学习。

2017年,我局在推进依法行政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但对照法治政府建设要求还存在明显差距,主要表现为,对法治政府建设的规定学习贯彻不够全面及时深入,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创新力度还不够等。2018年,我局将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镇江市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实施方案》,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法治政府建设各方面,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保护,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为建设美丽中国美丽镇江作出应有贡献!特此报告。

6.环境保护与政府职能 篇六

“一个政府最大的责任,就是保护人的生命安全。”环境问题事关人类生存,加强环境的治理和预防,政府要起到关键性作用,履行好政府职责,这是由环境问题的广泛性、公共性和长期性特征决定的。广泛性意味着环境保护与人类的关系十分密切,任何人无论高低贫富都享受着平等的公共环境服务;公共性则是指环境资源是公众一起享有的,倘若遭到破坏,损失的亦是公众、国家乃至国际的社会公共利益;而环境保护也要立足于长远,其长期性决定了需要政府加强环境公共管理,从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

对于政府来说,治理环境问题要采取“两手抓”的原则与方法。就国内而言,政府要做好三个层面的工作。第一,必须健全相关法律机制,整合、完善现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让环境管理在立法与执法方面得到保证;第二,要加强环保部门的监管力度,提高国家环境监测、信息、科技、宣教和综合评估的能力,同时其独立执法能力和执法效率也要有所突破和发展;第三,要做好充分的环境保护宣传工作,利用网络、媒体、杂志等平台的丰富性和大众性,向公民普及环保知识,宣传环保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呼吁公众积极参与这一公益行动,使其从思想上和行动上支持、践行环保。

环境问题无国界,在做好国内工作的同时,环境保护也需要世界各国的共同参与,因此政府要处理好对外事宜。要加强各国间的交流与协作,达成环保共识,以求共同行动;要参与定期召开的国际环境会议,分享先进的环保经验与技术,在公平原则基础上担起本国应尽的责任;要积极促进国际环保规则的制定,并依据各国实际情况使之尽快落实;各国之间要互帮互助,共同努力解决环境危机这一问题。

7.环境保护与政府职能 篇七

随着我国环境污染日益加剧,政府对企业的环境规制强度也日趋增强。企业所采取的环境行为必然受到政府环境规制强度变化的影响,而政府的环境行为也必然以企业的策略为依据,因而双方的策略选择无疑成为学者们关注的课题。王冬梅等(2004)分析了环境保护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四种博弈关系[1]。罗丽艳(2007)运用重复博弈的“囚徒困境”模型分析了人与自然间的无限次重复博弈关系,指出了合作的可能性[2]。

本文以政府环境规制决策和企业环保行为来分别反映两者的环境行为,通过研究环境规制强度动态调整条件下政府与企业环境行为的重复博弈问题,分析政府与企业环境行为的均衡策略,从而为政府政策选择与企业环保决策提供理论参考。

一、基于环境规制强度的政府与企业环境行为的一次博弈分析

假设政府和企业分别为一个博弈参与人,两者都有两种策略选择:政府(完全规制,不完全规制),企业(积极环保,消极环保)。两者收益不仅与自身的策略选择相关,还与对方的策略选择相关。通过建立政府与企业环境行为的博弈树来对双方一次阶段博弈进行分析。

在政府与企业环境行为的博弈中,企业积极环保,政府纯收益Pg=G(si)+Me(si)-Cg(si),企业消极环保,政府纯收益Pg=G(si)-Ne(si)-Cg(si);政府不完全规制,企业纯收益Pe=Ej(si)+Mg(si)-Cej(si),政府完全规制,企业纯收益Pe=Ej(si)-Ng(si)-Cej(si)。其中,si(i=1,2)为政府环境规制强度,且s1<s2;G为政府采取相关环境政策的独立收益;E为企业采取相关环境行为的独立收益;Mg(Mg>0)为政府采取不完全环境规制政策对企业的正效应收益;Ng(Ng>0)为政府采取完全环境规制政策对企业的负效应收益;Me(Me>0)为企业采取积极环境行为对政府的正效应收益;Ne(Ne>0)为企业采取消极环境行为对政府的负效应收益;Cg为政府执行环境政策的成本;Ce为企业采取环境行为的成本。政企环境行为博弈的扩展形为图1 所示。

在博弈过程中,政府与企业都明确自身和对方的收益情况,也都能观察到对方的策略选择,因此,利用逆推归纳法来分析各阶段博弈过程。下面首先对第二阶段企业环境行为策略选择进行分析。

企业已知政府选择的策略为不完全规制,其对应的环境规制强度为s1,则:

根据理性博弈方的决策原则可知,当

即时,企业会选择积极环保策略,否则将选择机会主义策略。

企业已知政府选择的策略为完全规制,其对应的环境规制强度为s2,则:

即时,企业为了生存会选择推诿行为,否则企业将响应政府的强环境规制政策,选择积极环保行为策略。

根据上述分析可知,当企业已知政府的策略选择情况时,在相应环境规制强度下,企业总收益的差值大于成本的差值时,企业会选择积极环保策略,否则会选择消极环保策略。

下面分析第一阶段的博弈过程,此时,设ΔE(s)>ΔC(es),即企业选择积极环保策略。

令,当

即时,政府会选择不完全规制策略,否则将会选择完全规制策略。

设,即企业选择消极环保策略。

即时,政府会选择不完全规制策略,否则将会选择完全规制策略。

综上,当政府已知企业的策略选择情况时,在相应环境规制强度下,政府总收益的差值大于成本的差值时,政府会选择不完全规制策略;否则会选择完全规制策略。

由政企环境行为一次阶段博弈可知,博弈双方具有纯策略纳什均衡,但纳什均衡受总收益和成本的变化趋势的影响,因此,政企环境行为一次阶段动态博弈不存在唯一固定的纯策略纳什均衡,不是帕累托最优策略,而(不完全规制,积极环保)应是政企环境行为博弈的帕累托改进策略。

二、政府与企业间的重复博弈模型

在政府与企业环境行为的博弈中,参与主体均为有限理性,意味着政府环境规制强度的选择具有长期性,是重复博弈过程,往往不可能一开始就找到最优策略,需要参与主体不断学习[3]。

重复博弈分为有限次重复博弈和无限次重复博弈,在重复博弈中,博弈方考虑的不是现在本阶段的博弈,而是整个博弈的总体收益情况[4]。由于资金具有不同的时间价值,就要考虑收益的时间价值问题,因此,引入收益折算的贴现因子 δ[5]。设在一无限次重复博弈中,某博弈方的阶段得益为 π1,π2,…πt,将各阶段得益折算到当前阶段所得到的总得益为[6]:

在重复博弈中,还存在一种严厉的惩戒机制,冷酷策略就是经典的惩戒机制之一。根据冷酷战略,在政企环境行为重复博弈过程中,双方都能够观察到自己和对方的博弈历史,双方的收益就是各阶段收益折算到当前的贴现值之和[7]。设政府和企业的贴现因子都为 δ,Ve表示企业积极环保时无限次重复博弈的贴现值,Vs表示企业消极环保时无限次重复博弈的贴现值,并假设政府开始选择不完全规制策略,且一旦企业选择消极环保策略,政府将会永远选择完全规制策略。则有:

假设企业选择消极环保,政府在察觉到企业的消极环境行为后,采取惩戒机制,且会永远选择完全规制。

则有:

则当Ve>Vs时,即

设,得

,此时积极环保是企业最优策略选择。根据上述分析可知,当企业采取相应的环境行为,并对自身未来的收益有较高的预期,即时,企业会选择积极环保策略,不会因为短期利益而与政府环境政策相悖,从而牺牲自身持续发展的保障;而当时,企业预测到自身未来没有更大的发展,甚至不能生存延续,不会害怕政府的惩戒,也不会顾忌企业的形象及社会责任,将会选择推诿策略,从而争取可得的短期利益。

因此,在惩戒机制下,当时,政府不完全规制,企业积极环保就是重复博弈G(∞)唯一的纯策略纳什均衡。同理,在企业首先选择积极环保策略的情形下,当时,政府对未来的收益预期较高,会选择不完全规制策略。

三、结论

在一次阶段博弈中,博弈双方具有纯策略纳什均衡,但纳什均衡受总收益和成本的变化趋势的影响,因此,政企环境行为博弈不存在唯一固定的纯策略纳什均衡,但博弈中的机会主义行为不可避免。在政企环境行为无限次重复博弈中,由于惩戒机制的存在,博弈双方都会权衡长期利益,从而避免机会主义行为,最终政企博弈双方达成唯一的纯策略纳什均衡,即(不完全规制,积极环保)。

参考文献

[1]王冬梅,李万庆.博弈论在环境保护中的应用[J].城市环境与城市生态,2004,17(5):45-47.

[2]罗丽艳.循环经济:人与自然重复博弈烦人合作解[J].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2007,(1):18-22.

[3]李建斌,刘杨.重复博弈视角下地企业环保行为规制[J].山东社会科学,2009,162(2):64-67.

[4]谢识予.经济博弈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

[5]胡元林,陈怡秀.环境规制对企业行为的影响[J].经济纵横,2014,(7):51-54.

[6]张倩,曲世友.环境规制下政府与企业环境行为的动态博弈与最优策略研究[J].预测,2013,(4):35-40.

8.环境保护与政府职能 篇八

【关键词】跨区域环境治理;地方政府;合作

我国的经济在科学技术和信息技术不断革新的大环境下得到了充分的发展,但与此同时,相对也产生了一系列的环境问题,因此环境的保护与治理是我国当前面临的最亟待解决的问题,那么如何将我国的区域环境治理体系进一步推广并完善,就成了我国以生态文明建设为核心的环境保护之路上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同时这一问题的解决还需要将各地方政府结合起来,建立跨区域污染综合治理体系,这种合作机制的建立对我国的环境保护进程而言将是非常强大的助力。

一、跨区域环境治理问题的现状

1.跨区域污染频发 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会反作用于环境,因为经济的发展需要消耗大量的自然资源,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会对环境造成破坏,久而久之,引发更为严重的环境问题。因此,环境问题是我国在可持续发展之路上所面临的巨大考验。而环境问题具有一定的传递性,在一个区域所发生的环境问题在发展到一定程度时会传递到别的区域。如,水污染问题就能很好的说明这一点,因为水具有流动属性,当一处水源发生污染问题时,水的流动性会引发其内部的扩散效应,因为各地的流动水源在一定程度上是相通的,因此,水流就会将污染物扩散到其他流域,进而导致跨区域的水污染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加大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难度。

2.环境污染转移问题 由于我国的区域政府在一定程度上保有自身的自由度,因此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相对于其他地方政府而言是相对独立存在的,这就给各政府之间的合作机制的构建带来了不小的挑战。而个别地方政府辖区内的生态也就随之带上了这种相对独立性,其生态互补的能力就被间接削弱,长此以往,各地的环境污染问题互相干扰,进而引发环境污染转移问题。与此同时,企业的迁移也是引发这一问题的原因之一,企业在前移的同时会将环境污染问题一同迁走,比如有的企业以工业生产为主,那么在企业进行生产结构调整,向别处迁移的同时,其自身的大气污染问题也会随之转移,这都是对环境尤为不利的。

二、当下跨区域环境治理地方政府合作机制所面临的问题

1.环境合作共识缺乏稳定性 我国的法律赋予了县政府及其以上各级政府依法管理其辖区的权限,因此其辖区内的科教文卫等事物均可由当地有关政府部门依法管理,但是宪法对各政府之的合作问题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这样政府之间的跨区域环境治理的合作就缺乏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其在环境治理层面所达成的共识就缺乏一定程度的稳定性,这对政府之间的合作是尤为不利的。首先,各地方政府的合作意识不强,合作关系难以达成,其次,政府之间的合作没有明确各自的权限与义务,这就让后续工作的开展难以进行。最后,许多政府之间只是通过口头协议来确定双方的合作关系,法律约束力的确实会弱化合作的强度,从而威胁合作的稳定性。

2.合作行动不成体系 合作行动的制度化程度相对较低,基本停留在各种会议的层面上,采取集体磋商的形式这是一种政府倡导的非制度性合作协调机制,如其中较为成熟的环境合作机制主要由三方面构成:一是合作联席会议;二是专题工作小组,进行专项合作协商;三是环境保护工作交流制度。这种会议形式与领导人的任期密切相关,一旦地方领导调动容易造成地方政府间和合作机制架空的制度化的决策机制,这就造成区域地方政府合作的高成本和低效率。

3.合作的目标不一致 经济的发展只是反应各地经济发展状况的平均值,各地的经济发展程度还是具有一定的差异性,经济反作用于环境,所以这种经济的差异性也就间接地体现在环境上,出现环境的差异性,这对各政府之间的合作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因为各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不同,其环境的受损程度也就不尽相同,这样一来,其环境的治理目标就会存在一定的差异,这就为跨区域环境治理的贯彻与落实造成了一定的阻碍。经济发展的地区对环境的治理理念相对完善,其所进行环境治理活动的要求就会相对提高,而经济不发达地区的环境治理体系相对不完善,因此其需要的是环境治理的落实,而不是对环境治理程度的高要求。这种理念的不一致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地方政府合作机制的构建。

三、如何构建有效的地方政府间环境治理合作机制

1.完善相关法制体系 地方政府的环境合作必须有完备的法制依据才能减少合作中的交易成本,形成有约束力的合作机制。地方政府合作的法制体系应该从两个方面进行完善:首先要从组织法和行政法的角度制定有关政府合作的法律法规。既要反对行政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又要以法律形式对地方政府的权限进行划分。同时司法救济上要针对地方政府合作过程中的纠纷处理进行创新,使合作中的民事、经济纠纷能够不受地方利益的牵制达成司法公平。

2.建立合作行政制度 跨区域环境治理合作难度很大,跨区域环境治理中所涉及的地方政府不仅是同一行政区划,而是分属于不同行政区划,包括横向的多行政区划以及纵向的多层级地方关系。因此要建立合作行政,就必须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两个层面上进行制度创新。地方政府跨区域的合作实际是一个长期利益和短期利益的博弈,在很多情况下地方政府之所以会产生利益短视,一个很大的原因是上级政府不适当的约束激励机制所致。

3.完善政府职能的转型 行政区化是我国的社会制度之一,具有十分悠久的历史意义,其本身并不是直接造成当前中国跨区域环境污染的原因,而当前跨区域环境污染的原因在在一定程度上是政府的这能跟不上时代发展的需要所致,因此,政府需要加大自身职能转变的力度,顺利完成智能的转型,以职能的转变带动当地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从而落实和改进自身的行政机制,完善各类公共服务设施,促进我国的环保事业的发展。

四、结束语

环境的治理不是一朝一夕就能解决的问题,因此还需要各地方政府通力合作,不断完善跨区域环境治理的进程,从而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为人们的生产生活创造一个优美的环境基础。这有利于增进我国各政府之间的协调性,有利于治理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有利于完善和推进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同时还有利于我国环境事业的发展与革新。

参考文献

9.环境保护与政府职能 篇九

2019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

2019年以来,县环保局始终把法治政府建设作为推进环保事业发展的根本途径,把贯彻落实依法治县相关会议精神与推动大气污染治理、水源地保护、水污染治理、清理整顿违法排污企业等环保工作结合起来,通过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严厉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为手段,从整体上推动了环保执法工作,使全县在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同时,环境质量总体上保持了稳定。

一、认真贯彻法治政府及上级环保决策部署,全面开展普法宣教

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深入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行动计划,贯彻落实《大气十条》《水十条》等系列政策,进一步强化环保“红线”意识。新修订的《环保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及相关配套办法实施以来,我县坚决贯彻执行以新《环保法》为基本法的环保各项法律、法规,将新《环保法》纳入普法计划,对全体干部职工和重点企业负责人进行了新《环保法》及配套办法专题培训,深入开展了新《环保法》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等宣传活动,依法行政、强化措施、狠抓落实,保障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得到贯彻实施。

二、进一步明确环保职责,保障依法行政顺利实施

为加强环保工作组织领导,建立环保统一监督管理工作机制,我县将环境保护工作列入县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定期研究事项,制定出台了《XX县环境保护管理职责规定》,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管环保”的原则,明确了县委、政府及县委、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各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监管工作职责,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责任制和监督检查制,建立健全会商沟通、信息共享、协调联动、跟踪督导等机制,形成全县上下齐抓共管、运行高效、落实有力的环保工作新格局。

三、全面推进网格化监管模式,强化依法行政水平

进一步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按照法定职责和权限开展行政执法活动,严格执行和落实“查处分离”、“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等行政执法各项制度,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和环境违法案件案件的审核备案工作,从法制上保证了我县环保工作的正常开展。立足实际,建立了县、镇、村、重点污染源企业四级环境监管网格。在全县X个镇、X个工业园区设立了X个基层环保管理片区,实行分片管理,将全县所有企业、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全部纳入网格化监管范围,每个网格均配有县环保局、当地镇政府分管领导以及3—4名执法人员,做到定人、定岗、定责,确保环境监管工作全覆盖、无遗漏,形成辖区环境监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的长效管理机制。实行重点排污企业信息化管理,完成了185家

重点排污企业信息收集,实现了“一企一档”管理,通过信息化平台随时调取查阅相关资料和信息,实现动态监管。

四、扎实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使依法治县各项要求融入环保行政执法全过程

将环保执法检查与依法行政相结合,部署全县环境保护大检查各项工作任务,实现全县各类工业企业100%全覆盖监管。制定实施了《XX县“建设美丽家园”环境综合整治大行动实施方案》,矿区及周边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印发了《结合乡村振兴建设深入推进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组织力量对境内群众反响较大的XX线、XX线X条运煤主干线开展了环境综合整治集中大会战,极大改善了XX公里路段的环境面貌。

10.环境保护与政府职能 篇十

各位领导:

今年以来,我们工商局认真贯彻落实全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提出的“一个中心,四个突破”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工商职能作用,为全县经济加快发展竭尽全力,尽心尽责。

一、认清形势,把握县情,切实增强优化发展环境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作为政府职能部门之一的工商部门,我们深深体会到,要发展,环境非常重要;要优化发展环境,部门作用同样非常重要。只有经济发展了,我们部门才能获得更大发展。基于这样的认识,我们在全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会议后,立即召开了系统全体干部职工动员大会,传达学习会议精神,要求全系统各部门、各单位、每一位干部职工都要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的部署和要求,首先,在思想上牢固确立“两个观念”:即“人人都是生产力”、“每个公务员都代表政府形象,每个部门都是投资环境”的观念;强化“四个意识”:即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创新意识和效率意识。从切实转变作风,强化行政创新,以改革的精神、创新的意识,切实转变职能这三个层次来推进优化发展环境工作,做到“下放一切可以下放的权力、取消一切可以取消的收费、简化一切可以简化的程序”,切实达到转变职能、改进作风、强化创新、提高效率、降低投资与发展成本,加快发展的目的。其次,在行动上真正做到从部门做起,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自觉把支持和促进全县经济发展作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第一要务,把群众、企业和政府满意作为衡量工作的第一标准,把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作为部门第一责任。工作中坚持主动上前,服务靠前,全局上下坚持与全县经济发展同频共振,自觉、主动地投身到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工作中去。再次,在优化责任落实上,我们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层层落实责任,实行一级对一级负责。并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各界公开承诺,聘请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行风监督员随时监督,主动向县人大、县政协汇报工作,争取意见和建议等多种形式,增强优化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各工商分局还通过主动到地方党委、政府征求意见和建议,召开辖区个私业主和群众代表座谈会等形式,不断推动部门优化工作的步步深入和地方党委、政府、群众满意率的提高。

二、脚踏实地,大胆创新,努力创造“三大环境”推动优化工作的深入开展

要把优化发展环境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在实践中就必须大胆探索,勇于创新,正确处理好执法监管与优化发展环境的关系;就要求工商部门必须在立足自身职能的前提下,通过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经济发展提供优质服务。为此,我们着力营造出三种环境推动优化工作的深入有效开展,即营造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营造公平严明的法制环境。

11.环境保护与政府职能 篇十一

陈梦丽,女,辽宁沈阳,沈阳师范大学2010级管理学院行政管理专业。

摘 要:近些年来,大学生就业竞争压力比较大,庞大的就业人群使得大学生面对社会选择显得迷茫和无助,有些大学生选择进行自主创业。当前的社会环境下,政府和高校为大学生创业提供了一定的帮助,鼓励大学生进行创业,为人生道路的选择提供更多的选择。本文从大学生创业环境问题出发,具体分析大學生就业面临的问题和困难,从政府和高校合作的角度出发,提出优化大学生创业环境的具体对策。

关键词:大学生创业;创业环境;高校;政府

大学生创业有许多的问题需要克服,大学生在校园接受了理论学习,掌握了扎实的理论基础为迈入社会做出充分的准备,但是社会经验不足,没有正确的引导和帮助大学生创业还是举步维艰的。

一、大学生创业的面临的困难

大学生创业需要充分的准备,没有做好社会调研对市场错误的估计必然会导致创业的失败。因此,有一个良好的稳定的创业环境是极其重要的。

首先,没有强大的资金支持。大学生创业首要的问题就是资金问题,没有启动资金只有创业的想法和工作的激情是远远不够的。大学生努力寻求外联支持,拉社会企业资金支持,但是往往是经常碰壁。而社会的风险投资市场还不成熟,银行贷款对于学生而言审批困难。大学生创业很难得到风险投资者的青睐,在创业的起步阶段就是困难重重。因此,在大学范围内为学生提供创业孵化基地,将学校和企业进行联合,为学生的好项目提供资金上的支持,技术上的支持和创业上的管理等方面的充分指导。

其次,创业选择具有盲目性。大学生在面临就业的巨大压力下,选择进行创业活动,部分大学生的创业目的性不强没有长远的规划,只是一时的热情。创业项目的选择商业是盲目的跟风,什么行业火就想要做什么行业。这也是大学生创业不能长期的进行下去的原因,单凭一方面的想象是无法开展创业活动的。大学生创业应该是一项长期性的活动,通过周密的计划和经验总结,通过理论经营管理知识的学习,对市场有正确的评估和认识,做好创业的前期准备,对自身的创业能力有正确的认识才能开展

最后,大学生创业没有相应的扶持政策的支持。大学生在大学内接受的是理论知识的学习,大学生实践技能相对比较薄弱,而迈入社会进行创业活动的时候就不知道该怎样进行实践了,在人际交往中与人沟通和交流存在一定的问题,对于创业的环节也是不了解。所以在高校内部应该增设大学生创业指导中心,政府已于大学生创业资金上和技术上的充分支持,让大学生创业中好的项目得到更好的发展。

二、大学生创业环境优化策略

大学生创业环境决定着大学生创业活动能否走向成功,因此针对大学生创业环境优化提出具体的可行性策略对大学生的帮助是相当大的。大学生创业面临着身份的转换,从学生走向创业者,所处的环境也发生着很大的变化,从高校走向社会。因此,优化大学生的创业环境需要从高校和社会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针对大学生创业基金的支持上,高校首先应该对优秀的创业项目进行扶持,在校园内对大学生开设创业指导的课程,在经过长期的实践经验的积累的基础上,由学校出面联系优秀的企业对高校大学生创业项目进行扶持,高校为大学生创业保驾护航,让大学生能够顺利的进行创业起步。另一方面,政府应该设立专项基金,在贷款政策、政策完善和服务体系等方面都应该给与支持,让大学生创业有保障,无后顾之忧,降低小额度贷款的门槛高,为创业者发展提供一定的空间。对于政策方面,完善法律机制,为创业者进行法律知识的普及,避免在创业过程中大学生创业者的权益受到威胁,降低创业的风险,完善创业体制。

对于创业项目的选择上,高校应该为学生设置相关的职业规划的课程,让学生对自身有正确的分析,了解自己擅长哪方面的工作。每一个人都有自己善于发挥的优势和特长,高校的教师在日常的教学工作中需要善于发现学生身上的闪光点,将学生的优势发挥到最大。鼓励学生进行自主创新,发现新的产业和创业项目。政府应该与高校进行合作,在学生中广泛的开展大学生创业大赛,选拔优秀的大学生进行创业,并且将具有发展前景的创业项目提升到政府的扶持项目中,让大学生创业成为大学生提升自己能力,实现自我的平台。

对于社会环境的创设上,大学生对外部的社会环境并不是很了解,社会竞争环境比较激烈,大学生创业存在很多的风险,这就需要高校对学生进行实践教育,总结创业的成功经验和案例,让大学生体会到创业的不容易。政府与高校通过广泛的沟通引导大学生有计划有步骤的开展创业,在政策上放开对大学生创业的限制。建立切实有效的社会保障机制,增强大学生创业的执行能力,将创业这项实践活动付诸于行动,政府部门细化分工,配备专门的专业人员对大学生创业活动进行支撑。制定明确的工作计划,在大学生创业的过程中进行监督和指导,出台鼓励大学生船业的优化政策,在经济上和政策上进行双重的支持。

大学生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的力量,大学生创业活动体现的是一种大胆重新的实践精神,展现当代青年人敢作敢为的勇气和崇高的理想。尽管社会中有许多问题不利于大学生创业发展,但是通过高校和政府的共同合作,提出更多有助于大学生发展的策略,为学生的创业活动提供更多的机会和空间,让大学生在面临着激烈的社会竞争能够游刃有余,实现人生理想,找到展示自我的真正舞台。(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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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环境保护与政府职能 篇十二

关键词:标准,管理模式,管理职能,标准版权保护

除企业标准外, 我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版权保护问题倍受争议, 而在国外却鲜有争议, 主要在于国外标准通常是由不具有公权力的民间组织制定。

一、标准行政管理部门的双重职责

我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简称国家标准委) 是国家质检总局下属的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 负责制定国家标准和对国家标准统一立项、审查、编号和批准发布。在我国, 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标准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双重职能:不仅组织制定标准, 而且管理标准, 对标准违反行为进行处罚, 以国家标准委为例。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颁布于1988年, 后为入世, 组建了国家标准委, 实践中标准委的职能主要是原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 (1) 组织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2) 组织制定全国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 (3) 组织制定国家标准; (4) 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 协调和处理有关标准化工作; (5) 组织实施标准; (6) 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 统一管理全国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8) 统一负责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二、标准行政主管部门的双重职能与标准版权保护的困境

标准行政主管部门的双重职能是其制定的标准受版权保护的主要障碍:一方面, 双重职能导致有人认为标准属于行政性质的文件, 从而否定标准是版权的客体;另一方面, 双重职能导致有人认为标准管理行政部门不属于法人作品中的法人, 从而否认标准行政主管部门享有版权。

(一) 标准成为著作权客体的困境

关于标准是否受版权保护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都不受版权保护;二是强制性标准属于法规不应受版权保护, 推荐性标准因不具有强制性应受版权保护;三是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都应受版权保护。主张标准不应受版权保护的原因总结如下:

第一, 标准虽具有独创性, 属于作品, 但因是行政性质的文件, 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的排除范围, 不应受著作权的保护。标准是由享有行政权力的标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调整不特定主体的行为, 并可以反复适用, 体现国家意志, 完全符合行政文件的特征, 推荐性标准虽不具有强制性, 但也属于指导性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 都不应受版权的保护。

第二, 标准版权保护与版权的立法理念相违背。一方面, 标准本质上是公共资源, 需要推广, 国家鼓励标准的复制和传播。另一方面, 版权的保护具有独占性、垄断性和排他性, 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他人不得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利用作品。标准作为公共产品与著作权的私权性质存在冲突。但持有此论据的部分人认为标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不应受保护, 企业标准应受版权保护, 这就形成自我矛盾, 企业标准版权保护也会造成垄断。

上述否定者的论据可归结为一点:标准行政主管部门的双重职能导致标准不能成为著作权的客体。笔者认为, 这种观点混淆了标准的性质和作用, 并主张不论是推荐性标准还是强制性标准都应受版权保护。理由如下:第一, 所有标准本身都不具有国家强制力, 强制性标准也不例外, 所谓标准的强制性来源于法律法规。根据《标准化法》的规定,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一旦申请产品质量认证就必须执行, 否则被责令停止销售、罚款、撤销其认证证书等。第二, 在标准违法经营行为处罚中, 标准本身只是事实判断的参照和证据, 法院判决的依据是《标准化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 而非标准。第三, 标准不同于法律, 法律条文的规则结构是“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而标准的结构只包括“行为模式”。第四, 版权的保护方式不同于专利, 版权的核心是复制权和发行权, 而不是实施权, 标准的价值在于其广泛的实施, 而不是简单的复制, 标准的版权保护对经济发展不会产生不利的影响。

(二) 标准行政管理部门成为著作权主体的困境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 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 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这就是法人作品。规定法人可以取得著作权最重要的原因是由法人承担责任, 主要是财产责任。而标准行政主管部门代表纳税人投资, 拿纳税人的钱承担责任, 即使适用“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也应该是归全民所有, 所以笔者认为法人作品中的法人不包括机关法人, 标准行政管理部门的双重职能成为其成为著作权主体的障碍。同时我国现行法也未规定国家机关可以原始取得著作权的情形, 国家也只有在有限的条件下可以继受取得著作权。再则著作权本质上是私权, 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具有公权力, 不符合《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私主体性质。

三、域外标准化组织的职责与标准版权保护

(一) 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职责

国际标准化组织 (ISO) 和国际电工委员会 (IEC) 是世界上影响最大的两个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IEC历来重视其制定标准的版权保护, 目前ISO的标准版权保护政策主要包括《ISO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和《ISO关于出版物版权、版权使用权和销售的政策和程序》等, IEC关于版权保护政策主要有《IEC销售政策》。ISO和IEC认为标准属于职务作品, 由标准化组织享有版权, 成员承担保护标准版权的责任。在进行标准起草时, 将标准的版权属于ISO和IEC的文字印在技术委员会TC会议的签到纸上, 签字同意的可参加标准起草, 不同意的则不能参加TC工作。

(二) 欧盟标准化组织的管理模式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 (CEN) 、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 (CENELEC) 、欧洲电信标准学会 (ETSI) 是欧盟最典型的三大政府间标准化组织。尽管这三个组织制定的标准需作为国家标准发布和实施, 本身不具有独立自治的地位, 但对其所制定的技术委员会草案、处于征询阶段的标准草案和正式生效的标准等享有版权。

三大标准化组织通过权利转移方式获得版权:CEN通过类似简单的签到方式转移;CENELEC根据各国家标准团体的章程实现权利转移;ETSI规定ETSI成员提交的建议一旦被纳入标准文献中并用于出版, 其版权就转移给ETSI。三大标准化组织的标准再通过各国家委员会作为国家标准发布, 从而将标准使用权转移给各国标准化团体。

(三) 典型国家标准化组织的两种管理模式

外国标准体系由自愿性标准体系和技术法规体系组成。根据政府和民间机构在标准制定管理中的角色分工, 典型国家标准化组织主要分两种管理模式:

一是采用“政府授权民间机构管理, 政府部门参与标准化活动”的模式, 标准化活动完全由民间机构开展的, 政府中不设专门的标准化管理机构, 以美国为例。

在美国, 国家标准是由政府委托私营的非盈利民间组织—美国国家标准学会 (ANSI) 组织协调, 由其认可的标准制定组织 (行业协会) 和委员会按照公正的程序制定。ANSI在标准制定、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1) 进行组织协调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 (2) 批准国家标准; (3) 建立国家标准体系; (4) 组织合格评定体系; (5) 协助有关政府部门制定技术法规和建立技术法规体系; (6) 代表美国组织协调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政府负责标准化研究工作, 不直接管理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 可以参加ANSI董事会, 参加制定标准的技术委员会, 但不进行行政干预。ANSI作为国家标准管理和协调机构, 还负责国家标准及其他出版物的销售和服务, 拥有国家标准的版权。

二是采用“政府组织管理国家标准化工作, 实行政府引导, 行业协会主导”的模式。在政府机构中设有专门的标准化主管部门, 但具体国家标准化管理工作仍由标准化机构负责, 以日本为例。

日本政府在标准化工作中起主导作用:一方面直接组织技术委员会制定标准, 另一方面委托民间标准化组织组织制定。日本工业标准调查会 (JISC) 是日本国家标准化机构, 在标准化活动中起核心作用, 其的任务主要是: (1) 负责组织制定和维护日本工业标准; (2) 从事合格评定工作; (3) 答复各主管省大臣关于工业标准化方面的质询, 提供建议; (4) 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制定计量标准。经济产业省下设的产业技术环境局具体制定日本工业标准化方针, 其下设的标准处负责JIS标准的制定。

(四) 我国标准管理部门双重职能的分离

负责国家标准化工作的在我国是国家标准委事业单位, 在国外是社会团体, 但标准的管理体制形似而神不似, 我国仍然是政府主导型的管理模式。具体表现在: (1) 政府和标准化组织的关系不同, 国外是平等的合作关系, 我国则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2) 政府在标准事业中的角色不同, 国外政府部门积极参与标准化工作, 但我国则是政府完全的主导; (3) 国家标准化管理机构的组成和职能上不同, 国外是由有兴趣的专家、学者、消费者和政府代表等组成, 不享有对标准违法的处罚权, 我国是参照公务员待遇的事业单位人员组成, 管理机构享有对标准违法的处罚权。

标准行政主管部门的双重职能不仅导致标准版权保护受到质疑, 而且导致标准立项与市场脱节, 标准化工作落后, 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企业的技术进步和创新, 不利于我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 也分散了政府在维护公共利益和市场安全上的注意力。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我国在标准的版权保护方面也要逐渐与国际接轨, 力争在国际标准制定上掌握一定的话语权。而且我国整体处于变革之中, 这就为我国标准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供条件。

我国应结合自身国情, 借鉴日本的标准管理模式。将标准行政管理部门双重职能分离, 政府主要负责对标准违反行为的监督处罚, 行业协会和企业成为标准制定的主力军, 我国的标准版权保护问题也就尘埃落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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