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横山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4-10-20

横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横山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共6篇)

1.横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横山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篇一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

浙政办发〔2011〕5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高速公路养护行为,加强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提高高速公路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浙江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工作,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的具体监管工作。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高速公路养护监管工作。

公安、物价、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养护管理

第四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开展高速公路养护工作,严格按照《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开展养护质量评价,按需养护,加强对高速公路周期养护和预防性养护,做好软土地基沉降处理、桥头跳车处理以及结构物病害的早期处理,保障高速公路以及高速公路机电系统(监控系统、收费系统、通信系统、供配电系统)、服务设施、交通安全设施等沿线附属设施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第五条高速公路技术状况指数(MQI)应当保持在85以上,其中每公里高速公路路面行驶质量指数(RQI)和路面损坏状况指数(PCI)应当保持在90以上。

第六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路况日常巡查制度以及桥隧结构物、高边坡、高路堤、高挡墙等危险路段及相关交通设施定期检查和检测制度,建立健全路况检查检测档案。

第七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自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落实具有养护资质的单位进行日常养护。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日常养护,建立小修保养目标责任制和定期考核制度,保障小修保养资金,强化小修保养责任。

第八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编制高速公路大中修及专项工程中长期规划,保证大中修及专项工程的资金投入和周期性大中修的实施,保障高速公路中长期路况质量稳定。

第九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高速公路中长期养护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下一年度养护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应于上年11月底前报省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养护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如有调整,应当于调整之日起2周内报省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养护规划和计划合理安排养护资金并组织实施。养护资金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通车2年以内的高速公路,小修保养年养护资金应不少于养护当量里程×6万元/公里;通车2年以上的高速公路,小修保养年养护资金应不少于养护当量里程×10万元/公里。

新开通和路况质量总体为优的高速公路,应安排一定的专项工程计划经费;路况质量总体为良的高速公路,大中修及专项工程经费应当不低于养护当量里程×30万元/公里;路况质量总体为较差的高速公路,大中修及专项工程经费应当不低于养护当量里程×60万元/公里。

第十一条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必须严格按照《公路工程养护作业安全规程》执行,保障养护作业安全和道路畅通。

第十二条省、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养护质量、养护工程招投标、工程质量及其验收等养护工作的监督。每年应组织2次以上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检查,开展1次以上高速公路路面平整度与路面损坏状况的全面检测,及时开展重点路段路况监测、检测。

省、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发现高速公路小修保养、大中修及专项工程养护资金投入不足的,应责令限期到位;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达不到规定技术标准的,应责令高速公路经营单位限期养护;发现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及现场管理不规范的,应责令其改正;对高速公路路况质量的投诉,应及时处理。

第三章限期养护与指定养护

第十三条省、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高速公路技术状况定期评价制度,定期对高速公路技术状况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结合高速公路运行年限、交通流量状况和实际运行状况等因素,向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提出养护意见。

第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公路管理机构或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高速公路经营单位限期养护;逾期仍未达到要求的,由省公路管理机构在其他有资质的单位中实行指定养护:

(一)未按规定落实有相应资质的日常养护单位;

(二)以整桩号单侧1公里为单位,路面行驶质量指数(RQI)在80以下的路段;

(三)以整桩号单侧1公里为单位,路面损坏状况指数(PCI)在80以下的路段;

(四)桥头跳车,坡差达到05%及以上的路段;

(五)其他情形,如路面车辙严重,路面抗滑性能较差,路线纵面线型较差,横坡不适,路面排水不畅;桥梁、隧道等结构物和高路堤、高边坡等危险路段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处理,影响高速公路畅通和安全,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路段。

前款第(二)、(三)、(四)项的养护质量指标,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检测。

第十五条省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指定养护施工单位储备库,根据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和具备相应资质的要求,预先确定若干个指定养护施工单位并对外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省公路管理机构所建储备库的指定养护施工单位中,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确定指定养护施工单位。

第十六条限期养护或指定养护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限期养护。出现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省公路管理机构或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养护。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在收到限期养护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整改计划,并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二)指定养护。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相应技术要求的,由省公路管理机构发出实施指定养护通知书,明确指定养护工作任务。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的相关规定,按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确定指定养护施工单位。指定养护所需养护费用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实施指定养护的费用,可由省公路管理机构在实行指定养护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的车辆通行费收入中直接扣付,并可以按照以下标准预扣部分资金用于指定养护:

因第十四条第(一)项实施指定养护的,按实施指定路段的养护当量里程×10万元/公里的积预扣;

因第十四条第(二)、(三)项实施指定养护的,按实施指定路段的单侧里程×300万元/公里的积预扣;

因第十四条第(四)项实施指定养护的,按实施指定桥梁的桥头处理个数×100万元/个的积预扣;

因第十四条第(五)项实施指定养护的,按省公路管理机构的估算经费预扣。

第十八条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指定养护工程管理。按照指定养护主要工作任务编制养护工作的具体方案、核定工程数量及其费用、组织招标投标、编制指定养护用款计划,并负责签订养护合同、支付养护费用,组织养护工程的实施、管理和验收。指定养护合同应当报省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做好指定养护管理、施工作业的配合工作。

第十九条高速公路指定养护工程完成后,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竣工验收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指定养护费用按审计结果结算,预扣资金多退少补。

第二十条高速公路指定养护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结清所有指定养护经费后,由省公路管理机构发出指定养护终止告知书。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中的养护当量里程是指:该路段核定的通行费收费标准(20座以下客车通行费标准)扣除车次费后,除以04元/公里所得的商,即养护当量里程(单位:公里)=〔通行费收费标准(单位:元)-车次费(单位:元)〕/04(单位:元/公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试行。

2.横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横山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篇二

武山县教育体育局关于印发

《武山县教育系统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学区、局直学校:

为进一步做好全县冬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师生生命安全。现将《武山县教育系统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山县教育体育局 2015年11月20日

武山县教育系统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

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县委、县政府有关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会议部署,进一步加强全县学校交通安全工作,提高广大师生的交通安全意识、文明意识,有效预防师生交通安全事故,保障师生生命安全,保持我县教育系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稳定形势。根据《天水市教育系统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天教局发„2015‟150号)和《武山县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县委办发„2015‟70号)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从2015年11月10日至2016年1月10日,通过为期60天的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行动,以源头治理为重点,以排查隐患为抓手,全面消除学校幼儿园道路交通安全各类隐患,使全县道路交通秩序明显好转;全面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题教育,提高中小学生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意识,有效遏制涉师生交通安全事故,为我县教育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综合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县教体局决定成立教育系统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杜永胜

副组长: 臧晓斌 张小启 魏成功 杨常顺 孙新定

成 员: 局机关各股室负责人,各学区、局直各学校校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安全股,具体负责全县各级各类学校交通安全综合整治行动的组织、协调、实施和部署推进工作。

三、工作内容

(一)加强对师生交通安全教育。要将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作为学校法制教育的基本内容,经常性地对学生和教职工进行交通安全教育,树立安全、文明出行的理念,倡导绿色出行。针对不同年龄层次,充分利用安全教育平台、课堂教学、国旗下的讲话、主题班队会、黑板报、展板、演讲比赛、知识竞赛、专题讲座、观看宣传片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宣传交通安全法规,建立相关教育制度,教育师生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拒绝乘坐三轮车、农用车、载货车、报废车、超载及无证无牌等有安全隐患的车辆;要积极协调公安等职能部门,共同做好“放学前一分钟教育”,校门口要设臵安全提示牌,做好学生乘车、骑车和行路安全教育;要保持同家长的密切联系,通过印发《致家长的一封信》、家访、家长会、手机短信等多种形式,给每位家长发布道路交通安全提示,向家长做好杜绝学生乘坐“黑车”、“三无”、“三超”等各类非法运营车辆的宣传工作,切实增强家长预防交通事故的安全意识和监护人责任意识。学校要和学生签订“安全乘车承诺书”并与家长签订“学生交通安全监管责任书”,明确学生、家长、学校在交通安全方面的责任,让家长真正担负起监护人职责。

(二)加强校园及周边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各学区、学校要对校园及周边的交通安全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摸底,列

出问题清单,建立排查治理台账,按照《甘肃省校园安全保护区十项规定》及其实施程序,积极主动与相关责任人联系,落实交通隐患整改措施,坚决查处“黑车”等各类非法运载学生的车辆。要确保校园周边特别是校门口的交通标志、标线、减速带、隔离护栏、警示标志等交通安全设施齐全、醒目;在车流量大的学校大门及通道、学生幼儿上下学和学校幼儿园重大活动等时段要有教师值守,有条件的学校和幼儿园要设臵交警护学岗,确保学生和幼儿上下学时段的交通安全。

(三)加强校园内交通和私家车的管理。严格校园内交通安全管理,针对私家车日益增多的情况,各学校要加强本单位私家车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建立私家车驾驶员及已取得驾驶证教职工的相关信息档案,做好存档备案工作,要与私家车车主及取得驾驶证的教职工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促使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严禁酒后驾驶、疲劳驾驶,坚决遏制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教职工驾车进出校门要主动接受门卫查验,服从引导,主动避让学生,不与学生抢道,校内停车场必须避开大门、教学楼、学生公寓、食堂、操场出入口等人员密集区域和消防通道,校园内要有限速、禁鸣标志。车辆在校园内停放合理、有序,不得影响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和师生人身安全。

(四)注重学生上下学时段的交通管理和疏导。各学校要主动协调当地交警部门,在学生上下学时段和交通复杂路段,派出警力专门疏导交通,维护秩序,正真做到能见警车、见警灯、见警力。在学生上学放学重点时段,在校门口要加强安保力量,并

佩戴明显标志,方便学生听从指挥,提高对外震慑力;要安排一名领导和2名以上教师在校门口迎送学生,并于其他时间佩带防范器械轮流在校内巡逻。要严格实行小学低年级、幼儿园家长接送制度。幼儿园应建立严格的交接班制度,告知家长,幼儿和小学低年级学生要由家长持证接送,不得将幼儿交给陌生人员,更不得将晚离园幼儿交门卫人员代管。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部署阶段(11月10日—11月20日)。各学区、学校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召开专题会议,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成立交通安全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明确任务分工、整治的范围、内容和要求,充分利用校园广播、宣传栏、主题班会、国旗下讲话、手抄报等形式,大力宣传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营造浓厚的氛围,迅速组织摸底排查,推动工作有序开展。

(二)集中整治阶段(11月21日—12月31日)。各学区、学校要按照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结合县局年内印发文件中有关加强学校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管理的工作要求,对本辖区、本单位交通安全隐患进行拉网式排查,并建立隐患排查档案,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学校应密切与当地公安部门、交管站配合,加大对各类接送学生车辆违法行为的排查整治和对校园及周边道路交通秩序的集中整治,确保交通安全。

(三)总结提升阶段(2016年1月1日—1月10日)。各学区、学校对本次道路交通秩序专项行动整治情况,进行查漏补缺,整理台账及资料,总结经验。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宣传到位。各学区、学校要充分认识做好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强化组织,迅速行动,大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目的、意义和要求,广泛开展学校道路交通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形成人人关心交通安全的浓厚氛围;通过全方位、多形式、有针对性地抓好学生交通安全教育,开展“小手拉大手、文明一起走”活动,普及交通安全常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达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的效果。

(二)全面细致,排查到位。各学区、学校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全面细致地开展隐患大排查,要将排查工作深入到校园周边面条道路、每一名师生、每个角落,全面排查学生的安全意识、交通违章行为、学校周边交通安全设施与标志、路况、接送学生车辆情况等,建立学校道路交通隐患排查台账,按照《武山县学校(幼儿园)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治情况登记表》认真填写并及时上报。

(三)落实责任,整改到位。各学区、学校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千方百计抓好整改落实工作,确保一般隐患全部消除,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隐患要将防范措施 落实到位,切实做到整改不留后患。在综合整治阶段,县局将对各学区、学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将结果纳入各学区、学校年度目标考核。对检查中发现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敷衍了事和拒绝整改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学区、学校将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及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治情况登记表,以电子版和纸质形式于11月27日前报送局安全股。活动结束后,将道路交通秩序专项

行动总结以纸质形式于2016年1月8日前报局安全股。

邮箱:wsaqg2012@163.com 联系人:关景涛 电话:3429563

3.横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横山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篇三

豫政办 〔2007〕2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2007年全省农村沼气建设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四日

2007年全省农村沼气建设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全省农村沼气建设要以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发展现代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宗旨,以建设生态家园、实现生态富民为目标,坚持“示范带动、全面发展、质量优先、服务至上、开拓创新、提高水平”的方针,突出抓好建池质量和技术服务,努力实现我省农村沼气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2007年全省新增农村户用沼气50万户,培训沼气工10000名,建设沼气服务站1500个;结合养殖业发展,大力推进农村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

二、工作进度

(一)启动阶段(1月1日—3月31日)。积极开展宣传动员、技术培训和试点建设。通过召开会议和新闻媒体宣传,让沼气建设深入人心,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沼气建设氛围。重点选择有一定基础条件和积极性的村、户开展试点示范建设,加强技术培训。此阶段完成目标任务的10%。

(二)实施阶段(4月1日—5月31日)。充分利用气温回升、少雨农闲这一沼气建设的黄金季节,抓紧时间,组织力量大力实施,掀起全省沼气建设高潮。此阶段要完成目标任务的60%。(三)完成阶段(6月1日—11月15日)。做好已建池的规范安装和使用,对照任务加大力度,高标准、严要求,按质按量完成扫尾工作。此阶段要完成目标任务的30%。

(四)验收阶段(11月15日—12月31日)。在各省辖市自查、整改、完善的基础上,全省统一组织年终考核验收,进行全面总结,表彰先进。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大力发展农村沼气意义重大,任务艰巨。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把发展沼气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一件大事来抓,精心组织,统筹安排。要切实加强对农村沼气建设的领导,建立健全农村沼气建设管理机构,切实做到有领导、有机构、有经费、有车辆、有目标奖惩,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主管部门全力抓的工作格局。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环保、建设、卫生、林业、水利、畜牧、扶贫开发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严格按照下达的任务细化工作方案,层层分解任务,逐级落实责任。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发展沼气巨大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普及沼气日常管理和维护知识,动员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

(二)多方筹资,加大投入。资金是加快农村沼气建设的关键。在国家投入逐年加大的形势下,各地要把农村沼气建设列入财政预算,落实项目配套资金和工作经费。同时积极争取信贷支持,发挥小额贷款在发展沼气中的作用。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引导社会、企业和农民投入。家里有国家公务人员的农户、有外出打工的农户、农村富裕户等要率先发展沼气;农村养殖大户、养殖企业等要积极筹措资金建设沼气工程。要建立多元化投资机制,形成“政府扶持、农户自筹、社会参与”的投资机制。对经济困难户政府要重点给予扶持,以加快全省农村沼气的发展步伐。

(三)强化服务,规范管理。大力发展农村沼气,质量是前提,管理是重点,服务是保证。各地要牢固树立“质量、安全高于一切”的观念,坚决纠正“重数量轻质量、重速度轻效益、重建设轻管理”的做法,坚持就业准入制度,坚持建设标准和技术标准,抓好“建、管、用”三个环节,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建一个、成一个、用一个。要加快沼气服务体系建设,坚持“国家投入引导、资产集体所有、方式灵活多样”和“服务专业化、运作市场化、管理物业化”的原则,因地制宜选择政府补贴、协会领办、个体承包、企业参与、股份合作等多元化服务管理运作模式,为沼气用户提供优质、规范、高效、安全的服务。各省辖市、县(市、区)要公布农村沼气建设的监督电话和技术服务热线,努力提高服务水平。

(四)项目带动,整体推进。农村沼气国债项目是国家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一个重点,实施好国债项目是我省农村沼气建设工作的重中之重。各承担农村沼气国债项目建设的地方要高度重视项目建设与管理工作,严格按照项目要求强化项目监督,严格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严格“一池三改”建设标准,严格执行项目建设“三公开”制度,把国债沼气建设项目建成精品工程。没有承担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的地方要结合当地实际,多方筹措资金,搞好示范点,建设沼气示范村。实现县县都有精品村,村村都有样板户,以点带面,整体推进。

(五)配套建设,综合利用。大力发展农村沼气要注重配套建设和综合利用,实现生态富民。要把沼气建设和新农村建设规划、解决农村安全饮水、扶贫开发整村推进、城乡一体化试点、新农村建设试点、“共青沼气工程”以及生态村、文明村、卫生村建设等结合起来,搞好改厨、改厕、改圈、改水、改院等配套建设。要鼓励沼气技术创新,积极开展秸秆沼气试点示范,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农副产品加工企业结合污染治理和资源循环利用,积极开展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要因地制宜开展沼气、沼渣、沼液的综合利用,促进农业循环经济发展。

4.横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横山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篇四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15日

黑龙江省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

为切实减轻我省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负担,维护地方国有农场社会稳定,促进地方国有农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地方国有农场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农改〔2012〕4号)和《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2013年扩大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农改〔2013〕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推进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消除束缚地方国有农场发展的体制障碍,加大公共财政支持和保障力度,切实减轻地方国有农场和农工负担,推动国有农场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以推动地方国有农场经济社会发展,确保减轻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负担为目标,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完成全省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工作。通过改革,促进政府管理职能转变,实现地方国有农场政企、事企和社企分离,减轻地方国有农场和农工负担,提高地方国有农场社会公共资源利用效率。改革与创新相结合,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地方国有农场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贯彻政策、统筹兼顾的原则。在兼顾我省各级政府财力状况和地方国有农场实际情况的同时,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各项政策,力求做到此次改革的政策与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国有农场体制改革、事业单位改革等相关改革相衔接。

(二)坚持因地制宜、积极稳妥的原则。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历史久远,情况比较复杂,管理体制各不相同。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有针对性地采取改革措施和办法,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完善,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确保地方国有农场社会稳定。

(三)坚持分级负担、适当奖补的原则。市、县政府为所属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的责任主体,省直部门所属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的责任主体为省直主管部门和市、县政府。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地方国有农场的隶属关系,改革的成本原则上由同级财政承担,省级财政在一定期限内给予适当补助。

四、改革内容

(一)改革范围。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的范围,主要包括国有农牧渔良种场(小三场)、监狱农场、原劳教农场等。此前已停办或转制的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机构及其人员不在此次改革范围之内。此次改革不包括地方国有林场和森工系统林场。

(二)改革政策。一是将公安派出所、中小学教育(含高中教育)、公共卫生、基本医疗服务和社区管理、计划生育、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及社会管理职能,由地方国有农场移交当地政府承担和管理。二是对已自行开展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的地方,本着“不让先改革者吃亏”的原则,省级财政将按统一政策给予适当补助。

(三)改革形式。按照政企、事企和社企分开的原则,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可选择委托管理、成立社区、内部分离、实施合并等方式进行,具体改革形式由当地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四)移交事宜。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及人员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后,由地方政府按相关政策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妥善安排。地方国有农场公安派出所机构及人员移交后,所在地社会治安事务由所在行政区划内的地方公安机关负责。监狱、戒毒系统国有农场现有公安派出机构移交后,涉及到的人员由监狱、戒毒主管部门自行安排。监狱、戒毒主管部门所属国有农场所办医院移交后,在保留为服刑人员、戒毒人员提供医疗保障的医疗机构(包括部分医务人员和医疗设施)基础上,涉及到的人员及设备如何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由当地政府与监狱、戒毒主管部门共同商定。

(五)社会保障接续。由地方国有农场划转到当地政府的人员,其各项保险如何接续,由交接双方按相关政策规定及接续原则,妥善协商确定;移交后社会保险的缴纳按照地方同类人员的社会保障政策执行。

(六)机构编制问题。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地方国有农场移交当地政府管理的相关机构,能够与当地相同机构整合的,原则上要进行整合,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相关编制标准规定,从严核定编制,所需编制原则上由各地在现有各类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

(七)人员工资待遇问题。从地方国有农场划转到地方政府的人员,其改革前的欠发工资仍由原地方国有农场承担;改革后工资水平应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人员的工资水平大体相当,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依据相关政策,视财力状况确定。

(八)经费保障问题。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及人员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经费均由同级财政承担,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九)资产划转及债权债务处理。原地方国有农场剥离机构的全部资产,由地方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界定产权及评估作价后,无论是否正在使用,均应整体移交,实行无偿划转;债权和债务仍由地方国有农场承担并妥善处理。

五、相关时限界定

地方国有农场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人员,以截至2013年12月31日按照规定程序审批进入并经当地政府组织审核确认,档案在人社部门或主管部门管理的在岗在册人数为准;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原则上以2013年12月31日财务决算数为依据;资产划转原则上以移交前一年国有农场财务决算数为依据,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划转手续。

六、时间安排及改革步骤

全省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启动准备阶段(2013年5月初至2014年7月底)。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成立工作组,深入国有农场开展调研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方案,并报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审批;县(市)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机构根据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有关文件精神,摸清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情况,核实人员信息、资产等相关情况,实事求是地测算本地国有农场改革成本,为实施改革做好各项基础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改革实施阶段(2014年8月初至10月底)。分三步走:一是制定具体实施方案(8月初至8月底)。各地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机构及省直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结合本地国有农场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于8月底前以市(地)、县(市)政府(行署)正式文件报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审批。二是开展职能认定(9月初至9月底)。各地及省直有关部门进一步核实本地国有农场办社会机构人员名单、承担的职能、认定的依据以及改革的成本等具体情况,于9月底前以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机构正式文件报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备案。三是组织实施改革(10月初至10月底)。各地及省直有关部门根据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审核批复的方案实施具体改革工作。同时,省级财政测算并下达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补助资金。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2014年11月初至11月底)。11月15日前,各地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机构及省直有关部门以正式文件向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报送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工作总结。11月底前,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检查验收,并形成检查验收工作报告,上报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按隶属关系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高度重视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协调好各方面利益关系,妥善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为改革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政策,全面了解改革的内容精神。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利用各种宣传媒体,认真做好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的宣传工作,统一思想、消除疑虑,积极参与和支持改革,妥善化解各类矛盾,确保改革工作平稳运行。

(三)强化部门配合。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督查和安排拨付改革补助资金工作。省人社、机构编制、审计、农业、畜牧兽医、教育、卫生计生、民政、公安、广电、监察等部门负责做好相关人员的资格认定、人员管理、资产审计锁定和违法违纪行为查处等工作。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不定期研究和解决改革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对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工作的分类指导,对改革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要成立专题推进组,进行分类指导和专题推进。

(四)落实改革资金。地方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具体情况,认真研究测算改革成本,调整支出结构,将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于此次改革情况复杂,工作任务较重,各级政府要适度安排工作经费,以保障各项改革工作的正常开展。

5.横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横山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篇五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怀柔区201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怀柔区201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为加强2012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居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北京市2012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部署,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高度重视,切实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2012年元旦、春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七一”讲话精神,体现为民、便民、利民的城市管理理念,符合“北京精神”新内涵。坚持“各级政府组织实施,职能部门全程监管,行业系统监督指导,属地乡镇全面管理,责任单位自行看护,广大居民自觉遵守”的原则,继续充分发挥广大市民自觉遵守“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秩序管理的主体作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自行组织的看护作用,基层政府属地的组织作用,行业部门的监督作用,严格组织部署、宣传发动、安全监管、查缴非法、隐患排查、秩序维护、禁放看护、应急处置各项规定,确保禁放点、销售点、燃放点安全,实现全区不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重特大事故的目标。

二、健全组织,认真落实各单位安全管理职责

调整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成人员,主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安全监管局局长李振林、公安分局副局长张卫兵任副组长。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全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分析全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形势,研究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公安分局、区商务委、区安全监管局、区交通局、区质监局、工商分局、区城管大队、区公安消防支队等承担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责的单位(以下简称职能监管部门),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市政市容委、区文化委、区民政局、区水务局、区卫生局、区体育局、区园林绿化局、区旅游局、区民防局、区广电中心、怀柔供电公司(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法制办、区综治办、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统计局、区武装部、泉河街道办事处、龙山街道办事处、慕田峪长城旅游区办事处、雁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红螺山管委会、各镇乡政府、区供销合作社、北京八方达公交公司怀柔分公司等其他相关部门(以下简称其他相关部门)。

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烟花办)设在公安分局,负责全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区政府督查室主任张文宪任区烟花办主任,区公安治安支队支队长黄勇任区烟花办常务副主任,区市政市容委、区交通局、区安全监管局、工商分局、区质监局、区城管大队的主管领导任区烟花办副主任。2011年11月中旬至2012年2月底,从区监察局、公安分局、工商分局、区安全监管局、区交通局、区城管大队、区公安消防支队、区供销合作社等部门抽调专门人员到区烟花办集中办公。

区烟花办牵头,组织各职能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各职能监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对烟花爆竹实行全程安全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负责组织指导并监督行业内部的安全管护工作,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要负责全面组织实施本辖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

三、时间安排

(一)启动部署阶段(2011年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制定工作方案,召开动员部署大会。

(二)集中查堵阶段(2011年12月中旬至2011年12月下旬)。完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加大综合执法力度,加强对生产、经营源头的监管,查堵烟花爆竹非法流入渠道。

(三)重点宣传阶段(2012年1月上旬至2012年1月中旬)。利用各种媒体营造宣传舆论导向,提高宣传引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全面看护阶段(2012年1月下旬至2月上旬)。维护重点时段燃放秩序,建立禁放点协防联动机制,落实看护责任。

(五)总结分析阶段(2012年2月)。总结2012年元旦、春节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四、工作措施

(一)完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机制,确保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得到落实。各职能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组织部署、安全监管、查缴非法等工作,对烟花爆竹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等环节实行全程监管,并保证烟花爆竹的质量安全。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监督指导职责,组织指导并监督本行业、本系统各基层单位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组织部署、宣传发动、隐患排查、秩序维护、禁放看护、应急处置等工作。特别在元旦、春节期间,全区各单位要明确责任领导、组织巡逻力量、准备应急措施,对本单位内部开展巡逻检查。

(二)加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宣传,提升居民群众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素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宣传工作要体现为民、便民、利民的城市管理理念,做到宣传工作进单位、进学校、进工地、进部队、进禁放点、进销售点、进公交、进影剧院、进农村、进社区,做到电视有图像、广播有声音、报纸有篇幅、网络有点击、街面有活动、马路有横幅、小区有展板、手机有短信、单位有提示、禁放有标识,切实提高广大居民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的意识和素质。要突出对禁放时间、禁放地点、禁放品种、禁放行为的宣传,重点以新增的烟花禁放品种和新增的8类禁放地点为宣传主线,强化新增禁放品种和地点的宣传,引导居民依法、文明、安全燃放。

(三)实现烟花爆竹从生产源头开始的全过程监管,加大非法查缴工作力度。各职能部门要对烟花爆竹从生产源头开始进行全环节安全监管,严禁礼花弹、二踢脚等超标产品流入,提高烟花爆竹质量,控制燃放总体数量。同时,组织综合执法组对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储存、运输、装卸等环节开展不定期抽查。查缴非法工作坚持“点上缉私售、线上堵私运、面上查私存”,从零售网点防止非法烟花爆竹销售,从运输路线防止非法烟花爆竹流入,从储存仓库防止非法烟花爆竹囤积。通过综合执法,达到防止企业推销、防止车辆运输、防止仓库储存、防止网点销售、防止群众购买,全面挤压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的市场空间。

(四)组织全区性隐患排查专项行动,确保元旦春节期间燃放安全。做到“发现隐患坚决、整改措施坚决、复查结果坚决、逐级反映坚决、盯住进展坚决”。2012年元旦、春节前,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可燃物清理专项行动,最大限度消除各类消防安全隐患,同时对全区烟花爆竹禁放点进行安全排查并逐一登记备案。在禁放点看护方面,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指导并监督每个禁放点单位明确责任领导、责任部门、责任力量、责任时间、责任岗位、责任措施、责任效果,并抓好责任制的落实。

(五)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基层互助机制,动员居民群众参与秩序维护。按照“保卫干部管单位、街道干部管社区、居家委会管大院、积极分子管楼门”的做法,有效组织和广泛动员全区人民和社会各界参与烟花爆竹燃放秩序的维护。通过社会力量及专业部门坚强有力的秩序维护,确保禁放时间禁得住、燃放时段能安全,确保广大居民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并坚决维护不燃放人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与专业应急力量的结合,坚决防止灾害性事故发生。在应急处置方面,要做到“责任单位及时扑救、周边力量及时协防、社会力量及时发现、专业力量及时处置、政府部门及时响应”,确保“应急情况能够发现、应急力量能够拉动、应急装备能够保障、应急措施能够到位、应急指挥能够有序、应急处置能够有效”,最终确保火灾火情得到及时扑救,防止产生次生灾害事故,同时,确保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防止发生群死群伤事故发生。

五、工作要求

(一)狠抓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规范的落实。要及时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八个规定动作”的内容进行规范,形成“组织部署有文件、宣传发动有活动、安全监管有记录、查缴非法有战果、隐患整治有整改、秩序维护有安排、禁放看护有力量、应急处置有准备”的工作标准,进一步提高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效率,确保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二)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督查。2012年元旦、春节前,区监察局要会同公安分局、工商分局、区安全监管局、区交通局、区城管大队等单位组成督查组,对各镇乡、各有关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督查。督查工作实行“八督八查”工作模式,即“督组织部署时查文件、督宣传发动时查活动、督安全监管时查记录、督查缴非法时查战果、督隐患整治时查整改、督秩序维护时查安排、督禁放看护时查力量、督应急处置时查准备”,确保各单位安全管理各环节工作有条不紊。

(三)加大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考核。区烟花办要及时制定201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质量考核评议相关实施细则,对各单位工作定期进行考评。对违法销售、储存1000箱以上烟花爆竹且15日内未发现的,禁放点地区民意调查知晓率不足100%、一般地区民意调查知晓率不足80%的,或因宣传控制工作不到位导致辖区出现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死亡及重大火灾等事故的,要启动责任倒查追究程序,对相关单位及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倒查追究。

6.横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横山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篇六

关于印发《云和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6〕10号(2006年3月12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云和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二日

云和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区域内的农村村民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扩建、改建住房,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农村村民建房实行分类管理。一类区:县城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

二类区:县城城市规划区范围(除县城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及建制镇总体规划范围内。

三类区:除上述一、二类范围以外的区域。

第四条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村民建房的用地审核及监督管理工作;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村民建房的规划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村民建房条件审批、建房用地协调,建房监督管理等工作。县公安、民政、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电力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农村村民建房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应符合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城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优化环境、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

第六条

农村村民建房实行一户一宅的原则。

一、二类区农村村民应在县政府规划的农村村民住宅点和经过规划的村庄红线内的建设留用地范围内建房,建房用地指标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公布一次;三类区农村村民建房的用地应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荒地、坡地。对村庄布点规划中予以撤并的村庄,原则上不再安排新建住房。

第七条

鼓励农村村民集资联建公寓式住宅。联建公寓式住宅的每户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60平方米(不含用于堆放杂物和停车的架空层面积)。

第八条

农村村民申请建房,有关部门不得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其它费用;依法应 1 当收取的费用,必须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

第二章

建房条件

第九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建房:

(一)无房、缺房、危房、受灾户;

(二)已列入旅游、文物、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和地质灾害隐患点需搬迁的;

(三)实施旧村改造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建房申请不予批准:

(一)已有宅基地并达到法定面积标准的;

(二)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有出租或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征收土地中已实行留地安置(包括留地回购的);

(四)在拆迁中已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有土地安置的;

(五)未到法定结婚年龄以分户为由申请的;

(六)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建房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再申请的;

(七)违法占地或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八)在城镇、村庄建房规划控制范围内申请建房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不予以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建房标准

第十一条一、二类区范围内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户,其建房用地标准不超过:

(一)1-4人,56平方米;

(二)5人(含5人)以上,112平方米;

第十二条

三类范围内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户,其建房用地标准不超过:

(一)使用耕地的,1-3人为90平方米,4-5人为115平方米,6人(含6人)以上为125平方米。

(二)使用其他土地的,1-3人为100平方米,4-5人为125平方米,6人(含6人)以上为140平方米。

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的建房人口计算标准,按照家庭常住农业人口数确定。但有下列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计算。

(一)已婚尚未有子女和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增加一个建房人口;

(二)父母属本村村民但未曾审批建房,且与建房申请人分户而又共同居住的,经建房申请人的兄弟姐妹同意,可计入建房人口,但不能重复计算;

(三)农村村民家庭成员在本村虽无常住户口的,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计入建房人口:

1、与本村村民结婚3年以上的农业户籍的配偶,但不再作为原户口所在地申请建设和拆迁安置的人口计算的;

2、配偶为非农业人口且未享受过房改政策(购买房改房、集资房、经济实用房及货币分房,下同)的(该配偶今后不再享受房改政策);

3、子女为非农业户口。尚未成家随父母居住,且未享受房改政策的;

4、原户口所在村的现役军人(不含现役军官)、复转退军人(不含已在外结婚定居人口);

5、蓝印户口、移民农转非人员;

6、原户口所在村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7、原户口所在村的监狱服刑、劳动教养人员;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标准建房的农村村民,在新建房屋建成或公寓式住宅交付使用后的三个月内,其原有住房所占用的宅基地应交还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并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原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申请建房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建房的农村村民向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建房申请(按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范文本格式),并提供现有住房、家庭成员、户籍关系等情况证明。

(二)村民委员对照申请建房条件进行集体讨论,并予以张榜公布,公布时间5天,期满后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同时附具村民委员会与申请建房农村村民签订的原有住房拆除协议或无偿交由村民委员会统一管理的协议(文本格式),报村镇建设管理站、国土所和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建设、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

1、申请建房家庭的户籍证明;

2、原有住房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

3、申请建设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4、住房拆除协议和无偿交由村民委员会统一管理协议的情况。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村民建房所涉及的相关审核事项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建房条件的,将其拟安排建房占地面积、土地座落(四至)、层次、建筑面积、原有住房拆除期限、新房建造时间等情况在所在的行政村进行联合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一、二类区内农村村民申请建房凭《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房土地预审手续。

第十七条一、二类区内农村村民申请建房凭土地预审手续,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规划审核意见,对 3 符合建房条件的,按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八条一、二类区内农村村民申请建房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类区内农村村民申请建房凭《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房用地审批手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建房用地审核意见,对符合建房条件的按程序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报经批准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相关部门意见和符合规划要求的设计图纸、施工条件,在2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条

农村村民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放样通知书》后,再委托有资质的勘测单位放样(三类区的不再需委托有资质的勘测单位放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放样验线合格后,方可动工建设。

建设,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应确定专职验线人员。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建住房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措施。

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建房用地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二十二条

严禁非法买卖、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对非法买卖、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按非法买卖转让土地论处。

第二十三条

农村村民新建住房后,未履行原住房拆除协议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第二十四条

违反城市规划的单位和个人,在接到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关于责令停止建设的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建设,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继续违法建设或施工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予以制止,并拆除继续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二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中在建房申请、审查、审核和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上一篇:争当优秀共产党员承诺书下一篇:扇形统计图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