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登记管理系统(精选14篇)
1.车辆登记管理系统 篇一
车辆抵押借款协议
甲方(出资人):
身份证号
乙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
乙方愿意以其名下所拥有的车辆一部(车辆型号名称
牌照号
颜色
车架号)向甲方提供抵押。甲方同意发放贷款给乙方。甲、乙双方现就该事宜,经平等、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抵押物事项
乙方提供的抵押车辆的详细情况以其向甲方提供的抵押物清单为准
第二条 抵押物的抵押价值及借款金额
该抵押车辆评估值为
元,甲乙双方均就此予以认可,现甲、乙双方商定抵押车辆的抵押价值总额为
元,借贷金额按双方合同商定,不得高于乙方提供车辆的评估价值的50%,为
元(人民币大写)。
第三条 抵押物的清点、拍照登记
3.1本合同签署前,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核查抵押车辆。抵押期间,该抵押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正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正本、车辆购置税收据正本等交由甲方保管。
3.2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乙方负责到有关车辆管理机关办理抵押车辆登记手续,甲方对此予以协助,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在办妥抵押登记手续之前,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放款。
第四条 抵押反担保的范围
4.1上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应向甲方偿还的全部借款本金和自甲方放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其因此支付的其他费用和损失等;
4.2上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4.3甲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调查取证费等。
第五条 乙方的义务
5.1乙方应将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向当地保险机构投以机动车辆保险,保险受益人为甲方。保险到期时间应在乙方反担保期限届满时间之后。借款展期的乙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其保险到期的,乙方应在保险到期前十日内到当地保险机构续保,保险受益人为甲方。甲方有权主动代办保险,保险 费 由 乙 方 承 担。保 险 项 目 如 下:
1、机动车辆损失险;
2、机动车辆强制险;3机动车辆座位险;
4、第三者责任险;
5、盗抢险;
6、自燃险。
5.2在抵押期内抵押车辆发生保险事故,甲方有权将保险赔偿金提存。在借款到期后,如乙方不能按期偿还借款,致使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甲方有权用保险赔偿金清偿借款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不足清偿的,甲方有权另行向乙方追偿。
5.3抵押车辆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先行保险的,乙方应到保险机构办理保险受益人变更手续(变更为甲方)。保险金额小于抵押车辆评估价值的,应补足保险金额。
5.4本合同项下抵押车辆的保险凭证均交甲方保管。
5.5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出售、出租、赠与等方式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车辆,也不得对抵押车辆增、拆、改、修。否则,甲方保留向乙方追索的权利。
5.6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由甲方保管,并负责保养和保修及年审,其一切费用开支由乙方承担.甲方须保证抵押物的安全、完整,以确保抵押车辆价值不致非正常减少。
5.7抵押车辆因不可抗力自然毁损的,乙方应在五日内将抵押车辆恢复原状,未能恢复原状的,乙方应提供经甲方认可的其他等价财产作为新的抵押物或提供其他担保。
5.8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赠与、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车辆,并不得实施降低抵押车辆价值的任何行为。
5.9抵押车辆价值减少时,乙方应在三十日内向甲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5.10乙方保证对抵押车辆享有所有权,且权利清晰无争议。
5.11抵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让抵押车辆所得的价款优先向甲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5.12乙方不得隐瞒抵押车辆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被设定抵押的任何情况。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五款约定的,其行为无效,甲方可要求其按抵押车辆之抵押价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6.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款约定的,因保管不善致使抵押车辆毁损的,甲方可要求其恢复原状或重新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抵押物,并可要求其按抵押价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6.3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与责任的,其应按抵押价值总额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 抵押权的实现
乙方出现违约,未能及时偿还借款的,甲方可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仍不足以清偿的,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向乙方继续追偿。
第八条
借款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止。
此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车辆登记管理部门留存一份。
甲方(出资人)
乙方(借款人)
****年**月**日
****年**月**日
2.车辆登记管理系统 篇二
1.1 开发背景
随着学院的不断发展壮大, 老师及学生数量不断增长, 计划内及不确定因素的停课、补课越来越普遍, 教务处老师人工登记停课、补课申请工作量大, 操作繁琐易出错。这时候就需要借助计算机, 以求减少工作量, 降低出错率, 提高工作效率。因此本系统的开发是非常有现实意义的。
1.2 设计目标
使得普通教师可以方便进行包括停补课申请及课业查询, 减少差错产生, 提高工作效率。而管理员更加方便管理课程安排, 即时对教师的停补课申请等做出回应。使得用户教师可以通过本系统选择时间、科目、教师、教室等查询学校课程, 同时通过本系统提出停课或者补课申请。而管理员可以通过本系统管理学校老师, 对停课或补课申请做出批复, 管理学校课程安排。
2 系统分析与设计
2.1 系统功能需求
基于Web的课程管理系统, 应适合计算机的特点, 首先, 要确定设计的目标和系统的功能, 以便完成各种功能。系统中的角色主要有以下两类:
2.1.1 普通教职员工 (Guest)
本系统内并无注册功能, 所有教职员工用户信息只能由管理员进行增加、删除、修改、操作, 但是用户可以修改自己的密码。且该系统必须要登录, 然后才可以使用各项功能。
教师可以对校内各项课程安排进行查询, 并根据查询结果综合自身情况进行停课以及补课申请。其功能如表一所示。
2.1.2 管理员 (Admin)
管理员可以对所有用户的信息进行管理 (删除、修改、查询) , 且也只有管理员可以对用户信息进行操作, 也可以对停补课申请进行操作 (同意和否决) 。管理员还可以对课程、班级、科目和教室信息进行管理。其功能如表二所示。
2.2 数据库设计
2.2.1 数据库的需求分析
(1) 用户:姓名、类别 (权限:管理员、教师) 、工号 (唯一) 。
(2) 课程安排:科目、教师、时间、班级、教室。
(3) 停课:课程、时间。
(4) 补课:课程、时间、教室。
(5) 科目:名称、种类。
(6) 班级:名称。
(7) 教室:名称、种类。
2.2.2 数据库的逻辑结构设计
各数据表如表三至表九所示。
数据表关系图如图一所示。
3 概要设计
系统功能模块图如图二所示。
4 系统具体实现
4.1 登录
其功能是需要输入用户名、密码验证正确, 并根据账户类别, 进入到用户界面或管理员界面, 否则提示相应的错误信息。登录界面如图三所示。
4.2 用户界面———查询课程
其功能是用户根据需要, 通过选择日期、课程、班级、教室、教师来查询课程安排, 进入界面时默认教师选择用户, 时间选择使用当日, 界面截图如图四所示。
4.3 用户界面———停课申请
其功能是用户查询课程后, 根据已有条件和情况, 选择日期、课程, 对当日往后一周内进行停课申请, 只有当申请时间内确实有课且并无停课记录时申请才会生成。界面如图五所示。
4.4 教师编辑———添加/修改/删除
其功能是管理员对用户即教师信息进行编辑管理, 提供添加、修改、删除功能, 其中工号和姓名不能为空, 其次添加新员工的密码默认值123456。包含分页功能, 每页显示十条信息。界面如图六所示。
4.5 停补课查询
其功能管理员对全部停课及补课记录进行查询, 可翻页、可删除。查询界面如图七所示。
5 结束语
本系统可以让普通教师完成停课补课的申请, 后台管理员通过审批后即可进行停课、补课等操作, 教务处教师可以对课程进行设置, 对科目、教师、班级等信息进行编辑, 对教学管理的规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也给相应的工作带来了极大的方便, 系统的功能将在实际应用中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摘要:软件学院的补课登记是由教务处老师手工完成的, 工作量大而繁琐, 还容易出现误差。本课题采用B/S模式, 实现全院课程调整的管理, 包括停课及补课登记等功能, 可以较好地解决以上的问题。同时还实现了管理员安排课程等后台功能。本课题使用ASP.NET作为开发技术, 利用SQL Server 2000设计后台数据库以及ADO.NET数据库访问技术, 实现对数据库的各种管理操作, 实现了学院补课登记管理的基本功能。
关键词:ASP.NET,SQL Server 2000,ADO.NET,补课登记管理系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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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刘桂林, 谢尧.数据库应用技术[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 2007.
3.车辆登记管理系统 篇三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管理制度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提高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水平,加强统计工作管理,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
1、《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
2、超高压容器。
第三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包括登记、注册和办理使用证。
第四条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一般要求:
1、我工区使用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必须逐台向地、市级(或有条件的县级、下同)劳动部门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超高压容器车的使用单位,必须逐台向省级劳动部门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2、经注册并领取《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压力容器,应在悬挂的《压力容器注册铭牌》上打上注册编号。
第二章 新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
第五条 新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申报
新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我工区必须填写《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一式二份,并携带下述资料向劳动部门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申报手续。
1、产品合格证;
2、产品质量证明书;
3、产品竣工总图;
4、劳动部门检验单位签发的产品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5、进口压力容器应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第六条 新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定级与注册
1、《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中“安全状况等级”,按《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划分和含义》的规定,由我工区评定并填写。
中交一公局沪昆客专贵州段工程指挥部二工区 新建沪昆铁路客运专线贵州段土建工程四标段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管理制度
第十条 在用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发放
1、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1、2级或3级的在用固定式压力容器,由地、市级劳动部门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发给《压力容器使用证》;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1、2级或3级在用超高压容器,由省级劳动部门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发给《压力容器使用证》。
2、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4级的在用固定式压力容器,办理注册手续后,允许在满足检验报告所限定的使用条件和检验周期内监控使用;经妥善处理,安全状况等级达到3级以后再发使用证。
3、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5级的在用固定式压力容器、办理注销手续后,予以报废。
4、《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分别由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和发放使用证的劳动部门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各保存一份。
第四章 变更、判废与报废
第十一条 安全状况等级变更
在用压力容器经内外部检验或修复后,检验单位应在出具的检验报告中重新评定安全状况等级。如安全状况等级有变更,使用单位应持《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和检验报告,及时到负责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安全状况等级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判废
1、经检验评定判废的压力容器,由检验单位向我工区出具书面报告,同时报送该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2、压力容器报废后,我工区应持该压力容器的《压力容器使用证》,以及《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检验报告及时向原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报废注销手续。原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确认后,应在上述文件上加盖报废和注销标记,并收回《压力容器使用证》和注册铭牌。
4.进口付汇登记管理 篇四
(一)登记业务范围
1、不在名录进口单位;
2、“C类进口单位”。
(二)登记业务审核材料
1、不在名录进口单位的进口付汇
A、以信用证方式结算的,提交进口合同、开证申请书;
对于信用证项下售汇银行与付汇银行不一致的,还需提交经售汇银行签注的审
单结论和外汇划转凭证。
B、以托收方式结算的,提交进口合同;
C、以预付货款方式结算的,提交进口合同、形式发票;
D、以货到付款方式结算的,按《进口货物报关单“贸易方式”分类付汇代码表》提交相关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对于凭“可以对外售付汇”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的,提交进口合同、加盖海关“验讫章”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付汇证明联)、商业发票;对于凭“有条件对外售付汇”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的,还需根据进口货物报关单的贸易方式,提交相应凭证;“不得对外售付汇”进口货物报关单,不能凭以办理进口付汇。
按照不同结算方式提供有关单证外,还需提供企业付汇申请书、《对外贸易经
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境外承包工程项下对外支付贸易货款的,除依据不同结算方式提交有关单证外,还需提交工程承包协议、工程承包资质证明等。
转口贸易项下对外支付贸易货款的,除依据不同结算方式提交有关单证外,先
支后收项下还需提交出口合同,先收后支项下还需审提交出口合同、收汇凭证。
深加工结转项下对外付汇或境内以外汇结算的,除依据不同结算方式提交转厂合同及有关单证外,还需提交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或“来料深加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对于上述进口付汇,属于代理进口的,还需提交代理协议。
2、“C类进口单位”
货到付款业务:企业付汇申请书、按《进口货物报关单“贸易方式”分类付汇代码表》提交相关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外汇局还需通过“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对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底账进行联网核查,核注、结案及打印相关电子底账。
对于凭“可以对外售付汇”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的,提交进口合同、加盖海关“验讫章”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付汇证明联)、商业发票;对于凭“有条件对外售付汇”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的,还需根据进口货物报关单的贸易方式,提交相应凭证。
深加工结转项下对外付汇或境内以外汇结算的,除依据不同结算方式提交转厂合同及有关单证外,还需提交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或“来料深加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3、其他需登记的进口付汇。进口单位需按外汇局要求提供其进口付汇真实合法交易基础的相关材料。
外汇局审核进口单位提交的上述材料后,为其出具加盖“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章”的《进口付汇登记表》,并留存相关资料复印件。
(三)办理“登记业务”期限
5.车辆登记管理系统 篇五
近年来,车辆安全检测系统在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段与综合基地中得到逐步的推广和应用,如北京地铁太平湖车辆段、万柳车辆段,杭州地铁七堡车辆段、宁波地铁、成都地铁、昆明地铁等。车辆安全检测系统可自动判别通过车辆的车轮外形几何尺寸、踏面平轮故障、受电弓滑板磨耗、中心线偏差和受电弓工作位接触压力等,同时实现车顶异物状况查看、受电弓磨耗及压力报警、车辆轴承温度监控、车轮状况自动判别、列车车号自动识别、运行方向、自动测速和自动计辆、计轴等功能。在地铁车辆段中,车辆安全检测系统一般包括轮对几何尺寸检测系统、车轮擦伤检测系统、车号识别系统、受电弓磨耗及中心线检测系统、受电弓压力检测系统、安防系统,其中在接触轨受电的线路上,不设受电弓磨耗及中心线检测系统、受电弓压力检测系统。
车辆安全检测系统在土建及各系统设计过程中,主要涉及站场、建筑、结构、通风空调、给排水及消防、低压配电与照明、通信、信号、轨道等专业,各专业之间的协调和匹配,称为技术接口。各专业只有加强协调,密切配合,方能使车辆安全检测系统设备顺利安装,运行安全、可靠,达到设备功能的最大化。
本文分析了车辆安全检测系统在土建设计时各专业的接口,以供参考。
2 车辆安全检测系统实物介绍
车辆安全检测系统要满足其功能需要在列车入库线上设置相应的检测设备及相关的基建部分,主要包括整体道床、检测棚、现场设备间及远程控制中心。检测棚、现场设备间、远程控制中心及安防系统的相互关系,详见图1所示。
整体道床、检测棚及安装的检测设备如图2所示。
现场设备间主要为车辆安全检测系统的控制室、配电室、主要负责检测数据的实时采集、数据处理、形成检测结果。现场设备间有条件时,应紧邻检测设备设置,条件困难时,到检测设备的距离应不大于20m。现场设备间如图3所示。
远程控制中心为车辆安全检测系统的终端,检测的数据及分析报告在远程控制中心实现下载、打印。远程控制中心一般设置在车辆段的调度中心。
3 车辆段安全检测系统的技术接口
3.1 与站场专业接口
车辆安全检测系统设备安装的轨道需要位于车辆出入段线的入段线上,安装处至少有60m长的平直线路,且列车的通过速度不大于15km/h,因此,车辆安全检测系统在设计时需提供设备安装线路的位置给站场专业。
3.2 与轨道专业接口
车辆安全检测系统安装位置需考虑20m的60kg/m钢轨线路,道床类型为整体道床。由于车辆段段内道床类型一般为碎石道床,钢轨类型为50kg/m钢轨,因此,在整体道床和碎石道床之间及60kg/m钢轨和50kg/m之间设置过渡段,过渡段的长度一般不小于10m。
另外,整体道床需考虑排水,道床两侧需设置排水沟;道床内需考虑各种管线的预埋及电缆沟。
3.3 与建筑专业接口
如前所述,车辆安全检测系统设备安装现场需设置检测棚和现场设备间。检测棚轴线尺寸:20m×6.0m,检测棚的净空需满足限界要求。设备间轴线尺寸:10m×3.0m,净空高于3m,墙面及顶棚作防尘处理,地面采用防静电活动地板,设备间地面预埋φ120mm镀锌管6根至整体道床电缆沟底(轮对及受电弓线缆用),埋设深度比附近地面低800mm,设备间设防盗门窗。建筑设计风格应与车辆段内大库统一。
3.4 与结构专业接口
轮对动态检测装置设整体道床20m×4.22m,整体道床两端设置过渡段各10m,整体道床及过渡段基础均按照在动载荷(轴重≤14t,速度=20km/h)条件下不开裂、不下沉。
整体道床上部设挡光棚,挡光棚需按当地最大风力考虑结构设计,立柱的基础在北方高寒地区应考虑增加防冻处理。
3.5 与通风空调专业接口
设备间需设轴流风机机械通风。
3.6 与给排水及消防专业接口
整体道床的排水沟应与室外给排水相接。设备间需设置洗手池1处,需考虑上下水设施。
3.7 与低压配电和照明专业接口
现场设备间需提供30kW/380V动力用电。各间设380V、220V/20A电源插座各1个,预留3相空调插座1个。各面墙设置220V/10A五孔插座各1个,共4个,20A/220V插座1个。设备现场要求制作系统接地,接地电阻不大于1Ω。
远程控制室应设远程监控室用电5kW/220V。防雷接地要求不大于4Ω。
3.8 与通信专业接口
现场设备间需设铁路直拨电话一部。现场设备间与远程控制室间需设6芯单模信号光缆两根,分别用于轮对检测和受电弓检测。
3.9 与信号专业接口
因探伤设备模块需要探伤钢轨连接并接地,要影响轨道电路和地铁列车的回流,因此探伤钢轨需屏蔽在外,探伤钢轨区域两端需设置绝缘接头。
3.1 0 与接触网专业接口
检测棚区段接触网高度为6000mm,内不允许安装吊弦;接触网与检测棚间的防护距离需符合铁路标准,检测棚两端各10m外设隔离开关。
3.1 1 与综合监控专业接口
安防系统需纳入车辆段整个安防系统,便于信息共享,统一管理。
4 界面划分
界面划分主要分析专业之间技术接口设计界面划分、车辆安全检测系统设备招标范围的的建议,供设计及设备招标时参考。
专业之间技术接口如图4所示。轨道专业与建筑专业的界面划分建议如下:平面上以整体道床及两侧排水沟(一般与电缆沟共用)范围即线路中心线两侧各2110mm范围为分界点,竖向上以整体道床下碎石垫层为分界点,线路两侧2110mm范围以内及整体道床厚度范围(包括该范围内的所有预埋管线、轨道支撑块)为轨道专业设计,以外为建筑专业设计。
车辆安全检测系统设备供货商供货范围的建议如下:车辆安全检测系统设备一套、负责60kg/m探伤钢轨的加工(钢轨可由车辆段轨道专业负责)、提供各检测模块预埋件、空气压缩机2台、控制柜3台、远程控制中心的液晶显示器、台式电脑、打印机。
5 结语
车辆安全检测系统是车辆段的一个重要设备,其在车辆段土建、系统的设计过程中,涉及专业众多,接口较复杂。本文分析该设备与车辆段各设计专业的接口,提出了设计时主要专业间的设备界面划分和招标范围的建议,仅供设计或设备招标时参考。
摘要:介绍了车辆安全检测系统的功能及组成,并分析了该设备在地铁车辆段土建、系统设计时与各专业的接口,提出了设计时主要专业间的设备界面划分和招标范围的建议。
关键词:车辆安全检测系统,地铁车辆段,接口,界面划分,招标范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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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出入登记管理制度 篇六
南史村小学 2012年2月
南史村小学出入登记管理制度
学校出入登记管理制度是针对一切进出学校的人和物进行有效监控和严格管理的制度。包括进出人员证件查验制度、外来人员入校登记制度、车辆准入放行制度。
一、进出人员证件查验制度
1、非学校教职员工进入学校,应主动向学校门卫人员出示表明身份的相关证件。
2、学校门卫人员应认真查验进入学校的外来人员的相关证件,严禁不明身份人员进入学校。结束来访时,门卫人员应向来访人员问询,情况正常方可让其离开学校。
3、对拒不出示证件或不能证明其身份的外来人员,学校门卫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学校并做好解释工作。
4、在上课期间,学生确因特殊情况需出校门时,必须班主任老师的确认(签字同意的请假条或当面确认),学校门卫人员查验后方可放行并做好登记。
二、外来人员入校登记制度
1、外来人员进入学校,必须在学校传达室进行登记,写明来访对象姓名、来访事由、有效证件号、联系电话等情况,经过与有关成员内线电话联系同意后方可进入。
2、对拒不进行登记的外来人员或登记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学校门卫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学校并做好解释工作。
三、车辆准入放行制度
1、学校在正常教育教学工作期间,应关闭好校门,严禁机动车辆进入学校。
7.工商登记管理条例 篇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11号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决定修改,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众孚
二四年六月十四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规范公司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是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实缴或者认缴的出资额。
第三条 公司登记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登记公司的注册资本,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数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设立登记或者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必须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第六条 《公司法》规定必须进行评估作价的出资,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第七条 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对其拥有所有权;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拥有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 公司设立登记,股东或者发起人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
第九条 公司设立登记,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公司章程应当就上述出资的转移事宜作出规定,并于公司成立后六个月内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转移过户手续,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条 注册资本中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其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中属于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成果,其作价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20%的,应当经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
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名称;
(二)类型;
(三)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四)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载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和该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五)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缴纳出资情况。以货币出资的说明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时间、出资额、开户银行和临时账户及账号;以非货币出资的说明其权属情况、转移或者承诺情况;
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评估情况和评估结果以及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六)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以货币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将出资足额存入公司的账户并经验资机构验资;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在依法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后,经评估、验资机构评估、验资。
第十三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减少后的注册资本数额应当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并经验资机构验资。
第十四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五条 变更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名称;
(二)变更前后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三)变更前后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四)变更前后的注册资本数额;
(五)增加注册资本的实际缴纳情况。以货币出资的,应当说明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开户银行和入资账户及账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说明股东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情况、评估情况;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的,应当说明转增数额、公司实施基准日期、财务报表的调整情况、转增前后财务报表相关科目的实际情况、转增后股东的出资额;
(六)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说明公司履行《公司法》规定程序情况和股东对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
第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数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原出资中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应当重新进行评估作价。公司注册资本应当进行重新验证并由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
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交付该出资的股东应当以其它出资方式补交其数额,股东会应当就股东以其它出资方式补交其出资作出决议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应当以其它出资方式补交其数额,股东大会应当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股东或者发起人补交的出资应当符合本规定并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证,出具验资证明,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登记机关发现公司涉嫌注册资本不实的,可以要求公司到指定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证,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验资证明。
第十九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以非货币出资,未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办理转移过户手续,或者转移过户的出资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注册资本数额的,属于虚假出资行为。
第二十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未按规定交付货币或者以非货币出资未按规定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公司虚报注册资本;股东或者发起人虚假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非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注册资金登记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8.车辆监控导航系统 篇八
应用范围
1.专用车辆管理
用于金融、保险、物流、出租、公交等车辆的交通管理与监控调度;
2.交通信息服务
用于城市内各类车辆的交通诱导服务;
3.汽车黑匣子
能够采集记录汽车行驶的路线以及状态, 对于车辆特别是长途客、货运输车辆实施智能化管理。
技术特点
兼容多类不同的无线数据传输手段;内置嵌入式GIS-T;先进的路径规划与导航算法;先进的交通信息服务软件。
技术指标
中央处理器:时钟频率最高可达400 MHz;内存:标准内置32MSDRAM, 32MFLASH;磁盘存储:CF扩展槽, 标准配置32M存储卡;GPS定位传感器:并行12通道;初始定位时间:热启动小于10秒;冷启动小于30秒;定位精度:误差小于25 m RMS;速度精度:误差小于0.1 m/s;定位数据刷新频率:1Hz;最优路径规划时间:小于10秒;显示器 (可选配) :5"~7"TFT真彩色液晶显示器;分辨率320*240~640*480可选择;声音系统 (可选配) :内置8位立体声系统, 附带音频输出;电源:12VDC;储存温度:-25℃~70℃;工作温度:-10℃~55℃;主机功耗;小于5W;系统平均无故障时间:超过100 000小时。
此项技术属国内先进水平。
市场状况及市场预测及效益分析
车辆导航的发展和市场扩大随着日益增长的位置服务 (LBS) 需求和越来越低廉的卫星定位设备而急剧增长。以2000年为例, 车辆导航产品的产值为29亿美元, 约占GPS产品总值的35%左右。在日本, 1999年底装有导航系统的车辆持有量超过500万台。2000年日本的车载GPS导航仪产量达到200万套, 近些年来每年都以翻一番的速度往上增长。据权威机构预测, 全球至2005年车辆导航的产值达到50亿美元, 84%的新车均安装车辆导航设备。
合作方式
联合开发或技术服务。
单位:北京大学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
邮编:100871
9.学校出入管理登记制度 篇九
2、任何校外车辆不得进入学校,经领导批准入内的车辆要进行登记,纪录车辆牌照、车型、颜色和出入校时间。
3、任何校外人员来访,需认真填写外来人员登记表,必须写清来访人身份、来访对象、来访事由等。
4、给学校服务的车辆,由学校领导批准及门卫处放行,方可进入。
10.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 篇十
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一、不动产登记的定义
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二、系统背景
长期以来,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登记职责分散在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部门,基本上由县级部门承担。各部门都针对各自行业管理特点,制定了技术标准和规程。
原有分散登记制度下形成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呈现出几个显著特征,一是登记资料分散保存在各级不同部门,且数字化程度不同,数据标准互不衔接,数据格式不统一,行业之间和行业内不同地区之间差异较大;二是数据库、地理信息系统等平台软件不统一,技术架构和技术路线不尽相同;三是行业或部门信息化统筹力度不同,数据和系统标准化程度不一。
2015年2月15日,中央编办、财政部、住建部等八家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国土部就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推进事项展开集中办公,包括研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由国务院颁布并于2015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
三、建设原则
1.立足已有基础,创新建设方式
立足相关部门已有的各类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基础,加强对已有系统改造、数
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平台建设方案
据整合和相互对接,充分发挥已有成果的作用;同时,顺应信息技术发展方向,以“国土资源云”总体框架为技术指导,运用云计算技术和云服务模式,创新建设方式。
2.加强纵向协调联动,保证横向紧密衔接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是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共同任务,需要顶层设计、统筹部署,明确职责分工和进度安排,加强各级协调联动,形成合力,有序推进;强化部门间协同,保证不动产登记相关系统、数据与横向相关部门系统、数据之间的紧密衔接,确保登记信息与相关部门信息互通共享,消除“信息孤岛”。
3.强化资源共享,确保信息安全
加强基础设施资源、数据资源、应用服务资源的集成整合,最大限度地共享资源,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级、各地登记机构的分散、重复建设内容;加强信息安全保障,确保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泄露,保障权利人的权益。
4.坚持与制度实施深度融合,实现与机构和职责整合良性互促
不动产统一登记是一项重大的制度创新,迫切需要将信息化理念和方式贯穿制度实施全过程,融入到不动产登记工作规则、业务流程中,更好地发挥信息平台的服务保障作用;既把统一登记机构作为信息平台建设和运行的组织保障,又把信息平台作为促进职责整合和机构建设重要抓手,“反弹琵琶”,实现良性互促。
5.严格遵循技术标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共同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中,必须遵循统一的技术标准,为实现信息共享和系统对接奠定基础,适用于本地登记职责和业务特点的内容也必须以全国统一的技术标准为基础;由于各地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基础不同,进度不一,在推进过程中充分借鉴率先实现机构整合和信息化应用,尤其是开展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形成适用于本地的技术路线和具体方法。
四、系统目标
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平台建设方案
根据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的总体要求,总的目标是对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基本做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是不动产登记各项制度落实和信息共享查询的基础。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现不动产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在有关部门间依法依规互通共享,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公开查询服务,有利于方便群众办证,提高办证效率,消除“信息孤岛”,促进不动产登记信息更加完备、准确、可靠,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保证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群众合法权益。
五、系统概述
不动产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主要是通过信息技术,针对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业务解决方案,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六、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总体构成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遵循“国土资源云”总体框架,由资源得到充分共享、互联互通的四级平台或系统组成,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不动产登记机构信息实时共享,与各级横向部门间实现互通、共享、交换。
根据各地工作基础和现实情况,分以下四种情况:
1.省级“大集中”: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已有覆盖本辖区的统一的平台,为了保护已有投资,在现有平台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扩展,支撑本地三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履行职责,并统一接入国家级平台。
2.省级“部分集中”: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已有的统一的平台,部分基础条件好的市级不动产登记机构也有本市统一的平台,为了保护已有投资,在现有平台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扩展,省级和部分有平台的市级分别接入国家级平台。
3.市级集中: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没有统一的平台,只有本级系统,市级
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平台建设方案
不动产登记机构已有统一的平台,省级系统和市级平台分别接入国家级平台。
4.省、市都不集中: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市级不动产登记机构都没有平台,全省三级系统分别接入国家级平台。
七、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平台组成
1.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系统
全国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是信息平台建设的核心,是按照特定策略组织存储的覆盖全国各级不动产登记结果数据的数据集合。全国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管理系统对全国不动产登记数据库进行统一组织、存储、管理、维护和更新。
2.不动产登记统一接入系统
不动产登记统一接入系统是信息平台有效运行的驱动力之一,提供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接入国家级平台服务,确保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信息实时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现各级不动产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和同步更新。
3.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
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是平台提供的业务应用系统,为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等全流程提供服务,实现各级不动产登记日常业务的网络化、透明化、柔性化和规范化管理。通过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运行,实现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的实时更新,保障数据库的现势性。
4.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查询与分析系统
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查询与分析系统包括四个方面的功能,一是面向不动产审批和交易主管部门的协同共享服务;二是面向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服务;三是面向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社会化查询服务;四是面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信息综合分析服务。
5.平台管理系统
平台管理系统是国家级平台的管理中枢,负责各类资源的统一配置、调度、监管和调控,为全国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及其管理系统、不动产登记统一接入系统、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查询与数据分析系统等应用系统的运行提供统一的资源保障、运维保障和安全保障。依据云架构建设要求,平台管理
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平台建设方案
系统功能主要包括基础资源管理、数据资源管理、应用服务管理、通用服务管理、开发环境管理等内容。
6.相关技术标准
技术标准是保障不动产登记信息互通共享和信息平台的规范化运行的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
(2)《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3)《不动产登记数据汇交规范》。(4)《不动产登记数据共享交换规范》。
(5)《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接入技术规范》。(6)《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建设技术规范》。(7)《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服务规范》。7.运行环境
包括计算、存储、网络等硬件和基础软件,是国家级平台运行的基础,采用云服务模式集成。
8.安全系统
安全系统建设包括物理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应用安全、安全制度等内容,保障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的安全平稳运行和信息的安全管理、应用服务。信息安全纳入信息系统建设的全周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八、系统特点
功能全面,操作便捷,贴近用户需求.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
系统为各级不动产机构提供了图文一体化的协同工作环境。
配置齐全,从用户管理到权限设置,从登记类型到单位面积等各个功能模板的自定义设置。
图形、业务数据一体化,数据集中管理,交互共享实时便捷。
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平台建设方案
各项业务自动化流程,可随业务类型的不同定义不同的业务流程。统一完善的权限管理体系,实现各类用户的统一授权管理,保证信息安全。系统可扩展性强。
九、系统主要功能
1.通过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实现不动产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在有关部门间依法依规互通共享,消除“信息孤岛”。
2.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标准,针对不动产登记特点,形成不动产统一登记,实现登记机构、登记依据、登记簿册和信息平台的四个统一。
3.为不动产登记业务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证、归档的全流程管理。4.实现各级不动产登记日常业务的网络化、透明化、柔性化和规范化管理。5.通过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运行,实现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的实时更新,保障数据库的现势性。
6.实现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审批-交易-登记信息的实时互通共享和业务联动。
7.向相关部门提供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共享,为社会提供依法信息查询服务。
十、不动产登记内容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平台建设方案
十一、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不动产登记条例》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
《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 《不动产登记数据汇交规范》 《不动产登记数据共享交换规范》
11.税务登记管理的现状与问题探讨 篇十一
税务登记管理是确保税款征收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由于其处于征税工作的源头地位,为之后的税源控制、税款征收等税收工作提供征收、管理、评估等信息,因此这项工作落实得好坏与否,直接影响到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国家对税务登记管理工作越来越重视,有关法律法规也日趋完善,但从实际执行情况来看,还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部门间信息共享程度低。
中国税法法律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税务机关应加强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采取实地调查,上门验证等方法,或者结合税务部门和工商部门之间,以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之间的信息交换比对进行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但从实际情况来看,事与愿违,信息交换比对渠道不畅。其主要原因:一是各部门之间没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操作;二是各部门之间相互封闭信息,难于实现交换比对,导致漏登、漏管。
2. 巡查管理不到位,不登、漏登现象突出。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部分企业在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开业几个月甚至更长时间后才来税务部门办理登记,还有的根本不来办理登记,街道在综合治理过程中发现其违法行为向我所提供线索,我所向其发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才来办理税务登记。这两种情况的发生很容易导致税款的流失。
3. 登记资料审核管理不规范。
这主要表现在:税务登记表内容填写不全,登记信息录入缺项;税管员进行实地调查的少,有的借用证件办证经营,有的既无办公场所,也无经营场地;登记资料管理不规范,有的登记台账不全,有的无登记资料专柜,“一户式”电子档案储存不齐。
4. 对中介机构监管不严。
在每天办理的税务登记业务中,超过30%的业务量是由中介代办的。在这些中介中,有取得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中介公司,也有没有任何资质的个人,关于其代理行为也是良莠不齐。有的中介代理行为比较规范,有的则为了牟取高额利润在同一地址注册多家公司或提供假合同骗取税务登记。在登记业务中,还有部分中介提供虚假印花税票和收据,企图蒙混过关,影响恶劣,不仅造成办税秩序的混乱,还致使国家税款大量流失,显失税收公平。
5. 违章处罚力度不够。
《税收征管法》第60条、《办法》第42条、第43条、第44条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等违章行为都作出了明确、具体的处罚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管理不严,处罚力度不够。如对超期办证的只是象征性地处罚;对不办理税务登记或不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一是不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二是不按规定严格进行处罚。久而久之,淡化了管理,淡化了法律效力,使登记管理工作难以规范。
二、税务登记管理的国外经验借鉴
1. 设立“税务号码”制度。
采用这种制度的国家很多,主要是美国、澳大利亚等。“税务号码”制度尽管在各个国家名称会有所不同(在美国称为“纳税人识别号制度”;澳大利亚是在建立税务档案号码,简称“税号”),但所采用的一般做法大致是相同的,主要是对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下同)设立一个独一无二的税务号码,识别号制度这个号码类似于我们的身份证号码,实际上是一种“个人经济身份证”制度,即达到法定年龄的公民必须到政府机关领取纳税身份号码并终身不变,个人的收入、支出信息均在此税务号码下。此税务号码可对纳税人的各种经济行为或者社会行为进行约束。同时,税务机关也可以根据这个“被广泛使用”的号码从各个相关机构中(比如银行、民政部门、海关、工商部门等等)取得自己所需要的数据和资料,作为征税的依据。这种制度要求信息化建设比较发达,设立税收信息中心,形成一套覆盖全国的税务信息系统。另外,还要求税法遵从机制比较健全,公民的依法自觉纳税意识很强。
2. 建立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统。
采用这种制度的国家很多,主要是美国、澳大利亚、意大利等。美国从1960年开始,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计算机征管网络,从税务登记、税收预测、纳税申报到税款征收、稽查、税源监控等各方面的工作,都广泛使用计算机,并利用互联网在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以及其他个人和组织之间构建起了快捷的税收通道;澳大利亚不但在全国税务机关内部全面运用计算机系统,实现联网,而且与政府的有关部门如海关、保险、金融及大企业实现了互联;意大利是欧洲最后实现税收征管计算机化的国家,但它却有欧盟国家中最成功也是最大的税收信息管理系统———ITIS (Italy Tax Information System),财政部借助ITIS对意大利全国税收工作进行管理,并通过意大利公用数据网和欧洲公用数据网实现税务机关与纳税人,政府有关部门及欧盟各国的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
3. 加强对纳税人的服务。
采用这种制度的国家较多,主要是德国、澳大利亚等。加强对纳税人的服务包括为纳税人提供形式多样的税法宣传和免费咨询服务,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和合作意识,为税源管理创造各种条件。哥伦比亚创建了国家税收学校,向公共和私人部门提供税法方面的指导。澳大利亚税务局称服务对象为顾客,规定了纳税服务标准并加以量化。德国成立了纳税人协会,办有《纳税人》月刊,并建立了专业数据库,每天24小时不间断地为会员提供税务信息服务。此外,德国近年来不断加大反腐败力度,加强廉政和队伍建设,对于保证高素质的税务干部队伍具有重要意义。
三、提高税务登记管理水平的建议
1. 加强部门合作,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在现有的与国税、工商、质监等部门实现企业设立登记信息共享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与国税、工商、银行、法院等部门的联系,建立定期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建立网上信息交换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适时比对、定期核对, 提高税务登记管理水平。
注:表示工作方式;表示信息共享;表示制度建设。
2.规范资料审核管理, 抓好实地调查核实。
对纳税人填写的《税务登记表》内容及提供的证件要进行认真仔细地审核。对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通知其纠正或重新填报;对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 应由税管员在2日内到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无误后, 予以发放登记证件, 避免虚假登记和骗取登记证等违规行为。同时, 要加强登记资料的规范化管理。一要建立好纳税人基础资料电子档案库;二要建立好税务登记台账;三要建立登记资料档案专室专柜。
3. 开展绩效评估,提高税务登记服务效率。
各级税务机关应从优化业务机构、提高税务行政管理效能、增强税源控管能力、加强协作管理、提高纳税遵从度等方面开展绩效评估工作。通过开展绩效评估,不断总结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实效经验和成果,积极探索新模式,拓展纳税服务渠道,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联合管理的配套制度。
4. 加大宣传力度,促进纳税人自觉依法诚信纳税。
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移动传媒抓住税收宣传月等宣传机会全方位、多角度地宣传税收政策,使纳税人明悉办理税务登记的法律义务,自觉遵守征管法的规定,按期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此外,在工作中开展多项特色服务:开辟残疾人和重点税源户办税绿色通道;延时服务,保证临近下班前来办税的纳税人能够满意而归;代办服务,为有困难的纳税人全程代办税务登记。通过优质高效的服务,让纳税人自觉办理税务登记,依法诚信纳税。
5. 加大违章处罚力度,规范登记管理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大执法力度,规范执法行为,统一执法标准,提高执法效率和准确性,扩大执法的社会效应。对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要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第60条规定进行处罚,决不能心慈手软,姑息迁就。稽查办案部门在实施税务检查中,首先要对登记资格进行检查审核,凡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一律按规定进行处罚,不能只补税不作行为处罚或免予处罚。同时,对情节严重的违规案件,不但要进行处罚,而且还要在各大新闻媒体上或办税场所公开曝光,发挥震慑教育作用。
6. 加大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提高服务效率。
加大对中介机构及其人员的监管力度,除要求其在税务机关备案外,还要及时向其发放最新登记政策,规范其代理行为。实行代办机构信用等级评价,根据其平时的代理行为和诚信度,对其进行信用等级管理,授予其相应的诚信等级。按诚信等级不同给予其不同的纳税服务优先权,对诚信级别高的企业给予一定的服务特权,对信用等级度低的企业要着重审核、加强管理,一旦发现其有骗取税务记、使用假印花税票的违法行为,便取消其代理资格,从重处罚,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还在窗口引入“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无论是代办人员还是待登记企业人员,凡是遇到利用虚假身份进行登记的,立即停办。同时加强与工商、公安、技监局等部门的配合协调,加大对虚假登记套购发票、制售使用假印花税票行为的打击力度,营造良好的登记环境。
摘要:税务登记管理又称纳税登记管理, 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实行法定登记的一种管理制度, 也是纳税人已经纳入税务机关监督管理的一项证明。税务登记管理是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工作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此项工作抓得好与坏, 直接影响到征管质量和效率。改革开放后, 中国税务登记管理工作有了长足进步, 但实际工作中还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在对中国税务登记管理的现状及实际工作中存在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 提出完善税务登记管理的若干建议, 希望对完善税务登记管理制度有所裨益。
12.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篇十二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及其他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注册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 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登记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
第五条 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纠正。
第六条 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确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
第七条 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一)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企业;
(二)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
(三)外商投资企业。
第八条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相一致,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
第九条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第十条 企业可以选择字号。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
企业有正当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私营企业可以使用投资人姓名作字号。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
第十三条 下列企业,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词:
(一)全国性公司;
(二)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第十四条 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总”字的,必须下设三个以上分支机构;
(二)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企业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并标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但其行业与其所从属的企业一致的,可以从略;
(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并可以使用其所从属企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再设立分支机构的,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总机构的名称。
第十五条 联营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联营成员的字号,但不得使用联营成员的企业名称。联营企业应当在其企业名称中标明“联营”或者“联合”字词。
第十六条 企业有特殊原因的,可以在开业登记前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时,应当提交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章程草案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合同、章程批准之前,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外商投资企业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时,应当提交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以及投资者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第十八条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企业提交的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预先单独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后,核发《企业名称登记证书》。
第十九条 预先单独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经核准后,保留期为一年。经批准有筹建期的,企业名称保留到筹建期终止。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留期届满不办理企业开业登记的,其企业名称自动失效,企业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
第二十条 企业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与下列情况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
(一)企业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二)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未满三年的;
(三)企业因本条第(一)、(二)项所列情况以外的原因办理注销登记未满一年的。
第二十二条 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无特殊原因在一年内不得申请变更。
第二十三条 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
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
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企业向同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受理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受理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该登记主管机关报共同的上级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的企业因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争议时,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注册在先原则处理。
中国企业的企业名称与外国(地区)企业的企业名称在中国境内发生争议并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裁决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的原则或者本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节,予以处罚:
(一)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
(二)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
(三)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对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本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复议后拒不执行复议决定,又不起诉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强制更改企业名称,扣缴企业营业执照,按照规定程序通知其开户银行划拨罚没款。
第二十九条 外国(地区)企业可以在中国境内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
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申请,并提交外国(地区)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外国(地区)企业章程和企业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外国(地区)企业申请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初步审查,通过初审的,予以公告。外国(地区)企业名称的公告期为六个月,在此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登记注册,企业名称保留期为五年。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后,应当核发《企业名称登记证书》。外国(地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后需要变更或者保留期届满要求续展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注册。
第三十条 在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开办的经营单位的名称和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羌枪芾恚握毡竟娑ㄖ葱小?/p>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准予继续使用,但严重不符合本规定的,应予纠正。
第三十二条 《企业名称登记证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13.产权登记管理自查报告 篇十三
情况
为进一步加强湖州旅游发展集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根据《市国资委转发省国资委关于开展201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重大资产处置和产权登记检查工作的通知》(湖国资委[2014]18号)要求。现将我单位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领导重视,制度健全。产权登记管理工作职能部门、人员配备齐全。湖州旅游发展集团是在原有湖州国有旅游企业的重组整合基础之上组建而成,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集团领导一向高度重视。总体来说,2013年湖州旅游发展集团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是稳步推进的。集团专门配备经营管理部、计划财务部配合来作为集团产权登记管理工作职能部门。并制定了产权登记管理制度,集团和子公司也都设立专职部门,召开过专门会议,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同时建立健全了产权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妥善保管产权登记档案,确保了产权登记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
二、产权登记工作落实到人,上报数据及时、准确。1.我集团严格按照“应登即登”的要求,认真开展产权登记工作。2.在办理工商登记后能及时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工商变更登记表上传系统报送(可插入2013年登记工作具体内容)。3.及时对所属企业在产权登记系统中报送的数据进行审核和反馈。
三、产权登记数据情况:完整性、真实和准确。(可插入具体内容)旅游发展集团已按照规定的产权登记范围对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及其投资参股企业进行了登记,不存在“应登未登”情形;二是根据对合规性资料目录所列资料的各项文件材料的核查,我集团在产权登记系统中严格按照实际情况填报有关数据,所填数据不存在不合理或逻辑错误等情形。
14.轨道车辆能量吸收系统 篇十四
1 当前轨道车辆对能量吸收系统的要求
诸如ICE列车碰撞和德国高速铁路灾难事件等一系列事故, 日渐将撞车问题带到了公众关注的中心。为减少撞车意外的影响, 多种相关文件和标准提出了更多关于轨道车辆被动安全性的严厉要求。由于现代车钩系统和前端模块的复杂性, 以下只对最必要的功能和要求做出说明。撞击性标准为欧洲标准DIN EN 15227:2008中“轨道车辆车体撞击性要求”;列车系统的兼容性要求为TSI 2008中“对于欧洲高速铁路系统的车辆子系统兼容性的技术细则”。上述标准对下列目标做出阐述:
(1) 减小撞击车辆爬升到另一车辆上的风险;
(2) 减小出轨的风险;
(3) 防止障碍物的干扰;
(4) 对撞击能量的控制性吸收;
(5) 列车司机逃生空间的保护;
(6) 减速度的限制。
不同的碰撞情景发生在不同的冲击水平面上, 因而每个水平面都有相对应的具体要求。垂直方向上车头可以被分为不同的冲击区域, 用不同的方式吸收能量或者保证司机的逃生空间。DIN EN 15227中描述的轨道车辆被动安全性要求见图1。其中对于减速度的限制方面, 情景1和情景2中最高值为5 g, 情景3中最高值为7.5 g。
2 高速铁路Scharfenberg能量管理系统实例
2.1 在欧洲高铁列车中的应用
高速铁路对空气动力的性能、功能性和能量吸收的要求特别高。福伊特驱动为西班牙的Talgo 250高铁列车制造了包括司机室顶板在内的完整的前端系统。
对组件正确合理的使用, 可以消除在车头部分安装更多能量吸收组件的需要。根据这个理念, 列车符合DIN EN 15227中关于情景1和情景2的安全要求 (情景3在2005年项目进行时还未做具体要求) 。能量吸收的4个阶段见图2。
冲击能量分别在4个阶段中得到吸收:
(1) 第一阶段 (可逆) :车钩轴承座中的橡胶吸能元件。能量吸收:大约7 k J (拉伸方向) /17 k J (压缩方向) ;
(2) 第二阶段 (不可逆) :车钩钩身压馈管。能量吸收:大约200 k J;
(3) 第三阶段 (不可逆) :车钩轴承座和横梁之间的压馈管。能量吸收:大约800 k J;
(4) 第四阶段 (不可逆) :在横梁和车身之间两个侧面碰撞吸能盒。能量吸收:大约900 k J。
所有阶段加在一起, 提供了将近2 MJ的能量吸收能力, 变形行程不超过1 000 mm。
2.2 在亚洲高铁列车中的应用
Scharfenberg能量管理系统为韩国HEMU-400X新型高速列车设计了符合EN 15227标准中对情景1、2和4要求的能量吸收系统 (见图3) 。此能量吸收系统安装在构架上, 而构架安装在车身上。此系统包括:AAR型车钩头式Scharfenberg车钩 (可更换为Scharfenberg 10型车钩头) 、气液缓冲器和压馈管;标准护轨装置;另外2个压馈管。这种方法大约可吸收1.5 MJ的冲击能量, 将变形行程控制在800 mm以内。
撞击能量分别在3个阶段中得到吸收 (见图4) :
(1) 第一阶段 (可逆) :车钩钩身中的气液缓冲器。能量吸收:大约7.5 k J (拉伸方向) /180 k J (压缩方向) ;
(2) 第二阶段 (不可逆) :车钩钩身中轴承座后的压馈管。能量吸收:大约1 170 k J;
(3) 第三阶段 (不可逆) ;固定在车钩之上的撞击保护组件。能量吸收:大约170 k J。
3 车钩系统对轨道车辆中能量吸收的重要性
近年来, 福伊特驱动特别关注中国CRH1和CRH3系列高铁列车, 并提供了多套前端系统, 包括前罩板、运动部件和完整的拥有自动车钩、中间车钩和过渡车钩的车钩系统 (见图5) 。
车钩同缓冲器一起被安装在轨道车辆内的主要冲击平面上。自动前端车钩可以辅助吸收撞击中的大量冲击能量。实现此目的的典型能量吸收部件有压馈管、缓冲器或用于普通连挂操作的橡胶弹性组件。轨道车辆车厢之间的恰当连接 (半永久性车钩或有能量吸收特性的铰接接头) 可辅助缓解作用在轨道车辆前部的压力, 为轨道车辆碰撞提供可控性。另外, 半永久性车钩可以将撞击车辆爬升到另一车辆上的风险降至最低 (见图6) 。
半永久性车钩提供的防爬保护功能可以在能量传送的开始就轻松起效, 并保持连在一起的车厢处于同一平面上。与传统解决方案相比, 它的优点是提供了一个外部的防爬保护。
由车辆撞击引起的纵向压缩力通过止挡板转化为力矩, 侧向力可阻止两车之间出现更大的垂直偏移 (见图7) 。更多的能量吸收原件, 如压馈管或缓冲器, 确保可控的撞击能量吸收, 限定了载荷级别并缓解了施加在车辆前部的载荷。
4 轻型设计中的完整撞击结构概念
目前, 现代撞击结构的发展追求双重目标, 在使用轻型原件的同时, 依旧可以满足必要的撞击安全要求, 已逐渐取代传统的撞击结构。图8、图9展示了一个带有完整撞击结构的Scharfenberg前端模块示意图。
Scharfenberg前端模块中的能量吸收元件除了可逆的缓冲器和牵引装置, 车钩还具有完整、不可逆和多阶段能量吸收元件, 可以灵活地应用在不同级别的车辆上。对于具有2 000 k N车身强度的车辆, 最多可以吸收1.5 MJ的撞击能量。在此应用了DIN EN 15227标准设定的情景1中车钩的撞击特性。碰撞吸能盒分别安装在两侧, 也可作为防爬器。作为情景1—情景3的主要能量吸收元件, 碰撞吸能盒能够吸收大约1 MJ的变形能量, 同时产生大约200 k N的防爬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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