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停产员工补偿标准

2024-09-19

企业停产员工补偿标准(3篇)

1.企业停产员工补偿标准 篇一

关于停产整改期间留守人员工资补偿的申请

2017年3月8日起4月8日止,停产整改时间共计32天。按《生产责任制定额管理合同》因非乙方原因导致乙方一次停产10日以上,停产期间乙方必须留足井上下管理、机电维修、抽排水、瓦斯等满足停产期间必备的人员(人员配置:中高层管理3人,地面4人,井下3人)。甲方承担超出10天部分上述人员的补偿,中层4000元/月,高层7000元/月,地面3300元/月,井下4300元/月:

高层1人:7000÷30×22=5133元 中层2人:4000÷30×22×2=5867元 地面4人:3300÷30×22×4=9680元 井下3人:4300÷30×22×3=9459元

合计:30139元 大写:叁万零壹佰叁拾玖元整

特此申请

宏安达鑫源项目部

2017年5月14日

2.企业停产员工补偿标准 篇二

工作标准源于人力资源管理(HRM)中工作分析的工作结果与过程分析。工作标准作为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工具,主要内容既包括工作结果标准,又包括工作过程标准。工作结果标准包含2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从时限、数量、质量和安全等角度描述的产出标准;另一方面是从成本角度描述的投入标准。工作过程标准通常是指某项工作的流程、方法和动作等方面的标准。较以往各种标准而言,工作标准的突出特点是既考虑了工作结果是实物形态的工作岗位,也考虑了工作结果是非实物形态的工作岗位,如管理岗位。正因为工作标准具备这一大特点,使其更利于实现人力资源管理中对员工考核的公平性。

1 企业员工工作标准的研究与应用现状

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文献进行分析,发现存在一个很普遍的现象就是工作分析的书面结果里没有工作标准。有些专家、学者混淆了工作标准与一般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或管理标准之间的关系。众多关于标准的研究都集中在某一特定领域的技术、质量或安全标准等领域。此外,还有一种趋势就是将工作标准作为一项重要的管理工具,但重点是对一些流程、方法、动作上的研究。一些企业尝试性地运用工作标准,但是没有相应的考核标准,也就难以发挥工作标准应有的作用。有些管理人员根据工作标准,制定了相应的考核标准,并服务于绩效考核部分,但在处理考核结果与员工薪酬之间的关系时,由于操作不当也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最终也没有将工作标准的作用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企业员工工作标准研究与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可归纳为以下3个方面。

1.1 对工作标准的必要性认识不足

目前,学术界对工作标准在HRM中的必要性认识不够,对工作标准的研究不足。工作结果与过程分析理应成为工作分析的重要内容,工作标准也应成为工作分析的结果之一,然而现今许多专家、学者认为工作分析的内容仅包括岗位规格分析和员工规格分析两大部分,工作分析的结果包括工作说明书(或称为工作描述)和岗位规范(或称为资格说明书)。学者并没有将工作结果与过程分析列入工作分析内容的范畴,工作分析的结果中也没有工作标准。经实践检验,这种理论存在一定的缺陷。

历史表明,工作分析最初起源于工作结果与过程分析,工作标准当之无愧应成为工作分析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是工作分析中最为重要的一部分,学术界理应加强对其研究,实业界也应在实践中勇于尝试运用工作标准。

1.2 当前工作标准研究的重点有失偏颇

目前,学术界对工作标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工作过程标准的研究和某一特定领域质量、安全等标准的研究,而对工作结果的研究不足。

在工作结果与过程分析中,最早开展的研究就是对工作过程的研究,比如泰勒在伯利恒钢铁公司进行的搬运生铁块的实验,吉尔布雷斯夫妇对标准的砌砖方法的研究等。当前较为流行的企业流程重组、企业价值链管理等,通过企业流程再造,使企业的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在新的企业流程中实现高效地运转和使用;将企业的生产、营销、财务、人力资源等方面有机地整合起来,使企业的供、产、销形成一条链。这些都是典型的工作过程研究。管理领域中HRM常用的KPI,是企业战略目标经过层层分解,最终形成的对战略目标具有增值作用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指标体系,这些指标的选择是基于对整个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的细微分析、对整个运营过程的解析、更是对整个工作过程的研究。但是,企业经营的最终目的归根到底还是对利润的追求,过程再完美,没有结果,一切也只能是徒劳,因此对工作结果的研究同样重要。

在企业生产过程中,可依据诸如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安全标准等具体化的标准进行标准化操作。但是,仅仅对生产领域的标准化进行研究及运用是远远不够的,对其他工作亦应该制定、执行工作标准。在ISO 9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ISO 14000环境管理体系标准、OHSAS 1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中,对标准的研究大多停留在一些非常具体的、可量化的、以实物形态为对象的领域,对一些比较抽象的对象,比如各种管理岗位上的工作标准化的研究甚少。

1.3 实际操作中的不当运用

许多企业将工作职责具体到每位员工,确保“事事有人做”,再将相应的工作标准附于工作职责后,做到“事事有标准”。但是往往缺少考核的环节,设定的标准流于形式,没有任何的约束力。很多的企业都是“有标准无考核”,最终收效甚微。工作标准的有效性主要体现在最后一个环节,即考核标准。只有将工作标准和考核标准并举,才能将员工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绩效结合起来,最终确保部门绩效和企业绩效的有效达成。有标准无考核,会导致工作标准形同虚设。还有一些企业以岗位考核结果为基准,赏罚并重,即依据考核标准进行打分,得分与员工薪酬挂钩,实行赏罚。分高就赏,分低就罚,赏罚并重,或重赏轻罚。这样往往导致员工奖金没少发,而企业利润没增加,不利于企业与员工实现双赢。

2 企业员工工作标准问题的改进建议

2.1 重视工作标准,完善理论体系

企业应转变思想观念,重视工作标准,将工作标准纳入工作分析体系中。工作标准的研究与制定过程,表面上看是对成功经验的书面化和标准化,实质上则是对工作过程和工作结果的内在规律的尊重和把握,是一个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地简化事物和认识工作本质的过程。完整的工作分析应包括组织结构分析、岗位规格分析、工作结果与过程分析和员工规格分析、这样工作分析就从企业、部门深入到岗位、员工,对应的分析结果分别为组织结构图、工作说明书、工作标准和资格说明书。要在常规的工作分析的基础上加上组织结构分析和工作结果与过程分析。工作结果与过程分析的结果是工作标准,它不仅是工作分析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开展培训,进行绩效管理、薪酬管理和处理劳动关系时的重要依据。

2.2 加强工作结果研究,树立全面观念

工作标准包括工作结果标准和工作过程标准两大类,其中的重点是工作结果标准。设计工作过程需要很强的专业技术知识,而从工作结果入手,可以使工作化繁为简,提高工作效率。工作结果标准包括以下2个方面:一方面是从时限、数量、质量和安全等角度描述的产出标准;另一方面是从成本角度描述的投入标准。在书面描述时,应重在产出标准方面。对于产出标准,很多专家、学者并不能全面把握其内涵,于是出现了现实中偏重于某一领域的质量或安全标准的现象。要扭转这一现象,就必须树立全面的产出标准观念。偏重部分产出标准,对工作产出是非物质形态的管理类岗位的工作标准缺乏研究,不能对这些管理工作岗位形成约束力。

2.3 完善标准,注重考核

针对有标准无考核的问题,只需进一步挖掘工作标准的作用,根据工作标准设计相应的考核标准即可。考核标准是由工作标准而来,工作标准是由工作职责而生,由此推出考核标准源于工作职责。依据考核标准进行考核,最终的考核结果只能作为罚金依据,而不能作为奖金依据。在依照工作职责的考核中,考核不理想的,进行负激励是合情合理的。而对于这些考核结果很理想的员工给予相应的奖金,就显得很不合适,因为这本身就是所在岗位员工的应尽职责,员工做好这些工作是应该的,是员工对得到所在岗位对应的薪酬的合理付出。

摘要:文章通过对企业员工工作标准的研究与其应用现状的分析,指出其存在对工作标准认识不足、研究内容不完整、工作标准的实际运用不当3个问题。为了有效地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在研究和应用中应重视工作标准,正确把握工作标准的研究重点,并在实践中合理运用工作标准。

关键词:工作分析,工作标准,工作结果,工作过程

参考文献

[1]徐宁.用好工作分析:有效提高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水平[J].管理科学,2007(3).

[2]何仲强.标准化良好行为在工业企业中的应用研究[D].广州:华南理工大学,2011.

[3]安改玲.企业工作标准的建立与改进[J].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08 (10).

3.合同到期企业拖欠工资需补偿员工 篇三

案情简介

颜某在某医药公司已经连续工作了5年,最近签订劳动合同的约定期限为3月1日至2月28日,在此期间,该医药公司拖欠颜某月份工资1050元,以及年11月1日至201月31日共3个月的加班工资980元。年2月1日医药公司书面通知颜某劳动合同将于2006年2月28日期满,公司将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颜某也在签收栏签字了。后颜某于2月15日以医药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书面向医药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于2月17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诉,要求医药公司支付其2005年10月的工资、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1月31日共3个月的加班工资980元、拖欠工资和加班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额外经济补偿金、医药公司承担本案仲裁处理费等。

案件分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单位提前一个月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是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一个前提“邀约”,颜某签收通知书之后无权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提前一个月发出通知书是有利于员工的,应视为“善意”行为,而颜某在签收通知书后明知不可能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显而易见有“恶意”之嫌,单位的“善意”不应受到打击,

第二种意见认为,颜某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医药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首先,单位提前一个月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只是一种告知行为,颜某签收通知书并不意味双方又签订了原劳动合同的.补充合同,而只是证明通知书已“送达”,不能视为颜某放弃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其次,《劳动法》第32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公司拖欠颜某工资,颜某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以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医药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完全符合法律的行为。第三,用人单位提前向职工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的确是一种善意行为,但这种“善意”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法定侵权责任。若单位的侵权在先,员工就可以维权。劳动法对用人单位拖欠员工工资的法律后果规定却非常明确,即员工可以随时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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