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依法行政责任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共8篇)(共8篇)
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依法行政责任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篇一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部门责任检讨及失职道歉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部门责任检讨及失职道歉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府〔2007〕216号(2007年9月29日)
《深圳市政府部门责任检讨及失职道歉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政府部门责任检讨及失职道歉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政府部门依法、正确、高效履行职责,提高政府执行力与公信力,建设责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确立的原则和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部门,包括我市市区两级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特设机构、行政事务机构和派出机构。
第三条 政府部门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四条 实行重大事故事件政府部门责任检讨制度。
发生重大事故或者重大事件后,负有管理责任的政府部门应当对本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检讨,并向本级政府作出说明。
第五条 实行政府部门失职道歉制度。
政府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应当向公众道歉。
第六条 政府部门实施检讨及道歉,应当主动、及时和真诚。
政府部门实施检讨及道歉,应当与纠正错误、健全制度、改进工作、实施问责相结合。
政府部门严重失职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事件,是指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方面的重大事故及事件。
重大事故事件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发生重大事故、事件后,负有管理责任的政府部门应当自事故、事件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讨工作,并向本级政府提交专门报告。报告应当说明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包括行政措施是否适当、管理制度是否缺失以及是否疏于内部管理等。存在履责不力情况的,应当剖析原因并提出具体整改措施。
第九条 政府部门自我发现或者经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政府、监察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认定有失职行为,致使国家利益、人民利益和公共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应当向公众道歉。
政府部门认为需要向公众道歉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公众道歉。
第十条 失职情形涉及多个政府部门的,由涉及的政府部门共同向公众道歉。
自我发现失职已向公众道歉的,不再重复道歉。
受政府部门委托的组织失职的,由委托的政府部门向公众道歉。
第十一条 政府部门向公众道歉,应当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在我市主要报纸刊载道歉书等形式。
第十二条 政府部门向公众的道歉应当包括履责不力的原因、整改具体措施及进度安排。
第十三条 发生重大事故、事件后,负有管理责任的政府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责任检讨的,由本级政府或者监察机关给予通报批评。
政府部门应当道歉而未道歉的,由本级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其道歉。第十四条 政府部门向公众道歉后,未能按承诺期限落实整改措施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 区政府对本辖区发生的重大事故、事件负有管理责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检讨,并向市人民政府作出说明。
区人民政府实施失职道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依法行政责任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篇二
现将《“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 认真贯彻执行。
一、“十一五”时期, 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 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科学发展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 取得了显著成效。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19.1 %, 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分别下降14.29 %和12.45 %, 基本实现了“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约束性目标, 扭转了“十五”后期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上升的趋势, 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作出了重要贡献, 也为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充分认识做好“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十二五”时期, 我国发展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和消费结构持续升级, 我国能源需求呈刚性增长, 受国内资源保障能力和环境容量制约以及全球性能源安全和应对气候变化影响, 资源环境约束日趋强化, “十二五”时期节能减排形势仍然十分严峻, 任务十分艰巨。特别是我国节能减排工作还存在责任落实不到位、推进难度增大、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基础工作薄弱、能力建设滞后、监管不力等问题。这种状况如不及时改变, 不但“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难以实现, 还将严重影响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各地区、各部门要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 切实增强全局意识、危机意识和责任意识, 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 进一步把节能减排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 作为检验经济是否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标准, 下更大决心, 用更大气力, 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措施, 大力推进节能减排, 加快形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 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严格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进一步形成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格局。要切实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 加强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 着力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 进一步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要求。要进一步明确企业的节能减排主体责任, 严格执行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 细化和完善管理措施, 落实目标任务。要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加大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推广力度, 真正把节能减排转化为企业和各类社会主体的内在要求。要进一步增强全体公民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意识, 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全民行动, 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促进节能减排的良好氛围。
四、要全面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 狠抓监督检查, 严格考核问责。发展改革委负责承担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切实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综合协调, 组织推动节能降耗工作;环境保护部为主承担污染减排方面的工作;统计局负责加强能源统计和监测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 密切协调配合。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立即部署本地区“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 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分工和进度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和中央企业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 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明确目标责任, 狠抓贯彻落实, 坚决防止出现节能减排工作前松后紧的问题, 确保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
国务院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一、节能减排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 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坚持降低能源消耗强度、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相结合, 形成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倒逼机制;坚持强化责任、健全法制、完善政策、加强监管相结合, 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坚持优化产业结构、推动技术进步、强化工程措施、加强管理引导相结合, 大幅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显著减少污染物排放;进一步形成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格局, 确保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 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 主要目标。到2015年, 全国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0.869吨标准煤 (按2005年价格计算) , 比2010年的1.034吨标准煤下降16 %, 比2005年的1.276吨标准煤下降32 %;“十二五”期间, 实现节约能源6.7亿吨标准煤。2015年, 全国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2 347.6万吨、2 086.4万吨, 比2010年的2 551.7万吨、2 267.8万吨分别下降8 %;全国氨氮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238.0万吨、2 046.2万吨, 比2010年的264.4万吨、2 273.6万吨分别下降10 %。
二、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三) 合理分解节能减排指标。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节能潜力、环境容量及国家产业布局等因素, 将全国节能减排目标合理分解到各地区、各行业。各地区要将国家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层层分解落实, 明确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排污单位的责任。
(四) 健全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加强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 建立和完善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制度以及分地区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季度统计制度, 完善统计核算与监测方法, 提高能源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修订完善减排统计监测和核查核算办法, 统一标准和分析方法, 实现监测数据共享。加强氨氮、氮氧化物排放统计监测, 建立农业源和机动车排放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完善节能减排考核办法, 继续做好全国和各地区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公报工作。
(五) 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把地区目标考核与行业目标评价相结合, 把落实五年目标与完成年度目标相结合, 把年度目标考核与进度跟踪相结合。省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国务院报告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有关部门每年要向国务院报告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国务院每年组织开展省级人民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 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纳入政府绩效和国有企业业绩管理, 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并对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三、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六) 抑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 进一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 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 依法严格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审查, 严格贷款审批。建立健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责任制, 严肃查处越权审批、分拆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行为, 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产品出口。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必须坚持高标准, 严禁污染产业和落后生产能力转入。
(七)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抓紧制定重点行业“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 将任务按年度分解落实到各地区。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 指导、督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安排资金, 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央财政统筹支持各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对经济欠发达地区通过增加转移支付加大支持和奖励力度。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制度, 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 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 暂停对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 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虚假淘汰行为, 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地方政府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 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严格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加快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 重点支持对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大的重点项目和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提高加工贸易准入门槛, 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合理引导企业兼并重组, 提高产业集中度。
(九) 调整能源结构。在做好生态保护和移民安置的基础上发展水电, 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发展核电, 加快发展天然气, 因地制宜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到2015年, 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11.4 %。
(十) 提高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到2015年, 服务业增加值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分别达到47 %和8 %左右。
四、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十一) 实施节能重点工程。实施锅炉窑炉改造、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节约替代石油、建筑节能、绿色照明等节能改造工程, 以及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和节能能力建设工程。到2015年, 工业锅炉、窑炉平均运行效率比2010年分别提高5个和2个百分点, 电机系统运行效率提高2-3个百分点, 新增余热余压发电能力2 000万千瓦, 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4亿平方米以上, 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5 000万平方米,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6 000万平方米, 高效节能产品市场份额大幅度提高。“十二五”时期, 形成3亿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
(十二) 实施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 改造提升现有设施, 强化脱氮除磷, 大力推进污泥处理处置, 加强重点流域区域污染综合治理。到2015年, 基本实现所有县和重点建制镇具备污水处理能力, 全国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4 200万吨, 新建配套管网约16万公里, 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5 %, 形成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削减能力280万吨、30万吨。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程, 形成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削减能力140万吨、10万吨。实施脱硫脱硝工程, 推动燃煤电厂、钢铁行业烧结机脱硫, 形成二氧化硫削减能力277万吨;推动燃煤电厂、水泥等行业脱硝, 形成氮氧化物削减能力358万吨。
(十三) 实施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实施资源综合利用、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再制造产业化、餐厨废弃物资源化、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资源循环利用技术示范推广等循环经济重点工程, 建设100个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80个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示范城市、50个“城市矿产”示范基地、5个再制造产业集聚区、100个城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示范工程。
(十四) 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节能减排重点工程所需资金主要由项目实施主体通过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贷款、社会资金解决, 各级人民政府应安排一定的资金予以支持和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主体责任, 严格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和管理, 国家对重点建设项目给予适当支持。
五、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十五) 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建立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机制, 制定实施方案, 把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到地方政府, 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加大考核和监督力度。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作为控制地区能源消费增量和总量的重要措施。建立能源消费总量预测预警机制, 跟踪监测各地区能源消费总量和高耗能行业用电量等指标, 对能源消费总量增长过快的地区及时预警调控。在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以及城乡建设和消费领域全面加强用能管理, 切实改变敞开口子供应能源、无节制使用能源的现象。在大气联防联控重点区域开展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试点。
(十六) 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依法加强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用能单位节能管理, 开展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 实现节能2.5亿吨标准煤。落实目标责任, 实行能源审计制度, 开展能效水平对标活动, 建立健全企业能源管理体系, 扩大能源管理师试点;实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 加快实施节能改造, 提高能源管理水平。地方节能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对进入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的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公告考核结果。对未完成年度节能任务的企业, 强制进行能源审计, 限期整改。中央企业要接受所在地区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 争当行业节能减排的排头兵。
(十七) 加强工业节能减排。重点推进电力、煤炭、钢铁、有色金属、石油石化、化工、建材、造纸、纺织、印染、食品加工等行业节能减排, 明确目标任务, 加强行业指导, 推动技术进步, 强化监督管理。发展热电联产, 推广分布式能源。开展智能电网试点。推广煤炭清洁利用, 提高原煤入洗比例, 加快煤层气开发利用。实施工业和信息产业能效提升计划。推动信息数据中心、通信机房和基站节能改造。实行电力、钢铁、造纸、印染等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新建燃煤机组全部安装脱硫脱硝设施, 现役燃煤机组必须安装脱硫设施, 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进行更新改造, 烟气脱硫设施要按照规定取消烟气旁路。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全部加装脱硝设施。钢铁行业全面实施烧结机烟气脱硫, 新建烧结机配套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石油石化、有色金属、建材等重点行业实施脱硫改造。新型干法水泥窑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 配套建设脱硝设施。加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重金属污染防治, 以湘江流域为重点开展重金属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
(十八) 推动建筑节能。制定并实施绿色建筑行动方案, 从规划、法规、技术、标准、设计等方面全面推进建筑节能。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提高标准执行率。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 实施“节能暖房”工程, 改造供热老旧管网, 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和能耗定额管理。做好夏热冬冷地区建筑节能改造。推动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 推广使用新型节能建材和再生建材, 继续推广散装水泥。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 完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 推动节能改造与运行管理。研究建立建筑使用全寿命周期管理制度, 严格建筑拆除管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 严格防止和纠正过度装饰和亮化。
(十九) 推进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加快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优化交通运输结构。积极发展城市公共交通, 科学合理配置城市各种交通资源, 有序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提高铁路电气化比重。实施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城市试点, 深入开展“车船路港”千家企业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 推广公路甩挂运输, 全面推行不停车收费系统, 实施内河船型标准化, 优化航路航线, 推进航空、远洋运输业节能减排。开展机场、码头、车站节能改造。加速淘汰老旧汽车、机车、船舶, 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 加快提升车用燃油品质。实施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 在有条件的重点城市和地区逐步实施第五阶段排放标准。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 探索城市调控机动车保有总量, 积极推广节能与新能源汽车。
(二十) 促进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加快淘汰老旧农用机具, 推广农用节能机械、设备和渔船。推进节能型住宅建设, 推动省柴节煤灶更新换代, 开展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发展户用沼气和大中型沼气, 加强运行管理和维护服务。治理农业面源污染, 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实施农村清洁工程, 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的比例达到50 %以上, 鼓励污染物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分布式、低成本、易维护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广测土配方施肥, 鼓励使用高效、安全、低毒农药, 推动有机农业发展。
(二十一) 推动商业和民用节能。在零售业等商贸服务和旅游业开展节能减排行动, 加快设施节能改造, 严格用能管理, 引导消费行为。宾馆、商厦、写字楼、机场、车站等要严格执行夏季、冬季空调温度设置标准。在居民中推广使用高效节能家电、照明产品, 鼓励购买节能环保型汽车, 支持乘用公共交通, 提倡绿色出行。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 限制过度包装, 抑制不合理消费。
(二十二) 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减排。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实行更加严格的建筑节能标准。加快公共机构办公区节能改造, 完成办公建筑节能改造6 000万平方米。国家机关供热实行按热量收费。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创建2 000家示范单位。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严格用车油耗定额管理, 提高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比例。建立完善公共机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 加强能耗监测平台和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支持军队重点用能设施设备节能改造。
六、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二十三) 加强对发展循环经济的宏观指导。研究提出进一步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意见。编制全国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和重点领域专项规划, 指导各地做好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研究制定循环经济发展的指导目录。制定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实施方案。深化循环经济示范试点, 推广循环经济典型模式。建立完善循环经济统计评价制度。
(二十四) 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编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 制 (修) 订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发布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行方案。重点围绕主要污染物减排和重金属污染治理, 全面推进农业、工业、建筑、商贸服务等领域清洁生产示范, 从源头和全过程控制污染物产生和排放, 降低资源消耗。发布清洁生产审核方案, 公布清洁生产强制审核企业名单。实施清洁生产示范工程, 推广应用清洁生产技术。
(二十五) 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加强共伴生矿产资源及尾矿综合利用, 建设绿色矿山。推动煤矸石、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冶炼和化工废渣、建筑和道路废弃物以及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农林废物资源化利用, 大力发展利废新型建筑材料。废弃物实现就地消化, 减少转移。到2015年,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2 %以上。
(二十六) 加快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化。加快“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 推进再生资源规模化利用。培育一批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矿山机械、办公用品等再制造示范企业, 发布再制造产品目录, 完善再制造旧件回收体系和再制造产品标准体系, 推动再制造的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加快建设城市社区和乡村回收站点、分拣中心、集散市场“三位一体”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二十七) 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健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制度, 完善分类回收、密闭运输、集中处理体系。鼓励开展垃圾焚烧发电和供热、填埋气体发电、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鼓励在工业生产过程中协同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和污泥。
(二十八) 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 实施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制定区域、行业和产品用水效率指标体系。推广普及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加快重点用水行业节水技术改造, 提高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加强城乡生活节水, 推广应用节水器具。推进再生水、矿井水、海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利用。建设海水淡化及综合利用示范工程, 创建示范城市。到2015年, 实现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30 %。
七、加快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
(二十九) 加快节能减排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在国家、部门和地方相关科技计划和专项中, 加大对节能减排科技研发的支持力度, 完善技术创新体系。继续推进节能减排科技专项行动, 组织高效节能、废物资源化以及小型分散污水处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共性、关键和前沿技术攻关。组建一批国家级节能减排工程实验室及专家队伍。推动组建节能减排技术与装备产业联盟, 继续通过国家工程 (技术) 研究中心加大节能减排科技研发力度。加强资源环境高技术领域创新团队和研发基地建设。
(三十) 加大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实施节能减排重大技术与装备产业化工程, 重点支持稀土永磁无铁芯电机、半导体照明、低品位余热利用、地热和浅层地温能应用、生物脱氮除磷、烧结机烟气脱硫脱硝一体化、高浓度有机废水处理、污泥和垃圾渗滤液处理处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资源化、金属无害化处理等关键技术与设备产业化, 加快产业化基地建设。
(三十一) 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应用。编制节能减排技术政策大纲。继续发布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 建立节能减排技术遴选、评定及推广机制。重点推广能量梯级利用、低温余热发电、先进煤气化、高压变频调速、干熄焦、蓄热式加热炉、吸收式热泵供暖、冰蓄冷、高效换热器, 以及干法和半干法烟气脱硫、膜生物反应器、选择性催化还原氮氧化物控制等节能减排技术。加强与有关国际组织、政府在节能环保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节能环保技术, 加大推广力度。
八、完善节能减排经济政策
(三十二) 推进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 理顺煤、电、油、气、水、矿产等资源性产品价格关系。推行居民用电、用水阶梯价格。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深化供热体制改革, 全面推行供热计量收费。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地区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 (电耗) 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 实行惩罚性电价。各地可在国家规定基础上, 按程序加大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实施力度。严格落实脱硫电价, 研究制定燃煤电厂烟气脱硝电价政策。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费政策, 研究将污泥处理费用逐步纳入污水处理成本问题。改革垃圾处理收费方式, 加大征收力度, 降低征收成本。
(三十三) 完善财政激励政策。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 加快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实施和能力建设。深化“以奖代补”、“以奖促治”以及采用财政补贴方式推广高效节能家用电器、照明产品、节能汽车、高效电机产品等支持机制, 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继续支持企业实施节能减排项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投入。推行政府绿色采购, 完善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 逐步提高节能环保产品比重, 研究实行节能环保服务政府采购。
(三十四) 健全税收支持政策。落实国家支持节能减排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积极推进资源税费改革, 将原油、天然气和煤炭资源税计征办法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并适当提高税负水平, 依法清理取消涉及矿产资源的不合理收费基金项目。积极推进环境税费改革, 选择防治任务重、技术标准成熟的税目开征环境保护税, 逐步扩大征收范围。完善和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调整进出口税收政策, 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产品出口。对用于制造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 抓紧研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三十五) 强化金融支持力度。加大各类金融机构对节能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适合节能减排项目特点的信贷管理模式。引导各类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社会捐赠资金和国际援助资金增加对节能减排领域的投入。提高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贷款门槛, 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和银监会信息披露系统, 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贷款及证券融资联动。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重点区域涉重金属企业应当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建立银行绿色评级制度, 将绿色信贷成效与银行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评价、机构准入、业务发展相挂钩。
九、强化节能减排监督检查
(三十六) 健全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推进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 加快制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等行政法规。修订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能效标识管理办法、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
(三十七) 严格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 对年度减排目标未完成、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的地区和企业, 实行阶段性环评限批。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投资项目, 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 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 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加强能评和环评审查的监督管理, 严肃查处各种违规审批行为。能评费用由节能审查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安排。
(三十八) 加强重点污染源和治理设施运行监管。严格排污许可证管理。强化重点流域、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污染源监管, 适时发布主要污染物超标严重的国家重点环境监控企业名单。列入国家重点环境监控范围的电力、钢铁、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的企业, 要安装运行管理监控平台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 定期报告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 推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联网共享。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监控平台建设, 提高污水收集率, 做好运行和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 %, 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地区, 暂缓审批该城市项目环评, 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国家建设资金。
(三十九) 加强节能减排执法监督。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 督促各项措施落实, 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 加大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建筑施工阶段标准执行情况、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情况, 以及节能环保产品质量和能效标识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严重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 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违规使用明令淘汰用能设备、虚标产品能效标识、减排设施未按要求运行等行为, 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 限期整改, 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实行节能减排执法责任制, 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 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十、推广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
(四十) 加大能效标识和节能环保产品认证实施力度。扩大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识实施范围, 加强宣传和政策激励, 引导消费者购买高效节能产品。继续推进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环保装备认证, 规范认证行为, 扩展认证范围, 建立有效的国际协调互认机制。加强标识、认证质量的监管。
(四十一) 建立“领跑者”标准制度。研究确定高耗能产品和终端用能产品的能效先进水平, 制定“领跑者”能效标准, 明确实施时限。将“领跑者”能效标准与新上项目能评审查、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相结合, 推动企业技术进步, 加快标准的更新换代, 促进能效水平快速提升。
(四十二) 加强节能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改革发电调度方式, 电网企业要按照节能、经济的原则, 优先调度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核电以及余热余压、煤层气、填埋气、煤矸石和垃圾等发电上网, 优先安排节能、环保、高效火电机组发电上网。研究推行发电权交易。电网企业要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公布节能发电调度信息, 电力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节能发电调度工作的监督。落实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 制定配套政策, 规范有序用电。以建设技术支撑平台为基础, 开展城市综合试点, 推广能效电厂。
(四十三) 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落实财政、税收和金融等扶持政策, 引导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 扶持壮大节能服务产业。研究建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和交易制度, 培育第三方审核评估机构。鼓励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 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引导和支持各类融资担保机构提供风险分担服务。
(四十四) 推进排污权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建立健全排污权交易市场, 研究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指导意见。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 建立自愿减排机制, 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
(四十五) 推行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特许经营。总结燃煤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经验, 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鼓励采用多种建设运营模式开展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工业园区污染物集中治理, 确保处理设施稳定高效运行。实行环保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制度, 推进环保设施的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服务。完善市场准入机制, 规范市场行为, 打破地方保护, 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十一、加强节能减排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
(四十六) 加快节能环保标准体系建设。加快制 (修) 订重点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产品能效和污染物排放等强制性国家标准, 以及建筑节能标准和设计规范, 提高准入门槛。制定和完善环保产品及装备标准。完善机动车燃油消耗量限值标准、低速汽车排放标准。制 (修) 订轻型汽车第五阶段排放标准, 颁布实施第四、第五阶段车用燃油国家标准。建立满足氨氮、氮氧化物控制目标要求的排放标准。鼓励地方依法制定更加严格的节能环保地方标准。
(四十七) 强化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 加强政府节能管理能力建设, 完善机构, 充实人员。加强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 配备监测和检测设备, 加强人员培训, 提高执法能力, 完善覆盖全国的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体系。继续推进能源统计能力建设。推动重点用能单位按要求配备计量器具, 推行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开展城市能源计量建设示范。加强减排监管能力建设, 推进环境监管机构标准化, 提高污染源监测、机动车污染监控、农业源污染检测和减排管理能力, 建立健全国家、省、市三级减排监控体系, 加强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
十二、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
(四十八) 加强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把节能减排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体系以及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体系。组织好全国节能宣传周、世界环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 加强日常性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采取的政策措施和取得的成效, 宣传先进典型, 普及节能减排知识和方法, 加强舆论监督和对外宣传, 积极为节能减排营造良好的国内和国际环境。
(四十九) 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抓好家庭社区、青少年、企业、学校、军营、农村、政府机构、科技、科普和媒体等十个节能减排专项行动, 通过典型示范、专题活动、展览展示、岗位创建、合理化建议等多种形式, 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 发挥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作用, 倡导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
(五十) 政府机关带头节能减排。各级人民政府机关要将节能减排作为机关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 健全规章制度, 落实岗位责任, 细化管理措施, 树立节约意识, 践行节约行动, 作节能减排的表率。
附件: (以下内容本刊从略)
1.“十二五”各地区节能目标
2.“十二五”各地区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3.“十二五”各地区氨氮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4.“十二五”各地区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依法行政责任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篇三
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经2007年11月30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国家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
二00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
国家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促进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司局、各单位)依法行政,增强工作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林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司局、各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等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各司局、各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等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纸质、磁介质等各种载体形式的信息记录。
第四条 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各类行政管理和服务事项,都要采取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向社会或者在单位内部公开。
第二章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成立由局领导任组长、副组长,各司局、有关单位和监察部驻局监察局(以下简称监察局)为成员单位的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国家林业局政务公开工作,研究解决政务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具体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事项,开展政务公开日常事务工作。
第六条各司局、各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加强对本司局、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与协调,承担本司局、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实政务公开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公开方式与时限
第七条主动公开
凡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均应当及时主动向社会或者在单位内部公开,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者拒绝公开。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依申请公开
凡属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事项,可采取依申请公开的方式予以公开,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按程序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对于可以公开的信息。受理申请的司局、单位采取适当形式向申请人公开:对于不能公开或者暂时不宜公开的事项,受理申请的司局、单位应当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对于可公开的信息,受理申请的司局、单位能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当场不能答复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期答复的应当给予说明,延期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四章公开范围与内容
第九条下刊事项属于面向社会公开的信息,由各司局、各单位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党和国家关于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部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
(三)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复的林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文件;
(四)林业综合统计信息;
(五)林业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六)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内设机构分工、管理职能及调整变动情况:
(七)林业重大建设、科研项目的申报程序、审批和实施情况:
(八)林业生态建设、产业发展、科技、教育、扶贫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九)森林火灾、禽流感、沙尘暴、林业有害生物等突发重大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生态建设、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一)其他需公开的事项。
国家林业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编制相关信息公开目录。
第十条 下列事项属于内部公开信息,由相关司局主动在国家林业局机关内部公开(各直属单位产生的类似信息在本单位内部公开)。
(一)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
(二)机关或者单位财务收支情况;
(三)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及规定办法;
(四)大宗物资采购的项目、规模及年终统计信息:
(五)机关重大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展情况:
(六)机关干部交流、公务员考核情况;
(七)机关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公务员录用情况:
(八)各类先进、模范评选条件、过程、结果;
(九)职工福利分配情况;
(十)其他需公开的事项。
相关司局、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机构组织编制相关信息目录。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有关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
(二)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事项;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事项。
第五章 公开途径
第十二条 面向社会公开信息应当及时在国家林业局门户网站上公开。也可通过国家林业局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公开。
第十三条 内部公开信息应当通过国家林业局文件、会议、内网、公示栏等途径公开。
第六章公开流程
第十四条主动公开流程
(一)拟稿人拟制公文信息时,应当按照《保密法》、《保密法实施办法》、《林业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对其是否涉密进行审定,如涉密,应当在发文稿纸“密级”一栏选填“绝密”、“机密”、“秘密”或“其他秘密”(包括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如有疑义,应当提交局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审核把关。
(二)如拟制的公文信息不涉密,应当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在发文稿纸“公开范围”一栏提出公开意见,选填“向社会公开”或“内部公开”。
(三)如涉及按国家规定需要报批的公文信息时。应当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决定是否公开;对拟公开、但涉及其他部门的公文信息,应当与相关部门沟通、确认后再提出公开意见,确保相关部门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四)各司局司秘、各单位核稿人、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及局公文审核部门、局领导在对
公文内容进行审定的同时,也要对所办公文信息的密级、公开范围进行严格把关。
(五)对于符合公开条件、履行相关手续后的公文信息,采取适当方式、途径予以公开。
(六)有关林业大政方针、发展战略、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除正式发布后予以公开外,在制定过程中也应当采取一定公开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七)按第九条、第十条确定的公开范围与内容,认真填写《国家林业局政府信息面向社会公开目录》(见附表1)和《国家林业局政府信息内部公开目录》(见附表2),并于次年1月31日前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八)将当年形成的所有主动公开信息有关材料。与本司局、本单位其他档案材料一并于次年6月底前归档保存。
第十五条依申请公开流程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般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口头提出,由受理申请的司局、单位代为填写。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申请提供与申请者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二)按照职能分工,有关司局、单位受理申请。属主动公开范围内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内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及时作出更改、补充。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受理申请的司局、单位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四)申请获取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因征求意见而延期答复的时间,不计算在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六)依申请公开信息,可适当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收取标准按国家有关标准确定。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按有关规定可减免相关费用。
(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申请受理的司局、单位提供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司局、单位予以更正。
(八)按第九条、第十条确定的公开范围与内容,认真填写《国家林业局政府信息面向社会公开目录》和《国家林业局政府信息内部公开目录》。并于次年1月31日前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九)将当年形成的所有依申请公开信息有关材料。与本司局、本单位其他档案材料一并于次年6月底前归档保存。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司局、各单位政务公开领导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本司局、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具体包括上一年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信息情况,收费及减免情况、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情况,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等内容。经司局、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盖章后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七条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检查各司局、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落实情况,及时向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八条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察局受理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对各司局、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向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态度不认真、工作走过场、弄虚作假的单位或者个人,予以批评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并追究相关司局、单位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依法行政责任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篇四
(2008年2月14日)
深教„2008‟33号
•深圳市教育局2008年工作要点‣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单位(学校)实际,认真组织学习,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工作计划,抓紧做好全年各项工作。
深圳市教育局2008年工作要点
2008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战略部署的开局之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承上启下的一年。2008年全市教育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解放思想为先导,以科学发展为主题,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大力推进教育公平,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优质发展。
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推动全市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一)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紧紧围绕主题,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在全市教育系统不断把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引向深入。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全过程,认真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的要求。
(二)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教育改革发展全局。贯彻教育公平思想,优化教育结构,抓好全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会议精神的深入贯彻落实,开展全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情况督查,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深入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总结全市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做法与经验。加快普及优质高中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三)争当进一步解放思想的排头兵。要发挥教育系统自身优势,把开展进一步解放思想学习讨论活动,摆上重要日程,重点围绕深圳教育推进改革创新、实现科学发展等问题开展调研,成立专题调研组,查找教育领域不适应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根源,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以新一轮解放思想推动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四)加大依法治教工作力度。深入贯彻实施新的•义务教育法‣。加快起草、修订•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深圳市学校规程‣、•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中小学法制教育读本‣工作进程。大力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完善非行政许可和登记制度改革,依法做好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清算等工作。抓好普法和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确定第二批市级中小学依法治校示范校,促进示范学校建立现代学校制度。
(五)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教育系统党的建设。创新党建工作,优化活动方式,巩固和发展先进性教育成果。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完善工作环节,确保党组织的纯洁性和战斗力。加强学校领导班子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举办全市教育系统基层党务干部培训班,提高党务干部业务素养。完善领导干部联系学校制度,帮助解决学校发展面临的热点难点问题。完善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努力推进“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高校管理体制改革,建设现代大学制度。
(六)大力加强教育系统反腐倡廉建设。以教育和制度为抓手,健全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建立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长效机制,加强反腐保廉工作,把好采购关、审批关、政风行风关,认真抓好全市教育系统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回头查”工作。以纪律教育月活动为载体,深入开展党风党纪教育,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强化对学校招生、收费、基建、采购、后勤等的管理和监督,深化校务公开。积极推进廉洁教育进校园,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在调研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和实施具体规定,逐步解决“条子生”、“名校办民校”等问题。
二、推进基础教育内涵、优质发展,提高教育公平度
(七)严格落实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会议确定的目标、任务。严格执行关于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的法律和政策规定,修订和健全义务教育就读管理的实施办法。着力抓好履行校际合作协议,使合作共建落到实处。建立学前教育发展体制、机制基本框架,召开“深圳市促进学前教育发展工作会议”。适度扩大特殊教育发展规模,满足实际需求。特区外96所原村办小学改造,2008年要力争完成所有校舍改扩建工程主体工程。
(八)继续刚性执行“1+5”文件。结合深圳人口状况实际,提出落实义务教育“双免”政策的方案,并抓好实施工作。建立全市小学学位管理网站,下设各区管理功能板块,推广网上预报名做法,进一步延长网上接受学位预报时间,逐步实现学位管理信息化,建立暂住人口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长效机制,促使暂住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就读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九)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要求,把德育有机融入各学科教育教学中,不断提高德育针对性和实效性。积极参加、深入开展深圳市第五届“关爱行动”(1-3月)、第三届深圳市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活动月活动(6-7月)、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月活动(9月),积极探索德育与体育、艺术、实践活动的紧密结合,推进以营造浓厚育人氛围为重点的校园文化建设。进一步深刻认识新时期学校德育新特点,继续抓好心理健康教育,在加强“心灵蓝天”心理网站建设的同时,筹建深圳市中小学生心理辅导中心。大力推进班主任队伍建设,继续开展市级中小学名班主任培养对象的培训工作,并将培养对象集中培训时间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着力抓好学生团组织建设。
(十)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课程管理,规范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管理,确保国家和省课程计划的落实。继续以课程改革为抓手,大力推进教学改革,进一步转变人才培养模式,切实减轻中小学生的课业负担,进一步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在自下而上总结课程改革做法与经验基础上,召开全市课改经验交流暨总结表彰会,提高课程改革的科学性、实效性,将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和素质教育推向深入。
(十一)加快普及优质高中教育。高中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龙头,处于基础教育与高等教育的衔接口,在整个教育体系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要着力提高普通高中教育质量,鼓励和引导普通高中注重质量,办出特色,形成风格。开展高中教育调研、座谈,力求在普通高中学生选课、学业水平考试、学生管理与综合素质评价等方面有所突破。增强学生学习自主性,切实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创造能力和动手能力,力求在培养模式、教育模式上有所突破,为培养创新型人才奠定基础。抓紧推进寄宿制高中建设。
(十二)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认真做好中小学体育教学改革,深入开展阳光体育运动,上好体育课,推广第一套全国中小学生校园集体舞,大力开展“每天锻炼一小时”活动。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激励学生达标争优、强身健体。加强和改进卫生防病教育,健全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与预警机制。进一步提高中小学艺术课程开课率和教学质量,积极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活动。
(十三)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工作。启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推动全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工作重点要从学校等级评估转到对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监测提升上来,制定•深圳市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水平评估方案‣,开展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水平评估试点。以区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基础教育政绩考核为抓手,重点检查区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和落实基础教育有关政策和法规情况。
三、切实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促进高等教育跨越式发展
(十四)提升现有高校教学和科研水平。现有高校要在继续坚持科学定位,内涵发展,突出特色,统筹兼顾办学规模的同时,尽可能满足市民需求与教育质量的全面提高。深圳大学践行现代大学制度,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巩固教育部本科教学评估成果;完成医学新专业申报工作,继续推进医学院建设;加快南校区建设。深职院围绕国家示范性院校建设,继续推进建设工程,实施重点专业建设计划,深化教学改革。信息学院以“评估整改”为全院工作的突出重点,加快新校园建设,申办示范性软件学院。深圳电大要更好地发挥推进“终身教育”的作用,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成人继续教育和社区教育。
(十五)认真总结大学城办学经验。上半年召开大学城第8次领导小组会议,完善大学城运行机制,为后续发展打好体制、机制基础。3所研究生院继续加快重点实验室建设,促进校市合作,更好发挥大学城在知识创新和科学研究中的重要作用。
(十六)抓紧做好南方科技大学前期筹建工作。协调跟进教育部审批筹建事项,协助做好教育部考察评议工作,力争2008年内全面启动校园首期建设工程,积极创造条件,尽早获得国家批准,尽早正式办学。
(十七)积极引进优质教育资源。推进深圳大学和大学城3所研究生院等高校与境外高校合作办学。3月完成首批“鹏城学者”岗位评审工作,12月督促各高校聘任学者全部到位。
四、以提高质量为重点,推进职业成人教育大力发展(十八)大力发展职业教育。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文件和会议精神,以职业教育“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为发展方向,大力推进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健全半工半读制度,完善弹性学习制度,广泛推行订单培养,推进职业教育各项改革。
(十九)改建市成人中专为深圳市第二职业技术学校。扩大职业与成人教育资源,着力培养高素质的高技能人才。
(二十)加快列入“十一五”规划新建中等职业学校的建设进度。进一步扩大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加强对高中阶段教育招生的统筹规划和统一管理。
(二十一)加强成人教育培训机构规范管理。建立健全监控机制,促进成人教育健康有序发展。
五、制定并实施有关规章,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发展(二十二)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认真做好民办学校年检工作,完善民办学校监督检查制度。5月前完成2007年度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工作,年度检查结果与民办学校办学情况信息一并向社会公告。借助•深圳市民办学校设置标准‣的颁布实施,推动民办学校资源整合,关停部分办学条件较差的学校。上半年完成现有民办中小学办学规模的重新核定工作,下半年开展民办中小学设置标准达标检查,不达标的责令限期整改。
(二十三)出台《深圳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利用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奖励、支持和补贴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规范管理、加大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秋季受理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工作。
(二十四)研究制定《民办学校教师最低工资标准》。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教师管理,维护学校和教师合法权益,敦促民办学校依法签订聘用合同,推动协调提高教师工资待遇问题,稳定教师队伍。10月开展民办学校教师聘用合同签订情况专项检查。
六、加快构建现代学校制度,提高教育管理水平(二十五)研究制定《深圳市学校规程》。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政府对教育的公共治理水平。建立健全保障教育优先发展的机制和制度,进一步推动落实“三个优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要优先安排教育发展,财政资金要优先保障教育投入,公共资源要优先满足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要。
(二十六)创新学校治理结构。探索建立学校等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制定并实施可操作的试点工作计划和方案。要争取形成“三个制度”,即教育决策咨询制度,校长、教师专业发展制度和学校民主管理制度。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市级试验校要设立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使其成为学校决策机构。
(二十七)健全学校民主管理制度和机制。加强教代会、工会等民主监督机构建设,形成决策、执行、监督三者分离、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民主管理机制。加强学校与家长及社区联系,保障教师、学生及家长参与学校管理的权益,形成教育发展合力。
(二十八)做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第二步工作。根据市人事部门规定,构建新的岗位(职位)体系和规范,做好岗位聘任基础性工作。通过改革,尽最大努力优化人事管理机制,推动校长职级制和“名师工程”,确立教师在各级教育和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形成有利于教师队伍建设的管理模式,最充分地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创造性。进一步改进职称评审工作办法,全面推进职称网上申报评审。
(二十九)进一步加强教育干部队伍建设。继续坚持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为依据,认真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结合教育系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有利于队伍优化的灵活的干部流动机制。加大教育干部培训力度,以能力建设带动培训工作全局,提高干部素质。重视青年干部培养。
(三十)加快筹建教育科学研究院。以建立教育科学研究院为契机,有机整合全市教师继续教育资源和教育科研资源,形成科研与培训相互促进的生动局面,增强全市教师继续教育的科学性、计划性。以解放思想为先导,进一步加强教育科学研究,重点抓好教育改革和发展战略与政策研究。
(三十一)强力抓好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重点抓好网络安全教育和网络安全工作。加强校车安全管理,逐步实现校车动态管理,确保校车运行安全。结合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新特点,在抓好综合整治的同时,针对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搞好专项整治。
七、继续加强深港、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引进优质教育资源
(三十二)拓宽与国外教育机构的合作交流范围。巩固和完善已建立的各种形式教育交流合作关系,扩大教育交流的国家范围,争取新辟与欧洲国家及美国的区域性合作内容。
(三十三)抓紧落实国际学校建设规划。积极推动解决现有国际学校办学场地不足问题,增加学位,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进一步规范国际学校管理,探讨国际学校办学新模式,年内完成在深圳开辟华文教育基地的选点工作。
(三十四)加强教育涉外工作的监管和引导。新辟1-2个海外培训学校,完善“海培”新培养模式,改变以英语为首选条件的选人方式,注重人员素质。进一步规范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机构聘请外籍教师渠道,提高外籍教师整体质量。制定•外籍学生学位确认和学籍管理办法‣,建立、完善外籍学生在深学籍确认及管理机制。配合国家及广东省加强汉语推广工作,力争向国外派出更多汉语教师。
5.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依法行政责任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篇五
深人规〔2008〕6号
各区人事局,光明新区人力资源办,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的若干规定》(深府〔2002〕5号)、《〈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深府〔2005〕125号)、《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深发〔2006〕1号)和《深圳市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深府〔2000〕70号),以及国家、省、市有关干部调配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
二○○八年四月十日
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才引进工作,大力引进优秀人才,促进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的若干规定》(深府〔2002〕5号)、《〈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深府〔2005〕125号)、《关于实施 1 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深发〔2006〕1号)和《深圳市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深府〔2000〕70号),以及国家、省、市有关干部调配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进人才是指从市外以入户形式调入符合干部调配规定的国内在职人员(以下简称“在职人员”)、留学人员和接收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应届毕业生”)。
本办法所称留学人员是指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出国(境)留学生,或在国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第三条 市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人事部门”)主管本市引进人才工作,负责办理用人单位和个人申请人才引进工作。
区人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市人事部门的指导下办理用人单位申请引进在职人员。
第四条 市人事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和城市发展需求情况,结合人才存量、结构、需求,定期制定并发布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深圳市人才引进专业分类目录和深圳市接收高等院校毕业生院校目录。
第五条 引进人才数量实行总量控制,优先满足纳税(创汇)额较高的企业、本市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本市直通车服务的企业、承担本市重点项目建设的企业、经营主业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需要重点扶持的企业等用人单位引进人才需求。
第二章 人才引进条件
第六条 拟引进的人才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城镇户籍;
(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正常工作;
(三)具备与工作岗位相匹配的工作技能;
(四)未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五)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
(六)不属于正在接受监察、纪检部门调查或者仍处于处分期内的人员。
第七条 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以申请调入:
(一)两院院士;
(二)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
(三)广东省和国家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
(四)具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高级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
(五)具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年龄在48周岁以下的;
(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七)具有本科学历及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中级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技师职业资格,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八)具有本科学历且来深工作并在深参加社会养老保险3年以上,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九)留学人员直接来深创业和工作,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十)具有大专学历及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中级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技师职业资格,所学专业为本市紧缺急需引进专业,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
(十一)具有大专学历,所学专业为本市紧缺急需引进专业,来深工作并在深缴纳社会养老保险3年以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
(十二)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所在企业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内累计纳税300万元以上;
(十三)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累计分摊企业已缴纳税额60万元以上;
(十四)在本市就业的个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内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24万元以上;
(十五)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最近连续3个纳税内累计纳税30万元以上;
(十六)符合《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规定的其他人员。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一)项、第(十六)项所规定人员,连续在深工作满3年,并按规定参加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者,办理引进手续时,其年龄界限可按进入深圳工作并在本市首次办理社会 养老保险参保手续时的实际年龄计算,但其在满法定退休年龄时,必须达到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的按月领取养老金的缴费年限。
本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至第(十五)项所规定人员,连续3年以上在同一企业,一直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者,迁户时其年龄在50周岁以下,纳税额超过以上规定纳税额一倍以上的,引进时其年龄可放宽至55周岁。
第八条 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个人身份申办调入:
(一)具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二)具有博士学位,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三)近5年内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者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四)《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规定的特殊类人才,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属于当年发布的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紧缺类或者特殊类人才,近2年连续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
(六)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从海外直接来深创业和工作的出国(境)留学生,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七)符合第七条第(十二)项至第(十五)项规定且连续3年以内在同一企业,一直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者,迁户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
第九条 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届毕业生,用人单位可以申请接收:
(一)具有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及以上学位的;
(二)毕业院校符合深圳市接收高等院校毕业生院校名单范围,具有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分数达到420分以上(体育类、艺术类等特殊专业毕业生除外,外语小语种专业毕业生应达到相应的外语考试级别),所学专业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
(三)本市高等院校毕业生;
(四)本市生源毕业生。
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两年以内,从海外直接来深创业和工作的出国(境)留学生,可视为应届毕业生办理接收。
第十条 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届毕业生,可以个人身份申办接收:
(一)具有博士学位的;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毕业院校属于当深圳市接收毕业生个人申办院校名单范围,所学专业属于当深圳市人才引进专业分类目录中的重点引进类专业,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分数达到420分以上的(体育类、艺术类等特殊专业毕业生除外,外语小语种专业毕业生应达到相应的外语考试级别)。
第十一条 夫妻双方一方具有本市户籍,另一方可以夫妻分居形式申办引进。
以夫妻分居形式引进的人员,如本人不符合引进条件,由人事部门根据政策性迁户指标总量、本人及配偶情况审批。
引进符合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条件的人员,其配偶可同时引进。
第十二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条件,但具有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技术技能,用人单位急需引进的,由市人事部门参照人才引进目录,并根据引进指标总量、用人单位及个人实际情况审批。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办理引进人才须在市、区人事部门办理人事立户登记。
第十四条 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批准成立的各类法人机构或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其他组织可以申办人事立户登记。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办理人事立户登记须进行网上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人事立户登记(申请)表;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批准设立文件或者注册登记证书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从事人事代理、人才(劳务)派遣的中介机构,还须提供许可证明;
(四)工商营业信息登记单(适用于企业用人单位);
(五)国税、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适用于企业用人单位);
(六)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
人事部门对登记立户的用人单位发放《人事立户登记证》。
本条第一款
(二)、(三)、(四)项的内容发生变更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到市人事部门办理立户登记信息变更。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申报调入人员,须凭《人事立户登记证》提交下列材料:
(一)《引进人才(录用)呈报表》和《商调(录用)人员审查表》;
(二)现实表现、政治鉴定;
(三)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四)半年内本市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表;
(五)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非全日制学历须提交文凭验证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六)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者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验原件)(适用于以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业资格作为申请条件的人员);
(七)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八)人事档案;
(九)证明拟引进人员身份、工作经历、学习经历、获奖和受表彰等情况的其他材料。
已婚人员除提供前款规定材料外,还须提供婚姻证明材料,以及其配偶的基本情况及学历、学位、现实表现和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等材料;以夫妻分居形式调入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和已迁入一方的调动 通知书、留学人员行政报到介绍信或者毕业生介绍信、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验原件)。拟引进人员及其配偶已生育或已怀孕的,须提供本市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符合第七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十一)项条件的人员除提供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须提供最近三年连续在深圳市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符合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至第(十五)项条件的人员除提供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须提供相应的纳税证明。第十七条 以个人身份申办调入的,须提交第十六条规定的相关材料;符合第八条第(五)项条件的人员还须提供最近两年连续在深圳市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接收应届毕业生须凭《人事立户登记证》提交下列材料:
(一)《接收院校应届毕业生呈报表》;
(二)《接收院校应届毕业生基本情况表》;
(三)毕业生推荐表;
(四)毕业生成绩单;
(五)毕业生身份证复印件;
(六)符合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条件的毕业生,须提供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合格证(或者成绩报告单)复印件(验原件);
(七)已婚的毕业生须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计划生育证明,其生育子女属独生子女的须提供独生子女证复印件(验原件)。拟接收毕业生及其配偶已生育或者已怀孕的,须提供本市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八)深圳生源毕业生(含市内院校深圳生源毕业生)须提供本人户口簿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迁出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第十九条 应届毕业生个人申办接收须提交第十八条规定的材料,以及毕业证和学位证复印件(验原件)。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申办引进或者接收留学人员,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留学人员信息采集表》;
(二)作为毕业生接收的提交《申请接收留学生登记表》,作为引进的提交《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三)国家教育部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证书和《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申办人才引进:
(一)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年1至3月办理人事立户登记,并向市人事部门申报人才引进计划和人才统计信息;
(二)用人单位负责对拟引进人才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并认为符合引进条件的,向其人事行政关系所在单位商洽索取档案或毕业生材料。
按国家规定无干部人事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须委托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商调人事档案等相关手续。
副厅(局)级以上人员引进本市,须经市委组织部同意后,按有关程序办理引进手续。
以家属随军形式引进的,须先经市军官转业安置管理部门批准后,再到市人事部门办理引进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个人申办人才引进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符合条件的人员与市人事部门认可的人才服务机构签订人事代理协议,委托其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二)人才服务机构向委托人人事行政关系所在单位商洽转递人事档案。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人才服务机构应认真审查拟引进人才的有关材料,并在网上申报拟引进人员信息,由经办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到人事部门办理本单位的引进人才业务。
第二十四条 市人事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经过初审,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接收申请材料,出具受理回执;
(二)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且无法当场补正的,退回申报材料,出具不予受理回执,并注明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退回申报材料,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回执,并注明不予受理原因。
第二十五条 市人事部门接收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申请之日。
市人事部门接收申请材料后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按照告知要求补交申请材料的,市人事部门接收补交申请材料,出具受理回执,受理之日从接收补交申请材料之日起算。
第二十六条 市人事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审核拟引进人才的申报材料和人事档案。拟引进人员的身份、行政职务或者技术职称,以其人事档案记载为准。凡档案从原工作单位发出后录(聘)用的身份、提拔的行政职务或晋升的技术职称等不作为引进条件。
第二十七条 在职人员或留学人员调入的,市人事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调入决定;接收应届毕业生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接收的决定。
对于情况特殊的,审批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市人事部门对人才引进申请作出同意决定的,应出具书面决定。
市人事部门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应出具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市人事部门审批同意后,用人单位或者有人事代理权的人才服务机构到市人事部门领取调动通知书、留学人员行政报到介绍信、留学人员入户介绍信或接收院校毕业生函,并转交引进人员;
引进人员凭调动通知书、留学人员行政报到介绍信、留学人员入户介绍信或接收院校毕业生函在有效期内到市人事部门办理报到手续,由市人事部门签署入户意见,领取户籍迁入指标卡后,到公安部门办理户籍迁入手续。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引进符合第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九)项条件的人员,可不受引进计划申报和引进指标限制。
第四章 引进人才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已办理人事立户登记的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办理人才引进直至该情形终止:
(一)未按规定办理工商年检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年检的;
(二)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未及时申报的;
(三)用人单位被申请破产的;
(四)逾期未申报引进人才计划和人才统计信息的;
(五)未依法纳税的;
(六)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有严重欠薪行为的;
(八)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难以正常开展人事管理活动的。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确保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在引进人员报批过程中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人事负责人和单位经办人共同签字负责制。引进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事部门不予办 理当人才引进业务,并将其行为记入深圳市企业征信系统,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空挂办理引进人才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有其它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拟引进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引进手续,将其行为记入深圳市个人诚信征信系统,并在2年内不再受理其引进申请,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有其它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 人事部门在引进人才审核工作中实行经办人签字负责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经查实后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引进人员如属超龄调入人员,用人单位须按规定为其补交超龄养老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引进人员的18周岁以下子女(大中专院校在校生除外),或者年龄在20周岁以下且仍在中学就读的子女,以及出国(境)留学人员配偶可一同随迁。
第三十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从市外录(聘)用工作人员需要办理入户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各区人事部门办理用人单位引进市外在职人才的条件和程序,按照本办法执行。
6.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依法行政责任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篇六
(2004年11月26日 深府[2004]205号)
《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的管理,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证资金管理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推动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发展的决定》(深发〔2004〕1号)和《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深发〔2004〕7号)的精神,参照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4〕3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科技研发资金是指市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产业发展资金中用于支持科技研究开发与创新,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资金(包括原科技三项费用、软件产业发展资金)。
第三条 市科技研发资金主要用于:
(一)公共技术平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企业孵化器、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等优化科技创新与成果产业化环境的项目;
(二)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重大、共性、关键性、公益性研发项目;
(三)科技成果转化推广、中间试验与产业化项目;
(四)软科学研究项目;
(五)对外科技合作项目;
(六)技术标准规范研制项目;
(七)经市政府批准的与科技发展相关的其他需要支持的项目。
第四条 市科技研发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科研、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和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以及承担我市重大科研计划项目的外地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科技研发资金不予扶持: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二)项目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违法被执法部门查处;
(三)项目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调查。
第六条 市科技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程序,遵循绩效原则、集中原则、放大原则、后评估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七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市科技研发资金的管理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是市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科技研发资金的监管部门。
第八条
(一)根据深圳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科技发展规划,向市财政主管部门提出市科技研发资金总预算以及分项预算;
(二)编制资金决算;
(三)编制项目管理费预算,并具体管理项目管理费;
(四)组织项目预算的申报;
(五)编制科技计划项目指南,受理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考察、评审、招标;
(六)安排项目经费预算并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下达资金计划,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市科技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七)组织回收直接发放的无息借款,负责项目实施管理以及项目的绩效评估。
第九条 市财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审批市科技研发资金总预算,审查市科技研发资金决算;
(二)审批项目管理费预算;
(三)参与重点扶持企业认定和重大项目的考察、评审工作;
(四)确定委托借款的金融机构,协助回收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发放的无息借款;
(五)会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办理资金拨款;
(六)监督检查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资金使用绩效评估,并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绩效评估结果;
(七)负责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其他市政府部门资金的申请和审批情况,向市计划主管部门和工业主管部门通报市科技研发资金的申请和审批情况,加强信息沟通和项目衔接,防止多头申报、审批。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
(一)编制项目预算;
(二)落实项目约定的匹配资金和其他配套条件;
(三)对项目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有关财务报表。
第三章 开支范围、支持方式和支出结构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市科技研发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项目费和项目管理费。
项目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一般包括人员费、仪器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差旅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并按规定在项目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示,不得在资助的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仪器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其他相关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费是指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部门为组织项目、开展科技规划和科技计划指南制定及项目管理过程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项目指南论证、项目评审、招标、监理、验收、绩效评估、在媒体上发布信息、建设资金管理网络系统、项目审计、资金回收相关法律事务及与项目管理相关的费用,其总额不得超过市科技研发资金总额的2%,预算由市财政主管部门具体核定。
第十四条 市科技研发资金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和具体项目类型、规模,采取有偿和无偿两种资助方式。具体包括无息借款、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天使资金配套、政策配套、再担保以及奖励等。
给予企业的无息借款与无偿资助之间的比例一般按6∶4的比例执行,具体可根据每年市科技研发资金的投向做相应调整。无息借款的回收经费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累积循环使用。
第十五条 市科技研发资金的使用应当突出重点,向重点行业、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倾斜。
市科技研发资金的60%以上应当用于支持重点企业的研发和公共技术平台建设等项目。市科技研发资金的85%用于支持企业和研发机构的科技创新活动。
在市科技研发资金总额中,用于软件产业发展和回国留学人员创办企业开展研发工作的资金应达到市政府有关规定的要求。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我市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高新技术产业布局和发展需要,按照重点企业筛选标准和条件,确定重点扶持企业名单。
第四章 资助条件与标准
第十六条 无息借款主要支持中小企业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研究开发成果产业化,以形成规模生产能力方面的项目。
一般项目的无息借款不得超过500万元;对项目承担单位属重点扶持企业的,可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无息借款。无息借款的期限为1—2年。
第十七条 无息借款可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委托银行或信用担保机构发放;或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直接发放,但一般应有银行或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
(一)对企业规模较大、能够有效控制风险的无息借款项目,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联合对项目情况和企业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调查并共同签署意见后,按规定程序直接发放无息借款;
(二)对企业规模偏小、存在一定风险的无息借款项目,可采取委托借款的方式发放无息借款。即委托银行或信用担保机构发放和回收无息借款。受委托单位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计算利息,利息由市科技研发资金结付,受委托单位不再向项目承担单位收取任何其它费用;
1.受委托单位应当对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委托管理项目进行评估。通过评估的委托管理项目,由受委托单位承担全部无息借款回收风险。通过受委托单位评估的委托管理项目占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确定的委托管理项目的比例不得低于30%;
2.对于受委托单位评估后认为存在一定风险,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支持的委托管理项目,仍由受委托单位承担全部无息借款回收风险。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共同商定,市科技研发资金可通过再担保资金给予受委托单位呆帐补助。具体的呆帐补助金额由市财政主管部门、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考察评估后确定。市科技研发资金每年应按不少于总额5%的比例提取再担保资金。
(三)对存在一定风险,且受委托机构不愿接受呆帐补助,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要支持的无息借款项目,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发放并承担回收责任。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跟踪评估、严密监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进展情况,至少每半年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对项目进行检查评估,经与市财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共同认定,确属于难以回收或不能回收的借款,可以按照有关呆坏帐的处理办法规定报市政府审定后予以减免。
无息借款呆帐认定标准另行制订。
第十八条 无偿资助的范围包括:应用基础研究;科技创新活动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共性技术、专有技术的研究开发;软科学研究;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及技术标准规范研制等方面的项目。
凡属由企业承担的科技创新活动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共性技术、专有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可给予无偿资助。对不同类型的项目承担企业可分别采取小额资助、一般资助、重点资助等3种形式:
(一)对项目承担单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初创期企业,可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小额拨款资助;
(二)对项目承担单位属一般企业,成立时间1年以上,且同年内没有享受其它市政府资金资助,能够以自有资金至少按1∶1比例配套投入的,可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般拨款资助;
(三)对项目承担单位属重点扶持企业的,可给予不超过600万元的重点拨款资助。
技术标准规范研制补助按照《深圳市技术标准规范研制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贷款贴息主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方面的项目。贴息资金以项目承担单位的实际已付利息作为依据确定贴息金额。一般项目的贴息金额不超过100万元;项目承担单位属重点企业的,一般可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利息补贴;对我市财政贡献特别巨大等特殊情况的单位不受此限制。
市科技研发资金每年安排一般不低于资金总量20%的资金用于贷款贴息。
第二十条 天使资金配套主要用于与符合政府导向的高新技术项目尤其是种子项再担保资金主要用于鼓励政府和社会资本设立的担保机构加大对科企业贡献奖励。根据重点企业实际纳税的地方分成金额从市科技研发对经推荐获得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和市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进
第五章 申请和审批 目的创业投资机构投入的创投资金进行匹配投入方面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
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活动的支持力度。
第二十二条
资金中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行放大支持资金的项目,市科技研发资金以适当的方式给予政策配套。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研发资金的申请和科技计划项目申请同步,由市科技行政主管申请市科技研发资金,由项目单位按照《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部门常年受理,集中分批审批;招标投标项目的申请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195号)的规定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科技计划项目,明确提出市科技研发资金使用申请,并提供以下基本资料:
(一)项目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上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三)贷款贴息项目提供银行贷款合同和付息凭证;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六条 无息借款、无偿资助项目的审批程序是:
(一)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组织项目考察、评审和招标,市财政主管部门参与重点扶持项目的考察与评审工作;
(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以书面的形式连同企业的基本情况,项目考察、评审或招标的书面结果等资料报市财政主管部门;
(三)市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无息借款和无偿资助项目单位名单和金额;
(四)拟资助项目名单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共同签署之后向社会公示10天;
(五)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行文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六)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定项目合同,明确项目目标,市财政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定市科技研发资金使用合同,明确资金使用计划;
(七)市财政主管部门凭项目合同和资金使用合同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委托借款采用简化程序,由受委托的银行或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方)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委托借款名单范围内自主选定委托借款企业并办理借款手续。受托方应将最终确定的借款企业名单报市科技和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贴息项目的审批程序是:
(一)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核贴息金额;
(二)拟贴息项目名单向社会公示10天;
(三)市财政主管部门拨付贴息资金。
第六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并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
项目承担单位取得的无偿资助采取专用帐户、封闭管理,市财政主管部门按项目合同规定分期拨款,分批拨入项目承担单位的专用帐户。属一般资助的,项目承担单位按1∶1配套的资金必须与无偿资助资金一起封闭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市科技研发资金的开支范围使用资金,并按合同的要求报送具体的资金使用计划,超出或改变资金用途的,市财政主管部门可授权开户银行拒付。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无偿资助,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项目完成后,形成固定资产部分,结转到“资本公积——拨款转入”科目,未形成固定资产的其他开支,经项目验收后进行核销。
第三十一条 市科技研发资金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未完成项目的结余无偿资助,结转下一继续使用;已完成并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的市科技研发资金用于购买设备和软件。所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的结余无偿资助,用于补助单位研究与开发支出。
第三十三条
购设备和软件属政府采购范围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项目承担单位向政府采购部门申报采购,所形成的固定资产产权在项目验收之前为政府所有;不属政府采购范围的实行报帐制。
第三十四条 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程序报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将剩余市科技研发资金归还原渠道,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报送经费使用情况及项目项目完成后,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项目验收。在项目验收时,项目承担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市科技研发资金的管理和完成情况的总结报告,并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送市财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
单位除提供技术成果验收报告外,还需提供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
第三十七条
使用进行检查监督。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项目进行管理,并逐步建立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考评制度,每年对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进行评估。市财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估。评估和考评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对于非重点扶持的企业,在往年资助项目未评估之前先不予支持,待评估后再行决定。对于往年资助项目评估不合格的不予支持。
对于非重点扶持企业,经绩效评估确认从第一次享受无偿资助起三年内,企业绩效指标没有增长或增长不大的,市科技研发资金不再给予支持。
第三十八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监察部门聘请社会监督员,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市科技研发资金项加强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目经费的行为,市财政主管部门、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市科技研发资金、3年内不受理资金申请,将项目承担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情况名单等措施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
关处理。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同项目承担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市科技研发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参与评审、评估的咨询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咨询专家资格,并在媒体上公布;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工作出现失误,审批资金有失公平、公正,或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市科技研发资金给国家造成损失的,以及利用职务之便,搞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的同一项目每年只能向市政府部门申报一次资助。凡以相同项目多头申报、恶意套取政府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该单位所有项目的资助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深圳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深科〔1999〕6号)同时废止。
7.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依法行政责任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篇七
2010年10月12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安监总办[2010]170号) 。通知要求: (一) 深刻领会《国办通知》的重要意义, 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 进一步明确重点任务, 细化责任分工, 强化责任落实。 (三) 强化配套制度建设, 统筹协调推进。
各单位要以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和《国办通知》为中心, 继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和重点行业 (领域) 专项整治, 切实抓紧抓好当前各项工作, 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8.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依法行政责任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篇八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新材料产业振兴发展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
深圳新材料产业振兴发展政策
为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促进新材料产业发展,努力壮大产业规模,特制定本政策。
一、政策目标和发展重点
(一)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扩大产业规模,优化空间布局,构建产业支撑体系,努力将深圳建设成为国际知名、国内领先的新材料产业基地。
(二)大力发展电子信息材料、新能源材料、生物材料等支撑领域新材料,增强产业配套能力;不断提升新型功能材料、结构功能一体化材料的产业优势,扩大产业影响力;积极培育超材料、纳米材料、超导材料、新型环保节能材料、新型工程塑料、稀土功能材料、高性能纤维及其复合材料等新兴领域,增强产业发展后劲。
二、加强组织领导
(三)深圳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协调新材料产业发展工作,其日常工作由深圳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四)深圳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制定规划政策实施工作方案、编制专项资金扶持计划、落实项目优惠政策等工作。
三、加大政府资金支持力度
(五)自2011年起,连续5年,市高新技术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科技研发资金、技术进步资金每年各安排1亿元,市财政新增2亿元,每年集中5亿元,设立新材料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新材料产业核心技术攻关、创新能力提升、产业链关键环节培育和引进、重点企业发展、产业化项目建设等方面。
市民营与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拓展海外市场专项资金、会展资金和知识产权、标准战略发展等专项资金向新材料产业倾斜,共同促进新材料产业的发展。
新材料企业或项目符合其他专项资金支持规定的,同等条件下应优先享受支持。
四、大力促进自主创新
(六)促进创新能力提升。在深圳设立符合规定条件的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予以最高500万元资助。
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承担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任务,并在深圳实施的,专项资金予以最高1500万元配套资助。
加强新材料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加大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对开放式、专业化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予以最高500万元资助。
(七)鼓励开展技术创新。对新材料自主创新产品研发,专项资金予以最高500万元资助。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承担国家科技支撑计划、973和863等各类国家科技计划及项目,在深圳建设实施的,专项资金予以最高800万元配套资助。
(八)大力推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对掌握核心技术、市场前景良好的新材料产业化项目,专项资金予以最高500万元资助。鼓励企业积极承担国家级新材料产业化项目,专项资金予以最高1500万元配套资助。
(九)对产业发展有重要影响并经市政府研究确定的重大自主创新的新材料项目,专项资金可加大支持力度。
(十)加强知识产权工作。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不低于300万元,用于资助新材料产业专利池建设、专利申报、基础性专利研究与分析、专利预警报告发布等,重点支持企事业单位申报新材料领域的国内外发明专利。
(十一)实施产业标准化战略。市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加大对新材料产业标准化活动的扶持力度,重点支持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建立研发与标准化同步机制,制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等。
五、发展壮大新材料企业
(十二)经认定的新材料企业,根据其贡献程度,专项资金予以一定的研发资助。
(十三)实施名牌带动战略。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品牌培育项目资助计划,对自主品牌企业的品牌宣传、推广,专项资金予以资助。
(十四)对新材料企业申请美国UL、欧盟EN13432、日本生物质材料等国际认证,专项资金予以资助。
(十五)在产业链关键环节,积极培育和引进一批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新材料企业。
支持跨国企业、央企、大型企业集团在我市设立新材料领域的综合型、职能型和成长型总部,市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予以资助。
支持新材料领域中小企业发展,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项目,市民营与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予以资助。
鼓励新材料企业推进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研发和生产绿色低碳新材料。
(十六)新材料产业用房优先纳入创新型产业用房规划。经认定的新材料企业入驻政府投资建设的创新型产业用房,予以500平方米以内免房租、500—1000平方米部分房租减半资助,资助期最长可为3年。
六、积极培育和引进新材料产业重大项目
(十七)投资额超过2亿元的新材料产业项目,优先列入深圳市重大建设项目计划,享受“绿色通道”待遇。对属于产业发展重点领域且为产业链缺失环节的产业化项目,专项资金予以最高500万元资助。
(十八)新材料产业项目用地优先列入土地利用计划。
七、加快建设新材料产业集聚区
(十九)着力建设超材料、电子信息材料、新能源材料、生物材料等新材料产业集聚区,支持建设新材料产业研发核心区,鼓励社会各界兴建新材料产业特色工业园。
(二十)依据产业发展需要,在各新材料产业集聚区建设专业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等产业化平台,建设研发、检验检测、专利、标准和科技文献信息等公共技术支撑平台。
八、培养高素质人才队伍
(二十一)鼓励新材料产业人才申报我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住房、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学术研修津贴等优惠政策。
(二十二)经认定的连续从事研发工作1年以上的新材料产业创新人才,根据其贡献程度,予以一定的资助。
(二十三)支持新材料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设立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或创新基地,对开展博士后工作的工作站或流动站,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资助。
(二十四)鼓励新材料产业创新人才、创新团队来深圳创业,参加我市举办的全国性创业大赛。专项资金每年安排600万元支持竞赛优胜者在深圳实施竞赛优胜新材料产业项目或者创办新材料企业,并优先提供创新型产业用房。
九、积极拓宽融资渠道
(二十五)通过贷款贴息、项目扶持、保费补贴、风险代偿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向新材料产业。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加大对新材料产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和产业投资基金投资新材料项目,鼓励、引导金融机构支持新材料企业发展,支持信用担保机构对新材料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二十六)支持新材料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新材料企业通过上市、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方式融资,开展新材料企业联合发行企业债券试点。
十、创造良好产业发展环境
(二十七)扶持培育应用市场。深圳新材料企业自主创新产品应当列入政府优先采购清单。同等条件下,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优先采购国家和本市企业生产、经认定的自主创新新材料产品。
(二十八)充分发挥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的平台、窗口作用,加大对深圳新材料产业发展环境的宣传推广力度,提升深圳新材料产业国际知名度,促进新材料企业、项目和资金、技术、人才等要素向深圳聚集。
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不低于500万元,用于资助深圳企业参加国际新材料展览会、世界材料峰会等专业展会和论坛,支持在深圳举办高水平、国际性的新材料产业论坛。
支持推进深港创新圈建设,强化深港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在新材料领域的合作。
(二十九)鼓励新材料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中介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组织,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开展产业发展研究、政府决策咨询、人才培养与交流等产业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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