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举报银行邮箱

2024-10-02

银监会举报银行邮箱(共14篇)

1.银监会举报银行邮箱 篇一

银监会设限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转让

2010年01月06日新京报

本报讯(记者殷洁)记者昨日获悉,银监会已经于上月底下发通知,限制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转让。商业银行在进行信贷资产转让时,转让方不能安排任何回购条件;双方也不能签订回购协议,以此来规避监管。

据了解,由于去年上半年的天量放贷以及资本充足率的约束,大型银行从去年下半年开始向城商行等中小金融机构转让信贷资产现象增多。

一位银行业人士向记者表示,一般转让通过信托类贷款理财产品,以及同业间的信贷资产转让。同业间的信贷转让包括买断、回购和双买断。由于双买断可降低转出方当期信贷规模,提高转入方的盈利水平却不必计入风险资产,多数业务采用的是双买断形式。“双买断”要签订两个条约,即当期的“买断”合同和远期的“回购”合同。转让方因“买断”合同而可以将该笔信贷资产转出资产项下,而受让方则因持有“回购”合同,无需将该笔贷款放在资产项下。由于买卖双方均不在资产负债表内计入这笔信贷资产,贷款因此凭空“消失”,无法纳入央行的统计之中。

2.银监会举报银行邮箱 篇二

今年初, 多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频频出现“飞单”现象, 而“飞单”现象实际上正是商业银行内部风险控制存在的缺陷。

据悉, 这份名为《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 (一期) 运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已于6月14日下发并生效。

有消息称, 在银监会的指导下,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专门设立了一个部门, 建设开发了“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 (一期) ” (以下简称“理财系统”) 。相关权威人士证实了这一消息, “相关文件已下发, 不是密件, 各家银行应该都收到了。”

银监会要求, 该理财系统要求上报的理财产品范围, 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这些理财产品只有在获得系统自动赋予的登记编码后才可正式发售。

理财产品电子化报告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相关规定, 通过理财系统将内部审核批准的理财产品相关材料, 向中国银监会或属地银监局履行发售前10个工作日报告的行为。

理财产品信息登记则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相关规定, 通过理财系统将理财产品、理财业务从业人员等信息进行要素注册和数据报送, 并申领具有唯一性的理财产品登记编码、理财业务从业人员登记编码的行为。

3.银监会举报银行邮箱 篇三

“探索理财业务有效服务实体经济的新产品、新模式,推动理财业务规范化、规模化发展,逐步成长为银行常规重点业务。”尚福林要求,按照资金供需双方直接对接原则推动理财业务创新,银行理财业务本质上,是受投资人委托而开展的债权类直接融资业务。可建立专营机制,按照相应标准对资金募集、投放、风险等进行严格管理,主要赚取管理费,严禁利润分成,严禁风险兜底,严禁“脱实向虚”。

实际上,理财产品的设计和销售早已成为监管部门关注的焦点。银监会今年3月发布针对银行理财业务的“8号文”,要求压缩投资非标债权的规模,之后银行理财产品进入整顿期。随后,

《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也于近日发布。

《指引》针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提出了八项禁止性规定,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在营销产品和服务过程中以任何方式隐瞒风险、夸大收益或进行强制性交易;不得在格式合同和协议文本中出现误导、欺诈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不得主动提供与银行业消费者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和服务等。

尚福林昨日还表示,未来较长一段时间,中国银行业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应注重六个方面的改革。其中,强化有效制衡、完善公司治理居首。

4.银监会举报银行邮箱 篇四

2007第7号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已经2006年12月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4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 刘明康

二○○七年七月三日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的市场约束,规范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行为,有效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

本办法对商业银行的规定适用于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城市信用社,本办法或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农村信用社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第三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信息。本办法规定为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商业银行可在遵守本办法规定基础上自行决定披露更多信息。

第四条 商业银行披露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比性的原则,规范地披露信息。

第六条 商业银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资产规模少于10亿元人民币的农村信用社可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七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督。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重大事项等信息。

第九条 商业银行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第十条 商业银行披露的会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他有关附表。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会计报表编制基础不符合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情况。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本行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包括:会计报表编制所依据的会计准则、会计、记账本位币、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贷款的种类和范围;投资核算方法;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范围和方法;收入确认原则和方法;衍生金融工具的计价方法;外币业务和报表折算方法;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方法;无形资产计价及摊销政策;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政策;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等。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的总量及重大关联方交易的情况。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会计报表中重

要项目的明细资料,包括:

(一)按存放境内、境外同业披露存放同业款项。

(二)按拆放境内、境外同业披露拆放同业款项。

(三)按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分别披露贷款的期初数、期末数。

(四)按贷款风险分类的结果披露不良贷款的期初数、期末数。

(五)贷款损失准备的期初数、本期计提数、本期转回数、本期核销数、期末数;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应分别披露。

(六)应收利息余额及变动情况。

(七)按种类披露投资的期初数、期末数。

(八)按境内、境外同业披露同业拆入款项。

(九)应付利息计提方法、余额及变动情况。

(十)银行承兑汇票、对外担保、融资保函、非融资保函、贷款承诺、开出即期信用证、开出远期信用证、金融期货、金融期权等表外项目,包括上述项目的年末余额及其他具体情况。

(十一)其他重要项目。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资本充足状况,包括风险资产总额、资本净额的数量和结构、核心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商业银行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前,应与会计师事务所、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三方会谈。

第十八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对本行经营的基本情况、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以及对本行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进行说明。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披露下列各类风险和风险管理情况:

(一)信用风险状况。商业银行应披露信用风险管理、信用风险暴露、信贷质量和收益的情况,包括产生信用风险的业务活动、信用风险管理和控制政策、信用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划分、资产风险分类的程序和方法、信用风险分布情况、信用风险集中程度、逾期贷款的账龄分析、贷款重组、资产收益率等情况。

(二)流动性风险状况。商业银行应披露能反映其流动性状况的有关指标,分析影响流动性的因素,说明本行流动性管理策略。

(三)市场风险状况。商业银行应披露其市场风险状况的定量和定性信息,包括所承担市场风险的类别、总体市场风险水平及不同类别市场风险的风险头寸和风险水平;有关市场价格的敏感性分析;市场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市场风险资本状况等。

(四)操作风险状况。商业银行应披露由于内部程序、人员、系统的不完善或失误,或外部事件造成的风险,并对本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作出说明。

(五)其他风险状况。其他可能对本行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从下列四个方面对各类风险进行说明:

(一)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对风险的监控能力。

(二)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

(三)风险计量、检测和管理信息系统。

(四)内部控制和全面审计情况。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披露下列公司治理信息:

(一)内召开股东大会情况。

(二)董事会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

(三)监事会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

(四)高级管理层成员构成及其基本情况。

(五)银行部门与分支机构设置情况。

商业银行应对独立董事的工作情况单独披露。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披露的本行重要事项,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最大十名股东名称及报告期内变动情况。

(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事项。

(三)其他有必要让公众了解的重要信息。

第二十三条 外国银行分行的信息由主报告行汇总后披露。

外国银行分行无须披露本办法规定的仅适用于法人机构的信

息。

外国银行分行应将其总行所披露信息摘要译成中文后披露。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按本办法规定的内容进行信息披露。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但若遗漏或误报某个项目或信息会改变或影响信息使用者的评估或判断时,商业银行应将该项目视为关键性项目予以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将信息披露的内容以中文编制成报告,于每个会计终了后的四个月内披露。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至少提前十五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延迟。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将报告在公布之日五日以前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确保股东及相关利益人能及时获取报告。

商业银行应将报告置放在商业银行的主要营业场所,并按银监会相关规定及时登载于互联网网络,确保公众能方便地查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鼓励商业银行通过媒体向公众披露报告的主要信息。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负责本行的信息披露。未设立

董事会的,由行长(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

商业银行的董事会、行长(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在信息披露中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商业银行,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五条给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采取相应措施。

对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资产总额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存款余额低于5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确有困难的,经说明原因并制定未来信息披露计划,报中国银监会批准后,可免于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5.银监会举报银行邮箱 篇五

近日,银监会下发了一份名为《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范理财业务投资运作,防范化解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银监会对理财产品投资监管再出重拳。于是引发了今天银行股的暴跌,与“国五条”细则落地颁布的双重效应带动了股市一轮大幅下挫。

近年来,银行理财成为焦点:华夏银行“员工私卖理财产品”,建设银行理财产品暴出“巨亏门”,前两天深圳农行一支行行长推荐的私募产品又出现“飞单”。前一阵外资银行因“理财产品”大拆招牌之后,中资银行也步外资银行后尘,开始用“理财产品”毁中资银行招牌。

现任证监会主席,前中国银行董事长肖钢指出,目前银行发行的“资金池”运作的理财产品,由于期限错配,要用“发新偿旧”来满足到期兑付,本质上是“庞氏骗局”。他在 2012年10月12日曾撰文讨论“影子银行”问题,指出银行业的财富管理(以理财产品为主)蕴含较大风险,尤其是“资金池”运作的产品,银行采用“发新偿旧”来满足到期产品的兑付,本质上是“骗局”。

再来看看这神秘的“资金池“。资金池实际上就是银行进行短借长贷。以银行和信托合作为例,以高息长期贷款给风险较高类的项目(假设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0%),再以3%-4%的预期年化收益率向客户发行理财产品,这样银行和信托可以从中获取6%-7%的利息。由于融资类项目的投资期限通常在1年以上,因此可以预见这类产品将会拉长银行理财产品的平均投资期限。

目前,国内的银行将自己的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做成了“资金池”,几乎每天都发行新的产品,募集资金,同时每天又兑付到期的产品。银行虽然也强调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但实际上,银行是用自己的信誉担保了理财产品的本金和收益。通过“资金池”,银行将期限只有几个月的理财资金投向了两三年期限的高收益产品,在承担了兑付风险的同时,也截留了大部分的利息收入。这种理财实际上已经是变相高息存款,各期产品之间没有“相互隔离”,投资者分不清自己的资金投到哪儿去了,后期是如何管理的,实际收益率如何。银行理财产品的投向已经和发行环节相脱离。银行可以发新产品去兑付旧产品,从这个意义上,肖钢称之为“庞氏骗局”。投资者在网上银行购买的理财产品池中的每一款理财产品也都从来没明确显示是投向哪里。这也就是这次银监会发布的通知中要求“每款产品要求单建表”的真实原因。

其实,银行理财骗局的背后是利益诱惑:首先是银行对高额代理发行产品手续费的诱惑,越是风险高的产品,手续代理费用越高,这是行业的潜规则;其次,是银行员工对高额‘绩效’工资的诱惑,越是风险高的产品,营销的绩效工资越高,这是诱惑员工大力营销高风险产品的主要动因;最后,“高额收益率”是对投资人的诱惑,所有的骗局其实很简单,受骗人总是“贪便宜”,在高利益的诱惑下最终落入圈套中。

理财产品与存款的性质不一样。存款是客户把钱“借”给银行,只要银行不倒闭,银行就必须按照存单上的利率和期限“偿还”本金和利息。但理财是银行帮助投资者“打理”资产,从法律上说,这笔投资不论最终是盈还是亏,结果都由客户承担,银行不承担投资风险,只是根据业绩收取一定比例的报酬。但长期以来,由于银行发行的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都能如期兑付,客户把它当作另一种形式的定期存款,无非是“存款”的起点高一些(比如5万元),不能提前支取而已。

银行除了销售自己发行的理财产品,还在柜台上出售其它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银行代销这些产品的时候充当了中介职能,主要负责产品推介和划款等事项,赚取代理手续费。最常见的代销产品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保险产品,这类产品与固定收益类的理财产品不一样,即使出现了亏损或者出了问题,投资者一般也不会去找银行的麻烦。

在银行储蓄存款实际负利率的背景下,近几年,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由于收益率较高,销售异常火爆,特别是信托产品成为投资“新宠”,所以在“华夏银行事件”中,不少媒体都误把“中鼎财富一号”当作信托产品。

近两三年来,国内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如雨后春笋般地冒出来。PE产品也是一种理财产品,PE公司募集的资金只能用于股权投资,主要用于风险较大的高成长性的企业,如果一切顺利,则收益相当可观,几倍甚至十几倍的回报都有可能。但总体上风险很大、期限较长,所以机构测算出来的“预计收益率”和银行理财、信托产品相比,很难有保证。从监管层面看,目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不是持牌金融机构,不受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且准入门槛低,大多数PE公司属私人开设,良莠不齐,如果项目出现问题,很可能出现人去楼空的现象。

同时,各类第三方理财机构代销的眼花缭乱的私募股权基金的产品与银行的理财产品一起在混淆投资者的视听。在今年1月底银监会已经明令禁止银行代销PE产品,以免误导投资者。当时银监会并未发出严查银行自己的理财产品的通知,因此当时并未影响银行自己的理财产品的销售。

早在2011年银监会曾经召开理财业务会议时曾批评当时理财市场出现的乱象、恶性竞争,并点出了六项违规操作,要求商业银行立即整改。但这两年来理财产品亏损严重造成投资者不满的新闻多见诸报端,可见整改并未奏效。因此今年银监会再打组合拳治理银行理财产品乱象也在情理之中。

2010年银监会就开始规范银信业务,2012年 12月24日银监会发布了《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不得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及其他个人进行摊派集资或组织购买理财、信托产品,不得公开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参与融资平台公司项目融资。符合条件的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共租赁住房、公路等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需要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向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借款,不得通过金融机构中的财务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保险公司等直接或间接融资。这个通知的出台从根本上降低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的基础条件,另一方面,也会对投融资平台原有的融资能力和融资规模,带来一定的限制作用。政策的先后落地,表明了这次颁布的新规无疑是银监会要彻底理清银行理财的资金池业务的决心。这也倒逼着银行亟需在理财业务上转型升级。

笔者近些年来在各大银行各地的总行分行讲课,银行的中高层管理者最愿意听的就是下一年的经济形势与银行应对,银行该如何转型升级,如何金融创新,因为一旦有金融创新就会有利用创新受到银监会的叫停违规业务。这也让银行激烈竞争中的他们苦不堪言。

在全球经济减速的大环境下,中国经济也在减速;经济减速的结果是储蓄率下降,银行规模扩张的模式将走向没落。既然银行业的规模扩张不能持久,传统的商业银行发展空间将越来越小,因此金融创新成为唯一出路。另外,随着储蓄率下降、养老压力的加大和跨期安全成为第一位,社会越来越需要大量有稳定收益的金融理财产品,可是中国银行的财富管理最缺的是有20年以上实践经验的金融投资专家。

随着财富管理服务的出现和逐步发展,财富管理的专业化知识和能力将成为财富管理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产品和服务的差异性将不可避免,金融投资专家品牌因素在财富管理服务的市场竞争中将越来越重要。

银行的转型升级之路只有一条:就是放下在垄断体制下养成的偏见,聘请外部真正有20年以上实践经验的投资专家担任银行的财富管理顾问,将优秀的金融投资专家的影响力及财富管理的专业能力与银行的财富管理业务相结合,就会大幅提高财富管理的竞争力,留住并吸引更多的高端客户,直接带来的就是客户存款和业务量的增大,增加银行的持续盈利能力。

在流动性过剩的今天,哪家金融机构能管理好财富,大量财富必然会流向谁。私人银行的财富管理是让高端客户的财富持续稳定增值,银行未来的发展是以财富管理的能力定胜败,银行只有在真正财富管理专家的带领下才能立于不败之地。为此,私人银行业务应成为银行创新发展的核心,用私人银行的创新发展推动银行的转型升级,用优秀的金融投资专家品牌打造出国内优质的财富管理银行。

专家简介:

宏皓:原名:章强。著名金融学家﹑融资专家,北京交通大学客座教授、中央财经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研究员﹑中国金融智库首席金融学家、政府、上市公

司金融顾问,中经产业基金理事会秘书长,央视网财经评论员。被社会广泛誉为:投资大师,中国私募基金之父。

金融学家宏皓给交行总行高管授课《2013年宏观经济形势分析与银行应对》

《宏皓财经(9)》银行盈利模式如何创新

6.银监会举报银行邮箱 篇六

银监发[2011]81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

自2006年银监会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准入政策以来,各银监局积极引导村镇银行的组建和发展。村镇银行总体运营健康平稳,较好地坚持了支农支小、服务县域的市场定位,初步探索出了在金融资源供给上的“东补西”、在金融服务改善上的“城带乡”的科学发展模式,对建设中国特色的农村金融体系、整体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积累了有益经验。为支持优质主发起行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有效解决村镇银行协调和管理成本高等问题,促进规模发展、合理布局,提高组建发展质量,进一步改进农村金融服务,现就调整村镇银行组建核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组建村镇银行的核准方式。由现行银监会负责指标管理、银监局确定主发起行和地点并具体实施准入的方式,调整为由银监会确定主发起行及设立数量和地点,由银监局具体实施准入的方式。

二、完善村镇银行挂钩政策。在地点上,由全国范围内的点与点挂钩,调整为省份与省份挂钩;在次序上,按照先西部地区、后东部地区,先欠发达县域、后发达县域的原则组建。

三、村镇银行主发起行要按照集约化发展、地域适当集中的原则,规模化、批量化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村镇银行主发起行除监管评级达二级以上(含)、满足持续审慎监管要求外,还应有明确的农村金融市场发展战略规划、专业的农村金融市场调查、详实的拟设村镇银行成本收益分析和风险评估、足够的合格人才储备、充分的并表管理能力及信息科技建设和管理能力、已经探索出可行有效的农村金融商业模式以及有到中西部地区发展的内在意愿和具体计划等。

四、有意设立村镇银行且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向银监会提出申请,并附本行村镇银行发展战略、跨区域发展自我评估报告、村镇银行发起设立规划等材料。对于实施属地监管的法人机构,应同时抄送属地银监局。属地银监局应在收到相关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报送银监会。经银监会核准后,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向拟设村镇银行所在地银监局、银监分局申请筹建及开业。

五、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已获准筹建的村镇银行,可继续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开业。对于筹建申请已受理但尚未核准筹建的拟设村镇银行,银监局要将其主发起行情况报送银监会,由银监会审查并核准主发起行。对符合规模化、批量化组建村镇银行条件的,银监会将予以积极支持。

请各银监局将此文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及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7.银监会举报银行邮箱 篇七

他还认为,上海自贸区第二项重大方面是尝试设立民营银行的政策,虽然传统银行在牌照设立方面非常复杂,但银监会会谨慎加快民营银行的探索。

除此之外,他还表示,利率市场化,是金融改革实质性的一步,利率市场化对市场的影响是全方位的,对银行的经营管理和盈利都带来机遇和挑战,利率市场化对商业银行的影响较大,因为商业银行是做资金买卖的,这方面冲击比较大。另外对表外业务有帮助,目前表外业务实际上是有经营风险,但在利率放开之后,市场的需求会越来越大,商业银行要根据市场的需要,开发各类创新型产品。不过与此同时,由于利率市场化,银行的流动性风险会增加,人员的要求更高了,风险定价的能力也将更高。

整体而言,他认为,银监会将减少强制审批,强化事中管理和事后管理,要更加注重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上海自贸区归根接地是为企业贸易和投资提供便利,尝试设立民营银行,也是为企业提供服务。

8.银监会举报银行邮箱 篇八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 债券承销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为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承销业务风险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除人民币国债(含财政部代为还本付息的地方债)、央票及政策性金融债以外的其他各类债券的承销业务。

二、商业银行开展债券承销业务,应按照自身业务特点、规模、复杂程度和风拴水平,结合总体业务发展战略、管理能力、资本实力和能够承担的风险水平,合理制定债券承销业务管理政策和程序,明确债券承销项目准入标准以及项目营销、立项、审批、发行、后续管理和风险处置流程,包括各职能部门的管理责任、授权决策机制和问责制度。

三、商业银行应切实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发行人和市场的有关情况以及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验证等。商业银行应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的通知》(银监发 [2011]10号)要求,审慎使用外部评级。

四、商业银行应在客观评估承销项目风险和市场环境的基础上,审慎从事以包销方式承销债券(以下简称债券包销)业务。商业银行开展债券包销业务时,应将承诺包销的全部金额纳入统一授信管理体系,并纳入授信集中度计算,填入相关非现场监管报表的“不可撤销的承诺及或有负债”项目。

五、商业银行在开展债券包销业务前,应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对可能出现的在承销期内未能全额出售所包销债券(以下简称包销余券)的情况制定详细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风险处置预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由容:(一)设定包销余券的处置期限。商业银行应对包销余券设定处置期限。处置期自缴款日起计算,原则上最长应不超过 6个月。

(二)设置风险处置专户。商业银行应在承销部门内设置风险处置专户,管理和处置包销余券,不得将此类债券直接转移至本行债券交易/投资部门(账户)。

风险处置专户只能用于包销余券的处置,不得进行其他交易/投资性操作。风险处置专户内的债券的会计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包括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债券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债券(如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按照相关会计要求进行估值及独立核算。同时按照市场风险管理的监管要求,计入交易账户管理,计提市场风险资本,并纳入授信集中度和杠杆率的计算。

(三)设定包销余券的处置原则。包销余券的处置应遵循“市价出售”原则,并应主要通过二级市场向其他市场参与者出售。出售给本行的交易/投资部门的包销余券,本行的交易/投资部门必须计入会计分类上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包括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债券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债券(如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承销部门处置包销余券实现的损益计入风险处置专户。

六、商业银行的债券承销业务与债券交易/投资业务之间应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在组织架构、人员设置、审批管理权限及业务操作流程等方面进行有效分离,并建立完善的内控程序和操作流程,防范承销风险向表内转移。商业银行的债券交易/投资部门应根据市场情况及内部相关交易/投资业务指引,自主决策,保证交易/投资业务的独立性。

七、商业银行投资部门投资于(计入会计分类为可供出售债券、持有至到期债券或应收款项类债券)本行所主承销债券的金额,在债券存续期内,不应超过当只债券发行量的20%,同时应满足其他关于商业银行投资业务的监管要求及内部管理规定。

八、商业银行对所承销项目不得承担任何连带的还本付息责任,不得向发行人承诺在债券还本付息时为发行人提供资金支持。

九、商业银行应当对发行中涉及的投标文件及配售缴款通知书等重要文件设定保存期限,以备监管机构检查。

十、商业银行作为主承销商,在发行结束后,应提据要求,在相关网站上及时披露发行结果信息。

十一、商业银行应当履行承销后续管理责任,加强对主承销项目的持续跟踪,密切关注发行人资金运用、信用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及内外部评级等方面的重大变化。客户管理部门应配合主要负责部门的相关工作。

十二、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债券承销业务报告制度,每半年向银监会报送债券承销业务开展情况,包括各类型债券的承销量、兑付信息、包销余券处置情况以及重点关注企业的变动情况,并及时报送突发及紧急事件。

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债券承销业务的风险管理参照本通知要求执行。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并严格按相关要求开展监管工作。

9.银监会举报银行邮箱 篇九

2012年02月09日 18:19 来源: 银监会网站

近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以下简称《通知》),并召开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级高管人员和监管负责人参加的电视电话会议,全面部署开展银行业系统“不规范经营”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此回答记者提问。

1.为什么要开展银行业“不规范经营”专项治理工作?

答: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我国银行业改革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资产质量明显提高,盈利能力明显增强,融资服务明显改善,为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金融支持,受到社会各界和国际同行的好评。但一段时间以来,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了贷款附加不合理条件、收费管理不够规范等现象,严重损害了银行声誉,削弱了银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降低了银行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为纠正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问题,中国银监会下发了《通知》并在全系统召开整治不规范经营问题电视电话会议,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各级监管机构深刻认识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扎实推进专项治理工作,从而促进银行业科学健康发展,有效服务实体经济。

2.银行业“不规范经营”专项治理工作的整治重点包括哪些?

答: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紧扣金融消费者意见大、社会反应强烈、危害银行业声誉严重的问题,逐项排查,深入推进。重点是整治“附加不合理贷款条件和不合理收费”行为,主要包括八个方面:(1)以贷转存、存贷挂钩。(2)乱浮利率、一浮到顶。(3)以贷收费、浮利分费。(4)转嫁成本、增加负担。(5)违规收费、擅自提价。(6)强制捆绑、不当搭售。(7)高息揽存、借道收息。(8)套餐服务、蒙骗客户。

3.请谈谈专项治理工作的主要措施。

答:根据这次专项治理的整治重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要从四个方面认真做好整治工作。

(一)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全系统范围内组织全层级、全流程、全品种的地毯式、无死角的自查清理,将自查工作落实到每个营业网点、每个从业人员,确保自查工作的全覆盖,务必取得实效。

(二)严格落实禁止性规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此次专项治理工作总的精神和要求,一是结合本行管理和经营特点,修订和完善业务规定,将不准以贷转存、不准存贷挂钩、不准以贷收费、不准浮利分费、不准借贷搭售、不准一浮到顶、不准转嫁成本等“七不准”禁止性规定予以细化分解,具体落实到各项规章制度中,落实到业务管理的各个步骤中,落实到业务操作的各个环节中。二是要注重IT系统的改造和升级,以机控和技控强化“七不准”禁止性规定的严格落实。三是要将“七不准”禁止性规定立即传达到各级营业机构,张贴公示,告知客户。

(三)统一规范服务收费价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各类服务收费要按照名录管理、统一定价、公开透明的原则,在全面自查清理的基础上,由总行总部统一制定收费价目名录。

(四)建立健全举报和投诉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确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服务收费管理和投诉处置,要按照问题到我为止的原则,及时处置,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答复。

4.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如何开展自查自纠?

答:具体而言,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自查自纠要突出三个重点:一是查源头。银行出现各种不规范经营问题,究其根源还是过高的经营指标、不当的绩效考核和粗放的发展方式。首先要从法人总部开始。各金融机构要从总行总部层面进行自查整改,消除高指标的压力,调整重奖励的考核,校准不合理的经营导向,从源头上杜绝各类不规范经营的主观冲动。二是查程序。全面、逐一清理各类业务流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对照有关监管要求,查找和发现各项业务流程和规章制度中不合理、不科学之处,查漏补缺,从制度和政策层面不给不规范经营留出可乘之机。三是查行为。对基层高管和一线员工进行全面的行为排查。查看是否附加不合理贷款条件、是否变相抬高利率、是否擅自设关设卡、是否提高收费水平、是否欺瞒客户。通过行为自查,切实加强商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教育,切实做到不同业务柜面分离、标识分离、岗位分离,端正经营思想,规范经营行为。

5.《通知》提出了银行业贷款业务的七项禁止性规定,其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遵守信贷管理各项规定和业务流程,按照国家利率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贷款定价,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简称“七不准”规定:

(一)不准以贷转存。银行信贷业务要坚持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原则,将贷款资金足额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不得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二)不准存贷挂钩。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存款业务应严格分离,不得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三)不准以贷收费。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

(四)不准浮利分费。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遵循利费分离原则,严格区分收息和收费业务,不得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严禁变相提高利率。

(五)不准借贷搭售。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

(六)不准一浮到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定价应充分反映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得笼统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

(七)不准转嫁成本。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6.请具体谈谈如何统一银行服务收费?

答: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制定收费价目名录,将现行合规的服务收费项目按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类分别梳理排序,逐项列示服务名称、项目功能、适用客户、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并于3月底前在总部网站上统一公布或印制手册发布。从4月1日起,一律按公布的价目执行收费,任何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变更。今后,在公布的价目中,属政府指导价序列的,若遇主管部门有新的规定,再由法人总部及时对照调整;属市场调节价的,由各法人总部根据市场反应自行调整。

7.如何使客户投诉能够得到有效处理?

答:此次专项治理活动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确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服务收费管理和投诉处置,一是通过设置专门的举报、投诉电话和官方网站的专门窗口,给公众创造一个通畅有效、界面友好的举报和投诉渠道。二是通过专岗专人和快速应对机制,对公众所反映的问题及时有效地提供解决方案,或移送相关部门解决,从而建立起高效的应对处理机制。

8.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工作要求是什么?

答:这次专项治理以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自纠、自我规范为主,监管查处为辅。一是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专班负责。从总行到各级分支机构要层层实行行长负责制,确定专门部门牵头负责。二是把握政策,正面引导。对于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立足于清理规范。清查整改,主要立足于自我纠错和正面引导,要及时宣传积极整改、主动让利、规范经营的良好经验和正面典型,主动消除或降低负面影响,将规范经营、优化服务、善待客户、报效社会变成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自觉行动。三是加强管理,完善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把专项治理作为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的良好契机,重点加强对贷款融资和各项收费业务的管理,严格区分收息和收费业务的不同营销、定价程序,禁止以贷收费,混淆不同性质的金融服务。四是加强访查,严处违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结束后,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要开展单独或联合媒体的明查暗访。

9.对于违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将采取什么监管措施?

10.银监会举报银行邮箱 篇十

银监会3—4月将展开整治行动

据了解,为推进银行业务行为的规范化,让银行服务更全面有效地服务于实体经济,银监会将在接下来的两个月中对银行收费展开全面的整治。除了目前媒体已经透露的,针对贷款基础上的不合规收费问题,提出基于“不准以贷转存,不准以贷收费,不准存贷挂钩,不准浮利分费,不准一浮到顶,不准借贷搭售”的“六不准”方针外,还将全面包括个人业务收费等各个领域,而且贷款收费方面届时也将有更详细的方案。

其中,针对围绕贷款滋生的各类违规收取服务费问题,银监会提出“六不准”,直指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的水分问题。此外,对于目前争论非常多的个人基础业务收费上,相关人士透露,监管或将要求银行在营业网点将所有收费项目公示,明码标价,未公示项目不得另外收费。不过,由于新的《银行收费管理条例》仍然没有出台,这次整治行动或暂不涉及基础服务“是否该收”的问题。

武汉大学法学教授孟勤国曾向媒体披露了一份其领衔撰写的《银行卡收费不当问题调查研究》。这份调研报告指出,2003年10月1日出台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明确银行收费项目仅300多种,而现在《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列出的收费项自己多达3000种,7年时间增加了10倍。

融资费用大幅增加中小企业负担

当前,我国经济增速回落已较明显,而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依旧突出。“目前我国金融体系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依然不强。银行依靠固定利差,每年盈利都非常高,价格垄断暴利下,应该更多地承担社会责任,研究如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接近监管层的人士表示。

根据广东银监局去年中一项针对珠三角6个城市的调查,中小企业银行融资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成本支出:一是银行收取的融资费用,包括利息等;二是其他中介机构收取的费用,包括评估费、担保费等。据银监局当时测算,以1年期1000万元贷款为例,2011年珠三角六地市中小企业银行融资成本支出比2010年平均增加40万元,占融资额的4%。

部分中小企业为及时获得银行贷款,大多对这种收费被动接受。虽然去年广东银监局在相关督查工作中,己要求银行在自愿的基础上为客户办理融资理财业务,不得强制搭售各种银行产品。但是目前记者调查,发现这种强制费用银行依然照收不误。

银行多项收费合理性广受质疑

不过,还有业内人士分析指出,在酝酿中的银行收费服务管理条例一直没有出台,个人业务不合理收费、贷款业务过程中收取各种费用是否违规,其中利率和费率相加超出了四倍标准利率的合法上限是否违规,这些问题都依然尚待解决。

中山大学岭南学院金融系主任陆军表示,央行对于利率上限是有规定的,但是目前监管部门好像没有明确的指引规定不得对贷款业务进行收费。银行收费也一直不透明。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指出,“银行收取管理费要提前告知,而且不得随意使用低利率等带有误导性的字眼。”郭田勇表示,如果对外宣称审核快、低利率,客户办理后才得知要支付年利率超过896的管理费,银行此举至少涉嫌虚假宣传,存在违规行为。

有业内评论人士认为,银行本应该作为改善资源配置的角色存在,但是当人为的利差加大、合谋的收费增多时,银行业在获得了暴利的同时,实际上是扭曲了资源配置,增加了正常经济活动的运营成本。

此前,银监会明确要求,各银行要深入论证收费项目的可行性和收费水平的合理性。对违反规定的收费项目,要立即停止收费;对没有违反规定但存在较大争议的收费项目,要对收费项目和定价水平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并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记者调查】

个人业务

声祢“存折用完”有银行暂停存折开户

最近,关于北京有银行停办存折的消息引起了广大储户的强烈反对,许多储户尤其老年人对于存折停办纷纷表示不能接受。记者近日也进行了调查,目前广东尚未有银行取消存折开户业务。不过,所有银行都实行了折卡分离,也就是说同一个账户不能同时开卡和存折,只能二选一,无形中给储户增设了障碍。

此外,昨日记者在调查时发现,市内的银行基本都依然保留有存折业务,但实际办理业务时,营业员更多的是向储户推荐银行卡业务。某大国有银行工作人员表示,广东地区一些网点会出现存折存量不足,而暂时停止办理存折开户业务的情况,“网点的存折用完了,就只能开卡了。”不过,不少储户表示“既然有提供这个服务,银行就应该准备充足存折。”

银行在办理业务时对存折业务设置种种限制,间接迫使消费者不得不选用费用更高的银行储蓄卡。记者调查发现,银监会去年发布的34项收费取消通知里面明确规定,银行不得对存折开户收取工本费等费用,但是对银行卡,四大行都要收取5-10元的工本费,10元的年费。此外,不管是活期存折还是借记卡,若账户中存款没有达到日均额度要求,还要另外收取3元/季度的小额账户管理费。而且银行卡的年费、工本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还是叠加收取的(见左下附表)。

“取消了一项免费的基本存储服务,是否应该给储户提供另外一项对等、同样条件的服务呢?银行要拿储户的钱去放贷生息,可是连基础的存款业务都要收钱,这个合理吗?”说起这个事情,国企退休员工张先生义愤填膺。

不过目前不少银行也推出了与银行卡账户挂钩的对账本。与存折类似,对账本可以打印账户存取的流水明细,但没有存折的存取功能。

信贷业务

巧立服务收费项目变相提高贷款利率

除了个人业务以外,银行也在信贷规模管控与业务转型的双重压力下,巧立“账户管理费”、“服务费”“融资顾问费”和“信贷安排费”等各种收费名目,变相再度提高贷款成本,将利息收入“转化”成中间业务收入。

虽然银监会此前曾出台了银十条,要求商业银行不得对小微企业贷款收取利息以外的其他费用。不过,昨日记者调查发现,目前包括四大行在内的各家银行除收取贷款利率外,额外增收一笔费用依然是行规,收费范围从中小企业贷款到个人小额信用贷款,各家银行都换着名目大张旗鼓收费。

某个人业务最多的国有银行内部人士对记者表示,现在大部分银行都要考核中间业务收入,因此也会对包括消费贷款在内的贷款项目收取一笔中间业务费,来完成考核。“至于这笔费用是以什么名义收取的就不确定,我们行是叫‘服务费’或者是‘融资顾问费’。各家银行都会收的。”

“譬如原本利率要上浮30%,现在我们只要上浮28%,外加2%左右一笔的信贷安排费,但实质上没有很大的变化,折算成年利率会稍微比收利息高一些。”某国有银行广州市内一支行中小企业贷款客户经理对南方日报记者表示。

记者昨日也以贷款者身份到个人信用贷款较多的平安银行咨询,银行明确列出了管理费和利率两栏,根据贷款金额的不同和贷款人的职业情况每月收取0.4g%至0.89%不等的管理费。平安银行专门做小额贷款的理财经理告诉记者,如果贷款人属于公务员、垄断性国企、公益性事业单位、金融业上市公司员工,则属于优良职业客户,一类贷款客户的年息按照银行一年基准利率上调20%,即7.98%,再加上每个月的管理费率0.4g%,一年下来费率为10.13%。如果不是优良职业客户,则利率相应提高,一年利率在14%左右。

而记者调查发现,其他银行情况也基本类似,建设银行广州分行消费贷款一到三年期利率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到7.31%,并一次性收取2%的服务费。广发银行广州天河分行的一位客服人员也表示,如果是没有房屋进行抵押的信用贷款,通过信贷部门的审核之后,按照年利率7.315%计算,此外每月需要收取0.5%的账户管理费用,折合后年利率为13.315%。

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工本费

建设银行10元日均存款<400元,3元/季10元

中国银行10元日均存款<400元,3元/季10元

工商银行5元日均存款<300元,3元/季5元

招商银行无日均存款<1万元,1元/月无

11.银监会举报银行邮箱 篇十一

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监督检查

一、实施申请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开展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准备工作,适时向银监会提交实施申请,获得核准后进入实施阶段。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申请和核准包括银行集团和商业银行单一法人层面实施的申请和核准。在提交申请时,商业银行可根据本行实施进展情况,对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分别提交实施申请。

(一)治理结构

1.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实施申请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牵头部门以及参与部门的职责和权限,设定实施申请的内部程序,形成有效的决策机制和报告流程,确保申请工作有效开展。

2.商业银行董事会承担本行实施准备、申请和达标的最终责任。董事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审议和批准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规划及其重大调整。(2)审议和批准实施申请报告,确保相关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

(3)定期听取实施准备情况汇报,了解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对本行战略发展、资本管理、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影响,及时掌握相关情况。

3.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负责组织本行具体实施准备、申请和达标工作。高级管理层应履行以下职责:

1(1)批准实施申请工作流程,明确各参与部门的工作职责,持续监督各项工作落实情况。

(2)建立定期的内部沟通和汇报机制,听取实施准备、申请和达标情况汇报,全面掌握整体情况、各项目实施进度以及主要差距。

(3)组织本行配合银监会的现场评估及验收。

(4)根据银监会评估情况,负责组织制定和监督落实整改计划。

4.商业银行应当指定专门部门牵头负责本行实施准备和申请的总体协调及推进工作。牵头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1)牵头实施准备和申请工作。

(2)牵头开展本行的达标自我评估工作。

(3)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汇报实施准备、申请和达标情况。

(4)具体组织配合银监会的现场评估及验收。(5)组织落实整改计划,汇报整改情况。

5.相关参与部门按照本行实施总体规划,在牵头部门的统一组织下,负责落实实施准备、申请和达标相关工作。参与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提供实施申请所需材料。

(2)定期开展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达标自我评估工作,向牵头部门提供评估结果和相关支持。

(3)定期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汇报实施准备进展情况。(4)配合银监会的现场评估及验收工作。

(5)根据银监会的评估意见和要求,落实与本部门相关的整改计划。

(二)提交申请

1.提交实施申请前,商业银行应接受银监会对实施准备情况的评估。商业银行提交的评估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总体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范围、申请目标、实施准备工作概述。

(2)支持文档,包括但不限于治理结构、政策流程、计量模型、数据和信息系统、业务应用等方面的文档。其中,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关键定义及重要事项应有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核准的记录。

(3)最近一次达标自我评估报告。(4)至少最近两次定量影响测算结果。(5)验证报告以及审计报告。

(6)其他有助于银监会了解实施准备情况的材料。2.通过外包途径开发、维护计量模型的,商业银行应通过适当的方式向银监会提供全面评估所需的信息。

3.改进情况经银监会评估认可后,商业银行可以提交实施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实施申请。实施申请应列明申请范围及目标。(2)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审议通过实施申请的相关决议。(3)截止申请日更新的本部分

(二)“提交申请”所要求的评估材料。

(三)银行集团的实施申请

1.银行集团总部应当负责银行集团层面实施申请的准备和组织工作,向银监会提交集团实施申请,接受银监会对集团层面的实施核准。

2.银行集团应当明确申请实施的范围,包括所涵盖附属机构 3 及资产占比情况。

对未列入本次申请、计划未来另行申请纳入集团实施范围的,应提交明确的实施规划和当前进展情况;对不列入集团实施申请的,应当说明原因。

3.除满足本部分

(二)“提交申请”关于提交评估材料和申请材料的相关要求外,银行集团还应当提交集团内部各法人机构的实施方法及差异说明,提交实证数据说明上述差异对集团风险管理一致性要求的影响、解决方案和实际效果。

二、监管核准

(一)一般核准

1.银监会根据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实施进行核准。

2.在实施核准时,银监会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1)分析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对提高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的作用。

(2)审查商业银行是否建立起推动风险管理水平持续改进的自我完善机制。

(3)评估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是否达到监管要求。

(4)核查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验证工作是否充分有效。3.银监会根据商业银行提交的材料制定评估方案,开展评估工作,对商业银行实施准备整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敦促整改。

4.银监会根据对商业银行实施准备情况的评估结果及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确定商业银行是否可以正式提交实施申请。

5.银监会按照以下流程对商业银行实施申请进行核准:

4(1)检查和评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制定核准方案、开展现场验收。根据评估阶段对商业银行实施情况的评估结果和后续整改情况,综合分析商业银行提交的各项材料确定核准方案,重点对评估阶段没有覆盖的方面及评估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现场验收。

(3)撰写核准报告。核准报告应重点分析商业银行实施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差距、并行期安排等,最后提出初步核准建议。

(4)核准意见反馈。与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沟通初步核准意见,核对确认事实。

(5)签发核准意见。对核准意见为有条件实施的商业银行,应列明银行需在并行期内整改达标的具体项目。

(6)持续监控。对有条件实施的商业银行,持续监控其在并行期内的改进情况。

6.在核准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时,银监会有权根据评估和验收结果,要求商业银行调整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长期平均违约趋势、衰退期违约损失率、相关性系数、有效期限等重要参数,调整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附加因子等重要参数,调整操作风险高级计量方法,使计量结果充分反映真实风险状况。

7.经验收认为商业银行实施准备工作完全达到监管要求的,银监会可以核准其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若未能完全达到监管要求,但对实施有实质影响的核心项目达标、且对非实质性差距有明确的并行期达标计划的商业银行,银监会可以核准其有条件实施。

未能获准实施的商业银行,应根据银监会整改要求进行改进,经银监会认可后再次申请。

(二)跨境核准

1.银监会对银行集团的核准负主要责任,并主动与东道国监管当局合作,达成一致核准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银监会综合各东道国监管当局意见形成最终核准意见。

2.对于由银行集团总部进行集中管理的境外附属机构,由银监会牵头核准。

对在东道国当地占实质性市场份额的境外附属机构,银监会邀请东道国监管当局参与核准工作;对其他境外附属机构,银监会将会同东道国监管当局,采用监管联席会议机制、提供核准结果等方式共享核准信息。

3.对实施方法与银行集团存在较大差异或对某些业务条线行使全球管理职能的境外附属机构,由东道国监管当局牵头核准。银监会通过双边监管合作机制,与东道国监管当局协商联合核准、参与核准或分享核准主要信息。

如东道国监管当局未与银监会建立双边合作机制或东道国监管当局提供信息有限,银行集团总部应按照银监会要求,提供境外附属机构的申请和核准情况。

4.对在中国占实质性市场份额的外商独资银行,由银监会牵头核准,并商洽其母国监管当局参与核准工作。

对其他外商独资银行,银监会通过双边监管合作机制,与其母国监管当局协商联合核准、参与核准或分享核准主要信息。

5.对资产组合或实施方法与境外银行集团存在较大差异,或对某些业务条线行使全球或区域管理职能的外商独资银行,由银监会负责核准。

对于母国监管当局未同银监会建立双边合作机制或母国监管当局所提供信息有限的情况,外商独资银行应当根据银监会要求,提供集团申请和核准情况。

三、并行期安排

(一)银监会对获准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商业银行设立并行期,并行期至少3年,自商业银行获得银监会核准当年12月31 日起计算。

在并行期内,若获准有条件实施的商业银行未能根据监管要求完成整改,或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未获得核准,银监会可以适当延长并行期。

在并行期内,如商业银行信用风险资本计量从内部评级初级法过渡到高级法,市场风险资本计量从标准法过渡到内部模型法,或操作风险资本计量从标准法过渡到高级计量法,则并行期延长至新方法获批当年12月31日起之后3年。

(二)获准有条件实施的商业银行应当制定详细的全面达标计划,每半年向银监会报告计划执行情况,配合银监会实施相关的检查和评估,确保并行期结束时全面达到实施的监管要求。

(三)商业银行应当提前六个月向银监会提出结束并行期的申请,获得核准后方可结束并行期。申请材料的提交应符合本附件第一部分

(二)“提交申请”的要求。

(四)并行期内,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资本计量高级高级方法和其它方法平行计算资本充足率,并遵守资本底线要求。

(五)并行期风险加权资产总额的计算: 1.按照其他方法计算资本底线

Cs =(RWAs×CAR + Ds – EPs)×α

其中:

Cs为受资本底线约束的资本要求。

RWAs为按其他方法计算的风险加权资产总额。

CAR为最低资本要求与储备资本要求之和。

Ds为采用其他方法时,依据本办法计算的资本扣减项总额。EPs为采用其他方法时,依据本办法计算的可计入资本的超额贷款损失准备。

α为资本底线要求调整系数,并行期第一年为95%,第二年为90%,第三年及以后为80%。

2.按照资本计量高级方法计算资本要求

Ca = RWAa×CAR + DaCa,0)×CAR+ RWAa

其中,RWA为并行期风险加权资产总额。

四、持续监督

(一)银监会持续监督检查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审慎性,确保计量结果充分反映各种经济、政策环境变化对预期损失和非预期损失的负面影响。

(二)商业银行对资本计量高级方法进行重大调整,包括但

-1 8 不限于扩大高级方法覆盖范围、调整关键定义和重要参数、重建和调整计量模型等,应及时向银监会报告,并提交全面验证报告和定量影响测算分析报告。

银监会根据商业银行验证和测算结果,决定是否进行现场评估、是否予以认可。

(三)银监会通过审阅商业银行验证报告等非现场监管方式,了解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运行情况。

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年一次向银监会提交验证报告,验证报告应当有助于银监会了解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运行、验证和修改情况。银监会可要求商业银行对所提交的验证报告进行详细说明。

(四)银监会依据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验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包括:

1.检查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内部验证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2.评估商业银行所采用的验证方法的合理性和适用性。3.评估商业银行验证数据管理流程、信息系统和验证工作的可靠性。

4.审查商业银行的验证阶段是否覆盖了本办法要求的全部验证工作。

5.评估商业银行验证触发机制和应变机制的执行情况。6.检查商业银行验证结果的运用情况,以及验证发现问题的整改纠正情况。

7.审阅商业银行验证有关文档,评估文档的有效性。

(五)如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存在重大缺陷的,包括但不限于计量结果低估资本要求,验证工作无法持续达到监管要求等,银监会应当要求商业银行限期整改。如商业银行在限期结 9 束后仍未能达到监管要求,银监会有权取消商业银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资格。

其中,内部模型法返回检验结果在最近250个交易日内出现10次以上的突破后,商业银行应当立即报告银监会。银监会应当要求商业银行进行整改,并设立6个月观测期。观测期内,商业银行仍不能进行有效整改的,银监会应当取消商业银行使用内部模型法计量市场风险资本要求的资格。

12.银监会举报银行邮箱 篇十二

日前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共同发布关于调整汽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汽车贷款发放比例大大提高,这一通知下来让很多人为之振奋。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我们一起来看看通知的具体内容以及解读。

为落实国务院调整经济结构的政策,释放多元化消费潜力,推动绿色环保产业经济发展,提升汽车消费信贷市场供给质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加大对新消费领域金融支持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92号),现将汽车贷款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用传统动力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80%,商用传统动力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70%;自用新能源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85%,商用新能源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75%;二手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70%。

其中,对于实施新能源汽车贷款政策的车型范围,各金融机构可在《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基础上,根据自愿、审慎和风险可控原则,参考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执行。

解读:原来《办法》规定贷款人发放自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80%,发放商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70%,发放二手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50%。调整的汽车贷款政策旨在提升汽车消费信贷市场供给,释放多元化消费潜力,推动绿色环保产业经济发展。政策鼓励公众购买新能源汽车,有利于新能源汽车行业的发展。不仅如此,提高二手车消费比例的政策,也对很多观望购车潜在客户来说,无疑是一场“及时雨”。

各金融机构应结合本机构汽车贷款投放政策、风险防控等因素,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汽车贷款具体发放比例;切实加强汽车贷款全流程管理,强化贷前审查,不断完善客户资信评估体系,保证贷款第一还款来源能充分覆盖相应本金利息;不断加强残值经验数据积累,落实抵押品、质押品价值审慎评估政策,完善抵押品、质押品价值评估体系;完善贷款分类制度,加强不良贷款监控,足额计提相应拨备。

三、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银监会各派出机构应强化对汽车贷款资产质量、机构稳健性的监测、分析和评估,及时发现、有效应对潜在风险,促进金融机构汽车贷款业务稳健运行。各金融机构在具体业务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反映。

解读:针对第二点和第三点汽车金融机构的风控审核管理将会越来越重视,这一举动对我国征信体系的完善将会起到推进作用。同时通知的下发,将注重金融机构的风控管理,包含了:征信审核、车辆评估、贷后监控等流程制度的完善。为了促进整体市场的稳健运营,降低坏账风险,人民银行以及银监会将对其进行相应的强化管理。

13.银监会举报银行邮箱 篇十三

合规销售与风险办理的通知

银监发〔2010〕90号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代理保险业务规范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当严格遵守《中华群众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群众共和国银行业监督办理法》、《中华群众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划定,健全并严格执行相应的风险办理制度和丙部操作流程。

二、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当遵循公然、公允、公道的原则,充分保护客户利益。

产品销售活动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保险产品特点、属性和风险,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

三、商业银行在开展代理保险业务时,应当遵守以下划定:(一)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基银行房屋抵押贷款金、银行理财产品等产品混淆销售,不得将保险产品收益与上述产品简单类比,不得夸大保险产品收益。(二)向客户申明保险产品的谋划主体是保险公司,如实提示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

(三)如实向客户告知保险产品的犹像期、保险责任、电话回户访、费用扣减、退保费用等重要事变。

(四)不得以中奖、抽奖、回扣或者送什物、保险等方式进行误导销售。

(五)法律法规和羁系机构划定的其它事变。

四、商业银行应当充分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购买投资保持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的客户,应当建立客户风险测评和合适度评估制度,防止错误销售。

商业银行应当在营业网点理财服务区、理财室或理财专柜等专属地区范围对客户进行评估,根据产品风险等级提高销售门坎,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客户,并妥善保管客户评估的相关资料。

五、对于通过风农业银行信用卡办理险测评表明合适购买投资保持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的客户,商业银行应当向其供给完备的保险条款、产品申明书和投保提示书并提示客户认真阅读,阅读后应当由客户亲自抄录下面所开列语句并具名确认:“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申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险利益的不确定性”。对于未经过风险测评或风险测评成果表明不合适购买投资保持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的客户,商业银行应当建议客户不购买,不得主动对其进行后续的产品推介和营销。

六、商业银行销售职员在向客户推介和营销投资保持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时,应当向其出具投保提示书,要求客户仔细阅读并理解。投保提示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客户购买的是保险产品。

(二)提示客户详细阅读保险条款和产品申明书,尤其是保险责任、夷由期和退保事变、利益演习、费用扣减中国农业银行存款查询等内容。

(三)提示客户应当由投保人亲自抄录、签名。(四)客户向商业银行及保险公司咨询及投诉渠道。(五)羁系机构的其它相关划定。

七、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时,应当遵守羁系机构关于投保提示、禁止代客户抄录、禁止代客户签宇确认等方面的划定,指导客户如实、正确地填写投保单,不得代替客户抄录语句、签名。

商业银行应当要求保险公司供给客户满期给付和期缴续费等客户信息,做好对客户的后续服务。

八、商业银行应当审慎选择代销保险产品,代销保险产品应当切合羁系机构的相关要求。

对于客户投诉多、设计上存在缺陷的问题保险产品,商业银行应当主动遏制销售,与保险公司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九、商业银行应当明确告知客户代理保险业务中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法律责任的界定,尤其是告知客户保险业务出现问题时应当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做好浦发银行还款风险提示与投资者教育。

十、商业银行网点摆放的宣传资料应当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授权的分公司统一印制,严禁各营业网点私自印制单证材料或变更宣传材料的内容。

各种保险单证和宣传资料上不得使用带有银行名称的中英文字样或银行的形象标识,不得出现“存款”、“储蓄”、“与银行共同推出”等字样,不得违反羁系机构的相关划定。

十一、商业银行应当对拟建立或已建立代理合作瓜葛的保险公司进行审慎尽责查询拜访,审慎选择合作伙伴。查询拜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公司公司治理状况、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充沛状况、内节制度健全性和有效性、近两年受羁系机构惩罚环境以及客户投诉处理环境。对查询拜访成果不合格或存在违规行为的保险公司,不得与其合作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商业银行应当连续关注和评估保险公司合作状况,对保险公司合规谋划、售中国建设银行龙卡通余额查询后服务、产品宣传、培养训练以及投诉处理等方面进行定期评价,对存在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的保险公司应当遏制代理保险业务合作。

商业银行总行应当拟定统一的准入、退出和连续性合作的相关划定,对合作主体、方式和内容进行统一办理和授权。

十二、通过商业银行网点直接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的职员,应当是持有保险代理从业职员资格证书的银行销售职员;商业银行不得许可保险公司职员派驻银行网点。

十三、商业银行每个网点原则上只能与不超过3家保险公司开展合作,销售合作公司的保险产品。如超过3家,应坚持审慎谋划,并向当地银监会派出机构陈诉。

十四、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羁系机构的要求,考虑代理保险产品复杂程度确定不同层级营业网点代销产品的种类;投资保持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应当严格限制在理财服务区、理财室或者理财专柜等专属交通银行跨行取钱手续费地区范围内梢售。

十五、商业银行应当尽量实现系统出单和系统管控,减少操风纪险;不能通过信息系统实现销售办理的,商业银行应当加快信息系统开发,尽快满足相关羁系要求。

十六、商业银行通电流通过话销售保险产品的,销售职员应为具有保险代理从业职员资格的银行职员,销售行为应当按照统一的规范用语进行,妥善保管客户信息,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

商业银行通电流通过话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先征得客户赞成,明确告知客户销售的是保险产品,不得误导销售,销售历程应当全部路程录音并妥善生存。

十七、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按照与保险公司和谈划定交来手续费,全额入账,不得交来和谈划定之外的其它费用。

十八、商业银行应当督促保险公司按照羁系划定在保险合同夷由期内,对代理销售的保险期限在1年以上的人身保险新单业务进行客户招商银行信用卡网电话回访,并要求保险公司妥善生存电话回访录音;视实际环境需要,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对客户进行面访,并详细做好回访记录。

十九、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与保险公司分工协作,拟定统一规范的投诉处理程序,向客户明示投诉电话,在与保险公司签署代理和谈时,应当主动协商保险公司建立风险处理应急预案,确保能妥善处理投诉纠纷事务。

二十、当出现突发事务、重大投诉或其它重大风险事务时,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应当密切配合,立即妥善处理,有效化解相关风险并实时向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陈诉。二

十一、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和完善代理保险业务内控和风险办理体系,连续要求保险公司供给每一年公司治理状况、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充沛状况、内节制度健全性和有效性、近两年受羁系机构惩罚环境以及客户投诉处理等相关环境。

二十二、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余额查询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之内,内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代理保险业务的陈诉。陈诉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代理保险业务开展环境。(二)发生投诉及处理的相关环境。(三)与保险公司合作环境。(四)内控及风险办理的变化环境。(五)其它需要报送的环境。

二十三、中国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拟定相关的规章和审慎谋划规则,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羁系。

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可以进行联合现场检查,依法对违规行为采取羁系办法,究查相应责任,并给予相应惩罚。羁系机构依据《中华群众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等相关划定,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反复惩罚。

二十四、本通知印发之前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按本通知要求予以整改和规范,并将相关环境报送当地银监会派出机构。

二十五、其它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的,参照以上划定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办理委员会

14.银监会举报银行邮箱 篇十四

天津银行招聘考试时事政治:银监会出台简政放权举措 欢迎来到天津银行招聘网(农村商业银行招聘网)为您整理天津银行招聘信息(农村商业银行),并为您提供免费备考资料、备考视频、试题真题等资料,欢迎大家收藏(ctrl+D),天津中公金融人预祝众考生应聘成功!

中国银监会近日发布《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改进市场准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将部分原有审批事项改为报告制管理,要求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坚决及时停止审批,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后以新的名义、条目变相审批;对下放管理层级的审批项目做好衔接工作,严格约束和防范明放暗收等行为。

《通知》将部分原有审批事项改为报告制管理,如机构筹建延期和开业延期审批;机构降格和临时停业审批;机构由于变更名称、股权、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前置审批事项而引起的修改章程审批;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组织形式审批;信用卡章程审批;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开办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审批;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机构内部平级调岗转任任职资格审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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