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核病宣传展板内容

2024-11-21

结核病宣传展板内容(共10篇)

1.结核病宣传展板内容 篇一

普法教育宣传展板内容

标题:知法明是非 守法铸和谐

引言:2011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实施“六五”普法规划的启动之年。武钢股份设备维修总厂以“强化法律意识观念,共创平安和谐总厂”为主题,本着深入推进依法治厂,教育和引导职工学法、懂法、用法,增强职工遵纪守法意识和观念,切实保障总厂改革发展和谐稳定的良好环境为目地,在总厂范围内开展法制教育宣传月活动。重点深入学习宣传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武钢职工奖惩条例》等七部国家法律与企业制度、规定。在广大职工中形成遵守法律,崇尚法律,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解决各种矛盾和纠纷的良好氛围。

第一板块:普法教育时时刻刻 和谐企业岁岁年年

从“一五普法”到“六五普法”中国企业普法教育已经走过二十余年时间。企业开展普法教育所具有的弘扬法治精神、培养职工遵纪守法以及预防与减少违法犯罪等特有功能,奠定了它在现代企业法制宣传教育中的重要地位。普法教育中要从企业实际出发,就必须从企业最基层做起,全面提升职工队伍整体法制素质,从普法教育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都高度重视普法教育。法律来源于生活,所以普法教育的触角必将延伸到生活的方方面面。营造良好的企业法制文化环境实行依法治企,健全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按章办事,就能在企业内部形成讲求民主、职工积极参与企业管理、自觉维护厂规厂纪的良好氛围,这是一种强大的隐性约束,它能使置身于其中的全体职工,在潜移默化当中,不知不觉地养成认真学法、自觉守法、善于用法、勇于护法的思想观念和行为习惯,使法制教育事半功倍,实现企业进行普法教育构建和谐企业的最终目标,所以说企业普法教育是一个任重道远的课题。第二板块:违法纪案中求鉴 明是非一字来评

案例一:艾春梁,男,1977年出生,1994年参加工作,1997年加入中国共产党。事发前为炼铁厂煤粉车间五高炉煤库皮带工。依据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11)青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2010年5月及6月期间,艾与本车间人员郑某,张某与厂外人员谢某经预谋后,先后两次利用当班之便,在五高炉煤库盗窃原煤共计28余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000余元。2010年10月9月17时许,艾春梁与郑某、张某再次利用当班之便,将原煤13.8吨倒卖给外厂人员黄某,被铁厂保卫科人员及时发现、截获,并移送武汉市公安局钢城分局刑侦大队鉴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14,000余元。2011年4月6日,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艾春梁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炼铁厂党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开除其党籍处分。

评:监守自盗触刑律 究其本源一个贪

案例二:魏明汉,男,1972年出生,1990年参加工作,现为炼铁厂一高炉车间职工。据调查和本人交代,其多次吸食毒品,并被公安机关查获和处置,主要事实如下:2007年9月,魏在青山区白玉山“歌中情”歌厅吸食毒品麻果,被查获,青山分局缉毒大队给予了罚款处置;2008年2月,魏在武昌一歌厅吸食毒品麻果,被洪山区分局和平派出所给予罚款和行政拘留处置;2008年12月,魏被青山分局工人村派出所进行“社区康复”处置;2009年10月,魏在家中吸食毒品麻果,被民警查获,洪山分局和平派出所给予送武汉市公安局监管处强制戒毒所进行强制隔离戒毒2年的处置。

评:误入歧途染毒瘾 伤身毁家一个悔

案例三:

评:言语不和竟动粗 无视厂纪一个莽

2.民族团结展板内容 篇二

共同团结奋斗

共同繁荣发展

2、民族团结手牵手、和谐发展心连心

3、同心创造和谐社会 携手共建美好家园

4、加强民族团结教育

携手共创伟大“中国梦”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学习贯彻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落实教育工作会议要求,加快发展民族教育、民族团结教育事业,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积极贡献。

二、民族团结的目的意义

民族团结是一种精神、一种思想整合力量、一种追求,它对凝聚人心、整合社会起着重要作用。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团结关系到中华民族的生死存亡,关系到国家的安危和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没有民族团结,就没有社会的稳定;没有民族团结,就没有经济的发展;没有民族团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无从谈起。加强民族团结是顺应历史发展趋势的国策,是符合全国广大人民群众情感和意愿的大举。

三、坚持原则

反对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 维护促进民族团结 各族人民齐心协力,共同促 进祖国的发展繁荣 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

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五、新疆精神

“爱国爱疆、团结奉献、勤劳互助、开放进取”

六、如何加强学生的民族团结

1、宣传实现和维护祖国统一的重要性,培养爱国情感。

2、树立远大理想,为祖国统一而努力学习。

3、坚决拥护祖国统一的各项政策,积极参加维护祖国统一的各项活动,如征文比赛...........4、同破坏祖国统一的行为作斗争!

七、民族团结语录

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 国内各民族的团结

这就是我们的事业必定要胜利的根本保证

在当前,加强党的团结、加强与人民群众的团结

具有特殊的意义

——————毛泽东

中国的问题

稳定需要团结

压倒一切的是需要稳定

没有稳定的环境,什么都搞不定

稳定需要团结

才能稳定

要使社会长期稳定

国家长治久安

离不开党和人民钢铁般的团结

——邓小平

八、马克思主义“五观”: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宗教观。

九、“四个认同” :

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民族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 十、四个人人

人人都有民族团结的思想

人人都说有利于民族团结的话

人人都做民族团结的好事

人人都争当民族团结的模范 十一、五个维护

两反对

维护社会主义民主,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 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反对非法宗教活动

十二、“三个离不开”: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 十三、三个在一起

学习在一起

工作在一起

活动在一起

十四、新疆三史

新疆历史

民族发展史

宗教演变史十五、一反两讲

反暴力

讲法制

3.学生工作展板内容 篇三

机械工程学院一直以“走创新之路,树时代新风”为理念,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加强创新与实际的联系,设立了创新基金,成立了求是创新协会。协会自成立以来,共有100余件作品院级或校级奖励,30余件作品获河北省科技创新一等奖,并申报了国家发明专利;“控压节水阀”、“防盗井盖”两项获奖作品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2010年在河北省首届机械设计创新大赛、工程训练大赛中30余名同学获奖。

几年来经我院培养出的具有工程实践能力和创新、创造、创业精神的毕业生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和高度评价。

多年来,机械工程学院本着引导大学生在社会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献爱心的宗旨,积极开展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大学生在了解社会、认识社会、服务社会的过程中提高自身素质,激发学习动力,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我院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社会实践小分队”。涌现出了许多实践先进典型。

我学院青年志愿者活动开展的有声有色,以唐山市截瘫疗养院、康复村为服务基地,进行经常性的志愿活动。如慰问演出,为离休老干义务服务,到烈士陵园植树、扫墓,为中小学生义务家教、义务献血等等。

为营造和谐、文明、向上的学风,丰富广大同学的课余文化生活,我学院每学期都要组织各种形式的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陶冶学生情操,增强学生创优争先意识,在整体上形成了你追我赶的优良学习风气。一年来,在田径运动会、交谊舞大赛、新生大合唱、篮球赛、足球赛、辩论赛等各项赛事中,我院均取得优异的成绩。

多年来,机械工程学院本着引导大学生在社会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献爱心的宗旨,积极开展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大学生在了解社会、认识社会、服务社会的过程中提高自身素质,激发学习动力,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我院连续多年被评为“优秀社会实践小分队”。涌现出了许多实践先进典型。

4.宣传展板 篇四

性质

 响应党和团中央关于维护广大大学生的合法权益的指示精神,经湖南工业大学科技学院党委审核通过,由院团委直接指导工作的,组织开展和指导大学生维护自我权益工作的学生组织

职责范围

 以宣传法律知识及维护我院学生正当权益为主要活动形式。引导我院大学生树立正确的社会观,培养正当的维权意识,提高我院在校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广泛进行大学生维护自我权益经验的宣传,提高大学生对维权知识的认识,通过广泛组织与维权相关的报告会,座谈会,讲座,论坛等活动,努力营造校园维权的氛围, 全心全意为同学们服务!

科技学院学生会维权部

宗旨:维护大学生自我权益!

口号:了同学情,解同学困!

部门职能:

内务策划组

负责办公室值班,档案和物资管理及各类规章文件的起草。

安排维权部内部各类会议并协调、组织、落实工作计划的执行。负责内部建设、日常考核及策划组织各项内外活动。

信息编辑组

负责信息收集的所有工作及定点、定时的摆点收集信息。

负责维权部工作的开展中所需信息的收集并负责维权部的形象推广。维权行动组

负责信息的验证和处理工作以及对部门活动的评估和审核工作。负责定时召开各年级班级维权委员的会议。

维权咨询站

负责定时、定点的宣传与同学们息息相关的各类法律法规及联系有关相关法律专业人士的讲座。

负责联系院学生会各部门对其规章制度的讲解和对同学们的维权问题解答。

5.宪法日展板宣传资料 篇五

建设法治中国(主题)

一、<12.4> 宪法,在社会变革中逐渐完善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设立国家宪法日为12月4日。

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制定的。这部宪法从颁布到现在已经经历了三十多年,进行了四次重大修改。从时间上来看,基本囊括了中国改革开放的最主要历程。从内容上来看,基本描绘出了中国国家、社会三十多年的发展轨迹。四个宪法修正案共31条,其中对宪法“序言”部分的修改有5条,对宪法条文部分的修改有26条。总的来看,四次修改宪法部分内容,除对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总目标等作补充性修正外,大多集中在对现阶段经济制度的修正上,其中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作用及国家相关政策的条文不止一次地进行修正,呈现出修正的渐进性。

1988年宪法修正案法律首次确认土地使用权商品化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确定什么样的目标模式,是关系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一个重大问题。这个问题的核心,是正确认识和处理计划与市场的关系。传统观念认为,市场经济是资本主义特有的东西,计划经济才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特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改革不断深入,逐渐形成新的认识,对改革和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现行宪法在总结新中国成立30多年社会主义建设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对计划经济模式作了基本肯定,但为适应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现行宪法也突出了市场手段的重要性。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市场机制的作用日益受到重视。党的十二大提出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指出商品经济是社会经济发展不可逾越的阶段,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商品经济;党的十三大提出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体制应该是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体制。根据党的十三大精神,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需要及时总结宪法实施中的经验,对促进市场经济发育的私营经济的补充作用予以充分肯定。

值得一提的是,1987年至1989年出现房地产热和开发区热。为了使土地买卖合法,1988年2月中共中央正式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因为1982年宪法在规定经济制度时有一个严重缺陷,那就是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这条规定明确指出只有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才是合法的。

在此背景下,1988年3月31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两条宪法修正案。其中,土地使用权商品化首次获得法律承认。

1993年宪法修正案肯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地位

1992年10月12日至18日,党的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在京举行。这次会议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认真总结了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14年的实践经验。党的十四大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作了新概括,并将其写入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总纲。党的十四大报告还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了科学论述。会议作出确立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目标模式的重要决策。

1993年2月14日,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进一步发展的实践,党中央向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该建议的说明中明确指出,1982年制定的宪法是一部好宪法,在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宪法的有些规定已经同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现实情况不相适应,需要依照法定程序作必要修改和补充。

为保证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及时肯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地位,在总结多年来宪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1993年3月28日,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十五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此为基础,宪法修正案还涉及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完善和保障措施的若干规定,主要特点是仍然坚持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强化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民主管理以及重视经济立法和宏观调控的作用。

此外,1993年宪法修正案还根据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具体情况,对一些基本法律制度作出修改,突出强调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社会主义建设新的历史时期的重要历史地位,该规定为1999年宪法修正案将邓小平理论写人宪法作了很好的理论铺垫。

对于这次修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韩大元评价指出,它不仅仅是宪法条文的简单修改和变动,还是宪法实施要求的真实反映。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在遵守宪法关于国家经济制度和经济活动原则的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一种依法改革活动,而不是非法的改革活动。经济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各项具体的经济体制改革措施都是按照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的。1999年宪法修正案用根本法确定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在北京召开。大会不仅确立了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思想地位,还明确肯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并对我国现阶段的所有制结构形式和分配形式有了新的认识。

党的十五大召开之后,如何将党的十五大所确立的基本精神及时地用根本法的形式肯定下来,使之成为我国面向21世纪的基本国策,社会各界在认真学习党的十五大报告精神的基础上,结合依法治国的要求,相继提出修改宪法的动议。

中共中央提出,应当以党的十五大报告为依据,对宪法的部分内容作适当修改,并提出修改的原则,即只对需要修改的并已成熟的问题作出修改,可改可不改的问题不作修改。1999年1月22日,中共中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讨论了中共中央的建议,依照宪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提出宪法修正案草案,提请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现行宪法的第三个修正案正式产生。

此次修宪虽然只有六条,但意义十分重大。有宪法学家分析认为,这标志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思想的进一步解放,既保证了宪法的稳定性,又保证了宪法的适应性。把现代化建设的经验总结,通过修宪的程序载入根本法,使这些经验有了崇高的法律地位,受到宪法的保障。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把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写入宪法,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又迈上一个新台阶。这充分表明宪法是实行依法治国的前提。依法治国是在宪法下的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是以尊重宪法的权威为核心的法治国家。没有宪法,就不可能有法治;不实施宪法,也就不可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以,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

2004年宪法修正案内容直接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2004年修宪是在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发展阶段进行的。当时,全党全民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取得重大进展,改革的不断深化极大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科技创新能力明显增强,行政管理体制不断深化,法治建设成绩显著。

此次修宪遵循的总原则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立足我国国情,充分发扬民主,体现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的基本经验,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使宪法更好地发挥国家根本法的作用,真正成为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制基础。

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在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上作关于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时指出,根据这个原则,这次修改宪法不是大改,而是部分修改,对实践证明是成熟的、需要用宪法规范的、非改不可的进行修改,可改可不改的、可以通过宪法解释予以明确的不改。

本次修宪是历届修改条数最多、涉及内容最广泛的一次,凝聚了全党全国人民的集体智慧,是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相统一的表现,修宪呈现出几大特点:在党的领导下的修宪;充分发扬民主;遵照法定程序;从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出发;体现宪法的适应性和稳定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修宪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决定修不修宪、修什么和怎样修的基本准则。此次修宪正是由于宪法的人民性所决定的,把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因此是一次非常成功的修宪。”已故著名宪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许崇德曾对2004年的这次修宪活动作出如是评价。他说,修宪能使宪法更好地保障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因而是符合人民利益的。从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14条宪法修正案的内容来看,无一不是关注到了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做到了有利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有利于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党的十八大关于依法治国的论述

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会议上,胡锦涛同志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将成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和手段,法治也是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事务、国际交往等各个方面活动的保障。依法治国基本法律体系建成后,应当从以下几个重点全面推进法治工作: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十八大报告还将依法治国基本要求概括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和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五个方面的建设目标。

三、法律故事

邓小平的法律素养

一、邓小平建议把“‘全体人民’改写为 ‘全体公民’”,具有法律发展战略眼光。1954 年5 月27 日在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讨论关于公民概念问题时,李维汉说:“宪法中的公民,包括所有中国国籍的人在内。”邓小平说:“把‘全体人民’改写为‘全体公民’为好。”刘少奇说: “这里的公民包括过去的所谓‘人民’和‘国民’在内。地主阶级分子也是公民,不过是剥夺了政治权利的公民。如果只写人民,就不能包括‘国民’那一部分人了。”(《宪法史》上册,第124 页)公民是个法律概念,人民是个政治概念。宪法是法律范围的事物,从法律思维角度看,应采用公民这个概念。宪法当然不可能与政治隔绝,它不可能不对一定的政治成果进行确认,但宪法的确认要采用宪法的思维和术语。

二、邓小平坚持单一制国家结构中的 “自治权”须受宪法、法律约束,法无授权不得行。1954 年5 月29 日在宪法起草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讨论到第70 条“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时,龙云提出:“这一条 ‘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行使自治权’,这样,自治权就受到很多限制了,法律没有规定的事情就不能做了。”刘少奇反问一句:“自治权要不要受法律规定?”乌兰夫说:“还是规定好,不规定不好搞。从内蒙古来看,规定个范围好。自治也不能超越根本法。”董必武说:“‘自治’本身就有限制,苏联自治共和国的职权,就没有加盟共和国那么多。宪法已经规定了可以管理地方财政,组织公安部队,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应有的都有了,超过了这些,还有什么权呢?” 龙云说:“那规定漏的地方,就不能做了。” 邓小平说:“宪法上充分保障了少数民族的权利,不能设想在宪法之外还可以做别的事情。要求脱离中国,加入别的国家,那不行;要求特殊,独立起来,也不行。具体的,政治、经济、文化的权利,是充分保障的。如果现在规定得还不够完备,将来还可以补充,但也要由法律来补充。”陈云也表示了同样的观点:“自治权是有的,但也有限制,需要在宪法里规定。例如内蒙古有自治权,但如果满洲里的关税、境内的森林、铁路,都归内蒙古,全国就不好办了。有自治权,也要服从总的东西。”龙云说:“有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就解决了这个问题。我不坚持我的意见。”李维汉说:“民族区域自治中,还有这样一个问题,如果让少数民族关起门来搞自治,没有国家的支援,没有汉族的支援,很多事情就不可能搞。”(《宪法史》上册,第129 页)

三、邓小平认为被告的辩护权是一项庄严的权利。

1954 年5 月29 日宪法起草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在讨论到宪法草案第69 条 “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辩护权”时,有人主张将“被告人有辩护权” 改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陈叔通说: “我主张保持原文。苏联写的是‘被告有权获得辩护’,上面还有‘保护’二字。我们条件不够,没有律师,还是维持原文好。”刘少奇说:“他说他不会讲话,到了法院里说不清楚,要求法院里找个人能把他要说的话说清楚。是不是给他找?不一定有律师。”邓小平说:“照原文,好像我们的被告现在才有辩护权。写‘有权获得辩护’比较庄严些。”刘少奇又说:“困难是有的,但不能有困难,这项权利就不要了。宪草要公布,全世界都可看到,写‘有权获得辩护’ 比较好些。叔老怎么样?”陈叔通答:“我并不反对这样写,就怕做不到。”邓小平接着说:“找律师找不到,但可以自己辩护,也可以找别人替他辩护,也可以让法院找人给他帮忙,不一定非找律师。”讨论结果,大家同意写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宪法史》上册第 128、129 页)

四、邓小平主张“紧急情况下的临时拘留”要注意“保障人权”,这与革命时期的群众运动做法不同。

1954 年5 月29 日宪法起草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在讨论到宪法草案第81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法院或检察长的许可,不受逮捕。在紧急情况下的临时拘留,至迟要在三日内得到批准,否则被拘留的人应得到释放”时,黄炎培觉得“三日”太长了,问:“规定三天的期限,在别的国家宪法中有没有先例?”邓小平说:“阿尔巴尼亚就是我们的先例。匈牙利规定的期限还长点,是五天。我们规定三天,对于保障人权来说是严格的。”“过去我们搞的几次革命运动,一叫土地改革,二叫镇压反革命,三叫‘三反’‘五反’。谁否认了这一点,谁就是否认了革命。在几次运动中,也有搞错了的,但是打倒地主阶级和反革命分子,主要是靠了革命的群众运动。如果在那时,我们规定了这一条,报关革命根本就搞不起来。” 《(宪法史》上册第 131、132 页)邓小平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与“保障人权”问题相联系,非常可贵,因为直到 1978 年,我们的报纸还在批“人权”是资产阶级的口号,上个世纪90 年代“人权” 禁区才被打破。邓小平还实事求是地指出,过去革命的群众运动主要不靠法治,那是革命的需要。现在处于正常的和平建设年代,不能不注意严格保障人权。

五、邓小平认为要提醒国家工作人员注意,如果侵害公民权利,公民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954 年5 月29 日宪法起草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在讨论到宪法草案第88 条关于公民的控诉权时,陈叔通认为可以删去该条第二句“由于国家工作人员侵害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理由是有了公民控诉,总会有判决的。田家英对此不同意:“其实保留这一句有什么坏处?有了这一句反倒警惕了人。” 邓小平支持田家英的意见:“保留这一句好。”于是就这样定了。(《宪法史》上册第 132 页)邓小平在同时期一次讲话中明确指出,中国共产党执政以后,最有资格、最有能力犯大错误的就是我们党,因此一定要加强对党的纪律监督、社会监督、法律监督等。尽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法律重点约束掌握公权力的人。“法治重点约束公权力”这一观点到了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出现于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讲话中。

六、邓小平指出要区分“单位犯罪”和 “个人犯罪”。

在1954 年宪法起草过程中,黄炎培曾问:“副总理犯了法,怎么办?”邓小平说:“副总理犯了法,总检察长可以提到全国人大常委会,逮捕不逮捕也取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刘少奇说:“例如一个副总理打死了人,常委会可以免掉他的职,然后再按普通公民处理。”邓小平说:“副总理犯罪可以有两种:一种是职务内的罪,一种是个人的罪。属于个人的犯罪行为,应当按普通公民处理,不能说是副总理犯了罪。” 《(宪法史》上册第 238 页)邓小平说这段话的时候,我国还没有刑法。但他却能明确地区分两种犯罪: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这说明他的法学功力是比较深的。他为何有如此法学功力,是他自学钻研的结果,还是因为有家学渊源的缘故?他的父亲邓绍昌,字文明,生于清光绪十二年(1886),曾在成都法政学校读书。这些还有待进一步的考证。

6.2011城市规划年会展板内容 篇六

1统筹城乡产业,落实空间布局

规划重点关注城乡产业统筹发展,发挥特色优势。第一产业:加快培育特色农业,向产业化、品牌化、特色化方向发展,建设规模化生产基地。第二产业:逐步提升工业集聚区的整体形象和承载功能,集中镇区发展。第三产业:重点建设专业市场和物流园区。同时,本次固化与《东坝镇农业1115工程规划》等专项规划充分协调,明确各类产业用地边界,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2广泛公众参与,尊重村民意愿

3因地制宜、规模适度引导村庄重构

规划结合资源条件、近期重大工程搬迁安置要求和村民意愿,确定保留新社区的数量、等级和规模;村庄以不再新建农村居民点为原则,以整治和整治扩建为主,人口迁至镇区或保留新社区;明确村庄重构的人口组成和保障措施,保障人口动态迁移现实。

4经济分析指导农地重整

规划在遵循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调整城乡建设用地内部结构加强土地、人口、资金的经济研究,集约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引导村庄集聚发展,增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课实施性。

5完善公共服务配套,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规划力求城乡公平享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与城镇规模、功能定位和经济发展水平想适应,简历“镇——村”两级城乡公共服务设施体系,明确设施的服务半径和服务人口,达到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均等化配置的要求。

6提高基础设施水平,改善城乡居住环境

规划结合资源条件对给排水、环卫、电力电信、能源利用等市政设施作出分类、分级控制,实现城乡公用设施全覆盖。

7城乡公交一体,构建绿色城乡交通体系

规划加强区域绿道衔接,从公共交通、旅游交通、慢性交通等方面构建绿色交通体系,形成层次分明,功能多样性的绿色交通路径与流线。

特色亮点二:深化低碳生态理念

1、生态评价协调城镇用地格局

规划运用生态规划方法及GIS技术手段进行城镇用地生态适宜性评价,协调城镇用地格局,减少对生态系统的破坏。

2、节约利用水资源,协调水利建设与农业发展

规划明确水系主导功能,制动水系河道清淤、截弯取直措施;对现有坝、泵、站等水利设施维护升级;健全渠系配套设施,鼓励节水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与应用,推行节约用水措施。

3、加强资源利用,促进生态环境保护

规划加强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控制城乡建设总用地;加强森林资源保护,提高森林资源的碳汇能力;促进农村生物质能发展。此外通过制定入园门槛、严格牌坊制度、推广清洁产品、延伸产业链、使用清洁能源、加强生态廊道的建设等手段促进节能、减碳。

4、挖掘旅游产品,发展旅游产业

规划依托山、水、农、林的生态资源优势,大力发展休闲度假旅游、民俗文化旅游和生态农业旅游,完善配套旅游服务设施,形成完整的旅游链。打造集佛教文化、运河文化、茶文化于一体,山地旅游、水路旅游、乡村旅游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多彩旅游空间。

特色亮点三:加强镇村特色塑造

1、弘扬历史文化,彰显古镇风韵

规划重点保护老镇区的整体空间格局、风貌特色、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以及传统建筑群、文物保护单位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时,积极与旅游项目开发想结合,将历史文化旅游纳入旅游产品组织,合理发展旅游产业、文化产业和传统手工业。

2、凸显运河文化,塑造镇区特色

规划结合胥河拓宽工程、重点进行河道整治、文化发展、街巷整治、民居修缮,强调保持传统特色,增加文化内涵,提升环境品质,营造集旅游休闲、康体养生为一体,兼具艺术文化、商务办公、生态居住功能的复合功能区。

3、城市设计引导特色空间建设

规划对胥河岸线及两岸用地进行重点研究,制定“水面——岸线——两侧用地”多层次的规划措施和要求,结合景观风貌节点、景观轴线、景观道路等要素,组织镇区空间景观体系。在高度分区的基础上,引导公园绿地、特色街道、广场等开敞空间布局。

4、分图则引导特色村庄建设

规划充分发掘特色村庄,以展现生态特色与乡土文化为目的,结合乡村旅游开发,根据各特色村庄的类型特点,运用分图则的方法从功能、交通配套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等方面引导特色村的开发建设。

特色亮点四:区域一体,层层落实

1、统筹区域协调,扩大“慢城”效应

规划加强与南京市区、安徽省等周边地区的大交通衔接;加强与黄河沿线地区水上线路的组织,并制定水系保护措施:加强陆上旅游线路及绿道建设,积极与桠溪镇合作,融入“国际慢城”。

2、层层落实城乡统筹发展,同步编制村庄规划

从镇域、镇区、村域、村庄等多层次逐步深化落实城乡统筹,形成完整的规划体系。规划明确村域保留村庄的个数、类型以及人口动迁去向,完善村域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建设。

城乡统筹工作

2010年7月2日,市委、市镇府召开全市统筹城乡发展工作大会,统一部署统筹城乡发展工作,出台了引领未来南京城乡发展的《关于加快推进全城统筹,建设城乡一体化发展新方向的新南京行动纲要》,强调“全城统筹,一体发展”,指明了统筹城乡发展的总体方向、主要目标和实施路径。同时,成立了“南京市统筹城乡发展工作委员会”,从政策和组织上形成双重保障,全面推进农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南京市规划局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一

个主城——3个副城——9个新城——60个新市镇——1300个新社区”五级城乡等级体系,逐步实现全城规划全覆盖。

本次试点镇街城乡统筹根据市委市镇府提出的“三个争第一”的战略目标、“四个第一”的基本路径,坚定不移走“创新驱动、内生增长、绿色发展”之路,切实做好试点镇街城乡统筹发展和长远发展布局。在坚持“推进城乡统筹、促进可持续发展、加强”四规“协调、注重因地制宜,尊重农民意愿”等五项原则的前提下,以“土地重整、村镇重建、要素重组”为实施路径,以土地综合整治为切入点,创新规划组织方法。

7.芷江一中教科研展板文字内容 篇七

1、芷江一中是一所历史悠久的百年老校。它的前身为湘西近代文化的开拓者朱其懿于清光绪十五年(1889年)创建的沅水校经堂,其为清末湖南最著名的书院之一。学校现有58个高中教学班、7个初中教学班,在校学生3886人,其中寄宿生1718人;现有在职教师227人,其中国家优秀教师1人,省、市特级教师各1人,享受县人民政府津贴教师9人,高级职称专业教师67人。我校相继被评为湖南省文明卫生单位、省生态文明示范学校,文综教研组被评为湖南省“优秀教研组”。教科研氛围浓郁,是怀化市课改样板校,怀化市教科研基地。多次获得怀化市“高考突出贡献奖”、怀化市“高中教育教学常规管理工作先进单位”等光荣称号。

2、理念决定道路,思路决定出路。我们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目标,以课程改革为抓手,以构建高效课堂为核心,以校本课程开发为重点,以特色活动展示为路径,积极推进课程建设创新,深挖教育资源,广开教育渠道,丰富活动课程,完善校本课程体系,有效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个性发展,为有特长的学生打开成长通道。学校始终坚持专业与文化并重的办学思路,成立了专门的艺体办公室进行管理,参与我校专业培训的校内外专业老师多达30余人。近几年高考二本以上专业生录取稳定在130人左右。

3、芷江一中秉承“为学生终身发展奠基”的办学宗旨,在课堂教学中坚持“以学生发展为本”的教学目标,按照“两主两导”的课改理念,积极进行课堂教学改革探索:以学生为主体,唤醒学生灵魂,调动学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以教师为主导,引导学生自主、合作、探究式学习。教师以问题导向、小组合作、问题探究的方式组织课堂教学,用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等教学方式点燃学生的思想火花,创设让学生积极参与的教学情境,全面提高学生的素质。引进微课、翻转课堂、智慧课堂、课例研修八步法等先进教育教学理念,成立课改先锋队,开办校本研修班,开展教研活动,组织编写《教师学习手册》、《教学动态》,编印校报《实学报》,通过汇报课、比武课、展示课、推门课、探究课、同课异构等形式,认真搞好“问题即教研”的常规研讨。

成果斐然:语文组的课题“创设情境促进学生参与的研究”获省二等奖,政史地组的课题“高中政史地合作教学”获省三等奖;鲍琼、李光兰、肖敏、江继东老师在省教学比武中获一等奖;李光兰、蒲真清、徐珍在“一师一优课”活动中被评为省市级优课;唐宇、蒲敏、肖杰、周艳群、彭佳等老师在市级教学比武中获一等奖;贺艳红老师多次带领她的健美操队在国际舞台上摘金夺银;肖林芷、蒲佳馨等同学在全国“叶圣陶杯” 作文大赛中获全国一等奖;杨琦、刘杨、唐培娟等同学在全国“语文报杯”作文竞赛中获国家二等奖。2017年高考取得考上两个清华大学,两个空军飞行员,63人考上“985”、“211”名校的优异成绩。

4、抓常抓实,深化教学教研管理。学校切实贯彻《怀化市中小学教学工作常规(试行)》及《怀化市高三教学工作常规》精神,坚持手写教案与教学抽查、月检制度,对教案、作业、听课及课外辅导常规做出严格要求,发现问题及时予以通报。注重课堂教学的探索与突破,每学期都有诊断课、汇报课、示范课等各种赛课活动,对高三年级开展全年两次全覆盖听课活动。强化培优辅潜工作,组建学习合作小组,实施一对一结对帮扶,精心把脉,鼓励有条件的学生参加更高层次的培训、竞赛、名校自主招生选拔考试、飞行员选拔测试等。近年来,有三个省级科研规划课题获得立项,教师的研究热情较高,教研氛围浓厚。

8.宣传部策划书12月--活动展板 篇八

“城院视野”活动风采展

策划书

岁月如歌,青春似火,又是一个激情飞扬的季节。站在本学年的末尾,我们又一次回顾城市管理学院走过的历程,不仅是对过去一学期活动的总结以及优秀集体与优秀个人的表彰,更是对城市管理学院未来美好的展望。我们计划通过展板宣传,展示城市管理学院师生风采。期待在即将到来的2011年,能更好地为同学们服务。

一、活动目的为展示城市管理学院风采,加强广大师生对我学院的了解及联系,扩大城市管理学院影响,提高城市管理学院凝聚力,我院宣传部本部和记者站联合策划了此次活动。

二、活动方式

以“城院视野”为主题,将本学期城市管理学院团委会、学生会的各个活动制成两块展板,于食堂门前展示。

三、前期准备及活动流程1、12月20日晚9点,宣传部本部和记者站成员召开动员会议,着手活动策划。

2、12月24号至25号,开始活动展板制作。

3、12月26号至27号,于望舒食府门口进行展板展示。

四、经费预算

1、洗照片:6寸40张3元/张共120元

2、打印新闻稿:30张0.5元/张共15元

3、双面胶:4卷2.5元/卷共10元

4、展板底纸:4张5元/张共20元

5、饰品(彩带、气球等)40元

总计:205元

城市管理学院团委会、学生会宣传部

9.学生会宣传部展板制作管理制度 篇九

一 展板制作申请条例

1.无宣传申请表的展板,宣传部一律不受理(紧急情况除外)

2.展板申请单在辅导员处领取

3.原则上一次活动只能领取一张展板申请表,如果有特殊情况,则需要再次提交申请单

二.展板制作申请流程

1.领取展板申请单

2.规范填写展板申请单

3.请辅导员签字

4.交由宣传部部长处

三.规范填写展板制作申请表

1.展板制作申请表若无批准人签名或其他违规签名,均视为无效,宣传部一律不予受理

10.征兵宣传稿(展板) 篇十

根据上海市征兵办、上海市教委有关征兵工作要求,为做好今年征兵宣传和报名工作,确保高标准高质量完成我校的征兵任务,现将征兵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惠政策

1、应征入伍的非上海户籍在校高职(专科)生、本科生,在部队服役期间表现好、退役复学后本科毕业、在本市落实就业单位的,直接办理上海户籍。

2、提高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标准。2011年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标准已由22000元提高到26000元。2012年起,建立按照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比例同步递增的自然增长机制。在西藏等高原艰苦地区服役,按标准的2倍发放。

3、提高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2011年起,冬季退役并自谋职业的义务兵,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由3万元提高到5万元。

4、加大退役士兵就业扶持力度。退役士兵服役经历等同基层工作经历。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报考本市公务员、事业单位等,对考试合格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优先调剂、优先录用。同时,每年在本市人民警察学员的招录工作中,公安、司法部门招录一定比例的符合职位报名条件的退役士兵,对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予以优先录用。

5、应征入伍的在校本科生、高职(专科)生服役期满退役复学时,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报市教委备案,可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6、应征入伍的本科生,本科毕业后3年内参加上海高校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

7、学生入伍时,学校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

8、入伍前享受奖学金的,复学后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入伍前未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复学后给予三等奖学金。

9、学生入伍时,已交当学年的学费、住宿费,由学校全部返还。

10、学生退伍复学,在其毕业时可申领上海市退役士兵参加学历教育学费补贴,学费补贴的发放标准:普通高校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学费补贴发放的年限,复学的退伍生按照学制剩余的年限计算。

二、征集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或学生集体户籍(上海户籍需非农户口,外地学生需迁入我校集体户口)

三、报名条件

1、年龄:男:17-22岁; 女:17-20岁

2、身高:男:1.62以上; 女:1.60以上

3、体重:男:50公斤以上,不超标准体重25%,不低标准体重15%;

女:45公斤以上,不超标准体重15%,不低标准体重15%。

注:标准体重=(身高-110)公斤

4、视力:左4.5右4.65、其他:政治可靠、思想进步、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学习良好。

四、报名时间、地点

1、报名截止时间为:10月28日

2、报名地点:学生自愿到各学院辅导员处报名

3、征兵咨询:校武装部(行政楼117室,61900010)

国无防不立,民无兵不安。依法服兵役是每个公民的光荣义务,用理想和忠诚,用学识和奉献,用智慧的创造转化为积极参军入伍的实际行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为国防事业和军队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请同学们积极响应,踊跃报名。

一人参军全家光荣学校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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