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项目(楼盘)合作协议(共5篇)
1.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项目(楼盘)合作协议 篇一
逾期贷款管理办法
为加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防范与化解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及《XX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逾期贷款是指借款人在约定还款日,未按借款合同约定足额偿还的贷款本息。
第二条 逾期贷款管理包括逾期贷款催收、逾期贷款分类与逾期贷款处置等事项。
逾期贷款催收工作坚持“双重催收、专人负责、定期报告”的原则。
“双重催收”是指受托机构与公积金管理中心共同对借款人进行贷后跟踪管理,随时监控还款情况、催收借款人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专人负责是指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及各县市区管理部、分中心(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和公积金金融业务受委托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指定专人负责逾期贷款的催收管理工作。
定期报告是指受托银行按月将逾期贷款人员名单、逾期金额及催收情况报告给市公积金中心。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催收工作实行专岗专人、按月报告的工作制度。受托银行应在每月7号前,将上月逾期贷款情况和逾期贷款催收情况报送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公积金中心职能部门定期对受托银行催收工作进行分析、评估、考核,有效推动催收工作进展。
第四条 逾期贷款发生后,应根据逾期贷款情况进行逾期贷款分类。一是定量分类,即根据借款人连续违约次(期)数进行分类;二是定性分类,即根据借款人违约性质和贷款风险程度,对定量分类结果进行必要的修正和调整。
第五条 逾期贷款分类标准。按逾期贷款违约次(期)数及违约原因分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逾期贷款五类。
(一)正常类。借款人能正常还本付息,不存在任何影响贷款本息及时、全额偿还的不良因素;借款人累计违约2期(含)以下,并属于偶然情况。
(二)关注类。借款人累计违约3期;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还款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如同一借款人出现收入下降、重大突发事件,新增其它贷款项目、还款意愿较差、其它贷款出现不良、抵(质)押贷款的抵(质)押品价值下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发放的贷款等可能影响还款能力的因素,应予以高度关注。
(三)次级类。借款人累计违约4-5期;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家庭正常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需要通过对外借款、变卖资产等才能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四)可疑类。借款人累计违约6期(含)或连续违约3期以上;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贷款人、担保人已要求借款人处理抵押物,预计贷款可能发生一定损失,但损失金额尚不能确定。
(五)损失类。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处理抵押物后仍不能清偿贷款;借款人死亡、依法宣告失踪或死亡,在采取一切必要的法律措施之后,贷款本息仍然无法全额收回。
第六条 逾期贷款催收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电话、短信等通知;
(二)上门催收;
(三)约见借款人以及所有与该项贷款有关的责任主体;
(四)协调借款人单位配合;
(五)发送《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
(六)发送《律师函》;
(七)法律诉讼;
(八)其他催收方式。
第七条 逾期贷款的催收、管理、监管和核销分别由受托银行、分支机构、职工贷款科及财务科负责。第八条
逾期贷款催收与处置程序
(一)逾期贷款发生后,受委托银行应在当月每次扣款后通过电话或短信等方式通知未还款的借款人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对于月结后仍未还款的,受委托银行、分支机构应每隔10天向借款人电话或短信催收一次。
(二)借款人累计违约3期(含)内的贷款,在次月15日前,分支机构及受委托银行对借款人通过电话、短信方式进行催收,同时必须告知借款人违约情况以及违约责任,了解违约原因,并对催收情况进行记录。
(三)对于逾期4—5期内的贷款,分支机构及受委托银行在电话、短信催收的同时,向借款人发送《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贷后管理人员调查借款人相关情况,认真分析逾期主要原因,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措施;组织相关人员和法律顾问约见借款人或上门催收或通知借款人所在单位协助催收、通知开发企业协助催收或回购,督促落实可行的还款计划。
(四)对累计违约6期(含)或连续违约3期以上的贷款,在以上催收方式无效的情况下,由分支机构、受委托银行和法律顾问配合,按照法律程序申请法律诉讼,进行开发企业回购、抵押物处置等方式依法收贷。
(五)对确实形成损失的贷款,由分支机构应按《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整理相关材料,起草呆账损失核销报告及《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申报及审批表》上报职工贷款科。职工贷款科应及时对形成的损失类贷款进行审核并上报中心领导,属实的按财政部《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并办理核销手续。
第九条 逾期贷款的催收对象包括借款人、借款人配偶、产权共有人、保证人、抵押人等所有与该项贷款有关的责任主体。
第十条 分支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贷款逾期的催收工作,于每月的8日前查询上月逾期贷款情况并上报职工贷款科;及时统计逾期借款人名单、逾期期数进行分析、分类;建立逾期贷款台账,详细记录所有催收措施及相应结果,保存催收的相关证据,对电话和上门催收的应进行录音备查;对可疑类贷款建立单笔逾期贷款催收台账,并进行实时跟踪催收。
第十一条 对可疑类逾期贷款,受委托银行、分支机构除继续催收外,应及时将借款人情况、逾期情况、催收记录及相关催收证据情况报送贷款科备案。
第十二条 经综合判断确认借款人无还款意愿的,委托律师事务所向借款人出具《律师函》;无效的,依法采取扣划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方式偿还逾期贷款本息及损失;仍不足以弥补的,委托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处置抵押物、质押物或要求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法律手段追偿的条件。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借款人采取法律手段追偿,收回逾期贷款本息及罚息或提前收回全部剩余贷款本息及罚息。
(一)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隐瞒实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二)所低押房屋权属人发生变化且不能履行还款义务的;
(三)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不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的。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不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的。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其监护人不继续履行借款合同;
(四)借款人涉及重大诉讼案件及其他法律纠纷的,足以影响其偿还贷款能力的;
(五)借款人个人还贷能力出现其他重大变化及其他足以对其偿还债务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
(六)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的。
第十四条 属开发商阶段性担保且在担保期内的公积金贷款,按照《开发商担保协议书》的约定执行;属单位集资建房性质发放的公积金贷款,按照《集资建房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保证担保暨合作协议书》的约定执行。
第十五条 法律诉讼费、律师费垫付审批规定。公积金中心对借款人采取法律手段提前收回贷款过程中所需垫付的诉讼费和律师费申请审批流程:分支机构贷款业务负责人申请→副主任初审→主任复审上报→中心办公室复核→分管领导审核→主任审批。垫付费用从机关办公经费中支出,垫付费用在逾期贷款本息回收时一并收回,并转入中心机关办公经费账户进行冲抵。
第十六条 受委托银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XX市住房公积金委托协议书》以及借款合同约定及时催收的、提供的逾期人员数据信息不准确的,市公积金中心应按照相关考核办法条款规定予以相应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逾期贷款催收工作实行主任负责制。在办理贷款和处理逾期贷款过程中,滥用职权、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按照规定程序催收,不积极、不主动,造成贷款逾期率高居不下或有重大贷款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分支机构考核一票否决、工作人员不得参于评先,同时对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作出相应的经济处罚,情况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项目(楼盘)合作协议 篇二
识答记者问
时间:2013-04-16 16:52来源:秦楚网【我要报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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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住房公积金已经成为更多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的重要资金来源,既减轻贷款压力,又可以享受到更多的优惠和便利。然而,在办理个人贷款业务过程中,少数缴存职工由于对相关政策和规定不够了解,浪费了不少时间和精力。为了让广大缴存职工更加了解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知识和办理程序,我们就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咨询了十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肖波。
1、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优势有哪些?
答:①为缴存职工解决住房的融资渠道;②较低的贷款利率,提高职工购房的支付能力,减轻职工经济负担;③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不收取任何手续费用;④可提前一次性或部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且不收违约金。
2、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是哪些?
答:凡在十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全市各分支机构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的在职职工,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哪些情况不受理公积金贷款?
答:①为维护职工利益,单位和个人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暂不受理公积金贷款;②有商业贷款15万元以上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潜在风险;③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征信系统违约记录出现恶意逾期91天以上,或者信用卡逾期180天以上;④购买商业门面、酒店或公寓、别墅、单体车库等非自住住房以及赠予房的;⑤购房时已利用本套住房手续提取过公积金的;⑥购买住房属家庭第三套(含)以上住房的。
4、怎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借款人应先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机构或电话咨询所购住房是否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符合条件的领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申请书,按要求填写并准备所需的资料交住房公积金办事机构办理受理签字手续;贷款资料由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完后交公积金委托贷款银行,办理审批、抵押、交保证金、开设个人还款帐户等手续后,委托贷款银行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发放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根据贷款计划执行情况和资金情况安排发放贷款。
5、住房公积金贷款过程中有何费用?
答: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过程中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收取任何费用。
6、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年限如何确定?
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年限为1—25年。个人贷款申请年限加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即:男60岁,女55岁)。
7、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如何确定?
答: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十堰城区50万元、县(市)25万元。具体贷款额度则根据购房面积、房屋总价、家庭工资收入、贷款年限、住房套数等综合确定。
8、一年期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如遇利率调整如何处理?
答:一年期以上公积金贷款采取每年确定利率的方法,遇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新办理的贷款按新利率执行;已经办理过的贷款,于次年1月1日起,按新利率执行。
9、如何认定是首套房贷款还是二套房贷款?
答:申请人夫妻双方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并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无住房的,可认定为首套房贷款。
10、首套房贷款与二套房贷款政策有何区别?
答:住房公积金首套房贷款最低首付款为20%,二套房贷款最低首付款为60%。二套房贷款利率在首套房贷款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1倍,现行的5年以下住房公积金首套房贷款的年利率4.00%,二套房贷款的年利率为4.40%;5年以上住房公积金首套房贷款的年利率4.50%,二套房贷款的年利率为4.95%。
11、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月还款金额是如何确定的?
答:月还款金额不得超过家庭月收入(借款申请人及其共同还款人的月工资总和)的40%。
12、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住房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住房需提供:
①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时间一年以内);②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单身职工提供婚姻登记机构出具的单身证明,离异者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③借款人夫妻双方近三个月工资凭证(加盖双方单位财务公章的工资条或工资本);④房管部门出具的房产登记查询证明(以家庭为单位);⑤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借款人和共同还款人)。
13、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需提供:①房屋买卖合同(契约书);②房屋评估报告书;③房屋产权证(时间一年以内);④房屋交易契税发票;⑤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单身职工提供婚姻登记机构出具的单身证明,离异者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⑥借款人夫妻双方近三个月工资凭证(加盖双方单位财务公章的工资条或工资本);⑦房管部门出具的房产登记查询证明(以家庭为单位),无房证明。;⑧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借款人和共同还款人),公积金中心楼上银行可以办理。
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达到购房总额的60%
14、商业购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商业购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需提供:①商业贷款结清凭证(时间一年以内);②商业银行购房贷款借款合同、借据;③商业贷款所购房屋产权证;④所购房产评估报告书;⑤
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单身职工提供婚姻登记机构出具的单身证明,离异者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⑥借款人夫妻双方近三个月工资凭证(加盖双方单位财务公章的工资条或工资本);⑦房管部门出具的房产登记查询证明(以家庭为单位);⑧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借款人和共同还款人)。
15、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住房贷款(按揭)有何区别?
答: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住房贷款(按揭)的不同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贷款管理主体不同: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主体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商业住房贷款管理主体是各商业银行;②贷款对象不同:商业性住房贷款对象是经资信考察合格,具有还款能力的自然人,公积金贷款对象是除具备商业贷款所要求的条件之外,还必须是缴存公积金的在职职工;③贷款资金来源不同:商业住房贷款资金来源是各商业银行的自营资金(即吸收的居民或单位存款),而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来源是职工个人及所在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④贷款利率不同:商业贷款利率高于公积金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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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相比节省多少钱?
答:按目前人民银行确定的利率,以首套房贷款20万元期限20年为例:①公积金贷款:1265.2元(月还款额)×240(贷款月份)≈303648元。②商业贷款:1497元(月还款额)×240年(贷款年限)≈359280元。节省利息:359280元-303648元≈55632元(注:以上计算都不考虑利率的变动、提前还款等因素。)
17.购买小产权房能否办理公积金贷款?
答:购买小产权房不符合办理公积金贷款条件。因为购房人在办理贷款时需提供购房合同、不动产交易发票,而小产权房无法提供。再则,在办理贷款过程中需办理房产抵押手续,因小产权房属于违章建筑不能办理房产证,无法办理抵押手续,所以不能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
18.现住单位分的福利房,需要重新装修,能否办理公积金贷款?
答: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大修指房屋结构损坏,经房管部门鉴定已出现严重的安全隐患。房屋装修不属大修,不能申请贷款。
19、夫妻双方只有一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能否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夫妻双方只要有一人缴纳住房公积金,就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由缴纳的一方提出申请,但提供的资料必须是夫妻双方的。
20、在县(市)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在十堰城区购买住房能否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在十堰市内县(市)缴存有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城区购买住房可在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申请公积金贷款;城区职工在县(市)购买住房可在城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或县(市)办事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1、外地的公积金转到十堰后,能否立即用公积金贷款吗?
答:需先到原单位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转移手续,把原单位的公积金划入现在单位为您开设的公积金个人帐户内;在外地若缴存满一年以上,转入十堰后只要新单位连续缴存公积金且最后缴存日距申请贷款日不超过半年,就能申请贷款。
22、住房公积金交在异地(省),在十堰买房,能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以城市为中心实行属地管理,即住房公积金缴存在哪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贷款就在哪里办理。在十堰市以外地区交存公积金,按目前政策规定在十堰市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
23、公积金贷款需要多长时间、办理程序有哪些?
答:公积金贷款办理时间正常情况下:只要所需资料手续齐全、真实,从申请受理到发放贷款要经过三个环节(如遇节假日、因公外出、会议等其他特殊原因办理时间会顺延):
第一环节是借款人申请贷款(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积金业务服务大厅受理贷款(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贷款(二个工作日内完成),管理中心办事处或管理部主任审核贷款(二个工作日内完成)、管理中心贷款管理科复审贷款(四个工作日内完成)、管理中心分管主任审批贷款(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整个过程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环节是承办银行复核、房地产开发企业(二手房购买者)办理抵押、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保证金(二手房购买者不需要)、借款人签署借据、设立账户;整个过程所需时间由借款人、承办银行、开发企业的办理进度情况而确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跟踪督办。
第三环节是承办银行向办事处或管理部提出申请、管理中心复审、发放贷款。发放贷款根据两个情况:一是根据资金计划和调度情况,二是根据市政府《十堰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下达年度计划实行轮候制划拨资金。
24、住房公积金还贷方式有哪几种?
答:住房公积金还贷方式有:①等额本息还款法:是指每月以相等的还本付息数额平均偿还贷款本息。特点是月还款数不变化,借款人初期还款压力较小,但相对来说整个还款期内支付的利息也较多(目前只采用了等额本息还款方式);②等额本金还款法:是递减还款法的一种。是指将贷款本金分摊到还款各期,每期应还利息由未还本金计算得出,每期还本金额不变,利息逐渐减少,借款人初期还款压力较大,但相应来说整个还款期内支付的利息也较少。
25、在异地上班,公积金交在十堰,若异地购房,能否申请公积金贷款?
答:可以申请贷款。因所购房屋在异地不能办抵押,需当地房管部门备案确定购房行为真实,可用本人或他人在十堰的房产(含商业门面)作抵押,也可用公积金及其他有价证券作质押。
26、缴存职工能否为子女购房申请住房贷款?
答:按时缴交公积金的单位职工,为未婚子女购房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7、二次购房能否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首次还清住房贷款的情况下,因改善住房条件,重新购、建房,凡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基本条件,仍可以申请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28、能否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借款人在正常偿还贷款一年后,借款人书面申请,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批同意后可以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目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及委托贷款银行,不收取违约金。
29、怎样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借款人须按合同约定,每月在发放贷款对应日之前将应还的本息存入约定的银行账户中,由贷款人自动划扣。
30、贷款全部结清后如何注销抵押?
答:在还清贷款本息后,到银行打印出贷款结清证明,开具《房屋权证注销登记申请书》盖章后,携带他(期)权证、身份证,再到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抵押手续。
13、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需提供哪些资料?
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项目(楼盘)合作协议 篇三
甲方:(开发企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聊城市安康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为促进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的开发与销售工作,支持居民购买其中物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现就甲方开发上述建设项目进行公积金担保贷款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作原则
甲乙双方承诺坚持依法经营、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合作原则,互不欺诈、互不侵犯对方权益。
第二条:乙方同意对购买甲方下述物业的购房人在符合担保条件的前提下,为其办理公积金按揭贷款提供担保。
物业概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物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总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按揭面积及总套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交付使用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按揭楼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
第三条:甲方承诺
甲方为确保与乙方的顺利合作,承诺如下:
一、甲方如实向乙方提供开发建设上述物业的有关批准文件,所提供的资料文件如下;
(1)企业自身
1、营业执照副本(经年检);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企业技术代码证;
4、开发资质等级证书;
5、贷款卡;
6、公司章程(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7、法定代表人的简历。
(2)项目方面
1、立项批文;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
5、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产证);
6、项目建设计划进度表。
以上证件,甲方提供两套复印件,供乙方备案。
二、甲方保证所开发的房屋已具备预(销)售条件。预售的期房主体已经封顶(主体验收合格),保证房屋建筑质量合格,并按时完工,完工后及时将竣工验收证明提供给乙方。
三、保证金。
甲方同意对购买其物业并获得公积金担保贷款的业主向乙方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及保证。并在乙方存放不低于贷款额5%的风险保证金。在放款同时甲方直接交付。
保证范围为借款人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有关费用。保证期限自借款人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人取得房产证并办妥抵押登记之日止。
保证期间如借款人不能按时履约,乙方有权从甲方保证金内直接扣收。
四、甲方应为借款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取得房屋他项权证后交由公积金委托贷款发放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受托银行执管。受托银行收到房屋他项权证后向业主发放按揭贷款,并一次性划入甲方在受托银行设立的销售专户内。
五、购房业主首先与甲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交齐不少于30%首付款,方可就购买上述物业申请公积金按揭贷款。
六、受托银行与购房业主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后,甲
方保证购房业主将与其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之全部权益及合同项下之房地产物业全部抵押给受托银行,保证受托银行为第一受益人。
七、甲方保证已出售房屋不再重复出售、抵押等另行设立他项权利。预售所得贷款只能用于以上工程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在甲方保证期间,甲方应妥善保存抵押物,防止受损,因甲方的责任或过错造成抵押物受损,致使其价值不足以作为履行担保责任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重新提供或者增加担保以弥补不足。
八、为更好维护各方权益,保证《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应在与借款人签订的《购房协议》中明确,如借款人不按期履行借款合同,甲方有权力对所售房屋进行回购。
九、保证期间甲方应按季向乙方提供财务数据。按月向乙方提供销售进度表和建设进度表,对按揭资金作到专款专用。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甲方未将资金用作按揭楼盘,而挪作他用,由此影响到工程质量和工期,影响到业主的正常还款,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可单方面停止执行本协议或将此后发放的按揭资金全部转入乙方保证金帐户作为质押。
十、甲方发生破产、清算、解散、合并变更等重大变故或将房屋开发建设权转让他人时,必须提前30天通知乙
方,在甲方承担的保证责任得到重新落实前,甲方仍需履行保证责任。
第四条 乙方承诺
乙方为确保与甲方和借款人合作的顺利进行,承诺如下:
一、对甲方推荐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并符合条件的购房人,保证在收妥购房人全部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有关部门审查完毕,作出是否提供担保贷款的决定。
二、公积金按揭贷款的期限和比例:最高比例70%,最高额度30万,最长期限20年。
三、对担保服务费的收取,严格按照聊城市人民政府收费管理办公室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 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对本协议任何内容的变更及未尽事宜,双方承诺友好协商,另行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在合作期限内,双方均不得擅自提前解除。如若一方确因客观原因需要解除协议时,应提前通知另一方。
第六条 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诉至聊城市仲裁委员会或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在协商或诉讼期间,仍按本协议条款履行。
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并加盖公
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项目(楼盘)合作协议 篇四
(1)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2)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封存的缴存人,须在帐户启封后并重新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其他有效居留身份(借款人在本市工作且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但户口未迁移至本市的,则需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4)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购买自住住房的,购房人只能是借款人本人或配偶,并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购房合同需房管局备案)。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须具有县(市、区)及以上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大修自住住房的,须具有县(市、区)及以上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6)同意按照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提供担保。(7)管理中心或者受托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申请人贷款前已中断住房公积金缴存的;(2)缴存人已退休的;(3)已提取住房公积金未缴存满一年以上的;(4)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清的;(5)有贷款逾期3期以上记录的;(6)购买非自住住房的;
(7)欠缴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的;(8)有其它不良债务的;
(9)所购住房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又不能提供其它有效担保的;(10)购同一套住房已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收件及审核 期房
申请时间:买卖合同备案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
条件:符合《达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第九条、第
十条贷款对象及条件的要求。
收件:
1.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回退)。
2、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或者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未婚证,离婚未再婚、未婚并由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购房合同(经房管局商品房预售备案)原件(原件现场回退)。
4、首付款凭据(购首套住房90平方米以内的首付比例不低于购房总房价款的20%;购首套住房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比例不低于购房总房价款的30%;购二套房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总房价款的60%)。(原件现场回退)
5、申请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银行查询印签章)
6、借款人夫妻双方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其配偶无工作的须所在社区或村委会提供证明)。
7、售房单位出具的收款证明。
8、房管局出具的房屋套数证明。
贷款年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且不得超过借款人退休年限.贷款额度和利率:
1、2、不得高于按照借款人还贷能力的借款限额;不得高于购房总金额的80%且购首套住房90平方米以内的首付比例不低于购房总房价款的20%;购首套住房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比例不低于购房总房价款的30%;购二套房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总房价款的60%;
3、不得高于借款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余额的20倍且不超过25万元;
4、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实行合同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且按月还款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按相应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次利率执行。
5、根据现申请人夫妻双方还现能力确定贷款额和的期限。具体确定方式:(1)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之和×还贷 能力系数×12(月)×借款期限(年);
(2)还贷能力系数的范围为40%--50%,具体系数由管理中心根据借款人家庭收入情况确定;
(3)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规定缴存比例。
现房
申请时间:未办妥过户手续的,应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并支付规定的首付款后提出;办理过户手续的,应在缴纳房屋契税后的一年内提出申请.条件:符合《达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条贷款对象及条件的要求。
收件:
1、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回退)
2、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或者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未婚证,离婚未再婚、未婚并由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购房合同(经房管局商品房预售备案)、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回退)。
4、首付款凭据(购首套住房90平方米以内的首付比例不低于购房总房价款的20%;购首套住房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比例不低于购房总房价款的30%;购二套房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总房价款的60%)。(原件现场回退)5、申请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银行查询印签章)6、借款人夫妻双方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其配偶无工作的须所在社区或村委会提供证明)。
7、售房单位出具的收款证明。(过户前由售房人出具,过户后由购买人出具,工行卡复印件)
8、完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房地产买卖契约《房屋所有权证》,收款人身份证明及其收款帐号。
9、房管局出具的房屋套数证明。
10、抵押房产的评估报告(诚信房产评估公司)
贷款年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且不得超过借款人退休年限.贷款额度和利率: 1.不得高于按照借款人还贷能力的借款限额: 2.不得高于购房总金额的80%且购首套住房90平方米以内的首付比例不低于购房总房价款的20%;购首套住房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比例不低于购房总房价款的30%;购二套房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总房价款的60%;3.不得高于借款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余额的20倍且不高于25万。
4.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实行合同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且按月还款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按相应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次利率执行.具体确定方式:(1)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之和×还贷 能力系数×12(月)×借款期限(年);(2)还贷能力系数的范围为40%--50%,具体系数由管理中心根据借款人家庭收入情况确定;(3)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规定缴存比例。
二套房
关于二套房的认定:缴存职工家庭在购房所在地已有一套住房产权产籍记录,或有一套住房贷款记录(指商贷或公积金贷款)之一的,再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视为第二套住房贷款,执行第二套住房公积金房贷政策。
第二套房支付不低于购房总额的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借款人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根据《达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担保操作实施细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住房置业担保公司申请贷款担保,办理贷款。
1、借款人所购楼盘的开发企业未与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建立按揭合作关系的(除向前广场、阳光花园、龙腾地产、凯盛名都电影院),借款人又不能提供其它合法有效房产贷款抵押担保的。
2、属于农村信用合作社按揭合作楼盘的。
3、借款人所购楼盘的开发企业虽与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建立按揭合作关系,但开发企业未给中心报批楼盘建设备案,借款人又不能提供其它合法有效房产贷款抵押担保的(除向前广场、阳光花园、龙腾地产、凯盛名都电影院)。
4、借款人所购住房已办理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自愿申请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5、借款人所购房屋属于二手买卖的,但不能按照管理中心要求在贷款发放前提供抵押担保的。
6、借款人能够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抵押担保,但自愿选择担保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
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符合以下条件:
1、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含一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
2、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3、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个人信用良好,具有偿还贷款的能力。
4、已办理的商业住房按揭贷款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个人住房贷款规定,且正常归还贷款一年以上,无连续逾期30天或累计逾期三期以上的还贷记录。
5、申请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须为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的借款人或借款人配偶。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项目(楼盘)合作协议 篇五
临汾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有效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个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50号)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指由临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运用归集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按有关规定,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而发放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行“先缴存住房公积金后贷款,有效担保,一次整借,按月偿还”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的受托银行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心委托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五条受托银行应按“中心”下达的委托贷款文件执行,严格审核、规范操作,确保贷款便捷、及时、安全发放和使用。
第六条县(市、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由县(市、区)管理部依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办理并报市中心审批。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均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八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临汾市辖区内常住城镇户口;
2、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半年以上;
3、具有购建房行为发生两年内获得的合法购房合同、协议,并附有所购住房的相关土地、建筑规划许可文件;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需获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划部门及土地部门批准文件或证明;
4、已支付不少于购建自住住房总价首套90平方米以下20%、90平方米以上30%,二套50%的自筹资金;
5、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同意以中心认可的贷款保证方式作保证。
第九条借款人提出申请时,须向中心提供以下书面证明材料:
1、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等)和婚姻证明;
2、借款人及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借款人具有稳定经济收入的资信证明;
3、购买二手房的,除提供房屋买卖协议外,还应提供房屋总价款的完税发票;
4、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以上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均须为原件。(存档资料可留复印件)
第三章、贷款期限、额度和利率
第十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且年龄+还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5年。
第十一条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最高为30万元且不得超过所购、建房首付款后的金额。
第十二条贷款利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若遇法定利率调整,新放贷款从调整之月起执行新的利率规定;已发放的贷款自次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三条为保证借贷双方的利益,贷款一般采取单位组织集体办理、并保证代扣代缴,或个人直接申请贷款的办法。
第十四条借款人应向“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填写“贷款申请审批表”。
第十五条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中心”应在十日内进行贷前调查核实并向借款人作出是否可以申请贷款的答复。
第十六条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经“中心”批准,向受托银行下达委托文件并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协议,由受托银行按规定办理贷款手续。
第十七条借款人办理完贷款手续后,委托银行以转帐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相应帐户或借款人本人银行帐户。
第十八条借款人及其配偶取得贷款后,其公积金存款帐户的公积金除按规定偿还住房贷款外,停止支取并不能再为他人贷款提供质押。
第五章、贷款的偿还
第十九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采取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按月偿还,借款人可选择银行代扣或每月到受托银行现金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条对提前偿还贷款的,受托银行按实际使用资金期限及原合同期限档次利率(含政策调整同档次利率)计收利息。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还款如发生逾期,在三个月内由受托银行按逾期天数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收取罚息。超过三个月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由借款人单位协助扣还,或由保证人代为偿还贷款本息。超过(含)六个月的依照法律程序,一次性收回全部贷款本息。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经中心批准可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三条受托银行有义务对借款人的贷款使用与偿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中心通报情况。
第六章、贷款的保证
第二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采用联保、质押、担保公司保证三种方式。
(一)联保:是指有稳定收入且缴存公积金正常的自然人(联保人)愿意用自己的工资、住房公积金及家庭财产承担借款人还款责任的贷款保证方式。联保人一般为2-3名有财政工资收入的职工。联保人本人及其工作单位须分别出具保证承诺,并有能顺利扣划联保人工资偿还贷款的具体操作方式。根据还款情况,在确保贷款无风险的前提下,可分次解除联保人。联保人在保证期间,不能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不能贷款。
(二)质押:是指用其它职工(质押人)的住房公积金为借款人提供还款担保的贷款保证方式。质押人必须是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且多个质押人公积金帐户内的总额不应低于贷款额度的50%。质押人须向中心提供本人身份证,填写质押人承诺书,并当面签字留手印。质押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余额超过借款余额时,借款人可申请分批解押。质押人在解押前,不能提取公积金,不能贷款。
(三)担保公司保证:是指由市中心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担保公司向中心提供还款保证,借款人向担保公司提供房产抵押保证的贷款保证方式。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以房产抵押给担保公司由担保公司提供贷款保证的,其房产须有房屋所有权证,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并在房产管理局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借款人除与配套银行签订借贷合同外,应同时与担保公司签订抵押保证合同,担保公司与借款人签订抵押保证合同后,向中心提供保证书,两份合同与保证书从签订签发之日起同时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借款人与担保公司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产不能抵押:
1、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
2、属于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的;
3、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
4、已经作为抵押的;
5、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产。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抵押给担保公司的房产,必须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以现购房作为抵押物而暂无产权证无法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的,经担保公司调查核实可以后续办理抵押登记的,担保公司可先行担保,以后补办抵押登记。抵押房产必须是经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估价或以购建住房合同所订明的房屋全部价值为准。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房产现值的70%。
第二十七条抵押人以共有房产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有共有人书面同意,并当面签字留手印。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抵押人对所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接受“中心”及受托银行的监督检查。如抵押物灭失、损毁或其他原因有明显贬值的,借款人应在发生后五日内,书面通知担保公司、中心和受托银行,同时设定新的抵押物或变更其它担保方式。
第二十九条抵押期间,未经“中心”同意,借款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
第三十条处置抵押物的主要方式为委托拍卖。处置抵押物所获款项按以下顺序分配:
1、支付处置抵押物和质押物的费用;
2、扣除与抵押物和质押物有关的税款;
3、清偿借款人所欠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4、余款退还借款人或继承人、受赠人。处置抵押物或质押物所获得款项不足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担保公司应继续向借款人、保证人或其继承人追索不足部分。
第三十一条 办理解除房产抵押手续,借款人应执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凭证,交担保公司并领取房屋他项权利证后,持房屋他项权利证去房产管理部门解除抵押换回房产所有权证。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提出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有关条款如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调整时以新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临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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