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宣传材料

2024-10-05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宣传材料(精选10篇)

1.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宣传材料 篇一

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宣传提纲

根据国家普查制度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06年底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

一、什么是农业普查

(一)农业普查是一项大规模的国情国力调查,是按照国家规定的统一时间、统一调查项目、统一填写方法,对所有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以及所有涉农情况进行的全面调查登记。

(二)农业普查的目的:查清近10年来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发展变化情况,为研究确定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各项社会经济政策提供依据。

(三)农业普查的原则:农业普查采用属地原则,凡在我国境内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都必须进行登记,而且一个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只能在其所属地区进行登记。

(四)农业普查的调查范围和对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的单位、农村住户、行政村和乡镇。普查范围涉及全国3万多乡镇、60万多个村委会、2亿多农户。

(五)农业普查的主要内容:根据我国国情,并参照2010年世界农业普查方案,此次普查主要包括6个方面:一是从事第一产业活动单位和农户的生产经营情况;二是乡(镇)、村委会及社区环境情况;三是农业土地利用情况;四是农业和农村固定资产投资情况;五是农村劳动力就业及流动情况;六是农民生活质量情况。

(六)第二次农业普查的标准时间:时期标准是20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时点标准是2006年12月31日。

(七)农业普查的进度安排:2005—2006年12月底进行普查准备,重点是建立普查机构、落实普查经费、组织开展普查试点和现场人员的培训工作。2007年1月1日开始入户普查,4月1日到12月底主要工作是质量检查、数据处理、数据评估和发布,2008年进行数据库建立、数据开发与工作总结。

二、为什么要进行农业普查

(一)国家普查制度规定,逢六的年份进行农业普查。1996年成功开展了第一次全国农业普查。进入90年代后期以来,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已经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农业、农村、农民发生了许多新的变化,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只有实施第二次农业普查,才能将过去十年来农业与农村经济的发展变化更全面、更系统地呈现在世人面前,有助于社会各界充分了解国情国力。

(二)农业普查是适应不断强化的政府宏观调控需要、全面监测农村经济运行状况的手段。当前,我国农业发展处于一个关键时期,解决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我们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客观形势的变化,对政府宏观管理与宏观调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农业普查资料既能反映微观生产单位的农业生产情况,也能够全面反映整个农业发展态势,为宏观政策的制定提供翔实、可靠的参考依据。

(三)农业普查是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需要,全面推进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工程。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在本世纪头二十年,集中力量,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又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任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点和难点在农村,农业与农村经济的发展直接影响到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进程,农村不能实现小康,全国的小康就不能实现。进行农业普查有利于充分了解和掌握农业资源和农业生产要素等基本数据,摸清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家底,掌握农村小康建设进程,发现农村小康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四)农业普查是进一步加强农村统计工作的有效手段。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统计工作发生了很大变化,农村统计方法制度由以全面统计为主向以普查为基础、抽样调查为主、辅之以全面报表、重点调查、科学核算等多种方法综合运用的方法体系转变。普查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为抽样调查提供科学系统的抽样框,为进一步搞好抽样调查、做好常规的农村统计工作、搞准农村社会经济情况提供基础。

三、如何搞好第二次农业普查

一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国农业普查不仅是农村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为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所瞩目。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积极组织强有力的农业普查领导班子及其办事机构,选调强有力的普查骨干队伍,创造农业普查工作正常进行所必须的条件。

二是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农业普查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需要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并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圆满完成任务。

三是积极筹措并落实经费。进行农业普查工作,需要大量的资金保证,国家财政已经拔出部分经费支持农业普查,各级政府也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分级负担普查经费的要求,积极筹措普查经费,同时也要注意节约使用普查经费,保证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四是做好宣传工作,搞好社会动员。农业普查需要大量的工作人员参与,普查对象涉及2亿多农户,宣传工作既要搞好领导的大动员,也要搞好普查队伍的大动员;既要搞好思想动员,也要搞好组织动员,充分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农业普查的积极性。

五是做好普查员的培训工作。农业普查内容广泛、调查项目多种多样,各地应积极组织对普查人员的培训,使普查人员充分了解普查的内容,准确理解调查项目的含义,保证普查质量。

六是如实填报。每个被调查单位都应以高度的责任感和认真负责的态度,搞懂普查项目与内容,充分理解普查项目的含义,实事求是,如实填报。对于一些敏感指标,普查人员一定要为普查对象保密。

七是充分利用第一次农业普查的经验与做法,确保各项工作按时完成。从现在到普查还有一年多时间,由于农业普查规模大,涉及面广,任务繁重,需要做的事情还有很多,各级各部门必须有高度的紧迫感,统筹安排好各项工作,严格按照普查工作进度时间表,充分利用第一次农业普查的经验,高质量、全面地完成第二次农业普查任务。

2.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宣传材料 篇二

一是查清了经济单位总量。2008年末 (下同) , 全省共有从事第二、三产业的法人单位17.9万个, 增长17%;产业活动单位22.9万个, 增长14.4%;个体经营户121.8万户, 增长31.1%;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64.8万户, 增长105.4%。企业法人9.16万个, 增长44.3%, 其中国有企业4 915个, 减少1 275个, 下降20.6%;私营企业62 289个, 增加34 241个, 增长122.1%。全省二、三产业单位和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数为771.2万人, 增长36.6%。全省第二、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额为33 382.3亿元, 增长62.6%。全省第二、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的实收资本总额为5 976.1亿元, 增长123.4%。

二是查清了经济单位结构。在全部二、三产业法人单位中, 企业法人占51.2%, 机关、事业法人占23.2%, 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占25.6%。在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中, 第二产业占6.1%, 第三产业占93.9%。在企业法人单位中, 内资企业占99.1%,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0.3%, 外商投资企业占0.6%。在全部第二、三产业从业人员中, 第二产业占40.1%, 第三产业占59.9%。在单位从业人员中, 人数最多的五个行业是:制造业占25.6%, 建筑业占15.4%,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占11.8%, 教育占9.6%, 批发零售业占7.1%。企业资产中, 国有企业占26.7%, 股份有限公司占33%, 私营企业占9.8%。企业实收资本中, 国家资本占42.7%, 集体资本占3.3%, 法人资本占23.1%, 个人资本占26.2%, 港澳台资本占1.8%, 外商资本占2.9%。

三是查清了能源生产、消耗总量和企业科技活动等基本情况。2008年, 全省一次能源生产总量为2.29亿吨标准煤, 其中原煤产量2.42亿吨 (实物量) , 天然原油2 463.6万吨, 天然气143.8亿立方米。2008年全省能源消费总量为7 344.24万吨标准煤, 2008年全省单位GDP能耗比上年下降5.94%。2008年末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 开展科技活动的企业468个, 占12.1%, 开展研究与试验发展 (R&D) 活动的企业276个, 占7.2%;科技活动人员7.18万人, 投入的科技活动经费121.4亿元, 研究与试验发展 (R&D) 经费的投入强度 (研发经费占主营收入比重) 为0.61%。

四是查实了经济总量和三次产业结构。2008年全省GDP总量为7 314.58亿元, 总量增加6.8%, 增速提高0.8个百分点, 达到16.4%。其中, 第一产业增加值753.72亿元, 第二产业增加值3 861.12亿元, 第三产业增加值2 699.74亿元。与第一次经济普查 (2004年) 相比:2008年生产总值比2004年增加4 139亿元, 现价增长1.3倍, 比2004年翻了一番多。第一产业增加381.44亿元, 现价增长1倍, 第二产业增加2 308.02亿元, 增长1.5倍, 第三产业增加1 449.54亿元, 增长1.2倍。

3.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主要数据 篇三

2001年我国进行了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1年12月31日,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城乡住户和个体工商户以外的所有法人单位及其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普查结果表明:

2001年末,我国共有法人单位510.7万个,比1996年增加55.2万个,增长12.1%。其中,企业法人302.6万个,占59.2%;机关、事业法人102.6万个,占20.1%;社会团体法人10.6万个,占2.1%;居(村)委会79.2万个,占15.6%;其他法人15.7万个,占3%。我国共有产业活动单位708.8万个,比1996年增加了73.6万个,增长11.6%。全国基本单位的发展变化,主要呈现如下特点:

一、全国半数以上法人单位集中于东部地区,拥有量自东向西呈递减趋势。东部地区拥有法人单位286.1万个,占全国的56%;中部地区133.7万个,占26.2%;西部地区90.9万个,占17.8%。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看,名列全国前10位的依次是:广东、江苏、浙江、山东、河南、四川、上海、北京、河北、辽宁。

二、新开业企业分布相对集中。1997年至2001年,我国新开业企业共154.5万家。其中,60%以上集中在江苏、北京、广东、上海、浙江、山东和辽宁;80%以上集中在制造业、批发零售贸易和餐饮业、社会服务业;61%为私营企业。

三、国有、集体企业仍是就业的主渠道,私营企业也创造了可观的就业岗位。2001年末,我国国有、集体企业单位数分别占全部企业的12.2%和28.3%,从业人员占30.6%和22.8%;私营企业单位数占43.7%,从业人员也占到将近20%。这种情况表明,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逐渐得到加强,并在解决我国劳动就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第三产业单位增加较多,成为我国扩大劳动就业的新途径。2001年末,我国从事第三产业的产业活动单位共有539.5万个、从业人员9379.9万人,比1996年分别增加81.3万个、552.6万人;从事第二产业的单位160.9万个、从业人员11790.2万人,比1996年分别减少7.5万个、1849.6万人,其中采掘业减少3.2万个、308.3万人,制造业减少6.1万个、1622.2万人。这种变化表明,我国三次产业结构得到进一步调整,从业人员正逐渐由第一、二产业向第三产业转移,第三产业正成为今后扩大劳动就业的新的主要途径。

五、国有经济在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仍占支配地位。在全部法人单位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人单位数虽然占14.9%,但其资本金及年营业收入分别占56.2%和49.6%。其中在采掘业、石油加工及炼焦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金融保险业及铁路运输业等行业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资本金和年营业收入均占70%以上,表明国有企业仍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

六、私营经济呈现三大特点:一是总体实力增强。2001年末,全国共有私营企业132.3万家,五年年均增长24.5%;从业人员年均增长31.6%;资本金年均增长35.8%;年营业收入比1996年增长了6.8倍。二是行业分布逐渐趋向新兴服务业。在私营企业中,从事制造业的63.9万家,所占比重比1996年下降11个百分点,而批发零售贸易和餐饮业企业数量所占比重提高了7个百分点;公证、律师、会计、审计、统计等咨询服务业单位数,年均增长115.3%;房地产业、旅游业、计算机应用服务业单位数,年均增长接近或者超过了70%。三是企业规模明显扩大。从业人员在500人以上的企业个数达到1996年的15倍。私营企业平均拥有从业人员24人,比1996年增加6人;平均拥有资本金106.3万元,比1996年增加37.6万元。

单位总体状况

2001年末,我国共有法人单位510.7万个,比1996年增加55.2万个,增长12.1%。其中,企业法人302.6万个,占59.2%;机关、事业法人102.6万个,占20.1%;社会团体法人10.6万个,占2.1%;居(村)委会79.2万个,占15.6%;其他法人15.7万个,占3%。

2001年末,我国共有产业活动单位708.8万个,比1996年增加73.6万个,增长11.6%(见图1)。

从地区分布情况看,全国半数以上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集中于东部地区,单位拥有量自东向西呈递减趋势。2001年末,东部地区拥有法人单位286.1万个,占全国的56%;中部地区133.7万个,占26.2%;西部地区90.9万个,占17.8%。东部地区拥有产业活动单位369万个,占全国的52%;中部地区202.6万个,占28.6%;西部地区137.2万个,占19.4%(见图2)。

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看,2001年末,拥有法人单位数名列全国前10位的依次是:广东、江苏、浙江、山东、河南、四川、上海、北京、河北、辽宁,占全国的58.4%。拥有产业活动单位数名列全国前10位的依次是:广东、山东、江苏、浙江、河南、四川、上海、河北、湖南、安徽,占全国的55.1%(见表1)。

行业分布状况

从国民经济行业的分布看,2001年末,在各类产业活动单位中,从事制造业的单位131.9万个,占18.6%;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133.6万个,占18.8%;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85.6万个,占12.1%;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142.9万个,占20.2%。全国产业活动单位的分布主要集中于以上四个行业,占69.7%(见表2)。

2001年末,在各类产业活动单位中,从事第一产业的单位8.4万个,比1996年减少0.1万个;第二产业160.9万个,减少7.5万个;第三产业539.5万个,增加81.3万个。2001年末,在各类产业活动单位中从业的人员,第一产业407.8万人,比1996年减少105.4万人;第二产业11790.2万人,减少1849.6万人;第三产业9379.9万人,增加552.6万人。从业人员逐渐由一、二产业向第三产业转移,第三产业已经成为我国扩大劳动就业的主渠道。

企业所有制结构

2001年末,在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中,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国有联营和国有独资企业)占12.2%,集体企业(包括集体、集体联营和股份合作制企业)占28.3%,私营企业占43.7%,股份制企业(包括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占9.9%,外商投资企业占1.9%,港澳台投资企业占2.7%,其他企业(包括国有与集体联营、其他联营和其他内资企业)占1.3%。在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的人员中,国有企业占30.6%,集体企业占22.8%,私营企业占19.2%,股份制企业占16.6%,外商投资企业占3.9%,港澳台投资企业占6.1%,其他企业占0.8%(见表3)。

2001年末,在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中,国有及国有控股(包括相对控股)企业法人单位数占14.9%,其资本金及年营业收入分别占56.2%和49.6%。在采掘业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资本金和年营业收入分别占81%和72.2%;在石油加工及炼焦业中分别占82%和85.7%;在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中分别占80.5%和71%;在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中分别占81.7%和85.8%;在金融、保险业中分别占85.9%和87.6%;在铁路运输业中分别占99.2%和98.5%。上述各行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资本金和年营业收入均占70%以上。

企业规模结构

从企业的从业人员规模看,2001年末,在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中,50人以下的小企业248.5万个,占82.1%,比1996年增加46.1万个,增长22.8%;1000人及以上的大企业1.9万个,占0.6%,比1996年减少0.2万个,下降10.5%(见图3)。

从企业的营业收入规模看,2001年末,我国年营业收入在10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183.1万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60.5%,比1996年增加14.6万个,但比重下降3.6个百分点;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大企业3.2万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1%,比1996年增加1.2万个,增长60%。其中,1亿至10亿元的企业3万个,比1996年增加1.1万个;10亿至100亿元的企业2154个,增加945个;100亿元以上的企业100个,增加32个(见表4)。

从企业的资产规模看,2001年末,我国固定资产原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229.8万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76%,比1996年增加16.9万个,但比重下降了5个百分点;固定资产原值在1亿元以上的大企业2万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0.6%,比1996年增加1.1万个,增长116%。其中,1亿至10亿元的企业1.8万个,比1996年增加近1万个;10亿至100亿元的企业1693个,增加923个;100亿元以上的企业147个,增加46个(见图4)。

普查数据质量

4.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宣传材料 篇四

一、金融监管部门监管对象:

1、多产法人单位:

金融企业普查套表:601表与606表各一份,不能散装; 602表(多产法人单位)605-1表

605-2表(非网上直报表)

2、单产法人单位:

金融企业普查套表(或行政事业单位套表):601表与606表各一份,不能散装;

605-1表

605-2表(非网上直报表)

二、非金融监管部门监管对象:

1、多产法人单位:

服务业企业普查套表:601表与G603-6表各一份,不能散装; 602表(多产法人单位)605-1表

605-2表(非网上直报表)

2、单产法人单位:

服务业企业普查套表(或行政事业单位套表):601表与G603-6(或604表)表各一份,不能散装;

605-1表

605-2表(非网上直报表)

一、金融监管部门监管对象:

1、多产法人单位:

金融企业普查套表:601表与606表各一份,不能散装; 602表(多产法人单位)605-1表

605-2表(非网上直报表)

2、单产法人单位:

金融企业普查套表(或行政事业单位套表):601表与606表各一份,不能散装;

605-1表

605-2表(非网上直报表)

二、非金融监管部门监管对象:

1、多产法人单位:

服务业企业普查套表:601表与G603-6表各一份,不能散装; 602表(多产法人单位)605-1表

605-2表(非网上直报表)

2、单产法人单位:

服务业企业普查套表(或行政事业单位套表):601表与G603-6(或604表)表各一份,不能散装;

605-1表

5.街道第二次经济普查宣传工作安排 篇五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和市政府《关于开展全市第二次经济普查的通知》精神,根据《关于认真做好xx区第二次经济普查宣传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做好我街经济普查宣

传工作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指导思想

开展经济普查宣传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经济普查的目的和工作目标要求,按照市、区经济普查办公室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结合我街特点,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工作,使社会各界了解经济普查、积极参与经济普查、自觉配合经济普查,为经济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宣传工作要着力在广度上拓展、深度上推进。广度拓展,就是要创造性地运用多种形式,积极扩大普查宣传的覆盖面,使其不仅能够深入到社区每家每户,而且能深入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体经营户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深度推进,就是要紧密结合实际,找出普查中容易产生疑惑的地方、容易出问题的地方,在社区宣传长廊、宣传橱窗上开辟专栏,有针对性地解惑释疑,重点解决深层次的思想认识和业务技术难题。

二、工作重点

经济普查宣传工作,应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通过宣传搞全、搞准普查数据对促进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作用,提高群众对开展经济普查重要意义的认识,从而促进本社区经济普查工作的开展。同时通过宣传,坚持实事求是,切实保证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行使独立调查、独立报告、独立监督的权力。

(二)通过宣传经济普查的目的、意义,增强普查人员做好普查工作的使命感、自豪感,从而做到热爱普查工作,全身心地投入普查工作。同时,通过宣传普查的基本知识和工作要求,使广大普查人员能够准确理解普查的口径、范围、标准和指标含义,熟练掌握调查技巧和质量控制要求,确保普查数据质量的目的。

(三)通过宣传普及统计法、经济普查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使每个普查对象能够了解和认识到,按时、如实填报经济普查资料是每个单位和个人应尽的义务,虚报、瞒报、迟报乃至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均属违法行为,从而做到积极参与普查、认真配合普查。同时,通过向广大普查对象宣传经济普查为基层数据保密的承诺,从而打消顾虑,如实提供准确、客观的普查数据。

三、组织实施

我街第二次经济普查的宣传工作,由街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街宣传科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街道相关科室和各社区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原则,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做好经济普查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社区内的宣传橱窗,张贴《一封信》、普查通告等。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广泛、多样的宣传,做到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取得实效。

四、进度安排

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整个工作分为普查准备与单位清查、普查登记与数据处理、资料开发与成果发布三个主要阶段,宣传动员工作应与各阶段工作重点紧密结合、协调运作。

(一)普查准备与单位清查阶段(2008年12月31日之前):以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为主线,通过宣传普查目的意义、普查主要内容、普查的时间要求、普查对象的法律义务等,增强经济普查对象的法律意识和依法如实申报普查资料的自觉性,提高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的理解、支持,使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经济普查,排除各方面的干扰,确保普查数据质量。

在前一段开展普查宣传的基础上,重点宣传普查方案的主要内容和措施要求,追踪报道普查业务培训、物资准备以及普查区域划分与调查底册建立

工作情况,同时,按照国家经普办等5部门《关于做好经济普查基础资料整理和规范工作的通知》要求,向普查对象宣传建立统计台账和能源消费台账的必要性,使其自觉做好基础资料整理和规范,以提高普查源头数据质量;8月底至11月份,结合单位清查工作,重点宣传单位清查的工作方式、调查内容,普查对象的责任、义务与要求等,营造社会氛围,提高普查对象配合程度,确保单位不重不漏;12月为第二次经济普查宣传月,要加大宣传力度,掀起宣传经济普查的新高潮,为普查登记奠定良好基础。

(二)普查登记与数据处理阶段(2009年1月—6月):集中宣传与普查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基本要求,使普查对象了解普查登记、数据审核的要求和资料上报的方式。重点追踪报道各科室和社区协同作战、共同开展普查登记的情况,尤其是要宣传普查人员克服困难、一丝不苟的坚持依法普查的工作作风,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

5-6月份,重点宣传普查事后质量检查和各级普查机构为确保普查质量而进行的质量验收、评估的做法和效果。

6.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宣传材料 篇六

一、填空题

1、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8年12月31日),普查的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

2、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是我国境内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3、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4、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

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执法机构)要与监察机关密切配合,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

7、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除(经济普查执法检查)外,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8、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9、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表式,以(法人单位)为普查的组织起 点设计,由(法人单位)统一组织其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填报。

10、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

11、普查表共分为三类:(普查通用表式)、(部门普查表式)、(纳入普查的专业表式)

12、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经济普查,保障经济普查数据的 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条例。

13、各级宣传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媒体,认真做好经济普查的社会宣传、动员工作。

14、经济普查对象应当(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

15、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应当(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并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

16、大型企业应当设立(经济普查机构),负责本企业经济普查表的填报工作。

17、经济普查按照对象的不同类型,设置(法人单位调查表)、(产业活动单位调查表)和(个体经营户调查表)。

18、企业普查表由(规模以下工业)、资质以外建筑业、(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物业管理和中介服务业、其它服务业企业填报。

19、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20、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21、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22、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23、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24、法人单位填报(法人单位调查表),并负责组织其下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填报产业活动单位调查表。

25、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二、选择题

1、经济普查每(B)年进行一次。A、4年;B、5年;C、6年

2、经济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ABC)

A、制造业;B、建筑业;C、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3、经济普查按照对象的不同类型,设置那些调查表(ABC)A、法人单位调查表;B、产业活动单位调查表;C、个体经营户调查表。

4、经济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ABC)A、单位基本属性;B、从业人员;C、财务状况

5、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A)和普查对象的(B),履行保密义务。

A、国家秘密;B、商业秘密;C、个人秘密

6、经济普查采用(B)的方法,但对个体经营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可以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

A、典型调查;B、全面调查;C、重点调研

7、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A、B、C)

A、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B、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C、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8、企业事业组织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ABC)

A、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B、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C、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9、经济普查人员参与(AB)等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A、篡改经济普查资料;B、编造虚假数据的;C、非法经营

10、经济普查对象应当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ABC)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

A、虚报;B、瞒报;C、拒报

11、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AB)和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A、调查;B、报告;C、督查

12、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在执行经济普查任务时,应当(A)。A、主动出示证件;B表明身份;C、携带法律文件

13、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对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提供的经济普查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AB)。

A、篡改经济普查资料;B、编造虚假数据;C、随意存放普查资料

14、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A)和(B)的有关规定,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A、《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C、《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15、地方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统一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颁发(AC)。

A、普查指导员证;B、统计从业资格证;C、者普查员证

三、简答题

1、经济普查的目的是什么?

答:全面调查了解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我国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我国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2、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及具体范围包括哪些? 答: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是我国境内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它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国民经济行业。

3、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对那些内容履行保密义务?

答: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4、经济普查违法行为的处罚有哪些?

答: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5、第二次经济普查经费来源渠道?

答: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省、地、市政府对确有困难的县区应当给予适当补贴,确保本地区经济普查工作的整体进程。

6、《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对使用经济普查资料作了哪些限制性规定?

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为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对其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对政府、部门、普查机构、普查人员和普查对象提出了哪些要求?

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享有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者,对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提供的经济普查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强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 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

凡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都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

8、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与第一次相比有哪些变化? 为适应当前国家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对能源消耗统计的需求,与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相比,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准备扩大主要能源品种和水的消费量的统计范围。

9、坚持依法普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凡在山东境内的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各级政府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要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四、思考题

7.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宣传材料 篇七

海经普办„2008‟5号

关于印发《海珠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宣传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珠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街道经普办:

为加强对我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宣传工作的领导,确保我区经济普查宣传工作落到实处,有效开展经济普查宣传工作,现将•海珠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宣传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海珠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宣传工作实施方案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 1 — 附件

海珠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宣传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规定,海珠区将在2008年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动员多方面、多层次的社会力量积极支持和主动配合普查,确保高质量完成我区的经济普查任务,根据•关于印发†广州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宣传动员工作方案‡的通知‣(穗经普办字„2008‟7号)和•关于转发穗府„2008‟15号文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海府„2008‟10号)有关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和经济普查工作的安排,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宣传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的 此次普查是我国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形势下开展的一次重要的国情国力调查,普查规模大、范围宽、内容新、涉及面广、参与部门多、协调难度高,情况也较为复杂,需要广泛的社会动员和各种经济普查对象的支持和配合。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宣传动员工作在此次普查中的地位和作用,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和区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组织指挥下,在全区各有关单位的协助下,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2 — 按照市、区经济普查方案的要求,切实抓好社会宣传和基层宣传工作。

一是及时报道全区经济普查工作进展情况,大力宣传经济普查中出现的新举措、新气象。

二是利用宣传橱窗、宣传栏、户外公益广告等宣传形式,通过短小精悍的宣传资料广泛深入地宣传经济普查的目的、意义、要求和做法,使“经济普查,利国利民”的观念深入人心、家喻户晓。

在普查实施过程中,要紧扣经济普查各个环节的特点,把握宣传重点,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动员。对领导干部要讲清经济普查的目的和意义,使其明确在经济普查中的职责;对各有关部门要强调协作精神,强化配合意识;对普查对象,要重点明确经济普查的内容和登记办法,依法提供普查资料、自觉履行经济普查登记的义务。通过深入的宣传,把各种社会力量有效地动员组织起来,达到领导重视支持、部门协作配合、普查对象积极参与的目的,确保按时优质完成我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各项任务。

二、宣传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我区经济普查宣传工作落到实处,普查的宣传工作由区委宣传部和海珠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经普办”)统一领导和协调。具体工作由区经普办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

— 3 — 给予积极配合,做到工作“有负责、有布臵、有检查、有落实”。

1.全区经济普查宣传动员工作方案由区经普办与区委宣传部共同制定。

2.区经普办在区委宣传部的协助下负责普查宣传的具体组织实施、布臵、检查、督促和协调。

3.普查宣传工作纳入经济普查的评比考核内容。区经普办指定一名副主任分管宣传工作并设立宣传组,具体负责全区经济普查宣传的组织实施、检查、督促和协调。

三、各成员单位的宣传工作职责与分工

区发改局:利用区政府门户网站配合开展普查宣传,在区公众信息网站主页增加浮动窗口、滚动宣传标语;协助区经普办建立和维护“海珠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网”。

海珠国税、地税局、工商海珠分局、海珠质监局、区经贸局、区民政局、区建设和市政局:协助区经普办开展普查宣传,共同做好对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等普查对象的宣传工作。利用服务大厅的滚动屏显示经普宣传口号,在办证窗口放臵宣传资料,在公告栏、电梯广告栏张贴大型•致普查单位的一封信‣和大型宣传海报,在对外网站主页增加经普宣传浮动窗口、滚动宣传标语。

区国土房管分局:协助区、街道经普办组织召开区域内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人会议。

区规划分局:协助广告宣传部门做好有关户外普查广告的— 4 — 选址安排事项。

区城管大队:协调区、街经普办张贴、悬挂宣传品(包括横幅、海报、标语、彩旗、户外广告等)。

各街道经普办:利用街道、社区居委会的各种宣传渠道开展普查宣传活动,组织居委会人员派发•致普查单位的一封信‣和•致个体经营户的一封信‣、悬挂横额、张贴海报、彩旗广告等。

四、宣传工作的步骤和具体安排

根据经济普查工作流程安排,相应的宣传工作分五个阶段开展,重点是“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宣传月”阶段。宣传内容主要侧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宣传,介绍普查组织实施方式、普查人员和普查对象在经济普查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在经济普查工作中所有单位和个人违法违纪行为将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第一阶段:2008年8月1日至8月中旬,准备和试点阶段 这一阶段的工作主要是制定宣传工作计划,建立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关系,落实宣传工作机构和人员,并结合区级普查试点开展系列宣传活动。

1.区经普办落实经济普查宣传工作人员,制定宣传工作计划,组织力量编写工作简报、工作动态、大事记及工作要闻,报告工作进度和宣传工作情况,及时向市经普办上报、向街道通报经济普查有关情况,交流工作经验。

— 5 — 2.区经普办建立经济普查宣传网站、开设咨询答疑电话,宣传经济普查的目的、意义、要求和做法,发布国家、省、市有关经济普查的文件精神和工作动态、进展情况。

3.经济普查试点的宣传。区经普办和试点街道采取多种宣传方式,如宣传横额、彩旗广告、墙报、宣传栏、宣传单张、•致经济普查对象的一封信‣等,提高试点区域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对开展经济普查的知晓率。

第二阶段:2008年8月下旬至11月,单位清查及个体经营户普查

这一阶段的宣传工作围绕单位清查和个体经营户的普查登记开展,重点是为“宣传月”做好充分准备,在全社会形成浓厚的经济普查社会氛围。

1.区经普办组织召开全区经济普查动员工作会议,部署全区经普工作,布臵经普宣传工作的开展。组织经济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参加普查业务知识培训,组织收听、收看国家和省、市政府领导的经济普查动员讲话,并向周围人群做好口头宣传。

2.区经普办、区委宣传部联系有关部门落实电子显示屏、滚动屏幕播放普查宣传口号;开通海珠区公众信息网、内部网、统计公众信息网与海珠区经济普查网的链接;在海珠区经济普查网站上刊登宣传资料、增设业务指导栏,开设下载专区,方便普查对象下载相关表格。

3.组织发放国务院经普办编写的•第二次经济普查手册‣、— 6 — •致普查单位的一封信‣和•致个体经营户的一封信‣;及时将上级部门下发的普查宣传资料、用品发放至街道经普办和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

4.街道经普办在综合服务大厅、办证窗口、居委宣传资料架放臵普查宣传资料;街道、居委会除张贴宣传海报、悬挂横额、派发宣传单张等上级下发的宣传资料外,可结合街道实际情况,制作一些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墙报、黑板报等。

5.区委宣传部协助区经普办按照市经普办的统一要求做好“宣传月”准备工作。

第三阶段:2008年12月,“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宣传月”阶段

这一阶段是经济普查的关键阶段,宣传气氛将达到高潮。全区各单位和部门要组织各种宣传力量,运用各种形式、场合和手段,大造声势,在全区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使社会各界感受到普查的浓厚气氛,做到经济普查家喻户晓。

1.在全区布臵经济普查宣传环境。各普查小区内的宣传栏、商场、市场、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应作为重点地区认真布臵,在显眼位臵张贴、悬挂宣传海报、宣传标语。

2.利用手机短信平台向普查对象编发有关经济普查的政策、法规及知识短信;在区经济普查网站上及时转载、报道国家、省、市和区开展“宣传月”活动的有关情况;区经普办撰写工作简报,及时报道经济普查过程中的事迹、经验和做法等。

— 7 — 3.根据上级部门的统一安排,在2008年12月下旬开展“经济普查宣传周”活动,重点是明确普查的内容和登记办法。区经普办组织有关部门在开展“宣传月活动”和在对普查登记对象进行宣传报道时,拍摄具有典型意义的资料片和照片,用作宣传和资料保存。

4.全区经济普查员于2008年12月底前,将•致普查单位的一封信‣送达各单位,并开展口头宣传,宣传统计法、经济普查条例以及讲解普查的目的、意义、要求、依法进行普查登记等内容,动员普查对象积极支持普查,如实填报普查项目。

第四阶段,2009年1月至2009年8月,单位普查登记及查漏补缺

这一阶段的宣传工作主要针对普查登记工作的开展,继续营造经济普查的社会氛围,做好普查登记过程中的宣传、解释工作,促使经济普查上门登记工作顺利进行。

1.在普查登记起始日,区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有关负责人亲临普查现场指导普查登记工作。宣传部门联系有关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普查情况,扩大宣传效果,提高公众对普查的关注度。

2.普查人员在普查登记过程中,要结合普查登记中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耐心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使普查对象消除顾虑,如实登记。

3.继续发挥区经普网站、咨询答疑电话、咨询站、咨询点的作用,做好调查过程中的解答、协调工作。

— 8 — 4.利用工商年检、税务正常报税等有利时机,在服务大厅向普查对象发放普查宣传资料,通过工商、税务等部门公众网站宣传普查法规知识,告知普查登记时限、登记渠道、方法等,动员尚未登记的普查对象主动自觉履行普查登记义务。

5.及时对在普查登记和宣传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对违反经济普查方案有关规定的普查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对虚报、瞒报、迟报、拒报经济普查登记资料的单位和个体户,抓住个别典型予以曝光,情节严重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五阶段,2009年9月至2010年6月,经济普查结果发布 这一阶段的宣传工作主要是宣传报道经济普查成果。重点是宣传自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以来,我区基本经济状况的变化。发布经济普查公报,公布有关普查数据及经济普查资料开发和应用成果。

五、总结表彰

区经普办和宣传部门组织开展宣传工作的同时,应注意收集、积累有关资料和素材,及时宣传报道先进事迹、典型事例,调动各级普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普查工作结束后,区经普办对宣传动员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对在经济普查宣传工作中表现积极、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

附件:海珠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标语口号和广告词

— 9 — 附件

海珠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标语口号和广告词

一、标语口号

1、弘扬求真务实精神 全力搞好经济普查

2、认真搞好经济普查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3、如实申报普查资料 真实反映经济全貌

4、用科学发展观指导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

5、如实申报经济普查资料 是企业和单位应尽的义务

6、认真贯彻•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坚持依法开展经济普查

7、认真搞好经济普查 为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依据

8、搞好经济普查掌握国情国力 服务经济建设 促进社会发展

9、各司其职 各负其责 密切配合 通力协作 认真搞好全国经济普查

10、全国统一领导 部门分工协作 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认真搞好全国经济普查

二、广告词

1、经济普查 以实为本

2、经济普查 利国利民

3、关注经济普查 了解中国经济

4、经济普查 需要您的配合与支持

5、经济普查 了解昨天 把握今天 创造明天

6、经济普查 盘点过去 把握现在 指点未来

7、经济普查 求真 求实 求发展 把脉经济利国 利民 利未来

8、你有责 我有责 经济普查人人有责 你出力 我出力 经济普查人人出力

9、今天你为国家提供可靠的普查资料 明天国家为你制定正确的发展规划

10、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 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

11、•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的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12、•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主题词:经济普查

宣传

通知

海珠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8.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宣传材料 篇八

先进集体事迹材料

自2008年全国第二次经济普查开始以来,柳湖乡高度

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抽调精兵强将,组织普查工作人员深入到各普查小区,夜以继日、加班加点、认真负责,高质量圆满完成了全乡经济普查工作的任务,省市区检查验收均合格,受到上级领导一致好评。

一、加强组织领导。一是乡上成立了以乡党委书记兰正芳为组长,分管副乡长邓玉琴、经委主任为副组长,各村党支部书记为组员的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抽调乡政府5名业务骨干成立了柳湖乡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办公室,下发了《柳湖乡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安排意见》。二是各村成立了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抽调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敬业精神好,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的人员参加普查工作,具体负责各自辖区内普查小区的具体工作,全乡共抽调普查指导员名,普查员名。三是月日召开全乡三级干部会议专题安排经济普查工作,进一步明确要求、靠实责任,并对参加经济普查工作的所有人员统一进行了业务培训。同时,乡政府、各村委会划出近五万元专项资金,用于经济普查的资金保证,聘请专业人士绘制普查小区地图,为普查工作配备了专用电脑,为全乡开展经济普查提供了组织领导、物资保障和人员保障。

二、强化政策宣传。我乡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有120家,在册登记的个体经营户有1700家,还有为数众多的没有登记的个体户和流动摊位,本次经济普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统计基础薄弱,给经济普查了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乡上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和

相关政策,期间共发放宣传资料份,书写宣传标语幅,悬挂横幅条,刷写固定标语条,召开不同层次的会议次。通过深入广泛的宣传,使绝大多数普查对象都能积极配合工作,营造了良好的工作环境。

三、依法进行普查。一是邀请区统计局从普查基本

内容、指标含义、入户工作的组织和询问填表的技巧、方法等方面对我乡普查员进行了业务培训工作,使每个普查员能熟练掌握经济普查的工作流程、工作方式与方法,掌握清查、普查登记、审核等技能;熟悉各种调查表式及指标解释,能够解答普查对象提出的有关问题。二是做好本乡普查对象的清查工作。结合乡情实际,通过对全乡单位全面清查,做到了普查的对象不重不漏。三是严把普查数据的审核和评估。乡经济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对每次统计上来的数据进行逐一

审查核实,对填写有问题的单位重新进行落实,对经济普查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认真记录并反馈到经济普查办寻求解决。

一年来,我乡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办公室在上级普查办

公室的精心指导和全体普查员的团结努力,发挥团队协作精神,积极配合,协同作战,遵守组织纪律,勤勤恳恳,扎实

工作,做到了尽职尽责,认真负责,不计较份内份外,不计较时间,默默奉献。又快又好地完成了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各项工作任务。

柳湖乡经济普查工作领导小组

9.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宣传材料 篇九

遵化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遵化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

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办)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参照《唐山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结合本市实际,制定《遵化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现予印发。各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完成所承担的经济普查各项工作任务。

二OO八年九月十二日

遵化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

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工作的总体要求

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根据各成员单位的职能,确立各单位承担的第二次经济普查任务;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我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

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

市统计局: 对整个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进行具体业务指导,做好普查的相关工作。

市委宣传部:协助制定本市普查宣传具体方案,做好“经济普查宣传月”活动,加强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阶段的宣传工作,做好普查结果公布与宣传;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做好普查各阶段的宣传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协调处理各普查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问题,加大对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普查的有关协调工作。

市工业经济促进局:负责全市中小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有关事宜。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并参加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全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经费保障工作,将所需经费纳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负责将全市范围内的会计服务业中介机构入统单位名录提供给市普查办公室,并协助做好相应的普查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协调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名录方面的事项,配合做好普查区域划分,参加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负责向市普查办提供殡葬服务、社会福利业、烈士陵园、纪念馆、疗养院等行业入统单位名录,并按普查办公室的要求,做好相关的普查工作。市教育局: 负责将全市教育及相关行业入统单位名录提供给市普查办公室,并按普查办公室的要求,做好相关的普查工作。

市卫生局: 负责将全市医疗卫生业入统单位名录提供给市普查办公室,并按普查办公室的要求,做好相关的普查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将全市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主营广告企业名录提供给市普查办公室,参加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并按普查办公室的要求,做好相关的普查工作。

市地税局:负责协调全市上缴营业税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并参加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协调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参加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负责提供全市技术检测业入统单位名录,并按市普查办公室要求,做好相关的普查工作。

市建设局: 负责协调将全市建筑业及房地产业、工程管理服务业、工程勘查设计业入统单位名录提供给市普查办公室;负责协调公共设施管理业、城市市容管理业、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业将入统单位名录提供给市普查办公室,并按市普查办公室的要求,做好相关的普查工作。

市国税局:负责协调全市上缴增值税和消费税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并参加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市邮政管理局: 负责向市普查办公室提供市邮政公司各单位名录,协助单位清查工作,并负责制定普查方案、业务培训、发表调查、数据录入及报送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遵化支行: 负责向市普查办公室提供全市范围内的银行业、证券、保险等及其他金融活动单位名录,协助银行业及其他金融活动单位清查工作,并负责制定银行

业及其他金融活动业的普查方案、业务培训、发表调查、数据录入及报送工作。

市就业服务局:根据普查工作需要,按时提供相关资料,并按市普查办公室的要求,做好相关的普查工作。

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络员

为了加强工作协调联系,完成承办的经济普查的各项任务,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一名工作联络员负责与普查办的工作联系。

各单位联络员如下:市统计局:周海力。市委宣传部:李艳全。市监察局:马一鸣。市发展改革局:吴志忠。市工业经济促进局:陈贵存。市编办:贾宝奎。市财政局:谭小辉。市民政局:高水。市教育局:李代军。市卫生局:王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麻红卫。市地税局:杨春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张红英。市建设局:尹小红。市国税局:麻文颖。市邮政局:岳桂君。中国人民银行遵化支行:刘海军。市就业服务局:张冰。

10.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文件 篇十

目 录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1 王勇国务委员在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暨加强和改善地名管理电视电话会议上讲话....................................12 关于印发李立国同志在全国第二次地名普查暨加强和改善地名管理电视电话会议上讲话的通知........................19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的通知................23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宣传工作方案......................53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发布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标志和推荐宣传口号的通知..................60 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督查工作的通知............67 关于做好跨界自然地理实体地名普查工作的通知..........72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监理办法》的通知................82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87 关于建立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进展情况通报制度的通知....90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简报(第1期)................93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简报(第2期)................98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简报(第3期)...............101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简报(第4期)...............104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简报(第5期)...............107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简报(总第6期2015年第1期)110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简报(总第7期 2015年第2期)113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简报(总第8期 2015年第3期)116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简报(总第9期 2015年第4期)120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简报(总第10期 2015年第5期)123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简报(总第11期 2015年第6期)126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

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地名普查组发„20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现将《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

2014年4月11日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

为做好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国发„2014‟3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查清地名基本情况,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设臵标准规范的地名标志,建立、完善各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即国家地名数据库),加强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发挥地名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加强国防建设和维护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等方面的基础作 用。

(一)调查地名基本情况。包括行政区域,非行政区域,群众自治组织,居民点,交通运输设施,水利、电力、通信设施,纪念地、旅游景点,建筑物,单位,陆地水系,陆地地形等11大类地名的名称、位臵及相关属性信息。

(二)规范地理实体名称。根据国家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切实解决地名上存在的一地多名、地名重名,地名命名罔顾传统、刻意崇洋、虚张声势、名不符实,地名译写不准确、用字不规范、含义不健康等问题。

(三)设臵地名标志。根据实际需要,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设臵地名标志。

(四)开发、应用普查成果。利用地名普查成果,编纂出版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建立、完善各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开发研制地名信息化服务产品。

(五)建立地名普查档案,实现地名普查档案的数字化管理。

二、普查范围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区域以外的全国所有陆地国土(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

三、组织实施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由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简称国务院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国务院地名普查办)设在民政部,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宣传和督促检查验收。此次地名普查以县级政区为单位进行。普查涉及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应成立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标准名称为XX省(自治区、市、县、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简称XX省、自治区、市、县、区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简称XX省、自治区、市、县、区地名普查办),办公室设在地名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普查工作。

四、职责分工

国务院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职责:

(一)制定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有关方针、政策和保障措施。

(二)组织部署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

(三)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

(四)审议重要地名命名更名事项。

(五)审定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

(六)承办国务院交办的有关工作。国务院地名普查办职责:

(一)拟定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

(二)制定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技术规范。

(三)负责组织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宣传。

(四)负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

(五)负责地名普查的会议组织、业务培训、检查指导验收。

(六)负责组织地名普查成果上报和建档工作。

(七)负责指导建立、完善各级地名普查数据库。

(八)负责组织编纂普查地区标准地名图、录、典、志等。

(九)负责组织地名普查信息综合应用服务。

(十)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国务院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做好地名普查的协助和配合工作,指导和督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地名普查所需专题资料的整理及提供工作,并确保信息和数据的有效性和现势性(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

五、时间安排

此次地名普查从2014年7月1日开始,到2018年6月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普查标准时点为2014年12月31日。

第一阶段,2014年7月至12月,所有普查地区完成组织动员、成立机构、搜集资料、制定方案、人员培训等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2015年1月至2017年6月,完成所有地区的普查和各级检查验收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实际统筹安排所辖相关县(市、区)的普查和检查验收,既可同时开展,也可分期分批进行。具体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报国务院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三阶段,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完成成果完善、上报、汇总工作,建立档案,开展普查成果开发应用和总结表彰。

六、方法步骤

(一)制定方案。地方各级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要根据国务院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地名普查实施方案,报上级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审批。

(二)培训人员。民政部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名普查领 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省级地名普查办)成员的培训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名主管部门负责地(市、州、盟)及县(市、区)地名普查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收集资料。全面搜集与地名相关的历史沿革、名称由来以及相关属性信息资料,包括图、录、典、志等,对资料进行整理、甄别、论证和审定。

(四)实地踏勘。实地调查地名现状,查清地名的名称、位臵及相关属性信息。

(五)标准化处理地名。根据国家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按照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普查的地名进行审定和标准化处理。

(六)设臵地名标志。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设臵地名标志。

(七)建立数据库。将地名文字和图形信息及多媒体数据录入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根据普查成果和工作图,修改矢量地图上的地名注记和变化的地物。

(八)制作成果。1.填写各类普查成果表。2.标绘地名普查成果图。

3.对普查成果和文件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4.起草地名普查工作总结。5.起草地名普查成果上报审批报告。

(九)验收。地名普查验收由国务院地名普查办负责组织,各省级地名普查办负责本行政区域验收工作的具体实施。验收内容包括组织实施和普查成果两个方面。县(市、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 小组办公室(简称县级地名普查办)先行自查,根据自查情况改进后报地(市、州、盟)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地级地名普查办)进行核查;地级地名普查办根据核查情况进一步完善后报省级地名普查办验收;省级地名普查办验收后,报国务院地名普查办抽查复验及全面审核;国务院地名普查办审核合格后,结合工作总体情况,出具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意见。为确保地名普查质量,国务院地名普查办设立由有关地名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的监理组,对普查工作进行监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是否设立监理组,可视情而定。

(十)成果审定。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由国务院地名普查办组织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审定。

(十一)上报归档。普查成果验收合格后,逐级上报。完成普查文件、资料、成果等的立卷归档工作。

(十二)编纂出版地名出版物。民政部负责组织编纂出版全国性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地方各级地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纂出版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

(十三)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利用地名普查成果,建立完善地名网站,开发研制地名信息化服务产品。

七、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严格按照《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和有关政策规定、技术标准等开展工作。

(二)要做好有关资料、数据和信息的分类管理工作。涉密资料、数据和信息须严格保密。

(三)跨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地理实体名称,相关省(自治区、直 辖市)表述不一致时,要充分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报国务院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确定。

(四)在军事管理区等敏感地区开展地名普查时,要事先与驻军单位沟通。

(五)要积极稳妥地做好涉及民族地区以及有争议地区的地名命名更名工作。

(六)各地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以及宣传栏、街路牌广告栏等多种宣传工具,广泛宣传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

附件: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民政部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宣传和督促检查验收,负责地名普查日常工作,负责地名普查成果转化工作。

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地名普查方案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及其他有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工作,以及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教育部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各级各类学校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地名普查所需通信设施、通信线路、通信基站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国家民委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民族事务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公安部负责地名普查所需人口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财政部负责中央负担的地名普查经费的保障落实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协调督促各地财政部门落实地方经费。

国土资源部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地质公园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全国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交通运输部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第二次全国公路普查、第三次全国港口普查成果以及公路、水路和铁路等交通运输设施基础资料的协调 保障工作。

水利部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成果等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文化部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文化场馆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卫生计生委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各级各类医院以及基层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急救机构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工商总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各类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统计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社会、经济、人口等相关统计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林业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林业经营管理单位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旅游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旅游资源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宗教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等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能源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能源(包括电力)设施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测绘地信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资料、基础地理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铁路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铁路运输设施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民航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航空运输设施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文物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成果以及世界文化 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地方志等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总参谋部负责军事管理区和军事禁区内地名普查的协调保障工作。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王勇国务委员在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暨加强和改善地名管理电视电话

会议上讲话的通知

国地名普查组发„2014‟2号 王勇国务委员在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暨加强和改善地名管

理电视电话会议上讲话

关于印发李立国同志在全国第二次地名普查暨加强和改善地名管理电视电话会议上讲话的通知

国地名普查办发[2014]3号

李立国部长关于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总体安排的说明

根据会议安排,我就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普查背景和已做工作

1979年至1986年,我国组织开展了第一次全国地名普查,此后一直没有进行全国地名普查。近30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我国地名情况发生了巨大变化。目前掌握的地名信息已难以反映地名实际情况,地名数据不新、不全、不准的问题十分突出,迫切需要开展全国地名普查,尽快摸清地名底数详情,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新时期的地名管理工作。为此,国务院于1月23日下发通知,决定于2014年至2018年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为搞好这次普查,我们着重做了两方面工作:

一是开展了地名普查试点。2009年至2012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的通知》要求,我们组织完成了359个沿边沿海县(市、区)的地名普查任务。通过试点,共确定12大类116万条陆地标准地名,采集3131万地名信息条目,修测标绘1.5万多幅标准地名图,标准化处理4.6万多条不规范地名,设臵了10.2万多个地名标志,建立完善了各级地名数据库,在维护国家 主权和领土完整、提高地名管理和服务水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通过试点,在地名普查的流程管理、信息技术应用和质量监控等方面也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探索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地名普查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

二是完成了一些前期准备工作。国务院通知下发以来,我们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和国务院领导同志要求,在国务院的正确领导和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下,重点完成了六方面工作:一是组织召开了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明确了普查的目标任务、普查范围、组织实施、职责分工、时间安排、方法步骤等内容。二是组建了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秘书处、业务指导处、成果转化处,调剂了编制,配备了专职人员。三是组织编制了普查工作规程,推进了普查培训教材建设,初步建立了普查技术体系。四是组织人员对地名普查所需经费进行了测算,并与有关部门进行了沟通。五是制定了普查宣传方案,明确了宣传内容、宣传重点以及宣传方式。六是组织了专家团队,成立了全国地名普查专家咨询委员会。

二、关于普查的目标任务

这次普查总的目标任务可分为五个方面:一是查清地名基本情况,全面采集各类地名及相关属性信息;二是对有地无名且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三是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设臵地名标志;四是建好地名普查档案,实现档案数字化管理;五是建立地名管理和服务信息系统,创新服务内容与形式,拓展地名信息社会服务功能,加强普查成果转化运用。

三、关于普查的时间安排

本次地名普查为期4年,从2014年7月1日开始,到2018年6 月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普查标准时点为2014年12月31日。2014年7月至12月为第一阶段,主要完成普查各项准备工作;2015年1月至2017年6月为第二阶段,主要完成普查和检查验收工作;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为第三阶段,主要完成成果上报和开发应用等工作。三个阶段分为多个工作环节,每个环节层层相扣、密切相关。任何一个阶段和环节的滞后,任何一个地区的工作落后,都将影响整个普查工作的正常推进。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全国统一时间表,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和进度安排,严格控制关键环节和时间节点,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完成。

四、关于普查的组织实施

本次地名普查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国普查的组织领导,制定普查的方针政策,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部,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全国地名普查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本系统地名普查的组织协调和工作配合。这次普查以县级政区为单位进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名主管部门,按照全国统一部署,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普查工作。

五、关于普查的质量管理

国务院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质量监督管理和检查验收工作,制定地名普查质量管理办法和相关标准,建立普查质量控制体系,对方案设计、资料收集、野外调查、数据处理、成果验收和转化应用等环节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确保普查数据 科学准确、真实完整。各省(区、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名普查质量监督管理和检查验收。国务院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由有关地名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的监理组,对普查工作进行监理。各省(区、市)可视情设立质量监理组。

六、关于普查的成果运用

要通过这次普查,掌握全面、翔实、准确的地名数据,并形成一批能够服务于社会治理、公众需求和地名管理的地名普查成果,重点实现四个目标:一是通过普查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标准地名数据库,形成各类地名专题数据库;二是通过普查建立完善地名管理和服务信息系统,形成地名申报、审批、发布、共享和数据更新维护长效机制;三是形成一批普查报告,既要形成地名普查工作报告和主要数据公告,又要形成地名文化遗产分布、地名标志设臵和地名标准化处理等专题报告;四是编纂地名图集资料,包括地名图集、地名典志、地名图书以及电子地名图、电子地名辞典等。各级地名主管部门要搞好普查成果的保存、转化和利用。在保证普查数据安全的基础上,要采取多种方式推动普查成果的转化应用,鼓励深入研究、深度开发普查成果,最大限度发挥和提高普查成果的社会效益,更好地为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服务。

这次会议后,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王勇国务委员的重要讲话精神和本次会议的安排部署,科学筹划、认真协调、积极落实相关工作,优质高效地完成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任务;同时,通过普查使地名行政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改善和加强,为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方便群众生活提供技术支撑。《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国地名普查组发[2014]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搞好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国发„2014‟3号)、《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国地名普查组发„2014‟1号)、《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工作规程》(修订版)和《地名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普查任务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任务是查清地名的属性信息和地理实体的相关信息,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设臵标准规范的地名标志,建立、完善四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即国家地名数据库),加强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建立地名普查档案。

第三条 普查工作用图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用图及地图数据,以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1∶5万地形图和地形图矢量数据为基础工作用图。有条件的地区可使用大比例尺地图和遥感影像数据,成果数据必须导入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

第四条 地名代码编制

地名代码依据《国家地名数据库代码编制规则》(民地办发„2010‟1号)编制。

第五条 资料数据信息管理 普查中涉及的资料、数据和信息应分类管理,涉密资料、数据和信息的管理须按相关保密制度执行。

第二章 地名普查内容

第六条 地名分类

地名分类以《地名分类与类别代码编制规则》(GB/T 18521-2001)为基本依据,结合工作实际和现实需求,确定为海域,陆地水系,陆地地形,行政区域,群众自治组织,非行政区域,居民点,交通运输设施,水利、电力、通信设施,纪念地、旅游景点,建筑物,单位等12大类地名。海域类地名在试点工作中已普查,不再涉及,本次普查仅包括除海域类以外的11大类地名。

第七条 地名的属性信息

地名的属性信息包括:地名的标准名称及其别名、简称、曾用名;地名的书写形式,即地名的汉字书写和少数民族文字书写的形式;地名的读音,包括其原读音,以及其标准名称的汉语普通话读音并用罗马字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表示;地名的语种,指标准名称所属的民族语言种类;地名的类别,指地名所指代的地理实体的类别;地理位臵,指地名所指代的地理实体的地理坐标和相对位臵;地名的来历、含义及历史沿革,指地名形成的历史背景,标准名称及别名、简称、曾用名的命名理据(文化内涵)及演变的历史过程;地名的密级,指地名所指代的地理实体的地理坐标等信息的保密级别。

第八条 地理实体的相关信息(地理实体概况)

地理实体的相关信息,是指地名所指代的地理实体的性质、特征及文化内涵等。12.陆地水系类。

121.河流:长度(千米)、流域面积(平方千米)、主要支流、河流级别、河流类别(内流河/外流河,地上河/地下河,常年河/季节河)、主要水文站、径流量、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如揭示河流历史文脉和特色文化内涵的信息等)。

1211.河源: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

1212.峡谷:长度(千米)、宽度(千米)、走向、所属山系、起点名、止点名、河流名、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

1213.河滩:面积(平方千米)、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1214.阶地:高度(米)、阶地级数、陡坎角度、所属河流、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

1215.河湾:所在河流、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1216.河口:类型(滨海/滨湖/滨河)、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

1217.三角洲:类型(滨海/滨湖/滨河)、面积(平方千米)、海拔(米)、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

122.湖泊:类型(常年湖/时令湖,淡水湖/咸水湖)、面积(平方千米)、最大长度(千米)、最大宽度(千米)、平均水深(米)、最大水深(米)、主要水源、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如沿湖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及有独具特色的文化内涵等)。

123.陆地岛屿。

1231-1232-1233.洲、河岛,湖岛,矶:类型(基岩/冲洪积)、面积(平方千米)、近陆距离(千米)、相对高程(米)、植被覆盖率、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如人口(人)、自然聚落、建筑 物等‟。

124.冰川:面积(平方千米)、长度(千米)、宽度(千米)、冰层厚度(米)、海拔(米)、所属山系、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

125.瀑布:最大落差(米)、最大宽度(米)、流量(立方米/秒)、上游水源、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如景观特征、故事传说等)。

126.泉:类型(冷泉/热泉)、最高水位(米)、最低水位(米)、最大输出量(立方米)、日出水量(立方米)、涌水高度(米)、年均水温、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如景观特征、故事传说等)。

13.陆地地形类。

131-132.平原、盆地:面积(平方千米)、平均海拔(米)、四至、最大长度(千米)、最大宽度(千米)、气候类型、年均温度(摄氏度)、年降水量(毫米)、年无霜期(天)、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如土壤类型、区域经济特征等)。

133.高原:面积(平方千米)、最大长度(千米)、最大宽度(千米)、平均海拔(米)、四至、所属山脉、气候类型、年均温度(摄氏度)、年降水量(毫米)、年无霜期(天)、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如土壤类型、区域经济特征等)。

134.丘陵山地:面积(平方千米)、长度(米)、宽度(米)、平均海拔(米)、走向、所属山系、主峰名称、主峰海拔(米)、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如地质、地貌特征等)。

1341.山口、关隘:长度(米)、宽度(米)、海拔(米)、所属山脉、所在(跨)山峰、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如自然与 人文景观,重要历史人物、事件及传说等文化内涵)。

1342.山谷、谷地:长度(米)、平均宽度(米)、相对高差(米)、走向、所在山脉、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如自然与人文景观,重要历史人物、事件及传说等文化内涵)。

1343.山坡:走向、所在山脉、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如自然与人文景观,重要历史人物、事件及传说等文化内涵)。

1344.山峰:海拔(米)、所在山脉、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如地质地貌,主要生物,自然与人文景观,重要历史人物、事件及传说等文化内涵)。

1345.山:长度(千米)、宽度(千米)、海拔(米)、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如地质地貌,主要生物,自然与人文景观,重要历史人物、事件及传说等文化内涵)。

1346.山体:长度(千米)、宽度(千米)、主峰海拔(米)、平均海拔(米)、走向、主峰名称、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如地质地貌,主要生物,自然与人文景观,重要历史人物、事件及传说等文化内涵)。

135.重要陆地景观。

1351.湿地(沼泽):面积(平方千米)、长度(千米)、宽度(千米)、深度(米)、水源、气候类型、动植物种类、年均温度(摄氏度)、年均温差(摄氏度)、年降水量(毫米)、年无霜期(天)、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

1352.苔原:面积(平方千米)、长度(千米)、宽度(千米)、气候类型、植被种类、年均温度(摄氏度)、年均温差(摄氏度)、年降水量(毫米)、年无霜期(天)、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1353.草原:面积(平方千米)、长度(千米)、宽度(千米)、主要植被类型、年均温度(摄氏度)、年均温差(摄氏度)、年降水量(毫米)、年无霜期(天)、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

1354.森林:面积(平方千米)、长度(千米)、宽度(千米)、植被类型、气候类型、年均温度(摄氏度)、年均温差(摄氏度)、年降水量(毫米)、年无霜期(天)、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如水源、建筑物等)。

1355.沙漠:面积(平方千米)、长度(千米)、宽度(千米)、气候类型、植被类型、年均温度(摄氏度)、年均温差(摄氏度)、年降水量(毫米)、年无霜期(天)、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

1356.戈壁:面积(平方千米)、长度(千米)、宽度(千米)、气候类型、年均温度(摄氏度)、年均温差(摄氏度)、年降水量(毫米)、年无霜期(天)、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

1357.绿洲:面积(平方千米)、长度(千米)、宽度(千米)、上游水源、气候类型、植被类型、年均温度(摄氏度)、年均温差(摄氏度)、年降水量(毫米)、年无霜期(天)、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

139.其他。

1391.洞穴:面积(平方米)、长度(米)、宽度(米)、高度(米)、海拔(米)、容量(立方米)、土岩类型、所在山峰、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

1392.天生桥:长度(米)、宽度(米)、高度(米)、海拔(米)、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

1393.台地:面积(平方千米)、最大长度(千米)、最大宽度(千米)、海拔(米)、四周山脉、四至、气候类型、年降水量(毫米)、年无霜期(天)、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

21.行政区域及其他区域类。

212-213-214-215.行政区域类(省级、地级、县级、乡级行政区):行政区划单位(如,省级可选省或自治区或直辖市)、行政级别(选择省级、地级、县级、乡级)、行政区划代码、政府驻地、政府网址、上一级行政区、下一级行政区、总面积(平方千米)、总人口(万人)、政区的历史沿革(始臵时间和臵、废、分、合及驻地迁徙、辖属变更等情况)、其他信息(如四至、毗邻的相关行政区,政府驻地人口、民族构成,气候类型,地貌特征、主要山峰、主要河流,主要工业、主要农业、主要矿产、主要土特产,主要交通干道,主要文教科体卫事业单位,名胜古迹和著名旅游景点,著名历史人物、主要历史事件等历史文化和民间传统文化内涵)。

对于历史悠久的政区实体应深入调查、考证、梳理其承载的地域文化内涵。

216.群众自治组织类。

2161-2162.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居委会):下级组织、辖区范围、长途电话区号、联系电话、邮政编码、面积(平方千米)、人口(人)、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如工业、农业、商业、主要驻区单位、名胜古迹等)。

217.非行政区域类。

2171.矿区:矿产类型、范围、驻地、设立时间、面积(平方千米)、人口(人)、所在(跨)行政区、产值(万元)、其他信息。

2172.农、林、牧、渔区:类型(农业区/林区/牧区/渔区)、范围、面积(平方千米)、人口(人)、年均气温(摄氏度)、年均降水量(毫米)、年无霜期(天)、主要产业、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如与之相连的主要道路和交通线等)。

2173.工业区、开发区:类型(工业区/开发区)、范围、面积(平方千米)、人口(万人)、主要产业、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如与之相连的主要道路和交通线等)。

2174.边贸区、口岸:类型(边贸区/口岸)、范围、面积(平方千米)、人口(万人)、主要商品、主要产业、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如与之相连的主要道路和交通线等)。

2175.军事区:对社会公开的名称及信息。2176.地片:范围、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2177.区片:范围、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22.居民点类。

221-222-223-224.城镇居民点,农村居民点,工矿点,农、林、牧场点:类型(城镇/农村/工矿点/农、林、牧场)、长途电话区号、邮政编码、面积(平方千米)、人口(人)、所在(跨)行政区;民宅聚集区、居民小区等城镇居民点所临街巷与门牌号、邮编等组合地址信息,村落等农村居民点的聚落形态、传统民居及民俗等文化内涵;其他信息。

23.交通运输设施类。231.水上运输。

2311.锚地:面积(平方米)、锚位(个)、所在水域、平均水深(米)、最大水深(米)、始建时间、建成时间、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2313.河港:类型(河港/湖港)、泊位(个)、年客运量(万人)、年货运量(万吨)、岸线长(米)、所在水域、平均水深(米)、最大水深(米)、始建时间、建成时间、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如与之相连的主要道路和交通线等)。

2314.船闸、升船机站:类型(单级/多级)、所在水域、平均水深(米)、最大水深(米)、始建时间、建成时间、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

2315.渡口:年客运量(万人)、渡程长度(米)、平均水深(米)、最大水深(米)、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如与之相连的主要道路和交通线等)。

232.公路运输。

2321.公路:类型(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专用)、等级(高速/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以下)、起点、止点、长度(千米)、宽度(米)、路面性质、沿途重要地理实体、始建时间、建成时间、途经行政区、其他信息。

2322.长途汽车站:年客运量(万人)、年货运量(万吨)、占地面积(平方米)、始建时间、建成时间、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如与之相连的主要道路和交通线等)。

2323.收费站:所在道路、始建时间、建成时间、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

233.铁路运输。

2331.铁路:类型(单线/复线,普通线路/客运专线)、起点、止点、主要车站、长度(千米)、始建时间、建成时间、途经行政区、其他信息。

2332.火车站:类型(客运/货运/客货混合运)、年客运量(万人)、年货运量(万吨)、占地面积(平方米)、始建时间、建成时间、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如与之相连的主要道路和交通线等)。

2333.道口:所在线路、始建时间、建成时间、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如与所在铁路相交叉的道路等)。

234.航空与管道运输。

2341.航空港:类型(国际/国内)、年客运量(万人)、年货运量(万吨)、占地面积(平方千米)、停机坪面积(平方千米)、始建时间、建成时间、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如与之相连的主要道路和交通线等)。

2342.管道:运输物质、起点、止点、长度(千米)、年运输量(万吨/万立方米)、始建时间、建成时间、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

2343.管站:所在管道、始建时间、建成时间、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

235.城镇交通运输。

2351.道路、街巷:起点、止点、长度(米)、宽度(米)、路面性质、道路等级(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支路)、门牌号范围、沿途重要地理实体、始建时间、建成时间、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如一些古老街巷的传统文化内涵等)。

2352.有轨交通线路:起点、止点、长度(千米)、始建时间、建成时间、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

2353.公共交通车站:建筑面积(平方米)、主要运营线(条)、始建时间、建成时间、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如与之相连的32 主要道路和交通线等)。

2354.停车场:占地面积(平方米)、泊位数(个)、始建时间、建成时间、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如与之相连的主要道路和交通线等)。

236.交通运输附属设施。

2361.桥梁:类型(铁路/公路/人行/其他)、所在线路、所跨河流(道路等)、最大载重量(吨)、长度(米)、宽度(米)、高度(米)、最大跨度(米)、始建时间、建成时间、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

2362.隧道:类型(铁路/公路/地下通道/其他)、长度(米)、宽度(米)、高度(米)、所在山峰(河流、湖泊等)、始建时间、建成时间、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

2363.道班:所在线路、始建时间、建成时间、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

2364.检查站:所在线路、占地面积(平方米)、始建时间、建成时间、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

2365.环岛、路口:类型(环岛/路口)、所在线路、占地面积(平方米)、始建时间、建成时间、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

2366.加油站:所在线路、占地面积(平方米)、始建时间、建成时间、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

2367.灯塔、导航台:所在航道、高度(米)、占地面积(平方米)、始建时间、建成时间、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

239.其他。

2391.索道、扶梯:起点、止点、长度(米)、始建时间、建成33 时间、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

24.水利、电力、通信设施类。

241.井:深度(米)、水质、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如最高水位(米)、最低水位(米)、最大输出量(米/秒)、日出水量(立方米)、涌水高度(米)、年均水温(摄氏度)等‟。

242.蓄水区。

2421-2422.池塘、海塘:面积(平方千米)、长度(米)、宽度(米)、水深(米)、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

2423.水库:面积(平方千米)、长度(千米)、宽度(千米)、平均水深(米)、总库容(万立方米)、主要水源、始建时间、建成时间、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

2424-2425.蓄洪区、泻洪区:面积(平方千米)、蓄(泻)洪量(万立方米)、蓄洪水位(米)、主要水源、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

2426.灌区:面积(平方千米)、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243.排灌设施。

2431.灌溉渠:起点、止点、平均流量(立方米/秒)、最大水深(米)、始建时间、建成时间、途经行政区、其他信息。

2432.排水沟:起点、止点、最大水深(米)、始建时间、建成时间、途经行政区、其他信息。

2433.渡槽:长度(米)、宽度(米)、始建时间、建成时间、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

2434.泵站:所在线路、始建时间、建成时间、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

2435.涵洞:宽度(米)、高度(米)、所在位臵、始建时间、建成时间、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

244.堤堰。

2442-2443-2444-2445.河堤、湖堤、闸坝、拦河坝:所在位臵、长度(米)、顶宽(米)、高度(米)、始建时间、建成时间、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

245.运河:长度(千米)、起点、止点、始建时间、建成时间、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如沿途自然与人文景观,历史人物、事件及传说等文化内涵)。

246.电力设施。

2462.发电站:类型(火力/水力/风力/核/太阳能)、总装机容量(千瓦)、日发电量(万度)、年发电量(万度)、始建时间、建成时间、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

2463.输变电站:输入容量(千瓦)、输出容量(千瓦)、始建时间、建成时间、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

247.通信设施。

2472.通信基站:发射功率(瓦)、基站天线高度、始建时间、建成时间、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

25.纪念地、旅游景点类。251.纪念地、遗址。

2511-2512.人物纪念地、事件纪念地:占地面积(平方米)、管理单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人物或事件、保护级别、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如主要建筑物、主要景点、与之相连的主要道路和交通线等)。

2513.宗教纪念地:占地面积(平方米)、管理单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宗教文化内涵、保护级别、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如重要人物、事件、传说等)。

252-253.公园、风景区:占地面积(平方千米)、管理单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主要景点、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如景观特色及相关文化内涵)。

254.自然保护区:级别、保护对象、占地面积(平方千米)、管理单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主要景点、建立时间、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如与之相连的主要道路和交通线等)。

26.建筑物类。

261.房屋:地址、占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主体层数(层)、主体高度(米)、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建成时间、其他信息(如产权单位、管理单位、使用单位、特殊意义等)。

262.亭、台、碑、塔。

2621-2622-2623-2624.亭、台、碑、塔:所在位臵(地址)、建成时间、主体层数(层)、主体高度(米)、建筑结构、其他信息(如建筑特征、特殊意义等)。

263.场。

2631-2632.广场、体育场:所在位臵(地址)、占地面积(平方米)、建成时间、其他信息(如产权单位、管理单位、特殊意义、与之相连的主要道路或交通线等)。

264.城堡、墙。

2641-2642.城堡、墙:所在位臵(地址)、占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主体高度(米)、建成时间、其他信息(如管

理单位、建筑风貌、历史文化内涵等)。

27.单位类。

271-272-273-274-275.党政机关、民间组织、事业单位、企业、军事单位:地址、所属行业、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业务范围、单位网址、其他信息。

第三章 地名普查基本流程

第九条 收集资料

搜集整理地名及相关资料。包括历年地名命名更名文件和资料、地名志、地名录、地名词典、地图、地方志、文史资料及有关古籍等;党政机关和各专业部门相关普查资料与数据;基础地理数据与遥感影像数据等;特别是要充分利用第一次全国地名普查以及地名补查与资料更新的成果。

第十条 编写地名调查目录

以工作图图载地名信息为基础,结合收集到的相关地图、资料,编写地名调查目录,标注所收集信息资料的来源和出处,并造册登记。

第十一条 预填地名登记表

根据地名调查目录,整理、查阅和考证相关资料,预填地名登记表。地名登记表可在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中按地名分类打印或按普查内容印制。

第十二条 地名调查方式

根据地区情况,采取政府部门协作分类调取资料,发放调查表,分片调查收集,召集当地群众座谈,走访知情人,现场踏勘等方式进行调查。

第十三条 实地核实采集地名信息,标注工作草图

根据地名调查目录、地名登记表、工作图到实地对照、核实、采集地名信息,标注工作草图。

第十四条 整理地名登记表

根据外业调查核实采集的信息,进行资料的梳理、考证、核定等内业工作,并对地名登记表进行整理、修改和完善。

对暂不能到实地调查的地名,应进行室内资料收集整理,进一步核实、充实地名登记表。

第十五条 地理实体及地名标志位臵测量

地理实体、地名标志的地理坐标,在普查工作用图上能准确判定位臵的,可采用图解法确定坐标。在普查工作用图上不能准确判定位臵的,应到实地测量。

图解法测量,首先在普查工作用图上确定地理实体或地名标志的点位,然后量取该点位的地理坐标,图解坐标精度表示到秒。

实地测量,首先在实地确定点位,再采用适合的卫星导航系统确定地理坐标,在保证位臵相对准确的前提下,测量误差小于20米。

地理坐标的测量要求见附件1。

第十六条 地名语音采集

标准地名的发音,应制作语音文件存入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语音文件可采用合成音或人工发音两种形式。合成音可由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自动报读,报读与实际发音不一致的(如多音字、生僻字等),应录制人工发音文件。

少数民族语地名的原生读音、地方的地名专用字和方言读音,应在实地录制,确保清晰准确,制作语言文件存入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

库。

第十七条 数据整理与入库

在计算机上对实地采集的文字、照片、录像、录音等进行检查、整理、编撰,并导入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

第十八条 历史地名普查

对第一次全国地名普查之后产生的历史地名要进行普查,并填写地名登记表,录入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

第四章 地名在地图上的标注

第十九条 地名所指代的地理实体在地图上的定位及符号类型 地名所指代的地理实体在地图上的定位点分为几何中心、中心线、最高点和驻地位臵等,符号类型包括点状和线状。

各类地理实体在地图上的定位点及符号类型见附件1。

第二十条 工作图地名标注

普查工作图上所有地名都要使用0.3mm以下红、蓝两色中性碳素笔进行标注,地名注记的修改、增删一律使用红笔标注,其他用蓝笔标注。文字注记要字体正规、字迹清晰、用字规范、位臵准确、图面整洁。

第二十一条 工作图地名位臵符号的标绘

工作图上用直径3mm 的“⊙”符号表示地名所指代的地理实体在图上的位臵,圆圈内的中心点为定位点。红色符号代表实测坐标点位,符号位臵在工作图上为示意性表示,在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矢量图上根据实测坐标准确表示点位。蓝色符号代表图解坐标点位,符号位臵在工作图上表示为准确点位,在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矢量图上根

据工作图标绘的点位量取坐标。

第二十二条 工作图标绘整饰

工作图上地理实体名称及其位臵没有变化的,用蓝色笔在地名注记文字下划横线。

实地有名而工作图上没有标注的,用红色笔将地名标注在工作图定位点适当位臵,如图上标注不开,可采用编号代替,并在图外采用相应编号注明。

工作图上有地名而实地没有的,用红色笔圈上此地名,并在圈内划45度斜线。

工作图上的地名与实地地名不符的,用红色笔圈上图中的地名,圈旁标注确定的标准地名。

第二十三条 地理实体的修测

对新增或变化的与地名有关的重要地理实体,要在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矢量图上进行修测,可通过大比例尺遥感影像、地形图进行图解或实地测量,确定地理实体的起止点和拐点并在工作图上用红色直线示意性表示,同时标注地名名称,再根据相应图式符号和标准地名注记标绘到矢量图上。

在保证位臵相对准确的前提下,测量与标注误差小于20米。

第二十四条 矢量图及成果图上表示的地名

(一)将录入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的11大类地名的标准名称,标绘在矢量图上。

(二)根据图面承载情况,将11大类地名每类中的重要地名标注在普查成果图上,其他的地名尽量标注。未在普查成果图上标注的地名,也要填写地名成果表。

第二十五条 地名在矢量图上文字注记的位臵

地名在矢量图上注记的位臵,点状地理实体的地名按定位点的右、上、左、下顺序选位注记,线状地理实体的地名按地理实体走向散列式注记,面状地理实体的地名在范围内或中心处注记。注记不能压盖地名位臵图式符号。

地名注记的字体、位臵、颜色、样式见附件2。

第二十六条 绘制地名普查成果图

根据地名普查工作图和地理实体坐标,利用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中的标注工具,将现今地名和相应的图式符号标绘在数据库矢量图上,对矢量图进行图外整饰,制作成地名普查成果图,签字、盖章。

图外整饰内容包括:图例、成果图名称、标绘者、检查者、验收者、时间、密级、编号、单位、单位负责人等。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图绘制格式见附件2。

第五章 地名标准化处理

第二十七条 地名审定

对普查入库的地名,要结合历史资料、现势资料,核对、分析、论证外业调查成果,依照地名管理有关法规、规定,进行审定。

第二十八条 跨省地名审定

跨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地理实体名称,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表述不一致时,要充分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报国务院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核定标准名称,并按国家地名管理有关法规中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

对有地无名且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一地多名、一名多写或在一定范围内重名的地理实体须确定一个标准名称。对罔顾传统、刻意崇洋的外来语地名和用英文译写通名的地名等不规范的地名,要予以更名和纠正。地名命名、更名的原则、审批权限和程序,根据国家地名管理有关法规办理。

第三十条 地名罗马字母拼写

中国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汉语地名按1984年中国地名委员会、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国家测绘局联合颁布的《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拼写;蒙、维、藏语地名以及惯用蒙、维、藏语书写的少数民族语地名,按国家测绘总局、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联合修订的《少数民族语地名汉语拼音字母音译转写法》拼写;其他少数民族语地名,原则上以汉译名称按《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拼写。

第三十一条 少数民族语地名译写

少数民族语地名,在各自民族语言、文字的基础上,按其标准(通用)语音,依据汉语普通话读音进行汉字译写,对约定俗成的汉字译名,一般不更改;多民族聚居区的地名,如不同民族有不同的称谓并无惯用汉语名称时,经当地地名管理部门征得有关少数民族的意见后,选择当地适用范围较广的某一种语种称谓进行汉字译写;少数民族语地名的汉字译写,应尽可能采用常用字,避免使用多音、贬义和容易产生歧义的字词。

第三十二条 地名审音定字

对带有区域性或有特殊文化含义的地名专用字和地名专读音,说

明来历、含义及读音缘由,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审音定字。

第六章 地名标志设臵

第三十三条 地名标志标准

地名标志按照GB 17733—2008《地名 标志》国家标准和《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民地标„2006‟1号)设臵。

第三十四条 设臵更新地名标志

根据实际需要,对重要地理实体增设地名标志。对原设地名标志区域进行查漏补缺,更新已损坏的地名标志。

第三十五条 地名标志普查登记

新设臵的地名标志以及此次地名普查前独立设臵的、目前仍使用的地名标志均要测量标志位臵,实地拍摄标志照片,填写地名标志登记表,将数据录入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

地名标志登记表主要内容:标志代码、标准名称、罗马字母拼写、民族文字、所在(跨)行政区、标志位臵、设臵单位、设臵时间、生产厂家、材质、规格、标志照片文件名和标志照片等。标志代码指地名标志在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中的代码,由地名代码加2位数字组成,2位数字表示同一个地名设臵的标志的个数,从01至99顺序排列。标志照片文件名指设臵的地名标志实地照片的文件名称,文件格式为JPG,文件名由该标志的标准地名加2位数字组成,2位数字表示标志照片的顺序,如灵山01。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标志登记表样式见附件3。

第七章 地名普查表格填写

第三十六条 地名普查表格

普查的地名,包括地图上增加的地名、删去的地名和更改的地名,县级地名普查办应按照本规程要求,填写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目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成果表、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标志登记表、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用字读音审定申报表、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标准化处理统计表等表格。

第三十七条 地名成果表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成果表在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系统中自动生成,以县级政区为单位,按地名分类(11大类)分别打印,装订成册,签字、盖章。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成果表样式见附件4。

(一)地名代码,是地名的唯一识别码,根据《国家地名数据库代码编制规则》编制。

(二)类别名称,按照地名所指代的地理实体的地理属性分类,为《地名分类与类别代码编制规则》(GB/T 18521-2001)中“地名地理属性类别代码”中的类别名称。

(三)标准地名,指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书写,并经过官方认可的地名全称。

(四)罗马字母拼写,指地名的汉语拼音字母书写。

(五)民族文字,指少数民族语地名的民族文字书写。

(六)所在(跨)行政区,指地名所指代的地理实体所位于(跨)的行政区。

(七)简称,指经过官方认可或约定俗成的地名的简单称谓。

(八)别名,指某一地理实体标准地名及其简称以外的其他现行

名称。

(九)地理位臵,指地理实体的地理坐标(经纬度)。地理坐标填写要求见附件1。

(十)语种,指地名的语言种类,如汉语、藏语、蒙古语等,表中只填少数民族语种。

(十一)地理实体概况,概述地理实体的相关信息。

(十二)地名的来历、含义及历史沿革,包括标准名称及其别名、曾用名、简称等名称的来历、含义及历史沿革。地名的历史沿革要追根溯源,详细考证。

(十三)资料来源,指地名的来历、含义及历史沿革和地理实体概况等信息资料的来源和出处。

(十四)多媒体信息,指普查期间采集的照片、图片、录音、录像等资料。

(十五)备注,指对一些在上述栏目中无法填注又必须加以说明的问题,在备注一栏中填注。

第三十八条 地名目录

汇总资料时应填写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目录,内容包括:序号、地名代码、标准地名、类别名称等。

地名目录在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系统中自动生成,以县级政区为单位,按地名分类(11大类)分别打印,装订成册,签字、盖章。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目录样式见附件5。

第三十九条 地名标志登记表

地名标志登记表在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系统中自动生成,以县级政区为单位,按地名分类(11大类)分别打印,装订成册,签字、45 盖章。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标志登记表样式见附件3。第四十条 地名用字读音审定申报表

通过地名外业调查和查考有关资料,对存在的未经国家审定的地名专用字和地名专读音,应进一步理清其形成的来源及缘由,确需沿用的,填写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用字读音审定申报表,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用字读音审定申报表样式见附件6。

第四十一条 地名标准化处理统计表

汇总资料时应填写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标准化处理统计表,内容包括:序号、地名代码、类别名称、标准地名、罗马字母拼写、所在(跨)行政区、原用名称、原罗马字母拼写、批准时间、备注等。以县级政区为单位,按地名分类(11大类)分别打印,装订成册,签字、盖章。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标准化处理统计表样式见附件7。

第八章 数据库建设

第四十二条 建立数据库

国家、省、市、县统一使用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管理系统,建立本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

第四十三条 行政区域界线标绘

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和已勘定的乡级行政区域界线,标绘到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1∶5万矢量图上。

第四十四条 地名信息录入

依据地名登记表等资料及时将地名信息录入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并进行编辑。

第四十五条 地名的修改、整饰

对照工作图,对有变化的地名,在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图形数据中进行标绘和修改。

(一)删除不存在的地名。

(二)对变化的地名进行位臵、名称、属性的修改。

(三)通过“地名信息”中图库匹配的功能,逐个检索标准地名,添加新增地名。利用图上标注或输入地名经纬度对其具体位臵进行标注。

(四)对相互叠加的注记进行方位或显示级别的调整。

第四十六条 图形数据与属性数据匹配

(一)通过“地名信息”中图库匹配的功能逐项、逐个检查地名是否建立连接关系。

(二)对于没有建立连接关系的地名逐个进行匹配,具体如下: 1.通过自动匹配使图上名称与属性名称完全相同的地理实体自动建立连接关系。

2.通过地名的关键字检索、定位查询进行地理实体的半自动匹配。

3.通过遥感影像、大比例尺地图等其他方式进行匹配。

第四十七条 多媒体数据的处理和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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