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审核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2024-10-04

工程结算审核需要提交哪些资料?(精选4篇)

1.工程结算审核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篇一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1)《深圳市房屋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2)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核验证书(2000年7月1日前竣工验收的项目须提供核验证书)(3)配套的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验收证书(2004年2月1日前竣工验收的工程提供验收证书;如果申请备案的项目不包含燃气工程,申请单位须在备案表中注明)(4)项目包含电梯工程的,提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电梯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如果申请备案的项目不包含电梯工程,申请单位须在备案表中注明);(5)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文件或消防备案文件;(6)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证明文件(2003年10月1日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居住建筑以及2005年7月1日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公共建筑需提交);(7)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所有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委托书

市政公用项目申请竣工验收备案需提供哪些资料?

“(1)《深圳市市政公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2)市政公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核验证书(2000年7月1日前竣工验收的项目须提供核验证书);(3)配套的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验收证书(2004年2月1日前竣工验收的工程提供验收证书;如果申请备案的项目不包含燃气工程,申请单位须在备案表中注明);(4)规划、环保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如果申请备案的项目不包含环保工程,申请单位须在备案表中注明);(5)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文件或消防备案文件(如果申请备案的项目不包含消防工程,申请单位须在备案表中注明);(6)项目包含电梯工程的,提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电梯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如果申请备案的项目不包含电梯工程,申请单位须在备案表中注明);(7)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共同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8)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所有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委托书。”

2.工程结算审核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篇二

一、公路工程结算审核总体原则:“施工图纸工程量+变更工程量”、最终计量工程量、竣工图纸工程量、结算工程量应相等。

二、结算审核程序

1、检查资料是否齐全

工程结算审核所需要的资料包括:施、竣工图纸,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文本,开、竣工报告,变更联系单,现场签证单,图纸会审纪要,补充协议,工期核定报告,以及本工程所有相关的各种资料。在接收这些资料时应及时检查核对,看看是否齐全,以避免长时间后又提出补充资料,影响结算审核的时间和进度。

2、大致浏览送审资料

对所接收的送审资料,应先大致浏览已达到对所有资料有一个大概了解的目的,并初步确定审核大致方向。

3、详细复核发现问题

通过大致浏览确定了审核思路后,就需要对所有资料进行认真复核了,这时需要把每一份资料里所发现的问题或有怀疑的地方逐一记录下来,最后再对照记录进行分析,这样可以避免遗漏当时所想到或发现的问题或疑点。分析过程应遵循先看招标文件和合同,了解招标范围、变更结算方式、暂定项目、包死条款等;再看招标清单,了解清单内容及清单中可以发生变化的内容;三看施工与竣工图纸,对整个工程有一立体认识,明确相关变更的具体部位;四看联系单和签证单,根据招标文件和合同精神核实其内容是否合理;五去现场勘察,针对发现的问题和疑点进行现场复核。

4、依据规则进行初审

经过对资料的详细复核后,需要进一步对送审结算进行具体复核。在本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清单规范和政府文件,根据所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方法和意见,对工程量是否准确、定额套用是否合理、联系单与签证单是否重复计价、清单内外是否分开计算、所用材料单价是否适当、清单规则执行是否合法、政府文件执行是否准确等方面进行逐一复核,最后提出初审报告,并根据此安排对量工作。

5、各方对量求得互认

对于初审及复查中所发现和列出的问题,准备好解决方法和解释条理,必要时应进行先行的沟通,然后再安排各方一起到场进行对量,对问题逐条进行解释,解释必须有理有据,通过解释求得相互间的理解与互认。对量求得互认的过程很少一次就能成功,要有进行多次对量的心理准备。如果发生实在不能达成一致的问题,可以列出交由上级领导共同协商解决。

6、结束审核出具报告

各方对量求得互认后或者经过上级领导共同协商解决后的审核结果,经过确认无误后出具最终审核报告。

三、审核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必须对施工图纸工程量进行复核,防止按施工图纸给出错误的工程量进行结算,并达到对工程结构有总体认识的目的。

2、设计变更通知必须要有设计人员的签名和设计单位的印章。变更必须要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负责人的签字、设计人员的签字。

3、路基部分需要注意的问题

(1)路基土石方工程量随着路基结构物的变化而变化,结算中应注意核查是否变更只计算增加工程量而未计算合同中相应减少的工程量。例如:因道路征地问题或者实际地形情况需要增设挡墙收缩坡脚,则增设路段的路基填方应相应减少。

(2)因现场实际情况限制,实际施工的路基排水系统与图纸出入比较大,变更比较多,这在改建项目中尤为明显。复核排水系统的工程量需要根据施工图及变更全线拉通复核,避免工程量重复计算,另外还需要注意如果增设路堑挡墙则相应边沟的形式会发生变化断面工程量会相应减少,有的施工单位对此部分的减少工程量未计入变更。

(3)锚索锚固试验工程量包含在相应单价中,不予以单独计量结算。

4、路面部分需要注意的问题:路面基层的工程量常规是按结构层顶面宽度计算而不是结构层的平均宽度,合同文件另有约定除外。

5、桥涵部分需要注意的问题:

(1)涵洞若按延米列项招标,其工作内容已包含涵洞基坑开挖,不应重复计量。(2)桥梁预应力钢绞线结算工程量应扣除工作长度,但图纸给出的工程量是包含工作长度的,结算审核时应予以注意。

(3)梁板预埋钢板及封锚混凝土已在定额中包含,不单独结算计量。

6、隧道部分需要注意的问题:

(1)隧道洞身开挖工程量按按隧道设计横断面加允许平均超挖量计算,不论承包人出于何种原因而造成的超过允许范围的超挖,和由于超挖所引起增加的工程量,均不予计量。

(2)隧道钢支撑连接钢板、螺栓、螺帽、拉杆、垫圈等作为钢支护的附属构件,不另行计量。

(3)隧道纵向连接筋已包含在钢支撑定额中,不能重复计量结算。

3.工程开工之前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篇三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附件);

2、建设工程开工审查表;

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规划部门签发的建筑红线验线通知书;

5、在指定监督机构办理的具体监督业务手续;

6、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设计图纸及设计文件;

7、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证书;

8、图纸会审纪要;

9、施工承包合同(副本);

10、水准点、坐标点等原始资料;

11、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水文地质资料;

12、建设单位驻工地代表授权书;

13、建设单位与相关部门签订的协议书。施工单位需要搞定

1、施工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及注册号;

2、国家企业等级证书、信用等级证书;

3、施工企业安全资格审查认可证;

4、企业法人代码书;

5、质量体系认证书;

6、施工单位的试验室资质证书;

7、工程预标书、工程中标价明细表;

8、工程项目经理、主任工程师及管理人员资格证书、上岗证。(上述资料均为复印件)

9、建设工程特殊工种人员上岗证审查表及上岗证复印件。(安全员、电工须持建设行业与劳动部门双证)

10、建设单位提供的水准点和坐标点复核记录;

11、施工组织设计报审与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12、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4.企业申请仲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篇四

答: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是法律规定必须提交的材料,各地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委员会受理企业申请时需提交的材料作具体规定。参照北京、上海和广东省仲裁委员会的相关规定,企业申请仲裁应提交的材料主要有:

 仲裁申请书;

 证据清单和证据材料;

 企业的相关证明资料及仲裁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根据法律规定,仲裁申请书应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用人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地址和联系电话)、具体的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证据材料包括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复印(复制)件及证据清单,证据清单包括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明事项等,证据是证人证言的,还应注明证人姓名和住所(身份证明、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企业的证明材料一般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登记证书;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受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是律师的,还须出具律师事务所出庭函);被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或材料。参考法规:

1.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8条;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29条;

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须知》第4条、第5条、第6条;

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人事仲裁指南》第4条;

5.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用人单位申请劳动人事仲裁提交材料须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书写规范》、《劳动者申请仲裁提交材料须知》。例:

2007年3月,王某与某木业公司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并担任公司销售部高级主管,负责对工程客户项目产品销售及跟踪服务工作。

2008年10月,王某提出与该木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得到公司同意后办理了相关离职手续,木业公司为王某出具了结清货款的证明。

2008年11月,木业公司在进行年底财务清查与决算时,发现王某在职期间利用与公司两个主要客户联系与跟踪服务的机会,以现金方式收取货款8万元,却没有交回公司。

木业公司派人向王某交涉,并请客户经办人员向王某阐述了支付货款的过程,但王某认为自己已离职,公司也出具了结清货款的证明,声称公司没有收到货款与自己无关。

几次交涉无果后,木业公司就此事聘请律师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木业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代为办理仲裁申请时,提交了以下材料: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代办律师的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出庭函,被申请人王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木业公司的仲裁申请书,证据清单和证据材料复印件。代办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其他材料复印件上均加盖有木业公司的公章。

但是由于主办律师的疏忽,将公司给律师事务所的授权委托书遗忘在自己的办公桌上。并且,此时公司法定代表人刚刚变更,与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不一致,主办律师也没有提示木业公司到工商登记部门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证明。

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木业公司提交的资料后,指出这两个问题,要求代办律师补齐证明材料方可受理。

一周后,主办律师补齐相关资料,重新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理了申请手续,5天后,王某收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开庭通知。解:

本案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

 企业申请仲裁时须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规定形式提交申请书、证据材料和企业的证明文件;

 企业的证明文件包括多个证明材料,每个证明材料都不能缺少,否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权不予受理。

本案中,木业公司与员工王某发生劳动争议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是在提交申请材料时,缺少了两份证明文件,因此在初次申请时未被受理,一周后,木业公司聘请的律师补齐相关材料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申请。

操作提示

1)仲裁申请书需由申请人本人签名(如有代笔人需注明); 2)仲裁申请书和证据清单除提交正本外,还应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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