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和

2025-02-01

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和(精选9篇)

1.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和 篇一

1 不良行为习惯与消化性溃疡

可导致消化性溃疡复发的不良行为习惯主要包括饮食、生活不规律,吸烟、酗酒及负性情绪和生活事件等,甚至引起出血、穿孔、幽门梗阻、癌变等并发症。

1.1 不良的饮食习惯

饮食无规律和暴饮暴食都可影响消化功能,造成消化不良或营养不良。喜欢吃零食,因为吃零食后刺激胃酸分泌,但由于摄入食物较少无需大量胃酸来帮助消化,多余的胃酸就会消化胃及十二指肠黏膜本身,造成消化性溃疡。营养不良可削弱胃黏膜的屏障作用,导致溃疡病,并可影响黏膜的修复。某些刺激性食品,如油炸食品、烟熏、腌腊及浓茶、浓咖啡等,均可刺激胃酸分泌而导致溃疡。

1.2 生活无规律

在过度疲劳、熬夜等终日处于紧张状态时,一些人尤其是青年人出现消化性溃疡甚至出血。某些经常处于精神高度紧张的职业人群,如汽车司机、空中交通管理人员、医护人员以及某些表现为“溃疡病性格”特征的人群,都容易使自己经常处于高度紧张的应激状态之中,可引起胃黏膜缺血缺氧,最后促使溃疡形成。

1.3 吸烟

流行病学调查显示,溃疡病的发病率与每日平均吸烟量成正比,吸烟者比不吸烟者发病率高2倍。烟草烟雾中的尼古丁有损伤胃黏膜的作用,长期吸烟还可使胃酸分泌过多,使胆汁返流入胃而破坏胃黏膜;同时,可抑制胰腺分泌碳酸氢根,中和胃酸的能力下降;另外还可造成黏膜中前列腺素含量降低,而前列腺素有保护胃肠道黏膜的作用。以上均说明,吸烟是消化性溃疡的一个重要致病因素。吸烟者和被动吸烟者吸入的有害物质,可抑制了血清黏膜中表皮生长因子(EGF)的分泌,抑制了胃黏膜细胞增殖和血管形成。

1.4 酗酒

酒精对胃黏膜直接刺激而破坏胃黏膜屏障,促使胃酸和胃蛋白酶原分泌增加,影响幽门括约肌的关闭功能,减少胃十二指肠黏膜内的血流量,促使溃疡的发生及复发。对有饮酒嗜好同时又长期服用阿司匹林等药物者,更易发生溃疡病。

1.5 负性情绪

研究发现,消化性溃疡患者有不同程度的负性情绪。具有较强的抑郁、焦虑负面情感因素,其心理异常率为76.1%,明显高于正常人群。不良的饮食习惯和环境因素是消化性溃疡患者出现负性情绪的主要因素。情绪障碍也是消化性溃疡的一个致病因素。研究发现精神紧张、焦虑和过分压抑等情绪可通过下丘脑-垂体-肾上腺通路影响消化系统功能,进而与消化性溃疡的发生密切相关。

1.6 生活事件

太多的生活事件会使内分泌紊乱,从而增加胃酸、胃蛋白酶分泌,降低胃黏膜的保护作用。患者在社会支持方面存在缺陷,社会支持是个体用各种方法所得到他人物质上直接的支持或情感动机上的支持等。研究显示,消化性溃疡患者的社会支持各因子分均显著低于正常人,而且患者本人对支持的利用度也明显下降,存在社会支持缺陷的人对生活应激的态度较为消极,对负性刺激较为敏感,在遇到困难时很难从他人身上得到同情和支持。因此,这类人更容易体验到负性情绪和产生应激反应。

2 消化性溃疡的行为干预措施

不良生活习惯是消化性溃疡的致病危险因素之一,对消化性溃疡患者实施有效的行为干预措施,对预防复发及减少并发症,改变患者对自身健康的认知度,逐步形成良好生活习惯有重要的意义。

2.1 培养良好的饮食习惯

饮食有规律,三餐定时、定量,不暴饮暴食,不饥饱无常,有利于溃疡面的愈合。适当控制调味品的使用,避免餐间零食、睡前进餐、进食刺激性食物;控制盐和酱油、火锅、油炸、干硬的食物。忌浓茶、咖啡,饮食应细嚼慢咽,进食大米粥、细面条、面包、牛奶、豆浆、鸡蛋及纤维素较少的蔬菜;食物的温度应适宜,烹调方法以蒸、煮、炖等为主,各种食品应切细煮软。

2.2 生活有规律

生活有规律,劳逸结合,避免过度劳累,每天保证有充足的休息和睡眠时间;加强自我保健知识的学习和运用,适当进行体育锻炼增强体质;保持心情舒畅,过度精神紧张、情绪激动时,注意放松情绪。出现恶心、呕吐、腹痛、黑便等,应及时就诊。

2.3 戒烟

向患者讲解吸烟的危害性,烟草含有苯和焦油,还有多种能致癌的放射性物质。吸烟还可能使胃溃疡恶化并减缓伤口愈合。同时还可导致肺癌、膀胱癌、口腔癌和喉癌,吸烟会引起肺部、心血管、胃肠道的疾病和各种肿瘤以及加重糖尿病。指导吸烟患者戒烟方法,比如当有吸烟冲动时,做几次缓慢的深呼吸或找些别的事做,如外出散步等转移注意力。选择一些替代品,如口香糖、牙签、铅笔和勺子等来帮助克服以往每天抽烟时,手和嘴的重复动作。在过去总是吸烟的地方放置警示牌。告知患者刚开始戒烟的时候,由于血液中尼古丁浓度降低,以及心理和行为习惯尚无法马上适应,戒烟者会出现渴望吸烟、头晕目眩、胃部不适、便秘、紧张、注意力不集中、抑郁及失眠等“戒断综合征”。一般来说,这些症状在戒烟后2~3周后可自行消失。戒烟者可在开始戒烟后的1周内,适当减少工作,以便释放压力。

2.4 控制饮酒

向酗酒患者解释酒精对疾病的危害,同时要实施一些措施避免患者接近有酒的环境,比如拒绝出席一些提供酒精的社会活动,走出家门远离酒精。并进行特殊关照,告诉患者家庭成员很为其饮酒问题担心,必要时使用些饮酒引起危害的例子。

2.5 心理干预

与患者建立良好的朋友式的医患关系,帮助患者提高认知功能,学会积极应对方式,教会自我放松技巧,护理人员及家属为患者提供各种形式的社会支持,有利于减轻消化性溃疡患者的心理、生理障碍。开展对负性情绪的消化性溃疡患者进行心理干预,可以促进患者康复并改善患者的精神健康水平,提高生活质量,降低发病率并对预防复发起积极作用。同时心理干预可以影响神经的可塑性,从而改善消化性溃疡患者的易感因素,起到防病、治病的积极作用。

2.6 社会支持

医务人员及患者家属应引导和启发患者获得更多的社会支持,以帮助患者康复。应主动为患者提供各种形式的社会支持,既要有客观支持,也要有主观情感支持,向患者家属讲解家庭支持对健康护理的重要性,取得家属成员的支持,鼓励其采用成熟的心理防御方式,有利于减轻消化性溃疡患者的心理生理障碍。引导和鼓励患者应用社会支持系统,将会带来更好的疗效,人们的身心健康也会得到进一步地提高。

2.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和 篇二

摘 要 高校通过有计划、有组织、系统化的健康教育,提高大学生对健康的行为习惯和生活方式的重视,减轻甚至消除影响大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危险因素,提高大学生的生活、学习质量,为健康成才奠定良好基础。但是,目前部分高校忽视对大学生进行健康教育,本文选取湖南省为例进行研究,先分析湖南省大学生不良行为习惯和生活方式的具体表现,然后研究健康教育对大学生行为习惯和生活方式的影响,最后提出可行对策。

关键词 健康教育 行为习惯 生活习惯 对策

目前,湖南省拥有普通高校106所,每年的大学生毕业生数量高达32万,由此可见,在我国湖南省属于教育大省,对培养国家后备人才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优秀的大学生不仅仅表现为优异的成绩,拥有良好的行为习惯和生活方式也同等重要。但是,目前湖南部分高校仍然重视对专业课的培养,而有利于改善大学生不良行为习惯和生活方式的健康教育课程却有所缺失,重视程度不够。因此,创新和完善高校健康教育课程势在必行。

一、湖南省大学生不良行为习惯和生活方式的具体表现

好的行为习惯和生活方式包括日常劳动休息或者消遣,还包括饮食起居、穿着服饰等。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和生活方式有利于自身的调解,有利于扩大自身对外交往,培养更高的理想追求。根据相关调查显示,现如今湖南省大学生的不良行为习惯和生活方式令人堪忧,不利于大学生身心健康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作息时间没有规律、日常饮食没有规律、缺乏体育锻炼、沉溺于网络不可自拔、抽烟喝酒对大学生的影响巨大。

二、健康教育对大学生行为习惯和生活方式的影响

健康是指人们在身体上、精神上以及社会上能够处于完全的安逸状态,不是没有疾病就代表着健康,身体不适、衰弱,精神紧张、忧虑等等也是不健康的表现。所以说,健康不只是單纯地涉及到大学生的身体方面,还涉及到心理、社会道德等其他方面各种各样的问题。概括说,健康是由生理健康、心理健康以及道德健康三方面构成的。

大学生处于青春期,是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形成期,此时大学生的思想也不断地趋于成熟,但是现阶段大学生的行为习惯和生活方式极易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因此,健康教育对大学生的行为和生活方式形成和改变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

健康教育就是指高校通过开展有计划、有组织、有系统的课堂教育以及课外实践教育活动,使大学生能够自觉、主动地选择有益于身心健康发展的行为习惯以及生活方式,减轻甚至消除不利于自身健康的各种危险因素,预防疾病的产生,促进大学生身心健康的发展,优化学习、生活状态。大学开展健康教育课程的核心目的就是帮助大学生能够树立健康意识,激励大学生尽快的远离不健康的行为习惯和生活方式,养成有利于身心健康的良好的行为习惯和生活方式。通过开展健康教育,帮助大学生认识到哪些行为是对健康有不利影响的,并能主动地趋利避害,选择有益于身心健康的行为习惯与生活方式。

三、健康教育视域下大学生不良行为习惯和生活方式的对策研究

对大学生开展健康教育是一个庞大而系统的工程,这是由于健康教育本身的特征决定的,因此,健康教育整体系统的建立应当从自身特征出发。高校大学生作为中国社会文化层次最高的群体,高校最为社会培养全面健康人才的摇篮,在高校中开设系统的健康教育课程是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但随着社会和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的两极化和多元化,也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的产生。如何开展好大学生的健康教育课程,对于改善当下大学生的不良行为习惯和生活方式,提高大学生的综合健康水平,减少各种生理和心理疾病的产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规范高校健康教育课程,加强大学生对健康教育内涵的正确理解

在现代社会,健康教育已从单纯的生理指标提升为生理、心理以及社会适应能力等多方面统一的概念。早在1990年,联合国世界卫组织(WHO)就已明确的提出“健康应包括躯体健康、心理健康、社会适应良好、道德健康和生殖健康五方面都具备,才算得上是真正意义上的健康”。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往往大多数的大学生只知道健康对自身的重要性,但不能真正理解健康教育的内涵,盲目的认为只要身体好、没有疾病就是健康了,对真正健康存在理解上的偏差。要切实转变大学生对健康的正确理解,这就需要高校更加正确的规范自身的健康教育课程,在高校中开设有目的性强、有计划、有组织的健康教育教学课程,不仅仅是包括教学内容、教学课时顺序的安排,还包括规定大学生必须具备的心理健康知识、技能以及个性的阶段性要求。对于努力提升大学生的自我保健意识,提升大学生的生活和生命质量,必须规范高校健康教育课程。

(二)高校引导大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开展培养健康行为的教育

开设大学健康教育课程,课堂教学内容应灵活多样,高校教师应注重对健康教育课程的创新,提高大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大学生自觉地认识到充足睡眠对自身胜利功能的帮助,努力让大学生认识到充足而且良好的睡眠可以使大脑得到充分休息,大脑细胞的能量和功能才能得到良好的恢复和储备,才能更好的运行,同时可以增强身体的免疫力,提升身体素质。培养大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生活行为,使之更加爱护自己的身体,加强自身修养,还可以提升自身心理素质,以及对周边环境的适应能力,养成正确健康的生活方式,减少亚健康状态,保证将旺盛的精力投入到更多的学习和生活中去。

(三)开设丰富多彩的课余生活,合理安排高校大学生的课余活动时间

在对大学生课余生活时间的调查中我们发现,有近一半的大学生没有对自己的课余生活以及活动进行合理规划,这样影响了大学生正常的生活规律,想玩就玩,想学就学的现象比较突出,更有甚者把大多数精力都放在了玩上,课余学习时间、体育锻炼时间、课外活动时间都没有合理的安排。因此,高校应注重对大学生良好行为习惯和生活方式的引导,高校通过组织更多的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壮大学校社团的发展,这样可以让大学生在日常的学习之外可以更多的参加一些体育锻炼、文体活动,既可以在紧张的学习当中缓解自身压力,也可以利用一些文体活动增加生活乐趣、陶冶情操,提高学习的效率,促进大学生养成良好行为方式和生活习惯。

(四)引导大学生放开心中顾虑,缓解大学生心理压力

随着社会竞争的不断加剧,当代大学生心理压力也越来越大,例如:家庭情况、就业情况、婚姻情况等一系列问题都会给大学生带来巨大的压力。在高校中开设心理辅导课程,或在辅导员中设立心理咨询就非常有必要。心理咨询可以使学生减轻自身带来的矛盾和压力,开发大学生身心潜能,更能帮助学生正确的认识自己,更快的适应社会大环境。有针对性的开展心理辅导课程或知识讲座,可以使学生放松自我,在遇到心理压力或挫折的时候,能通过活动调解法、激励调解法等一系列专业方法来调节自身压力,疏导不良情绪。同时要求辅导员要时刻关注大学生的心理状态,尽可能的早发现大学生心理存在的各种问题,使学生尽早发现自身的心理问题,并正确的对待、疏导。

四、结语

通过以上介绍,健康教育对纠正大学生不良行为习惯和生活方式,帮助大学生树立积极向上、健康乐观的生活态度,不仅有益于大学生自身的健康成长,而且对社会的发展也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必须要正视大学生健康教育的重要性、艰巨性、复杂性,正确地面对现阶段大学生不良行为习惯和生活方式的具体表现,有的放矢地开展有组织、系统化、科学、有效的健康教育,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为大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驾护航,为国家、为社会培养更多的高素质人才。

★基金项目:湖南省2014年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立项资助项目。

参考文献:

[1] 段鑫星,王静.网络德育视域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面临的挑战及其思考[J].煤炭高等教育.2011(05).

[2] 孙慧环.和谐校园视域下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问题研究[J].心理教育.2009.11.

3.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和 篇三

作者: 来源: 武汉建设 日期: 2007-10-24 浏览次数:

592

武建〔2007〕248号

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各项目代建、监理、施工图审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中介机构,各区(开发区)建设局、检察院、监察局、工商分局,市建管各站(办):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

市建设委员会、市人民检察院、市监察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武汉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建设委员会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武汉市监察局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七年十月十一日

武汉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与公布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快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加大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湖北省防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建筑市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项目代建、监理、施工图审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等中介机构,以及各类具备执业资格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行为,是指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代建、施工图审查、重要材料和相关设备采购等业务的发包、承包的交易和建筑活动。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参与建筑市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商业贿赂行为,以及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经区(含开发区、东湖风景区,下同)及区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依法认定并处理的违法违规行为。

前款所称的商业贿赂行为,包括经审判机关依法判决的行贿受贿犯罪行为,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认定的行贿受贿行为。

第四条 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教育和监督相结合,保护正当合法竞争与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相结合,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

第五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并纳入省、市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第六条 对应记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不良行为(详见《武汉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种类及条款》),根据其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公布期限为6个月至36个月。

第七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良行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效内未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维持原处理意见的,由不良行为发生地区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根据不良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依法提出处理意见,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记入相应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信用档案。

不良行为记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建设信息网等媒体和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及时公布,供有关单位查询。

第八条 检察机关对外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按规定向申请查询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对查询结果有异议提出复核请求的,受理复核的检察机关应在规定期限内反馈复核结果。

各级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案件查处结束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复核、申诉(不含刑事申诉)法定时效期满,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复审、复核维持原处理意见的,对查处案件中涉及的按本办法规定应向社会公布的不良行为,分别以检察、监察和工商建议等形式,及时向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附违法违纪案件有关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反馈记录与公布结果。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近2年的信用档案有关情况,包括有无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期限的证明。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或以招标形式发包的,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不得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条件。其中对有商业贿赂行为记录但已经超过其限制投标期限的,在评标计分时,扣除一定的信誉分值。

招标人在对投标人资格审查时,应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档案,对投标人进行不良行为专项审查,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十条 外地来汉企业进入武汉地区参与建筑市场活动的,必须按照《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注册登记的内容应当包括当地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诚信记录证明。外地来汉企业及人员在汉发生的不良行为记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该企业所在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参与建筑市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商业贿赂行为,被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或受到行政处罚的,公布期限12个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布期限24个月。

第十二条 经区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认定的不良行为记录的公布期限:

(一)对有不良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时,应当一并作出公布期限的决定。

(二)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时限作为公布期限。

(三)对因不良行为造成三级以上重大事故或发生恶性群体性事件的,公布期限为18个月至36个月。

(四)对情节严重、受到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的不良行为,公布期限36个月。

第十三条 对有行贿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确有悔改、检举立功表现的,或在被发现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查处机关可以提出缩短公布期限或免予公布的意见或建议。

第十四条 建筑市场不良行为公布期满即自动撤销。在公布期间能主动整改、挽回影响的各方主体可向作出不良行为记录的部门或机构申请缩短公布期限,经审查合格并报原批准公布部门批准后方可缩短公布期限。

第十五条 对于建筑活动中的不良行为,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在不良行为公布期间还应采取下列治理措施:

(一)政府投资工程、其他国有和国有控股投资工程,受公布的评标专家不得参加评标活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不得参加投标活动,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不得参加相关的中介活动,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建设业主不得组织招标活动;其他工程,可参照前述规定执行。

(二)当年内被公布的不良行为所涉及的工程项目,取消该项目评优资格,不授予该项目的项目经理、总监、技术负责人有关荣誉和称号。当年内有不良行为被公布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取消该企业评先资格,不授予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关荣誉和称号;同时,对其在武汉地区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实行重点监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三)连续三年有不良行为被公布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和中介机构,市属企业不予升级或建议降低资质等级,中央、省属在汉企业限制其营业范围,外地来汉企业注销其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注册登记资格。

(四)执业人员对公布的不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主管部门应依法暂扣或吊销其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工程、其他国有和国有控股投资工程,以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廉洁承诺制度,承包双方在签订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时,应当同时签订《廉政责任书》,载明廉洁要求,明确各自职责,做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十七条 建筑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和法制、诚信教育,约束、督促本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从业人员遵守法规和职业道德,并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行业信用制度,及时通报建筑市场活动中的不良行为,对本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不良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实行逐级上报制度。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应将不良行为记录、公布名单、处罚情况,以书面形式或通过电子文本传输方式及时逐级上报。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末将确认的不良行为记录形成《武汉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统计表》。

第十九条 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通报情况,协调研究重要问题。

第二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按照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处理的原则,依法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督,严肃查处建设领域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二条 交通、园林、水利、环保等专业建设工程,以及依法不需要公开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会同市检察院、市监察局、市工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武汉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种类及条款

附件

武汉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

记录种类及条款

一、建设单位(业主和房地产开发商)项目代建机构不良行为记录

1、商业贿赂行为;

2、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

3、不依法办理施工图文件审查;

4、未按规定进行设计变更,擅自修改设计图纸(含二次设计);

5、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6、必须招标的工程规避招标;

7、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

8、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9、自行招标活动中有失公正或因失误、失职,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

10、与投标单位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泄露招标投标机密;

11、强迫勘察、设计单位及工程监理、建筑业企业低于成本价竞标或将垫资作为投标条件;

12、骗取、伪造或涂改施工许可证;

13、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不委托监理;

14、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

15、不按规定向施工单位拨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

16、不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或拒不执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的质量安全整改要求;

17、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18、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施工工程款;

19、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时未依法报告或申请核验施工许可证; 20、未按规定组织验收;

21、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擅自投入使用;

22、其他不良行为。

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

23、商业贿赂行为;

24、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资质或执业资格;

25、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或从事执业活动。

26、采用与建设单位勾结、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27、违法转包、分包勘察、设计业务;

28、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29、工程勘察单位提供虚假勘察成果资料,设计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无勘察成果或未按照勘察成果进行设计;

30、设计单位及注册执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生产厂家、供应商;

31、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32、设计单位未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设计;

33、设计单位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备案擅自修改已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批复内容;

34、勘察、设计单位及相关注册执业人员未按规定在勘察成果、设计文件上签章;

35、勘察单位原始记录不符合规定或不完整;

36、勘察、设计单位不按规定参加验收;

37、其他不良行为。

三、建筑业企业及建造师(项目经理)不良行为记录:

38、商业贿赂行为;

39、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资质或资格; 40、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工程;

41、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42、采用与建设单位勾结、企业之间相互串通、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承接工程;

43、转包、违法分包工程;

44、以他人名义或准许他人以本单位或本人名义承接工程;

45、伪造、涂改资质、资格证书或年检记录;

46、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造成工程质量问题;

47、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承接工程或将工程分包给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

48、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

49、当事人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四级以上工程安全事故; 50、工程保修期内不履行法定保修义务,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后果;

51、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查处;

52、建造师(项目经理)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和企业或同时承接两个及以上在建项目;

53、恶意拖欠和克扣劳务人员工资;

54、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55、工程项目无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或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及专业操作人员无证或证件不全;

56、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督保证体系不健全,现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监管部门下达整改,拒不整改的;

57、提供或使用不合格建材、设备、安全防护用品,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

(1)未按要求进行整改;

(2)未按要求进行检测;

(3)施工资料与现场不同步或编制虚假资料。

58、文明施工不良行为:

(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未打围、未实施封闭作业。打围未达标或在围墙外堆放工程建设材料、建筑施工渣土的;

(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出道口未按要求和标准进行硬化,未设置冲洗沉淀设施,或冲洗不达标,造成施工现场车辆带泥上路污染路面的;

(3)施工现场砂、石料、水泥,建筑垃圾堆放未进行覆盖,造成尘土飞扬的;

(4)在市政府规定的禁止施工时间内(晚10时至次日早6时,不含经职能部门批准的)施工,造成噪音扰民现象的;

(5)结构主体立面及道路施工封闭严重破损不达标的;

(6)群众投诉、新闻媒体曝光经查属实的;

(7)违反有关规定的其它不文明施工行为的。

59、其他不良行为。

四、工程监理企业及注册监理工程师不良行为记录: 60、商业贿赂行为;

61、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资质或执业资格; 62、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监理业务或从事执业活动;

63、采用与建设单位勾结、企业之间相互串通、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承接监理业务; 64、以他人名义或准许他人以本单位、本人名义承接监理业务; 65、伪造、涂改资质、岗位证书或年检记录;

66、与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供应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67、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且不及时书面报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68、因监理失职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69、违反规定对建筑业企业指定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生产厂家和供应商; 70、注册监理工程师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和企业; 71、必须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工序、关键部位不实施旁站监理; 72、不依法严格行使监理签字权; 73、其他不良行为。

五、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记录: 74、商业贿赂行为;

75、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资质; 76、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77、与招标人或投标人相互串通,搞假招标、陪标、围标、串标,或因保密制度不健全,造成泄密行为,使招标活动无法进行; 78、不依法确定中标人;

79、在招标活动中有失公正或因失误、失职,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 80、因隐瞒、拖延或者制造假材料造成招标失败; 81、阻碍或不配合执法部门对招标投诉的调查处理;

82、以他人名义或准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83、伪造、涂改资质证书或年检记录; 84、不依法依规组织评标委员会;

85、不依法提交招标投标评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86、其他不良行为。

六、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及注册造价工程师不良行为记录: 87、商业贿赂行为;

88、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资质或执业资格;

89、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造价咨询业务或从事执业活动; 90、采用欺骗、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承接造价咨询业务; 91、以他人名义或准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造价咨询业务; 92、转包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93、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94、泄露标底或技术经济秘密; 95、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96、因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中的失误、失职造成投诉,有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并经查证属实;

97、注册造价工程师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和企业;

98、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未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或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99、在造价咨询业务活动中违规向有关单位和企业收取费用;

100、不在成果文件注明资质等级与编号、不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101、其他不良行为。

七、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评标委员会成员)及相关人员不良记录: 102、商业贿赂行为; 103、私下接触投标人;

104、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105、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

106、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的正常进行;

107、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应当主动提出回避而未提出的; 108、接到评标通知后,无故缺席; 109、评标专家资格申报资料弄虚作假;

110、其他不良行为。

八、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机构及相关人员不良行为记录: 111、商业贿赂行为;

4.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和 篇四

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区政府投资小额工程建筑活动管理,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与诚信意识,维护市场秩序,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深建字[2005]15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小额建设工程,是指罗湖辖区内实施的政府投资占50%以上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等工程,一次发包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修缮、园林绿化工程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在本行政区域内办理施工许可证、开工复函的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市场主体包括以下单位、个人:

(一)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检测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预拌混凝土及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工程担保人。

(二)执业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建造师(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三)第(一)项中企业(单位)的负责人及相关从业人员。

(四)评标专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包括:

(一)违反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城建档案、合同管理、劳动用工、环境保护、城市管理、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工程建设标准的行为;

(二)违反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三)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的行为;

(四)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不良行为的类别和表现形式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不良行为记分标准表》和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不良行为记分标准表》确定。

第五条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对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

第二章 不良行为的记录

第六条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执法机构是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的认定和记录部门(以下简称为记录部门),受委托的执法机构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进行不良行为的认定和记录。

其他部门或机构对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的认定和记录是否作为不良行为认定和记录的依据,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七条

记录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对各自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不良行为采用下列文书予以认定和记录:

(一)责令整改通知书;

(二)责令停工通知书;

(三)不良行为认定书;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八条 《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停工通知书》及《不良行为认定书》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及工程项目名称。名称应当准确、完整,以营业执照或施工许可证登记名称为准。不涉及具体工程的可不填写工程名称。

(二)不良行为类别、表现形式。一次查实一个当事人多项不良行为的,可在同一份文书中记录。

(三)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工程建设标准。

(四)整改要求。

(五)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告知。

(六)两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签名(适用于现场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及《责令停工通知书》)。

(七)单位盖章。属委托执法的,应盖委托机关公章。

(八)签收人签名及签收日期。

(九)见证人签名。无见证人或见证人拒签的除外。

(十)送达情况说明及其他事项。

第九条

记录部门应当遵守下列记录规则:

(一)一份不良行为认定记录文书只对一个当事人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二)企业因不良行为被记录的,对负有责任的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分别认定和记录。

(三)个人因不良行为被记录,其任职单位有过错的,分别认定和记录。

(四)建筑业企业在分包工程过程中发生不良行为的,按照对建设单位相应不良行为的记分标准记分。

第十条

不良行为认定文书可采用下列方式之一送达当事人:

(一)直接送达。由当事人或其工作人员签收。个人不良行为认定文书可由其所在单位一并签收。

(二)邮寄送达。以邮寄回执注明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留臵送达。对拒不签收的,执法人员在文书上注明情况,并由见证人签字后留臵送达。

第十一条

记录部门应当自不良行为认定文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不良行为录入相关系统并在罗湖区建设工程招标中心信息网公示。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不良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不良行为认定文书之日起10日内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辩,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书面申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答复当事人。不良行为认定或记录确有错误的,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撤销或纠正。

申辩处理期间,不影响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

第十三条

记录部门应当加强对不良行为的监督检查及检查情况的记录、统计和归档工作,负责现场执法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对在建工程项目工地的抽查一般不应少于每月一次。

第十四条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不良行为记录考核制度,根据不良行为记录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监督抽查,对抽查项目情况与不良行为记录情况出入较大,或者不记录、滥记录、记录不规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应当责令有关记录部门和执法人员做出解释,对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应当视情节追究相关执法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第三章 不良行为的记分与处理

第十五条 实行不良行为记分制度,每项不良行为的记分标准依据其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主观过错大小等因素确定,分为一般、较重、严重三类,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不良行为记分标准表》和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不良行为与分标准表》对应相应的分值。市、区《不良行为记分标准表》未作规定的不良行为,比照其中最相类似的表现形式和种类予以记录和记分。第十六条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6个月为一个统计周期对同类当事人不良行为记分进行累计排序,排序结果在罗湖区建设工程招标中心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6个月。公示期满,排序情况自动转入历史记录查询系统及当事人诚信档案系统。

上一统计周期的累计得分不计入下一统计周期。

第十七条

对统计周期内累计得分超过同类当事人不良行为平均分值1.5倍的当事人,分别给予红色、黄色警示,其中,对得分较高的30%给予红色警示,但最多不超过10名,其余给予黄色警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黄色、红色警示的当事人数量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一)不良行为累计得分相同的。

(二)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可直接给予黄色警示的。

(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可直接给予红色警示的。

第十八条

建筑业企业和监理企业不良行为得分依其不良行为累计分数除以统计周期内该企业在本市的在建工程项目数确定,其他当事人的得分依其不良行为累计分数直接确定。

本条所称“在建工程项目数”以统计周期内当事人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及开工复函和分包合同备案时提交的所有在建工程项目数为准。未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复函和分包合同备案,以及统计周期开始前已完成竣工验收的工程不计算在内。

第十九条

有关建筑业企业和监理企业应当于每个统计周期截止后5日内,将其在建工程项目数量、工程名称以及经备案的工程承包合同等以书面形式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对,逾期报送、未报送,或报送工程项目不符合规定的,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计为准。

对弄虚作假申报的当事人,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给予红色警示。第二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所有统计及计算均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数,“四舍五入”。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

(一)存在安全或质量隐患的;

(二)分包合同未备案的;

(三)未按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的;

(四)未按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检查的;

(五)未按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的

(六)未按规定委托检测单位的;

(七)施工现场存在文明施工问题的;

(八)其它应责令限期整改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工整改:

(一)存在重大安全或重大质量隐患的;

(二)责令整改逾期未改正的;

(三)未办理施工许可、开工复函手续或安全监督手续的;

(四)企业资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五)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专职安全生产人员连续两次不在岗履职的;

(六)现场抽查5名工人,平安卡持卡率低于80%的,特种作业人员2名以上未持证上岗的;

(七)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或安全技术交底弄虚作假的;

(八)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方案编审、实施、检测、验收等环节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九)未按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情节严重的;

(十)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情节严重的;

(十一)未按工程设计图纸或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十二)未按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检验的;

(十三)发生安全或质量险情不及时处臵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十四)存在严重文明施工问题的;

(十五)未按规定设臵围档的;

(十六)污染或损坏市政道路,情节严重的;(十七)损坏燃气、供水、供电等管线的;(十八)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的;(十九)文明施工混乱导致安全质量隐患的;(二十)违反有关规定,其它应责令停工整改的。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黄色警示1个月:

(一)责令限期整改的,予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二)施工现场未公示所有专业承包、分包单位的,予以责任单位;

(三)监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旁站监理的;未按规定上报监理报告或监理报告与现场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未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安全隐患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未报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红色警示2个月,红色警示期间,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停止参加工程投标和承接业务:

(一)责令停工整改的;予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二)发生工伤投诉事件,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它应停止工程投标、承接业务资格及红色警示的行为。第二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措施:

(一)对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事故的,予以责任单位长期红色警示,警示期内,责任单位停止参加工程投标和承接业务;

(二)对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属于政府工程预选承包商的,清出预选承包商名录;

(三)企业出借资质,转包挂靠的,予以责任单位长期红色警示,警示期内,责任单位停止参加工程投标和承接业务;

(四)对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事故的责任人,予以责任人长期红色警示,警示期内,责任人停止在罗湖区市场执业;

(五)12个月内,项目经理、专职安全质量管理人员、项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受到三次警示的,予以责任人长期红色警示,警示期内,责任人停止在罗湖区市场执业;

(六)12个月内,同一责任单位或同一责任人连续受到三次黄色警示的,予以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红色警示2个月;红色警示期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停止参加工程投标和承接业务。

第二十六条 对被给予红色、黄色警示的当事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加大抽查频率,对其相关业务活动及有关行政许可、备案等事项的办理进行严格监督和审查,并可给予通报批评、警示谈话或由媒体曝光。

第二十七条

对依照本办法受到红色警示的当事人,在警示期内,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一)对工程承包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可暂停其承接业务或执业。

(二)对在本区从业的外地企业或个人,可清出罗湖市场,不予在罗湖承接业务或执业。

(三)对建设单位,可暂停其自行招标资格,暂停办理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业务。

(四)对评标专家可暂停或冻结其评标资格,直至清出专家库。

(五)对企业负责人,可提请有关机关给予其行政处分。

第四章 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督管理的实际情况,可对本办法进行修改并公布施行。

各记录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

1.不良行为记分标准表

5.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和 篇五

卡账单也将成为一个不小的压力。若忘记还款,不仅要支付逾期利息、滞纳金、超限费,还会产生不良信用记录。一旦产生不良信用记录,对未来进行房贷、车贷、个人商业贷1.北京农商行望京支行放置的ATM机人脸识别自助查询:在ATM机的身份证感应区放置身份证,进行人脸对比款甚至求学、就业都会有很大影响。到底应该如何消除拍照,核对信息,输入手机号,就能选择打印报告。

信用卡不良记录?2.央行的征信中心查询:前往月坛北街央行征信中心

王女士最近陷入一种困境,春节假期开销很大,信办公室,领表填写申请,交表等候,等待工作人员查询后打用卡刷了好几万元,又要还房贷,节后没钱还信用卡。“一印。旦逾期还款,又担心不良记录产生,以后银行贷款就难3.互联网平台查询:用户注册相关协议,填写信息,提了。”王女士苦恼地说。然而,像王女士这样的持卡人很交身份验证信息,便可以查询到相关信用信息。多。央行日前公布的2014年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报告显示,去年信用卡坏账较2013年增长了四成。

其中64张,.截至2014年末,全国人均持有银行卡3人均持有信用卡0.34张,较上年末增长17.24%。信用卡授5%。信用卡逾期半年.同比增长226万亿元,.信总额为5未偿信贷总额(坏账)357.64亿元,较上年末增加105.72亿产生,那么之前的不良记录也因为没有被新记录替换,而将一直存在。央行一般都会选择每两年从银行重新提取一次信用记录,如果在产生不良记录后,持卡人一直保持良好的用卡习惯,两年后,新的、良好的记录会逐渐刷97%;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占期末.元,增长41应偿信贷总额(坏账率) 的1.53%,占比较上年末上升0.16个百分点。

不少人误解,以为一旦出现信用卡还款不良记录,把钱还了,再注销卡,这样不良记录就会被注销掉。

一位股份制银行信用卡人士对此解释道,很多产生不良信用记录的持卡人认为还掉欠款、销掉卡片是去除不良信用记录的方法,但这是大错特错的。保持诚信,“刷掉负面记录”是最有效的方法。

“因为销卡以后,征信系统就不再有新的信用记录新,并替代旧的、负面的记录。”该人士说道。

另外,有些持卡人担心,因为逾期时间过长,可能登上了银行黑名单或者被强制停卡。对此,也有银行人士支招,即便如此,销卡也是万万不可的。持卡人可以选择每个月往卡片中存入1-10元钱,保持卡片的状态有变化,那么在央行提取信息时,也会刷掉不良记录。

6.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和 篇六

2011-1-10 10:41 上海工程咨询网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关于印发《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和招标投标活动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治工发[20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治理工作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按照《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部署,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和招标投标活动指导意见》,已经中央治理工作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和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中治工发[2009]2号)和全国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就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和招标投标活动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为重点,用2年左右的时间,对2008年以来规模以上的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坚持集中治理与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着重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未批先建、违规审批以及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突出问题,着重解决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等突出问题,推进体制机制制度创新,促进项目规划和审批公开透明,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建立规范的工程建设市场体系。

二、具体措施和责任单位

(一)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

1、加强项目建设程序的监管。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管理程序,规范项目决策。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以下简称《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规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验收等方面的要求严格审查,加强监管,全面清理。(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电监会、国土资源部、财政部)

2、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严格执行有关工程造价和建设标准的规定。严格执行《建筑法》、《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等规定,认真落实强制性建设标准、施工许可证制度、开工报告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550号)等有关规定,加强项目概算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

3、在审批(核准)项目时加强节能评估审查,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强化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监管。严格按照《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审批、核准项目时必须进行节能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未进行、未通过节能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和开工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4、在审批(核准)项目时加强土地管理。按照《土地管理法》和有关要求,严格用地预审,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要严格审批。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项目,以及应当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但未办理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的项目,严禁办理土地使用相关手续,未获得土地使用证书的项目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对已经审批的项目建设用地,严禁变更其用途。严禁在项目建设时“以租代征”。(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5、尽快出台《政府投资条例》。2009年底前上报国务院后,争取尽快出台。明确政府投资的资金来源、投资方式、决策程序、计划等内容,进一步健全完善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并为违法行为的处罚和违法责任追究提供法律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6、积极推动《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起草工作,争取在2010年上报国务院。该条例将进一步规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行为,设定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种类和措施,推动我国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7、推行专家评议和论证制度、公示制度。按照《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要求,对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政府投资项目一般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咨询机构要引入竞争规则。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

8、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建设项目信息,明确审批流程,及时公布审批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

9、推行责任追究制度。尽快出台《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条例》,提高责任追究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对于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

(二)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1、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发改法规[2005]824号)的规定,在审批(核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时,严格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确保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全部实行招标。(国家发展改革委)

2、推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尽早颁布实施。2009年9月通过法制办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调研等方式,听取招投标市场主体、中介机构、地方政府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及有关专家的意见,争取2010年一季度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法制办、国家发展改革委)

3、继续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贯彻实施工作。2009年12月前,启动简明标准文件、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标准文件、设计采购施工标准文件编制工作,2010年底前以部门联合规章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

4、推行电子招标投标。研究起草电子招标投标政策办法和技术标准,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后尽快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

5、抓紧研究起草《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推动《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起草、调研和论证工作,争取2010年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做好出台前的征求意见和修改论证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法制办)

6、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的管理,规范设计变更。健全勘察设计管理制度,重点加强对勘察设计的经济、技术、功能的比选和评价,防止简单以价格竞标的评标行为。(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财政部)

7、推进建立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组织调研,广泛征求招投标市场主体、中介机构、地方政府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意见,研究提出建立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工作思路和步骤,逐步整合利用好各类有形建筑和建设市场资源。(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法制办)

8、发挥招标投标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健全招投标法规文件制定事前协商机制和事后审查机制。加强工作情况交流,建立招投标统计制度。健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制和举报投诉处理机制,健全招投标违纪违法线索处理和案件查处协作机制,及时有效查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的违纪违法案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财政部、监察部、法制办、国资委、工商总局)

9、抓紧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尚未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的部门,按照《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要求尽快建立;各有关部门在2009年底前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建立和运行情况进行自查。完善招投标市场信用记录,逐步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互认共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财政部、监察部)

10、完善招标代理机构准入管理,建立和完善招标代理机构动态监管和市场清退机制。监督指导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主体行为。颁布实施全国统一的评标专家分类标准和专家管理办法。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组建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加强行业评标专家培训,改革和完善评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财政部、工商总局)

三、自查标准

各责任单位自查从2009年9月底开始,2010年3月结束。要制定检查方案,采取现场检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按照自查标准,组织开展自查,并形成总结报告,于2010年3月底前报中央专项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各有关建设单位也要结合自查标准,对项目进行全面自查,分析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一)自查内容

1、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

重点检查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中的有关内容。具体包括:

(1)项目审批(核准)程序方面。是否存在未经审批、核准或备案进行建设问题;是否存在越权审批或核准问题;是否存在以备案代替核准问题;是否存在未通过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但已审批或核准问题;是否存在“分拆审批(核准)”等其他问题;是否存在违反产业政策问题;是否存在违反发展建设规划问题;是否存在违反市场准入标准问题。

(2)项目建设方面。是否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严格执行有关工程造价和建设标准的规定;是否严格执行《建筑法》、《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等规定,落实施工许可证制度、开工报告制度;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550号)的规定,加强项目概算管理。

(3)环评和节能方面。是否按照《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以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审批、核准项目时进行了节能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是否存在未进行、未通过节能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就开工建设的情况;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问题;是否存在未按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要求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问题;是否存在应备案而未备案,但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其他问题。

(4)土地审批方面。是否存在越权审批建设用地问题;是否存在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问题;是否存在越权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特别是越权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问题;是否存在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项目批准土地问题;是否存在应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未办理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但已办理土地使用相关手续问题;是否存在“以租代征”等其他问题。

(5)信息公开方面。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是否存在应向社会公示建设项目信息而未公开的情况;是否存在应向社会公开有关投资管理程序和审批流程而未向社会公开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及时向社会公开应该公开的审批结果的情况。

(6)责任追究方面。是否存在违反项目建设程序审批(核准)投资项目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有关咨询评估机构在咨询评估时是否存在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情况;有关勘察、设计等单位,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严重失职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

2、规范招投标活动

重点检查招投标活动中执行《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规章的情况。具体包括:

(1)依法实施行政监督情况。招投标投诉举报处理机制是否健全;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是否建立,是否依法公告违法行为记录;是否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积极推进招标投标信息公开;是否存在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情形;是否存在阻挠、干预外地投标人进入本地市场,或者对阻挠、干预外地投标人进入本地市场的行为纵容、包庇,限制公平竞争等情形;围标串标治理情况;招投标体制机制制度方面存在哪些不足。

(2)严格执行依法必须招标制度情况。达到国家规定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主要材料采购是否严格执行了招投标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严格核准其招标事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是否依法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是否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介发布;是否存在要挟、暗示投标人在中标后分包部分工程给本地区、本系统承包商、供货商的情况;投标人是否存在挂靠有资质或高资质单位并以其名义投标,或者从其他单位租借资质证书等行为;中标后,投标人是否转包,项目分包是否限定在非主体、非关键工作,分包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是否有另行订立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有形建筑市场是否依法办理招投标事宜,是否存在乱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3)保证评标活动公正性情况。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是否依据法定条件,是否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评标标准和方法是否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在评标过程中是否存在随意改变评标标准和方法的情况;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是否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顺序;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中标人的确定是否严格执行了有关特别规定;评标专家是否存在收受投标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等情况;对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依法给予查处。

(4)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情况。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是否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是否存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行政许可法》规定,设立和认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行为;对违法违规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依法给予处理。

(5)招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非法设定投标许可、资质验证、注册登记等与《招标投标法》和《行政许可法》相抵触的规定和要求;是否存在通过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标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招标信息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的规定;是否存在以获得本系统、本地区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的情况。

附:相关法律法规

相关法律法规

(一)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方面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节约能源法

3、环境保护法

4、环境影响评价法

5、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6、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7、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

9、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550号)

10、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9号令)

1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

12、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9号令)

1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

14、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环发[2004]164号)

1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7号令)

(二)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方面

1、招标投标法

2、政府采购法

3、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

4、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招投标工作职责的复函(中央编办函[2003]82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

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

7、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实施办法(发改法规[2009]124号)

8、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1号)

9、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计委令第9号)

1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05]824号)

11、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5号)

12、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4号)

13、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计政策[2000]868号)

1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令第30号)

15、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令第27号)

16、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等8部门令第2号)

17、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7部门令第12号)

18、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29号)

19、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6号)

20、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令第11号)

21、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家计委令第6号)

22、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18号)

23、《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等9部门令第56号)

24、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

2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

26、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的通知(发改法规[2004]1103号)

7.消除不良信用记录 篇七

如果你的信息是被人盗用的、冒用的,那么客户应该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且到银行填写否认办卡或是贷款的声明书。

同时银行会启动最长3个月的调查处理期,一旦确认贷款或是信用卡与客户本人无关,那么银行会立即修改客户的征信记录。

>>欠年费造成的不良记录

了解到,已经有部分银行开始对于年费欠费不上报征信系统了,但有的银行仍然上报。对于这种情况,银行人士称客户可以到相关银行开证明,证明自己是因为年费欠费而造成的不良记录,一般来说银行对于这种不良记录是会宽容的。

>>小额欠款造成的不良记录

客户因为小金额欠款没还而造成不良记录的,一般来说,目前大多数银行都推出了容差还款。比如在5元或是10元以内的零头忘还,那么银行是免收罚金和滞纳金的,但是不良记录还是会记录的。

但是信用卡和贷款不一样,只要持卡人还了最低还款额之后,就视同正常还款,不会上征信系统。一般来说最低还款额为账单金额的5%或者10%,对于零头欠款引起的不良记录,有银行可以为客户出一份相关说明。

>>特殊职业造成的不良记录

比如战地记者或是武警、医护人员,因为突发的情况,需要去战区、疫区、地震现场等连续几个月不能回来,并且那些地方既不通信也不通邮的,在这种情况下,这些人员可能会延迟信用卡还款,而导致出现信用不良记录。

对于这种情况,提示客户可以到工作单位开具相关证明,提供给银行,银行可以修改客户征信记录,并且对于产生的利息滞纳金给予优惠。

>>不要盲目销卡

很多产生不良信用记录的持卡人会认为还掉欠款、销掉卡片是去除不良信用记录的方法,但这是大错特错的。

因为销卡以后,征信系统就不再有新的信用记录产生,那么之前的不良记录也因为没有被新记录替换而将一直存在。

央行一般都会选择两年从银行重新提取一次信用记录,提示大家如果在产生不良记录后,持卡人一直保持良好的用卡习惯,两年后,新的、良好的记录会

逐渐刷新、替代旧的、负面的记录。

>>申请消除不良记录

很多持卡人只知道到央行的征信管理部可以查询信用记录,并不知道也可以消除自己的不良记录。

如果持卡人的个人不良记录不是恶意逾期不还或因银行失误造成,可以向央行提出异议申请,征信中心将联系提供此异议信息的商业银行进行核查,并于规定工作日内回复异议申请人。

8.无不良记录需要资料 篇八

1、提交无不良行为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签字并盖章)和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3、无拖欠民工证明(查看原件留复印件);

4、外出介绍信证明(查看原件留复印件);

5、企业无重大安全事故证明(查看原件留复印件);

6、企业营业执照(查看原件留复印件);

7、企业资质(查看原件留复印件);

8、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查看原件留复印件)。

9.信用卡不良记录的消除 篇九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库目前已囊括5.8亿自然人。王女士在申请一家银行的信用卡业务时,遭到拒绝,原因是她的“个人信用档案”显示,她在使用其它银行信用卡时,曾经多次出现过逾期还款的情况。这件事还是给了她很大触动,她决定以后要注意类似问题,但之前留下的不良记录该怎么消除呢,她想咨询一下银行方面的专家。

由于个人征信系统是由人民银行建立的,因此本报记者采访了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有关负责人,就此详细解答王女士的问题。

保持诚信刷掉负面记录

据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有关负责人介绍,在国外,一般负面记录保留5-7年,破产记录一般保留10年,正面记录保留的时间更长,查询记录一般保留2年。目前,对于负面记录保存年限的问题,我们国家将尽快出台相关规定予以明确。

不过该行也表示,如果信用报告中确实有负面信息,也不要气馁。这些信息经过一定年限以后就会从信用报告中删除,而且,只要个人在以后的信用活动中做到诚实守信,随着时间的推移,新的、良好的记录会逐渐刷新、替代旧的、负面的记录。

市民可免费查信用记录

据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介绍,目前市民可以免费到当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征信管理部门,或直接向征信中心提出书面查询申请。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必须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供查验。个人信用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 1.个人基础信息:①个人身份信息;②居住信息;③职业信息。2.信用交易信息:①信用卡明细信息;②贷款明细信息。3.个人结算账户信息。4.非银信息。

商业银行只能经当事人书面授权,在审核个人贷款、信用卡申请或审核是否接受个人作为担保人等个人信贷业务,以及对已发放的个人贷款及信用卡进行信用风险跟踪管理,才能查询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计算机系统还自动追踪和记录每一个用户对每一笔信用报告的查询操作,并加以记录。商业银行在得到授权后查询到的内容包括:个人基础信息、信用交易信息,信用交易信息不显示非授权银行名称。

哪些行为会造成不良记录?未按时还借款或借款不还都会形成不良记录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表示,个人信用报告只是如实地记录个人原始的信用信息,不加任何主观判断生成信用报告。个人征信系统是信用状况忠实的“记事本”,它不会写上任何好与坏的评语。个人信用报告中记录的信息包括正面的、积极的信息,也包括一些负面的信息。主要是在与银行发生借贷关系后,未按合同要求时间还本付息,拖欠和借款不还都会如实反映在信用记录中,对个人信用形成不良影响。

对于绝大多数诚实守信的公民,个人系统能够为他们积累“信用财富”,为生活和工作提供很多便利;对于少部分不按合同要求而存在欠费记录的,个人系统能够起到督促和警示他们按时还款、依照法律或合同约定履行各项缴费义务的作用。

较经常出现的不良记录有:一是没有按贷款合同时间还款而出现的逾期还款记录。二是信用卡没有按照相关章程使用,信用卡透支后没有按最低还款额还款的记录。

个人信用报告有什么内容?

个人贷款、信用卡等信息都在案,社保、税务等信息将纳入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表示,个人信用报告是征信机构提供的关于个人信用记录的书面文件。目

前,个人信用报告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基础产品,它系统全面地记录个人信用活动、反映个人信用状况。

现阶段,个人信用报告主要记载以下内容:

 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居住信息、职业信息等。个人信用交易信息:包括个人贷款信息(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还款记录等),信

用卡信息(信用额度、还款记录等),为他人贷款担保的信息(担保金额、被担保人实际贷款余额等)。

查询记录:包括查询主体、查询时间、查询原因等。

不过该行还透露,随着人民银行信息采集工作的深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收录的信用信息范围会不断扩大,有关社保、住房公积金、税务、教育、法院、公用事业等领域的信用信息也会逐步反映在我们的信用报告中。

个人信用报告有什么好处?信用良好者贷款有利率优惠,信用不良者或被拒绝贷款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表示,个人信用报告对个人最大的好处就是为个人积累信用财富,方便个人办理信贷业务。随着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建设不断推进,个人信用报告应用的领域也会越来越广泛。

首先,生活中的一些大事情,离不开信用报告,如买房、买车、办信用卡等。其次,信用记录好,会提高个人得到银行贷款的机会。假设信用报告中的记录表明此人是一个按时还款、认真履约的人,银行不但能提供买房买车的贷款,还能给出较低的利率。相反,如果信用记录表明此人拖欠以前的借款不还,或者是虽然还了但每次还款的时间都逾期(迟于合同的要求的时间),银行可能就会据此判断此人信用风险较大。银行可能会要求提供第三方担保,或者要求提供实物抵押,还会要求支付较高的利率,也可能直接拒绝贷款。

个人在银行的不良信用记录如何才能消除?支招:保持诚信“刷掉”负面记录

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要区分对待,一般虽然信用卡逾期还款都要被征信记录如实记载,即使是数额很小,就算10元也会被客观的记录,但如果持卡人能在逾期后及时还款的话,征信记录上也有反映,所以对个人影响不会很大。但如果逾期在三到四个月以上的话,可能就会登上银行黑名单或是被强制停卡,这就会对个人的金融服务产生很大影响。

另外,对已经产生了不良信用记录的持卡人也不要“破罐子破摔”。据了解,央行个人征信系统对于信用卡不良记录的登记时间是两年,也就是说,如果持卡人在用卡时产生了不良记录,那么只要不销卡,这条不良记录就会在两年后就会被后来的记录更替掉。因此,如果不小心在用卡时留下了“污点”,除了要及时还清欠款以外,还需要在以后用卡时小心谨慎,按时还款,不要再次产生不良记录,两年后,之前的不良记录就会被后来正面的信用记录更替,不再影响持卡人的日常生活。

另外,因为征信记录是客观记录信用信息,不做任何主观评价,是否因为这个不良记录拒绝贷款完全是你申请贷款的商业银行自己决定,所以如果情况不是特别严重,也可以向贷款银行说明原因,进行补救。

注意事项:有了不良记录不要销卡

需要提醒持卡人注意的是,很多人认为一旦产生不良记录,只要还清欠款然后销掉卡就没事了,这是大错特错,因为销掉了卡以后,征信系统就不再有新的信用记录产生,那么之前的不良记录也因为没有被新记录替换而将一直存在。

很多人都拥有银行信用卡信用卡确实给生活带来了不少的便利而且在很多时候信用卡非常方便的透支业务让我们可以渡过短期的财务危机善于使用信用卡的客户一般是越用信用额度越高然而有些人或许是透支刷卡没有注意或者是卡丢失而没有想那么多造成小额度的欠款逾期后形成不良信用记录严重影响到以后的信用卡办理房贷车贷等等业务

很多信用卡有不良记录的人都会这样处理先还清银行的欠款然后销卡期待这个不良信用记录也一起消失这是一种错误的做法因为你一旦销卡那么不良信用记录将会伴随你一段很长的时期目前国内还没有具体的时间在国外一般是年在这个信用卡的不良记录保持期间你是不能申请到新的信用卡和其余的银行信用贷款业务的这是银行的信用卡信用记录信息更新制度决定的银行信用信息更新一般是逐月更新的如果你销卡了那么你的信用记录就会一直保持在你销卡时的状态比如说你的信用卡是在连续七期逾期后销卡的那么你的信用记录就会一直是 C然后就是你的销卡日期以后无论什么时候去查你的个人信用记录就是显示这个信用记录

其实正确的做法是还清欠款继续使用信用卡记住千万不要销卡目前我们国家规定的银行信用记录只纪录个月也就是年内的信用卡使用情况所以这些负面信息是完全可以因为时间的推移而消除掉的也就是说在还清欠款信用卡不良记录在册的情况下只要你坚持准时全额还款两年那么你的不良信用记录就会随时间推移而消除掉同时的你的个人信用也会回归到正常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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