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2010版

2024-08-16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2010版(精选3篇)

1.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2010版 篇一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目

录 1.适用范围 2.对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 3.对认证审核人员的基本要求 4.初次认证程序 5.监督审核程序 6.再认证程序 7.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 8.认证证书要求

9.与其他管理体系的结合审核 10.受理转换认证证书

11.受理组织的申诉 12.认证记录的管理

13.其他 附录A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时间要求

1适用范围

1.1本规则用于规范依据GB/T 19001/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标准在中国境内开展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

1.2本规则依据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相关技术标准,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过程作出具体规定,明确认证机构对认证过程的管理责任,保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规范有效。

1.3本规则是认证机构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中的基本要求,相关机构在该项认证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则。

2对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

2.1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取得从事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资质。

2.2认证能力、内部管理和工作体系符合GB/T 27021/ISO/IEC 17021-1《合格评定 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2.3建立内部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实现培训(包括相关增值服务)、审核和作出认证决定等工作环节相互分开,符合认证公正性要求。2.4鼓励认证机构通过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证明其认证能力、内部管理和工作体系符合GB/T 27021/ISO/IEC 17021-1《合格评定 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

2.5不得将申请认证的组织(以下简称申请组织)是否获得认证与参与认证审核的审核员及其他人员的薪酬挂钩。3对认证审核人员的基本要求 3.1认证审核员应当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证人员注册机构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资格。

3.2认证人员应当遵守与从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认证审核活动及相关认证审核记录和认证审核报告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初次认证程序 4.1受理认证申请 4.1.1认证机构应向申请组织至少公开以下信息:

(1)可开展认证业务的范围,以及获得认可的情况。(2)本规则的完整内容。(3)认证证书样式。

(4)对认证过程的申投诉规定。

4.1.2认证机构应当要求申请组织至少提交以下资料:

(1)认证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申请认证的生产、经营或服务活动范围及活动情况的说明。

(2)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若质量管理体系覆盖多场所活动,应附每个场所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适用时)。(3)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所涉及法律法规要求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的复印件。

(4)质量管理体系成文信息(适用时)。4.1.3认证机构应对申请组织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评审,根据申请认证的活动范围及场所、员工人数、完成审核所需时间和其他影响认证活动的因素,综合确定是否有能力受理认证申请。对被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申请组织,认证机构不应受理其认证申请。

4.1.4对符合4.1.2、4.1.3要求的,认证机构可决定受理认证申请;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认证机构应通知申请组织补充和完善,或者不受理认证申请。4.1.5签订认证合同 在实施认证审核前,认证机构应与申请组织订立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认证合同,合同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申请组织获得认证后持续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的承诺。

(2)申请组织对遵守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协助认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的承诺。

(3)申请组织承诺获得认证后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 ①客户及相关方有重大投诉。②生产、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被质量或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不合格。③发生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安全事故。

④相关情况发生变更,包括:法律地位、生产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变更;取得的行政许可资格、强制性认证或其他资质证书变更;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变更;生产经营或服务的工作场所变更;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范围变更;质量管理体系和重要过程的重大变更等。⑤出现影响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其他重要情况。

(4)申请组织承诺获得认证后正确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有关信息,不利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或服务通过认证。(5)拟认证的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生产或服务的活动范围。

(6)在认证审核实施过程及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认证机构和申请组织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7)认证服务的费用、付费方式及违约条款。4.2审核策划 4.2.1审核时间

4.2.1.1为确保认证审核的完整有效,认证机构应以附录A所规定的审核时间为基础,根据申请组织质量管理体系

覆盖的活动范围、特性、技术复杂程度、质量安全风险程度、认证要求和体系覆盖范围内的有效人数等情况,核算并拟定完成审核工作需要的时间。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减少审核时间,但减少的时间不得超过附录A所规定的审核时间的 30%。4.2.1.2 整个审核时间中,现场审核时间不应少于总审核时间的80%。

4.2.2审核组 4.2.2.1认证机构应当根据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的专业技术领域选择具备相关能力的审核员组成审核组,必要时可以选择技术专家参加审核组。审核组中的审核员承担审核任务和责任。4.2.2.2技术专家主要负责提供认证审核的技术支持,不作为审核员实施审核,不计入审核时间,其在审核过程中的活动由审核组中的审核员承担责任。4.2.2.3审核组可以有实习审核员,其要在审核员的指导下参与审核,不计入审核时间,不单独出具记录等审核文件,其在审核过程中的活动由审核组中的审核员承担责任。4.2.3审核计划

4.2.3.1认证机构应为每次审核制定书面的审核计划(第一阶段审核不要求正式的审核计划)。审核计划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审核目的,审核准则,审核范围,现场审核的日期和场所,现场审核持续时间,审核组成员(其中:审核员应标明认证人员注册号;技术专家应标明专业代码、工作单位及专业技术职称)。4.2.3.2 如 果质量管理体系覆盖范围包括在多个场所进行相同或相近的活动,且这些场所都处于申请组织授权和控制下,认证机构可以在审核中对这些场所进行抽样,但应根据 相关要求实施抽样以确保对所抽样本进行的审核对质量管理体系包含的所有场所具有代表性。如果不同场所的活动存在明显差异、或不同场所间存在可能对质量管理 有显著影响的区域性因素,则不能采用抽样审核的方法,应当逐一到各现场进行审核。4.2.3.3为使现场审核活动能够观察到产品生产或服务活动情况,现场审核应安排在认证范围覆盖的产品生产或服务活动正常运行时进行。4.2.3.4在审核活动开始前,审核组应将审核计划交申请组织确认,遇特殊情况临时变更计划时,应及时将变更情况通知申请组织,并协商一致。4.3实施审核 4.3.1审核组应当按照审核计划的安排完成审核工作。除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外,审核过程中不得更换审核计划确定的审核员。4.3.2审核组应当会同申请组织按照程序顺序召开首、末次会议,申请组织的最高管理者及与质量管理体系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员应该参加会议。参会人员应签到,审核组应当保留首、末次会议签到表。申请组织要求时,审核组成员应向申请组织出示身份证明文件。4.3.3审核过程及环节 4.3.3.1初次认证审核,分为第一、二阶段实施审核。4.3.3.2第一阶段审核应至少覆盖以下内容:

(1)结合现场情况,确认申请组织实际情况与质量管理体系成文信息描述的一致性,特别是体系成文信息中描述的产品和服务、部门设置和职责与权限、生产或服务过程等是否与申请组织的实际情况相一致。

(2)结合现场情况,审核申请组织理解和实施GB/T 19001/ISO 9001标准要求的情况,评价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过

程中是否实施了内部审核与管理评审,确认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已运行并且超过3个月。

(3)确认申请组织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内容和范围、体系覆盖范围内有效人数、过程和场所,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4)结合质量管理体系覆盖产品和服务的特点识别对质量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影响的关键点,并结合其他因素,科学确定重要审核点。

(5)与申请组织讨论确定第二阶段审核安排。对质量管理体系成文信息不符合现场实际、相关体系运行尚未超过3个月或者无法证明超过3个月的,以及其他不具备二阶段审核条件的,不应实施二阶段审核。4.3.3.3在下列情况,第一阶段审核可以不在申请组织现场进行,但应记录未在现场进行的原因:

(1)申请组织已获本认证机构颁发的其他有效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已对申请组织质量管理体系有充分了解。

(2)认证机构有充足的理由证明申请组织的生产经营或服务的技术特征明显、过程简单,通过对其提交文件和资料的审查可以达到第一阶段审核的目的和要求。

(3)申请组织获得了其他经认可机构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通过对其文件和资料的审查可以达到第一阶段审核的目的和要求。除以上情况之外,第一阶段审核应在受审核方的生产经营或服务现场进行。

4.3.3.4审核组应将第一阶段审核情况形成书面文件告知申请组织。对在第二阶段审核中可能被判定为不符合项的重要关键点,要及时提醒申请组织特别关注。4.3.3.5第二阶段审核应当在申请组织现场进行。重点是审核质量管理体系符合GB/T 19001/ISO 9001标准要求和有效运行情况,应至少覆盖以下内容:

(1)在第一阶段审核中识别的重要审核点的过程控制的有效性。(2)为实现质量方针而在相关职能、层次和过程上建立质量目标是否具体适用、可测量并得到沟通、监视。

(3)对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过程和活动的管理及控制情况。

(4)申请组织实际工作记录是否真实。对于审核发现的真实性存疑的证据应予以记录并在做出审核结论及认证决定时予以考虑。

(5)申请组织的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是否有效。4.3.4发生以下情况时,审核组应向认证机构报告,经认证机构同意后终止审核。

(1)受审核方对审核活动不予配合,审核活动无法进行。(2)受审核方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有重大不一致。

(3)其他导致审核程序无法完成的情况。

4.4审核报告

4.4.1审核组应对审核活动形成书面审核报告,由审核组组长签字。审核报告应准确、简明和清晰地描述审核活动的主要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组织的名称和地址。

(2)申请组织活动范围和场所。

(3)审核的类型、准则和目的。(4)审核组组长、审核组成员及其个人注册信息。

(5)审核活动的实施日期和地点,包括固定现场和临时现场;对偏离审核计划情况的说明,包括对审核风险及影响审核结论的不确定性的客观陈述。

(6)叙述从4.3条列明的程序及各项要求的审核工作情况,其中:对4.3.3.5条的各项审核要求应逐项描述或引用审核证据、审核发现和审核结论;对质量目标和过程及质量绩效实现情况进行评价。

(7)识别出的不符合项。

(8)审核组对是否通过认证的意见建议。4.4.2认证机构应保留用于证实审核报告中相关信息的证据。4.4.3认证机构应在作出认证决定后3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报告提交申请组织,并保留签收或提交的证据。4.4.4对终止审核的项目,审核组应将已开展的工作情况形成报告,认证机构应将此报告及终止审核的原因提交给申请组织,并保留签收或提交的证据。

4.5不符合项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及其结果的验证

4.5.1对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项,认证机构应要求申请组织分析原因,并提出纠正和纠正措施。对于严重不符合,应要求申请组织在最多不超过6个月期限内采取纠正和纠正措施。认证机构应对申请组织所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及其结果的有效性进行验证。如果未能在第二阶段结束后6个月内验证对严重不符合实施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则应按4.6.5条处理,或者按照4.3.3.5条重新实施第二阶段审核。

4.6认证决定 4.6.1认证机构应该在对审核报告、不符合项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及其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基础上,作出认证决定。4.6.2认证决定人员应为认证机构管理控制下的人员,审核组成员不得参与对审核项目的认证决定。4.6.3认证机构在作出认证决定前应确认如下情形:

(1)审核报告符合本规则第4.4条要求,审核组提供的审核报告及其他信息能够满足作出认证决定所需要的信息。

(2)反映以下问题的不符合项,认证机构已评审、接受并验证了纠正和纠正措施的有效性。①在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方面存在缺陷,实现质量目标有重大疑问。

②制定的质量目标不可测量、或测量方法不明确。③对实现质量目标具有重要影响的关键点的监视和测量未有效运行,或者对这些关键点的报告或评审记录不完整或无效。④其他严重不符合项。(3)认证机构对其他一般不符合项已评审,并接受了申请组织计划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

4.6.4在满足4.6.3条要求的基础上,认证机构有充分的客观证据证明申请组织满足下列要求的,评定该申请组织符合认证要求,向其颁发认证证书。

(1)申请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标准要求且运行有效。

(2)认证范围覆盖的产品和服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3)申请组织按照认证合同规定履行了相关义务。4.6.5申请组织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或者存在以下情况的,评定该申请组织不符合认证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组织并说明其未通过认证的原因。

(1)受审核方的质量管理体系有重大缺陷,不符合GB/T 19001/ISO 9001标准的要求。

(2)发现受审核方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问题或有其他与产品和服务质量相关严重违法违规行为。4.6.6认证机构在颁发认证证书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的要求将认证结果相关信息报送国家认监委。

5监督审核程序 5.1认证机构应对持有其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组织(以下称获证组织)进行有效跟踪,监督获证组织持续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并符合认证要求。5.2为确保达到5.1条要求,认证机构应根据获证组织的产品和服务的质量风险程度或其他特性,确定对获证组织的监督审核的频次。5.2.1作为最低要求,初次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证书签发日起12个月内进行。此后,监督审核应至少每个日历年(应进行再认证的年份除外)进行一次,且两次监督审核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5个月。

5.2.2超过期限而未能实施监督审核的,应按7.2或7.3条处理。

5.2.3获证企业的产品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中被查出不合格时,自国家质检总局发出通报起30日内,认证机构应对该企业实施监督审核。

5.3监督审核的时间,应不少于按4.2.1条计算审核时间人日数的1/3。5.4监督审核的审核组,应符合4.2.2条和4.3.1条的要求。

5.5监督审核应在获证组织现场进行,且应满足第4.2.3.3条确定的条件。由于市场、季节性等原因,在每次监督审核时难以覆盖所有产品和服务的,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的监督审核需覆盖认证范围内的所有产品和服务。

5.6监督审核时至少应审核以下内容:

(1)上次审核以来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及影响体系的重要变更及运行体系的资源是否有变更。

(2)按4.3.3.2(4)条要求已识别的重要关键点是否按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在正常和有效运行。

(3)对上次审核中确定的不符合项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是否继续有效。(4)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是否持续符合相关规定。(5)质量目标及质量绩效是否达到质量管理体系确定值。如果没有达到,获证组织是否运行内审机制识别了原因、是否运行管理评审机制确定并实施了改进措施。(6)获证组织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或对认证资格的引用是否符合《认证认可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

(7)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是否规范和有效。

(8)是否及时接受和处理投诉。

(9)针对体系运行中发现的问题或投诉,及时制定并实施了有效的改进措施。

5.7在监督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项,认证机构应要求获证组织分析原因,规定时限要求获证组织完成纠正和纠正措施并提供纠正和纠正措施有效性的证据。认证机构应采用适宜的方式及时验证获证组织对不符合项进行处置的效果。5.8 监督审核的审核报告,应按5.6条列明的审核要求逐项描述或引用审核证据、审核发现和审核结论。

5.9 认证机构根据监督审核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作出继续保持或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决定。6再认证程序 6.1认证证书期满前,若获证组织申请继续持有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应当实施再认证审核,并决定是否延续认证证书。

6.2认证机构应按4.2.2条和4.3.1条要求组成审核组。按照4.2.3条要求并结合历次监督审核情况,制定再认证审核计划交审核组实施。在质量管理体系及获证组织的内部和外部环境无重大变更时,再认证审核可省略第一阶段审核,但审核时间应不少于按4.2.1条计算人日数的2/3。6.3对再认证审核中发现的严重不符合项,认证机构应规定时限要求获证组织实施纠正与纠正措施,并在原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对纠正与纠正措施的验证。

6.4认证机构按照4.6条要求作出再认证决定。获证组织继续满足认证要求并履行认证合同义务的,向其换发认证证书。

6.5如果在当前认证证书的终止日期前完成了再认证活动并决定换发证证书,新认证证书的终止日期可以基于当前认证证书的终止日期。新认证证书上的颁证日期应不早于再认证决定日期。如果在当前认证证书终止日期前,认证机构未能完成再认证审核或对严重不符合项实施的纠正和纠正措施未能进行验证,则不应予以再认证,也不应延长原认证证书的有效期。在当前认证证书到期后,如果认证机构能够在6个月内完成未尽的再认证活动,则可以恢复认证,否则应至少进行一次第二阶段审核才能恢复认证。认证证书的生效日期应不早于再认证决定日期,终止日期应基于上一个认证周期。

7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

7.1认证机构应制定暂停、撤销认证证书或缩小认证范围的规定和文件化的管理制度,规定和管理制度应满足本规则相关要求。认证机构对认证证书的暂停和撤销处理应符合其管理制度,不得随意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7.2暂停证书 7.2.1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在调查核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暂停其认证证书。

(1)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或严重不满足认证要求,包括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要求的。

(2)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的。(3)被有关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

(4)持有的与质量管理体系范围有关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重新提交的申请已被受理但尚未换证的。

(5)主动请求暂停的。

(6)其他应当暂停认证证书的。

7.2.2认证证书暂停期不得超过6个月。但属于7.2.1第(4)项情形的暂停期可至相关单位作出许可决定之日。7.2.3认证机构应以适当方式公开暂停认证证书的信息,明确暂停的起始日期和暂停期限,并声明在暂停期间获证组织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识或引用认证信息。7.3撤销证书

7.3.1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在获得相关信息并调查核实后5个工作日内撤销其认证证书。

(1)被注销或撤销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

(2)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列入质量信用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3)拒绝配合认证监管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提供了虚假材料或信息的。

(4)拒绝接受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

(5)出现重大的产品和服务等质量安全事故,经执法监管部门确认是获证组织违规造成的。

(6)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7)暂停认证证书的期限已满但导致暂停的问题未得到解决或纠正的(包括持有的与质量管理体系范围有关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已经过期失效但申请未获批准)。(8)没有运行质量管理体系或者已不具备运行条件的。(9)不按相关规定正确引用和宣传获得的认证信息,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或者认证机构已要求其纠正但超过2个月仍未纠正的。(10)其他应当撤销认证证书的。

7.3.2撤销认证证书后,认证机构应及时收回撤销的认证证书。若无法收回,认证机构应及时在相关媒体和网站上公布或声明撤销决定。

7.4认证机构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相关信息,同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报国家认监委。7.5认证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各类无效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被继续使用。8认证证书要求 8.1认证证书应至少包含以下信息:

(1)获证组织名称、地址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该信息应与其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信息一致。

(2)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生产经营或服务的地址和业务范围。若认证的质量管理体系覆盖多场所,表述覆盖的相关场所的名称和地址信息。

(3)质量管理体系符合GB/T 19001/ISO 9001标准的表述。

(4)证书编号。(5)认证机构名称。(6)有效期的起止年月日。证书应注明:获证组织必须定期接受监督审核并经审核合格此证书方继续有效的提示信息。

(7)相关的认可标识及认可注册号(适用时)。(8)证书查询方式。认证机构除公布认证证书在本机构网站上的查询方式外,还应当在证书上注明:“本证书信息可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上查询”,以便于社会监督。

8.2初次认证认证证书有效期最长为3年。再认证的认证证书有效期不超过最近一次有效认证证书截止期再加3年。

8.3认证机构应当建立证书信息披露制度。除向申请组织、认证监管部门等执法监管部门提供认证证书信息外,还应当根据社会相关方的请求向其提供证书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9与其他管理体系的结合审核 9.1对质量管理体系和其他管理体系实施结合审核时,通用或共性要求应满足本规则要求,审核报告中应清晰地体现4.4条要求,并易于识别。

9.2结合审核的审核时间人日数,不得少于多个单独体系所需审核时间之和的80%。10受理转换认证证书 10.1认证机构应当履行社会责任,严禁以牟利为目的受理不符合GB/T 19001/ISO 9001标准、不能有效执行质量管理体系的组织申请认证证书的转换。10.2认证机构受理组织申请转换为本机构的认证证书,应该详细了解申请转换的原因,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核。10.3转换仅限于现行有效认证证书。被暂停或正在接受暂停、撤销处理的认证证书以及已失效的认证证书,不得接受转换申请。10.4被发证的认证机构撤销证书的,除非该组织进行彻底整改,导致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的情形已消除,否则不应受理其认证申请。

11受理组织的申诉 申请组织或获证组织对认证决定有异议时,认证机构应接受申诉并且及时进行处理,在60日内将处理结果形成书面通知送交申诉人。书面通知应当告知申诉人,若认为认证机构未遵守认证相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则并导致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可以直接向所在地认证监管部门或国家认监委投诉,也可以向相关认可机构投诉。12认证记录的管理 12.1认证机构应当建立认证记录保持制度,记录认证活动全过程并妥善保存。12.2记录应当真实准确以证实认证活动得到有效实施。记录资料应当使用中文,保存时间至少应当与认证证书有效期一致。12.3以电子文档方式保存记录的,应采用不可编辑的电子文档格式。12.4 所有具有相关人员签字的书面记录,可以制作成电子文档保存使用,但是原件必须妥善保存,保存时间至少应当与认证证书有效期一致。

13其他

13.1本规则内容提及GB/T 19001/ISO 9001标准时均指认证活动发生时该标准的有效版本。认证活动及认证证书中描述该标准号时,应采用当时有效版本的完整标准号。13.2本规则所提及的各类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应是在原件上复印的,并经审核员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

13.3 认证机构可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及相关技术标准的宣贯培训,促使组织的全体员工正确理解和执行质量管理体系标准。附录A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时间要求 审核时间 审核时间 有效人数

第1阶段+第2阶段 有效人数 第1阶段+第2阶段(人天)(人天)1-5 1.5 626-875 12 6-10 2 876-1175 13 11-15 2.5 1176-1550 14 16-25 3 1551-2025 15 26-45 4 2026-2675 16 46-65 5 2676-3450 17 66-85 6 3451-4350 18 86-125 7 4351-5450 19 126-175 8 5451-6800 20 176-275 9 6801-8500 21 276-425 10 8501-10700 22

426-625 11 >10700 遵循上述递进规律 注:1.有效人数包括认证范围内涉及的所有人员(含每个班次的人员)。覆盖于认证 范围内的非固定人员(如:承包商人员)和兼职人员也应包括在有效人数内。2.对非固定人员(包括季节性人员、临时人员和分包商人员)和兼职人员的有效人数核定,可根据其实际工作小时数予以适当减少或换算成等效的全职人员数。

3.组织正常工作期间(如轮班制组织)安排的审核时间可以计入有效的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时间,但往返多审核场所之间所花费的时间不计入有效的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时间。

2.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2010版 篇二

GMP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食品良好操作规范) 是为保障食品安全、质量而制定的贯穿食品生产全过程的一系列措施、方法和技术要求, 主要内容是制定企业标准的生产过程、设定生产设备的良好标准、规定正确的生产知识和严格的操作规范以及完善质量控制和产品管理, 用以防止出现质量低劣的产品, 保证产品质量。GMP与“良好农业规范”、“良好生产规模”、“良好卫生规范”等共同形成HACCP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 体系的基础。

2 食品工业GMP对食品安全和食品工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食品工业GMP规定了从原料到成品整个生产过程保障食品安全的一系列措施、方法和技术要求, 成为保障食品安全、提高企业管理和技术水平的有效工具。

(1) 食品工业GMP有助于保障食品安全, 促进食品工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提高食品制造业整体水平。现代意义上的食品工业GMP不仅限于制定生产过程的卫生要求, 还融合了预测微生物学、危险评估、HACCP、ISO9000体系等先进理论和思想, 与食品加工工艺特征有机结合起来, 在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的同时, 从技术的角度提出先进的管理思想, 从而有利于促进食品制造工业整体水平的提高。

(2) 食品工业GMP体系有利于部门对行业的管理和市场监督。食品工业GMP为卫生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提供了一套科学、有效的监督和执法依据。食品工业GMP规定了从原材料到产品消费整个食品加工过程的保障安全和卫生技术要求。通过制定和实施食品工业GMP, 有助于行业管理和卫生监督部门加强对食品生产的管理, 有助于改善我国食品行业规模大、技术水平低、城乡差异大等不良因素, 并为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如HAC-CP等) 提供技术依据。

(3) 食品工业GMP有助于企业提高产品竞争力, 提高管理水平, 提高经济效益, 降低成本。对加工过程的科学评价和资格认证是产品品牌信誉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GMP的认证, 可以提高消费者对品牌的认同度, 促进企业和产品的声誉。实施GMP也有利于强化食品制造业者的自主管理体制, GMP是一种即重视结果, 又重视过程的科学管理方法, 它所制定的内容力求消除食品生产中的污染、混淆和差错等隐患, 而仅靠对成品结果的检验是无法对这种隐患进行完全把关的, 有助于企业采用新技术、新设备, 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

3 中国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

目前, 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已经被提升到社会公共安全的高度, 政府和社会各界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和控制。北京、上海、广州已经率先实行了更高标准的食品HACCP体系, 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就全国来看, 食品行业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3.1 食源性危害日益加强

食源性危害具体体现在:第一, 初级产品生产安全技术水平不高, 农副产品加工出现的问题较多。例如, 化肥、农药等对人体有害物质在农产品中的残留;抗生素、激素和其他有害物质残留于禽、畜、水产品内。第二, 食品加工用原料质量和安全控制水平不高, 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加工食品使用劣质原料, 滥用非食品加工用化学物质 (其中绝大部分对人体有害) 。例如, 为使馒头、包子增白使用二氧化硫, 用甲醛浸泡海产品使之增韧、增亮, 延长保存期。第三, 食品加工过程中危害控制水平不高, 病原微生物控制不当。食品的原料和加工程度决定了它具备一定的微生物生长条件, 食品加工制造过程和包装储运过程中稍有不慎就会发生微生物的大量繁殖。中国发生的集体中毒有很大部分是由微生物引起的。

3.2 不同行业危险隐患程度不同

在食品工业涵盖的各类行业中, 与终端消费接近、消费者重视、市场化程度高的行业, 市场竞争会就更加激烈, 品牌认知度更集中, 企业自律及产品质量也更有保证。相反, 其他行业的品牌成熟度低, 包括中间投入品为主的食品添加剂、发酵制品业、调味品业, 以及上游的农产品初加工业、采盐业、制糖业等, 易出现地方品牌杂、假冒伪劣多、管理不规范等现象。

3.3 未形成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

由于地方省市权限及标准不统一, 我国尚未建立通用的食品市场准入机制, 大城市准入标准及管理明显高于中小城市。以上海市为例, 市工商、质监、食药监部门对市场准入实行“先证后照”、“见证发照”, 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经营场地等方面加强审核, 确保证照许可事项的一致性。2005年上海市食品市场准入标准已经覆盖了28类食品, 全市共有658家企业, 获得了707张食品生产许可证。相比之下, 我国其他中小城市, 尤其是布局分散的农村地区, 市场准入、证照发放、审核、管理、检查工作具有相当大的难度, 这也是全国未形成统一市场准入制度的重要原因。

3.4 现有标准实施状况较差

中小型食品企业在中国食品企业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普遍存在人员素质低、食品安全控制技术水平落后、食品生产设备设施老化等问题, 导致无法真正按照相关标准要求进行食品生产或流通。由于中国人传统的饮食习惯, 地摊、路边摊、私人小手工作坊普遍存在, 近些年伴随下岗人员再就业问题, 这些小的食品摊、路边摊更是有增无减。由此带来许多食品安全问题, 包括再就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教育、卫生技术培训、卫生条件检查、经营证照许可等等。

4 中国食品GMP体系的发展概况

从第一部GMP诞生到现在已经有40年左右的历史, 发达国家GMP的实施已经逐渐趋于成熟, 并且开发与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科学、技术和管理体系。目前, 中国还没有建立完善的食品GMP体系。中国食品GMP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 即初级阶段、发展阶段和全面建设阶段。

4.1 初级阶段 (20世纪80年代初至90年代)

20世纪80年代初, 中国卫生部组织完成并颁布实施的一系列食品厂卫生规范, 参考引用了CAC的《食品闻声通则》, 成为中国食品GMP的雏形, 为建立和发展食品GMP体系奠定了坚实基础。1988年至今, 卫生部共颁布了18个国标食品厂卫生规范, 并作为强制性标准准予发布。《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主题内容与适应范围、引用标准、原材料采购、运输的卫生要求、工厂设计与设施的卫生要求、工厂的卫生管理、生产过程的卫生要求、卫生和质量检验的管理、成品贮存、运输的卫生要求、个人卫生与健康的要求。17个专用卫生规范是罐头、白酒、啤酒、酱油、食醋、使用植物油、蜜饯、糕点、乳品、肉类加工、饮料、葡萄酒、果酒、黄酒、面粉、饮用天然矿泉水、巧克力、速冻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另外, 1984年由原国家商检局制定了类似GMP的卫生法规———《出口食品厂、库最低卫生要求》, 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出了强制性的卫生要求。后经过修改, 于1994年11月由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发布了《出口食品厂、库卫生要求》。在此基础上, 又陆续发布了9个专业卫生规范, 共同构成了中国出口食品GMP体系的雏形。

4.2 发展阶段 (20世纪90年代末)

1998年, 中国卫生部颁布实施了膨化食品良好生产规范、保健品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首次提出良好生产规范 (GMP) 的概念, 中国食品GMP从此进入了发展阶段。2003年和2004年, 中国卫生部又启动和颁布了《乳制品企业良好生产规范》、《熟肉制品企业良好卫生规范》、《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

1999年, 农业部颁布了《水产品加工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制定的与食品GMP相关的还有绿色食品生产技术规程无公害食品生产规程以及一些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等。

4.3 全面建设阶段 (2001至今)

2003年科技部启动食品安全重大专项科技行动计划, 并组织“主要食品安全标准的基础研究和技术措施”课题攻关, “重要的食品安全控制标准的研究与制定”课题作为其中的子课题, 重点开展中国食品GMP体系的基础研究、食品通用GMP的研究与制定、水产品加工食品GMP的研究与制定、啤酒生产GMP的研究与制定、罐装食品GMP的研究与制定、畜禽屠宰GMP的研究与制定、肉制品加工GMP的研究与制定。从此, 中国食品GMP体系进入系统研究和全面建设阶段。

中国食品行业已经涌现了一批知名度高、质量安全有保障的产品品牌, 管理部门加大了对生产和市场的管理力度, 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有所提高, 生产企业重视和加强了食品安全控制体系的建设和实施。目前, 中国已有一批食品生产企业建立了以GMP为基础的HACCP体系, 并且企业对食品GMP有了进一步的理解和认识。GMP作为国际上普遍采用的用于食品生产的先进管理系统, 对于提高企业的品牌信誉和市场竞争力, 提高企业的生产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5 中国食品工业GMP体系的发展趋势

5.1 根据不同行业特征, 制定通用和专业食品GMP

借鉴发达国家成熟GMP体系理论, 结合中国食品工业发展特点, 建立适合我国食品工业特征的GMP体系。中国食品工业行业之间、地域之间, 在技术水平、发展规模、进出口贸易等方面均存在发展不平衡现象, 需要制定食品行业通用的GMP, 依此作为指导制定其他具体食品行业专用GMP的基本和依据。另外, 食品行业门类多, 不同行业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不同, 控制根据各个不同行业的特点, 制定专业食品GMP。

5.2 将先进思想和理念贯穿到食品GMP体系的基本研究中

在食品GMP的基础研究工作中, 应充分结合食品工艺加工的特点, 将预测微生物学与HACCP系统有效结合, 对食品厂从原料加工到产品的储存、销售整个体系进行GMP相关内容的研究和分析, 并与ISO9000系列的管理体系相结合, 为企业提供一套科学先进的技术和管理体系。

5.3 建设可操作性强的食品工业GMP体系

中国食品工业发展具有自身鲜明的特色:食品门类广、行业规模差异大、企业规模差异大、消费文化差异大、行业现代化程度和技术水平差异大。这种状况加大了建立食品GMP体系工作的难度, 必须对中国食品工业状况进行系统的调研分析, 求同存异, 既保证食品质量安全, 又能形成有效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保护中国的民族食品工业。同时, 对食品GMP可能对企业产生的经济影响进行分析研究, 根据中国不同食品行业企业水平, 确定相关内容。

5.4 开展对食品GMP实施保障体系的研究

食品GMP的研究、制定与实施涉及多个方面, 因此, 研究食品GMP实施保障体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食品GMP经济贡献率;食品GMP认证、审查和评价办法;食品GMP与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质量管理体系的相互关系;食品GMP人才培养机制和模式;食品GMP推广策略。

建立食品GMP体系成为当前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证中国食品质量安全, 保护消费者健康, 保护和促进中国食品贸易, 规范食品工业生产, 提高食品工业的监管水平, 促进中国食品工业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摘要:食品安全控制已经成为目前我国亟待解决的问题。作为食品安全控制的方法, GMP体系的实施对食品安全起着基本标准的作用。从我国食品安全控制GMP体系实施的现状出发, 全面论述了食品GMP体系的概念、意义、发展现状, 并以此为基础提出GMP体系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食品安全,GMP体系,发展现状,发展趋势

参考文献

[1]钱和.HACCP原理与实施[M].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 2003.

[2]唐民皓.食品药品安全与监管政策研究报告 (2009) [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9.

[3]徐科.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实施指南[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 2004.

3.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2010版 篇三

做好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实施方案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是维护市场经济正常程序的保证。为维护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高我公司食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强自律意识,推动公司健康发展,结合公司发展实际,特制定公司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一)建立诚信管理体系领导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公司进货检验制度

1、公司建立健全原辅材料进货台账,自觉接受质监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在原辅进货台账中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厂家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

2、采购人员应具有一定的食品加工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练掌握鉴别原料真伪、优劣、卫生要求的知识和技能,熟悉食品方面的法律法规,新上岗的采购人员必须对上述知识与技能进行培训。

3、购进原辅材料时严格执行进货验收制度,对每一批入厂原辅材料都要按相应产品标准或双方约定的质量要求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用于生产;

4、原辅材料属于初级农产品的,公司制定相应的收购标准,作为收购初级农产品依据。

5、对购进的原辅材料要逐一查验。

6、对购进的原辅材料应进行感官检验,对照产品标准判别产品感观是否符合要求。

7、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和过期或经感官鉴别存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及包装不严实货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材料要拒绝接收。

8、进货台账、验证材料、供应方出具的销货凭证应同时保存以备查验。

9、对于供货渠道相对稳定的供应方,应与供应方签订供应产品质量保证合同,明确因对方提供的原辅料及食品添加剂的不合格造成最终成品不合格,可以要求供方赔偿损失。

(三)、生产过程控制制度

1、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实施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2、质量负责人要督促员工形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进厂车间必须严格执行更衣洗手消毒制度、班后要对所负责的工作区域和工、器具按规范要求进行清洗、消毒,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3、确定关键质量控制点,制定关键质量控制点的操作规程或作业指导书,并在生产过程中做好关键质量控制点记录。

4、生产加工过程严格、规范、防止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在生产过程中药防止以下污染:(1)、防止原辅料与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原辅料与半成品、成品分开等;(2)、防止人员对食品的污染;(3)、防止设备、工具、容器对食品的污染;(4)、防止环境对食品的污染;(5)、食品原料、半成品及成品运输过程中的污染、损坏和变质。

(四)、产品检验管理制度

1、出厂检验是食品生产中的最后一道工序,是企业能够控制的最后一

道关卡,本厂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批批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销售,成品库未见到检验人员签发的相应批次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的,不得出厂销售。

2、出厂检验项目与食品安全标准及相关规定的项目应保持一致。

3、检验过程应严格按产品标准及相关的建议方法标准进行。

4、产品出厂检验的原始记录及检验报告必须规范、齐全、真实、有效。

5、企业应按规定对每个批次产品进行留样。产品保质期少于两年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保质期;产品保质期超过两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6、用于检验检测的仪器设备应经计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满足使用要求并在有效期内使用。应做好检验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

7、对获证范围内产品的质量安全项目和划“﹡”项目的检验每年不少于两次,与法定检验机构进行的比对检验不少于一次,并要保存比对记录。

(五)、公司销售管理制度

1、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批批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2、成品库必须持有化验室签发的相应批次的检验合格证明后方可将该批产品出厂销售。

3、每一批产品出厂销售时应填写产品销售台账。

4、产品销售台账应包含以下内容: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或批号、检验合格证编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出货日期、地点等信息。

5、出厂销售的产品应附相应的验证材料,验证材料包括以下资料:本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本批次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近期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6、产品销售台账应保存二年以上。

(六)、公司培训管理制度:

1、培训的种类:职工的教育培训分为新入厂工人培训、特殊岗位培训和后续培训等三种。

2、新入厂工人须经必要的培训后方可上岗,培训内容包括相关管理制度、食品安全基本知识、拟从事岗位工艺流程、作业指导书等。

3、拟从事特殊岗位的工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从事出厂检验的人员、采购人员)除接受本次培训外还要经过相关监管部门的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件后方准上岗,原料采购、验收人员应经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能识别原辅料的真伪、优劣技能。

4、后续培训每年进行一次,主要内容为食品生产加工相关专业知识和安全防护方面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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