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职权)资料

2024-07-31

39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职权)资料(精选11篇)

1.39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职权)资料 篇一

职工代表大会相关法律条文

《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集体协商、集体合同签订程序:

1、工资集体协商中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工会组织推荐,并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企业女职工人数达到本企业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上的,应当至少有一名女职工协商代表。

2、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确定。

协商双方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协商双方的协商代表人数一般应当对等,每方三人至七人,不得相互兼任。协商代表的任期一般不少于一年。

职工方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因故不能参加协商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方其他协商代表代理。工会主席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负责人担任。

3、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审议

第十九条 工资集体协商会议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首次会议由提出协商意向一方的首席代表主持。

第二十条 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审议。

4、双方协商代表就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协商一致后,根据授权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工资集体协议文本由企业方制作,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并向全体职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十三条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2006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

第十一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

大型企业工会经上级工会批准,可设立常务委员会,负责工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下属单位可建立工会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工会依法配备专职工会主席。由同级党组织负责人担任工会主席的,应配备专职工会副主席。

第三十一条 依法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专项集体合同。

工会应将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定额、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等问题作为协商重点内容。

工会依照民主程序选派职工协商代表,可依法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作为职工协商代表,但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

小型企业集中的地方,可由上一级工会直接代表职工与相应的企业组织或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劳务派遣工集中的企业,工会可与企业、劳务公司共同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第三十三条 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日常工作。

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经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大会中的一线职工代表一般

不少于职工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五十。女职工、少数民族职工代表的比例一般不低于本企业女职工、少数民族职工所占比例,农民工比较集中的企业要有相应的代表。第三十四条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审议企业生产经营、安全生产、重组改制等重大决策以及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企业改制职工安臵方案。审查同意或否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和企业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民主评议监督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五)依法行使选举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应有全体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可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重要决议、决定,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过半数通过。

小型企业工会可联合建立区域或行业职工代表大会,解决本区域或行业涉及职工利益的共性问题。

公司制企业不得以股东(代表)大会取代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条 依法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天津市企业职工民主管理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9号)

第七条 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权利:

(一)听取审议企业生产经营、改组、改制等重大问题以及实行企务公开情况的报告,听取审议企业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和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审议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

(三)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企业改组、改制、破产的职工安臵方案;

(四)民主评议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提出评议意见;

(五)法律、法规规定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国家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02)》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工会根据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参照职工总数千分之三的比例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 国有、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工会负责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日常工作。前款规定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工会,可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国有和国有控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工会组织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公司工会主席、副主席应当作为候选人。

公司工会应当维护董事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支持其履行职责。《公司法》

第十八条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

合同。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三、厂务公开的实现形式

……

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公司制企业由职代会选举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等,不断充实和丰富职代会的内容,提高职代会的质量和实效,落实好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审议权、通过权、决定权和评议监督权,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民主管理制度。在职代会闭会期间,要发挥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的作用。车间、班组的内部事务也要实行公开。应依照厂务公开的规定,制定车间、班组内部事务公开的实施办法。”

《199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二十七条 集体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一)一百人以下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大会制度;

(二)三百人以上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三)一百人以上三百人以下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由企业自定。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职工选举产生。代表应当是思想进步、工作积极、联系群众、有参加民主管理能力的职工。

2.39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职权)资料 篇二

一、职代会的概念和产生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宪法赋予企事业单位职工民主管理权力的基本制度, 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也是从政治上、制度上落实我党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的重要载体, 是我国基层企事业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制度。

我国企业职代会怎么来的?建国初期官僚主义对国家、集体、职工利益造成了很大危害。1953年由于推行前苏联的“一长制”, 职工民主管理一度削弱、官僚主义危害日趋严重。因此导致一些地区、城市出现罢工、罢课现象。列宁曾论断:官僚主义对工人的侵害不亚于资本家。这些现象引起党中央的高度关注, 1957年4月党中央发布文件, 要求在国营企业中正式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并明确规定了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十年动乱中,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遭到破坏。1981年7月,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这一年全国80%以上的国营及城镇集体企业恢复和建立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二、当前企业职代会面临的新问题

“富士康跳楼”事件的一个警示:企业民主管理缺失, 职工诉求无法解决。职代会作为反馈职工心声, 疏通民意的法定通道, 大家自然把更多的责任与期待寄希望于企业职代会。但有些企业领导理论思想、观念认识还保持在原有的水平上, 它实际发挥作用的状况却不尽人意, 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 认识不到位, 建立职代会有阻力

一是部分企业认为企业一切事务理应领导说了算, 职工尽量“少参政事”;二是部分职工存在消极思想, 认为自己是打工仔, 老板给工资就行, 不关注自身利益和企业前景;有的担心参加职代会提了提案, 会得罪领导, 被“炒鱿鱼”;三是部分工会干部存在畏难思想, 怕职代会“费力不讨好”, 领导不支持, 职工不积极, 所以得过且过, 淡化了民主意识。

(二) 形式重于内容, 建立如同虚设

目前企业管理模式、组织结构、劳动密集程度各不相同, 能在职代会上解决的代表性问题少。虽然召开职代会, 但内容精简, 千篇一律, 简单翻版国家《劳动法》的基本要求, 审议通过集体合同、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工资专项合同等不审也过的文件, “三重一大”事项基本回避。

(三) 工会力量不足, 职代会缺乏规范

调查显示, 虽然企业组建了工会, 但工作“边缘化”, 一些干部对建立职代会制度、程序的相关业务知识却知之甚少, 不懂得建立保障体系, 召开职代会应付差事, 或者工会唱“独角戏”, 党政不重视, 相关部门不参与, 工会的调子越唱越低。

三、按照“五步法”建立和完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一) 顺势而为, 建立职代会思想、组织和制度保障体系

1. 建立思想保障体系。

从政治高度, 各企业建立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是想不想做的问题, 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 必须做、而且要做到位的问题, 否则就是违法、违规, 甚至有罪的。我国宪法第十六条规定“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 实行民主管理。”改革开放以后的1986年, 党和政府正式颁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1988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出台, 首次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纳入了国家的法律规范中;1991年《工会法》、1994年《劳动法》、2001年10月新修订的《工会法》从法律上进一步保障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工会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基本职责的主要机制之一;200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对厂务公开的指导原则、总体要求、主要内容作了明确规定;2006颁布的《公司法》、2007年《劳动合同法》也强调对妨碍职代会制度实施、甚至阻挠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企业有关人员进行严肃批评或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

2. 建立组织保障体系。

职代会制度建设, 涉及面广、内容具体、程序复杂, 必须建立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体系, 形成党组统一领导, 行政积极支持, 工会具体实施, 职工热情参与, 多方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初次建立要成立职代会领导小组, 党政领导挂帅, 在工会设办公室, 完善职代会的办事机构, 负责制定职代会实施方案。

3. 建立制度保障体系。

在认真研究《宪法》、《公司法》、《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工会法》、《劳动法》等法律制度, 企业应制定职代会相关推进制度, 从制度层面保证重大决策、重大改革、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请职代会审议通过。

(二) 谋定而动, 确立职代会建设的基本定位

依法建立职代会制度, 有利于促进企业和职工实现互利共赢, 运用职代会这一民主管理机制, 可以化解企业利益与职工利益的矛盾, 实现企业利益与职工利益的统一;有利于工会抓好协调劳动关系机制建设, 推进企业管理工作的群众化、民主化、科学化建设。

一是增强民主意识和责任感。既要切实造福工人阶级, 又要始终依靠工人阶级。企业方面, 应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 发挥好职工群众的积极性, 努力保持职工队伍的团结统一。作为职工, 应认清形势, 找准现代企业制度下自身的坐标, 保持工人阶级的先进性, 坚决破除“无权一身轻, 肚饱万事足”的雇用思想, 积极发挥主力军作用, 在推进企业发展中实现自身的利益诉求。

二是处理好“新三会”和“老三会”的关系, 充分认识建立职代会的重要意义。职代会与股东大会关注点不同, 不可相互取代。股东主要关心的是投资收益最大化, 决定企业大政方针, 对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等不加干预;职工关心的是企业的荣辱兴衰, 对企业内部的重要规章制度、经营管理方法、涉及职工的具体利益等事项拥有法律赋予的相应职权。二者相互补充, 相互促进, 都是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特别是职代会以职工为本, 依法科学地维护职工权益, 对于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 推动企业和谐发展, 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三) 稳步推进, 明确职代会制度建设的程序

1. 规范职代会各项议程。

一是成立职代会筹备领导小组, 设立专项组织机构;二是开展职工代表选举和代表提案征集工作。针对企业规模特点, 确定代表条件、比例、构成及名额分配, 开展提案征集, 规范提案内容、格式、要求等;三是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和提按征集工作委员会完成代表资格的审查和提案的整理归纳工作;四是确定大会议程。

2. 夯实职代会基础。

职代会建设应该遵循“夯实基础, 稳步实施, 循序渐进”的原则, 在探索中不断改进完善。首先是审议通过基本制度, 如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征集处理办法、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制度、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等。二是逐步拓宽职代会内容, 落实“三重一大”, 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述职制度, 开展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等, 以制度的稳定性, 积极规范企业的各项工作。三是提炼标准化职代会实操范本。针对职代会召开情况, 总结经验, 查漏补缺, 不断改进, 将会议材料汇编成册, 提供文件、表格的模板, 形成标准化职代会的操作范本, 探索建设“程序科学、议程规范、重在提案、成效显著”的标准化职代会。

(四) 抓住有效载体, 发挥职代会实效

以职工代表提案落实工作为抓手, 凸显职代会的决策议政作用。制定“分类归纳--党委研究--总经理督办--重点提案推进--工会跟踪监督--解释答复”的闭环模式的提案处理流程, 着力解决企业和职工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

健全和规范厂务公开制度。有机结合职工董事、监事制度和反腐倡廉工作, 把厂务公开融入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中心工作, 法落实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认真抓好民主评议干部工作。首先要明确意义, 民主评议干部是职工代表大会的重要职权, 其次是强调作用, 通过抓好民主评议干部工作, 强化企业内部自我约束机制, 不断提高干部队伍思想政治水平和管理水平, 进一步密切干群关系, 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号召力, 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企业的改革发展。

(五) 建立评价体系, 创新发展职代会民主管理新形式

一是建立职代会评价系统。研究制定“标准化职代会”考核机制和“星级职代会”评定系统。从标准角度, 保证“三个讲”、“三个需要”。“三个讲”是从讲政治的高度看待职代会, 从讲发展的眼光推进职代会, 从讲实效的角度开好职代会;“三个需要”是满足中国特色民主政治建设的本质需要;满足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客观需要;满足实现企业科学发展的现实需要。“星级职代会”可以由职工打分, 根据群众满意度评定星级。

3.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篇三

第一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和任务

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职权,保障职工的主人翁地位,调动职工积极性,促进公司各项工作不断健康、有序的开展。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制度,是职工代表大会进行活动的规范性规定,主要有下列几个制度:

一、民主管理会议制度

1、民主管理会议每季召开一次,由公司工会主席主持,由工会委员、各基层工会主席参加。

2、会议内容包括部署下一步工会工作,研究解决职工普遍关心的重点问题。会后应形成纪要并组织力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落实。

3、根据会议内容及需要,可邀请党政负责人或其它有关人员参加,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二、职工代表提案(意见)处理制度

1、征集提案,要结合职代会工作进行,企业每年征集一次。

2、凡征集的提案,由工会负责分类整理。建立提案卡,交有关领导或部门认真研究处理和解答。

3、领导对提案解答处理期限,从接到提案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天。处理意见要通过会议或提案卡反馈形式与职工代表见面后归档。

第三章 工作任务

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二、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四、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五、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企业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职工代表的产生

一、依法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二、职工代表必须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

三、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工程技术人员和一般管理人员的比例应当不低于百分之五十。

四、女职工代表比例不低于女职工占全体职工人数的比例。

第五章 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一、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闭会期间可以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落实提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因参加职代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4)职工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除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公司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确需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组织的意见。

二、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

(2)密切联系群众,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代会决议,做好职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3)模范地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第六章 职代会的列席代表

一、职代会根据审议问题的需要,可邀请部分列席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正式代表的五分之一。

二、列席代表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能当选为大会主席团成员。如工作需要,可聘请参加职代会的有关民主管理小组。

三、列席代表可以是公司领导、中层干部、普通职工,也可以是本公司的职工家属等。

第七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公司关于经营管理情况、职工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企业制定规章制度情况以及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审议通过或者否决公司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监督企业实施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公司与工会协商确定需要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权利。

第八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工作

一、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并根据需要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二、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公司经营者集团或者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三、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职工代表团、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确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的事项外,其他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公司工会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团长或者工会委员会会议协商处理,并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四、公司工会组织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七日前向职工代表公开会议的议题。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代表提案的落实情况应当向下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五、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审议通过重大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一般事项也可采用其他表决方式,但都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

六、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情况,公司工会组织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闭幕后七日内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九章 职代会主席团

一、每次职工代表大会应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企业的领导干部。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

二、主席团成员必须是同届职工代表,非职工代表和列席代表均不能担任主席团成员。

三、主席团成员由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会议直接选举产生。第一步,在征求职工代表意见的基础上,由公司工会召开职工代表团长会议,协商提出候选人名单;第二步,将候选人名单提交职代会讨论,采用举手表决的办法选举产生。

第十章 附 则

企业工会组织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对特殊性质的工作或临时性的重要任务,可设置单一性任务的临时机构。

4.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篇四

2、认真做好本职工作,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学校发展中起到带头作用;

3、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认真贯彻会议决议,宣传会议精神;

4、密切联系群众,及时听取和如实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具有一定的民主管理和参政、议政能力;

5、为人师表,办事公正,不断增强主人翁意识,提高参与民主管理的素质和能力。

第十一条 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需要,可设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三章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为一届,期满换届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2 次,会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由学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和教职工代表组成。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要有三分之二的应到会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或决定要有超过应到会的代表二分之一的赞成票方能通过或生效。

第十五条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教职工代表大会可分别召开教师代表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各自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和教职工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听取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

第十七条 对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定和决议,学校领导和全体教职员工必须认真执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办法、制度等,由校长公布实施。各职能部门都要采取有效措施,贯彻落实。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应向全校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学部或工会小组为单位设立代表小组。

第四章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由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学校党总支的领导下负责做好下列工作:

1、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召集与组织工作;

2、负责征集和整理教职工代表的提案;

3、负责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3、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保障教职工民主权益;

4、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的调整权和解释权属新建乡中心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

5.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篇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工会法》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规定,为切实加强企业的民主管理,保障企业员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有效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各项工作全面发展,结合我库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行使库主任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以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 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党支部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库领导班子执行和实施企业的决定和行使库主任对企业业务活动管理运作的指挥控制权,团结教育职工发扬当家作主精神,努力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经营和工作任务。

第六条 员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 权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结合库务公开制度(试行),听取和讨论企业的发展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的报告,听取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有关职工工资分配方案,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及主要规章制度等重大问题;

3、讨论决定企业福利费的使用方案及重大集体福利事项;

4、评议监督企业级领导成员及其他高层管理人员,对他们的奖惩提出建议。

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对库主任在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工会委员会提出建议。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九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企业职工,均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十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

1、以科室为单位,由职工提名并进行差额选举选出代表,其当选的票数需为小组成员半数以上,选举结果报企业工会批准。

2、企业领导、工会主席,需参加各科室选举才能成为正式代表。

3、职工代表调离原选举单位,不再保留代表资格,由原选举单位另行补选。代表资格不再保留。

4、职工代表按科室组成代表小组,推选代表组长一名。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人数占企业职工总人数的7%,职工代表中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员工,其中工人代表占职工代表总数的25%左右,女职工和青年职工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每三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受选举单位监督,代表不称职时,原选举单位职工有权依照规定予以撤换,但必须经原单位职工过半数通过,并报工会委员会批准。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基本条件

1、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保守总公司、分公司、直属库秘密。

2、关心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熟悉生产业务工作,积极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3、工作责任心强,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一定群众威信。

4、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办事,实事求是反映职工群众的正确意见。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

3、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有权按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4、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思想、道德觉悟、技术水平的能力。

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3、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围绕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针对企业经营管理,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

题,由企业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组长或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企业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凡参加会议成员均享表决权。

第十九条 职代表大会下设三个专门小组:提案审查小组、生产经营管理检查小组、生活福利检查小组。专门小组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一)提案审查小组(设5人,正副组长各1人)的任务是:

1、职工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征集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归类综合、审查,把合理可行或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作为正式提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2、所有提案一经职工代表大会会议通过立案后,交办公室处理。本小组要定期进行检查落实,并负责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二)生产经营检查小组(设5人,正副组长各1人)的任务是:

1、检查、督促生产行政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并负责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2、审议行政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

3、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措施,搞好文明生产,及时反映职工对生产经营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生活福利检查小组(设5人,正副组长各1人)的任

务是:

1、审议行政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

2、检查督促生活福利部门贯彻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情况。

3、检查督促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饭堂、宿舍管理、环境卫生、文明生产工作。

4、研究讨论集体福利基金的使用,提出建议和意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5、及时反映职工对生活福利工作方面的要求和意见,对提得合理而又有条件解决的,要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对一时无法解决或不合理的,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解释工作。

专门小组进行活动需要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但须经主管领导同意。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各专门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每半年活动1次以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文件执行。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企业工会。

6.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制度 篇六

第一条: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制度,是企业为保证职代会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而

制定出来的职代会各方面的实施细则和具体程序。包括会议制度、提案审查制度、专门小组工作制度、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制度、职工代表活动制度、民-主管理制度。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职权,保障职工的主人翁地位,调动职工积极性,促进公司各项工作不断健康、有序的开展。

第一章职工代表的产生

第三条:依法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7.职工代表视察制度 篇七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不断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职工群众在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方面的参与、监督作用,协调职工与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关系,推进企业的民主化、法制化进程,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工代表视察活动是职工群众参与企业管理的重要形式之一,因而由段工会负责,每两个月组织一次职工代表视察活动。

二、视察的内容包括:厂务公开、集体合同兑现情况;安全管理、职工“两纪”和劳动保护执行情况;改革方案的实施情况等。

三、除有单独规定外,每次视察都必须包括安全生产方面的情况。

四、视察的方法包括:听取被视察部门的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实施现场查验、随机询问调查、填写问卷和召开座谈会等。

五、视察中发现的问题,要向被视察单位负责人当面指出,听取意见并做好记录;发现重大问题应使用《职工代表检查监督通知书》,责令被检单位或责任部门整改;有总 经理联络员参加的,可以使用《总经理联络员联系卡》,直接向公司领导反映;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要使用“红、黄、白’’通知书。

六、视察活动由段或各折返段、车间工会牵头组织,各级党政组织应给予支持。

七、每次视察除必须有职工代表参加外,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邀请熟悉情况、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合。

八、视察结束要认真分析总结,并形成简要的职工代表视察报告留存备查,需要上报的要及时报送有关部门。

九、每年职工代表视察活动的总体情况,应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十、本制度由段工会负责解释。

中共大连机务段委员会 大连机务段 大连机务段工会

8.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篇八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08-03-26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的民主程序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程序行使职权。教代会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和健全必要的民主程序,使之制度化、模范化。在充分发挥民主的前提下,各项工作要达到统一、简化、有序、优化的要求。

(一)选举教职工代表的程序

1.教代会一般每三年为一届。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2.凡学校中享受政治权利的在职教职工,只要群众拥护和信赖,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各校应从实际出发,制定代表的具体条件。

3.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但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到有关选举单位参加选举,不能设“当然代表”。

4.教职工人数在五十人以上的学校,建立教代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占学校教职工的比例,可按各校实际确定,一般在30%左右。教职工不足五十人的学校,建立由全校教职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其性质、职权、工作程序与教代会相同。

5.教职工代表要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代表中应有教师、管理人员、领导干部、校办企业职工,其中教师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女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应占适当比例。

6.教职工代表的产生

(1)由学校工会制定选举代表的方案。根据学校教研组室的分布情况和各类人员构成状况,确定选区、代表名额、代表条件、各类代表所占的比例、选举步骤、方法和具体要求等。

(2)工会应向全校教职工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动员大家选好代表,开好教代会。

(3)教研组室工会小组召开会议,按照代表名额和条件,商定教职工代表候选人名单,并由教职工直接选举,过半数票才能当选。

(4)选区单位(选区)将选举结果报告工会,由工会或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当选代表是否本校享受政治权利的在职教职工,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的程序、民主集中制原则和代表条件。资格审查有效后,张榜公布,并发给代表证。

(5)按选举单位(选区)建立教职工代表组(团),民主选举正副组(团)长。

7.教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代表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自主地、充分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参加学校重大决策的审议、讨论;

(3)有权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有权对学校任何部门和领导人提出建议、批评;

(4)有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以及对教代会决议、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的权利;

(5)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提高政治觉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质与能力;

(2)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3)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4)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8.代表的调动、退休和罢免、撤换

(1)代表在学校内部调动工作,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参加调入部门代表组(团)活动。代表调离学校或任期未满退(离)休的,其代表资格自行中止。

(2)代表对选举单位教职工负责。教职工或原选举单位,发现代表违法乱纪或严重失职,可以向工会提出罢免或撤换的要求。

罢免或撤换代表,须经原选举单位教职工讨论,获得全体教职工过半数的同意。对被罢免或撤换的教职工代表,要及时用书面报告校工会,经工会讨论通过后,宣布撤消其代表资格。

(3)代表出现缺额,学校工会可以根据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补选。被选代表的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

9.代表的培训

学校工会应在党组织的统一安排下,有计划地对代表进行培训,着重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现代科学管理知识和民主管理的理论和方法等。

10.教代会的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1)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

(2)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可以是校领导干部、中层干部、教师、管理干部、工人、学生,也可以是本校退(离)休干部、教职工及教职工家属。

(4)列席或特邀代表由工会或教代会筹备组提名,经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协商产生。但总数不宜超过正式代表的五分之一。

(二)教代会提案的征集和处理程序

1.教代会要建立健全提案征集、处理制度。

2.由工会或教代会提案小组印发提案表。在教代会筹备工作开始时发给教职工代表。征集提案的起讫时间由提案组决定,并告示全体代表。

3.提案内容应围绕教代会中心议题及教职工最关心的问题。

4.提案一般应由一人或几人(署名)提出,也可以以代表组(团)名义集体提出。每个提案应包括案由、处理办法和整改(解决)措施等内容。

5.提案处理和落实

(1)提案审议。由教代会提案小组(或工会)以提案表为依据,根据以下标准审议:一看有没有实施价值和实施可能;二看是否正确体现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三看是否符合程序和提案要求。符合立案条件的提案都应立案。

(2)提案登记。立案的提案应分类登记,由工会或提案小组转给校长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定人、定时认真处理。

(3)承办部门在接到提案后,应尽快(一般在半个月内)作出解答或提出处理意见。凡是有条件落实的提案,应边征集边处理,以提高代表对提案的积极性。对涉及几个部门联办的提案,须由主管部门负责与有关部门协商,予以妥善解决。要做到条条有答复,件件有着落。处理意见和落实情况应通过各种形式反馈给提案人,并认真听取提案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

6.提案小组或工会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承办部门对提案处理(落实)的情况。

7.所有提案处理完毕之后,提案表及处理结果情况记录应交工会存档备查。

8.提案小组应在下次教代会上,对立案提案的处理(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汇报。

9.对没有立案的提案(应该称意见或建议),提案小组或工会应向提案人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的程序

学校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二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需有代表总数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召开教代会一般应做好四个阶段工作:

第一阶段:筹备阶段。主要是确定议题和起草文件。

1.大会召开前(一般在一个月左右),学校党政工在调查研究、明确指导思想的基础上,提出本次大会中心议题的建议。

2.大会的中心议题,必须围绕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心任务,针对学校改革、管理、分配制度和教职工最关心的“热点”问题来确定。每次大会要突出一、二个中心议题,不能事无巨细,把所有问题都列为中心议题。

3.起草召开教代会的文件,须经党政工联席会议讨论同意,由学校党组织发文(批转)实施。

4.建立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筹备组根据学校实际和会议需要可设立若干个具体工作小组,一般应设:秘书组、代表资格审查小组、提案审查小组、宣传组、会务组等。

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一般由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和教师代表组成,学校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校工会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

5.学校行政负责起草校长工作报告并拟好提交大会审议的方案。工会、教代会有关工作小组(或筹备组)抓紧做好需向大会汇报的准备工作。

6.检查文件准备情况,做好会议组织、宣传、会务、协调等工作。做好提案征集工作和代表培训工作。

7.教代会换届,应按民主程序做好新一届教代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8.教代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合并召开的还要做好工代会的准备工作。

9.已经建立教代会报告制度的市县,学校工会应填写召开教代会报告表,报上级教育工会。

第二阶段:开好预备会议 预备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

(1)每次教代会应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不实行常任制。

(2)主席团成员必须是同届教职工代表,一般由党政工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及有关人员组成,党政工主要领导没有被选为代表的,其主席团成员可以从代表中的党政工副职干部中产生。

(3)主席团成员由教代会预备会议选举产生。第一步在广泛征求各代表组(团)意见的基础上,工会提出主席团候选人初步名单;第二步召开党政工联席会议,协商确定主席团成员候选人名单;第三步将候选人名单提交预备会议讨论,采取举手或鼓掌通过的办法选举产生主席团。

(4)主席团的主要职责: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和综合各代表组(团)对各项方案审议的意见;研究需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起草大会决议;主持大会期间选举、表决等事项;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他问题。

2.召开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其主要任务是讨论通过大会中心议题会议议程(草案),提交预备会议讨论通过。

3.听取教代会筹备组关于教代会筹备工作情况的报告,讨论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4.听取和讨论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及提交大会审议的有关重要问题的报告。

5.校长和有关领导应参加代表组讨论,或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工作报告及有关方案进行补充、修改和调整,提交正式会议审议;使工作报告及方案更加符合党的方针政策,符合学校实际,符合教职工群众的意愿,使决策更科学、更准确。

第三阶段:召开正式会议

1.预备会议与正式会议之间,应间隔几天,使代表有时间进一步思考和征求群众意见,使校长或有关部门有时间分析、研究预备会议上代表们提出的意见、建议,修改好工作报告和方案。

2.校长作工作报告,或对工作报告及有关方案的修改补充情况加以说明。

3.工会和有关专门工作小组,分别向大会汇报上次大会决议贯彻和提案处理(落实)情况;教代会筹备组(提案小组)作提案征集情况报告,其他一般性文件及预备会上已统一的问题,可书面报告。

4.组织代表组(团)继续讨论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及提交大会审议的方案。教代会秘书组或工会将代表们的意见和建议收集整理后交校长及有关部门,以便对工作报告及方案作进一步修改补充。

5.教代会正式会议可以安排一定时间大会发言,对校长工作报告和方案的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6.召开教代会主席团第二次会议。听取各代表组(团)审议工作报告和方案的意见;讨论通过对有关问题的决议草案;讨论通过教代会专门工作小组组成人员名单草案。

7.通过大会决议(或作出决定)和专门工作小组组成人员名单,然后大会闭幕。

8.闭幕后教代会秘书组做好大会总结,工会做好教代会资料归档工作,并将会议情况报上级教育工会。

9.教代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合并召开的,要安排好两个会议的议程和衔接工作。

第四阶段:贯彻落实大会精神

1. 行政和工会共同向各部门和教职工提出(制订)贯彻实施大会精神的计划、要求。

2. 代表组(团)和每个代表,向各自的选区传达大会精神,组织和带动全体教职工积极行动起来,为实现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而努力工作。

3. 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形式,宣传大会精神,宣传贯彻会议精神好的集体和个人,努力推动大会精神的贯彻和决议的落实。

4. 专门工作小组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和督促行政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大会提出的任务和目标,积极开展民主管理活动,促使决议、决定的实现。

5. 会要对大会决议贯彻和提案处理(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及时向党政和有关部门反映,并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

6. 要时,经学校党政同意,工会可以组织教职工代表对大会决议、提案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四)各专门工作小组的产生及工作

1.教代会专门工作小组的设置,应根据各校的实际需要而定。一般可设提案审理小组、民主评议干部小组、教改工作小组和生活福利(分房)小组等。

2.每个专门工作小组一般由三至七人组成,设组长一名,副组长一至二名。其成员一般应在教职工代表中产生,如工作需要,也可以吸收不是代表的有关人员参加。

3. 专门工作小组组成人员,由工会在广泛征求各代表组(团)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初步名单,经主席团讨论同意,交教代会全体会议通过产生。

4. 门工作小组对教代会负责,在工会主持下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工作任务。主要是:围绕教代会的中心议题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建议;参与提交教代会审议的重要方案的讨论制订;提出与本专门工作小组有关重要问题的调查研究报告;根据各自的职责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日常民主管理活动;检查督促教代会决议、代表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等等。

(五)闭会期间对急需解决重要问题的处理

1.建立民主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1)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教代会代表组(团)长、各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组成民主管理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2)民主管理联席会议由校工会主席主持,根据会议内容及需要,可邀请学校党政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

(3)提交民主管理联席会议讨论的重要问题的方案,应由学校行政或工会提出,并经学校党组织同意。

2.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审议决定。

(六)修改大会决议的程序

1.大会闭会期间,如出现教代会作出(通过)的决议、决定与上级精神不符,或因情况发生变化必须进行修改时,由学校行政提出修改有关决议(经学校党组织同意)的具体建议。

2. 工会召开联席会议,对行政提出的修改决议意见进行研究,在基本统一认识的基础上作出相应的修改决定,并向下次教代会说明情况予以确认。

3. 对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也可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讨论审议,修改原有决定。

(七)教代会档案资料工作

1.教代会应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教代会的有关资料是学校民主政治建设、教职工参加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历史记录,必须做好资料建档、存档工作。

2.建档、存档的范围:历届教代会代表、主席团成员、专门工作小组成员名单;教代会有关文件、记录、讲话、报告、决定和总结等资料;教职工代表的提案表及处理结果记录;民主管理联席会议及各专门工作小组重要活动的记录;民主管理的各种调查报告等等。

3.教代会的档案资料整理工作由工会负责。

4.教代会档案资料最好设正本副本,正本存学校档案室,副本存工会备查。

二、教代会职权的行使

目前教代会一般行使四项职权,即:

(一)审议建议权;

(二)审议通过权;

(三)审议决定权;

(四)评议监督权。本规程提及的各项职权范围比较原则,各地区、各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民主进程情况研究各项职权的具体范围。

(一)行使审议建议权

1.审议建议权的基本范围

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等。

2.审议建议权的特点

审议建议权与教代会其他职权相比,有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内容最重要。审议建议权所包含的内容,均属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方面重大决策,直接关系到学校办学方向、关系到教职工队伍建设和培养目标的实现。校长把重大决策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目的在于听取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集思广益,使决策更科学、更正确;同时也可以使教职工进一步了解学校发展目标,达到上下沟通、群策群力,为办好学校共同奋斗的目的。二是最终决策权属于校长。教代会审议学校重大决策,通过讨论审议提出意见和建议,最终由校长根据教代会的审议情况作出决策。教代会只对决策的实施作出决议。

3.行使审议建议权的程序

(1)校长(学校行政)提出重大决策的目标、措施和依据等意向,向工会通报。工会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收集有关信息。

(2)在校长起草工作报告或决策方案期间,工会要向校长反馈信息,同时在决策方案形成过程中参与意见。

(3)校长工作报告、方案(草案)形成后,要在教代会预备会议召开前十天发给教职工代表。

(4)将校长工作报告和决策方案提交教代会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审议。

(5)校长根据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修改报告、方案(草案),作出决策。

(6)教代会对决策的实施作出决议。其内容主要为:对决策方案进行正确评价;向校长提出全面实施决策所需措施的建议;号召全体教职工胸怀全局立足本职,为全面实现决策提出的目标而努力奋斗等。

(二)行使审议通过权

1.审议通过权的基本范围

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校内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和实施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大规章制度等,由校长颁布施行。

2.审议通过权的特点

审议通过权的内容既与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相联系,又涉及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对于这类问题未经教代会审议通过,校长不能颁布施行,同样教代会在审议过程中提出的重要修改意见,也须取得校长的同意,否则也不能颁布施行。因此,这类问题应由校长与教代会共同商议决定。

3.行使审议通过权的程序

(1)行政领导提出方案、办法和制度的原则、依据和条件,应与工会商量,工会要积极参与方案的拟订。

(2)学校行政和工会在方案制定过程中应通过座谈会、调查研究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了解群众意愿,在此基础上,对方案进行科学论证,使方案准确、合理、科学,符合学校实际和教职工的意愿。

(3)将方案提交教代会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审议。

(4)教代会表决通过方案,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5)校长颁布施行方案。

(6)对有些一时难以把握或者群众意见较多的方案,经多数代表同意,可先试行,学校行政根据试行情况进行修改后,再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由校长颁布实行。

(三)行使审议决定权

1.审议决定权的基本范围

审议决定教职工住房条例、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等。

2.审议决定权的特点

审议决定权的内容都是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教职工群众完全有能力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作出决定。这类问题的决定权属于教代会。学校行政应按教代会的决定贯彻实施。学校行政(校长)对教代会审议决定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如有不同意见,可以讲明理由提请复议,复议后仍有不同意见,学校行政应按教代会决议执行,同时可以提请学校党组织协调处理。

3.行使审议决定权的程序与行使审议通过权基本相同。

4.审议决定教职工住房条例及住房分配方案应注意以下几点:

(1)住房条例和分配方案(草案)由学校行政与工会共同提交教代会审议决定。

(2)教代会应建立住房分配小组。

(3)分房的具体工作由行政有关部门负责。教代会住房分配小组对教职工的住房状况进行调查,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向行政提出建议;监督分房方案的实施;审议分房教职工名单;协助行政处理分房中的的问题,做好协调工作。分房结果应张榜公布。

(四)行使评议监督权

1.评议监督权的内容

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可以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教代会民主评议学校行政领导干部,是教代会行使评议监督权的主要形式,在学校党组织领导和统一部署下进行。

2.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的范围

主要是校级行政领导干部,至于是否评议学校党组织主要领导和中层干部,则由上级党组织和学校据实际情况决定。

3.行使评议监督权的程序

(1)民主评议干部的组织领导:教代会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选举产生民主评议干部小组,由该小组负责民主评议的工作。

(2)民主评议干部的内容:主要是按干部的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评议。

(3)民主评议干部的原则:要遵照政策原计划、有组织、有领导地按程序评议干部,要从关心爱护干部的愿望出发,贯彻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客观地反映干部的情况。

(4)民主评议干部的形式:采用书面和口头相结合,面对面或背靠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议,也可对干部素质分项计分测评。

(5)民主评议干部,应每年进行一次,形成制度。最好与上级组织部门考察学校领导工作结合进行。

4.民主评议干部一般分为五个阶段:

(1)准备阶段。

经教代会选举或推荐,建立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小组。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担任组长,工会主席任副组长。由工会或评议小组制定评议干部方案(方案内容包括评议的目的、要求、对象、内容、方法、步骤和注意事项等),报党组织批准后实施。同时,向教职工进行思想动员,并做好教代会代表的培训工作。

(2)述职评议阶段。

被评议干部向教代会代表(教职工)作述职报告。代表(教职工)对被评议干部进行评议。

(3)综合汇总阶段。

评议工作小组对评议情况进行综合汇总,写出评议意见,报党组织审定后填写教代会民主评议表。

(4)反馈阶段。

评议小组将评议意见与被评议干部见面,听取被评议人意见,由被评议干部在评议表上签署意见。然后,向代表(教职工)通报评议情况及评议意见;被评议干部向代表(教职工)谈整改措施和努力方向。

(5)总结阶段。

总结评议工作,提出对被评议干部的奖惩建议。经校党组织签署意见后将评议表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党组织,并报上级教育工会备案。

三、教代会工作机构

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闭会期间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1.制定召开教代会的方案,提出教代会的议题、议程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会务工作和组织工作。

2.组织教职工选举教代会代表。

3.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宣传教育。培训教代会代表。

4.组织专门工作小组进行调查研究,检查监督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教育动员教职工贯彻落实教代会决议。

5.主持召开教代会联席会议,协商处理临时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6.听取和处理代表和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和申诉,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7.总结交流民主管理经验,探索民主管理新途径,开展民主管理理论研究,提高民主管理的水平。

8.做好教代会资料档案的整理和管理工作。

9.完成教代会主席团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乡镇学校教代会

(一)凡乡镇所属中学、小学统一建立乡镇教育工会的,应建立和健全乡镇教育支部(党委)领导下的乡镇学校教代会。乡镇教育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乡镇学校教代会的职权、工作程序,与学校教代会相同。

乡镇所属中学、小学分别建有党支部和工会的,应分别建立中学和中心学校教代会或教工大会。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二)乡镇学校要建立二级民主管理

1.凡建立乡镇教代会的,该乡镇所属中学和小学应分别建立和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可以分别召开教代会或教工大会,也可以建立民主管理小组。民主管理小组成员由本校出席乡镇教代会的代表和校分工会委员会或工会小组负责人组成。其职权及工作程序与学校教代会相同。乡镇教育工会应对中、小学校的民主管理进行指导。

2.农村小学的民主管理。遇有重要问题需决策时,应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平时的民主管理,可以由村小工会小组负责人和参加中小学校教代会的本村小学代表共同负责,主要是贯彻落实中小学校教代会精神,参与有关决策的讨论研究,反映和维护本村小学教工的利益。

五、附 则

(一)本细则适用于中学、小学、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

(二)在执行过程中各地要结合实际,依据本规程制定本地的教代会工作规程或细则。

浙江省教育委员会 浙江省教育工会 一九九六年九月六日

9.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篇九

教职工请假制度(病、事、婚、产、产外、丧)教职工加班制度 卫生制度

计算机房使用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的基本制度 医务室管理制度 医务室管理制度 党支部书记工作职责 团委书记工作职责 校长工作职责 副校长工作职责 工会主席工作职责

办公室主任(副)工作职责 办公室干事工作职责

学保科科长(副)工作职责 学保科干事工作职责 班主任工作职责 宿舍管理员工作职责 团委干事工作职责

教务科科长(副)工作职责 教研室主任工作职责 教研组长工作职责 教务科干事工作职责 教师工作职责

人力资源部部长(副)工作职责 人力资源部干事工作职责

继续教育部部长(副)工作职责 继续教育部干事工作职责

财务科科长(财务主管)工作职责 财务科会计工作职责 财务科出纳工作职责 后勤科科长工作职责 后勤科干事工作职责 课时标准的规定 教职工餐补规定

教职工出差补贴的规定 教师科研补贴规定 班级学生实习班主任工作及待遇调准规定

教师相关培训的规定(送培条件、资格考试时间、费用等)班主任工作职责、原则和方法 班主任星级评比规定 班级管理排名奖励的规定 班主任控流的规定

评优评先的规定(优秀员工、优秀新员工、全勤奖、优秀班主任、优秀共产党员、招生先进个人等)年终奖的规定 教职工值班的规定

教职工离职手续办理的规定

部门绩效考核标准(15天以下的?)教职工上下班打卡的规定 学校印章管理的规定 学校文件签发管理的规定

学校新闻信息发布管理的规定(办好学校网站的通知)财务报账的规定 值班查寝的规定

专职老师下堂辅导的规定 水电管理的规定(含巡查)维修维护保修验收的规定

10.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篇十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由地方省级教育等部门确定;地方省级教育等部门没有确定的,由学校自主确定。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系(所、年级)、室(组)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出团(组)长。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民族地区的学校和民族学校,少数民族代表应当占有一定比例。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可以连选连任。

选举、更换和撤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程序,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本校实际予以明确规定。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五条 有教职工80人以上的学校,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80人的学校,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在其内部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在该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

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11.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篇十一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制 度

二○一三年

宜宾市南溪区蕴炽矿业有限公司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企业中职工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通 过民主选举,组成职工代表大会,在企业内部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一种制度。它是中国基层民主制度的重 要组成部分,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的利益关系,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职权,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和主人翁地位,调动职工积极性,共建企业发展。

第一条 为保障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企业的科学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经济发展,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企业实行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两会合一的制度.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支持董事长,总经理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活动的职权,引导职工积极参与本企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共谋企业发展.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代表:

第一条 职工代表占职工总数的5%至10%.代表的比例构成是:工人代表占50%;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占50%;男女职工代表占一定比例.第二条 职工代表每三年或五年改选一次,与工会会员代表选举同时进行,可以连选 连任.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组织:

职代会作出决议,决定必须有应到会职工代表过半数同意才有效.召开职代会由企业工会委员会组织和筹备.职权:

第一条 听取企业关于经营方针,发展规划,计划,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职工培训计划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条 审议通过集体合同,工资协议,劳动安全卫生协议,并听取履行情况的报告;.第三条 审议讨论企业奖惩办法,劳动保护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等问题.第一部分:职工代表大会的能力和义务

(1)职工代表大会不是一个咨询机构或议事机构,而是一个“行使权力”的机构,即法律赋予它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决定问题的权力,而不只是空架子,权利是法律规定的,即依照法律享有利益的自由。而权力意味着具有强制力和支配作用。即职代会通过的决议,董事长、总经理也要执行,否则就是违法行为。(2)职代会行使的权力,不是国家权力或行政权力,而是民主管理的权力,主要表现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3)职代会行使的民主管理的权力,不

是少数人或个人的权力,而是多数人的权力,是群体权力,是代表全体职工行使权力。这就要求职代会在行使权力时,要充分实行民主原则、多数人原则。

职权: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权利(1)知情建议权:听取和了解企业的重大决策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报告,包括企业的长远规划、计划、生产销售、重大技术改造、技术设备引进、基本建设和职工培训方案等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2)协商共决权:对涉及企业集体合同、工资协议草案,职工奖惩办法、规章制度,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重大决策,企业要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进行协商谈判,共同决策。(3)监督评议权:监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金的情况,接受委托评议、监督企业行政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4)选举罢免权:对参加平等协商和工资集体协商的职工方代表,对参加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有选举和罢免的权利。(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企业中职工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通过民主选举,组成职工代表大会,在企业内部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一种制度。它是中国基层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的利益关系,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职权,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和主人翁地位,调动职工积极性,共谋发展。公司权力机构的性质 公司的权力机关是股东会,是股东投资者的投资集合体,股东行使投资权力的机构就是股东会,它决定公司的设立、变更和消灭的事宜,决定公司董事会成员,决定公司的章程和其他重

大的事项以及其他对公司利益有较大影响的事项。公司权力机构的构成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构成,各股东根据自己的出资额在股东会行使表决权,出资额越多,其表决权也越多,也就越能在股东会上表达和通过自己的提议,在投资额决定表决票数的情况下,公司作为一种财产的集合体充分表现出资本民主的作用。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在公司刚刚成立时,参加股东大会的是发起人和私募股份的股东,在此之后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参加股东会。

工会:

工会,或称总工会、工人联合会。工会原意是指基于共同利益而自发组织的社会团体。这个共同利益团体诸如为同一雇主工作的员工,在某一产业领域的个人。工会组织成立的主要意图,可以与雇主谈判工资薪水、工作时限和工作条件等等。公司工会工作制度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工会法》,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认真履行工会的“四项”职能,进一步做好工会工作,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有关制度

一、指导思想 “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科学发展观,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好企业,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以公开办事制度,深化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为主要内容,促进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为目的,坚持内容和形式的统一,认真组织职工参与改革和管理,让职工知情、夯实当家作主的基础,听职工议事、疏通当家作主的渠道,请职工监督、尊重当家作主的权利,靠职工发展、发挥

当家作主的作用。

二、基本原则 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应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突出重点、分开层次、方便群众、循序渐进、持之以恒、推进企业发展等八项原则。

1、实事求是的原则。公开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准确可信,符合企业实际,注重实际效果。

2、依法办事的原则。厂务公开的内容、程序、方法等要符合党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的法律法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是党的根本指导方针,职工是企业的主人(除法律、法规规定应保密的事项外),凡需发动和依靠职工群众民主参与、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的事项必须公开。

3、方便群众的原则。厂务公开的各类方法、措施应简便、易行、方便群众,为多数职工群众所接受。

4、循序渐进的原则。按照先易后难,先简后繁,循序渐进的思路,逐步健全完善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的工作体系。

5、持之以恒的原则。把厂务公开、民主管理作为企业的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做到每年工作有部署、有检查、有考核、有总结。

6、推动改革和发展的原则。推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是一种手段,其目的是为了让职工知处情、议处事、参处政,推动公司发展。

三、公开的内容

1、生产经营管理方面: ⑴发展规划目标和重大生产经营决策。⑵改革与管理方案。⑶财务工作情况。⑷物资采购工作。⑸安全生产技措费用的使用。⑹集体协议履行情况。⑺工程项目投资建设。

2、干部考核、使用情况。

3、人力资源管理方面: ⑴劳动用工制度。⑵职称评定工作。⑶考核兑现。⑷先进模范人物的评比。

4、职工切身利益方面: ⑴职工福利费的使用情况。⑵职工困难补助情况。

四、公开形式 公开的形式要可行、实用、便捷、灵活有效、因事制宜。

1、建立公开栏。公开栏主要用于那些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群众比较关注,须让群众监督的公开内容。

2、召开职代会(职代会闭会期间召开职代会联席会)。会前,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充分酝酿;会上,让职工畅所欲言,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并通过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形成决议;会后,做好宣传,团结职工齐心协力执行决议。

3、厂情发布会。主要适用生产经营过程中一些动态的,需及时公开并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的事项。

五、公开时间 公开的时间因内容而定。根据厂务处理的先后及职工群众的愿望和要求,确定公开的时间。属于阶段性工作按阶段公开。如年底,将计划的完成情况、各种公开事项的办事结果、群众意见的答复和解决情况公开,让职工从总体上对企业的重要厂务有所了解。

六、公开的程序 厂务公开要体现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通过法定的程序做出符合实际的决策。凡提交职代会审议、审查的各项议案,应提前发给职工代表预审,职代会主要工作报告、改革与管理方案提前10天发至各基层代表组超前审议。对各项决策的实施和工作执行情况,要及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座谈会、职工代表值班巡视或通过设立举报箱、意见箱等方式收集职工群众的反映、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的研究与分析。对有条件解决的问题要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对条件不成熟的要作出解释和说明,争取职工的谅解和支持。

七、组织领导及职责

1、建立、健全“厂务公开、民主管理”领导小组,搞好组织协调。处成立“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2、建立健全“厂务公开、民

主管理”监督工作小组,搞好群众监督。

3、厂务公开民主管理领导小组工作职责:(1)负责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规划、公开方案的制定,重大问题的协调以及指导此项工作的考核、监督和检查。(2)及时发现和解决在厂务公开工作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注重研究厂务公开工作的新思路。(3)及时总结、交流、推广典型经验。(4)结合实际情况,引导厂务公开不断向生产经营管理领域及各个领域延伸,并纳入现代企业管理的体制、机制和制度之中。(5)不断健全和完善厂务公开制度和职工民主管理制度。(6)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研究部署有关工作。

4、监督小组工作职责:(1)监督和检查全处厂务公开所涉及的公开事项、内容是否真实、全面,公开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群众反映的问题是否得到解决。组织职工代表对厂务公开工作进行评议和监督。(2)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根据实际情况,与公开工作小组协商一致后,确定公开方案,并予以监督、指导。(3)监督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分析情况,研究对策,安排下一阶段的重点工作,遇有重大情况随时开会研究。(4)负责对处“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4、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1)在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文件起草、会议组织及日常协调工作。(2)深入基层,指导“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开展,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先进典型。(3)定期组织职工代表对处“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参与“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实施情况的考核,并对考核结果进行评价分析,并实行公开。(5)不断建立健全“厂务公开、民主管

理”工作基础资料,负责工作的登记、催办、落实和信息的反馈交流。

八、工作要求

1、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是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举措,是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的基本要求,是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保证。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在这个问题上,统一思想,形成共识,认真负责地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实。

2、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贵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就是要不断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既要抓宣传、讲意义,又要抓落实、抓典型、持之以恒。制度化就是把“厂务公开、民主管理”作为搞好企业的一项重要内容,固定下来,形成制度。规范化就是逐步把“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的内容、形式、程序、标准、时间和责任落实规范化。标准,把公开工作做深、做细,使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更加透明,职工更加满意。

3、“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切忌形式主义和一阵风。认真抓落实,力求取得更大的实效。公开的形式要灵活有效,因事制宜。公开的程序要体现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

第二部分: 女工工作制度规定

一、加强女职工委员会的建设,建立健全基层女工组织,定期召开女工委员会会议。

二、全面提高女职工素质,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女工委员培训班。

三、认真总结女职工工作,每年“三八”期间召开女职工总结表彰会。

四、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为女职工说话办事,认真做好来信来访工作,要及时解决,并做好记录。

第三部分:文化体育工作制度规定

一、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体育活动,增强职工的身体素质,为生产建设服务。

二、每年组织三次处以上规模的文体活动,活跃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

三、每年为基层配备一次文体用品,定期组织指导基层开展小型多样的文体活动。

第四部分:劳动争议工作制度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建立劳动保护工作制度: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积极向职工宣传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知识,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三、健全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体系,每年组织一次基层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培训班。

四、参与企业职工劳动保护及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企业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制定及对生产厂家的资质检查和质量监督。

五、健全有毒有害岗位职工档案,每年安排有毒有害岗位职工进行健康疗养。

第五部分:工会办公室管理制度

一、会议制度

1、会委员会及工会经审会会议制度(1)、参加对象:全体工会委员会委员、经审委员。(2)、会议时间:每半年召开一次,遇有重大情况随时组织召开会议研究、决定。(3)、会议内容: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及工作安排;听取和审议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及预决算报告;审批立功集体及个人;其它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4)、每次会议必须指定专人认真做好原绐记录。

2、办公室会议制度(1)、参加对象:全体办公室成员。(2)、会议时间:每周召开一次,遇有重大情况临时组织召开。(3)、会议内

容:各岗汇报分析上周工作完成情况,安排布置下周工作任务,协调全处工会工作;及时总结发现工会工作先进典型,检查工作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不足;各岗做到情况互通,重点工作相互配合。利用办公例会时间进行政治、业务学习。(4)、认真做好会议记录。

二、工作总结汇报制度

1、工会工作半年总结一次。

2、各个岗位工作做到半年一小结,全年工作有总结有安排。

3、做好重大工作项目及活动有专项总结,及时向领导和上级汇报。

第六部分:工会委员

一、工会管理制度

1、围绕 “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协同党支部、行政部门开展员工思想教育,道德建设,员工素质等活动,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推进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员工素质、提升公司形象。

2、与党支部一起做好全体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形势教育和法制教育,搞好群众性自我教育活动。

3、依法维护员工的民主权利,开好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员工大会),健全民主制,加强民主监督,增强员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参与公司管理。

4、协助和督促相关部门办好员工的集体福利事业;开展同事间互助互济活动;为困难员工排忧解难。

5、开展有益于员工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坚持业余自愿、小型多样、勤俭节约、讲求实效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充实活动内容,提高活动质量。

6、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针对女职工的特殊问题,做好保护工作。

7、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好工会财产。

8、加强工会干部自身建设,坚持工会工作群众化和民主化。搞好工会小组活动,对会员进行工会基本知识教育。

二、工会专(兼)职干部管理守则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工会法》,积极贯彻党的政策,认真完成新时期工会工作的方针和任务。

2、坚持党的领导,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明确分工负责制,积极开展工作。

3、热爱工会工作,坚持原则、不谋私利、维护群众利益。

4、密切同群众的关系,努力工作甘当勤务员,做职工之友。

5、努力学习,不断提高理论、政策和业务水平。

三、会议制度

1、每一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工作报告。选举产生工会委员。

2、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和经费收支情况,听取意见,做好总结。

3、由工会主席主持定期召开工会委员会议,总结、部署工作、讨论工作计划及工会建设等重大问题。

4、根据上级工会的临时工作部署,进行专题研究并组织落实。

5、每年末召开一次工会委员会议,对本工作进行总结,布置下的工作计划。

四、工作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工会法》,对上级工会和党委讨论研究有关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认真组织实施,积极配合党委开展工作。

2、日常工作和经费支出,要按照公司的要求和上级工会的有关规定认真办理。

3、各负其责,分工合作,互相支持,紧密配合,杜绝依赖现象发生。

4、工作做到有计划、有落实、有检查、有总结、有评比,及时表扬、奖励。

5、做好工会经费预算、决算,严格掌握开支,认真执行审核制度。

五、学习制度

1、每季度组织一次学习,工会委员参加,学习《工会法》,工会业务知识等。提高工会干部的理论和业务水平。

2、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学习和交流等活动,促进工会工作的开展。

六、工会财务管理制度

1、认真做好工会的经费使用,严格财务和财产管理,要置于群众的管理和监督之下。

2、要本着勤俭节约,少花钱,多办事的精神,做到统筹安排,加强管理。

3、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工会规定的统一的收、支标准。

4、要严格执行审批制度,按月认真收缴会费。

七、工会财产管理使用制度 工会的固定资产和其他物品的使用与管理;

1、认真管理,进出有手续,保管有专人负责。

2、增减有记录,年终有清查。

3、物品报损要查明原因,帐、物要相符。

八、专访制度

坚持七必访,(职工结婚、生育、生病住院、死亡、家庭纠纷、长期出差、遭受灾害时),要及时慰问,做好记录。

工会会计制度

关于印发工会会计制度 工会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09]7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适应工会经费拨缴方式、业务活动内容等方面的变化,进一步规范工会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我部对中华全国总工会1998年颁布的《工会会计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制定了新版《工会会计制度》,并相应制定了《工会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工会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会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工会组织。

第三条 工会会计是各级工会核算、反映、监督工会预算执行和经济活动的专业会计。工会依法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管理体系,与工会预算管理体制相适应。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会应当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县级以下工会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基层工会,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或者聘请兼职会计。

第五条 各级工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完善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稽核制度。县级以上工会应当组织指导和检查下级工会会计工作,负责制定有关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组织工会会计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政策、业务水平。

第六条 工会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和报告。

第七条 工会会计应当以工会的持续运行为前提。

第八条 工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的报告期间(如半、季度和月度)。

第九条 工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第十条 工会会计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以权责发生制为补充。

第十一条 工会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其平衡公式为:资产 = 负债 + 净资产。

第十二条 会计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十三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十四条 工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工会宏观管理的要求,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满足本级工会加强财务管理的需要。

第十五条 工会会计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工会财务状况、各项收支情况及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第十六条 工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第十七条 工会会计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前后各期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以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八条 工会会计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对于重要的经济业务,应当单独反映。

第十九条 工会应当及时进行会计处理和报告,不得提前或延后。

第二十条 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不得自行调整账面价值。

第二十一条 凡是指定用途的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并单独反映。

第三章 资 产

第二十二条 资产是工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投资和固定资产等。

第二十三条 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一年内(含一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借出款、应收款项、库存物品等。

(一)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

货币资金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工会应当设置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库存现金的核算应当做到日清月结,其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如有不符,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工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成人民币金额记账。

(二)借出款是工会因开展工作或发展工运事业的需要而出借给其他工会或工会所属单位的款项。

工会应当对借出款严格管理,借出每笔款项时均需与借款单位签订书面文件,署明用途和还款期限,还款期限通常不应超过三年;对于逾期未还款的借出款,需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原因。逾期三年以上、因借款单位原因尚未收回的借出款,报经批准认定确实无法收回或者报经批准认定不再要求借款单位还款的,应及时予以核销。

(三)应收款项包括应收上级经费、应收下级经费、其他应收款等。

应收上级经费是工会应收未收的上级工会应拨付(或划转)工会经费和补助。应收下级经费是本级工会应收下级工会的上缴经费。其他应收款是工会除应收上下级经费以外的其他应收及暂付款项。

应收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期末,工会应当分析各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对于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报经批准认定后及时予以核销。

(四)库存物品指工会取得的将在日常活动中耗用的材料、物品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等。

库存物品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入账。购入、有偿调入的库存物品以实际支付的价款记账。无偿调拨、接受捐赠的库存物品以其公允价值或者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费用)记账。

库存物品在发出(领用或出售等)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择一种方法确定发出库存物品的实际成本,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

工会应当定期对库存物品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全面盘点一次。对于盘盈、盘亏或报废、毁损的库存物品,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报经批准认定后及时进行处理。盘盈的库存物品按照其公允价值入账,并计入当期收入;盘亏的库存物品,将其账面余额计入当期支出。报废、毁损的库存物品,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等,将净损失计入当期支出。

第二十四条 投资是指工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工会的相关规定,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投资按其流动性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按其性质分为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

(一)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入账。以货币资金方式对外投资,以实际支付的款项记账。以实物资产方式对外投资,以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记账。

(二)投资期内取得的利息、利润、红利等各项投资收益,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三)处置(出售)投资时,实际取得价款与投资账面余额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对于因被投资单位破产、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政府责令关闭等情况造成难以收回的未处置不良投资,报经批准认定后应当及时核销。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工会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一)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为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二)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入账。

购入、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以实际支付的买价、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费、装卸费及相关税费等记账。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记账。

无偿调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以其公允价值或者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费用)记账。

对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扩建,其净增值部分,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支出。

(三)处置(出售)固定资产时,冲减其账面余额并相应减少固定基金,处置中取得的变价收入扣除处置费用后的净收入(或损失)计入当期收入(或支出)。

(四)工会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全面盘点一次。对于盘盈、盘亏或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报经批准认定后及时进行处理。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其公允价值入账,并相应

增加固定基金;盘亏的固定资产,冲减其账面余额并相应减少固定基金。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冲减其账面余额并相应减少固定基金,清理中取得的变价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净收入(或损失)计入当期收入(或支出)。

第四章 负 债

第二十六条 负债是指工会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偿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应付个人收入、应付款项等。

第二十七条 借入款指工会借入的款项。

第二十八条 应付个人收入包括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

(一)应付工资(离退休费)指应付未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工资及离退休费。其中,工资指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在职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以及经国务院或人事部、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津贴补贴等。离退休费指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离退休人员的离休、退休费及经国务院或人事部、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津贴补贴。

(二)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指应付未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其中,地方(部门)津贴补贴指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出台的津贴补贴。

(三)应付其他个人收入指应付未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其他个人收入。其中,其他个人收入指按国家规定发给个人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误餐费、夜餐费,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个人国外零用费,发放给个人的一次性奖励等。

第二十九条 应付款项包括应付上级经费、应付下级经费、其他应付款。

(一)应付上级经费指本级工会按规定应上缴的工会经费及建会筹备金。

(二)应付下级经费指本级工会应付下级工会的各项补助以及应转拨下级工会的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

(三)其他应付款指除应付上下级经费之外的其他应付及暂存款项。

第三十条 各项负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五章 净资产

第三十一条 净资产是指工会的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包括固定基金、在建工程占用资金、投资基金、专用基金、后备金、结余。

第三十二条 固定基金指工会固定资产占用的基金。固定基金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

在建工程占用资金指工会在建工程完工前累计占用的资金。在建工程占用资金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记账,待工程完工后转入固定基金。

第三十三条 投资基金指工会对外投资占用的基金。投资基金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额入账。

第三十四条 专用基金指工会按规定依法提取和使用的有专门用途的基金。包括增收留成基金、财务专用基金、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

提取专用基金时,按照实际提取金额计入当期支出;使用专用基金时,按照实际支出金额冲减专用基金余额;专用基金未使用的余额,可滚存下一使用。

第三十五条 后备金指县级以上工会按规定依法提取的特殊情况下使用的储备金。

提取后备金时,按照实际提取金额冲减结余;使用后备金时,按照实际支出金额冲减后备金余额;后备金未使用的余额,可滚存下一使用。

第三十六条 结余指工会各项收入与支出相抵后滚存的累计余额。

第六章 收 入

第三十七条 收入是指工会根据《工会法》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开展业务活动所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收入按照来源分为会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政府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

(一)会费收入指工会会员依照规定向工会组织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指基层单位行政拨缴、下级工会按规定上缴及上级工会按规定转拨的工会经费中归属于本级工会的经费及建会筹备金。

(三)上级补助收入指本级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补助的款项。包括回拨补助、专项补助、超收补助、帮扶补助、送温暖补助、救灾补助、其他补助。

(四)政府补助收入指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工会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的补助款项。

(五)行政补助收入指工会取得的所在单位行政方面按照《工会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的补助款项。

(六)事业收入指独立核算的工会附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七)投资收益指工会对外投资发生的损益。

(八)其他收入指工会除会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政府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投资收益之外的各项收入。

第三十八条 各项收入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七章 支 出

第三十九条 支出是指工会为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及损失。支出按照功能分为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行政支出、资本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事业支出、其他支出。

(一)职工活动支出指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二)维权支出指工会直接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

(三)业务支出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

(四)行政支出指工会为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发生的各项日常支出。

(五)资本性支出指工会从事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实际支出。

(六)补助下级支出指工会为解决下级工会经费不足或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下级工会的各类补助款项。

(七)事业支出指工会对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八)其他支出指各级工会除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行政支出、资本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事业支出以外的各项支出。

第四十条 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八章 会计报表

第四十一条 工会会计报表是反映各级工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和预算执行结果的书面文件。工会会计报表是各级工会领导、上级工会及其他会计报表使用者了解情况,掌握政策,指导工作的重要资料。

第四十二条 工会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和附注。

(一)资产负债表,是反映工会某一会计期末全部资产、负债和净资产情况的报表。

(二)收入支出表,是反映工会某一会计期间全部收入、支出及结余情况的报表。

(三)附注。附注应分析说明工会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工会在筹集、分配、使用、管理经费过程中的成绩和问题,分析影响预算执行的原因,经费收支变动趋势,提出改进措施、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三条 工会会计报表分为会计报表和中期会计报表。以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的期间(如半、季度和月度)编制的会计报表称为中期会计报表。会计报表是以整个会计为基础编制的会计报表。

第四十四条 工会要负责对所属单位会计报表和下级工会报送的年报进行审核、核批和汇总工作,定期向本级工会领导和上级工会报告本级工会预算执行情况。

第四十五条 会计报表要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会计报表必须经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审阅签章并加盖审查公章后上报。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工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应当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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