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经费管理规定

2024-09-07

天津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经费管理规定(共10篇)

1.天津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经费管理规定 篇一

关于印发《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2]429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单位:

为推进民生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发挥好科技进步在惠及民生、促进社会发展中的支撑引领作用,科技部、财政部联合启动了科技惠民计划,中央财政设立“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为规范和加强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财政部、科技部制定了《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 科技部

2012年11月30日 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中央财政安排的引导支持基层开展社会发展领域先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先进适用技术综合集成示范的专项经费。

国家引导和鼓励其他资金投入科技惠民计划,包括地方财政投入的资金、单位自筹资金、社会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各渠道资金按照科技惠民计划的部署统筹安排和使用,并执行各提供方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突出重点,择优支持。科技惠民计划重点资助人口健康、生态环境、公共安全等与社会管理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科技领域,择优支持基层开展具有导向作用的先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提升技术的实用性和产业化水平;择优支持基层开展重点领域先进适用技术的综合集成和示范应用,推动先进适用技术在基层公共服务领域转化应用,促进可持续发展。

(二)政府引导,多元投入。科技惠民计划坚持政府引导、需求驱动,推进“政、产、学、研、用”联合的协同机制;坚持经费来2 源多元化原则,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投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单位自筹等多元化投入。

(三)分级管理,明晰责权。科技惠民计划实行中央、省(直辖市、自治区)、基层(县、市、区)三级管理,明晰项目经费管理各方的责任和权利。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作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作为项目实施的省级组织单位,基层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作为项目实施的基层组织单位。

(四)专款专用,追踪问效。专项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信用管理和监督考核,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面向结果的绩效评价制度。

第四条 科技惠民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是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等,鼓励用户优先作为项目牵头单位。

第五条 结合科技惠民计划组织实施的要求和项目的特点,对于具有明确的可考核的产品目标和产业化目标的项目,应当实施后补助。对其他类型的项目,鼓励采用后补助方式。

第二章 开支范围

第六条 专项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和集成示范直接相关费用的补助支出。

第七条 专项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技术引进费、技术开发费、技术应用示范费、科技服务费、培训费等。

(一)技术引进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为引进新技术、新流程、新工艺,或购买专利等发生的费用。

(二)技术开发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有关技术进行消化吸收、生产工艺流程改进、技术的适用性改进和创新等发生的费用。

(三)技术应用示范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为开展技术转化应用、综合集成和示范等发生的费用。

(四)科技服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聘请有关技术专家对项目进行技术指导、咨询和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五)培训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的实用技术培训等工作发生的资料费、专家讲课费、场地租用费、学员食宿补助等费用。

专项经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需由专项经费安排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三章 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九条 项目牵头单位联合合作单位(统称“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有关部署和要求,提出项目实施方案,同时编制项目预算,报基层组织单位。

第十条 项目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项目预算应当全面反映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做到收支平衡。

第十一条 项目收入预算包括专项经费和其他来源资金。收入预算编制的要求:

(一)收入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项目目标和任务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专项经费和其他来源资金的投入结构、投入规模、使用方向和重点。

(二)地方财政投入是项目其他来源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编制收入预算时,应当明确地方财政投入的总量、投入方向、预算安排方式和预算安排进度等。

(三)基层组织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落实除财政投入以外的其他来源资金,并提供相关资金来源证明,明确到位时间与进度安排。

(四)作为项目组织实施保障条件的现有实物资产不得列入收入预算。

第十二条 项目支出预算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必要费用。支出预算的编制要求:

(一)支出预算应当围绕项目确定的目标,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有科学的测算依据并经过充分论证,以满足项目的合理需要。

(二)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在基层组织单位的协调指导下,联合合作单位共同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在预算中分别列示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并申明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

(三)专项经费的支出预算应当单独列示。

第十三条 基层组织单位在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时,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经可行性论证的项目实施方案和经审核的项目预算由基层组织单位按程序报送省级组织单位。

第十四条 省级组织单位对基层组织单位上报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审论证的同时,应当对项目预算进行评议,按有关要求向科技部、财政部报送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并抄送科技惠民计划相关的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科技部商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相关机构对项目预算进行评估或评审,提出预算安排建议。

第十六条 科技部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将项目预算安排建议报财政部审核批复。财政部审核并向科技部批复项目总预算,并分别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当地专员办和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时分下达项目预算。

项目牵头单位是中央单位的,将项目预算下达至科技部,并分别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当地专员办和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由科技部向项目牵头单位下达预算。

项目牵头单位是地方单位的,将项目预算下达至省级财政部门,并分别抄送科技部、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当地专员办。省级财政部门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结合地方财政投入,统一下达到项目牵头单位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省级组织单位根据预算批复,组织基层组织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对本省申报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完善项目预算,协调落实其他来源资金,并将修改后的项目实施方案上报科技部备案。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修改完善时,实施方案不得随意调整,地方财政投入等其他来源资金收入预算一般不得调减。有关预算安排是预算执行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后补助项目预算的申报和审核按上述规定程序进行,待项目通过验收后一次性支付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对于风险程度高、经费投入多的项目,根据情况可先行支付一定比例的启动经费,其余经费待项目验收后予以支付,启动经费应当按照本6 办法规定的专项经费开支范围使用。国家对经费用途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九条 专项经费实行项目承担单位法人管理责任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货币资金和实物资产管理,明确专项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和流程。

第二十条 项目牵头单位应当按照预算批复,结合修改后的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在基层组织单位的协调下及时与合作单位签订任务协议,落实任务分工和预算分解方案。

第二十一条 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向合作单位转拨专项经费,并加强对合作单位的监督和管理。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制度的规定加强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对不同来源的项目经费分别单独核算。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批复和项目实施方案执行预算。专项经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程序报批:

(一)专项经费总预算调整,项目牵头单位应当按预算申报程序报财政部批准。

(二)专项经费总预算不变,项目承担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项目承担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由项目牵头单位按预算申报程序报省级组织单位批准。省级组织单位将调整情况汇总报科技部备案。

(三)专项经费总预算不变,专项经费支出结构进行的调整,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申请,报基层组织单位审核备案后执行,省级组织单位在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

第二十四条 省级、基层组织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协调并按进度落实承诺的其他来源资金和实施保障条件,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五条 基层组织单位每年组织项目牵头单位按时编制项目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并及时报送省级组织单位。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应当包括项目总体实施情况、预算来源及到位情况、预算支出情况、预算执行效果、影响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变更、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专项经费下达之日起至终了不满三个月的,当年可不编报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中编制反映。

省级组织单位每年向财政部、科技部报送项目预算执行情况汇总报告,并抄送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未完项目结存经费,按规定结转下一继续使用。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逐级审核后报送省级组织单位。省级组织单位组织进行清查,结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收回原渠道,按照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将有关情况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专项经费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专项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使用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国家有权进行调配。企业使用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五章 财务验收与考核评价

第二十九条 省级和基层组织单位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项目经费的管理和监督,保证项目经费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对于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上报财政部、科技部。

第三十条科技部、财政部会同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专项经费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以及地方财政投入等其他来源资金的落实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基层组织单位应当组织项目牵头单位在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省级组织单位提出财务验收申请。财务验收是项目验收的前提。省级组织单位负责组织对项目进行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项目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不到位;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专项经费如有结余,应当按原渠道收回科技部或省级财政部门,并按照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省级组织单位完成项目财务验收后,应当将验收结果报科技部、财政部、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科技部、财政部会同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对财务验收结论进行抽查,重点检查财务验收工作的规范性和工作质量等。

省级组织单位完成项目验收后,应当组织编制成果推广方案,并落实成果推广所需经费。

第三十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逐步建立项目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并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对于项目绩效评价结果良好、成果推广方案执行效果显著、管理经验先进的,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项目所在省开展社会管理和社会发展领域相关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第三十六条 科技部、财政部逐步建立信用管理机制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对省级和基层组织单位以及项目承担单位在经费使用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对于非保密项目信息及时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逐步探索建立项目绩效情况公示制度;积极推进违规使用专项经费行为的公开。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停拨经费,通报批评,终止项目,取消基层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未来三年的项目申报资格,调减或取消所在省未来三年的申报项目数量或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

(二)不按承诺落实地方财政投入等其他来源资金;

(三)不及时编报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四)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五)项目组织实施和经费监督检查不力;

(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财政经费;

(七)其他违反有关规定和相关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天津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经费管理规定 篇二

一、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内涵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是指课题项目从经费预算、经费拨入、到经费支出、经费转出、经费结余及结余分配的管理。其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用、其他支出。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贯穿于科研项目整个寿命周期, 对科研项目经费实行制度化和科学化的管理, 合理使用项目经费, 完成项目审计验收, 实现项目目标。

科研项目经费的种类主要包括:1、国际合作课题项目经费;2、国家、省、市、区科技部门立项及中标课题经费;3、上级下达的科研项目和研究任务经费;4、农科院立项、研究所自选的课题经费;5、合作课题 (有经费支持) 项目经费;6、其他项目或课题 (相关学会、机构等) 申请的项目经费。

二、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过程

1、立项审批阶段。

这个阶段财务部门要提前介入, 加强审核, 对项目的投资期及投资收益进行分析, 从实际出发, 由有经验的财务人员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 参与任务书中经费开支预算部分的编写。并组织相关部门做好项目预算的审核工作, 杜绝预算编制的随意性, 保证预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科研项目研发实施阶段。

科研项目的研发实施阶段, 主要是指科研项目立项后组织实施直至科研成果验收前这一阶段。此阶段是科研项目全过程的重点和核心, 是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过程管理的重点。

首先, 要完善财务的建帐工作, 保证科研项目单独建帐, 单独管理。通过财务软件的核算, 在帐务处理上实时保证科研项目独立帐目, 专款专用, 以利于项目管理和项目验收;其次, 要提高审核把关能力, 保证项目开支合规合法。从发票审核入手, 确认费用开支的真实性。根据任务书的开支预算, 严格按计划列支, 防止对科研经费的挤占挪用。完善成本核算, 合理分摊项目间接费用, 切实加强科研经费使用过程的监管。

三、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近些年国家发布了一系列改革措施, 这对搞活科研机构, 增强科研单位的活力和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起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在目前的科研系统中, 仍然存在科研机构设置重复、层次不清、分工不明、科研经费严重不足与惊人浪费同时并存、成果鉴定弄虚作假、科研成果转化率低等许多问题, 大大降低了科研的效率和产出率, 并严重影响到生产的发展。

1、预算管理弱化。

我国科技管理体制中缺乏预算及核算制度与课题管理的责任制, 只关心科研支出的投入情况, 不关心科研支出的资金使用情况, 资金浪费严重;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执行存在漏洞, 有些项目在实行的时候并没有严格按着预算进行支出, 还有一些项目的经费支出没有严格执行标准和审批程序, 随意支出。

2、成本核算管理还需加强。

在科研项目的实施过程中, 有很多费用的成本核算体系不完善, 甚至还有一些间接费用没有成本核算。固定资产使用费以及各级管理费的核算不能完全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摊。大批材料购置有的无验收保管手续。以劳务费和咨询费名义虚列支出、以合法税务发票虚构经济事项, 套取科研资金, 而进行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支出现象时有发生。

3、部分项目配套资金不到位。

近年来, 科研项目立项时, 有的项目需要地方政府或科研单位按一定比例配套部分资金, 项目申报时需要地方政府或申报单位出具配套资金承诺, 才能立项成功, 而在实际运行当中却配套资金不到位, 导致项目结题时, 不能正常验收, 有的即使是验收了也是应付了事。

4、项目经费在使用过程中, “前松后紧”现象严重。

目前, 很多科研项目经费规定, 结题验收后结余经费将被收回。很多项目负责人为了留住结余经费, 在项目结题时, 突击花钱, 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浪费。而造成项目经费结余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有些项目在经费到帐之前就产生一些前期支出, 而根据会计核算的要求, 以前的支出因为经费没有到位是无法入帐的。二是很多科研项目经费拨款滞后, 有时三年的项目, 款项拨付时已经是执行年度第一年的年底, 这也直接影响了项目经费按其计划使用的进度, 造成项目结题时存在一部分经费结余。三是按照科研课题的规律, 有些支出是必须等到项目完成后才会发生, 如专利使用费、项目审计费等, 而这些支出由于支付时间在项目验收期外, 无法计入财务决算。四是科研项目负责人通过加强管理形成的。是科研人员对国家资金高度负责, 平时精打细算、勤俭节约积累的。如果不分主客观原因一律收回, 无疑助长了铺张浪费的风气, 也挫伤了科研工作者的积极性。

5、有些项目经费结余不真实。

项目任务书由项目组技术人员编写, 经费开支预算存在较大的随意性, 导致项目执行时, 经常出现项目费用分布不合理的情况。为了使经费开支与任务书保持一致性以利于顺利通过验收, 财务人员只能在后期帐务处理上进行项目间调账、串用、挪用、虚列支出等“技术处理”。造成一些项目结余经费不真实, 很多项目实际上已结题验收, 但在财务帐面上仍有结余并长期挂帐、使用。

四、加强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措施

科研项目经费来源渠道多样、项目数量庞杂、管理模式各异, 为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积极探索加强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监督工作的有效措施, 完善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制度, 提高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效益势在必行。

1、必须高度重视科研项目经费管理。

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必须高度重视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工作, 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 采取有效措施, 提高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效益。充分认识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重要性, 加快科研事业发展建设步伐。

2、必须将科研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要对科研项目经费实行集中统一核算, 对每个科研项目单独立帐, 加强预算和决算管理。国家投入的科研项目经费, 不分资金来源, 应当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财务部门应按项目管理要求, 使用科研项目经费, 确保科研项目经费的专款专用, 要重视并加强科研项目经费的预算管理工作, 改变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管理比较粗放的现状。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应在申请科研项目时, 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真实、合理、有效的经费预算。

3、必须建立建全科研项目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

对科研项目经费要从申请立项到结题验收的每个环节进行严格管理, 制定相应的项目经费收支结余分配的管理制度及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改变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比较粗放的现状, 实行科研项目经费制度化、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格局, 为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供政策保证。做到科研、财务、行政等相关部门及人员相互制约协调配合, 按照规定专款专用, 合理支配, 防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出现漏洞, 充分提高科研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率, 保证科研计划圆满完成。

4、完善信息平台, 强化过程管理。

要充分利用现有的信息化手段和技术, 建设科学的信息平台。平台建设不仅要为财务部门提供详细数据, 还能让项目负责人随时查看到项目实际开支情况、各项目经费余额以及剩余可使用经费等。并且还要使审计部门能调阅项目开支明细, 查阅开支是否合理, 是否符合预算、决算要求, 数据是否准确。

5、加强科研项目经费结余管理。

有些科研单位对科研项目经费结余管理工作重视不够, 一定程度上存在结题不结账的问题。要根据实际情况, 制定科研项目经费结账管理办法。明确结账时间、结余经费分配比例和用途。结余经费分配时, 要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合理确定上缴和奖励的分配比例。财务部门要管理和统筹使用好科研项目结余经费。

6、严肃财经纪律, 实行奖惩分明管理。

承担科研项目的单位和部门要自觉遵守财经纪律, 严格要求, 自省自律, 认真查找和纠正在经费管理及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科研项目经费管理部门应对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跟踪了解, 及时了解项目执行情况及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对违规违纪人员进行惩罚, 对遵纪守法者给予奖励, 并加大对科研人员的奖励额度, 排除科研人员生活上的后顾之忧, 调动科研人员一心一意工作的积极性, 激发科研人员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多出效益, 提高科技竞争力。

五、结束语

财务人员一定要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工作, 从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环节进行探讨, 完善科研项目经费的监管机制, 全面推行科研项目经费制度化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加强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绩效考核, 不断提高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 促进科研事业健康发展, 加快科技创新步迈, 为我国实现2020年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的宏伟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摘要:本文通过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展开论述, 提出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加强管理措施, 全面推行科研经费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不断提高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 促进科研事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项目经费,监管机制,科研发展

参考文献

[1]刘延东.国务委员在2012年科技活动周开幕式上的讲话.

3.天津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经费管理规定 篇三

本刊讯 2005年8月15日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60周年纪念日。为此,北京市科委特别制作了一期“牢记历史 珍爱和平”的专栏,宣传北京市科委抗战老同志的光荣事迹,从而激励全委同志,以改革创新的时代精神,为北京的发展而努力工作。

孙伟力

加强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掌握相关政策法规知识

北京市科委举办2005年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培训

本刊讯近日,由北京市科委条件财务处主办、北京市科委人才中心承办的“2005年北京市科委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培训班”举办,近700名北京市科技项目的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参加了培训。

许焕岗书记在培训班上做了重要讲话。他说,今年科技经费投入近20亿,已相当于经济落后省市科技经费近20年的总和,因此管好、用好项目资金是非常必要的,如何科学地配置有限的财政科技资金,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已经成为各级政府关注的焦点。2004年12月北京市财政局出台了《北京市事业单位项目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将绩效考评范围扩大到教科文、农林、社保、经建等所有事业领域,科技项目的绩效考评也就成为了科技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北京市科委今年出台了“科技工作八大主题计划”,它是充分利用资金、人员和物资条件优势,变项目科委为资源科委的具体示范。因而加强科技项目经费管理也就成了当务之急。但目前仍存在专项资金核算不规范、结余资金划分不清晰、用款计划欠科学等很多问题。许书记分析了问题的原因,并强调要改变、纠正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问题的苗头,最基本的就是要掌握相关政策法规。最后他对各单位有关领导、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会计人员分别提出了要求,强调要利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的有利契机进行整改,并希望大家认真学习科技项目管理方面的知识、政策和技能,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效率。

北京市科委条件财务处处长孙小梅、副处长王辉分别主持了两期培训。孙处长强调这次培训是根据财政体制改革和科技经费管理中的问题而举办的,她说绩效考评是由财政部提出并针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而制定的,希望学员通过培训,加深对做好科技经费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首届“软件质量管理平台”示范应用年示范企业征集

本刊讯北京软件与信息服务产业促进中心、中国科学院软件研究所于8月联合推出“软件质量管理平台”示范应用年活动。活动拟在北京地区选择10家软件企业作为示范应用单位,无偿提供软件质量管理平台及其相关的技术支持。

本次活动对选中的示范企业,在一年时间内提供深层次的技术支持:包括提供产品安装、配置和基本使用培训;对企业反馈的软件使用问题提供技术支持,服务的方式包括远程和现场支持;对企业现有过程进行分析,识别可以适于质量平台实施的过程,结合组织管理机构和度量体系,制定合理、可行的权限管理和数据部署方案;支持企业在过程体系中引入质量管理平台,协助企业的EPG组分析现有过程的变化,结合质量管理平台的特点和使用效果,对企业现有过程进行梳理和优化,提高客户的管理效率和效果;帮助企业充分利用质量管理平台为自身的度量体系服务,协助企业正确解读度量分析的结果,识别出现的问题,预测未来的性能,并提供合理、可行的改进建议。北京软件产业基地公共技术支撑体系将为软件企业提供最佳的技术服务,从而推动软件企业质量管理的进步。

报名截止日期:2005年9月30日。

报名电话:62612441 联系人:雷 辉

详情请登陆:http://www.iscas.ac.cn

北京市科委2005年度创新基金申报工作结束

本刊讯2005年北京市科委创新基金项目申报组织工作经过3个多月的紧张工作日前圆满完成。北京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作为北京市科委认定的服务机构面向全市企业开展受理工作,最终有332个项目通过形式审查,经北京市科委推荐报送科技部基金管理中心。

北京市科委在本年度创新基金启动之初,根据科技部基金管理中心申报工作的整体安排,制订了2005年创新基金申报的工作流程,明确了基金申报各阶段的工作进度及主要工作内容,使全年的基金申报工作得以在更加透明、有序的组织中顺利进行。目前,科技部基金管理中心已经开始着手组织全国项目的评审工作,预计年底前可将评审结果全部向社会公示。

4.市科技三项经费及项目管理办法 篇四

沅江市科技三项经费及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三项经费及项目管理,引导和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三项经费是指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是市政府为支持科技事业发展而设立的科技攻关计划、科技产业化环境建设和科技成果转化以及与国家、省科技项目经费相配套的专项经费。科技三项经费由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科技三项经费来源为市财政拨款,每年科技三项经费预算安排纳入市财政总体预算,其额度占当年市本级财政预算支出的比重不低于1.5%。

第四条 科技三项经费使用及项目安排,坚持落实科学发展观,突出重点、注重效果,跟踪服务、加强管理,支持调整、促进发展。坚持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与促进产业化相结合、突出重点与统筹兼顾相结合、政府专项资金引导与整合吸收多元化社会化资金相结合、提高产业科技竞争力与发展科技事业相结合,有利于提升县(市)域科技创新能力,有利于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技术升级,有利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科技三项经费使用及项目安排,实行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章 支持对象、条件和重点

第六条 支持对象为我市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实力的农业大户及农村经济合作组织。

第七条 申报项目基本条件:

(一)具有技术先进性。项目符合国家产业和技术政策,能解决制约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及共性技术问题,促进产业技术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不支持单纯的外延扩张型、普通基建型和低水平加工型项目。

(二)具有经济合理性。项目具有广阔的产业化前景,可在预期内形成适度经济规模,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具有生态可持续性。项目资源利用效率高,不造成环境污染,吸纳劳动力资源能力强。

(四)具有实施可行性。项目申报单位具备项目实施所需的技术、人员、资金、管理和产业基础等条件。

第八条 主要支持方向及项目类别:

(一)工业科技攻关项目,旨在解决制约工业发展的关键及共性技术问题,支持新产品开发,促进工业技术升级和产品换代。

(二)农业技术开发项目,为农业高产、高效、优质、生态和安全提供技术支撑,促进农业产业化和结构优化调整。

(三)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旨在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形成和发展,对成长性较好的民营科技企业引进高新技术产业给予支持。

(四)科技成果推广项目,支持先进、适用、成熟的技术成果的引进、吸收、集成和推广。

(五)企业信息化项目,重点支持制造业信息化技术的开发、集成和推广,提高企业信息化技术应用水平。

(六)生产力促进中心体系建设项目,促进市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动生产力促进中心增强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能力。

(七)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促进境外技术引进、消化和转化,引导归国留学人员来我市兴办科技实体。

(八)社会发展科技项目,重点促进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医疗卫生、防灾减灾和城市建设等方面的技术研究开发。

(九)支持专利申请和购买高新技术成果项目,对单位、个人申请专利及企业购买高新技术成果予以资助。

(十)软课题项目,重点支持我市科技兴市相关重大战略问题研究和规划编制以及重大项目论证,为科学决策提供服务。

(十一)国家、省科技项目计划的地方配套资金安排。

第九条 支持重点领域:

(一)光机电一体化技术与产品。

(二)电子信息技术与产品。

(三)新材料技术与产品。

(四)先进制造技术与产品。

(五)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与产品。

(六)新型生物、医药技术与产品。

(七)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关键技术与产品。

(八)农产品安全生产与深加工关键技术。

(九)农业新品种开发与产业化。

(十)主要作物优质丰产高效栽培技术。

(十一)农业标准化技术。

(十二)环境保护与资源利用新技术。

(十三)发展替代产业的技术与产品。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 确定项目立项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一)专家评议结合行政审批。

(二)应急情况下经论证立项。

第十一条 对于预期技术经济目标明确、便于考核且申报单位较多的项目,采用项目评审、可行性论证、专家质疑答辩、综合评分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二条 一般项目采取专家评议结合行政审批方式立项,其程序如下:

(一)发布项目指南。根据市科技发展规划及技术 需求,市科技局按照国家、省、益阳市科技项目指南,通知及时在沅江科技局网站上予以公告。

(二)申报项目。项目申报采取单位和个人申报、部门推荐两种方式:

1、单位和个人申报项目。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申报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向市科技局报送《沅江市科技项目申报书》,也可通过沅江科技局网站申报,所申报项目由市科技局认真筛选、进行受理。

2、有关部门推荐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物价局、市经济发展局和市农业局等有关部门,以函告形式向市科技局提出项目建议,也可在单位和个人拟报的《沅江市科技项目申报书》上签明部门推荐意见。

(三)市科技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调研和形式审查。

(四)专家评审。对已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主持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项目的技术先进性、经济合理性、实施可行性和生态可持续性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委员会由相关行业的知名专家及市发改委、市经济发展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等部门人员组成。在充分审议的基础上,各评审专家依据项目评价指标体系对项目独立评分,依据得分排序提出预立项项目。

(五)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对预立项项目进行综合平衡,提出资金安排及项目计划草案,并就资金安排及项目计划草案与市财政局会商。

(六)资金安排及项目计划草案,经分管科技工作的市委常委、副市长审核。

(七)经过以上程序,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联合下达科技项目计划。

(八)根据科技项目计划,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

(九)市科技局根据项目合同,向市财政局填报《科技三项费用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市财政局根据市科技局填报的《科技三项费用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三条 根据我市应急技术需要,对个别特殊项目,市科技局可直接提出立项建议,经可行性论证并与市财政局协商后,报分管科技工作的市委常委、副市长批准执行。

第四章 职责

第十四条 科技三项经费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按照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职责:

(一)提出科技三项经费预算建议。

(二)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

(三)编制项目计划和计划管理费预算。

(四)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验收。

(五)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计划。

(六)督促项目单位落实项目配套资金、配合做好经费及项目的相应管理。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职责:

(一)负责科技三项经费的预算和财务督理。

(二)审核项目的预期经济指标和相关资料。

(三)核批科技三项经费预算和计划管理费预算。

(四)按科技三项经费使用计划及时办理拨付手续。

(五)监督科技三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职责:

(一)严格执行项目合同,完成项目规定任务。

(二)按规定定期向市科技局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出现的重大事项。

(三)及时填报有关报表。

(四)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五)项目执行期满后,及时申请项目结题,进行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按项目合同规定及时足额偿还有偿资金。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科技三项经费的使用方式,根据项目所处产业化程度,分为定额无偿补助、有偿借款、项目完成后以奖代补和贷款贴息四种。

第十九条 科技三项经费开支范围包括项目研究开发经费、计划管理费和科技奖励经费。

第二十条 项目研究开发经费,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指与项目实施直接相关的人员费、设备费、修缮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及其它直接费。

1、人员费,指为直接参加项目实施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

2、设备费,指项目实施所发生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和自行试制费用。

3、修缮费,指项目实施所用固定资产的安装费、维护费、修理费。

4、能源材料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5、试验外协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6、会议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组织召开咨询会、论证会、鉴定会等各种会议所发生的费用。

7、差旅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的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测试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8、国际合作交流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组人员必须进行的与国外科研机构合作费、培训费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费用。

9、其它直接费,指除上述费用外的专家咨询费、软科学项目研究过程中所发生的稿费以及与项目有关的其它直接费用。

(二)间接费用,指项目承担单位为组织和管理项目而发生的难以直接计入项目成本的各项费用,包括:承担单位直接为项目服务的管理人员费用和其他行政管理支出、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的使用或折旧费。项目间接费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一般为5%。

第二十一条 计划管理费,指市科技局为组织和管理科技计划项目而支出的费用,一般包括:计划的制定和发布、项目评审、评估、招标、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绩效考评、科技管理人员培训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计划管理费按不超过经费预算比例的5%列入科技三项经费预算,由市科技局负责具体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企业收到的科技三项经费在财务处理上记入“专项应付款”。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经费必须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在项目执行期内的每年结束时,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向市科技局报送《科技三项经费支出明细表》。

第二十四条 未完成项目的无偿结余经费,结转下一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或鉴定后的项目结余无偿经费,用于补助项目完成单位的科研事业发展支出。

第二十五条 项目因故中止,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将剩余经费全部上缴市财政继续用于安排其它科技计划项目,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使用有偿借款的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合同规定及时足额偿还该借款。逾期不还的,按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市科技局依据项目合同规定,及时足额回收经费有偿部分,用于补充市高新技术引导基金,以及集中支持重大科技项目。对历年安排形成的、回收难度大的有偿使用的项目资金,在完成经费回收后,回收经费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在回收经费中列支,并按回收额的一定比例补贴给经费回收部门作为回收工作专项资金。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截留或挪用科技三项经费。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将截留或挪用的经费全部收缴并进行相应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司法程序进行处理。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立科技项目跟踪服务责任制。市科技局对每个项目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负责项目实施进度督查、出现问题及时协调、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结题和有偿资金回收。

第二十九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及时调整或 撤销:

(一)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变化,造成项目原定的目标及技术路线发生变化。

(二)项目配套资金、技术或其它条件不能落实,造成项目不能继续实施。

(三)项目所依托的工程不能继续执行。

(四)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项目不能继续实施。

第三十条 项目执行期一般不超过二年,需中途调整或撤销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市科技局核准后执行。必要时,市科技局可直接提出调整或撤销意见。

第三十一条 项目在执行期满后,由市科技局对项目及时进行结题。结题以项目合同为依据,对项目目标完成和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考核,做出是否通过结题的结论。根据项目配置资金性质、额度和预期目标不同,项目结题分为鉴定、验收或提交结题报告三种方式:

(一)对重点科技攻关项目采取专家鉴定方式结题。

(二)对科技产业化项目采取检查验收方式结题。

(三)对资金额度小的一般项目采取提交结题报告方式结题。

第三十二条 对未通过结题的项目,应在此后半年内,进行相应改进,再次进行结题。若由于项目承担单位原因而造成项目未能通过或未按要求进行结题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三年内不得再承担市科技经费支持的项目。

第三十三条 对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项目承担单位应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具备条件的应及时申请专利。

5.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篇五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以下简称“科技项目资金”)的管理,统筹安排各项科技项目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定,按照部门预算管理、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等要求,结合天津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项目资金,是指天津市人大审议批准的、市财政拨款用于天津市科技计划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等的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科委共同管理。本着促进我市科技和经济加速发展的原则,科技项目资金用于支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以及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主要包括:科技创新研究与开发计划、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推动计划、科技发展战略研究计划和科技创新能力与环境建设计划等方面。

第三条 科技项目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优先支持具有较强自主研究开发能力、具备较好科研条件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

第四条 科技项目资金的使用根据科技项目类型、课题规模及管理工作的需要,对科技项目按照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两种方式给予不同额度的资助。科技项目资金主要用于:设备购置费、能源材料费、试验费等。同时,承担单位必须根据科技项目研究开发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需要,根据不同单位性质和不同情况,落实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为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对于部分使用银行贷款的科技项目,可以采取贴息或者实行事后补贴的资助方式。

第五条 科技项目资金的管理分为直接管理和委托管理两种方式。

直接管理,是指科技项目承担单位直接管理科技项目资金的使用。

第一章 总则

委托管理,是指对于部分重大科技项目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或管理机构以投资等形式进行管理。

第六条 市科委每年根据科技工作安排,确定科技项目资金支持的方向和重点,并按照市财政局的统一要求,负责编制科技项目资金的部门预算。

第七条 科技项目资金的预算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实行专家论证、中介机构评估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机制;科技项目资金的安排,实行优化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安排、效益优先的原则;科技项目资金的决算管理,坚持实事求是、严谨认真的原则,严格实行科技项目资金验收制度。

第八条 市科委要按照财政科技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建立科技项目库,加强对科技项目资金的管理。

第二章 科技项目资金管理职责

第九条 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各方的职责与权限:

(一)市财政局

1.负责核批科技项目资金总预算及各计划科技项目资金预算;

2.负责核批计划管理费预算;

3.会同市科委审定并下达科技项目资金预算;

4.监督检查科技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5.负责审批决算。

(二)市科委

1.负责提出科技项目资金总预算建议;

2.负责组织科技项目资金预算的申报和评审(评估);

3.负责编制计划管理费预算,并具体管理计划管理费;

4.负责安排科技项目资金预算并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预算;

5.会同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科技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科技项目组织单位及受托管理部门

1.负责组织科技项目申报单位编报科技项目资金预算;

2.组织科技项目承担单位按科技项目实施进度执行预算,监督落实科技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

3.按照市财政局、市科委的要求汇总报送科技项目资金预算执行情况;

4.受市财政局、市科委委托,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科技项目承担单位

1.负责编制科技项目资金预算;

2.落实科技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

3.负责科技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4.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市科委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科技项目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三章 科技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十条 科技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包括:科技项目研究开发、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资金以及计划管理费。

第十一条 科技项目研究开发、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资金,指与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包括人员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租赁费、信息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费、贷款贴息费、管理费、其他费用和期初运行费。

人员费,指直接参加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研究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列入的人员要与项目合同中确定的参加人员(数)一致。科技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科技项目组成员,并按规定在科技项目资金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示,不得在政府资助的科技项目资金中重复列支。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设备费,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和维修费用;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科技项目资金所购置和试制的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仪器设备(含样机)需单独列示。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仪器设备优先通过协作共用的方式解决,如确需购买,由市科委批准。

能源材料费,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一次购置但可重复使用(使用寿命在一年以下)且单台价值在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的各类仪器设备,在能源材料费项下列支。

试验外协费,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或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因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发生的费用。发生试验外协费超过该科技项目资金预算的20%或单项外协费超过1万元(包括1万元)时,必须与协作单位签订相关的合同书。

租赁费,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过程中租赁专用仪器、设备、场地、试验基地等所发生的费用。

信息费,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信息检索费、论文版面费、数据调查费和上机费等。

差旅费,指在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过程中,为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而进行国内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出境(含港澳台)差旅费只能通过申请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计划项目列支。

会议费,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过程中组织召开的与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费,指用于市科委列入科技计划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计划项目的费用。

贷款贴息费,指市科委给予使用银行贷款的计划项目实行贷款贴息的补助资金。

管理费,指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及受托管理单位为组织管理科技项目而支出的相关费用。包括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使用费或折旧、直接管理人员费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支出。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及受托管理单位所提取的管理费一般不得超过科技项目财政拨款额的5%。

其他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

期初运行费,指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初期(一般不超过两年)正常启动运行所需的人员费、办公设备费、专利技术引进费等相关一次性费用。此费用仅限于科技创新体系建设项目中列支。

第十二条 计划管理费,指市科委为组织科技项目及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开展科技项目及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论证、招投标、预算评估、科技项目管理、审计及绩效考评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计划管理费由市科委负责具体管理,预算每年报市财政局核定。

第十三条 有关科技项目的前期预研所发生的费用,由科技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解决。

第四章 预算的申报、审批和执行

第十四条科技项目分组织申报、招标、自由申报三种方式进行,其中:组织申报是指市科委组织实施的科技项目;招标是指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科技项目;自由申报是指申报单位每年根据市科委发布的下一选题指南申报的科技项目。

市科委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组织申报、招标、自由申报的科技项目进行论证和评估,对审核确定立项的科技项目,将会同市财政局审批科技项目资金的预算。

第十五条 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市科委每年对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同时组织对重大科技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及验收,并在每年末,根据当年科技项目的执行情况编制科技项目的执行报告。

第十六条 科技项目申报单位在编报《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或编写《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投标书》时,应严格遵守目标相关、政策相符、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填报科技

项目资金预算,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科技项目资金预算要求同时编制来源预算和支出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科技项目资金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科技项目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科技项目资金;科技项目资金支出预算,包括与科技项目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同时须按照科技项目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具体进度编制或阶段用款计划。

第十七条 市科委组织有关专家或择优遴选有关中介机构委托其组织专家,对拟组织实施的科技项目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项目资金进行预算评审或评估。需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承担单位及其科技项目资金预算的,按市科委科技计划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市科委,根据论证及预算评审或评估意见,综合平衡后,会同市财政局审定并批复科技项目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资金预算。经批准的科技项目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资金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照预算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九条 科技项目资金,按照财政集中支付的原则直接拨付到科技项目或任务承担单位或受托管理单位指定账户,并按照市科委、市财政局和有关金融机构关于科技项目资金结算的规定进行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市科委,按照科技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与科技项目或任务承担单位或受托管理单位签订任务合同书,并按任务合同书约定的用款计划拨付科技项目资金。科技项目或任务承担单位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落实配套资金、资产及其他配套条件,并严格执行科技项目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资金预算。

第二十一条 科技项目资金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科技项目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因故中止未完成的,科技项目或任务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管理程序报经市科委批准后,将剩余科技项目资金归还原渠道,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五章 决算的编制和验收

第二十三条 科技项目或任务承担单位及受托管理单位须按以下规定编报科技项目资金决算。

对于一个内资助的科技项目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只在结题验收前编制科技项目资金总决算表,不编制科技项目资金决算表,直接报送市科委。

对于分资助的科技项目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应当编制科技项目资金决算表,并于每年的二月十五日前向市科委报送上一科技项目资金决算表。同时,在结题验收前编制科技项目资金总决算表。

第二十四条 科技项目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在结题验收前,市科委,需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其进行科技项目资金检查或审计。并根据检查结果或审计报告,签署科技项目资金验收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科技项目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验收由市科委负责。在验收时,科技项目或任务承担单位及受托管理单位除提供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外,还需提供科技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含科技项目资金决算表)。验收委员会成员中,除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外,还应包括财务专家。

第二十六条 在研科技项目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结余科技项目资金,结转下一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科技项目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结余的科技项目资金,经市科委批准后,用于补助单位研究与开发项目支出。计划管理费结余,纳入下一预算计划,继续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七条 科技项目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验收后,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均应到市科技成果登记机构进行成果登记,科技项目全套技术档案须报送市科委备案。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八条 科技项目或任务承担单位及受托管理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并按照合同的约定严格执行科技项目资金预算,加强对科技项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并对科技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

第二十九条 市科委、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科技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科技项目资金检查或委托审计,并逐步建立科技项目资金支出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将作为科技项目或任务承担单位及受托管理单位以后申报科技项目和委托管理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市科委、市财政局,对科技项目或任务承担单位及受托管理单位在申报、管理和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技项目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可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取消申报资格、追回科技项目资金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同时要求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市科委、市财政局,对受委托中介机构在科技项目资金预算评估、中期评估和验收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同科技项目或任务承担单位或受托管理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继续承担科技项目资金预算评估、中期评估和验收工作的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其他科技专项资金可参照本办法制订相应的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科委、天津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6.天津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经费管理规定 篇六

财教[2011]434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有关单位:

2006年,财政部、科技部共同制定了《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6]159号、160号、163号和219号,以下简称《经费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改革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针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解决的问题,现就相关国家科技计划课题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以下统一简称课题)经费管理和使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课题经费开支范围

为适应科研活动规律的需要,落实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建立课题间接成本补偿机制,将课题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1.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中国服装——淘宝牛仔裤

I

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2.间接费用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

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间接费用按课题统一核定,由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合作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协商提出分配方案,在课题预算(书)中明确,并分别纳入各自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其中绩效支出,应当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绩,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合作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中国服装——淘宝牛仔裤

II

课题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二、强化预算编制和评估评审要求

课题申请单位应当在认真学习理解《经费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根据课题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课题经费预算。课题直接费用各项支出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列。其中,劳务费预算没有比例限制,课题申请单位应当结合单位实际和相关人员参与课题的全时工作时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并严格按照《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专家咨询费预算应当按照《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据实编制;设备费预算编制中应当注意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确有必要购买的,单位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说明。

课题经费预算评估评审中,有关中介机构和咨询专家应当科学合理地提出预算审核建议,不得简单化地按比例核减课题直接费用预算。建立健全课题经费预算评估评审的沟通反馈机制。

三、加强资金拨付和结存结余经费的管理

科技部、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规定,提前组织课题立项等相关工作,并按照部门预算编报的时间要求及时将预算安排建议报送财政部,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财政部及时审核并通过部门预算下达课题经费预算。科技部、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国服装——淘宝牛仔裤

III 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支付资金,财政部正式批复部门预算前可以从1月1日起按“二上”预算数的1/4支付资金。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根据课题实施的实际需要申请预算,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安排支出,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的结存结余,提高课题预算的执行效率。

课题结存结余经费的管理按照《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课题结存经费是指未完成课题经费预算减去实际支出后的余额,课题在研期间,结存经费应当留由课题承担单位结转下一按规定继续使用。课题结余经费是指课题结束或因故终止时,课题经费总预算减去实际总支出后的余额,因故终止课题结余经费还应当包括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课题结余经费应当按原渠道收回科技部或相关主管部门,由科技部或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简化预算调整程序

1.课题预算总额调整,课题承担单位变更等应当按原程序报财政部批准。

2.相关国家科技计划课题总预算不变,课题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按原程序报科技部批准。

3.课题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中国服装——淘宝牛仔裤 IV 预算如需调整,课题组和课题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课题承担单位审批,科技部或相关主管部门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课题其他方面支出。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五、强化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合作单位的职责

1.课题承担单位是课题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严格课题预算调整审批程序,按时提出财务验收申请,配合做好财务审计、财务验收等工作,及时按规定办理财务结账手续,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科研、财务、行政等管理部门对课题实施的全面支撑,积极推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等科研条件对课题的开放共享。

课题合作单位应当按照《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课题经费和自筹经费分别单独核算,自觉接受有关监督检查。

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合作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政府采购、招投标、资产管理等的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课题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一般由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国家有权进行调配。企业使用课题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2.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合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强化间接费用的管理,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中国服装——淘宝牛仔裤 V 则,合理统筹安排绩效支出,提升科研人员工作绩效水平。

3.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按预算核拨课题合作单位经费,并加强对外拨经费的监督管理。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合作单位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

六、加强监督检查

1.财政部、科技部、相关主管部门按照《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课题经费通过专项审计、中期财务检查、财务验收、绩效评价等多种方式实施监督检查,严肃处理各类违法违规使用经费的行为,切实维护财经法规的严肃性。

2.建立健全信用管理机制。科技部、相关主管部门对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合作单位、课题负责人等科研人员、中介机构和咨询专家在经费管理使用、评估评审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作为今后参加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科研和评估评审等活动的重要依据。

3.积极推进信息公开。科技部、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非涉密课题预算安排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逐步探索建立课题绩效情况公示制度;积极推进对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的行为进行公开。课题承担单位应当逐步建立课题信息公开制度,在单位内部对课题组人员构成、课题设备购置、预算调整、外拨经费、间接费用使用情况等进行公开。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经费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仍按照中国服装——淘宝牛仔裤 VI 《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其中涉及相关国家科技计划的定位、承担单位资质、课题组织等方面与相关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内容,以相关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为准。对于2011年1月1日至通知发布期间批复总预算的课题,在批复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分科目预算可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相应调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本通知和《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专项经费管理,切实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函告财政部、科技部。财政部、科技部将针对本通知及有关科技经费管理政策实施情况,选择有代表性的单位,进行跟踪、指导和推动政策落实,总结、评估政策实施效果。

财政部 科技部

二O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7.高校科研经费项目管理探讨 篇七

一、高校科研经费项目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 科研经费成本核查意识淡薄。一直以来, 科研项目中的各项成本要素的支出不能科学核算, 尤其是一些细节性的支出, 比如水电费、实验仪器设备使用费用、参与科研的工作人员工资和奖金的分配, 而且依然有些高校在对科研项目成本进行核算时没有把这些间接费用计算在内, 而是在高校教育事业支出费中扣除, 给科研经费项目增加了不少压力, 造成了科研经费成本与实际不相符。

(二) 轻视科研经费管理。衡量高校科研水平的一个重要指标就是下发的科研经费数目, 因此许多高校对科研经费金额非常重视, 但是忽视对科研经费项目管理的重要性。各级管理人员包括科研项目的直接负责人普遍存在一个错误的观念, 认为科研经费是由项目负责人自己申请来的, 就应该全由项目负责人来进行管理, 高校财务部门不宜干涉过多。所以在科研经费项目的报销上, 只要符合要求的相应手续齐全, 学校财务人员在对报销条目审核时相对比较宽松。很多高校对科研经费项目中各项费用支出比例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真正用在科研项目的实验和调研的工作费用所占比例不高, 这一点在体现在横向科研课题经费项目支出上更为明显。

(三) 对经费剩余资金管理不健全。部分高校管理已经完成并验收合格的科研项目的经费剩余资金存在不合理之处, 导致有的剩余资金长期挂账、搁置不顾, 增加了管理困难。比如说, 有些经费剩余资金在账单上一直都处于未支出状态, 还有很多科研经费账面余额只有几百元。财务部门工作人员只能将这些未曾使用过的资金年年结转, 这样就会对高校科研经费项目管理带来困难和障碍, 也不利于对高校科研经费进行分析, 不能准确反映出高校科研经费支出的具体细节。

(四) 科研经费管理监督机制有待完善。近年来有许多高校意识到科研经费项目管理的重要性, 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支出标准和要求。但还存在有些高校科研经费项目管理监督机制不完善, 管理方法不健全, 经费支出不合理, 许多高校科研经费不足以用于科研项目研究, 但有限的科研经费也并没有全部用于科研。为了最后正常报出结题报告, 科研项目负责人往往在填报结题报告时不按实际支出情况, 或者用一些投机取巧的方法如调账来将不符合要求的支出改成合理支出。

二、高校科研经费项目管理工作的改进对策

(一) 科研经费管理意识要提高。要改变高校科研经费是项目负责人自己负责、是个人经费的观念, 要意识到经费是高校科研项目顺利开展的有力保证, 是学校正常运转的物质支持, 是学校经费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管理者、科研经费管理部门、项目负责人和财务部门都要意识到科研项目管理的核心就是科研经费管理。科研经费不是项目申请人专款专权的经费, 要严格按照经费预算条目使用。要在思想观念上对科研经费项目管理有正确认识, 才能够按照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使用经费。高校应该根据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学校实际情况, 借鉴科研经费项目管理的成功案例, 完善本校科研经费管理标准, 切实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的管理。

(二) 树立成本核算意识。科研经费项目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科研项目管理费、人员使用经费和业务费等都是科研经费支出的合理组成部分, 属于科研经费项目的直接成本。各高校要完善全额成本核算制度, 确定科研项目管理费、人员使用经费和业务费合理分配。其中, 科研项目管理费可以按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比例提取, 人员使用经费和业务费等其他支出, 各高校要按照科研项目计划的规定支出, 其他费用比如水电费和实验仪器设备费用等纳入科研经费项目间接成本。

(三) 增强科研经费项目剩余经费管理。高校申请的科研项目在完成通过验收后, 剩余经费不能放置不顾, 国家有要求退回剩余经费的要及时退回, 有关规定不要求退回的, 高校要制定出本校科研剩余经费管理规定, 把科研项目剩余经费用到该用的地方上, 鼓励科研人员充分应用剩余的科研经费, 开发必要的新课题, 将剩余经费充分地在科研项目活动中使用。

(四) 完善科研经费的监督机制。高校财务部门应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学校的实际状况, 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监督管理, 健全管理经费的监督机制, 科研经费项目的使用用途、使用的真实性、使用的有效性应由项目负责人全权负责, 要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学校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加强对科研经费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重视监督管理, 发现违规行为不能得过且过, 从体制上重视科研经费管理。学校的科研管理部门、科研项目负责人、财务部门、审计部门要从观念上重视, 行为上主动, 相互配合, 保障科研经费充分用到科研活动中, 使科研项目顺利出成果。

总之, 高校科研经费使用的合理程度, 经费管理项目的科学规范, 在科研质量和水平上直接体现, 会影响到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高校科研经费的来源以及科研工作的开展。加强高校科研经费项目管理, 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使经费都用到科研活动的“刀刃”上, 就必须对高校科研经费项目的管理提出新的思路和办法, 来推动高校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1]宋瑛.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J].经济师, 2012 (02) .

[2]刘雁霞.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之我见[J].财会月刊, 2009 (05) .

[3]栗永锋.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研究[J].经济师, 2007 (12) .

8.军工科研项目经费管理问题及建议 篇八

【关键词】军工科研项目;经费管理;问题;建议

科研经费是军工科研单位的主要收入来源,随着科研经费的不断增长,经费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近年来,国家逐步重视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经费的检查和审计不断增多,这也对科研单位加强经费管理提出了新要求。加强科研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利于项目顺利通过验收,更对科研单位的生存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一、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事前缺乏合理预算

由于不同经费来源有不同的管理和核算要求,如国防科工局、总装备部、科技部归口管理的项目,都有相应的经费支出规定。但科研人员往往以完成技术指标为导向,忽视了项目财务的重要性。科研人员既不了解本单位关于项目支出的内容及分类,也对各口径专门的经费管理规定知之甚少。在编制预算时,倾向于“拍脑袋”,不理解直接费用各科目包含的具体内容,也不能充分合理地利用间接费用。因此,编制出来的预算既不符合单位实际,也不能真实地反映项目的开支情况。

2.事中缺乏有效控制

项目执行过程中,科研人员很少关注项目的财务执行情况,只有在被要求上报经费使用报告或是审计前才会重视。财务人员往往也都是审计前被通知,面对的就是编制好的预算、与预算偏离的经费执行情况和即将到来的财务审计。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科研人员有时为了操作方便等其他原因,借用其他项目投产,这就导致项目实际执行时与预算有所偏离,甚至存在违规操作,需要被审减乃至受到处罚。再加上科研单位项目众多,负责项目的财务人员不足,财务人员对科研项目支出的内容也不甚了解,因此财务人员难以关注并参与到项目的全过程中去。

3.事后缺乏考核激励

科研人员在项目通过验收后,即使过程再辛苦,验收通过后也难以总结项目管理过程中存在的经验和教训。对于审计检查中经常披露的问题,整改不到位。即使是经历过审计,继续承担相同经费来源的项目负责人,由于缺乏考核和激励机制,在以后的项目经费管理中也常常会出现同样的问题,吃一堑难以长一智。

二、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

1.重技术、轻财务

在某科研单位组织的对项目负责人的问卷调查中,大部分人对项目成本费用支出范围“知道一些”,但过半数的人认为“不了解项目的实际开支情况”是财务方面遇到的最大困难。而在财务执行情况的负责人的人选中,项目经理和项目财务负责人各被推选占半数。科研人员对财务工作的建议主要包括希望提供项目财务信息和财务培训等方面。由此可见,科研人员不重视财务情况,对项目的财务情况到底由谁负责存在误区。

2.责权利不明晰

应明确项目经理是项目执行情况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的质量、成本和进度负责。但目前,项目完成情况与项目经理的绩效无关,没有人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及审计结果负责。审计是否通过,是否审减,是否受到处罚,都没有人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样,执行情况好的项目,也没有相应的激励措施。因此,导致大家没有动力去关心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

三、加强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建议

1.认识财务重要性,科学编制预算

承担项目的科研人员需加强财务知识的培训,特别是项目负责人须熟悉本单位的项目核算方法和相关经费来源的管理规定,这样才能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更好地编制预算,在编制预算时对经费的合理使用做到心中有数。财务人员应积极参与项目的预算编制工作,同科研人员一起对总预算进行规划分解,做到年度有规划、月度有计划、调整有报告的经费预算模式。

2.加强业务与财务的融合,促进项目财务“全过程”控制

科研人员和财务人员应加强沟通,科研人员需多学习财务知识,财务人员需多了解科研流程。加强财务人员素质的提高和能力的提升,给重点项目配备专门的财务人员,加强项目财务的“全过程”控制。促进业务和财务的进一步融合,共同关注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对照预算合理开支,确保项目顺利通过验收。

3.推进信息技术在项目财务管理中的应用

财务系统中可开发管理的功能,比如在ERP系统中可适当增加科研人员的查询权限,使科研人员能够实时掌握项目的财务情况。增加预算对照功能,能够及时提醒科研人员项目经费的执行情况,对项目预算执行率给予充分的关注。对于即将超出预算的支出,系统内设置限额预警,一旦超出预算就无法支出。

4.建立合理的考核体系,提升科研经费管理水平

根据财务评价的结果来分析预算编制是否合理,总结项目执行中存在的经验和教训,将一些共同的问题合理解决,转化成可以复制的成功经验,通过项目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及财务专家的意见和建议来不断提高项目的预算编制水平。将项目财务的执行情况与业绩考核挂钩,建立合理可行的考核体系,提升单位的科研经费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 陆学文,吴昊.基于财务视角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J].江苏农业科学,2011,39(3):609-610.

[2] 方虹,章坚武.浅谈军工科研财务管理的现状与对策[J].中国高校科技,2014(7):20-21.

作者简介:

9.北京科技项目课题科技经费预算 篇九

杨洁发言稿

2015年初,市财政局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的精神,依据北京市市级支出预算要求及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本市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与市科委一起联合修订了《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为尽快适应2015年科技经费联合评审的要求,基于联合修订的《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市财政局和市科委共同修订了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市财政科技经费预算评审原则。

为使大家更好的理解和运用评审原则编制课题预算,我将评审原则分解成三个方面的问题,来做不同 1

深度的讲解。

第一部分。评审原则所依据的文件以及审核中所遵循的指导思想。

这部分内容是为我们更好掌握评审原则所作的铺垫,因此,需要大家做到了解并且能够运用到编制预算的实际工作中。

一、评审原则所依据的文件。

为使预算评审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京财预[2012]2278号)以及市财政局与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正在联合修订的《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制定了评审原则。

在《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中对 “项目申报”和 “项目审核”都有明确的规定。这是我们项目单位编制预算和提供项目预算评审资料所应遵循的原

则。概括来讲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就是“有明确的项目目标、项目实施方案及科学合理的资金使用计划,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项目审核的具体要求是“项目规模、支出标准和具体使用方向是否符合规定”。

二、审核中所遵循的指导思想。

这个指导思想有两层含义:其一,针对我们评审机构来讲,预算评审工作由市财政局、市科委联合组织,我们坚持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和任务完成的可行性原则,开展对项目(课题)经费预算评审。其二,针对项目单位来讲,承担单位应确保资料的真实、有效,且要配合评审工作,按要求及时提供有关材料,且提供的资料需经市科委业务处室审核确认。以此来确保评审工作顺利开展,提高工作效率。

直接补助经费的支出范围一般包括直接费用和间

接费用两部分。

第二部分。直接费用的评审原则以及需要注意的问题。这是需要讲解的主要问题,在此,做重点讲解。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以下科目: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原则上不允许使用财政经费购置通用设备。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对使用市财政科技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优先使用北京地区(首都科技条件平台)的开放共享资源,通过协作共用的方式解决,如确需购买,须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要求执行。所购置的仪器设备在优先保障本单位科研活动的基础上 4

开放共享。

购置、租用设备需要提供三家厂商报价单。如遇特殊情况或保密行业不能提供三家报价单,需要提供独家采购的说明及供货方为独家代理(资质)证明材料,评审时由行业专家确认签署意见。试制仪器设备需提供研发方案(如:设计图、开发工时、明细预算等)以及研发人员数量及工时费用测算依据。

项目预算评审资料应对所申报购买的设备,在实施方案中详细说明仪器、设备购置的配置功能、用途、数量、单价、由行业专家论证其必要性和相关性。

上述是关于设备科目的定义和评审的原则,在编制这个科目的预算是需要特别注意:

(一)设备可以用直采或试制、改造、租赁等三种方式取得,项目单位应根据取得方式所对应的评审 5

原则来提供评审资料。例如:购置、租用设备需要提供三家厂商报价单,试制仪器设备需提供研发方案。

(二)设备科目所指的是课题实施中的专用仪器设备,对于通用类设备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采购材料需要提供三家厂商报价单。如遇特殊情况或保密行业不能提供三家报价单,需要提供独家采购的说明及供货方为独家代理(资质)证明材料,评审时由行业专家确认签署意见。

项目预算评审资料应对所申报购买的材料,在实施方案中详细说明购置材料的用途、数量、单价,由行业专家论证其必要性和相关性。

需要提示给大家的是,此次的原则中明确如材料科目申报预算一定要在实施方案中有详细说明,由行业专家在立项论证中予以论证,如方案中未明确,在预算评审中只能在无法确认处理。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进行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计算、试验、设计、制作等所支付的费用。委托测试化验加工需签订合同或协议等。测试化验加工费原则上要求据实列支,如超出直接费用50%以上,需按评审专家要求提供进一步评审资料。

评审时需提供意向书或协议,应包含外协合作的内容、方式、方案、执行期限、付费标准、费用概算、7

付费方式、双方签字盖章日期等基本内容。第三方检测和认证费用可提供对外公开报价单,需供应商盖章或签字。

评审时如无法提供意向书、协议或合同书,按照无法确认进行处理。

测试化验加工费原则上要求据实列支,我们认为在直接费用50%以下比较合理,对于个别超出直接费用50%以上的项目,评审中需提供书面的情况说明,由行业专家出具论证意见,且报科委主管处室审批或者备案。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评审时如承担单位无法单独计量燃料动力费用,8

需提供上年的缴费依据和合理的计算方法,按比例分摊在此科目中。

应按照上述原则提供相关大型仪器设备的明细清单、规格、功耗、详细的计算方法等书面资料。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北京地区交通费用及外埠差旅费等。

北京地区调研费按180元/人天计算,差旅费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财政经费的20%。

在差旅费科目的审核中,我们按照目标相关性的审核原则,依据项目实施方案来判断其合理性。即方案中未明确需做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的,审核中做无法确认处理。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为

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论证、组织协调等活动所发生的会议费用。应当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的规模、数量、开支标准和会期。

编制预算时参照《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中的定额标准编制预算。

在编制会议费科目预算时,建议大家认真学习《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提供拟开会议的日程、内容和参会人员等详细说明。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开展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及北京市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研究人员出国费用参照《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办法》 10

编制预算。评审时需提供经市科委业务主管处室审核的出国申请(由市科委业务主管处室审核出国人数及考察目的、内容及专业是否与该项目匹配,并签署意见、盖章)。外国专家来华开展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的费用参照《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北京市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编制预算。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需提供专家来华申请,由科委主管处室审核引进专家的目的、内容及专业是否与该项目匹配,并签署意见、盖章;或提供与国外专家合作的意向协议。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及印刷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资料印刷费参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印刷

费管理办法》执行。论文版面费按照北京市规定的论文发表补助标准进行审核。购买专用软件需提供三家报价。知识产权事务费参照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金管理办法》,已获得专利资金资助的不得重复申报。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课题)组成员、项目(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项目(课题)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

临时工工资标准参照当年《北京市部门预算定额标准》,项目组成员开支标准参照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上一的《北京市行业工资指导线》。财政供养人员不得列支劳务费。评审时需提供该项目劳务费分配方案,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费 12

用不超过《北京市行业工资指导线》的总额(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务费科目本次原则有新的定义,即项目(课题)组成员、项目(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支出列入本科目。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列入本科目。

十、咨询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及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咨询费的开支标准参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编制预算时需提供专家库或专家身份证复印件。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 13

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十一、其他费用: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部分,间接费用的评审原则。这部分主要涉及间接费用的概念以及控制比例的问题,理解概念和掌握比例是重点。

间接费用是指补偿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所发生的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

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间接成本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房屋及科研设施,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审计费用等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根据承担单位性质,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1)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不超过15%;(2)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企业不超过20%。

绩效支出是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绩,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安排。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但不得超过核定的金额。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直接经费中重复提取、15

列支相关费用。

特别提示绩效支出是间接费中的一部分内容,与其他间接支出共同构成间接费用,间接费的不超过15%和不超过20%的比例中包含绩效支出。

最后,就这几年的评审工作情况,我和大家分享一下财政预算审核中的几点问题体会和建议。

一、项目单位申报的预算资料应具备完整性和准确性。

在财政预算联合评审环节,我们是针对预算资金进行审核,具体来讲是评审资金额度,这个阶段的审核是基于已经论证过的实施方案的基础上,按照项目单位提供的预算支撑资料进行评审。预算支撑资料是在预算联合评审环节最重要的依据资料。项目单位申报的预算资料的不完整、不准确是预算联合评审环节 16

最主要的问题。

这种情况主要表现在未按要求细化预算并提供相应的测算依据。例如:设备、材料费采用网上询价方式,未能提供有供应商盖章确认的三方报价单,涉及独家采购设备、材料的,不提供供货方为独家代理的(资质)证明材料,涉及购买进口设备、材料的,未能提供相关中文对照资料,劳务费中明确劳务人员的工作内容、时间安排和工作量,测试化验加工费未按规定提供相关合同或者意向书。部分课题合同或者意向书过于简单,未能明确外协工作的内容、方式、方案、费用明细、付费标准、付费方式、双方签字盖章等基本内容,各科目明细和合计数不符、资料中的数字之间出现逻辑错误等等问题。纠其根本原因是没有严格按照评审原则中的规定去编制预算资料,整理和完善支撑依据。

二、申报的预算明细要与项目目标、项目实施方案相匹配,具有相关性。

我们在评审原则的第三条中提到:“坚持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和任务完成的可行性原则,开展对项目(课题)经费预算评审”。这是我们评审人员和预算编制人员共同遵循的原则。目标相关性就是预算科目要按照工作目标来编制,政策相符性是指我们的预算支出要按照相关文件制度和相关标准来确定,经济合理性是指我们财政资金要按照市场规律,本着节俭的原则来执行,任务完成的可行性是指预算评审中首先要按照经过行业专家严格论证的实施方案来判断其是否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各个科目在编制预算时,要以项目实施方案中的目标任务和具体实施计划为基础,任何一个科目的支

出都是以相关的任务和计划完成时间为支撑的。例如:项目列支了差旅费,在评审中,我们要依据项目实施方案来确定调研、考察、学术交流等内容的必要性,也是依据项目实施方案来判断其申报的地点、人数、时间等是否合理。因此,没有实施内容的预算财政是不予支持的。

三、申报预算中应事先熟悉相关文件和政策。避免因政策制度不明白,造成无用功,影响工作效率。

随着财政预算管理的不断加强以及财政科研项目管理的不断完善,市财政科技经费预算评审工作更加科学、规范、精细,因此要求财政预算编制项目预算时,应首先做好文件政策的积累和学习,近几年,有许多新的文件和标准出台,涉及科技经费预算科目的有会议、差旅、因公出国等新的文件和标准,因此,不断更新知识,才能准确编制预算。其次,随着国务

院国发【2014】11号《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出台,本次科技经费预算评审原则有一些内容重新做了修订,特别是间接费用的评审原则较之前有所不同,这些都需要大家在编制预算时充分了解相关政策,这样才能更好地编制预算。

针对本次联评中存在的问题,我想提几点希望和建议:

一、课题承担单位在今后的预算编制工作中,应本着认真、严谨的态度,根据课题研究内容、进度和实际需要,参考相关费用列支标准,客观、科学地编制课题预算,明确各项费用的测算依据,保证预算资料完整、准确,以提高工作效率。

二、实施方案是经专家论证并签署意见的项目申 20

报资料,也是预算评审中重要的支撑依据。建议课题承担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认真、详细地编制实施方案、任务书和明细预算,并且按照专家论证时提出的意见,及时完善和修改实施方案。

三、市财政科技经费的申请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希望项目单位加强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的学习,并且善于将其运用到预算编制工作中,严格按照项目(课题)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

本讲解纯属个人见解,不妥之处,请各位批评指正!

谢 谢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杨洁老师

10.科技项目经费预算取费细则 篇十

1.为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技项目预算编制,合理确定项目费用,促进科技项目的精益化管理,依据国家和公司相关规定、办法及文件,结合公司科技项目的特点,制定本细则。

2.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各单位的科技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并作为审核科技项目经费预算的依据。

3.科技项目经费是指科技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相关的各项费用,主要由研发费用与资本性支出两大部分组成。其中研发费用包括人工费、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印刷/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技术培训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资本性支出包括设备购置费、安装调试费与其它费用。

4.人工费是指是指直接从事项目研发活动的受委托单位人员费用,其计算公式为: 人工费=人员数量(人员类型1)×工作月×标准1+人员数量(人员类型2)×工作月×标准2 4.1人工费主要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4.2人员类型1为高级研究人员(主要为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及以上级别研究人员),标准为1.5~2万元/人月(标准1);人员类型2为其他研究人员(含中初级研究人员、技术工人等其他研究人员),标准为1~1.5万元/人月(标准2)。

4.3 考虑人员实际工作安排情况,预算编制时,1类人员中,教授、研究员与教授级高工一年内参加的科技项目的累计全时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一年内参加的科技项目的累计全时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个月; 2类研究人员,一年内参加的科技项目的累计全时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0个月。

4.4 公司系统内员工不得列支人工费。

4.5基础性和前瞻性技术研究、决策支持技术研究类项目人工费不得超过项目总费用的50%;重大关键技术研究、运营性技术研究、先进适用技术示范与应用类项目人工费不得超过项目总费用的35%。

5.设备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仪器、设备、软件、样品、样机的购置、试制及现有仪器设备使用所产生的费用。设备费包括仪器设备购置费、仪器设备试制费、软件购置费和现有仪器设备使用费,其计算公式为: 设备费=仪器设备购置费+仪器设备试制费+软件购置费+现有仪器设备使用费 6.仪器设备购置费是指为项目研究所购置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仪器、设备、工具、器具的费用。

6.1仪器设备购置费包括仪器设备出厂价、运杂费和安装调试费。出厂价应参考近期同类仪器设备的招标价格或购买合同价格,对既无可参考招标价格也无合同价格的,需提供三家以上厂商的报价信息。运杂费包括仪器设备的运输费、装卸费、运输保险费和采购保管费等。安装调试费参照电力行业的调试定额执行。

6.2 进口仪器设备购置费包括进口设备到岸价、进口从属费、国内运杂费和安装调试费。进口设备到岸价需提供三家以上代理商的报价单及其联系电话等详细资料。进口从属费包括银行财务费、外贸手续费、关税、消费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国内运杂费按进口仪器设备离岸价格与人民币外汇牌价、国内运杂费费率的乘积计算。相关费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3 其他仪器设备是指因项目研究需要购买的笔记本计算机、台式计算机、服务器及其他辅助设备,其中计算机台数不得大于项目研究人员总数的0.3倍。

6.4 购置单价高于5万元低于30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应列示清单,并说明拟购置设备与项目实施单位现有设备的配套情况、组合配套后对提高本项目研究水平和能力的作用、拟购置设备使用率及正常使用年限等。

6.5 研究开发费原则上不列支单价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购置费。7.仪器设备试制费是指需试制新样品、样机或对现有设备的升级改造所产生的费用。

7.1试制单价高于5万元人民币的设备应列示清单,并说明拟试制设备与项目实施单位现有设备的配套情况、组合配套后对提高本项目研究水平和能力的作用、拟试制设备的使用率及正常使用年限。

7.2单价在5万元以下的拟试制设备数量较多、总值较大时,应在经费预算明细表中加以说明。

8.软件购置费是指为项目研究所购置的软件及其安装调试所发生的费用,其计算公式为:

软件购置费=软件费+安装调试费

8.1软件费是指购买软件时的产品原价;安装调试费是指软件出售方提供相关服务的费用,按照购买协议计算。8.2购置单价超过2万元的软件应列示清单,并说明拟购置软件与项目实施单位现有软件的配套情况、组合配套后对提高本项目研究水平和能力的作用及拟购置软件使用率等。

9.现有仪器设备使用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本单位已有仪器设备所产生的费用,其计算公式为:

现有仪器设备使用费=仪器设备修理费+折旧费

9.1仪器设备修理费是指为保证仪器设备正常使用所必须进行的修理、保养和临时故障排除的费用。折旧费是指仪器设备按照正常使用寿命周期分摊到项目研究阶段的折旧费用。

9.2对于形成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寿命周期,按照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确定。9.3使用单价高于5万元人民币的现有设备应列示清单,并说明使用费计取单价。9.4一台仪器设备一年内在所有科技项目中的累计使用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10.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元器件、试剂、部件、外购件等费用,其计算公式为:

材料费=材料消耗量×材料预算价格

其中对于总价高于5万元的材料应列示清单。

11.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实施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该费用以委托协议为依据,委托次数多或单次支出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应列示清单。

12.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其计算公式为:

燃料动力费=燃料动力消耗量×燃料动力价格

其中燃料动力价格应以国家实行的燃料动力价格为准。

13.差旅费是指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国内外差旅、现场试验、与协作单位组织协调、培训等所发生的交通(外埠与市内)、住宿的费用。差旅费取费标准参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14.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项目协调、项目鉴定、评审、验收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其计算公式为:

会议费=参会人次×会议标准×会期

其中,参会人次=会议次数×每次参会人数(含专家人数)14.1会议标准应综合考虑会议期间的伙食、住宿、会议组织及场地等费用,不得超过800元/人天。

14.2会议次数根据项目持续的时间确定。一年内完成的项目,原则上会议次数不超过4次;一年以上完成的项目,会议次数不超过3次/年。

14.3会议费数额较大时应作详细说明。

15.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费用。其计算公式为: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国人次×出国费用标准 其中,出国人次=出国次数×每次出国团组人员数

15.1 一年内完成的项目,原则上出国次数不得超过2次;一年以上完成的项目,出国次数不超过2次/年。

15.2每次出国团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7人。

15.3出国费用标准,按公司对外交流人员外出标准。单个国家,外出时间不得超过7天,多个国家,外出时间不得超过10天,1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16.1出版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内部、外委印刷与出版费,其计算公式为: 出版费=册数(套数)×单价

其中,册数(套数)规定如下:中期审查或初稿评审原则上不超过20册(套);终稿审查原则上不超过30册(套);研究最终成品原则上不超过20册(套)。

16.2资料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文献检索、资料复印、书籍购买、翻译、上网等费用。

16.3知识产权费是指在专利申请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其计算公式为:

知识产权费=申请专利项目数量×(申请费+附加费+优先权要求费+发明专利公布印刷费+代理费+年维持费×维持年数)

其中各项费用计算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17.技术培训费是指为提高项目研究质量而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培训的费用,其计算公式为:

培训费=培训人次×培训时间×培训标准 17.1培训费标准按照各单位相关规定限额执行,培训费的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总费用的2%。

17.2培训费仅限于与项目研究开发相关的培训,研究人员长期(一年内累计时间为10个工作日以上)培训的费用不得列支。

18.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其计算公式为:

劳务费=人员数量×工作月×劳务费标准 18.1劳务费标准为0.6~0.8万元/人月。

18.2劳务人员工一年内参加的科技项目的累计全时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0个月。19.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其计算公式为:

专家咨询费=咨询专家人次×人员标准×天数 19.1人员标准按照按税前1000~1200元/人天执行。

19.2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项目研究成员、与本项目管理相关的人员。

20.管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外协单位使用其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它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最高不超过项目经费总数的15%。

21.外委费是指项目实施单位将研究工作部分委托给其他单位所发生的费用。外委费应在项目研究开发费中提取,资本性支出原则上不予外委。

21.1外委费必须以项目合同中明确的任务为依据,详细列示每一项委托研究支出。21.2外委费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60%。

22.科技经费资本性支出预算,按电网建设工程、技改工程预算编制与计算标准以及相关定额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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