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平县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共9篇)
1.梁平县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篇一
安政[2008]65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安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安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本市规划区内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 安阳市财政部门负责全市配套费的征收。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征城市配套费,应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城市配套费由市财政部门委托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代收。
安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按安政[2007]21号精神办理。
第五条 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每平方米征收120元。其中:
(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征收。
(二)原享受减免城市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发生用途改变,按 改变用途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
(三)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六条 属国家、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的建设项目,按国家、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其它特殊情况需减免的,在不违背国家政策的前提下由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七条 城市配套费减免按下列规定程序办理:
(一)属国家、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经征收机关提出审核意见后报主管市长批准。
(二)其它建设项目原同则上不予以减免;因特殊情况申请减免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征收机关提出意见后,由主管市长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三)征收机关依据市人民政府决定办理减免手续。
第八条 城市配套费征收机关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九条 征收机关收取城市配套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所征收的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十条 城市配套费是政府征收后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本着征收与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原则,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十一条 燃气公司、热力公司凭缴纳城市配套费收据办理入网手续。对未缴、少缴城市配套费而申请入网的项目,应通知其按现行标准补缴 城市套费。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未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补缴。逾期补缴的由市财政部门予以追缴。第十三条 发改、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城市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 征收机关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程序收取城市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也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收费。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减、免、缓城市配套费,或不经办理缴费手续擅自发放《》,对分管领导和经办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按本办法开征城市配套费后,原城市绿化费及暖气、天燃气入网费(初装费)停止征收。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月日起实施。市人民民政府以前发布的其它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2.梁平县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篇二
1 阳光猪舍建设
1.1 选址
要求选择背风向阳, 坐北朝南, 地势高燥, 排水良好, 易于组织防疫的地方, 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地方建造。
1.2 猪舍类型
分单面式阳光棚舍、拱圆形阳光棚舍、密闭式阳光棚舍三种, 从几年应用情况来看, 单面式、拱圆形具有简单实用等优点, 建造较多, 建造成本每平方米在400~500元。
1.3 应用情况
饲养育肥猪最为理想。
2 阳光猪舍设备设施
2.1 电地热
在猪休息区, 靠近猪圈门口处一角盘、铺长1.5m、宽1m电热线, 水泥抹好后, 用来猪趴窝。要求一圈一个开关, 各圈单用, 使用方便, 减少电能损耗。注意铺设不宜过厚, 2cm为宜, 一定要抹实, 猪不能拱开, 电线猪舍内走暗线, 猪够不到。电地热主要是冬季使用, 对仔猪腹泻、提高猪舍温度有很大作用。
2.2 天窗
一圈一个, 设在猪舍最顶端, 用直径40cm带防雨帽薄铁烟筒即可, 底部放活动板, 随时可调节。
2.3 地窗
地窗设置在南北两墙上, 要相互对应。位置在距地面0.2m, 地窗高0.4m、宽0.6m, 为使用方便, 地窗外边做一个小门, 冬季可以直接关死。
2.4 卷帘被
卷帘被外面套上一层塑料, 可提高其使用年限。通过卷帘机来回调解棉被高度, 达到调解猪舍温度, 给猪创造最适宜温、湿度。
2.5 增效料槽
在老式圆形料槽内径增设一圆形铁圈, 目的是防止猪吃料时, 进入料槽, 料被拱出。减少浪费。
2.6 可调节饮水器
饮水器上方接一软管, 然后固定饮水器, 根据猪高度随时可以调节, 以高于猪背5~10cm为宜, 有利猪饮水。
2.7 风机
在猪舍东、西墙安装两个风机, 可排出CO2、H2S、氨气等有害气体, 送入新鲜空气, 使猪舍无异味。
2.8 喷淋设备
用高压泵和雾线, 也可为降低成本使用塑料桶和扎过眼的滴灌管, 塑料桶尽量高些, 产生压力足。喷淋设备夏季降温使用, 地面应稍有坡度, 水可流入排粪沟。
3 阳光猪舍管理
阳光猪舍养猪在按照各类猪饲养管理技术规范饲养的同时, 还要加强阳光猪舍的管理, 特别是夏季防暑降温和冬季防寒保暖。
3.1 防暑降温
(1) 白天晴天时, 封闭式阳光猪舍将卷帘被全部放下, 阳光棚舍将卷帘被放至距离地面1.5m左右。晚上或白天阴天时, 将卷帘被卷起。
(2) 封闭式阳光猪舍打开前后窗户、天窗和地窗;单面式阳光棚舍打开窗户、天窗、地窗和棚舍下通风带;拱圆型阳光棚舍打开天窗和棚舍前后下通风带。
(3) 如果天气温度过高, 自然通风效果不理想时, 可启用喷淋设备, 每天中午开1~2h。
(4) 如果舍内外风速接近零, 可启用正压通风机进行通风。
3.2 防寒保暖
(1) 白天晴天时, 阳光猪舍将卷帘被卷起, 晚上或白天阴天时, 将卷帘被放下, 卷起和放下的尺度, 根据猪舍温度和猪群状态而定。
(2) 晚上或白天温度过低时, 打开电地热。
(3) 封闭式阳光猪舍关闭前后窗户、天窗和地窗;单面式阳光棚舍关闭窗户、天窗和地窗;拱圆型阳光棚舍关闭天窗。
(4) 为保证寒冷季节阳光猪舍通风换气, 可根据舍内温湿度和有害气体含量高低, 打开天窗和进气口, 必要时启用正压通风机进行通风。
3.梁平县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篇三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为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提供了充足的财力,发挥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巨大作用。今年以来,开封市市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实现大幅增长,截至9月底,收入达到21662万元。
一是建立多部门工作联动机制,确保应收尽收。加强与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人防办、市住建局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按照市发改委下发的项目投资计划与批复、市规划局详规中确定的面积,进行严格审查核定收费金额。
二是加强监督,严把减免关口。对一些应予减免城市配套费的项目,我们严格按照《开封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汴政[2010]94号)执行,严格遵照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凡是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没有作出减免规定的,一律不予办理。
三是关注民生,依规进行减免。对一些法规规定的保障性住房项目、人防工程项目、公益性项目等涉及民生的减免项目,经市政府城建例会批准后,由财政部门按政策直接减免,实现了应免尽免。
四是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在行政服务大厅设立了服务窗口。面向社会公开收费标准和办事程序,实行收费、审批“一站式”办公制度。规范办理时间节点,对正常性项目,当天办结;对减免类项目,在建设单位资料齐全的条件下,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并主动告知建设单位。
4.梁平县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篇四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投资和生活环境,提高城市综合配套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政府为弥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不足所征收的费用。它是政府收取的行政性费用,具有强制性。
第三条
凡在我市城市(含县城)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细则规定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县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和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次交清。
第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
市规划区:住宅每平方米5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70元。
县规划区:住宅每平方米4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50元。
工业厂房、仓储用房按当地住宅标准的80%征收。
第七条
凡未纳入综合开发的零星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市低于5万平方米,县低于3万平方米),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150%征收。
第八条
上述标准若遇到省里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第九条
市、县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变更手续,在公开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主动接受物价、财政、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下列用房及建设项目中财政拨款的部分可以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军事用房(不含营业性用房)、九年制义务教育教学用房、社会福利事业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下列用房及建设项目可以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幼儿园、高中、职业学校教学用房,按“退二进三”政策迁出市区的工矿企业新建用房,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高校教学、科研、后勤服务设施项目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建设用地和设施建设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02〕33号)执行。
第十三条 承担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民办小学、初中教学用房建设项目,享受公办教育优惠政策,给予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四条
工业招商和旧城改造的综合开发项目,征收配套费时,享受优惠政策,按市政府出台的最新文件执行,一事一议,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独立矿区的建设项目,由独立矿区主管部门决定征收或者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六条
符合减免条件、确需减免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写出申请,经市、县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
第十七条
县、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取配套费时,应严格按照县、区政府批准的减免程序和数额执行。
第十八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同级财政实行非税收入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私立收费项目或扩大收费范围,违者将按乱收费查处。
第十九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专款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
第二十条
凡未纳入综合开发的零星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加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专款用于住宅配套工程建设。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征收和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情况,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分别上报物价、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2月12日颁布的《亳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5.梁平县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篇五
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长政发〔2007〕2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使城市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城市功能和承载能力不断增强,有力地促进了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建立健全更加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的行政服务体系,提高城市建设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根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调整长沙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湘价费〔2007〕51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方式和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
凡在长沙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区新建、改建、扩建商业、住宅和工业类等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湘价费〔2007〕51号文件规定的征收方式和标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征收环节
凡新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按湘价费〔2007〕5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已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但未办理报建缴费手续的建设项目,由市联合收费办在办理报建手续时按湘价费〔2007〕5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征收。
三、征收方式及标准
征收方式由原按住宅、非住宅两类标准征收改为按土地级别和用途分类征收。土地用途分类按《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06〕19号)文件执行。征收标准按湘价费〔2007〕51号文件执行。
四、各职能部门的职责
(一)市国土资源局要根据批准后的规划容积率,认真核算建筑面积,准确计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数额,做到依法足额征收,并将征收情况反馈给市物价局和市非税收入局。
(二)市规划管理局要加强规划容积率的管理,原则上容积率一经批准,不予调整。特殊情况经依法批准调整容积率的,由建设用地单位到市国土资源局按湘价费〔2007〕5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缴结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市规划局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要严格审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缴纳情况,对未缴清费用的建设单位,应在督促其交清有关费用后,依法发放《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市建委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要严格审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缴纳情况,对未缴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单位,应在督促其交清有关费用后,依法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市非税收入局和市联合收费办要加大收费资金的稽查力度,在办理建设项目报建时,认真核对报建面积与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地时计算的建筑面积,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足额征收。
(五)市房产局在核发房屋产权证时,对建筑工程实际建筑面积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不一致的,应通知建设单位到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补办相关手续后,再核发房屋产权证。
(六)市物价局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严格监管,对擅自以各种名义收取配套费的乱收费行为予以严肃查处,对涉及垄断行业,如供水、供电、供气以及通信、有线电视等后续配套工程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市物价局另行发文执行。
(七)市监察局加强对各部门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纪律,对违规擅自发放建设项目权证的单位和个人,实行责任追究和严肃查处。
五、相关规定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先缴费后发证的原则,市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房产等相关部门要在本部门环节严格把关,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到位。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收入由市财政分按5∶3∶2的比例分解,其中土地成本占50%,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占30%,土地出让金占20%。
(三)市各开发区以及工业园按新标准征收的工业类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与原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市财政返还给开发区和园区统筹安排。
(四)各区及乡、镇、街道以各种名义自行收取的拆迁配套费、综合开发建设配套费及管理费等,必须立即停止和取消,否则一律按乱收费严肃查处。
(五)2007年5月7日以前没有取得市物价局价格审批文件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其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按住宅地段类别减半征收,原包干报建费由51.6元/m2下调为30元/m2进行结算。
(六)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对在2007年 5月7日以后办理报建手续的,按湘价费〔2007〕5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但对在2007年5月7日以前已办理《长沙市基本建设项目收费一览表》核费手续的,其缴费有效时间可至2007年5月31日。
(七)本文规范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方式和标准按湘价费〔2007〕51号文件规定,自2007年5月8日起执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统一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建筑面积计费的通知》(长政发〔2003〕10号)文件中配套费标准同时停止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日
6.梁平县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篇六
笔者于2013年7月份采用线、点结合的方式, 对杭州市教育局、卫生局、文广局、体育局、民政局及各区政府进行了访问调查, 并选取杭州市主城区在《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颁布实施之后新建的小区, 以及部分实施公共服务设施改造的旧小区作为主要调查对象, 其中特别关注跨区地块 (丁桥、三墩北、长睦等) , 调查公共服务设施的实际使用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为本文提供了重要的数据来源。
1.教育配套
杭州市教育配套起步较早, 学校数量已趋向稳定 (如图1所示) 。目前, 杭州市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小学、初中分别按每百户11生、22生、11生设置。2012年末, 全市共有小学415所, 初中244所, 普通高中70所, 普通高等院校38所。2013年, 杭州市规划新建配套中小学29所, 截至2013年8月, 已竣工1所、正在施工14所、年底前开工7所、前期准备7所。
2.文化体育配套
近年来, 杭州市越来越重视文化软实力建设, 各类文化配套设施数量明显增加 (如图2所示) , 新建居住区一般能达到甚至超过《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的要求。其中, 居住区实际文化配套人均用地约为0.25m2, 超过杭州市规定的指标0.2m2, 更远远超过了省标0.10m2。截止到2012年末, 全市有各类专业艺术表演团体21个, 文化馆15个, 公共图书馆15个, 图书馆藏书1577万册, 拥有乡镇街道文化站190个。建设了30个乡镇 (村) 级公共电子阅览室, 并创建示范乡镇 (街道) 综合文化站25个、文化示范村 (社区) 128个, 社区 (村) 文化活动室覆盖率由上年的96.1%, 提高至98.7%。
3.医疗卫生配套
当前, 杭州市卫生设施配建比较充分, 远高于国家的要求 (卫医发<2006>240号) , 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医院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截至2012年年末, 全市共拥有各类医疗卫生机构3009个, 其中医院191个;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拥有床位4.76万张, 其中医院床位4.15万张, 分别比上年增长5.1%、5.3%, 具体如图3所示。
4.社会服务设施
杭州市社区配套用房的标准原为每百户30平方米, 2010年每百户追加20平方米, 用于建设“居家养老”中心, 设置食堂、休息室和一些日常照料场所, 但目前绝大多数2010年以前建成的小区, 没有足够的配套用房满足养老需求。
杭州市城市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管理存在的问题
《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 (2007版) 和《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 (2009版) 的发布, 对规范杭州市城市公共设施和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推动配套设施达标和提高公共服务均等化等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1.基础设施建设滞后, 未达到“三同步”要求
许多区域公共基础设施没有达标或及时配置, 一些新区在大部分居民入住的情况下, 配套设施却迟迟未跟进, 影响了这些区域居民生活品质的达标与稳步提升。如杭州阳关郡项目一二期即将交付, 但其周边两条规划道路 (环镇北路、大吉路) 和教育配套至今未开工, 道路未建更是带来了一系列问题, 包括一二期项目交付使用涉及的出入口问题、三四期工程施工便道及自来水、电力管线问题等。三墩北大型居住区也面临相同问题, 目前项目房屋已结顶, 但道路还未建成, 公建配套远远滞后于住宅建设。
2.服务配套设施分布零散, 未能发挥综合服务聚集效益
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早餐店、农贸市场、干洗店、药店、银行等项目分布在不同地方, 给居民生活带来不便。小区内配套设施也同样出现此类现象, 如民政养老配套是由开发商指定配套用房的位置、楼层等, 部分开发商只以达到配建标准为目的, 而不考虑其适用性, 从而导致配套用房分散, 由多个零星小面积房屋组成, 甚至将二、三楼普通居民房作为民政配套, 使得配套用房利用率低、空间浪费, 也不便于社区的集中统一管理。
3.部分配套设施建设交付标准不细, 导致许多后续问题
政府未出台公建配套的具体建设与移交规范文件, 包括建设移交标准、移交成本核算 (是无偿移交还是按成本移交) 等, 这也带来了移交难问题。如学校建设, 每个区对于此的标准都不同, 开发商为了控制总成本, 一般按规范细则要求建设, 但各个区政府的要求相对较高, 又无法出具具体的规范性文件, 这也成为了配套建设与交付过程中的主要矛盾。如三墩北大型居住区的小学装饰程度问题, 区政府要求拎包入住, 但出于成本考虑, 企业很难达成。同时各职能部门普遍反应, 建设方在配套设施的设计、建设阶段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不足, 均未充分听取其意见, 大多数配套设施直到竣工验收或移交阶段才通知相关职能部门, 从而导致配套设施不符合实际使用需要, 只得重新整改, 造成了资金和时间的浪费。
4.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特别是道路无法及时移交
调研中发现, 各大型居住区均存在公建配套建成后无法及时移交现象, 尤其是道路移交困难。如长睦大型居住区的长睦路和天都路, 均以道路交通组织设计不符合要求为由被拒绝接收。虽然项目在初步设计和方案设计过程中, 交警作为职能部门参与讨论, 但由于客观原因, 在统一方案时对其意见考虑较少。同时, 交警的审批意见不作为施工证发放的必要条件, 这也促使道路无法满足交警要求。此外, 交通管理在不断发展, 道路移交标准也在不断提高, 使得道路建设标准滞后于移交标准。而整改过程又涉及大量不受财政承认的费用, 最终导致道路无法移交。
5.文化体育配套用地及设施存在挪作他用现象
文化体育配套设施用地由于体量较小, 往往与养老、农贸市场等一体化建设, 容易出现挪用或挤占现象, 一般以“临时借用”的形式用于办公、仓库等。例如, 丁桥大型居住区曾出现文化用地擅自改为商业用地的情况, 遭该地区居民举报后才进行整改。
6.部分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指标偏小
随着经济发展, 公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 逐渐由消费型向发展型升级, 对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配套等社会公共服务的需求日趋旺盛且日益多样化。如国家提倡“小班化”教学, 提出到2015年, 义务教育段学校平均班级学额控制在小学35人以内、初中40人以内;2020年, 控制在小学30人以内、初中35人以内。“小班化”教学趋势对教育配套用地面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7.跨区协调难, 缺乏统一操作办法
大型居住区建设开发过程中常面临跨区现象, 如三墩北和长睦项目都涉及部分余杭土地。一方面跨区协调过程较麻烦, 尤其是报批手续等, 同时, 跨区也使土地出让及之后的开发建设, 甚至是建成后户口、产权、教育、水电等均面临很大问题。如长睦项目共涉及450亩余杭土地, 其中R21-11地块 (共计108亩) 规划为一个住宅用地, 但地处杭州和余杭边界线, 其中约30亩属于杭州, 其余归属余杭, 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土地价值, 并带来一系列的后续管理问题。同时, 学堂港河道也处于跨区交界, 使河道清洁、绿化等面临不同建设主体, 从而引发相应的建设管理问题。目前, 对于跨区现象均是一事一议, 缺乏针对跨区问题协调的专业机构和统一的处理办法。
推动杭州市城市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管理的建议
1.规划先行,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提前启动
遵从“从容规划、超前考虑”的原则, 及时编制所辖社区和单元的控制性规划及市政、公用的专业规划, 对社区乃至全市的公建配套建设周期、规模、类型等形成细节化、限时化、责任化等操作机制。配套建设上, 相关基础设施配套应先行, 尤其是道路、水、电、煤气等大市政基础配套, 域居民生活密切相关, 还会直接影响各类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建设进度。而在建设进度的安排上, 配套设施建设要同住宅的预售、竣工交付紧密挂钩。按照有关管理规定, 达到预售标准住宅达到一定量时, 市政公建配套必须达到一定的进度, 在住宅交付达到一定量时, 市政、公建配套设施均应完成竣工验收。
2.以15分钟步行服务圈为基准, 集中配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新加坡社区公共服务配套分为:镇中心、邻里中心和组团中心, 服务户数分别为55000户、6000户、1200户, 均集中布置。苏州工业园区也实行邻里中心模式, 在整个业园区内规划了按住宅区分布的17个邻里中心, 每个邻里中心服务2~3万人口, 邻里中心的规模与同范围内住房建设的比例是1:2.7。集中配置功能齐全、布局合理的配套公建, 不仅方便政府监管, 而且避免了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实现了便民服务与地区经济、地区形象的高度统一。同时, 还可以节约城市用地, 达到资源最大共享。
建议结合杭州市实际情况, 在不突破《基本规定》的前提下, 分别设置街道服务中心、小区中心和社区中心。一方面设施基本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形成15分钟服务圈, 满足居民基本服务需求。同时, 集中配置大型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形成30分钟车程服务圈。对于部分公建配套, 如教育类有独立占地服务半径等要求, 市政公用类中垃圾转运站等有卫生防疫、服务半径等要求, 均不集中设置。
3.细化建设及移交标准, 出台统一跨区管理办法
建议政府明确各类标准, 出台统一管理办法, 使建设方有章可循。而针对跨区现象, 建议规划上尽量避免。若无法避免, 则要合理布局, 将跨区项目规划成绿地、道路等市政项目, 尽量避免规划成经营性用地, 以免将后续问题转移给开发商和居民。除此之外, 政府要出台统一办法和相关依据, 成立跨区协调组织, 处理跨区问题。
目前, 杭州市居住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是采取开发商配建, 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的方式。这在一定程度上会缓解财政压力, 但容易使政府和开发商职责不清, 造成配套滞后甚至缺建漏建现象。而上海是按照一定收费标准和建设用地上居住建筑的面积, 单独收取公共服务配套建设费, 由政府统一建立专项账户, 专款专用。建议杭州采用上海模式, 配套设施的建设和分配均由政府负责, 更为主动高效, 也解决了移交和监管问题。
4.重新审视居民需求, 对现有标准进行调整
随着我国城市的不断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 城市公共配套设施出现了一些新的需求, 如教育配套因“小班化”教学而出现用地面积偏小现象。杭州市政府应重新审视居民对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需求, 对现有标准进行适当调整。而老小区由于其特殊的区位环境、时代背景等, 可针对老社区的人口特点, 相应地调整规划标准内容与指标。老社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应统一管理, 一方面可通过提高建筑密度、容积率等多种手段来保障公共服务设施的落实, 同时, 也可对旧有设施进行改造转化, 充分利用闲置、低效和需求不足的公共服务设施, 改造成需求较高、现状供应匮乏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 如针对老社区学龄儿童减少, 可对幼儿园进行合并置换为老年人活动场所。
摘要:笔者在对杭州市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管理现状进行调研的基础上, 对目前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并通过对新加坡、上海等城市进行比较研究, 借鉴发达城市经验, 提出了改进杭州市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规划、建设与管理的措施与对策建议。
关键词: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杭州市
参考文献
[1]杭州市城乡建委.杭州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与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试行) (杭政办[1998]29号) [Z].1998.
[2]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 (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20号公告) [Z].2001.
[3]杭州市城乡建委.杭州市住宅区配套公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杭政办[2005]1号) [Z].2005.
[4]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 (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号) [Z].2006.
[5]杭州市规划局.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 (杭政函[2009]110号) [Z].2009.
[6]巩志涛.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浅议[J].工程建设与设计, 2012 (S1) :93-95.
7.梁平县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篇七
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0〕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产业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提高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临
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临政发〔2008〕32 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确定调整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及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将我市现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增加40
元,其中:增加供水管网建设配套费20 元,增加城区义务教育建设配套费20 元。
增加部分专项用于城区供水管网的建设、改造、更新和维护,以及城区中小学的新建、改建和扩建。
二、对于本次增加的供水管网建设配套费20 元和城区义务教育建设配套费元,除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项目外,其它项目一律不予减免。对住宅开发建
设单位按规定标准自行配建义务教育设施的,义务教育建设配套费实行先征后返
政策,即在办理规划许可证时先行缴纳,待项目竣工,经财政、建设、规划和教
育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后,征收的义务教育配套费部分全额返还项目开发建设单
位,具体办法及程序由市财政部门会同规划、建设和教育等部门另行制定。
三、市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暂行)》(临政
发〔2008〕39 号)中,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缴纳50%,剩余部分在单体工程验收前缴清”的规定,停止执行。
四、本次增加的供水管网建设配套费和义务教育建设配套费,仍用于建设项
目规划红线外相关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对于城区住宅小区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设施设备建设所需资金,市政府将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另
行制定具体办法。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8.梁平县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篇八
穗建城[1996]461号
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穗府[1996]125号文《关于调整收费项目改善我市投资环境的通知》及省物价局[96]304号文《关于广州市合并配套设施收费项目的批复》的精神,对其中合并征收房地产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费”(以下简称“建设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则
1、对广州市区内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统一征收“建设费”,其中小区成片开发的商品房项目按基本建设投资额的6%计收;零散开发的商品房项目按基建投资额的12%计收。
2、商品房建设项目,是指在我市依法取得《城市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等级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经省、市计划部门批准,列入同级商品房屋建设计划的项目。
3、小区是指城市规划部门依照《城市规划法》审批的居住区、居住小区、住宅组团(包括在小区内通过出让土地使用权取得土地进行房屋建设的项目)等,按照小区标准实施配套建设的项目。
零散建设项目是指建设的规模不符合上述小区标准,不能按照小区标准实施配套建设的其他项目。
4、非商品房建设项目,其“建设费”收费费率按6%计收。
5、基本建设投资额是指建设项目投资总额剔除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建设期贷款利息、土地出让金、不需安装的设备款、征地款(不包拆迁)、本合并收费所包含的各项设施的设资额、不可预见费的非基建设资等项目之后的投资额,建设单位在办理缴纳“建设费”时,应同时提供经有权批准部门批准的有关投资总额构成的资料、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投资总额的概算,以便据以核定基建投资额,如不能提供以上资料,则按照定额站的有关资料计算。
二、征收工作的具体运作
1、“建设费”由市建委派人在市政设施收费处设立的“建设费收款处”收取,具体在市规划局和各区规划分局内设点办理收费,建设单位交费后,有关收费点即开给“建设费”签证单及缴款证,建设单位凭“签证单”办理申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凭“缴款证”到政府各业务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2、在本方案实施前已按原规定交了一项或多项“配套费”的开发企业和非开发项目的建设单位,可持已交费的交费证明,继续按原规定办理其余未交费项目的交费手续。
凡本方案实施后,已按新规定交了“建设费”的,可持“缴费证明”办理各配套设施管理部门的有关手续,各有关部门不得重复收费,如无“建设费”收款处的缴款证明,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凡本方案实施前,有关配套费已经批准分期缴交或缓交的,仍要按原批准日期清交。
3、市建设银行及有关银行的各支行都要设立“建设费”专户,配合收取“建设费”,每月终了后五天内,将上月收取的全部“建设费”转入市建行三支行的“建设费”专户,以便统一划拨,投入建设。
4、“建设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其收入由收款处于每月结束后15天内,将上月收取的“建设费”扣除有关管理费后,按市规定的分配比例,分别划入各配套设施经办部门在市财局开设的专户。
其开支由各“经办部门”与计委协同编制计划,由市计委下达执行,市财政局根据计委下达的计划按进度拨款。
5、管理费按收费总额1.5%计提,用于组织收费部门的正常经费、业务费、职工福利和协助收费单位的奖励等。此项费用由建委掌握分配,批准开支计划,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
三、“建设费”的分配办法
1、“建设费”原则上按各有关部门上报市物价局的九五年实收额为基数预测出的新收费总额中所占比例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比例由市政府核定实施。各具体配套项目如下:
项目 经办部门
(一)市政建设配套费 市建委
(二)消防设施费委及消防局 市建委及消防局
(三)污水集中处理费 市政管理局
(四)小区配套缺口资金 市财政局
(五)零散住宅配套费 市计委
(六)教育设施配套费 市教委
(七)商业网点建设费 市商业网点办
(八)人防设施建设费 市人防办
(九)停车场统建费 市建委及交通支队
(十)绿化配套费 市建委及市绿委
(十一)邮政设施配套费 市邮政局
2、用“建设费”投资建设的配套设施,属于国有资产,对经营性的、有经济利益的配套设施项目,其投资应视其经济效益情况签定有偿使用合同。
3、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统一收取“建设费”后,市属各部门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增加配套设施建设收费项目。今后如有中央、省批准增加的配套设施建设费项目,其收费比例调增现有标准,仍然合并征收。
四、其他
1、实施合并征收“建设费”以后,不再实行对已合并收费项目的减、免、缓政策。
2、上述各款如有未尽事宜,由市建委牵头,会同市物价局商定解决办法,必要时发文补充解决。
附:市府[96]125号文、省物价局[96]304号文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广州市物价局
9.梁平县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篇九
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集中供暖设施建设,提高城区集中供暖服务水平,规范收费的标准和使用程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加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的工业、民用、公共建筑,开发建设单位或所有人均应缴纳集中供热设施配套费。
新建项目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在办理审批手续时一并缴纳集中供热设施配套费;新建项目已办理审批手续但尚未缴纳供热设施配套费的,须补交集中供热设施配套费;已交付使用的居民小区、公用建筑等,包括原使用各种锅炉供暖和地源热泵等其他方式供暖的用户,申请加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的,据实缴纳集中供热设施配套费。
第三条 集中供热设施配套费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收取。
第四条 集中供热设施配套费按项目规划建筑面积(车库、地下室面积不计算面积)征收,具体标准为:60元/建筑平方米。
第五条集中供热设施配套费实行专户储存,专款用于项目建设红线以外供热设施的建设改造。
第六条 集中供热设施配套费城区西部、东部(以家纺路为界)区别使用:
城区西部(家纺路以西),由供热主管部门根据工程审计结果向施工单位据实拨付。
城区东部(家纺路以东)集中供热主管网和分配站建设,根据入网供热面积,按市政府与盛源热力协议约定标准30元/建筑平方米(车库、地下室不计算面积)拨付;分配站到项目建筑红线的管网建设费用,经验收审计后据实拨付。
第七条 以供暖设施配套费建设的项目,产权均归市政府所有,相关企业负责日常使用、管理和维护。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5月1日后,任何企业不得再以任何方式收取供热设施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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