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服务器的申请(共9篇)
1.购买服务器的申请 篇一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益服务项目
项目书
项目名称:拓展训练、计算机技能培训 项目开展单位:北京华夏管理学院 服务领域:促进就业 项目简介:
项目目标:
认真做好劳动就业再就业服务工作,坚持“市场引导培训、培训促进就业”的方针;加强培训工作的实用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举办企事业管理咨询、计算机培训、财会、拓展训练等各类技能和素质培训;为企事业单位机制改革提供专业、系统、全面的管理咨询解决方案。
项目计划: 1、2011年6月-7月依托学校自身以及上级投资单位世华智业集团的独特优势与资源,开展或即将开展促进大学生就业项目、对事业单位及教育系统员工提供拓展培训等服务,完成筹备工作;
2、2011年7月-11月,对即将毕业或者已经毕业的大学生进行岗前素质及能力培训,组织企业供需见面会;对下岗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计算机技能培训,对事业单位及教育系统员工提供拓展培训;
3、2011年11-12月上旬,系统分析数据,撰写各类培训报告;
4、2011年12月,完成项目总结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
项目成效:
1、根据培训的课程,最终,使学员80%能够获得计算机等级证书;
2、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通过管理咨询的课程培训、拓展训练的培训,提高技能与素质,3、同时创新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制度,使70%的学员企业绩效递增30%-200%,20%的学员企业绩效递增200%以上。
项目创新性:
1、有效利用民办高校的技术与师资资源,使民办非企业单位参与社会管理;
2、使公益事业不仅仅停留在资助和救济的层面,而是帮助弱势群体,提高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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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质,使他们不仅能够自食其力,还能成为对社会有贡献的一员,3、共同加入到援助他人,奉献社会的志愿者队伍。
项目推广性:
政府只需投入少量的管理费用和资源维护费用便可以实现各高校硬件资源和资深师资队伍,资源共享,利用已成熟的教育模式开展所在地周边地区再就业培训和素质提升教育,实现企业、政府、社会共赢局面。
项目监管:
1、由主管教育教学和培训就业的主管院长负责设计,提交院务会讨论通过后向董事会申请“岚昕大爱基金”资助和接受社会捐助以及政府购买等方式;
2、将筹集资金通过设立专用账户,在民政部门、北京市教委的正确指导下和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下合理分配使用资金,3、建立项目专项管理制度,对项目相关档案材料及时存档。
4、采取过程监测评估和终期总结验收评估两种监测评估方式,定期撰写评估总结材料,并形成项目总结报告和财务报告。
项目预算:
总预算450万元:劳务费50万,管理费用10万,筹资费用30万,活动费60万,专家咨询费50万,差旅费5万.资料费20万,活动必需器材、设备费210万,设备维护费15万。
政府购买100万:主要用于项目人员、服务活动和专家咨询、宣传、资料等费用补贴。从而为促进大学生就业项目、对事业单位及教育系统员工提供拓展培训等服务,并产出一份具有社会倡导和政策参考价值的培训报告。联系人:王晓倩 联系电话:010-61985200 E-mail:402186305@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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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购买服务器的申请 篇二
一、必须明确界定服务的范围
本文所研究的服务既包含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转所需的机关运行服务, 也包含为社会公众参与政治、经济、文化活动等所提供的公共服务。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看, 机关运行服务采取的都是市场化运作, 有效地提高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减轻了政府的负担。根据公共产品理论, 公共服务基本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同时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纯公共服务, 如国防、警察、基础科学;第二类是具有竞争性, 但却无法有效排他的公共服务, 如林业、水利等基础设施;第三类是比较容易排他, 但不具有竞争性的公共服务, 如残疾人学校。[2,3]对于第一类服务, 社会力量缺乏有效激励, 市场提供是失灵的。因此, 对于绝大多数纯公共服务, 一般仍由政府生产。第二类和第三类服务可合并为“准公共服务”, 由于其具备一定的市场属性, 利用市场资源配置和社会力量的经营与技术优势来生产这类服务, 所带来的社会福利更大。因此,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范围是机关运行服务和准公共服务。
二、合理制定服务的目录和标准
制定政府采购服务目录, 明确采购项目和采购限额标准, 有利于规范政府行为, 减少政府购买服务的随意性;有利于实行集中采购, 取得规模效益;有利于实行统一筹划和配置, 提高专业化程度;也有利于管理和监督, 促进政府采购服务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 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准确把握政府服务需求, 结合采购部门的承受能力, 科学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 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标准参数。按照购买服务的范围, 指导性目录可分为基本公共服务、社会事务服务、技术支持服务和机关运行服务四大类。基本公共服务是指建立在一定社会共识基础上,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总体水平, 为维持经济社会的稳定、基本的社会正义和凝聚力, 保护个人最基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所提供的服务, 主要包括公办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社会保障、人才就业、三农支持、资源环境保护等内容;社会事务服务是指为促进社会系统协调运转, 保障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 以及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有序规范运行和纠正社会失灵所提供的服务, 主要包括社区事务、社会救助、社工服务、社会福利、慈善救济、公益服务、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等内容;技术支持服务包括科技推广、科研服务、行业规划、行业规范、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咨询服务、法律援助、政策性金融服务、资产评估、检验检疫检测等内容;机关运行服务是指为保障机关正常运行、确保机关各项职能有效发挥所提供的服务, 主要包括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物业服务、餐饮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课题研究、政策 (立法) 调研与论证、会议和展览、绩效评价、项目评审与审计等内容。采购目录公布后, 要及时出台相应的标准和目录说明, 并对重要内容配备详尽的解释, 以便于操作执行。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 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以体现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项目的透明度, 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参与社会管理提供良好的指引与保障。
三、创新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
目前, 我国一些地方政府经过积极探索与实践, 主要采取以下三种方式购买服务:一是合同制, 政府和社会组织签定服务合同, 由社会组织负责承担合同所规定的服务项目, 政府根据合同规定向社会组织支付一定的费用。比如, 上海市向旅行社购买公务活动接待服务。二是直接资助制, 政府通过经费资助、实物资助、优惠政策等形式对承接服务的社会组织给予一定的资助。比如, 政府向事业单位拨款购买其所提供的服务。这是目前我国政府购买服务的主要方式。三是项目申请制, 是指社会组织根据需求, 主动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要求申请立项, 经过评审后, 以项目方式予以资金支持。从西方国家政府购买服务的实践经验来看, 可以借鉴和创新的方式主要有:
1. 特许经营。
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授权于某组织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向社会提供特定的服务, 而政府制定行业准则和服务标准, 拥有监督权。目前, 特许经营主要有下列几种:租赁-建设-经营 (Lease-Build-Operate, LBO) 、建设-转让-经营 (Build-Transfer-Operate, BTO) 、建设-经营-转让 (Build-Operate-Transfer, BOT) 、购买-建设-经营 (Buy-Build-Operate, BBO) 、建设-拥有-经营 (BuildOwn-Operate, BOO) 。[4]LBO是指社会组织通过与政府签订合同, 向政府交纳租金, 经营政府产权所有的基础设施, 经营所需资金自行负责, 并按照合同规定收回投资, 取得合理回报。BTO是指政府通过合同将基础设施的建设权承包给社会组织, 由社会组织负责融资建设, 但建设完毕后所有权归政府。然后, 政府再以合同的形式将基础设施的经营权承包给社会组织, 允许其通过收费的方式获取利润。BOT是指社会组织负责建设并在合同期限内有权获取收益, 合同期限截止后将所有权转交给相关政府部门。BBO是指政府部门在已有的基础设施中撤资, 社会组织拥有所有权, 经过改造和扩建后进行经营获得收益。但是, 在政府撤资前, 已经对服务的定价和运营等作出规定。BOO指社会组织负责设施建设, 建成后拥有所有权并取得经营收益。政府只能通过定价和运营限制来实现控制。[5]比如, 法国将多种特许经营方式广泛应用于港口、电力、通讯、高速公路等基础设施领域。
2. 使用者付费。
使用者付费是指按照“谁享用, 谁付费”的原则, 要求公共服务的使用者在进行公共服务消费时必须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对公共服务进行收费, 可以规避公共服务免费使用带来的资源配置不合理和资源浪费的问题。但以下情况除外:一是服务设施边际成本非常低, 甚至等于零;二是政府所应提供的基本服务领域, 如社会保障;三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义务服务领域, 如义务教育。使用者付费更适合于效率与产出密切相关的服务领域, 通过付费能够刺激服务供应商提高服务质量与服务效率。
3. 补贴制度。
补贴制度按照补给对象的不同分为补助制度和凭单制度。补助制度是指给生产者 (服务供给者) 的补贴, 政府通过向服务供给者给予补贴来增强其提供公共服务供给的能力。凭单制是政府围绕特定物品或服务向特定消费群体实施的补贴, 持凭单制的消费者有更多的自由选择权, 这既可以作为福利补贴特定的消费群体, 又可以促进服务承办方之间竞争, 使其提供更加高效的服务。政府通常可以向服务对象发放食品券、消费券、养老券、交易券等凭单, 来实现公共服务的委托授权。[6]
四、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的绩效管理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应当形成项目申报、立项、拨款、结项和评价全过程的完善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要综合运用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方法, 对照统一的评价标准, 按照绩效的内在原则, 对购买行为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的科学、客观、公正地衡量比较和综合评判。它强调公共支出的责任和效率, 能够促进政府部门不断改进购买服务水平和质量。在这个绩效管理过程中, 首先要由预算单位进行项目评价, 确定绩效目标, 进而确定预算额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通过合理有效的指标体系进行事中控制;项目结束后要及时进行评价和反馈, 评定绩效目标的达成情况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指出预算单位未达到绩效目标的指标, 并提出改进意见建议, 并以此确定最终的决算价格。具体步骤如下:
政府购买服务前期要组织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独立机构的有关专家, 设立科学的评价目标和指标, 对项目预期的投入与产生效果进行评审, 确定是否列入当年预算。这是预算绩效管理的基础, 是整个预算绩效管理系统的前提。编制预算要根据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 科学、合理地测算资金需求, 编制预算绩效计划, 列示绩效目标, 按照绩效预算的要求确定拨款预期数。财政部门审核并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 在单位预算批复中同时批复绩效目标。
预算执行过程中, 要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绩效评价来检测是否达到相应目标。在这个过程中必须细化绩效评价指标, 建立通用指标和专用指标两个方面的指标体系。通用指标适用于所有政府购买行为的绩效评价, 如资金到位率、目标实现率、社会满意率等。专用指标则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有针对地按照项目性质特点设置。
服务购买完毕, 要建立绩效评价公开机制和反馈机制。绩效评价结果要向社会公布, 接受社会监督, 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预算和选择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对绩效评价发现问题、未达到绩效目标或评价结果较差的, 应当根据情况调整项目或相应调减项目预算。
五、深入推进事业单位改革
我国的事业单位是计划经济的产物, 与行政机关有着天然的联系, 行政化色彩浓厚, 管理体制落后、管理手段单一, 甚至有些事业单位定位不清, 政事不分、管办不分, 缺乏市场竞争力。深化事业单位改革, 就是建立一个能够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满足机关运行服务和公共服务需要、科学合理、机制健全、治理高效的现代事业单位组织体系。当前, 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要求, 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推动公办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 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 构建高效的竞争机制、有力的监督机制, 健全的激励机制, 使事业单位实现从“养人”到“养事”的转变。政府要减少对资源的直接配置, 形成良性的竞争氛围, 使事业单位与社会力量处在同一竞争平台, 切实激活事业单位内生动力和外在压力。
另外, 为促进政府采购服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我国必须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对采购服务的方式、程序、目录、标准、预算管理、监督机制诉等问题进行详细规范。
摘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 提高政府服务效率, 满足社会公众对多元化服务的需求, 激发服务业市场活力。但在实际操作中, 必须要从合理确定购买服务的范围、制定服务的目录和标准、创新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深入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五个方面准确定位政府在购买服务中的职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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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伟, 准确定位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职责[N].中国经济时报, 2013-11-28 (6) .
[3]苏明, 贾西津, 孙洁, 韩俊魁.中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研究[J].财政研究, 2010, (1) :10~11.
[4][美]E·S·萨瓦斯, 周志忍译.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什关系[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70.
[5]欧莉萍.地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研究[D].湖南大学, 2012.39~48.
3.“政府购买服务”的探索与实践 篇三
关键词:政府购买服务;居家养老;实践
中图分类号:C91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49X(2009)-04-0015-02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地发展,社会组织形式、社会结构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人民群众对基本公共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强烈。在此种情况下,政府应积极探索,努力创新公共服务供给的新形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更好地履行其公共服务的职能。
当前,政府购买服务作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新理念,正被我国各级地方政府日益广泛地实践于社会公共服务的多个领域。近年来,政府购买服务不仅涉及到养老服务、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就业服务以及其他专业服务等众多方面,并且呈现地域化、规模化、多样化的发展趋势,逐渐成为政府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的重要途径。
一、政府购买服务的内涵和理论依据
(一)政府购买服务的定义
政府购买服务是社会福利体系中一个有特色的方面,政府首先向社会公布公共服务的预算,并公布政府购买服务的价格、服务的数量和与服务要求相关的各项质量指标。那些从事社会公共服务的非营利部门、社会服务组织,将通过投标的方式,在中标后拿到政府购买服务的拨款,并按照政府的要求完成服务。简言之,即政府将原来由其直接举办的、为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服务的事项交给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来完成,并根据社会组织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评估后支付服务费用,这是一种“政府承担、定项委托、合同管理、评估兑现”的新型的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它的核心意义是公共服务提供的契约化,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构成平等、独立的契约双方。
(二)政府购买服务的理论依据
1.治理理论
治理思想代表着一种新的公共管理理念和模式,即多个主体对公共事务的共同参与。 “多中心治理”理论主张下放管理社会的权利,如下放给地方政府和社会自治组织,建立包括公共部门管理与私人部门、非政府组织管理在内的多元治理结构,认为与政府相比,社会其他主体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更具有针对性、创造性、花费少、见效快等特点,“政府的角色是掌舵,而不是划桨”,因此,可以把公共服务的生产和供给分开,由社会组织和市场力量来提供公共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作为一种公共服务供给的新方式,是由社会组织提供服务,政府付费购买服务,通过其相互合作,互通有无,从而满足更多人的基本需求。
2.公共服务型政府的理念
公共服务型政府的理念,是在20世纪80年代新公共管理运动蔚然成风的背景下首先由西方国家提出来的。其主张管理就是服务,政府的存在是为了满足社会的需求,政府应该尽可能地为社会提供满意的公共物品,服务型政府的建设需要政府主导,公民和社会广泛参与。公民和社会的参与不仅能弥补政府公共服务提供的不足,而且对政府的公共服务提供起到监督和评价的作用。
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将原本应由它提供的公共服务转交给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来完成,使社会组织有机会参与到公共服务的供给中来,这不仅提高了供给效率,满足了公众的多元化需求,而且为社会组织的发展与壮大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很好地诠释了服务型政府的理念。
二、政府购买服务的实践分析
“政府购买服务”是一个与西方社会福利制度相关的现象。目前,这一制度在西方国家发展的较为成熟。而在我国则处于探索阶段,需要不断予以完善。
虽然在我国公共服务的购买尚未形成机制,但是对于政府购买服务模式的探索逐渐活跃,上海、北京、宁波、无锡等地均在政府购买民间组织服务方面做出了有益尝试。
就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这一领域而言,宁波市海曙区政府的实践为我国政府购买服务这一新型公共服务供给方式的完善提供了有益的探索。
(一)宁波市海曙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实践分析
2008年1月19日,第四届中国地方政府创新奖在北京揭晓,宁波市海曙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以总分第二的优异成绩,获得了第四届中国地方政府创新奖优胜奖。
宁波海曙区的“居家养老”模式中最重要的,就是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即由政府出资,为区内60岁以上独居并且无收入的老人购买养老服务。
海曙区从2005年3月起,在全区65个社区中全面推广“政府购买服务”的养老服务模式。该项目实行“政府扶持、非营利组织运作、社会参与”的机制。区政府将购买服务的开支列入年度财政预算;非营利性组织--星光敬老协会负责项目运作,承担审定服务对象,确定服务内容,培训服务人员,检查和监督服务质量等工作。“社会参与”则是指整合和利用社会资源,积极推行个人购买服务、企业认购服务以及社会认养服务等;同时积极开展社会动员,招募义工来提供服务。
海曙区政府购买服务采用“走进去、走出来”的模式,所谓“走进去”,主要是指对一些高龄、独居的困难老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由专门的服务人员走进老人的住所,提供上门服务。除此之外,“走进去”的服务方式还有志愿者无偿服务、老人自己有偿购买服务和企业为老人购买服务等。所谓“走出来”,就是让大部分行动方便的老年人,走出小家庭,融入社区大家庭,老人“走出来”的载体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各种民间组织。政府通过向非营利性组织购买服务,为近600名高龄、独居、困难老人购买每天1小时的居家养老服务。通过义工结对为820名独居、困难老人服务。
经海曙区相关部门测算,按照上述养老模式,政府通过购买服务,上门照料困难老人,每月仅需支付人工费用165元,全年不超过2000元,即使在社区利用闲置资源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所需投资也不过10多万元,这在经济上符合该区现阶段的发展水平。
海曙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探索与实践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它不仅满足了老年人的多样化需求,弘扬了社会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而且发展了社会组织,改善了社区服务功能和困难群体就业;更重要的是,它减轻了政府的财政压力,提高了公共服务能力,向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迈进了一大步。
这样的创新让宁波拿到了中国地方政府创新奖的优胜奖,正如评委所说的该模式用最少的钱起到了最好的效果,解决了养老这个难题。
三、政府购买服务存在的问题
政府购买服务是提高政府服务效率、节约成本的一条有效途径,但它在中国还处于探索阶段,需要我们不断努力
予以完善。如上述所例举的宁波海曙区政府购买服务,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作为一个新生事物,还是存在着一些问题,这在中国其他地方政府的实践中也有所反映。
(一)政府购买力度不够,受惠人群较少
虽然各级地方政府已日益重视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在各领域的运用与推广,但政府在公共服务的提供上存在思维惯性,当新的公共服务需求出现时,习惯于大包大揽和政府规模扩张,加上政府活动成本与绩效量化的不明确,使得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与规模不足,如到目前为止,海曙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受惠老人也只有800多位,占海曙区老人总数的1 %,而且服务内容少、服务层次低,大多围绕那些有安全隐患的困难老年人开展防范性的保障服务。又如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政府购买服务的金额占预算支出的比例仅为10.4%,规模相对偏小,有待进一步扩大。
(二)非营利组织薄弱,缺乏竞争力
中国不少非营利组织发育还不健全,自主性、自治性和服务性能力较弱,缺乏成熟的运作能力和可靠的竞争实力。另一方面,由于非营利组织力量的薄弱,专业人员的缺乏和社会公信力的不足,也使其提供公共服务的专业化水平还有待提高。在许多公共服务项目的实施中缺乏竞争,甚至依赖于政府,动员社会资源的能力还比较欠缺。如案例中所述,政府把资源集中在一个机构上,容易出效果,使得政策能够较好地推行,但是长期以往,非营利组织也容易形成垄断,失去改进工作的外部动力而导致效率低下。
(三)制度不健全,需加以不断完善
政府购买服务作为一种新生事物,正处于试点阶段,政府的观念都还没有完全转变,所以,也就很难有统一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可以遵循。即使有,也只是地方政府各自制定的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性意见和实施及考核评估办法。但是,由于地方政府也没有太多的实践经验,所以往往其指导性意见都缺少指导性、具体实施方法缺少可操作性、考核评估办法不完善等等。例如《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深化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只是对原则性的事项作出了规定,如指导思想、推进原则、补贴对象、服务内容等,但对细节性的事项却少有规定。但是,相信随着实践的深入,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制度建设必将越来越完善。
四、总结
政府购买服务作为一种公共服务供给的新方式,不仅减轻了政府的财政压力,提高了公共服务的效率,而且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它使越来越多的公众享受到社会发展所带来的好处,更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我认为,这是一种值得完善与推广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但是,我们需做出以下一些努力:首先,政府要转变其观念和职能,认识到它不是提供公共服务的唯一主体,要为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提供空间。其次,政府要增加公共服务的预算,界定购买服务的对象,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并且要引导社会参与,加大购买服务的力度。最后,政府要进行制度创新,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监管其他社会主体生产高质量的公共服务,履行社会责任;营造一个有利的整体环境,促进购买服务的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1]陈振明主编.公共管理学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2]吴玉霞.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政策研究-以宁波市海曙区为例[J].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07年(2). [3]李永清等.打造公共服务性政府[M].海天出版社,2006.
[4]张晓峰.建立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 J].社会福利,2007 ( 8).
[5]宁波海曙区政府网站:http://www.haishu.gov.cn/
4.关于申请购买新车的报告 篇四
总经理:
公司现有云F###捷达轿车、云F***和云***长安面包车共三辆车供各个部门外出业务办公使用。其中,云F62791的长安面包车属公司向云南维和控股有限公司借用车辆,该车购于200#年#月,现因使用时间较长,性能老旧,油耗较大,不能很好地满足使用需求,公司预将其收回进行报废处理。
根据公司生产业务不断发展,各部门用车需求日益频繁的实际情况,为缓解公司业务办公用车紧张的状况,办公室建议新购买一款新车,专门用于接送重要客人和长途使用,当否,请批示!
**************有限公司
办公室
5.购买服务器的申请 篇五
关键词:公共服务,非政府组织,合作模式
拓展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途径, 从单一中心管理控制走向多中心治理, 政府与市场、社会结成契约或伙伴关系已成为各国积极探索的模式。其中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以契约形式将公共服务外包给非政府组织, 是提高政府财政的使用效率, 增强公共服务供给的重要举措。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实质上是一种公共财政资金的转移支付手段, 即政府对于设立的特定的公共服务目标, 不是自己使用资金运作完成, 而是通过各种模式建立契约关系, 由其他社会组织来提供公共服务, 而政府支付相应资金的模式。我国20世纪末引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 近年来已被各级政府广泛应用于基础教育、养老服务、公共卫生服务、就业服务及其他各类专业服务领域, 并在“十一五”时期成了为我国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重要制度保障。
一、新时期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特定背景
(一) 我国公共行政价值取向的转变。
当我国以经济增长为单一指标, 以体制改革为动力逐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时, 公共行政的取向不是公共而是建设, 片面追求效率至上, 忽视了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等其他特殊价值的实现, 使得公共行政价值主体利益诉求得不到应有的回应, 社会矛盾凸显, 并有积重难返之势。直到21世纪初期随着西方“治理理论”的兴起和全球性经济危机的出现, 使我国政府对公共行政价值构建提出了新的思考。公共行政真正以保障和改善民生, 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包容性增长, 使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提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 改革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方式, 引入竞争机制, 扩大购买服务, 实现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推进非基本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 放宽市场准入, 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 增强多层次供给能力, 满足群众多样化需求。政府在确定应该做什么的基础上, 同时强调尊重合乎目的的效率价值, 政府公共行政不在过度追求效率而忽视民主、公平等基本的公共价值, 而是要对公民的诉求作出回应。
(二) 我国进入有效提供公共产品时代。
目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战略机遇期, 经历了30多年的改革开放, 经济持续快速增长, 2011年我国GDP总量为472, 115亿元, 人均GDP按平均汇率计算为5, 447美元, 按照世界银行划分标准我国已经进入中上收入国家行列, 公民的购买能力大幅度提升。同时通过社会主义市场机制, 有效地解决了计划经济时期私人产品的短缺情况, 部分私人产品甚至出现过剩的情况。我国由传统的“生存型”向“发展型”转变, 公民开始更加关注与自身发展相关的公共产品的消费, 而政府在公共产品上的供给水平不高, 制度不完善, 城市和农村之间存在较大差距, 使得我国进入了以有效提供公共服务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时期。
(三) 非政府组织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变化。
政府固然是公共管理的主体, 但是“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存在, 使其必须加强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 帮助政府有效供给公共物品。尤其新公共管理运动以来, 非政府组织更加着力致力于公共服务和解决社会问题, 它们提供的公共服务能够满足公民需求的多样性与异质性。我国的非政府组织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发育, 在环境保护、社会保障、医疗等方面提供公共服务发挥了巨大作用, 使得公共服务提供更加公开透明, 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政府的公信力和公民的认同感, 降低了政府的风险维护了社会稳定。同时随着我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稳步推进, 将有相当一部分长期在教科文卫、基础设施、社会治理等基本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领域活动的事业单位将改成公益性服务组织, 从而能极大提高非政府组织的力量和水平, 使非政府组织成为了除政府和企业之外名副其实的第三支柱。
二、目前我国政府公共服务购买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我国1995年在上海浦东区政府与上海基督教青年会合作开始探索公共服务购买制度, 十几年来这一制度在我国发展十分迅速。尤其是2003年《政府采购法》颁布, 我国开始全面探索公共服务购买, 上海、北京、无锡、广东、浙江等各地方政府向非政府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探索不断增多, 形式也多种多样, 政府向非政府组织购买的领域包括教育、养老、文化、公共卫生、社区服务、社区矫正、环保、政策咨询等诸多方面。政府公共服务购买实现了公共服务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实现了公共服务供给主体的多元化, 并逐步形成一些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共服务购买先进模式。但是政府向非政府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在我国仍然属于新型事物, 由以前长期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改为政府和社会采用合作的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减少了公民对政府的依赖, 无论从政府角度、非政府组织角度还是从公民角度都有不适应的地方, 还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
(一) 政府公共服务购买缺乏法律保障。
我国为了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于2003开始实施《政府采购法》, 规定的购买范围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2009年9月, 我国财政部、科技部等九部委联合发布 《关于鼓励政府和企业发包促进中国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也明确表示鼓励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 将数据处理等不涉及秘密的业务外包给专业公司。但其中明确的政府采购服务的范围仅限于政府满足自身办公的后勤保障, 这只是公共服务中最基本的部分, 而范围更广泛的满足公民需求的公共服务并没有被列入采购范围。虽然部门地方在文件上已经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有了创新的探索, 但在法律制度上, 正式被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则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保障。使得我国政府向非政府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程序不规范, 资金信息不透明, 公开竞争招标没有成为一般原则, 监督管理不善。
(二) 对公共服务购买中存在的风险认识不足。
我国政府公共服务购买是借鉴学习西方福利国家, 但计划经济时代的我国公共服务由政府包办, 政府通过行政体系以及附属的企事业单位提供全部的公共服务, 源于社区的非政府组织, 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知识不了解, 没有从事过此类生产活动。就公民而言, 也早已习惯了政府统包统揽公共服务, 因此对于公共服务中存在的风险认识不足。在对教育、医疗、养老等大型公共服务的购买中, 服务提供方主体依赖于政府, 活动受制于政府, 法律权责不清。服务的提供易受到政府官僚作风的影响, 同时也加大了政府将触角延伸到超出自己的职责范围的领域风险。在对社区服务、社区矫正、环保等公务服务的购买中, 由于我国非政府组织的基础薄弱, 并且非政府组织自认为自己的服务是公益性的, 因此他们作决定时往往既不征求大多数人的意见, 也不对公众负责和接受监控。使得一些组织并不能完全坚持自己的宗旨和发挥组织的专业优势, 然而政府和大多数非政府组织没有对合作中存在的风险有清楚的认识, 造成了我国的公共服务市场发育不成熟。
(三) 社会自发形成的非政府组织力量薄弱。
随着社会管理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的增加, 社会由“政府管理”向“社会共同治理”的转变成为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 而社会共同治理的前提是社会组织建设。根据民政部统计资料, 截至2011年底, 全国共有社会组织45万多个, 其中社团25万多个, 民办非企业组织20万多个, 基金会2, 500多个。但是如果按人口比例算, 我国社会组织发育还很不够, 我国每万人拥有的社会组织数量只有法国的1/90, 美国的1/40, 每万人拥有的社会组织数量是衡量一个国家社会化程度和社会组织化程度的重要指标。另外从组织的规模上看, 我国社会组织的资产总额到 2011年约有305 亿美元, 大量医疗、高等教育、社会福利服务仍主要依靠政府举办事业单位的方式直接提供, 而美国非营利组织的总资产早在 2002 年就已达到 24, 000 亿美元。因此总的来说, 我国自发的社会组织规模小、组织能力较弱、社会贡献少, 与国外公益服务领域的非营利组织相比存在很大差距。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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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迟福林.民富优先——二次转型与改革走向[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 2011, 2
6.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风险及其方法 篇六
关键词: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公共服务;风险
中图分类号:F2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2-0199-02
一、绪论
研究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中提出:“增加公共服务供给,坚持普惠性、保基本、均等化、可持续方向,从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增强政府职责,提高公共服务共建能力和共享水平。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能由政府购买服务提供的,政府不再直接承办;能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提供的,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1这为转变政府职能和公共服务方式明确了方向,也给社会组织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打破了原有的垄断性供给局面,可进一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更好地释放改革红利,将发展成果惠及人民群众,更是推进政事、政社分开、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将进一步优化资源的高效配置,提高公共财政的使用效率。
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风险
(一)政府监管缺失。
政府的监管不足一方面体现为缺乏监管意识,政府购买导致政府职能的变化,工作重心从对公共服务的直接供给到全程监控。然而有些地方政府把政府购买视为甩包袱、去责任、缓压力的手段,在购买中出现政府缺位、越位等问题,这种做法可能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损害公众利益;另一方面体现为监管能力不足,政府购买涉及财务预算、购买计划、服务定价、招标投标、过程管理、业务监管、绩效评估、制度反馈等一系列过程,每一个环节都呈现复杂性增长的态势,需要较强地配置资源、驾驭全局的能力,我国的政府购买尚处于“摸着石头过路”的起步阶段,由于复杂性因素所带来的不确定性与政府相应能力的缺乏成为政府购买的制约因素之一。
(二)社会组织发展不充分。
首先,社会组织发育滞后,资源不足。社会组织的组成、发展需要多种资源作为其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然而社会组织的资源往往是有限,其没有经营收入和强制性税收,并且社会自发的机制无法获得足够的资源,加上专业人才的匮乏,局限了社会组织的发展,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难以脱颖。其次,独立性差,依赖性强。社会组织获得的订单并不是在充分的市场竞争下订立的,往往通过政府授权、接受政府委托,甚至基于熟人关系、内部化的运作等参与公共服务的供给,大量的依赖性购买导致社会组织缺乏谈判能力,一旦社会组织的资源禀赋和其他组织的差异减小,其赖以存在的公益基础也变得脆弱。
(三)政府人员寻租风险。
腐败存在于诸多领域,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也不乏寻租风险。一方面,公共服务生产者向政府官员主动行贿。公共服务生产者主动向政府官员行贿的情况有:第一,某些供应商为了获得提供公共服务的代理权,在政府招标过程中主动向负责招标的掌权者行贿。第二,供应商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担心被政府发现提供的服务存在质量问题而受到法律制裁,为了逃避政府的制裁,服务供应商也可能向相关人员求助,给予对方一定的利益作为回报。另一方面,官员主动向公共服务生产者索取贿赂、回扣。个别政府官员因利益熏心而又存在不会被发现的侥幸心理,主动向参加竞争的公共服务供应商提供政府购买的重要信息,同时向对方索取相应的利益回报。
(四)各方信息不对称。
信息对称是有效提供公共服务的必要条件,是委托人实现对代理人充分监督的重要条件,但在现实生活中,政府相较于社会组织在信息方面往往处于弱势。首先,政府由于自身的定位、精力和能力原因,对公共服务和社会组织的认识一般都存在模糊性。政府作为社会管理的主导者,其更多的是从宏观的角度来考虑公共服务,很难对具体的公共服务做出详细有效的评估。这些直接导致政府对公共服务的标准以及在社会组织选择方面存在盲目性。其次,社会组织方面从社会组织角度来看,由于其面对的是具体的公共服务,对某一方面的公共服务自然比政府更熟悉,对政府信息的掌握也比较快。在这种情况下,社会组织为了获取公共服务代理权必然会依据政府偏好展示自己与政府需求相一致的一面而掩盖其不足缺陷,致使政府选择失灵几率加大。
三、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风险防范措施
(一)建立多元监督体系。
第一,外部监督机制外部监督包括三个层面:第一,独立的第三方监督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法律事务所、等机构,这些机构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具有客观性和公正性,更具有专业性和科学性;第二,社会公众监督,社会公众是公共服务的直接受益者,他们最能表达和评估公共服务质量的好坏,鼓励群众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反映意见;第三,媒体监督,媒体监督是社会公众监督的一个平台与渠道,应当加大媒体对政府购买服务的报道,让更多的人了解政府购买服务。第二,内部监督机制内部监督可分为两个层面:一是财政部门对财政购买资金使用的监督。以财政资金为主线,进一步强化财政约束机制,从资金管理、组织采购、财政监督等多个方面着手;二是对政府工作人员的监督,对政府部门自身是否存在寻租合谋、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管,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的监督与教育。
(二)提升社会组织的服务能力。
为了提升社会组织承接公共服务能力,可以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增强自身专业化水平,提升社会组织承接服务的能力。目前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还不够完善,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组织专业化水准还不够,缺乏服务理念和专业经验。因此,社会组织要加强学习和培训,以公共服务消费者的需求为导向,不断提升自身专业化水平;另一方面,社会组织要增强社会影响力,通过多种渠道吸引社会资源,立足社区,扩大影响力,争取受众对象的支持,获得更多的社会效益。政府要继续着力培育和提升社会组织全面参与竞争的机制,提升社会组织承接公共服务的能力和公信力。
(三)营造有序竞争的环境。
促进服务市场的有序竞争,优化市场监管机制,克服市场缺陷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以法律程序规范竞争,招标投标等整个过程都需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竞争行为,制定合理的中标价格,以合理有序的竞争提升公共服务供给的效率。其次,全面推动承包商间的竞争,以积极的态度和策略促进竞争,充分利用市场的竞争机制调动承包商的积极性,构建公平的竞争环境并加强监管,通过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保证信誉良好、资质优良、出价低廉的社会组织顺利中标,同时,加强对竞标组织的监管,及时对不具备正当理由获取中标合同的组织进行曝光并予以惩罚。
(四)加大政府信息公开的力度。
第一,扩大政府购买信息的公开范围。公众需要及时获取政府购买的相关信息以了解政府的相关动向,因此扩大信息的公开范围是很必要的。这样公众就可以清楚知道政府的购买计划,也可以及时向政府反映自己对这项购买计划的意见,同时向其反映自己的服务需求,给政府下一项购买计划作参考,这也可以调动公众参与到政府事务的积极性。第二,拓宽政府信息公开的渠道。政府传统的信息公开渠道相对覆盖面小、内容较简洁、传播速度较慢,这些传统信息公开渠道公开的信息内容还不能满足公众的需求,政府应该根据公众的需求,增加更多简易高效的信息公布渠道,这样公众才能够随时随地的获得想要了解的信息。政府应当通过设立固定的信息公开厅、公开栏、电子屏幕、信息公开服务热线、与新闻媒体合作等便于公众知晓的多种形式公开公共服务购买的信息。
四、结论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发展既是以往实践的延续,又是新形势和新理论推动的结果,也是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的重要举措。当前,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已经被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在我国加以推行。但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不是灵丹妙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同样存在风险。针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存在的监管不足、寻租、社会组织发展不充分、信息不对称等问题,政府应加强认识和管理,不夸大其承诺,不回避其风险,以政府责任为核心积极建立多元监督体系、提升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的能力、营造良好的竞争环境、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切实通过社会力量提高公共服务水平,降低服务成本,真正满足社会公众的需要。在日后的工作中要不断健全科学管理机制,严格控制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过程,不断完善约束机制和监督考核机制等,继续促进公共服务水平的提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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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吴伟鸿.防范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法律风险探讨--以强化财政约束机制为视角[J]. 工作交流,2015.11
注释:
7.购买服务器的申请 篇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为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制度,加快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根据《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6号)、《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国发〔2012〕29号)、《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11〕2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要求,现就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社会工作服务是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运用专业方法为有需要的人群提供的包括困难救助、矛盾调处、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资源协调、社会功能修复和促进个人与环境适应等在内的专业服务,是现代社会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是政府利用财政资金,采取市场化、契约化方式,面向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制度,深入推进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是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创新公共财政投入方式、拓宽公共财政支持范围、提高公共财政投入效益的重要举措;是改进现代社会管理服务方式、丰富现代社会管理服务主体、完善现代社会管理服务体系的客观需要;对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有效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个性化、多样化社会服务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不少地方围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政策制度、体制机制、方式方法等进行了一系列实践探索,在拓宽服务领域、深化服务内涵、提高服务质量、满足社会需求等方面取得了重要成果。但从整体上看,我国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还存在着政策制度不健全、体制机制不完善、规模范围较小等问题,与中央加快构建现代社会服务体系、增强民生保障能力、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目标要求和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社会服务需求相比尚有较大差距。各级民政和财政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总结借鉴国内外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践经验,以改革创新精神,采取更加有力措施,加快推进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二、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大力推进公共财政改革,以满足人民群众服务需求、保障和改善基本民生为根本出发点,以建立健全政策制度、完善体制机制为着力点,以培养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扶持发展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为基础,深入推进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为进一步完善现代社会服务体系、深化公共财政体制改革、促进社会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原则。坚持立足需求、量力而为,从人民群众最基本、最紧迫的需求出发设计、实施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用人民群众社会服务需求是否得到有效满足作为检验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重要标准;通过以点带面、点上突破、面上推广方式,以城市流动人口、农村留守人员、困难群体、特殊人群和受灾群众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逐步拓展政府购买的领域和范围。坚持政府主导、突出公益,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财政投入和监督管理,充分尊重市场主体地位,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社会服务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通过公开透明、竞争择优方式选择服务提供机构;引导服务提供机构按照公益导向原则组织实施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坚持鼓励创新、强化实效,立足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充分借鉴国内外有益经验,创新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体制机制,改进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方式方法,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制度;切实加强绩效管理,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效率,增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主要目标。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政策制度,建立完善的社会工作服务标准体系,形成协调有力的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管理体制以及规范高效的工作机制;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逐步拓宽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范围、扩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规模、提升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质量;加快培养一支高素质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发展一批数量充足、治理科学、服务专业、作用明显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高其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能力,使社会工作服务的范围、数量、规模和质量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有效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多样化、专业化服务需求。
三、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主体、对象、范围、程序与监督管理
(一)购买主体。各级政府是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主体。各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绩效评估;各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本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规划计划审核、经费安排与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社会工作服务需求评估,向同级民政部门申报社会工作服务计划并具体实施。
(二)购买对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对象主要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一支能够熟练掌握和灵活运用社会工作知识、方法和技能的专业团队,具备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的规章制度、良好的社会公信力以及较强的公益项目运营管理和社会工作专业服务能力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三)购买范围。按照“受益广泛、群众急需、服务专业”原则,重点围绕城市流动人口、农村留守人员、困难群体、特殊人群和受灾群众的个性化、多样化社会服务需求,组织开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城市流动人口社会融入计划,为流动人口提供生活扶助、就业援助、生计发展、权益维护等服务,帮助其尽快融入城市生活,实现城市户籍居民与外来经商务工人员的和谐共处。实施农村留守人员社会保护计划,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人缓解生活困难,构建完善的社会保护与支持网络。实施老年人、残疾人社会照顾计划,为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社会参与、代际沟通等服务,构建系统化、人性化、专业化的养老助残服务机制。实施特殊群体社会关爱计划,帮助药物滥用人员、有不良行为青少年、艾滋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流浪乞讨人员、社区矫正人员、服刑人员、刑释解教人员等特殊人群纠正行为偏差、缓解生活困难、疏导心理情绪、改善家庭和社区关系、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实施受灾群众生活重建计划,围绕各类受灾群众的经济、社会、心理需要,开展生活救助、心理疏导、社区重建、资源链接、生计项目开发等社会工作专业服务,帮助受灾群众重树生活信心、修复社会关系、恢复生产生活。
nlc202309030335
(四)购买程序。一是编制预算。民政部门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协调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切实做好人民群众尤其是困难群体、特殊人群社会服务需求的摸底调查与分析评估,核算服务成本,提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数量、规模、质量与效果目标要求,科学编制年度社会工作服务项目预算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二是组织购买。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原则上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对只能从有限范围服务机构购买,或因技术复杂、性质特殊而不能确定具体服务要求、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方式购买。对只能从唯一服务提供机构购买的,向社会公示并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组织实施,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要求。三是签订合同。民政部门要按照合同管理要求,与服务提供机构订立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四是指导实施。财政和民政部门要及时下拨购买经费,指导、督促服务承接机构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五)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监督管理制度,形成完善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购买文件档案,制定具体、详实、严格的专业服务、资金管理及效果评价等方面指导标准。切实加强过程监管,按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合同要求,对专业服务过程、任务完成和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督促检查。建立由购买方、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及时组织对已完成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结项验收。积极推进第三方评估,发挥专业评估机构、行业管理组织、专家等方面作用,对服务机构承担的项目管理、服务成效、经费使用等内容进行综合考评。坚持过程评估与结果评估、短期效果评估与长远效果评估、社会效益评估与经济效益评估相结合,确保评估工作的全面性、客观性和科学性。将考评结果与后续政府购买服务挂钩,对考评合格者,继续支持开展购买服务合作;对考评不合格者,提出整改意见,并取消一定时期内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资格;情节严重者,依法依约追究有关责任。建立社会工作服务提供机构征信管理制度。
四、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提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基本公共服务发展规划。适应社会工作分布广泛、高度分散的特点,建立健全以民政和财政部门为主导、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各省级民政和财政部门要根据本指导意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加强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建设,发挥其在推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中的积极作用。
(二)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制度。适时制定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管理办法。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要求纳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以及政府采购、公共财政投入等方面法规政策和部门规章制度修订范围。围绕社会工作服务流程、专业方法、质量控制、监督管理、需求评估、成本核算、招投标管理、绩效考核、能力建设等环节,加快相关标准研制步伐,逐步建立科学合理、协调配套的社会工作管理服务标准体系,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提供有力技术保障。
(三)培育发展社会工作服务载体。在充分发挥现有相关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作用基础上,通过完善管理体制、适当放宽准入条件和简化登记程序等措施,鼓励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创办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采取财政资助、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提供办公场所等方式支持处于起步阶段、具有发展潜力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引导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管理服务队伍建设,提升资源整合、项目管理和社会工作服务水平,增强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能力。建立健全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信息公开制度,着力提高其社会公信力。培育发展一批社会工作专业能力建设与评估咨询机构,为更好开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提供专业支持。
(四)加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经费投入。各级财政要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逐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扩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范围和规模,带动建立多元化社会工作服务投入机制。探索建立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实现项目库管理与预算编制的有机衔接。从民政部门留用的彩票公益金中安排资金,用于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鼓励社会资金支持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严格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科学有效。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工作服务,引导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为困难群体、特殊人群以及中西部地区和老少边穷地区提供专业服务。
(五)加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宣传交流。积极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作用,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宣传。定期组织开展优秀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和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评选,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工作服务的积极性,增强社会各界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认同与支持。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信息管理平台,依托信息网络技术,开展需求调查、计划发布、项目管理、政策宣传、信息公开等工作,提升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管理水平。定期举办社会工作宣传周、项目推介会、展示会、公益创投等活动,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交流经验、推广项目、争取资源创造条件。
民政部 财政部
2012年11月14日
8.购买服务器的申请 篇八
1 改革背景
1.1 原有动物防疫管理体制机制矛盾急需化解
建国以来,为发展农业生产,保障动物及其产品供给,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我国建立了基层动物防疫管理和服务体系。然而在基层动物防疫服务体系的变迁过程中,基层动物防疫服务人员身份经历了民间兽医、公社兽医、乡办兽医到村防疫员的转变。无论是公社兽医、乡办兽医还是村防疫员,均在政府统筹安排下为农村养殖户提供动物防疫服务,与政府部门之间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但国家并没有同步解决这批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导致基层防疫人员的社会保障及养老问题成为亟需解决的历史遗留问题[1,2]。2010年,继遵义市离岗的民办及代课老师养老问题得到解决,遵义市不断有20世纪50,60,80年代的“老兽医”(指社办公助兽医和乡办兽医)有组织地、持续不断地集体上访,严重影响了遵义市各级政府和部门的正常工作开展。
为维护社会稳定,2013年,经多次调研,遵义市委、市政府本着“尊重历史依据,依照法规政策,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形成《遵义市解决老兽医老有所养问题的实施意见》,由市级出政策、县级出资金,解决了原“公社兽医”和“乡办兽医”的养老问题。但是,如何在既不增加财政投入、不减少服务内容,又提高工作质量的前提下,解决数量更庞大的村级动物防疫员养老问题,又成为摆在各级政府部门面前的新的社会矛盾。
1.2 乡镇专业技术队伍不稳定
2010年,为转变政府职能,建立精干高效的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贵州省进行了乡镇体制改革,将乡镇原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等部门整合组建农业服务中心,乡镇站由原来的“三权归县”改为乡镇管理。改革后,调查发现,一是超过半数的畜牧兽医干部在编不在岗。二是在岗人员除参与农服中心所有工作外,主要还承担计划生育、危房改造、低保、新农合、新农保、综治维稳、扶贫开发和包村包组等其他工作任务,导致在编在岗畜牧兽医工作人员工作重心外移。三是在职人员学历水平普遍不高,技术力量薄弱,加上乡镇干部事务多、工作杂,很少有时间主动学习,在工作中难以提升自身业务水平。四是基层工作条件艰苦,专业技术人员补充较难,导致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力量削弱,服务能力下降,远远不能满足产业发展需要[3]。
1.3 动物疫病防控形势日趋严峻
受多种因素影响,动物疫病防控形势越来越严峻,主要体现在:一是高速公路不断建设,交通网络不断发达,但省际间动物防疫检疫消毒检查站配套建设无法跟进,省际间动物疫病防控门户开放。二是境内外活畜禽流通频繁,养殖场(户)兽医公共卫生意识淡薄,引种不申报。三是老病未消灭,新病不断增多,主要流行的牲畜疫病和禽病均由以前的4种,增加到目前的多种。活畜禽无序跨省流动现象严重,动物卫生监督难以到位,动物疫病防控环境恶化,防控形势严峻。
2 改革措施
2.1 出台政策,加强指导
为了全面贯彻中央、贵州省改革文件精神,遵义市在习水县探索政府向社会购买动物防疫服务的工作基础上,又做了以下工作:一是出台多项政策,加强政府购买动物防疫服务工作推进。2013年,遵义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生态畜牧业发展的意见》,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加快推广“习水”经验,提高动物防疫工作水平[4]。2014年,遵义市农委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兽防工作机制创新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县(区、市)高度重视动物防疫合作社建设工作,成立加快推进兽防工作机制创新领导小组,协调相关部门,按照“政府引导、部门指导”的原则,全面启动动物防疫专业合作社建立工作。同时,遵义市农委将各县(市、区)推进兽防工作机制创新完成情况纳入年终目标考核。2015年,遵义市委将政府购买动物防疫辅助服务作为市委专项课题研究,并纳入遵义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工作内容。遵义市农业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将该项工作作为对各县(市、区)工作考核的内容。二是加强调度,由市农委落实专人建立工作台账,实行月调度通报制度,由市农委主要领导在每年春防、秋防主持召开专题会,调度各地情况,进一步明确工作要求,提出工作意见,确保动物防疫改革工作有序推进。三是加强宣传引导,一方面通过《遵义信息》《遵义农村》《遵义》《遵义日报》等媒体大力开展宣传报道,积极引导各地成立动物防疫专业合作社,推进政府向合作社购买动物防疫辅助服务。另一方面多次安排习水县、遵义县、道真县等推进政府购买动物防疫辅助服务较早的县,在全市的工作会议上介绍各自在社会组织组建、服务购买、增收举措等方面的经验和做法,供各地借鉴学习[5]。
2.2 明确职责,建立机制
首先,建立政府、业务部门、合作社的责任体系,明确各方职责。县乡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的组织领导、措施制定和安排部署,购买动物防疫服务和物资、免疫副反应处置等方面的经费保障、免疫工作中矛盾纠纷处理,保证强制免疫顺利实施,确保免疫密度。县乡农牧部门负责购买动物防疫服务经费预算,本级免疫计划和方案的制定、疫苗、应激反应药品等物资供应,对合作社进行培训指导,处理免疫不良反应,免疫效果评价,代表政府支付购买服务费用。合作社负责按时实施免疫注射工作,组织社员开展技术培训,对社员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兑现社员防疫补助,保证免疫质量,接受县乡农牧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将工作和补助发放情况报农牧部门备案。其次,构建由政府、部门和合作社的动物防疫三方协作联动工作体系,建立政府购买动物防疫辅助服务采购标准体系、绩效考核体系和合作社内部管理考核体系,初步建立规范的政府购买动物防疫辅助服务管理机制。
2.3 培育组织,拓展服务
一是在县乡解决动物防疫专业合作社活动经营场所基础上,市级积极筹措资金200万元,建立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组织孵化平台,支持合作社发展。二是市级组织系列培训会,对县乡动物防疫工作机制改革人员、合作社理事长进行集中培训,培育壮大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组织。三是按照“主业不丢、方向不偏”的工作思路,督导合作社紧紧围绕“动物防疫”这一主业来开展工作。动物防疫专业合作社在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的前提下,积极拓展其他增值服务。如开展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兽药饲料销售、养殖场诊疗服务等,促进合作社增收,保证合作社正常运转,改善社员收入,稳定社员队伍,实现合作社从政府“输血”向自我“造血”转变,确保可持续发展。
3 改革效果
3.1 动物防疫辅助服务社会化雏形基本形成
通过系列措施,截至目前,遵义市13个县(市、区)共建立合作社145个(其中县级联社4个),培育了一批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组织承接动物防疫服务。通过推进兽防机制改革,向社会组织购买动物疫病疫苗免疫注射及其应激处置等辅助性服务,为动物防疫工作“小政府、大社会”的目标积累了理论和实践经验。
3.2 转变了政府职能
组建合作社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动物防疫工作形成了甲乙双方的承包或买卖关系,农牧部门按照政府要求对合作社承包或购买的服务,并进行监督、评价、验收,是一种“监理”和“裁判”的角色,摆脱了农牧部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被动局面。职能转变了,使业务部门有更多的精力和时间开展病原学调查、血清学监测、地方疫病防控形势研判及制定对策,促进各项动物疫病防控措施的落实和防治水平的提高。
3.3 提高了资金使用和工作效率
成立动物防疫专业合作社前,动物防疫工作实行的是政府保密度,业务部门保质量的双轨责任工作机制;动物疫病免疫、监测采样、数据上报等服务,由基层临时聘用村级动物防疫员直接提供,村防疫员各自负责自己的区域,不存在竞争关系,村动物防疫员与基层政府和部门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成立动物防疫专业合作社后,村防疫员身份由基层聘用向民间合作社组织成员转变。合作社作为社会化服务组织,实行自主管理,自主考核,合作社与合作社之间、社员与社员之间形成了竞争关系,极大地调动了他们的积极性,在投入资金未大幅增加、工作任务未减少的情况下,服务质量得到了极大的提升,既提高了工作效率,也提高了资金使用的效率。实现了动物防疫工作的“三满意”:一是业务部门满意。业务部门从以前繁重的免疫工作回归监督管理职能,将有更多精力与时间做好动物疫情监测预警,防疫质量明显提升。二是合作社满意。动物防疫专业合作社承接动物防疫工作后,防疫社员工作由被动变为主动,社员对合作社的认同感不断上升,归宿感明显,实现了社员干事创业的理想。三是群众满意。动物防疫专业合作社承接动物防疫工作后,业务部门加大了考核力度,合作社社员责任心明显增强,畜禽免疫质量有效提升,畜禽发病率和死亡率均下降,降低了养殖户的经济损失,提高了养殖收益,促进了养殖增收。
3.4 稳定了基层动物防疫队伍
基于动物防疫专业合作社搭建的平台,通过购买服务,政府增加了投入,削减了人员,为社员缴纳养老保险,社员来自政府的硬性收入增加。另外,社员利用参加动物防疫辅助服务等工作掌握农户信息,依托动物防疫专业合作社的企业化管理与经营,积极开展兽药、饲料及农资经营活动,拓展合作社业务,打破吃大锅饭现象,实现自我“造血”。提高了社员收入,稳定了社员队伍,同时能吸引社会优秀人才加入防疫队伍。
4 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4.1 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动物防疫服务法律法规
动物防疫事关畜牧业发展、兽医公共卫生安全和动物食物安全,涉及农业部两个努力确保的目标任务,工作责任大。目前,除政府购买服务的法律基础和规章制度不完善外,动物防疫工作尚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与2010年贵州省乡镇机构改革后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不很匹配的问题,增加了基层改革工作风险,应在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法律和规章制度的同时,加快兽医法律法规的修订[6]。
4.2 搭建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组织孵化平台
我国的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组织极度匮乏,遵义市是在没有社会组织的情况下,为解决村防疫员养老的社会矛盾,将原有村防疫员组织起来成立的动物防疫专业合作社,尚在组织培育初期,人员整体素质不高。建议各级政府进一步加大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组织培育力度,由县乡两级解决合作社办公和经营场所,中央和省市县共同投入资金,配齐各项设施设备,建立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组织孵化平台,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这样,既能防止组织培育失败导致的资金浪费,又能为培育社会化服务组织提供长期固定的平台,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4.3 加强政府购买服务“技术评估机构”建设
政府购买动物防疫服务效果考核评估涉及系列软指标和硬指标,各级政府应加大承担免疫效果评估的各级兽医实验室建设力度,特别是要保证专业人员到位,确保实验室常年正常运转,为及时、有效、科学、全面地开展服务购买考核提供强有力的第三方评估保障。否则,政府购买服务考核的严肃性和科学性将难以兑现,长期发展下去将导致“购买”流于形式。
4.4 建立新机制下动物防疫工作责任体系
动物防疫服务作为政府应该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既具有基本公共服务的基本特性,又具有其特殊性、强制性。目前,遵义市的探索尚在摸索和总结阶段。在遵义市的探索和实践中,特别是由县级购买服务的地方,已经出现了乡镇党委政府对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重视程度下降的情况,希望在下一步的发展过程中,各级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基层党委政府工作力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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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政府购买社区卫生服务探析 篇九
关键词:社区卫生服务,城镇医疗保障制度,政府购买,对策
1 我国社区卫生服务的缘起及基本内容
20世纪70年代, 世界卫生组织提出到2000年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全球战略目标。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 我国政府在不同场合多次表示将努力实现这一目标。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提出要改革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逐步形成功能合理、方便群众的卫生服务网络。2006年4月国务院制定和颁发了《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2009年4月上旬, 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和颁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以下简称《医改意见》) 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 (2009-2011年) 》明确提出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 要完善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可见, 政府购买社区卫生服务已经成为我国城市社区医疗保障制度发展的一种趋势,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也逐渐地承担着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重大责任。
社区卫生服务 (Community Health Service) 是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在政府领导、社区参与、上级卫生机构指导下, 以基层卫生机构为主体, 全科医师为骨干, 合理使用社区资源和适宜技术, 以人的健康为中心、家庭为单位、社区为范围、需求为导向, 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病人、残疾人等为重点, 以解决社区主要卫生问题, 满足基本卫生服务需求为目的, 融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为一体的, 有效、经济、方便、综合、连续的基本卫生服务。目前, 我国95%的地级以上城市和86%的市辖区和一批县级市开展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 全国已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400多个, 初步形成了一支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医疗队伍。全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占城镇医疗卫生机构总数的8.9%, 卫生技术人员数占2.7%。
社区卫生服务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的体现, 是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根据《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 (中央编办发[2006]96号) 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试行) 》 (卫妇社发[2006]239号) 中关于职能配置和服务功能的有关内容,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 主要承担疾病预防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具体提供以下公共卫生服务: (1) 卫生信息管理。 (2) 健康教育。 (3) 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预防控制。 (4) 慢性病预防控制。 (5) 精神卫生服务。 (6) 妇女保健。 (7) 儿童保健。 (8) 老年保健。 (9) 残疾康复指导和康复训练。 (10) 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指导, 发放避孕药具。 (11) 协助处置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2)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并提供以下基本医疗服务: (1) 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 (2) 社区现场应急救护。 (3) 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 (4) 转诊服务。 (5) 康复医疗服务。 (6)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医疗服务。同时, 根据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 提供与上述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内容相关的中医药服务。
我国社区卫生服务部门为辖区居民提供了医疗、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服务, 有的还提供简单的康复指导和计划生育服务等, 但其中医疗服务开展得最多, 主要是常见病的诊治、慢性病的维持用药等。显然, 这与居民的需求还有比较大的距离, 与社区卫生服务的内涵要求也有较大的距离。但是, 社区卫生服务“功能不落实”、“流于形式”似乎已成为学者的定论, “中国的社区卫生服务, 无论从政府或社会的角度或从社区卫生服务的供方而言都没有取得显著的成效。
2 政府购买社区卫生服务的内涵
一般认为,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肇始于20世纪70年代西方的新公共管理运动。20世纪70年代以来, 面对西方各国出现的财政危机, 公民对政府的期望越来越高。如何节约财政开支、以较少的钱办较多的事, 满足公民对民主以及公共服务的更高要求, 成为西方各国在政府改革中特别关注的问题, 从而兴起了一场新公共管理运动。这一场“新公共管理的革命”以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为核心, 推行政府管理的民营化、效率至上和顾客取向。“新公共管理的一个中央特征是将市场竞争机制引入公共服务组织的运作中, 即实现公共服务的市场化”, 其中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政府职能的市场化, 也就是公共服务的市场化。
从经济学视角而言, 我们可以将社区卫生服务看作是“公共产品”。公共产品是指为整个社会共同消费的产品, 它一般不能由私人部门通过市场提供。所谓纯粹的公共产品, 是指每个人消费这样的物品均不会导致其他人对该产品消费的减少。与公共产品相对应, 私人产品是指由市场提供给个人享用的产品。作为一个经济学概念, “公共产品”的主要特征就是“非排他性”、“非竞争性”和“不可分割性”。非排他性是指公共产品的生产者或购买者不可能或需要花费高额的成本才能把他人排除在享受该产品的利益之外。20世纪90年代的“政府经济学”新理论也为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提供了理论支持。该理论认为政府的职能是为大众提供公共物品, 并可以通过购买来实现, 从而摆脱政府直接生产之高成本低效率困境。“政府作为购买者, 可以依靠市场的规律, 选择价格低、产品质量好的‘公共物品’提供给社会;由于政府在直接生产‘公共物品’的领域退出, 促使多个非政府组织生产‘公共物品’, 从而形成良好的竞争态势, 竞争的良性机制又可促使生产‘公共物品’的机构努力降低成本。”
政府公共管理的目标就是要有效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物品, 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平分配, 因此, 政府对社区养老的投入是政府责无旁贷的义务, 是一项民心工程, 它反映了城市政府的治理理念、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政府在社区养老服务体系的构建中, 其作用主要表现在“划浆”上, 包括建章立制、提供支持、统筹规划、监督评估等。其中, 提供支持主要包括政策支持和财政支持两个方面。前者是在税收、用房、用地、用工、办证等方面给予社区发展项目一定的政策倾斜;后者就是对非营利性的社区养老服务项目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 这种补贴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来实施。国家卫生部在《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中也曾指出, 基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可由政府举办的卫生机构提供, 并按其服务数量与质量, 予以合理经费补助;也可向符合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或者乡村医生和个体开业医生按照服务的数量与质量购买, 所需经费列入卫生经费预算。
3 政府购买社区卫生服务的对策
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是通过引入市场机制来提高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效果的一项重要举措, 应从市场培育和建设的角度着手, 以人民群众健康需求为导向, 建立有效的供求机制、竞争机制等市场机制为重点, 以完善相应基础性制度和规范建设为基础, 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健康发展。
3.1 加强提供社区卫生服务能力的建设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能否提供质量优良的公共卫生服务产品是影响购买公共卫生服务绩效的关键环节。应继续加强机构规范化建设, 把建立公共卫生服务能力的技术标准底线作为机构准入和退出的刚性指标。应开展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专项轮训, 使所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接受专项培训, 以弥补专业技术人员能力不足的缺陷。目前, 我国社区卫生服务在服务质量、服务理念、基础设施、人才队伍建设及服务方式等方面都存在很多的缺陷与不足, 导致很多社区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的信任度不高, 甚至不信任社区卫生服务站或中心, 而更愿意到大医院接受治疗服务。
3.2 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提高基层政府的社区公共服务责任
政府购买社区公共服务, 使政府与公共服务之间的关系变得间接, 这一转变并不意味着政府对社区公共服务责任的转嫁, 而是管理观念和管理方式的改变:观念上, 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并不意味着必须生产公共物品, 我们要逐步改变以往每增加新的公共服务任务时, 就要求增加机构, 扩充编制, 追加开支的做法。管理上, 政府部门在运行中必须跳出求助行政权力来实现意图, 规避风险的行为习惯, 致力于通过市场机制来调动社会资源。政府不能以营利作为其行为的出发点, 政府职能的最终目标是实现服务而不是积累资产, 购买服务是将政府财力与政府目标最佳的联结方式。因此, 政府的责任并不因购买服务而转嫁给社会, 加强跟踪监督和检查验收, 保障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仍是政府不可懈怠的责任。
3.3 完善法律制度建设, 规范服务定价
在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国家中, 大部分都有较完备的法律制度来维护此项改革的顺利进行, 包括机构准入、遵守合同规定、合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 而我国目前还没有这方面的法律, 只是有一些指导意见来规范购买方与提供方的行为, 而这些文件的规范作用是有限的。目前, 对于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地区, 能够对所购买的服务进行规范的成本测算的很少, 即使一些地区进行了成本测算, 但真正能够将测算应用到实际购买中去的机构更少, 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比如成本测算过程比较复杂、资金有限导致测算结果无法应用等。所以, 应该进行行之有效的成本测算, 从而规范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定价。
3.4 将城镇医疗保险与社区卫生服务相互结合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院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中发[2009]6号) 已出台, 核心问题是要解决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突破口之一是城镇医疗保险与社区卫生服务怎样更好地对接, 新医改方案已明确提出了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和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改革目标, 二者是紧密相联, 不可分割的。因此, 必须通过建立和完善法治推动医疗保险与社区卫生服务对接制度的贯彻落实。确立医疗保险与社区卫生服务对接的法律地位。明确国家对医疗保险与社区卫生服务的扶持政策, 制定医疗保险与社区卫生服务的保障制度, 完善医疗保险与社区卫生服务监管制度, 依法对医疗保险与社区卫生服务的全过程实施有效监管。另外, 从国际一些成功的经验来看, 政府应积极促进社会事业社会化, 在坚持市场经济的原则下, 确保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同时健康保险也需要得到国家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支持, 加强政府对医疗保险与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财政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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