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精选15篇)
1.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 篇一
安全生产方针
方针是国家或政党在一定历史时期内,为达到一定目标而确定的指导思想和遵循原则。安全生产方针是指我国对安全生产工作所提出的一个总的要求和指导原则,它为安全生产指明了方向。安全生产方针是党和国家为确保安全生产而确定的指导思想和行动准则。要搞好安全生产,就必须有正确的安全生产方针。党和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是适应生产发展的需要,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而制定的,是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的总结。不论是实施安全生产的技术措施,还是组织措施,都是在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和政策。只有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被各级领导和工人群众理解和掌握,并得到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才有保证。只有充分认识、深刻理解其含义,才能在实践中处理好安全与生产的关系。特别是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要首先解决好安全问题,切实把安全工作提高到关系全局及稳定的高度来认识,把安全视作企业头等大事,从而提高安全生产的责任感与自觉性。
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又称劳动保护方针,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经历了一个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从五六十年代的‚安全第一‛,到七十年代之后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再到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12字方针,反映了我们对安全生产规律特点认识的不断深化。依据这一方针,必须把防范事故作为安全生产的主体性任务,把工作重心转移到排查治理隐患、提高事故防范能力上来;必须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解决突出问题和深层次问题,建立长效机制。
安全生产方针的产生和发展
安全第一“这个词最早是美国钢铁公司B〃H〃格里董事长提出来的。1901年,美国的钢铁工业受到经济萧条的影响的冲击,同时,钢铁业作为当时先进的工业行业,客观的高危险性对产业发展造成了明显的影响。1906年,格里从长期接连不断的事故中得出教训,针对钢铁业生产的需要,他别出心裁地把公司提出的经营方针加以变动,将原来的”质量第一“、”产量第二“,改为”安全第一“、”质量第二“。”产量第三“。这项方针的改动,致力于安全生产的目标,发现其效果不但减少事故,同时产量和质量都得到提高。既保障了雇员的安全,又使质量,产量得到保证,凯里”安全第一“的口号和他的安全措施取得了成功,震动了美国的实业界。从此,‚安全第一‛观念在工业社会普遍得以接受。当时,在一些工业发达国家还兴起了工业安全运动。1917年英国成立了‚安全第一协会‛;1923年美国成立了‚国家安全协会‛。在过去的一百年间,‚安全第一‛已从口号变为安全生产基本方针的核心内容,成为人类生产活动的基本准则。
新中国成立之初,国家明确提出实行劳动保护政策,在对旧企业实行民主改革和生产改革的同时,废除了一切摧残工人身体健康的封建劳动制度。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新型的劳动制度,实施了一系列的劳动保护措施,使企业劳动条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减少了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但在当时的私营企业里;一些资本家只顾自己赚钱,不管工人安全健康的情况依然存在,在国营企业中也由于缺乏经济管理经验,只重视机器不重视人,只抓生产不抓安全的现象也很普遍,以致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相当严重,轰动一时的河南宜洛煤矿发生瓦斯爆炸的重大伤亡事故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在企业中,不少领导干部对于安全与生产的关系也存在着各种错误和模糊观念,思想十分混乱,严重妨碍着劳动保护工作的开展。
在这种情况下,毛泽东主席在劳动部1952年的工作报告中明确批示:‚在实施增产节约的同时,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如果只注意前一方面,忘记或稍加忽视后一方面,那是错误的。‛根据毛主席这一批示,1952年第二次全国劳动保护会议进行了认真研究讨论,提出了劳动保护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明确了安全与生产的辩证统一关系,要求企业各级领导必须把关心生产和关心人统一起来。同时,还规定了‚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等一系列安全生产管理原则。从而有力地纠正了只重视生产,不重视安全的片面观点,为劳动保护工作指明了方向。实践证明,安全生产方针是正确的。在这一方针 1
指导下,国家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政策和法规,企业也做了大量工作,使劳动条件有了很大改善,从而有效地保护了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安全健康,促进了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
随着我国生产建设的发展,安全生产也越来越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1957年,周恩来总理在视察民航工作时为中国民航题词;‚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1959年周恩来总理视察井陉煤矿时指出:‚在煤矿,安全生产是主要的,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要服从安全‛。1960年,当我国第一艘万吨轮‚跃进‛号在航运中触礁沉没后,周恩来总理对当时的交通部长说:‚你们搞航运的,也要安全第一。‛后来‚安全第一‛写入了我们党和政府的许多文件里。
1979年2月和7月,当时的航空工业部在向党中央汇报执行67号和l00号文件的书面报告中提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应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因此,从有据可查的资料来看,可以认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这一概念首先是由航空工业部提出来的。
1983年国务院在[1983]85号《批转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安全监察工作的报告的通知》中指出:‚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指导下搞好安全生产,是经济管理、生产管理部门和企业领导的本职工作,也是不可推卸的责任。‛ 为了正确地处理好安全与生产的关系,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经过反复的实践,1987年1月26日国家劳动人事部在杭州召开会议,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作为劳动保护工作方针写进了我国第一部《劳动法》(草案)。同年,在北京召开的全国劳动安全监察工作会议上,经过代表们的反复讨论,决定把劳动保护工作的方针规定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大会认为这个提法与‚安全生产‛方针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并无矛盾,而且更加符合当前生产实际,也符合将来的生产发展。1997年5月江泽民总书记针对安全生产形势,再次重申:‚坚决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任何企业都要努力提高经济效益,但是必须服从安全第一的原则‛。2002年,《安全生产法》公布实施,该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这就赋予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正式的法律地位。它也不再仅仅是一句口号,它成为以法律强制实施的安全生产基本方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以前,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一直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安全生产的规律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对如何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也有了全新的视角。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05.10.8-10.11)在总结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正式提出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赋予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以全新的内涵,其中明确要求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该方针的提出凝聚着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的高度重视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决心。十届人大四次会议(06.3.5)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41章加强公共安全建设,第二节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明确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安全生产方针。这一方针是党和国家为确保安全生产而确定的指导思想和行动准则,反应了我们党对安全生产规律的新认识,对于指导新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将‚综合治理‛纳入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们对安全生产的认识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提出‚综合治理‛,是安全生产领域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表现。‚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秉承安全发展理念,强调改造客观世界必须符合客观规律,强调防治并举、标本兼治,恰恰与科学发展观的内核相契合。坚持综合治理,必将会促进安全生产战线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而减少和控制各类事故发生、推动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由上述可以看出,我国的劳动保护工作方针是经过反复实践而最终确定的,是符合我国生产实际的,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二、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
综上所述,我国安全生产方针经历了一个从五六十年代的‚安全生产‛到七十年代之后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再到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12字方针,反映了我们对安全生产规律特点认识的不断深化的产生和发展过程,进一步强化了安全的重要性,并强调在生产中要做好预防工作,尽可能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因此,对于我国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应从这一方针的产生和发展去理解,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人的生命是最可贵的。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是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所在,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首先表现在要始终把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各项工作的首要位臵。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国际声誉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任何忽视安全生产的行为和做法,都是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不负责任的行为。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把安全生产作为经济工作中的首要任务来抓。
‚安全第一‛,就是强调安全、突出安全、安全优先,在生产过程中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重要的位臵上,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安全第一‛,是相对于生产而言,即当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先解决安全问题,使生产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绝不能在劳动者人身安全没有保障的情况下,为了完成生产经营任务而强迫或诱使工人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这就是人们常说的:‚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把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这就要求把安全生产当作头等大事来抓,切实处理好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当生产建设与安全发生矛盾时,要坚持安全是第一位,要树立人是最宝贵的思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处理不生产。坚持‚安全第一‛,对于捍卫人的生命尊严、构建安全社会、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安全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安全第一‛体现了人们对安全生产的一种理性认识,这种理性认识包含两个层面。第一层面:生命观。它体现人们对安全生产的价值取向,也体现人们对人类自我生命的价值观。人的生命是至高无上的,每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要珍惜生命,爱护生命,保护生命。事故意味着对生命的摧残与毁灭,因此,生产活动中,应把保护生命的安全放在第一位;第二层面,协调观,即生产与安全的协调观。任何一个系统的有效运行,其前提是该系统处于正常状态。因此,‚正常‛是基础,是前提。从生产系统来说,保证生产系统正常就是保证系统安全。安全是保证生产系统有效运转的基础条件和前提条件,如果基础和前提条件不保证,就谈不上有效运转。因此,应把安全生产放在第一位。
‚安全第一‛是一个相对、辩证的概念,它是在人类活动的方式上(或生产技术的层次上)相对于其它方式或手段而言,并在与之发生矛盾时,必须遵循的原则。‚安全第一‛的原则通过如下方式体现:在思想认识上安全高于其它工作;在组织机构上安全权威大于其它组织或部门;在资金安排上,安全强度重视程度重于其它工作所需的资金;在知识更新上,安全知识(规章)学习先于其它作;当安全与生产、安全与经济、安全与效益发生矛盾时,安全优先。安全既是企业的目标,又是各项工作(技术、效益、生产等)的基础。建立起辩证的安全第一哲学观,就能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才能做好企业的安全工作。
‚安全第一‛是企业生产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坚持安全第一,实现安全生产,是国家对企业的最基本的要求。企业如果没有安全生产,也就不可能有正常的生产,企业不能正常生产,也就不可能为社会创造价值,为国家创造财富,为人民大众提供物质和精神的产品,企业也就还可能实现自身的效益。企业如果不能实现安全生产,经常不断地发生伤亡事故,出现职业病,就会对企业员工有莫大的冲击,就会人心不稳,士气不旺,从而不可能有效地实现企业的生产和发展的目标。
作为一个企业的负责人或经营管理者,应该认识到,企业的最基本的任务是生产经营,向社会提供产品和服务,为公民提供就业机会。如果企业的安全生产不能实现,企业的这些基
本功能都难以实现,因此,国家通过法律规定,通过政府的管理和监管,要求企业实现安全生产,保证安全生产。同时,国家还要求企业重视对员工的培训,要求企业建成优美园林式的厂房厂区,成为所在社区的典范,要求企业热心社会公益事业,为国家、社会和需要帮助的人们尽自己的义务,等等。在这些方面国家对企业的要求,是以企业实现安全生产为前提的,不能很好地实现安全生产,国家对企业的这些要求是根本不可能实现的。
‚预防为主‛,就是指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口前移、超前防范,建立预教、预测、预想、预报、预警、预防的递进式、立体化事故隐患预防体系,改善安全状况,预防安全事故。这是实现安全第一的前题条件。要实现安全第一,必须以预防为主。要不断地查找隐患,谋事在先,尊重科学,探索规律,采取有效的事前控制措施,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虽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还不可能完全杜绝事故发生,但只要思想重视,按照客观规律办事,运用安全原理和方法,预防措施得当,安全事故特别是重大恶性事故是可以得到有效控制的。
‚预防为主‛是落实‚安全第一‛的基础和前提。面对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我们有不同的对策,即上策、中策和下策。引用东汉政治家荀况的治国观点,可诠释安全生产‚三策‛,即‚先其未然谓之防,发而止之谓之救,行而责之谓之戒。防为上,救次之,戒为下。‛意思是说,预防为上策,抢救为中策,警戒为下策。显然,预防为主就是主张、强调采用‚上策‛。事故是由隐患转化为危险,再由危险转化而成事故的。因此,隐患是事故的源头,危险是隐患转化为事故过程中的一种状态。要避免事故,就要控制这种‚转化‛,严格说,是控制转化的条件。那么,什么时候控制最有效?事物有一个普遍的发展规律,那就是事物形成的初始阶段力量小,发展速度慢,这个时候消灭该事物所花费的精力最少,成本最低。根据这个规律,消除事故的最好办法就是消除隐患,控制隐患转化为事故的条件,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因此,应把预防方法作为事故控制的主要方法。安全生产工作以预防为主是现代生产发展的需要。现代科学技术日新月异,而且往往又是多学科综合运用,安全问题十分复杂,稍一疏忽就会酿成重大事故。预防为主,就是要在事前做好安全工作。要做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要依靠技术进步,加强科学管理,搞好科学预测与分析工作;要在设计生产系统的时候,同时设计系统安全措施,以保证生产系统安全化,把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消灭在萌芽状态中。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两者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
预防为主就是要事前做好安全工作,做到未雨绸缪。墨菲法则指出:‚出现的风险都是你想不到的,也就是常言的意外,预料之外,想不到,想到的一般不会发生,发生的都是没想到的。‛按照这一法则,我们为了预防事故,预防意外,就要进行预想,并且事实证明,越是预想充分预防就越有效。要做到预想充分就要注意,一方面做任何工作都要开展预想,尤其是在一些危险作业,也就是那些临时性、不固定性、特殊性、危险性的作业前开展预想活动。因为危险性作业往往危险因素多,容易发生事故,而且事故后果往往比较严重。日本中央劳动灾害防止协会的统计资料表明,危险作业的事故占事故总数的30%。另一方面,预想要充分发动企业员工的参与,发动面越广,参与程度越深,预想的充分性就越好。例如班组安全活动的一种有效形式——危险预知训练,就是充分调动班组成员,预告发现,掌握和解决工作现场潜在危险因素,提高小组员工自我保护能力的小组预测预防危险的活动。这项活动,在一些发达国家例如日本已经得到广泛应用,收到了很好效果。
贯彻安全生产方针的要点
作为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就要抓住以下几点:
(1)真正树立人的生命高于一切的价值观。在处理安全工作时,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2)认真贯彻国家的安全法律法规,具有强烈的法律意识。
(3)须十分重视生产经营中的安全问题,特别是在生产经营与安全矛盾日寸,应优先处理安全问题。
(4)正确认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安全寓于生产经营之中,安
全工作与生产经营工作相互联系,相互依存,互为条件,任何一方不能孤立存在,没有生产经营活动,安全工作就不存在,反之,没有安全工作,生产经营工作就不能顺利进行。这是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辩证统一性。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只有认识安全生产的辩证关系,才能正确处理安全工作与生产工作矛盾。
(5)强化对企业各级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态度的教育,特别是各级领导人员的教育。一个单位,一个企业的安全工作的好坏,与领导对安全的重视程度有很大的关系,与领导人对‚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识的深人程度有很大的关系,只要企业各级领导人树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企业的安全工作就一定有质的改变。企业的员工安全素质也一定会逐步提高。
(6)安全工作要强调预防为主,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要搞好科学预防工作,将工作做在事故前面,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不要等出了事故再去处理。
(7)建立和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来制定的,对企业各级负责人、各级工程技术人员、各职能部门和各个层次的安全工作,只有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协调一致才能达到安全管理的预期目标。因此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中最基本的安全制度,足所有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制度的核心。
(8)不断地研究生产过程中的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根据事故现象的特点和规律,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新对策。‚综合治理‛是指适应我国安全生产形势的要求,自觉遵循安全生产规律,正视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抓住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和关键环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管、技防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有效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的问题。实施综合治理,是由我国安全生产中出现的新情况和面临的新形势决定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主体多元化,不同利益主体对待安全生产的态度和行为差异很大,需要因情制宜、综合防范;安全生产涉及的领域广泛,每个领域的安全生产又各具特点,需要防治手段的多样化;实现安全生产,必须从文化、法制、科技、责任、投入入手,多管齐下,综合施治;安全生产法律政策的落实,需要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有关部门的合作以及全社会的参与;目前我国的安全生产既存在历史积淀的沉重包袱,又面临经济结构调整、增长方式转变带来的挑战,要从根本上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就必须实施综合治理。从近年来安全监管的实践特别是联合执法的实践来看,综合治理是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最有效手段。因此,综合治理是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很强的针对性,是我们党在安全生产新形势下作出的重大决策,体现了安全生产方针的新发展。
‚综合治理‛的提出,正是建立在深刻认识到安全生产本质特征的基础上的,对安全生产本质特征的认识。提出‚综合治理‛,提供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方法。‚综合治理‛从遵循和适应安全生产规律出发,指出了提高安全生产工作效能的基本方法。一是标本兼治,既要采取强硬措施遏止重特大事故发生,又要建立长效机制提高本质安全水平。二是多措并举,综合运用经济、法律等多种手段,从责任、技术、制度、培训等多方面着力,形成安全监管合力。三是部门协调,有关部门要秉承‚协同政府‛理念,在履行法定职责基础上互相支持、密切配合,构建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安全第一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统帅和灵魂,没有安全第一的思想,预防为主就失去了思想支撑,综合治理就失去了整治依据。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根本途径。只有把安全生产的重点放在建立事故隐患预防体系上,超前防范,才能有效减少事故损失,实现安全第一。综合治理是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手段和方法。只有不断健全和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才能有效贯彻安全生产方针,真正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落到实处,不断开创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局面。因此,坚持安全第一,必须以预防为主,实施综合治理;只有认真治理隐患,有效防范事故,才能把安全第一落到实处。贯彻落实好这个方针,对于处理安全与生产以及与其他各项工作的关系,科学管理、搞好安全,促进生产和效益提高,推动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有重大意义。
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完整的统一体,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三者之间具有内在的严密的逻辑关系:坚持安全第一,必须以预防为主,实施综合治理;只有认真治理隐患,有效防范事故,才能把‚安全第一‛落到实处。事故发生后组织开展抢险救灾,依法追究事故责任,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固然十分重要,但对于生命个体来说,伤亡一旦发生,就不再有改变的可能。事故源于隐患。防范事故的有效办法,就是要主动排查、综合治理各类隐患,把工作做在事故发生之前,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从这个意义上说,综合治理是安全生产方针的基石,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所在。
2.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 篇二
我们所看到或听到的许多事实证明, 很多事故是由于安全意识淡薄, 责任缺失造成的。
自然万物都有自己的责任, 花有果的责任, 云有雨的责任, 太阳有光明的责任, 而我们每个人, 也都应担负各自的责任。作为父母就要精心养育自己的儿女, 这是责任;作为教师就要授业解惑, 这是责任;作为医生就要救死扶伤, 这就是责任;作为军人就要保家卫国, 这也是责任。
无论你所做的是什么样的工作, 只要你认真地、勇敢地担负起责任, 你所做的就是有价值的, 你就会获得尊重。所以, 责任就是做好你被赋予的任何有意义的事情。
在我们日常工作中, 责任担当起来有大有小, 其实这些都不在于工作的类别, 而在于做事的人, 只要你想、你愿意, 你就会做得很好。同样, 责任会让人坚强, 会让人知道关怀和理解。因为当我们对别人负有责任的同时, 别人也在为我们承担责任。
作为一名企业职工, 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一切为企业利益着想, 一切为企业发展服务, 就是责任。在企业里, 安全生产涉及企业每位职工、每个角落和每个层面, 体现在所有职工的行为、习惯和理念中。领导承担着安全生产的领导责任, 但在具体生产中, 领导不可能每时每刻都盯着每位职工的每个动作, 关注到每一个环节。因此, 企业职工同样肩负着安全生产的职责。
在安全生产责任制里, 主要领导是单位第一责任人, 而其他职工, 如管理人员有管理人员的责任, 设计人员有设计人员的责任, 测量工有测量工的责任, 钻工有钻工的责任, 驾驶人员有驾驶人员的责任。但是, 随着人员、时间、地点、任务和环境的变化, 一个时期影响安全生产的因素和隐患消除了, 新的事故苗头和隐患又可能出现。安全生产工作的这种反复性特点表明, 安全生产工作贵在经常, 不能领导强调时抓得紧一点, 出了问题时抓得严一些。要持之以恒, 来不得半点马虎或心存侥幸, 要时时刻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 始终牢记自己的责任。
同时还要把安全生产的责任链条延伸到每一个人, 传导到每一个工作环节。牢记安全生产是全体职工共同面对的问题, 不同的岗位, 不同的任务, 都有自己的责任。因此, 每一位职工都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在让领导、负责人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的同时, 千万不能忘记, 我们每一名职工也都是“安全生产责任人”。“责任重于泰山”, 安全生产是我们大家的事, 是每个职工的事, 只有每个人都做到生产安全, 才有企业整体的安全, 企业才能长治久安, 才能不断发展壮大。安
3.公共设施安全的核心是权力责任等 篇三
此次汶川震灾,一些公共设施,尤其是学校、医院等建筑的垮塌带来的伤亡尤其惨烈,对公共设施的安全提出“特殊要求”,充分体现出了中央对震灾凸显出的公共设施抗震能力问题的高度重视。公共设施中人员密集,灾难来袭时救灾难度高,提高其安全系数和设防标准无疑十分必要,但这样的标准和要求的落实,尤须权力责任的保障。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才是公共设施安全的核心所在。
事实上,我国已经有一套比较完善的建筑抗震标准抗震设计规范和相应的技术标准。2001年建设部颁布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就规定,教育建筑中,人数较多的幼儿园、小学的低层教学楼,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乙类。乙类建筑应属于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建筑,一般情况下,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到8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1度的要求,当为9度时,应符合比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也明确规定,“小学教学楼不应超过4层,中学,中师、幼师教学楼不应超过5层”,“教学楼屋顶必须钢筋水泥现场浇注,不准使用预制板”。而在这次地震灾区倒塌的学校中,5层以上的教学楼不在少数,并且多是预制板屋顶。
这样的对比清晰地告诉我们,灾区公共设施的重建不仅要着眼于防震设计制定新的标准,更要让我们警醒于相关管理部门在建筑标准的落实。准入监督和相关审核上的漏洞。建筑质量监管上失之于宽和流于形式,再高再严的标准也只会沦为摆设;不对权力的运行进行有效的制约和监管,就还会有更多的人为此付出生命的代价。
政府作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也是公共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近年来,国内重大公共设施安全事故屡有发生,一次又一次敲响了公共设施安全监管上的警钟。公共安全领域的脆弱凸显的是权力监管机制的脆弱。严格设计标准的落实,严格质量把关,堵住安全监管上的漏洞,杜绝权钱交易、渎职和偷工减料等,才是民众生命财产安全之幸。
天灾难防,但人祸可控。相对于在公共设施的建筑结构,建筑材料的有形要求,权力运行的“无形”监管则是更为重要的内在支撑,在制度上提高对权力失范的设防级别,公共安全才会在灾难面前竖起一道真正的“铜墙铁壁”。
救灾应开放公民建议平台秦渭华
“我是汶川人,有个地方特别适合空降!”5月14日上午10时,网上突然流传起这篇题为《希望大家顶起来!》的帖子,一瞬间,帖子也被发入各个QQ群中广泛传播。四川烹饪高等专科学校食品科学系大二女生张琪的网络建言后被军方采纳,直升机成功空降汶川。随后,大量食品、药品等救灾物资通过直升机送入汶川。
这个机智的女孩使汶川的受困群众得到及时营救,以自己的方式为救灾做出了贡献。但我们也应该注意到,张琪的帖子是分别贴在百度汶川吧和QQ群里的,她想的是“如果有很多人顶,在QQ群里面转发,那就可能被官方、军方看见。可是,即便是有条件上网,当政府所有的人员都在忙于震后搜救幸存者的时候,还有谁会去关注贴吧和群里的消息?如果不是媒体记者偶然看到,这个消息最终能不能传递到抗震中心,会花费多久的时间?没有人能够知道。
一直以来,政府都有自己的智囊团,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政府遇到什么事关国计民生的大问题,就交给他们去解决。就是一些事关百姓切身利益的问题,也有人大代表“代议”,不劳公民们操心。比如现在我们虽说有了“听证会”,却不是听百姓讲意见,而是让百姓做选择题。
抗震救灾不是一般的事件,需要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都是空前的。在此过程中,政府难免会遇到困难,难免会力所不及。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政府还只是靠自身的努力而不能充分利用全社会的智慧和力量,无疑将会大大降低救援效率。有时候,一句话,一个主意,也许会比一大堆财物还要值钱。比如张琪的建议,如果当初政府就建立了一个公开便捷接纳公民建议的网络平台,让张琪的建议能够第一时间传递到决策机构,不知能节约多少救援时间!
其实,设置这样的平台并不费什么气力,在政府网站上开辟一个征求建议的栏目,设置一条电话热线,派一,两个人员负责编辑、整理,找出有价值的及时分类上报,这就行了。政府还可利用这个平台,主动向广大公民征求针对某些问题的建议。当然,在某些专业性、战略性强的问题上,专家和机构的意见还是不能忽视的。
在四川省人民政府的网站上,我看到一篇《省科技厅关于征集依靠科技抗震救灾相关建议、技术及产品的通知》。征集对象是:(一)关于抗震救灾中有关科技抗灾防灾问题的情况反映;(二)关于依靠科技抗震救灾的对策建议;(三)防治地震次生灾害的相关技术和产品,包括余震、滑坡、泥石流、堰塞湖险情等地质灾害监测、评估、预警用技术及产品,饮用水水质监测、净化用技术及产品,保障灾民临时安置基本生活条件的技术及产品,卫生防疫用技术及产品。这个通知发布日期是5月21日。
4.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 篇四
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
“安全第一”,是指安全生产是全国一切经济部门和生产企业的头等大事。各企业及主管部门的行政领导同志,以及各级工会,都要十分重视安全生产,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努力防止事故的发生。对安全生产绝对不应抱有粗心大意、漫不经心的态度。当生产任务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应先解决安全问题,使生产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顺利进行。
“预防为主”,是指在实现“安全第一”的许许多多的工作中,做好预防工作是最主要的。它要求我们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把事故和职业危害消灭在发生之前。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不同于其他事情,一旦发生往往很难挽回,或者根本无法挽回。到那时,“安全第一”也就成了一句空话。
因此,国家各级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都要做到有计划地改善劳动条件,在经济发展和生产建设规划以及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经济承包等重大经济决策中,应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
为了贯彻这一方针,《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安全生产工作是永远没有完结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必须长期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受到党和国家的重视和关怀,各项工作有很大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绩。正确的方针政策是安全生产顺利进行的保证。没有正确的方针,就没有正确的行动。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就是要求我们企事业的领导者要把安全和生产统一起来,抓生产首先要抓安全,尤其是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要服从安全。这就是“安全第一”的.含义。
“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基矗就是要做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要求把安全管理,由过去传统的事故处理型转变为现代的事故预防型,把工作的重点放在预防上。不要等出了事故,产生了职业病才去被动的处理后事,而要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主动采取措施,防止伤亡和职业病的发生。
有的人认为,完成生产任务是企事业的头等大事,必须全力以赴,而安全工作无关紧要,可有可无。因此出现“生产要硬指标,安全是软指标”,“抓生产瞪圆两只眼,抓安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生产大步跨,出点事故没有啥”的现象。这些现象与安全生产的方针是完全背道而驰的。要解决这类问题,领导者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必须用辩证统一观点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工作的关系。在认识上、在实践中解决好生产和安全的矛盾。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和生产既有矛盾,又是统一的。所谓有矛盾,主要表现在安全工作与生产工作有时会冲突,不安全不卫生的因素会影响生产的顺利进行。如对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不卫生因素采取补救措施,有时暂时影响生产,会增加生产上的开支,与生产进度和节约资金产生矛盾;安全工作人员与生产管理人员在日常工作中,由于所处的地位不同,在考虑安全和生产时,认识不一致,也会发生矛盾。解决这些矛盾的根本办法是企业的领导者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树立“安全促进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思想。抓安全工作,表面上看有时会耽误一些生产工作,或增加一些开支,但从整体来看,劳动条件改善了,劳动生产必然大大提高,生产是加快了,而不是慢了。反之,不抓安全工作,生产就不能顺利进行。特别是在有些生产工作中,如果没有起码的安全条件,生产就根本无法进行。这是多年来安全生产工作实践证明了的。社会生产是在不断向前发展的,生产过程中旧的不安全不卫生因素解决了,随着新的生产技术的出现,新的不安全不卫生因素又将产生出来。安全生产的工作是永远没有完结的,安全生产的方针必须长期坚持。
5.安全生产方针 篇五
安全生产方针的由来
安全生产方针的提出,与周恩来总理密切相关。
第一次;1957年,周恩来总理为中国民航题词:“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
第二次:1959年,周恩来总理视察河南省井陉煤矿时指示:“在煤矿,安全生产是主要的,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要服从安全”。
第三次:1960年,我国第一艘万吨巨轮“跃进”号在航运中触礁沉没后,周恩来总理对当时的交通部长王首道说:“你们搞航运的,也要安全第一”。
后来,安全第一纳入了党和政府的许多文件。1987年4月,劳动人事部在北京召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局长、劳动保护处长、矿山监察处长、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长会议,会上正式提出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作为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方针。《安全生产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将这一方针予以确定。
江泽民同志对安全生产的论述:“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
胡锦涛同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论述: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2006年3月27号下午进行第三十次集体学习时的强调:
一、关于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的四个“必然要求”:高度重视和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二、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重视和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关注安全,关爱生命,进一步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坚持不懈地把安全生产工作抓细抓实抓好。
三、强调了发展的“三个不能”: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发展不能以牺牲精神文明为代价,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更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重特大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害。我们一定要痛定思痛,深刻吸取血的教训,切实加大安全生产工作的力度,坚决遏制住重特大安全事故频发的势头。
四、安全生产方针由“八字方针”充实为“十二字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五、强调搞好安全生产,领导是关键: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加强领导,转变作风,狠抓落实。
六、强调了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的“三个同步”: 要坚持把实现安全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作为关系全局的重大责任,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促进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要经常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深入把握安全生产的规律性和特点,抓紧解决安全生产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举措。
七、强调要搞好舆论宣传和引导:要搞好舆论宣传和引导,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动员全党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最大合力,尽快实现我国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创造更加良好的社会环境。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
(1)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把安全生产作为经济工作中的首要任务来抓。
(2)安全是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条件。不允许以生命为代价来换取经济的发展。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把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放在安全生产工作的首位。
(4)要依法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安全生产的意义:
(1)是党和国家在生产建设中一贯坚持的指导思想,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政策,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2)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目标的基础和条件。
(3)是企业现代化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
安全生产的原则:
1、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五同时”原则)
2、安全具有否决权原则
3、“三同时”原则(《安全生产法》第24条)
4、“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2006年1月23~24日,在北京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指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坚持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安全管理。”
6.安全生产方针、目标 篇六
认真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
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优先、和谐发展”的思想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实施“治理隐患、防范事故、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2、主要任务:
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与机制,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和安全生产技术,全面实施安全标准化管理,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大力加强基层安全生产工作,为建设具有企业竞争力的企业提供重要保障。
3、奋斗目标:
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持续追求“零伤害、零损失、零事故”,努力创建
企业、职工和服务客户的和谐,杜绝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到2009年12月,建立起更加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公司安全生产状况得到进一步的明显好转,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杜绝和遏制。到2009年底,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好转。
(1)、在企业生产过程中不发生一起工伤死亡事故,杜绝重大责任伤亡事故的发
生。
(2)、不发生一起重伤事故,杜绝一次伤2人以上多人事故(包括轻伤)。
(3)、不发生恶性误操作事故,杜绝重大责任性设备事故,杜绝无操作事故。
(4)、不发生一起火灾事故,杜绝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5)、不发生一起职业病防治事故,杜绝重大职业病事故的发生。
(6)、杜绝重大交通事故。
(7)、不发生一起产品质量事故,杜绝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7.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 篇七
2011年5月26日, 记者跟随中国安全生产协会贯彻落实国务院23号文件宣讲团煤矿组来到龙煤矿业集团安全培训中心, 由于刘建民副总工程师一直忙于宣讲报告会, 直到28日晚上8点, 他才挤出休息时间接受记者采访。
记者:5月26日召开的宣讲报告会, 您能谈一下对这次宣讲活动的感受吗?
刘建民:宣讲团的到来, 对龙煤集团来说, 是久旱逢甘霖, 因为龙煤集团现在正处于推进三大工程建设的关键时刻, 需要借助外力推动, 因此集团公司领导非常重视, 龙煤集团组织了400多人来参加这次宣讲报告活动, 他们是来自鹤岗、鸡西、双鸭山、七台河4个分公司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 安全生产业务部室主要负责人, 各矿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集团公司领导坚持带头学, 再组织班子成员学, 通过以点带面, 全面落实国务院23号文件。这次宣讲报告会对龙煤集团的安全管理起到了指导和帮助作用, 我们也深切感受到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
记者:国务院23号文件出台后, 龙煤集团如何进行贯彻落实的?
刘建民:2010年7月19日, 国务院23号文件出台, 这是继200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2005年国务院第116次常务会议提出的安全生产12项治本之策之后, 国务院出台的又一个安全生产重要文件。与前两个文件相比, 国务院23号文件更加具体、更加细致、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国务院23号文件具体规定了企业应承担的责任和应履行的安全生产义务。国务院23号文件出台后, 龙煤集团公司总经理孙永奎令我组成了一个30多人的领导班子, 起草、宣贯国务院23号文件的实施细则。在最短时间内, 我们制定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该通知涵盖了127条贯彻落实实施细则的意见, 之后集团公司领导认真讨论, 召开总经理办公会, 在会议上经讨论同意, 然后下发到基层。这样, 从总经理到基层员工, 自上而下掀起了学习贯彻落实国务院23号文件的高潮。
记者:国务院23号文件主要任务是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龙煤集团在实际工作中是如何落实的?
刘建民:龙煤集团之所以发展缓慢而没有完成抢占市场的先机和上市的任务, 根源在于安全基础没有夯实, 龙煤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张升提出了“一个提高、两个围绕、三个不要”企业发展理念。“一个提高”即要把安全生产提高到加速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战略高度来抓;“两个围绕”是指一切都要围绕安全干, 一切都要围绕安全转;“三个不要”是指没有安全保障的速度不要、没有安全保障的产能不要、没有安全保障的效益不要。可以说这三者是一个整体战略构想。为了自上而下落实“一个提升, 两个围绕, 三个不要”的理念, 龙煤集团提出了瓦斯治理、安全补欠和安全高效矿井建设三大工程建设。在瓦斯治理方面,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实现先抽后采、不抽不采, 杜绝瓦斯事故;在安全补欠方面, 补还安全欠账、开拓欠账、生产装备欠账、地质勘探欠账;在安全高效矿井建设方面, 建成多个企业级以上的安全高效矿井。这样就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的理论体系。在此基础上, 龙煤集团又成立了三大工程建设推进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两个推进组、一个综合考核组。从矿到分公司再到集团公司, 龙煤集团召开多次会议, 成立了各级领导班子, 推进三大工程建设, 并且通过行政和奖励手段, 促进三大工程的落实。自从推进三大工程建设以来, 与去年同期相比, 从今年第一季度到现在, 龙煤集团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相比下降77.4%, 消灭了2人以上重大事故, 龙煤集团员工思想观念也发生了明显转变:员工在考虑生产任务的时候, 过去只是为了生产而抓生产, 现在是在安全可靠的条件下抓生产, 把安全放在首要地位。龙煤集团形成了时时处处想着安全, 时时处处为了安全的氛围, 三大工程建设对安全生产已经起到了明显地推动作用。
记者:您如何看待一把手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性?
刘建民:企业无论规模, 关键在于一把手抓安全, 一把手的作为、导向对一个企业的影响很大。安全是煤炭企业立足的根本。如果不是一把手抓安全, 其他都没用。老大难老大难, 老大一抓就不难。一把手如果能够真正贯彻落实国务院23号文件, 能够真正心系安全, 安全工作肯定能做好。
记者:国务院23号文, 共9部分32条, 您觉得哪一条对您的工作触动最大?
刘建民:国务院23号文件每一条都有其意义, 涉及到企业的是19条, 对于企业来讲, 每一条都应该加以落实。文件要解决的问题就是一要立规矩, 二要执行规矩, 三要制裁, 不执行规矩的追究和制裁等于零。
记者:国务院23号文件的某些要求十分具体, 比如领导带班制度, 您是如何认识的?
刘建民:国务院23号文件对领导带班的下井要求很具体很严格, 领导干部如果真正能够带班下井, 确实能解决实际问题, 他能发现工人在工作中没有发现的隐患, 通过领导带班, 可以解决干部作风飘浮等问题, 更重要的是解决一些隐患以及长期的习惯性违章做法, 这是我工作中的一个感悟。安全应该是从源头上阻止事故的发生, 而不是发生了事故再去救。
记者:在宣讲报告会上, 有专家对煤矿实施意见的解读, 也有兄弟企业介绍的先进经验, 您觉得有哪些收获和借鉴?和兄弟企业相比, 龙煤集团还有哪些差距?
刘建民:在这次的宣讲报告会上,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监察司处长王万生对国务院23号文件及实施意见的解读, 让我们对煤矿实施意见的背景、意义以及某些规定的解释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兄弟企业的经验都非常务实, 做法精细。企业管安全, 各有各的招, 只要招管用, 就是好招。比如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永煤集团的五自管理经验 (矿井自主、系统自控、区队自治、班组自理、员工自律) , 山东新汶矿业集团协庄煤矿的2S安全管理经验 (square and spherical theory即方圆理论) , 山西焦煤集团西山煤电集团公司的重大隐患公布、跟踪、监督制度, 陕西煤业化工集团铜川矿业公司徐家沟煤矿强化现场安全生产过程动态监督, 这些理念都非常先进。以先进理念作指导, 以制度作保证, 以考核为手段, 以精细化管理为基础, 以安全高压政策为导向, 以培训为保证, 这样才能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大家都在抓安全, 关键看如何抓好, 关键取决于:认识要到位, 决心要大, 政策要到位。
和兄弟企业相比, 我们在严细狠等方面还是有差距的。比如当发生一人死亡事故, 龙煤集团只处理采区区长, 并未涉及矿长;龙煤集团也有带班制度, 但是制度给带班人员自由度机动性比较大, 导致一些工作面存在盲点。这次宣讲会为龙煤集团的安全工作指明了方向, 那就是要在严细狠上做文章, 通过建立管理流程和秩序来约束和控制管理者, 使其按照正确方向去努力。
记者:刚才您谈了一些对安全的认识和看法, 您对安全工作有没有自己的期待, 希望带领企业取得一个怎样的安全目标?
8.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 篇八
【关键词】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对策
一、食品安全责任险现状
当前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以“自愿参保”的形式存在的,从消费者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并没有走进人们的视野中,从保险公司投保情况来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推行现状也不乐观,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投保率不足1%,如浙江人保系统,2014年食品安全责任保费虽然翻了七翻,但保费总量与所有财产险保费相比,却不到1%,可以说是比微乎其微。且多数以餐饮行业、酒楼为主,食品生产企业则主要以出口类企业为主。
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展缓慢的原因
1.民事赔偿执行难,企业违规成本低
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根据《侵权责任法》和《食品安全法》,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对于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但是“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还不足以对违法企业产生应有的威慑和惩戒,其标准和数额在实际认定中还存在很多问题,赔偿执行难度较大。在违法成本低的情况下,企业是不会自愿增加其财务负担而购买保险的。
2.消费者维权意识薄弱
由于选择索赔往往过程繁琐复杂,而且未必可以得到赔偿,所以多数消费者“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让食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对食品安全责任意识淡薄,多数企业抱着侥幸心理是阻碍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覆盖的主要原因。
3.缺乏政府和法律支持,行业推广存在难度
国际上,通常是通过立法来强制推广责任保险,以保障市民的权益受到侵害后获得足够的赔偿。但在我国,虽然国家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推行也多次作出明确规定。《草案》第七十八条称:“国家鼓励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支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仅仅是“鼓励”,而不是“强制”,单靠保险公司的推进很难达到实质性效果。
4.配套措施不完善,导致保险费率难以计算
食品安全涉及食品采购、配料、加工、运输、销售等环节,经营相关保险业务必须依托健全的农业生产、食品加工、市场流通等领域的检验、监督、认证、追溯等基础体系,环节多、主体多、风险大。相关部门给予的支持不够,国内多数保险公司也缺乏相关的数据积累和技术储备。影响了保险公司开展这块业务的意愿。
5.市场产品单一
目前,国内多数非寿险公司都有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但在条款的设计方面,基本都是同质化的,即在保险责任、免除责任等方面措辞都是一样的。与当前严峻的食品安全风险以及食品和保险市场规模来比较,目前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无论在数量上还是种类上,都有较大差距。
三、建立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对策
1.政府重视并立法
一是在《食品安全法》没有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纳入强制保险的情况下,地方政府通过市长令或地方条例的方式将食品生产企业纳入实施强制保险。采用半强制的渐进式方式,即在已经成熟的重点行业和重点地区率先开展强制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试点,采取“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统一投保的商业保险运行模式是目前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最有效模式。二是通过通过财政、税收补贴,对参与保险的保险企业、投保企业提供一定的财政和资金支持。三是政府可以和保险公司合作将每年盈利的一定比例建立食品安全保险基金,以应对食品安全风险带来的超额赔付,增强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分担食品安全风险能力。
2.先行在食品生产行业试点,再逐步推广
可以先食品生产行业试点,尤其是儿童食品、保健食品等领域开展试点,然后逐步推广至食品流通行业及餐饮企业,同时应建立相关奖惩制度,对保险期内表现较好的企业,在续保时,实施鼓励性折扣保费制度;而对于经常出险的企业提高保费作为惩罚。这样,重视食品安全的企业,保费低,生产成本也就低,其产品在市场上就更具有竞争力。使得企业不得不控制产品质量,重视产品安全。
3.加大食品安全责险宣传力度
通过加强宣传教育,不仅是要让企业认识到食品安全责任险的重要性及积极意义,而且是要唤醒和强化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进而督促食品企业投保责任险。这样一来,企业认识到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不仅能提高其抵御风险的能力,避免企业的生产秩序因食品安全事故而受到严重破坏,而且能树立其在消费者中的形象,起到无形的宣传效果。能够有效调动其投保积极性。
4.成立行业共保体方式运营
食品安全责任险风险巨大, 要开办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不仅需要政府部门支持,更需要集保险全行业之力。以共保体代表保险行业方式出面,向地方政府建议开办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更为有效。
5.出台差异化保险产品
不同食品企业的经营规模及经营食品种类千差万别,生产成本也各有差异,倘若简单地按统一标准开发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产品,难以全面满足企业投保需求,必将影响企业对保险产品购买热情。只有将市场进行细分,按照各细分市场的不同特征开发适应其需求的产品,才能有效推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产品。
参考文献:
[1]孟艳.推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思考.内蒙古金融研究,2012(1) : 72-73.
9.安全生产工作方针 篇九
安全生产工作方针
我国安全生产的方针是什么?
安全生产方针是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总要求,它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方向。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必须遵循这一方针,这是因为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策。
“安全第一”是指安全生产是全国一切经济部门和生产企业的`头等大事。各企业和主管机关的行政领导同志和各级工会,都要十分重视安全生产,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全力防止事故的发生。对安全生产绝对不应抱有任何粗心大意、漫不经心的恶劣态度。当生产任务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应先解决安全问题。使生产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顺利进行。
“预防为主”是指在实现“安全第一”的许许多多的工作中,做好预防工作是最主要的。它要求我们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把事故和职业危害消灭在发生之前。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不同其它。一旦发生,往往很难挽回,或者根本无法挽回。到那时“安全第一”也就成了一句空话。
因此,国家各级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都要做到有计划地改善劳动条件,在经济发展和生产建设规划以及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经济承包等重大经济决策中应制定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
为了贯彻这一方针,《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训练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安全生产工作是永远没有完结的,安全生产的方针必须长期坚持。
10.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 篇十
一、公司的安全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参与,综合治理。安全方针的理解: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1)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在处理保证安全与生产经营活动的关系上,要始终把安全放在首要位置,优先考虑从驾驶员、押运员和其他人员的人身安全,实行“安全优先”的原则,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实现运输安全的其他目标。
(2)安全生产的管理,主要不是在事故发生后去组织抢救,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和分析,而是按照系统化、科学化的管理思想,按照事故发生的规律和特点,千方百计预防事故的发生,做到防患与未然,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2、全员参与,综合治理
(1)人是生产力中最重要、最活跃的因素,实现安全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必须发扬、调动人的积极主动性。
(2)安全管理体系的方针、目标、要求及重要性必须传达到每一位员工。
(3)综合治理是指适应我公司安全生产形势的要求,自觉遵循安全生产规律,正视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 和复杂性,抓住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和关键环节,综合运用经济、制度、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社会、员工、舆论的监督作用,有效解决安全生产过程中的问题。实施综合治理,实现安全生产,须从文化、制度、科技、责任、投入入手,多管齐下,综合施治;安全生产法律政策的落实,需要公司全体员工、有关上级部门的支持以及全社会的监督和参与;要从根本上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就必须实施综合治理。
二、安全生产目标
紧紧围绕行业“安全发展”这一主题,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安全文化、安全法制、安全责任、安全科技和安全投入为抓手,建章立制,切实落实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确保交警、安监、运管部门安全责任书各项指标的落实,塑造公司优秀的外部形象,创造良好经济利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特制订安全生产目标:
1、无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无死亡,无中伤,无急性中毒,无职业病。
2、火灾、爆炸事故为零
3、隐患整改率为100%
4、在岗职工培训率为100%
三、安全承诺
为实现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我们承诺:
1、遵守国家部、省、州、市有关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行业标准和公司的规章制度;
2、切实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3、建立健全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定期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目标,最大限度不发生事故,不损害国家财产和驾驶员、押运员健康;
4、定期公布安全业绩,通过全体员工的努力,使我们公司的安全业绩得到持续改进,促使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5、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支持,以保证公司目标的实现;
6、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查出安全隐患,定治理措施、定责任人、定资金来源、定治理期限、定应急预案;
7、以预防为主,开展风险管理,定期进行风险评价;
8、定期进行绩效考核,实现安全生产管理持续改进;
9、鼓励公司管理员、驾驶员、押运员积极参与到安全标准化不断改进的过程中;
10、定期进行全体员工的培训,增强安全意识,加强对员工劳动保护的管理,确保全体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11、加强对供应商的安全管理,杜绝违章作业行为;
12、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安全放在优先地位,加大在安全方面的投入,加强运输技术生产技术及设备的改进,制定有效的应急措施,防止火灾、爆炸、有毒有害气体泄漏及伤亡等各类事故的发生;
13、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每位员工对公司的安全工作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
四、实现安全工作方针与目标的措施。
1、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标准、办法和安全技术规范。
2、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职责,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3、切实认真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职责明确、权责对等、奖惩分明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全面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
4、每月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并做好会议记录。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发现安全隐患要落实整改并做好建档工作。
5、严格驾驶员、押运员聘用制度,严禁无资质的驾驶员、押运员上岗作业。建立健全驾驶员、押运员车辆管理档案,建立事故记录和违章情况公布制度。
6、按照公司货运输特殊行业的特点,建立和完善本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和危货运输突然事件应急预案,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
7、加强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和重大危险源治理、登记、建档工作,减少一般事故,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8、加强季节性、阶段性、异常气候下和节庆假日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积极完成上级部门布置的各项突击性安全生产工作。
9、加强安全管理资金、设备、车辆等保障措施的落实,确保公司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实处。
10、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道路运输行业法规规章和行业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加强相关管理人员、驾驶员、押运员的培训教育。
11、按照行业管理的工作要求建立管理档案,并保持档案内容齐全、有效、及时更新。
12、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及时上报各种安全工作报表、工作总结等。
13、认真执行道路运输事故报告制度,杜绝瞒报和迟报现象,并迅速组织、调查及善后处理工作。
14、积极配合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驾驶员、押运员的监督管理,加大对“超速”、“超载”等违规行为的教育力度。
11.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 篇十一
笔者认为政府应立法推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成本由政府和企业合理分担, 并通过保险费奖惩条款、梯级浮动保险费率等具体制度设计, 根据企业产品评估的安全风险状况来确定保费, 以促使企业为降低成本而更加重视食品安全, 使之成为提升我国食品安全状况的一种新的有效路径, 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实行社会和谐与稳定。
一、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之概念与作用
(一) 食品安全责任与责任保险
食品作为一种特殊的产品, 食品安全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产品责任, 而就产品责任的属性而言, 它是一种侵权责任。因此应受到《侵权责任法》与《产品质量法》的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由于保险所具有的社会“稳定器”和“助推器”的功能, 责任保险的存在能够降低社会成本, 分担社会责任, [1]在增强责任主体责任承担能力的同时, 保障了法律责任的实现, 有助于更好维护法律的尊严, 保证法律的贯彻实施。责任保险主要适用于危险责任领域, 如产品责任、事故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等。因为在这些危险领域, 需要实行严格责任以保护受害人。
(二)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之作用
基于我国目前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状况, 在我国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具有很大的积极作用与现实意义, 首先是保证受害者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得到及时有效的民事赔偿, 从而避免“零赔付”现象的出现。其次, 有助于重塑消费者信心。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推行可以为百姓的餐桌多加一层保护, 从而有利于重塑消费者信心。第三,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有助于企业有效转移产品责任风险, 避免重大经营危机甚至灭顶之灾, 实现持续稳健经营。[2]最后, 笔者认为更为重要的是有利于督促相关企业履行其依法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 从而从源头上规范市场秩序、提升食品安全。
二、构建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对于提升我国食品安全状况具有重要意义, 也是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一种重要途径, 但是目前现实状况是保险实务中未能得到有效实施而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对于责任保险, 国际经验通常是通过立法来强制推广, 以保障消费者权益在受到损害后能获得足够的保险赔偿。笔者认为,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亦有强制推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应通过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来为食品厂商强制加一把“安全锁”。
关于为什么需要强制保险, 目前大部分学者的著述均认为是基于其作用和功效, 笔者认为这没有从实现强制保险之本质出发, 即并不是因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有若干作用我们就要强制推行。而是因为市场机制不能有效的促使该项保险自然运行, 如人寿保险也很有意义但不需要我们强制推行, 因此必须通过政府和立法等手段来调控, 强制推行食品安全责任。
(一)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符合实行强制保险的条件
强制保险又称为法定保险, 它是“通过国家颁布有关的法令、法规形式强制被保险人参加的保险”。[3]有学者认为, 商业保险要实行强制投保, 一般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即风险造成的危害较大;赔偿责任较重;投保人投保该险种时存在严重逆选择行为;风险发生比较普遍。[4]还有学者认为实行强制保险应当满足以下要件, 首先, 保险缺失会对公众利益和社会稳定带来较大影响;其次, 市场缺失商业保险或者商业保险不能满足投保人需求;第三, 虽然存在商业保险, 但由于各种原因, 保险有效需求不足或者实际供给不足。[5]
(二)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下的多方利益主体博弈的必然选择
保险在于事前减少风险, 当出现事故面临责任承担问题时减少需承担的赔偿责任, 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有利。而现实状况是:第一, 企业不投。大企业存在侥幸心理、小企业无力承担, 这要求我们应当分类设置保险合同和条款、以及费用。第二, 保险公司无利益驱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成本较大、流程复杂、安全事故多、市场需求少, 盈利较低, 因而保险公司主动创设和推广热情不足。第三, 当消费者遭遇事故时, 特别是重特大事故时, 一方面由于涉及诉讼成本与周期、维权积极性差, 赔偿往往不能及时到位:另一方面, 大的事故企业往往面临破产倒闭, 无力承担赔付责任, 得不到救济。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发现, 政府及其代表的公众利益是食品安全问题的最大受害者, 也是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最大受益者, 因此应该成为强制责任险制度的最积极推动者, 所以政府应主导积极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三、构建我国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之设想
(一) 价值追求———使之成为保障食品安全的一种新的有效路径
预防和制约食品相关企业保证其食品安全的传统路径是:规定该项义务不履行所要承担的责任:如按《侵权责任法》规定要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按《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面临罚款等行政处罚, 甚至触犯刑法要承担刑事责任, 2011年《刑法修正案 (八) 》降低了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入罪门槛, 加重了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处罚, 增加了食品安全渎职罪。但是现实中传统路径存在的问题是:所要的责任设置都在违法行为发生后并且受害者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才发生, 再加之食品安全监管不可避免的会存在漏洞, 部分消费者因为维权的路径复杂成本过高很多时候会放弃维权, 因此一些食品企业会存在很大的侥幸心理:认为“首先我没有那么倒霉会出问题被查出来, 第二就算被查出来也不一定会被追究严重责任, ”在这种心理下现实中食品安全事故屡见不鲜。
而通过责任保险制度的设计, 可以通过追求经济效益降低成本的路径更有效地促使食品生产企业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在生产环节中去保障食品安全, 使之成为保障食品安全的一种新的有效路径是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追求之最大价值模式如下:
强制购买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企业的固定成本, 因此必须核算入总成本。C=*+*+*+B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保费根据其企业产品评估的安全风险状况来确定, 产品越安全, 保险费越低, 其总成本也就越低。B=f (x) 产品上市后长期的表现, 即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数量多少作为下一保险合同中衡量保费的参数, B=f (x, y) 。
(二) 如何为食品安全强制责任险的推行确立法律依据
关于如何为食品安全强制责任险的推行确立法律依据, 目前有学者的主张有以下两种方式:一是修订新《食品安全法》, 将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列入其中;二是单独立法, 参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笔者认为, 现行的《食品安全法》主要侧重于对食品安全的监管, 对食品安全责任中的刑事和行政责任的追究, 尽管规定了民事责任的优先权, 但现实中食品生产企业的责任承担能力往往比较弱, 不足以应对相应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因此, 在我国建构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首先需要对食品基本法——《食品安全法》进行必要修订, 具体做法为在第四章食品安全生产经营中第增加一条规定“食品必须已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方可上市流通, 否则将责令其召回全部产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在此基础上, 可以由国务院根据《食品安全法》和《保险法》制定《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对于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适用范围、投保方式、保险费率、责任范围、赔偿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 以规范和指导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推行。
四、结论
综上, 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作为一种有利于保障消费者利益、食品安全监管和减轻政府负担的有效手段, 从现实和理论角度出发, 都将成为当前我国食品安全领域制度建设的必然选择。该制度内涵符合社会本质要求和社会发展阶段实际, 更符合人民基本利益保障的需要, 尽管在我国建构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 但理论和实践中, 建构这一制度既是必然的都是可行的, 因此我国应通过修订《食品安全法》, 制定《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并完善相关具体制度设计, 加快推行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 以便更好地发挥该制度的作用, 使之成为提升我国食品安全状况的一种新的有效路径。
摘要: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状况令人担忧, 责任保险应该发挥应有的作用, 而基于市场机制下多方主体的博弈结果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性质,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必须强制推行, 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应通过修订《食品安全法》, 制定《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并完善相关具体制度设计, 加快推行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 以便更好地发挥该制度的作用, 使之成为提升我国食品安全状况的一种新的有效路径。
关键词: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必要性,可行性,制度建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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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吴年冬.浅谈我国产品责任保险体系的构建[J].区域金融研究, 2009, (4) .
[3]陈立双, 段志强.保险学[M].东南大学出版社, 2005, (8) :46.
[4]申曙光, 肖尚福.对我国实行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的思考[J].上海保险, 2006, (2) .
12.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 篇十二
学号:102号
我国是世界上主要产煤国家之一,其煤矿大多属于地下开采,且地质条件复杂,煤层赋存不稳定,开采技术复杂,生产环节较多,随时受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多种自然灾害的威胁。
目前,我国煤矿事故时有发生,伤亡人数多,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情况,不仅仅是经济的问题,更严重的影响了我国的政治面貌,这些情况已在全国乃至全世界引起强烈的反响,影响极大,这与我国的国家制度和国际价值更为不相称。尤其是在当代越来越尊重人的生命价值更为重要,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为主、以人为本”,因此安全生产既是煤炭工业改革发展的前提,也是确保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主要目标,没有一个安全生产的局面,煤炭企业的各项工作都不能顺利进行,显然,安全生产即是广大煤矿职工和家属的强烈愿望,也是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根本利益的迫切需要。
纵多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总是以人的不安全因素行为起始,以人的伤害最大而告终,安全生产,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由此而生。
安全生产、以人为本的旨意就在万事以人为先,即所有的生产经营活动都必须把人的安全放在首位,切实处理好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当生产建设等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安全是第一位的,要树立人是最宝贵的思想,努力做到“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处理不生产,措施不落实不生产,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实现生产经营的各项指标,因此生产经营的最终目的是产生最大的经济利润”。才会有生产经营活动的产生,生产经营活动又需要人去操作,人去管理,而管理则要以人为主体,以调动人的积极性为根本,要想得到利润就必须生产,要生产必须有人组织,有了人就必须要安全,由此可见,安全生产,以人为本势在必然。
煤炭生产,作为一个特种行业,就在于它随时都有五大自然灾害的威胁,那么煤炭生产、安全第一,就成为煤炭行为行业的必然属性,要想安全生产,其关键就在于加强企业管理。而在管理活动中,人既是管理的主体,又是管理的客体,在一定的管理层次上既管理他人,又被人管理,上下衔接形成一条以人为主体的管理链。离开人就无所谓管理。故此,一切管理必须以人为本。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党和国家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而确定的指导思想和行动准则,边就要求煤矿企业在安排生产经营活动时,必须把安全工作考虑在前,为确保生产安全,企业首先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这些制度的建立,首要考虑的问题就是人,原因有二:其一,这些制度必须是能保证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其二,这些制度必须由人去操作,要具有可操作性。否则,你的规章制度就是一纸空文,毫无实在意义。无论是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或是生产经营管理,均要以调动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根本,要使企业全体人员能够明确整体目标,各自的职责,工作的意义和相互关系,从而在和谐的气氛中积极、主动和创造性的完成各自的任务。
安全生产,以人为本的问题,作为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来讲,我认为关键要作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一、提高认识,预测预报
提高认识,就是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来规范自己的生产行为准则,把人放在万物、万事之首,只有人才是第一位,最重要的因素,凡事都要想去先保证人的安全,想信只能有了人的安全,其它的生产目的才能明确,目标才能实现。前面我们讲到企业的终极目标是实现利润的最大化。试想,我们不把人的安全放在第一位,盲目目冒险蛮干,一旦发生死亡事故,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死亡一人,直接赔偿20万元以上,停产整顿,并处罚款等,请问,这是怎样的一笔利润帐。所以我认为企业主要负责人,一定要提高以人为本的思想认识。
预测预报,就是在以人为本的思想意识前提下,采用先进的、科学的技术手段,事先对灾害事故发生的原因、条件、危害等作出全面的分析预测。比如:对瓦斯积聚的原因,爆炸的条件,冒顶的预兆,顶板压力的显现周期等事前作出分析、预测,然后及时的用各种可能的手段作出预报,使所有从业人员知道。了解可能发生灾害事故的条件、原因,甚至是时间、地点等,从而小心防范,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尽一切可能阻止灾害事故的发生,或者遇到事故时,临危不乱,积极的自救互救,确保人的生命安全或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二、防范措施、重在落实
防范措施,是指为确保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在灾害事故发生前,所编制的预防事故发生的保护性的措施。如:“一通三防”方面和防尘、防火、防水措施;预防冒顶事故的措施;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矿井的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等,一定要在来前预先编制,贯彻到所有从业人员中去,使人人知道,并掌握预防措施。这是安全生产的前奏。
重在落实,主要讲的是有措施是绝对保证不了安全生产的,措施有了,这只是写在纸上的条条,要想真正的安全生产,关键在把措施落到实处,这是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重点和难点,比如说:我们措施要求,采掘工作面必须洒水防尘,但现场实践中,有人认为洒水麻烦,不愿洒;你说加强支护,预防冒顶,他不愿运柱,却少支柱,削弱支护强度等,如此的作法,你说要能安全,能不出事故吗?回答是:不出事是偶然的,出事才是必然的,由此认为:要想确保安全生产,防范措施,重在对其逐条落实到现场。只有当我们把防范措施落实到了现场,我们的安全才有保证,也才能保证。
三、强化培训,提高自保互保能力
强化培训,是指对从业人员采取强制性的培训教育。目前乡镇煤矿中,采掘一线职工基本上全部是农民工,文化程度极低,安全意识较差,职工队伍流动性大,安全教育缺乏,违章作业现象时有发生,从业人员自保互保能力差,人的不安全因素较为突 出。所以,要想 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强化职工教育培训势在必然,迫在眉睫,现实中,有部份职工安全意识较差,你让他接受教育培训,他认为没有必要,干几天我就走了,学不学没关系,你讲的只是书上写的,只是理论;我是工人,只要有力气,会干活就行了,对于这部份人员,最好的办法就是强化培训,否则就不准入井作业,这也就是我所理解的强化培训。
通过强化培训,职工的技能、素质得以较好的提高,知道为什么要定那么些规章制度,要学那么多的规程、措施;掌握了灾害事故发生的原因、预兆、危害等;知道怎样干是违章,怎样干才是正确的,怎样干才能保证安全;了解到自己岗位的安全责任;懂得了当发生灾变时,怎样才能保住自己的安全时;这就是员工的自保能力。只有在员工自保能力提高后,才有可能实现员工自身或本岗位的安全。只有员工实现自保后,才能实现员工的互保。
实践告诉我们,一个企业只有在员工或岗位上实现了自保和安全生产后,才有可能实现员工之间的互保,此时才会有企业的安全生产的实现,企业才有可能实现安全生产。反之,企业实现了安全生产,员工的人命才会安全,身体才会健康,以人为本的目的才能实现。
13.2013安全生产方针与目标 篇十三
一、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二、2013安全生产总体目标
(1)不发生重、特大责任交通事故,杜绝一次死亡、失踪3人及以上事故;
(2)公路运输百车死亡率控制在2人以内;
(3)百台车一般事故频率,次要责任以上小于1.5次;
(4)百万车公里事故次数不超过五次,百万车公里伤人数小于0.4人;
(5)百台车直接经济损失控制在8万元以下;
(6)火灾事故次数为零;
(7)企业职工因工死亡率为零,因工重伤率为零;
(8)GPS监控系统完好率100%,在线率不得低于98%;
(9)从业人员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率100%;
(10)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11)事故隐患整改率100%;
(1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率100%;
14.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 篇十四
1、目的
为实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强化和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顺利完成,特制定该措施。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安全工作方针与目标的实现。
3、主要内容 3.1安全资金投入
由安全科负责按照国家要求制定安全投入计划报公司领导审批后纳入预算,财务科建立安全费用台帐,保证专款专用。
3.2危险源管理
建立危险源动态管理机制、危险源持续改进机制、危险源评审机制,每年由安全科负责组织对危险源的评审,加强对危险源的管理。
3.3加强安全培训教育,提升全员安全意识。
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例会,对安全工作进行认真梳理,准确找出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并对下一步安全工作进行安排和布署。每年按照公司组织的全体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宣讲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员工培训率必须达100%。以展板、宣传栏、窗口报等方式宣传安全常识。
3.4严格安全隐患排查,减少安全事故发生。
全面开展安全、火灾隐患排查。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文件精神要求,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各部门每月一次专项检查,安全管理人员每天对设备及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督促检查,落实专人对特种设备、设备设施和吊索具进行点检和专检,对违规、违章作业行为的纠正率和事故处理率为100%。安全隐患排查率必须达到100%,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认真进行登记、整改、复查、消号,对不能立即整改的安全隐患要下达整改通知,限定整改时间,明确整改措施,指派监督人员、复查整改结果,审核签字消号,并建立建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档案。
3.5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演练。
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所需的各项物资,配备应急救援专兼职人员。开展应急救援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自救和互救知识。开展应急救援演练,使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了解各项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程序、和处置方案。并在演练结束后,对演练效果进行评审,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修订意见。建立应急装备使用状况档案,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3.6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接到事故后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时对发生的事故,按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如实向上级报告、没有瞒报、谎报、迟报情况发生。按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分析事故原因,落实整改措施。同时按“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事故,追究相关责任人。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率100%。
3.7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安全科负责对相关人员配备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登记领取情况,并负责监督指导相关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佩戴和使用。保证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三证一标”齐全。
3.8安全制度建设
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设备设施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保证书,及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修订情况,更新公司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3.9特种设备管理
采购和使用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制造的特种设备和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装、维修和改造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使用前按规定进行申请注册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证或安全检验合格证书。特种设备申请定期检验率为100%。
3.10严格考核,奖惩兑现。
15.安全生产方针简介 篇十五
安全生产方针是指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总的要求,它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方向。根据历史资料,我们发现我国安全生产方针大体可以归纳为3次变化,即:“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方针是一个国家或政党确定的引导事业前进的方向和目标,是为达到事业前进的方向和一定目标而确定的一个时期的指导原则。从1949-2009年的60年间,我国安全生产方针在逐渐演变,这种演变随着我国政治和经济的发展在渐进。[1]
从我国安全生产方针的演变,可以看到我国安全生产工作不同时期的不同目标和工作原则。
(1949-1983年)“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基本历史任务的胜利完成,中国开始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经由新民主主义社会逐步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建国初期,百废待兴。全国人民的主要任务就是克服长期战争遗留下来的困难,加速经济建设。据1950年3月8日原劳动部部长李立三在第一次全国劳动局长会议上的报告中指出:“人民政府劳动政策的基本原则就是毛主席所提出的:„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这是新民主主义经济政策的基本原则,也是新民主主义劳动政策的基本原则。这个基本原则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是由„发展生产、繁荣经济‟来达到„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目的;另一方面,是用„公私兼顾、劳资两利‟来达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目的。”“我们当前首要的工作,就是要保护劳动,如不采取保护劳动的措施,就不能实现„兼顾‟和„两利‟。因此,今天要注意保护劳动者利益,而要做到这件事情,首先要大家改变重视机器、轻视人的观点,要学会重视人,要懂得人是最可宝贵的资本,是人制造机器,而不是机器造人。千百年来,旧社会都是看不起人,看不起劳动者,现在我们懂得了世界是劳动者创造的。但要真正做到改变劳动者在生产中所处的不利条件,还是需要相当长的时间,这不是主观愿望所能决定,而是受着客观条件限制的。”
据《当代中国的劳动保护》一书介绍,1952年,当时的劳动部部长李立三根据毛泽东提出的“在实施增产节约的同时,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如果只注意前一方面,忘记或稍加忽视后一方面,那是错误的”这个指示精神,提出了“安全生产方针”这6个字。不过,当时仅限于这6个字,而没有确定其内涵。后来,时任国家计委主任的贾拓夫把安全生产方针这6个字丰富为“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
1952年12月,原劳动部召开了第二次全国劳动保护工作会议。这次会议,着重传达、讨论了毛泽东主席对劳动部1952年下半年工作计划的批示。劳动部部长李立三根据这一批示,提出了“安全与生产要同时搞好”的指导思想。在这次会议上,明确提出了安全生产方针,即:“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的安全生产统一的方针。会议还提出了“要从思想上、设备上、制度上和组织上加强劳动保护工作,达到劳动保护工作的计划化、制度化、群众化和纪律化”的目标和任务。这次会议,明确了劳动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方针、原则、目标、任务,对以后工作的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产生了比较深远的影响。
1954年7月13日,李立三部长在全国劳动保护工作座谈会上的总结中指出:“在国家进入计划经济建设时期,一切工作要求计划化,因此在企业管理上正在推行与加强计划管理、技术管理和建立责任制。劳动保护工作也必须加强计划性,逐步建立正常的工作秩序;同时,必须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继续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正确掌握通过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逐步改善劳动条件的原则,从组织领导上、计划上、制度上进行建设工作,其工作重点应放在基本建设、重工业和伤亡事故与职业病较多的厂矿工地企业。”
“第一,必须从思想上进一步明确„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的安全生产统一的方针。在企业领导方面,必须把安全生产的方针贯彻到生产管理工作中去,继续批判那些单纯生产任务观点,忽视安全,把安全和生产对立起来等错误思想和官僚主义的作风。另一方面,劳动部门、工会、企业劳动保护部门的干部也必须进一步明确树立为生产服务,为实现国家社会主义工业化服务的思想观点。为此,要求各级干部认真学习中央和各地党委的指示,学习生产管理和生产技术知识,钻研业务、提高工作水平,在实际工作中克服急躁冒进和消极等待等情绪。
第二,安全生产是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原则之一,必须明确管生产的管安全,确立安全生产的一长负责制,负责生产的同时负责安全,负责工程技术的人员负责技术工的安全,把安全生产工作从组织领导上统一起来。”
1958年9月15日,劳动部副部长毛齐华在第三次全国劳动保护工作会议上的总结中强调劳动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时指出:必须从生产出发,为生产服务。
他说,实践证明:安全生产方针是完全正确的。生产是社会发展中决定性的因素,安全是指生产中的安全,做保护工作是为了搞好生产而讲安全的,不是脱离生产去讲安全。所以,做劳动保护工作应以生产为主体,要对生产起积极作用。对于这一点,过去在思想上还不大明确,因而在进行劳动保护工作中,对生产所起的效果,有时总结不够。……今后做劳动保护工作,不仅要注意安全效果,同时一定要注意生产效果。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生产是为着全体人民的利益的,发展生产和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是一致的,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正是体现了这种精神。
1960年4月20日,劳动部部长马文瑞在第四次全国劳动保护工作会议上的总结中,就如何看待劳动保护工作时指出:“我们在劳动保护工作上必须贯彻„从生产出发,为生产服务‟的方针。要搞好生产,必须具备安全的条件,而安全是为了搞好生产,不是为安全而安全。如果消极地求安全,而不去积极地克服种种不安全的因素以求得安全,那就会有碍生产建设,也是不对的。”
1981年6月20日,国家劳动总局副总局长章萍在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进一步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牢固地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在组织生产时一定要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把安全工作作为完成各项计划和生产建设任务的前提条件,作为头等大事来抓。这是生产本身的需要,也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要求。„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是长期适用的,而且是各行各业普遍适用的。安全和生产有没有矛盾?搞好安全和生产是一致的,没有矛盾。不安全和生产则有矛盾。因此,当出现了不安全的问题,首先应该排除不安全的因素,必要时也可以停止生产,排除了不安全因素后,再进行生产。这就是说„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如果在生产中不按客观规律办事,只讲需要,不讲可能,只顾产量,不顾安全,而往往是破坏生产,完不成任务。真正的全面的生产观点应该是„优质、高产、安全、低消耗‟的观点。”
1982年5月,国家劳动总局副总局长章萍在第三期全国行署、市劳动局长培训班的讲话指出:“有些同志认为强调安全生产,安全就会影响生产。„渤2‟(1979年11月25日,石油工业部海洋石油勘探局„渤海2号‟钻井船在渤海湾内翻沉,造成船上72名职工死亡)事故后强调了一下安全,就认为影响了生产,使生产人员缩手缩脚,不敢干了。去年下半年生产下降,是„渤2‟事故影响使人不敢抓生产了,这种看法当然是错误的。事实上,不抓安全是破坏了生产,发生事故影响了生产,大量的事故就是这样。绝不是安全工作做多了做好了影响生产。”
1983年4月1日,劳动部部长赵守一在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全国培训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改革的目的就是为了人民的幸福,为了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但这里有一个尖锐的问题,就是要发展生产力,首先必须保护生产力,而我们有些同志却恰恰忽视了这一点。伤亡事故的严重表明了我们有些同志并没有把世间第一个最宝贵的是人这个道理搞清楚,而是„目中无人‟!生产管理部门总认为他们是管生产的,不管人的安全。他们不了解一个最基本的常识;生产是靠人来进行的。”
“我们的同志在安全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但在新的形势下,应当防止在实行利改税、经济承包等改革中,忽视安全的问题。不能只为赢利,拼体力、拼设备、拼时间,以致冒险蛮干,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江西省乐平县涌山公社长胜煤矿和外包工签订合同时,明文写上„死伤勿论,只给埋葬费300元‟。山东省有个地方煤矿和协议工签订合同时写明„每吨8元,死活不管‟。干部和群众称这是野蛮的„法律‟。这种只要钱,不要命,不管工人死活的做法是绝对不能允许的。”
(1984-2004)“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
据《当代中国的劳动保护》一书中介绍,文化大革命后,国家劳动总局劳动保护局局长章萍提出了在生产中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实际上就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经全国讨论后,认为这一提法比较科学,有利于安全生产和遏制事故的发生。1984年,主管安全生产的劳动人事部在呈报给国务院成立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报告中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作为安全生产方针写进了报告,并得到国务院的正式认可。1987年1月26日,劳动人事部在杭州召开会议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作为劳动保护工作方针写进了我国第一部《劳动法(草案)》。从此,“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便作为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而确立下来。1985年1月3日,国务委员全国安委会主任张劲夫在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最近,全总党组向中央书记处汇报时,耀邦同志等几位中央领导同志强调提出了安全生产的问题。国务院于1984年11月26日批准了全国„安全月‟领导小组的报告,同意成立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党中央、国务院从来重视安全生产。我们应当同心协力,把这件事情办好。”
“在经济体制改革宣传中,要把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强调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就包括对安全的责任。要大力表扬先进典型,严肃批评差的单位。”
1989年12月28日,在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第一批专家组成立大会上,劳动部部长阮崇武指出:“最近,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的决定中,提出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这充分说明党中央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
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高速发展,安全生产越来越受到重视。“安全第一”的方针被有关法律所肯定,成为以法律强制实施的安全生产基本方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三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七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具备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十九条规定:“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必须贯彻安全生产制度,改善劳动条件,做好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被列入《安全生产法》。
这项方针在《安全生产法》中再次规定,一是表明它是正确的;二是表明它适用于所有的安全生产管理中。在法律上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就是要求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安全放在第一位,十分重视安全生产,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保障安全,防止一切可能防止的事故,生产必须安全,安全是生产的先决条件。实现这些要求,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是一项法定的义务、法定的责任,是在法律面前必须严肃对待的大事,是要依法坚持的长期方针、基本方针。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中指出:“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进一步强化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大力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安全生产法制和执法队伍„三项建设‟,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施科技兴安战略,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和安全生产技术,努力实现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2005年至今)
三、“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
1978年以来,全国国有统配煤矿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面推进”的方针,出现了持续稳定发展的势头,产量逐年增长,安全状况有所好转。统配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呈逐年下降趋势。
把“综合治理”充实到安全生产方针当中,始于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一五规划的建议》,并在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的讲话中进一步明确。
2005年10月11日,中共中央第十六届五中全会公报提出了“十一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取得新进展,社会治安和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好转,构建和谐社会取得新进步”。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一五规划的建议》指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严格安全执法,加强安全生产设施建设。切实抓好煤矿等高危行业的安全生产,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该《建议》还指出:“必须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我国土地、淡水、能源、矿产资源和环境状况对经济发展已构成严重制约。要把节约资源作为基本国策,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切实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2006年1月23~24日,在北京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指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坚持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安全管理。”
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于2006年3月27日下午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30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关键是要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到思想认识上警钟长鸣、制度保证上严密有效、技术支撑上坚强有力、监督检查上严格细致、事故处理上严肃认真。”
把“综合治理”充实到安全生产方针之中,反映了近年来我国在进一步改革开放过程中,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着多种经济所有制并存,而法制尚不健全完善、体制机制尚未理顺,以及急功近利的只顾快速不顾其他的发展观与科学发展观体现的又好又快的安全、环境、质量等要求的复杂局面;充分反映了近年来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律特点。所以要全面理解“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绝不可脱离当前我国面临的国情。
2006年6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局长李毅中在“安全发展”高层论坛开幕式上的讲话指出:把“综合治理”充实到安全生产方针当中,始于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建议》,并在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的讲话中进一步明确,进一发展和完善,更好地反映了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律特点。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完整的统一体,坚持安全第一,必须以预防为主,实施综合治理;只有认真治理隐患,有效防范事故,才能把“安全第一”落到实处。事故发生后组织开展抢险救灾,依法追究责任,深刻吸取教训,固然十分重要,但对于生命个体来说,伤亡一旦发生,就不再有改变的可能。事故源于隐患,防范事故的有效办法,就是主动排查、综合治理各类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不能等到付出了生命代价、有了血的教训之后再去改进工作。从这个意义上说,综合治理是安全生产方针的基石,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所在。
“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必须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安全生产是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公共管理水平的综合反映。造成目前重点行业领域重特大事故多发、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必须坚持标本兼治,在采取断然措施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同时,探寻和采取治本之策。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从发展规划、行业管理、安全投入、科技进步、经济政策、教育培训、安全立法、激励约束、企业管理、监管体
制、社会监督以及追究事故责任、查处违法违纪等方面着手,解决影响制约安全生产的历史性、深层次问题,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2005年10月8~11日召开的中共第十六届五中全会,将安全生产列为“十一五”主要目标之一。《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安全发展的概念首度出现在党的文件里;“社会治安和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好转”,安全生产指标首度出现在五年规划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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